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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实践报告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91

治安管理处罚实践报告范文第1篇

一、领导重视、组

织严密

接到《关于印发案件评查及案件查处实务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后,对这次执法自查,局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副局长xxx同志为组长,法制科科长xxx为副组长,法制科成员和相关执法科室、所成员组成的执法检查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科。确立了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对自查工作的每一步骤都作了精心安排、落实、督促和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重要环节,对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促进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推动今后的执法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市局的要求上来。

二、抓住重点、认真自查

从12月15日开始,我局认真对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认真进行了办案人员自查、科室、所内部交叉查、局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集中查的方法,逐项进行了全面、彻底、认真的执法自查。这期间,我局共查处各类行政违法案件22起,其中无照经营案件13起,合同案件3起,商标案件1起,其它案件4起。通过自查,我们对我局执法自查的总体评价是:案件数量比较少,没有出现复议和诉讼的问题,但办案水平不高,还停留在几年前的水平。极个别执法人员和案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即:个别执法人员办案时记录较潦草,用语不规范;只重视办案实务轻视理论学习和经验总结,以致案子办得出,经验拿不出。具体情况是:

一、办案单位执法人员管理情况。我局办案单位有11个,公平交易科和11个基层所。执法人员100%参加过培训,并全部持证上岗。案件核审人员由11名,对材料齐全的案件随时核审。有专职法制人员负责法制工作,确保了办案质量,提高了办案效率。不足之处是执法人员学习法律的氛围还不够浓。

二、执法工作制度建设情况。执法工作各项制度健全。一是能适时修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开展执法责任制评议活动。二是制作了执法公示制对外公示牌。三是案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办案单位在每月20日前将本月执法案卷及时交法制科。四是没有发现错案和执法过错案例。

三、执法案件质量。通过评查我们发现,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案卷处罚主体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处罚依据明确,处罚种类和适当,严格履行告知的义务,救济的途径期准确,送达和执行合法到位,及案卷制作比较规范。没有引起相关的法律诉讼的情况。在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情况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与相关银行签署代收协议设立专门帐户,严格做到了罚缴分离。

四、执法文书管理使用情况。执法文书由法制工作人员统一管理,办案人员随时领取,避免了文书的乱用和浪费现象。为提高文书的制作质量,在每年的执法人员培训中,由法制人员对照上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逐项讲解。为提高案卷质量,法制科对各办案单位交接过来的案卷,逐个进行审查,对文书的制作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接收。存在的问题是,个别人员在文书的制作中字迹不整、语法不通,特别是缺少实物证据的收集。

五、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今年我局又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重新整理,制作了工作流程图和内容登记表等,目前各项工作开展顺利,未发生超期违规现象。

治安管理处罚实践报告范文第2篇

局局令第13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 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 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

(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

(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

(五)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

(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案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请案审委集体审理。

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第十一条 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

第十二条 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案审会议应当形成审理记录,经参加会议的案审委委员确认签字,存入行政处罚案卷。具备条件的可以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材料存入案卷。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案审会议结束后,根据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决定的,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经过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第十七条 案审委对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案件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处理意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并执行。

案审委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者处罚种类及幅度的,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经复核重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案审委重新审理决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案审办负责督促案件承办机构及时对案件进行立卷存档以及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案件报告、备案。

第二十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因案件管辖、延期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报请决定的案件,应当由案审办组织进行审查,并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9月1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

第九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受移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案件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直至结案。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由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可以邀请法定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机构的人员或者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载明情况。

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的询问调查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收集、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者押印等方式确认。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作为证据。收集原始证明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等,并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收集、提取的证据应当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案件承办人员、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和拍照等方式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中发现的涉嫌假冒产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进行鉴别。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后,可以将企业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出具证明材料的企业对其证明内容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第二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在相应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载明情况,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

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 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案件承办机构可以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决定终止调查并结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案件复核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有必要超过30日的,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因案件管辖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的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以及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告知次日起算,当事人享有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

(三)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

前款(三)项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做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3万元以上(含3万元)。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的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案审办应当将当事人基本情况、听证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签章。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听证:

(一)确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听证主持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非本案承办人员担任,听证记录员由案审办有关人员担任。

(二)确定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三)确定听证主要内容。案审办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拟处罚意见以及听证申请等有关材料。

(四)确定听证时间和地点。案审办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罚意见;

(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三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维持听证会秩序,保障听证参加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享有询问听证参加人的权利。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会的,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第四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案审办应当将听证笔录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重新审理。

第四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者未依法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当收集必要的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并使用统一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前款规定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案件承办人员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四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处罚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条 对罚没物品的处置,按照《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依法解除登记保存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需要返还涉案物品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依法需要中止执行的;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 因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行政处罚决定无法继续执行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五)决定终止调查的;

(六)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第五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以下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备案:

(一)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办的案件;

(二)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五)经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案的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五十七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的时间,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五十八条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九条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第三方的见证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情况。

第六十一条 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基层组织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二条 采取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报纸、电视或者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实践报告范文第3篇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宿舍管理,维护宿舍区的环境整洁,保证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员工养成爱劳动、讲卫生的好习惯,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干部宿舍楼和员工宿舍楼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的办理

第三条

申请入住宿舍时,申请人须凭行政部开具的《联络单》到宿舍管理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宿管室)办理登记、入住手续,入住客房的当事人须缴纳住宿押金100元。入住房间由宿舍管理员(以下简称宿管员)统一安排,无入住《联络单》的,宿管员将拒绝办理入住手续。

1、未经行政部批准,私自入住宿舍的,一次罚款200元;

2、未按宿管员指定的房间或床位入住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

住宿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客人或销售人员退还客房时,应到宿管室办理退房手续,退还房间钥匙和领取的公司物品。离职员工须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后,再办理工资结算手续。离职员工、客人或销售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入住时间的,须提前向行政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入住。

1、离职员工未办理退房手续或未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的,行政部将拒绝为其结算工资;

2、离职员工未退还寝室钥匙(包括自配的钥匙)的,一律罚款20元;

3、退宿人员未退还公司物品的,一律照价赔偿;

4、应退宿的人员延长了入住时间,但未提前申请或申请未获行政部批准的,延长一天扣款30元,依此类推;

5、客人或销售人员未及时办理退客房手续或未交还客房钥匙的,罚款100元(用100元押金抵充),同时,宿管员应及时换锁;

6、退宿人员既不退还公司物品,也不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态度恶劣的,除承担相应赔偿外,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元。

第三章

寝室的安排与调整

第五条

行政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调整部分员工宿舍,相关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宿管员的安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1、不服从宿管员调整宿舍安排的,一次罚款100元;

2、未在宿管员规定时间内搬进新安排的寝室,影响宿舍调整进度的,一次罚款50元。

第六条

任何员工未经行政部许可,不得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或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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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员工。夫妻宿舍房留宿的家人、亲友不得随意在办公室、车间、宿舍、食堂等区域走动,儿童更不得随意离开宿舍房间,否则后果自负。

1、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的,按留宿一名罚款100元处罚;

2、擅自留宿公司非住宿员工的,按留宿一名罚款50元处罚;

3、住宿夫妻家人、亲友(含儿童)随意在厂区走动,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照价赔偿,其本人蒙受的一切损失与公司无关。

第四章

值日表与宿舍长的设臵

第七条

除夫妻房、值班室等特殊房间外,每间住人宿舍都必须张贴《卫生值日表》,其内容须及时更新,住宿员工按《卫生值日表》打扫寝室卫生,确保寝室整洁。宿管室有《卫生值日表》备用。

1、寝室没有张贴《卫生值日表》,或者《卫生值日表》涂改、损坏严重的,其住宿员工每人罚款20元;

2、《卫生值日表》内容未及时更新,影响宿舍人员卫生值日的,如离职人员名单未删除,则给予宿舍长10元罚款;如属于新进寝室人员没有及时在《卫生值日表》上登记自己姓名的,则给予其50元罚款;如某日没有编排值日人,导致当日无人值日的,则住宿人员每人罚款20元。

第八条

每间宿舍设宿舍长一名,宿舍长由同寝室人员自荐、推荐或行政部指定。宿舍长离职或不住原寝室,原寝室人员应自荐、推荐一名新宿舍长,或者由行政部指定一名员工担任新宿舍长。

1、宿舍长未履行宿舍长职责,影响寝室清洁卫生和生活秩序的,一次罚款30元;

2、无宿舍长的宿舍,住宿人员既不自荐、推荐,也不上报宿管员,从而影响寝室清洁卫生和生活秩序的,该寝室每人罚款50元。

第九条

宿舍长有约束舍友言行、监督卫生值日、保持寝室整洁、保证物品安全、规范电器使用等职责和权利,住宿员工在宿舍管理上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宿舍长的领导。

1、经宿舍长提醒,仍未履行值日义务的,一次罚款150元;

2、不服从宿舍长指挥,拒绝整理寝室内务的,一次罚款100元;

3、拒绝服从宿舍长的管理,言语过激,有辱骂、威胁内容的,一次罚 款300元;

4、与宿舍长因宿舍管理而打架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0元并开除。

第五章

宿舍卫生

第十条

宿舍卫生标准为地面无灰尘、无杂物、无卫生死角,床上用品、生活用品等摆放整齐,统一规范,无未及时清洗的衣服、鞋袜、床单、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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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版/第1次修订 褥、枕头等,室内保持通风无异味。

1、值日员工未履行值日义务的,一次罚款100元;

2、寝室地面打扫后仍有灰尘、杂物、卫生死角的,对值日人罚款50元;

3、寝室地面只打扫,未用拖把拖地,导致地面不干净的,对值日人一次罚款30元;

4、寝室地面因拖地的拖把未拧干而水渍太多、脚印重重的,对值日人一次罚款20元;

5、寝室内床上用品、生活用品摆放凌乱不堪的,对责任人予以50元罚款,整个寝室的物品摆放都杂乱无章的,则对该寝室人员每人罚款30元;

6、寝室打扫后,垃圾仍留在室内角落的,对当天值日人予以50元罚款,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该寝室人员每人罚款30元;

7、宿舍门对面(门口至走廊中心线之间)及其两侧范围内留有垃圾的,则对该宿舍的当天值日人或责任人予以50元罚款,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8、脏的衣服、鞋袜、被褥、枕头、床单等个人物品未及时清洗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

9、在寝室墙壁、门窗上乱写乱画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10、寝室内因脏鞋、臭袜、臭脚、不常开启门窗等原因而导致气味刺鼻难闻的,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第十一条

禁止向门窗外、走廊上、楼道口放臵清洁工具、丢弃物品、倒垃圾、泼水、吐痰等一切不文明行为,垃圾应倒入指定垃圾桶内,严禁脚踩墙壁。

1、向门窗外、走廊上、楼道口放臵清洁工具、丢废弃物、倒垃圾、泼水、吐痰等行为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

2、宿舍垃圾未倒入指定垃圾桶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

3、脚踏墙壁、破坏墙面整洁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搞坏墙面,导致墙体受损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

员工不得把食堂饭菜、餐具带进宿舍。宿舍内禁止饲养或带入宠物、家畜家禽等。

1、把食堂饭菜、餐具带进宿舍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

2、宿舍内饲养或带入宠物、家畜家禽的,责任人须将宠物、家畜家禽立即带离厂区,还须承担50元罚款。

第六章

宿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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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宿舍内的电视机、影碟机、收音机、扩音机等电器声音不得过大,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为宜。宿舍区严禁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淫秽色情物品,不得在墙壁、门窗、桌椅、床铺、厕所隔板上乱涂乱画淫秽色情文字或图案。

1、电器声音过大影响他人休息的,经他人劝阻仍我行我素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

2、如屡教不改、多次出现声音大影响他人休息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并对音响设备予以没收,在设备主人离职后方可到宿管室领取;

3、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的,主要责任人每人罚款100元,其余参加人员每人罚款50元;

4、在墙壁、门窗、桌椅、床铺、厕所隔板上乱涂乱画淫秽色情文字或图案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

第十四条

宿舍楼洗漱间、卫生间内严禁赤裸冲凉、洗澡。员工应养成及时关闭水龙头、节约用水的好习惯。如厕时不得使用硬质纸张,亦不得乱丢厕纸,以免堵塞下水道。

1、在洗漱间、卫生间赤裸冲凉、洗澡的,一次罚款50元;

2、洗漱、冲凉、洗衣服、刷鞋、洗拖把、冲厕时未及时关闭水龙头,严重浪费水资源的,一次罚款20元;

3、如厕时使用报纸书刊等硬质纸张,或用过的纸张、卫生棉及包装袋等不入纸篓或垃圾桶的,一次罚款30元;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罚款50元。

第十五条

除公司领导、行政人员、各部门主管外,其余男员工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女工宿舍,任何女工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带异性进入女工宿舍。同样,女工也不得私自到男工宿舍逗留(夫妻间除外)。每晚11时后,女工宿舍走廊东门应处于关闭状态。

1、男员工私自进入女工宿舍的,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300元并予以开除;如有盗窃财物、猥亵女工等违法犯罪情节的,对责任人予以开除并罚款500元,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女员工私自带异性进入女工宿舍,或者私自到男工宿舍逗留(夫妻间除外)的,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300元并开除;如有盗窃财物等违法犯罪情节的,对责任人予以开除并罚款500元,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每晚11点后,私自打开女工宿舍走廊东门的,一次罚款20元。

第七章

宿舍安全

第十六条

住宿员工必须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禁止寝室无人时开照明灯、风扇、空调等,空调遥控器设臵温度应不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严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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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司明令禁止的家用电器(特殊房间除外),如热得快、电热毯、电吹风、烫发器、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水器、电热杯、电取暖器等高耗电设备。除夫妻间外,不得在宿舍内煮饭做菜。

1、寝室无人时未关照明灯、风扇等电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10元;

2、寝室无人时未关空调,或者未关门窗而开启空调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3、寝室空调夏季制冷设臵温度低于22℃或冬季取暖设臵温度高于20℃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4、使用风扇吹干洗后的衣服鞋袜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20元;

5、使用空调来烘干潮湿衣服或鞋袜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6、使用公司明令禁止的家用电器的,对违禁电器予以当场没收,并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7、私拉乱接电源插座(如绑在床架上)、电线、电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8、私自移动空调、电表、风扇,或者有偷电行为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50元;

9、违规使用家用电器,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公司将对责任人处以不少于500元的罚款,并予以开除,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在非夫妻宿舍内煮饭做菜的,没收相关灶具,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严禁破坏宿舍设施和设备,损坏要照价赔偿,恶意破坏的要加倍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同寝室人员共同分担损失的费用和罚金。

1、人为损坏宿舍房门、门锁、窗户、床、桌椅、灯具、风扇、电视机、机顶盒、消防栓、应急灯、安全出口标志等设施设备的,除照价赔偿外,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2、破坏宿舍设施和设备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50元。

第十八条

宿舍区不得私自动火,严禁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刀剑、棍棒等管制用具,一经发现,公司有权开除责任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由责任人包赔,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公司批准违规动火的,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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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须全额赔偿,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违规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200元,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须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违规使用刀剑、棍棒等管制用具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100元;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须全额赔偿,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寝室外禁止任何人吸烟。严禁在宿舍聚众赌博、酗酒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

1、在寝室外有吸烟行为的,罚款20元;不接受教育、态度恶劣的,罚款50元;

2、在宿舍内聚众赌博的,对参赌人员每人罚款200元,旁观人员每人罚款50元,赌资数额较大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在宿舍区酗酒闹事、寻衅滋事,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须赔偿全部损失外,还须承担2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对责任人每人罚款500元,并予以开除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住宿员工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寝室门窗有损坏的,应及时向行政部报修。如有财物丢失或被盗应及时上报行政部或直接拨打110报警,以便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较少损失。员工丢失或被盗的一切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偷盗公司或他人财物的,对偷盗人除追缴全部赃物外,还予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偷盗人罚款500元并开除,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作为《速派奇宿舍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与其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已颁布的规章制度中相关条款与本条例相抵触、矛盾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订和执行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暂未列入本条例的相关违纪现象的处罚,由行政人力资源部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二O O九年十月一日起颁布并施行。

批准:

审核:

编制:

治安管理处罚实践报告范文第4篇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

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与公民同等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简易程序流程: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可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明)

2、现场取证

3、告知权利(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申辩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

4、执行

一般程序:是行政处罚的规范性程序(详见流程图)

1、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

2、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不因申辩而加重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之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

3、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程序: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定程序,属行政执法的事前监督范畴。 听证特征:

1、局部性:听证不适用于全部行政处罚,仅限于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三类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2、选择性:听证不是必经程序,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听证程序依行政机关告知而启动,而依相对人的申请而实施,相对人不申请的,则听证程序无法实施。

3、准司法特性:形式上类似于法庭审理,主持人由本案非调查人员担任,具有独立性,主持人应处在公正的立场听取行政争议双方的陈述争辩。

听证功能:

1、保护功能,听证过程中,由调查人员先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有利于当事人具体了解案情,提出陈述申辩,给相对人提供了发表意见的机会,允许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当面质证、辩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督功能,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一要有法定程序,二要符合自由裁量权,听证实质上是个监督程序,经过听证,行政机关可直接倾听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对案件的意见,保障处罚的公正与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

听证中的期间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申请听证。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之前,向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时间、地点、权利等事项。

较大数额罚款江西的标准:

非经营活动中公民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5000元以上

经营活动中20000元以上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规划法有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收入和没收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规定)

行政处罚的常用适用规则:

一事不二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

1、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由一个部门处罚的,不得罚两次。

2、同一个行为违反了同一个法律,两个以上部门都可以处罚的,不得罚两次。

3、同一个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的规定,两个以上部门都可以处罚的,不得罚两次。

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满14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责令改正规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收。

追究时效规则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法律文书送达

处罚法没有单独规定送达,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其他文书可参照该规定。

1、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拒签的,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3、邮寄送达:

通过邮局用挂号信或EMS邮政快递送达,邮寄时附上送达回证,挂号信注明的收件日与送达回证收件日不一致的或送达回证未寄回的,以挂号信签收日为准。

4、公告送达:

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5、委托送达: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送达。

6、转交送达:(行政机关很少采用)

没有规定摄影、摄像、代收送达的方式。

期间

包括法定期间和酌定期间

酌定期间指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合理期间,如责令整改通知书确定的时间。 法定期间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如:

听证申请期间:收到听证告知书起3日内提出;

复议申请期: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60内提出;

起诉期: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间的计算:不计算开始的时与日,从次日、次时计算。

期间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邮寄送达的不计在途时间。

执行

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

罚缴分离,给定的缴款期是15日。处20元以下罚款的可当场收缴罚款,20元以上银行交,除非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执行督促手段:执行罚,每日可加处3%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实践报告范文第5篇

①课堂上走动;②聊天;④喊叫;⑤故意发出其它有碍课堂安静的声音 处理意见:

A.让该同学担当一天的纪律委员,若当天有课堂纪律违纪现象,则一同接受处罚。

B.以上违纪,先由班干出面教育处理,若不听从班干的合理处罚意见,则交由班主任从严处理。

2.课堂上:

①(包括自习课与上课课堂)看与学习无关的课外书;②上课趴倒、睡觉或坐姿过于夸张,影响到周边同学听课学习的;③不经教师允许中途擅自离开教室的④上课玩手机

处理意见:

A.对于趴台睡觉的,自动罚站5分钟,让自己清醒后方可坐下。

B.玩手机的一经发现给以没收,老师保管,到期末归还。

C.对于中途离开课堂的无理行为,请自觉向科任老师道歉,并写悔过书存档。

3.作业问题:

①不按时完成作业;②迟交作业(在规定时间内没完成上交的,算迟交);③抄袭作业(主动去抄袭别人和给别人抄袭自己的,同等处理);④作业不按规定要求,字体潦草、

处理意见:

A.对于不按时完成作业,科代表登记并催该同学于第二个期限时间内补交,若能依时补交,则记录“迟交”,若仍不能上交作业,则视为缺交。

B.抄袭作业的,应重新独立把作业完成,并写一份500字的说明书。

C.作业潦草,将样品班级展示,并买一本练字本,潦草一次,练习3页。

4.乱丢垃圾:

处理意见:

A.一周之内,若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乱丢垃圾,则应主动写500字的说明书,若要班干出面催交一次,则加罚100字,依次累加。

C.若一天发现两次或两次以上,则应主动承担一天的班级卫生保结。

5.仪容仪表:

①发型不合格,经过老师提醒三次以上还没有整改或整改不过关的;②指甲过长,经提醒两天以上不修剪的;③进教室不戴红领巾的(一天中在教室发现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不戴红领巾);④衣服上有明显的个性涂鸦

处理意见:

A.对于发型不合格,则依照学校的处理意见处理。

6.走廊违纪行为:

①在走廊追逐打闹,玩球(篮球等);②故意跳起拍打班级标志 处理意见:

A.没收球,并自觉停打该类球一个星期。

B.发现一次,原地弹跳10次,若造成损坏,则照价赔偿。

7.劳动值日不尽职的:

①包括逃避劳动、自私心比较重(即只完成自己部分,而不协助同学完成就离开的);②值日负责人当天离开教室不关门关窗不关电脑的

处理意见:

A.摘抄一篇与劳动有关的美文

B.摘抄一篇关于责任心的文章,并在第二天早读时念给全班同学听。

注:除以上处罚外,以下有12条建议供参考,特殊情况,经班委商量报班主任同意后,可以采用以下任一条来代替。

1.讲一个哲理的故事

2.为班级添加一本有意义的书籍

3.写500字以上检讨,并展示在班级违纪专栏内

4.自觉上讲台向全班同学道歉,并对自己行为做出深刻检讨

5.讲一段父母的辛劳故事

6.讲一段班主任或科任教师的辛劳故事

7.讲一个伟人故事

8.任选班上5个同学,说说他们的优点

9.说说自己的优点

10.唱一首歌曲

11.清洁讲台桌面三天

特别声明

1.班级违纪条例执行过程,即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若有同学能提出更好的解决办法,可由班委及班主任商量随时更改,解释权归班委所有。

2.凡是违反以上条例的,若能主动向班主任承认错误,并接受处罚,则由班主任酌情减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实践报告范文第6篇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要努力提高学生对政治课的兴趣,让学生对政治课由厌学变为乐学。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笔者认为应该优化课堂结构,实施教学改革,要突破传统的教学模式,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真正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一、充分利用教材上现有的知识激发学生的兴趣。

现行初中思想政治课教材改变了过去的严谨有余、活泼不足的编排风格,从实际入手,调动情感因素,使内容显得生动活泼、引人入胜,很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识规律,这就为运用兴趣教学手段提供了客观依据,也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为调动学生内在的学习动力提供了契机。

教材上的材料都是经过精心挑选,具有典型性,有些教师在备课时,总是千方百计地搜寻教材以外的材料,熟不知教材上的材料才是“踏破铁蹄无觅处”的。经过认真备课,加以灵活运用,同样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的。

二、注重时事教学,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时事事例丰富生动和教材有一定的联系,理论联系实际、紧扣时代脉搏,也是每年政治中考的方向,再者,青少年有强烈的好奇心、求知欲,对国家大事非常关心。与时事相结合,能将理论性的知识讲活,贴近生活,从而激发了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

三、用生动形象的比喻、漫画或图示等形象化手段激发学生的兴趣。

中学思想政治教材中的一些原理比较抽象,但不能和枯燥无味划等号,如果我们在注意理论性、科学性的同时,能讲点趣味性,例如运用生动形象的比喻、漫画或图示就可以使理论增添感情的色彩,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能加深学生理解,加深印象,加强巩固。

在学到“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有着密切联系”这一知识点时我准备了一幅漫画“互撑”,画面上是两只大手紧握在一起,一只写着“法律”,另一只写着“道德”,两只手撑出一条大桥,桥上行人来来往往。漫画形象地说明了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是互相配合、密切联系的,缺少了谁都不行,缺少了任何一方人们行走就有困难,进而说明了我国实行依法之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要性。运用漫画既达到了掌握知识的目的,又提高了学生获得知识的兴趣、愿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教学过程中应用比喻、漫画、或图示等形象化的手段可以使理论增添感情色彩,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更好地理解、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四、创设情景,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

教学成效往往取决于能否增强学生的认识过程,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从而将外在的知识转化为内在的素质。在教学过程中我常常创设情景,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如在学到“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知识点时,我让学生现场表演了三个情景。背景:甲和乙为了争夺公园中的座位而争执了起来,甲动手打乙。情景一:甲只是推了乙一把,乙摔倒在地,并未受伤。情景二:甲打了乙两个耳光,致使乙脸部红肿,口角流血。情景三:甲把乙打成重伤,当场死去。然后让学生思考:这三中情形中,甲的行为分别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如果要受到处罚的话,他应该受到何种处罚?回答:在情形一中甲的行为是一般错误行为,只能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没有触犯法律;在情形二中,甲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公安机关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甲行政制裁;在情景三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受到刑法处罚。通过三个情景将违法行为的类别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得很透彻,而且还能分清一般错误同一般违法、罪与非罪的划分,比起单纯的理论叙述印象深刻,也增加了学生的兴趣。

五、运用现代教学手段增强学生兴趣。

现代教育教学是对传统教学模式的一次革命,电化教学如多媒体课件、幻灯机、VCD、实物投影等,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广泛使用,特别是多媒体课件,在教学中能将抽象的概念、原理具体化、形象化,易于学生接受,能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总之,思想政治课教学中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有效方法很多,只要教师能认真备课,备教材,备学生,备方法,特别是选择灵活多样、切合实际的方法,就能达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思想政治科教学效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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