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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医院管理制度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妇幼保健医院管理制度(精选6篇)

妇幼保健医院管理制度 第1篇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

l、月例会制度:每月定期召开村级妇幼保健人员工作例会,村级妇幼 保健人员汇报本辖区内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新婚数、孕妇数、产褥期人数、有无各种原因的死亡病例、传染病、育龄妇女普查、5 岁以下儿童健康状况、高危儿童管理中佝偻病、肺炎、腹泻、营养不良四病发生情况、有无缺陷儿 出生等等。

2、乡镇妇幼保健人员解答村级妇幼保健人员提出的问题,传授健康教 育知识及咨询方法,对村妇幼保健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发放健康教育教材,提供村妇幼保健健康宣传版面的内容。

3、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度: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进行 2 学时的保健知识培训,具体内容根据全镇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所需而随时制 定,如:科学喂养,儿童早期教育,儿童常见疾病的防治,新婚时期性保健 知识,婚前健康体检内容,孕期保健知识,高危孕妇保健内容,产褥期访视 内容,妇女病的防治,青春期保健要求内容等,每年二次业务知识培训后考 核,不及格者应补课直至合格为止。

4、村级妇幼保健人员工作质量督查制度:每季度或年终进行全业 务考核,成绩优异给予奖励,镇级妇幼保健人员走访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管辖 地区的家庭了解工作满意程度及收集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科学性。

5、镇保健资料汇总分析:通过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的“子网络”信息传 递,总结汇总资料并分析书写一份年终总结报告,提出干预措施,要求或建 议健康促进措施。(王岗乡卫生院)妇幼保健例会制度

1、卫生院定期召开村级妇幼保健医生例会。

2、会议由卫生院防保站科长主持,卫生院妇幼保健医生、村级卫生室妇保医生参加,院长、主管基层卫生的副院长、妇产科负责人列席参加。

3、主要是传达上级妇幼保健工作方针政策,督促、指导村级孕产妇保健工作,统计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开展业务培训。

4、卫生院妇幼保健每月按时参加县级妇幼保健工作例会,上报辖区内妇幼卫生的统计信息,参加业务培训。王岗乡卫生院 孕产妇死亡上报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乡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措施,降低孕产死亡率,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上报制度。

一、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进行上报工作,要求上报的资料具体、真实、实事求是。

二、在本辖区发生孕产妇死亡病例后,应及时负责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孕产妇死亡详细病历资料复印件。凡发生孕产妇死亡,不论住院时间长短,均要在 24 小时内报告妇幼保健机构,一个月内填报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表,上报至县妇幼保健站。

三、孕产妇死亡资料按要求时间内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王岗乡卫生院 妇幼保健员工作职责

一、掌握本乡妇女保健工作动态,在所长的领导下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妇女保健任务及指标。承担本辖区孕产妇系统及儿童系统管理、计划生育以及相关社区卫生保健服务。

二、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的各项妇幼保健工作指标信息,熟悉本地资料,掌握本辖区孕产妇数及儿童数,对高危孕产妇及体弱儿进行筛查及管理,每季度向妇幼保健所上报妇幼卫生信息和相关信息。

三、及时掌握本辖区婴幼儿死亡及孕产妇死亡,并做好入户调查工作,协助县保健站填写相关表格并存档。

四、负责整理各种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并归档管理,包括表、卡和各种登记簿。

五、负责监督、培训、指导村级卫生人员和保健信息员开展相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并做好详细的下村工作日志。

六、负责本辖区的健康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教,使本辖区的群众知晓率达 85%以上。

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八、协助院长和院妇产科作好巩固爱婴卫生院工作。王岗乡卫生院 孕产妇系统管理制度

1、按《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的要求,对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系统检查、监护和保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凡是怀孕的妇女要做到孕早期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和册,按孕产妇系统管理要求对孕产妇进行定期检查,进行产前、产时及产后保健宣教工作、按要求进行产后访视,认真做好产后 42 天结案工作,及时筛查及治疗高危孕产妇,对其进行重点管理,要求住院分娩,确保母婴平安。

3、注重产褥期保健,防止产后并发症的发生,指导产褥期卫生及母乳喂养,并且将孕产妇保健资料进行档案化管理.4、做好孕产妇卫生保健指导,宣传孕产妇保健知识,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对每位孕产妇保健资料进行系统分析评价。

5、每年将本地区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为进一步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奠定基础 王岗乡卫生院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进行建档及专人管理,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妇保医生在出诊时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要进行专册登记,专案管理,并在保健卡(册)上做特殊标记,实施逐级报告制度。

3、对已确诊的高危孕妇,根据不同的危险因素,采取不同的保健治疗措施,认真进行监护,重点管理,按时进行高危评分,积极诊治。将每次检查治疗结果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在管理卡册。

4、对高危孕产妇加强管理,同时增加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次数,定期跟踪随访,确保母婴安全。

5、高危孕产妇均应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开设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加强对高危孕妇的监护,制定诊疗方案,适时计划分娩,做好新生儿窒息复苏的准备工作,保证母婴平安。

6、乡镇卫生院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及时上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提高转诊的效率。王岗乡卫生院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一、承担社区内 0—6 岁儿童保健工作,对婴幼儿实行保健系统管理,常住儿童系统管理率达 90%以上。

二、掌握社区内新生儿、婴幼儿的保健状况。有计划的对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进行防治,做好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及卫生保健指导。

三、对检查出的体弱儿实行专案管理、登记。对体弱儿体检结果、病情、喂养、营养、生长发育评价、护理、治疗、矫治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及定期复查,必要时可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待患儿恢复正常后,及时结案转正常健康儿童管理。

四、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推广母乳喂养,喂养率达标。

五、集体营养管理工作,营养科学覆盖率、管理率达到市统一标准,注意饮食卫生,争取营养素全面达标。

六、按时准确登记、统计、上报儿童保键基本数据和报表。王岗乡卫生院 儿童系统管理制度

1、认真做好新生儿访视指导工作,正常分娩新生儿由村妇幼保健员于出院后 3 天内,产后第 7、14、28 天进行访视,至少 3 次。高危儿由乡镇卫生院妇幼专干进行产后访视。

2、建好 7 岁以下儿童花名册,按照每年 0 岁 4 次、1—2 岁 2 次、3—6 岁 1 次的体检原则,开展儿童健康检查,体检内容包括体格发育测量、全身各系统检查、血红蛋白测定等,并对小儿的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作出评价。

3、筛查体弱儿,建立个案卡,定期追访、指导治疗。

4、加强卫生保健宣传教育,做好母乳喂养、科学育儿及体格锻炼和营养方面的保健指导。

5、加强传染病管理,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早日恢复健康。

6、乡镇卫生院建立儿童健康档案,年终完成儿童体检分析报告。王岗乡卫生院

出生死亡婴儿报告制度

1.出生婴儿死亡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助产或人工终止妊 娠时出现的死亡;一种是出生后具有自主呼吸、随意肌的抽动等生命 体征,但在出生后死亡的。2.凡出生婴儿,在各定点接生单位死亡的,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实行双向报告制度。取生育夫妻应向所管辖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 室报告;助产医生应向本单位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报告,助产单 位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在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孕妇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3.新生儿在定点以外的医疗机构死亡的,其父母必须在 2 小时 内上报所在村计生专干,并尽可能保护好现场,村计生专干要及时上 报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立即派专人对其进行计生指导服务。各乡 镇计生办在核查无误后及时填写婴儿死亡报告单,并存档备案。4.对孕妇无故脱离孕期随访服务,超过孕产期,且孩子去向不 明的,没有证据证明孩子已死亡的,视为已生育,并视其情节给予一 定的经济处罚,发现溺弃女婴的上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 律责任。王岗乡卫生院

妇幼保健医院管理制度 第2篇

一、妇幼保健资料管理和信息统计报告人员必须经过医学专业教育,工作岗位相对稳定。

二、乡镇医院(社区服务中心)妇幼保健资料内容

1、人口资料: 辖区总人口数、性别、15-49岁育龄妇女数、孕产妇数、7岁以下儿童数及7岁以下儿童各年龄分组人口资料;孕产妇及0—6岁儿童建册(卡)数,活产数、孕产妇死亡数,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及死亡率,出生缺陷数、出生缺陷率,高危孕产妇数、高危儿数,体弱儿数,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数、发病率;HIV母婴传播阻断采样数及村级人员基本情况。叶酸发放、服用情况登记。

2、两个系统管理资料: 乡级妇幼保健管理登记册;孕产妇系统管理卡(册)、儿童系统管理卡(册)、高危儿管理卡、高危孕产妇管理卡、体弱儿登记。

3、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破伤风应有专案调查资料及孕产妇死亡报告卡、5岁以下儿童死亡卡、新生儿破伤风卡,出生缺陷登记表。

4、HIV母婴传播阻断资料:HIV母婴传播阻断工作应有采样登记及知情同意书存根。

5、宣传、培训、上级检查考核督导及对下级检查考核督导资料。

6、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文件、专项工作资料。

三、村级资料内容:

1、人口资料 辖区内总人口数、性别,15—49岁育龄妇女数、孕产妇数、活产数、7岁以下儿童数及7岁以下儿童各年龄分组资料,孕产妇及儿童建卡(册)数、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出生缺陷数,新生儿破伤风发病数。

2、村级妇幼保健登记册。

3、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及上级督导检查资料。

四、统计上报时间:

1、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削峰工程”暨“行动计划”出生缺陷监测报表实行季报,乡级季报表上报时间为: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0日,市级上报时间为:1月28日、4月28日、7月28日、10月15日。

2、妇幼卫生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信息报表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实行月报,即乡级于每月28日上报,市级每月30日上报。

3、年报工作计划,总结乡级于当年10月10日前上报,市级于10月20日前上报,所有报表上报时限均按照“3+1”模式,即上年第四季度与本年前三季度合为一年度数据。

4、其他资料根据要求及时上报。

五、资料整理 各类资料应每年整理一次,根据资料种类、数量装订成册,建档立卷,存放档案柜。

日本老人保健制度的创建 第3篇

这一时期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的根本原因是日本经济的衰退。1955~1972年, 日本经济经历了高速增长时期, 在这18年间, 日本经济增长率年均约10%。乘着经济高速增长的快车, 老人医疗保障制度也得以确立发展。1961年日本实现了“国民皆年金、国民皆保险”的老人医疗保险的全覆盖。1972年开始实施70岁以上老人原则上的医疗免费制度。然而, “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倡导的所谓福利元年体制下的全民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制度, 是试图追赶欧洲福利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模式, 走的是高福利、高负担保障模式。” (1) 也就是说日本老人医疗保险是建立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基础上的, 一旦经济发展出现危机, 老人福利医疗也必将崩溃。

1973年爆发了第一次石油危机, 日本首当其冲。“因其石油几乎完全依赖进口 (进口比率为99.7%) 所以就首当其冲, 像晴天霹雳一样受到了最沉重的打击。” (2) 日本经济甚至出现了战后的第一次负增长。经过第一次石油危机, 日本经济就由高速增长转为了低速增长。这样, 靠经济高速增长建立起来的老人医疗保障制度不得不实行改革。

20世纪80年代后, 老人医疗费用的急剧膨胀是老人保健制度创建的重要原因。老人医疗费用的高涨, 一方面是因为1972年以来实行老人医疗免费制度, 刺激了老人就医的积极性。另一方面, 80年代后老龄化的迅速发展, 再加上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技术的改进, 老人的平均寿命大大延长了, 这样就造成了老人医疗的长期化。而高涨的老人医疗费用对国民健康保险的冲击最大。因为老人退休后便失去了作为被雇佣者的被保险人资格而转入各市町村的国民健康保险, 结果各市町村的国民健康保险中的高龄老人所占比例远远高于被雇佣者保险, 这使得多数市町村的国民健康保险陷入了财政困难。“重建财政成为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课题, 而这一课题的核心问题是老龄化引发的医疗保障费用增长。” (3) “日本型社会福利模式”的提出为老人保健制度的创建奠定了思想基础。

197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给日本经济带来了致命的打击, 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全民福利的道路是否适合日本国情。1974年自民党总干事桥本登美三郎发表《社会福利宪章》, 提出了对1972年设想的福利社会方案进行修正意见的“日本型社会福利”构想, 强调社会福利应该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 强调个人责任。1986年政府发表的《厚生白皮书》中, 明确提出了自助、互助、公助的思想, 强调个人自助、自立是最基本的原则, 在此基础上的邻里、社区之间的互助起主要作用, 而国家的责任只是为上述自助、互助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创造发展的环境, 明确了“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方向, 为老人保健制度的创建奠定了思想基础。

另外, 西方国家福利制度改革浪潮也对日本老人保健制度的建立有一定影响。20世纪70年代, 由于石油危机, 欧美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同时陷入了经济增长停滞和物价上涨并存的“滞涨”状态。为应对“滞涨”危机, 各国积极采取对策, 其中一点便是削减政府在社会保障事业上的投入。日本向来以追赶西方国家福利制度为目标, 时刻关注欧美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改革动向。因此, 西方国家这一时期的福利制度改革浪潮必然对日本产生影响, 也敦促日本积极思考西方模式是否适应日本, 从而探索日本型福利模式。

二老人保健制度的主要内容

1982年7月《老人保健法》出台, 成为老人保健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老人保健法》将医疗事业和保健事业作为并行的两个部分, 保健事业作为一项新的医疗体系进行定位。服务的人群也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医疗事业。服务的对象主要是70岁以上或者65岁以上卧床不起的老年人;另一部分则是保健事业。服务的对象主要是40岁以上的日本公民。总的来说, 日本的老人保健制度是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 包括老人医疗制度、老人保健设施、老人医院制度、老人访问看护制度几个方面。

1. 老人医疗制度

“《老人保健法》的主要目的是将老人的医疗和保健从一般人的健康保险体系中剥离出来, 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 (4)

此法中所规定的医疗对象是加入医疗保险制度70岁以上或者患有重病卧床不起的65岁以上老人。“对于这一部分对象提供的医疗保障服务是, 住院不超过2个月, 每天可获得300日元的补贴, 门诊治疗不超过1个月, 每天可获得400日元的补贴, 对医疗费用的补贴规定了一个上限。” (5) 为防止乱就诊的发生, 法律规定在就诊时, 患者必须交纳部分费用, 同时对患者负担的部分实行浮动制度:对门诊就医, 从1999年以后, 根据门诊医疗费额度的变化, 每两年改定一次;住院者的自费额度则从2001年开始, 根据住院医疗费额度的变化每两年改定一次, 余下的费用则由国家、地方政府及医疗保险机构按比例分担。《老人保健法》中还规定, 政府财政负担30%, 其中中央政府负担20%, 都道府县负担5%, 市町村负担5%, 剩余的70%由各个保险机构负担。这样, 就彻底地废除了1973年开始实施的“老人医疗免费制度”, 变公费负担老人医疗费用为各保险机构互助、国家公助与老人自助的新制度。

2. 老人医院制度

《老人保健法》中对设立老人医院和老人病床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并规定了对老人医院的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收费也与一般医院区别开来, 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长期住院和不必要的住院现象。老人医院主要收容慢性病老人, 与积极治疗相比, 更重视充实护理人员。在这里, 政府规定的检查和注射项目费用主要由政府和医疗保险负担。“这种医院根据情况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护理人员配备充足、符合医疗法规定的特别许可老人医院;一类是虽在人员配备上不太符合医疗法的规定, 但收容老年人比率比较高的其他老人医院。” (6) 对于在这些医院就诊的老人, 保险者只负担检查费和注射费, 有时对第一类医院住院的老人可以负担护理费和住院医疗管理费。另外, 无论在何种医院, 住院者都必须负担保险中自己应该负担的部分费用。

3. 老人保健设施

1986年, 政府对《老人保健法》进行了修改, 提出了创建老人保健设施的设想。

老人保健设施是介于医院和特别护理养老院之间的中间设施, 它的主要功能是对完成治疗的老人, 进行身体康复和生活机能康复训练, 使他们能够尽快恢复到能够生活自理的程度。长期以来由于没有这样一个中介设施, 致使许多老人虽然治疗期已经结束, 但因未恢复到能够生活自理的程度, 不得不继续留在医院, 带来了社会性住院与老人医疗费上涨等问题。“大多数老人保健设施分为入所服务和在宅服务两大部分。入所服务指的是病弱卧床等需要照料的老人住进老人保健设施接受医疗服务及生活服务。原则上入所时间为3~6个月。在宅服务是为在家休养的卧床老人提供短期入所 (2周以内) 、日间入托、送饭上门等服务。服务内容有饮食照料、入浴服务、康复训练等。” (7) 老人保健设施的创建将老人的医疗 (老人医院) 、保健 (老人保健设施) 、福利 (特别护理养老院) 有机结合, 形成功能各异的联网系统。

4. 老人访问看护制度

所谓老人访问看护制度, 即对有病或负伤在家、卧床或处于准卧床的老年人, 在主治医生认为有访问看护的必要时, 派护士或保健士到家中进行疗养上的照顾和必要的辅助诊疗服务。主要有观察病情、照顾饮食起居、对家庭人员进行护理指导。实施主体主要是地方公共团体、医疗法人、社会福利法人和民政部门承认的组织 (地方医师会、护理协会) 中达到一定标准, 由地方政府指定的团体或组织。提供服务的访问看护机构, 从地方政府接受老人访问看护疗养费, 而负责指导的医生, 由保险机构支付报酬。利用者自己负担的费用主要有两种:即按照比例应由自己负担的基本费用和其他使用费, 后者主要指利用者自行指定的特别护理项目。老人访问看护制度可以说为之后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三老人保健制度实施的成效与存在问题

老人保健制度是20世纪80年代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突破口, 这一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老人保健法》实施之后, 老人医疗费用的膨胀问题得到了控制

“《老人保健法》实施之前的1982年, 老人医疗费的年增长比例是13.2%, 实施之后的第二年即下降到8.2%。1984年也基本上维持在8.8%, 可以说非常有效地抑制了老人医疗费用的高涨。” (8)

2. 老人保健制度的创建, 推动了保健事业的发展

《老人保健法》将保健事业作为一项新的医疗体系进行定位。保健的对象是40岁以上的公民, 对其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检查、机能训练、保健巡回指导等提供保健服务。提供保健服务的主体是设立在各个社区的保健所。保健所的日常费用由国家、地方政府、市町村各负担三分之一。加大了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对保健事业的财政投入。

随着老人保健福利事业的开展, 对具有专业技能人员的需求也开始增加。此后培养专门人才的专业技术学校纷纷兴起, 护理士、理疗士、福利士等国家职称考试和资格认证政策也逐渐出台。

老人保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老人保健制度的财政支出方式无法区分中青年与高龄者的医疗保险费, 造成代际间费用负担方式的不明确。二是老人医疗是由各市町村各自提供的, 而老人医疗所需费用却主要是公费与各保险机构负担, 这样就造成了财政运营方面的责任不明确。按照以前的医疗保险体制, 国民健康保险中, 各市町村的保险费存在差距, 最大达5倍左右。三是老人的自费负担越来越重。刚开始的阶段, 根据一般高龄者的负担能力, 规定了就医时老人所需负担的自费额度, 一般不多, 但随着老人医疗费用占全体国民医疗费的比例不断提高, 老人应根据其所得到的医疗服务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的想法逐渐被接受。20世纪80年代后, 老人自费负担越来越重。

随着老龄化的进一步发展, 老人医疗费用的不断增长, 老人保健制度的弊端越来越突出, 改革老人保健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可以说, 老人保健制度是开启日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构造彻底性改革的过度桥梁。

注释

11 3 4 5 8 沈洁.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4:70、78、79、80、81

22 刘昌黎.现代日本经济概论 (第二版) (研究生用书) [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8:15

36 金春林.从日本老年医疗保健制度看建立老人看护制度的必要性[J].中国卫生经济, 2001 (1)

妇幼保健医院管理制度 第4篇

党和国家高度关注医疗卫生事业,党的十七大对今后一个时期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方针作了明确阐述,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提出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实现这个目标,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医疗体制改革问题。

一、我国现行医疗保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公平性差。按照目前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参保者均设定了一个费用门槛,医疗费报销时又规定最低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并实行“大病统筹、小病自费”的支付办法。政府对参保者的财政补贴,变成了一种典型的逆向转移支付,加剧了医疗卫生领域的不平等,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对贫困者进行转移支付、以缓解社会不平等的基本原则。二是覆盖率低。现行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人群只包括在职职工及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绝大部分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職工、农民工、少年儿童、相当一部分老人以及其他无法就业的人员没有医疗保障。三是绩效低。中国的医疗卫生资源80%集中在城市和大医院,农村医疗卫生资源严重不足,条件差、设备少、水平低,农村缺医少药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扭转。卫生资源分布不合理,浪费与不足并存。

二、对我国医疗保健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以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

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卫生发展目标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卫生服务”,其内涵非常丰富:首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如果到2020年,就要覆盖15亿人,将是一个非常巨大的工程和艰巨的任务。其次,“享有”,一是“享”,即让所有居民都得到服务;二是“有”,基本医疗和卫生服务成为民众的一项重要权益。再次,服务包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二者不可偏废,不可顾此失彼。

(二)以实现社会成员医疗公平为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我国目前进行的医疗保健制度改革也必须遵循这一精神,把社会公正作为目标。

现实生活中人们已感受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差距不断拉大。政府要促进医疗卫生领域的社会公平,只能在再分配中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确保所有的社会成员平等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建立具有强制性的全民健康保障制度,是卫生改革的远期目标。中期目标是建立全民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比较公平地解决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问题。近期目标是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城市大病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行并推广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达到全民覆盖。在政府举办全民健康保障制度的同时,可鼓励社会举办商业医疗保险,以满足公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同时促进公立医疗保险机构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坚持循序渐进、分段实施的方式

医疗保健制度改革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尽快建立一套保证所有老百姓都能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障体制,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从而提高国家竞争力,带动宏观经济的增长。但我们也应看到,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个渐进的、连续的过程,其涉及领域的广泛和问题的繁杂使得改革必须按部就班、循序渐进。因此,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须设计若干阶段,首先要确定好宏观的改革框架,明确改革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从而分阶段实施改革,逐渐趋近目标。

(四)重视医疗保健的具体制度建设

当前,医疗保健基础制度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这涉及坚持公共医疗保健制度的公益性质、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健康体系建设、强化公立医院的公共服务职能、提高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医疗救治能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必须加强这这些宏微观制度的建设,以具体的制度和政策建设来保证医疗保健制度改革的公正性是最基本、最有效的保障手段。

(五)强化各级政府的投入与职责

政府对人民健康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建立保障居民健康的卫生政策和通过各种形式的经费投入提高居民对基本卫生服务的利用能力,其中第二个方面更为关键。因此,各级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卫生方面的投入,通过供方补偿即对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与需方补偿即保障制度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全体居民健康。

(作者单位: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妇幼保健院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5篇

(一)车辆管理:医院行政机动车辆和救护车由院办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负责车辆的统一调度、运行费用的使用、考核及车辆的保险、年审、事故处理等工作,保证车辆安全、卫生、舒适,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运行费用,保证医院领导和行政公务活动正常用车。救护车使用时由科室负责人请示院领导后办公室调度。

(二)车辆使用范围:行政车辆原则上服务于医院党政领导、职能科室科长的公务用车及医院有关会议活动、接待用车等,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擅自调用车辆。除医院主要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外,其余人员不固定专车。

(三)车辆使用程序:公务用车需提前一天报院办室(紧急用车除外),院办室根据“先急后缓,先上级后下级”的原则统筹安排。医院领导用车,由本人向院办室直接要车;其他人员用车需提前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院办室负责人签批后,凭派车单用车;公休日、节假日或下班时间遇有突发事件等紧急用车,值班领导可随时调配车辆,由出车司机于下一个工作日补办出车手续。

(四)车辆维修及管理

1.车辆维修和更换新件,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报院办室主任同意、1000元以上的须主要领导审批后,到指定地点维修,凡不按规定擅自维修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由院办室统一做好车辆油耗管理,根据不同车辆、车况制定单车百公里耗油定额,每月给予定额用油,每月统计单车公里数及耗油量,报分管领导审核。

3.院办室要做好维修登记,保留维修价目明细表。

(五)驾驶人员纪律管理

1.驾驶员要爱岗敬业、忠于职守,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保证准时出车。

2.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照章驾驶。

3.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不得私自出车或擅自将车转借他人驾驶,如有发生,按医院《行政管理奖惩条例》严肃处理,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4.严禁酒后驾车,因“酒驾”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5.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向院办室及医院主管领导报告,由院长办公会根据交警责任认定及车辆损坏程度,按照医院《行政管理奖惩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6.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服务热情、周到。受到用车人投诉,按照医院《行政管理奖惩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妇幼管理工作制度 第6篇

制 度 汇 编

(2015年修订)

目 录

信息资料分类归档管理制度..........................1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1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2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2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制度..........................3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3 基层妇幼卫生业务指导制度..........................4 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培训制度..........................5 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制度..............................6 托幼机构人员培训和定期督导制度....................6 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7 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计划..............................7 妇幼健康教育实施方案..............................8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11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11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12 孕产妇死亡讨论制度...............................13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14 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制度.............15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报告制度..............17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17 儿童系统化管理制度及体弱儿管理制度...............20 出生缺陷诊断制度.................................21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

一、结合妇幼卫生年报、“三网监测”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信息资料的上报情况,对全县个10个乡镇和城区医疗单位城镇社区进行质控抽查。时间从上一年10月1日—本年9月31日。

二、对妇幼卫生年报中所有指标进行检查,重点核查生命指标以及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指标,填写妇幼卫生年报生命指标漏报表和妇幼卫生年报保健服务指标质控结果汇总表等质控表卡册。

三、尤其对本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活产数、出生缺陷及死胎死产漏报情况进行检查。

四、5岁以下儿童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活产儿及死胎死产漏报质控抽取全市三分之一的乡镇,每个乡镇抽取2个行政村。孕产妇死亡漏报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全面调查。

五、质量控制要在查阅各乡镇年报质量的基础上,走访城区各家医院、疾控中心、乡镇派出所、火葬场、计生办、并询问村医、妇女主任等知情人,了解该乡镇当年的活产、死亡情况,并深入各接生单位查阅分娩记录、产儿科出入院登记、医院死亡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乙肝疫苗接种、“降消项目”、死亡登记及住院病历等资料,积极寻找漏报线索。

六、对乡村两级的年报资料进行逐级核对。

七、10月30日前完成各级补漏,11月5日前进行网络直报,11月15日前将质控小结、质控表上德州市妇幼保健所。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

为加强全县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规范管理,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内数据的质量与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全县妇幼保健机构统一使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系统包含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和妇幼卫生监测、孕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监测等信息资料以及孕产妇和儿童的个人信息。

二、县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对妇幼卫生系统妇幼安全和保管责任。

三、各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员对信息系统内数据要严格保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任何信息,不得调用或拷贝信息数据另作他用,日常分析的数据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利用网络传播。

四、各使用单位对数据信息资料应进行分级管理,不同人员管理不同级别的资料。

五、各使用单位须与信息人员签订安全协议。

六、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和系统维护人员 管理,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孕产妇及儿童个人信息资料,违者将给于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一、各种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应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版面清洁,信息资料专人管理。

二、对原始资料不可随意修改、弄虚作假,统计资料不可虚报、瞒报、迟报、拒保。

三、定期分类、整理各种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应按年份建立的目录本,避免资料零散、丢失。

四、各种妇女儿童保健、医疗信息资料,应按建立的目录首页,并立卷成册归档。

五、数据库程序等计算机信息资料,应至少拷贝两份,并注明标签分类存档。

六、上报或反馈统计数据,应由科主任初审,再交所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七、定期对基层上报信息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错误、遗漏,应及时纠正,并注明原因。

八、查阅信息资料必须严格登记。对于机密信息资料,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处泄。

九、定期分析各种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并撰写有关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各种信息资料,为社会和公众服务。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市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

二、信息资料要定期收集全市妇幼卫生信息,及时整理,输入计算机进行统计分析,书写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时间向上报市妇幼院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进行信息反馈。

三、有关科室在按时收集有关信息资料时,经过检查审核后上报信息资料科,不得延误上报时间,以免影响全县信息的及时反馈。

四、信息资料科要接受各科室的资料查询。

五、在收集、整理资料过程中要力求资料真实、可靠和科学。

六、严格遵守机房工作制度,按照计算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七、掌握现代信息管理技术,管理方法,增强信息意识,充分发挥信息功能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一、高度重视妇幼卫生信息填报工作。《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因此,各社区、卫生院和医疗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要依法做好妇幼信息管理和填报工作。

二、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明确职能科室负责妇幼卫生信息填报工作,指定专人收集院内各相关科室的数据,认真核实后填报,并按属地管理原则上报所在辖区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三、认真填报妇幼卫生相关信息。凡开展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科、计划生育科、产科B超检查及产前筛查诊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填报“福建省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工作情况季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和“儿童死亡报告卡”。按工作内容分别建立健全相关原始记录,建立并完善《分娩登记》、《5岁以下儿童、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妇女病普查登记》、《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梅毒检测登记》和《孕产妇产前筛查、诊断登记》等登记制度。

四、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于孕产妇死亡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儿童死亡等信息实行季报制,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填报一次,分别于每年1、4、7、10月份的10日前填报上一季度“妇幼卫生信息季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季报表和死亡报告卡报送辖区内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五、加强信息质量控制。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院内数据的检查核实,加强与所在辖区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联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相关检查。

基层妇幼卫生业务指导制度

一、制定妇幼卫生业务指导计划,有指导人、指导时间、地点及指导内容。

二、对乡镇、社区业务指导每两月一次,每次指导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乡镇。

三、全年每个乡镇至少业务指导2次。

四、妇幼卫生业务指导以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农村孕产妇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项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妇幼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等为重点进行,同时做好妇女“两病”的筛查基础工作。

五、加大对四个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乡镇的督导力度,对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活产儿、出生缺陷及死胎、死产进行严格的漏报调查指导。

六、下乡镇、社区进行业务指导有指导记录、有整改意见。

七、每次的业务指导后的通报,要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县、乡医疗卫生单位及社区服务站。

八、全年的业务指导计划、通报、记录装订存档。

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一、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重点内容和培训目标。

二、年内至少举办2期县、乡妇幼专干、社区卫生人员培训班。

三、培训通知经卫生局核准后以文件形式下达至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前3天先在网络上通知培训的相关事宜。

四、培训实行签到制度。迟到、早退或不参加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考核中将扣除相应的分值。

五、培训课程,培训资料、内容要有实用性、先进性。

六、培训内容符合我县妇幼保健工作实际,以妇幼卫生监测、孕产妇和0-6岁儿童保健管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叶酸投服和“两病”筛查为授课主题。

七、培训前要掌握妇幼专干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培训后要对培训内容进行测试,以检验培训效果。

八、健全培训档案。培训结束后要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签到册、培训内容、课程表、试卷及培训小结等装订存档。

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积极开展业务及相关法律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二、妇幼保健工作例会每季度举行一次,各市直医疗单位、各乡镇卫生院参与。

三、对全县妇幼保健工作进行考核,平时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四、对各医疗单位提出的妇幼保健工作问题进行解答。

托幼机构人员培训和定期督导制度 为加强对全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提高我县托幼机构保健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我县托幼机构人员培训督导制度。

一、年内至少举办2期全县托幼机构人员培训班,授课内容要针对托幼机构保健管理、儿童意外伤害的预防与处理、儿童常见传染病的防治、托幼机构卫生消毒规范等为主要重点。

二、幼儿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幼儿每学期开学前,须在妇幼保健站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内容包括体重、身高、坐高、头围、胸围、血色素、肝功能等检查。测后要做记录,并进行健康分析,及时矫正缺点。每个入托幼儿应建立健康卡片或档案。

三、托幼机构要了解幼儿疾病史、家族史及生活习惯,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待检疫期过后无症状者,才可入园。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也要参加工作前的健康体检,包括胸透、肝功能、大小便及阴道滴虫检查,无传染病者方可就职。

四、托幼机构要坚持晨检及全日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看有无发热,二看:咽部、皮肤和眼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每学期要召开家长会,向家长宣传保健及膳食营养知识,利用宣传栏及时向家长宣传、介绍幼儿园的情况,对有病的幼儿当面向家长交代清楚采取措施,每周食谱和每季度营养计算结果向家长公布。

六、培训托幼机构保健人员对幼儿的每次查体、职工查体均做好记录,对幼儿体格发育、膳食营养进行评价。

七、对托幼机构每年进行2次督导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种检查记录(每天消毒记录、幼儿的特殊情况记录、幼儿生长发育图谱、营养评价、幼儿常见传染病的防治、意外伤害预防与处理等方面进行督导检查。

八、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理,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1、各类健教稿件必须立足于医学科学,做到科学、准确、真实。

2、妥善保管妇幼保健宣传稿件并及时存档。

3、妥善保管健康教育设备,并定期检查设备性能,随时保持备用状态。

4、完成以下健教工作内容: ①每季至少出一期妇幼保健宣传档;②每季至少举办一期孕妇学校、父母学校;

③利用“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等妇女及儿童聚集的机会,开展妇幼卫生讲课、咨询等活动。

5、重点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家长的健康教育,要求所辖范围孕产妇、儿童家长健康教育覆盖率达90%。

6、各项健教活动均需作好活动记录。

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为切实做好妇幼健康教育宣传工作,保障母婴安全,促进妇幼健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现有基础上,除要培养专职健康教育人员外,还要不断扩大健康教育兼职人员队伍。

二、《母婴保健法》是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法律,我们要继续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因此要组织全区妇幼工作者认真学习,提高懂法、执法水平,同时要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大力宣传。

三、要加强院内宣传阵地的管理,充分利用可利用空间,通过墙报,宣传栏、挂牌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母婴保健法》,妇女儿童保健知识。宣传栏每季更换四块宣传版面,宣传挂牌每季更换二块以上,根据季节不同做到内容丰富,版面新颖,并做到照片存档。

四、要充分利用“三八”妇女节、世界卫生日、世界母乳喂养周、《母婴保健法》宣传日、生殖健康宣传周、世界爱滋病日等宣传日积极组织人员,针对性地进行开展宣传讲座。

五、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到农村活动,每月办一次妇幼健康教育知识讲座,让妇产科、儿科专家深入到农村,给广大群众讲解一些喜闻乐见的保健知识,如胎教、孕期营养、婴儿辅食添加技巧、新生儿护理等。

妇幼健康教育实施方案

健康教育是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一,健康教育在提高居民健康素养、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为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在温县大力普及卫生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

二、目标

充分发挥健康教育的作用,根据实际,结合宣传材料、健康讲座、巡回义诊等多种形式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将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与疾病控制、预防保健工作有机结合,融为一体,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机构建设

1、以社区科牵头,联合医务科、护理部共同成立健康宣教委员会。并且成立以社区科主任为组长,妇科、儿科医生为成员的健康教育领导小组。

2、社区科主任参与健康教育工作,各相关科室医务人员要积极配合,协助作好妇幼健康教育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

健康教育人员培训工作是决定健康教育开展好坏的关键。抽调我院妇科、儿科专家,培训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使他们不仅懂得健康教育的传播技巧,更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的应对知识和卫生科普常识。使妇幼健康教育宣传深入到农村。

(三)加强阵地建设

1、充分利用现有宣传阵地进行健康教育

院内的门诊大厅、各科室、室内外宣传栏都是重要的宣传阵地。妇科、儿科及门诊妇科、门诊儿科对前来就诊咨询的群众给予相应的健康知识的宣传以及提供健康教育处方等宣传材料,门诊楼大厅需循环播放妇幼健康知识影片。室外宣传栏进行每季度更换并注意与各卫生宣传日主题相结合。

2、以健康知识讲座为载体,全面宣传健康知识。健康教育讲座是健康宣传的重要手段之一,我院每月组织人员下到农村,开展健康知识讲座。

3、结合各种卫生日主题开展宣传。要充分利用“三八”妇女节、世界卫生日、世界母乳喂养周、《母婴保健法》宣传日、生殖健康宣传周、世界爱滋病日等宣传日,突出重点,组织医务人员积极开展大型义诊咨询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材料、咨询义诊来提高群众的防病知识。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院外健康教育工作

通过健康教育专家下乡活动,了解当地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并确定解决问题的优先顺序,根据各自特点,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再针对性通过讲座、宣传栏,大型义诊咨询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教育活动。全年开展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12次,咨询活动不少于6次。

(二)院内健康教育工作

1、院内设立健教室宣传栏,每月更换一次宣传栏内容。

2、采取门诊咨询、随诊宣传等形式,对患者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发放健康教育处方。

3、对医务人员进行定期健教培训。

(三)工作要求:

1、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健康教育,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根据所制定的详细的健康教育计划,重点抓好落实。

2、要主动与各村卫生所联系,求得地方支持和配合。

3、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有声有色、扎扎实实、不要流于形式,宣传资料通俗易懂,务求前来咨询就诊的患者及其家属人手有份,宣传画张贴到居民集中地,提高辐射面。

4、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及时联系报社、电视台扩大宣传范围。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对高危孕妇进行专册登记、专案管理,并在保健手册上注特殊标记,定期随访,做好随访记录。

2、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轻度高危妊娠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定期检查、观察处理,重度高危妊娠由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负责诊治。病情缓解后返回,由乡卫生院负责定期随访。

3、凡高危孕妇必须住院监护分娩,中、重度以上高危孕妇必须转送到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住院分娩。

4、凡属妊娠禁忌症者,应送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确诊。

5、提高高危孕妇的监护手段,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选择对母婴有利的分娩方式、决定计划或适时分娩,确保母婴安全。

6、高危孕妇的产后访视,由乡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实施。

7、高危孕产妇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全程追踪随访。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一、各辖区内发生孕产妇死亡,要立即进进行调查,填写相关资料,并在24小时内向卫生局及县妇幼保健站报告。

二、各医疗机构院内发生孕产妇死亡之后,要配合妇幼保健站调查并提供孕产妇死亡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及病例摘要,认真组织院内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和评审,确定死亡诊断和评审结论,填写《孕产妇死亡调查表》等相关资料,3日内上报县妇幼保健站。

三、孕产妇死亡之后需进行县级评审。

1、成立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小组,小组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妇幼保健等相关人员组成。评审有县卫生局牵头、县妇幼保健站组织,邀请县孕产妇死亡评审小组参加,分管妇幼卫生的副局长主持评审会。

2、评审组专家根据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进行个案分析,明确死亡诊断,根据发生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医疗、保健、诸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最终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3、经市级讨论评审后,进一步完善相关资料并备案。

四、严格按照《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和孕产妇死亡评审的十二格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做出明确死因诊断及评审分类。

1、可避免死亡:根据本县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应能得到妥善处理,但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

2、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本县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或个人家庭缺乏卫生知识,拒绝卫生指导或其他社会因素造成的死亡,如改善上述条件可避免死亡。

五、评审方法

1、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一季度评审一次或随时进行。

2、评审内容主要为病例讨论,明确死亡原因和基础疾病,总结医疗保健中的经验教训,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

3、按照“十二表格”及“三个延误”理论进行。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各级医疗保健单位,发生孕产妇死亡,一律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12小时内通知本院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人员及时派人收取《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医院按月将报告卡报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按季将卡汇总报市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死亡讨论制度

1、院内各科室对每一例死亡都应该作好登记,对育龄妇女(15─49岁)死亡应注明其末次月经时间,以筛查是否是孕产妇。

2、对院内所有的孕产妇死亡应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妇幼保健院(所)。

3、孕产妇死亡应在1周内完成科室内讨论;1月内完成院内讨论。

4、建立专用的死亡讨论记录本,按会议记录规范详细记录讨论内容;由专人保管,未经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人员不得查阅和摘录。

5、完整、及时地填写《孕产妇死亡登记本》。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医疗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掌握新生儿说完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新生儿死亡,保护新生儿健康,并为制定新生儿生存、保护战略措施提高依据。

一、建立健全新生儿死亡评审机制

1、成立庆云县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主管妇幼卫生保健的副局长任评审小组长,请县直医疗机构儿科、内科、妇产科、妇幼保健等专家为成员。

2、县级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死亡报告工作。发生在辖区内及医疗机构内所有新生儿死亡均应在7天内填写《医疗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县妇幼保健站。

3、各单位均应制定相应的新生儿死亡管理制度。院内发生新 生儿死亡之后,要认真组织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明确死亡诊 断,开评审会时提供新生儿死亡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及病例摘要。

4、县妇幼保健站组织评审专家对本县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新生儿死亡总结报告。

二、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凡发生在本县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

三、新生儿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

每季度评审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时间,完成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后2周内,要将“评审分析报告”、“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县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站。

四、评审结果分类

第一类:可避免死亡。根据本县医疗保健实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由于本县医疗保健实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五、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内容:(1)新生儿死亡的死亡数(2)新生儿死亡的漏报数(3)卡片完整率。

2、质量控制的标准:(1)死亡漏报率<10%(2)死亡错误率<5%(3)诊断率<5%

3、质量控制管理办法:县妇幼保健站负责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的质量控制,每年对活产数、新生儿死亡数等均进行漏报调查,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质量控制。

六、汇总分析

县级评审领导小组要定期进行新生儿死亡汇总分析,针对死因提出有效的干预措施。

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组织架构

全市实行市、区、医院三级评审制度。各产科医院应成立院内围产儿死亡评审专家组,市区两级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评审小组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下设办公室。市、区两级围产儿死亡评审分别由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二、工作职责

(一)专家职责

1、各级评审小组负责同级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的结论性评审或学术性评审。

2、研究发生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死亡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3、研究发生围产儿死亡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死因,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查,登记和评审前准备工作。

2、对基层上报的疑难或特殊病例进行现场调查。

3、完成评审报告,汇总评审结果,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评审原则

(一)差额原则:围产儿死亡评审,视评审案例情况选定每次参评专家,参评专家应为单数。

(二)回避原则:市级评审时,被涉及的责任单位的评审人员应回避。

(三)保密原则:参评人员不得将评审结论对外公布。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参评人员意见多数为准。

四、评审要求

(一)责任单位:在围产儿死亡一月内完成院内评审。

(二)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围产儿死亡个案的资料收集、病历审阅和个案调查,组织区评审专家组对辖区每一例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每年至少2次(3月份和10月份),分析死亡原因和主要影响因素,按要求整理好资料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五、评审方法

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应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六、评审结论

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历,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一)可避免死亡(含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根据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条件和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死亡是可以避免的,但因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由于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通过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二)不可避免死亡:由于本地市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技术水平所限,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七、干预措施

(一)提出指导意见: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二)反馈评审结果:根据评审结果和意见,书面反馈相关单位,同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各级医疗保健单位,出现围产儿、新生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一律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围产儿、小儿死亡报告卡》,该卡由所在科护士长收存,每月初由该院预防保健科人员核实、收取,并随月报表按时报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每季度按规定报市妇幼保健院。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

一、由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妇幼保健站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统一到县妇幼保健站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妇幼保健站需做好登记记录。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应有两名经过市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负责签发和管理工作,分别负责登记、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及审核、签名,并盖名章、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必须内容准确,签发人用钢笔或碳素笔签名,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

新生儿姓名应根据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申报的姓名填写,用字准确。新生儿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接生医生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基本情况,分别按照要求填写。

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五、《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无签发人签名或未盖名章的;

(二)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公安部门备案的;

(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六、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提出申请,由原签发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换发单位收回存档保留。

七、《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应向原签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父母双方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原签发单位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补发。并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同时填写补发登记。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八、《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补发工作由县妇幼保健站负责。

九、在不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格的助产技术单位及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分娩的新生儿,统一到县妇幼保健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携带如下材料: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母子保健手册,接产医生出具产妇姓名、新生儿出生时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及产妇病例首页(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分娩的新生儿除外),均须加盖本医疗机构公章。县妇幼保健站要将证明材料及病例首页备案保存。

十、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仍凭出生地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办理出生人口登记地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办证。

十一、户籍登记机关在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时要依法查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对取得有效《出生医学证明》的予以办理户籍登记,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

十二、《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严禁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十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单位要建立“发放登记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按序号发放,在“发放登记簿”上进行详细登记,留存《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人签字,留存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手人要签字。

十四、应当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其数量及编号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作废。

十五、各签发单位要定期将签发情况上报到县妇幼保健站进行汇总,并将表格内容填写齐全。县卫生局定期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补发工作的机构,将予以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资格。

十六、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将收费标准进行公示,禁止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直至取消签发资格。

十七、我县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目前只有:县妇幼保健院。

十八、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应严格执行换发、补发、签发和管理等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如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儿童系统化管理制度及体弱儿管理制度

1、负责本辖区儿童系统化管理工作,掌握0-6岁儿童基本情况。

2、按照规定的“4:2:1”体检程序,定期检查,即1岁以内分别在3、6、9、12月龄各体检一次,1-3岁每半岁体检一次,3-6岁每年体检一次,必须由内、儿科临床大夫参与体检,认真填写儿童体检卡、表、册。

3、统一按WHO规定年龄体重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分析。

4、认真进行体检者的资料统计小结,各种数据必须符合可靠性、科学性、准确性。

5、筛查出的体弱儿,造册登记,实行专案管理,体弱儿应建立专案卡,及时治疗、矫治。

6、结合健康检查,进行小儿常见病、多发病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及防治、科学育儿指导等工作,提高群众的家庭自我保健和优生优育能力。

7、在认真做好系统化管理工作指定内容任务的同时,认真完成其他儿童保健指令性工作。

8、儿童体检工作,各乡镇由乡镇卫生院组织,和村级共同配合完成。城镇社区由社区卫生服务站组织完成。

9、体弱儿管理对象为出生低体重儿、早产儿、婴幼儿佝偻病活动期,中度以上营养不良,中度以上营养性缺铁性贫血性及反复上呼吸道感染小儿,长期腹泻等影响儿童正常生长发育的疾病儿。

10、体弱儿管理办法:

①建立专案管理登记,根据每个体弱儿的特殊情况,督促定期复查治疗,定期随访,并做好详细记录。

②根据患儿发病原因,指导喂养及护理,并教给家长防治疾病的知识和方法。

③疾病愈后及时结案,并及时转入健康儿童系统管理。

出生缺陷诊断制度

为提高出生缺陷的诊断水平,避免误诊、漏诊,根据《中国出生缺陷监测方案》制定我区出生缺陷诊断制度:

一、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出生缺陷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协调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出生缺陷诊断制度。

二、设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出生缺陷诊断专家组,成员由产科、计划生育科、儿科、内分泌科、外科、物理诊断科(如超声科、放射科)、病理科等组成,负责全县及辖区内疑难出生缺陷病例的诊断。

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出生缺陷的监测医院发现出生缺陷应根据出生缺陷的临床特征进行诊断,对体表可见的或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应根据出生缺陷详细描述记录并填写《出生缺陷登记卡》上报,对不能确诊的病例应提交本区出生缺陷专家组进行讨论诊断,或提交上级出生缺陷诊断专家组协助诊断。

四、人群监测点的乡级监测人员发现并诊断的出生缺陷,应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上报,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出生缺陷应上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人员根据收集的资料或入户调查,做出诊断。对不能确诊的病例应提交上级出生缺陷诊断专家组协助诊断。

妇幼保健医院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医院管理制度(精选6篇)妇幼保健医院管理制度 第1篇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l、月例会制度:每月定期召开村级妇幼保健人员工作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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