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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占补平衡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91

土地整理占补平衡范文第1篇

相关要求和操作程序

蕲春县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一、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

(一)立项的审批权限 〃省国土资源厅

〃设区的市(州)国土资源局 〃未利用地开发的批准权限:

(1)开发未利用地40公顷以下(含4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开发未利用地4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含6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3)开发未利用地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含60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4)开发未利用地60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二)项目立项申报资料 〃目录;

〃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文件; 〃项目立项呈报表;

〃项目实施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附件:

(1)相关部门的论证意见或者由相关部门专家的评审论证意见;

2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未利用地开发的批准批复; (3)其它必须或者需要附具的文件或者材料; (4)群众对土地权属及其调整方案的意见。 〃附图:

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图斑图;

比例尺不小于1:5000的规划设计图; ※资料组织结构

申报资料按照文字、表格、附件、图件顺序排列。

(三)项目立项的要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遵循限制土地开发,鼓励土地复垦和整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开发整理。

1、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2、项目立项经过可行性、必要性的充分论证;

3、申报资料的图、表、文字前后一致;

4、项目区位置、边界、地类、图斑等清晰;

5、项目申报地类与实地一致,申报地类与实地地类的有出入的,必须附具充分的说明,土地利用现状发生变化并进行土地利用变更的,须附具土地利用变更资料;

6、项目的控制指标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7、项目的规划设计实事求是,能够满足项目实施及验收的要求;

8、申报项目没有与国家投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等重叠;

9、项目区没有地质灾害和其它重大安全隐患;

10、其它。

(四)项目立项的其它要求(鄂土资文[2005]201号)

1、涉及河滩地、湖滩地、水库滩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批准权的水利部门同意滩地开发的明确意见。河滩地开发应有水利部门关于项目实施不影响行洪、泄洪以及项目区不属于引洪范围或在洪水位线以上等情况的说明;湖滩地开发项目要有水利部门关于项目区不属于退田还湖规划范围的意见。

(2)湖滩地开发项目要有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关于项目区不属于湿地保护区、未纳入湿地保护规划的明确意见。

(3)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同意开发的文件。

2、河流裁弯取直土地整理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1)县级水利部门关于河流弯取直必要性、可行性等的论证意见;

(2)县级水利部门关于河流裁弯取直不影响引洪、泄洪等情况的说明,并有同意裁弯取直的明确意见;

(3)申报单位提供土源保障的情况说明。

3、水毁耕地土地复垦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1)现场踏勘确认为水毁耕地的明确意见;

(2)县级农业和水利部门出具的耕地水毁的证明意见; (3)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籍变更登记资料; (4)项目申报单位承诺项目复垦后不再被水毁的明确意见及采取的有效措施;

(5)需要修复或巩固河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落实修复或巩固河堤的具体措施;

(6)申报单位提供土源保障的情况说明。

4、迁村腾地搬迁户较多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1)实际搬迁5户以下(含5户)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搬迁方案和承诺顺利搬迁的意见,搬迁户同意搬迁的意见和搬迁协议;

(2)实际搬迁5户以上、20户以下(含20户)的,由项目立项申报单位提出搬迁方案、搬迁补偿标准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配套资金、政策及保证顺利搬迁的承诺函(拆迁补偿标准不低于国家及省规定的标准),搬迁户同意搬迁的意见和搬迁协议;

(3)搬迁20户以上、70户以下(含70户)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搬迁方案、搬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不低于国家及省规定标准)的意见、县级人民政府落实配套资金、配套政策和保证顺利搬迁的承诺函,搬迁户同意搬迁的意见和搬迁协议;

5 (4)搬迁超过70户以上的,需单独行文请示。

5、迁村腾地土地整理项目中涉及到的林地开发部分立项条件:

(1)土地利用现状图为零散林地,现场踏勘确认为房前屋后残次林地,可予立项;

(2)土地利用现状图为成片林地,现场踏勘确认为房前屋后残次林地,未纳入林业部门管理范围的,可予立项;现场踏勘为成片林地的,不予立项。

6、苇地开发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1)县级水利部门出具的苇地开发不影响引洪、蓄洪等明确意见的文件。

(2)项目申报所在地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出具的苇地不属于湿地、未纳入湿地保护区,同意开发的文件。

7、地貌类型为丘陵、山区的项目的立项应具备如下条件: (1)土地开发项目的坡度原则上不超过15度;

(2)坡度超过15度到20度的项目,由县级水利部门提供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的意见和措施,并从严控制立项;

(3)坡度超过20度到25度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4)坡度超过25度的项目,不予立项,严禁开发。

8、申报牧草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应有县级以上牧草地主管部门出具牧草地为废弃牧草地并且同意开发的明确意见。

9、19871995年第一次土地详查时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 6 图、图斑图为林地,土地利用现状已不是林地项目的立项条件:

(1)现场踏勘认定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确实已不是林地的意见;

(2)土地利用现状已做地籍变更登记的;

(3)有批准权的林业部门确认项目区已不是林地并同意开发的明确意见。

10、土地利用现状为荒草地等未利用地,规划用途为林地、园地的立项条件: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园地用途的,由该规划批准机关出具同意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并修改相应规划的意见;

(2)其它相关专项规划确定为林地、园地用途的,由审批该规划的相关部门出具同意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并修改相应规划的意见。

11、土地利用现状为林地的开发项目,不予立项。由有批准权的林业部门认定为废弃林地且同意开发的,可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确定是否予以立项。

12、土地利用现状为园地的开发项目,不予立项。由有批准权的农业部门认定为废弃园地且同意开发的,现场踏破勘确认项目实施难度较大的,从严控制立项。

13、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图为耕地,项目申报为其它地类的处理意见:

7 (1)项目申报为荒草地等未利用地的,不予立项; (2)项目申报为居民点、监舍等建设用地且已按程序完成地籍变更登记的,可予立项;

(3)项目申报为砖瓦窑(包括取土坑)且已按程序完成地籍变更登记的,根据项目实施难度确定是否可以立项,实施难度由现场踏勘认定。

14、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涉及大面积的水面开发整理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水资源匮乏、制约农业生产的地区,除非有良好的灌溉水源和渠系外,坑塘填埋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2)一个申报项目不得跨越两个县级行政区域。 (3)因详查调绘错误,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图调绘面积与实地不一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依据及调绘错误的情况说明,并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

(4)省厅没有备案图件的申报项目,须与详查底图进行核对 ,根据核对情况确定项目能否立项。

(5)申报项目涉及土地利用变更登记的,都要组织项目现场踏勘,并以现场踏勘认定的意见为准。

(6)土地利用现状与详查图不一致的项目立项,原则上应以详查图确定的图斑申报,并附具县级有关部门对土地利用现状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及项目实施的明确意见。

(7)荒草地、废弃林地、废弃园地、滩涂等已由农民自发 8 开发,且已具备一定规模和耕作条件的地块,在项目申报中要明确位置、图斑和面积,不列入项目实施范围或从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中核减。

(8)废弃矿区复垦项目的立项,环保部门要提供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防止土地复垦造成环境污染,要做好规划设计,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好生态环境。

(9)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位于生态旅游保护区的,由项目所在地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同意开发意见。

(10)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位于湿地保护区、建设用地预留区、天然林保护区、军事禁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禁止性开发区域的,不予立项。

二、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

(一)验收的批准权限

由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对其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验收。

(二)验收的申报资料

1、目录;

2、项目验收的申请文件;

3、项目验收呈报表;

4、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自验面积勘测表;

6、立项批复;

7、项目的实施及竣工工作总结;

8、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9、图件:

(1)土地利用现状图; (2)图斑图;

(3)项目规划设计图; (4)项目竣工验收图。

(三)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

1、必须符合项目立项批准的位置、范围、土地利用用途,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扩大范围;

2、必须符合项目规划设计的要求;

3、必须符合项目验收办法的要求;

4、现场踏勘认定竣工验收的项目达到可以直接耕种的标准;

5、加强对新增耕地质量的验收;

6、对立项批复中明确保持水土流失等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7、一个立项批复只能申请进行一次验收。

土地整理占补平衡范文第2篇

为鼓励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服务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做好提质改造和补改结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按照区人民政府五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激励机制,有效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充分调动街道(乡)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缓解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压力。

二、工作内容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包括土地开发项目和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土地开发项目是指土地利用现状图分类为未利用地、林地、园地等通过工程措施可改造为旱地、水田的项目(林地需林业部门认定未纳入林地保护范畴且同意开发为耕地);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是指土地利用现状图分类为水浇地、旱地,周边水源充足,通过工程措施可改造为水田的项目。

三、项目实施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选址、测绘、立项申报审批、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档案管理等相关管理办法和《武汉市旱改水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施。

街道(乡)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承担项目实施具体工作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负责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工程实施、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协调、补偿兑付、后期管护等工作,负责项目后期建设占用、破坏耕地耕作层等违法违规以及不符合种植要求等行为的整改工作;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申报,政策、技术指导,组织项目验收,上图入库,档案收集管理、监督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核和建设资金核定,并于每年10月底以前送财政部门编制下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和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农业、水务和林业部门负责政策指导。

四、资金标准及奖励

(一)建设资金标准。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发改委审核后,按照下达的实施方案批复确定的建设资金标准执行且原则上不得突破,资金结算以审计单位结论为准。

(二)奖励对象。按照“谁实施、谁受益”的原则,奖励对象为项目实施所在地街道(乡)。

(三)奖励标准。在建设资金外,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批复确定的面积,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按5.0万元/亩的标准、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新增水田按1.0万元/亩的标准奖励。奖励资金由街道负责统筹管理、使用,可用于弥补项目管理支出、规划设计预算标准不能覆盖的补偿项目(苗木移栽或砍伐补偿、农作物青苗补偿、机耕路、渠道建设占压补偿、农户改变种植方式补偿等)、项目实施后的农业设施维修、保养等后期管护支出。同时在符合招商引资等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按提供新增耕地面积的15%-20%的比例分配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街道(乡)用地需求。

(四)资金拨付。建设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采取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200万元以下的按资金结算结论一次性拨付的方式,拨付至项目所在地街道(乡);奖励资金按省、市国土部门下达竣工验收批复确定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面积核算后上报区政府,同意后拨付至街道(乡)。

土地整理占补平衡范文第3篇

相关要求和操作程序

蕲春县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一、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

(一)立项的审批权限 〃省国土资源厅

〃设区的市(州)国土资源局 〃未利用地开发的批准权限:

(1)开发未利用地40公顷以下(含4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开发未利用地4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含6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3)开发未利用地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含60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4)开发未利用地60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二)项目立项申报资料 〃目录;

〃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文件; 〃项目立项呈报表;

〃项目实施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附件:

(1)相关部门的论证意见或者由相关部门专家的评审论证意见;

2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未利用地开发的批准批复; (3)其它必须或者需要附具的文件或者材料; (4)群众对土地权属及其调整方案的意见。 〃附图:

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图斑图;

比例尺不小于1:5000的规划设计图; ※资料组织结构

申报资料按照文字、表格、附件、图件顺序排列。

(三)项目立项的要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遵循限制土地开发,鼓励土地复垦和整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开发整理。

1、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2、项目立项经过可行性、必要性的充分论证;

3、申报资料的图、表、文字前后一致;

4、项目区位置、边界、地类、图斑等清晰;

5、项目申报地类与实地一致,申报地类与实地地类的有出入的,必须附具充分的说明,土地利用现状发生变化并进行土地利用变更的,须附具土地利用变更资料;

6、项目的控制指标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7、项目的规划设计实事求是,能够满足项目实施及验收的要求;

8、申报项目没有与国家投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等重叠;

9、项目区没有地质灾害和其它重大安全隐患;

10、其它。

(四)项目立项的其它要求(鄂土资文[2005]201号)

1、涉及河滩地、湖滩地、水库滩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批准权的水利部门同意滩地开发的明确意见。河滩地开发应有水利部门关于项目实施不影响行洪、泄洪以及项目区不属于引洪范围或在洪水位线以上等情况的说明;湖滩地开发项目要有水利部门关于项目区不属于退田还湖规划范围的意见。

(2)湖滩地开发项目要有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关于项目区不属于湿地保护区、未纳入湿地保护规划的明确意见。

(3)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同意开发的文件。

2、河流裁弯取直土地整理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1)县级水利部门关于河流弯取直必要性、可行性等的论证意见;

(2)县级水利部门关于河流裁弯取直不影响引洪、泄洪等情况的说明,并有同意裁弯取直的明确意见;

(3)申报单位提供土源保障的情况说明。

3、水毁耕地土地复垦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1)现场踏勘确认为水毁耕地的明确意见;

(2)县级农业和水利部门出具的耕地水毁的证明意见; (3)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籍变更登记资料; (4)项目申报单位承诺项目复垦后不再被水毁的明确意见及采取的有效措施;

(5)需要修复或巩固河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落实修复或巩固河堤的具体措施;

(6)申报单位提供土源保障的情况说明。

4、迁村腾地搬迁户较多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1)实际搬迁5户以下(含5户)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搬迁方案和承诺顺利搬迁的意见,搬迁户同意搬迁的意见和搬迁协议;

(2)实际搬迁5户以上、20户以下(含20户)的,由项目立项申报单位提出搬迁方案、搬迁补偿标准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配套资金、政策及保证顺利搬迁的承诺函(拆迁补偿标准不低于国家及省规定的标准),搬迁户同意搬迁的意见和搬迁协议;

(3)搬迁20户以上、70户以下(含70户)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搬迁方案、搬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不低于国家及省规定标准)的意见、县级人民政府落实配套资金、配套政策和保证顺利搬迁的承诺函,搬迁户同意搬迁的意见和搬迁协议;

5 (4)搬迁超过70户以上的,需单独行文请示。

5、迁村腾地土地整理项目中涉及到的林地开发部分立项条件:

(1)土地利用现状图为零散林地,现场踏勘确认为房前屋后残次林地,可予立项;

(2)土地利用现状图为成片林地,现场踏勘确认为房前屋后残次林地,未纳入林业部门管理范围的,可予立项;现场踏勘为成片林地的,不予立项。

6、苇地开发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1)县级水利部门出具的苇地开发不影响引洪、蓄洪等明确意见的文件。

(2)项目申报所在地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出具的苇地不属于湿地、未纳入湿地保护区,同意开发的文件。

7、地貌类型为丘陵、山区的项目的立项应具备如下条件: (1)土地开发项目的坡度原则上不超过15度;

(2)坡度超过15度到20度的项目,由县级水利部门提供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的意见和措施,并从严控制立项;

(3)坡度超过20度到25度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4)坡度超过25度的项目,不予立项,严禁开发。

8、申报牧草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应有县级以上牧草地主管部门出具牧草地为废弃牧草地并且同意开发的明确意见。

9、19871995年第一次土地详查时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 6 图、图斑图为林地,土地利用现状已不是林地项目的立项条件:

(1)现场踏勘认定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确实已不是林地的意见;

(2)土地利用现状已做地籍变更登记的;

(3)有批准权的林业部门确认项目区已不是林地并同意开发的明确意见。

10、土地利用现状为荒草地等未利用地,规划用途为林地、园地的立项条件: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园地用途的,由该规划批准机关出具同意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并修改相应规划的意见;

(2)其它相关专项规划确定为林地、园地用途的,由审批该规划的相关部门出具同意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并修改相应规划的意见。

11、土地利用现状为林地的开发项目,不予立项。由有批准权的林业部门认定为废弃林地且同意开发的,可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确定是否予以立项。

12、土地利用现状为园地的开发项目,不予立项。由有批准权的农业部门认定为废弃园地且同意开发的,现场踏破勘确认项目实施难度较大的,从严控制立项。

13、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图为耕地,项目申报为其它地类的处理意见:

7 (1)项目申报为荒草地等未利用地的,不予立项; (2)项目申报为居民点、监舍等建设用地且已按程序完成地籍变更登记的,可予立项;

(3)项目申报为砖瓦窑(包括取土坑)且已按程序完成地籍变更登记的,根据项目实施难度确定是否可以立项,实施难度由现场踏勘认定。

14、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涉及大面积的水面开发整理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水资源匮乏、制约农业生产的地区,除非有良好的灌溉水源和渠系外,坑塘填埋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2)一个申报项目不得跨越两个县级行政区域。 (3)因详查调绘错误,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图调绘面积与实地不一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依据及调绘错误的情况说明,并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

(4)省厅没有备案图件的申报项目,须与详查底图进行核对 ,根据核对情况确定项目能否立项。

(5)申报项目涉及土地利用变更登记的,都要组织项目现场踏勘,并以现场踏勘认定的意见为准。

(6)土地利用现状与详查图不一致的项目立项,原则上应以详查图确定的图斑申报,并附具县级有关部门对土地利用现状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及项目实施的明确意见。

(7)荒草地、废弃林地、废弃园地、滩涂等已由农民自发 8 开发,且已具备一定规模和耕作条件的地块,在项目申报中要明确位置、图斑和面积,不列入项目实施范围或从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中核减。

(8)废弃矿区复垦项目的立项,环保部门要提供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防止土地复垦造成环境污染,要做好规划设计,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好生态环境。

(9)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位于生态旅游保护区的,由项目所在地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同意开发意见。

(10)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位于湿地保护区、建设用地预留区、天然林保护区、军事禁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禁止性开发区域的,不予立项。

二、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

(一)验收的批准权限

由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对其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验收。

(二)验收的申报资料

1、目录;

2、项目验收的申请文件;

3、项目验收呈报表;

4、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自验面积勘测表;

6、立项批复;

7、项目的实施及竣工工作总结;

8、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9、图件:

(1)土地利用现状图; (2)图斑图;

(3)项目规划设计图; (4)项目竣工验收图。

(三)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

1、必须符合项目立项批准的位置、范围、土地利用用途,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扩大范围;

2、必须符合项目规划设计的要求;

3、必须符合项目验收办法的要求;

4、现场踏勘认定竣工验收的项目达到可以直接耕种的标准;

5、加强对新增耕地质量的验收;

6、对立项批复中明确保持水土流失等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7、一个立项批复只能申请进行一次验收。

土地整理占补平衡范文第4篇

为鼓励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服务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做好提质改造和补改结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按照区人民政府五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激励机制,有效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充分调动街道(乡)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缓解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压力。

二、工作内容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包括土地开发项目和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土地开发项目是指土地利用现状图分类为未利用地、林地、园地等通过工程措施可改造为旱地、水田的项目(林地需林业部门认定未纳入林地保护范畴且同意开发为耕地);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是指土地利用现状图分类为水浇地、旱地,周边水源充足,通过工程措施可改造为水田的项目。

三、项目实施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选址、测绘、立项申报审批、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档案管理等相关管理办法和《武汉市旱改水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施。

街道(乡)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承担项目实施具体工作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负责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工程实施、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协调、补偿兑付、后期管护等工作,负责项目后期建设占用、破坏耕地耕作层等违法违规以及不符合种植要求等行为的整改工作;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申报,政策、技术指导,组织项目验收,上图入库,档案收集管理、监督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核和建设资金核定,并于每年10月底以前送财政部门编制下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和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农业、水务和林业部门负责政策指导。

四、资金标准及奖励

(一)建设资金标准。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发改委审核后,按照下达的实施方案批复确定的建设资金标准执行且原则上不得突破,资金结算以审计单位结论为准。

(二)奖励对象。按照“谁实施、谁受益”的原则,奖励对象为项目实施所在地街道(乡)。

(三)奖励标准。在建设资金外,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批复确定的面积,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按5.0万元/亩的标准、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新增水田按1.0万元/亩的标准奖励。奖励资金由街道负责统筹管理、使用,可用于弥补项目管理支出、规划设计预算标准不能覆盖的补偿项目(苗木移栽或砍伐补偿、农作物青苗补偿、机耕路、渠道建设占压补偿、农户改变种植方式补偿等)、项目实施后的农业设施维修、保养等后期管护支出。同时在符合招商引资等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按提供新增耕地面积的15%-20%的比例分配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街道(乡)用地需求。

(四)资金拨付。建设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采取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200万元以下的按资金结算结论一次性拨付的方式,拨付至项目所在地街道(乡);奖励资金按省、市国土部门下达竣工验收批复确定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面积核算后上报区政府,同意后拨付至街道(乡)。

土地整理占补平衡范文第5篇

一、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步骤、质量评定方法及验收内容:.

(一)质量验收步骤及评定方法

1、土地开发项目工程结束后,我局向市农业局提出对新增耕地质量进行检测的申请。

2、市农业局派人到土地开发项目区实地进行勘察。

3、市农业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壤检测机构到项目区进行取土,并进行检测,每亩平均取样4-6个点。

4、出具《土壤检测报告》。

5、市农业局组织专家依据《土壤检测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察看现场,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综合意见书》。

(二)验收内容

1、补充耕地的PH值、有机质、含氮、有效磷、速效钾、阳离子的含量。

2、补充耕地土壤耕作层厚度,排灌设施,道路建设情况。

3、综合评定地力等级。

二、补充耕地的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在耕地后备资源中,面积大、条件好、易于开发利用的地块已基本被开发利用,现在开垦的耕地大多在山区、丘陵,新开耕地没有形成耕作层或耕作层很薄,土壤肥力低,漏水漏肥严重,再加之绝大部分新增耕地没有进行地力培肥,致使新开耕地质量明显不如被占耕地,甚至有些由于质量差、产量低或种不出庄稼,无人愿意耕种而被撂荒。 <二>后期管护资金难以落实

我县各土地开发项目工程结束后,均及时移交了工程管护主体,落实了管护责任人,但后期管护资金难以落实,时间一久部分梯坎倒塌,U型槽、预制板破损无法修复,造成项目区水土流失,致使耕地质量下降,群众耕种积极性降低。

三、提高耕地质量的建议

(一)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1、视补充耕地质量进行“占补”折抵

建议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分等定级,与占用的耕地质量进行对比,按一定比例对其面积折抵,迫使各地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2、扩大后备资源范畴

我县第二次土地调查耕地面积比第一次土地调查耕地面积增加了近5万亩,其中一部分为农民自行开垦的不稳定耕地,建议将该部分不稳定的耕地纳入耕地后备资源范畴。通过工程措施,使其变为稳定的耕地,并将其作为新增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二)对需征用的耕地未施工前将其肥沃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运至新开垦耕地,加厚土层,该费用计入征地成本。

(三)完善耕地质量评价体系。目前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全面开展,并已取得初步成果,要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研究耕地占补平衡中的耕地质量评价标准,从耕地的土壤理化性状以及配套设施条件等方面入手,尽快制订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耕地质量评价体系,为评价补充耕地的质量提供可靠依据。

土地整理占补平衡范文第6篇

一、制定《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必要性

耕地占补平衡作为《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保护耕地的重要制度,是保证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一项有效措施。近年来,在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按照区域考核,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基本实现了省域内的平衡。但是,这个平衡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占补平衡。通过几年来的核查情况看,耕地占补平衡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并未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擅自减免耕地开垦费的情况;一些建设项目虽然数量上完成了补充耕地,但质量还有一定差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并没有完全落实。

为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占多少,垦多少‛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保证补充耕地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必须严格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2001年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明确提出了要逐步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并于2002和2003年开展了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的尝试。去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明电[2004]28号)对耕地占补平衡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出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立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占补平衡的基本原则,使占补平衡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办法》起草经过

为制订《办法》,部从2002年初着手起草准备工作, 组织有关人员赴辽宁、河北和湖南等8 省进行调研,同时对国务院批准的29个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情况进行了核查;组织召开了有10个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保护处有关人员参加的研讨会;开展了按建设用地项目补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并将考核情况进行了通报。

2003年10月,部在长沙组织召开了北京、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浙江和福建等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法规处和耕保处负责同志参加的研讨会,对《办法》进行了深入探讨。会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又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2004年,全国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部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了清理,进一步总结了各地的成功经验,研究了改进工作的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8号文件关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规定,部下发了《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28号)。根据国务院28号文和部128号文件精神,部再次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考核对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根据这一规定,《办法》第六条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对象,即: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考核对象;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为考核对象;城市和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为考核对象。

(二)关于考核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31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根据这一规定,《办法》第八条明确,按照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主要考核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来源。之所以要将补充耕地的资金来源作为占补平衡的考核内容,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一些用地项目耕地开垦费不落实的突出问题。对于农民建房涉及到的补充耕地资金问题,是一些地方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由于《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补充耕地资金未做具体规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85号)的有关要求,明确:农民建房的补充耕地资金可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支出。

此外,按照国务院28号文关于‚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要求,《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优先选择与被占用耕地等级相同的项目;确实无法实现等级相同的,应当选择等级接近的项目,并按照数量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三)关于考核标准和方法

为保证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规范化,必须对考核标准作出详细规定。结合考核内容,《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考核标准,主要从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来源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经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要求,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资金全部符合要求的,该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合格,有其中之一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从近年来开展的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核查掌握的情况看,个别建设项目批准用地后,还存在补充耕地数量未达到建设占用耕地数量,或补充耕地质量不高,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现象。为达到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目的,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办法》第二十条对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实行限期整改的制度。

此外,由于每年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有数万之多,工作量很大,为有序组织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从考核工作的部署,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登记,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实地核查和抽查,以及情况汇总通报等环节作出了程序规定,并对每一考核环节需要完成的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

(四)关于法律责任

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确保建设用地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必须对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为此,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对不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或者补充耕地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或者擅自截留和挪用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土地整理占补平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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