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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遗失问题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票据遗失问题范文(精选6篇)

票据遗失问题 第1篇

普通发票遗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发票丢失,应于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遗失的:《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止付。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对各种不同票据的挂失止付作了规定:

1、持票人遗失现金银行汇票时,可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示挂失,在银行受理挂失前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如果遗失的是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银行不予挂失。遗失的银行汇票在付款期满后1 个月,确未被冒领的,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2、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但遗失的不定额本票在付款期满后1 个月,确未被冒领的,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3、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定额支票不记名,不挂失。

《票据法》还规定了另外的补救办法: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 个月内,或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以后,票据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示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报者,则权利失效,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的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 0 日。公示催告期,票据不能承兑、贴现、转让。公示催告程序在申请人申请下开始,在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终结。如果没有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这种判决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持有票据的人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而丧失票据的申请人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票据中全部票面金额。《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票据遗失问题 第2篇

票据遗失证明1

**国税局:

我公司(**公司)因保管不善丢失了*张由**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抵扣联及发票联,具体明细如下:发票号

发票金额 元(货款金额 元,税额元)

开票时间 年 月 日

此发票未进行认证抵扣。

特此证明 !

**公司

年 月 日

票据遗失证明2

xx国税局:

我公司(xx公司)因保管不善丢失了xx张由xx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抵扣联及发票联,具体明细如下:

发票号:

发票金额元(货款金额元,税额元):

开票时间:

此发票未进行认证抵扣。

特此证明!

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票据遗失证明3

xx国税局:

我公司(xx公司)因保管不善丢失了x张由xx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抵扣联及发票联,具体明细如下:发票号

发票金额元(货款金额元,税额元)

开票时间年月日

此发票未进行认证抵扣。

特此证明!

xx公司

年月日

票据遗失证明4

XX国税局:

我公司(XX公司)因保管不善丢失了X张由XX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抵扣联及发票联,具体明细如下:发票号

发票金额XX元(货款金额XX元,税额XX元)

开票时间20xx年XX月XX日

此发票未进行认证抵扣。

特此证明!

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票据遗失证明5

______________公司:

我司不慎遗失贵司于xx年xx月xx日开具的._______________项目保证金收据原件,收据编号______,金额:______整(小写___________元) 。现请贵司按约定退回盖保证金,同时我司声明我司持有的该保证金收据作废。日后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找到上述收据,不得向贵司主张任何权利,并保证将该收据无条件归还给贵司。如日后有任何第三方持上述文件向贵司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的,则由本人承担因此而可能给贵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票据遗失证明6

xxxxxx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遗失一份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xxxxxxxx有限公司开给我公司,版本号:320xx14170 ,发票号码:xxxxxxxx开票日期XXX年8月30日,品名:xxxxxxxxx,规格:40mg,数量:1000支,金额:1068.38,税额:181.62,合计金额:1250.00。盼望贵司给予证明。我公司的疏忽给贵司带来的不便之处请谅解!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09-26

票据遗失证明7

四川奥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个人),金额:¥大写:( ),并已取得票据。但因我公司(个人)票据保管不善,票据不慎遗失,现我公司(个人)_____申请贵司退还______,并郑重申明若找到票据原件,原件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由我公司(个人)自行承担。

特此申明。

签字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票据遗失证明8

我司(旭硝子显示玻璃(深圳)有限公司)于XXX年8月接受旭硝子高新技术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的改善管理业务咨询服务,但并未收到旭硝子高新技术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的发票,疑为在运输途中遗失,发票明细如下:

旭硝子显示玻璃(深圳)有限公司

XXX年11月27日

票据遗失证明9

TO:三新百货(大利店)

兹有清溪何兴副食商行不慎遗失贵商场两张验收入库单,单号分别为:xx年月日交贵公司项目合同押金元,收款单据号号,合同押金元,收款单据号号,由于我公司管理不慎将此押金条原件丢失,现凭贵公司记账联复印件予以支取。

我公司声明押金条原件作废,我公司不再以任何形式向贵公司索取此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单位:

公章:

日期:

票据遗失证明10

**国税局:

我司(旭硝子显示玻璃(深圳)有限公司)于XXX年8月接受旭硝子高新技术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的改善管理业务咨询服务,但并未收到旭硝子高新技术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的发票,疑为在运输途中遗失,发票明细如下:

旭硝子显示玻璃(深圳)有限公司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09-26

票据遗失证明11

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 ___________(证件号: ____________)因自身原因将贵公司开具的收据遗失,收据号为 ___________,金额小写¥___________ 元(大写) ___________,开具内容为___________ ,因该收据已遗失,在此本人声明作废并以此遗失声明办理相关业务。日后此收据原件出现,贵公司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与贵公司无关,由本人负责。特此证明!

声明人签字并按手印:

电话:

声明日期:

销售售后顾问:

定金三级帐签字:

销售售后经理:

财 务 经 理:

注:将收据记账联复印至此页背面

票据遗失证明12

我司(旭硝子显示玻璃(深圳)有限公司)于XXX年8月接受旭硝子高新技术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的改善管理业务咨询服务,但并未收到旭硝子高新技术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的发票,疑为在运输途中遗失,发票明细如下:

旭硝子显示玻璃(深圳)有限公司

高校学生档案遗失问题的思考 第3篇

一、高校学生档案

高校学生档案不仅是指学生在高校期间形成的档案, 而是指存续在高等学校的, 反映学生个人成长的各类原始记录材料的总和, 包括学生的体检证明材料, 各类鉴定表、学习成绩, 获得的各类奖励与所受的处分材料, 组织关系材料, 参与的各类社团活动的证明性材料, 参与社会实践与课外科技活动形成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和相关的诚信记录材料等。 (1) 原始性。原始性作为档案的本质属性, 高校学生档案作为档案的一种, 它必然要求划入高校学生档案收集整理范围的材料是原始的, 不能是复印或者是其他形式的材料。 (2) 真实性。指学生档案材料的内容与形式的真实性, 尤其是内容的真实性, 即学生成长记录的真实性, 绝对不能是艺术性, 虚构性或者说明性的材料。 (3) 系统性与完整性。高校学生档案并不只是其在高校学习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 它包括学生从开始建立个人档案起所积累的材料, 同时, 高校学生档案包括了高校学生的各方面材料, 这些材料所反映的应该是该生的实际情况。 (4) 延续性。高校学生档案包括的是该生从建立个人档案伊始陆续形成的相关材料, 它不是某一阶段的材料, 它的材料可以是以阶段反映的形式出现, 但每一阶段形成的材料是相关的, 缺一不可。 (5) 保密性。高校学生档案属于个人档案, 即干部职工个人档案范畴, 按照中组部对干部职工个人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同时按照保密法的相关规定, 职工个人档案属于保密档案, 管理高校学生档案必须按照相关的保密规定执行。 (6) 专递性。由于高校学生档案属于个人档案, 有一定的保密性与安全性要求, 按照对保密材料传递的相关要求, 保密档案的传递必须实行专递。 (7) 唯一性。高校学生档案是反映该生成长的一种完整记录, 它也是唯一的记录, 其他任何记录都不可替代, 也无法替代。一旦损毁或者丢失, 无法弥补。

二、高校学生档案遗失

高校学生档案遗失是指由于各种不明原因造成社会、单位、个人对高校学生个人信息无法掌控的一种总称。根据遗失的程度它可以分成相对遗失与绝对遗失, 相对遗失是指需要该生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于种种原因无从得其本人的相关个人信息, 但实际上该生的信息是存在的, 只是由于信息不畅通或者渠道不明确造成无法获悉。绝对遗失是指高校学生个人档案完全意义上的丢失, 无论是其信息和信息的载体形式都不存在。这两种遗失之间的界限不十分明确, 有时候甚至相等。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 高校学生档案遗失多数是相对遗失, 绝对遗失的较少。本文谈的高校学生档案遗失主要是讨论相对遗失。

三、高校学生档案遗失情况及原因分析

目前, 高校学生档案遗失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单位和个人的广泛关注。但由于其事出异同, 使得许多单位和学生望而兴叹。

1.学生就读于高校, 但其本人以前的个人档案缺失。包括档案到校, 学生未报到就学和学生报到就学, 其个人档案未到相对应学校的档案遗失情状。造成这种档案遗失情状的原因如下: (1) 高校学生档案进校渠道的多样性和无法监控性。高校学生档案进校方式有学生自带, 各省招办邮寄, 本省招办邮寄等方式, 所有这些进校渠道都是高校无法直接监控的。 (2) 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混乱。没有对在校学生档案进行及时整理并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 (3) 重电子档案, 轻视或者忽视个人纸质档案的远程网络录取招生工作的伴生物 (在一定时期内) 。

2.高校学生毕业, 遗弃个人档案。其主要包括毕业生不提取个人档案离校, 也包括学生在离校与就业途中档案遗失。 (1) 部分学校违规让学生自带档案。由于许多高校为了降低办学成本, 不顾国家对学生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毅然采取让毕业生本人自带档案, 所以毕业生为了安全离校, 不得不自己提带档案, 给毕业生离校中途档案不慎遗失埋下了伏笔。 (2) 对个人档案的价值认识不够。学生不知道这个档案对本人来说有什么可用之处, 给他以后的工作、生活会带来什么方便。 (3) 档案寄存收费。现在由于学生就业难, 既使就了业, 工资水平也普遍偏低, 然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所有单位不得存放干部人事档案, 所以个人档案不得不存放于工作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 同时还必须支付一笔较为昂贵档案寄存费, 这为高校毕业生档案从学校安全进入社会管理设置了障碍。

三、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 文明的进步, 对档案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多, 而且越来越广泛。但是目前学生档案遗失仍然严重, 为了解决此问题, 本人根据档案遗失的原因提出如下对策:

1.建档主体多元化。现在, 建档主体一般是学校、单位, 很少甚至没有社会、个人和家庭的介入, 导致学生个人档案的单调、枯燥与不完整, 其价值的发挥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 为了使高校学生档案真正受到社会、单位、家庭和个人的青睐, 必须进行建档全面行动工程, 把建档工作作为一个社会性的工作夯实, 抓牢, 使高校学生档案呈现的是内容全面, 信息完整、翔实, 成为社会、单位、家庭和个人的生活必需品。

2.各种相关事项的档案工作责任化。档案遗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 管理不善主要体现在职责不清, 制度不健全。学生档案属于干部人事档案, 它必须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的相关要求, 做到专人、专事、专管, 杜绝出现人人重视, 人人管的混乱局面, 并且做到以制度、职责管人和管事;做到渠道畅通, 流程清晰, 职责明确, 人员到位。

3.加强个人档案作用的宣传与教育。高校学生档案是唯一集中系统反应高校学生个人成长的材料, 它是社会, 单位了解和认识高校学生的唯一资料, 它对学生就业, 自主创业和医保、社保的购置及以后职位及职称的提升都是不可或缺的证明性材料。我们必须通过有关媒体向学生宣传学生个人档案的这些价值, 让学生感受到个人档案不可丢, 也绝对不能丢, 只要安全保管好它, 也才能为自己以后的社会就业与个人发展提供方便。

4.让全社会关注我们的建档理念。即为高校每位学生个人建档, 满足高校学生以后的就业, 创业与发展需要, 满足单位, 国家和社会对学生个人档案信息的需要。怎样建档也就是让我们明确采用什么样的方式与方法来为每位在校学生建立完整的、系统的档案信息库。建档理念是我们每个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树立和明确的, 同时也应该让全社会知道, 明确我们的学生档案工作理念, 知道学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尤其是学生档案的重要性。让大家共同关注我们的学生档案工作理念, 发展我们的档案工作理念, 宣传我们的档案工作理念, 我想只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发展它, 学生档案遗失问题何愁不能解决呢?

5.改革个人档案收费寄存管理方式, 服务社会需要。档案工作本身是一项服务性的工作, 它本身不是一项营利性的工作, 档案收费也只是对管理成本的一种象征性收取, 而不是一种营利性收取, 但就目前社会对个人档案的收费管理来看, 实际上是一种垄断性的商品经营行为, 没有任何竞争, 没有任何风险。这种档案管理工作与我们当前的档案工作有些格格不入, 甚至有些背道而驰, 这也是我们当前学生个人档案遗失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因此, 为了减少个人档案的遗失, 建议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规定, 改营利性管理方式为象征性收费管理或者无偿管理个人档案的服务方式。

和谐社会建设, 人人有责, 我们作为高校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应该立足本职工作, 搞好学生档案的管理, 尽量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 完整与系统, 避免出现档案遗失, 为学生将来的就业、创业与发展奠定基础。

摘要:根据高校学生档案的含义及内容, 明确高校学生档案的特征, 从而引出高校学生档案遗失的种种情况, 进而阐述其基因及对策分析。

关键词:高校工作,学生档案,档案遗失

参考文献

[1]李艳玲.高校学生档案管理浅议[J].档案管理, 2009 (2) .

[2]王伟.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现状与对策[J].现代企业教育, 2009 (4) .

[3]张琳.高校学生档案管理的问题与建议[J].商场现代化, 2009 (3) .

[4]侯英杰.新时期高校学生档案管理改革初探[J].兰台世界, 2008 (2) .

金融实务中票据遗失的救济对策 第4篇

关键词:遗失声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一、遗失声明及相关行为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丢失票据(尤其是现金支票、空白转账支票),有时通过遗失声明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遗失声明的做法笔者认为是种习惯,如同结婚不去登记而更重视仪式,或对刑事犯罪重口供而轻其他证据一样,因为两三千年的封建传统已在我国老百姓心中打下了深深的烙印,以短短几十年的宪法口号式的“法治”行动想改变数千年的“人治”权威岂不是蚍蜉撼树,螳臂挡车?

1 通过大众传媒,如报纸、电视、广播电台,声明所丢失的票据作废

这种做法除了引起部分相关公众的警惕和注意外,不会发生失票人自己想要的法律效力。因为:①票据是流通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只要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就是形式上合法的票据,形式上合法的票据付款人就得向持票人付款。因为世界各国票据法一般不要求付款人负责审查持票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我国票据法第57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付款人只负有对票据形式上审查的义务,不负责对票据的实质审查,即付款人是“认票不认人”。这些丢失的票据在市场上当然可以流通,失票人单方声明对付款人无任何法律效力。②遗失声明面对的是众多不特定主体,即公众,他们不可能也没有义务掌握遗失票据的相关信息。③除去票据被盗、被抢夺等原因外,遗失票据多因失票人的自身过错所致,这种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不应转嫁到善意第三人身上。否则,既对票据的流通构成威胁,也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2 更换银行预留签章是行不通的

银行实务中,签发票据签章与银行预留签章不符时,银行有权退票和处罚。失票人更换预留签章在于利用银行业务达到拒付票据金额的目的。但是我国《银行结算会计手续》第5条第4款明确规定:存款人在更换签章前,已签发的支票,仍然有效,失票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遗失的救济对策

那么,失票后通过什么方式可以有效地救济失票人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198条和《票据法》第15条的相关规定,对票据遗失规定了三种救济方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

1 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票据权利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付款人暂停付款的意思表示,从而暂时保全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不致让他人冒领票据款项。这里的“失票人”票据法未明确规定,但应是票据权利人,即因票据的丧失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影响的人,并非单纯从字面上理解的票据从其手中丧失的人。如是单从字面上理解,盗取票据的人在遗失票据后也就成了失票人,这显然不是立法的原意。为弥补票据法的不足,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26条规定: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挂失止付是失票人依法采取的一种自我救济方法,并不是一种最终的失票救济措施,也不是权利救济的必经程序,仅是临时的防范措施。因为挂失止付没有最终解决票据权利的效力及归属问题。挂失止付所起的防范作用,仅在于失票人通过公示催告或者诉讼途径确认自己的合法持票人地位并取得票据金额之前,防止他人利用所丧失的票据冒领票款使失票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正因为挂失止付的临时防范作用才导致他的有效期很短,一般为3天。原因何在?为了防止实际上无支付事由而依止付通知的合法理由为借口来实施拖延债款之实的目的。

挂失止付的效力表现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负有暂停付款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说《票据法》规定的挂失止付的期限为3天。然而相关的行政法规对票据法3日的规定又有灵活性,央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委规章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失票人进行挂失止付通知后3日内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在3日期满的次日起12日内,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时,按照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办理止付;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的,在12日期满后,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按票据的记载事项付款,发生冒领的,对其付款不承担责任。根据票据法及央行的规章下列票据丧失可挂失止付:商业承兑汇票、支票和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填明“现金”字样并填明代理付款银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下列票据不能挂失止付: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出于本人意愿而绝对丧失的票据,已经付款的票据,支付通知已经失效的票据。

2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当失票人非出于本人意愿丧失票据后,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告丧失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制度。基本做法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发出为期不少于60日的公告,以催促票据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或者经法院审理认为申报不成立的,经提出申请的失票人申请,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票人有权请求付款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

那么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及管辖法院分别是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据此规定,提出申请的主体是票据最后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最后持有人。客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但除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是专属管辖,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与善意取得的关系。这三者相辅相成。公示催告的目的在于作出除权判决,使票据与票据权利分离,让票据丧失的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并且公示催告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的善意取得将不能成立。从这一意义上说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的设立是对票据流通的遏制。但从另一角度考察,公示催告制度可增强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公示催告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只是作用方式不同而已。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起间接促进票据流通的作用,善意取得制度则直接促进票据流通,实为异曲同工。

3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是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从而使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提起诉讼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当失票人已经知道所失票据为何人占有,已没有必要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失票人要求票据占有人返还票据遭拒绝。这种情况,失票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现被他人占有的票据权利归失票人所有。第二种是失票人不知所失票据为何人占有,又不以公示催告程序维护自己合法的票据权利,而是依票据法第15条第3款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

[1] [美]本杰名.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98.

[2]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会.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最新必读法律法规汇编(修订版)[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733-734.

票据遗失证明 第5篇

我司(旭硝子显示玻璃(深圳)有限公司)于XXX年8月接受旭硝子高新技术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的改善管理业务咨询服务,但并未收到旭硝子高新技术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的发票,疑为在运输途中遗失,发票明细如下:

旭硝子显示玻璃(深圳)有限公司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票据遗失声明书(范本) 第6篇

致 :

本人 因保管不善,遗失贵公司于 年 月 日开具给本人的收据,收据内容为:,收据编号:,收据金额(¥ 元)。缴费期间

本人现声明,上述遗失的收据声明作废。如因该收据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证明!

声明人:

声明人身份证号:

声明人联系电话:

票据遗失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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