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论文题目范文
所得税会计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摘 要]所得税会计的目标就是解决如何计算所得税费用,如何对与所得税费用相关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应当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中应该包括与会计利润相关的所得税税款以及与永久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这个分析结果说明,尽管纳税影响会计法比应付税款法复杂,但前者比后者的合理性更强。
[关键词]所得税;所得税会计;纳税影响会计法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4.145
1 所得税会计概述
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利润所计算的税。由于服务的对象不同,财务会计与税法关于利润的认定并不相同。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会计人员计算利润的目的是向财务会计报表使用者报告企业的经营成果,提供企业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信息;税法将企业的利润定义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目标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帮助国家推行相关的政策。下文分别以国债利息收入和固定资产折旧为例,简要说明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对于企业来说,国债利息收入是企业价值的增量,有必要向企业的所有者进行分配,应该计入会计利润中;从税法的角度讲,政府为了鼓励民众购买国债,规定国债的利息收入免收所得税,所以国债利息收入不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于是,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了差异。
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无论对于财务会计而言还是对于税法而言,都是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是一种费用,应该从会计利润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财务会计与税法对于折旧金额的认定却不尽相同。企业会计人员专注于本企业的财务活动,根据各项固定资产的预期利益产生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残值、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税务机关为了简化税收工作,统一规定某一类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因此,虽然财务会计与税法都认为折旧应该从会计利润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双方认定的折旧金额却不同,差异也随之产生。
无论上述差异存在与否,企业都必须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并且按时将税款上缴至税务机关。由于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税款无法向所有者进行分配,需要从会计利润中扣除,因此财务会计将这种扣除金额定义为“所得税费用”。根据上文的论述,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通常并不相等,那么所得税费用是否应该等于应交所得税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所得税会计的目标就是解决如何计算所得税费用,如何对与所得税费用相关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从所得税会计的发展过程看,所得税费用的确定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下面分别说明这两种方法的原理,并讨论两种方法的合理性。
2 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
2.1 所得税费用计算的基本原理
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有两种,分别是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所谓暂时性差异是指在企业存续期间内差异总和恒为零的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在企业存续期间内差异总和不恒为零的差异。上文中提到的国债利息收入导致的差异在国债持有期间内始终存在,而且这个差异总是导致会计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其总和不为零,是一个永久性差异。固定资产折旧则不同。无法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计算折旧,固定资产的全部成本都会在其存续期间内完全扣除,所以这个差异的总和在企业存续期间内恒为零,是一个暂时性差异。在会计理论上,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的名称发生过一些变化。从我国的情况看,2006会计准则(以下称为“新会计准则”)出台以前,会计理论上将这两种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从语言学的角度讲,“永久”也是一个时间概念,所以这种命名方式存在逻辑上的问题。新会计准则中提出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但没有显式地提出“永久性差异”的概念。部分学者据此认为新会计准则不承认永久性差异。本文不同意这个说法。本文认为,新准则是为了与“永久性差异”相区分才提出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如果新准则不承认永久性差异,那么就应该直接将全部差异定义为“所得税差异”,而没有必要加上“暂时性”这个限定词。所以,新准则并不是不承认永久性差异,而是通过“暂时性差异”这个名称,隐式地说明了永久性差异的存在。因为“暂时”和“永久”都是一种时间概念,而且是一组反义词,所以本文认为新准则对两种差异的命名比以前的命名要符合逻辑。
上式说明,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处理所得税费用,总有下面的关系存在
所得税费用总额=应交所得税总额(1)
所得税费用总额=会计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永久性差异总额×所得税税率(2)
应付税款法根据式(1)来计算所得税费用。支持应付税款法的人认为,如果让每个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都等于当期的应交所得税,式(1)就可以得到满足。
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根据式(2)来计算所得税费用。支持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人认为,既然所得税费用总额最终只与会计利润和永久性差异之和成正比,那么只需要在每个会计期间将当期的暂时性差异扣除,则式(2)可以成立。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主要分歧在于是否对暂时性进行特别处理。由于应付税款法不需要单独处理暂时性差异,因此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相比较,应付税款法的实务处理过程更加简便。
2.2 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合理性比较
应付税款法不单独处理暂时性差异,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将暂时性差异对应的所得税税款处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付税款法认为每一个会计期间的所得税等于当期的应交所得税,而纳税影响会计法认为每一个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构成:与当期会计利润相关的所得税税款、与当期永久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所以,对两种方法的合理性进行比较,本质就是说明“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是否应该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和“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中到底包括哪些内容”这两个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分别是资产的确认问题和费用的确认问题,所以有必要分析资产和费用的会计实务本质。
根据持续经营假设,企业在可以预见的期间内不会进行清算。既然企业要持续经营下去,那么营利就是其主要的目标。最直接的利润计算方法就是用得到的利益减去曾经付出的代价。因此,财务会计中资产的主要计量属性是历史成本。从历史成本的角度讲,资产是“准备在未来会计期间回收的成本”;而费用是“不准备在未来会计期间回收的成本”。所以,费用包括两个类别:第一类是在当前会计期间可以回收的成本;第二类是当前以及未来会计期间都无法回收的成本。第二类费用的确认是“谨慎性原则”导致的。根据会计上坚持的“谨慎性原则”,如果会计人员预计某项成本未来无法回收,那么应该将这种损失提前至当前会计期间确认。
既然暂时性差异在企业存续期间内总和为零,那么当前会计期间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的某一个会计期间总会完全消失。也就是说,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成本在未来期间可以回收。因为资产的会计实务本质是“准备在未来会计期间回收的成本”,那么与暂时性差异相关联的所得税税款应该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从这个意义上讲,永久性差异是在企业存续期间内无法“转回”的差异,与永久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在未来会计期间无法回收。这符合第二类费用的会计实务本质,所以与永久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应该确认为当期费用。会计利润是当前会计期间取得的税前利润,与当期会计利润相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视为当期会计利润中包含的内容。换言之,与当期会计利润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是当前会计期间内已经回收的成本。所以,这部分所得税税款符合第一类费用的会计实务本质,在会计实务中应该确认为费用。
综上所述,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应当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中应该包括与会计利润相关的所得税税款以及与永久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这个分析结果说明,尽管纳税影响会计法比应付税款法复杂,但前者比后者的合理性更强。
3 债务法与递延法
3.1 税率变动与前期差异调整
前文的证明中假设企业在存续期间内所得税税率保持不变,但在会计实务中,所得税税率的变化也时有发生。如果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税率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其所得税费用计算结果;如果企业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那么税率的变动会导致相同暂时性差异在转回时对应的所得税税款不同,从而影响所得税费用的计算结果。面对所得税税率的变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实务中存在两种处理方法:债务法和递延法。债务法认为需要对所得税税率变动前期的暂时性差异进行调整;而递延法则认为不需要调整前期暂时性差异,只需要在未来会计期间按照变动后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相关的所得税税款。
3.2 债务法与递延法的合理性比较
调整前文的分析,假设在第m(1≤m≤n)年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发生了变化。设变动前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t,变动后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T,则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总额为:
通过这个结果,说明在所得税税率有变动的情况下,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总额不为零。由于应付税款法不考虑暂时性差异的处理,所以所得税费用的计算不会受到所得税税率变动的影响;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将暂时性差异排除在所得税费用之外,当所得税税率变动的时候,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余额会导致所得税费用总额不等于应交所得税总额,从而导致根本性理论错误。
由于(t-T)·A部分的所得税税款无法在未来会计期间回收,根据第二类费用的会计实务本质,该部分所得税税款应该确认为税率变动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因为A是所得税税率变动前期的全部暂时性差异,所以对所得税税率变动前期的暂时性差异进行相应调整的债务法才是合理的做法。相反,递延法的理论依据就显得苍白。
4 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根据暂时性差异的计算起点不同,债务法分成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法。
4.1 利润表债务法原理
利润表债务法以利润表项目为起点,逐一确认每项收入与费用的差异并将其划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两个类别,利用会计利润与永久性差异计算所得税费用,将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倒挤计入递延所得税,根据余额方向或者计入资产或者计入负债。
利润表债务法的理论依据是“收入费用观”。收入费用观认为,企业的利润是收入与费用的差额,是收入与费用想配比的结果。所得税会计的处理过程,应该先确定所得税费用,而递延所得税只是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从利润的计算看,收入费用观直观而且合理。但是从所得税会计的角度看,收入费用观却颠倒了资产与费用的确认原则。也就是说,因为收入是“资产的增加”,费用是“资产的减少”,所以应该先确认资产,再将资产的差额计入收入或者费用;而不是先确认费用,而将差额计入资产或者负债。
4.2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原理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起点,逐一确认各个资产与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并根据差异的性质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最后把递延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倒挤计入所得税费用。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论依据是“资产负债观”。该观点认为,企业的利润是企业期末净资产与期初净资产的差额排除资本投入与利润分配后的结果。所得税会计的处理过程,应该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从而将资产负债表调整为以税务为基础的资产负债表,通过计算期末净资产与期初净资产的差额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
根据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基本原理,当期的应交所得税包含与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相关的三部分税款,而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与会计利润和永久性差异,所以二者的差为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税款。上述推导过程说明,暂时性差异来源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推导仅能说明暂时性差异来源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而不能说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一定是暂时性差异。假设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形成永久性差异,由于当期的应交所得税和当期所得税费用中都包含与永久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这个差异在计算的过程会被抵销掉,因此式(3)的结果中不含有这个差异。也就是说,暂时性差异一定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但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不一定是暂时性差异。
参考文献:
[1]郑艳艳.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探讨[J].中国市场,2014(10).
[2]范珊珊.构建我国税务会计范式与模式探讨[J].中国市场,2015(14).
所得税会计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1、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企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
借:所得税(本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递延税款(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 税的影响金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本期应税所得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递延税款(本期发生的时间 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
3、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间转回时,如为借方余额 借: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如为贷方余额 借:递延税款 贷:所得税
4、采用债务法核算的,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的调整 借: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或,
借:递延税款 贷:所得税
5、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大全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 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 得税 2. 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 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损益调整
6.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 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 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汇算清缴和会计分录处理
终了,企业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有关资料,计算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企业应按规定将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包括弥补上亏损,减除已缴纳所得税的投资利润等,调整后的余额,就构成企业本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应纳税所得额乘上规定的税率,就得出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如果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实际全年应纳税额多于全年已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其少交的部分,应于下一缴纳时补缴。 计算出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补缴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多缴的部分,可在下一抵缴。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措施时,应将减、免的应纳税额计算入帐,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行先缴后退的企业,按规定交纳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按规定收到退回的所得税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盈余公积
4.上年利润调整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决算报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对发现的上会计事项,如果是涉及损益的,应对上年利润总额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计算出多缴或少缴所得税,办理补缴或退税手续。
企业按规定调整上年利润,如调整增加上年利润或调减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对调整增加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作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缴纳所得税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调整减少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有关科目
由于调减利润而应退回的税款,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收回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所得税会计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摘 要】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找出了不同存货计价方法下会计处理及报表所列数据的差异,并指出:会计政策发生变更并不会影响企业应交的所得税,但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费用。
【关键词】 会计政策;变更;影响;所得税费用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变更会计原则、计量基础与会计处理的方法都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企业变更会计政策所形成的影响数全部属于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只影响所得税费用,不影响应交的所得税。由此可见,在追溯调整法下,会计政策变更无需对“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进行调整,只需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来调整其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现举例分析如下。
例如:由于试行新会计准则,某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将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由2006年年初使用的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法。税法规定:企业发出存货计价方法为先进先出法。该上市公司2006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2006年存货期初余额为100万元,后进先出法下销售产品的成本为40万元,先进先出法下销售产品的成本为25万元,所得税核算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率为3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两种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比较分析不同存货计价方法会计处理的差异,并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账务调整。
一、解析过程
(一)后进先出法
1.利润总额=1000-40=960
2.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5
3.应纳税所得额=960+15=975
4.应交所得税=975×30%=292.5
5.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发生额=15×30%=4.5
6.所得税费用=292.5-4.5=288
7.净利润=960-288=672
8.盈余公积=672×10%=67.2
9.未分配利润=672-67.2=604.8
10.会计处理:
(1)借:主营业务成本40
贷:库存商品 40
(2)借:所得税费用 288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92.5
11.资产负债表
(二)先进先出法
1.利润总额=1000-25=975
2.暂时性差异=0
3.应纳税所得额=975
4.应交所得税=975×30%=292.5
5.所得税费用=292.5
6.净利润=975-292.5=682.5
7.盈余公积=682.5×10%=68.25
8.未分配利润=682.5-68.25=614.25
9.会计处理:
(1)借:主营业务成本25
贷:库存商品 25
(2)借:所得税费用 29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92.5
10.资产负债表
11.利润表
二、采用后进后出法和先进先出法的分析、比较
经过分析比较可以看出,后进先出法比先进先出法多转成本15万元,多冲销存货15万元,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5万元,少确认所得税费用4.5万元。两种方法下应交的所得税均为292.5,所以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应作如下会计调整:
1.借:存货1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
2.借:所得税费用4.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4.5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5
以上三笔可归纳为一笔,即:
借:存货1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4.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5
4.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5
贷:盈余公积 1.05
经过调整,表5中2007年调整后的年初数和表6中2007年调整后的上年数均与2006年初该项业务初次发生时,就采用先进先出法所提供的报表数据完全相同。
所得税会计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摘 要: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虽然在有关会计制度中作了规定,但因具体处理程序不甚明确,加之会计实务中具体情况复杂,致使此项业务会计实务中差错率极高。本文结合两个案例分析,探讨企业发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处理;分析
企业对以前年度发生的损益进行调整时,将涉及应纳所得税、利润分配以及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调整。关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虽然在有关会计制度中作了规定,但因具体处理程序不甚明确,加之会计实务中具体情况复杂,致使此项业务会计实务中差错率极高。下面两个案例是笔者在审计实践中遇到的,也是会计实务中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时,极易发生错弊的典型,颇具代表性。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探讨企业发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案例简介
案例一:2001年5月,税务部门在对某国有工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2000年度多提固定资产折旧100万元,因此责令企业作纳税调整,补交所得税33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33%)。当时企业会计人员所作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借:所得税 3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万元
②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万元
贷:银行存款33万元
③借:本年利润33万元
贷:所得税33万元
④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3万元
贷:本年利润33万元
账务处理后出现的问题:①该企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后续调整如何进行才能使固定资产账面的折旧率、折旧年限、折旧额相吻合,并与实际税负相一致?②现行税法已将所得税定位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一项支出。将补交的所得税结转至利润分配显然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③上年未分配利润的调增数不等于补交的所得税额,处理结果有误。④未做补提盈余公积调整,会计处理“漏项”。
案例二:2000年3月,审计机关对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年度误将购入的一批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设备记入“管理费用”账户,于是在下达的审计意见书中要求企业进行账务调整(未列明调账分录)。该公司会计人员据此所作的调账分录如下:
①借:固定资产3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万元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0万元
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该公司虽然对损益作了调整,但却在没有进行相应纳税调整的情况下,直接将损益调整的结果转入“未分配利润”,避开了纳税环节。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
有关以前年度的损益调整属于会计差错更正,笔者认为可将其分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非日后事项两种情况。各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有所不同,必须具体分析。
(一)日后事项的损益调整
如果企业所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即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事项,则应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第138条及《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会计处理程序如下:①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应调增利润(上年少计收益、多计费用)时记
贷方、应调减利润(上年少计费用、多计收益)时记借方。
②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补交所得税时,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冲减多交所得税时作相反的分录。③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④调整盈余公积计提数。补提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贷记“盈余公积”账户;冲减多提盈余公积时作相反的分录。⑤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以及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如果提供比较会计报表,还应调整相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
(二)非日后事项的损益调整
如果企业所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新《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新《企业会计制度》第133条将非日后事项分为重大会计差错和非重大会计差错两类。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也就是说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其视同日后事项处理,处理方法同日后事项。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会计处理程序如下:①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方法同日后事项。②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③有关纳税调整并入当期期末所得税计算时一并进行;有关盈余公积的调整并入当期期末利润分配中进行。
如案例二,该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审计意见书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借:固定资产3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万元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万元
贷:本年利润300万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只有在企业“自查”中发现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才按上述程序处理。如果是在税务稽查或审计检查中发现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或许就不能按此程序处理了。因为税务部门为了防止税源流失、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通常会要求企业立即进行纳税调整,而非并入期末所得税计算中进行。此时会计处理程序就应作相应调整:①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②作所得税纳税调整。③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④调整盈余公积计提数。对比可知,此时的会计处理程序与日后事项基本相同,只是因其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需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如案例一,该国有工业企业应根据纳税调整通知书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借:累计折旧1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万元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万元
贷:银行存款33万元
③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7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万元(100-33)
④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万元
贷:盈余公积10万元(67×15%)
三、案例点评
两个案例的性质完全相同,处理结果却大不一样。案例一只作了纳税调整,未作损益调整。案例二正好相反,只作了损益调整,未作纳税调整。点评如下:
1、“本年利润”为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利润。将上年度的损益调整计入后,会相应调增或调减当期利润,并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案例一中企业将已作了纳税调整的损益直接计入该账户,必将导致重复计征所得税;而案例二中企业将未作纳税调整的损益直接计入该账户,又将导致漏计所得税。
2、企业对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时,应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损益的同时未作纳税调整的,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期末与当期利润一并纳税;调整损益的同时作了纳税调整的,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以避免重复纳税。
3、案例的更正方法。案例一应首先用红字冲销原来所作的①、③、④三笔账,然后按前述正确方法进行账务处理;案例二可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直接冲转至“本年利润”账户。
总之,处理以前年度发生的损益调整事项,必须区分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后再予以处理,才可避免发生错误及舞弊,保全国家和企业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制度》
[2]《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3]《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作者通讯地址:枣庄矿业集团公司财务部 277000)
所得税会计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一、所得税会计研究的相关概述
(一) 内涵意义
对于所得税会计来说, 主要是指结合会计制度和税法, 分别对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属于重要理论和方法。对于所得税会计产生的原因, 主要就在于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较为显著。对于会计收益来说, 主要是指结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 以此来对一定时期内的总体收益和亏损等进行准确计算。
一般来说, 在财务报告中, 税前利润总额就是会计收益;而对于应税收益来说, 主要是指按照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对一定时期的应税所得进行计算。
(二) 所得税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区别
众所周知, 所得税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区别较为显著, 通过对这两者的区别进行了解, 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所得税会计。
首先, 在目的上存在差异。对于财务会计来说, 可以将企业经营过程中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充分反映出来, 并借助会计账户和财务报表, 为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而对于所得税会计来说, 主要以保障税收为目的, 贯彻落实好公正性、公平性原则, 从而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确定。
其次, 在会计计量方面存在差异。对于财务会计来说, 其计量属性就是历史成本, 而税法规定各个交易活动, 需要加强公允价值的应用, 以此来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确定。在资产持有过程中, 增值或减值等现象经常出现, 会计上应该确认损益, 而税法则规定了不得随意对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
二、所得税会计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 制定法规较不完善
对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是会计为税收提供有效信息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已经成为所得税缴纳的重要一项法律依据。要想不断提高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就必须要制定完善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然而在实际上, 我国会计准则较为笼统, 实施起来的难度性较大。在我国税法中, 对于所得税的规定, 也没有进行详细规定。此外, 对于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 需要不同人员来进行负责, 在实际工作中极容易出现重复现象, 进而导致税款计算难度性的增加.
(二) 应纳所得税的核算较不清晰
对于企业应纳税的数额来说, 在计算过程中, 需要结合企业税前利润。税前利润的计算有着较为广泛的范围, 涉及收入、成本费用以及营业外收支等。如果出现问题, 极容易对最终应纳税数额的计算产生影响。诸多企业在核算企业收入情况时, 其准确性难以保障。同时, 一些企业在费用列支中, 没有将相关性原则体现出来, 不同范围的费用和列支顺序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 导致纳税企业在处理亏损时, 没有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纳税筹划实施力度不足
对于纳税筹划来说, 主要是指企业在筹资、投资活动中, 利用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采取最为适宜的会计计算方法, 以此来获取最低所得税, 进而满足节税要求, 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利益。现阶段, 一些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 没有贯彻落实好会计准则和税法等相关法律, 与节税要求相差甚远, 也极容易出现偷税、漏税行为。同时, 也没有利用好税法优惠政策, 所得税最小化目标难以实现。
三、所得税会计研究的完善措施
(一) 制定完善的所得税会计法律规范
首先, 对于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会计, 要将其视为计税义务, 以此来进行规定, 赋予企业所得税会计坚固的法律地位;其次, 要规定好计税所得额税基, 贯彻落实好所得税的税基保护原则, 对税前进行扣除项目、成本费用范围进行列支, 并界定所得税会计核算中应税所得模式、程序等。在整体上, 通过法律制度的规范实施, 可以促进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的顺利构建, 进而给予我国所得税会计强有力的保障。
(二) 准确核算企业收入, 规范企业所得税核算程序
(1) 在确认企业收入标准时, 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较为显著, 税法和会计准则分别注重形式和实质, 二者所采用的标准存在着极大的差异, 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 极容易出现暂时性差异。会计准则对企业收入的确认限定的要求较高, 所以必须要与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相符合。
(2) 对于核算程序来说, 对企业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准确性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与企业总体利润之间的关系是紧密联系的, 所以必须要规范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程序。现阶段, 我国会计核算水平与所得税会计体系的构建之间较不相符, 所以要采取可行措施, 确保在所得税会计研究过程中, 降低对财务会计的依赖性, 将财务会计所得额和差异额相加, 进而形成计税所得额。
(三) 合理进行纳税筹划
(1)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在《企业所得税法》中, 包含着诸多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以安徽省某一白酒销售企业为例, 简称为A企业。在2017年, 有一笔200万元的闲置资金, 企业用这笔资金购买某公司的债券, 年利率为6%, 期限为3年, 2017年末企业获得了一年的利息收入为12万元。这12万元收入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的。A企业可以对国债利息免税优惠政策进行利用, 用这200万元来购买国债, 当时国家发行的国债期为3年, 票面利率为5%, 企业每年会取得10万元利息收入, 购买公司债券取得利息, 要比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要高2万元, 但是国债的利息收入是可以免税的, 如果购买公司债券, 要交纳1225%=3万元企业所得税, 以此进行推算, 如果购买国债, 比购买公司债券多2万元收益, 可以节约税额1万元, 而且对于国债来说, 是无风险、免息的, 对企业发展是极为有利的。
(2) 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筹划。对于公益性捐赠来说, 要满足两项要求:首先, 规定捐赠的渠道, 要加强公益性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捐赠方式的应用;其次, 规定捐赠对象, 比如教育、文化以及救济贫困、社会福利等。在满足这两项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来进行扣除。
以上述A白酒销售企业为例, 该企业为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在2017年以企业自身名称捐给该地区一所小学50万元, 由于企业没有通过任何机关, 这种直接捐赠方式与相关规定要求较不相符[4], 所以50万元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企业也可以先将50万元交给公益性团体或当地人民政府, 然后给该企业开具相关票据, 然后在将钱交给这所小学。
其中, 要注意一点企业捐赠的50万元不能全额进行扣除时, 该企业可以将该捐赠分两次进行, 一年捐赠25万元, 进而可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节税2425%=6万元。
四、结语
综上所述, 加强企业所得税会计研究是至关重要的, 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 将税法的法律效力充分发挥出来, 并不断提高纳税筹划水平, 将税负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摘要:在我国会计行业领域中, 所得税会计是极其重要的一项内容, 而加强所得税会计研究也是至关重要的, 这已经得到了诸多企业内部的高度重视和关注。随着国地税局的合并,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将会越来越严格, 只有不断加强对所得税会计的研究, 才能更好促进企业日常会计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解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纳税问题, 进一步完善纳税制度, 促进企业健康的发展和进步。本文主要针对所得税会计研究展开深入研究, 重点阐述几点针对性的优化和改进措施。
关键词:企业 (公司) ,所得税会计,财务会计,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 崔宇琦.中小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问题与对策研究[J].商业经济, 2017 (12) .
[2] 唐妤, 戴德明, 何力军.财务报告目标与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变革[J].财务与会计, 2017 (21) .
[3] 张瑶.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若干问题的研究[J].知识经济, 2017 (9) .
所得税会计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摘要] 《所得税》会计准则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取代了企业会计制度中利润表债务法的所得税核算方法,是我国所得税会计的一次重大改革。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符合新会计准则中资产及负债的定义及确认条件。在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需根据评估结果,参照新会计准则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的方法重新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评估值;在采用收益法评估时,为简化处理,可将资产基础法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评估值作为溢余资产处理,不再单独预计未来期间新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目前评估实务中,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评估处理方法仍存在较大争议,笔者就这一问题,尝试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同行商榷。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账面余额的形成
2001年版的企业会计制度(简称会计制度)第七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的107条关于企业所得税核算的规定中首次出现了“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概念,但并未对其进行明确定义。1997年至2003年财政部陆续发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中未涉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简称新会计准则)的第十八号具体准则——《所得税》准则中对“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概念表述为: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通过比较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中关于所得税核算规定的差异,可更清晰地理解新会计准则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的形成。两者之间的主要差异阐述如下:
1.新会计准则中以暂时性差异取代会计制度中的时间性差异,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的计量基础。
新会计准则中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的计量基础为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这段叙述表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主要依据的是报表日的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发生额无关,即所谓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所得税核算方法。
会计制度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形成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的计量基础为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税法与会计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由此可见,时间性差异为利润表中各项目的发生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与资产负债表无关,即所谓利润表债务法的所得税核算方法。
但实际上,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有密切的联系。导致产生时间性差异的事项在报表日一般会形成资产负债表账面价值,且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中将这种差异定义为“暂时性差异”。但新会计准则中的暂时性差异范围大于会计制度中的时间性差异,如:
(1)新会计准则中规定: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适用该条比较典型的事项是基准日企业尚待弥补的税务亏损、超限额的广告宣传费等。会计制度中的时间性差异不包括尚待弥补的税务亏损。
(2)暂时性差异中包括部分会计制度中的“永久性差异”,但该永久性差异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可能形成资产负债表账面价值,也可能不形成资产负债表账面价值。对不形成资产负债表账面价值的永久性差异,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对形成资产负债表账面价值的永久性差异,《所得税》准则通过特别条款规定对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举例如下:
①企业于2010年末计提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罚款10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10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支付的罚款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该事项形成永久性差异100万元。企业在未来支付行政罚款的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扣除的金额为0,故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形成暂时性差异零元,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
②企业自行建设固定资产一项,成本100万元,其中取得发票的部分金额为80万元,未取得发票的部分金额为20万元,该事项形成永久性差异20万元。根据《所得税》准则十一条: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A: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B: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因此,该项交易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新会计准则中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会计制度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形成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按形成当期的所得税税率计量,期后所得税税率变更时,根据公司的会计政策调整或不调整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余额,即所谓的债务法与递延法。
3.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有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会计制度中对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未作规定。
上述三项差异为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中关于所得税核算的最主要的差异,新会计准则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取代了会计制度中利润表债务法的所得税核算方法,统一了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更加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是我国所得税会计的一次重大改革。
二、资产基础法中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评估方法
(一)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账面余额性质的分析
以下着重以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例进行分析。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一项非常特殊的资产。它既非实物资产,又非债权资产。从资产形成的角度看,通常资产形成时对应的科目为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形成时对应的科目是所得税费用。从资产转销的角度看,递延所得税资产也是一项非常特殊的资产,因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转销时,只能转入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科目,不能转换为其他形式的资产。再者,无论按新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核算所得税,企业各期实际交纳的所得税都是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它不会因为会计核算方法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新会计准则认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似乎难以对应。从以上几方面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似为一项纯会计核算产生的资产,资产基础法评估时对该项资产应如何考虑呢?可以先看两个例子:
(1)公司2010年实现利润总额150万元,2010年计提20万元的坏账准备,该20万元的坏账准备未经税务批准,除此以外无其他需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2011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200万元,当年经税务批准核销不良应收账款20万元,除此以外无其他需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公司2010年、2011年所得税分别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付税款法的计算结果列示如下表: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故需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转销时点的所得税现金流出总额进行分解,分解出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带来的现金流入。上例中公司2011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为45万元,可分解为:正常利润计缴所得税所形成的现金流出5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形成的现金流出-5万元,两项合计为现金流出45万元。虽然会计制度中的应付税款法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账面上不予反映记录,但该项资产是真实存在的,该项资产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是真实存在的。
(2)甲、乙两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整体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12月31日。在不考虑未弥补税务亏损的影响时,评估结果均为100万元,但甲公司有未弥补的税务亏损20万元,乙公司未弥补的税务亏损为零。假设2011年甲、乙公司分别实现应纳税所得50万元,则:
甲公司2011年应纳所得税=(50-20)×25%=7.50万元
乙公司2011年应纳所得税=50×25%=12.50万元
2011年甲公司交纳的所得税较乙公司少5万元,2011年末甲公司股东所拥有的权益将大于乙公司股东所拥有的权益5万元。甲乙公司的股东如果都按100万元分别取得两公司的股权,实际是不公平的。如考虑未弥补税务亏损的影响,甲公司的评估结果应为105万元,乙公司的评估结果为100万元。
笔者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真实存在,符合会计准则中资产及负债的定义及确认条件。递延所得税资产实质是一种类似于权利的无形资产。在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出现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暂时性差异的当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记录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以冲减所得税费用的形式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但在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当期,企业实际现金流未发生变化;在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当期,企业所得税现金实际流出将减少,减少的数额正是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数额,相当于现金流入,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变为货币资金形式,资产之间形式的转换,不应影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故再将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所增加的所有者权益以增加所得税费用的形式全部减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的确认充分体现了会计准则的严谨性,同时也是会计核算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的具体应用。
(二)资产基础法中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评估方法
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各项资产、负债的评估值与账面值之间会出现评估增减值。笔者以为,无论被评估单位是否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都应按评估后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以外的各项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参照新会计准则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的方法重新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评估值,以客观、完整地反映企业的整体价值。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评估时考虑到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转销的时间较难确定,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评估值时亦可不考虑折现因素的影响。
计算方法如下: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评估后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以外的各项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税率
评估实务中可以会计科目为单位,对各评估增值科目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预计适用税率相乘,计算确定各评估增值科目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审计后账面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加总后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的评估值;对各评估减值科目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预计适用税率相乘,计算确定各评估减值科目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审计后账面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加总后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的评估值。
三、收益法中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评估方法
在采用收益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预测期间内暂时性差异的产生、转销会引起期间费用、营运资金、所得税等项目预测结果的变化,预测过程比较复杂,有时甚至无法预计。考虑到实务操作的可行性及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对应性,在收益法评估时,可将资产基础法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作为溢余资产,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值中加回,不再单独预计未来期间新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四、结论
在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需根据评估后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以外的各项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参照新会计准则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的方法,重新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评估值;在采用收益法评估时,为简化处理,可将资产基础法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评估值作为溢余资产处理,不再单独预计未来期间新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作者单位: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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