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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绿化的申请书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补充绿化的申请书(精选3篇)

补充绿化的申请书 第1篇

绿化树基地承包管理补充协议书

甲方:屏边县职业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为了把学校的绿化树基地顺利地开发成功,经学班子与对本校长期参与绿化树基地进行承包管理的教职工协商,达成下列协议:

一、甲方提供种植好的苗木给乙方管理;

二、乙方的职责

1、自觉进行管理;

2、自己配置所用工具、肥料、农药。

3、不准在承包地里从事基建建设和种植、养殖;

4、只能用业余时间进行管理;

5、若承包后不愿管理,基地无偿退给甲方,不准转租、转让;

6、若承包期间因工作需要调出,此次承包协议仍有效,直至该承包期满;

7、若不按时按质完成管理要求时,甲方有权收回。若因管理不善或故意导致苗木死亡,按市场评估价赔偿给甲方。

三、利益分配

待苗木销售后,乙方付给甲方一定地租,其比例为收益的1%。

四、本协议履行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本批苗木售完为止。

五、此协议一经签订,即有效,望双方自觉遵守和执行。

六、协议中未尽事项,由双方再行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屏边县职业高级中学乙方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14年3月4日2014年3月4日

文化:日语教学的补充 第2篇

关键词:文化,日语教学,运用

在语言与文化的关系上, 语言是文化形成和发展的前提, 文化的发展能促进语言的丰富和发展。有了语言, 人类就有了文化, 语言与文化相互依赖、相互影响。语言是文化的重要载体, 文化对语言也有制约作用。

因此, 在外语教学中, 教师必须充分地认识到语言与文化的关系, 并合理地将这种关系运用到外国语的教学实践中。在外语教学中, 我们必须形成这样的共识, 即从事外语教学的教师既要教语言, 又要教文化, 要通过文化促进外语的教学。

一、文化的层次与日语教学

“文化, 从广义来说, 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1)

学术界将广义的文化分为表层文化、中层文化和深层文化。表层文化又称器物文化、物质文化, 多指有形的、可以感知的物质及精神产品, 如建筑、食品、服饰、器物、烟、酒、茶、戏曲文化等。中层文化, 即制度文化, 包括人际关系中的礼俗文化、行为方式等。深层文化, 又称观念文化, 包括思维方式、社会心态、价值观念、风土民情、审美情趣等。英国人类学家泰勒正是深层文化意义上界定了文化的概念, 他说:“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 包括人作为社会成员所需要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及其它的能力与习惯。” (2) 美国学者奥格本说:“文化一词包括物质文化, 同时还包括文化的另一部分, 如知识、信仰、道德、法律和风俗。” (3)

这三层文化之间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 表层文化和中层文化均植根于深层文化。反之, 深层文化中的观念经常以习惯或生活方式反映在中层文化中, 或者以艺术、文学、器物形式反映在表层文化中。当然, 这种联系并不是简单地一一对应的, 而是一种复杂的对应形式。一般说来, 经常是深层文化中的多个因素共同促成一个或几个生活习惯或行为准则, 并体现在表层文化中。更为重要的是, 生长于一种特定文化中的人自然地继承了深层文化和中层文化, 人们的思维和行为往往无形中被深层文化控制。

在日语教学中, 教师应当熟知文化的一般理论, 并在两个方向上完成文化的解构。首先, 完成对本民族文化的解构, 即十分熟悉本民族文化中的表层文化、中层文化和深层文化。其次, 完成对其日本民族文化的解构, 即以文化的一般理论为指导, 对日本的表层文化、中层文化和深层文化有比较清楚的认识。

在教学过程中, 教师应当能进行不同文化之间的类比, 并能分析不同文化之间的异同, 从而使教育对象能通过文化的类比, 迅速、牢固地掌握日本语。正如学者所说:“无论文化教学或文化研究都有一个层次问题。文化与语言密不可分, 文化无所不在, 因此, 不能认为只在高年级才能谈文化, 另一方面, 也绝不是不讲阶段性, 学生刚一接触外语就立即灌输许多文化知识。总的来说, 文化随着语言水平的提高愈显得重要, 文化教学的比重也随之加大。” (4)

二、文化在日语教学中的运用

虽然不同的民族存在着不同的文化内容, 但是由于人类生活的共同性使不同的文化中也存在着相同的因素, 这些因素对于外语教学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表层文化的运用

表层文化经常表现为器物和有形的文化形式, 是可以直接感知和认识的文化形态。由于人类在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方面的共同要求, 在表层文化方面, 尤其是器物文化方面经常表现出共同性的特征。我们经常将这些特征运用于日语教学中, 如在住方面, 房屋、床、桌子等概念在中日文化中是共同的;在食方面, 碗、筷、锅、杯子等概念在中日文化中也是共同的。我们在讲授日语的这些基本概念时, 经常与汉语中的概念进行对应、比较, 使学生能够通过汉语中的概念迅速掌握日语中的概念。

如:汉语%%%%%%%%%%%%%%%%%%%%%%%%%日语

房屋家屋 (かおく)

锅鍋 (なべ)

筷子箸 (はし)

在日本的表层文化中, 有一些器物和文化形式与中国的表层文化有相类似的概念, 对于这些概念我们也经常通过与中国的概念进行比较来说明其涵义。如“和服”、“茶道”等。

(二) 中层文化的运用

中层文化更多地表现为制度文化, 尤其是表现为人际关系中的礼俗文化、行为方式等。语言在中层文化中的作用是巨大的, 许多语言现象受人际交往中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礼仪的严格限制, 反映了不同民族间文化、生活习俗及行为方式的不同。正如英国语言学家格拉斯通 (Gladstone, 1972) 所说:“语言和文化紧密地交织在一起。语言既是整个文化的产物或结果, 又是形成并沟通文化其他成分的媒介。我们从小学会的语言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交际的体系, 更为重要的是, 它制约着我们交际的类型和方式。” (5)

但是, 在中层文化中, 不同的民族也有共通性, 有的内容甚至是完全一样的, 如称谓、祝福、恭维、致谢、礼貌等。在教学的过程中, 我们也充分地注意到中层文化的这一特点, 并将其运用到日语教学中。

首先, 在教学过程中我们会说明某一行为方式与中国人的行为方式的共同性。如“送礼”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中国人每逢节日有晚辈给长辈送礼的习惯, 另外平时受过别人恩惠时, 也要找机会通过送礼来表达感谢之意。日本人的做法和中国人很相似, 也经常通过送礼这一方式来增进感情, 加强联系, 所以在日语中有“歳暮” (赠送年终礼品) 一词。

其次, 我们注重说明某一行为方式与中国人行为方式的差异性。如“鞠躬”这一行为在中国和日本就存在着差异, 在中国人那里, 只有当向别人郑重地表示感谢或者道歉时才要鞠躬, 我们很少做这个动作。平时与熟人相遇只是点头或是握手。但在日本, 人们见面打招呼的主要方式就是鞠躬, 而且根据说话时的情况还要不停地互相鞠躬, 这也是日本人最基本的礼貌。

在日语教学中, 对中层文化的运用, 我们更注重日本中层文化与中国文化的差异性。因为这一层次的文化直接影响到言语与文化的交流, 合乎民族习性的语言交际会令对方感到亲切、气氛融洽, 有助于消除不同文化间的障碍。正如沃尔夫森 (N.Wolfson) 所说:“在与外族人交谈时, 本族人对于他们的语言和语法方面的错误往往比较宽容, 与此相比, 违反谈话规则被认为是不够礼貌的。因为本族人不大可能认识到社会语言学的相对性。” (6)

(三) 深层文化的运用

深层的文化更多是一种观念文化, 包括思维方式、社会心态、价值观念、风土民情、审美情趣等方面。深层次的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民族心理最重要的部分, 也是体现一个民族在文化上与其他民族文化相区别的主要特质, 是与其他文化“异质”主要原因。

在日语教学中, 我们极其重视对中国与日本深层文化的对比和说明, 以使学生充分认识这两种文化的不同, 并进而加深对日本深层次文化的认知。如“龟”在中国的文化观念中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词, 如“乌龟”、“龟孙子”、“王八蛋”等用语都是表达骂人的意思。但在日本文化中, “龟”代表着长寿, 没有任何的贬义含义。如日语中有“鶴亀”一词, 它表示吉祥的意思;在日本, 平时也可以看到鹤龟形状的包子。

语言文字虽然是一种交流的工具, 但它更是文化的载体。而且, 由于文化的影响, 语言也呈现出不同民族的特色。因此, 在日本语的教学中, 我们应当充分重视文化在语言中的作用, 将文化作为教学的重要补充, 使学生不仅了解异质文化的特点, 而且掌握日本语言的特征。

注释

1辞海 (缩印本)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79:1533.

2[英]E.B.泰勒.原始文化.上海文艺出版社, 1992:1.

3[美]威廉·费尔丁·奥格本.社会变迁——关于文化和先天的本质.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9:2.

4胡文仲.文化教学与文化研究.载胡文仲.文化与交际.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994:28.

5张国扬, 朱亚夫.外语教育语言学.广西教育出版社, 1996:80.

补充绿化的申请书 第3篇

专利权评价报告解读:规定和效力

根据2010年版《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的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权利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2015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规定,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而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专利权评价报告实际上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非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

在诉讼中,当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专利的有效性持肯定意见而被告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理由或证据并不充分时,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更倾向于不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在海关备案、展会或电子商务平台维权、专利权许可、质押、转让与入股或者在申请临时禁令或者保全的时候,如果权利人能够应要求或者主动提供说明专利有效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则更容易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或者达成交易。

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利于相关部门或者公众评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避免权利滥用,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和行政资源,缩短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

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争论和批评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也引起了一些争论和批评。

首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是否应当扩展到第三人?有人认为,对请求人资格的限制阻碍了有利害冲突的第三人主动了解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 但是,如果第三人也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专利权评价报告,那么在此情形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采取单方程序还是双方程序?如果采取单方程序,则权利人没有任何陈述意见或者更正专利权评价报告错误的机会,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权威性减弱。如果采取双方程序,则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引入了更加复杂的准司法程序。

其次,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有效性作出的一种单方的判断意见,没有给予权利人严格的程序保障。不管其对专利有效性的评价如何,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综合案情和相关证据决定是否中止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在诉讼中,当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专利的有效性持肯定意见,而被告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理由或证据与专利权评价报告引用的理由或证据不完全相同,并且看起来比较充分时,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是否应当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性质决定了其能够发挥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

最后,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给出的意见可能与后续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意见不一致,导致权利人和公众的信赖利益受损。

关于补充实质审查程序的构想

笔者认为,为了制作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员已经做了大量实质审查工作,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现有的程序设计很难利用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业优势进而充分发挥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作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中长期的发展方向,补充实质审查程序是一种可行的探索。

补充实质审查程序指的是,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或者在授权后、行使专利权之前,权利人应当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应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人在提交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时候没有请求实质审查,那么该专利申请经过包括形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的初步审查程序后即予授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补充实质审查后作出授予专利权、驳回专利申请、确认专利权或者驳回专利权的决定。专利申请人或者权利人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驳回决定进行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还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补充实质审查程序为申请人或者权利人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障来陈述意见和寻求救济。经过该程序授权或者确认有效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如同发明专利一样具有很高的稳定性。对驳回决定不服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的程序设计符合我国目前的专利申请实践,并且能充分发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补充实质审查程序进一步提高了专利权的稳定性,可以较之专利权评价报告更有效地阻拦无效的专利申请,促进专利申请质量的提高,防止权利滥用,减少诉累。除特别情形外,法院和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假定主张权利受到侵害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有效,进而减少中止侵权审理的次数,缩短审查周期。

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经过补充实质审查后驳回了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专利申请人或者权利人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驳回决定进行复审。这样的程序设计与发明一致,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和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一致。

由于保持目前的初步审查后即予授权的制度基本不变, 预计在庞大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专利中,有维权意向并请求补充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和专利仅仅占其中的一小部分。所以不至于过分增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负担,从而延长审查周期和影响权利人行使专利权。如果是授权后的补充实质审查,那么其程序设计不会与海牙协定产生冲突。对于授权前的补充实质审查,在审查周期的把控上,则需要协调海牙协定的要求。

补充绿化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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