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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精选8篇)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 第1篇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二十七条 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执法机构意见”、“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名或同时加盖审核机构印章。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农业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 第2篇

第八条 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管辖全国或所辖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第九条 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

渔业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的;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的。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处理。

受移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有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需要其他部门作出吊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号、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浅析林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3篇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的案件, 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林业行政处罚,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林业行政处罚, 情节复杂且需要经过立案调查才能查清的林业行政案件。建立一般程序, 有利于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防止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

二、一般程序的具体过程

(一) 立案。

林业行政机关凡发现或者通过其他信息渠道获悉行政相对方实施了涉林违法行为, 应在7日内先予以立案。立案是林业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 应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首先, 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在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即完成了法律上的立案程序。林业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或者负责人对立案报告不予批准的, 应当制作不予立案的决定书送达利害关系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应该移交有关主管部门, 案情特别重大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移送司法机关。

(二) 调查取证。

违法行为立案后, 林业行政机关应立即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询问有关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认为无误后, 再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写明“以上记录和我说的一样”的字样, 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林业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还可依法暂扣违法行为嫌疑人的物证、书证等 (如:木材检查站可依法查扣无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木材)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案件卷宗, 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此外,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 可以对涉案物品等进行鉴定、勘验检查。对鉴定、勘验检查情况和结果应分别制作《鉴定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并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 作出处罚决定。

决定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依法向被处罚人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拒绝听取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的 (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除外) , 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可见, 告知程序之关键, 因此, 林业行政机关应填制《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一式二份, 一份附卷, 一份交被处罚人 (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 由被处罚人在先行告知书上自行书写注明) 。同时要填制《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交被处罚人签名, 表明已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如果涉及到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林业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被处罚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依法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制作《不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作出处罚决定时, 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要求载明有关事项, 并加盖公章 (需加盖法律授权机关的公章, 加盖被委托机关的公章则无法定效力) 。

(四) 送达决处罚定书。

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 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收的, 按法律规定作相应处理后也即为送达。还可以通过挂号邮寄方式送达。完成林业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即表明该案的法定处罚程序已完结, 被处罚人应当遵照处罚决定书裁定的期限和方式予以履行。

三、关键环节

按一般程序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过程中要注重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否则可能因行政处罚无效而被撤销或败诉。

(一) 从立案到结案的时序一定不能倒置或笔误填错, 如:处罚决定的日期早于事先告知日期, 就会导致处罚无效。

(二) 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过程中, 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亮明身份;无论哪个环节都必须有2名 (或以上) 执法人员执行。

(三)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的特殊情况。如:较大数额罚款-金额多少才算较大呢?《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其他各省执行的标准未必完全相同。又如: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或超过较大罚款数额的, 是否需要听证?目前有两种理解法:一种是,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有个“等”字, 涵盖面广, 应参照较大罚款金额执行;另一种是, 坚持“法定”原则, 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则没收价值再高的实物也无需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鉴于这种情况, 我认为, 无论是没收实物还是罚款只要达到本省规定数额的一律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应由当事人本人在听证告知书上自行书写注明) 。

(四) 处罚依据的运用问题。如:国家林业局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胶合板不再凭证运输, 但某省转发该文时依然将胶合板纳入凭证运输, 该省某县依据此规定没收了一车价值二万多元的胶合板, 被诉至法院, 结果可想而知。因此, 在运用法律依据时一定要遵循“从上”原则。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 第4篇

关键词:森林植物检疫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林业发展的根本就是植物生长的稳定性,因此,要定期对森林植物进行检疫。所谓的森林植物检疫就是根据植物的生长特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方式来阻止和控制有害生物的传播,进而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地保护。从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所属范畴来看,应该归结到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但是,这一工作的性质和普通的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不仅授权不同,执法的职责以及执法的依据等方面也有所不同。而且,从传统的森林植物检疫执法工作上来看,相关的制度以及程序规范等都无法适应现代林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根据林业发展的特点来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方案迫在眉睫。

1、适用范围

森林植物检疫执法行政处罚工作主要是针对一些森林植物检疫执制度相背而行的行为。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植物检疫条例的法规来进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家森林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规定的比较宽泛,使各个地方在执行行政处罚条例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植物检疫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只有明确了这一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才能够提高执法行政工作的准确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2、一般程序

植物检疫执法行政处罚工作中的一般程序主要是针对一些程序较为复杂,罚金超过规定数额,需要严惩的违反植物检疫行为。行政机关在执行工作之前要经过相关的调查,根据事实,依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所带来的后果来控制惩处和采取的处罚措施。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努力维护公民或者是相关法人的和法权益。

2.1立案

立案查处是进行森林植物检疫执法的第一步,针对普通公民或者是相应组织的一些违反法规的行为。将立案缘由、当事人的基本资料进行记录,然后根据法律法规的特点和基本要求拟定相应的立案意见,在得到上级批示的情况下填写相关的立案工作表。

2.2调查取证

在对案情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要本着公平、全面的原则。具体来说,森林植物检疫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而且在对案件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要出示相应的执法证件,调查的过程中不能徇私,确保案件调查的公正性。在实际的调查工作中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要做好现场勘查工作。将调查的基本情况填入到植物检疫检查表格中,同时还要将所有的检验物品以及和案件有关的东西都进行记录,为调查取证提供相应的依据。

(2)调查方式主要采用的是抽样调查,要对一些疑似病虫害的检验对象进行有效地鉴定,同样需要在抽样的过程中填写相应的检验报告,作为可靠的检测依据。

(3)如果植物病虫害的危险程度较高,就需要将样本的相关情况和数据送到专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这样才能保证调查取证的准确性。

(4)在进行案件调查的过程中,要对事件的六要素明确记录,进而保证条件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如果某一部分的重要性较为突出,就需要着重记录,并且要填写植物检疫的询问笔录。

2.3案件呈批

第一,如果经过证实,证据确凿,程序合理,就要对相关违背法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但是,进行安检呈批是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经过法律程序,承办人要认真填写森林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应审批表,然后由相关的审批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二,在審批意见得到批准之后,需要承办人填写处罚决定书,将处罚的相关意见填写到其中,然后等待审批。

第三,告知、送达、听证。当审批工作完成之后,执法人员会将这一审批结果告知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还有申辩或者是陈述的权利。但是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如果逾期就表示放弃申诉的机会。处罚决定书需要在七日之内送达到当事人手中,然后由当事人进行签收。如果行政处罚较为重要,需要根据要求举行听证。同样还要根据要求填写听证申请笔录,以及听证会笔录等等。

第四,处罚决定。如果案件属实就要做出明确的惩处。但是要根据案件情节的轻重缓急来进行处罚,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执行、案件移送、结案。处罚的方式主要是缴纳罚款,如果当事人没有按时缴纳,罚款的数额就按照规定增加的数量收取。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更为恶劣,可以申请强制性执行,然后将相应的申请书递交到人民法院来办理。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主要是对自身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进行办理,如果是其他地区的案件需要进行移送到相应地区的植物检疫机构。如果工作人员任务案件的影响力非常大,可以将其移交给上级的执法机关。

第六,结案、归档。这一环节是整个植物检疫执法行政处罚工作的最后一步。在处罚结案报告填写之后,需要对其进行立卷归档。然后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保管,同时要在其中标明森林植物检疫案件的相关资料,为以后的档案利用工作提供便利。

3、森林植物检疫执法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主要是针对一些情节不严重的案件,其中以罚款的形式为主,对于公民来说如果违背了植物检疫条例,要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法人或者是组织来说要处以1000元以下分罚款,其中都会连带着警告。

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保证了行政管理的及时、有效,也是适应行政机关日常大量的行政管理需要,符合行政处罚程序必须具有促进行政效率功能的要求。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应当由被罚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按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简易程序要求当场填写的《林业植物检疫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报处罚机关备案。

4、总结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政处罚程序如何适应新时期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如何保障林业植物检疫执法的严肃性,都迫切要求有一套规范的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政处罚程序,特别是森检机构如何做到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方式、步骤和时限依法行政显得越来越重要,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赵宇翔,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国森林病虫.2007(06)

[2]郭碧艳,李鲜竹.浅析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J].陕西林业.2011(02)

[3]王兆衡,展洪德.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内容的研究[J].中国林业经济.2011(04)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 第5篇

一、个人必答题

1、行政处罚无效的要件是什么?

答案: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2、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案:法定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3、实施行政处罚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答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哪两项行政处罚? 答案: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5、规范性文件能设定行政处罚吗? 答案:不能。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怎样处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答案: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7、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注意什么? 答案: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8、违法行为的追溯期规定是多少?

答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9、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哪些事项? 答案: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0、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人数有什么规定?

答案: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是,执法人员不行得少于两人。

11、在哪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答案: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12、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在几日内上交? 答案: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13、《行政处罚法》何时通过、实施? 答案:《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14、受行政处罚可否免除相对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答案:不能免除。因为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15、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有何规定?

答案: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6、行政处罚的三大程序是什么? 答案:听证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17、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应注意什么?

答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8、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哪些?

答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19、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什么?

答案: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0、什么是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答案:“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处罚程度还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1、什么是简易程序?

答案: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行政主体对违法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轻的行政处罚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所适用的程序。

22、罚款与罚金的区别?

答案: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而罚金是一种法律制裁,是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23、受委托的非行政机关可否实施行政处罚?

答案: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有权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4、加处罚款有什么规定?

答案: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5、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是多少?

答案: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6、《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何时修订、施行?

答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业经2006年4月13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7、农业行政处罚遵循的法律是哪些?

答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8、《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9、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哪些?

答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饮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

30、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哪些?

答案: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31、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的是哪个部门?

答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

32、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案: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3、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谁管辖?

答案: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34、执法人员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是应注意什么?

答案: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5、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答案: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36、执法人员在对证人或当事人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案:一问一答,即一个询问人一次只能询问一个被询问人,不能同时询问多个被询问人;被询问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不能采用恐吓、诱骗等手段。

3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要求是什么?

答案: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38、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产品确认通知书》”?

答案: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进行抽样送检时,从非生产单位直接抽样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向产品标注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

39、证据登记保存的期限是多少?

答案: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40、对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怎样处理?

答案:实行回避。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41、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由谁决定? 答案: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2、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结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43、《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应当在几日内送达当事人?

答案: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44、听证参加人员有哪些?

答案: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组成。

45、案件调查人员在听证会上职责是什么?

答案: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46、《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方式有哪些? 答案: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47、公告送达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48、行政处罚决定的连续性如何确定?

答案: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49、农业行政处罚的内部文书有哪几种?

答案:《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和《结案报告书》。50、农业行政处罚的外部文书有哪几种?

答案:《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保存清单》、《查封(扣押)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和《送达回证》。

二、集体必答题

1、颁布《行政处罚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案:《行政处罚法》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是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表现在:(1)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廉政建设;(2)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3)推动行政程序法制建设。

2、《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案:(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答案: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处罚中享有什么权利?

答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受到行政处罚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什么是听证程序?其意义是什么?

答案: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或行政机关的决定对当事人有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申辩、质证。其意义在于:(1)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行政专横,减少行政争议;(2)保证行政机关高效、合法地行使行政权;(3)保证处罚证据的合法、客观、公正和全面;(4)加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

6、哪些行政处罚必经听证程序?

答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三种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才可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三种行政处罚为:(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

7、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答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进行处罚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二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而当场进行的行政处罚无效。

8、调查、检查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9、什么是一般程序?

答案: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为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于事实较为复杂、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它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10、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有何规定?

答案: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1、制作《询问笔录》应注意些什么?

答案:笔录必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每页签名,并按手印(在姓名、数字、页数、涂改和齐缝处)。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12、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有哪些权利?

答案: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基斟验;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执法人员对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有权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斟验检查。

13、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如何处理?

答案: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2)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3)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4)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5)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14、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注意什么?

答案: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二是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三是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四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15、贵州省对较大数额罚款是怎样规定的?

答案: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含具体罚款金额和违法所得百分比、倍数规定)的,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16、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案:(1)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2)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3)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17、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答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19、为什么说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答案:首先,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且这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具有特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才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其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立法权的主体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文件实施,并且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三、抢答题

1、制作《现场斟验笔录》文书的要点是什么?

答案:①现场地点、方位、周围地理位置状况、名称、周围有无固定附着物等作出记录;②现场物品摆放位置、数量、包装、产品名称、标示等;③违法物品的外观形状、特征一一记录下来,掌握现场斟验的原始证据。

2、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案:①案号同《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必须一致;②受处罚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单位全称,相关栏目填写齐全,不能为空;③记载明确违法事实、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将查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简要叙述。如果当事人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还应当引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对告知情况及告知后当事人的态度和采取的行为也有必要简要叙述,而且对陈述和申辩理由是否采纳也应作必要的叙述和说明。对经过听证的案件,对听证的过程、是否采纳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也必须叙述清楚;④有充分证据;⑤有的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不能写在一起;⑥《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内容应当合法;⑦注意立案和处罚决定的时间。

3、当场处罚的程序是什么?

答案:(1)表明执法身份,出示证件;(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3)填写处罚决定书;(4)处罚决定书要写明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5)处罚决定书必须由当事人签名;(6)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当事人。

4、哪些机关和组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答案:(1)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但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国,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的行政处罚无效。(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内,可以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的设定有何要求?

答案: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无效,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种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它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行政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

6、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答案: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7、地方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答案:地方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8、国务院各部、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答案: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9、省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设定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答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10、什么是地域管辖?

答案: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可能导致部分行政主体之间职责不明,或职责虽明,但行政主体之间互相推诿可互相争取,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行政主体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地域管辖也称区域管辖或属地管辖,它是指同级行政之间在各管辖区内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即地域管辖确定了行政主体依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域范围。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内容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管辖,即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管辖。但是,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多个地方,则多个地方的行政主体都有权管辖。一般来说,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管辖。

11、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和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措施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听证程序有哪些?

答案:(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1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哪些行政处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案: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6、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有什么规定?

答案: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受移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17、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有些什么规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 第6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卫生行政执法中简易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一般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作一介绍:

一、简易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卫生行政处罚,一般使用的是如下卫生监督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二、一般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一般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使用如下卫生监督文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

案件受理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立案报告──→调查──→合议记录

↓ ↓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询问笔录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

3、封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6、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7、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9、产品样品确认书

10、技术鉴定委托书

11、检验结果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陈述和申辩笔录→复核→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送达回执↓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 ↓听证笔录 结案报告↓ ↓听证意见书 归档一般卫生行政处罚程序2一般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使用如下卫生监督文书:卫生监督意见书↑案件受理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立案报告──→调查──→合议记录↓ ↓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询问笔录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

3、封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6、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7、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8、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9、产品样品确认书

10、技术鉴定委托书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7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六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八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地州级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 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交由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需要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几个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林业行政处罚,由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林业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管辖授权、委托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有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身份。

第三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提出申诉和检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处理。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作出决定。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条 除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二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材料。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交办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的单位应当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中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包括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中规定的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因故不能履行的,可以按指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 第8篇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1) 经初步审查, 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2)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需要立案查处的; (3) 掌握了当事人的违法活动线索, 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4)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5) 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从中可以看出, 立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实施了违法行为。烟草执法部门知悉违法行为的方法、途径很多, 基本可以归纳为: (1) 主动取得, 如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行为人的违法事实; (2) 被动取得, 如检举揭发、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等。值得注意的是, 对检举揭发的违法事实材料,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作必要的调查后认定属实, 才能作为立案条件内容之一。作为立案条件, 应当有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 这种客观性只能借助证据才能获得呈现。然而对一个违法行为所作的证明达到何种程度时, 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求呢?笔者认为构成立案条件的违法事实不是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 而只是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一个客观因素, 因此这里不要求有较高的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 如果主要的违法事实清楚, 就已满足了立案条件的要求。

2、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由法设立, 我国目前设立行政处罚的法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于烟草行业来说, 是指《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条设定了各类涉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是烟草执法部门追究行为人责任的依据。同时对于违法轻微或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3、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行政机关纵横交叉, 势必会引起在级别、事物管辖上的重合与交叉,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行政处罚权, 法律对每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种类、适用对象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烟草执法部门来说, 只能对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涉烟违法行为才能给予立案。

需要说明的是,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对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不需要立案。

二、立案的程序

1、获取案源。案件的来源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办案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和先导。从实践来看, 违法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专卖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 群众举报、上级交办、 其他执法部门转送等。

2、立案期限。《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立案的具体时间及处理措施。 (1) 正常情况下, 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受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案情重大、复杂的, 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延长立案决定期限,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3)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 并在查处后7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实践中, 收到举报人就涉烟违法行为提出的实名举报后,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告知义务。因此, 在接到实名举报后,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告知内容包括是否立案、立案时间、是否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立案期限的, 也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延长期限的事实和理由。

3、立案流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 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立案: (1) 办案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案件材料, 报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审核; (2) 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审核后, 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3)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立案的, 签署同意立案的意见, 并注明日期。

4、不予立案的情形及处理。不予立案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作出的不启动调查程序的处理决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 应当予以撤销: (1) 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 (2)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3) 违法事实不成立, 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 承办部门应当分别填写不予立案报告表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 并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卷归档。如果案件属于其它行政机关管辖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7日内将案件移送给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移送司法部门。

5、回避的情况。在立案过程中, 专卖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回避分为主动回避和申请回避。主动回避是指专卖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主动提出回避请求;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认为专卖执法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依法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情形。专卖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 要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三、烟草专卖处罚案件立案现状及改进措施

1、立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目前的烟草行政处罚案件中, 很多办案单位对立案程序的理解和法律适用相差较大, 总体上还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和标准, 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给专卖执法规范化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目前立案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立案依据适用不准确。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立案的法定依据为第十六条中的五项内容;而在执法实践中很多办案单位过多的适用了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即: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 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该款实质为补办立案手续的规定, 并非立案的依据。虽然在实际执法过程中, 先查案后立案的情况较为普遍, 但作为立案的依据只能为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

二是立案标准较为随意。部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完全落实《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立案要求, 主要是表现为片面追求处罚力度, 对于发现的违法事实, 不考虑其情节和危害后果, 一律予以立案处罚;甚至对于部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倒卖烟草专卖品等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案件也予以立案。同时第十六条规定的立案依据也仅仅是一个通用的基本标准, 相对于复杂的涉烟违法案件来讲, 这个标准并不具体。

2、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明确适用依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卖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行业法规, 统一思想, 明确立案的适用依据, 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 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同时要健全执法责任制度, 将执法人员立案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发现不合法的要及时整改追责, 切实引导办案人员自觉规范行政处罚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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