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题考研
民法案例分析题考研(精选6篇)
民法案例分析题考研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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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考研民法案例分析题的正确打开方式,以2018年真题为例 法律法硕民法案例分析题是法学考研备考中比较复杂的一类题型,也是大多数考生认为比较难的题型,这是因为案例分析题是主观题里分量最重,分数最多的题目,下面文都考研dudu就带着大家一起来分析一下这类题型的答题技巧。
其实分析题难,这只是考生们的直观感受,相比较简答题、论述题而言,案例分析题容易得分,因为它对表达没有高要求。对于认真学习基本概念,基本规则,基本理论的学员,只要掌握了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担保物权法、合同法总论和分论、侵权责任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违约责任认定、合同的解除,则案例分析题没有难度。
所以同学们备考策略,做到战略上重视,但不用畏惧,案例分析表达要求很低,不要求表述规范,只需要大概意思即可。相对于司法考试更加简单的多,一般三四个问题,法学会比非法学稍微难一点点,几乎看不出难度区别。在具体作答中,只要同学们能够划定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矛盾和理清人物关系,整道题的脉络就能够理清楚吗,每一问回答完答案后,必须解释理由,运用演绎推理的方式,首先大提前,即说清楚法律依据,不用具体到某个实际法条,然后是小前提,通过大前提和小前提,得出结论。
以2018年法硕非法学一道题真题为例:2014年5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5台空调,2个冰柜,货款总计60000元,从2014年10月起分四期按月支付,每期支付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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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5月20日,乙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交给甲公司。5月27日,赵某为甲公司安装空调,期间,赵某不慎将工具掉到楼下,将行人钱某砸伤。经查,赵某系丙公司派遣到乙公司的安装工人,是丙公司在派遣前对赵某进行了培训。2014 年 10 月,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货款 1500元,后一直未支付第二期货款。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分期付款买卖?(2)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3)钱某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1)属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为分期付款买卖。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共分四次支付货款,故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2)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支付了1500元,未达到总货款60000元的五分之一,所以乙公司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
(3)乙公司。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赵某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钱某损害,而乙公司系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故应由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丙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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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选文都
不当陪考族。
民法案例分析题考研 第2篇
1.公序良俗原则。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3.未成年人监护。
4.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5.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6.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及情形。
7.表见代理。
8.无权代理。
9.肖像权。
10.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11.动产物权的变动。
12.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1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1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内容。
15.抵押权的设立和效力。
16.最高额抵押权。
17.留置权的特征、成立条件和效力。
18.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
19.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0.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21.不当得利。
2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23.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及撤销权的消灭。
2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25.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26.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27.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28.房屋租赁的优先购买权。
29.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30.赠与合同赠与人的撤销权。
31.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32.继承权的丧失。
33.无过错责任原则。
34.精神损害赔偿。
35.侵权责任中用人单位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36.侵权责任中产品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37.侵权责任中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彩票欺诈的民法调整分析 第3篇
一、彩票的定义和法律性质
自福利彩票事业出现以来, 购彩的人数正在与日俱增, 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行为活动, 彩票行业已经展露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就目前来看, 我国的彩票市场还不够完善, 关于彩票欺诈的事件层出不穷, 明确彩票的定义是解决该类案件的基本入手点, 也是调整彩票欺诈民事行为时需要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 彩票的定义
想要对彩票欺诈行为展开民法调查, 就要从彩票的定义入手。彩民买彩票普遍关注的只是是否能够中奖的问题, 对于彩票究竟是什么并不关心, 而关于彩票的定义, 近些年来世界各国也都持有不同的看法。
1. 国外对彩票的定义
《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英国是这样定义彩票的, “借助抽签摇彩的方式, 使得奖品和奖金在一定范围内随机分配”。而法国相关机构则认为, 大众购买彩票是一种微笑纳税行为, 而政府借助彩票向大众传播了机会和希望。亚洲最早对彩票提出定义的是泰国, 该国认为, “彩票的发行, 主要是通过提供给民众一种消遣的机会来为国家筹集发展资金, 该行为没有任何形式的欺骗倾向”。
2. 我国对彩票的定义
同样在我国对于彩票的定义也是五花八门, 有人认为彩票应该被视为一种具有娱乐性的公平竞争游戏, 也有人认为彩票的本质是一种以自愿上税行为而存在的特殊商品, 《现代汉语词典》中这样定义彩票, “彩票是一种奖券的通用名称, 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编号的证券, 持中奖号码的彩民可以在开奖后, 按照先前的规定进行领奖”。但是以上关于彩票的定义都是单纯的针对一个方面论述的, 并没有概括出彩票的通用定义。
本文中, 笔者针对以往学者提及的相关理论, 将彩票的定义归纳为:为了对国家公共事业予以支持, 国家相关部门特许批准专门的机构发放的有价证券, 该证券可由公民自由购买, 且按照购买前约定的相关规则行使中奖权利。从彩票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 其法律性质属于有价的无记名式证券, 彩票本身就表现了购买者的一类权利, 同时也是一种类似合同的凭证, 维持了彩票的发行人与购买人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在下文中, 笔者也会结合其法律性质对这个定义展开进一步论述。
(二) 彩票的法律性质
我国相关法律文件尚未对彩票的法律性质做出明确的规范。本文中, 笔者将运用民法的相关知识, 对彩票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1. 彩票是一种证券
证券是一种表示某种权利的书面凭证, 它与权利密切相关, 其自身就是权利的一种标志。通常情况下, 证券是不能脱离权利而单独存在的。中奖者兑换奖金的首要前提就是持有彩票, 因为彩票作为形式权利的一种特殊凭证, 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发生。为此, 我们认为彩票就是一种证券。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 彩票应该是一种无名证券, 因为彩票的发行为的是帮助国家公益事业筹集资金, 所以发行彩票面对的是一群不特定的社会人群, 由于购彩过程的自愿性, 致使彩票具有了一种重要的特征———不记名, 为此, 部分学者认为彩票是一种无名的证券。
2. 彩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在对彩票进行定义的过程中, 笔者就曾指出彩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而有价证券的法律特征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描述。首先, 有价性是证券的最基本法律特征之一, 这里所指的有价指的是一定的财产权利, 它涵盖了一个较为广泛的范畴, 既包括他物权、所有权、债权等财产权利, 也包括购彩人的期待权。中奖前, 它属于一种债券性质的期待权, 而中奖之后就成为了一种真实的债权。此外, 有价证券的另外一个法律特征就是其权利的独立性, 也就是说证券上记载的权利与证券本身是不可分割的, 中奖彩票持有人在拥有彩票所有权的同时也享有彩票上所记载的权利。最后, 有价证券的最后一个法律特性就是依法自由流转性。无论彩票是否中奖, 持有人都可以将彩票用于买卖、赠与等。
3. 彩票的合同性
笔者认为, 购买彩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购彩人与发行方之间订立合同的过程。彩票发行机构向社会发放了发行彩票的要约, 要约对象为社会大众, 发行机构采取合适的方式向其告知一切相关事宜, 其目的就是为了让大众购买彩票。一旦有人购买, 就形成了发行人对购彩人的承诺, 表明买卖的意愿达成, 这就在彩民与彩票发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
但是上面所说的彩票合同与一般的民事买卖合同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其一, 购买彩票时, 发行方并非只出售了彩票的所有权, 如果将中奖彩票转移, 其转移的也不单单只有彩票的所有权, 这其中还包含着隐藏的中奖机会。其二, 购彩合同中, 如果购买者中奖, 他就有权利向彩票发行方请求支付相应的中奖金额, 从性质的角度来看, 这种请求支付奖金的权利是一种债权, 但是这种债权也具有其特殊性, 即彩民是否能够获得这种债权还要取决于彩票是否中奖, 也就使整个过程都存在着不确定性。
从性质上来看, 彩票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这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析。首先, 彩票合同是格式合同的一种, 其相关内容都有彩票发行机构事先制定完成, 购买彩票的过程中不会出现购买者与彩票销售商之间的磋商行为, 大众可以选择接受或者决绝购买。因此, 彩票属于一种格式合同。其次, 这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 作为一种十分特殊的合同形式, 彩票的获得虽然有偿却并非等价, 两者之间将会出现巨大的利益反差, 欺诈行为也往往在该阶段发生。因此就要求参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保有最大程度的诚实信用。第三, 彩票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射幸合同的具体含义就是, 合同签订后的给付内容以及给付范围都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这将是一种偶然事件合同。
二、彩票欺诈案件分析
(一) 彩票欺诈的实际案例
1. 福彩“双色球”
2004年2月5号, 第2004009期福彩开奖时出现了令人啧啧称奇的一幕, 开奖现场并非与停球点出现于同时拍摄的图像中, 也就是说, 开奖过程是人为炮制的, 这就导致彩民们对开奖过程产生了巨大的质疑。之后, 中国福利彩票中心也对该事件予以承认, 证实该次双色球的摇奖中存在造假。
2. 西安“宝马体彩”事件
2004年3月23日, 山西某青年购买的体育彩票中了特等奖, 并在第二次抽奖时获得宝马轿车以及12万元的奖金, 但是之后被西安体彩中心告知, 其所持彩票为假彩票, 该事件引发了很大争议。经调查发现, 是体彩的承销商杨某在开奖过程中故意制造了这场震惊全国的中奖事件。杨某将中奖的彩票掉包后, 企图让他人制作假彩票冒领大奖。
3. 深圳“彩世塔”舞弊事件
2001年12月, 深圳某彩票销售商在开奖过程中作弊, 将开奖程序分为两步, 第一步需要彩民获得中奖彩票的入围资格, 然后再在入围彩民中抽取大奖得主。而承销商就利用自己的身份事先将带奖小球内放置小磁铁, 并在桌底下设大磁铁, 使得特定将小球被吸出的概率很低, 通过一系列程序, 使得自己选定好的人员能够轻松摸出中奖彩球的位置, 从而轻松获奖。
彩票的出现确实为国家征集到了大量的资金, 福利事业、体育事业也由此受到了极大的帮助。但是在发展福利事业的同时, 国家相关部门一定要注意对彩票合法性的相关事宜予以关注, 保证开奖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 严防欺诈行为的出现。
(二) 彩票欺诈的定义
随着彩票事业的发展, 彩票欺诈行为也随之而来, 但究竟什么是彩票欺诈呢?本文中, 笔者结合民法中欺诈的相关定义, 为彩票欺诈行为进行了以下定义, 即“彩票发行机构或其他相关人员为了自身利益而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消息或者对真实情况予以隐瞒, 最终导致购彩人出现认知错误而购买彩票的行为”。具体的,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首先, 彩票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人士是彩票欺诈行为的发生人;其次, 欺诈行为的受害者为购彩者。 (关于购彩者的欺诈行为, 不被列为此次研究的内容) 。
(三) 彩票欺诈行为中的法律关系
首先, 彩票发行方与销售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论上来讲, 彩票的发行方应该作为彩票的直接销售方, 但由于彩票点所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 自身销售会比较困难, 就出现了彩票销售点代售的行为。为此, 彩票的发行方与销售机构之间就构成了委托代销合同关系。也就是说, 发行方授权后, 双方就形成了代理关系, 其中彩票销售机构作为代理人。两者之间的关系适用于委托代理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 彩票发行机构与购彩人之间的关系。彩票发行机构向社会发放了发行彩票的要约, 要约对象为社会大众, 发行机构采取合适的方式向其告知一切相关事宜, 其目的就是为了让大众购买彩票。一旦有人购买, 就形成了发行人对购彩人的承诺, 表明买卖的意愿达成, 这就在彩民与彩票发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需要明确的是, 彩票销售机构是一种代理人身份, 其销售彩票的行为是以彩票发行机构的名义进行的, 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关于我国现行民法对彩票欺诈行为的民事调整
(一) 反欺诈法律制度的适用原则
在调整欺诈行为的过程中, 我们要尤其注意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如果消费过程中出现欺诈, 由于该行为属于消费者合同欺诈的内容, 为此应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如果欺诈的发生属于一般合同的内容, 则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彩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所以对于彩票的购买, 并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之内, 由此该欺诈行为的调整不能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向社会发放了发行彩票的要约, 要约对象为社会大众, 发行机构采取合适的方式向其告知一切相关事宜, 其目的就是为了让大众购买彩票。一旦有人购买, 就形成了发行人对购彩人的承诺, 表明买卖的意愿达成, 这就在彩民与彩票发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由此可知彩票合同中的欺骗一般是指合同方面的欺诈, 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用更为广泛。
(二) 最大诚信原则及其适用
作为一种十分特殊的合同形式, 彩票的获得虽然有偿却并非等价, 两者之间将会出现巨大的利益反差, 欺诈行为也往往在该阶段发生。因此就要求参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保有最大程度的诚实信用。也就是说, 买卖双方在订立彩票合同, 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 都要保证高度诚信, 出售方应向购买者详细描述与彩票相关的所有事宜, 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都应该予以制止, 从而保证合同行为的诚信、可靠。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定。
1. 先合同义务
由于彩票合同的内容是由彩票发行方提前制定好的, 它规定着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该内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此, 应该对彩票的指定内容予以规范, 保证开奖信息的公开性, 设奖内容的真实性。
2. 告知义务
彩票合同是格式合同的一种, 其相关内容都有彩票发行机构事先制定完成, 购买彩票的过程中不会出现购买者与彩票销售商之间的磋商行为, 大众可以选择接受或者决绝购买。这就需要保证彩民能够对奖项的设置, 摇奖、开奖过程中的各项条款都有一个详细的了解, 从而防止欺诈行为的出现, 为此,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一定要履行自身的告知义务。即, 彩票承销商要在当地的媒体工具上将承销细则予以公布, 让社会大众有所了解, 不做弄虚作假的、误导性的宣传。
四、赔偿性惩罚的重要性
由于彩票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同时也是社会大众合同, 一旦欺诈行为出现即会对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 为此, 应该对彩票欺诈行为予以最大程度的惩罚, 以达到惩治力度, 预防该类事件的频繁发生。首先, 赔偿性惩罚是通过高昂的赔偿金予以制裁欺诈行为的一种惩罚, 它能够加大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 从而使犯罪人能够有所顾忌, 达到抑制彩票欺诈行为人不法目的的效果。其次, 赔偿行为也能够起到预防欺诈行为发生的效果。因为惩罚过程本身会使行为人付出高昂的代价, 另一方面还能够对他人产生一种警示作用, 这将对具有犯罪心理的人群有一定的行为压力, 从而起到良好的预防效果。其三, 赔偿性惩罚还具备一定的激励功能。由于受到诉讼成本的限制, 部分受害人在被欺诈后会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是由于赔偿性惩罚措施的存在, 使得原告能够获得高昂的赔偿金, 这就会激励受害方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而增强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
五、总结
近年来, 购买彩票逐渐成为了一种十分常见的日常娱乐方式, 但在彩票事业飞速发展的同时, 由于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了一系列彩票欺诈纠纷事件的发生。针对以上问题, 本文从彩票的定义和法律性质入手, 并对民法调整彩票欺诈行为展开了一系列论述。就目前看来, 刑法和行政法两个方面的调整是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处理彩票欺诈案件的主要方式, 但只依赖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彩票欺诈行为予以调整是不够的, 必须从多角度出发, 对彩票发行人的义务予以规范, 保证其行为的可靠性、诚信性, 并对彩票欺诈行为设置严厉的赔偿性惩治措施, 以真正实现控制彩票欺诈行为的目的, 维护广大彩民的真正合法权益。
摘要:近年来, 购买彩票逐渐成为了一种十分常见的日常娱乐方式, 但在彩票事业飞速发展的同时, 由于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了一系列关于彩票欺诈纠纷的事件的发生。由于彩票购买属于民事行为, 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民事案件的角度来加以分析。本文中, 笔者从彩票的定义, 彩票欺诈的类型以及对彩票欺诈行为进行惩戒的重要性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对彩票欺诈的民法调整进行了详细分析。
关键词:彩票欺诈,彩票合同,惩罚性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刘丁蓉.和谐社会构建背景下的政府信用问题探析——兼以A省政府信用状况为表述对象[D].华中师范大学, 2005.
[2]李兵, 戴狄夫.关于我国体育彩票引入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08, 28 (2) :37-39.
民法案例分析题考研 第4篇
中国近代翻译家严复曾简明扼要地提出翻译的标准:信、达、雅。信,即忠实原文;达,即译文通畅;雅,即文字典雅。考研英语(一)的大纲对于翻译部分的译文给出的具体要求是“译文准确、完整、通顺”。也就是说,考生在做考研翻译题时只要能做到严复先生提出的“信”“达”二字即可。考研翻译不仅需要考生具备扎实的翻译功底,还需要考生掌握一定的解题策略,下面笔者就介绍三种解题策略供考生参考。
1. 巧用断句
考研翻译的译文是通过采点给分的,即阅卷人会根据句子结构将原句划分成几个部分(一般为2~4个部分),各部分都有相应的分值(最小单位为0.5分),如果考生能准确地翻译出其中一个或多个部分,就能获得相应的分值。根据上述评分规则,考生在答题时可以采用断句策略,将原句划分成不同部分,然后尽量翻译自己能看懂的部分,抓住能得的分数。换言之,考生即使没能准确翻译出全句,但只要能将部分意思译出,仍能获得相应的分数。
例1:Especially significant was his view of freedom, which, for him (此处指Beethoven), was associated with the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individual: He advocated freedom of thought and of personal expression. (2014年第49题)
分析:原文结构比较清晰,但理解起来稍有困难,因为句首出现了倒装结构。考生可以用竖线将句子大致划分为三部分:“Especially significant was his view of freedom, | which, for him, was associated with the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individual: | He advocated freedom of thought and of personal expression.”为便于理解,考生可先将第一部分恢复为正常语序,即“His view of freedom was especially significant”。考生不难发现,第一部分就是全句的主干,而后两部分分别为两个修饰成分。其中,第一个修饰成分是which引导的定语从句,用来修饰freedom;第二个修饰成分是冒号后面的同位语从句,用来说明his view of freedom是什么。考生在翻译时要注意调整句子结构,翻译完主干后先译同位语从句,再译定语从句。需要注意的是,考生即使没看出句首的倒装结构,没弄清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也不要慌张,而是要冷静下来,尽量准确翻译自己能看懂的部分,获得相应的分数。
参考译文:尤为重要的是贝多芬对自由的看法:他倡导思想自由和个人表达的自由。对他而言,自由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息息相关。
2. 巧用主干
考生在解答考研翻译题时,最怕遇到的就是长难句。其实有些句子的主干非常清晰,只是因为修饰成分过多或者并列结构过长,才显得句子复杂而冗长。应对这样的句子,考生首先要抓住句子的核心部分,先试着翻译主干,然后再添加枝叶。考生如果实在无法准确理解某一个修饰成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只争取有把握得到的分数。
例2:But the force of geographic conditions peculiar to America, the interplay of the varied national groups upon one another, and the sheer difficulty of maintaining old-world ways in a raw, new continent caused significant changes. (2015年第48题)
分析:这句话之所以显得复杂,是因为句中存在三个并列主语the force、the interplay和the sheer difficulty,而每一个主语后面的修饰成分又都很长。因此,针对这句话,考生应先概括出句子的主干“But the force, the interplay, and the sheer difficulty caused significant changes”,然后再分别理解三个of后面的修饰成分,最后将所有信息整合到一起进行翻译。考生如果无法准确理解每一个修饰成分,可以结合句子主干翻出全句的大体意思,确保译文有完整的主干结构,这样阅卷人也会酌情给分。
参考译文:但是,美国特有的地理条件、不同民族间的相互影响以及在这个原始的新大陆上维持旧有方式的极大难度使得美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3. 巧用顺序
在考研英语的考场上,考生通常只有15分钟左右的时间来应对翻译部分。因此,在面对结构复杂的句子时,考生往往不知该如何组织语言,更没有足够的时间去琢磨如何调整句子结构。根据笔者的经验,考研英语的大部分翻译题目都可以按照英文原文的顺序进行翻译。因此,考生在翻译时可以采取口译常用的“顺译法”,先把整个句子划分成若干部分逐一译出,然后再用增补、删减等手段把各部分衔接起来,在确保句意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保证译文通顺、流畅。
例3:This movement, driven by powerful and diverse motivations, built a nation out of a wilderness and, by its nature, shaped the character and destiny of an uncharted continent. (2015年第46题)
nlc202309040756
分析:考生可以利用竖线对原句进行拆分:“This movement, | driven by powerful and diverse motivations, | built a nation out of a wilderness | and, | by its nature, | shaped the character and destiny of an uncharted continent.”其中,句子的主语是this movement,根据上下文,此movement指的是移民潮,其后是一个过去分词短语做后置定语修饰主语。再往后是一个并列的谓语结构,即“built ... and shaped ...”,中间的by its nature则是插入语。这句话的语序不太容易调整,考生可以直接按照英文原文的语序进行顺译。
参考译文:这场运动由多种强大的动机驱使,在一片荒野上建起了一个国家,并且,就其本质而言,这场运动也塑造了一个未知大陆的性格和命运。
难点分析
根据笔者的经验,考研翻译最常考的难点就是定语。定语的呈现方式一般有三种:定语从句、分词或不定式和of结构。关于定语的翻译方法,考生一般只需掌握两种:前置法和后置法。前置法是将翻译后的定语放在被修饰的词之前,后置法是将翻译后的定语放在被修饰的词之后。那么什么时候用前置法,什么时候用后置法呢?以定语从句为例,前置法通常适用于限制性定语从句,从句对先行词起到限定修饰的作用;而后置法则适用于非限制性定语从句,从句对先行词起补充说明的作用。但在实际情况中,考生也需要根据从句的长度进行灵活处理。下面笔者分别介绍三种定语形式在翻译中该如何处理。
1. 定语从句
定语从句是考研翻译中最常见的考点,考生需要先识别关系代词(如which/who/that/where等)所指代的内容,然后再考虑语序。
例4:The gardens of the homeless, which are in effect homeless gardens, introduce form into an urban environment where it either didn’t exist or was not discernible as such. (2013年第48题)
分析:这句话中有两个定语从句。第一个是以which引导的非限制性定语从句,修饰the gardens of the homeless,适用后置法来翻译;第二个是以where引导的限制性定语从句,修饰an urban environment,适用前置法来翻译。但考虑到后一个定语从句较长,如果全部堆在an urban environment之前,译文显得不那么流畅,所以改用后置法翻译。
参考译文:无家可归者的花园实际上是无家之园,它将一种形式引入到城市环境中。这种形式以前在城市环境中要么不存在,要么不那么容易辨认。
2. 分词与不定式
分词一般包括现在分词和过去分词,做定语时既可以前置,也可以后置,但不定式做定语时一般会后置。当分词和不定式与被修饰词的关系比较紧密,在结构上比较紧凑时,在译成汉语时定语通常前置,否则句子不够通顺。
例5:He (指Darwin) asserted, also, that his power to follow a long and purely abstract train of thought was very limited, for which reason he felt certain that he never could have succeeded with mathematics. (2008年第47题)
分析:句中his power的后面是一个较长的不定式to follow a long and purely abstract train of thought,作为定语修饰his power。尽管这个定语比较长,但由于句子结构非常紧凑,用后置法翻译不够通顺,所以改用前置法。
参考译文:达尔文还声称自己进行长时间纯粹抽象思考的能力非常有限,因此他认定自己在数学方面永远不可能取得成功。
3. of结构
在of结构中,如果of表示从属关系,后面的修饰成分又是名词,那么比较好处理,直接倒过来翻译成“……的……”即可。比如,the expression of the necessary mode of working of the human mind就可以直译成“人脑工作必要模式的表达”。但如果of后面出现了动名词结构,那考生就需要根据修饰成分的长度进行灵活处理。
例6:Beethoven’s habit of increasing the volume with an intense crescendo and then abruptly following it with a sudden soft passage (a “subito piano”) was only rarely used by composers before him. (2014年第48题)
分析:这句话的of后面是一个超长的动名词修饰成分:increasing the volume with an intense crescendo and then abruptly following it with a sudden soft passage (a “subito piano”)。这是这道题的难点。由于动名词结构太长,在翻译时置于habit之前显然不妥当,所以只能作后置处理。
参考译文:贝多芬常用激烈的渐强段落来逐渐提高乐曲音量,然后又突然跟上一节轻柔的乐段(“突弱”)。在他之前,很少有作曲家这样做。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第5篇
1.[案情介绍] 李某因意外事故失踪后被法院宣告死亡。因李某是昔日上海的大财主,时值文革期间,其妻张某为表明与丈夫划清界线,便将李某留在家中的所有财物上交国家。12年后,李某从海外归来,要求撤销原死亡宣告并由政府归还已被妻子处分(上交)的财产。
[问题](1)人民法院在李某申请下是否会撤销原死亡宣告,为什么?(5分)
(2)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政府返还李某的财产,请阐述理由?(5分)
2.[案情介绍] 甲男居住在乙女的隔壁,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及其他娱乐,声音极大常至深夜2.3点。乙女休息不好工作业绩下滑问题被所在的外企辞退。辞退当日乙女登门请求甲以后夜里小声点,以免影响邻居休息。由于双方语气都欠佳发生争执,甲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在双方挣扯间乙衣服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
[问题]分析本案中有哪些民事关系,并分析其构成要素。(10分)
3.[案情介绍]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本题共10分)
[问题]
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2分)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2分)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变更?为什么?(2分)
4、如果本案中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分)
4.[案情介绍]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5分)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5分)
分析: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
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5.案情介绍]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
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3分)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4分)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为什么?(3分
分析: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6.[案情介绍] 年仅15岁的宋姣是某中学高一年级的发明兴趣小组的组长,他个人运用所学的物理知识搞成了一项发明,各种荣誉也接踵而至,其发明专利权和荣誉权的归属问题人们争执不休。
[问题] 这些发明专利权和荣誉权由谁享有,为什么?(10分)
7.[案情介绍] 2004年3月8日,原告杨某将一辆林肯牌小轿车停放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8号院内,持有停车证。3月17日在车身上发现有划痕,3月23日被告马某(10岁)在划车时被当场抓住,马某承认划车的事实,同时指出其他划痕是由其同学付某所为。由于马某和付某都是未成年人,原告杨某要求马某和付某的父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本案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10分)
8.[案情]郑老汉在老伴亡故后与独生子共同相依为命,近日,因儿子感染疾病,急需治疗费用,苦于爷俩都下岗了,十分着急。邻居王某早就想购买郑老汉家祖传的一幅郑板桥字画,一直因郑老汉不想出卖而不得。这次,王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郑老汉,提出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幅实际价值20万元的字画,郑老汉因仓促之间还无法找到买主,不得已答应了这桩买卖。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后郑老汉的儿子终因不治身亡,郑老汉十分痛心,心灰意冷,明确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逾半月,郑老汉终因过度思念儿子也亡故了。其弟郑老二继承了郑老汉的遗产,得知郑老汉与王某的买卖后,要求王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字画,王某不允,郑老二遂诉至法院。
[问题] 1.郑老汉与王某之间的字画买卖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5分)
2.郑老二是否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买卖行为?为什么?(5分)
【解析】本题涉及意思表示的瑕疵与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王某乘郑老汉处于急迫状态下,以1/4的价格购买字画,给郑老汉造成较大损失,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对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本案中,王某与郑老汉所订立的合同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问题,因存在乘人之危的情由,故该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9.[案情]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5分)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5分)
分析: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亲自代理”
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10.[案情]南某某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颇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某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某某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第二天,南某某与萧某发生争执,南某某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几天后,萧某要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某,南某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某某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萧某则认为南某某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某某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某某到商场,说南某某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题] 1.南莱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3分)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某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3
3.萧某是否有权持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2分)
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萧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拒绝兑奖?为什么?(2分)
分析:1.南某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故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某某所有。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南某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
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用的民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
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萧某有权要求遇掉钻戒。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南某某用4800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萧某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萧某有权要求退掉钻戒。
3.萧某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萧某购买股票井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民法案例分析题考研 第6篇
2018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
例分析(15)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占有分类
1994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宋某申辩,耕牛是买来的。公安局调查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199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丕。因为刘丕知道牛是赃物,因此只花了500元。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某。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若陈德要求返还耕牛,宋某是否应当返还?为什么?
(2)刘丕饲养耕牛的费用能够要求补偿吗?为什么?
(3)请根据占有的几种分类,分析王二对耕牛的占有属于哪一类?
答:(1)宋某应当返还耕牛。《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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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特征有:(1)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制度的规定及实施都具有指导作用.(2)基本原则是由法律具体规定所确定下来的.3,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同等地位;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达成意思一致);(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是我国民法的目的.4,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依据.(2)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准则.违返基本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违反行为.(3)基本原则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据.5,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在法律对某一具体问题尚无具体规定时,法院可否引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的约束力决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则裁判案件.三、处理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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