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发票专用章介绍信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发票专用章介绍信(精选10篇)

发票专用章介绍信 第1篇

介绍信

石景山公安局:

我单位北京同永亨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税务局有关规定,申请刻制防伪发票专用章一枚。税号:***。

请给予办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北京同永亨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5月24日

石景山公安局:

我单位北京易通瑞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根据税务局有关规

定,申请刻制防伪发票专用章一枚。税号:***。现委托北京市东大刻字厂马友前往贵局办理印章申批事宜!

请给予办理!

北京易通瑞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1年2月22日

发票专用章介绍信 第2篇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方式(以下简称为网上认证)是指由纳税人通过扫描或键盘录入方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七要素信息(包括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金额、税额)和84位密文转化为电子信息,并将电子信息在严密的安全机制下,通过Internet网络传输到国税机关,再经过国税机关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对84位密文解密还原后,与相应的明文内容进行自动对比,产生认证结果,同时将认证结果回传给纳税人的一种认证方式。

网上认证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

纳税人采用网上认证方式需外购专门的软件。

◆申请办法

1、需要使用网上认证系统的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开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主管国税机关。

2、各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开户登记表后,应在七日内对纳税人的开户登记表和应具备条件等内容进行调查,符合要求的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所属区局、市局直属分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3、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登记表”的次日8:00—9:00时,运用网上认证系统税务客户端软件,为纳税人进行网上认证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登记和企业用户开户登记,核定每户纳税人单张发票最大提交次数为2次。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开户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传递给服务单位。

4、服务单位根据“通知书”在三日内上门安装、调试网上认证系统企业客户端软硬件。

网上认证纳税人一旦开通即可进行抵扣联网上认证。

◆操作说明

1、网上认证纳税人在每天任意时间段上,均可按用户名和密码(企业第一次登录后须将原国税机关在开户时所提供的初始用户名和密码进行修改)登录到市国税局网上认证系统,将当月收取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扫描设备进行扫描识别和提交认证。

2、网上认证系统企业端的认证方式包括实时(在线)认证和批量认证两种。实时(在线)认证即对每份发票的数据扫描识别或手工录入后,立即提交市国税机关网上认证系统进行认证;批量认证即完成对多份发票的数据扫描识别或手工录入后,一次性批量提交市国税机关网上认证系统进行认证。

3、网上认证的抵扣联必须是在票面84位密文和专用发票抵扣联上主要信息清晰的情况下方可认证,严禁将非防伪税控发票提交到系统中。

4、网上认证纳税人在由于发票褶皱、搓揉等原因难以扫描识别,或者扫描设备发生损坏等情况下,也可采用键盘录入抵扣联票面84位密文信息和明文信息,并形成相应电子数据传输给市国税局网上认证系统的方式进行网上认证。

5、网上认证纳税人对于在认证过程中因“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仅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造成的认证不通过,不得强行修改发票代码、号码使其通过认证系统达到认证通过,对于认证不通过的发票一经确认,网上认证纳税人必须在接收到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区局、市局直属分局计划征收部门。

6、网上认证纳税人当月收到属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在当月认证后方可申报抵扣。

7、网上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应为该纳税人收受的抵扣联发票,对于纳税人在未认证就丢失的专用发票,纳税人必须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由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在取得销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情况下,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的合法凭证。

8、网上认证纳税人应于每月纳税申报前按月打印申报所属月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认证结果清单》(以下简称“结果清单”),并把抵扣联发票按照“结果清单”顺序装订成册备查。“结果清单”上如需加盖税务部门业务专用章的,由纳税人向其区局、市局直属分局计划征收部门预约,在区局、市局直属分局计划征收部门打印盖章;对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未在“结果清单”上列明或“结果清单”上所列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一律不予申报抵扣。

◆ 认证结果处理

1、认证通过:经认证,发票密文和发票明文数据完全一致的属于正常认证结果,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申报抵扣。

2、认证不通过:经认证,发票密文和发票明文数据不完全一致或无法认证的属于非正常认证结果,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对“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仅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经所属区局、市局直属分局计划征收部门确定后,纳税人可退回销货方要求重新开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情况分析 第3篇

一、案件特点

(一) 在犯罪主体方面, 多为自然人犯罪, 共同犯罪特征明显

上述被告人中, 自然人有43名, 占80%。虽然他们大多挂有“有限公司”的招牌, 但实质是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个体户”, 均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中共有13件系共同犯罪, 占案件总数的92%。

(二) 在犯罪主观方面, 该类犯罪均以营利为目的

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赚取手续费骗取国家税款, 主要表现为增值税主体随意为他人开票从中收取手续费, 或少申报、不申报偷逃应纳税款, 有实际业务但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主体的购买进项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等。

(三) 在犯罪形式方面, 虚开行为多样化

主要有以下虚开行为: (1) 在买卖过程中, 明知对方无开票资格, 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他人虚开的; (2) 从进项税入手, 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 按照相应的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 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 (3) 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 抵扣联金额多填 (大头) , 存根联金额少填 (小尾) 或不填, 在销项税上做手脚; (4) 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便利条件, 对交易方开不出发票的金额进行虚开, 将应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同时, 再从国家税款中抵扣回来; (5) 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少开”, 造成进项盈余, 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 从中收取手续费。

(四) 在犯罪手段方面, 犯罪职业化、团体化、家族化

一些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多挂“有限公司”的招牌, 内部分工严密, 从领票、开票、中介介绍, 到收取费用等环节, 往往都有明确分工, 建立了一套“专业化分工、一条龙作业”的链条, 专用税票也有专人提供, 犯罪职业化、团伙化的趋势明显。犯罪分子很多都是同一家族的成员, 案件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往往“破一案, 带数案;抓一人, 挖一窝”, 呈现出犯罪家族化的特点。

(五) 在犯罪后果方面, 牵涉面广, 且往往伴生其他犯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同一根链条, 把生产、流通、零售的各个环节联系起来,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造成“链条”中断, 并可能诱发逃税、骗税、走私、贪污等犯罪活动,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使用过程中记载的是虚假财政支出和虚假商品流通, 反映了一种虚假的经济现象。这种虚假的信息反馈到决策部门有可能导致错误的决策,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原因分析

(一) 部分私有经济从业者缺乏法制意识和纳税观念不强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的主观原因

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间使用, 但一些企业和个人却没有正确的纳税意识、纳税责任和规范的纳税行为。加之“购货者不要发票, 要发票者不购货”现象的普遍存在, 无形中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了温床。一些企业、个人就此打起了税收的主意, 公司资金周转不畅也打税的主意, 税收仿佛成了一块“唐僧肉”, 成为一些单位和个人“猎”财的首选目标。

(二) 低成本、高利润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的直接原因

犯罪者不需要很大投资, 往往只需申办成立一个挂名的企业, 给当地税务、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一些工作人员一点好处, 国家的上百万、千万的钱就可以转移到自己的腰包, 从而获得巨额利润。就算此时案发, 犯罪者已经挣到了足够的钱财, 甚至已经大肆挥霍, 造成大量巨额税款难以追回的重大损失。

(三) 体制制度及法律规范的不健全, 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的主要原因

税务机关内部征管、稽查之间缺少良好的协调机制, 征收管理手段落后, 征管信息传递不畅, 再加上一部分税务干部无视操作规程, 随意简化工作程序, 致使一些规章制度流于形式, 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 多数是对偷骗税者处以罚款, 补交欠税, 以罚代刑。

三、对策建议

(一) 加强思想教育, 加大税收宣传力度, 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一方面, 通过深化税务执法队伍教育, 强化基础预防, 提高税务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化征税队伍。另一方面, 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的力度, 加强税收知识的普及, 提高和培养全民族的纳税意识, 使税收观念深入人心, 使纳税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 形成依法纳税光荣的社会风尚。

(二) 不断充实和完善刑事立法, 建议补充规定涉税犯罪新罪名

如伪造发票专用章、财务印章、发票监制章为犯罪行为, 补充设定非法取得专用发票而报销使用、非法所得数额较大并占为己有的行为为犯罪;补充规定开设地下工厂或集团进行专用发票犯罪, 可考虑对专用发票犯罪除了处以刑罚外, 并规定没收非法所得, 收缴犯罪工具、处以罚金, 剥夺直接责任人员的特定职务资格等处罚。

(三) 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击力度

积极开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 (下转第97页) (上接第135页) 查, 公安机关要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 广开渠道, 发现线索, 把抓大要案的侦破和深挖团伙犯罪作为专项斗争的重点, 组织集中打击。一旦发现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立即受理, 尽快立案, 组织专门力量, 迅速开展侦查, 及时破案, 以避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四) 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法规, 加强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

在体制上, 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环节在管理制度上进行修改完善, 建立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法规, 增设对屡教不改的单位停供专用发票和事先交纳保证金的规定。同时, 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 不断完善税收管理机构, 改进税收征管制度, 建立一套科学化、规范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体系。

(五) 加强税务与司法部门密切配合, 强化稽查力度, 实施综合防范

发票专用章介绍信 第4篇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罪;伪造、变造增值税发票罪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税改后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简化税种,依法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国税收的最主要来源之一。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且形式多样违法行为分散,严重影响着政府正常的税收工作,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起到极为负面的影响。如何抑制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固然需要我们公平、有序市场秩序观念的弘扬,但是如何建立一种针对性强的制度体系,也是非常迫切的课题,作为公力救济安全阀的犯罪处罚,制度建设非常重要。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概述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概念

在学界,基于不同的角度,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着诸多种界定,本文认为:该犯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使国家公共利益遭到侵犯而进行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

在实践中,该犯罪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从主体资格上可分为三类即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后两者所占比例多、为主要犯罪主体,对应发生虚开行为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为了多抵扣税款而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在销售货物过程中将发票联次分开打印,发票联和抵扣联的金额开具较大,记账联的金额开具较小即“大头小尾”的虚开行为。

2.通过使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发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从而牟取暴利的行为,通常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盗用、伪造、克隆等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该行为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最主要存在的情况。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五种主要犯罪形式

近些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频率越来越高,形式也越来越多种多样,如涉及11省、公安部挂牌督办的“5·08”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007年1月19日宣判,涉案2亿元;京城最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主犯伏法,涉案近4亿;内蒙古破获最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5.16亿;安徽巢湖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主犯被公诉,涉案2亿;涉及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雷霆一号”专案被侦破,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68亿元……但是相对频发的是以下五种形式:

(一)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手段是在开票方存根联、记账联上填写较小数额,在收票方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利用二者之差,少记销项税额。开票方在纳税时出示记账联,数额较小,因而应纳税额也较少;收票方在抵扣税款时,出示抵扣联,数额较大,因而抵扣的税额也较多。这样开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蚀国家税款。

(二)“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

开票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在自己使用时,存根联和记账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满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进了自己的销售。

(三)“撕联填开”发票

即“鸳鸯票”。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

(四)开票方与受票方“对开”

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五)几家单位或个人“环开”

即几家单位或个人串开,形同环状。值得注意的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无论是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还是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律实践中相关疑难的探讨

由于形态的复杂化,在现实中也出现了本罪认定上的困难和本罪与其他罪行在边界问题上的争议,如何恰当地在法律实践中解决,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计算疑难

我国刑法第205条对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做出具体规定:根据本条款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于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界定的非常重要的手段之一,一般情况下以为虚开导致的损失比较容易计算。但当行为人既为自己虚开也为别人虚开时,如何计算国家损失就产生了一定的争议。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我们可以把虚开行为人有没有生产经营活动,作为界定损失的主要分界线,当虚开行为人为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虚开增值税发票时,虚开行为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为了抵扣自己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则进项税也应该记入到对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当中,其他情况则只计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这样违法犯罪金额的确定相对具有可操作性。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的界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偷税罪的一种,这是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有着手段和目的的牵连性,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人实施这种手段和方法即为犯罪,而偷税罪是只有当这种结果发生以后才能被认定为是犯罪,由此可见二者的行为人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的主要区别。根据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后又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情形,一律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不是按照偷税罪处理。所以在处理偷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过程中采取了吸收的原则,既认为对直接让他人为自己或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用作进项抵扣凭证偷逃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应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重行为吸收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轻行为,应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样区分可以在实践中很好地区分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定

在实践中,由于伪造变造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审判实践中容易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互混淆。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能因为《关于惩治虚开、伪造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规定就笼统的都归结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处理。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但未利用其进行偷税行为的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该不以犯罪论处。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具有出售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意图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出售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未遂来处理。当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并且通过这种行为达到了虚开的目的损害了国家利益时,行为人实施了两个故意行为,符合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同时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行数罪并罚原则。当当行为人只是出售伪造、变造增值税发票时,则应该分开处理,既对行为人认定为出售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对购买伪造、变造增值税发票并且利用其虚开的行为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论上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行为犯,只要行为一经实施了虚开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但对于该犯罪行为也要从不同的角度去认识和界定,根据刑法规定行为犯不存在犯罪中止,但不应该对未造成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在国家税款未受到损失的时候应该从轻处罚或者不处罚,才能更加体现我国法律的公平、合理原则,而不能盲目地照搬法律规定。

四、结束语

由于实践的复杂性,本文只是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了一些探索,希望在实践中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关于增值税票管理制度的日益完善和增值税发票防伪技术的日益成熟,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来达到偷逃税款和骗取税款的行为必将会逐步减少,技术领域的革新会使得这种罪行日益减少,但是由于趋利心理,这种罪也会以其他形态出现。因此,加强基础研究和构建严谨的制度体系,必然会使得这样的行为越来越少。

参考文献:

1.严冰.虚开增值税发票透视[J].中国市场,2005(7).

2.周宏波.税收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3.刘宪权,阮传胜.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几个争议问题的分析[J].法学,1999.

4.莫开勤.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与量刑[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5.杨昌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虚开后以此骗取国家税款行为的认定[J].商场现代化,2007(3).

(作者单位:段红艳,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刘鹏,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发票专用章流程 第5篇

发票专用章审批流程

1、单位申请刻制新型发票专用章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除企业外,各需要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各级单位均需提供相应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等证明单位合法存在的相关材料)、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照管辖范围(市属企业由治安总队办理,区属企业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到公安机关办理申刻手续;

2、经公安机关批准刻制后,经办人持北京市公安局刻制印章通知书到有承刻公章资格的合法刻字企业刻制发票专用章。印章刻制完成后,企业在印鉴留存卡上留印。

发票专用章介绍信 第6篇

一、重庆市新版发票有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重庆市从2011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地税旧版发票,全面启用新版发票。单位和个人在2011年10月1日后继续开具、受让过期作废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单联)

页 共 8 页

定额发票面额:1元、2元、3元、4元、5元、10元、20元

三、重庆地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一)发票联使用全国统一防伪水印纸、压感水印纸或干式复写纸等印刷。

(二)发票联套印的发票监制章使用总局统一规定的发票防伪专用荧光油墨。

(三)有奖定额发票的发票联采用密码防伪、数字喷墨防伪、版纹防伪等防伪技术。

(四)“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发票联套印无色荧光反红油墨印制“地税”字样。

四、新式样发票专用章式样(从2012年1月1日起,旧版发票专用章停用):

2011年新版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新规定(模版) 第7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注:已经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刻制符合《公告》要求的发票专用章,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查备案。2012年1月1日后,旧式发票专用章一律停止使用。

发票专用章介绍信 第8篇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概述

(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概念

在学界, 基于不同的角度,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着诸多种界定, 本文认为:该犯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违反我国刑事法律规范, 使国家公共利益遭到侵犯而进行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

在实践中, 该犯罪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从主体资格上可分为三类即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后两者所占比例多、为主要犯罪主体, 对应发生虚开行为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 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

为了多抵扣税款而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在销售货物过程中将发票联次分开打印, 发票联和抵扣联的金额开具较大, 记账联的金额开具较小即“大头小尾”的虚开行为。

2. 通过使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发

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从而牟取暴利的行为, 通常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盗用、伪造、克隆等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该行为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最主要存在的情况。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五种主要犯罪形式

近些年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频率越来越高, 形式也越来越多种多样, 如涉及11省、公安部挂牌督办的“508”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007年1月19日宣判, 涉案2亿元;京城最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主犯伏法, 涉案近4亿;内蒙古破获最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涉案5.16亿;安徽巢湖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主犯被公诉, 涉案2亿;涉及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雷霆一号”专案被侦破, 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68亿元但是相对频发的是以下五种形式:

(一) 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手段是在开票方存根联、记账联上填写较小数额, 在收票方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 利用二者之差, 少记销项税额。开票方在纳税时出示记账联, 数额较小, 因而应纳税额也较少;收票方在抵扣税款时, 出示抵扣联, 数额较大, 因而抵扣的税额也较多。这样开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蚀国家税款。

(二) “拆本使用, 单联填开”发票

开票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 在自己使用时, 存根联和记账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 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 从而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 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满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 促进了自己的销售。

(三) “撕联填开”发票

即“鸳鸯票”。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

(四) 开票方与受票方“对开”

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五) 几家单位或个人“环开”

即几家单位或个人串开, 形同环状。值得注意的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 无论是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 还是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 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 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律实践中相关疑难的探讨

由于形态的复杂化, 在现实中也出现了本罪认定上的困难和本罪与其他罪行在边界问题上的争议, 如何恰当地在法律实践中解决, 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

(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计算疑难

我国刑法第205条对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做出具体规定:根据本条款在法律适用过程中, 对于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界定的非常重要的手段之一, 一般情况下以为虚开导致的损失比较容易计算。但当行为人既为自己虚开也为别人虚开时, 如何计算国家损失就产生了一定的争议。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 我们可以把虚开行为人有没有生产经营活动, 作为界定损失的主要分界线, 当虚开行为人为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虚开增值税发票时, 虚开行为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为了抵扣自己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则进项税也应该记入到对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当中, 其他情况则只计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 这样违法犯罪金额的确定相对具有可操作性。

(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的界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偷税罪的一种, 这是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有着手段和目的的牵连性, 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人实施这种手段和方法即为犯罪, 而偷税罪是只有当这种结果发生以后才能被认定为是犯罪, 由此可见二者的行为人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的主要区别。根据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后又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情节特别严重, 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情形, 一律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而不是按照偷税罪处理。所以在处理偷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过程中采取了吸收的原则, 既认为对直接让他人为自己或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用作进项抵扣凭证偷逃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应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重行为吸收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轻行为, 应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样区分可以在实践中很好地区分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

(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定

在实践中, 由于伪造变造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 审判实践中容易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互混淆。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能因为《关于惩治虚开、伪造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规定就笼统的都归结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而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处理。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但未利用其进行偷税行为的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该不以犯罪论处。但是, 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具有出售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意图的,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出售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未遂来处理。当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并且通过这种行为达到了虚开的目的损害了国家利益时,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故意行为, 符合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 同时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实行数罪并罚原则。当当行为人只是出售伪造、变造增值税发票时, 则应该分开处理, 既对行为人认定为出售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对购买伪造、变造增值税发票并且利用其虚开的行为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论上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行为犯, 只要行为一经实施了虚开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但对于该犯罪行为也要从不同的角度去认识和界定,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犯不存在犯罪中止, 但不应该对未造成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在国家税款未受到损失的时候应该从轻处罚或者不处罚, 才能更加体现我国法律的公平、合理原则, 而不能盲目地照搬法律规定。

四、结束语

由于实践的复杂性, 本文只是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了一些探索, 希望在实践中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关于增值税票管理制度的日益完善和增值税发票防伪技术的日益成熟, 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来达到偷逃税款和骗取税款的行为必将会逐步减少, 技术领域的革新会使得这种罪行日益减少, 但是由于趋利心理, 这种罪也会以其他形态出现。因此, 加强基础研究和构建严谨的制度体系, 必然会使得这样的行为越来越少。

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法改革后出现的一种新罪名。文章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和主体的界定入手, 将现实中本罪出现的形态进行分类, 对于法律实践中相关的问题如犯罪金额如何计算、罪行认定及与其他犯罪行为如何区分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阐述,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红发票罪的定罪以及量刑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罪,伪造、变造增值税发票罪

参考文献

[1].严冰.虚开增值税发票透视[J].中国市场, 2005 (7) .

[2].周宏波.税收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M].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

[3].刘宪权, 阮传胜.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几个争议问题的分析[J].法学, 1999.

[4].莫开勤.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与量刑[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经验浅谈 第9篇

一、专业管理方法

通过对公司发票的管理,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分为内部和外部,内部即自有发票对外开具(销项)的管理,外部即取得其他单位发票(进项)的管理。下面我就该内外部管理的具体操作分别阐述。

1.内部专用发票管理流程图

(1)领票: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服务中心统一向税务部门领购,然后分配给各分公司。各分公司财务部根据所需数量,提前两天提出领购发票申请,由发票专责人员或授权人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携带分税卡到服务中心领取,审核无误后,分发相关发票,专责人员领取发票时,必须对所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缺联少页、重号少号、字迹模糊不清、错装混钉等印刷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换。

(2)分票:发票专责人员将发票领回后,需要及时下发各营销大厅开票点,营销部门的专责人员也需要根据日常一段期间内开票的数量进行发票申请,获批取得发票后应妥善保管,同时也需填报发票领购薄,具体格式如上:

(3)开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专门的适用范围,对需开具增值税专票的客户,必须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各营销开票点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轧帐日期划分收入开票时限,凡轧帐日期以后取得的销售收入,一律开具次月日期。

在开票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发票作废及冲红的问题,这也是公司注意控制的一个考核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开红字发票時,财务人员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未收到退回的发票联不得作废抵减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的,必须取得对方单位税务部门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保管:专用发票的保管分为时间及空间要求。时间上来说,公司要求应当至少保管5年。空间上来说,分为空白发票、已使用发票及相关证明单的保管。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需要单独保管;开具后的发票存根联单独保管,未成本装订的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每

25张装订一册,单独保管;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分别存放;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不得擅自损毁,年度终了后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要求,登记造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5)缴销:专用发票缴销是由于无法掌控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比如我们发票系统升级,旧发票不能继续使用,但是公司还有剩余发票,就要把这部分进行缴销。当遇到此类情况时,财务部牵头负责,约定发票回收日期,将营销网点剩余的发票统一收回。在发票收回时,财务部发票专责人员需要将系统开票信息与营销大厅的发票领购薄进行比对,保证发票没有遗漏,然后上交供电服务中心,并填报发票使用情况表进行确认。

2.外部专用发票管理流程图

(6)收票:公司各个部门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都会取得外部发票,这些发票如何才算合格,财务部门需给各部门专门进行培训,并结合营改增后能够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业制作提示单,供各部门参照使用。发票内容填写必须准确完整,不能漏项,双方的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必须填写完整,发票开具事项真实有效,符合国税业务范围。

(7)防伪:目前专用发票的管理较为严格,但仍然会有假票的出现,为防止这一状况,公司财务部要求实行双重防伪,首先是业务前端部门在取得发票时,须在税务网站上进行发票查询,确定发票是否有问题,如果信息查询不到,交由财务部门进行处理,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查询,确保公司取得的每一张专用发票的真实性。

(8)认证:为防止专用发票超过180天认证期,公司要求专用发票取得后当月须100%认证。税务专责人员在认证发票时,可以网上认证也可以去税务局现场认证,认证完发票后,必须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与本月认证的发票数量及税额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结束。

(9)抵扣:公司要求对于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全部抵扣,但由于税法有特殊规定,对于不得抵扣的事项财务专责人员需要实时监控。不得抵扣的类别主要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若公司接收上述业务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10)存档:外部收取的专用发票分为发票联和认证联,发票联需要随凭证作为附件,而认证联在认证后需要按月装订存档,年度终了后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要求,登记造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留待发票检查或者发票联丢失作为入账凭据,其保管时间也至少5年。

二、专业管理职责

为保证专用发票的精细化管理,公司在各部门分别设置了主管领导及专责人员,涉及专用发票的管理需要主管领导审批,另外对专责人员制定专门的岗位要求,财务部有税务专责人员、发票专责人员、营销部有各网点营销专责人员,其岗位规范要求如下:

(1)发票专责:负责发票的领用及分发;准确记录每月发票开具信息;红字发票、作废发票、相关证明单据单独保存管理;负责发票的回收及缴销;及时对每月开票数据进行抄报税处理;负责按季度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改进报告。

(2)营销专责:审核开票信息,即客户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必须与有效证件保持一致;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对于预收性质的电费,不得提前开具专用发票;不得向任何个人及非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如果因特殊情形需要作废或冲红,需要进行联合审批,营销专责人提交说明及申请书,财务部发票专责人员进行记录并复核,报财务部税务专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3)税务专责:负责辨别发票的真伪;按时认证取得的专用发票;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及时做进项税转出处理;配合发票专责及营销专责处理一些发票涉税问题;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发票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公司财务部。

三、专业管理控制

1.定期自查体制:公司制定季度自查流程,发票及营销专责人员,对于专用发票的各类情况进行自查,包括是否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是否填写项目不齐全;是否开具作废发票;是否开具作废发票份数超规定;是否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是否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是否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否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是否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是否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是否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其他未按规定管理发票的行为。并出具自查报告,交各部门领导处理。

2.不定期抽查体制:由公司财务部及营销部负责人牵头,组织专门检查人员,对专用发票的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包括并不限于检查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例如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涂改发票;转借、转让、代开发票;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开具票物不符发票;调出查验发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未做转出;向使用和保管单位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对收取发票源头进行询问、调查等。并出具专门的检查结论,对各部门进行公示。

3.处罚体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为公司发票专责及营销专责,部门领导承担连带管理责任。一是通过内部公司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改正;二是通过抽查发现的仍为改正的问题,按照《公司经济安全反事故规定》有关内容执行,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三是对于税务机关已就发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除按照税务机关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外,按照《经济安全反事故规定》有关内容一并处罚。

发票专用章委托书 第10篇

发票专用章委托书1

通州公安分局:

XXX(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因(负责人不来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刻章事宜,特委托我单位员工XXX前去办理,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申请克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请予接洽,谢谢!

xxx

20xx年xx月xx日


发票专用章委托书2

xxxxxx:

因公司发展需要,现委托公司xxx员工(身份证号:********)前往贵处办理发票专用章的刻章事宜,望予以接洽。

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特立此书!

负责人(委托人):

被委托人: 日期:

发票专用章委托书3

通州公安分局:

xx(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因(负责人不来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刻章事宜,特委托我单位员工x前去办理,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申请克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请予接洽,谢谢!

企业负责人:xx

xx年xx月xx日

公章150元财务专用章150元合同专用章150元发票专用章200元

发票专用章委托书4

xxxxxx:

因公司发展需要,现委托公司xxx员工(身份证号:********)前往贵处办理发票专用章的刻章事宜,望予以接洽。

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特立此书!

负责人(委托人):

被委托人:

日期:

发票专用章委托书5

通州公安分局:

XXX(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因(负责人不来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刻章事宜,特委托我单位员工XXX前去办理,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申请克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请予接洽,谢谢!

企业负责人:XXX

年月日

公章150元 财务专用章150元 合同专用章150元 发票专用章200元

发票专用章委托书6

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委托书:

我们特此授权我们的员工(IDNo。:)到你的办公室办理刻章相关事宜(包括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特此委托,望联系!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xxx年9月10日

发票专用章委托书7

XXXXXX:

因公司发展需要,现委托公司XXX员工(身份证号:XXXXXXXX)前往贵处办理发票专用章的`刻章事宜,望予以接洽。

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特立此书!

负责人(委托人):XXX

被委托人: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发票专用章委托书8

通州公安局委托书:

xxx(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因为负责人不来,不能亲自办理刻章。现委托我公司职员xxx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申请克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请联系我们。谢谢!

企业负责人:xxx

20xx年x月x日

发票专用章委托书9

xx:

因公司发展需要,现委托公司xx员工(身份证号:xx)前往贵处办理发票专用章的刻章事宜,望予以接洽。

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特立此书!

负责人(委托人):xx

被委托人: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发票专用章委托书10

xxxxxx:

因公司发展需要,现委托公司xxx员工(身份证号码: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到贵处办理发票专用章刻制事宜,望联系。

委托权限是自由裁量的,所以这本书是独一无二的!

负责人(负责人):

收货人:

发票专用章介绍信

发票专用章介绍信(精选10篇)发票专用章介绍信 第1篇介绍信石景山公安局:我单位北京同永亨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税务局有关规定,申请刻制防...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