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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人才招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银行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内部人才招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精选9篇)

内部人才招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银行 第1篇

中国xx银行xx省分行本部内部人才

招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省分行本部人才资源纵向和横向合理配置机制,促进内部人才科学、主动、有序流动,根据中国xx银行xx省分行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内部人才招聘市场,是指以xx省分行信息服务网站为载体,建立省分行本部企业内部人才交流平台。

第三条 对内部人才招聘市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分工负责原则;

(三)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内部人才交流与外部人才引进协调发展,内部人才市场和外部人才市场共同形成我行人才资源配置库。

第二章 内部人才招聘范围

第五条 实行内部人才招聘的岗位应为xx银行xx省分行本部的xx岗位和x级(含)以下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 可实行内部人才市场招聘的情况:

(一)岗位聘期或合同期满,需重新聘用员工的;

(二)岗位定编后出现缺编的;

(三)经批准新设立的岗位;

(四)机构改革、重组或现有人员调整分流后,需要重新招聘员工的;

(五)他需要实行内部人才市场招聘的情况。

第七条 不宜进入内部人才市场招聘的岗位,不列入内部人才市场招聘的范围。

第三章 内部人才招聘的资格和条件

第八条 参加内部人才市场招聘的员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中国xx银行xx省分行本部经办岗位职务管理办法》、《中国xx银行xx省分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聘任条件的规定;

(二)符合经人力资源部核准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第四章 内部人才招聘程序

第九条 内部人才市场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用人单位制定招聘方案、招聘启事,内容涵盖所需人员岗位详细评价及拟聘员工需具备资格条件,报省分行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配置中心;

(二)人力资源配置中心对部门的招聘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在省分行信息服务网站公布,同时载明应聘表格、报名截止日期等;

(三)纳入招聘范围的员工由省分行信息服务网站获取信息;

(四)符合所公布资格条件的员工填写《中国xx银行xx省分行本部内部人才市场员工招聘登记表》,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用人单位;

(五)用人单位通过笔试或面试或者根据对应聘人的考核了解,对应聘人选进行择优选择。面试分为自我陈述、答题(含公共题和专业题两部分)和现场交流三部分,面试小组成员由用人单位确定,面试小组根据事先确定的评分标准对应聘人选的面试情况进行打分。面试结束后,用人单位根据笔试、面试评分结果、应聘人选的综合情况确定拟聘人选报人力资源配置中心;

(六)人力资源配置中心对拟聘人选资格、选聘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相关审批程序,确定拟聘人选;

(七)办理聘任和行内调动手续;

(八)员工到用人单位工作。

第十条 对在内部招聘过程中发现的德才素质较好,因岗位职数限制等原因未能上岗的人员,部门可作为后备人才积极加以培养。

第十一条 如通过内部招聘未产生合适的对象,该岗位可暂时空缺,待条件成熟后,再通过内部招聘方式进行重新聘任。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内部招聘中用人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规定制订招聘方案;

(二)负责对内部招聘报名人员的专业资格审定;

(三)负责笔试、面试或考核了解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对笔试、面试、考核了解结果的审定,并提出拟聘任人选,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十三条 内部招聘中人力资源部的

内部人才招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银行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促进村镇银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依法监督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村镇银行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确保各项业务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镇银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实行金融管理部部长直接领导,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财审组(岗位)应督促各村镇银行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地实施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经营方针。

第四条

财审组(岗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财审组(岗位)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六条

设立村镇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岗位),应根据实际管控村镇银行的数量情况配备审计人员,审计人员的最低配备人数不少于4人。

金融管理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符合监管要求的外部审计机构对村镇银行开展内部审计。第七条

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奉公守法,坚持原则;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背景;

(三)熟悉银行业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

(四)有一定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银行业务电子化操作的实务能力;

(五)有一定的交流和沟通能力,文字功底扎实。

第三章

审计部门(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审计职责

(一)根据村镇银行发展战略,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完善审计管理制度,落实审计任务;

(二)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内控薄弱环节,制定各项业务的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金融管理部审计工作的计划和管理层的要求,确定审计项目和对象,有重点地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审计评价;

(四)负责督促各村镇银行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开展全面审计监督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全行业务活动的重点部位、问题多发部位等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对普遍性或重大风险及时发出内控风险预警信号;

(五)建立健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金融管理部,并建立审计业务工作档案;

(六)建立健全审计责任制度,审计人员必须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严谨、审慎的审计工作态度完成各项审计任务,对审计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以加强对审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七)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认定;

(八)完成金融管理部部长交办或委办的其他审计任务。第九条

审计部门(岗位)、人员的权利

(一)有权对被审计对象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二)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有关文件、账册、报表、凭证等资料,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可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三)有权查验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以及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

(四)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延伸审计或调查;

(五)有权组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了解被审计对象的相关情况;

(六)有权调阅业务文件和资料;

(七)有权提出改进和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被审计单位贯彻执行;

(八)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责任进行处罚(理)或提出处罚(理)建议;

第十条 审计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审计纪律,以职业审慎态度严谨、负责、独立地履行职责;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真实、客观反映审计情况,如实撰写审计报告;

(三)在审计过程中与被审计对象进行充分沟通,认真听取申述意见,并对其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

(四)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能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五)遵守与职业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审计方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具体的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对象的业务管理特点选择适当的审计方式。一般采用的方式有: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全面审计与专项审计、事前审计与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等。上述方式可以交叉或并列使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逐步建立以计算机辅助审计为主体的非现场审计体系,并对其人员管理、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进行严格的制度规范,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第五章

审计项目和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

(一)非现场对村镇银行财务审计监管项目

1、财务方面需事前报备审批监管项目

①涉及重大方案、重大预算、重大事件、重大举措的项目; ②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③大额财务开支; ④固定资产购建、租赁;

⑤大宗低值易耗品购置的招标采购工作; ⑥固定资产装修和修理招标工作; ⑦重大经营决策效益论证工作; ⑧遭到相关部门处罚上报事项;

⑨对银行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事项; ⑩向外部报送的各类财务数据及文字。

2、财务方面需事后报备监管事项 ①业务人员培训等计划的编制; ②全行的呆帐准备金的管理;

③外部监管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的核实和落实整改工作; ④对违反会计制度和村镇银行规章制度的违规行为以及造成重大影响的会计差错事件的处理建议;

⑤信息反馈: 一是自身印发财会方面的文件和外部方面财会方面的文件; 二是账务核算等方面出现的异常情况; ⑥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事项的结果; ⑦组织装修和修理招标事项的结果。

3、财会方面需定期报备监管事项

①按月报备业务管理费等开支情况及相关问题。

②按月、季、年向金融管理部报备全辖汇总的财务状况,按季度、向金融管理部报备财务分析。年终报备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

③每季度的全行财务、会计、出纳、结算、联行制度的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报告向金融管理部财审组报备。

④每季度的财会风险分析向金融管理部财审组报备。⑤每季度对辖内利率执行情况向金融管理部报备。

⑥每年对全行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使用情况报告向金融管理部审计组报备。

⑦每月须向金融管理部审计组当面汇报一次工作;每季度至少当面向金融管理部领导汇报一次工作;每年年终前撰写述职报告并向金融管理部部长或常务副部长当面述职。

(二)、非现场对村镇银行营业部审计监管项目

1、营业部主任负责营业部各项业务的总体计划、安排日常运营 5 管理、风险控制、资源管理与市场拓展等工作(以文字资料为准)。

2、营业部主任根据总行下达的各项业务经营指标,结合营业网点自身业务特点,明确业务经营目标,组织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以文字资料为准)。

3、营业部主任根据营业网点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制定各岗位员工的岗位职责、业务培训计划和岗位考核方案并及时内向金融管理部报备(以文字资料为准)。

4、营业部主任总体掌控营业部客户资源开发和关系维护,定期调研分析客户需求,保证服务水平,提升客户满意度(以文字资料为准)。

5、营销与维护重要客户,培养客户群体,确保业务和效益稳步增长。

6、营业部主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的工作和员工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后患(检查要有记录)。每检查一次须向金融管理部审计组报备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备)。

7、营业部主任每月须向金融管理部审计组当面汇报一次工作;每季度至少当面向金融管理部领导汇报一次工作;每年年终前撰写述职报告并向金融管理部部长或常务副部长当面述职。

8、其他应予审计的项目。

(三)现场审计监管项目

1、财会方面现场审计监管项目

(1)查看全行财务核算和成本管理情况。

(2)查看全行资金的合理调度和余缺调剂,对资金的变化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和分析情况。

(3)查看对全行会计业务印章及联行结算、出纳机具的管理情况。(4)查看在资金清算中心开立的账户、同业开立的基本账户余额核对情况(以核对记录为准)。

(5)查看现金库存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和大额取现的审批管理工作(以核对记录为准)。

(6)查看是否按规定对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检查,检查要有记录(以核对记录、观看录像资料为准)。

(7)查看各项财务收支核算是否准确。

(8)查看入账凭证是否合规、用途是否合理、支出是否真实。(9)会计科目、账户使用是否正确。

(10)审核各项大额开支是否按规定上财审会。(11)审核大宗物品的采购是否符合招标的程序。

(12)对财务部经理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解,检查是否尽职尽责,是否称职。

(13)查看各类账务的处理是否及时、合规、合法;

(14)查看外部监管部门和自身印发的财务方面的文件落实情况,是否及时向金融管理部审计组报备。

(15)对报备金融管理部审计组的文件资料进行现场抽查,查看是否一致。

(16)审查各类计提项目实际计提情况否准确足额计提。(17)检查固定资产的购建、租赁事项是否向金融管理部财审组报备。

(18)审查固定资产购建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价格的真实性、合规性。

(19)审查列入待摊科目的事项是否真实性、合规性,是否按规定及时、均衡摊销。

(20)审查应收款项目的挂账情况是否真实、合规。(21)查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情况。(22)查看财务印章的使用、保管情况。

(23)查看账账、账款、账表、账据、账实内外账是否相符。(24)查看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情况是否合规。

(25)作废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是否按规定填制销毁清单,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后进行销毁。

(26)查看各类交接事项是否规范。

(27)查看对非现场监管的各项内容进行逐一核实,是否有漏报或报备不及时的情况。

(28)检查前一次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是否到位,后期是否重复出现。

2、营运管理方面现场审计监管的事项(1)制度执行情况(2)金库管理情况(3)指纹系统管理情况

(4)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5)对账管理

(6)各项交接管理。各项交接是否规范。(7)业务印章的管理使用是否规范。(8)会计科目及账户使用是否正确。(9)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情况是否合规。

(10)营业部经理的履职情况是否到位称职, 岗位分工是否明确。(11)安全防范制度落实情况。(12)自助银行设备管理情况

(13)其他运营管理现场监督检查事项。

(四)、专项审计

1、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离任、离岗审计;

2、业务经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重要风险或违规事件专项审计;

4、其他表内、外业务专项审计。

(五)联合审计

财审组成员进行现场审计时,连同业务组、综合组成员一起对村镇银行进行审计(各组对应各组的业务进行审计),若其他组内成员未一同下去审计的,则是否对其他组业务一同进行审计需按照领导要求进行。

(六)审计调查

1、信访审计调查;

2、其他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规性,即被审计对象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真实性,即被审计对象所提供的财务、信贷和其他经营管理数据、资料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情况;

(三)效益性,即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完成经营管理目标的情况;

(四)风险性,即被审计对象所开展业务的风险情况;

(五)先进性,即被审计对象的经营管理成果在系统内所处地位的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该清晰揭示上条所述内容,给予总体评价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六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监督程序包括审计策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后续审计、审计档案管理等全过程。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岗位)在确定审计项目后,应制定审计方案报相关领导审批。在通过审批后,收集、整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好审计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实施现场审计时,通过听取情况介绍、现场调阅资料、实际查证等程序了解情况并获取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完整、准确地将审计过程和获取的审计证据记录在工作底稿上。对于审计过程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向被审计对象签发审计签证单,并就审计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沟通。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由主审人根据现场审计的结果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写要做到客观、公正、完整、准确,并根据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经理和分管领导审定后,向被审计对象正式下发并抄报董事长、行长和监事长。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所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回复。

第二十条

对需要给予处罚(理)的事项,应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理)。对需要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中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审计部门(审计岗所在部门),审计部门(审计岗所在部门)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重要或整改任务较重的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以检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应按管理要求,及时对审计项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移交专职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七章

审计纪律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履行审计职责,严格遵守审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如实反映审计发现问题;

(二)遵守廉政规定,不接受被审计对象给予的招待和礼品;

(三)不在审计工作范围外议论被审计事项,为被审计对象保守秘密;

(四)在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时,审计人员应主动回避;

(五)当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时,按照本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和拒绝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查证;

(二)必须及时完整地向审计人员提供真实的报表、数据、报告等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被审计事项,必须及时回答审计质询;

(三)不得干涉、阻碍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禁止贿赂或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融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内部人才招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银行 第3篇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 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 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贷款人) 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 是指贷款人向企 (事) 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 全面了解客户信息, 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 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 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 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 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 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 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 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 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 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 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 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 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 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 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 形成书面报告,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 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 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 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 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 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 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 还款来源情况, 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 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 还需调查抵 (质) 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 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 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 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 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 评定客户信用等级, 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 (测算方法参考附件) , 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 合理确定贷款结构, 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 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 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 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 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 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 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 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 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 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 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 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 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 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 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 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 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 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 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 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 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 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 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 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 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 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 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 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 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 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 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 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 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 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 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 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 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 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 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 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 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 决定是否展期, 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 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 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 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 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 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 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 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 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 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 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 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 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 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 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人才招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银行 第4篇

市人事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南京现有归国留学人员1万多人。此次发放的南京“蓝卡”将打破他们的“身份障碍”,使“海归”们在资金申报、创办企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资格评定考试和登记、子女就读、居留和出入境、驾驶执照、购房等9方面享受“市民待遇”。符合条件的海外留学人员可向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申领,一般需要20天左右。

为吸引海外留学人才来南京市创业和工作,市人事、财政、公安、教育、科技、劳动、工商、房产、公积金管理中心等9部门联合制定实施细则。

为方便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和工作,保障海外留学人才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南京市出台《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自2009年5月19日正式生效。根据《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凡来南京工作、创业的高层次海外留学人才,只要符合以下3种条件之一,即可申领“南京蓝卡”(“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即:拥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或者持中国护照,并已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身份的;非南京户籍的外省市人员。持有该证的海外留学人才不仅享有南京市民的同等权益,可以和南京市民一样,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解决子女就读、购房购车等事项,而且作为人才证明,更可以享受到多项海外留学人才扶持政策。

“南京蓝卡”持有人,共可在以下9个方面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工作或创业方面,拥有“南京蓝卡”可申报市科技局的“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计划”、“市重大成果转化资金”和专利申请费用补贴,市发改委的贷款担保补贴和一年期的贷款贴息以及市人事局的“留学人员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创办初创型企业可3年连续申请上限为10万元的“留学人员来宁创新创业资金专项补贴”,该补贴可用于租用创业用房、购房或购车等。

在生活方面,可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有住房;子女在就读高中阶段以下(含高中)教育时,可就近入学,也可按照本人要求进行“择校”;可以凭居住证、单位公函、护照、照片、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许可或多次签证。“南京蓝卡”持有人还可以在本市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小型机动车入户登记,也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

同时,高层次留学人员子女,在南京参加中考,录取时还可享受超市民待遇,可以提高10分投档。

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和计算机网络化建设的需要,围绕“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在增强市场竞争实力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规制度和《XX市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业务柜员制是指对柜员的设置、管理、考核、风险控制及相关业务、岗位等进行系统管理的业务管理体制。本办法所指综合业务柜员制是营业网点在法定业务范围内,通过单一员工或多个员工的组合,按照规定操作流程和业务核算操作权限,通过2个以上(含2个)临柜窗口为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金融服务,并独立或共同承担相应职责、享有相关权限的一种劳动组织方式。

第三条 依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网点业务种类、日均业务量、人员素质、辅助设备、经营管理需要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将会计核算业务人员按照业务处理的权限不同分为业务经办(C级柜员)、业务主办(B级柜员)、业务主管(A级柜员,包括营业经理和总会计)三种。

一、业务经办是指具体办理前台会计核算业务的人员,负责对权限 范围内业务具体处理和对超权限范围业务资料的初审。

二、业务主办是指对超业务经办权限范围的各类业务进行复核或在规定范围内和额度内授权的人员。

负责对C级柜员办理的业务和规定额度内的业务进行审核、划卡授权,负责营业网点重空的领取、保管,并向各柜员进行发放;负责本网点总库钱箱管理和下发分库钱箱到指定柜员。

三、业务主管是指对超业务主办权限的重要业务进行授权处理的管理人员。

主要包括网点负责人、总会计、各级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人,以及有权部门聘任的行使业务主管职责的管理人员。

负责对超过B级柜员授权权限的业务进行划卡授权。

四、各类业务应由业务经办、业务主办、业务主管逐级办理。独立为客户提供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业务经办必须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按规定必须经由业务主办和业务主管人员进行复核(授权)和二次授权的业务事项,业务经办与业务主办、业务主管必须明确各自的相应职责,相互制约、共担风险。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实行柜员制营业网点基本条件:

1、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范化管理标准。

2、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

3、必须安装监控系统;配备合格、充足的出纳机具和防伪设备,确保业务操作安全、准确。

4、柜员应持有与授权业务相应的专业资格上岗证,从业务知识到操作技能,切实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能力;业务人员必须通过全面培训和严格考核。

第五条 实行柜员制的柜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1、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

2、经过综合业务基础知识及电脑操作等培训合格,且具有一年以上的临柜实践经验。未经培训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单人上岗。

3、熟悉综合业务和现金出纳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4、能独立操作电脑,正确处理日常综合业务,并掌握银联卡、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业务等较复杂业务的操作要领。

5、掌握现金出纳工作的操作规程,具有现金整点、识别假钞的基本技能,持有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三章 业务操作管理

第六条 规范和细化业务操作流程。XX市商业银行按照不同的业务种类制定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界定操作者、操作依据(如所需单据)、操作内容(如交易选择和录入要素)、操作结果(如打印记账凭证和客户回单)及各个操作环节之间的责任划分。

第七条 建立安全、有效的监督复核机制。实行柜员制劳动组合,必须加强对柜员业务操作的事前、事中、滞后和事后的安全控制。

一、事前控制,应根据业务的重要性、风险程度和柜员素质,对柜员的业务操作范围和核算操作权限授权控制。

二、事中监控,应根据业务的实效性要求、金额大小和应用系统设计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监督控制方式:

1、业务经办对其经办的每笔业务必须按规定逐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确保交易选择及要素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辅之以监控系统的实时监控;

2、对授权控制的业务,必须由业务主办或者业务主管人员进行实时逐笔确认或授权;

3、业务主管或业务主办必须对业务经办的现金箱、重要空白凭证、会计业务核算凭证、业务用章等进行检查核对,共同封箱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滞后复核,对业务经办已办理的超权限业务,业务主办采取录入凭证主要要素、翻看凭证填写内容和打印内容是否相符等方式,进行滞后复核。

四、事后监督,在营业网点日终平账前,业务主办必须审查核对所有柜员日间操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上级管理部门对营业网点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导。

第八条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必须实行票据交换传递人员与业务经办、业务主办岗分离;操作与授权以及二次授权分离。必须严格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办理业务。所有业务应先由业务经办处理,重要业务由业务主办、业务主管按规定权限进行授权,业务经办、业务主办、业务主管不得相互兼职。特殊情况需业务主办、业务主管具体办理业务或顶岗替班的,不可为本人经办的业务授权。

第九条 加强现金管理。对业务经办现金箱,必须设置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上缴入库。业务经办之间不允许直接办理现金调拨业务,业务经办现金的出、入库和调拔,必须经总库管理人员进行操 作,由经办人员授权办理。

营业终了,业务经办应按规定程序轧账、碰库;A级或B级柜员应在网点平账前对库存现金余额和日间现金收付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条 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营业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和领发,做到账证分管。

网点B级柜员负责重空的领取和下发,B级柜员根据本网点重空使用情况,统一从支行重空保管人员处领取重空,然后按柜员下发到临柜人员。

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顺序使用,逐份销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核对客户提供的预留银行签章;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时,必须加盖“作废”章,作为当日表外科目凭证附件。营业终了,业务主管必须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账、实、簿三核对。

第十一条 严密人民银行支付业务处理手续。人民银行支付业务的录入、复核、编押、发送均应分人承担。印、押(机)、证的使用和保管,必须坚持分管分用,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严格印章使用、权限卡和密码管理。

记账凭证作为对柜员业务交易及处理结果的书面记录,一律加盖业务印章和经办人员名章,经业务主办或业务主管审核或授权的记账凭证还应加盖主管人员名章。印章的保管、交接、停用、销毁必须办理严密的登记手续,切实明确经办柜员的责任。

权限卡和密码:权限卡是业务操作人员进入综合业务系统办理各项业务的,或拥有一定业务处理范围的磁卡。权限卡必须与柜员密码配套使用,柜员密码是对持卡人身份的再次验证。其权限卡和密码的管理、签发、领用、保管、使用等,按照《XX市商业银行权限卡管理办法》严格办理。

第十三条 柜员当天业务处理完毕后方能办理正式签退。已办理正式签退的柜员,必须经会计主管批准授权后并作有关登记后方能办理重新签到手续。柜员临时离岗,必须办理临时签退手续。柜员休假或调离,必须经有权人员授权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谨慎办理抹账、冲账交易和挂账处理。柜员必须经由主管人员审批后方可进行抹账处理和错账冲正。抹账或冲账时,应在原凭证上用红字注明抹账或冲账交易的凭证号,经业务主管签字后,在有关登记簿上进行序时登记。对不能核销的过渡账务,必须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挂账处理,并在有关登记簿上详细记载挂账金额、挂账原因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四章 业务权限管理

第十五条 业务办理权限和授权权限规定如下(以内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1、现金业务:

储蓄存取款:C级柜员直接办理5万元以内的业务,5万-20万元的业务由B级柜员授权,20万元以上的业务由B、A级柜员二次授权。

对公存取款:C级柜员直接办理5万元以内业务。5万-20万元的业务由B级柜员授权,20万元以上的业务由B、A级柜员二次授权。

2、转账业务

储蓄转账:C级柜员直接办理10万元以内的业务,10-20万元的业务由B级授权,20万元以上的业务由B、A级柜员二次授权。对公转账:C级柜员直接办理10万元以内业务,10-20万元的业务由B级柜员授权,20万元以上的业务由B、A级柜员二次授权。

XX市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随时调整业务办理权限和业务授权权限。

海关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6篇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66号)规定,总署制定了《海关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海关单位依据《办法》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海关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户情况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于5月30日前报送总署财务科技司。

附件:海关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海关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海关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总署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海关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的管理。

第三条 海关单位应当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单位内部其他机构

原则上不允许开立银行账户,确需开立银行账户的,须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海关财务部门批准,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海关单位的银行账户,按照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逐级审批。直属海关需报经海关总署财务部门审批;隶属海关需报经直属海关财务部门审批。

第五条 海关单位应当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存款利息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银行账户开立的一般条件

第六条 海关单位收取的应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财政部拨付给海关总署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及海关总署拨付给所属海关单位纳入海关预算管理的资金(海关经费、查私办案费、收费业务费、财政专项资金等),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一般的预算资金的领取和支出。财政部拨付给海关总署纳入预算管理及海关总署拨付给所属海关单位纳入海关预算管理的缉私警察经费,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缉私警察经费支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缉私警察经费的领取和支出。

第七条 海关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海关总署预算外资金过渡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财政部拨付给海关总署的预算外资金和海关总署拨付给所属海关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预算外资金的领取和支出。

第八条 海关单位收取的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的收取、退还及转税,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海关单位自收汇缴的税款,收取的减税、免税及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收入,收取的查私暂扣款、未结案变价款、缉私警察保释金等暂存款项,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税费汇缴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税费汇缴、暂存款项汇缴及退还,不得用于本单位支出。海关单位如有外汇资金收入的,可在银行开立一个外汇资金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外汇资金的收取、退还及转税,不得用于本单位支出。

第九条 海关单位的自筹基建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自筹基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自筹基建款的拨入与支出。

第十条 海关单位房改基金银行开户,根据属地原则,按地方房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海关单位在上述资金来源之外所取得的其他资金,除有明文规定外,应根据其性质在上述相应账户中核算管理,不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海关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适当合并,但收入汇款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与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合并。合并账户后,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应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

第十三条 机关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在银行的开户,按照企业银行开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审批

第十四条 海关单位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直属海关、院校需向海关总署申请,隶属海关须向直属海关、院校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的批准文件向银行申请开立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直属海关、海关院校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后,须抄报海关总署财务部门备案。隶属海关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后,须报直属海关备案。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踉直属海关、院校应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隐瞒。

第十七条 海关单位不按规定开立和管理银行账户的,被上级海关检查发现的,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由审批的海关单位责令撤销违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二)视违纪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减部分经费;

(三)由海关总署停拨有关单位的预算经费和中央财政专户拨款;

(四)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单位对有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单位不按规定开立和管理银行账户的,被外部检查发现的,除按《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处罚外,由海关总署扣减有关单位与违纪金额同等数额的经费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海关单位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清理整顿。

银行大额资金汇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7篇

大额资金汇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下简称本行)大额资金汇划的管理,确保本行头寸充足及存款人资金安全,做到责任明确、操作有序、管理规范,有效防范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监管部门、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汇划,是指单位(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划超过临柜柜员事权划分权限额度的跨会计主体转账结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热线核查,是指开户单位(个人)的资金汇划超过一定限额的结算业务,采用电话或面对面的方式向开户单位财务主管或负责人进行汇划事项的查证和确认。

第四条 大额资金汇划及核查实行“划定额度起点、确定额度等级、分级审查和热线查证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大额资金汇划及核查额度的标准由总行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全行业务发展情况、管理状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额度的,应经办事处进行头寸确认。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辖营业网点。

第二章 资金汇划审批权限、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审批权限

(一)资金汇划金额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下的,由临柜复核柜员复核审批;(二)资金汇划金额超过20 万元以上至500 万元(含500 万元)的,由网点会计主管审批;(三)资金汇划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至3000 万元(含2000 万元)的由分管财务行长审批。

(四)资金汇划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至5000 万元(含5000 万元)的由行长审批。

(五)资金汇划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对500万元(含)以下的汇划业务,由有权审批人员直接在支付凭证上签字审批;对500万元以上的汇划业务,营业网点应填写《**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授权申请书》(附件一)报请总行有权人审批。

第八条 审批范围

(一)客户发起主动付款的资金汇划业务。

(二)通过他行提入借记业务收到的提示付款业务。第九条 审核内容

(一)交易背景是否系客户的真实意愿;(二)交易金额是否超过规定权限。第十条 查证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一)通过电话向客户查证;(二)通过系统查询客户账户明细,了解客户资金汇划历史情况;(三)查询客户开户情况,了解客户在本行系统内所开立的账户及资金情况;第十一条 审批方式

根据审批情况的不同分为实时审批和非实时审批。(一)实时审批。实时审批即对汇划业务,有权审批人员现场检查客户的支付凭证,核实付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支付凭证、《**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授权申请书》签字审批。

(二)非实时审批。非实时审批即有权审批人员未能在报审网点提交的《**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授权申请书》即时审批,但报审网点应在事前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向审批人报告。

以传真方式报送的,审批人应在《**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授权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后回复;以电话方式报告的,审批人收到《**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授权申请书》后,根据电话报告情况,逐笔进行核实审批。

对500万元以上的汇划业务,应尽可能的实行实时审批。

第三章 热线核查内容及方式

第十二条 遇以下情形需进行热线核查。(一)资金汇划500万元以上的;(二)资金变化较大或与其经营性质不相符的。第十三条 核查方式。

对凡需热线核查的,须向客户单位财务主管或负责人以电话或面对面核实等方式进行逐笔核查,并登记《**大额资金支用热线查证登记簿》(附件二)。

第十四条《**大额资金支用热线查证登记簿》和《**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授权申请书》由营业网点专夹保管,序时装订;至少每年装订一次,列入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限5 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客户资金汇划在核对手续完备后,应及时办理。不能因本行内部的支付审批而延误客户资金汇划。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报批、审批或核查流于形式,造成经济案件甚至资金损失的,将按照《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授权申请书》

内部人才招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银行 第8篇

一、《内审办法》起草的必要性

1. 建立内部审计监督机制是加强直管、代管单位财务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

根据国资委要求, 钢铁协会负责本系统直管、代管单位的财务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要求建立内部审计机构, 加强内审工作力度。钢铁协会为加强对直管、代管单位财务资产和领导班子的管理、考核, 也需要加强其内部审计工作。为使钢铁协会内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需要制定《内审办法》。

2. 建立内部审计监督机制能够降低违纪、违规问题发生的风险。

去年钢铁协会组织中介机构对系统内29家直管、代管单位, 及所属41家公司进行了“小金库”检查和财务资产管理状况的全面检查, 发现各单位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小金库”、违纪违规、财务资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在整改落实阶段大部分进行了积极整改, 但为巩固整改成果, 防范新的问题发生, 还需要运用制度加以保证。

3. 建立内部审计监督机制有助于防范化解管理风险。

钢铁协会所属各单位在查找问题原因的同时, 侧重建立完善内控制度, 提出了各项整改措施近百条;新建、修改了内部规章制度48个, 对于这些制度的实施效果有必要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二、《内审办法》制定的依据

《内审办法》主要依据审计署、国资委相关法规, 并结合钢铁协会系统的实际情况, 在经过反复斟酌各项法规的适用性上形成初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第三条: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3. 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三、《内审办法》的主要内容

《内审办法》包括总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种类和工作重点、中介审计机构的选聘、奖励与处罚、附则, 共8章、34条。

第一章 总则共3条, 主要介绍了文件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和内部审计的定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共4条, 主要介绍内部审计机构的定位以及人员配备要求, 并明确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共3条, 主要介绍内部审计具有的实施财务审计、开展内控评价等8项职责。包括配合国资委、财政部、审计署等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各类外部审计, 组织或协调中介机构对所属单位进行财务年报审计、专项审计及资产评估等工作;同时明确了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的8项权限。包括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共9条, 主要介绍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批准的工作计划, 具体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包括组成审计组、下发审计通知书、调查取证、提出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下发审计决议以及申诉等。

第五章 内部审计种类和工作重点共5条, 主要明确了财务收支审计、部门预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年报审计和专项审计的工作重点及要求。

第六章 中介审计机构的选聘共4条, 明确了选聘的标准、范围和流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共4条, 主要对内部审计过程中,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检查结果提出奖励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共2条, 提出文件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四、征求意见情况

《内审办法》从2012年4月份起陆续征求了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直管、代管单位的意见, 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1. 财务资产部于2012年4月末在郑州召开的“财务资产管理培训座谈会”上, 征求了财务人员对《内审办法》的意见, 各单位都比较赞同。5月上旬再次征求了各直管、代管单位意见, 主要意见是审计费用由谁承担问题。经领导审阅还是维持《内审办法》提出的办法:由钢铁协会内审人员或聘请专家组成的审计组开展的内部审计, 不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年报审计由被审计单位承担费用。

商业银行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9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治行理念,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人事管理体系,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支适应现代商业银行需要的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员工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员工录用

第三条员工录用采用聘用制,在市人事局办理人事关系代理手续,员工聘用应遵循的原则:

(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聘用;

(二)全面科学考评,严格择优聘用。

第四条 聘用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德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专业知识牢固,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六)国家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七)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相关岗位符合银行业监督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聘用方式

(一)聘用国家全日制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二)招聘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 聘用程序

(一)制定计划

1、支行、营业部及总行各部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状况,提出用人申请,报行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依据各部门用人申请,提出聘用计划,报行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3、员工使用,须优先从本行内部调剂安排。

(二)组织实施

1、初选。人力资源部对所有应试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者,寄发考试通知书;

2、考试。面试和笔试相结合,主要测试应试者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考察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3、考察。提出聘用初步人选,组织对初选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4、聘用。按程序研究决定聘用人选,发送聘用通知书。

第七条 员工聘用

(一)被聘用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严重疾病的(含传染性),取消聘用资格。

(二)被聘用人员,如在发出聘用通知15日内不能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特殊情况

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到。

(三)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

(四)被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正式员工的同等待遇。

第三章上岗与待岗

第八条员工上岗须经考试合格后,通过选拔或竞争取得岗位。

员工上岗必须具备岗位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一)岗位专业考试。按本行规定,员工必须参加本行组织的相关岗位专业资格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各型人才上岗资格。

(二)竞争上岗。具备资格条件的员工经选拔或竞争取得工作岗位。选拔上岗和竞争上岗主要以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依据。

员工竞争上岗每年进行一次,以各支行、营业部及总行为单位,未能竞争上岗的,实行待岗。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

(一)上岗考试2次不合格的;

(二)岗位选拔或公开竞争未取得岗位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应实行待岗的情形。

第十条员工待岗期限为6个月,待岗期间每月发380元生活费,无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员工待岗期间要求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或转岗的,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组织其待岗培训。培训以自学为主。

第十二条待岗培训期满,员工须参加相关专业岗位考试,取得岗位资格,方可参加岗位选拔,竞争上岗。

第十三条员工在岗或待岗期间违反《商业银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本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交流与回避

第十四条员工实行交流制度。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尤其是防范风险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工作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五条员工要求一岗多能,实行岗位交流。业务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十六条员工交流每年原则上按10%的比例安排。员工交流可以在支行、营业部之间、总行部室之间、支行、营业部与总行部室之间进行。

第十七条员工交流由各支行、营业部、部室根据交流比例提出交流计划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经综合平衡,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交流方案,按程序研究决定。第十八条员工内部调动程序

(一)各支行、营业部、部室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用人申请。

(二)人力资源部汇总审核后,提出初步方案,按程序研究决定。

(三)由人员调出部门填写内部调动人员考核意见,并填写《员工调动内部传递表》,人力资源部办理员工内部调动手续,调整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及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作内部调动与交流:

(一)本人岗位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二)本人直接原因造成逾期贷款,尚在清收期的;

(三)给本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处于待岗期间的;

(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第二十条员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行内同一单位和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领导的岗位,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从事人事、纪检(监察)、信贷、财务工作,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薪酬与福利

第二十一条我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发展规模、经济效益水平,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员工岗位责任和实际贡献确定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我行实行岗位工资加绩效工资制。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为员工按国家规定比例缴纳会保险金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每年制定全员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

(一)培训内容主要是根据我行年度培训工作重点及纲要规定的理论培训、技能培训、素质培训等,本行开办新业务必须组织培训。

(二)培训方式主要采取在岗培训(自学)、定期培训、自我开发培训、及外派培训、待岗培训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价。

(一)各支行、营业部、总行各部室,按照我行年度业务考核办法考核。

(二)员工考核实行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三)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薪酬分配、职务晋升、降职、奖励惩罚和待岗、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员工奖惩

第二十六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敬业爱岗,积极工作,在本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在执行政策、廉洁自律等方面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会效益的;

(四)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会和本行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五)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有功绩的。

第二十七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受奖励的员工,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于在完成某项任务或在某次重大事件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特殊贡献的员工,可随时奖励。

第二十八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纪律,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惩罚: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对抗上级决定和指令;

(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贪污、盗窃、行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五)损害国家、会公众和本行的利益;

(六)泄露本行秘密;

(七)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

(八)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员工有上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第三十条员工的违纪行为损害国家、会公众和本行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第八章离岗内退、病退与退休

第三十一条离岗内退与病退

(一)离岗内退。

男,年满50周岁且工龄25年以上;女,年满45周岁且工龄20年以上。

(二)离岗病退。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超过6个月医疗期,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员工,原则上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对连续工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本行批准,可为其办理行内离岗病退。

第三十二条办理程序

(一)人力资源部根据人事档案记录,提前1个月通知到达离岗内退年龄的员工。

(二)员工按要求填写<<离岗内退审批表>>,所在支行、营业部、部室填写意见,人力资源部提出初审意见,报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三)经批准离岗内退的员工,应变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签至本人正常退休年月止。同时签订《商业银行员工内退、病退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行离岗内退员工在离岗内退期间改发离岗内退工资,以本人档案工资体系为基础。

(一)离岗内退员工工资标准:

应发工资标准=行内离岗内退前的本人档案工资(执行行员制工资档次,下同)×行内离岗内退时工龄所对应的发放比例

行内离岗内退前的档案工资=行内离岗内退前的行员等级工资+行内离岗内退前的行员等级工资×4/6+住房补贴+职岗工资+地方补贴+水电费+独子费。

离岗内退员工工龄所对应的发放比例:

连续工龄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连续工龄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连续工龄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连续工龄满35及以上的,按90%计发;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50%发放。

(二)离岗病退员工工资

离岗病退员工应发工资按年龄发放,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上的,按月480元发放;年龄在35岁以下的,按月380元发放。

(三)申请办理离岗病退的员工,须到本行指定的医疗机构(中心医院)进行医疗鉴定,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离岗病退手续。

(四)离岗内退员工随同在岗员工参加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符合退休条件的员工,应予办理退休手续。

(一)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二)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

出申请。在退休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三)员工退休,不再列为在编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四)员工退休,工资转由市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发放。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商业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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