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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立法工作会议讲话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人大立法工作会议讲话(精选5篇)

人大立法工作会议讲话 第1篇

同志们:

这次全市立法工作座谈会,是市人大会决定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一思想、部署工作、明确方法。统一思想,就是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我们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认识;部署工作,就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会立法工作会议、第十九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以及省立法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本届会的立法工作;明确方法,就是根据本届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认识和把握,提出做好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具体措施,推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市人大会对开好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主任会议专门听取了会议方案的汇报,树国主任对如何开好这次会议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出了重要指示。刚才四位同志做了交流发言,就如何做好地方立法工作,谈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使我们很受启发。

下面,我受树国主任的委托,就全市的地方立法工作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在工作中研究参考。

一、领会新要求,不断深化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认识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市自1986年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历届市人大会始终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35件,修订89件次,废止50件,现行有效的85件。这些地方性法规,为我市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障,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推进长春又好又快发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党的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建设作出重大部署,先后围绕法治建设做出系列重要论述。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深化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认识。

(一)要正确认识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在全国立法工作会议上,张德江委员长高度概括了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他指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形势的发展、改革的深化、人民的期待,既是立法工作面临的新挑战,也是新机遇。我们今天从事的立法工作,同过去相比,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标准更高了,任务更重了,责任更大了。我们必须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丝毫不能放松、时刻不能懈怠,努力使我国的立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要正确认识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目标任务

适应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新时期我国立法工作总的目标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要着力实现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和发展各项制度,落实到立法上,就是要因时废旧立新,不断完善法律体系。要自觉将立法工作放在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中谋划,放在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布局中推进。

(三)要正确认识新形势下做好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

张德江委员长提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我们要努力把握好这个总体要求,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发展完善。

(四)要正确认识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关于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命题,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实践性,对于推动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具有深远意义。我们要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牢牢把握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积极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注重从法律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努力做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协调同步。凡可以用立法推行或需要修改、废止的,都要同步。努力使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使各项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深化改革。

(五)要正确认识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

全面深化改革,对地方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全面把握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遵循以下几个重要的指导原则:

一是要增强大局意识,围绕中心、重点立法。坚持把立法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筹划,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突出“发展”和“民生”两个关键,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重点领域来开展立法,力求用法规制度引导、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要增强特色意识,立足市情立法。要立足于市情实际,深入分析立法需求,区分轻重缓急,突出立法重点,注重各方面制度的协调发展,努力使制定的法规更符合我市深化改革的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立得住、行得通、用得好。

三是要增强问题意识,用问题引领立法。要密切关注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对需要上升为法规制度层面的,及时启动立法,适时调整、规范和引导,使各项改革于法有据,避免盲目试错,降低改革成本,分担改革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为改革决策提供强大的民意基础和动力支持。

四是要增强民本意识,做到立法为民。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根本宗旨,立法工作要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从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五是要树立体系意识,维护法制统一。尊重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要确保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无论是先行先试,还是制度创新,都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

二、增强责任感,认真落实会五年立法规划

20xx年是本届市人大会的起始年,为了统筹安排本届任期内的立法工作,保证本届人大会立法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会根据立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长春市第十四届人大会五年立法规划(20xx)》。这个立法规划已经中共长春市委批准。我们要认真落实立法规划,确保市委批准的立法规划顺利实施。

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共有61件,其中比较成熟,拟提请会或者人代会审议通过的27件;需要抓紧工作,待成熟时提请审议的21件;立法条件尚不具备、需要调研论证的13件。这些立法规划项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推动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法规。如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统计管理条例、邮政条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等。

二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法规。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社会救助条例、住房保障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社区工作条例、养犬管理规定等。

三是促进资源节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公园条例、水土保持条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

四是推进城市基础建设,保障城市安全方面的法规。如地下空间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防震减灾条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

五是推进教育卫生发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法规。如精神卫生条例、学前教育管理条例、信息化促进条例、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等。

六是完善人大工作制度,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方面的法规。如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人大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人事任免办法等。

本着突出重点,急需先立的原则,会将城市绿化条例、防震减灾条例、邮政条例、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轨道交通条例、精神卫生条例纳入20xx年立法计划。同时,将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养犬管理规定、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条例、水土保持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条例、信息化促进条例、志愿服务事业促进条例、地下空间管理条例确定为20xx年的立法调研项目,为20xx的立法工作奠定基础。

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工作,是立法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搞好立法计划,是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是立法工作走向规范和成熟的重要标志。其作用就在于使立法工作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立法工作的盲目性和无序性。20xx年7月23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4次主任会议通过的《长春市人大会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对法规立项原则、条件、程序、项目调整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按照规定,立法计划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确定的,也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更改的。他虽然不是指令性计划,可以根据实际做出必要的调整,但是他同样具有严肃性,应当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我们出现过个别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计划后,又撤销的情况,同时,也出现过追加立法计划的情况。这说明,这样的立法项目,事先调查研究不够,准备工作不充分。需要今后特别加以注意。不是不可以变,而是应当尽量不变或者少变,否则,无论对立法项目的提出部门还是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来说,也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对人大会来说,都是不严肃的,立法的质量恐怕也难以保证。

会法工委要负责好会五年立法规划的协调落实工作,按照程序每年制定立法计划,协调和参与开展每年的立法调研工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要按照会五年立法规划,协调、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及时将符合立项条件的立法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按时完成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按时提请会会议审议。政府法制办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为政府和市人大会当好参谋助手,对会五年立法规划从全局的角度抓好落实,要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沟通协调,保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适时开展立法调研工作,适时将符合立项条件的立法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按时完成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按照序时进度广泛征求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及时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按时提请市人大会会议审议。有立法任务的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按照会五年立法规划精心、适时开展立法调研,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要切实做好法规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提请市人大会会议审议等各个重要环节的工作,确保落实。

三、树立新理念,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提高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的永恒主题。越是强调依法治国,越是要注重提高立法质量。我们要与时俱进,不断树立新理念,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使制定的法规能够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充分发挥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一)树立对立法负责的理念,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人大及其会是立法机关,理所当然要对立法负责,要在立法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要体现在立法的立项、起草、审议、通过的全过程。

一是要在法规立项中发挥主导作用。法规项目立不立、什么时间立、如何立,这种对立法时机、立法方向的把握,是立法的关键环节,也是立法主导性的第一道关口。我们要认真解决有时前期调研不充分、把关不严,从而被动接受立法项目、被动调整立法项目的问题。注意在项目的征集、调研、论证、筛选、确定各个环节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需要出发,按照突出重点、急需先立、调研先行、立改废并举的要求,科学确定立法项目。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要加强调研论证,特别注重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民意,严把法规项目准入关。

二是要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起草法规草案是立法最重要的环节,直接决定着法规的质量。我们要认真解决以往有时存在的重程序服务,轻实质介入的问题,在做好程序性服务工作的同时,更要实质介入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要坚持提前介入,从法规的论证、起草环节入手,与政府法制办和相关部门共同工作,全面了解和熟悉法规的主要内容、基本框架,跟踪了解掌握法规起草进度、存在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广泛听取意见。适时对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与起草部门共同研究法规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合法性和适当性。同时要防止部门强化权力、弱化或者推卸责任,避免因部门利益影响立法质量。。广泛深入的调研是立法的基础,我们要认真解决以往有时存在的听取各方面意见不够充分,过于依赖政府或者法规起草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问题,始终发挥人大及其会在调研过程中主导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四是要在法规草案审议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会在审议阶段,要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扬民主,着力解决立法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把握立法决策主导权。要通过引导委员深入审议、加大协调力度、做细做实基础工作以及建立有效的审议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增强对法规实质性内容的决策能力和水平,发挥会审议和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作用,有效解决法规案中管理职责权限、管理与执法机制等方面的矛盾。对于法规案审议中遇到的分歧意见较大、影响立法进度的难点问题,既要加大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力度,努力取得共识,又要勇于并善于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坚持原则、观点明确。涉及重大制度改革或者存在明显重大分歧意见时,主动向市委请示、汇报,所有法规二审前,都要将法规草案以及相关要点书面报送市委把关,确保法规质量。

五是要加强代表大会立法。在我市现行有效的85件地方性法规中,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只有2件。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法律法规案,不仅仅是程序上的要求,更是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加强代表大会立法,既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也有利于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推动解决立法重点难点问题,还有利于提升全社会对立法的关注度,从而促进更广泛地凝聚社会共识。今后,会将根据需要进一步加强代表大会的立法工作。

(二)树立精细化立法的理念,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实施情况表明,有些法律执行的效果不理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需要层层配套,有的配套法规偏离立法精神或法律原意,导致法律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影响法律的权威。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变粗放式立法为精细化立法,使法律规范更加明确具体。新一届全国人大会在精细化立法方面,已经给我们做出了表率。去年以来,全国人大会制定的旅游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修改的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充分体现了精细化立法的理念,赢得了广泛的好评。

本届市人大会特别重视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问题,明确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一定要管用、要有效,项目上是急需的或者必须的,内容上注重地方特色、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法规的主要条款能够细化的一定细化,防止执行中出现歧义,防止照抄照搬上位法的现象。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我们要切实把这些新的认识和理念落实好。

一是要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地方性法规多数是实施性的立法,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延伸、细化的补充。主要任务是依据本地实际情况,根据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需要,对上位法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对上位法没有充分考虑到的问题予以补充,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得到遵守和执行。我们应该在立法体例上有所改革,要防止立法“抄袭”和重复立法;要防止立法贪大求全、华而不实;不要“大而全”,而要“小而精”,需要几条就制定几条。我们还要完善立法技术,统一法规的体例、结构、用语,使规定更加准确、精炼、规范。我们要科学严密设计法规规范,对制度规定、行为规范和处罚幅度等进行细化,能具体就尽量具体,能明确就尽量明确。少一些原则性、宏观性、纲要性的条款,多一些细化、量化的规定。

二是要强化地方特色,重视创制性立法。有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重要标志。只有突出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规才有生命力,才能实现地方立法的初衷。地方立法必须从人民根本利益出发,敢于破除体制障碍,勇于触及社会管理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努力为深化改革留出空间,这就需要不断探索完善创制性立法,在创制性立法上有所突破。

三是要接地气,让法规条文长根,牢牢扎根于现实生活。要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结合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的选择调研方向,深入到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直接听取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要不断完善立法专题调研制度,设计好调研方案,采取召开相关管理者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民意调查问卷、随机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地了解真情、实情,掌握翔实、可信的第一手材料,并形成调研报告,为会审议及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三)树立立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张德江委员长指出,提高立法质量根本途径在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本届市人大会明确提出,要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体现在立法工作中,真正解决好立法“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使制定的法规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要牢固树立立法为民的理念,坚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科学立法,就是要求立法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同时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规律。一要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从法的功能角度明确政府管理边界,有所立、有所不立,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二要运用科学的立法方式。把立法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统筹兼顾立法前、中、后三个环节,适应不同立法需求和任务,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三要完善科学的法规起草机制。涉及到多个部门职责的法规,由政府法制部门或人大专门委员会牵头,组成法规起草班子进行起草;对一些理论性、专业性强的法规,可以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起草,也可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起草。四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做好立法工作。要拓展调查研究的深度,把基层、群众和相关领域作为立法调研重点,注重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调查了解情况,力求将事情的实际情况调查清楚,将问题的本质和规律把握准确,将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策研究透彻。

民主立法,就是要求立法真正反映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民主立法,一要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使各方面的意见和关切得到充分表达,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二要拓展公民有序参与途径。进一步健全完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机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对一些关系群众利益的法规草案,实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制度,重视网络民意表达,认真归纳整理分析,最大限度汇聚立法智慧。三要完善协商机制。广泛听取并认真对待各方面意见,包括不同意见,积极面对争议,充分尊重、合理吸收各种建设性意见建议。对于立法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商。

(四)树立立改废并重的理念,坚持维护法制统一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立法滞后问题。法规清理是维护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保证国家法律在地方的贯彻实施,及时清理、修订地方性法规,将成为我们今后工作的重点。截止目前,我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85件,其中修改过一次的有18件,修改过两次的11件,修改过三次以上的6件,从未修改过的50件。可见法规清理的工作任务还是比较重的。

今年,会正在组织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范围是公告施行五年以上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检查其合法性、衔接性、实效性,对上位法有新规定的,或者现规定的内容已不符合改革发展新要求、已经失去适用效力的法规有计划地进行清理。法工委已作出清理法规参考目录,共计53件。这次法规清理活动是多年来会首次自主安排法规清理工作,希望大家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我们要通过坚持立、改、废并重,维护上位法的权威,更好地使法规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通过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为打造民主、公平竞争、正义、和谐、安全的社会法治环境提供立法支持和法制保障。

(五)树立立行并重的理念,做好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工作

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认真解决过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重立法、轻执行的问题,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切实抓好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一是要做好立法宣传工作。我们要积极创新立法宣传工作机制,针对法规草案立项、起草、审议、通过等不同阶段,选准立法宣传时机,增强立法宣传的实效,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法规通过后的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和网站,采取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专访、发表文章、编写法规释义等形式,对法规第一时间作出说明和解读,使社会各方面正确理解立法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准确把握法规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避免对法规误读误导,为法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建立法律法规执行监督机制。会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在做好对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的同时,注意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执法检查。对实施一年以上的法规,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要进行执法检查,进一步推进法规的贯彻执行。对实施三年以上的法规要进行立法后评估。对上位法已发生变化,社会发展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法规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会每年都要安排地方性法规的检查、调研活动,执法部门要向会或者相关专门委员会做年度执法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是人大及其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要着力促进这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效。要防止有关部门以文件代替甚至改变法律法规,防止规章超越立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督促纠正,必要时要予以撤销,努力解决“法”出多门、政出多门的问题,保证法律体系科学和谐统一,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四、适应新形势,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立法干部队伍

加强立法机关和立法干部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高素质的立法工作人才,既是当前的紧迫需要,也是长远的战略任务。中央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着力培养一批国家级立法工作领军人才、专家级立法工作骨干人才以及素质优良的立法工作专业人才。”全国人大会计划用10 年左右时间,以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其他工作委员会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主体,打造法制人才高地,培养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特点突出、优势明显的立法工作人才队伍。我们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立法干部队伍。

(一)打造高素质立法干部队伍是立法工作的要求

立法活动是国家重要政治活动,立法工作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从事立法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作为立法工作者要对自己的责任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对待立法工作要高度重视、倍加珍惜。

首先,立法工作者的地位十分重要。法国哲学家卢梭曾经说过:“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其“非凡”并不是指他们能力非凡,而在于他们地位的“非凡”。我们必须知道,不是谁都有机会从事或者直接参与立法工作的,也不是每一个有机会从事或者直接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天生就具有了与之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既然我们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取得了参与地方立法这样“非凡”的地位,如果不具备与之相应的素质和能力,恐怕就辜负了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委托与期待。

其次,立法工作者的责任特别重大。指出,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国,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好国。也有人说,一项错误的立法的灾害性影响远远大于一次错误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因为相比较而言,执法者犯法,只是污染了水流,而立法者制定“恶法”,却是污染了水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立好法、立高质量的法、立管用的法,使法律制度有足够的权威,能够切实发挥作用。而这些正是我们立法工作者必须承担起来的重大责任。

第三,立法工作者的素质对立法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常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然而,事实上,法律却是由具体的人制定的,是由具体的立法机构起草、修改和审定的。因而立法者的素质决定着法律的生命力,立法者的法律经历、法律学识、法律修养、法律意识影响着法律的制定。而我们中的许多人都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如何使自己胜任立法工作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会要切实加强立法干部队伍建设

多年来,市人大会一直非常重视立法干部队伍建设问题,特别是换届以来,会进一步加强了包括法制委、法工委在内的各专门委员会和会办事机构的建设,调整人员,充实了新的骨干力量,及时建立了由181位法学专家、行业专家及富有地方立法工作经验的工作者组成的立法专家库,并从中选聘出18位立法顾问,今年,又适时将51位专家充实进立法专家库,为做好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省市人大会法工委还与吉林大学联合组建了立法研究中心,并于去年11月23日正式成立,为加强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和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新的平台。现在,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一支专兼职结合,具有良好素养,能够基本适应我市地方立法工作需要的立法干部队伍。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地表现在立法工作队伍偏弱,人员编制还不能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下一步,会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勤政廉洁的目标,高度重视、进一步抓好立法干部队伍的建设。要通过培训进修、基层调研、挂职锻炼、理论研讨、出国考察等多种途径,创造有利条件,大力提升立法工作队伍的政治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要全面规划立法工作队伍建设,主动向市委报告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情况,在市委的领导下,加强立法工作机构建设,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要完善立法工作人才选拔任用、激励保障等机制,为优秀立法工作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有利制度环境,对于队伍中政治坚定、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优秀人才要及时予以重用。

(三)努力争做合格的立法工作者

我们每一位立法工作者都要树立起强烈的责任意识,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以永不自满的进取精神,以临渊履冰的态度,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我,完善自我,不辱使命,做一名合格的立法工作者。

一是要政治过硬。立法是基本的政治活动,每一部法、每一项制度都与一定时期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的基本格局密切相关。坚定的政治立场、过硬的政治素质始终是对立法工作者第一位的要求。因此,立法工作者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紧紧围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宏伟目标,始终从政治高度思考和把握立法工作。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准确把握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意图,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转变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法律规范。要牢固树立党的宗旨观念,每制定一部法规,每废立一项制度,每修改一个条款,都要把它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上来观察,放到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上来思考,放到法律体系统一科学和谐上来审视,立足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统筹不同利益诉求,维护公平正义。

二是要立足实际。立法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它深深根植于实践的土壤之中,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如果没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没有对国情、民情全面、正确的把握,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就会与现实脱节,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有人说“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要对法律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立法工作者就必须深入到生活中去,时刻注意从鲜活的社会实践中汲取营养,考察与法律相关的经济、政治、文化、宗教等各方面的内容,积累丰富的社会经验,还要与人民群众多接触,了解人民群众的诉求,以更加宽广的视野看待立法工作,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推进立法工作。

三是要精通业务。立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领域,良好的专业素养对于立法工作至关重要,没有足够的专业水准,则难以胜任这项工作。而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面对现代社会的立法工作,任何人都可能会在许多时候感到能力不足。要努力钻研业务,勤学善思,广博地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行政管理、市场经济、科技、历史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自觉提高业务素质,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和法律水平,为立法工作打牢专业功底、提升理论素养。要学以致用,善于将所学知识运用于立法实践,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常学不懈,常学常新。

多年来,市人大会的立法工作得到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得到了全体立法顾问、立法专家等专业人才的鼎力帮助,得到了全体市人大代表和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得到了各 县市区人大会的密切配合,更得到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的悉心指导。在此,我代表会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志们,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完成五年立法规划的新任务摆在我们面前。让我们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开创长春改革发展的新局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人大立法工作会议讲话 第2篇

今天,市人大会在这里召开全市立法工作会议,全面回顾和总结过去5年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经验,部署今后5年立法规划。这次会议很重要,开得也很及时,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市今后一段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

去年,我市立法工作紧紧围绕申心,服务大局,大胆探索,努力实践,取得了可喜成绩。一是立法计划落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4件;发布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6件;为了适应入世需要,市政府还对过去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604件,修订7件。二是立法重点突出。围绕入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认真开展法规规章清理和修订;出台的法规规章重点反映改革开放进程,肯定改革开放成果,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在我市的顺利实施,高度关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市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立法项目,解决了一些改革、发展、稳定申的难点、热点问题。三是立法质量明显提高。在立法工作中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严格按《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加大起草过程中的协调力度,注意克服部门利益,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市人大会的高度重视、指导和支持是分不开的,每一件法规在起草阶段,人大会领导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都提前介入,给予具体指导。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一贯重视立法工作并对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给予指导的市人大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xx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国内、国际形势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同时也对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促进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臵,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证政府高效运转,树立政府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意义十分重大。下面我就贯彻落实s年立法规划、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围绕大局,突出特色,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立法工作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政府立法应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以服务大局、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为重点,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积极稳妥地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为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统筹考虑立法项目,突出立法重点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经济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参与全球竞争。经济结构随之发生剧烈变化,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明显加快,利益调整带来的深层次问题日渐突出,经济成分日益多元化,迫切需要加快立法步伐,用法律法规来调节、规范社会事务和公共行为。因此,政府立法工作要始终把握大局,着眼未来,围绕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关注民生、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等重大问题,统筹规划,科学组织,注意始终与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相衔接、相配套,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及事关国计民生的突出问题。决不能满足于当传话筒、二传手,上面有什么法,我们就搞什么法。今年要把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推进城市环境创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政府行为、实施“科教兴市”和“开放先导”战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力争立足武汉实际,把握内在规律,突出武汉特色。

(二)政府立法要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立法工作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重在转变政府职能,克服部门利益,规范市场秩序,其正达到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目的。要通过立法,将政府职能定位在对市场依法监智、调节和服务上,减少行政审批,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木。因此,我们要着重研究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政府与企业、政府智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改变那种重审批、轻监督,重管理、轻服务,重职能、轻义务,重制裁、轻保护,重行政命令、轻合同约定的现象,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管理和自律的职能交给人民群众和中介组织,把经营杈和投资决策杈交给市场主体,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依法调节、社会智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绝对不能借立法把政府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现在确有少数部门在立法过程中热衷于扩大部门职杈、增设机构编制、增加收费项目、强化经济处罚。这与市场经济相冲突,与政府部门职责相背离,与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相违背,与改善市场经济环境不合拍。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首先要改善法制环境,强化全心为民的宗旨意识,立足有利于群众,方便于基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绝不能人为的随意提高市场准入条件,抬高市场准入门槛,摘一些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要从源头上把好关,通过立法,分清政府、部门、经济组织的各自职责,营造出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保证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为我市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服好务。

(三)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维护法制的统一

改革开放二十年未,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政府的职能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原有的一些法规、规章,从现在来看,有的历史任务已完成,有的甚至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因此,要与时俱进,坚持立修并重,在抓好新的立法项目同时,要注重对原来制定的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尤其妥对那些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与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相违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该修改的要及时修改,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该完善的要尽快完善。

二、创新机制,完善程序,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十六大报告把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列入我国法制建设重要议事日程,提到重要的战略地位,我们应当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进立法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一)要深入研究,把握规律

立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特别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政府立法工作面临着许多新课题和新挑战。因此,妥顺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立法方式,提高立法质量。要认真学习、贯彻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对立法项目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定具体计划,并严格按程序运作,注意防止有章不循、主观随意的做法。尤其妥加强深入调查研究,对每个法规和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和重大措施,特别是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机制要作深入探讨和研究,不能就事论事,更不能为完成任务而敷衍塞责。要在深入调查研究上下其功夫,把典型调查和全面分析结合起来,把局部经验和全局工作结合起来,准确把握内在规律,通过总结、实践、研究、提炼、上升法规规章中来,指导和推动全面工作。

(二)要民主透明,科学立法

社会主义法制是从根木上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因此,在立法实践中,要创新立法机制,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群众有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深入基层,贴近实际,反映民情,代表民意。要实行开门立法,增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公开性和透明性"要有组织、有计划地举办一些立法调研会、听证会、论证会,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基层的呼声。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和作用,有些立法课题在起草阶段可以先交给他们,让他们拿方案、提措施。对涉及重大问题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主动与专家学者共同调研,共同起草,群策群力,集思广益,相互启迪,相互借鉴,提高质量。也要注意选择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通过报刊、网络公开征求意见,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真正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拥护不拥护、群众高兴不高兴,作为我们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

(三)要完善立法程序,严把质量关

规范立法程序,严把起草、审修质量关,是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政府部门在起草立法草案时,要深入调查研究,认莫倾听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能交又的问题,要主动做好沟通和交流,切实把好起草关。政府法制办要进一步发挥政府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加大协调力度,增强法律权威性。在审修时,要全面征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广泛借鉴外地城市、国外的先进作法,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切实把好审修关。同时,立法中要主动争取市人大会的支持与指导。起草法规,要主动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提前介入,组成精干的起草工作专班,提高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起草规章,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大会汇报,争取支持与指导。

三、加强领导,优化队伍,为做好立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政府立法工作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在新的历史时期,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市委、市人大会、市政府对立法工作非常重视,人民群众对地方出台法规政策要求很高。为此,必须加强领导,优化人员结构,提高立法队伍素质,为做好立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一)要加强领导,强化立法责任

立法工作,涉及全局,影响深远,政府各部门领导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全局意识,把立法工作作为木部门的重要任务,列入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智领导配合抓、法制部门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根据木部门的起草任务,组织精干的起草班子,井做到时间落实、责任落实、保障落实。在起草过程中,要把提高质量放在首位,端正立法指导思想,树立立法为民的意识。同时,要转变过去固有的思维模式,不要一提到加强管理,就想到行政审批。行政审批不是万能的,对行政机关而吉,t并不是唯一的行政售理方式。另外,起草部门对立法项目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确立的重大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要作深入细致的调研、论证。要广开起草过程中的民主渠道,广泛听取管理相对人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涉及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深入调研,主动协调,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作出科学决策。除认真完成起草工作外,起草部门还应当积极配合法制办做好立法项目送审后的审查修改工作。要强化立法工作责任制,坚持谁起草、谁负责;谁把关、谁主智、谁负责,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把好质量关。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对于立法中出现的问题,影响全局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责任。

(二)要完善结构,提高立法水平

一个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是搞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保证。要大力加强法制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教育干部职工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奉献意识,增强事业心、责任感。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全面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现代法律、现代科技、经济智理知识,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努力使自己成为既讲政治,又懂经济、懂法律;既掌握中国的法律、法规,又熟悉外国法律法规和成功经验;既精通各部门的专业知识,又熟悉相关部门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立法人员的培训,组织立法人员到外地学习考查,不断开阔视野,提高立法水平。政府法制办应多组织一些立法培训、立法研讨活动,主动为立法人员提供一些交流、探讨的机会,不断提高他们科学判断事物发展规律的能力和应对复杂问题的统筹、协调、处理的能力及驾驭市场经济、总揽全局的能力。

(三)要加强监督,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工作是一项艰苦而又细致的工作,需要有默默奉献、廉洁自律、求其务实的精神,因此,政府各部门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甘于清贫,乐于奉献。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力求公正、公平,注意处理好法与利、法与义、法与情、法与杈的关系,深入研究,准确把关,依法协调,严格监管;同时要建立健全立法工作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增强立法工作的权威性,维护法律的尊严,提高立法质量。

人大立法工作会议讲话 第3篇

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圆满完成了预定的各项任务。代表们以优良的作风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参加大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为浙江改革发展献计献策。所有与会同志和大会服务人员坚持勤俭节约,严守各项纪律,大会自始至终风清气正、庄重高效,生动展现了教育实践活动以来的新风新貌。这次大会开得很成功,达到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鼓舞干劲、凝聚力量的目的。在此,我谨代表省委和大会主席团,向全体代表和与会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各位代表、同志们!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本次大会批准的各项报告,进一步把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分解到今年的各项目标任务中,细化到今年的具体举措中。现在,军令状已经立下,集结号已经吹响,发令枪也已打出,关键是要以过硬的作风、饱满的精神状态,认真贯彻大会的精神,狠抓工作任务的落实,努力实现大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一,顺应时代潮流,高举改革大旗。改革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顺应了历史发展大势,顺应了时代进步潮流,顺应了广大群众期盼,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改革大旗的重要宣示。这次省人代会,通过法定程序,把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全面深化改革的大任,已经历史地落到我们身上。担当历史重任,肩负时代使命,我们义不容辞、责无旁贷。我们要做改革的倡导者、拥护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做到入脑入耳入心,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自觉支持改革,不利于改革的话不说,不利于改革的事不做,竭尽全力拥护改革。我们要做改革的引领者、先行者,顺势而为、乘势而上,大胆解放思想、勇于先行先试,以思想上的“熔化坚冰”,化为行动上的“突出重围”,以自我革命精神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努力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我们要做改革的实践者、推动者,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拿出“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韧劲,“逢山开路、遇水搭桥”的闯劲,“啃硬骨头、涉深水滩”的干劲,大力推进既定改革举措的实施,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第二,立足浙江实践,谋划改革大计。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是历届省领导班子带领全省人民持续接力、共同奋斗的结果。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是系统工程、接力赛事。我们要持续深入地实施“八八战略”,在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的具体实践中,在推进“五水共治”、“五措并举”的具体任务中,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改革不能凭空想象,更不能坐而论道。改革需要智慧,更需要行动;改革需要谋划设计,更需要具体实践。我们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吃透上情、把握下情,区分情况、稳扎稳打,注重改革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正确、准确、有序、协调地推进改革,实干、苦干、拼命干,不断开创我省改革发展新局面。

第三,着眼现代治理,服务改革大局。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力的集中体现。我们推进改革实践,必须充分发挥制度的引领性、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诞生60周年,省委将召开全省人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新时期的人大工作,在新的起点上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要开展对现行地方性法规的梳理,加快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从法律制度上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要按照“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要求,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制度,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完善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工作机制,完善适时作出决议决定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人大工作实效。总的就是要通过人大工作的丰富实践,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根本制度保障。

第四,依靠全省人民,共创改革大业。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力量源泉。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推动改革。要巩固和扩大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善作善成抓好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与全省人民心心相印、与全省人民同甘共苦、与全省人民团结奋斗。要坚持群众观点,站稳群众立场,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涉及改革的重大问题,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谋划改革思路、制定改革举措、推进改革进程,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省人民。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基层实践经验,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改革上来,同人民群众一道把改革事业推向前进。各级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植根人民,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忠实代表,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支持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通过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更好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组织群众,为改革奠定更为扎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各位代表、同志们!

人大立法工作会议讲话 第4篇

今天,市人大常委会在这里召开我市地方性法规清理暨立法工作会议,主要是对这次的法规清理工作和今年立法计划的实施工作进行一次动员和部署,目的是希望各部门、各单位能够高度重视,确保法规清理工作和立法计划顺利完成。刚才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同志就这次法规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指导原则、范围、任务分工及实施步骤等内

容作了详细的说明,法规工作室副主任同志介绍了今年立法计划的编制情况,市政府副市长同志代表市政府对做好法规清理工作和立法计划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我都表示赞同。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1986年地方组织法赋予省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24年间,我市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102件,修改地方性法规50件次,废止地方性法规19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有84件,这些法规有力促进了我市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和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我市的部分地方性法规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有的因为制定时间较早,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的因为上位法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衔接、配套;还有的由于操作性不强,出现了法规虚置现象。因此,在认真研究制定新法规的同时,适时进行法规清理工作,及时修改、废止那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是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细化、补充功能,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统一、和谐的内在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年对市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对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法规予以修改或废止。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首先,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是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国家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指出,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目标,“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努力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王兆国副委员长也指出,各地方应按照吴邦国委员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署,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清理工作。李建国副委员长在第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对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清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对清理工作作了具体部署。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是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进行法律清理工作之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法律体系科学统一和谐,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完善和优化我国的法治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次,清理地方性法规,是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两型社会”建设和自主创新的实际需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承担着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建设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东湖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重大国家发展战略任务。面对这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必须要充分发挥综合优势,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必须要推进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必须要有法律制度的推动和保障。这次法规清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着力消除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的制度性障碍,解决法规中影响和制约“两型社会”建设、影响和制约自主创新、影响和制约发展方式转变的突出问题,通过修改、完善具体的法律制度,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改革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因此,做好法规清理工作,对于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我市新一轮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时完成法规清理工作

法规清理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立法的整体质量。前些年,随着国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几次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相继修改和废止了一批地方性法规,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推动了我市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较前几次法规清理而言,这次法规清理工作面广量大,综合性更强,要求更高,任务更重。各责任单位要本着对工作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把法规清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工作日程。要按照统一部署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周密安排,明确责任,认真研究本

部门执行或者与本部门有关的现行地方性法规,按期提出处理意见,圆满完成清理任务。

一是要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责任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本部门清理工作的责任人。把法规清理工作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机统一起来,认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力量,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清理法规数量

多、任务重的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处室和人员,真正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责任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二是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要把清理重点放在早期制定的与“两型社会”建设和自主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明显不适应,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以及法规之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上。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确保在今年上半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是要结合评估,认真研究。,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1986-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79件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评估。有关各方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了评估工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家评估团队向常委会提交了评估报告,市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评估报告进行了研究,分别征求对口部门的意见,对评估的法规逐件提出处理意见。这次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将法规评估的意见建议作为法规清理的重要参考,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清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市人大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做到互相支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有的法规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或工作,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市政府法制办要履行好政府系统清理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责,掌握市政府各部门清理工作的全面情况,积极协助市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市政府有关责任单位的清理情况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需要提出废止、修改意见的,要与市政府法制办共同研究。市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按照清理工作方案的分工,做好组织工作,协调好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要做好综合协调、统一审查等综合性工作,并与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及市政府法制办做好会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五是要分步实施,狠抓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方案已明确了各个阶段的时间要求和任务分工。为确保按时完成,市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分头审查时间应尽可能提前,要有足够的时间来讨论论证,使各方面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清理工作要在今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提出清理方案。对需要废止或者修改量不大的法规,要在年底以前完成集中修改和废止的相关工作;其他的,根据情况列入以后的立法计划,适时安排修改。

三、扎实工作,科学推进,确保今年立法计划的落实

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开展集中的全面清理,是今年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还要组织实施好常委会立法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项目,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立法计划的圆满完成。这里,我强调几点。

一是要加强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法规草案的质量如何,对于立法质量关系很大。承担法规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要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完善起草工作机制,做到“任务落实、时间落实、组织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按时保质提出法规草案。法规草案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有关单位要将草案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征求意见,并对草案的焦点、难点问题以及处理情况等予以说明。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法规工作室要提前介入,参与政府部门的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建议。要加强起草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工作。凡法规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职责的,起草单位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认真征求意见。要将重大问题解决在起草、协调环节,解决在审议之前,为常委会顺利审议法规草案创造条件。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把好法规草案的初审关,发现法规草案质量不高、不够成熟的,不要急于提交常委会,要认真进行调研、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有重大分歧的法规草案,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由起草单位认真研究解决。

二是要改进立法调研方式。起草和审议单位要将调研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立法调研要贴近实际、贴近问题、贴近群众。要增强调研活动的针对性,加强对法规中的重点、难点、专业问题进行调研。要全面、深入、广泛听取意见,多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尤其是要多听取法规草案所涉及的利益群体的意见。要根据调研内容和调研目的,选择合适的调研形式,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应协调配合,组织好立法调研论证,对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制度以及具体条款等一并予以考查,提高调研论证的效率。常委会组成人员尤其是专职委员应当带头参与立法调研,通过各种形式,将立法调研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参加,熟悉有关情况,把握社情民意,提高法规的审议质量。

三是要建立健全公开征求意见的机制。要进一步拓宽法规征求意见的渠道,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征求意见的机制,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更加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也可以委托区人大、专业组织、利益群体等征求意见,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关系人的意见。今后,原则上法规草案都应该向社会公开。法规草案一审后,一般都要在市人大网站上征求意见,重要法规草案要在《长江日报》上征求意见。在公开的渠道和形式上,还可考虑同时在本地区发行量大的报纸、点击率高的网站上征求意见,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发布相关信息,方便群众了解立法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在公布的内容上,既可以是法规草案全文,也可以是法规草案摘要,还可以针对法规草案提出几个问题征求意见。在法规草案公布的同时,可考虑以多种形式介绍法规草案的起草背景,使社会公众对法规草案增进了解和认识,引导公众参与讨论提出意见。

四是要努力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补充,应当采取“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方式,从起草法规入手,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在法规的实体性内容方面,对管理主体的职权、责任要界定清晰,避免职权交叉和执法扯皮。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具体明确。在法规的程序性规定方面,要更严格地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科学合理地设置行政程序,保证行政行为符合自然公正原则,有效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信任。要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制度,保证行政相对人获得通知、陈述、抗辩、申请等程序性权利,为公民实现实体权利提供便利。在法规的授权性规定方面,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授权其他主体制定具体办法。即使要授权,也应该严格限制被授权的主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以及制定的时间等要求。

五是要重视立法调研项目的调研工作。今年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了14件调研项目,这些调研项目和立法项目一样都是当年要完成的立法工作任务。这些项目对于保证明年立法计划的顺利编制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为明年的立法做准备、打基础。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立法调研项目,加强立法调研。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将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的调研工作作为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内容,集中精力搞好调查研究,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年底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是否列入明年立法计划的意见。对立法条件成熟的调研项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转列为今年的立法项目,依照立法程序提请常委会审议。

人大工作会议讲话 第5篇

这次全市人大工作会议,是市委专题研究人大工作的一次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省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xx年换届以来全市的人大工作,研究部署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进人大工作创新发展,为建设法治上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和法治保证。刚才,信州区、万年县、德兴市3名同志作了交流发言,承祖市长和跃岭主任分别作了讲话,都讲得很好、很到位,我完全同意。

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特别是20xx年换届以来,全市各级党委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有力支持和保证了人大及其会依法履行职责。市、县两级政府和“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决议,诚恳办理代表建议意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各级各部门自觉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真学习贯彻宪法法律,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在全社会形成了关心支持人大工作的良好氛围。全市各级人大及其会在党的领导下,始终坚持正确方向,监督工作更加有力,重大事项决定及人事任免依法有序,各级人大代表、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干部履职能力明显提高,人大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健全,有力促进了全市民主法治建设,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委,向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市人大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亲切的问候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20xx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对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深入学习贯彻习重要讲话精神,研究出台了《关于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实施意见》,对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下面,我就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要精神,进一步推动新形势下我市人大工作创新发展,讲几点意见。

一、深刻领会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确方向

20xx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系统总结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0年来取得的重要成就和成功经验,科学阐释了这一制度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深刻揭示了坚持这一制度对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了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根本要求和重点任务。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内涵丰富,为我们在新形势下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提供了行动指南。去年12月15日,省委强卫书记在全省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全省上下要始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不断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特征、地位作用的认识,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积极为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创造良好条件。强书记的讲话,紧密结合我省人大工作实际,既有理论的高度,又有实践的深度,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实践性、指导性。全市上下要深入学习贯彻习和省委强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上来。

第一,深刻认识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必然性和科学性。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来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做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对此,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必然性,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具体体现,作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和宝贵经验。指出,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习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四个必须”的要求,即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做主,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我们一定要从“四个必须”的要求中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深刻认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努力方向,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康发展、持续提升。

第三,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途径。在讲话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六个坚持、六个防止”的要求:一是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防止出现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现象;二是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三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切实防止出现党争纷沓、相互倾轧的现象;四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防止出现民族隔阂、民族冲突的现象;五是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六是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和原则,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这些重要论述,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规律的深刻总结,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制度理论的新发展新成果。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组织体系的“基石”,国家各方面制度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由人民代表大会创制和构建,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都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来推进。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新发展,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根本性的牵引作用。就地方来讲,我们要对地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有效治理,就必须适应时代变化,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加快构建起科学的地方法规体系、高效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体系。

第四,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人民是主体,是力量源泉。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体会得最具体,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人民群众的愿望呼声了解得最深入。我们要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面推进改革与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将改革决策同依法决策结合起来,做到凡属于重大改革都于法有据,为改革提供可靠依据;另一方面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依法治国的关键,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真正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坚实政治保障。

二、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不断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当前,上饶正处于“爬坡过坎、攻坚转型”的关键期。为落实省委“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战略部署,市委确立了把上饶打造成四省交界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和江西绿色崛起重要增长极的战略目标。为此,全市各级人大及其会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大局的中心任务,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凝聚起推动上饶发展的强大正能量,把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一,要在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上有新进展。新《立法法》赋予了设区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权。市人大及其会要主动适应法治建设的新要求、新常态,积极探索建立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承接好地方立法的各项工作。要将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反对为立而立,坚持问题导向、开门立法,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能管用。要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深入开展立法协商,注意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立法诉求,完善民意采纳机制和立法咨询制度,增强立法的民意基础和认同基础,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及其会开展的立法工作,主动做好法规草案起草调研、法规配套实施细则制定等基础性工作。

第二,要在增强监督实效上有新举措。对“一府两院”依法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责。各级人大会要围绕中心工作,每年选择若干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重点有计划地加强监督。要顺应民意取向,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民生工作的监督力度,尤其要继续坚持人大代表集中视察重大重点项目机制,推动包括民生工程在内的重大重点项目落到实处。要加强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健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机制,督促政府严格预算执行,推进预算公开。审查预算草案,应当对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是否适当等进行重点审查。要加强对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健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工作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积极探索通过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监督,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切实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解决问题。“一府两院”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会的监督,积极配合人大会开展的各项履职活动,认真研究处理人大会审议意见,并抓好落实整改。政府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会的依法监督。

第三,要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上有新成效。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最根本的职权,最能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本质特征。各级党委要增强依法执政观念,善于把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人大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各级人大及其会要把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依法认真负责地作出决议、决定。要把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列入重大事项范围。要切实维护人大及其会决议决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凡人大及其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执行。“一府两院”应切实落实重大事项向同级人大报告制度,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向本级人大或者其会报告,对涉及立法的重要改革方案、超过一定数额的政府举债等重大事项,应提请同级人大或者其会审议决定。

第四,要在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上有新提高。要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确保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的干部选得上。提名机关要及时向人大会党组通报党委人事安排的意图和被推荐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听取意见。要坚持任免事项说明、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前表态发言等制度,使人大会组成人员更加深入地了解人选情况,保障民主权利的行使。要进一步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增强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要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机制,积极探索人大选举任免人员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各级人大及其会要认真实现党委意图,特别是人大会组成人员和党员人大代表,要切实增强党性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贯彻执行党的决策和决定,带头宣传党的主张和意图,正确反映人民群众意愿,保证党的组织路线得到贯彻执行。

第五,要在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上有新突破。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分布在社会各个阶层,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血肉联系。各级人大及其会要建立健全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完善社情民意收集分析工作机制;要加强代表联络机构、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参与代表联络站活动,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挥代表在联系群众、汇聚民意、服务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组织好代表学习培训、视察、专题调研、列席人大会会议等活动,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探索建立代表履职监督和激励机制、代表述职制度,组织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政府和有关方面要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条件,有效保障代表活动经费,逐步建立代表履职补助制度。代表所在单位要落实代表履职时间、经济待遇和经费保障。

各级人大及其会要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作为支持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关键环节,强化对议案建议办理单位承诺事项落实的跟踪问效,开展办理工作满意度测评,切实提高议案建议所涉问题的解决率。“一府两院”应将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和落实情况纳入承办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严格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和“一把手”责任制,切实解决重答复、轻落实的问题,提升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整体水平。

三、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为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提供根本保证

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依法履职,是各级党委的重要职责,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保证。全市各级党委要采取有力措施,营造良好条件,全力支持人大及其会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作用。

第一,要更加完善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制度要求。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从坚持和完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出发,谋划推进和研究部署人大工作,把人大工作纳入全局统一部署、统一谋划、统一推进,定期听取人大专题工作汇报,及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人大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保障。要充分发挥人大会党组的重要作用,善于通过人大党组实施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及时向同级人大会党组通报重大事项和重要人事安排。推荐人大会委员、人大专委会成员、人大代表人选,以及下级人大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要事先听取人大会党组意见。要畅通人大和党委政府联系渠道,坚持重大决策、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及时向人大和人大代表通报制度,及时听取人大和人大代表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人大会党组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人大工作的始终,紧紧围绕市委的中心工作和全市工作大局确定人大工作重点,确保人大工作与市委的中心工作同心同向。

第二,要更加有效地推动人大加强自身建设。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大会的思想建设、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努力使人大会的人员构成、机构设置、工作条件与担负的责任和任务相适应。要适应立法工作和人大职能需要,为市人大设立法制委员会,市人大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积极创造条件,为市、县(市、区)人大机关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数。要重视优化人大会组成人员的结构,逐步将专职组成人员比例提高到60%以上。要把人大干部培养使用纳入整个党政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规划,保持人大干部队伍老中青梯次结构。要把人大作为培养干部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的重要基地,注重选拔一定数量政治素质好、法治观念强、工作能力优的人大干部到党政司法机关任职。要配强乡镇、街道的人大干部,支持基层人大依法履职,不断提升基层人大工作水平。各级人大及其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理论武装,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高素质人大干部队伍。

第三,要更加努力营造人大工作良好环境。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理念,自觉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把人大制度理论和宪法法律纳入各级党组织学习的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的必修课程,党委宣传部门、新闻舆论单位要把宪法、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纳入宣传工作总体部署,创新思路理念,拓展方式方法,增强人大工作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人大工作的影响力、知晓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适当考虑人大的需要,从体制机制、机构设置、基础设施等方面加大建设力度,为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创造良好条件。

人大立法工作会议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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