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精选12篇)
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第1篇
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保险, 它们在保险性质、保险程度、保险责任、资金来源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不同。比如商业养老保险是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 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而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 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 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但它们都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 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两者在保障对象和保障功能方面是完全相同的。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 社会养老保险的供给愈发不足, 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分配制度中社会保险的不足, 为更多农村老年人口提供相对公平的养老保障。商业养老保险可以为越来越庞大的养老保险需求群体提供更多的选择, 扩大社会保障范围, 补充社会养老保险的空白地带, 拓展社会养老保险的领域, 从而提高社会养老保障的水平, 促进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良性循环。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着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 两者之间应该努力形成良性发展的趋势。发达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的兼容性和互补性成为二十一世纪保险发展的两大趋势。商业养老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重要的社会功能, ,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因此《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 为此, 必须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 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二、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现状
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被认知度很低。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 仅有70多年的发展历史, 且在上世纪50年代停办过一段时间。恢复后在1982到1986年间, 政府干预力量较强, 农村商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近年来, 尽管国家愈发重视三农问题, 并且意识到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有效弥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供给上的不足, 但其发展依旧很缓慢。农村居民文化水平不高, 且几千年来养儿防老、土地养老等家庭养老模式根深蒂固, 再加上政府与保险公司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普及力度不够, 使得农村居民缺乏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正确认知。
政府利用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开始探索, 主要研究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 以及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方式和现收现付制与积累制选择等方面。近年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共同发展, 但是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 这是导致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一个很大的原因。我国财政资金供给非常有限, 因此完全凭借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来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引入及大力发展可以有效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保险公司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农村市场重视度不高。目前, 在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积极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太少, 大多数保险公司只重视城镇市场, 不重视农村市场。这就导致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不足, 经营主体匮乏, 无法形成竞争。由于缺乏竞争因素, 使得保险公司在农村的服务质量不高, 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民投保的有效需求。此外, 目前, 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产品定位在城镇市场, 很少针对农村这一特殊群体推出适合农村居民特点的养老保险品种, 费率高、手续复杂等因素也使得农村居民难以接受。
三、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意义
据我国2014年统计年鉴数字显示我国农村不仅已经完全进入老龄化社会, 而且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与此同时, 一方面农村传统养老模式开始衰退, 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加快, 农村家庭趋向小型化, 使得家庭养老所要具备的条件逐渐弱化, 耕地面积逐年减少, 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加剧, 土地的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和逐渐衰退, 越来越不能够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需求。另一方面, 1992年由民政部制订、国务院发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试行) 》确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在经过十多年的调整后,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不但没有得以普及, 参保率反而呈下降趋势, 鉴于中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 可以预期的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 我国很难建立普及全国农村的统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不管是传统的家庭和土地养老, 还是现代的社会养老保险, 都无法完全满足农民的养老保障需要, 因此必须发展更加灵活的商业养老保险,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来满足农民的养老保障需求。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不同的社会保障层面发挥着不同的功效。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日常管理, 提供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支持, 实现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值, 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提高保障机制运营效率。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 弥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供给上的不足, 丰富和完善整个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四、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建议
国家完善有关商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并加大对其扶持力度。国家明确商业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 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统筹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关系, 使商业养老保险能够与社会养老保险友好地、协调地共同发展, 为农村居民提供切实的养老保障。同时政府应当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帮助, 政府还要将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真正地做到福惠农民。
保险公司加大对农村市场的重视力度。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一半以上, 且我国老龄化速度逐渐加快, 因此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需求会逐渐增加。我国经济发展区域性差异较大, 农村居民的收入情况不尽相同, 导致对保险的购买力差异较大, 保险公司应因地制宜, 推出新产品来适应不同消费群体对养老保障的需求。并做到在保费标准、投保核保理赔手续等方面做到与城镇养老保险在细节上区别化, 以不同地区农村居民的需求为导向, 尽量做到保费低、保单简单易懂、投保核保理赔手续简便。
加强对农民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的教育。我国农村居民信息相对比较闭塞, 文化水平相对较低, 对保险的认识不够全面甚至有所偏差。然而我国农村面临着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功能逐渐弱化的形势, 这就要求政府和保险公司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普及宣传力度, 为农村居民普及风险和保险意识,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商业养老保险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另一方面也使农村居民的老年生活得到很好的保障。
摘要: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世界各国来看, 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是构成一个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主要依靠社会养老保险, 然而近年来, 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政府财政养老压力越来越大, 这就需要加快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同时为农村居民提供多元的养老保险选择。
关键词: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养老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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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保险体系建设 第2篇
截至目前,中央财政累计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262.1亿元,为“三农”事业提供风险保障逾1.5万亿元。2007年至2011年8月,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一卡通”等,及时向农户支付农业保险赔款共计356亿元,受益农户5990万户次。
李勇表示,历经几年发展,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快速发展,财务可持续能力逐渐增强,产品结构不断丰富,基层服务体系初步构建。
数据显示,2007年至2011年8月,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共计564亿元,由2007年的51.84亿元增长至2010年的135.8亿元,年均增长37.8%,较同期保险业保费年均增速高出约10个百分点。2011年1月至8月,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41.86亿元,同比增长22.61%,已超过2010年全年。2007年至2011年8月,农业保险由亏损转为盈利,可持续发展能力持续增强。
李勇表示,实践经验证明,农业保险不仅能够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而且可以支持“三农”事业发展,在“稳增长、调结构”的工作中“有所作为”。下一步要从以下四方面重点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合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政府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重点致力于为农业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加强资金和行业监管,不宜主导包办。
——提高农业保险的服务能力。一是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农户、保险公司与政府之间的联动效应,加强产品设计创新;二是保险公司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保险服务“三农”的能力;三是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相关部门的协同推进。财政部门要在完善保费补贴政策的同时,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并发挥必要的协调作用;保监部门要继续加强农业保险行业监管,结合农险特点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农、林、水利等相关部门要继续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农业保险的查勘、定损等相关工作给予适当协助。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体系探讨 第3篇
关键词: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体系
文章编号:978-7-80712-402-3(2009)04-118-04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连续三年的一号文件都是关于三农问题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更提出建设一个“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把我国的农村工作往前推进了一大步。在新近召开的十七大上,党中央又为我国农村建设规划了新的目标,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推动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试点,促进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政府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我国现有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及改革趋势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也是人口老龄化形势最严峻的发展中国家之一。由于大量农村青壮年人口流入城镇.农村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2000年,我国农村老龄化水平为10.92%,比城镇高1.24个百分点;到2020年,农村老龄化水平将提前突破20%。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由于子女少,养老问题更加突出。
目前。我国农村的养老模式主要是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模式,并且这三种模式是彼此分离的。家庭养老主要是指老年人有其家庭或家庭成员提供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持或依靠自己早年的积蓄和继续劳动的收入来维持生计;集体养老主要是针对“五保户”的政策,它的适用群体是特定的。解决问题的程度有限。社会养老在我国还只是初级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1991年开始在全国正式试点的,由民政部负责组织实施。1992年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但是到1998年.上半年。在全国总动员、80%以上的县参加保险的情况下,农村参保人数只占应参保人数的12%。到1998年底,该方案被迫暂停实施。
面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7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即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各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央《决定》明确提出,“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中央一系列重要决定精神,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2007年11月,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4个部门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调动政府、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要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着手,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养老模式,逐步解除农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之忧。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传统的大家族式的家庭在规模和结构上都发生了变化。规模上。家庭人口减少,家庭承担风险的能力削弱,赡养老人的能力降低;在结构上,家庭趋向小型化和核心化。我国农村的家庭经济结构逐渐转变为“4-2-1”甚至“8-4-2-1”的模式。使得年轻人的抚养比增大,养老负担沉重;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大量农村青壮劳动力涌入城市、父母与子女长期分离,出现许多“空巢”家庭,使得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日渐疏远。亲情观念变的淡薄,传统的家庭所能带来的生活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也难以维持。总之,计划生育家庭与非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多孩的农村家庭相比。在养老保障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1、经济收入低,养老水平低
也许“少生快富,小康之路”的标语在农村随处可见,但是事实上这只是一个理想。在抚养孩子阶段,计生家庭的确承担较少教育投资、抚养费以及较少的时间,父母可以有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但是在孩子成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阶段,情况便恰恰相反。实践证明,计划生育家庭的“困难户”要远远多于多孩家庭,而“小康户”远远少于多孩家庭。随着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孩子的教育成本下降,直接导致农村孩子抚养成本的大大降低,而在许多以土地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村地区,家庭土地(山林、草场等)的多少往往取决于家庭人口数的多少,可见计划生育家庭是不占优势的。此外,多孩家庭有更多的劳动力外出务工,挣得甚至比种地更多的经济收入。所以说计划生育家庭的经济收入低,养老保障水平不够。
2、养老保险发展不平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比例低
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是由国家提出原则要求。各级政府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策略,主要由地方政府来落实。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各地农村的具体情况也各不相同。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和实施的力度也不尽相同,出现了各地保险力度不同,地区差异较大。在农村,除了带有普惠色彩的农村合作医疗和专门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计划生育养老储蓄是由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得到大力推广之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民退休金制度只在极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得到推广。保障对象少且保障水平低。独生子女户由于经济收入少。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比两孩或者多孩家庭更少,因此这又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计划生育家庭的经济水平落后于多孩家庭。
3、父母得到子女的赡养费较少,精神慰藉低
由于孩子的求学、就业、结婚和迁移流动导致许多计划生育家庭的空巢化,独生子女不能在自己的身边照顾自己的父母。孩子在外求学、就业、结婚、买房等压力还需要父母在经济上的支持,因此给父母的生活费用很少。此外受到“女孩不养老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影响,大多数的计划生育家庭还是以自我养老为主。如今的养老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支持,在基本物质条件普遍能够得到保障的,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在养老
保障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家庭的空巢化导致老年夫妻的孤独与寂寞。还增添了对离家孩子的思念和担忧,生活中只能彼此照料,看到自己周围的多子女家庭;的温馨氛围,她们会更加感到空虚无助。
4、对未来养老的担心程度高
计划生育家庭对未来养老担忧主要体现在担心将来生活的经济来源,未来生活无人照顾,未来生病无钱看病,担心将来没人说话解闷。担心将来子女不孝顺等一系列问题。要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担忧的问题需要通过个人、家庭、社会来共同解决。
三、影响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问题的因素分析
1、经济因素
虽然国家已经给与农村多方面的财政支持,但是相对于城镇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还是很少的,农村人口基数大,使得农民人均享经济发展成果较少。由于资金短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还存在覆盖范围过窄、保障水平过低的问题。而且,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扶贫奖励政策也只是在计划生育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按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其亡故。但是,随着物价水平的飞涨,年均600元的扶助金根本无法满足老人的一般生活需求,在老人生病或者发生什么意外的时候,更是捉襟见肘。中国计生协会会长姜春云说,有的超生农民这样算了笔经济账,计划生育奖励到60岁才有,而生孩子不但马上拿到拆迁补偿,孩子长到16岁就可以打工挣钱,很划算;也有超生户计算,减免的教育费可作为缴纳违法生育孩子的社会抚养费,减免的农业税可作为孩子的生活费,等于没有增加负担就多养了个孩子。而对比超生孩子的收益,现行的计划生育优待政策由于补贴标准和兑现率低,激励作用在下降。
2、政治因素
自20世纪70年代初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生育水平逐渐下降,由原来的每对夫妇平均五六个孩子下降到现在平均两个或者两个一下子女,大大削弱了农村“养老防老”的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一方面大大减缓了人口增长对环境、资源的压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的使得中国农村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体制受到冲击,甚至丧失其功能。随着计划生育的开展,农村不断出现的“4-2-1”养老模式会带给未来的独生子女巨大的压力。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成功解决了我国人口增长过快的问题,同时又给我们带来了新的问题——如何解决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尤其是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只有妥善解决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才能免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大大促进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稳定生育水平。
3、人口因素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截止到200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达到1.34亿,占总人口的lO.2%;65岁以上人口达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其中农村老年人口达5938万,占老龄人口的67.4%。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及其他因素,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明显高于城市。1990年老龄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8.7%,2000年上升到10.8%,预计到2020年将到达16%,2050年这一指标将达到21.2%。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情况下,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建设和发展不仅关系到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老人,也关系到整个社会和国民经济的未来与发展。
4、文化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年轻人价值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在传统社会中,家族是维系国家与家庭的纽带,它制约着传统小家庭的行为,为传统农村家庭养老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而现代社会中,礼治走向法制,个人民主、独立的意识增强,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家族逐渐被家庭所取代,传统社会中老年人的权利和地位逐渐降低,家庭的中心逐渐转移到中青年一代的身上,使得农村家庭中一些不尊重、不照顾,甚至虐老、弃老的现象出现。传统社会提倡的“孝”文化,逐渐从人们的脑海中淡出,使得现在的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缺乏“孝”的观念。另一方面,自古以来中国农民生活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环境下,他们看中的是眼前的现实利益,他们愿意花钱购买地产赚钱以备养老,也不愿交养老保险费;农村年轻人认为养老是离自己很遥远的事情,几十年后还不知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因而对参保不感兴趣。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得不到保证也就不足为怪了。
四、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体系的对策
1、选择适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农村养老保障的基本框架
尽管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多种多样,但并不意味着随意选择一种模式就能行得通。而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保障情况,科学选择保障模式。在目前的情况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基本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对于经济发达地区,选择参与性养老保障模式为主,辅之以统一性养老保障模式。因为这些地区的财政收入、集体经济和个人收入水平都很高,而且土地日趋减少,有条件并且有必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模式。二是对于中等发达地区,选择补充性养老保障模式为主,辅之以救助性养老保障模式。这类地区主要是纯粹农村中的经济较发达地区,它们的经济条件与城乡结合部地区相比,又具有一定差距,而与不发达地区相比又具有一定优势。三是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选择救助性养老保障模式为主,在个别地区实行补充性养老保障模式。这类地区主要是纯粹农村中的经济落后地区,无论是财政收入还是集体经济和个人收入的水平都很低,基本无力全部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奖励。四是对于贫困边远地区,主要是纯粹农村中的经济落后地区,这类地区发展主要依靠国家扶贫项目扶持,集体经济为零,个人生活十分贫困,根本不能落实法律规定的优惠奖励,因此,这类地区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应当纳入国家奖励性养老保障模式,对那些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应先列入奖励性养老保障范围内,由国家一次性办理养老保险金投入,辅之以地方民政救济性养老保障形式。
2.提高福利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体系
改革传统养老模式,在农村实行以家庭养老为主,集体和社会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基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几千年沉淀下来的“孝文化”,以家庭为核心的养老模式目前仍然占主要地位。但是由于人口老化,计划生育家庭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家庭的赡养能力大大降低,因此需要有其他的养老模式来加以补充。具体措施是大力宣传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改变传统思想认为将老人送到养老院就是不孝的观念。积极提高养老院、敬老院的服务水平,吸引更多的老人入住。另一方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出生率的下降,一些原来修建的幼儿园或托儿所渐渐闲置,我们可以将它们改建成托老所,这样既可以减少建筑用地,也可以在不增加财政支出的前提下增加养老场所。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从整体上提高农村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并且计划生育家庭的老人享有优先入住权。
3、引入竞争机制,建设配套的补充制度
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由政府出面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在国家法规和金融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竞争投标的方式,按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低原则优选商业保险公司对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资金进行管理,达到资金的保值增值最大化。保险公司应该针对计划生育家庭制定区别于一般商业保险的政策,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尽可能地让利于计划生育家庭。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对运作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金的商业保险公司予以倾斜,给予免税或合理的补偿。
4、通过政策、制度的全方位创新,从制度上保障
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实行了几十年,但相关政策一直没有太大变化,各地区的奖励激励政策也各不相同,这大大挫伤了计划生育家庭的积极性,实行全国统一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势在必行。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差异很大,所以无论是整体落实还是具体条款的制定在不同地区的实施都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由于地区差异,一些迁移或是外出务工的计划生育家庭就失去了享受优惠政策的一些权利。因此,国家应该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不因地区差异而在落实中有所阻碍。同时,要在基本情况相当的情况下,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比如:现在中小学实行的学杂费全免政策,这其中并没有凸显出计划生育子女的特殊性,国家和地区可以在学杂费全免的基础上适当给与计划生育子女一定的生活补贴或者奖学金;在招工时,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通过将这些优惠政策以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可以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也可以让计划生育家庭切实感受到响应国家号召得到的实惠。
5、建立独立的财政渠道,从财政方面支持
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体系增加政府投入,将公共资源的收益转作计划生育家庭的专项资金,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基金的切实到位。目前,我国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一项,夫妻双方14年合计只有600元,对放弃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也只有1000元左右。这些根本不能解决计划生育夫妇的养老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计划生育夫妇步入老龄化,要求国家财政拨款也只是杯水车薪。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新发现的天然气、石油等自然资源的开采、使用的收益划归全民收益,专门用于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问题。这样既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也可以为将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体系做准备。一举两得,在不增加政府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又可以合理地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
如何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第4篇
一、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增强社会保障功能, 实现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 解除农民后顾之忧, 加快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
(一) 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养老发展的必然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 农村家庭情况出现了很大变化。一是农村家庭规模缩小, 核心家庭增多, 导致农村老年人口不断增加, 使得农村养老变得异常的困难。二是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 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进入城市, 迫于就业竞争的压力, 这些人无暇顾及父母, 长年在外忙于工作和事业, 出现了空巢家庭。三是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条件的逐步改善, 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 农村老人群体越来越庞大, 患病率、伤残率上升, 自理能力下降。在这种严峻的现实面前, 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显得极其不协调。
(二)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缩小城乡差距的必然要求
从农民的角度看, 农民通过种地和到城市务工的方式间接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政资金, 且这种积累方式目前还在持续。按照利益对等原则, 政府以财政资金向社会提供服务及公共产品, 作为这些服务及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应该包括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实际上就是政府向国民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 与城镇居民一样, 农民应该是享有社会保障的主体, 这样才能体现社会公平缩小城乡差距。
(三)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需要
公平、安定是和谐社会的两个基本要素, 完善包括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安定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建立和广泛覆盖的情况下, 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还没有基本养老保险, 不仅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残缺, 而且对农民是极大的不公平。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让全体公民共享国家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全国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于种种原因一直进展不大,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 虽取得了一定成果, 但无论在制度建设还是在实践环节上都存在诸多问题。
(一) 认识程度不够、重视不足
由于我国传统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财力、物力投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并取得一定的进展, 而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重视不够、投入很少。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 集体缴费为辅, 国家予以政策支持。”以上三个渠道中除了个人缴费有具体标准外, 其余两个都没有具体标准, 农民养老保险金完全由个人缴纳, 使农民养老保险失去了社会保险的性质。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目标和政策不明确, 大多数地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影响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
(二) 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
目前, 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法律法规, 早期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真正的社会性和作为基本制度标志性的特征。民政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地方性法规管理不够规范。
(三) 缺乏合格管理运营人才, 农村养老金保值增值困难
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既有商业保险的操作难度, 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由于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等多重原因, 一些地方不仅增值困难, 甚至保值都成问题, 埋藏巨大的兑付危机。目前民政部规定养老基金主要存银行和购买国债进行保值增值, 但随着银行利率对次下调, 已降至历史最低水平, 国债的收益率又不高, 养老基金难以有较大的增值, 而且资金管理运营层次低, 绝大部分基金管理、运营集中在一般不具有相应基金管理人才、技术和投资主体资格的区县一级, 区县级农村养老金管理手段缺乏, 易受到当地行政干涉, 一些地区农村养老基金被挤占、挪用或贪污等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缺乏制度规范,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四) 农民工是否应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存在争议
进城农民工参与城镇养老保险十分困难。首先, 农民工收入有限, 积累式的养老保险超出了支付能力;其次, 农民工劳动岗位和区域的频繁变动, 超出现行的养老统筹范围;再次, 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民工权益漠视, 甚至以拖延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来招商引资, 都导致了农民工的低参保率和高退保率。进城农民工的人数日趋增多, 其应纳入城镇养老保险还是应纳入农村养老保险, 成为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难题。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对策
针对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和执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 明确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
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 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在实施中缺乏足够的法律地位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使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受到了严重的制约。长期以来,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一直是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进行引导, 强调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参加的原则, 但政策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很多实际上有养老保险需求也有购买力的农民对养老保险有疑虑和不信任。因此, 农村养老保险对象、模式、基金缴纳与支付以及基金管理体制等应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根据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政策环境对不合适之处进行相应调整, 使农村的养老保险成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二) 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对农民的负债基金, 是农村养老保险事业运行的基石。其管理和运营的质量关系到这项事业的成败, 针对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成本高、增值渠道窄, 运营不够规范的情况, 规范基金管理、提高基金收益率是当务之急, 当前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 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队伍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队伍中有不少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素质较低, 未经系统学习和正规训练即开始从事业务活动。他们对社会保险原理不很了解, 对社会保险的常识也知之甚少, 法律、金融、投资方面的知识则更少。因此, 要对现有农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提高其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实行统一考核, 做到持证上岗制度。
其次, 建立基金分级运营的核算管理机制。目前基金实行县级核算, 县级运营, 层次较低且风险较大, 运营中极易出现亏损, 难以补救。因此应该确立“多层法人, 分级运营”的体制。此体制考虑建立省、市、县三级运营、分账管理的模式, 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管理机构, 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可增大基金规模形成规模效益, 增强资金抗风险能力, 确保基金安全。
再次, 尽早出台基金运营优惠政策并拓宽基金运营渠道, 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一是由中央政府每年发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项优惠债券, 或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银行储蓄优惠利率;二是政府特许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一些风险小、收益高的基础设施建设, 这样既保证基金有较高的回报率, 又可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 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互协调与衔接
城乡差别客观存在, 特别是二元经济结构将长期维持, 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和城镇要分别实行适合各自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首先, 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是工业化的产物, 是为保障工薪劳动者退休后生活来源而建立的制度;而农民收入低且不稳定, 只能采用低水平和灵活缴费的社会养老保险方式。与城镇职工相比, 农村劳动力因其就业不稳定性、季节性、兼业性等特点而更适合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次, 大量农民或多或少带有传统的小农经济思想, 也缺乏现代的保障观念, 接受互济性较强的社会统筹形式需要一个过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农村工业化、农村人口非农化加快, 现实对这两种制度的协调和衔接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在原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增加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的新内容, 原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应增加相应的内容。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农村经济担保和保险体系需大力发展 第5篇
2012-03-09 12:24来源:中国广播网打印本页 关闭
中广网北京3月9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两会特别节目《十大评论员看两会》报道,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今天上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说,今年我国粮食生产面临“两高两不确定”,也就是基数高、成本高和气候条件不确定、市场价格不确定,粮食生产形势不能掉以轻心。而今年初公布的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关键词锁定“农业科技”。要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既要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大力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又要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些政策措施的落实,都离不开资金的扶持。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堪称农民发家致富“催化剂”的农村金融改革备受代表和委员关注。作为“金融”与“三农”的交集,农村金融成为最具人气的“两会”关键词之一。经济之声两会专栏--“十大评论员看两会”,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带来评论:农村金融改革如何助推农业科技发展?
尽管过去已经进行多年改革,但是农村金融仍然面临着一些难以破除的瓶颈。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初步测算,到2020年,光是新农村建设就需要新增资金15万亿元。连平表示,面对这样一个巨额资金需要,当前急需破除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三方面的难题。
连平:我觉得当前要破除的难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个是涉及到金融机构体系的问题,整个农村的金融机构体系如何很好的进一步的加以完善?在农村金融机构体系近这些年来已经有了很大的推进,不少金融机构在农村设立了分支机构,但总的来说多元化的状况还是不够理想。只有少数几家大的金融机构在农村设分支机构为农村提供服务,未来在多元化的发展上还应该有很大的步子要走。
第二,农村经济的担保和保险体系应该得到很大的发展,因农村的经济特点跟城市有很大的不同,城市有很多企业能够获得融资,因为有很多东西可以用作抵押、质押,但是在农村就很难,能够用作抵押的比较少,这样就需要有一个非常完善和强大的担保保险体系,为他们提供担保和保险。这样的话对于商业性金融机构来讲,发展融资、提供信贷就没有后顾之忧。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是金融产品体系,因为农村的生产经营活动跟城市有很大的不同,农民可以用于抵质押的东西比较少,所以如何能够开发出一系列针对农业经济活动、针对三农特点的产品体系,我觉得这个是未来需要大力发展的一个方面。未来如何能够很好的使得金融更好的为三农发展?为新农村的建设发展提供很好的服务?能够使我们提出的目标,比如说十五万亿这样的目标能够落到实处?我想在这三个方面需要花很大的力气来加以推进。
金融机构布局、金融保险、金融产品。这个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村经济新的增长支柱,利用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资本市场来募集农业发展资金也是推动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个新的途径。连平认为,在服务农业科技创新方面如果说开发更多的金融创新产品的话,会涉及到五个大的方面。
连平:目前正在讨论的或者说监管方面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意向的,我觉得主要涉及到五个大的方面,第一,未来要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的贷款,这个过去做的是不够的,未来要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贷协会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征信的方式来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
第二个是要创新贷款的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的范围。我觉得未来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试点地区的农业发展的情况和特点,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的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等等。
第三个方面,要探索发展基于定单与保单的金融工具,提高农村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分散农业信贷的风险,鼓励金融机构能够根据农业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的特点,围绕形成订单农业的合理的定价机制,信用机制和有效的执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业订单的贷款管理制度。
第四个方面是跟银行间市场有关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我觉得未来要加以探索,拓宽涉农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未来要鼓励农业产品有比较好的发展前景、业务经营好的、资信优良的涉农中小企业采用分别负债、统一担保结合发行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探索发行涉及中小企业的涉农的集合债券,我觉得这个未来要加以大力发展。
最后一种是改进和完善农村的金融服务方式,提高涉农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这个需要涉农的商业性的金融机构在未来进行大力的内部的体制机制的改革,使得流程、服务的方式能够更好的满足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
我们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用于支持农业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至少要包括三个部分,比如说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和农业保险体系,他们是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而且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基本也符合三大体系的架构。
连平:农村金融发展的大框架应该涉及到四个构成部分,除了刚才讲的三个构成部分,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以及保险之外还有一个是商业性的金融。事实上现在商业金融是在农村金融当中担任主角的,比如说几个大的金融机构比如像中国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等。
关于中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探讨 第6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5-0235-01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负担大幅度地增大,若继续沿用早期现收现付制度,则难以解决规模庞大的老年人口退休养老费用(特别是在老年化高峰时期)。以前为适应计划经济的要求,我国养老保险基金采取国家和企业包揽的现收现付制筹集模式,养老保险层次单一,保障范围狭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缺失,国家和企业承担的养老责任过重,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该模式大体分为三个层次:
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 :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險。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劳动者个人基于自身经济能力和为了满足更高的生活需求,自愿参加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
我国制定养老保险的思路和原则逐步从以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辅,转变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来“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即突出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保险功能和激励功能。
中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在不降低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水平的同时, 适当控制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增长, 从而维系了一个健康运行、长远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多层次养老保险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减轻政府负担, 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加速企业人力资源的战略发展和改善劳动关系, 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促进中国保险行业规范,增强中国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1) 多层次养老保险实施后存在的问题
1)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广。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养老险制度主要覆盖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覆盖面较窄,与当前多种所有制经济结构发展不相称。特别是个体私有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十分欠缺,使其无法充分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2) 基本养老保险区域发展不平衡。通过国家强制实施,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在经济水平较高的大城市基本保持平衡, 基本养老金滚存余额逐年增大。但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养老保险制度仍处于保金入不敷出、后续资金严重不足的不良运行状态。
3)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滞后,政策不清晰,管理体制不顺畅。我国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全国统一的体系,也没有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财政的优惠政策。因此,一些地区养老保险费征缴困难,企业少缴或不缴都没有相应的法规进行处罚。而且由于政策的不清晰,造成了推脱和依赖现象普遍存在,个人和企业依赖政府,地方依赖中央,从而影响了养老基金的收入和积累。
4)保险行业缺少规范。多年来由于保监机构对保险行业监督力度不够, 保险公司缺乏规范, 保险从业人员素质高低不齐, 保险条款含糊不清等给人们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造成巨大的困惑。
(2)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应该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2)加大力度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国家应该从财政或税收以及其他相关法规上给予支持,对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根据我国具体情况采取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方式,对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则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办,采取个人自愿投保的方式。
3)大力发展落后地区的经济,缩小养老保险地区差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管理机制,加大违规处罚,推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总而言之,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周期长、工程大、风险高的事业,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必须根据国情,明确基本思路和操作原则,不断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 岳颂东. 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其对策. 社会保障制度, 2001,51.
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第7篇
一、农村养老保障现状堪忧
虽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有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化社会经济制度,“来源于全体公民创造的财富的社会福利的大部分由非农业人口分享”,政府对于农村的资金与政策的支持力度严重不足,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面临极大挑战
1. 人均耕地面积少,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低
以安徽省为例。在安徽省淮北平原农业区,耕地面积达3206.5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47.8%,农业人口1526.3万,是安徽省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一个农业区。在对该农业区的砀山县、泗县、萧县、埇桥区等近20个村落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民人均耕地面积在1-2亩之间的农户占到总调查农户的85.57%,农民的人均可利用的耕地资源是十分少的,一家一户均田式的土地使用产生的是农业小生产和小规模经营,这种低效率的生产方式直接导致农民农业收入十分低,靠小面积种粮勉强只够维持生计,养老是无从谈起的。(见表1)
资料来源:笔者走访的调查表数据整理
2. 户均家庭规模缩小,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农民收入水平低,种粮收入一般都用于生产生活的消费,农村老人养老普遍只能依靠子女完成。“在我国农村,由于农民在年轻时一般没有养老金积累,老年退出生产活动领域后也无退休金,因而长期以来,养老基本上是由家庭来完成的。”但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深入的落实及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多子女家庭的形式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极大地弱化了农村家庭养老的功能。
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是一对夫妻由三四个子女赡养,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户均家庭规模缩小;加之城乡间的基础设施、收入水平、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差距,农村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使得农村纯老年户不断增加,农村老人的养老异常困难。
(二)农村养老保险水平偏低且养老基金保值增值难
1. 农村养老保险水平低,不足以维持老年人基本生活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在执行中,多数农民都选择了100元、200元这两个低档次。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表》计算,每月缴纳100元的,十年后每月仅可获得70.09元,二十年后每月仅可获得82元;每月缴纳200元的,十年后每月可获得养老金82.73元,二十年后每月可获得养老金100元。这根本不能解决农村养老问题。
2. 农村养老基金运作效率低,保值增值困难
农村养老保险水平本就不高,现有的农村养老基金的低效率运作方式更是使农村养老问题雪上加霜。我国现有的养老基金管理办法是在1996年以前的金融政策、基金运营环境下制定的,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管理,没有合法的运营主渠道,管理层次低且分散,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将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管理、使用集于一身,有悖于国际上将征、管、用分离的通行做法,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难以得到保障,很难达到保值增值要求。
具体来讲,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是存入银行,二是购买政府债券。这两条途径的收益率都非常低。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实现当初农民投保时国家承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12.9%的利率,则养老金不仅不能保值和增值,反而会贬值。
在传统养老模式受到冲击,并且覆盖全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之时,笔者认为将农村养老基金建立在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利用农村的土地制度,建立起信托关系(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以土地入股),对于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土地信托纳入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可行性探究
(一)一家一户的均田制,土地保障由来已久
中国农村一直以来实行的是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一家一户的均田制使农村人口享有土地使用权带来的,低水平但确实具有一定作用的土地保障。尤其是国家减免了农业税之后,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更是成为一块免费的蛋糕,不仅一般的民众,甚至有许多的学者,也认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低和保障水平低下,是因为农民享有的国家给予的土地使用权等同于城镇工人享有的国家提供的养老保险。“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家庭承包制之所以一再延长,就是因为其具有无法替代的社会保障功能”。而且,就农民而言,土地保障由来已久,农民心理上更接受以土地养老的方式。
(二)土地流转条件具备,建立土地信托具有可实施性
信托制度从土地开始已运行几百年,而农村土地信托是我国的特有现象。虽然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信托财产是土地承包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在农村实行土地使用权信托不仅有理论、法律、实践依据,也有可行的有利条件。
1. 理论依据
根据信托制度的基本原理,农村土地信托的委托人是土地承包者,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在保留承包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将承包经营权分离出来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是指承包地经营权的受让者,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土地进行经营管理或处分;受益人是由委托人指定有资格享有信托收益权的第三人,其只享有信托收益权,在中国目前的农村土地信托中,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即农村土地承包者。并且农村土地信托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信托财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出发点和目的地的信托形式,在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分离的基础上再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实际管理经营人分离,既保证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合法归属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稳定,又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由他人管理的权利,使其能在获得稳定收益的同时得以放心投身于其他事业,能有效保障农村土地信托各方当事人基本利益的实现。
2. 法律依据
中国已于2001年4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从而使中国信托事业有法可依。但是不得不指出:在国外,由于土地的私有性,土地信托是信托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国实行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使中国的土地信托具有特殊性,发展信托事业还需要一整套更为完善的法规支持,特别是对中国特有的农村土地信托需要出台专门的法律、政策法规来规范各种土地信托经营业务:如关于土地投资信托基金如何具体运作、土地信托红利确定的依据、土地信托经营业务的税费制度、土地信托产权的流转补偿与变更登记问题等。
3. 实践依据
湖南省沅江市开展了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全镇辖24个农业村,总人口10.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8.5万人,耕地15万亩。到目前为止,农村土地流转面积8.06万亩,占耕地面积的60%,其中土地信托流转面积3.26万亩。
在其试行过程中,主要实行的方式是:政府引导镇政府搭建土地信托流转平台,出台《草尾镇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暂行办法》,就土地信托流转方式、程序、管理、优惠政策、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作详细的规定,保证土地信托工作的有序进行;市场主导利用市场机制调节土地信托流转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信托各方按市场法则和合约承担风险、享受效益;企业运作草尾镇土地信托流转是以政府出资设立企业,由其对农户和种植大户及农业公司实行对接的形式进行运作。2010年7月镇政府出资200万元成立了“沅江市草尾农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其宗旨是围绕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进行投资开发,到目前为止,公司通过内外对接,已签订土地信托流转合同34个,信托流转面积3.26万亩,公司总资本达630万元。
通过土地信托流转,该镇确实取得了很大成果,促进了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实现了农业效益最大化,明显有两大效应:(1)土地增效,据统计,全镇信托流转面积3.26万亩,其中种优质稻2.28万亩,其优质稻亩产要比散户高250斤左右。年产稻谷要多近600万斤。特别是蔬菜种植大户效益每亩平均在1.5万元左右。(2)农民增收,土地流转后,农民收入来源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土地租金,按照500斤稻谷计算,今年每亩可获得600多元,而流转前农户自己耕种的收入包括投工在内,每亩最多能赚900元,土地流转比自己种要划算得多。二是国家惠农补贴每亩约150元,农民也实实在在拿到了手。三是劳务收入,青壮年劳动力外去打工每人每年收入在1.6万元左右。
在安徽省北部,也有一些乡镇实行了土地流转,并取得了不俗的经济效益,见表2:
资料来源:根据笔者走访的调查表数据整理
根据表2样本村庄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土地流转前每亩农业收入平均在1167元,而土地流转后每亩农业收入平均可达到1967元,加上规模经营后,相应的农产品加工和农村其他非农业生产产业也会随之发展起来,可以吸收一定的人员就业,农民收入会更大幅度的提高。由此可见,实现土地的信托流转是可行的。
三、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纳入养老保障体系方法探究与论证
土地信托既然具有可实施性,如何将其纳入养老保障体系,以实现农村老人养老保障的功能呢?笔者认为可以以政府为引导,促进土地信托流转的实现,然后将信托土地的部分受益做为农户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使规范化、成熟化的信托公司成为农村养老金的缴纳者和运营者,老年农户成为土地信托的受益人,使自身养老问题得到保障。
以安徽省为例,一个老年人,每月生活所需大概是450元左右(这里仅保障老年农户的基本生活),扣除政府、集体对于农民养老的补贴,折算到现在需要农民每月交纳多少钱,这笔钱直接由信托公司承担。而扣除这部分资金之后,土地信托的收益每月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农民。这样,首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缴纳养老金层次过低的现状,使得老年农户养老有了确切的保障;其次,回归了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的模式,使外出打工的子女也必须间接地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使独居的、无劳动能力老人的养老都得到确切保障;同时,还促进了农村的土地流转,有利于现代农业的建立和发展,促进了农业效益的提高。
摘要: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社会关注, 但目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并不完善, 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也日渐衰微, 农村养老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长久以来, 农民被赋予了土地使用权, 那么就应该让土地承担起一部分农民养老保障的功能。本文通过对农村养老保障现状的分析, 并通过可行性探究, 认为可以将土地信托方式纳入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关键词:农村养老,土地养老保障,家庭养老保障,土地信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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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伟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刍议[J].河北法学, 2001.
[4]张星珍, 王雪艳.待完善的农村老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三农问题研究[J].理论月刊, 2004 (03) .
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第8篇
关键词:国外经验,农村养老保险,多元化筹资渠道,监管体系
1 发达国家农村养老保障实践
二战后, 欧洲的德国、法国、奥地利等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独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世纪50年代中期, 日本也开始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基本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多层次、多类型的保险制度。
1.1 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
德国是世界上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历史最为悠久的国家, 1886年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建立, 1957以后年针对农场主这一特定群体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制定和实施, 这一制度也在此后的改革中得以完善。德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的特点包括:
第一, 覆盖范围。根据农村社会保障法, 德国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包括所有农业和林业的企业主;农民的配偶, 即有同等企业经营权的丈夫或者妻子;与农民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或者他们的配偶, 他们必须主要是在农业企业从事共同劳动, 其中共同劳作的家属包括三代以内的血亲, 两代以内的姻亲以及与企业主或者他们的配偶长期保持类似家庭关系, 并且被企业主或者他们的配偶视为家庭成员的保姆。
第二, 资金来源。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体制所需资金通过个人缴费和联邦财政资金筹措, 资金部分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 但绝大部分支出来源于联邦政府的补贴。德国全国农村养老金每年支付总额约15亿欧元, 其中收缴农民养老保险费约5亿欧元, 联邦财政资金补助约10亿欧元。
第三, 养老金给付形式。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中的养老金给付是以农场主移交农业企业为先决条件的, 要求农民必须在50岁以后就开始通过继承、出售或长期租让等方式转移他的农业企业, 脱离农业劳动成为农业退休者, 将农场交给富有创新精神的年轻一代, 这有助于促进农业技术化、知识化和效率化。养老金支付主要是现金支付, 也有实物支付。
第四, 养老保险机构设置。德国的养老保险机构基本上都是按地域和行业建立的, 各个机构都独立存在, 自主经营, 在自治管理中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政府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主要职能是对农民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立法和管理监督, 微观运作由各州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机构具体负责, 实行自治管理。
1.2 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受到欧美福利国家思想和儒家文化的双重影响, 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日本型福利社会”的基本理念, 采用强制型和自愿型结合的双层结构年金制, 不同层次的制度覆盖不同的社会群体, 提供不同水平的养老保障。日本养老保险制度又叫年金制度, 1961年《国民养老金法》的实施使日本进入了“国民皆保险”、“国民均年金”的福利时代。20世纪90年代开始, 面对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以及经济进入低迷状态, 日本又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日本模式特点主要表现为:
第一, 国家主导、强制型的国民年金制。强制型的基础养老保险, 又称国民年金, 本来是向那些排除在工薪族养老保险制度以外的农民、自营业者 (个体工商户) 等人提供的公共年金。1986年4月开始, 工薪族及其配偶也必须加入国民年金, 从而使其成为全民共同的基础养老保险, 这是一项与收入无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具有强制性。国民年金按照责任共担原则, 其资金来源是国家负担1/3, 列入政府预算, 其余部分由个人缴费, 2009年国家财政负担的比例增长到1/2。
第二, 强调自愿性原则的基金制度。为满足农民的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需求, 日本政府在“国民年金”制度基础上制定了“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和“农民年金基金”等制度。这类制度强调自愿原则, 政府给予税制上的优惠政策, 这是日本政府向不满足于基础保险的较富裕的农户提供的一种保险方式, 包括农民年金、国民养老金基金和共济年金三部分, 是国民年金的重要补充。
第三, 养老金计划与农业政策相结合。战后初期, 为保障农业稳定发展, 日本政府大力推行城市化进程。为鼓励农民离农, 国民年金支付中包括了土地权益转让补偿金部分。例如, 1970年5月13日, 国会通过了《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该法旨在提高农村老年人福利的同时, 鼓励他们离开土地进入城市。20世纪90年代以后, 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 日本的农业政策从鼓励“离农”转向“返农”, 养老金政策也随之调整, 土地权益转让补偿金被取消。
第四, 依法推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也是相关法规不断完善、充实的过程, 1959年首次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 将原来未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强制纳入到国民养老金体系中。1985年, 修改《国民养老金法》, 规定从1986年4月起, 工薪阶层及其配偶也必须参加国民养老保险, 将国民养老保险作为全体国民共同加入的基础养老保险, 原则上要求在日本国内居住的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居民必须参加。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先立法, 后实施, 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特征。
2 发展中国家农村养老保障经验比较
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历史比较悠久, 往往已经拥有一套相对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法规, 运行相对良好。相比之下, 发展中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则明显存在差距。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同时, 不断努力探索适合自己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 有些国家在探索过程中也为我提供了可以参考的经验和教训。我们主要选取巴西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进行参考借鉴。巴西是一个新兴经济国家, 农村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制度是其特色, 主要包括农村年金计划与农村社会救助年金计划:
第一, 农村年金计划。巴西农村年金计划主要为农村65岁以上的老、残、寡人口提供统一的待遇给付;资金来源包括农产品初次买卖价格2.1%的缴费、城镇雇主缴纳3%的工薪附加税、政府的税收和国债收入, 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的税收收入和国债收入。1988年巴西的新宪法又为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和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1988年新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法规1992年开始施行, 在领取年龄、领取人资格、缴费等方面作了一些调整, 但主体内容仍维持原有制度安排。修订后的农村年金计划提高了农民的保障水平, 在减轻社会贫困、缩小城乡差距以及促进农业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明显的效果。
第二, 社会救助年金计划。巴西社会救助年金计划由巴西军政府在1974年引入, 随着巴西的政局变化, 社会救助年金计划的形式和具体规定也在以后的发展中发生了一些演变, 1993年通过的新的《社会救助法》对其运作的具体细节进行了规定, 并于1996年正式实施, 由联邦政府支付给67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以及无法独立生活或工作的残疾人。社会救助年金计划在提高国民的保障水平、促进经济发展、降低贫困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 国外经验对我国建立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启示
目前, 基本上所有的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已建立了涵盖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并形成了不同的模式。这些国家的经验带给我们的启示包括:
第一, 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其前提条件。以法律的形式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以规范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先立法后实施, 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遵守的一个原则, 这些国家往往通过保障法规对被保险人的范围、缴纳保险费的原则、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及标准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而且规定了社会保险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还规定了社会保险机构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为被保险人提供法律救助的职能, 其保障法规对政府管理机构和被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建设明显相对滞后, 因此, 我们亟需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制定一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性质、组织结构;规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营办法;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扶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方式等, 这需要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某些具体职能部门的协调和进一步努力。
第二, 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化筹资渠道。政府必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中发挥主导作用,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 需要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成本支出。许多发达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 各国政府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很大的财力支持, 同时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承担从立法、组织实施、资金投入到监督管理全过程的职责。在筹措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时要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比例。当然, 鉴于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以及全国大多数人口是农民的特殊国情, 政府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为农民提供全面的、高标准的养老保险待遇, 但应为广大农民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针对目前我国农村生产力低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短缺的现状, 我国应该选择多元化的筹资模式, 即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负担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一方面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 动员有能力的农民提高其投保档次;另一方面, 积极拓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 适当提高集体补助所占的比重。
第三, 实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多层次。中国地区差异很大, 广大农村地区更是千差万别。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 不可能在短期内设计出一种能让农民普遍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以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养老保险体系。一方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 建立一种广覆盖、低水平的强制性的“农民基础养老金”;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实际设计出其他的农民养老保险形式, 以满足不同层次农民对养老保险的需要, 比如鼓励和倡导农民参加特殊形式的养老储蓄和特种年金保险。
第四, 建立科学化的管理和监督体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范围广泛, 运行周期长, 必须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政策和严格、规范化的操作规程。许多国家在这方面通常设立有全国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门管理机构, 下设各级经办机构, 全国性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下级机构承担保险业务的开展、资金的筹集和保险费的发放。我国应尽快建立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管理, 政府实行间接监管, 而不直接参与其投资运营。
参考文献
[1]郑秉文, 方定友, 史寒冰.当代东亚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重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现状分析 第9篇
如今重庆老龄化程度居西部第一、全国第五。所以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要的议题之一, 也是当前重庆市公共政策领域所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当今重庆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 本文将从重庆农村养老保障的基本方式和水平概述两个方面来分析当今重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现状。
1 重庆农村养老保障的基本方式
1.1 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是重庆市最常见的农村养老模式。主要包括生活起居的照料、精神慰藉、经济赡养, 这三方面将家庭养老分成了三个不同的层次, 是家庭养老的主要内容。
有“山城”之称重庆市地貌以丘陵、山地为主, 坡地面积较大, 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环境闭塞, 大大减少了与外界的联系, 保持着一家一户式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活状态, 更加巩固了家庭养老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农村家庭养老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赡养脱离, 即子女躲避或不承担养老责任的一种行为。有的子女忙于工作, 或者与父母长期分居, 除了定期给老人生活费以外, 没有尽到任何赡养义务。有些子女在外务工, 对父母不闻不问, 直接摆脱对父母的赡养责任。
1.2 土地养老
土地养老保障是指农民依靠土地生产或租赁足迹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来获得养老的需求。土地养老是重庆农民在尚有劳动力时常用的养老方式。老人种植稻米、玉米和红薯等主食, 随四季变更而种植不同的蔬菜, 养一头过年猪、一些牲畜, 这些基本就是老人一年自给自足的物质了。然而精神生活还是离不开子女, 离不开家庭, 所以如歌里所唱, 期望子女“常回家看看”。
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农村耕地面积锐减, 失地农民所得到的经济补偿远不及市场一般水平,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养老功能的发挥。近些年来, 农业收入大不如从前, 大部分农民都选择外出务工来维持生计。由此可见, 土地养老举步维艰。
1.3 农村社区养老
重庆市的农村社区, 邻里之间因居住的距离近、生产生活活动而接触频繁, 又熟悉彼此的性格、家庭生活情况等, 邻里之间相互照顾帮扶, 是农村老人居家养老不可或缺的非正式社会资源。具体来讲社区养老指在互助的传统基础上, 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 以及社区照顾和社区服务等形式的社区养老服务。
2012年出台的《重庆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11-2015年) 》中明确指出:选择城郊结合部农村、集镇中心村、传统农村等不同类型, 培育独具特色、功能各异的农村社区。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 将文化体育、医疗和养老保障、计价生育、社会救济等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地区逐步实现“全覆盖”。市民政局将推广“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模式, 鼓励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合作, 实现老年人卫生健康服务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对接。
1.4 商业养老保险
2006年, 国务院颁布了有关保险业的政策文件, 提出在农村地区推广商业养老保险的要求, 旨在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辅助作用, 多渠道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但是商业养老保险在化解老人的生活风险和收入保障问题等优点时, 意味着它只能对农民中具有投保条件的农民提供保险保障, 而不是所有面临养老风险的农民。
由于大多数农民对商业保险的购买力不强, 使得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升高, 最终还是农民来承担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另外, 农村客户的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高于市区, 因此农村地区支付的保费必然高于市区, 对农民是不公平的, 影响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推进。总的来说, 农村的文化理念、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商业保险的定价及其普及程度。
1.5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从2011年4月1日起, 重庆40个区县的城乡的百姓都能加入社会养老保险, 养老金以“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形式统一领取, 这是扩大农村养老保障规模的积极尝试。国家在2006年颁布农业政策, 正式取缔农业税, 自此, 中国农民彻底告别了“皇粮国税”的时代。现如今, 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地区的推广, 让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养儿防老”的传统养老观念。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自启动以来, 重庆市地方政府在整个重庆市四十多个区县分批推广。截至2011年4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覆盖数十个区县, 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根据重庆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政策, 结合重庆市现实条件, 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一, 参保范围及对象:①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退休) 待遇的人员, 可从户籍地所在地居民养老保险施行之月起申请加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下文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②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能加入居民养老保险;③已加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 在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期间, 不得同时加入居民养老保险。马正其说, 居民养老保险覆盖整个重庆市后, 预计将有1300万人直接受益。
参保档次划分。现阶段, 重庆城乡中年、青年人员加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可根据自身经济水平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目前主要有五个缴费档次可供选择, 分别是900元、600元、400元、200元、100元。缴纳保费后, 政府再对每个账户给予30元的保费补贴。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构成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正常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 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老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的,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时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确定;老年参保人员未选择缴费的, 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列支, 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 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后年满70周岁的人员, 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
2 重庆农村养老保障的水平概述
2.1 重庆农村养老保障的总体水平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是体现养老保障程度的重要指标, 其含义体现在三个层次:对社会成员个人而言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经济待遇的高低程度, 可以用养老金替代率来表示;从政府角度而言, 是公共养老金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宏观经济角度而言是指养老保险支出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但值得注意的是, 尽管重庆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从无到有, 但替代率呈下降趋势。2014年的重庆统计年鉴显示, 重庆乡村村民的养老金支出同村民平均纯收入对比, 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略有下降, 由2012年的13%, 下降到2013年的11.5%。
家庭养老是重庆市农村养老最主要和最普遍的方式。土地养老是重庆农民在尚有劳动力时常用的养老方式。农村社区养老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实行。商业养老保险仅在少数富裕农村家庭出现。从2011年4月1日起, 重庆市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但是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不足, 缺乏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在政策上, 重庆市2010年至2013年4年期间, 先后出台了重要的涉及老人的政策文件19个, 其中规划文件1个、敬老优待老人的文件1个、医疗保健文件1个、养老保障文件6个、养老服务文件10个。
在社会救助上, 年满70岁以上的城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老人, 每人每月额外享有城镇45元、农村30元的分类别的救助;在高龄补贴上, 全重庆市39个区县全部发放了关于百岁老人的营养补助, 其中28个区县都对90~99岁的高龄老人发放了高龄津贴, 其中13个区县对80~89岁高龄老人发放了高龄津贴;在医疗保健上, 全重庆市39个区县全都实行65岁以上老人免费体检的制度, 全重庆市人均期望寿命达77.81岁, 这很大的提高了重庆老人的幸福指数。
2012年, 重庆建成10个区县社会福利中心站、220所乡镇敬老院、220个社区托老所, 新增养老服务床位1万张, 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能力达到60%。但当前重庆市空巢老人达200万人, 高龄、失能等困难老人达100万人, 老年公寓“一床难求”, 养老服务难以满足养老需求的问题依然严重。
2.2 以上几种基本方式在农村养老保障中的作用
家庭养老以亲缘关系为约束机制, 社会养老则通过法律构建约束机制。家庭养老将养老保障风险局限在家庭内部, 保障风险大, 社会养老将保障风险分散于全社会, 保障风险相对较低。家庭养老具有学则的普遍性、制度供给成本低、组织结构的稳定性等特点。在当前的社会养老保险中, 国家通过转移收入来有效的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无力缴纳保险费而被社会养老保险排除在外的逆向选择。
商业保险的作用体现在如下四点。第一, 商业保险是构建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 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弥补传统农村养老保障方式的缺陷。如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消除家庭和个人的后顾之忧。第三, 商业保险可以在技术和方法上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第四, 商业保险可以为低层次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这在失地农民和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中有一定的体现。
摘要:在全球性的老龄化浪潮中, 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开展, 农村社会经济迅速发展, 重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已在完善当中, 从保障的基本方式和保障的水平两方面来分析重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现状。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老龄化,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1]尚永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城乡统筹发展[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0 (01) .
[2]李玉虎.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农村养老保障的路径选择——基于重庆市的实证分析[J].经济法论坛, 2010.
嘉兴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第10篇
1 嘉兴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求
1.1 理论依据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 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 是一项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农村居民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是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上看, 公共物品理论、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两种理论资源为嘉兴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
公共物品理论主要是指公共物品消费过程中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点, 导致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时出现失灵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 政府成为公共物品的唯一提供者。但是, 若完全由政府来承担, 存在资源浪费, 也不利于提高效率。公共物品理论强调的是公共物品由市场和政府共同提供。根据公共物品理论, 居家养老服务所具有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其最好的方式是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
在西方社会福利领域中,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主要是指福利的责任由不同部门分担, 减少政府干预, 强化市场、家庭和社会团体的作用。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强调的是福利责任主体多元化, 责任主体除了国家, 还包括家庭、民间组织、志愿者等。根据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居家养老服务应该引入多元主体的供给, 通过明确各主体的供给职责, 让各主体通过相互协调合作, 从而形成一种互补的多元供给主体模式。
1.2 现实需求
嘉兴自1987年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 老龄化程度日益加速, 目前已接近中度老龄社会。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加快、人口高龄化趋势比较明显、独居和空巢老人比例不断提高, 是嘉兴市老龄化的三个特点。从家庭结构看, 由于生育率的降低, 家庭规模逐渐变小, “4-2-1”家庭增多。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家庭逐步小型化和核心化, 农村单位人口的养老负担系数越老越高, 年轻成员在经济和精力上的压力越来越大。加之城镇化、土地制度改革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人口流动性增强, 致使空巢老人增加, 无法得到子女经常性的照顾, 急需社会化的照顾方式。
尽管嘉兴的养老保障事业近年来有了长足发展, 但相对于日益增长的养老照顾需求, 其养老规模和能力又显得不足。在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削弱, 而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又不允许社会养老全面代替家庭养老的情况下, 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是探索和建立能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化养老模式。居家养老作为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有机结合的养老方式成为了破解农村养老难题的现实之策。居家养老服务作为居家养老的重要支撑, 是实现社会化养老的关键环节。居家养老服务使广大老年人既不必完全依赖子女照顾, 又不必离开熟悉的生活环境, 还能得到内容丰富的服务, 成为解决广大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最适用和现实的选择。居家养老需要建立一个养老服务体系来与之相配套。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不仅是居家养老目的实现的主要途径, 也是居家养老建设的重中之重。
2 嘉兴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
近些年来, 嘉兴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已从城市延伸到了农村, 在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得以有序开展。
2.1 政策法规建设不断推进
嘉兴市政府与民政局连续多年把养老服务列入实事工程, 认真研究制定扶持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政策, 先后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试行) 》、《嘉兴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嘉兴市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 从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加快信息化和专业人才建设、健全监督评估机制等各个方面作了制度性的安排, 为顺利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了政策保障。各地根据市政府与民政局的相关政策文件, 先后出台了相应的贯彻落实性政策文件及其实施办法和措施, 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类别、管理程序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建设, 制定了《嘉兴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站) 等级评定办法 (试行) 》。评定设5A、4A、3A、2A、1A五个等级, 对每一个等级从规划布局、设施环境、功能设置、运行状况、服务质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并以评定活动为契机, 推动老年服务项目建设, 提高为老服务质量。
2.2 工作组织网络建设稳步推进
在工作组织网络方面, 在县 (市、区) 、镇 (街道) 、村 (社区) 三级的共同努力下, 成立了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站) 三级管理服务体系, 基本形成了党政主导、民政负责、部门协作、基层运作的运作机制。各级机构职责功能明确, 通过建好机构、配好人员、做好相应保障等工作举措, 使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规范有序、上下协调、运转高效, 为不断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提供了组织保障。开展实质性养老服务的村建立了养老服务领导 (工作) 小组, 通过聘请为老服务人员、招募志愿者、培植农村老年协会等举措, 构建农村居家养老的服务网络。截至2012年底, 嘉兴已建有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88个,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星光老年之家) 670个, 100%的村建立了老年协会。
2.3 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
各级政府每年对新建的村 (社区) 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启动补贴和运营补贴。各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站) 大多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建有一定的文体娱乐设施。如秀洲区新塍镇潘家浜村建起集配餐室、棋牌室、理发室、日托室、谈心室于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站, 为老年人提供日托、餐饮、理发、娱乐、心理慰藉等服务。各地将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站) 等级评定活动为契机, 通过典型示范、现场推进、检查考核、基建补助、以奖代补等举措, 使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站) 的软硬件设施得到进一步改善。
在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 嘉兴市充分利用信息化发展的优势, 注重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等技术和方式, 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快速的养老服务。如南湖区依托“96345”社区服务信息平台, 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建立为老服务热线, 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老年人紧急呼叫系统的应用, 逐步健全能够与老年人便捷沟通、及时提供服务信息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
2.4 居家养老服务基本框架已初步确立
在服务供给形式上, 有无偿供给、低偿供给、有偿供给等形式。对独居、空巢、高龄、生活困难等老人中符合政府提供无偿服务条件的, 由政府组织服务人员或出资购买养老服务向他们提供无偿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 且经济确实比较困难的独居、空巢老人, 采取政府补助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低偿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家老年人, 以有偿形式提供。
服务对象上, 把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按一定的条件分为政府购买服务 (无偿服务) 对象、低偿服务对象、有偿服务对象三类。各地都把解决生活自理能力较差、经济比较困难的居家老人作为保障的优先和重点。
服务内容上, 从以满足老年人生存需要的救济型养老, 向为老年人提供全面服务的现代福利型养老转变, 包括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就餐送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权益维护、文体娱乐等方面的福利型养老服务。
服务方式上, 广泛采取“走进去、走出来”和邻里照顾等形式。对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且行动不便的高龄、空巢、孤寡、病残等困难老人或分散居住的老年人, 由服务员走进老人家中进行上门服务, 或通过各类助老志愿者队伍, 组织志愿者结对帮扶服务活动, 或实行邻里结对照顾;对大部分身体尚好、行动自便的居家老人或居住在聚点 (村部) 附近的老年人, 引导其走出家门, 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公共活动场所接受服务。
3 嘉兴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嘉兴农村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起步较晚, 目前其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 发展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 制约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
3.1 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方面, 部分干部思想上不重视, 工作缺乏力度。主要误区是认为中国的养老服务历来由个人与家庭承担, 开展与否无碍大局, 或满足于做做样子, 应付检查。另一方面, 子女的养老观念和老年人的消费观念有待转变。不少子女认为, 农村老人享受“保姆”服务太过奢侈。也有老人表示, 自己不习惯请家政服务员上门服务, 老年人“花钱买服务”的生活理念也不强。如秀洲区新塍镇潘家浜村推出的配餐服务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原本有26位老人报名, 但几个月后只剩下20名老人, 究其原因与观念未跟进分不开。可见, 受传统家庭养老观念和补缺型福利观念束缚, 无论是家庭还是社会, 都缺乏对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关注, 使这项工作的推进缺少一定的舆论氛围。
3.2 服务供给主体较单一
目前嘉兴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供给者是政府, 依附民政部门直办直管, 市场的介入相对不多。虽然也有地方鼓励、引导中介组织、非营利组织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来, 但处于起步阶段, 仍存在不少地区的非营利组织出现“缺位”现象。志愿者队伍的发展程度也严重不足, 志愿者群体主要由村干部、村民小组长、低龄健康老人等组成, 在养老服务供给中尚处于势单力薄的状态。
3.3 资金投入缺乏保障
目前, 嘉兴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村 (社区) 自筹、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援助。养老服务行业是一个微利行业, 且要求较高, 一般的投资者都不愿意介入。政府对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资金补贴仍显不足, 对民间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业不具有吸引力。在“未富先老”的大背景下, 要在“社会参与”能力较弱的农村推动居家养老服务, 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保障是必要的, 但由于政府要花钱办的事情很多, 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经费投入比较有限。因此, 不少村干部担心居家养老这件好事可能由于缺乏资金保障而偃旗息鼓, 经费筹措成为了制约居家养老长远发展的一大因素。
3.4 服务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居家养老服务的关键在于人, 所有养老服务都是通过人来提供的。目前嘉兴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基本上是“4050”后和村干部, 他们都是兼职甚至是志愿者, 大部分人员均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 缺乏专业服务知识, 只能从事一般的家政服务和简单的康复护理等, 难以提供高层次的服务。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的非正规就业使服务队伍缺乏稳定性, 对此, 大多数村干部都深有感触, 如曾有某村村长感叹说, “村里刚花100万建起了镇上第一家居家养老服务站, 但不知道从哪里去找提供服务的人, 而且, 如何运营下去也是个大问题。这些服务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此外, 具有专业素养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业经营管理人员也比较短缺, 专业人才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3.5 居家养老服务功能不足
近年来, 虽然各地都按照政府文件要求建立了社区 (村) 居家养老服务站, 但部分居家养老服务站受经费、人员等因素制约, 服务内容较单一, 接受服务的人群较窄。目前, 嘉兴农村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偏重于日常生活护理和家政服务, 较多地关注老年人物质生活需求, 而精神慰藉等服务发展不足, 专业知识较强的医疗保健和护理服务均开展较少;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公益服务的老年人主要是高龄困难空巢老人, 对经济有余力的老人提供的服务还比较不足;对高龄困难空巢老人服务面小量少, 享受政府补贴的失能老人只能依靠邻居或村干部提供一些简单的生活照料。
4 推进嘉兴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在健全和完善嘉兴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 应将政府、家庭、社区、机构等多方主体有机结合起来, 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为依托, 充分调动各方的资源和力量, 共同构建一个真正符合农村老年人意愿的多元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4.1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营造发展环境
居家养老服务在广大农村是一件新鲜事物, 农村很多阶层和群体尚不了解, 还不适应, 因此, 必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一要运用多种形式, 积极宣传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紧迫性, 促使全社会深刻认识人口老龄化对家庭养老带来的重大影响, 转变养老观念, 自觉地关心、重视、支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二要组织开展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题宣传活动, 让全社会了解有关政策和信息, 引导养老服务消费。三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形成舆论监督机制, 督促有关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四要大力宣传各地居家养老服务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 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五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意识, 形成有利于居家养老服务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4.2 建立健全运行机制, 整合服务资源
居家养老服务是政府和社会依托社区平台, 充分挖掘社会资源, 组织动员全社会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的一种养老服务方式。构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是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共治的一种新机制。首先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只有在政府主导下, 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政府应在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其次要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通过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有效调动其积极性, 使其成为受政府委托, 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第三要充分挖掘、整合和利用各种公共养老资源, 实现资源共享。以农村“星光老年之家”为依托, 融合村卫生服务站、村文化宫、村图书馆、村老年活动中心 (室) 、96345社区服务热线等社会公共服务资源, 采取多种形式,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第四要整合农村人力资源。积极开发农村党员、热心人士、老年人自身等各种资源, 采取结对互助、邻里相助、慈善济助、组织协助等方式, 开展为老助老服务。
4.3 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 拓宽筹资渠道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完善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保障, 为此, 在村自筹资金的基础上, 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并努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一是政府要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和帮助。由于养老服务行业是个微利行业, 政府要承担主要投资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功能, 承担养老服务的兜底作用, 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纳入财政经常性支出项目, 将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 并根据老年人增长比例等情况每年适当递增。二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积极鼓励和吸引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 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多种形式, 多渠道、多层次、多项目兴办老年福利事业, 形成一种筹资多渠道、投资多元化, 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发展空间。三是发展社会救助。如开通慈善捐助渠道, 向社会募集资金以扶持农村居家养老事业的发展。
4.4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 加强服务队伍建设
建一支专业化、高效化的服务人员队伍是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的关键之一, 是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软件支持。加快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必须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为此, 一是支持引导大中专院校开设养老护理专业和课程, 培养专门人才;二是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专业、社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家政学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农村社区就业;三是加强与大中专院校的合作, 对现有养老服务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 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四是规范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推行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制度, 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五是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义工队伍, 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活动长效机制, 使志愿者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4.5 建立全方位服务体系, 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功能
不同地区、不同家庭背景、不同经济能力的老人, 他们对居家养老有不同的需求, 因此, 要从全方位的角度考虑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 要坚持因地制宜, 量力而行, 稳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逐步满足不同层次的农村居家老年人的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在服务工作推进中, 具体要做好以下三件事:一是扩大服务对象范围。应逐步把服务对象从高龄、失能、贫困等重点人群扩大到所有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应拓展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范围, 逐步降低年龄标准, 让更多的老人享受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带来的好处。二是拓宽服务内容。依托农村“星光老年之家”及村老年活动中心 (室) 、村卫生服务站等载体, 整合现有各类服务资源, 因地制宜确定服务模式和内容, 逐步增加服务项目, 提供更加全面的生活照料服务、更加便捷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更加丰富的精神慰藉服务。三是延伸服务范围。根据农村地域范围广, 老年人居住分散等特点, 采取统分结合模式, 实现从大村、中心村向小村、分散村的配送与延伸服务, 努力让每个农村老人都老有所养。
参考文献
[1]郑雪.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与思考——以浙江省海盐县为例[J].当代科学视野, 2012, (09) :30-34.
[2]黄宏磊.老龄化背景下农村多元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研究——以湖北省为例[J].农业经济, 2012, (03) :61-62.
[3]王红珠.宁波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创新[J].三江论坛, 2010, (04) :19-21.
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第11篇
摘要:一直以来,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关系着我国的稳定和发展,关系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迄今,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面临很多问题。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出发,提出了完善农村保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保险;问题;对策
1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
1.1地区差异大,发展不平衡
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农业人群经济实力差异等因素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在实践中也呈现出很大差异性,由于只鼓励具备投保条件的农户参保,目前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大多是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参保人也多为较富裕的农民,他们基本不存在养老难题,而那些真正面临养老难题的贫困农民却无力投保,这种“嫌贫爱富”现象是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严重症结。
1.2覆盖范围小,保障水平低。
我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最高时(1998年)虽然达到了8025万,但是仅占当年农村人口总数86868万人的9.24%,到2005年底,参保率仅为农村人口的4.1%。这些数字表明,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还是很小的。
此外,受当前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参保农民的缴费水平普遍偏低,多数地区的农民选择了2元/月的最低投保档次。若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按1992年12.8%的利率计算,农民在缴费10年后每月只能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才可领取9.9元。这样的保障力度与农民“老有所养”的初衷相距甚远,在实际中基本失去了养老保险的意义。
1.3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需求水平相对较低,许多贫困农民无法投保,而少数村、乡干部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利用公款为自己投保,养老保险成了为少数人谋私利的工具,影响了养老保险的运行和群众投保的积极性。
1.4管理体制存在漏洞
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使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出现了很多漏洞,如由于财务统计制度的滞后性和专业金融财务人员的匮乏,无法通过财务信息了解农保基金运营的真实状况和对基金运营进行有效监控。
2完善农村保险制度的对策
2.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意识
一种制度的确立必须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因为制度本身就是对社会现实和需求的反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广大农民必须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实保障意识根本转变,而这种转变必然会受到传统思想、文化、心理以及价值取向的阻碍。因此,广泛而深入地宣传是引导和促成这种意识文化转变的不可缺少的手段。
2.2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首先,应确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
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在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方面,应将农村养老保险吸收到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推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再次,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基金的风险。
2.3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
2.4合理筹资,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
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是整个制度的起点和首要环节,应通过多种渠道筹资,具体而言,主要有:
(1)国家财政投入,国家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具有不可推卸的资金投入责任。
(2)集体、用人单位缴费,集体或企业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有责任为其成员提供必要的养老保险资金。
(3)农民个人缴费。针对农民收入来源不稳定,可支配现金少的特殊情况,可实行弹性缴费原则,以提高参保率,
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第12篇
1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给农村地区的银行服务带来的挑战
一言以蔽之,这种挑战就是一对矛盾,矛盾的一方是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银行柜面服务的有限性,矛盾的另一方是对银行服务规模极其庞大的需求,这种需求是由居住特别分散却又为数众多的农户的养老金发放及缴费所引发的。以辽南某县级市为例,自20世纪末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基层分支机构陆续从农村撤并,提供支农金融服务的重任就落在了农村信用联社的储蓄所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一级的基层营业所身上。其中,农联社总共有14个乡镇一级的营业网点,平均每个营业网点有5.5个从业人员,有1.6个窗口开展对外服务,若再为其增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协作银行的新身份,则平均下来,每个农村信用联社窗口将要承担的发放养老金及养老金缴费的任务就十分繁重,高达2.23万人。作为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农联社的柜面服务很难承受这个过于庞大的工作量,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推广也就缺乏了一个强有力的保证。
2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给农村地区的银行服务带来的机遇
2.1 充分挖掘银行自身的优势,不断增加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资源
首先,农村地区的银行机构需要充分发挥的是其人员和农户之间频繁接触、联系紧密的亲缘优势,及其在县城以下和县城地区的网点优势。为此,那种传统的、被动式的把柜台服务作为主体,坐等客户上门的服务理念一定要打破,转而以行政区划如镇、街、村等为单位,主动上门向农民宣讲普及使用银行卡的相关知识等,满足更多农民的需求,这样与农民的感情才能不断加深,进而为客户源的增加奠定基础。其次,县域银行还要充分发挥其所特有的信息系统优势,通过融合公安部门、社会保险、银行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这几家的信息,对建设农村地区的诚信体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进而为农村信贷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2.2 进一步在农村地区推广银行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地区的消费
作为代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机构,银行办理业务的窗口一直延伸到最基层的农村地区,提供既安全又高效且方便的支付结算服务给广大的农民,与此相伴随的是,在县域地区,银行其他领域的金融服务空间也得到了拓展与推广,还提高了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整体的管理水平。农村地区支付工具的不断丰富,又起到了如下的促进作用,那就是使得消费越发地便利,不可避免地,农村地区的消费意愿必然会因此而得到极大的增强。
3 借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推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
3.1 建设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体系必不可少的基础与前提条件是地方政府的支持
第一,通过政府宣传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来加快信用理念的传播速度,进而使金融业务的影响面不断得到拓展。第二,政府与发展金融行业有关的优惠政策与激励措施需要进一步增加,对于那些在构建农村金融体系过程中贡献比较大的金融机构,不但要对其积极地加以引导,还要给与其适当的奖励。第三,借助于筹集并有效地使用社会资金、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和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3个渠道,在医疗卫生以及建设交通、电力和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领域,使供给公共产品的一套有效机制尽快完善或者建立起来。第四,在维护金融债权方面,其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政府应先从自身做起,树立诚信意识,打造诚信形象。只有这样,整个金融领域良好的环境系统才能最终构建起来。第五,为了使金融机构投放出去的资金有一个相对安全的运营环境,政府应积极培育一些中介机构(如评估机构等)以及发展农村保险事业。
3.2 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的作用,进一步改善农村的支付结算环境
现阶段,若仅从农村地区来进行考察,其支付结算的渠道还是相当单一的,不仅如此,电子化程度也很低。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在其县以下的营业网点,电子支付业务尚未开办;再以农信社为例,其基层营业网点虽然众多,但却仅有县辖联行结算业务开通了,这种结算渠道过于狭窄的现状,与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所产生的客观需要之间很不适应。要改变这种状况,未来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是中国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央行职能,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推进各家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金融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将其争当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支柱的积极性充分地激发出来;二是在农信社进行电子化投入的过程中,县级人民银行给与的支持与指导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以利于农信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相互间、农信社和农信社相互间以及农信社内部方便快速的资金汇兑系统的尽快建成。
XIANGCUN KEJI 20165
只有这样,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覆盖率才能得到切实的提高。
3.3 进一步拓宽银行的金融服务渠道,不断创新开发与农村客户需求相适应的金融产品
3.3.1 不断创新自身的金融服务,更好地发挥对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促进作用。无论是在农户的农产品加工过程中,还是在生产过程中,都要支持它们以市场为导向来进行,这样才能带动它们实现增收。为此,农村地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创新还需要进一步加速,以便为农村地区的个体经营户、农村工商业和龙头企业提供更高水平的信贷服务。
3.3.2 银行要积极创新使自身的金融产品不断增加,才能满足农村地区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与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以及越来越活跃的商品流通相伴随的是农民金融需求的变化,他们不再是仅仅需要一些传统的银行业务,如存款、取款和转汇,而是对金融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要求它们提供的结算服务要形式多样,如资金结算、电子汇兑、委托收款和信用卡等。银行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应不断对自身的农村金融业务进行创新与拓展,积极推出各种类型的业务品种,如银行卡、票据、债券、投资理财和信息咨询等,使农村地区客户的金融需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
摘要:在简单介绍辽南某县级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情况及其给银行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之后,重点阐述借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推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
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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