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代理冲突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代理冲突范文(精选7篇)

代理冲突 第1篇

委托代理理论是过去30多年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现代意义上的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罗斯 (Ross S, 1973) 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 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 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了。”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 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 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 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国内外各领域都普遍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就是研究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 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二、委托代理冲突的表现形式

虽然委托代理双方存在利益一致的地方, 但委托代理双方更多的是利益冲突。因为根据经济人假定, 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 他们在组织设置与契约关系框架内追求各自特定的目标, 双方具有的效用函数是不完全一致的, 利益也不完全相同, 甚至存在着冲突。这种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管理者和所有者对费用的偏好不同

管理者可能偏好过度消费非货币性项目, 从而产生各种在职消费问题。管理者在享受各种在职消费时, 只需承担很少的成本, 却可以获得这些消费的全部收益。管理者的上述在职消费会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但从所有者的角度来说, 却会增加企业成本, 侵蚀企业的剩余资源, 严重损害所有者的利益, 是企业所有者必须加以控制的。

(二) 管理者和所有者对闲暇的偏好不同

闲暇也属于管理者非货币消费的一种。由于人的生理条件的限制, 管理者为工作而付出的努力也是有限度的。而企业所有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却希望管理者所有的时间都用来工作, 为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服务。两者的要求不一致, 从而产生冲突。

(三) 管理者和所有者对风险的态度不同

一般情况下, 企业所有者是风险中性的, 而管理者是风险规避型的。即使所有者和管理者都是风险规避的, 管理者也更加难以承受风险。因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已将其大部分财富以人力资本的形式直接与企业的经营状况联系起来, 管理者的职业生涯往往就维系在其所经营的单个企业的业绩表现上。如果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好, 则其在经理人市场上的声誉就会下降, 从而影响其未来职业生涯的发展和报酬上涨的速度。因此, 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管理者倾向于避免风险投资和风险决策。由于管理者是风险规避的, 他们对同一投资项目要求更高的风险报酬, 从而对潜在收益的估价大大低于潜在损失导致的惩罚, 结果导致管理者选择预期收益率低但同时比较安全的项目, 而放弃了一些具有较高预期回报率但风险也较高的投资项目。所有者风险厌恶程度较低一方面是因为他们的人力资本可能与企业的经营状况无关, 另一方面是因为所有者可以通过一定的资产组合 (如同时持有多家公司的股票) 来分散风险从而降低某一投资项目的风险。所以所有者在小的投机行为中愿意冒些风险, 而对大的投机行为才像管理者那样厌恶风险。

(四) 管理者和所有者对时间的偏好不同

管理者从自利角度出发, 可能会更加注重在其任期内的企业业绩, 即更加关注企业短期的经营绩效。这是因为很多企业把短期内经营业绩指标作为衡量管理者工作绩效的标准, 而且企业当期的盈利数据也是很多利益相关者决策的依据。管理者能够而且也可能会牺牲长期业绩以获得较好的短期业绩指标从而获得更多的奖金或提升的机会。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 管理者可能会拒绝能够提高企业长期价值却减少短期收益的投资项目, 他们甚至可能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采用盈余管理行为来提高短期业绩指标。而企业管理者更关注企业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这种时间偏好上的不一致就会使管理者采取一些比较短视的经营行为, 可能损害企业的长期利益。

三、缓解冲突的措施

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 委托代理冲突之所以存在并对企业整体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根源在于委托、代理双方潜在的利益冲突。在信息不对称和对管理者监督成本较高的外在条件下, 这种利益冲突就会转化为管理者为了自身利益做出的损害所有者的行为, 所以如何使得委托代理双方的利益目标达到一致并降低代理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 显得尤为重要。

(一) 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对于企业的运行及健康发展而言, 激励与约束机制缺一不可、相辅相成。激励机制是指委托人用以调动代理人积极性的方法和手段, 是设法把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转变为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制度安排。而约束机制是指委托人通过契约使代理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以此控制、约束和规范其行为, 确保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图开展经营活动。从根本上讲, 激励约束机制的目的是使委托代理双方利益一致。激励约束机制主要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主要是指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和报酬设计, 外部激励约束机制主要是指股票市场、经理人市场、产品市场的竞争压力。有效的激励机制, 应当考虑到激励的时机、频率、程度和方向;既要注重管理者的薪酬, 奖金等物质激励, 也应该注重管理权限、社会地位等精神激励。

(二) 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

代理问题产生的一个原因是信息不对称, 即由于契约双方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 同时监督成本很高, 代理人的努力程度无法被委托人所观察, 代理人 (信息的优势方) 往往实施与委托人目标函数不一致的行为, 进而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在有效资本市场前提下, 会计是信息优势方向信息劣势方传递信号的一种手段, 而且是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手段之一。因此, 会计信息, 特别是会计盈余信息, 成为衡量管理者业绩和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主要依据, 所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对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从而减少管理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 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利益, 具有重大意义。

(三)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按照OECD在《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 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同时, 它还提供了一种结构, 使之用以设置公司目标, 也提供了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运营的手段。”简言之, 就是指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管理者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 使管理层以股东的利益和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从而维护企业所有者的利益。

(四) 遴选合适的管理者

管理者自身品质 (包括自身修养、道德品质、精神境界等) 、对待风险的态度、对待财富的态度, 以及其自身所有的财富程度都可能成为影响管理者代理行为的重要因素。诚实的、对企业忠诚的管理者为私人利益损害公司的行为可能性会少很多, 因为这种做法和他的道德标准不符;把财富看得很轻而把名声看得重的人以及自身财富比较多的管理者, 他们可能更看重自己的管理名誉和自我价值的实现, 从而不会轻易做出在职消费等行为。所以公司在招聘管理者的时候应该鉴别应聘者的品质、分析他们对待财富的态度和自身拥有财富的程度。事实上, 由于各种原因, 信息的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 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改善委托代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但却不能完全消除。所以在信息不对称客观存在的前提下, 遴选高品质的管理者显得尤为重要。

(五) 加强对代理人的道德伦理建设

一些代理人在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企业利益和自身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 不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和履行自己的职责, 而是做出损人利己的行为。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等对人的影响极大, 因此, 加强对代理人的道德伦理建设对解决委托代理冲突至关重要。应建立代理人职业道德跟踪监测系统, 及时发现代理人的道德状况的新动向, 使其职业道德状况始终处于单位内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六) 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和国家监管部门的监督。注册会计师担当着“经济警察”的角色, 但现实生活中, 这种监督作用的发挥有所折扣, 注册会计师为了自身利益甚至和企业管理层合谋, 因此要完善注册会计师监督机制, 加大其违规成本。证监会是我国证券市场上最权威的监督者, 要加强政府监督力度, 应该从加强证监会监督着手。资本市场动机 (如IPO、配股、避免被ST等) 是当前我国管理者进行利润操纵行为的重要动机之一。利润操纵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 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所以证监会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监督力度和处罚力度。

总之, 委托代理理论是理论界一直讨论的热点, 代理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普遍存在的。以上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委托代理冲突, 但要真正得到有效运行还存在很多困难, 需要多方的合作和努力。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将是非常有意义的。X

参考文献

[1].罗伯特·S卡普兰, 安东尼·A阿特金森.高级管理会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7.

[2].陈静, 杨磊.委托代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究[J].经营与管理, 2010.

[3].陈钊.信息与激励经济学[M].上海:格致出版社, 2010.

涉外代理法律适用之冲突浅析 第2篇

一、不同法系下代理行为的分类

代理法律制度主要规制的是本人和代理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一直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概念在英语语系和法语语系中, 代理 (agency) 的含义也有不同的意义。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下对于代理概念的基本特征和分类都有相似但又区别的地方。

(一) 直接代理行为

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于委托代理中的直接代理的定义都是基本一致的。直接代理通常的定义是, 代理人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 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 其法律效果归于本人。代理人在本人和第三人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并且这种建立必须是以本人的名义, 公开地表明自己的代理资格。这种公开包括代理关系的存在, 代理的权限范围以及本人的姓名或名称。传统大陆法系的民法规则一贯强调当事人的平等原则, 如果第三人通过签订合同承担了合同义务, 却不能约束与合同看似完全无关的被代理人, 这在大陆法系理论上是不能容忍的。因此对于强调被代理人名义, 披露被代理人身份, 保护第三人知道合同相对人, 是大陆法系主张善意第三人本位的体现。

(二) 隐名代理行为 (undisclosed principal)

在普通法系下, 代理人根据隐名代理制度, 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制度赋予了代理人可以不披露本人的存在之权利, 在与第三人的合同中, 代理人是作为合同的相对方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本人可以在认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行为侵犯代理权的行使时运用其介入权以减少损失的发生。但是作为介入权的限制有以下几点:首先本人不得介入代理人权限范围之外的行为, 其次当第三人明确表示合同相对方为代理人唯一一方时本人的介入权不得行使, 最后本人的介入行为与合同标的行为不存在明显的关联性时不得介入。作为介入权的对抗存在, 第三人可以在缔结合同时明确当本人介入时行使选择权来选择当事人和代理人作为合同的相对方。

(三) 间接代理行为

大陆法系对于代理行为的认定时通常要求代理人在履行代理人义务时, 需要公开地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本人与代理人在订立代理合同时, 如果要求以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时, 该行为的效力不能直接及于本人, 而是先由代理人承担。在间接代理法律行为中包括两重法律关系, 对应则有两个连续的合同, 代理人与本人通过代理合同的调整, 间接地弥补了本人时间、空间、能力和资格方面的不足, 而又能将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效力及于本人。当合同发生纠纷时, 也是由代理人先承担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然后向被代理人行使代位追偿权追索承担的相应费用和损失。间接代理的典型方式为行纪行为。在普通法系中间接代理的内容与大陆法系类似, 普通法系没有明确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种类区分。但在普通法系下, 间接代理与隐名代理有明确区别在于, 本人没有隐名代理中所享有的介入权。原因有二:首先, 第三人在于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已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只是本人的身份没有揭露。其次, 第三人在选择合同履行相对方时通常会明确对方的资格、能力, 双方已达成意思合致。

事实上, 研究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中可以发现,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 两大法系的代理法出现了相互移植相互融合的趋势。普通法系的隐名代理制度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立法青睐。而且许多大陆法国家不再把代理仅局限在直接代理中, 而是借鉴隐名代理制度。如荷兰新民法典第7:420条和第7:421条规定, 在身份不公开的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可以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

二、代理的内外部关系

在冲突法领域, 普通法系的大部分学者主张代理关系的“等同论”, 即认为代理人通过两个合同将本人与第三人连接起来, 享有代理权的代理人之行为与本人的行为效果一致因此普通法系的冲突规则适用比较统一。而在大陆法系中, 通常强调本人和代理人的内部关系和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区分叫做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分割论”。《代理法律适用公约》同样采取了这一思路, 区分了代理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分别确定其准据法。

(一) 代理的内部关系

在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中, 对于本人和代理人的内部关系, 通常建立在内部的委任制上。在委任合同中, 当事人可以选择明示或默示本人的身份, 以及自主选择冲突规范的适用。典型的内部关系中, 代理人要根据代理协议尽到勤勉尽责、忠诚注意的义务, 当代理人的越权行为给被代理人带来损失时, 由代理人向被代理人赔偿损失同时代理合同也会继而终止。而被代理人则要赋予代理人行为能力的权限, 明确代理人的尽责费用的给付。因此代理的内部关系冲突法的适用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 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法。在普通法系下通常由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当事人内部关系的法律。而在《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中, 规定当事人未做选择的情况下有限的选择连结点组合, 即当事人意思自治为辅, 与本人和代理人连结关系存在的国内法为主。

(二) 代理的外部关系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根据代理协议规定的权限范围进行时, 本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因此受到外部合同的约束。然而代理人的行为不一定完全按照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协议, 当代理人的行为超越代理合同的时候, 本人和第三人的期待利益就可能会受损。即使第三人善意, 此时也会因此导致本人承担不利的合同责任。而且第三人由于处于代理协议之外, 存在不能及时了解代理人的内部权限的风险, 因此各国民法一般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前提下, 由代理人向第三人履行外部合同义务, 此时在界定善意第三人的时候, 有的国家的标准是推断未知代理人属于越权行为, 有的国家要求第三人明确的不知情作为构成要件。代理外部关系法律适用类型, 随着民法历史的演变, 世界各法系间不同的适用法主要分为四种。

1. 本人住所地的内部关系准据法。

本人住所地法的适用是基于能够更好保护本人的利益, 约束代理人越权或无权代理行为的最好选择。这种方法欠缺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 如果外部代理合同发生纠纷, 当事人不能及时根据合同履行地法进行保护而受到损失的利益将大于代理协议违约的损失, 因此这种冲突规则没有被各国普遍接受。

2. 外部合同的准据法。

代理合同的外部关系适用主合同准据法进行调整, 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同利益。主合同准据法的选择由代理人和第三人协议选择, 包括合同成立地法、合同履行地等与当事人合同履行有关的适用法。英、法国等国选择采用外部连结的准据法调整代理关系。

3. 代理人行为地法。

代理人的行为是联系代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主要合同行为, 通过代理人的行为对本人委托行为的执行和对第三人行为的指引, 在保证当事人利益不受选择法律而造成损失的前提下, 又能保障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 体现出了冲突规范适用的目标, 因此除对行为地法的概念规定和适用条件保留存在外, 代理人行为地法成为当今调整代理关系的最主要方法。

4. 复合连结点法。

《代理法律适用公约》对于当事人选择适用冲突规范的选择问题上, 集合了世界主要冲突规范的选择, 提供了复合连结点选择的方式。在本人和第三人的关系上, 可选择代理人做出代理行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 特定情形下选择代理人行为地法进行调整。公约第15条对代理人和第三人行为的法律适用, 同样适用复合连结的方式来调整代理人权限、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造成的外部纠纷。这种冲突规范的选择方式在调整缔约国当事人之间法律适用时, 赋予了更多的自由选择空间, 也增强了公约的适用性和可预见性, 对促进法律统一的适用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三、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对于处于不同法系下的各个缔约国, 为了能更好的协调存在于代理含义、代理权范围的不同, 公约在对代理基本的适用范围定义上有肯定性的条款, 也有排除性的条款。

(一) 公约适用的范围

公约在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了代理人代表本人行为的种类, 包括代理人根据代理权进行的行为和代理人“打算”的行为。第二款则规定了代理人虽未经本人授权, 但是以本人名义进行的交易已经达成的情况。第三款明确了公约对直接代理、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均可适用, 这也是公约融合两大法系下代理定义的体现。通过公约的规定, 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下的代理情形统一适用, 对于解决国际代理法律适用问题的情形奠定了基础。

(二) 公约对代理内外部关系的规范

公约在第5、6条规定了本人和代理人的冲突规范, 即当事人没有自主选择适用法律时, 在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律的基础上, 辅以代理人行为地法的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这是因为合同产生的纠纷一般由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解决。在代理法律关系中, 当事人的营业地由于与多方均具有密切联系, 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对法律的可预见性都较强, 而在多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 选择作为中心的代理人所在地将更为合适。相比被代理人营业地而言, 代理人所在地更有可能与代理行为地重叠。而作为补充的代理行为地法冲突规范之存在也具有重要性。其一, 代理行为地与被代理人所在地在重合的情况下, 说明代理行为在内部关系中的地位, 选择代理行为地则更为合理。其二, 公约在调整缔约国之间存在的冲突规范时, 考虑到各国法律的不同, 不宜采用单一的连结因素, 因为这可能造成部分国内法的不适用, 导致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损失。

公约的第11条对代理的外部关系也进行了冲突规范的指引, 类似的也是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 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和代理人行为地法, 体现了对代理行为的兼顾和折衷。

四、我国涉外代理法律制度的不足和现行立法建议的展望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 对于代理规则的适用尚存在一些不明确的空间。首先, 在《民法通则》中, 对于代理制度的规定只限于直接代理的类型, 而在《合同法》中, 代理的种类则包括了间接代理, 适用方面间接代理可以解决商事外贸活动中的情形, 但是不得解决由《民法通则》调整的其他民事代理关系, 这也使得外贸经济活动中代理行为的适用缺乏法律有力的支持。在2011年颁布实施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6条中, 虽然规定了涉外因素的代理行为之冲突规范, 但是其自身存在的漏洞也可能导致今后运用代理准据法的目标落空。

我国适用法第16条将“代理关系发生地”作为调整代理内部关系冲突选择的连结点, 将“代理行为地”作为当事人外部关系的连结点, 都是单一连结点指引的冲突规范, 这虽然能够保证当事人有具体的选择范围, 但是法律并不能提供完全涵盖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实践中操作性强的指引。

首先, 代理内部关系的冲突规范由单一的代理关系发生地调整, 有很多弊端:其一, 涉外代理的行为可能通过电子方式缔结, 此时对于代理关系发生地的确认存在争议。因此在涉外合同领域, 合同成立地作为连结点已经逐渐被淘汰。其二, 就代理内部关系而言最能体现合同特征的连结点即代理人营业地或者代理行为发生地。代理的内部关系由代理人营业地和代理行为发生地的法律进行调整, 是基于合同基础关系与内部当事人最有联系的选择, 而且这种选择可以互为补充。对我国而言, 外国代理机构在我国从事业务的情况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开放的加深而成为主流趋势, 选择代理人营业地可能多数将适用我国的冲突规范, 对于法官查明法律适用的负担也大幅减轻。

其次, 代理的外部冲突规范也不应当简单由代理行为地进行调整。虽然代理行为地是当事人可预见的连结因素, 但是这里的代理行为地与我国合同法上的连结因素有类似的解释, 即合同行为地可能包括代理人实际行为地、代理人的营业所在地、本人指示实施行为地等多重指向。在具体使用时就会出现连接因素并列选择、顺位先后的情形, 这本身就是行为地说的致命缺陷。因此, 采用单一的行为地法指引外部关系带给我国未来解决涉外代理外部关系的纠纷留下了不可忽视的隐患。

综上笔者认为, 我国在制定适用法的时候简单采取单一连结点的模式不仅不能较好地框定可选的范围, 而且对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也容易与适用公约的其他缔约国产生冲突。虽然我国目前未加入海牙代理公约, 但是通过对代理公约的分析可以看出, 公约采取了有层次、可选择、明确具体的准据法指引, 对代理合同的连结点选择, 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都做出巨大的贡献。我国在解决实践问题时, 在根据法律适用法的基础上, 法官也可选择借鉴代理公约的处理, 对我国涉外经济的发展也会有较大的促进。

参考文献

[1]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256.

[2]于庆生.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与我国涉外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J].特区经济, 2009 (8) :236-238.

[3]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

代理冲突 第3篇

近年来, 一些学者发现, 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中, 公司的股权不是分散而是相当集中的。在27个高收入国家中, 约有64%的大企业存在大股东 (La Porta, Lopez-de-Silanes&Shleifer, 1999) 。在除了英国和爱尔兰以外的13个欧洲国家中, 国家的股权高度集中 (Faccio&Lang, 2002) 。在德国, 家族大股东控制了20.5%的企业 (Franks&Mayer, 1997) 。大股东控制的现象在意大利和瑞典也较为突出 (Zingales, 1994;Cronqvist&Nilsson, 2003) 。与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相比, 新兴市场的上市公司所有权集中度更高, 例如Claessens等 (2000) 在其研究中指出, 东亚新兴市场国家中, 终极控制人为私人家族的上市公司在整个市场中占比超过40%。正是这样特殊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东亚地区上市公司的主要代理问题不是管理当局与外部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 而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 (Shleifer&Vishny, 1997) 。基于独立审计是降低代理成本的一种治理机制, 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代理成本与审计师选择的关系, 通过选取东亚8个国家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 Fan&Wong (2005) 对第二类代理成本与独立审计需求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 结果表明:大股东与小股东之前的代理问题越突出, 公司选择“五大”的概率越高, 并且这一举措显著地提升了企业绩效, 揭示高质量的独立审计在东亚市场上发挥了公司治理的效用。在Fan&Wong (2005) 的研究基础上, 王鹏和周黎安 (2006) 发现, 大小股东间的代理冲突与高质量的独立审计师选择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 通过发挥高质量独立审计的治理作用, 有效缓解了大小股东间的代理冲突。这一研究结果与Fan&Wong的结论一致。大股东通过隧道行为对中小股东利益进行侵占一直是我国公司治理最突出的顽症之一, 这充分表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所面临的主要治理问题之一。并且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复杂的控制链层级, 为了更加清晰地了解我国上市公司代理冲突与外部审计的需求, 本文在验证以往研究的基础上, 拟从控制权路径的角度研究代理冲突与独立审计的关系。

二、研究设计

(一) 研究假设

有研究统计2003年我国上市公司有84%都是最终由政府控制, 其中8.5%由政府直接控制, 75.6%由政府间接控制。以往研究也有学者考察了上市公司不同产权性质下代理冲突与审计需求的关系, 然而其仅仅将产权性质作为控制变量, 而且属于下文分析中直接控制情况, 未追溯到终极控制人。而本文试图回答国有终级控制人选择不同的中间代理人控制上市公司, 是否会带来不同程度的代理冲突?不同性质的中间控制人是否会有不同程度的资金侵占和审计需求?。本文借鉴刘芍佳等 (2003) 的分析思路将终极控制人的控制路径分为两个层级, 其中第一级分为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第二级再将间接控制分为国有控制的实业公司和政府独资的投资集团, 具体如图 (1) 所示。首先, 较陡的控制层级, 会进一步加速两权分离, 诱使控股股东侵占行为的增多。早在1999年Wolfenzon在研究大股东控制权私人收益时就发现, 随着控制权和现金流权之间分离程度增加, 直接减少控股股东可得到的控制权共享受益, 因此控股股东将有更大的概率对小股东进行利益攫取, 通过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获得以弥补控制权共享收益的减少, 如此看来, 大股东的侵占行为将不可避免。进一步地, Claessens等 (2002) 和王鹏等 (2006) 研究发现两权分离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 并且他们的实证结论显示, 企业绩效下滑幅度将随着两权分离程度的增加而增加。通常, 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情况下, 两权分离程度与控制层级将表现出正相关关系, 即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度会随着控制权层级的增多而增大, 并且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进行侵占的动机将随之增强, 进而促使代理问题更加突出。其次, 复杂的控制层级不仅从利益上增加了控制性股东的侵占动机, 同时还给控股股东提供了不易察觉的空间和有利的条件, 降低其实施侵占行为的不确定性。复杂的控制权层级衍生出控股股东多样的侵占方式和手段, 并且在隐蔽的侵占空间中, 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变得难以觉察, 他们可以肆无忌惮的直接对资金进行占用;再加上控股股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直接的控制权, 他们可以利用职权决定如何向投资者披露, 向投资者披露什么样的信息, 从而粉饰其运用非正常关联交易实施侵占的行为 (Fan&Wong, 2002;Bertrand et al, 2002;Bae et al, 2002;李增泉, 2004) 。因此, 无论是从收益影响动机, 还是条件驱使动机的角度分析, 本文将提出假设:

假设1:控制权层级越复杂, 第二类代理问题越严重, 从而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越明显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催生了独立审计师行业, 社会审计的发展共经历了自愿审计和法律强制审计两个阶段, 基于审计的发展历程, 代理问题与审计需求之间的关系研究也可根据审计的发展阶段展开。 (1) 以“是否聘请外部审计”为核心的自愿审计。最初法律并没有对企业是否进行审计进行强制性要求, 理论研究主要从是否进行独立审计评聘展开审计需求与代理成本的关系研究。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主要有Jensen和Meckling (1976) 、Watts和Zimmerman (1983) 和Titman和Trueman (1986) 等。他们研究发现企业倾向于聘请审计师进行审计, 以减少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 降低代理冲突, 并且企业的价值有显著的提升。 (2) 以“是否聘请高质量独立审计”为核心的强制审计。为了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进一步完善外部治理机制, 各国纷纷出台法律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外部审计。在这一阶段, 代理冲突与外部审计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 “独立审计的质量”代替“是否需要独立审计”成为新的研究核心。Backman (1999) 对代理冲突与审计需求的关系进行研究, 发现由于控股股东侵占行为的存在, 他们有动机选择低质量的审计师, 从而降低其侵占行为败露的风险, 也就是代理冲突越明显企业反而会选择低质量的会计师事务所, 另外, 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缺失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 周中胜和陈汉文 (2006) 的研究结论进一步支持了Backman的观点。但孙铮、曹宇 (2004) 却得到了相反的结论, 他们发现境外投资者的存在会促使管理层选择高质量外部审计。此外, 王艳艳、陈汉文和于李胜 (2006) , 王烨 (2009) 的研究也支持高代理冲突需要高质量的审计师服务, 以防止中小股东“用脚投票”而带来企业价值的下降。可以看出学术界关于代理冲突与审计师选择的关系还没有一致的结论。按照契约理论的观点, 企业就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 作为契约双方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 并且他们总是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 投资者为弥补潜在的信息弱势, 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他们有动机聘请第三方的独立审计师对管理者的受托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为此为了降低代理成本、缓解代理冲突、提升企业价值, 企业有动机选择高质量的外部审计向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传达其利益受到保护的信号。为此认为, 在我国目前转型经济环境下, 对于代理冲突较高的企业, 通常会主动雇佣高质量的审计, 向投资者传递一种信号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保护, 从而吸引潜在的投资者, 获得各方面的资本支持, 降低资本成本, 因此他们将比同类企业有更大的动机寻求高质量的外部审计。综上分析, 本文假设:

假设2: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高质量审计需求与企业代理冲突之间正相关, 企业代理成本越高, 对高质量审计需求越大

(二)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我国A股市场2010年和2011年的数据为研究样本, 财务数据取自色诺芬数据库, 控制层级的相关数据取自巨潮网提供的2010年和2011年财务报告, 手工收集了年报中披露的公司现金流权比例、控制权比例、中间代理人性质及控制层级等。在数据选取上考虑到企业的政府背景, 考察以政府为终极控制人的上市公司;还考虑到金融类上市公司的特殊性, 剔除了金融类公司;在数据收集及整理过程中, 还剔除数据缺失的上市企业, 最终选定的样本公司为675家。

(三) 模型建立和变量定义

为检验假设1, 建立模型 (1) :Tunneling=α0+α1Chain+α2Ov+α3Shr2-5+α4Lev+α5Size+ε

为检验假设2, 建立模型 (2) :Auditor=β0+β1Tunneling+β2Roa+β3Lev+β4Size+β5H (B) +ε

关于股权控制路径对资金侵占和审计需求的影响, 本文采用方差分析进行检验。其中: (1) Tunneling: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经济活动资金往来情况的会计处理主要通过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 借鉴姜国华等 (2005) 、王烨 (2009) 等的衡量方法, 确定控股股东资金侵占程度= (年末其他应收款年末其他应付款) /年末总资产, 用以衡量代理冲突程度; (2) Chain:控制链层级, 即上市公司至其最终控制人中间的公司层数;Ov:终级控制人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分离程度; (3) Auditor:为哑变量, 测度高质量审计需求, 当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四大”时取值为1, 否则为0; (4) 控制变量。主要包括:Shr2-5为第二到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 控制变量, 控制其对代理冲突的影响;Lev、Size和Roa分别为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资产规模的自然对数以及总资产收益率;另外H (B) 为哑变量, 是否在发行A股的同时还发行H股或者B股, 是取值为1, 否为0, 有研究表明发行H股或者B股的公司更有倾向选择“四大”会计师事务所。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

表 (1) 给出了模型中各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 除Lev外, 两类企业的各变量都存在显著差异, 说明两类企业无论是在财务特征还是治理结构上都存在差别。从财务、规模、业绩变量看, 四大审计的企业财务状况要明显优于非四大审计的企业, 并且统计上显著。

说明:论文对两类公司的平均数进行了T检验, 中位数进行了Wilcoxom检验, *、**、***分别表示在10%、5%、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二) 回归分析

为检验研究假设, 对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如下:

(1) 控制链层级与代理冲突关系检验为检验假设1, 本文采用OLS回归模型进行检验, 回归结果如表 (1) 所示, 方程1结果表明, Chain与Tunneling呈显著正相关, 并在1%的水平上显著, 这就说明控制链的层级与大股东利益侵占之间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进一步地, 在控制Ov情况下, 本文对控制链层级与大股东利益侵占间的关系进行了检验, 检验结果如表 (2) 所示。Chain的回归系数同样为正数, 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 即使在控制了Ov的情况下, 大股东利益侵占仍然会跟随控制链层级增加的变得更加严重。控制变量Shr2-5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 第二到第五大股东随着持股比例的增加没能减缓代理冲突 (资金侵占) , 相反助长了资金侵占水平, 这表明大部分上市公司很可能存在着股东间的合谋, 共同对中小股东实施利益侵占。而控制变量Lev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 表明Lev与Tunneling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也就是说负债可以缓解企业的代理冲突, 很好地起到外部监督机制。而Size则与Tunneling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综上分析, 假设1得以验证, 表明当控制层级越复杂时, 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代理问题越突出。

注:***、**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水平上显著 (下同) 。

(2) 外部审计需求与代理冲突关系检验为检验假设2, 本文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检验, 回归结果如表 (3) 所示。研究发现Tunneling与Auditor之间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 这表明代理冲突严重的上市公司选择高质量的审计师概率更大, 因为控股股东希望向外部传递可信度高的信息, 以利于未来更容易获得外部资金支持, 这进一步支持了孙铮等 (2004) 、李明辉 (2006) 以及王烨 (2009) 的研究结论。控制变量H (B) 和Size的回归系数分别在1%和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 这表明二者与外部审计需求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控制变量Lev的系数显著为负, 表明资产负债率与外部审计需求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也就是说负债对外部审计需求具有一定的替代作用。而控制变量Roa回归系数并不显著。综上分析, 可以得出假设2成立, 也就是说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高质量审计需求与企业代理冲突之间正相关, 企业代理成本越高, 对高质量审计需求越大。

(3) 控制路径、外部审计需求与代理冲突关系检验

在本文分析的样本中共675家公司, 皆以政府为终极控制人, 其中政府直接控制的有109家, 剩下的为间接控制。其中以实业公司为中间代理人的有146家, 以资产管理公司为中间代理人的有41家。本文重点比较上市公司在政府间接控制下, 不同中间代理是否会有不同的审计需求和代理冲突。比较结果如表 (4) 所示。结果表明:不同的控制路径会有不同的审计需求和代理冲突, 其中以实业公司为中间代理人的有更强的动机进行资金侵占, 进而选择高质量的审计师。在这一过程中投资管理公司会有一定的动机去监督大股东以缓解当前的高代理冲突, 从而有效的保证自己的利益。

四、结论

本文以政府为终极控制人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 探讨不同控制权路径的不同审计需求和代理冲突, 并且验证了代理冲突和外部审计需求之间的关系, 得到以下结论: (1) 随着控制链层级的增加, 上市公司的代理冲突变随之上升, 也即控制层级越陡, 代理冲突越严重; (2) 代理冲突越严重的公司, 选择高质量会计师事务所的概率越大; (3) 以政府为终极控制人的上市公司选择不同类型的中间代理人, 上市公司会有不同的外部审计需求和代理冲突。这些结论进一步地验证了本文所提出的假设, 为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现状提供有效实证依据。客观的看, 本文假设控制链为外生变量, 然而长期来看控股股东完全可能存在改变控制链来“掏空”中小投资者的可能, 这可能成为本文研究的局限。

摘要:本文以A股市场2010年和2011年以政府为终极控制人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 探讨不同控制权路径的不同审计需求和代理冲突, 并且验证了代理冲突和外部审计需求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随着控制链层级的增加, 上市公司的代理冲突变随之上升, 也就是说控制层级越陡, 代理冲突越严重;代理冲突越严重的公司, 选择高质量会计师事务所的概率越大;以政府为终极控制人的上市公司选择不同类型的中间代理人, 上市公司会有不同的外部审计需求和代理冲突。以期为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现状提供有效实证依据。

关键词:股权,代理冲突,外部审计

参考文献

[1]王烨:《股权控制链、代理冲突与审计师选择》, 《会计研究》2009年第6期。[1]王烨:《股权控制链、代理冲突与审计师选择》, 《会计研究》2009年第6期。

[2]曾颖、叶康涛:《股权结构、代理成本与外部审计需求》, 《会计研究》2005年第10期。[2]曾颖、叶康涛:《股权结构、代理成本与外部审计需求》, 《会计研究》2005年第10期。

[3]刘芍佳、孙霈、刘乃全:《终极产权论、股权结构及公司绩效》, 《经济研究》2003年第4期。[3]刘芍佳、孙霈、刘乃全:《终极产权论、股权结构及公司绩效》, 《经济研究》2003年第4期。

[4]周中胜、陈汉文:《大股东资金占用与外部审计监督》, 《审计研究》2006年第3期。[4]周中胜、陈汉文:《大股东资金占用与外部审计监督》, 《审计研究》2006年第3期。

[5]孙铮、曹宇:《股权结构与审计需求》, 《审计研究》2004年第3期。[5]孙铮、曹宇:《股权结构与审计需求》, 《审计研究》2004年第3期。

[6]王艳艳、陈汉文、于李胜:《代理冲突与高质量审计需求——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 《经济科学》2006年第2期。[6]王艳艳、陈汉文、于李胜:《代理冲突与高质量审计需求——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 《经济科学》2006年第2期。

[7]R.Laporta, F.Lopez-De-Silance, A.Shleifer, R.W.Vishny, 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 The Journal of Finance, 1999.[7]R.Laporta, F.Lopez-De-Silance, A.Shleifer, R.W.Vishny, 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 The Journal of Finance, 1999.

[8]Faccio, Mara, and Larry Lang, The ultimate ownership of Western European companie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es, 2002.[8]Faccio, Mara, and Larry Lang, The ultimate ownership of Western European companie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es, 2002.

[9]Claessens, S., S.Djankov, L.H.P.Lang,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in East Asian Corporation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0.[9]Claessens, S., S.Djankov, L.H.P.Lang,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in East Asian Corporation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0.

代理冲突 第4篇

招标代理企业,为扩大市场占有率,在不断成长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而进行激烈的竞争。面对变幻莫测、竞争激烈的市场,企业员工还是要齐心协力提高效率,承揽更多代理业务才能获得利润。因此,企业在发展壮大中产生冲突是在所难免的。本文基于对冲突管理的理解,将其引入招标代理企业的业务沟通与组织管理中,以期通过加强冲突管理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1 冲突对企业的积极影响

冲突是组织生活中领导者、被领导者思考问题以及实际行动的一部分。企业可以通过冲突来协调不同个体之间的责任、技术和见解。虽然冲突不可避免,但它对企业的意义却非同寻常,冲突本身不是问题,而是人们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媒介。研究表明,如果冲突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就能给企业带来积极的影响。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可以合理利用冲突来作出决策,以提高效率、增进彼此间的关系。

在招标代理企业中,管理者可以通过冲突管理促进革新,提高生产力,增强竞争力,有效的冲突管理对企业的不断发展进步和保持竞争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确处理冲突可以给招标代理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价值。通过冲突,人们可以获得信息、讨论问题、交流思想,从而为作出明智的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冲突来发现不同观点、获取有效信息以解决问题,促进组织的发展壮大。

争取处理冲突能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改善领导关系,增强团队精神,群策群力,研制满足市场需要的新产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冲突对于发展共同的目标、解决问题、增强道德感及彼此间的关系都有重要的作用。对冲突进行有效管理能增强团队和组织的活力。如果一味抑制冲突,不同的观点就不能得以充分表达,明智的决策、共同的愿景、融洽的关系就无从谈起。

综上所述,冲突具有较强的潜在利用价值,企业管理者善于把冲突引入企业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对构建和谐的企业员工关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积极作用。

2 冲突管理的必要性

人们总是对冲突产生误解,认为冲突极具破坏性,因此做好管理工作就是要将冲突最小化。但事实上冲突具有破坏性在于冲突没有得到正确的解决,如果正确解决冲突,其破坏性就能减至最低。因此,我们要让经理和员工明白怎样利用彼此间的分歧去面对问题、解决问题,达到解决冲突,增强彼此间的关系的目的。

企业经理和员工要真正理解冲突的积极作用,要相信自己能有效管理冲突,发挥冲突的积极影响,而这都需要有正确的指引、明智的策略和步骤,需要企业组织的共同努力。

学会冲突管理有助于人们提高个人能力、促进身心健康,也有助于提高组织效率。通过合作性方法来解决冲突,管理者能认识到自己当前所使用的策略存在的不足,可以尝试新的工作方法,可以从下属和同事那里得到反馈意见和必要的帮助,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领导能力。招标代理是一个需要不断地与客户沟通、谈判的工作,需要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通过与客户的交往,不仅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还能学到更多的东西,开阔自己的视野。合作性冲突管理方法能把个人特长和组织需要结合起来,促进组织改革及生产率的提高。

3 合作性冲突管理的局限性

有些时候合作性冲突管理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个人意愿有时非常执拗,有些人就是要坚持做一些不道德的或是违背集体意愿的事情。有些时候我们不得不拒绝磋商,坚持自己的观点。

虽然合作性冲突具有很多优势,但面临的危机需要当机立断作出单方面决策时,合作性冲突管理办法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为有时候参与冲突的人面临太大的压力而又缺乏技巧,或者无法与冲突对方进行直接对话,所以只能通过一些间接方式来解决冲突。

有些人不愿意通过合作性方式来解决冲突,关键在于他们错误地认为,合作性冲突管理方法需要无限的资源,而资源又是有限的。其实,正因为资源的有限性才更需要建立合作的机制。一个招标代理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取利润,市场部和项目部应清楚地认识到他们必须齐心协力提供能够获利的产品。有时候甚至是预算上的冲突也能促进人们之间的合作。

当招标代理客户对企业越来越重要,对于双方长期的双赢有重要作用时,合作性冲突管理办法就能派上用场。对于重要客户,有些冲突是可以避免的,有些是需要妥协的,有些则是必须坚持原则的。在高绩效的团队里,人们或者是调解,或者是反对冲突,或者是回避冲突,或者使用其他某种手段解决冲突,但基本上总是在互利的基础上处理冲突,实现共赢。

4 合作性冲突管理谈判策略

合作性冲突管理方法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人们只有对它有透彻的了解,才能将其与自己的个性、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及客观环境的要求相结合并加以利用。冲突管理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使用不同的策略才能作出明智的决策。通过谈判来解决冲突需要有耐性、技巧。以下是通过合作性冲突管理进行谈判的方法和步骤。

4.1 阐明和解释立场

开始谈判前,至少要有一个人明确表示有冲突存在,要为了彼此的利益找到解决冲突的方法。冲突各方要坐下来对冲突进行仔细研究,阐明自己的立场。坚持就事论事的态度,不要相互指责,也不要妄加评论,冲突各方要敞开心扉,把冲突看成是需要为了达到共同的利益而解决的问题,而不是看成你死我活的争斗。如果冲突管理解决了双方共同的问题,就会达到利益共赢的目的。

在进行谈判的时候,不能仅仅满足于表明自己的立场,有明确的目的至关重要。合作性的谈判(竞争性谈判)就是告诉对方自己提出这样的解决方法的理由和依据,以及解决方案对冲突各方的利弊。努力寻求冲突各方对自己提出方案的支持,不断缩小各方之间的分歧,从而找到解决冲突的途径。

4.2 提问和理解对方的观点

冲突双方不仅要详细说明自己的立场,也要耐心倾听对方的需要和感受。双方可以就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进行探讨,并指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在谈判的过程中,不能只顾自身的利益,也要兼顾对方的观点,以有利于顺利解决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对对方在冲突中所表现的动机和情绪可能产生误解,也可能不自觉地夸大彼此间的分歧,忽视彼此间的共性。而且,当面对冲突的时候人们总是害怕别人无法了解自己,总觉得要表现得更坚决一点。如果对方不愿意听自己的就绝不妥协,这样就会使谈判陷入僵局。

耐心听对方解释,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一想有助于促进合作性谈判的顺利进行。如果对方感觉到你能为他们考虑,也会以同样的方式回报。对方也不会不停地强调自己的立场,也会用心考虑对方的观点。这样就形成了良性的互动,有助于圆满解决问题。

4.3 聚沙成塔,推陈出新

尽管开诚布公的讨论和谈判有助于促进相互间的了解,有助于为双赢找到可行的方案,但其中存在的阻力也不可忽视。最普遍的问题就是大家总喜欢坚持自己的观点,如果双方都坚持自己的看法,问题很容易陷入“要么听你的,要么听我的”僵局之中。

同样,很多人也会存在偏见,以为对方得到的越多,自己的利益就越少,这是一种很短视的行为。从长远来看,情况并非如此。管理者和员工经常为了各自的利益在员工工资上争持不下,但如果各方能一起致力于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双方不但都能从企业发展中有获得较大回报,还能增强彼此间的关系。

为了克服沟通障碍,就要提出多种多样的备选方案,参与谈判的人要开动脑筋,征求更多的意见。众人拾柴火焰高,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找到最佳方案。在谈判的过程中,大家可以把不同的意见融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的建议。如果能就某些问题达成共识,让所有人都会明白,至少在某些问题上大家的利益是一致的,这就有利于打开谈判新的局面。

4.4 达成一致,付诸实施

有效的解决方法应该是能满足双方合法权益的,要尽可能做到双方互利互惠。一旦得出解决方案,双方都要努力将其付诸实施。方案最重要的就是有效性,要经得起时间考验,能真正解决问题,并有助于双方将来的进一步合作。在这个过程中循序渐进是很重要的。

达成的协议要有助于解决问题,要告诉人们怎样去解决彼此间的分歧,要说明万一该方案没能很好解决问题时的应急措施,并指明下次会谈的时间,商谈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等。

4.5 反馈和学习

冲突参与者在解决问题以后,要反思各自是如何运用谈判来处理冲突和改善彼此间的关系的。通过摒弃那些对冲突管理不利的理念,冲突参与者能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敏感度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冲突各方之间相互交换和提供反馈信息,共同总结提高处理冲突的能力和素质。

5 结语

孔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没有人喜欢冲突,但有人的地方就有冲突。冲突只是发展、变化或创新带来的副产物。冲突不全是坏事,它能暴露组织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问题的公开讨论,进而刺激良性竞争,增强企业活力。识别冲突,调解争执,是管理者最需要的能力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冲突是企业创新的重要源泉。招标代理企业,在与客户谈判特别是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随时都有可能对某个问题产生冲突。因此,招标代理企业管理者应正视由业务和组织引起的各种冲突,并采取正确的方法和路径解决冲突,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各种问题和挑战,由此导致的冲突在所难免,加强冲突管理对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增强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文章分析了招标代理企业加强冲突管理的必要性,阐述了招标代理企业解决冲突,提高招标代理企业竞争力的主要策略。

关键词:冲突管理,必要性,招标代理企业,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李洁.交通运输企业合作性冲突管理探讨[J].河北交通科技, 2008(9).

[2]李玲菊.灰色理论在员工冲突管理中的应用[J].现代商贸工业, 2008(12).

代理冲突 第5篇

在新兴资本市场上, 集中的所有权结构导致大股东强控制能力, 大股东能够控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担保等手段实现掏空, 企业内部没有董事会约束, 外部没有接管市场, 小股东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这种侵害在大股东利用所控制的企业再控制下级子公司时最终控股大股东的现金流权和控制权不一致时更为严重。理性的小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预期到最终控股大股东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其利益, 因而会选择折价购买或不购买该公司股票, 导致公司价值降低和增加融资成本, 最终降低了大股东价值。大股东 (企业管理当局) 有动机引进监督或保证机制来缓解代理问题, 使投资者合理确信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保护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Fan和Wong (2005) 也认为, 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通过董事会和接管等机制难以得到减缓, 审计可以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审计师之间的声誉不同, 代理程度不同的企业如何选择审计师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四大”享有国际声誉, 一般认为比国内审计师具有更高的独立性, Teoh和Wong (1993) 发现了四大比非四大提供了更高审计质量的证据。在国内, 王鹏、王咏梅 (2006) 也发现, 中国资本市场更认同“四大”的审计质量。在弱的法律环境下企业一般需求低质量审计;在一个非常弱的法律环境里, 选择何种审计师甚至无关紧要 (Francis et al., 2002) 。De Fond, Wong和Li (1999) 运用中国资本市场的数据实证检验发现, 审计师独立性增强后许多上市公司转向聘请质量较低的审计师。然而, 也有证据表明, 在弱的法律环境下, 审计师扮演着公司治理的角色, 通过运用39个国家的样本数据, Choi和Wong (2004) 发现, 相对没有发行权益证券的公司, 发行权益证券的公司要求更高的审计质量, 这种增加在弱法律保护环境的国家比在强法律保护环境的国家更为明显。本文运用A股资本市场2007年至20009年的数据对我国A股资本市场上的大股东与小股东的代理问题与审计师选择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 大股东控制权比例越高, 越有动机聘请的“四大”, 大股东现金流权比例越高, 越不倾向于聘请“四大”。本文采用了去掉自变量极端值, 引入工具变量进行二步回归, 将样本进行分组等三种稳健性检验, 检验结果进一步支持了本文的假设。本文的研究丰富了审计需求的研究。

二、文献综述

(一) 国外文献

Backman (1999) 的研究表明, 在东亚转型经济中, 企业的代理冲突并不能引发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 控股股东缺乏雇用高质量审计的动机, 他们甚至会雇用低质量审计以降低外部监督作用;并将这种需求不足归因于弱的投资者法律保护, 以及家族企业中以关系为基础的交易和政治“寻租”行为。De Fond, Wong和Li (1999) 运用中国资本市场的数据发现审计师独立性增后许多上市公司转向聘请质量较低的审计师。李明辉 (2006) 以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这一期间沪深两市179家IPO公司为研究对象发现, 建立在英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代理理论对我国审计师选择行为的解释力并不充分。在公司规模、成长性、财务杠杆、管理层持股比例、董事会独立性等反映公司代理冲突的变量中, 仅公司规模与是否选择大事务所进行审计有显著正向关系, 管理层持股与是否选择大事务所审计则呈倒U形关系, 没有发现成长性、财务杠杆与审计师选择存在显著关系的证据。然而, 也有较多的国外研究文献发现了代理问题与审计师选择相关。De Fond (1992) 指出, 代理冲突的程度决定了对审计的需求程度。代理冲突的程度越高, 代理人降低代理成本的动力也就越强, 公司对高审计质量的需求就越大。在研究了131个审计师变更的案例后, 作者发现管理层持股比例、负债水平的变化与审计质量的变化相关。CHOW (1982) 认为公司聘请外部审计师的动机是帮助控制公司管理层、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用1926年165个NYSE和OTC公司为样本, 研究发现, 负债率、公司规模和债务金额与公司自愿聘任审计师的动机正相关。

(二) 国内文献

国内的一些研究也发现了代理问题与审计师选择相关的证据。孙铮等 (2004) 研究表明, 国有股、法人股及境内个人股股东促进上市公司选择高质量审计的动力较小, 境外法人股及境外个人股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会很积极地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 促使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去选择高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且境外个人股股东更有获得高质量的财务信息的要求, 对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影响更大。高强等 (2007) 研究发现, 大股东占款问题越严重的公司, 越倾向于选择高质量审计师, 以发挥外部审计监督的治理作用。王艳艳等 (2006) 选定2001年至2003年间上市公司的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因变量为虚拟变量, 代表高质量审计需求, 各企业当年被审计的事务所是“四大” (包括原“五大”) 或非“四大”时取值为1, 否则为0。用管理费用与总资产的比例衡量代理成本, 选用企业股权集中度表示大股东与小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研究发现, 代理冲突严重的企业有动机选择高质量审计, 向市场传递信号, 以吸引潜在的投资者, 并且在我国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与企业的股权集中度之间呈正相关关系, 且随股权集中度的提高, 审计质量需求增加会加剧, 支持了审计需求的壕沟效应。另一方面, 在我国, 高质量审计确实能够有效制约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降低代理成本;同时市场也能够识别企业的选择行为, 并对此作出积极反应, 高质量审计能够提高盈余的信息含量, 降低代理成本。曾颖、叶康涛 (2005) 研究了大股东持股比例、负债与独立审计师需求间的相关性, 认为代理成本高、负债率高的公司对高质量审计师需求更高, 且第一大股东持股与独立审计需求呈倒“U”型关系。独立审计师选择与股权集中度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 第一大股东对公司控制力越大的公司越倾向于聘请高质量独立审计师。王鹏、周黎安 (2006) 从最终控制人的角度, 根据2001年至2004年的中国市场数据, 研究了外部审计选择与中国上市内部代理成本的关系。结果表明, 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产生的代理成本越严重, 上市公司越有可能选择审计质量较高的“四大”, 这种关系受到地区市场化水平、“四大”所在位置以及再融资需求的影响, 即在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四大”所在的地区以及上市公司有再融资需求时, “四大”所在位以及再融资藉求的影响, 即在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四大”所在的地区以及上市公司有再融资需求时, 上市公司的代理成本和选择“四大”的关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同时, 通过二阶段回归, 我们发现选择“四大”能提高公司绩效以及降低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

三、研究设计

(一) 研究假设

大股东控制权增加会导致大股东掏空企业的能力增加, 并且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越严重。而更高的现金流权会导致大股东的掏空成本更高, 因而会与小股东的协同效应更大, 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得以减缓。Fan和Wong (2005) 认为, 在新兴市场上, 只要审计师的行为被监督, 审计师选择就会对公司治理产生重要的影响。刘峰等 (2008) 通过对2001年至2005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报备资料的深入研究分析发现:审计师挡住了至少313家公司的配股企图, 减少股市“圈钱”约1300亿元;制止至少182家公司虚增利润、甩掉ST、PT帽子的企图;将700多家客户的违规行为以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方式公诸于众, 体现了审计师对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所做的鲜为人知的重大贡献。王鹏、王咏梅 (2006) 也发现, 中国资本市场更认同“四大”的审计质量。基于上述分析, 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大小股东之间代理问题严重程度与聘请“四大”的动机成正比

(二) 模型建立

本文根据假设的实际情况, 设立以下模型:

其中, AUDITORit:i公司第t年选择的审计师, 当审计师为四大时取1, 审计师为非四大时取0;Vit:i公司第t年最终大股东的控制权比例;Cit:i公司第t年最终大股东的控制权比例;SIZEit:i公司第t年资产规模的对数;LEVit:i公司第t年长期债务占总资产的比重;ROAit i公司第t年总资产报酬率;ZFPGit:i公司第t年是否增发配股, 如无发生则为0, 发生多于1次则为1;YEAR1:当样本公司为2007年时取1;YEAR2:当样本公司为2008年时取1;INDU1:CSMAR库对上市公司行业分为6类:金融0001、公用事业0002、房地产0003、综合0004、工业0005、商业0006。本文剔出金融类上市公司, 当公司位于公用事业行业时取1;INDU2:当公司为房地产行业取1;INDU3:当公司为综合行业时取1;INDU4:当公司为工业行业时取1。

说明:C和V是以百分数为单位计算的

(三) 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了A股市场2007年至2009年上市公司的数据。上市公司2007年开始执行新的会计准则, 2009年为最近可获得的数据。数据来源于CSMAR, 在剔除了金融类上市公司, 当年上市的公司及数据缺失的样本后, 共得到4182个样本。

注:“***”、“**”、“*”分别表示在1%, 5%, 10%水平上显著 (双尾检验)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

从 (表1) 的描述性统计可以看出, 上市公司选择“四大”的平均数为0.0624, 即在资本市场上, 平均只有6.24%的公司选择“四大”。最终控股大股东的控制权最小为1.49%, 最大为100%, 平均为37.8825%。现金流权最小为0.24%, 最大为100%, 平均为31.5526%。从平均数来看, 大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相差并不大,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大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再控制另一家上市公司的情况并不是很多。从 (表2) Person相关系数来看, 审计师选择与最终控股大股东控制权比例显著正相关, 初步支持了本文的研究假设;审计师选择与大股东现金流权比例显著负相关, 不支持本文的假设, 但结果仍有待进一步检验。自变量和控制变量及控制变量之间Person相关系数较小。整体而言, 共线性问题并不严重。

(二) 回归结果

模型回归的2Log Likelihood为1268.477, Nagelkerke R2为40.5%。从 (表3) 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 现金流权比例系数为-0.036, 与因变量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 支持了现金流权比例高的企业不倾向于聘请“四大”, 控制权比例系数为0.038, 与因变量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 支持了控制权比例越高的企业越倾向于聘请“四大”, 两个自变量的回归结果都支持了本文提出的假设。ZFPG的系数为负, 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相关, 说明当年增发配股的企业越不倾向于聘请“四大”, 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审计师在中国资本市场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三) 稳健性检验

去掉自变量V的最大1%样本和最小1%样本, 回归结果与上述回归结果相似。C的系数为-0.035, 在1%的水平上显著, V的系数为0.038, 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文章简洁, 本文没有详细报告回归结果。稳健性检验进一步支持了假设。本文选用的工具变量为公司成立年数, 上市年数, 资产报酬率, 公司规模, 收入增长率。公司规模用年末资产规模的对数表示, 收入增长率为当年增加的收入除以上年收入。首先本文对V用C和上述工具变量回归, 根据回归方程估计得到V的估计值VIN, 再用C对V和上述工具变量回归, 根据回归方程得到C的估计值CIN, 将VIN和CIN代入模型, 2sls回归的结果如下 (表4) 。从上述回归结果看, CIN系数为-0.055, 在1%的水平上显著相关, VIN系数为0.041, 在1%的水平上显著相关。说明在引入工具变量后, 大股东现金流权比例仍然与因变量显著负相关, 控制权比例仍然与因变量显著正相关, 2SLS检验进一步支持了原假设。本文按照V〈50%, v>=50%分组进行回归得到表5。其中, 大股东控制权比例V小于50%的样本3136个, 大于或等于50%的样本1046个。根据 (表5) 显示, 在V〈50%的组中, 回归结果与总体样本回归结果相似。C的系数为-0.035, 在1%的水平上显著相关, V的系数为0.048, 在1%的水平上显著相关。在V〉=50%的组中, C的系数为-0.031, 在5%的水平上显著, V的系数为-0.0140, 但不显著。分组检验从总体上支持了本文的假设。

五、结论

本文选取了A股市场2007年至2009年A股上市公司的4182个样本, 对我国资本市场上大小股东代理问题与审计师选择进行了检验, 研究发现, 大股东控制权比例越高, 越有动机聘请的“四大”, 大股东现金流权比例越高, 越不倾向于聘请“四大”。研究支持了大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严重程度与聘请“四大”的动机成正比的假设。多种稳健性检验结果进一步支持了本文的假设。本文的检验发现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审计师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发挥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且这种作用已经得到市场的认可。

摘要:本文选取A股市场2007年至2009年A股上市公司的4182个样本, 对我国资本市场上大小股东代理问题与审计师选择进行了检验, 研究发现, 大股东控制权比例越高, 越有动机聘请的“四大”, 大股东现金流权比例越高, 越不倾向于聘请“四大”。

代理冲突 第6篇

政治关联是一个世界性问题。Faccio(2006)的研究显示,不仅在俄罗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转型经济体或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且在美国、日本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政治关联都是一种常见的政企关系。我国有着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和其他转型经济体的特殊的法律、经济和政治制度背景,这为政治关联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本文基于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尝试性地将公司现金持有引入政治关联领域的研究中,主要考察政治关联对国有上市公司现金持有水平的影响。

政治关联会引致公司资产侵占(Caprio et al.,2013)、会计信息质量下降(Chaney et al.,2011)等公司治理问题。现金作为最易于被管理层侵占的资产,在公司治理恶化、代理冲突加剧的情况下,其持有水平很可能会受到影响。本文的研究发现,政治关联显著增加了国有上市公司的现金持有水平。在区分企业终极控制人的性质后发现,政治关联对中央国有上市公司的现金持有水平没有显著的影响,对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的现金持有水平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已有的政治关联领域的研究大多以民营企业为样本(胡旭阳,2006;余明桂和潘红波,2008;吴文锋等,2009),针对国有企业政治关联的研究相对不足。本文试图全面地揭示政治关联对国有企业现金持有水平的影响,以丰富和增进大家对政治关联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二、文献综述、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综述

1. 政治关联与代理冲突。

政治关联属于一种稀缺资源,公司不可能无偿地获取政治租金。公司在建立、维护和提升政治关系的过程中,要支付相应的成本,甚至要把政治租金的一部分让渡给政治家(Shleifer和Vishny,1994)。政治关联成本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加剧公司的代理冲突。Bertrand et al.(2006)证实政治关联高管为了帮助现任政治家连任会改变公司的雇佣政策,如在竞选周期内雇佣超额员工等。政治关联公司因为负担了高额的生产经营成本,导致利润率下降,进而损害了股东的利益。梁莱歆和冯延超(2010)的研究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其证据显示政治关联公司的雇员规模及雇佣成本显著高于非政治关联公司。

Fan et al.(2007)在以国有上市公司为主要样本的研究中发现,政治关联公司倾向于聘任具有政府背景而专业性较差的董事,以帮助公司实现政治目标,这会降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Qian et al.(2011)以2002~2007年间592家中国上市公司为样本的研究证实,与非政治关联公司相比,政治关联公司的控股股东有着更为严重的掏空、以权谋私等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Su和Fung(2013)的研究也显示,政治关联会带来一系列社会成本,包括侵占股东利益、过度投资于净现值为负的项目、引发代理成本问题等。Caprio et al.(2013)进一步指出,政治关联不仅会引发政治家向公司索取政治回报的直接成本,而且会使政治关联公司偏离最优的资产结构,进而损害股东的利益。

2. 代理冲突与现金持有水平。

在存在代理冲突的情况下,管理层为追求自身利益可能会持有较多的现金。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如果管理者属于风险厌恶型,通过持有大量现金可以实现职位固守(Opler et al.,1999)。因为持有充足的现金可以增加公司的财务弹性、降低公司的破产风险,进而巩固和提升管理者声誉与人力资源价值,减少其失业的可能性。其二,管理者对特权消费的追求使其倾向于持有较多的现金。因为与其他资产相比,现金是一种最易于被管理层侵占的资产(Jensen和Meckling,1976;Myers和Rajan,1998)。通过持有现金,管理者可以拥有更大的特权消费弹性。同时,由于现金储备与自由现金流在性质上类似,现金持有使得管理者可以自由选择投资项目,尤其是一些无法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而实施的项目。

国内外学者的经验研究支持了上述观点。Dittmar et al.(2003)的跨国研究显示,在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国家,管理层和控股股东更易于侵占公司资源,因而会持有较多的现金。张人骥和刘春江(2005)的研究表明,股东保护与公司现金持有量呈负相关关系。如果第一大股东绝对持股比例和相对持股比例较高且股本性质是国家股,则意味着股东保护较差,相应地公司现金持有水平也较高。Kalcheva和Lins(2007)以31个国家5 000多家公司为样本的跨国研究也证明,股东权益保护越弱,拥有控制权的管理层持有的现金越多。刘醒云和陈平(2008)的研究进一步指出,我国上市公司长期高额现金持有的动因是管理层消极怠工的代理问题。

罗琦和许俏晖(2009)则从大股东行为的视角探讨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现金持有水平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现金持有水平越高。他们认为,大股东的高持股比例预示着其拥有对公司较强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因而更易于利用其所控制的资金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Nikolov和Whited(2011)研究发现,管理层意图通过转移公司资源(如在职消费、转移定价或者直接盗用现金等方式)来谋取私利的动机,会导致更高比例的现金持有水平,因为现金比资本更易于转移和侵占。Al-Najjar(2013)基于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等“金砖四国”的1 992家公司的研究显示,新兴市场条件下,在股东保护较弱的国家运营的公司持有较多的现金。杨兴全等(2014)认为管理层与股东的代理冲突是影响公司现金持有的关键因素,而管理层权力的大小直接反映了管理层和股东之间代理问题的严重程度,管理层权力大的公司,其现金持有水平显著较高。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政治关联加剧了公司的代理问题,弱化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可能会导致政治关联公司持有较多的现金,这些自由现金流既可以成为管理层构筑职位壕沟的资本,也可以用于政治关系的维持、稳固和提升。国有上市公司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血缘”关系,政府通过指派前任或现任政府官员担任公司高管(通常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或者直接赋予公司高管某种政治身份(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来强化对国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最终实现其政治目标和社会目标。有政治关联的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考虑到自己的政治前途,往往会背离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为所谓的“政绩”工程项目建设留存大量的现金。而且,在中国“关系”文化盛行的社会环境中,政治关联公司的高管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来维持、稳固甚至提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获取政治晋升机会。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设:

H1:相对于无政治关联的国有上市公司,有政治关联的国有上市公司会持有较多的现金。

由于历史问题和体制方面的原因,国有上市公司也有着不同的终极控制人背景。依据终极控制人的性质,国有上市公司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中央国有上市公司和地方国有上市公司。虽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是代表国家对所控制的企业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但是,两级政府的职能不同,导致其控制企业的动机和目标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扮演的“角色”更像是一个监督者。中央国有企业普遍具有资产规模大、市场份额高的特点,所从事的行业大都集中于国防、石油、电力、煤炭、航运等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关键领域。因此,央企高管通常面临来自主管部门更为严格的监管(陈德球、陈运森,2013),管理层私利动机必然受到有效遏制。具有政治关联的央企高管为了获得政治地位的提升,会积极服从主管部门的指令并自觉约束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代理冲突。因此,本文认为政治关联对中央国有上市公司的现金持有水平没有显著的影响或者影响程度较弱。

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扮演的“角色”更接近于一个代理人(夏立军、方轶强,2005)。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赋予地方国有企业多重经营目标,如帮助政府扩大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稳定等。具有政治关联的地方国企高管基于自身的政治晋升诉求,会千方百计地为积累“政绩”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而留存现金。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在某种程度上要依赖有政治关联的地方国有企业来实现社会目标和政治目标,自然会减弱对有政治关联公司高管的监管力度,这为政治关联公司高管的利益侵占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笔者认为政治关联会强化地方国有上市公司持有高额现金的动机。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设:

H2:相对于中央国有上市公司,政治关联对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的现金持有水平具有更显著的正向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和数据

本文选取2005~2013年间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国有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国有上市公司包括中央国有上市公司和地方国有上市公司。在初始样本基础上,剔除当年IPO上市的样本,剔除金融类样本,剔除ST、PT类以及财务数据缺失的样本,并对公司特征连续变量上下1%样本进行Winsorize缩尾处理。

最终得到的有效样本数为5 223个,其中中央国有上市公司样本数为1 433个,地方国有上市公司样本数为3 790个。

我们主要通过手工搜集相关信息,以对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有政府工作背景、是否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代表进行甄别,最终构建了国有上市公司政治关联数据库。其他数据来源于WIND和CSMAR数据库。数据处理和模型估计使用软件STATA11.2完成。

(二)模型设定和变量定义

参考Opler et al.(1999)的研究结果,本文将回归方程设定为:

被解释变量CASH代表公司的现金持有水平,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除以总资产来衡量。

解释变量PC是政治关联虚拟变量。借鉴Faccio(2006)的研究,本文将公司政治关联界定为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是曾(现)任政府官员或者是曾(现)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党代表。PC衡量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具有政治关联,如果具有政治关联,PC取值为1,否则为0。

其他变量为控制变量。其中,TA为公司规模,用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来衡量;WC为净营运资本,等于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差额除以总资产;CF为现金流量,等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除以总资产;TQ为投资机会,等于总资产的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之比;CAP为资本支出,等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除以总资产;LE为资产负债率,等于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DI为公司是否发放现金股利的虚拟变量,发放股利取值为1,否则为0;OS为股权结构,等于实际控制人拥有上市公司所有权比例;SC为两权分离度,等于实际控制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比例与所有权比例之差;GDP为宏观经济变量,等于公司所在地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IND和YEAR分别为行业和年度虚拟变量。

本文主要考察回归方程中PC的系数α1的符号及其显著性。如果α1显著为正,则说明相对于无政治关联的国有上市公司而言,有政治关联的国有上市公司会持有较多的现金;如果α1显著为负,则说明与无政治关联的国有上市公司相比,有政治关联的国有上市公司会持有较少的现金。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1列示了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其中,A组报告了变量的均值、标准差、最小值、中位数和最大值等基本统计量。PC的均值为0.629,说明在5 223个国有上市公司样本中,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具有政治关联的样本数为3 285个,政治关联样本占比达62.9%。由此可见,政治关联在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

B组报告了不同样本中有政治关联样本组(PC=1)和无政治关联样本组(PC=0)的现金持有水平的均值比较结果。在国有上市公司总样本和中央国有上市公司子样本中,有政治关联样本组的现金持有比率均值高于无政治关联样本组,但两者之间的差异不显著。在地方国有上市公司子样本中,有政治关联样本组的现金持有比率均值显著高于无政治关联样本组。上述结果初步表明,公司管理层政治关联可能会导致国有上市公司持有较多的现金,而且相对于中央国有上市公司而言,政治关联对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现金持有水平的影响可能更显著。

注:***表示在1%水平上显著。

(二)政治关联与现金持有水平的回归结果

采用混合最小二乘法(Pooled OLS)对回归方程进行估计。表2是国有上市公司全样本、中央和地方国有上市公司子样本的回归结果。国有上市公司全样本的回归结果中PC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有政治关联的国有上市公司比无政治关联的国有上市公司持有更多的现金,从而验证了H1。这一实证结果显示,政治关联加剧了国有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进而强化了公司管理层持有高额现金的动机。

中央国有上市公司子样本的回归结果显示,PC的系数为正,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意味着中央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政治关联对公司现金持有水平没有显著的影响,即中央国有上市公司的现金持有水平对政治关联是不敏感的。

地方国有上市公司子样本的回归结果表明,PC的系数为正且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表明具有政治关联的地方国有上市公司比无政治关联的地方国有上市公司持有更多的现金。这意味着与中央国有上市公司相比,政治关联对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的现金持有水平有更为显著的正效应,从而证实了H2。

注:***、**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的数字为对标准误按公司聚类调整后(clustered at the firm level)得到的t值,下同。

(三)稳健性检验

我们采取多种策略进行稳健性检验,以保证实证结果的可靠性。

首先,为了规避由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的双向因果关系所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参考潘红波和余明桂(2010)的研究,对政治关联虚拟变量PC取滞后一期,对回归方程重新估计,回归结果列示于表3中列(1)、列(4)和列(7)。

其次,为了控制个体的异质性运用面板固定效应模型对回归方程进行估计,结果列示于表3中列(2)、列(5)和列(8)。

最后,以货币资金与短期投资之和除以总资产作为现金持有水平的替代指标,对回归方程进行混合OLS估计,结果参见表3中列(3)、列(6)和列(9)。

由表3中列(1)~列(3)国有上市公司的回归结果可知,PC的系数在1%或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意味着政治关联对国有上市公司的现金持有水平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H1得到进一步证实。

由表3中列(4)~列(6)中央国有上市公司的回归结果可知,PC的系数虽然为正,但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政治关联对中央国有上市公司的现金持有水平没有显著的影响。

而表3中列(7)~列(9)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的回归结果则显示,PC的系数为正且在1%或5%的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政治关联对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的现金持有水平具有显著的正效应。上述实证结果与表2的估计结果基本一致,从而进一步支持了H2,即相对于中央国有上市公司,政治关联对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现金持有水平的影响更为显著。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选取2005~2013年间沪深A股国有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否具有政治关联作为政治关联的虚拟变量,实证考察了政治关联对公司现金持有水平的影响。

本文研究发现,国有上市公司政治关联与现金持有水平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说明政治关联加剧了国有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有政治关联的公司管理层倾向于留存更多的现金用于政府倡导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帮助其实现个人的政治晋升目标。

在基于企业终极控制人性质的进一步研究中发现,中央国有上市公司的政治关联对其现金持有水平没有显著影响,即中央国有上市公司高额现金持有的动机对政治关联并不敏感;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的政治关联对其现金持有水平则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地方国有上市公司高额现金持有的动机对政治关联是敏感的。这是由于与中央国有上市公司相比,地方国有上市公司面临的外部监管相对较弱,管理层的利益侵占行为更加容易实施,因此有政治关联的地方国有上市公司具有更为强烈的高额现金持有动机。

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从某种程度上说,国有上市公司政治关联代理冲突效应的发挥与公司管理层的政治晋升诉求直接相关。因此,应改革国有上市公司尤其是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的高管选拔任用机制,引入和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弱化公司高管的政治晋升诉求。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加快从行政任命政府官员向市场化选拔机制转变,打破地方国企高管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的传统做法,努力突破地域和行业层面的界限,面向职业经理人市场公开招聘,实行竞聘上岗;二是健全国有上市公司高管的考核机制,将经营业绩和管理能力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弱化对国企高管的行政激励。此外,还应加强对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的监管,建立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从制度上约束公司管理层的逐利动机。

摘要:本文选取20052013年间沪深A股国有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考察了政治关联对公司现金持有水平的影响。研究发现,国有上市公司政治关联与现金持有水平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基于企业终极控制人性质的进一步研究中发现,中央国有上市公司高额现金持有的动机对政治关联并不敏感,而地方国有上市公司高额现金持有的动机对政治关联是敏感的。研究结果表明,政治关联加剧了国有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导致有政治关联的国有上市公司持有相对较多的现金。

关键词:政治关联,代理冲突,现金持有水平

参考文献

Dittmar A.,Mahrt-Smith J..Servaes H.International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Corporate Cash Holdings[J].The 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2003(38).

Faccio M..Politically Connected Firms[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6(96).

Opler T.,Pinkowitz L.,Stulz R.,Williamson R..The Determinants and Implications of Corporate Cash Holding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99(52).

罗琦,许俏晖.大股东控制影响公司现金持有量的实证分析[J].统计研究,2009(11).

夏立军,方轶强.政治控制、治理环境与公司价值--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经济研究,2005(5).

代理冲突 第7篇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 随着委托代理理论等新制度经济学在企业财务理论中的应用, 西方学者在MM理论基础上, 对企业投资决策的理论研究进行了拓展。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认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 由于契约不完备性的存在, 经理很可能为了谋取私人利益而实施非股东价值最大化的非效率投资。Murphy (1985) 、Stulz (1990) 的研究表明, 为了能够控制更多的资源、获得更多的在职消费, 经理存在通过不断投资新项目来建造经理帝国的倾向。当企业拥有大量的自由现金流量时, 经理更倾向于将资金投资于能给其带来私人收益的项目上, 从而使企业出现过度投资的现象 (Jensen, 1986) 。而在股权集中的所有制模式下, 居于公司决策主导地位的大股东及其代理人, 通常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谋取私人利益, Johnson etc. (2000) 形象地将其称为“掏空”。他们认为在投资决策时, 大股东会利用掌握的控制权让企业投资于能使自己获得货币或非货币收益的项目上。在国内部分学者也关注到代理冲突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刘怀珍、欧阳令南 (2004) 和袁春生、杨淑娥 (2006) 基于股东和经理间的利益冲突, 从理论上研究认为经理的私人利益是企业发生过度投资的深层次原因。而唐雪松等 (2007) 、辛清泉等 (2007) 通过实证研究证实了我国上市公司因经理的机会主义和薪酬过低存在过度投资现象。刘朝辉 (2002) 通过建立理论模型, 分析认为控股股东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这将导致上市公司的非效率投资。柳建华等 (2008) 的实证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 他们研究认为控股股东通过关联投资来转移上市公司资源, 实现控制权私利的最大化。从国内外已有文献来看, 企业发生的过度投资行为主要源于现代公司制内生的委托代理冲突。代理人凭借其拥有的控制权优势和信息优势, 在投资决策时选择能给自己带来私人收益的投资项目而放弃对企业价值有利的投资项目, 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投资效率。公司治理的目的就是降低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冲突, 激励和约束代理人更好地为最大化全体股东的利益而服务。股权结构又是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 对企业的投资行为具有重要影响。但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制度环境造成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当前, 我国上市公司具有“流通股比重低、国有股比例高、一股独大和管理者零持股现象严重”等特征的股权结构, 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经理以牺牲上市公司的利益为代价追逐控制权收益的现象十分严重。因此, 本文考察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对过度投资的影响, 探寻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治理结构成因及制约机制。

二、研究设计

(一) 研究假设

本文从股权集中度、股权性质、股权制衡、股权流动性及股权激励五个方面来深入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对过度投资的影响, 并提出相应的研究假设。

(1) 股权集中度与过度投资。当企业的所有权分散在众多小股东手中时, 股东没有足够的动力对经理进行监督, 股东的“搭便车”行为导致经理成为企业事实上的控制者, 经理依靠掌握的控制权对股东的利益实施侵占 (Berle and Means, 1932) 。随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提高, 大股东有足够的动力去收集信息监督经理或直接参与经营管理 (Shleifer and Vishny, 1989) 。所以, 集中的所有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股权分散下股东的“搭便车”行为, 对经理损害股东的行为能构成一定的约束, 从而可以制约经理的“帝国建造”行为。同时, 股权比例的提高也增强了大股东依靠控制权谋取私人利益的能力 (Johnson etc, 2000) 。在投资决策时, 大股东会利用手中掌握的控制权令企业投资于能给自己带来货币或非货币收益的项目上, 而放弃对提升企业价值有益的项目, 使企业出现过度投资现象。柳建华等 (2007) 也证实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可能会通过投资这一更为隐蔽的手段来转移上市公司的资源。因此, 随着股权集中度的增加:一方面因大股东加强对经理层的监督而缓解了经理的“帝国建造”行为, 另一方面, 因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又加剧了企业的过度投资现象。据此提出两个对立假设:

H1a:股权集中程度与过度投资正相关;

H1b:股权集中程度与过度投资负相关。

(2) 股权性质与过度投资。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之初就被赋予了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重要职责。在特殊的制度安排下, 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并且, 为了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国有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都采用了国家控股的股权模式。一般情况下, 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实际持股主体为财政局、国资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由于持股主体不是投资的直接受益人, 也不受产权约束, 因而缺乏动力去监督上市公司的经营者, 对上市公司形成“产权上的弱势控制”;同时, 由于政府机构集经济目标、行政目标和社会目标于一体的特定性质, 会对上市公司形成“行政上的强势控制”。这最终会使得企业内部的经营者利用政府在所有权上的弱势控制, 形成事实上的企业控制人, 从而为经营者追求企业规模扩大带来的私人收益提供了便利, 同时又利用政府在行政上的强势控制来推脱责任, 转嫁经营失败的风险。据此提出假设:

H2: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股东的企业过度投资现象更严重

(3) 股权制衡与过度投资。控股股东会利用手中掌握的控制权对其他大股东的利益实施侵占, 而其他大股东除了采取“用脚投票”的自保措施外, 也可以采用集中股权的方式对控股股东的进行制衡。从理论上讲, 其他大股东拥有较高的股权比例既提高了监督控股股东的动力, 同时也提供了与控股股东合谋的基础。但是, 由于监督会提高控股股东“掏空”行为失败的概率, 而合谋又需要控制权联盟内部的统一协调, 大股东之间无论是监督还是合谋, 都会提高控股股东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成本。Bennedsen and Wolfenzon (2000) 研究认为各个大股东之间的竞争抑制了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白重恩等 (2005) 研究也发现在我国上市公司中非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提高有利于对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实施监督。所以, 随着其他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 大股东之间相互制衡的能力越强, 则控股股东通过扩大企业规模来攫取私人收益的行为受到的约束也越大。据此提出假设:

H3:其他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过度投资负相关

(4) 股权流动性与过度投资。流通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方式有“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两种。已有的研究文献都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难以通过“用手投票”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一方面, 由于监管成本和监管收益不匹配, 流通股股东普遍存在“搭便车”动机;另一方面, 我国多数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 对与会股东有最小持股数量的限制, 而大多数流通股持股主体是小股东, 所以, 流通股股东难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投票选举和更换董事会成员来对公司的管理层实施监控。当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与大股东或经理的利益发生冲突时, 虽然他们没有能力也缺乏动力通过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对大股东或经理层实施直接的监督, 但是, 他们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间接地影响大股东和经理的决策。当股票被大量地抛售时, 上市公司的股价必然下跌。此外, 流通股股东还可以通过在资本市场上拒绝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来对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施加影响。所以, 当企业的大股东或经理通过扩大企业规模的方式来侵占外部投资者利益时, 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抛售和拒绝购买公司股票的方式来提高企业的股权融资成本, 从而间接地限制大股东和经理的过度投资行为。据此提出假设:

H4:流通股比例与过度投资负相关

(5) 股权激励与过度投资。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指出当管理层持股比例为零或很少时, 管理者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 在投资决策时, 选择有益于自己而非有益于股东的扩大企业规模的投资项目, 使企业出现过度投资。但是, 随着管理层持股比例的增大, 管理者与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 从而在投资决策时会避免选择不利于股东的投资策略。近年来, 西方学者提出管理者持股除了存在协同效应 (Alignment Effect) 外, 还存在防御效应 (Entrenchment Effect) , 即随着管理者的持股比例继续增加, 管理者拥有更大的权力来控制企业, 同时受外界约束的程度也减弱, 则管理者会更多地去追求自身的利益, 从而在投资决策时又偏离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的。但是, 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管理者持股比例普遍较低, 管理者持股的防御效益较弱 (胡国柳, 2006) , 所以, 管理者持股主要表现为利益协同效应, 即随着管理者持股比例的增加, 管理者为获取私人利益而从事的过度投资行为减少。据此提出假设:

H5:管理者持股比例与过度投资负相关

(二)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2002年12月31日之前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公司作为研究样本, 以2003年至2006为研究期间, 并依据以下原则进行了筛选:剔除金融和保险行业的上市公司;剔除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 即ST、PT公司;剔除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剔除各变量1%以下和99%以上的极端值。最终得到2714个有效的样本, 其中2003年至2006各年的样本量分别为696、683、676和659个。本文所使用的数据全部来自CCER数据库, 并使用Excel、SPSS等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

(三) 模型建立和变量定义

本文借鉴Richardson (2006) 的思想来构建衡量过度投资计量模型。Richardson (2006) 将企业的新增的投资支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与投资机会、资产负债率、现金持有量等因素相关的正常投资支出, 为回归模型的估算值;另一部分为非正常的投资支出, 是实际的投资支出与估算值之间的差值, 为回归模型的残差ε。其中, ε>0表明企业投资过度。此外, 众多学者研究证实企业的投资行为受到现金流的影响。所以, 本文在Richardson (2006) 模型的基础之上, 加入了内部现金流和外部筹资净现金流变量。模型1正残差ε的绝对值表示过度投资程度。模型中的变量定义如 (表1) 所示:INVt=α0+α1Casht-1+α2Growtht-1+α3Levt-1+α4ROAt-1+α5CF_OIt-1+α6CF_Ft-1+α7Sizet-1+α8Aget-1+α9INVt-1+ΣIndutry+ΣYear+εt (1) 。

将模型1的正残差ε代入下面的模型作为被解释变量, 检验股权治理相关变量对过度投资的影响。由于企业的投资支出除了受股权结构影响外, 还受到企业的资金面影响, 所以, 在模型中纳入内部融资 (In_F) 、新增负债 (New_D) 、股权融资 (SEO) 、现金股利 (Div) 和大股东占款 (Occupy) 作为控制变量, 并加入了行业和年度虚拟变量, 用来控制不同行业和不同年度的宏观经济形势对企业投资的影响。模型中相关变量的定义详见 (表2) :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

(表3) 是股权结构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2003年至2006年期间,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虽然逐年递减, 但其均值都在35%以上, 而2-5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均值都在20%以下, 表明样本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较高, 处于第一大股东的控制之下, 其他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偏低。流通股比例的均值在44%左右, 表明样本公司的股票流通性不高, 半数以上的股票不能流通。此外, 整个样本期间, 管理者持股比例的均值仅有0.0017, 并且部分上市公司的管理者持股比例为0, 表明这些上市公司管理者的持股比例偏低, 而且存在零持股现象。

(二) 相关性分析

(表4) 是股权结构相关变量的相关系数。从表中可以看出, 部分公司治理变量间的相关性较强, 其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First) 与2-5大股东持股比例 (Sec_Fifth) 、流通股比例 (Cir_Stock) 相关系数的绝对值都大于0.5, 为了避免多重共线性对参数估计的影响, 在回归分析时将这些变量分别带入模型进行检验。其它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都在0.5以下, 说明这些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

注:每个变量对应行的上边是相关系数, 下边是显著水平 (双侧) 。对角线上方是Pearson相关系数, 下方是Spearman相关系数。

(三) 回归分析

首先对估算过度投资程度的模型1进行回归估计, 回归结果如 (表5) 所示。然后将模型1的正残差带入模型2来检验股权结构对过度投资的影响, (表6) 列示了回归检验的结果。可以看出,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First) 与过度投资显著正相关, 证实了假设H1.a, 说明随着股权集中度的增加, 大股东更偏向于侵占小股东的利益, 而不是加强对经理层的监督, 从而致使企业出现更严重的过度投资问题。第一大股东性质 (First_Con) 的回归系数为正数, 并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支持假设H2, 说明当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时, 由于产权主体的缺位, 内部经营者的“帝国建造”行为更严重。2-5大股东持股比例 (Sec_Fifth) 与过度投资之间的相关系数显著为负, 证实了假设H3, 表明其他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能有效地抑制控股股东通过扩大企业规模来转移上市公司资源的行为。流通股比例 (Cir_Stock) 与过度投资之间显著负相关, 证实了假设H4, 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能有效地抑制内部人的利益侵占行为。此外, 管理者持股 (MHSP) 与过度投资呈显著负相关, 支持假设H10, 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表现为利益协同效应。从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 内部融资 (In_F) 、新增负债 (New_D) 和股权融资 (SEO) 与过度投资都正相关, 并且这三个变量的回归系数一致性地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说明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与资金来源正相关, 资金来源越充足, 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就越严重。现金股利 (Div) 与过度投资显著负相关, 说明派发现金股利能有效地削减企业内部的自由现金流, 从而可以限制大股东和经理的过度投资行为。大股东占款 (Occupy) 与过度投资之间呈现显著地负相关关系, 说明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越多, 企业内部留存的可以自由使用的资金越少, 则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就越少。

注:***、**、*分别表示在1%、5%、10%的水平下显著 (t检验)

注:***、**、*分别表示在1%、5%、10%的水平下显著 (t检验)

(四) 稳健性检验

使用多元回归模型的残差来衡量企业的非效率投资程度是基于一个假定条件, 即上市公司整体上的投资行为正常, 不存在系统性的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现象。否则, 使用Richardson (2006) 模型来计量企业的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程度, 会产生系统性的偏差。为了克服这一问题, 本文参照辛清泉等 (2007) 的做法, 将模型1的残差按大小分成三组, 最大的一组作为过度投资, 然后带入模型2检验股权结构相关变量与过度投资之间的关系。回归结果与前面的研究结论基本相同, 所以, 可以认为上文的研究结论具有稳健性。

四、结论

本文通过实证检验发现, 第一大股东拥有较高的持股比例和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股东时, 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过度投资现象。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越集中, 大股东通过过度投资来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越严重;当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时, 内部经营者利用政府机构“产权上的弱势控制”积极地营造个人帝国, 使得国有企业过度投资现象加重。但增加2-5大股东持股比例、流通股比例和管理者持股比例, 能有效地抑制大股东和内部经营者的过度投资行为。所以, 本文建议应稳步推进国有股减持, 引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深化股权分置改革, 增加股权激励。实行国有股减持, 可以提高非国有股股东的持股比例, 从而明晰我国上市公司的产权主体, 缓解因国有股持股主体缺位带来的内部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 制约管理者为谋取私利的“帝国建造”行为;引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有利于发展制衡式的股权结构, 增强其他大股东对控股股东的制衡能力, 从而可以限制控股股东通过扩大企业规模的方式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深化股权分置改革, 逐步提高流通股比例, 进一步发挥流通股股东“用脚投票”对上市公司内部人构成的约束作用。适当地增加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 一方面可以缓解股东与经理之间的代理问题, 促使两者的利益趋于一致;另一方面, 实现经理的薪酬激励与企业的未来发展相关联, 使经理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提高企业绩效上, 而不是从事自利的过度投资行为。

摘要:企业过度投资行为主要源于委托代理冲突, 股权结构又是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本文从股权集中度、股权性质、股权制衡、股权流动性和股权激励等方面, 分析了我国特殊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影响。结果表明:股权越集中和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时, 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现象越严重, 而增强股权制衡、加大股权流动性和增加股权激励, 可以有效地缓解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

代理冲突范文

代理冲突范文(精选7篇)代理冲突 第1篇委托代理理论是过去30多年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现代意义上的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罗斯 (R...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