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金融改革范文
农地金融改革范文(精选5篇)
农地金融改革 第1篇
关键词:农地金融,农地货币化,农地资本化,农地证券化,农地流转模式
2009年2月1日公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009年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温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这表明政府正在鼓励、引导和规范农地的合理流转。然而,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却处于“激而不活”的状态,其根源在于缺乏农地金融这一农地流转的前提。根据土地经济学理论以及国际上农地金融运行实践来看,农地金融实现方式能够为农地流转提供可行性的“标准模式”。
农地金融是农业土地经营者以其拥有的土地产权向金融机构或社会公众融资行为关系的总和,它具有集聚资金、分散风险和配置土地资源的功能。按照演变顺序和层次,农地金融的创新可分为农地货币化和农地资本化以及农地证券化。
一、农地货币化
农地货币化是以货币补偿形式完成的农村集体所有农地为主的土地产权的转让过程。它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土地的来源是农村正在耕种且与农民生存密切相关的土地,而非其他闲置地或非农业用地。第二,农地货币化转让的是农地的产权,包括全部或部分的农地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等一组权利。第三,农地产权转让是以一定数量货币交换一定面积农地在一定时间内的相关权利。农地货币化的实质是将凝结在农地中的各种产权价值和预期性收益,用货币构造出来,并转换成在资本市场上可实现和可流通的过程。换句话说,农地货币化是创造一种能够与各种产权的责、权、利相匹配的经济性利益,并以一定的价值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农地的非货币化,加上农地又缺乏真正的权属人,在土地交易中,农地就成为一种非市场化的或者市场经济运行系统以外的带有官僚资本性质的特殊资源。其结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至今处于市场货币和信用网络的覆盖或管辖之外,中国的农民是一个尚未纳入现代金融货币体系的群体。
随着市场经济向农村推进,货币化在农村不断地泛化和深化,货币关系作为经济关系的一种普遍形式,必然要渗透到农村社会各个领域。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农地,顺理成章地融入到货币经济吸收农村经济这一渐进过程中,凸现出农地的货币化。该过程是由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外因素所决定的。
从外因来讲,我国数量庞大的农村劳动力离开农村到城市就业成为一个普遍现象。他们中有的在城市定居,成为“离土又离乡”的城市居民,彻底放弃了农村土地的一切权利;有的只是在城市工作,并不放弃对农村土地所拥有的权利,成为“离土不离乡”的兼业农民。这种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使农地货币化成为可能。
从内因来讲,农地货币化的动力主要源自农业内部的产业结构调整。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农村劳动力人均耕地极为有限。在这种资源禀赋和现有耕作技术条件下,通过一定程度的农村土地流转达到更高效率的农业产出,是实现农民长效增收的一种必要方式①。
农地货币化及其财富增值效应,都是和货币的现代性即信用体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当游离在现代货币信用体系之外的呆滞的土地一旦进入量化的金融信贷系统,土地就将成为特殊的货币,成为金融信贷系统中最具信用品级的抵押物②。该操作过程可以分为四个步骤:第一,产权界定。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各产权关系予以审查、确认。第二,确定农地的各种产权的收益分配率。第三,农地评估计价。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指定或符合有关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农村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对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进行评估计价。第四,计算土地各产权的价格③。
在农地货币化过程中,农地产权价格的计算是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一环。依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Ⅱ)。因此,农地价格应该由地租(部分所有权和使用权收益)的货币化、承包权的货币化、农民投入资本折旧的货币化以及时间价值所构成④。
如果用A表示农地的地租量(既包括绝对地租又包括级差地租),i为利率,t为转让承包权的年限,n为承包期。那么地租货币化价格为:
农地承包权是指农民承包集体土地所拥有的经营使用权,所谓农地承包权的价格是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功能所体现的社会价值的货币表现。这项权利的价格是农民最低生活收入的货币体现。这里用B表示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农地承包权的价格为:
若用C表示农民投入土地的固定资本年折旧价值,那么这种资本折旧货币化的时间价值为:
农地使用权价格是人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一定经济代价,由承包权价格和使用权者投人资本的折旧资本化的收入组成,即
综上所述,农地价格P可以表示为:
二、农地资本化
经过货币化的农地,具有融资、经营、开发和获利的功能,其资本化运作已成为农地金融进一步深化的必然选择。农地资本化就是指把农村集体土地作为资本来经营,即产权拥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以出租、合作或作为股份进行投资等方式以获取一定报酬的经营过程。土地是稀缺的自然资源,它不仅是商品,而且是资本品。土地能像资本一样为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带来收益,还能为投资者带来较高的预期收益,给融资者筹措资金带来利润⑤。农地资本化具体包括如下形式:
(一)农地租赁
农地租赁是农地所有权主体或承包经营权主体在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或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农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并获取一定经济收入的市场行为。这是农地资本化的基本形式,对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积极效应。一方面,对于原承包土地的农户来说,有偿的进行土地使用权转移,不会产生失去土地之感,从而不会产生后顾之忧,因为他可以依据契约定期收回土地产权。另一方面,对于承租者而言,通过有偿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确定土地的规模,从而有利于土地、劳动力、资金的合理组合与优化配置。
(二)农地信托
农地的所有者、承包者作为委托人基于对特定的人或者服务机构(即受托人)的信任而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处置,并将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归属于特定的受益人(通常就是委托人)。我国浙江绍兴、湖南浏阳、河南等地已开展了土地信托的尝试⑥,其目的主要是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三)农地股份合作制
农地股份合作制是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的土地资产进行股份量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其他农户或者工商企业等农业投资者形成股份合作经营关系,成立农地股份合作社,并按股份获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农地资本化实现形式。
在农地股份合作社中,土地所有权主体为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和农户股份权利的代理人,由股东代表大会推选的管理者行使对土地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利,三者既分离又统一在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中。在股权设置上可以包含集体股和个人股、基本成员股和普通发展股等不同的股份,并且股份可以根据社区人员发生变化进行调整。
农地股份合作制把股份制引入合作制,以股份化、合作化的形式实现了组织和管理形式上的一体化。实行土地、劳动、资金及其他要素的联合,可以容纳多种所有制,聚集和融通各种生产要素,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发展农村生产力。土地股份合作制以其广泛的适应性应当成为农地资本化的一种重要形式。
三、农地证券化
日本经济学家野口悠纪雄曾经指出:“土地证券化就是把土地(或者对土地的出租)能够得到的收益作为担保(抵押品)发行证券,然后把这些证券卖掉。”可见,农地证券化就是创造一种带来与农地同样经济利益的金融资产,是农地金融的一种创新,是农地金融实现形式发展的高级阶段。其基本原理是以农地作为资产支撑进行证券化运作,由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以农村能够产生现金流的土地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发行农地证券,从而在不丧失土地产权的前提下,利用证券市场的功能,将不可移动、难以分割、不适合小规模投资的土地转化成可以流动的金融资产。
农地证券化以后,农民有三种方式选择土地经营权⑦:第一,农民可以选择全部持有土地证券,获取收益,但这样则失去了全部土地经营权。第二,农民可以选择交回部分土地证券换取适合自己经营能力的土地数量。第三,农民还可以交回全部土地证券,获得自己应有的数量和质量的土地。
四、农地流转模式的选择
根据农地金融实现方式的创新,可以科学引导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为农地流转提供可行性的模式,包括转让模式、股份合作模式和证券化模式。
(一)转让模式
转让模式以农地货币化为基本依据,把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转让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农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一种是农地经营权出租。其中,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农地,原承包关系自行终止;经营权出租的农地,原承包方的经营权在出租期限内由承租方承接。
按照流转范围,农地转让又可分为纵向转让和横向转让两种。纵向转让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将农地经营权在一定年限内转让给农地使用者,农地使用者按照转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年限和其它条件经营土地,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农地经营权受让者可以获得较为完整的农地使用权,可以按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并获得应有的收益。
横向转让是指农地承包人将农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农地使用权转让时,承包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农地经营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农地承包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承包人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可以看出,农地转让模式是建立在农地货币化的基础之上,充分体现了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
(二)股份合作模式
该模式是在集体、农户、企业之间,通过土地承包权、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的组合,以经营种植、养殖业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或产、销一体化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承包户之间自愿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二是承包户以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加入农地股份合作社并分得红利或取得股金。
股份合作模式需要有关各方签订明细协议或通过明确的章程,把加入股份合作社各方的投资形式、投资份额、收益分配等依法做出明确规定。这样既延续了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三)证券化模式
根据前文所述农地证券化的原理,农地证券化的关键环节在于特设机构的选择。笔者认为,农村信用社作为农地证券化的特设机构具有可行性。因为历经30年的改革与发展,农村信用社不断发展壮大。通过增资扩股、落实国家资金扶持政策,使得资本充足率得以提升,总体抗风险能力有了质的变化,支农服务功能得以增强;银行类机构与一级法人组建,省联社机构在各省建立,新的监督管理体制初步形成,使得农村信用社基层组织结构呈扁平化特点,纵向层次相对简单,但是横向层次非常庞大,基本上全国的每个乡镇都有相应的信用社,每个信用社都有县联社。同时,农村信用社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农村金融工作经验,基本营造了具有亲和力的农村金融氛围。所以,农村信用社具有充当农地证券化特设机构的业务能力与组织优势。
农地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一般是:第一,农户将农地使用权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第二,信用社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第三,农村信用社以农地预期收益为基础资产发行农地证券,并向投资者出售证券。第四,农地证券期满之后,由农村信用社向证券投资者还本付息。
此外,实行农地证券化模式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应当坚持群众自愿、典型示范的原则,避免搞一刀切。第二,应当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试点中,一定要按照农地证券化的原理规范推进。DY
注释
1[1]管竹笋、鲍宏礼:“农村土地货币化模式分析与效应研究”[J],《生态经济》2006年第6期。
2[2]程世平、张雪山:“土地货币化与土地所有权——中国农村产权制度变革的基础”[J],《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3期。
3[3]韩冰华:“建立以土地产权货币化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想”[J],《农业现代研究》2004年第6期。
4[4]邓大才:“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与价格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7年第9期。
5[5]杨元庆、韩立达:“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资本化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2008年第4期。
6[6]岳意定、黎翠梅:“试析农地资本化在农村土地保障制度渐进变迁中的作用”[J],《经济体制改革》2007年第3期。
中央农地改革任务 第2篇
瞭望智库在调研中获悉,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任务分工已经明确。总计21项相关改革内容,被下发至各个部委。
由农业部牵头负责落实的改革任务有6项,涉及农地承包经营权及流转的方方面面。包括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扶持农民合作社以及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政策、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发展现代种养业、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等问题。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牵头落实的改革任务也有6项,涉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征地制度改革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及其配套制度的问题,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的问题,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以及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力度等问题。
此外,人民银行要负责牵头落实的相关改革任务有3项,主要涉及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等问题。
由中央农办牵头落实的有2项,主要是探索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和集体资产权利实现形式、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牵头落实的也有2项,主要是修订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法律制度。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住建部负责牵头落实的各有1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关于加强土地制度理论和政策研究”,住建部负责“加快制定出台《村镇规划条例》”。瞭望智库获悉,21项具体的改革任务还同时指明了具体的协同部门。包括林业局、财政部、银监会、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研室、参事室、社科院等。
农地改革重在落实突破 第3篇
第一,重回“改革”主题。《意见》是自1982年以来党中央发布的第33个一号文件中第16次,也是2004年以来连续第11年聚焦“三农”问题。《意见》从标题到内容都突出了“改革”主题,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从33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历程来看,是2004年以来首次将农村改革提到“三农”工作核心的高度,重新回到1982-1986年五个一号文件的改革轨道。
1982年到1986年,党中央连续围绕农村改革制定和颁布了五个一号文件,对实现农村改革率先突破、解放农村生产力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82年中共中央发出第一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总结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农村改革,进一步放宽了农村政策,肯定了“双包”(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制;1983年一号文件从理论上肯定并要求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一号文件强调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1985年一号文件取消了30年来农副产品统购派购的制度,对粮、棉等少数重要产品采取国家计划合同收购的新政策;1986年一号文件进一步摆正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强调增加投入,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2004年以来的11个一号文件主题各有侧重,既有农民增收(2004年),也有新农村建设(2006年)和统筹城乡发展(2010年),关注最多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现代农业(2005年、2007-2009年、2011年、2012年)。总体来看,主要是强调发展和建设,改革主题相对淡化。党的十八大在全面深刻分析形势基础上,强调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确定全面深化改革,2014年一号文件是从深化农村改革角度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突出农地改革。土地改革特别是农地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声和突破口。1982-1986年的五个一号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农地改革,2004年以来的一号文件也始终强调推进农村土地改革,主要内容涉及征地改革(2004-2008年、2013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007-2010年、2012年)、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2010-2011年)、农村宅基地制度(2013年),但农地改革在章节设置上大都作为农村综合改革从属内容,所占篇幅以几十字居多。2014年一号文件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为8项重点内容的第4项,用近1000字的篇幅较详尽地阐述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四方面内容。
第三,谨慎务实。《意见》中的农地改革重点是使用制度,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农地用益特权,还涉及土地管理和土地财税制度,但不包括所有权制度改革,这也是我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以来的一贯思路。首先,《意见》强调“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虽然存在权能残缺等天然不足,但目前仍未进入改革范围,集体土地有益物权仍是改革重点。其次,此次农地改革内容基本没有突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相关内容,甚至改革力度有所回收。如《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而《意见》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却没有提承包权。而实际上,有些地方承包经营权并没有分离,并已开始抵押试点。如山东省济南市提出了《关于推进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的研究报告》,并形成了工作方案。今年将积极探索筹建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力争在章丘、平阴、历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第三,《意见》中多处要求“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等,既表明许多内容仍是思路性、框架性,缺乏实施方案;也表明许多工作仍将遵循“试点——推广、经验——政策”方式,审慎推进。
第四,尚待突破。一方面,《意见》中的不少改革内容都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的会议和文件中多次强调的,但实践中推进缓慢甚至于原地踏步。如《意见》要求“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早在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但实际上基本没有突破性进展。因为城乡建设用地“三同”后,势必要打破目前土地利益固化的格局,影响地方政府融资渠道甚至导致地方政府资金链条断裂,难度极大;而且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前提是“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也很难操作。目前村庄的规划和用途管制基本是空白,甚至概念都还没厘清。上述这些具体问题都需要逐一破解,要求国土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认真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制定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真正使改革到落实处。
另一方面,当前的农地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单兵突进,必须完善配套。推进农地改革,要按照城乡统筹的思路,构建城乡统一、平等进入、公平交易的土地市场,加强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制度和土地融资制度;要改革现行的土地税制,建立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土地财产税制度;要加快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以土地规划、计划、审批等制度改革为重点,逐步建立以权属管理和用途管制为核心的现代土地管理体制。
(作者系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资源资产与市场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多地试点 :农地产权交易改革提速 第4篇
广西 土地股“活化”农村资本
近年来,广西通过探索逐步形成了以土地股份制形式“活化”农村资本,即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于一定的组织形态进行管理,并依据股权获得相应收益的土地经营模式。这样一来,农民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变身为股东,农民不种地也能获取每亩数百或上千的租金收益。以股份制农场为例,基于不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农民的收入与股份制农场的收益捆绑在一起,共担利益、风险。通常每亩地为一股,每亩地确立一定的保底股金,并参与农场分红。其中农场的员工福利占去三成农场利润,其余的分配给经营者、股东,一般分配比例为六四开。
温州 农村产权交易统一管理
近日,温州发布《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山林股权等12类农村产权置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办法》明确了专门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整合现有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设立农村产权服务中心。今年年初成立的温州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是由温州农投集团和温州国投集团共同投资设立的,意在通过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
《办法》规定,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分配、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而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办法》公布以后,温州农村产权交易出现了一个插曲:有学者将此解读为“农村房屋可以在县域内交易,跨出了村的范围,有一定的突破意义”,但温州农村工作办公室迅速出来辟谣,称温州农房买卖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通常为村)内进行交易,否则不能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广东 宅基地流转将不再局限于转户农民
最近广东提交的《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也透露出新时期土地改革的强劲信号。该文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这意味着,宅基地流转将不再局限于转户农民。一直以来,宅基地被视为农民福利,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等因素,明确禁止农村宅基地入市。但在广东等沿海区域,宅基地私下交易已经较为普遍,甚至许多农户一户不止一处宅基地。数据显示,广州农村有1/3的农户拥有不止一处宅基地,而且六成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没能得到充分利用,与之相对的则是整个城市又面临建设用地指标短缺。有关人士认为,让宅基地在更大范围内流转,利于平衡和调剂镇内各村用地的不均衡状况。
武汉 发展空间巨大的农交所
武汉农交所2009年4月正式挂牌,是全国第三家、中部首家。成立至今,以土地经营权为主,涵盖“四荒地”使用权、养殖水面经营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9大类,累计交易76.5亿元,涉及农村土地面积83.74万亩,惠及14万农户,创造了交易品种最多、交易规模最大、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总额最高等多项全国之最。
参与武汉农交所构架方案的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徐勇教授说,农村产权交易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农交所作为中介平台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现实中,在土地经营权流转途径上,还是以亲友介绍、村集体协商、双方直接洽谈等传统方式为主,土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还不够。
他告诉记者,目前土地流转形式以出租为主,真正转让经营权的比较少,而且土地经营权都分散在农户手中,要连片成规模地流转很不容易。土地出租期限也普遍偏短,以三五年居多,甚至一年一租,短期行为多。
徐勇说,农业生产是一个长期过程,种田大户流转土地、进行总体规划、投资基础设施和机械等,成本投入较大,收益需长期经营才得以保障。因此国家政策应连贯统一,畅通土地流转环节,使农村资源能够有序流动,释放活力。
重庆 以“地票制”开展土地实物交易和指标交易试验
早在2007年,重庆就获批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体制改革,获准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尽快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六年来,重庆在农村土地改革及产权交易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2008年12月,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正式挂牌成立,随后推行“地票制”,开展土地实物交易和指标交易试验,使得一般只允许在封闭的区县内流转的土地指标,实现了在全市范围内的流转。
所谓“地票”指的是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指标,以票据的形式通过农村土地交易所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拍卖。前来购买地票的人或单位包括土地储备机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园区建设单位、自然人。换句话说,当项目落地缺乏土地指标时,项目开发者可以找农民买地票换取指标,调剂土地指标。
新农村建设视角下的农地产权改革 第5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土地建设;产权改革
引言
自党的十六届全会和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其目标就是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村洁、管理民主”的新气象。我国各地就坚持以农民自主愿望为主,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新农村的建设土地是建设之本,解决好土地问题,是建设新农村的首要问题,也是关键,由此可见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就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历程
农村的进步和发展,关乎到社会主义中国的建设,解放农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于农村的改革具有促进作用,最开始的农地产权是起于安徽省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场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逐渐演变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开始进程,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土地制度在一开始显示出巨大的影响,2002年我国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农民最在乎的土地分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制约,标志着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走上了法制化进程。这样以来农民的土地得到了法律的保证,后来我国实行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弥补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又是一大进程。其自发性和创新性,都给我国土地制度带来了显著地进步,但是当前打着各种旗号滥用土地,乱占耕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进行势在必行。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必要性
新农村建设势在必行,其中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解放生产力,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稳定运行,增加农民收入,要求我们加强农村用地的监督和管理,大力推进土地节约和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要想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必不可少。
1、有利于促进农业城镇化进程。
土地是财富之本更是农业之首,土地就是农民一生的衣食父母,所以完善的土地制度是实现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最基本条件,三农主义的内涵就是农业发展要靠良好的土地制度,通过发展工业与农业,城镇和农村协调发展的理念,将我国的农业发展通过城镇化发展,将农业发展放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大潮中去。
2、有利于劳动力的转移。
农业国家现代化的进程使农民自己有了资本,有了致富的关键,但反的来说也是转移农村劳动力的手段,农民不愿往出走,死守土地是我国农业城镇化进程的很大阻碍,减少农村的人口,使农民自愿走出农村,转向第二、三产业的进程也是从农村转向城市的过程。农民有了土地,土地自由流转帮助了他们大胆的走出农村,近年来,城市里随处可见农民的身影,他们积极参与到社会主义建设中来,也促进了城市和农村的交流转换,促进了劳动力的转移。
3、有利于农业的合理发展。
发展是一个国家前进的体现,对于我们这个农业大国来说,将农业发展进行合理的分配和规划是非常重要的。土地取得的效益,就是农业化进程的体现,土地规模的不断扩大,有利于农村资金和技术的引进,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合理化,规模化和高效益,低成本的进程。在一个讲究效益的发展大潮中,农业土地化的发展也离不开效益二字。高效益就是我们农村土地产权的发展本质。现在的我国,农村的土地采用均田制,就是平均分配土地,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承包土地不足1公顷,是世界上人均土地占有量最小的国家。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采用均田制,然而随着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农业规模经营被提上了日程。
三、改革土地产权制度的措施
土地的改革制度代表着我国新农村革命的进程,积极投身到改革中来,首先要做到的就是统筹农业和城镇发展进程,树立统筹工业与农业、城镇与农村协调发展的想法,将土地分给农民自己,这样以来农民手中有了土地,农民自己心里踏实了,也促进了农民参与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农村经济的建设中来,让土地成为他们自身的资本。马克思曾说过“一切现代方法,如灌溉、排水、蒸汽犁、化学产品等等,都应当广泛地用于农业。但是,我们所具有的科学知识,我们拥有的进行耕作的技术手段。”所以,依靠科学手段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土地产权的改革,是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必要条件。积极参与土地的产权改革,想办法谋发展才是当务之急。
四、结束语
改革开放的脚步从未停止,土地制度的改革,是新农村建设之本。三十年来一直都在不断探索改革的步伐,我们政府对新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视,和相关法律的颁布,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并完善土地改革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我们只有不断坚持土地改革,不断地探索寻找最适合我国的改革制度,才能将新农村的土地改革帶上正轨。坚持农地产权改革,建设出最美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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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锐捷.《消除城乡国民待遇差异构建和谐社会》,《社科论坛》2006年第1期.
作者简介:徐艳红(1975-),女,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本科,中级工程师,研究方向:土地利用、规划及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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