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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30年商标审判工作综述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人民法院30年商标审判工作综述(精选7篇)

人民法院30年商标审判工作综述 第1篇

【摘要】切实履行商标司法审判职责和依法保护商标权,这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使命,关涉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

商标法颁布30年来,在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人民法院对于商标权的司法保护范围不断拓宽,司法保护水平日益提高,司法保护作用越来越大,在确保商标法贯彻落实、促进品牌战略实施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案件量快速增长类型日趋多样化

3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标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类型日趋多样化,社会关注程度不断提高。

1985年至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商标权的一审民事、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56069件,审结53595件。特别是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后的10年来,各类商标纠纷案件的数量均出现了显著增长的态势。2002年至2011年10年间,各级法院受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45706件,年均增长率为39.8%。共受理商标刑事案件8194件,年均增长率为27.9%。2007年至2011年,作为全国唯一受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商标行政纠纷案件5383件,案件数量的年均增长率达到了57.2%。

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标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对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至此,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开始广泛扩展至商标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各领域。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日趋成熟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的商标纠纷案件不断增加。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通用名称、地理标志等新类型的商标权属和侵权纠纷不断涌现,因知名作品名称、重大赛事名称被抢注而引发的商标纠纷,以及与网络交易平台、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和竞价排名服务有关的新类型商标案件,均为人民法院的商标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课题。对于许多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需要人民法院及时明晰法律标准。

对于法律界限不太清晰的商标案件,当事人也更愿意诉诸司法,让法院明确界限和标准。

商标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企业品牌和市场形象的确立,甚至关系到国内外企业的投资战略以及民族品牌的打造等重要问题,商标权益受到当事人高度重视,商标争议经常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IPAD”商标权属案、“解百纳”商标行政案等大要案均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这些案件的圆满解决,也大大促进了全社会品牌和商标意识的提高,推动了商标法的深入实施。

加强审判指导完善制度建设

加强商标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指导,已成为人民法院加强商标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30年来,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商标司法解释,不断细化和丰富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切实重视司法政策对推动司法统一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行“三审合一”综合审判机制的试点工作,努力实现商标案件管辖的合理布局。

为切实保证商标法的贯彻实施,有效解决商标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重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发布司法解释性文件,统一司法尺度和指导审判工作。在司法解释制定的过程中,兼顾程序与实体,通过制定《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商标审判程序的司法解释,畅通商标权的司法救济途径。通过公布实施《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商标实体规范的司法解释,强化商标权的保护,明确了一系列具体的商标法律适用标准。

同时,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指导案例、每年在知识产权年度报告中公布和年度评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五十个典型案例等形

式,最高人民法院力求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明晰商标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司法尺度中的示范作用。同时,根据知识产权审判的特点,人民法院根据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和宽严适度的宏观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要求,调整和规划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司法政策,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在商标审判过程中,准确运用司法政策指导商标法律规则正确实施,系统总结和细化商标司法政策,通过各种方式保障商标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断推进商标司法的统一、规范和公开。

另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求,地方各级法院积极推行“三审合一”试点工作。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50个中级法院和5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上海法院于1996年在全国率先试行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合一”综合审判机制。此后,江苏、内蒙古、湖北等地法院采取各项措施,与检察、公安系统积极联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改革工作,目前已经初见成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地方各级法院商标案件的管辖布局日趋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法院自2009年7月1日开始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商标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近年来,各级地方法院积极统筹规划商标案件的管辖布局,通过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集中驰名商标案件的管辖权,实现了诉讼资源的整合和优化。

创新司法理论指导推动实践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30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商标审判的理论总结和创新,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

为解决复杂历史因素等导致的商标共存问题,人民法院创设了区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混淆性近似等理论。以包容性增长的理论,注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在“鳄鱼”商标侵权案、张小泉剪刀案等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妥善解决了善意使用商标之间的共存问题。为合理确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在“红河”、“伟哥”等商标侵权案中运用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和商标侵权意义上的近似理论。为遏制恶意抢注或者不正当搭车模仿的行为,在“啄木鸟”商标行政案件

中将关联商品的标准引入到了类似商品判断的范畴之中。通过个案的实践和一些重要的司法政策的提出,人民法院在理论认识不断转变和深化的过程中,进一步增强了司法保护商标权的主导性。

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保护能力

30年来,人民法院的商标审判事业从无到有、由弱至强,人民法院已经创建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思想建设和廉政建设,努力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知识产权审判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和人才交流,调整和充实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提高整体队伍素质,强化审判和执行能力。高度重视商标法专门人才的培养,努力造就一批社会认可度高的专业型、专家型法官。

30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通过依法裁判各类商标案件,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提炼司法政策,丰富和创新商标司法审判理论,已经成为了我国商标法制建设的重要实践者、推动者和见证者。对30年商标审判工作的回顾,既是对人民法院已有成绩和经验的总结,更是对今后更好地开展各项商标审判工作的激励。在创新型国家建立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在保护商标权益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责任将更加重大,任务将更加繁重。人民法院将不断通过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和水平,为商标权的保护和品牌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人民法院30年商标审判工作综述 第2篇

2006年以来的五年里,爱辉区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自身审判职能,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调处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为爱辉区的发展和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以审判工作为核心,为构建和谐、平安爱辉做出积极贡献。五年来,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9740件,审结9432件,总标的金额3.4亿元。其中刑事审判共判处罪犯1119人,宣告无罪27人;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5916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3595件;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801件,执结2663件,执结标的额1.6亿元,执结率达95%。2009年以来,通过集中开展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共执结积案133件,执结标的额2000余万元;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82件,审结176件。其中非诉行政执行案件84件,执结84件,结案率为100%。

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我院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的全过程,建立了诉前调解和调解工作激励机制,开展了评选“调解能手”活动。五年来,我院调撤率由2006年的59.9%上升到2010年的76.8%。调撤率的大幅上升,使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效率和案件审判效率大大提高,有效降低了司法成本。

二、以司法为民为立足点,司法社会效果得到不断改善。注重强化干警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大力推广电话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减轻当事人 1的诉累;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诉讼需求,五年来,共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55.4万元;大力开展审判便民服务活动,五年来,共派出法官深入农村巡回办案、现场开庭604件,占全部审判案件的10.2%;注重坚持司法民主原则,认真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五年来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案件达152件次;出资近10万元,陆续为张地营子乡大新屯村修建文化广场、购买健身器材、打抗旱水井、赠送电脑、法律书籍等,为新农村建设添砖加瓦;组织干警积极参与赈灾捐款、社会捐赠等社会公益事业,五年来累计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近8万元。

三、以社会矛盾化解为重点,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社会和谐大局。我院通过巡回办案、“五五普法”、“法律六进”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普法、警示、行为导向功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为基层调解组织培训调解员100余人次;及时、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消除不安定因素;积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好社会影响大、群众较关注的群体性纠纷和突发事件。积极探索对缓刑人员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缓刑人员的思想改造。

四、以班子建设为重点,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司法社会效果不断改善。五年来,我院以班子建设为重点,突出抓好班子成员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深入调研、正确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注重强化干警服务意识,通过各种专项教育、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我院75名干警中,现有本科学历71人,研究生学历

1人,通过司法考试4人;通过设立廉政保证金,从社会各界聘请执法监督员,有效促进了法官司法廉洁。

五、强化创新意识,审判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强化审判方式改革,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推广普通程序简易审,提高当庭宣判率;实行立案与审判、审判与执行、审判与监督分离制度,加大内部监督力度;强化办案人员的“精品”意识、“铁案”意识,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不断提高。五年来,我院案件的综合结案率、调撤率、执结率不断上升,平均上诉率和改判率不断下降。

人民法院30年商标审判工作综述 第3篇

中共河北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艾文礼代表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发表欢迎词,中国文联书记处书记左中一代表中国文联作了重要讲话,对2013年中国美协工作报告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中国美协在新的一年,要认真领会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按照全国宣传部长会议部署和中国文联要求,扎扎实实做好今年美协工作。

中国美协主席刘大为代表主席团作了讲话。他指出,2012年中国美协在中宣部、中国文联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文化建设的中心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文艺导向,把握美术发展规律,稳步推进美术事业向前发展。他还从“继续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服务大局,把观念和行动转到建设文化强国战略上来”,“切实办好第八次美代会,扎实总结经验,科学制定规划”等方面对中国美协2013年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号召为“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艺术做出美术界的贡献。

中国美协分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吴长江作了题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动美术事业持续全面健康发展》的工作报告。报告全面总结了2012年度协会工作,还就十个方面内容对2013年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

大会期间,还表彰了西藏美协名誉主席韩书力,并向他颁发了证书和奖金,中国美协对他在表现新西藏发展和民族精神的创作,以及在西藏美术事业的传承发展、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和重要贡献给予充分肯定。中国美协希望通过这样的表彰,号召更多美术家关注西部民族地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美术活动的兴旺,从而推动中国各地域、各民族美术整体水准的提升。

在分组讨论阶段,代表们分两组就2013年中国美协工作报告、推进美术事业繁荣发展、深化美术创作、出人才出精品、拓展交流合作、加强行业管理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广泛交流。与会代表积极参与,踊跃发言,谈思路、谈经验、谈体会,提出了很多诚恳而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们对中国美协2013年工作报告和2012年工作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左中一和刘大为的讲话进行了深入讨论。

在专业艺术委员会的小组讨论中,代表们分享了去年的工作成果、工作经验,汇报了2013年的工作计划。在中国美协团体会员的小组讨论中,代表们各自对2012年的工作业绩进行了总结,对2013年的工作计划进行了汇报,并在壮大主流美术、交流工作经验、拓展工作思路、开展相互合作、加强人才培养、推出优秀作品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2013年3月17日,中国美协召开了七届五次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了《工作报告》,并对今后协会工作、中国美术发展、办好2013年的美协理事会、第八次全国美代会等事宜展开了讨论,在机构改革、学术引领、服务社会、表彰先进、设立国家艺术发展基金等方面,提出了不少具有实质意义的建议和措施。

人民法院30年商标审判工作综述 第4篇

一、第一阶段:争论期(1979年—1985年)

中国当代流行音乐发端于1978年。 从这一年开始,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时期,改革开放有力地推动着人们观念的更新。音乐批评领域,新旧观念正处于交替之中,对流行音乐持肯定态度和否定态度的人们成了争论的两方,人们就流行音乐的性质等展开了广泛的争论,流行音乐批评界的星星之火正在点燃。批评的主要热点如下:

1.对流行音乐态度以及性质问题的争论

这个时期多数人对“流行音乐”不屑一顾,认为“流行音乐”是“指那些商业性的内容、情调不大健康的, 甚至是低级庸俗的歌曲。”[1]而且“流行歌曲大部分是靡靡之音,即使其中有的歌词没有什么色情庸俗内容, 是写风景, 写劳动, 但仍不免有流行于夜总会、酒吧间那种商品化音乐的轻桃虚浮的特点”。[2]从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当时人们对流行音乐的否定和排斥态度,这一方面是因为流行音乐本身的不成熟和“媚俗”的“先天不足”,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中国儒家思想影响之深:音乐的价值在于它的教化功能,“善”的内容成为评价音乐的唯一标准,因此导致了一些人对流行音乐抱有偏见态度。

但可喜的是一些思想开放的音乐评论人士认为应辩证地看待流行音乐。如赵汉载便是一位代表,他不赞成“有些同志对一些流行歌曲持完全否定的态度。”他认为,“生活中有工作,有斗争, 有理想…… 也有爱情、相思、怀旧……, 音乐反映这些丰富多采的生活面, 是十分自然的, 也是十分必要的。”[3]

2.对流行音乐作品创作和表演实践问题的讨论

对流行歌曲创作和表演实践问题的评论也成为那时音乐批评的热门议题。如崔其焜对当时流行歌曲的表演实践及创作进行了犀利的批评:“流行音乐的演唱表演得嗲声怪气,歇斯底里,疯狂啤叫……演唱风格实在不敢恭维。”,流行歌曲创作者“窃取了民间小调加以歪曲篡改,正是利用通俗易懂流畅才更广泛地布其恶劣庸俗的影响。” [4]春荃文在文章《流行音乐会问题琐议》中提出:“某些流行音乐演唱会严重地存在着忽视艺术质量的流弊:演唱者“沙”声过度, 直至变成嘶哑,以及单调雷同的演唱问题。”[5]

但肯定流行音乐的声音也为数不少。如程恺对当时的流行歌曲《假如你要认识我》的创作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给出了高度肯定的评价。[6]赵汉载也认为:“ 流行歌曲在艺术上、技术上有值得借鉴和学习的。比如, 它们比较通俗晓畅, 曲调流利, 唱法比较重视传情,伴奏比较生动、活泼。”[7]

这一时期人们对流行音乐的争论颇多,大多数人对流行音乐还未完全接纳,对流行音乐批评的理论关注也不够。流行音乐批评在音乐批评领域仍处于薄弱地位。但是,这些评论的意义重大:它们使流行音乐逐步得到人们的注意,扩大了其影响力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第二阶段 :稳步发展期(1986年—1990年)

1978年改革开放不仅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也带来了人们思想的逐步解放。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从1986年开始,多数人不再如前一阶段那样排斥流行音乐,而是更理性地看待流行音乐,为流行音乐拨乱反正的时期即将来到。杨积山《流行音乐漫议》一文就谈到:“今天的社会现实已不再是抗敌御侮、推翻三座大山的战争岁月。追求丰富多采的物质、精神生活, 是全体人民迫切的心声。现时的‘ 流行音乐’正是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实要求, 才得以如此迅速地兴起。”[8]

这一时期表现最突出的要数摇滚乐和“西北风”歌曲。关注摇滚乐和“西北风”的音乐评论层出不穷。如陈志昂用过激的语言对摇滚音乐进行了批评:“摇滚乐以其非理性的狂乱节奏与粗野音调, 使听众丧失理性, 陷入盲目的冲动与混乱的无政府状态,因而导致暴力和恐怖主义。如果说靡靡之音只是在消极地软化着人们的革命意志的话, 那么摇滚乐就是在积极地煽风点火。”[9]周贵绵则理性地批判了西北风“流行”的现象:“目前, 这股‘西北台风’ 愈刮愈狂, 大有泛滥成灾之势。”[10]韩映红也表达了对西北风模仿现象的抵制态度:“如今人们感到一股模仿西北风的潜流正在悄悄袭来。有那么一、两首好歌出现后, 大家便蜂拥而上, 作者歌者竞相其仿, 于是便因雷同而出现新的俗套。”作者热切希望“作曲家们能借助这股西北风再刮起东北风、西南风、东南风,取我国各地区各民族民间音乐之精华, 与通俗音乐外来音乐巧妙地结合, 创造出我国民族音乐的新品种。”[11]

这一时期随着人们对流行音乐的越来越多的关注,流行音乐批评稳步地发展,这些批评不但帮助人们走出对流行音乐的误解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有力地引导、砥砺着流行音乐实践朝正确的方向发展、前进。

三、第三阶段:逐步成熟期(1990年—2000年)

此时期中国流行音乐的一个重要动向是“它开始解脱了八十年代中后期的大文化使命逐渐向纯粹的娱乐性大众文化身份转变。这种转变与流行音乐界全面推行国际化音乐制作体制,电台为主的媒介高度介入流行音乐的传播与推介,MTV成为强有力的流行音乐传播工具,卡拉ok已经成为完全生活方式化的音乐娱乐业,以及CD与LD进入日常文化消费等一系列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相关联的。”[12]

从这个时期开始,以跨学科视角对流行音乐进行审视的评论文章开始出现,由此带来了流行音乐批评视角、批评方法的突破,使流行音乐批评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这反映了我国流行音乐批评正逐步走向成熟。其中,代表性的评论文章有:金兆钧的《中国新时期流行音乐创作的美学观念》[13],明言的《新时期大众流行音乐的文化属性探析》[14],王薇的《文化传播中的中国当代流行音乐》[15],张斌的《也谈流行音乐传播中的从众现象》[16],陈炼的《从艺术社会学的视角看当代中国的流行音乐》[17]。

经济的快速增长、文化的发展推动着流行音乐批评的逐步成熟,随着流行音乐批评的方法、理论深度的不断地深化、成熟,流行音乐批评领域的大繁荣即将出现。

四、第四阶段 繁荣期(2000年迄今)

之所以将这个阶段称为繁荣期,是因为从交叉及跨学科视角下进行的流行音乐评论在这一时期像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些评论从传播学、美学、文学、人类学、社会学、文化学等角度对流行音乐作品进行了评论,初步具备了流行音乐评论专题研究的体系特征。流行音乐评论已从通俗的乐评成长成为具有学术含量的音乐批评,这标志着流行音乐评论的真正成熟。另外,以流行音乐评论为职业的乐评人的大量出现更加表明中国流行音乐评论进入了辉煌的繁荣期。

1. 从交叉及跨学科视角下进行的流行音乐评论

流行音乐传播在这一时期广受关注,反映了人们对流行音乐的评论不再只是局限在流行音乐本体,评论的视野更加开阔。其中有代表性的是晁岱健的文章《流行音乐与市场》,他认为:“流行音乐能否流行,关键是看能否得到市场的认可。流行音乐要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在创作、表演、市场运作、宣传等方面下功夫。”[18]

此时人们对流行音乐歌词的评价不再局限在其教化功能上,歌词的“善”也不再是衡量歌词是否优秀的唯一标准,歌词的意境“美”被提到了相当的高度。大量的流行音乐评论文章对新时期流行音乐进行了审美探讨。如于滢慧在《试探流行歌曲歌词的审美价值潜能》一文中认为:流行歌曲歌词的审美价值在于独特的语言、可感的意象与深邃的意境、鲜明主题风格与复杂的百姓情绪。[19]

传统文化对流行音乐创作的渗透成为这一时期流行音乐创作的一大特点,与此相关的评论文章层出不穷:胡杰在《传统文化元素在流行歌曲创作中的融合与创新》一文中了探讨了传统文化元素在流行歌曲创作中的融合。[20]其它代表性的文章还有:张丽丽的《流行音乐的传统文化想象 》、[21]蔡音颖的《略论流行音乐歌词创作中的古典文学元素》等。[22]

2.乐评人的流行音乐评论

这一时期以流行音乐评论为职业的乐评人大量涌现,他们的音乐评论文章有力地推动了流行音乐的发展。

流行音乐评论家金兆钧写了大批评论流行音乐现象的文章,其中代表性的有:《接近突破与裂变》、[23]《是我们改变了世界还是世界改变了我们—中国流行音乐世纪末批判》[24]、《脱变、彷徨、寻根与围城—中国流行音乐当下状态解析》[25]等。

随着网络的普及,传媒的空前发展,使流行音乐的产业结构及表达方式日益多元化,乐评人通过博客来写乐评成为这一时期的独特现象。其中著名的乐评人有:阿瑟、章雷、王晓峰、颜峻、李皖、郝肪、杨波、张晓舟、孙孟晋、张渤洋……

这个时期有更多的人参与流行音乐批评:不光有音乐爱好者的参与,更有许多学院派专家从事流行音乐评论的学术研究。流行音乐评论的队伍在不断充实,流行音乐批评的方法、理论深度在不断地深化,促成了流行音乐批评领域的大繁荣。

[1]周荫昌,“ 流行歌曲” 略析,[J].中央音乐学院学报 1981.01

[2]林明,“流行歌曲” 问题,[J].人民音乐1981.11

[3]赵汉载,从流行歌曲想到的, [J].中国青年报1981.3.12

[4]崔其焜, 从“ 流行歌曲” 所想到的, [J].星海音乐学院学报1981.03

[5]春荃文,流行音乐会问题琐议,人民音乐[J],1985/08

[6]程恺,爱情之花伴着理想开放---评歌曲《如你要认识我》[J].人民音乐1982.

[7]赵汉载,从流行歌曲想到的, [J].中国青年报,1981.3.12

[8]杨积山,流行音乐漫议 ,[J].人民音乐,1986.

[9]陈志昂,流行音乐再批判, [J].人民音乐1990.5

[10]周贵绵,《红高粱》与西北风,[J].音乐世界1989.1

[11]韩映红,西北风到底能刮多久,[J].人民音乐1988.2

[12]金兆钧,崔健与中国摇滚乐, [J].人民音乐1989.04

[13]金兆钧,中国新时期流行音乐创作的美学观念, [J].中央音乐学院学报1993.5

[14]明言,新时期大众流行音乐的文化属性探析,[J].中国音乐学1995.3

[15]王薇,文化传播中的中国当代流行音乐,[J].武汉音乐学院学报黄钟1996.1

[16]张斌,也谈流行音乐传播中的从众现象,[J].人民音乐 1997.1

[17]陈炼,从艺术社会学的视角看当代中国的流行音乐, [J].艺术季刊1997.3

[18]晁岱健,流行音乐与市场,[J].艺术百家2007.1

[19]于滢慧,试探流行歌曲歌词的审美价值潜能, [J].语文学刊 2010,8

[20]胡 杰,传统文化元素在流行歌曲创作中的融合与创新, [J].乐府新声(沈阳音乐学院学报)2009,1

[21]张丽丽,流行音乐的传统文化想象, [J].人民音乐2010

[22]蔡音颖,略论流行音乐歌词创作中的古典文学元素, [J].艺术评论2007

[23]金兆钧,接近突破与裂变, [J].人民音乐2000.8

[24]金兆钧,是我们改变了世界还是世界改变了我们—中国流行音乐世纪末批判, [J].人民音乐2001.2

近30年中国林业问题研究综述 第5篇

1 森林开发、破坏与生态环境的研究

明清时期, 中国的森林资源遭到最为严重的破坏, 同时森林生态思想也逐步形成。赵冈指出, 中国历史上森林之破坏, 以明清为烈, 而尤以乾嘉两朝最盛。学者对不同区域的森林开发与破坏也有不同程度的研究。数十年前, 史念海先生即指出明清黄河中游森林遭到摧毁性, 山西北部森林在明中叶以后破坏尤为严重。周宏伟从宏观角度考察了长江流域森林变迁的历史, 指出农业开发、矿冶烧煮等人类活动和自然灾害在该区域森林破坏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随着森林的不断减少, 生态问题的日益凸显, 学者对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认识和研究也不断的扩展与深化。关传友和倪根金都在相关研究中指出, 森林保持水土的作用在明清时期产生了普遍的认识。

2 历史林业产权问题的研究

林权即林业产权, 是指林地及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总称。随着对林业问题关注度的上升, 学者们逐渐认识到林权不仅是法律、经济问题, 更是历史问题, 只有在历史实践中分析林权的发展、过渡, “以古为镜”才能更好地认识、解决当今存在的现实林权问题。赵冈在其书中追溯中国历史上山林产权的变动情况, 认为中国历史早期所有的山林湖泽都是国有, 东晋以来私人才可以取得山林的所有权, 宋代以后山林的私有制被完全肯定。明清以来, 山林产权的私人所有以及林产品的自由流通, 构成中国南方林业的基本特征。他对山地的产权进行分类, 并认为明清时期, 与疏于管理的国有山林相比, 得益于产权的明晰, 私有山林对生态环境起到更重要的保护作用。历史林业产权的归属问题是学者研究的重点, 对于林权是宗族所有制、大地主所有制、家庭私有制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罗洪洋等针对学界认为的锦屏人工林业产权结构中林地的所有制形式是“家族共有制”, 论证了林业契约是林地“家庭私有制”的产物。陈柯云、中岛乐章则以徽州祁门契约文书、山林置产簿为研究对象, 在林地作为族产的基础上, 将历史林权问题进行更为详尽的探究。陈文中认为, 虽然清代徽州的山林多为宗族所有, 但是在明代, 徽州确实存在山林大地主所有, 并详细呈现了明清徽州山林经营的方式是“众存未分”, 即山场作为家族众存产业, 产权仍归拥有“分籍”的族人, 契约保存在各家手中, 并不许私下与人交易。但是这只是宗族未产生之前的情况, 宗族产生后山林所有权逐渐转入宗族公有。此外, 林业产权的研究中, 关于租佃关系的研究学者也有涉及。

3 林业经济活动的研究

木材的产、运、销是木材经济的主要内容, 学者对于木材经济的研究内容即有宏观的林业管理机构、木材经营的政策、思想研究, 又有微观的区域木材采伐、运输、流通贸易、木材商人商帮、木材市场等研究。不过, 大部分的内容还是集中于微观研究, 时间段也基本集中于明清时期。攀宝敏对清代以来的林业经济政策展开全面系统的阐述, 包括森林所有制、税收制度、木材贸易政策、林业经费等方面。有关木材经济活动的微观研究, 包括木材采伐、运输、贸易、市场、商人商帮的研究, 仍然具有区域性的特点, 主要集中于徽州和清水江流域的研究。陈柯云以徽州山林置产簿为研究对象, 介绍了徽州山林经营中砍伐外运的3种情况, 包括山主砍伐自用、山主自雇斧手砍伐后卖与山客、山主将未砍伐的山木价卖与山客。李伯重梳理了江南木材供应地, 探讨了江南木材输入扩大的深层表现及木材问题对江南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此外, 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涉林契约的研究与林业志的编撰, 皇木采办的研究, 民国林政的研究, 育林技术的研究, 如学者在研究徽州、清水江林业经营时都会涉及到当地人民杰出的森林栽培、养护、管理措施, 林业法律的研究。

4 思考

综上所述, 随着人们对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 资源可持续利用、经济可持续发展认识的加深, 学界对于林业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重视, 发展明显、成果显著。但是, 在面对这些成果同时, 也应该注意到其存在的不足之处。

明清作为林业问题的关键时期, 研究至关重要, 但是林业问题是一个持续发展、不间断变化的过程, 1912年至今的林业情况与发展同样也应该逐渐纳入到学者重点研究的领域之中, 只有这样, 才可以长时段的考察林业问题, 总结其中的成功经验与不足教训, 以期对当今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人民法院30年商标审判工作综述 第6篇

1. 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记。通俗直白一些, 商标就是一种“标记”。

2. 商标的种类

(1) 按商标构成分类

1) 文字商标:商标以各种语言文字、字母和数字组成。

2) 图形商标:由平面或立体图形构成的商标

3) 组合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准和颜色组合等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

4) 三维商标:也称立体商标, 以占据一定空间的立体实物, 如产品的造型、产品的实体包装物等组成的商标。

(2) 按商标的用途分类

1) 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上标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商品商标是数量最多、用途最广的商标。商标局《类似商标服务项目区分表》划分的45个项目类别中第1类-34类是商品项目。

2) 服务商标:指使用于向社会提供的服务项目上, 用于区分服务的提供者的商标。商标局《类似商标服务项目区分表》划分的45个项目类别中第35类-45类是服务项目。

(3) 依据注册人的特殊性, 商标还包括

1) 集体商标

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 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 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的成员资格的标准。

2) 证明商标

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而由该组织以外的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 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的品质的标志。

二、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

1. 具有可视性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商标是可视性标志, 就是说商标是一个视觉标志, 包括平面的立体的, 看不见的标志比如气体、音响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2. 具有显著性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所谓的显著特征就是具有个性特征, 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内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如:可口可乐, 海尔等名称都是无含义的自创词, 其表现形式也有独创性。《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所以, 各个业务部门在设计商标时就要考虑显著性的因素, 从最开始就避免无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

3. 具有可注册性

具有可注册性从两个方面来讲:其一是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其二是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其一: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也就是商标禁用条款 (绝对禁用条款) , 第一款共八个方面, 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举例:2001年6月四川五粮液集团公司申请注册的“名扬天下”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后以该商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为由, 2002年4月予以驳回, 五粮液集团公司对此不服,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04年6月, 商标评审委审查后认为名扬天下顾名思义就是表示名声传播很广, 声誉遍布整个世界。将其作为商标用于指定的白酒、红酒等商品上, 构成了对本商品质量及知名度等特点的夸大宣传作用, 属于《商标法》的禁用标志。

其二: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他人的在先权利表现为两方面:商标的在先权利和其它合法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 您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话, 那么成功的希望就很小了。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所说的在先权利, 主要是指姓名权、肖像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的商号权以及域名。对于在先权利, 就目前条件和实际情况要想完全避免是有相当难度的, 这里只是提醒申请人在选择商标设计商标时要有充分注意, 事先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必要的调查, 避免徒劳无功。

总结以上所说到的几点, 一件好的商标应当是具有个性特征的、有独创性的、合法的 (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合理的 (有文化内涵、便于认读、形式简单明快、有时代特色、有通用性) 视觉标志。在选择设计商标时, 切忌“先天不足”。

三、商标申请的流程

商标申请大致经过四个步骤:

1. 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申请资料。

2. 商标局下发《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书件的, 商标局编写《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下发给申请人, 因此, 收到《受理通知书》只代表形式上符合了规定, 并不代表注册商标成功。

3. 商标局按照商标法规定对申请商标进行初步审定, 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 予以公告。

4. 公告三个月, 若无人提出异议, 则授予注册商标。若有人提出异议, 则进入商标争议处理程序。

若商标申请进展顺利, 则一年左右可以拿到商标注册证。另外, 商标审查统一由国家商标局审查, 也就是说全国各地的商标都要汇总到国家商标局审查, 地方商标局没有审查权利。

四、商标注册、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 组合商标不能拆分使用

组合商标 (文字、图形、数字等多种要素组成) 注册难度最大, 保护范围也是最大的, 但是使用起来不是很方便, 不能拆分使用。所以大家注册时要考虑清楚是文字、图形单独注册还是组合注册。

2. 黑白商标可变色、彩色商标不能变

商标注册时颜色最好用黑白色, 因为若注册时带有颜色, 则使用时就只能用注册时的颜色, 也就是说注册为黄色, 则使用时只能用黄色, 而注册为黑白色, 则使用时可以变换成各种颜色使用。

3. 保护从注册批准开始, 排他从注册申请开始

从我们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递交了申请资料开始, 商标法就保护了我们的申请优先权, 以后别人再申请同样或类似的商标就肯定会被驳回。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从注册批准开始, 申请商标到拿到商标注册证, 大约需要一年的时间。在此过程中, 可能会有竞争对手使用我们申请的商标, 而我们却无从投诉, 为了尽量减少我们损失, 我们在申请之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4. 注册商标之前要查询, 提高注册效率

商标注册申请之前, 有必要先进行查询, 因为您选定的商标有可能和他人已经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先行查询可以减少申请被驳回的几率 (风险) , 最关键的是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

5. 申请图样要清晰, 保证排他性及时到位

一定要保证申请商标图样清楚, 若不清楚, 商标局会驳回, 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这样就有可能失去申请在先的权利。

6. 注册商标标记在注册批准前不能使用

注册商标可以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R”或“注”。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 也可在商品包装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这是商标法赋予注册商标的权利, 所有者可以选择是否标明。但是, 正在申请但未取得注册的商标不能标“R”或“注”。

7. 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标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法律只保护核准注册的商标, 若该核准注册的商标一经改动 (包括商标字体、字形、线条等方面) , 法律就不予保护。依据商标法第22条规定,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 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应以核定使用的类别为限。若使用类别变动, 也应提出新的注册申请。

8. 注册事项变更, 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因行政隶属发生变化、联营、转产、恢复老字号等原因或因迁址等原因发生变化后, 均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9. 不得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获准注册后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有可能导致权利的丧失。这里的使用包括广告宣传、展览、许可等方面使用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 对于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任何人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1 0. 注册保护年限为1 0年, 到期必须续展

到期前六个月要提出续展申请, 若未能提出, 则到期后六个月内一定要提出续展申请, 不然, 就丧失了商标权。

1 1. 保存好使用和注册档案, 以维护好权益

人民法院30年商标审判工作综述 第7篇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 民族众多的国家, 人口将近14亿, 群众文化的覆盖面之广, 参与对象之众是其他类文化所无法比拟的。我国群众文化源远流长, 而且是最早产生的、最古老的文化艺术活动的基本形态, 它几乎贯彻我国整个历史。为了表达人类的精神寄托和对理想的追求, 原始社会时期, 人类就创造了狩猎舞、图腾崇拜、求神娱神、击石而舞、祭坛而舞等各种群众歌舞形式;封建社会时期, 我国也有众多的群众歌舞、优秀文化作品的出现;我们党也历来重视群众文化建设, 即使在严酷的战争环境里, 也从没放松群众文化建设, 从1929年的《古田会议》到1942年的《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 我党都颁布了一系列的文件, 以指导在革命形势下的群众文化工作的开展;建国以来, 我们党领导下的群众更是创造了多种形式的群众文化, 浩然正气的群众大合唱、灵活风趣的故事会以及流动于街头巷尾的业余文艺小分队, 都是群众文化的具体表现。然而, 进入八十年代以来, 特别是国家改革开放以后, 传统的群众文化变得冷清了许多, 市场经济下的多种选择给传统的群众文化形成了一定的冲击。

二、市场经济对群众文化的影响

市场经济条件下, 人们的选择更加自由, 更加多元, 个体满足更容易引起人们的认同感, 目前, 多元化的市场文化消费, 大众传播媒介的突起和群众文化结构的多元都对传统的群众文化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首先, 市场经济条件下, 多元化的文化消费给群众文化带来一定的冲击。人们的文化消费多了许多选择, 如以商品形态存在的舞厅、音乐餐厅、电子游戏室、卡拉OK厅、桌球室、网吧等, 由于其灵活的文化样式, 迅速赢得人们的青睐, 而传统的群众文化, 因为其单一枯燥, 不能满足人们随意、洒脱、自然和清闲的心境而被人们, 特别是青年人所遗忘。

其次, 大众传播媒介对群众文化的冲击。大众传播媒介, 如收音机、电视等自从其传到我国, 就以极快的速度发展起来, 因为它们不仅能给群众带来娱乐, 还能为人们提供信息。如今, 不管人们在世界的哪个角落, 一些突发性的事件都能通过大众传媒迅速而及时地传播开来。而且从发展趋势来看, 电视在人们的文化生活中的位置已经越来越重要。因此, 谁占领了媒介市场, 谁便能拥有最广泛的群众。

再次, 群众文化结构的多元化, 个性化对群众文化的挑战。市场经济条件下, 人们的自主和独立意识越来越强, 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文化上的自我参与和自我欣赏, 审美需要也越来越趋于多元化。群众文化消费, 因为年龄、阅历、知识结构的不同, 其欣赏结构也存在极大的差别。面对群众文化结构的变化, 群众文化必须做出改变, 以占领文化消费市场。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 传统的群众文化必须做出改变。在实际工作中, 应当在普遍中求特殊, 在共性中表现个性, 将工作做到小型化、多样化、具体化和实用化, 以满足不同群众的不通文化需要。

三、开辟群众文化新道路

新形势下, 我们只有开动脑筋, 以创新的精神改变传统群众文化活动僵硬死板的模式, 我们的群众文化事业才能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和喜爱。

(一) 拓展群众文化的发展空间。

群众文化不能拘泥于任何一个环境和方式, 而应该开展多种形式, 利用多种空间。如目前流行的企业文化、校园文化、街头文化、商业文化、老年文化、青少年文化和老年文化等, 都是新时期群众文化的发展空间, 如果这些空间利用好了, 那么群众文化工作就能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

比如, 校园文化, 它是以满足学生精神生活需要为目的, 以文化艺术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社会性文化。随着学子们从校园走向社会, 校园文化的发展能有效地促进社会文明和家庭文化乃至整个社会文化的良性循环, 因此, 校园文化是提高学生素质乃至整个社会群体人的素质的摇篮。

(二) 发展通俗文化事业。

通俗易懂的文艺作品, 比较接近平常人的心态, 更能亲切、生动地反映普通人的思维和情感, 直视平凡的人生。因此, 不仅在中国, 就在国际市场上, 人民大众也比较喜欢现代的、通俗的、潮流的文化艺术。而在我国发展群众文化的过程中, 通俗文化却受到了抑制, 不被重视, 在以后的群众文化工作中, 一定要改变过去的习惯。

首先, 要彻底改革群众文化工作的旧模式、旧体制。比如, 长期以来, 在提到城市群众文化工作时, 人们往往能想到各类文艺比赛、省级城市搞省级大赛、市级城市搞全市大赛、县级城市搞县级大赛, 而在群众眼中, 这些大赛是最缺乏观赏性和可看性的, 因为这些大赛很难在外在环境上为观众提供集中于艺术作品和艺术欣赏的特殊氛围, 所有的大赛程序都是雷同的, 而且在演出过程中, 组织者要开题演讲, 评委要频频亮分, 工作人员在场内来来往往, 最后还有领导的颁奖环节等等, 这些很难激发观众再次欣赏这类艺术的活动的欲望和情绪, 像这种严重缺乏欣赏性的各类文化大赛活动应当得到彻底的改革。其次, 要注意培养自己的人才, 培养自己的通俗创作群体和表演人才。应当创造条件让群众文化工作者到通俗文化最为发达的地区学习经验, 以提升群众文化工作者的整体水平。另外, 加大投入, 逐步完善和应用现代化的音响设备、器乐设备也是发展通俗文化所不能缺少的, 因为通俗的现代艺术离不开这些物质设备。它们也是现代艺术的组成部分。

(三) 发展城市广场文化。

广场文化是现实城市文化环境和综合文化实力的重要标志。在计划经济时代, 广场文化一度非常繁荣, 当时, 广场成了城市居民主要的精神活动场所, 为活跃当时的精神生活创造了条件。改革开放以来, 广场文化虽没有以前那种特殊的地位, 但仍是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表现形式。广场文化主要有四种形式, 即街头文化、健身休闲文化、大型娱乐演出活动和广场美化。

建设广场文化, 必须注意以下三个要素。首先, 广场文化要避免政治、经济色彩过浓, 避免过于功利性。广场文化应该有利于减轻人们日常劳作的疲劳和压力, 使人们精神享受的愉悦的生活方式。其次, 市场文化要考虑大多数人的审美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虽然我们城市居民的收入有所上涨, 物质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但文化娱乐消费支出的比例仍然比较低, 因此, 必须考虑人们的经济承受能力。再次, 要具有导向性和激励性, 广场文化应当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宗旨, 弘扬时代的主旋律, 必须铲除那些低级趣味, 于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相背离的腐朽的和落后的精神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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