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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法律风险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投资理财法律风险范文第1篇

[摘 要] 本文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对国外发达国家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与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探讨了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建设,为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建立和完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相关法律提供理论参考。

[关健词] 国外发达国家 体育产业 风险投资 法律制度

一、国外发达国家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

体育产业风险投资(Sports industry Venture Capital Investmmt),起源于二战后的美国,是—种集金融、创新、科技管理与体育市场于—体的资金运作模式,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在世界上已经盛行了几十年,它催生了无数的体育企业,刨造了一个又一个体育企业奇迹。国外发达国家体育产业的资本投资主要有风险投资和证券市场两种渠道。当体育产业发展水平较低时,主要依赖风险投资;而当其进入较高水平的发展阶段时,则主要由证券市场来提供必要的资本支持。现在,欧美的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为体育产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大都是风险投贤,多数是一些国际或国内著名的大公司(如美国冠军娱乐公司)。近年来,国外体育产业与资本市场的关联性趋强已成为一种趋势,体育产业从证券市场募集的资产越来越多,体育股票在许多二级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在经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上的地位越来越高。以1998年6月为起点,美国证券二级市场中以经营体育产品,以及体育产业相关的产业资本,占总市值的8.12%。国外发达国家体育产业发展的经验证明:组建股份制的俱乐部,进行资产重组,走公司化、股份化的发展道路,是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正确道路;风险投资为现代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支持,风险投资为体育行业大重组提供了运作的平台,要实现体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借助于风险投资。

二、国外发达国家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

美国是体育产业风险投资诞生的摇篮,也是世界上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最活跃的国家。美国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促进了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下面,我们简要考察一下美国关于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

1.体育产业风险投资资金准入的法律制度

在20世纪80年代,为了刺激体育经济增长,解决就业问题,美国超过25个州成立了政府出资公众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当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发展起来以后,政府逐渐退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生成机制。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是机构投资者,如公司资本、投资银行、保险公司、捐赠基金等。在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发展业初期,这些基金出于风险控制的原因,被禁止涉足体育产业风险投资领域。当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形成一个成熟的产业,其高额的投资回报率,以及投资组合多元化的需要,使得以文件运行为原则的机构投资者进入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业。

2.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法律制度

在美同,有限合伙被认为是最适合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特点的组织形式,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两个人或两以上依法设立的,且拥有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其最大特征,是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但有限责任。这从根本上否定了合伙企业的信誉基础—合伙人的无限连带任任。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真正的投资者。通常提供占投资总额99%的资金,普通合伙人充当资金的经理人,并提供1%的资金。但在投资成功后,双方通常按照比例分配收益。

从美国有限合伙法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一种立法趋势;传统的立法往往把债权人的保护置于首要地位,而现在的立法倾向则转为注重鼓励人们投资。有限合伙绝不仅仅是有限合伙公司这样的封闭式公司,也不是合伙企业这样的小企业,而可能成为融资的结构复杂、有限合伙人众多、资金雄厚的开放式企业。美国的有限合伙法不仅更有利于鼓励人们投资,而且也兼顾了对善意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它有三个非常独特的制度(有限合伙证书制度、有限责任之否定规则,派生诉讼)来保证实现这一日的。

三、美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法给我们的启示

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始终都是处于高风险当中,以排除风险和提高资本的运作效率为其特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创造良好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法律法规环境,以确保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

1.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环境的完善

体育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备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法律体系。能否借鉴美同的立法模式,直接将美国法律制度移植到我国,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特别是在体育产业风险资金准入、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创业资本退出这三个法律制度方面尤为突出。

1996年,中国第—家带有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方五环股份有限公司在昌平成立,公司股票十月在深圳交易所上市发行,当时被称为体育概念第一股。至2003年12月底,以体育和奥运为概念的上市公司(如青岛双星等)增加到近40多家,体育产业已经成为很多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公司的题材。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现已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总体而言,运行效果并不理想。绝大多数风险公司都背离了设立的初衷、成为普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更有一些机构由于严重违规经营和炒作房地产、证券失败而陷于困境。因此,美国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只能供我们参考,切不可不顾国情全部照搬。笔者认为,现实的作法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逐步完善。(1)修改《公司法》中对发展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障碍条文,为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提供法律保障。《公司法》主要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制应是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公司法》的有些规定限制了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如第12条“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第144条“发起人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 年内不得转让”等规定。(2)完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制度。除了公司制,还可以设立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基金机构。《信托法》中某些条款可为大力发展体育产业信托基金提供法律保护。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信托基金不仅可以将众多不确定的社会闲散资金聚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财产,而且由专门的投资家进行风险投资,避免个人投资者的盲目性。特别是应注意吸引外资参与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基金。(3)进一步完善体育产业股份转让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不可能立即设立二板市场,所以通过主板市场实现体育产业风险资本退出有一定的困难。那么,目前主要的退出方式,只有股份转让。股份回购的法律障碍,主要是《公司法〉第149条,股份协议出售,只要双方签定了书面合同就可完成。主要受《合同法》的调整,没有什么障碍。收购兼并主要通过资本市场完成。我国《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式。我国体育产业资产重组大部分是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的。为了提高效率,应尝试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这就需要相应的规则来引导。

2.完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投资市场

同际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历史表明:立法与监督是促进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保证。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是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行业,要求政府培育良好的风险投资环境,首先要从法律上对风险投资加以支恃。西方发达国家大都在相关法律中专门进行规定了保证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发展的条款,如美国的《小企业投资促进法》,日本的《推进创造性科学技术制度》,韩国的《中小企业创立支持法案》等,均极大地促进了本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借鉴国外发达同家的经验,我国应尽快制定完善高新技术体育产业界定(成果转让和技术入股方面的法律),这是因为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操作的起点是高新技术成果,且体育产业风险资本与风险企业结合的主要力式是股权方式,只有产权正确,合作才能顺利进行。同时应加快制定《风险投资法》,针对高科技体育风险企业的特点,尽快修订《公司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和有关产权转让的一些内容。

四、结束语

21世纪是创新经济的时代,体育产业新技术,新发明及其产业化发展的周期大大缩短,体育科技进步和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推动体育经济增长的作用大大增加。发展体育产业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渠道,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多种形式的体育产业服务,对提高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水平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当前,有关部门应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狠抓法律制度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 平:论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体育与科学,2004,(6):25~28

[2]钟 霖等:我同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研究[J].体育科学,2003,23(5):21~32

[3]陈至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作好好新时期体育工作[N].中国体育报,2004~50~11

投资理财法律风险范文第2篇

摘要:法律环境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制度基础支持。缺乏系统、专业的法律保障是影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创新发展的重要因素。私募股权投资治理体系、投资者保护、退出机制、信用秩序等面临的诸多法律环境制约,亟需从治理思路、配套体系以及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抓紧完善,以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法律环境;完善

文献标志码:A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转型、金融机制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快速增长,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发展战略新兴产业、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2013年6月中央编办明确由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后,证监会、保监会、基金业协会先后出台相关监督管理办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之路。但也要看到,私募股权投资涉及众多机构、行业,不能指望个别部门、一两项法规文件解决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必须系统化思维、全流程考量、多方面着手,推动立法、司法、执法机关以及各市场主体协作配合,共同营造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创新发展的法律环境。

一、法律环境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价值

法律环境一词多在法经济学的论域内使用。经济学家们很早就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他们以实证的方法论证法与经济、金融的关系时,将法作为影响因子解释金融增长和经济发展,由于不同学者所假定的法影响因子的含义并不相同,这些影响因子被概括称为法律环境。美国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的四位学者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LSV)在多篇论文中提及的法,即是指由法律起源、法律制度和法的执行效率组成的法系。Pistor 和 Xu (2002)认为法律机构框架应该包括立法机关、法院和监管者。[1]综合国内外研究成果,本文所称的法律环境是指以私募股权投资为中心并对私募股权投资产生影响的所有法律事物所构成的外部条件,内涵包括: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完备情况,立法、司法、执法等部门运行情况,以及各市场主体对法律制度的遵守情况。

1.法律环境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必要性。从法律属性上讲,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具有高度信义特征的新型信托法律关系。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主体之间存在两个代理关系——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以及管理者与所投企业之间的代理关系。由于资本市场是一种不完全竞争的、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市场,这两个代理关系在实践中很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参与者会通过一系列激励与约束的契约安排来降低代理风险, 但契约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都作出规定, 而且契约本身也需要效力维护。这种情况下,为解决委托代理中的外部性问题,就需要法律环境对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加以规制,以降低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外溢,减少各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

2.法律环境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三种功能。LLSV认为,法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及对这些法的执行效率影响一个国家金融的发展。[2]本文认为,法律环境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具有如下功能:一是促进投资。通过保障投资者权益和提供公平公正环境,各类资本在私募市场中自由流动,交易费用和法律风险降低,市场主体的活力有效激发,私募资本投资配置更加高效。二是维护秩序。通过适度监管和司法救济,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违法和失信成本,各种矛盾纠纷有效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各环节运行更加规范。三是降低系统风险。通过科学的行业准入和风险防范,确保合格投资者进入市场,投资杠杆过多引发的风险外溢有效抑制,影响国家金融体系安全运行的系统风险得以避免,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更加安全。

3.法律环境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实践作用。考察以美国为代表的私募股权投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私募股权投资的兴盛得益于规范化、科学化的法律环境保障。如美国早在20世纪50、60年代就陆续修改、出台《国内所得税法》《银行持股公司法》《小企业投资公司法》,从税收优惠、扩大私募资金来源、完善投资组织形式等各个方面构建了基础法律环境;70、80年代《收入法案》将资本增值税率大幅降低,加之劳工部修改退休金方面的投资规定,允许退休金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实现飞速增长。[3]上世纪70年代英国政府逐渐放宽规制政策,允许养老基金、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投资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正式发展起来。[4]我国台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上世纪80年代得以迅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台湾的公司法比较适宜创业投资基金成长,而且1983年还专门制定了调整创业投资公司的特殊法令《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促进了私募股权基金发展。[5]

二、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法律环境的制约因素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伊始,国家就比较重视构建法律环境,发改委、证监会等职能部门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建设,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众多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优惠政策,但私募股权投资毕竟起始于国外,移入我国发展时间较短,经验积累不够成熟,法律环境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制约着私募股权投资的良序发展。根据在中国的美国商会2011年的调查,约30%参加调查的美国在华企业认为官僚体系和模糊不清的法律法规是中国私募市场增长的主要障碍之一。[6]

1.治理体系的法律环境制约。从法律规范层面看,与私募股权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部门规章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还有基金业协会有关基金备案和管理人登记的行业自律文件。总的来看,尽管相关法规文件数量不少,但私募股权投资的专门立法仍比较匮乏,法律中没有条款明确提及,部门规章中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分类规范也不够清晰,而且这些法规文件缺乏整体协调,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从行政监管层面看,虽然中央编办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证监会监管,但涉及到信托、保险资金介入私募股权投资的,银监会、保监会也承担监管责任,涉及外资成分的则需要商务部审批。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实质上是混业经营,政府部门却分业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很难协调一致,容易出现监管不统一、不到位,甚至重复监管、监管真空的问题。从司法实践层面看,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存在滞后性,跟不上最新私募投资实践发展,在投资者保护、管理者责任、信息披露等方面规定不够清晰,法院可参照的法律和判例依据供给不足,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2.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环境制约。分三个方面:一是投资契约条款的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发达国家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特别设计了优先权、拖带权、股权反稀释、公司投资回购以及对赌协议等规则。而我国《公司法》不允许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发行非标准化的可转化优先股,甘肃“海富案”说明我国司法没有承认对赌协议的法律地位,[7]其他投资工具也都面临同样的法律障碍,这些限制不利于平衡和解决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基金管理人责任承担的缺陷。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管理人无限责任与投资者有限责任的搭配,十分契合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特点,成为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国《合伙企业法》没有明确管理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实现路径,相关法规也未规定个人破产制度,实际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徒有虚名、无从实现。三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税负优势的缺乏。国外有限合伙制基金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效合伙能够避免双重征税,存在较大的税收优惠,但国内众多的税收规定特别是税收优惠机制的设立初衷基本为公司考虑,相关平等优惠措施难以惠及有限合伙制基金,这就导致本来十分符合私募股权投资特点的有限合伙制基金缺乏足够的优越性。

3.退出机制的法律环境制约。私募股权投资的目的是为了退出时能获得高额回报,因此退出机制的完善程度直接决定了私募股权市场的投资积极性和活跃程度。美国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提供了多样的选择,不同类型、不同经营状况的投资标的都可以找到合适的退出平台。相对而言,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要狭窄的多:尽管我国已形成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不同层次的市场体系,但从场外到场内、从创业板到主板市场的转板机制尚未形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进入门槛高,多数中小企业难以满足,处于场外的新三板虽经全面扩容,但挂牌企业数量特别是市场活跃度有待提升。另外,作为另一重要退出渠道的并购市场,目前在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并购审核效率、健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环境、丰富并购融资及支付工具等方面仍存在较大改善空间。

4.投资主体的法律环境制约。私募股权基金相对长期的投资,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追求长期回报、规模巨大的养老基金、社保基金是比较适合的资金来源之一。近年来美国公共基金对于私募市场的配置比例不断上升,2007年美国公共养老金占到私募资金来源的27.3%。[8]而我国私募市场的投资者以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为主,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受到严格的限制,地方各级政府管理的养老基金不能直接参与私募股权投资,[HTSS]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受到信贷规模、流程控制等阻碍,这些投资主体的准入障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

5.信用支撑的法律环境制约。私募股权投资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委托,由于股权投资的长期性、高风险性,市场参与者的良好信用支撑起了私募股权投资法律环境的根基。在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投资者众多、管理者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需要依赖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评估信息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自身诚信。但目前我国从事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保理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数量还比较少,相关商业信用信息也得不到充分公开,同时由于事中、事后监管不严,法律惩罚力度不够,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失信成本仍然较低,诚信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比如市场中多次出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进行业绩包装、部分投资对象公开上市后业绩“变脸”等腐败现象。

三、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法律环境的思考与建议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风潮渐起,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入推进,互联网等许多新兴产业面临良好发展机遇,作为非公经济形式的重要补充和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正当其时。因此,应尽快将私募股权投资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建立完善系统性、权威性、前瞻性的法律环境体系,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快速健康发展。

1.加强立法统筹,明晰治理理念。鉴于当前我国零散分散、不够协调的立法体系,应尽快在全国人大法律层面制定《私募投资基金法》或国务院法规层面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条例》,在高效力规范中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要求,统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原则、界限,并对已有的相关规范进行调整、合并、修订或废止,提升投资市场法律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如短期内无法通过高层次立法构建统一的法律规范和监管体系,则应统一协调监管思路,进一步厘清市场与权力、自由与规制、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各种关系,加强监管部门合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尊重行业自律管理,提升基金机构内部治理水平,促进形成良好的行业治理文化。

2.适度放宽管制,完善法律规范。私募股权投资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范围有人数限制,在有效的市场监管和法律政策的引导下,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系统风险可能性不大,因此应坚持风险自担、适度监管的思路,赋予投资基金制度创新的自由,以应对复杂、竞争的市场环境。①建议银监会、国资委、保监会、人社部等适时修改各自归口的基金管理规则,允许金融机构、社保基金、养老基金等扩大私募股权投资比例,试点地方政府管理的养老基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②建议先行松绑投资工具中常用的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权,修改《公司法》及相关部门规章,对可转换优先股股东的清算优先权予以认可;证监会专门制定监管法规文件,对可转换债权的资质、比例、利息、转化条件予以明确。③建议统筹考虑推进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发展,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标准办法,适时修改《合伙企业法》,明确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的实现途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和普通合伙人的声誉机制,赋予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诉讼权利,切实形成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组织与税收优势。

3.坚持底线思维,强化执法监督。底线监管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证监会等执法部门要运用好在线监测、现场检查等行政管理手段,加强对违法私募行为的治理,建立私募基金违规退出机制,明确严重违法的市场禁入执行标准,始终确保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六条底线:不得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存款、不搞资金池、不得非法保本保收益、不搞利益输送、不搞内幕交易。监管过程中要突出信息充分披露和反欺诈,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参与监督,不断扩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渠道,并及时将监管信息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另外,还要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的辅助监管作用,加快行业自律协会运行机制改革,搭建行业自律和纠纷调解的组织和规则架构,逐步建立行业投诉处理、在线争议解决、第三方调解等多元化服务机制,不断提高行业管理的专业性权威性。

4.降低履约风险,提高司法效率。私募股权投资在各种复杂的运作中往往牵扯到繁杂的交易合同、合作关系与社会交易准则,一个专业高效的司法系统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法律风险,提高投资资金运行效率。在司法理念上,针对现行法律法规滞后于私募股权投资实践的实际,司法机关应充分利用法律对创新事物的包容弹性,像当年对待互联网领域私募股权投资的VIE架构一样,在不违反现行法的前提下,灵活按照民商法、刑法原则精神进行处理,不能简单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对新事物一律封杀。在司法依据上,应及时研究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突出问题,条件成熟时两高出台有关民事、刑事司法解释,明确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投资者利益保护等方面的民事责任,完善内幕交易、非法集资等相关犯罪的起诉标准。在司法效果上,严厉打击诈骗、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各种犯罪,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案件,要协调好工商、银监、经侦等部门第一时间介入,及时采取控制涉案人员、查封和保全涉案资产等防范措施,防止涉案资产流失,并做好司法公开工作,避免引发社会群体性矛盾。

5.健全配套体系,提供基础支撑。首先要建设更加丰富、稳定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在加快注册制改革等基础板块制度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市场的发展完善,逐步建立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区域股权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利用转板制度构建合理的升降级通道,形成一种场内与场外并存、区域性和全国性并重、IPO与并购重组并行的私募股权投资格局。其次要建设更加高效、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独立公正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和评级体系,培育大批为私募股权基金服务的财务公司、咨询公司、知识产权鉴定公司,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资金托管业务,积极探索私募股权投资保险制度,缓解私募股权投资风险识别失灵问题。第三要建设更加广泛、全面的信用体系,建立能够被投资者随时查询的私募股权投资征信系统,积极推动纳入有关工商管理、税务、海关、金融、司法、公证等部门的资信信息,建立动态的基金管理人个人财产登记、信息披露以及“白名单”“黑名单”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努力营造崇尚信用、相互信任、普遍信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础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符琪,刘芳试论法律环境的含义法制与社会,2015,(7)

[2]翟华云论国有股权、股权集中度与替代性投资者保护商业时代,2010,(17)

[3]于永锋,周霞琴从立法层面构建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环境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4]赵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0

[5]王蓓蓓私募股权基金及其相关法律调整[D]复旦大学,2008

[6]沈伟中国公司法真的能“孵化”私募投资吗?当代法学,2014,(3)

[7]王华秀,王睿超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障碍及其完善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8]钱康宁,陆媛媛PE市场变革进行时——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建议 银行家,2015,(3)

【责任编辑:张亚茹】

投资理财法律风险范文第3篇

风险投资又被称为创业投资, 英文表达为Venture Capital。美国相关协会将其定义为:风险投资是由专业的金融家将资金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潜力的企业中。在我国, Venture Capital更多地被译作创业投资。我国风险投资专家成思危将风险投资表述为:风险投资公司或者风险投资者将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的风险同时又具有高收益潜力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 在企业发展壮大然后通过IPO、企业并购、回购等方式退出投资并获取高额利润的商业投资行为。风险投资的本质特征, 关键是它的投资方式和投资结果。新兴的且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项目是风险投资者热衷的对象, 他们从而可以从中获取高额的利润。他们看中的是文化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 而不是现存文化企业的规模及运行状况。很多的中小型企业在开发新项目时, 由于缺乏资金, 在技术开发、技术创新、产品试销、扩大生产等各环节都伴随着很高风险, 尤其是文化企业许多产品前期许多都是一些创意、想法等并不具有实物形态, 所存在的风险就更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因这些企业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而不愿意为他们提供贷款。

二、文化产业引进风险投资的联系及可行性

(一) 风险投资与文化产业之间的联系

通过对风险投资的分析和文化产业现存的特点对比可以看出, 风险投资和文化产业都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 目前我国文化企业的规模大多数以中小型企业的方式存在, 多数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成立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而风险投资者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一般会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 中小型文化企业较高的人合性正好迎合风险投资者的口味。所以说文化产业与风险投资之间本质的关联就是企业的人合性。而文化产业要将创意及无形的观念转化为现实的产品, 所蕴含的市场风险会更大、收益更难预测、需技术水平会更高。所以, 风险投资的进入不仅会为企业带来资金, 同时也会为企业带来先进的技术及管理理念。因此, 只有透彻的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才能更好将两者进行融合, 找到两者融合的切入点。这样就可以保证风险投资的成功率, 进一步保证风险投资者的利益。

(二) 风险投资支持文化产业的可行性

根据我国目前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来看, 我国自2012年以来推出一系列的政策来支持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相关的文化企业数量也在逐年上升, 虽然我国文化产业起步早, 但是前期的发展速度却很缓慢,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文化软实力的提出带动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 成为我国21世纪具有潜力的产业。但是, 我国文化企业大多数还都处在起步阶段, 规模小、风险高、有形资产少, 融资难是目前中小型文化企业普遍面临的难题。而风险投资的客体是具有高成长性的未上市企业, 所以, 这就给了风险投资很大的机会, 风险投资的这个特点刚好与文化产业特点相一致。我国目前的文化产业的相关文化企业形式与风险投资的客体不谋而合。

三、文化产业风险投资的法律关系

风险投资涉及到投资者和目标企业方利益主体, 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投资者基于对投资企业的信任通过签订投资协议将资金投资在目标企业, 后由投资企业将资本做大做强, 回报给投资者。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主要形式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而风险投资的高风险, 高收益性决定了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这样风险投资者之间通过签订合伙协议来确定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权利分配。风险投资家在风险投资企业中享有绝对的权利, 包括投资决策权。因此, 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应运而生, 并逐渐为人们所认同, 也逐渐被风险投资者所接受。

(一) 风险投资所涉及的法律主体

风险投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法律主体包括风险资本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风险资本投资者是指为风险投资企业提供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政府、养老保险基金等。文化产业风险投资中最主要的法律主体是风险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 而风险投资家是最终决定将风险资金投向哪个创业企业的决定者, 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包括闭锁制公司、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 风险投资在美国长期发展中得出有限合伙制更适合风险投资的形式。所以现在的企业形式大多数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

(二) 风险投资者与文化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资本, 投资者与所投资的文化企业之间是风险利益共同体, 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参与公司的治理, 风险投资者会作为所投资的相关企业的主体, 管理公司的运作, 享有股东的相关权利, 并受股东义务的限制。不进为公司提供资金来源更为企业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 为企业的成功转型提供了有力保障。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政府的财政支持一般只为企业提供资金, 不会去考虑企业经营管理。

四、文化产业引进风险投资中出现的问题

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 我国的文化企业的数量也逐步增多, 文化产业风险投资公司也相应产生并不断增加。例如西安市曲江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该公司依据影视文化企业发展的特点及自身优势, 创造出了“股权投资+项目投资”这种影视产业投资模式。这种投资模式已为该公司迎来硕果。经过多次与证监局、券商等机构协调沟通, 曲江风投资的“驭动传媒公司”已经全面启动“新三板”上市工作, 预计今年可实现“新三板”挂牌, 这将为曲江风投股权项目开辟退出的新通道。经过最近几年的建设, 我国风险投资环境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但风险投资的市场环境还不成熟。主要表现为:

(一) 外部因素体现在多层次市场不完善和文化产业保护意识缺失

作为风险投资者最关心的资金退出问题, 虽然“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市场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有效促进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 但真正能够通过中小板、创业板实现退出的风险投资仍然较少。同时, 文化企业已上市的数量相对较少, 未来几年的情况也不乐观。由于文化产业的开发出来的成果属于智力成果, 如何保护, 就成为文化产业开发建设的投资者考虑的问题。对风险投资者来讲, 也是其考虑是否投资的重点考察内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比较晚, 很多制度、法律和政策都不是很成熟。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不注意保护。虽然我国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 特别是在文化遗产领域, 但长期以来的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导致很多文化财富被外国所利用。

(二) 风险投资自身存在的缺陷

一是缺乏行为规范的指引, 在政府与风险投资主体之间、风投与风投家之间、风投家与创业者之间都需要中介机构发挥作用, 但目前我国的中介服务在法法律服务、财会监督、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等方面与社会需要不匹配。双方信息交流的局限和信息不对称, 从而导致战市场决策失误。二是风险投资机构对文化企业的要求高。由于风险投资家并不具备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在决定资金投入时通常首先啦、考虑那些商业信誉高、群众有所熟知的、有创造力潜力以及有一定名声的企业, 这就对文化企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三是风险投资者有时为了降低自身的投资风险, 在其看中一个项目以后, 会拉拢其他的风险投资者一同来投资, 这时就不能将所有的风险投资者看成一个整体, 因为他们在参与投资时的利益诉求并不相同, 在参与公司治理所享有的权利也不同。因此如何解决风投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是一个难题。

(三) 政府监管力度不够, 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的保障

目前我国出台的风险投资的政策, 只是从宏观上来进行调整, 在具体的实施环节缺乏制度的保障。我国目前对风险投资的法律规制只是散见于各个法律之中, 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规制。同时我国风险投资的监管体制还不到位, 缺乏专门的机构来对其运行过程进行监督, 这就导致风险资金在进入相关企业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这也是导致其退出难的原因之一。我国对风险投资既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 又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办法, 风险投资急需政府的引导和规范。一是缺乏明确投资的总体方向及规划, 造成许多投资者滥投资的现象, 导致资源的浪费;在税收方面, 我国虽然对文化产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各方面的优惠政策具体措施不到位, 对风险投资机构也没有出台具体的鼓励措施。

五、针对发展中的问题采取的解决措施

(一) 针对文化产业自身问题

我国文化产业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企业规模小、资金利用率低、产品质量差, 文化市场鱼乱混杂, 一些项目投资过剩, 一些项目却无人问津, 这些都制约文化产业发展水平的提高。优化中小型文化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解决我国文化产业目前存在的问题的重要方式, 文化企业想要做大做强, 首先要转变企业的经营模式, 传统的经营模式已不适应现在社会发展需求, 要向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转变。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 也是生产力发展的不竭动力, 所以文化企业也要将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动力。文化产业的创新包括内容创新、科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二) 完善规范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的关于风险投资的相关规范, 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法律之中, 并没有一个完整成体系的法律对其进行调整。这样不利于投资者了解相关的政策, 从而影响他们的投资决策。我国第一部风险投资法规是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之后关于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 仅涉及风险投资的某个方面, 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因此, 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呼吁修订现有的法律法规, 建立比较系统、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 为风险投资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三) 规范市场行为, 建立良好的金融环境

风险资本运行的各个环节都需要金融市场来调节, 风险投资家最关心的资本退出也必须经过金融市场的运作。所以风险资本要想顺利的退出, 需要有一个完善的外部金融环境, 包括:合理的结构、完善的监管体制、规范的运作模式和良好的资本市场。因此建立规范的市场, 是风险投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利条件。建立良好的金融环境, 第一, 要解决的是信息不对称问题, 那么就要规范相关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 从而保证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机构、以及文化创业企业三者之间对必要信息的掌握。第二, 成立风险投资与创业文化企业之间的信用评级机构, 这样才能更好的规范两者之间的市场行为。

摘要:近年来, 文化作为一国综合实力的地位不断提高, 文化产业也相对的迅猛发展, 但是新成立的文化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的形式存在, 虽然国家连续出台相关政策来扶持文化产业的发展, 但是资金的缺乏还是困扰文化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然而风险投资进军文化产业, 则为一些中小文化企业的规模扩大及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关键词:文化企业,风险投资者,金融体制

参考文献

[1] 石桥坚.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机制的构建[M].广州:暨南大学, 2010.

[2] 张一章.完善风险投资的监管体系[J].中国金融, 2010.

[3] 张杜超.论我国风险投资的现实困境及法律对策[D].吉林大学, 2011.

[4] 陈建贞.范玉兰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问题探析[J].北方经贸, 2014.

投资理财法律风险范文第4篇

投资方:

合作期限:由年月日到年月日

项目地址:

一、合作条款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与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各方充分协商,决定由发起,由***作为本项目的天使投资人,联合投资以下创业项目,特订立本投资合作协议。

1、投资计划

创业型企业:有限公司,是以为主营业务,预计初期(头个月)投资额约为万元。

2、股权投资及股东分工

本项目目前由位股东组成,年前的投资预算为万元。

一、由x作为天使投资人,出资万元占该项%股份。出任企业战略及投融资顾问,主要负责项目的整体战略规划和对外融资。其只参与运营过程监管,不直接参与日常管理运营。无薪酬。享有个董事投票席位。协议期内,其将授权委托代为行使本项目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出任监事职务,负责企业的运营、财务、采购和行政等方面监管事务,不直接参与项目的日常管理运营,无薪酬。

二、由出资万元占该项目%股份。出任执行总监(CEO)兼企业法人代表,全盘负责项目的统筹运营和行政管理事务,无薪酬。享有个董事投票席位。

三、由出资万元占该项目%股份。出任运营总监(COO),主要负责事务,无薪酬。享有个董事投票席位。

四、由出资万元占该项目%股份。出任技术总监(CTO),主要负责等事务,无薪酬。享有一个董事投票席位。

3、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利润分配

利润-纳税-提留基金(发展基金30%+员工与管理层奖金5%)=红利(按股份比例分配)。 风险承担

各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承担,是以其当期在本企业拥有的股份比例为限。

二、特别约定条款

1、保护条款

以下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且须获得天使投资方的赞同票方能通过:

(1)导致公司债务超过万元的事由; 超过万元的一次性资本支出;

(2)公司购并、重组、控股权变化和出售公司部分或全部资产;

(3)公司管理层任免、工资福利的实施计划;

(4)新的员工股票期权计划;

(5)公司购入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资产或进入非主营业务经营领域;进入任何投机性、套利性业务领域;

(6)公司给第三方的任何技术或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

(7)公司给管理者或员工的任何借款;任何与公司发起人或员工有关的关联方交易;

(8)位创始人股东必须承诺全职担任上述职务最少年。如属其个人原因在年任职期间退出有关职务的,除属股东会决议的正常职务调动或不可抗力事项,否则,其应向公司无偿移交其持有股份的50%,并支付其退出时该职务所需的工资福利,作为聘请新的职务替代者,

直至支付至余下的任职期。退出职务的股东,可保留董事席位,但要取消董事投票权。

(9)如项目在三个月内结束运营而解散的,在处分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时,天使投资方占70%,在六个月内结束运营而解散的,天使投资方占50%。

2、增资扩股条款

1、为保证公司股权安全及长远发展,在增资扩股时需引入战略性股东。公司将来在引入股东增资扩股时,由股东各预留一个推荐新股东席位。新股东的加入必须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和战略投资性股东的定位,且必须得到天使投资人同意。

2、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各股东应先按其当期拥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减持,以迎合新的战略性股东加入。日后,任何股东若有出让股权行为,在同等价格下必须优先出让给现有公司股东,由现股东先按股份比例自愿认购。

3、为保护公司利益和原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任何股东都有权就引入新股东而要求召开股东会,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未获得超过五分之四董事席位投票同意的视为无效,具体安排由股东会议决议。

4、共售权:本轮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原股东欲出让股权给第三方时,投资方可以同等条件将所持股权出售给第三方,第三方购买方拒绝购买投资者持有的被投资方股权的,出售方亦不得出售其股权。

意义:以上规则的最大意义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所有股东的权益,确保股东拥有按股份比例增资和获得股权收益的权利。

3、股东股权保障条款(防稀释条款)

1、项目在将来增资扩股过程中,原始股东的股权将不可避免会因应新股东的加入或多轮股权融资而被稀释。为提前应对这些可能出现的情况,现股东一致同意:如日后出现以上情形,股东会确保天使投资方在本项目的最低持股为15%,为15%,为15%,为15%。此为原始股东的最低股权额度保证,期间股东可以因应其个人的意愿,将股份减持低于上述规定的百分比。

2、为保证原始股东的最大利益及公司控制权的安全,各原始股东出让的股权,必须优先由其它原始股东按其同期持有的股权比例购买。如在公示期仍无原始股东购买,才可向外界出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3、任何一方股东,在公司计划中需要增资扩张时,需尽力募集股权比例规定该期股东应投入的资金。如有股东在当年财务结算未能足额出资的,该股份比例则自动递减到其实际出资额的比例。其它感兴趣的股东可优先按其持有股份的比例出资填充,获得当年的股权分红收益。

4、上未完成增资额的股东,在第二个财务结算年开始,可重新注入上年尚欠部分的增资款,而其该的股份比例将重新修正至实际出资额,获得与当期实际股权的分红收益。 意义:以上规则的最大意义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所有原始股东的权益。

4、股权激励

管理层分红

为体现全职股东及高管所担当职务对公司作出的贡献,股东一致同意:在每年的税后净利润中,向CEO额外配发3%,向COO、CTO分别额外配发1.5%的分红作为职务奖励。有关职务奖励直至其出现职务调动、自愿离职、合作期满或公司出现自发的清算结业行为为止。 期权池

公司将来如果出现股权融资行为的,为激励管理层提升企业效益和管治能力,帮助员工从职业规划过渡到事业规划,确保优秀的人才不会流失,各股东一致同意:为非股东的项目执行团队管理层,预留当期企业股权总额的5%,作为期权池让他们优先认购。

5、其他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股东权利与义务

股东权利

1、作为股东,各方可随时查阅和监管来自采购和运营方面的财务数据。为保证企业内部运营管理的高效和廉洁,每月企业的会计帐目,货款结算和单笔超过100元的开支报销项目,必须提交给各方股东共同签署批准后方能入帐。

2、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各股东均具有对企业内部的重大决策方面的表决权利,有参与制定和行使股东会股东决策的权利。

股东义务

1、各股东应尽心尽力,克己奉公,勤勉负责,为企业创造最大效益。

2、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一切以本企业利益和声誉为重。

3、各股东一旦签定本协定书,就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协定书所列条款,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出资及其它法定义务。

四、违约责任

1、竞业禁止条款:为免与公司的核心利益产生冲突,在合作期内,所有股东无论在职或离职期间,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有关的行业,否则将视为严重违约。违约方应即时清退出股东会,并将其当期所有股权的50%无偿出让给公司作为违约金。

2、任何一方股东未按本协议依期如数缴纳出资额的,每逾期10日为一个阶梯,违约方应向公司缴付其应出资额的2%作为违约金,直到出资完毕为止。

3、由于股东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出资总额20%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4、初创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股东临时增加投资以应付开销,各方股东再按股份比例进行增资。各股东应克尽本份,努力在出资期限内完成出资任务,不得拖欠,否则按以上规定按违约处理。

五、注意事项

1、本协议书为公司章程的有效组成部分,如与公司章程有关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书内容为准。本协定书内容如要修改,需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适用条款实施。

2、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本协议书的补充文本,如以上条款有与《公司法》抵触的情况,以《公司法》有关条款为准。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合作双方再行友好协商一致,以补充条款方式载明。

4、各股东在履行协议中如发生纠纷,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选择向签约地法律机构提出仲裁和诉讼。

5、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各股东各执一份,企业存一份,同具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定即时生效。

各股东签字:

日期:年月日

投资理财法律风险范文第5篇

其次,开始接洽,接洽过程双方进行了解:

各方实力

合作方式

投入金额

股份比例

最终作出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出来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联系人(基金会中找到项目的人会有额外股份提成)对整体项目成员做展示和答辩,半数通过后,则该项目投资成立。我们会在合作协议规定期限向投资项目执行团队账户打款。

创业青年们请注意想获得天使投资的你们不要加小站qq(1580775232)聊天什么的,通过qq邮箱将策划书按照规定格式发过来才是王道,发来之后我们会及时作出回复的。

1.创业策划书的框架

创业策划书的饿写作框架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公司摘要

概括介绍公司的主营产业、产品或服务的独特所在,以及公司的成立地点、时间、所处阶段、竞争优势等基本情况。

(2)公司业务描述

这一部分介绍公司的宗旨和目标,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

(3)产品或服务

介绍本公司产品或服务的饿用途和优点,提供有关的专利、著作权、政府批文、鉴定材料等。

(4)收入情况

总结公司的收入来源,预测一段时间内的收入增长情况。

(5)竞争情况

认真分析现有和潜在的竞争对手,他们的优势和劣势,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本公司的优势,研究战胜对手的方法和策略。

(6)市场营销

对目标市场及客户分类,并针对每个细分的目标市场,列出相应的营销计划方案,以确定保持并提高本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

(7)管理团队

对公司的领导阶层的重要人物进行详细介绍,包括他们的职务、工作经验、能力、专长、受教育的程度等;并简要列出本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兼职人员的人数,大体进行概况分类;确定职务空缺。

(8)财务预测

介绍公司目前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现金流量等,预测5年之后的财务报表情况,计划好投资退出模式,是公开...上市、股票收购、出售,还是兼并或合并等。

(10)附录

支持上述信息的材料:管理层简历、销售手册、产品图纸等。

投资理财法律风险范文第6篇

“要想了解信托公司如何对项目风险进行把控,首先要了解信托公司一般推的项目都有哪些,他们各自的特点决定了风险系数。”

目前,大多数信托公司的投资项目主要有房地产信托、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类信托、证券投资信托这三类。“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信托相当于平常我们说的私募基金,而证券投资信托则相当于阳光私募基金。”了解了信托产品的分类,再来看投资者可以从哪些方面去关注项目风险。

同时,信托产品属于个性化投资产品,不同信托项目风险是不同的,目前没有独立第三方对信托产品进行风险评级,信托公司一般也不对自己的信托产品进行风险分级。不过,根据“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理,预期收益越高,则风险相对就越大。

A

房地产信托产品:

看房产企业规模以及抵押物的位置

遇到这类产品,首先要看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特别是在当前房地产调控形势日益严厉的背景下,房地产商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不

断加大,大的房地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其再融资能力和资金调度能力更强,抗风险能力也较强。”

其次看房地产商能提供的抵、质押物。“一般房地产项目抵押物可分为在建工程、土地或者是已建成的商业物业,而投资者要关注的就是这些抵押物所处的位置。位置是决定抵押物变现价值的最关键因素。对于商业物业,投资者还可以根据其出租情况来判断抵押物价值。” 同时,有一些房地产信托的保障措施是股权质押,对于用股权质押项目,应该优先选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因为非上市企业股权价值很难判断,变现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B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类信托产品:

看质押股票的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类信托产品也是比较常见的项目,而他们的质押物就是股票。建议投资者在把握这一类信托产品的风险时可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首先是质押股票的基本面,投资者可以借助券商研究报告等,深入分析质押股票所处行业和上市公司自身的发展前景,判断质押物风险。 其次,要关注质押率,“该类信托产品的股票质押价格一般会在二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打一定折扣,折扣率越低,安全边界就越大。”

最后,看融资人的资信状况。要看融资人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融资还是财务投资者融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其关联人除了在二级市场变现股票外,还有其他还款来源,项目安全性更高一些。

C

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看产品设计是结构化还是非结构化

证券投资产品也能在信托公司买到,“该类信托产品资金一般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相比公募基金,阳光私募的仓位和单只股票的投资比例更加灵活。投资顾问不收取或收取很低的固定管理费,但是参与超额收益的分成,与投资人的价值取向趋同。单个阳光私募产品的规模一般不大,更利于资金的进出,股票操作更加灵活。”介绍。

投资者在选择该类信托产品时,要注意产品设计是结构化(海派)还是非结构化(深派)。对于结构化产品,投资者一般购买的是优先级,享受的是相对固定的收益,少数产品还可享受一部分超额收益,其本金和收益由劣后级信托资金提供担保。如果信托产品整体出现亏损,则首先亏的是劣后级信托资金。同时该类产品还设定有止损线,从制度上保证了优先级本金和收益。

对此,一般自然人属于优先级,信托公司会优先保障这部分人的收益,因此自然人承担的风险要小很多,而机构投资人属于劣后级,虽然劣后级要承担的亏损要多一些,但是一旦产品获得较高收益,劣后级的收益也会更多一些。”这也验证了投资的收益和风险是成正比的。 对于非结构化产品,则类似公募基金,风险和可能获取的收益比结构化产品都更高。

信托公司

选择项目也是从抵、质押物来进行风控

知道投资者在选择项目时,应该注意的事项,那么,信托公司在选择项目时,又是怎样来运作的呢?相信了解了这些,您该会很放心地去选择信托投资。

1.前期选择:抵(质)押物易于变现且变现价值高的更利于接手 据介绍,信托公司在选择项目时,一般也是从交易对手和抵、质押物两个方面来控制风险,优先筛选那些经营稳健、偿债能力较强、第一还款来源较充足、抵(质)押物易于变现且变现价值较高的项目。 “在选择抵、质押物时,优先选择价值易于判断、易于变现的建成商业物业、上市公司股票等,房地产抵押率一般控制在市场评估价值的五折以下,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价格一般控制在二级市场价格的四折左右。”

2.项目成立:风险排查与止损措施并用维护项目安全

一般信托项目成立后,信托公司会定期、不定期对项目进行风险排查,包括融资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抵(质)押物状况等。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项目,信托公司还会采取逐日盯市的方法来防范市场风险。

一旦发现有危及项目安全的风险信号,信托公司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如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融资人提前还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等来维护项目安全。

“由于信托公司所有项目流程确定以后,要报备银监局,如果监管部门认为这个项目存在风险,也会及时叫停。特别是现在房地产信托项目,采用的是事前报备,更是把风险杜绝在第一线。”

了解项目风险。也要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力

说了这么多关于信托投资的风险控制问题,对于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您是否也考虑过呢?

对此,信托投资专家提醒大家,信托产品投资不同于银行存款,不能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只有当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才由信

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仍由投资者自担。

此外,银监会还对信托产品的投资者设置了一定的门槛,合格投资者才能投资。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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