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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种类分析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浅谈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种类分析(精选4篇)

浅谈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种类分析 第1篇

浅谈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种类分析—高继

发布人:高

浏览次 发布时间:2012-10-10

数:14 9:35: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创新检察工作机制,完善法律监督制度过程中,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办案监督,制订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按照“三步走”的计划、“全部、全面、全程”的要求,该规定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固定证据并遏制翻供、强化讯问监督并保护干警不受诬告陷害”方面取得成效,很好的维护了检察机关执法的公平公正和塑造了检察干警文明办案的形象,但也在总结中清醒的认识到问题和困难,包括讯问录音录像证据效果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据方面特别是其归属种类如今仍存在很大争议,有待理清,对此笔者从证件学理论方面进行研究分析。

一、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具有客观性

同步录音录像并不是犯罪现场的实况录制,但从时空上都直观真实反映了讯问的全部活动和细节,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所包含的证据内容和它的表现形式都体现了客观性的特点。首先,资料信息内容是客观的。在时间上能保证对讯问活动的全过程录制。录制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询问场所开始,以被询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按手印结束后停止。除此之外规定摄制画面应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录制人员应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签字确认后在场对录音、录像原件进行封存。这些举措能最大的满足时间上连续不间断的全程要求,在空间上能保证讯问活动的全景观录制。其次,资料信息的表现形式客观。运用多媒体示证可以直观、完全的保全证据的本来面貌,使公诉人的整个举证活动环环相扣,公诉效果得以增强,与其类似,存储于一定记录介质通常是光盘上的同步录音录像信息,是可以借助一定的科技设备如多媒体示证的放映为诉讼参与人所感知,并且因不仅用思想内容来证明其对象,还因其以原声、原貌可重复再现的形式让诉讼参与者和观众再次借助设备亲临讯问现场,达到一种百闻不如一见的说服效果。

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具有相关性。

证据的相关性指的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相关性容易识别,却不容易描述。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伴随着证明对象和目的的变化其证据种类也相应调适,其证据种类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与视听资料和言辞证据之间。视听资料的概念最为抽象和模糊,学者对有关视听资料的概念表述,据查证有十余种。但相关和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其范围,而其关联性的探讨之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分类却更有价值,因此引出如下定义:“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存储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该定义突出了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存储和最终表达重现的,必须客观反映与案件“时间上同步、在空间上共存”的连续的片段。所以当它在证明案情时,有三条理由可以说明同步录音录像不是视听资料。其一,时间上同步,这要求最为视听资料的音像资料原件在时间上产生与诉讼开始之前,介质中存储的信息也一定是案发正当时的音像反映。如前客观性中所述,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是在案发后诉讼中的讯问阶段,通过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放映也间接能与案件事实建立内在的关联,但这并非视听资料证据而恰是言辞证据属性的关联性。其二,空间上同构,要求视听资料反映的内容是犯罪嫌疑人所处环境的反映,或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现场的同一空间,或是不在案发现场的另一空间。而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按照规定主要集中于看守所、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的讯问室,另一种处于神秘而封闭的空间中进行的侦查活动,不能通过反映案发现场实况、犯罪主体所处空间环境及残留的声音痕迹来直接证明案情的实质要件。其三,证明对象不同,主体不尽一致,视听资料不论是当事人自备还是第三方拍摄或监控所存留耳朵记载,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一般多属私录,又因其与国家秘密和政治稳定纠缠,通常较难牵扯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的科技侦查的介入。同步录音录像作为最高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中的最重要举措,强调审录分离的原则,制作主体一般是检察技术人员,例外是其他检察人员,但都是行使侦查协作的职责,属于公权力录制的范畴。显然这个区别并不显著,但从制作主体的制作意图来看,视听资料或为蓄意准备或为无意间拍摄后而主要被用于证明案情实体相关性。

如上相关性所述,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证明案件事实不是视听资料。证据相关性也即证明力的有无强弱,在其他六种法定证据形式中,从时间上排除物证、书证,从空间上排除勘验、检察笔录,从主体资格上排除鉴定结论,从检察机关对录制范围的限定排除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那么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是证据或者归属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种证据种类,笔者支持后者。如上客观性所述,同步录音录像能重现讯问现场活动和细节,也能通过讯问内容与案件建立实质性的直接关联,并且具有客观准确、形象动态等特征,在表达力上较笔录的证明力更强些。但本质上音像同步录较笔录虽然具有细节优势,其反映的实体内容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言辞内容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言辞内容对证据体系建筑所起的骨架支撑作用,也即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当属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种证据种类。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具有合法性。合法性不是证据的内在属性,但却是某一证据容许被采纳的又一项资格标准,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和程序合法。

其一,主题上合法,就是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以合理方式采集。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按照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委托看守所录制的情况,但通常在案件的管辖范围内都不会超越其权限。

其二,形式上合法,就是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七个证据种类才能被纳入诉讼环节。如上文相关性所述,在证明案件事实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作为犯罪嫌疑人陈述和辩解这一证据种类,提起公诉后将变成被告人陈述和辩解。同时上文分析主要集中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当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用于证明另一案件事实的时候,其证据形式也可以转化为证人证言或视听资料。

其三,程序上合法,就是证据的手机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双录规定由最高检委会通过,无论是视其为检察解释还是内部规定,如果检察机关能够结合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建设规范严格加以遵守,那么在制度上是可以保障取得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程序合法。双录规定已经试行七年仍在试行,但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和完善,各种解释也不断对双录规定进行修正,比如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进行,这相当于对双录规定进行了修正,排除了原先规定有法定情形的例外,明确在押情形时一律在羁押所在看守所进行,对加重在押犯罪嫌疑人保护的过程中保障了取证行为的合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一种不稳定的证据形式。在证明案件主要实体事实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一证据种类,在证明案件程序性事实如讯问程序合法当属视听资料,在证明案件时而连带出的其他案件时,如其证明攀供线索被采纳应属于证人证言,如其证明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或者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系办案人员所致而被采纳应属于视听资料。

浅谈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种类分析 第2篇

一、当

前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办案人员思想认识尚不适应规范化要求。一些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作用的认识存在误区:一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万能。认为案件只要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就高枕无忧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不重视或者重视不够。二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无用。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会成为侦查过程的累赘,过多的精力投入在录音录像上不仅会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于是,一些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操作不规范,导致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

2、侦查人员笔录制作能力尚未适应工作需要。目前许多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有差异,如说得多记得少或记得多说得少,有的还出现了重大分歧。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犯罪嫌疑人表述能力差,讲话逻辑性不强,条理不清,使得记录很费劲;二是记录人员对案件情况不了解、整体把握不够,书写时速度慢、归纳整理能力较差等。

3、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行为举止不规范。由于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间较短,一些侦查人员未能及时转变传统方式下的讯问作风,存在着装随意、举止随意、言语不规范等现象。

4、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侦查人员替代比较普遍。由于缺乏技术人员编制,引进的专业人士又少,难以满足办案工作需要,有时只好由侦查人员自行摄录。

5、检察机关办案硬件设施配套尚不能完全适应同步录音录像的需要。现行的摄录设备配置多为组合配置,系统的稳定性、清晰度、灵敏度远不能适应工作要求,音响效果较差。一旦系统出错或更换光盘操作出错,光盘内所录取内容就不能达到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要求。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执法理念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要求的执法理念有一定的差距。一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很少、突破能力不高,使得在办案时急于求成,总希望能办成窝案、串案。在这种理念的驱动下,大家往往不会太注意执法行为的规范。

2、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初衷、精髓,侦查人员认识不到位,理解不透彻。因为有不少侦查人员在理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个规定时,片面地、主观地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个规定就是“卡”侦查人员,是给侦查人员出难题。

3、侦查人员专业水平不够。因为绝大部分的侦查人员没有受过专业侦查技能的学习,造成对犯罪侦查缺乏深厚的功底,初查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要求。

4、经费紧张,重视不够。基层检察院经费紧张的状况比较普遍,导致审讯、监控设备缺乏、老化。

三、对策及建议

1、领导重视,办案人员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是正确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关键,同时也是帮助办案人员消除畏惧心理的良药。如果只有领导重视,办案人员不提高认识,执法规范将难以得到正确执行;如果只有办案人员提高认识,而领导不重视,那仍然不能达到执法规范的正确执行。所以领导的重视和办案人员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是相辅相成的。

2、政府重视、财政支持,多方面解决经费问题。要让政府相关领导了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和价值,从思想上给以重视,再经费上给以支持。

3、引进法律和侦查方面的专业人才。只有多引进法律、侦查方面的专业人才,才能让大家尽快适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4、从细节着手,强化和细化初查。一要对获取的各种涉案信息进行系统分析,有成案可能的重点线索详细收集相关信息资料,选准讯问的突破口,夯实外围。二是每次讯问前熟悉此次讯问需要的各种材料,牢记在讯问过程中应该告知的各种事项。

浅谈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种类分析 第3篇

关键词: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属性,规范

一、引言

自从2006年我国颁布侦查讯问全过程都需要录音录像的法律规范文件之后,侦查讯问证人或嫌疑人的全过程录音录像在证据方面有着显著的应用意义。我国相关部门为了规范这一项记录过程,提出了四项原则,分别是严格保密、客观真实、程序规范以及全程同步。但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定罪证据以及必要的规范等有着较大的争议。

二、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出现主要源于确保保留一个讯问的证据,以免犯罪嫌疑人发生突发性的翻供。因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有效地还原讯问的整个过程,在目前的法规定罪上有较高的应用空间。但是,在法律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仍然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定义。

首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必须要完整并且有破案意义[1]。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真实的重现侦查讯问过程,不仅能够记录陈述者所描述的内容,还能够展现陈述者的表情、动作。虽然笔录也能够起到描述内容的作用,但是最终的记录结果会随着记录着的习惯、记录速度等受到影响;其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发挥监督执法人员的目的。因为笔录是一种单方面的记录,在记录笔录的过程中会因为执法人员的主观思想发生偏差,从而导致违法或不规范行为出现,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成能够处理这一问题;最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强化案件诉讼的效率[2]。在记录的方式选择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着较高的效率和即时性,不会因为记录者的记录速度而受到影响。对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全能够替代笔录。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归属的证据类型也很难明确,笔者认为应当从被定义的证据类型来确定,其主要呈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假设控辩双方对记录内容有争议,则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为了重现陈述者所陈述的内容,则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陈述者的陈词无任何差异;2、假设陈述者是作为证人出现并且提出观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那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便成为证人的证词;3、假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播放目的是为保障无任何刑讯逼供行为,则变为一种视听资料。

由此可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能够充当侦查部门的定罪证据,还具备一定的证据属性,至于归属的证据类型需要按照想要证明的目的决定,极有可能是证言证词、认罪证据,也能够是视听资料。

三、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规范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采集模式主要取决于在法律上的用途。虽然我国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定了相应的制作原则,但是在录制的应用过程中,少数侦查人员因为各种方面的影响,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例如,在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摧毁之后才开始录像,只录像定罪证据等等。对此,为了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性,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确保录制过程的物质条件规范性

笔者认为,在国家的统一调控之下,使用针对性的物质统一模式,促使所有的侦查讯问部门都能够具备相同的物质设施设备,在检察院当中,尤其是检察院侦查部门之间可以在构建一种相互提升的平台,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统一化。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前告知义务的规范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前告知义务主要是指在记录之前需要有一个正式的,类似于告诉嫌疑人有权联系律师权利一样的过程。告知陈述者这一次的讯问过程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讯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事情都将被记录下来作为法庭中的证据。通过这样的告知,为陈述者提供一定的知情权并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

(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保存规范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对于笔录而言更加容易伪造和篡改。对此,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完成之后,应当将其播放给陈述者观看,然后签名保证其真实性。除此之外,确保保障录制资源的安全性,需要备份两份,一份作为档案保存,另一份作为常规应用使用。在发生控辩双方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真实性有争议时,便可以将播放的录音录像与档案保存相对比。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一种全新的侦查讯问记录方式,能够真实的再现侦查讯问的整个过程,对于后续的定罪破案、证明有无违法逼供行为等有着显著的应用意义。在实际的录制过程中,必须要保障录制的规范性,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法庭上的应用权威性。

参考文献

[1]刘淼淼.论我国公安机关侦查讯问阶段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现实困境及完善对策[D].华东政法大学,2010.

浅谈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种类分析 第4篇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国家出台的一项管理制度,旨在对检察院的各项工作展开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在对犯罪人员进行刑讯的时候,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将整个的刑讯过程以录音、录像的形式保留下来以作为证据,而且还对罪犯的人权予以保障。由于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整个流程都被记录下来,因此而使得该项制度充分地发挥了监督作用,而且对检察机关具体工作的展开提供了重要条件。

1 基层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现状

1.1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缺乏规范性

基层检察院虽然执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但是多是以其为辅助性工作,并没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而导致录音录像的改革执行环节不够规范。特别是办案人员对录音录像工作没有产生认知,包括录音录像工作的展开流程、需要录制的内容以及录制的时间以及资料保管等等都缺乏认知而导致录音录像的质量不高[1]。部分办案人员虽然执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但是,并没有履行全程执行的责任,而是主观性地选择录音录像的环节,很容易导致案件证据缺乏衔接性而给办案带来不必要的困难。特别是一些办案人员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认识不够,就会缺乏工作的配合度。按照规定,全程录音录像,是接受审讯的犯罪嫌疑人进入到审讯室就要开始执行录音录像,但是,基层检察院往往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服教育之后才开始刻录,直接说明了对“全程”的概念认识不清。如果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依然无法从录音录像中显示出来。

1.2 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服务不够完善

基层检察院执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技术水平,使得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难以达到预期要求。在录音录像的技术操作上,多数的工作人员都没有接受专业培训,而是采用自学的方式,特别是由于对设备所能够发挥的功能和所具备的性能不够熟悉,就会造成操作失误,不仅难以获得录音录像资料,而是还会引起设备损坏[2]。如果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出现了技术故障,而工作人员由于确保相关技术知识而无法及时地排除故障,就会导致同步录音录像难以展开。这就说明基层检察院在办案工作展开之前,并没有对录音录像工作做好准备而导致技术服务不够完善。

2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善发展建议

基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配合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由于对该项工作认识不到位而导致录音录像中存在很多问题。在很多的办案人员看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属于是辅助性的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对这个程序进行调整。如果在办案的过程中认为不必要,就可以不执行这个程序。所以,基层检察院的一些办案人员并不对这项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事实上,之所以国家出台了该项制度,就是为了让检察机关能够在执行办案工作中能够做到证据充分,以确保诉讼工作顺利展开[3]。虽然接受审讯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但是他们也有人权,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特别是中国目前进入到法制化运行轨道,对每一名公民都要保障人权。基层检察院作为司法单位,就更需要认识到人权的重要性,确保办案工作更为人性化。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落实,还发挥着提高办案人员责任意识的作用。当办案人员在审讯的过程中进行录音录像,也可以提高自身的安全系数。为了提高自身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就要不断地提高办案的操作技术能力,并会在工作中对同步录音录像产生认知。相应地,办案人员的办案理念也会有所改变,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就会自觉地投入到录音录像知识的学习中,或者是向专家请教,或者是自觉地都参加各种培训,以使同步录音录像真正意义地成为自身工作中的一部分。

从办案人员的角度而言,同步录音录像的应用就会使得工作环境有所改变,工作模式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办案人员要做好自己的工作,不仅要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内容有所明确,而且还要认识到这个工作内容能够有效地避免接受审讯的人出尔反尔,录音录像的内容是很好的证据。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将办案人员审讯的全过程完整地记录下来,因此可以作为档案资料保存。基层检察院会定期地开展培训活动,一些录音录像内容就可以作为案例进行分析,以使办案人员对培训内容更为直观,并深入体会[4]。这些录音录像内容还可以适时地向群众公布,让群众了解整个的办案过程,有助于提高办案人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并能够提高自身的职业水平,避免刑讯逼供的现象发生。

3 强化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工作

基层检察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强化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监督,以使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如果在监督的过程中发现有办案行为越矩,就可以对办案人员指正[5]。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得到规范管理,也是的监督人员所执行的监督权更有力度。在办案现场所获得的录音录像资料还要进行编辑整理,为了避免办案资料丢失而使得办案证据不完整,就需要这项工作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完成。参与录音录像资料编辑的人员的个人资料都要详细记录,以将相关责任落实人头,督促这些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当编辑工作完成后,就由办案人员、编辑技术人员以及纪检人员签字,之后才可以将这些经过编辑处理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存档。

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要对相关的制度予以完善,诸如保管制度、保密制度以及移交制度地等等,都要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将所有的工作责任内容予以明确的都是,还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头。在制度的指导下实施规范的录音录像资料管理,就可以确保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被损坏而延长这些资料的使用寿命。但是,一些资料是被刻录到光盘中进行保管的,如果光盘消磁,就会导致其中的资料丢失。这就需要采取措施弥补这一弊端,以避免失去有力的办案证据而导致严重的后果。基层检察院会将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获得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送到技术部门保管。但是由于技术部门不是专业管理资料的部门,不会按照规范要求保管资料,因此而导致资料保管不善而使得资料丢失。

基层检察院的档案管理部门虽然已经将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起来,且对干扰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的各项因素都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包括防磁措施、除静电措施、防盗措施等等,还对档案资料管理环境进行了完善。但是,在档案资料从技术部门移送到档案部门期间,就会在档案资料封存的过程中而忽视了运输保管。因此,有必要在档案资料移交的过程总督促有关人员对档案资料做好必要的防磁、防尘工作,避免受到运输环境影响而导致档案资料损坏。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应用与具体工作中,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所接管的案件都较为复杂,工作展开的流程也相对烦琐,这就使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会受到干扰而使得工作难以与预期的目标相符合。为了使基层检察院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落实到位,针对该项制度运行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以根据工作实际具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策略。

参考文献

[1]夏黎阳,王艳阳.防范刑讯逼供的制度机制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04):47—48.

[2]王永杰.新刑诉法中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规制:困境与出路[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1):53—60.

[3]潘申明,魏修臣.从规范执法到诉讼证据——以检察机关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视角[J].证据科学,2012(01):68—75.

[4]唐保银.同步录音录像属性探讨[N].检察日报,20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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