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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协议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91

同居协议书范文第1篇

男方:潘跃存

女方:杨会芬

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同居关系,现就非婚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二、 子女抚养条款:非婚生子潘勇海(2006年10月11日

出生),由男方自行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负责。

三、 双方无其它债权债务。

四、 双方无共同财产。

五、 女方无身孕。

六、 双方签订协议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

方正常生活。

七、 女方半年可以探视非婚生子潘勇海一次,男方须积极

配合女方探视权。

八、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九、 上述内容是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的,真实无

误的,我们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乙方:

同居协议书范文第2篇

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至 年 月同居,于 年 月 日生育一男孩,名 ,因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友好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分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分手。

二、孩子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孩子 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负责。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并可带孩子出外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

三、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

同居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后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即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六、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同居协议书范文第3篇

一、男女双方自愿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今后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对方。

二、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66000.00元(陆万陆仟元整),对女方腹中胎儿,女方有权自主做出决定,将来女方无论作什么决定,男方都不得做出干涉,对女方腹中胎儿,男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胎儿出生后和落户、抚养、教育等再无

1 关系)。

三、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男方承担任何费用,若女方违约返还男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宛水派出所存档。

男方(签字):

担保人:

见证人:

女方(签字):

担保人:

同居协议书范文第4篇

男方: 身份证号: 住址:

女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与于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扶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经营管理店两处,解除同居关系后仍由继续经营收益,店内一应物品均归所有。

三、对于共居期间各自财产及财产收益各归各有,各自债务自行偿还。

四、大女儿生于年月日,小女儿生于年月日,解除同居关系后归抚养,不负担女儿抚养费,女儿依法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额医疗费等任何费用均由独自承担。

五、此协议签订后双方及时将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之事实在

六、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公证处做了公证。男方: 女方: 公证人:

同居协议书范文第5篇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王远海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 至 在一起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现因感情问题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根据《婚姻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现在对同居关系期间存在的财产问题,自愿达成如下财产分割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给付给甲方 万元,此款为先前双方购买 小区 房产时甲方借给乙方之房款。

二、双方位于 小区 的房产归于乙方名下,甲方自愿放弃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

三、乙方将房屋内由甲方购置的家电(后附家电清单)完好移交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阻挠甲方搬运拆除家电,因拆除家电对于房屋造成任何后果(包括造成本协议签订时正在存续的房屋租赁合同违约)皆由乙方负责。

四、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对方主张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协议签订之日后发生的除外。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凭此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见证人:时间:

同居协议书范文第6篇

摘 要:非婚同居是我国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我国未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导致了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我国应立法对非婚同居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并对同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财产归属和争议解决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将非婚同居关系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非婚同居;合法权利;立法规制

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解放,两性关系呈现多元化,婚姻不再是两性关系唯一的结合方式,非婚同居已成为两性结合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没有规制,在现实中非婚同居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非婚同居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一、非婚同居的法律界定

我国法律规制的非婚同居,应指无同居障碍的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而自愿地、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并且事实上成为亲密的生活共同体的一种两性关系。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无同居障碍

无同居障碍,主要包括:第一,非婚同居双方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识别同居的法律后果,非婚同居者一方或双方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亦属于法律调控的非婚同居范围;第二,双方均无两性结合的状态,即非婚同居任何一方都无配偶,也不存在其他的较为稳定两性同居关系;第三,从优生学和伦理学出发,当事人还必须不患有医学上严重传染性、遗传性的疾病,不属于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双方非婚同居期间可能生育子女;第四,非婚同居当事人必须为异性,同性同居的情形不应受法律的保护。

(二)非婚同居双方应完全自愿

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应完全自愿地建立同居关系,完全自愿既包括建立同居关系的自愿,也包括解除同居关系的自愿。双方建立同居关系,必须是基于双方完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在违背另一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建立非婚同居关系。在双方无法合意继续存在该同居关系时,同居关系破裂,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同居关系。

(三)同居须公开并持续达到一定期限

公开是指同居双方的共同生活,在特定空间内为群众包括亲戚、朋友、同事、邻居等知晓。这种知晓通常与同居的持续时间长短有密切的关系,这也是非婚同居关系的公示方法,因此同居也应达到一定的期限,如果同居虽公开进行,但时间较短,既难以认定同居的事实,也缺乏法律保障的必要性。目前各国法律对非婚同居予以调整一般以同居达成法定的期限为条件,如丹麦法律规定3年的期限,且期间无明显中断;又如挪威《联合家庭法》要求持续同居2年以上,或者己经有或正准备共同生育子女。考虑到对同居生活的相对稳定性要求,我国立法应规定同居持续时间以满2年为宜。

二、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立法的必要性

讨论非婚同居立法的必要性问题主要是在分析非婚同居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和现实后果基础上强调立法的紧迫感和必要性。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非婚同居大量存在,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规制。

(一)财产分割及相关问题容易出现纠纷

首先,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未做明确规定,所以同居者在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时,容易出现纠纷。其次,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非婚同居关系的合法性,同居者无论相处多少年,在一方死亡时,另一方难于以合法身份继承死者遗产,更不可能以合法配偶身份与死者平均分割“共同财产”。这对那些为死者生前尽了生活、治病等照顾的同居者,显然是不公平的,也容易造成纠纷。再次,因意外事故陷入严重生活困境的同居一方可能被無情地抛弃,而无任何法律手段救济。最后,我国婚姻法确认夫妻间有一定范围的相互代理权,但作为非婚同居者,既然相互之间没有合法的身份关系,在没有对方授权的情况,一方不可以行使代理权,哪怕是为对方利益或为双方利益。否则,一旦对方反悔或事后不追加代理权,就容易导致纠纷。

(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权利,不管子女的父母是否已经结婚都必须对子女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同居关系的不确定性使得这一法律规定的父母应该承担的义务没有了安全保证。一旦双方同居关系宣告结束,大多数同居者因为顾及到自己的利益,既不愿别人知道自己有非婚生育的事实,也不愿为自己的非婚生子女尽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往往不能同婚生子女一样享受到父母的关爱。同居关系解除后,未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一方的探视权也没有保证,这也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人格的完善。

三、非婚同居立法的展望

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在我国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国应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非婚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

1.非婚同居双方身份的确定。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赋予同居当事人伴侣身份。荷兰1988年通过的《登记伴侣法》,规定除父母子女外,同居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与婚姻当事人关系基本相同,即同居者相互有忠实的义务、扶助的义务、共担养育子女的责任。法国政府2000年1月颁布的《家庭伴侣法》调整非婚同居伴侣关系。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为一种新型的家庭伴侣关系,同居伴侣享有合法婚姻夫妻所拥有的某些权益和责任。借鉴这两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立法也可以将非婚同居主体的身份定为同居伴侣或同居生活伴侣,赋予同居当事人伴侣身份,并在该身份之下为当事人设定相应的责任和享有的利益。即同居伴侣的人格、姓名、名誉、荣誉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同居另一方和其他人的干涉。同居伴侣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在一方发生疾病或意外事故时,另一方应尽力照顾和帮助对方克服困难。同居关系解除后,在同居期间负责了主要家务劳动和解除同居关系时仍有尚未治愈的疾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相应的生活补助或扶养费用,另一方应提供补偿义务。此外,同居双方在日常生活的范围内拥有法定的代理权。

2.非婚同居双方继承的规定。继承权的取得以一定的合法身份存在为前提,此合法身份或者是婚姻关系中的夫妻身份,或者是血缘关系中的近亲属关系。由于同居主体无法获得夫妻身份,所以原则上,同居主体间没有相互的继承权,当同居关系解除时任何一方都不能对另一方提出财产继承的权利。但法律应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同居一方应分得另一方的部分遗产。一是同居一方有将其遗产的部分或全部遗赠给另一方的,无论遗赠方是否有法定继承人,法律都应确保该遗赠的优先效力。二是在同居主体的一方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同居主体的另一方也可以继承对方的遗产。三是同居关系当事人一方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同居生存方,法律应规定其应获得死者的部分遗产作为适当的补偿。

(二)财产归属及争议解决的规定

非婚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不能像处理离婚案件时一样处理夫妻间的财产。同居是私权的范畴,代表个人意志,而婚姻是公权规定的范畴,代表国家的意志。所以法律应做出非婚同居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不一样的规定。在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共同财产问题上,我国法律应采取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进行如下规定:第一,同居双方订有财产协议的,在处理财产问题时,按协议规定处理。第二,对于同居双方没有订立财产协议的,同居主体间的财产应该坚持个人财产制为主,共同财产制为辅的原则。即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同居伴侣各自的财产归个人所有,解除同居关系时,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并将这一共同财产进行平分。第三,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或合伙所得的财产则按企业合伙法和相关的民法的规定处理。第四,同居前一方自愿贈予对方的财物,按照民事赠予关系处理;同居后一方接受的遗赠归受遗赠人所有。第五,对于同居期间用于一方生产、生活所负债务应由一方偿还,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同居双方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关于非婚同居的解除及救助措施的规定

同居关系作为男女结合的一种方式,在共同生活方面和婚姻关系不存在区别,因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非婚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诉讼程序解除;未起诉的,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法律应同时规定女方在怀孕期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女方提出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解除同居关系请求的,不在此限;一方为维持同居关系为另一方或子女付出较大代价,在同居关系解除时,从公平的角度,应当支持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请求权。

(四)对子女权利保护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制定非婚同居关系法律时要规定子女各方面的权利,父母在同居期间,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生活保障,父母对子女的成长承担监护责任直到子女成年为止。同居关系解除后,未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一方有义务承担抚养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提供协助的义务,但是探望子女必须是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若是有不利用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有权阻止另一方对子女的探望。

参考文献:

[1]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2]何丽新.构建我国非婚同居规制的法律机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1).

[3]焦少林.未婚同居的界定[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

[4]童付章,吴素文.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趋势与我国的法律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2007,(2).

同居协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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