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非农化范文
农地非农化范文(精选5篇)
农地非农化 第1篇
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 城市化率不断提高, 建设用地需求量不断增加, 大量农用地成为建设用地, 这使得农用地数量不断减少, 农地非农化问题的研究刻不容缓。
2 农地非农化概述
农地非农化是指农用地用途发生转变, 从农用地转变成为居住、交通、工业、商业、服务业等城乡建设用地的过程, 在中国主要是指城乡结合部的农用地由农村转向城市, 由农业用途转向非农业用途。
3 城市化下农地非农化现状与问题
3.1 我国城市化下农地非农化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 人地问题一直是关注的重点,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城镇化率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农用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
3.2 我国城市化下农地非农化的问题
3.2.1 农地非农化的不可逆性。
不可逆转性是指经历了某一过程的系统, 无论用任何方法都不能回复到原来的状态。农用地非农化上的不可逆性, 是指一旦农用地的用途被改变后, 使其原来的结构发生变化, 失去原有的生产能力, 就很难被再用于农业的用途, 即农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我国农业人口多, 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的特点, 土地后备资源和储量不足, 会严重影响到我国的粮食安全。
3.2.2 失地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农地非农化有一部分是通过非法途经运行的, 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
3.2.3 非农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低下。
政府征用农地的补偿标准不高, 政府和企业获得土地的成本不高, 很多地方政府招商引资, 以低价吸引投资商, 开发的单位以廉价获得土地, 成本较低, 开发缓慢, 则造成了土地的闲置, 土地没有得到好的利用。
另一方面, 在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 若通过盘活城市中闲置的土地, 从城市内部来发展城市化, 提高城市化水平。虽然这样可以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率, 但这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而大多数城市采用外延式扩张的方式来替代盘活城市土地, 这样成本相对较低。这也就导致城市中土地的利用效率低。
3.2.4 农地生态环境恶化。
城镇建设大量占用农地会破坏农地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另一方面农民为了提高收成会大量使用化肥、农药, 由于化肥、农药的过度使用, 会导致水土流失, 促使生态环境恶化。
4 城市化下过度农地非农化问题产生的原因
4.1 土地制度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土地制度还不健全, 特别是对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征收法律法规不健全, 这直接影响我国农地非农化的正常发展, 一些已有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法律法规, 对于集体的界限模糊, 产权不明晰。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 做出决定的并不是农村整个集体, 而是由村镇的干部作为代理而做出决定。我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使得农民只拥有使用权, 没有所有权, 农民对土地行使权力始终受到政府的管理。
4.2 地方政府对土地收入有依赖
现在的干部考核和选拔都在偏重对财政收入、GDP等硬性指标的追求, 这从侧面推动着由政府主导的城镇化运动愈发激烈。土地带来的财政被作为地方政府最大的财源, 然后就依靠土地的外延扩张来发展城市化, 同时也不断推动着建筑行业和房地产行业的效益加速增长, 税收也就随之大大增加, 地方政府因此获得了更多与之相关的税源。这是不健康的城镇发展道路, 而且又加速了农地非农化。
4.3 农用地经济效益不高
从普遍情况来看, 很多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农民的收入也不高。但是农用地转变用途后, 例如建筑业、房地产业、服务业、等带来的经济效益相对较高, 从经济利益的角度, 人们都会选择把农用地转化为非农用地, 以此来换取更高的经济收益。
5 农地非农化问题的对策建议
5.1 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
随着农地非农化的不断蔓延, 耕地在逐年减少, 则必须要有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 加强对耕地的保护。耕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也是不可或缺的, 预防耕地肥力退化、发生水土流失等问题。
5.2 完善相关农地征收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城市化下农地非农化出现扭曲, 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完善征地的法律, 从而使一部分利益获得者钻了法律空子从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对于, 开始法律规定的“集体”“公共利益”等概念, 要加以完善。针对收益分配, 要制定合理的规定, 以便平均分配收益, 完善征地法律法规加强农地非农化的法制管理。
5.3 从技术方面来应对农地非农化
国土资源有关管理部门在农地数量的动态监测方面, 加强技术创新。对农地数量和农地的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应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监测, 获取准确的信息, 为农地和城市化发展土地的合理规划提供保障, 为制定土地政策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6 结语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 农地非农化问题都是必然要经历的, 是没有办法避免的必须要用客观的态度来对待它, 用科学的方法来解决农地非农化所带来问题。中国目前的城镇化率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农地非农化问题呼之欲出, 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要面对并且去解决的。
摘要:中国的城市化目前正处于加速发展的时期, 由城市化引起的农地非农化问题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要面对的问题。农用地的过度非农化会导致粮食安全问题, 生态环境的破坏和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等不良后果, 还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威胁。研究农地非农化问题, 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 总结出我国城市化下农地非农化的现状, 及问题,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提出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城市化,农用地,非农化
参考文献
[1]冯卫星.城镇化进程中农地非农化问题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农村与区域发展.
农地非农化 第2篇
摘要:开发区已经成为许多地方促进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是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区域,而它的土地来源通常是农村土地,因此调查了解开发区经济发展及土地集约利用状况,是反映耕地转变为非农利用效率最为直接的途径。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农地非农化经济效应
0引言
开发区已经成为许多地方促进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是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区域,而它的土地来源通常是农村土地,因此调查了解开发区经济发展及土地集约利用状况,是反映耕地转变为非农利用效率最为直接的途径。目前阜阳全市共有省级开发区7个,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两种类型,其中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成立最早的开发区,创办于1992年,1993年经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尽管开发区是应时而生,但是由于政策、资金等多种原因,此后八年间开发区建设几乎没有启动,错失了许多机遇,直到2001年以后,许多开发区才真正启动。下面本文就2004~2007这四年阜阳全市开发区经济发展及土地利用状况(见表1)作具体分析。
1阜阳市开发区基本情况分析
1.1园区占地面积大幅增加,但建成率逐年下降2004年,阜阳全市开发区的区(园)占地面积为36.7平方公里,到2007年已扩大为9813平方公里,增加61.6平方公里,面积增长了1.68倍,而建成区面积则是由2004年的14.5平方公里增加为2007年的28.9平方公里,增长了099倍,园区建设滞后于占地面积的扩张,2004年园区建成率为39.5%,2007年下降到29.4%。
1.2园区总人口数量不断上升,农业人口比重下降随着占地面积的扩张,开发区的总人口数也快速上升,2004年开发区总人口数为78691人,2007年增加为140634人,人口增加了61943人,增长78.71%,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1.35%。开发区的经济发展主要依靠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第一产业所占比重较小,开发区居民的身份也有农民转变为城市居民,2004年开发区总人口中农业人口占72.06%,2007年该比重减少为60.39%,下降了12个百分点,但是与安徽省其他城市开发区相比,阜阳市开发区农业人口比重仍然偏高。
1.3园区入驻企业快速集聚,以工业企业为主开发区入驻企业数量逐年增加,2004年开发区有企业289家,到了2007年增加到569家,企业数量增长了96 89%,入驻企业中工业企业数量增加,2004年有工业企业182家,2007年增加到457家,工业企业所占比重从2004年的62.98%,上升到2007年的80.32%。但应该注意到目前开发区的企业大多规模较小,科技含量不高,抗市场风险能力较低,规模以上企业还较少,主导产业集群规模不大,对经济发展的带动力和支撑力较弱。
1.4园区吸纳劳动力能力仍不强2004年全区有从业人员57370人,2007年有从业人员83586人,从业人员数量增加26216人,增长46.7%,平均年增长率为13 63%。在全区从业人员中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有平稳增长,2004年工业企业从业人员为18632人,2007年增加为30756人,增长了12124人,增长65.07%,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8.17%,2007年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全区从业人员中的比重为36.8%,工业企业在吸纳劳动力方面起到了一定的贡献,但是与全省其它城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2007安徽省开发区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占全区从业人员的69.06%,可见阜阳市开发区在吸纳劳动力能力方面仍较弱。
2阜阳市开发区经济运行状况分析
阜阳市开发区的各项经济指标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从表1所列的数据来看,增长速度最快的三项指标是工业增加值、区内工业销售收入和工业总产值。我们看到,在第二产业增加值中工业增加值所占比重由2004年的75.83%增长到2007年的91J90%,上升了16个百分点:全区经营(销售)收入(现值)这个总量指标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8 5%,其中区内工业销售收入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37.94%,可见开发区工业经济的增长速度是快于经济总体发展的。再从工业总产值来看,2004年阜阳市开发区工业总产值(现值)为315110万元,2007年增长为746681万元,增加了431.571万元,增长136.95%,工业总产值(现值)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33.32%。
从阜阳市开发区的收入状况来看,税收总额呈逐年上升趋势,而财政收入呈波浪式上升。2005~2007各年税收总额的增长量分别为2645万元、5566万元和8090万元,税收总额呈现出快速上升趋势。而开发区各年的财政收入并不是稳定增加的,在2004~2007这四年中,有2005年和2007年两年的财政收入是下降的,究其原因在于财政收入过分依赖“土地财政”,通过测算我们发现,2004~2007这四年,土地收入在开发区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分别为:59.91%,4544%,66.19%和46.80%,远远高于全省其它城市开发区的水平,由于财政收入过分依赖于房地产行业,那么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必然带来财政收入的下滑,由此暴露出阜阳市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弊端,也折射出土地资源配置的不合理。
2.1单位土地创造收入将2004~2007各年的税收与财政收入指标分别与建成区面积和区(园)占地面积进行对比,得到的结果见表2:
由表2可知,2004~2007阜阳开发区地均税收(建成区)变化不大,2007年的地均税收与2004年基本持平,而其余三项指标都呈下降趋势,2007年以全区占地面积分摊的财政收入仅相当于2004年的57.6%,可见单位土地的创收能力在降低,土地资源利用效益不容乐观。
2.2单位土地吸纳劳动力从建成区来看,每平方公里吸纳从业人员数量由2004年的3957人下降到2007年的2892人,减少1065人,吸纳劳动力能力下降了2691%,从园区占地面积来看,每平方公里吸纳从业人员数量由2004年的1563人下降到2007年的850人,减少713人,吸纳劳动力能力大幅下降,降低了45.62%,当然吸纳劳动力能力下降这种状况不仅受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影响,也与入驻企业的性质有一定的关系,不能仅凭数据上作结论。
2.3单位土地投资强度2004~2007年阜阳市开发区单位土地投资强度是逐年下降的,2007年,阜阳市开发区每平方公里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2683万元,比2004年减少1749万元,仅相当于2004年每平方公里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0.54%。基础设施投资方面,2007年阜阳市开发区单位土地的基础设施投资额为739万元,比2006年少461万元。
3对开发区的简要结论
3.1阜阳市开发区园区占地面积大幅增加,但建成率逐年下降,入驻园区企业中工业企业的数量快速增长,工业经济成为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入驻园区的工业企业大多规模较小,抗市场风险能力较低,主导产业集群规模不大,对经济发展的带动力和支撑力较弱。
贵州省农地非农化适度性实证研究 第3篇
关键词:农地非农化,城镇化,适度性
一、问题的提出
城镇化发展水平, 既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也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从空间的角度而言, 农地非农化过程中耕地减少的绝大部分被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新增建设用地所吸收。从这个意义上讲, 农地非农化的进程就相当于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也就是说, 农地非农化的进程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在一定条件下, 受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制约, 可占用耕地的数量有限, 而城镇化对土地的需求无限。这就构成了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对矛盾。
2000年到2009年, 全国城镇化率由36.22%提高到46.6%, 年均提高1.15个百分点;而同期, 贵州城镇化率从23.9%提高到29.9%, 年均提高0.67个百分点, 低于全国水平16.6个百分点。无论从历史的角度看还是从现实角度看, 贵州省城镇化发展水平远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近年来贵州城镇化发展速度还呈现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发展趋势, 与其它省份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 成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在贵州省“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发展战略下, 如何协调好基本农田保护与城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地发展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和急需解决的重要理论问题。
二、贵州省农地非农化发展现状分析
与贵州省城镇化发展的趋势不同, 贵州省农地非农化的发展总体呈现出波动式下降的状态。自2001年到2009年, 贵州省的农地非农化发展经历了“三升两降” (三升:2001年-2003年, 由7.07%升至8.99%, 上升1.92个百分点;2006年-2007年, 由3.5%上升至5.38%;2008年-2009年, 由2.33%升至4.99%;两降:2003年-2006年, 由8.99%降至3.5%;2007年-2008年, 由5.38%降至2.33%) 。从中我们亦可以知道, 虽然贵州省城镇化发展推进了农地非农化, 但在近年来“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下, 贵州的农地非农化有下降的趋势。
数据来源:由《贵州统计年鉴》的数据整理而得
贵州省城镇化发展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 虽与全国水平相比, 仍存在很大差距, 但贵州省城镇化发展目前已经步入了加速发展阶段。按照美国地理学家诺瑟姆提出“的诺瑟姆曲线”公理:世界各国城市发展过程的轨迹是一条被拉长的S型曲线。城市化进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初期, 城市化率30%以下, 城市化速度比较缓慢;第二阶段是中期, 城市化率在30%~70%, 城市化加速发展;最后一个阶段是中期, 城市化水平超过70%, 城市规模在达到90%以后趋于饱和。2010年, 贵州省城镇化率突破33.8%, 城镇化水平与诺瑟姆曲线的第二阶段相吻合, 从理论上论证了贵州城镇化已步入加速发展阶段。
三、贵州与全国农地非农化对比分析
贵州省高原山地居多, 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说。全省耕地面积以山地和丘陵为主, 据统计, 2008年, 贵州省的耕地面积约为4485.3千公顷, 约占全国农耕地面积的3.7%。而相对于全国平均水平3.2%, 贵州省略高0.5个百分点, 但与平原区 (以河南为例) 相比, 仍有很大的差距, 河南省耕地面积约7926.3千公顷, 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6.5%。
进入新世纪以来,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对土地的需求也不断走高。近年来, 全国城建用地占耕地面积的比例逐步增加, 由2001年的1.85%增长到2009年的3.18%, 在近十年的时间了增长了1.33个百分点, 从数量上看呈现出过渡农地非农化的趋势。而处于中国西南的贵州省, 2001年城建用地占耕地面积仅为0.62%, 至2009年上升为1.11%, 近十年来增长0.49个百分点, 远远低于全国水平, 而城镇化进程的缓慢无疑成为这种趋势形成的主要驱动因素。
与此同时, 相比于全国的农地非农化的增长, 贵州省农地非农化的年增长波动幅度大, 这也从另一方面体现出贵州省农地非农化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大, 政府的政策对与贵州省的农地非农化有明显的作用。
四、贵州农地非农化适度性研究
(1) 贵州省农地非农化适度性模型构建
1. 假设
地土仅有两个用途即用在农业部门和非农化部门, 用P1表示农地价格, P2非农用地价格;L1表示农业用地量, L2表示农地非农化的数量。Y表示总产出, 则有Y=P1*L1+P2*L2。P=P (L1, L2) 是土地在两部门配置的产量函数, 表示土地资源在农业部门和非农化部门之间进行配置, 实现一个农地非农化适度的规模, 并达到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用最大化。
2. 模型的建立
基于2.1的假设, 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 存在一个等式约束最优化的问题:
建立拉格朗日函数G=P (L1, L2) +? ( (P1L1+P2*L2-Y)
得到最优解的一阶条件为: (G/ (L1= (P/ (L1- (P1=0
(G/ (L2= (P/ (L2- (P2=0
可得:和C (L1*, L2*) , C点即为农地非农化的均衡点。对于公式P=P (L1, L2) , 将L1和L2赋不同的常数值, 即P=P (L1, L2) =i (i取不同的值) 对应于不同的效用曲线。C (L1*, L2*) 的几何意义表示均衡点 (L1*, L2*) 位于曲线P=P (L1, L2) =i (i为某一常数) 与直线Y=P1L1+P2*L2的切点处。
以上可知当达到均衡点即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用最大化时, 式子成立, 即成立。
设第一产业农业的产出函数为T1=AF (K1, N1, L1) , 其中A为全要素生产率, K1为农业固定资产存量, N1为农业的从业人员数量, L1为农业土地投入量, 用耕地面积表示;设非农化产业产出函数为T2=AF (K2, N2, L2) , 其中A为全要素生产率, K2为非农产业固定资产存量, N1为非农业的从业人员数量, L2为非农化土地投入量, 用城镇面积表示。
对T1和T2两式两边同取Ln对数可得:
进行变量替换:Ln T1=t1LnA=X0LnK1=X1, LnN1=X2, LnL1=X3
即t1=X0+a X1+bX2+cX3
同理:t2=H0+eH1+fH2+gH3
因此, 要证明贵州省农地非农化是否在适度区间内, 只要求证是否成立, 即是否相等。如果等于或近似等于, 则可以认为土地资源在农业部门的配置和在非农化部门的配置达到最优化;反之则认为贵州省农地非农化不在最优的区间内。
(2) 贵州省农地非农化适度区间分析
用时间序列数据在eviews软件中求解c和g值, 然后进行比较分析。考虑到实证研究结果的可靠性, 本报告采用的是1995年到2009年的连续时间序列数据。其中, 本文所有数据来源于《贵州统计年鉴》, 并且本文所用数据均进行了年度调整。
首先, 我们对原方程进行直接的简单多元回归, 回归结果如下。从回归结果中, 我们很容易发现, 这个回归是一个典型的伪回归, 原因就在于拟合优度值与D-W检验值太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我们认为, 有可能是由于原序列的非平稳性引起的 (无论随机变量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这些随机变量的不平稳性越高, 回归方程拟合程度就越高, 发生伪回归的可能就越大) 。
因此我们需要对原时间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 确定其平稳性。通常情况下, 进行单位根检验的方法是ADF (APgmented Dickey-FPller) 方法, 所使用的工具是EVIEWS3.0软件。单位根检验的基本原理是首先假设各序列存在单位根, 然后将ADF检验的结果值与特定水平下的临界值进行对比, 如果ADF值大于临界值, 则表明接受原假设, 即序列存在单位根, 序列是非平稳的, 反之亦然。
下表就是ADF单位根检验的结果。根据ADF单位根检验的结果, 我们发现原序列都是非平稳序列, 但是他们的一阶差分序列却都是平稳序列。多元时间序列的协整检验的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阶序列的平稳。显然, 本部分的时间序列满足这个条件。
协整检验的目的是为了考察非平稳序列之间或者他们的线性组合之间是否具有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如果多个时间序列变量是不平稳的, 但它们的同阶差分是平稳的, 则这些非平稳的时间序列变量存在长期的协整关系。通常情况下, 用于检验多元变量的协整关系所用到的方法是Johansen协整检验法。Johansen检验中最重要的一个参数选择就是滞后期数的选择。本文研究中所选用的数据是季度数据, 因此本文中的Johansen检验说选择的滞后期为1。
进行Johansen检验中, 对原方程的残差项进行了自相关检验、正态分布检验和异方差检验。检验结果表明, 对其协整检验是一个无偏的、有效的检验。最终的参数估计结果如下。
根据参数估计结果, 我们可以写出最初的方程:t1=57.14953+0.355562X1+0.771935X2+0.690181X3方程中, 根据检验结果, 我们发现, 方程中的系数均为正, 这表明农地生产总值与农业固定资产存量、农业的从业人员数量、农业土地投入量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根据我们的实证分析, 农地的产出每上升一个百分点, 农业用地上升约0.69个百分比。
根据参数估计结果, 我们可以写出最初的方程:t2=2.252402+0.897740H1+0.511535H2+0.260412H3方程中, 根据检验结果, 我们发现, 方程中的系数均为正, 这表明非农化产业生产总值与非农化产业固定资产存量、非农化产业的从业人员数量、非农化产业土地投入量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根据我们的实证分析, 非农化产业的产出每上升一个百分点, 非农化用地上升约0.26个百分比。
根据以上的检验分析可知:增加一单位农业用地, 农业产出增加c=1/0.690181个单位;增加一单位非农化土地, 非农化产出增加g=1/0.260412个单位;则
数据来源:根据贵州省征地赔偿年产值标准计算。
现在根据《贵州省征地赔偿年产值标准统计表》的统计数据来计算的值, 对表中的两列数值分别求其算术平均值可得:P1=1194424/42;p2=622021/42, 可知=1.92。由前面模型分析可知, 如果相等或近似等于, 则可以认为土地资源在农业部门的配置和在非农化部门的配置达到最优化;反之则认为贵州省农地非农化不在最优的区间内。=1.92与=0.377两个数值不相等, 相差约5倍。因此我们认为贵州省农地非农化不在最优的区间内, 即目前的农地非农化的规模不是最优的。
此外, 由于=0.377, 可知增加一单位的非农化用地带来的收益增量大于因减少同样一单位农地而损失的收益, 因此在政策范围内增加非农用地的比例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的整体收益, 同时也证明了贵州省农地非农化程度不在最适度的区间里, 而是滞后于最优水平。
五、相关建议
土地的城镇化进程中, 一方面受土地保有量的限制, 另一方面也受到国家土地政策的制约。由以上实证分析的结论可知贵州省目前的农地非农化程度滞后于最优水平, 而城镇要发展, 农地也要保护, 本文认为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在协调中促进农地非农化达到最优水平: (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土地征用行为, 保证农地非农化稳中有进; (2) 大力引进高精尖产业落户, 提高土地非农化产出收益和土地非农化的拉动力; (3) 合理分配土地收益, 降低利益驱逐非法占地, 控制农地非农化的适宜速度; (4) 在促进非农化进程中合理控制用地规模, 在加速发展中提高非农化用地集约度。
参考文献
[1]李国平.我国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协调关系分析与评估[J].地域研究与发展, 2008.
[2]Ming Liu, Modeling long memory in stock market volatility.Journal of Ecronometrics, 99, 2000.
[3]Atay, Fatihcan M.、Just, Jurgen, On the Emergence of Complex System on the Basis of the Coordination of Complex Behaviors of their Ele-Complexity, Vol.10, Issue1, 2004.
农地非农化 第4篇
1 非农就业机会增多增加了农地流转的意愿
随着劳动力机会成本增加, 越来越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选择外出务工, 从事收益更高的职业。土地的地理位置固定性使土地无法随农户迁移不得不将其出租给他人, 这个做法对农户有三大好处:一是获取租金收益, 农民拥有农地使用权、收益权, 租金收益是农民的合法收益, 租金高低受到地区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二是保障土壤肥力不退化, 农地肥力保持需要连续培肥农户外出务工后将土地抛荒造成土壤肥力快速下降短时间内难以恢复, 他人耕种每年会投入适量肥料保证个人收益;三是较小土地监督成本避免土地被破坏, 农户外出务工短则一两年长则数十载, 中途回家次数不固定, 时间较短难以避免疏于农地管理, 若土地遭到破坏农户知道迟了损失也难以挽回, 将土地交给出租方管理可定期了解土地的使用状况省去监督成本。因此, 非农就业增加了农户出租土地的意愿, 促使农地参与农地租赁市场。
2 非农就业收入越高农地流转期限越长
租出方角度尽管存在因家庭、身体等因素不得不回家务农, 不仅要收回土地还可能租入土地成为土地租入方的顾虑, 在外务工是长期不变的, 非农就业时间越长意味着土地出租的时间越长, 农户倾向与租入方签订长期租约以保证土地租出的连续与稳定, 出租方期望农地租赁契约期限越长。非农收入不仅是影响出租方外出务工的主要因素, 同时影响租入方是否继续务农, 租入方作为自由决策者当务农收益无法满足日常生活支出时它也可能选择外出务工挣得更多收入成为土地租出方率先提出违约重新签订农地租赁契约时间、价格等不可避免做相应调整, 农地租赁市场是区域市场, 农户是价格接受者因此租金在短时间内变动较小, 租赁期限考虑未来就业变化的影响可能朝着短期调整。随着务农人员数量逐渐稳定, 农地租约也稳定下来, 违约可能性变小, 租约期限可能变长。
3 非农就业时间越长促进大规模农地流转, 有利于农地流转市场的规范
非农就业是农地租出方的经济行为, 农地出租方在外务工工资待遇达到预期, 工作环境、劳动强度易于接受便有可能长期留在工作地, 对于自有农地会倾向于长期出租给经营大户或者合作社, 理由有3个:一是重新选择租入方耗费搜索信息时间、谈判成本;二是与经营大户或合作社签订长期契约租金更高;三是规模经营主体一般在当地口碑较好或有政府信誉作担保, 将土地租给它有保障, 省去监督成本。作为农地流入的一方也乐于跟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户签订契约, 理由有2个:一是租入方将务农收入当作主要生活来源需保证种植面积的稳定性, 若租出方经常违约不利于经营活动的展开;二是农地平整, 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时间和金钱投入, 农业回报也是长期的过程, 基于双方充分理由非农就业促进了规模经营。
4 政策建议
积极促进非农就业, 创造更多的非农就业岗位促进劳动力转移。
农地流转与非农就业密切相关, 非农就业的稳定性影响农地流转的稳定性, 非农就业的活跃度决定了农地流转的活跃度。因此, 要解决农地流转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率先解决非农就业问题难, 具体措施包括政府为农户与企业搭桥建立合作关系满足双方需求, 发布非农就业岗位信息拓宽农户获取信息通道, 制定农民工最低工资指导价保障农民工基本生活水平, 对农户进行非农就业培训增加农户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力。此外, 改革现有的农民工医疗制度实现劳动力输入省与输出省医疗资源共享以解决农民工看病贵局面, 在现有养老制度中推出一系列与农民工就业状况吻合的措施, 如商业保险尝试设计参保与领取养老金分开的方案用来满足异地就业人群的需求。
政府在推进农业生产现代化过程中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
不同地域农地流转存在巨大差异, 并不存在统一的流转制度适合民俗各异的农村。基于这个认知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充分保留制度弹性, 不能在所有地方实行“一刀切”适合发达国家的政策不一定适合我国, 适合发达地区的政策不一定适合欠发达地区, 对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些, 非农就业比较稳定, 人地分离较为彻底, 农地流转政策建议朝集中流转规模经营方向发展, 政府应发挥重要作用建立规范的土地交易机构构建流转市场, 搭建土地流转平台。例如, 完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确保农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维护各方权益, 建立科学的地价评估机制, 合理确定农村土地估价指标体系指导土地流转费的确定。此外, 在财政、信贷、项目等方面制定土地流转的扶持政策。例如, 对基础设施等建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市级财政对符合政策扶植要求的种植大户或合作社在农产品收购价给予补贴;对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些, 非农就业不稳定, 人地分离不明显, 农地流转政策建议主要以农民自发流转为主, 政府仅起辅助与推动作用。不要因为政绩原因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地方推行与经济发达地区一样的生产合作社制度, 家庭农场制度等这样反而起到揠苗助长效果。
摘要:农民非农就业对农地流转产生深远影响, 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多增加了农地流转的意愿, 非农就业收入越高农地流转期限越长, 非农就业时间越长促进大规模农地流转, 有利于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建立高效农地流转纠纷处理机制, 规范农地流转市场的规范。以江苏省盱眙县穆店乡调研结果论证非农就业有利于农地流转。
关键词:非农就业,农地流转,农民工,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农地非农化 第5篇
关键词:农地非农化,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发展权,分配机制
我国指出,建立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自2003年以来,“三农”问题被列为中央“一号文件”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三农”问题中农民问题是关键,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权益问题[1,2]。据统计,我国每年70%以上的农村群体性上访事件基本是因为土地征收后增值收益分配不当引起的[3]。1997—2010年,全国非农征用耕地183.1×104hm2,其中90%以上是集体土地。就吉林省而言,1997—2010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33×104hm2,都是集体土地。在当前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鼓励农民进城,使农民真正成为城市的主人,实现“人的城镇化”是建立新型城镇化的目的。而实现进城农民城镇化的关键是合理处置进城农民的土地,这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由于土地非农化所产生的高额增值收益的刺激驱动,伴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推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自发入市的例子屡见不鲜。由于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化”,被征地的农民基本上未获得任何增值收益,甚至由于土地被征收导致失业沦为“三无”状态[4]。因此,当前土地征收成为农民利益受损的主要原因,甚至由于利益分配问题影响到国家的安定团结与社会和谐[1]。围绕农地非农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农民的土地产权权益被隔离,丧失了土地发展权,被征地的农民得到的只是土地原用途下的低廉价格,农民被排斥在巨大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系统之外,对增值收益农民几乎没有份,巨大差价使农民认为不合理与不公平,征地与被征地之间矛盾重重,农村群体性上访事件屡屡发生。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社会政治问题[5]。在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过程中,政府对征地后土地增值分配和相关税费征收的比重过大,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缺失、安置分配方式单一,农民没有享受到土地发展权益,被孤立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链条之外。
我国提出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吉林省农地非农化征收中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及农地非农化征收出让中农民土地权益受损成因的分析,提出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农地非农化征收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旨在为其他地区及全国同类研究提供参考。
1 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现状分析
1.1 农地非农化征收中土地收益组成
农地非农化征收出让中土地收益由征地补偿、相关税费、纯收益三部分组成。根据“吉政办明电[2009]28号”,征地补偿费是征地单位征收后的农村集体土地依法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经济补偿。相关税赋随着实际交易完成由政府收取,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关系分配,根据用途按规定支配使用。纯收益与区位、用途、开发程度有关,在调研中纯收益考虑开发成本。即土地供应价款扣除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政府税费和土地开发成本的余额。
1.2 非农化征收出让中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
本研究于2015年5—8月深入长春城区、吉林城区、松原城区三个地区的国土管理部门与当地评估公司进行调研,收集了三个地区2010—2013年4个年度的工业、商业、居住三种用途的土地市场交易样本数据各10份,结合三个地区的基准地价进行统计分析。
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及其集体获取的收益:三个地区的补偿标准自2010年均采用各地区的区片价。根据调研数据统计分析,2010—2013年长春市三种用途的征地补偿费占当年土地市场价格的平均比例分别为19.69%、20.12%、20.42%、21.05%;吉林市征地补偿费占当年土地市场价格的平均比例分别为24.64%、24.64%、25.15%、25.01%;松原市征地补偿费占当年土地市场价格的平均比例分别为18.75%、19.4%、19.96%、20.6%。2010年以后,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有所提高,征地补偿费占土地市场价格的比例虽然也有所提高,但长春、吉林、松原的增幅很小,仅分别提高了1.36%、0.37%、1.85%左右;征地补偿费所占的土地市场供应价格有所增加,但均没有超过2%。可见,三个地区的征地补偿费占土地市场价格的比例在不同的年份和不同的土地用途下存在较大差异(表1)。从土地用途来看,只有工业用地征地补偿费占工业用地土地供应价格的比例较高,为25%—30%,工业用地市场交易价格较低。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征地补偿费占土地市场价格的比例并没有随着出让价格的上升而相应提高,仅上升了1%左右。
注:数据来源于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土地交易市场网及各地评估公司抽样调查数据,表2—4同。
土地征收税费———各级政府获取的收益:吉林省的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三个地区的税费标准不同。根据土地用途来看,三个地区的工业用地征地税费占市场价格的比例最高均超过了10%。从时间维度来看,2010—2013年三个地区的工业用地征地税费基本保持一致。长春地区工业用地征地税费占市场价格工业用地4年均为14.25%,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均以0.2%、1%小幅增加,吉林地区工业用地4年以2%的速度增加,居住用地以2.09%的幅度增加,商业用地增幅最小为0.04%;松原地区工业用地4年以1%的速度增加,居住用地以0.88%的速度小幅增加,商业用地增幅为1.07%。从区域空间来看,长春高于吉林、松原。但从平均来看,松原高于吉林,这是由于石油产业的带动,松原近年经济发展的增速高于吉林。
土地出让纯收益———政府获取的土地增值收益:从土地供应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来看,长春、吉林、松原三个地区的土地供应价格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表3)。2010—2013年三个地区的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价格均逐年上涨,但工业用地的市场价格却偏低,长春、吉林地区基本持平,只有松原地区的增幅最大达51.95%,到2013年为351元/m2,但仍低于长春2010年的384元/m2、吉林2010年的353元/m2。商业用地2010—2013年增幅均较大,松原增幅最大为58.28%,其次为长春29.58%,吉林最小为19.93%。居住用地2010—2013年都有增加,松原增幅最大为67.2%,其次为长春45.51%,吉林最小为10.88%。土地纯收益是指土地总收益扣除总费用后的余额。一般以年为计算单位。总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相关税费及土地开发和配套费等。本研究是根据三个地区基准地价及相关交易案例测算得出的。
注:2016—2011年数据来源于《吉林省国土资源统计年报》,2012年、2013年数据来源土地市场动态监管系统。
从表4可见,长春、吉林、松原的土地纯收益均表现为增加的变化规律。长春从2010年的768元/m2增加到2013年的979元/m2,增幅为27.47%;吉林从2010年的297元/m2增加到2013年的336元/m2,增幅为13.13%;松原从2010年的197元/m2增加到2013年的302元/m2,增幅为53.30%。长春、松原增幅较大,吉林增幅较少。政府获取的土地增值收益与土地用途有关,商业用地最高,其次是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最低(表4)。一是因为土地有偿使用率不高。2006—2012年,吉林全省供应建设用地52274.03hm2,划拨供地21036.65hm2,有偿使用31237.38hm2,有偿使用率平均为60.45%(表5)。随着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大量投入,这些土地一般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使吉林省有偿使用率仅在2006年、2010年达到70%以上,而2009年仅为44.33%。二是土地市场化程度虽然较高,但工业用地“招拍挂”流于形式。吉林省各地区市场化程度2011年和2012年均在90%以上(表6)。根据长春、吉林、松原地区调研,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价格均逐年上涨,但工业用地的市场价格却偏低(表3),“招拍挂”流于形式,部分地方政府把降低土地出让金作为优惠条件来招商引资。所以,吉林省目前的土地市场化水平较高,市场决定性作用发挥不明显,没有起到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从表4可见,在商业和居住两种用途的土地中长、吉、松三个地区土地纯收益均呈现上升趋势,长春商业和居住用地增幅分别为20.61%、43.38%;吉林商业和居住用地增幅分别为13.98%、11.23%;松原商业和居住用地增幅分别为55.17%、47.67%。可见长春地区土地纯收益较大,松原地区土地纯收益少,但增幅较大;长春居住用地的土地纯收益较大,在一定程度上拉动了土地供应价格,使长春的商业用地价格远远高于吉林、松原两个地区。
注:2011年数据来源于《吉林省国土资源统计年报》,2012年数据来源土地市场动态监管系统。
1.3 不同利益主体的收益分配
农民和村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偏低:自2004年以来国家在征地补偿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吉林省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政策,把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特别是2010年以后对大中城市采用综合区片价,补偿标准不断提高,但现有的以提高农地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的一次性补偿机制割断了被征地农民持续分享农地非农化后的增收[7]。如吉林省柳河县在2013年确定城区公益事业征地补偿标准为92.4万元/hm2,经营性用地补偿标准为120万元/hm2,最大限度维护了农民的权益,相应地征地补偿的绝对值也有明显增加。长春、吉林、松原三个地区土地征收后的平均市场价格尽管有所上升,增幅分别为35.65%、10.38%、50.20%(表3),但三个地区征地补偿费占土地市场价格的比例增幅均低于2%(表1)。可见,三个地区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所获得的征地补偿费并没有随着土地征收的市场交易价格上升而增加。
政府征收的相关土地税费比重相对较高:根据本文的分析可见,地方政府征收的相关土地税费占土地市场价格均在10%以上[8,9]。这些费用主要用于农村土地开发、整治、复垦等项目。吉林省近几年在全省各县市均开展了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及新菜田建设项目,补充了耕地数量,提高了土地质量。由于项目实施地并不一定是被征地的所在地,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被征地农民个体并没有从中获得收益。
用地市场化程度低,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被边缘化:自2007年以来国家要求土地出让一律采用“招拍挂”出让,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企业的长期产业税费收益,往往采用当地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进行出让。特别是近几年,国家在吉林省进行了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这些项目占用了大量土地,虽然地方政府不断提高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和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但施工企业为了降低费用均不愿高价补偿征地农民,增加自身的经济负担,在维护稳定的前提下尽量以低价获取土地,这样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往往被边缘化。
被征地农民被排除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链条之外:尽管吉林省在2009年以后出台了一系列征地补偿标准,地级市采用区片价,相应的市县区也提高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但仍然是由政府征收、农民一次性获得补偿,土地一旦被征收,农民便无法享受农地非农化使用后的价值增值和其他的相关权益,被排除在土地资本化收益的分配之外。虽然一些地方在探索“土地换保障”措施,但只不过是补偿方案的技术革新,把补偿农民的费用以社会保障形式给农民,其实农民并没有真正获取更多的土地补偿或土地用途改变带来的增值收益。
2 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成因
2.1 土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年限偏短
当前土地补偿标准无论采用区片价还是年产值来确定,仅从土地农用角度来计算,没有考虑土地发展权益。如长春市高新区按照区片价最高补偿标准为160元/m2来计算,这与征用后土地用途转变后的土地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形成了强烈的反差。2011年长春市高新区宗地号61-193-4成交后的居住用地价格是2449元/m2,两者差距非常大,被征地农民仅得到市场交易价格的6.53%左右,可见这样的征用补偿标准是不合理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为30年、30—50年、30—70年,且可续包。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最高不超过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草地、果园的补偿倍数最高为12年,所以按照现行补偿标准补偿倍数偏低、年限偏短。
2.2 被征地农民所获收益比重小
当前我国各地都在探索的方法“土地换保障”,吉林省一些地区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但与土地征收后出让金及用途转用后的土地增值收益相比,被征地的农民作为利益分配主体,与政府和用地单位相比,他们所获得的分配比重仍然很小。根据长春市国土局的公告,在土地征收环节中补偿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各项费用最多为150万元/hm2,政府出让价格达450—750万元/hm2,土地开发后的市场价值达2250万元/hm2以上。由此可见,被征地的农民只得到土地增值收益的1/17左右。在土地征收利益分配的主体上,被征地的农民失去了土地的增值收益。
2.3 土地收益使用不规范
根据财政部2015年公布的财政决算,2014年各级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比2013年增加了3.4%,为40385.86亿元。土地收益是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土地商业开发也是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来源。对各级政府而言,尤其是县级政府,通过土地出让的收入比发展相关产业所获得的收入更快、更多、更容易。因此,各级政府在土地收益极大的激励下,往往以牺牲被征地农民和集体利益来获取土地增值收益[10]。土地收益虽然纳入国家专项基金管理,各级政府在信息公开、地价评估、决策方面制定了操作规范,但一些地方政府在资金使用管理上存在违规征地、以租代征、违规协议出让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效果不佳等违规问题。尽管国家要求土地出让收益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但现实中用于支持农业开发和农村建设的土地出让收益多用于城市地区。
3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土地制度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我国一系列方针政策均利好于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为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创新明确了目标与路径。当前把被征地农民从土地增值收益中割裂开来,以牺牲农民和集体的权益来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已成为历史,因此本着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目标,提出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新思路。
3.1 建立城乡统一用地市场
有学者认为,农村集体土地价值不但包括粮食安全、社会保障、生态安全、市场的价值,而且还包括发展权价值。然而,我国土地补偿是一次性给农民进行补偿,农地产权人牺牲了实际发展所获得的机会成本的补偿利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却没有明确指出土地究竟是归谁所有,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引发了很多的社会问题。在某些地区,由于农民个人没有拥有土地的产权,土地被当地政府强制买卖。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大部分资金被政府或村集体支配,农民只得到其中的一小部分。政府将转让土地的暴利作为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导致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土地市场畸形,给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带来了困难[11]。因此,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用地市场,使农民享有农地非农化进程中带来的增值收益是非常重要的。
3.2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现阶段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所获得的收益比重小,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已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构成潜在威胁。我国制定的相关政策推进了城乡一体化进程和土地征收的相关配套机制,使各级政府在新常态经济发展下改变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的模式。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建设工作,将土地增值收益用于被征地的农民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创业机会,同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农民享有土地增值的收益。
3.3 赋予农民具有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法律凭证
吉林省作为我国先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试点省份。随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推行,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关系,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权利,同时激励农民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资,有利于土地市场的良性发展,为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为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提供了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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