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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制度论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民间金融制度论文(精选9篇)

民间金融制度论文 第1篇

用费奇特和亚当斯的界定方法, 把未受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管的金融组织或活动叫做民间金融组织或活动。从全球状况来看, 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民间金融组织及活动。理论研究的结果表明, 民间金融的存在体现了一国金融深化程度不足。这是因为, 制度约束和较高的交易成本使正规金融无法满足民间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 而民间金融由于信息对称程度较高 (贷款人对借款人资金用途、信用状况、风险状况有完全信息) 和交易成本较低 (无须审核、手续简单) 的优势,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更容易形成自发激励, 故而民间金融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势头迅猛。

在全国的民间金融活动中, 有很大一部分民间金融活动分布于全国广大农村地区。而西部农村地区相比中东部农村地区经济较为落后, 其民间金融活动在资金运用和融资形式等方面比东部地区单一, 农村居民一般将多余的资金存入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 近期央行不断调低存款利率, 这些存款收益扣除通货膨胀率后, 实际收益多为负数, 由于西部农村缺乏国债、股票、基金等资本市场的投资渠道, 再加上农村居民对现代金融知识的缺乏, 使得民间资本拥有者倾向选择成为民间金融的供给者或中介人。据银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 截至2009年6月末, 西部十二省正式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52家, 仅占全国开业新型农村金融总数的44%, 其中村镇银行41家, 贷款公司3家, 农村资金互助社8家;支农贷款余额仅为17.3亿元, 远远无法满足西部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所需的巨额资金需求。

西部民间金融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已得到学界普遍的认同, 在正规金融不足以满足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时, 农村金融解决农村发展所需的部分融资需求, 从而大大促进了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也要看到制度上的硬约束导致了西部地区民间金融和全国相比还处于较低发展水平。

二、民间金融低水平发展的制度约束

西部农村民间金融低水平发展不仅在于西部经济发展滞后所带来的金融活动量的低下, 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现行的二元经济金融结构所导致的制度上的约束。

(一) 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安排不够合理

西部地区金融二元性在深层次上源于西部地区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农业的弱质性导致农业资本投入风险大、收益率低, 正规金融机构出于市场理性不愿对农贷款。中国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更加注重对劳动力的投入, 西部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最近几年大量转移到城市的非农产业, 但由于产业政策和户籍制度的约束, 这些劳动力大部分还得返回农村, 农业劳动力的大量积聚致使农业资本无法有效替代农业劳动力, 因而资本的利用效率较低。参考刘笑萍 (2009) 年对支农贷款使用效率的指标设计方法[1], 选取弹性系数作为分析工具, 弹性系数大于1表示资本的使用效率较低, 弹性系数越高, 资本的使用效率越低。我们选取的川陕甘三省区五年弹性系数均远远大于1, 表明农业贷款增速大于农业总产值增速, 这证实了西部地区农业资本的使用效率低下 (见下页表) 。

(二) 金融抑制下的民间资本外流

对农村地区来说, 主要的金融工具是存款和贷款, 由于农业生产的收益率低, 正规金融机构在没有支农贷款率硬性约束的条件下, 会收紧支农贷款, 资金必然会流向成本收益率更高的城市现代化的产业部门, 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实际上川陕甘三省农业贷款弹性系数成了农村金融的“抽水机”。参考周立 (2002) 年的指标设计方法[2], 我们使用存贷差 (Deposits-loans surplus) 分析农村存贷款情况, 存贷差反映了一个地区通过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出状况, 存贷差越高, 资金通过金融机构流出的数额越大。当期存贷差与上期存贷差的差额可以作为当期农村金融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外流的额度, 川陕甘三省区五年间农村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外流累计达3 000多亿元, 这说明三省区金融机构把从农村地区吸纳的存款转化为贷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情况较差。

数据来源:根据2008年川陕甘三省统计年鉴整理而得。

(三) 金融法律制度更新滞后

现行政府默认民间金融的存在, 但又没有专门立法保证其合法性, 且未对民间金融活动加以准确的规范, 《民法》对民间金融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 但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借款投向、债务纠纷、风险补偿等规范不够详尽, 易导致一部分民间金融活动转为高利贷, 加重债务人负担并危害到社会的稳定。2001年宁夏盐池县农行退休干部汪敬以较高利息从民间筹集资金, 然后放高利贷, 资金达300多万元, 最终因无法偿还本金和高额利息, 被逼跳楼自尽, 受害人数上千人[3]。2009年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多起暴力催债案, 造成债务人死亡, 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由此可见对民间金融的法律规范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四) 民间金融监管缺位

民间金融是民间自发融资行为, 未受中央货币当局和银监会的监督和约束, 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的自发性和隐蔽性, 监管部门至今无法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长期的“体制外循环”事实上形成了一个民间金融市场, 增加了中央银行对实际货币量的调控难度, 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民间借贷如果没有受到监管很容易失控, 温州的“两社一会”就是很好的例子, 20世纪80年代开始, 城市信用社、金融服务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在温州各地迅速发展, 初期很好地支持了民营经济的融资需求, 但发展到后期由于金融监管不到位, 导致严重违规经营, 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正规化法制化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 政府在民间金融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应采用“疏”“堵”相结合的方法, 引导民间金融走向市场化法制化。

1.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安排并加大金融机构支农力度。建议有特色产业优势的地区应依托龙头企业大力推广订单农业, 政府应积极支持龙头企业, 由于具有信息和规模优势, 龙头企业能真正做到产销结合。在对农户的金融支持上, 笔者认为, 应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大户, 农业大户的产出和收益增加, 可以对其他农户起到榜样的作用, 有效地带动当地农业的规模化效益化生产, 从而有效规避个体农户农业生产的盲目性, 克服“公司+农户”模式的不足, 进而提高农业资金投入的使用效率。加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农力度, 在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地区, 农业发展银行应加大支农力度, 加强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 使县市级信用社以法人地位独立经营, 真正达到“民营资本民营化”, 同时制定各种支农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贴息等措施, 鼓励正规金融机构发放支农贷款。

2.增加西部地区的金融制度供给以减少民间资本流失。省级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省财政状况, 试点发行由地方财政担保的基础建设债券, 以引导农村民间资本流向。政府可尝试降低市场准入条件, 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结构的社区合作金融机构, 积极鼓励农村民间资本投资社区金融机构。同时加大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向激励, 可以规定凡是三农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 可以适当减免税收, 缴纳较低的法定存款准备金, 对农村新业务优先准入等, 解决农村金融市场失灵问题。也可以对金融机构的支农贷款占存款的比例做一定的限制, 引导农村储蓄存款回流到农村。

3.出台民间金融管理办法, 加强民间金融法制化建设。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以法律形式对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加以肯定, 对民间金融由过去单方面打压向有针对性的疏导并举的方式加以过渡, 对合规的民间金融活动加以引导支持, 坚决取缔民间非法的高利贷活动, 并对民间借贷经营规模、借款投向加以约束, 同时对利率浮动区间、债务纠纷、风险补偿等进行明确的规范。同时可由人民银行各地支行委托信用社建立监测点, 采集数据, 然后加以分析, 从而密切监测民间金融的利率趋势及资金流向。

摘要:民间金融在西部地区农村一直广泛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户和企业的融资需求, 有效弥补了正规金融对西部地区支农力度的不足, 极大地促进的西部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 但长期的制度约束及未能得到有效监管也使得农村金融发展处于低水平的状态。如何通过制度创新使民间金融成为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 并成为西部农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是决策者和监管当局面临的一大挑战。

关键词:制度约束,西部农村,民间金融,制度创新

参考文献

[1]刘笑萍.基于农贷视角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效率分析[J].宏观经济研究, 2009, (3) :47-51.

[2]周立.中国金融的地区差距状况分析 (1978—1999) [J].华南金融研究, 2002, (1) :3-10.

[3]宁夏人民银行盐池支行孙宁、官生蕊.对盐池县民间借贷调查:课题报告[R], 2001.

[4]李锐, 李宁军.农户借贷行为及其福利效果分析[J].经济研究, 2004, (12) .

民间金融制度论文 第2篇

眼下,民间借贷、地下金融等所谓非正规金融的种种乱象,已经成为悬在中国经济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面对金融市场分割、民间高利贷以及货币政策困局,中国的金融改革似又到了关键路口。

与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经济不同的是,中国转型经济中存在着二元金融结构,即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分割。近十年来,由于正规融资渠道的利率和信贷管制,大量资金游离于正式的金融体制之外,使得央行利率政策的传导较为复杂,并且常常遇到“梗阻”,导致金融信号失真,这不仅损害了总体资金的分配效率,也不利于控制流动性的宏观规模和投向。

利率管制实际上是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压低实际利率,使得整个市场金融资源配置形成了低效率短板效应。在利率管制的条件下,国有金融机构控制了大部分社会金融资源,大量资金被配置到效益较低的项目中去。

不仅如此,商业银行贷款低利率的另一个结果就是转换为国有投资的冲动,进而转换为大规模投资。根据世行测算,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年均9.8%的增长率,除了有2至4个百分点是全要素生产率贡献外,其余6至8个百分点的增长率几乎都是来自于投资的贡献。大规模的投资而国内需求不足,就会造成过剩的产能,当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国内市场找不到实际有效需求就会促使企业加大出口,形成出口导向和资本密集导向的产业结构,经济增长凸显粗放型特征,形成恶性循环。

今年以来央行三次加息,市场流动性开始吃紧,但市场融资需求旺盛,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资金饥渴导致对资金的需求更为迫切,资金供需加速失衡。于是,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形成了位差,民间金融更有了填平其资金“水位”的机会,造成民间利率奇高。

根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监测口径显示,一季度各月份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年利率分别为23.01%、24.14%和24.81%,单季上涨11.91%,比上季度涨幅高8个百分点。同样在民营经济活跃的江苏,民间借贷利率年息甚至高达60%以上,是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6.56%的近10倍,过高的资金成本已经使很多小企业脱离实体。数据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将近1100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近40%。其中,20%左右即220亿元,又会通过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集资炒房等进入到“房地产投资”,地下金融不仅吞噬了产业利润,也架空了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

民间金融制度论文 第3篇

民间金融, 在我国又称“地下金融”, 基于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 民间金融尽管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其合理性一直以来并没有被政府方面完全认可。我国中央银行《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指出, 对于民间融资的现状和发展前景, 应该全面认识、正确分析, 并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 趋利避害, 促进其健康发展。我国中央银行当前对民间融资进行了“正面”的评价, 称其“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 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因此在当前重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中, 我们有必要对它进行正确的分析认识。

厦门大学的江曙霞教授认为, 民间金融可视为金融的一个组成部分, 具有金融的一般特性, 即受制于一定的经济环境并以一定的信用形式为基础。

认为农村民间金融是指没有得到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非法金融活动, 存在于广大农村, 并随农村经济的发展不断改变其生存状态。本文认为, 农村民间金融是指农村中的个体、家庭、小企业之间通过绕开政府正式的金融体系, 在所有权、自主权和经营管理权明晰的前提下进行自愿互利的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 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 随着我国农村产业化的升级和生产力的发展, 农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农户贷款难、农民融资渠道不畅, 不但严重压抑农民增收, 还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1999年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从“规模不经济”的农村撤走了31000多家县以下机构, 并基本取消了县一级分支机构的放贷权;邮政储蓄在农村只吸储不放贷, 每年起码从农村“抽血”1500亿元以上;几乎成为广大农村唯一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产权不清, 管理混乱, 亏损严重, 可谓自己都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限制或取消大部分信用社的贷款权也实属无奈之举。以上情况造成我国九亿农民求贷无门, 资金供需矛盾尖锐, 不得不转而求助于亲朋好友或民间高利贷组织, 使民间灰色金融更加活跃。

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 中国农民来自非正式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式信贷机构的4倍, 对于农民来说, 非正式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式融市场 ( (IFAI) , 2001)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定点观察站的数据显示, 2003年全国农户户均借款来源中, 来自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只占20%, 而来自私人的贷款则占80%;从地区结构看, 东部地区农户资金来源中有81%来自民间金融, 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比例分别为7 6%和60%。统计数据表明, 在农村借贷市场上民间金融占据了绝对优势, 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主体融资的重要渠道。2004年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 (市区) 、82个市县、206个乡村进行实地调查, 测算出2003年全国地下金融的绝对规模在7405-8164亿元之间, 被调查省份的地下金融业务规模占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比例达28.7%。2005年中央银行在四川、山西、陕西、贵州四省部署了民间资本信贷试点工作, 此举可谓农村民间金融走向合法化的农村民营金融的破冰之举。

三、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合理性:

1、农村民间金融内生于农村经济, 在克服信息不时称方面具有优势。民间的金融体系产生于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的自发行为, 天然地与农村的经济环境、农户的经济需求相融合, 之所以屡禁不绝就是因为内生性的金融制度安排比外生性的制度安排在克服信息不对称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对正规金融机构来说, 为克服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 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品或签订条款复杂的借款合约, 但这在我国农村是失灵的。因为我国土地实行国有制, 农民无法将其作为抵押品使用, 而农户的其它资产价值通常较低, 达不到抵押品的标准;条款复杂的借款合约不但使借款手续烦琐, 还给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在理解上设置了不小的障碍, 令农户望而却步。我国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不健全, 建立纯粹的信用经济目前尚不可能, 在农村现实的经济关系中, 实际上起着联系资金供求方和需求方纽带是以地缘、血缘、亲缘为主的社会关系, 这些社会关系在农村借贷行为中客观上起着抵押品和合约的作用。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根植于农村的社会关系之中, 其投资人或职工本身可能就和借款人是乡亲、邻里或朋友关系, 相互知根知底, 信息较对称。这种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信用关系显然更加适合于农户小额的、经常性的资金需求。

2、农村民间金融内生于农村经济, 交易费用低下。金融制度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是自身成本收益博弈的结果。内生于农村经济的民间金融机构投资人就来自乡村, 他们了解农户和乡镇企业的资金供求情况, 也有时间和精力往返于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 和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大大节约交易费用。

另外, 由于农村民间金融的内生性, 使得农村民间金融交易中的违约成本高于正规金融的违约成本。“囚徒困境”博弈可以对此解释: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相互熟悉、相互了解, 不仅在抑制契约双方的道德风险方面具有效率, 而且违约者还会因遭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 乡土气息越浓厚, 约束力就越强, 成员之间的违约率就越低。在借贷过程中利用长期累计起来的民间信用, 信贷不用抵押也不用担保, 手续简单, 中间环节少, 而且在资金使用期限上能够较好地满足借款者的实际需求。

3、农村民间金融是诱致式制度变迁的产物, 代表了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方向。“科斯定理”认为, 制度变迁的动力是个人期望在现存制度下获取最大的潜在的外部利润。从制度变迁的主体角度看, 可以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一般来说, 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主导, 政府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凭借国家的力量实现, 而不管其社会成员是否愿意。我国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制度改革一直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由政府强制推行, 在制度供给上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 由于其外生于农村经济的实际, 实践中很难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民间金融根源于农村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间的缺口,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制度供需适应时, 制度趋于均衡状态, 制度变迁的诱因是产品和要

素的相对价格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国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是一种自发的社会秩序, 在制度主体一致同意、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发组织形成的, 在制度需求上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范畴。较低的信息费用和交易成本使得民间金融在我国农村迅速发展, 打破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农村金融的局面, 产生二元的农村金融结构, 减轻农村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 提高农村富余资金配置的效率, 使得投资人能够获得更高的预期收益, 具有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是合理的, 它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 对农民、农业成长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的作用不容忽视。从我国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格局来看, 民间金融的存在及发展打破了农村金融垄断的格局, 与正规金融机构相互竞争, 扩大金融服务的供给, 提高了农村金融服务于民的效率。但是民间金融在我国还未取得合法地位, 我们应该根据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放开不必要的金融管制, 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 使其能够更好的为“三农”服务, 加快我国农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 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建议

1、赋予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民间金融在我国还未取得合法地位, 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这不利于民间金融的有序发展, 容易引发金融风险。政府应在完善金融防范和控制机制的前提下, 赋予民间金融与商业银行、农信社开展平等竞争的合法地位, 使其在法律和宏观经济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配置农村经济与金融资源。这样既可减少它在躲避管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 又可减少它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社会法制和道德环境所带来的危害。具体地, 就是要在法律上或制度上保护这些民间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和正常的经营活动, 减少他们在经营上制度的不确定性。但是合法化不一定要正规化, 民间金融在满足某些市场需求方面有独特的制度优势, 我们应该将其保留并不断发展与创新。

2、放宽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从金融制度变迁的角度分析, 农村民间金融根源于广大农户与农村中小企业, 在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对农村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 它有效的满足了农村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的金融需求, 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2004年、2005年和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 如:2005年中央银行在四川、山西、陕西、贵州四省部署了民间资本信贷试点工作。但是具体的政策和法规还没有完善, 我们应当认识到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加快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进程, 为“三农”更好的服务。

3、把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化意味着其必须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世界上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的, 而它们能够健康的发展壮大, 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的监管体系之中。监管不是简单的取缔, 应重视事前的审慎防范, 重在制度与实施。特别对于民间金融, 应该分类监管。 (1) 对于民间亲友间的互助借贷活动可以不加干预, 只在法律上保护其契约, 并鼓励其向着规范化、契约化方向发展。 (2) 对于企业的集资活动, 虽然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 但这无疑是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的次优选择。对于这类民间金融形式应该加强事前监督, 可以设立信用中介机构, 为之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保护, 尽量减少金融风险的发生。 (3) 对于通过民间金融中介进行的间接融资活动, 其组织化程度高, 融资金额大, 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后果严重, 这是监管的重点。

五、结束语:

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 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及发展对“三农”的作用不言而喻, 但是合理不一定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就是有益的, 加快民间金融的合法化进程刻不容缓。我们应当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化地位, 配合相应的法律法规, 监管兼顾保护, 建立并且完善以农村金融为根基, 政策金融为辅助, 商业金融为最终目标的农村金融体系, 引导其向有序、公开、正规的方向变革, 给农村民间金融一条可持续发展的康庄大道。

参考文献

[1]、江曙霞.中国“中国地下金融”[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1.

[2]、朱泽.我国地下金融发展状况和治理对策[J].南方农村, 2003, (5) .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效率论文 第4篇

[关键词] 农村民间金融;金融效率;农户;农村中小企业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中央银行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指出:“中国一些地方的民间融资规模已经占到当地国内生产总值的8.88%~10.53%,贷款余额的12.37%~14.66%,存款余额的6.92%~8.2%。”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等测算,截至2004年底,广东民间资本存量为10 638亿元,包括已动用的民间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6 022亿元,未动用的民间资本即投资性储蓄2 639亿元,加上居民持有的现金、外汇储蓄、保险资产和境外证券资产等,估计2004年末广东民间资本规模折合人民币超过1.2万亿元。从增量看,广东民间资本增量由2001年的483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 642亿元,呈加速积累的增长态势①。为什么在农村发挥更大资金融通作用、占据了70%市场份额的是民间金融?农村民间金融的效率到底如何?什么因素影响着农村民间金融效率的提高?这些因素如何发挥作用?为什么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会改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在此,笔者将一一进行分析。

二、金融市场与金融效率的互动机制

金融市场包括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及个人所进行的货币资金借贷活动。金融市场创造了一个中心交易地点,该地点的存在使得发现交易对方的难度降至最小。金融效率(financial efficiency)是指金融运作能力的大小(王广谦,1977)。民间金融广泛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这说明民间金融是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必要融资方式。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产生与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推动,主要包括经济、金融环境、经济主体内在需求、金融理论的发展、技术与创新。这些因素反映了农村金融市场追求高效率的内在要求。

在麦金农-肖的金融发展理论中,非正规金融(中国通常指民间金融)是无效率的。他主张将非正规金融融入到有组织的金融体系(爱德华·肖,1988)。完全竞争金融市场的效率体现在配置效率(allocated efficiency)和运营效率(operational efficiency)两方面。研究表明,虽然不同的国家,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市场上效率的程度是不同的,但大多数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常常具有配置效率和运营效率的作用(埃德温·H·尼夫,2005)。

金融市场内生演进的一般机制表明,金融市场与金融效率是相互促动的。金融市场越大,金融市场中交易的工具种类越多,搜寻成本越低,金融效率就越高。金融市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不断追求更高金融效率的产物。与此同时,金融市场又直接促进了金融效率的全面提高。由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基本上都求助于民间金融市场。从微观上看,民间金融市场的存在和发展促使中国一批农户和乡镇企业从小到大逐步发展壮大;从宏观上看,提高了经济效率和资本形成率,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和制度的有效调整,对中国农村金融的制度变迁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正是金融市场与金融效率两者间的良性互动,促使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效率的不断提高。然而由于农村民间金融一般是没有组织、分散的,使得其在资本集中方面的作用有限。

三、农村民间金融效率分析

从中国农村的发展历程来看,民间金融并不是一种低效率的融资安排,而是解决金融脆弱性的有效手段。国内外的实践证明,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的多样化对货币的演变发展、金融机构的竞争格局、货币政策的效果,乃至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都发生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宏观效率贡献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金融效率体现为农村民间金融能充分吸收农村社会储蓄,将其引入资金需求大、生产效率高的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起到促进经济长期增长的目的。

1.融资交易效率。融资效率高低是影响金融资源使用效率的首要因素。对融资的交易效率评价,可从融资成本、融资机制的规范度和融资主体的自由度来衡量。融资成本是企业筹措和使用资金所付出的代价,是资本的预期收益率,也是企业选择资金来源、进行资本筹措的重要依据。资金成本与融资效率成反比。高融资成本(相对于具有相似风险性项目的竞争性市场收益而言)和资金的有限可得性表明了金融不发达。解决金融不发达的问题可以为任何一个经济体带来好处,但这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因为这需要逐步形成新的甄别和治理金融交易的能力(埃德温·H·尼夫,2005)。在债务融资方面,由于中央银行的管制,农村民间金融组织难以合法地在社会上进行融资,影响了融资效率。融资机制的规范度体现了资金市场的成熟度。机制规范的资金市场融资渠道多、风险小、效率高。在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机制中,民间金融有着极为特殊的意义:在企业发展的早期,其重要性往往超过所有其他的融资方式。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对民间金融一直采取压制的政策,使得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民间金融手段效率大大降低。融资主体自由度是指融资主体受外界约束的程度,这种约束包括法律上的、规章制度上的和体制上的,约束与自由度成反比,与融资效率成反向关系。吉利斯等发展经济学家曾特别强调资本投入效率对经济增长的意义,资本使用的效率比提高投资量GDp的增长重要得多。

2.资本市场效率。经济增长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市场的竞争和效率。民间金融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形成。为了克服农村分散的、无组织的资本市场的先天性缺陷,一些民间金融机构应运而生。形成了民间金融中的间接融资资本市场。农村民间金融机构作为最终借款者和最终贷款者之间的中介,将农村分散的、无组织的资本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组织起来,改善信息不对称程度,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大大提高了资本市场的效率。现代金融中介理论表明,金融中介机构的主要功能是在盈余单位把未支用的收入向赤字单位转移过程中发挥中介作用,在贯彻这一功能时,其有助于提高储蓄和投资水平,并在可供选择的投资项目中最佳地配置稀缺的储蓄(约翰·G·格利,爱德华·S·肖,1988)。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民间金融机构的兴起正适应了民间金融的交易费用和风险需求(彭兴韵,2002)。

3.金融体系效率。金融体系循环的最终目的是在满足贸易和服务交换需求的前提下,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金融效率。金融体系的绩效对企业的资本形成决策产生重要影响,这些决策也会影响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融资难度大小对一个经济体内资本形成的数量和类型关联度较大。在动态的、充满竞争的市场经济中,盈利与效率是联系在一起的。长期以来,中国的储蓄率都处于高水平,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统计,2006年第一季度末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达到15.28万亿元,同比增长18.2%,比上年同期高2.7个百分点②。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资金相对紧缺的国家而言,高储蓄率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资金来源。但欠发达的金融系统一直无法充分利用现有的金融资源,高储蓄率与资源浪费并存,投资效率不高(沈坤荣、孙文杰,2004)。金融体系功能的核心是金融资源的动员和配置,保持金融资源的流动性和增值性。农村民间金融通过实现支付、为积累财富的投资提供便利、为可行的新项目提供融资以及为风险管理提供便利等作用来体现其效率,其产生和发展弥补了现有金融组织体系的不足。

4.资金配置效率。资金配置效率包括资金的有效动员与金融资源的高效利用。前者指以最低的融资成本为资金需求者提供金融资源的能力;后者指将稀缺的资本分配给进行最优化“生产性”使用的投资者。资金配置效率高低,取决于金融市场上供应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多样性和金融商品及金融服务价格的灵活性。

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推动,储蓄是提供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特别是在农村经济从不发达走向发达的过程中,储蓄率的高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现实经济中,经济增长的速度取决于有多少资金投入到经济运行中,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是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两个主要渠道,这两种融资方式的效率直接决定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效率,金融发展正是通过这两种渠道影响资本形成的质量进而影响经济增长(沈坤荣、孙文杰,2004)。从各国经济发展史看,几乎所有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伴随着储蓄率的上升。金融是促进储蓄率上升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金融的特点在于资金融通,资金的充分流动是资金达到最优配置状态的必要条件。而利息率使当前消费转化为未来消费,实物储蓄转化为货币储蓄,增值转化为投资成为可能。在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过程中,利息的高低和农村民间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起着关键的作用(王广谦,1997)。在农村,由于投资渠道少,使得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持有者或资金盈余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民间金融的供给者或中介人,将小规模的短期储蓄集中起来,为各种类型的农村经济主体提供资金,促进了货币或资本向投资的转化,产生对正规金融的“挤出”或“侵蚀”效应。民间金融机构的兴起适应了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费用和风险的需求,符合制度经济学的观点。

(二)微观效率贡献

金融的微观效率是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这一产业主体在经营发展中的效率,体现为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和发展效率。

1.降低营运成本。民间金融能节约信息和监督成本。由于信息不完全或监督的高昂成本,使得正规的、有组织的金融机构在面临借款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时,会对借款者采取信贷配给的政策,使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得不到全部满足甚至根本得不到满足。这些受配给的农户和企业为了抓住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不得不求助于民间金融进行融资。通常,正规金融与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相连,而正式的制度安排,其交易成本越高。

在农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较小,从单项交易看,正规金融机构每次的交易成本往往比大额信贷的要高。高昂的交易成本是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涉足农村小额信贷的主要原因。而小额信贷是农村经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资本效率的提高可以从边际投入与边际产出的对比中反映出来。农村民间金融所具有的乡土性,使出借者对借款者的信用和收益状况、人品等情况了如指掌,对借款者的生产活动和金融关系的信息很了解,跟踪管理成本低下,减少金融活动中的交易成本,降低风险和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资本效率的提高还可以通过投资主体外部融资的增长反映出来(崔慧霞,2005)。

2.动员储蓄。动员储蓄意味着将资金从众多小额储蓄者处聚集起来,用以形成生产性资本。一般而言,在动员储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成本:一是从小额储蓄者处集中储蓄的成本;二是克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信任成本。由于农村民间金融所具有的“草根性”,使民间金融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更容易获得有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意会型知识。民间金融在正规金融的缝隙中依然有强大的生命力,这是民间金融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这一组合的优势所在。总体而言,目前民间借贷涉及的恶性事件和风险远低于正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在动员民间资本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间资本主要以居民储蓄存款形态而存在,运用市场化方法,构建民间资本供给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组织系统,有效创造民间资本投入到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是缓解资本压力的基础。相关调查显示,农户借款数额中72.8%来自各种非正式渠道,其中农户之间借款占非正式的93.2%,而来自正规渠道的只占27.2%③。3.降低信息成本。民间金融的运作是嵌入于社会网络和传统型制度环境中,基于社会网络中的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即信任关系,其所依托的制裁机制为社会排斥之类的非正式制裁机制。跨越这些社会网络关系的界限后,民间金融将难以运作。改革开放以来,民间金融对于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性一直存在(刘会荪、李汉铃、冯兴元,2005)。市场收集信息花费的成本大小取决于以下因素:(1)法律制度的完备性和可置信程度。(2)激励机制的设计。信息的不对称和不确定性的存在使激励机制成为必要,而使契约双方利益相容的激励机制可以使信息被正确地显示,从而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哈特,1997)。(3)产权的明晰程度。产权越明晰,从市场上收集信息的成本就越低。市场交易规模和市场的竞争程度影响着信息的收集成本。

农村民间金融的“草根性”使之易于了解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在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过程中,民间金融组织(资金的供给者)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资金的需求者)相比,存在着信息优势,表现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和农户、农村中小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因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一般不具备直接到金融市场上筹资的能力,其经营活动中的资金主要还是依靠民间金融机构提供。

4.改善金融服务。金融服务(Financial Services),主要是通过金融工具实现的,而新的金融服务或金融工具的出现,通常是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压力进行金融创新的结果。在内生金融发展理论中,在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与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对金融服务的不同需求。在经济发展初期,人均收入和人均财富较低,人们只要求金融中介机构来降低信息和交易成本,对其他金融组织、服务与金融工具的需求较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均收入和人均财富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人们才有能力并积极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因此,人均收入水平越高,金融市场也越发达和活跃(崔慧霞,2005)。

农村民间金融机构通过提高利率,提前支付利息,或实行有奖储蓄等方法吸引储蓄,改进了服务手段,提高了金融服务水平,包括服务时间的延长、取消午间休息。在农村地区,民间金融仍然是最重要的金融服务提供者。

四、民间金融效率的主要决定因素

(一)制度环境

农村民间金融最大问题在于其制度环境和相关的政策选择问题。中国民间金融的发展一直受到融资管制、体制管制等方面的影响,发展缓慢。从中国农村的发展实际来看,民间金融效率比正规金融效率高,而且效率提高的空间很大。目前一些地区的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之间在规模与利率上都存在着很强的互动关系。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农村民间金融是由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安排所固有的缺陷造成的。其主要诱因是高收益导向的供给和巨大的融资需求。现实中,农村金融市场的特点非常适合小规模民间金融制度安排,应该给予农村民间金融以合法地位。通过建立、健全和完善民间金融运行机制,减少对民间金融的约束,提高金融效率(于谨凯、单春红,2003)。

(二)融资渠道

在经济发展初期,农村由于专业化水平不高,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以内源性的融资为主,对金融交易的需求较小,资金融通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调剂短期资金的余缺,为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头寸管理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加上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乡土性,使之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条件。但长期融资渠道的缺乏极大地制约了包括农村企业的融资能力,诱发替代式的民间融资途径,进而扭曲金融链条的性质,降低链条的供给能力,是导致农村中小企业在扩张过程中,出现的显著依赖短期融资即“借短用长”现象的重要原因。这种高风险的融资结构实际上承受市场波动能力很低,容易导致农村中小企业在快速扩张时期出现资金链条断裂。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路线几乎都是“初期发展—快速扩张—快速的短期资金融通—再扩张—资金链条紧张—危机—溃败”的路线(徐益平,2005)。因此,在其经营活动中始终面临着资产结构上的短期资金和长期资金的优化平衡问题。

(三)基础制约

尽管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在农村经济增长中起到了一定的金融资源配置作用,但总体而言,它们的金融服务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不高,金融创新业务开展缓慢,金融市场非规范运行,金融秩序混乱,金融风险积累,市场机制发育不快等是制约农村民间金融效率提高的基础约束。

五、结论

2004年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中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称,“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其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这应该是为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融资“正名”。通过笔者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1.资本流动、货币体系、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全球化必然要求有相应高效的金融运作效率。实行以制度变迁为导向的改革,将为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民间金融效率提供前提条件。

2.经济主体在激烈竞争中对金融资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需求加大,对金融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缓解了农村经济发展中资金供需之间的尖锐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3.提高金融效率是民间金融产生和发展最根本的推动力。民间金融在发展的同时对国家金融体系产生影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推动了金融效率的提高。

4.从效率与规模关系上看,资本市场的规模越大其效率越高,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社会总储蓄一定的条件下,效率高的市场将形成更多的资本,这与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是吻合的。而且,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需要更高的效率才能筹集更多的资本。

5.民间金融在正规金融的缝隙中依然有强大的生命力,这是民间金融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这一组合的优势所在。

6.中国的非组织民间金融的盛行,反映了中国社会部分资金需求无法从有组织金融体系中得到满足。深化金融改革,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数量,才是解决问题之根本,仅仅靠取缔地下金融实现其目标是不可能的。

[注释]

①中国贸促会广州市分会会务信息部2005-10-24http:///servlet/infosystem.news。

②佚名:《中国金融》2006年第6期。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对接深化 第5篇

《金融结构与发展》一书出版于1969年,作者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通过实证研究历史资料,发现了在金融发展中存在的规律性结论。他觉得,各个国家的金融发展趋势是相同的,虽然有的以私有金融为主体,有的以国有金融为主体,并认为,发展中国家在金融深化的过程中可以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道路。1973年,爱德华·S·肖和罗纳德·I·麦金农都分别以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为例,从各个角度研究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金融深化理论就是在此基础上被提出的,由此他们认为导致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慢的各种因素中,“金融抑制”是不可忽略的原因,所以解决该问题就必须加强金融深化。安德斯.阿尔宾(2002)认为,民间金融是应人们的需求自发产生的,是由于政府对金融市场过多的干预和压制其自身的活力,以及一些不合理的政策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国内学者对此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有的赞同国外的观点,认为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抑制”是民间金融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此解释并不是很充分,并形成了另外一些观点。林毅夫和孙希芳(2005)认为民间金融的产生原因并非是金融抑制,而是对信息优势充分利用的结果。高新波、张军田(2006)则认为因为我国的制度不均衡,导致一些经济主体为追逐潜在的利润而想出的创新手段。张杰(2006)则试图从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来说明民间金融的产生原因。李世新(2009)则从对民间金融的需求来说明其产生的原因,作为补充,吕伟(2006)觉得仅从需求方面来说明民间金融的产生未免不够全面,从资金供给角度来看,人民手中渐渐有了空闲资金,需要进行投资,而我国投资渠道较少,这些也是探讨民间金融不可忽略的因素。

而对于民间金融问题的解决,通过长时间深入和广泛的研究,其存在是合理的。而我们要做的就是采取措施规范和引导它的发展,避免出现失控的现象。我们认为,要使民间金融良性发展,除了要规范和改革现存的民间金融形势,更应该双管齐下,使正规的金融机构“下行”,以缩小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差异,使民间金融更容易正规化。

二、概念辨析

首先,我们来说明一下民间金融的内容以及所涉及到的一些概念。民间金融现象不仅仅是一个牵涉到人们实际生活的难点,同时在单纯的概念方面也是一个需要继续探讨的难题。尽管在我们国家的许多学者都对民间金融这方面的探讨投入了很多的精力,但是至今尚依然没有得出令大家都满意的答案。其中一个大家比较能接受的说法就是民间金融是指所有以非公有制的以及非官方的形式存在的,是相对于正规的金融而言的一种形式。

在众多学者的看法中,安德斯.阿尔宾(2002)提出的看法与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更符合一些,国内的学者左柏云(2001)与之持相同的观点。安德斯.阿尔宾觉得,民间金融是指那些没有正规的监管机构监管、规范的活动,因为金融的重要性,在每个国家,其政府都会设置专门的机构对自己国家的经济金融进行监管和引导,但监管的覆盖面是不同的,在这里民间金融是那些徘徊于正规的金融制度的范围之外的,他们是相对于官方的正式金融而言的。按照这种定义,所有合法的、不合法的或者是半合法的金融形式,只要是在正式的金融体制之外的,都可以说是属于民间金融。像我们国家内地的民间自由借贷、农村社区性融资组织、民间集资、私人钱庄、典当行等都属于民间金融。

其次,作为对比,我们来讨论一下民间借贷的概念。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内涵的界定基本都是以正规金融作为对比,区分两者的关键是看金融活动是否发生在正规的金融体系内,或者是否被央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纳入监管和规范之下,以此来界定民间借贷,将其称为非正规金融,具体指游离于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之外的没有受到监管的、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金融活动。

大多数国内学者基本赞同以下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之间,双方均是自愿,由资金闲置者提供一定量的资金给需求者,由借款人到期返还款项并支付给资金提供者约定利息的行为,以帮助解决资金需求者的生活或生产需要。

最后,解释一下什么是非正规金融。顾名思义,非正规金融是与正规金融相对应的概念,而且经常在外国文献中出现,相比较,国内学术界和媒体使用的较多的则是民间金融的概念。非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都是因为经济交易的需要而产生,由下而上自发形成,具有内生性,不同之处在于界定两个概念的角度。界定的角度在相关的文献资料中一般分为两个:第一个角度是所有制,即是谁拥有某个金融组织的产权;第二个角度是法律或者政府监管,即某金融组织是否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所以,我们认为:非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是不等价的,正规金融与国有金融也是不等价的。本文中我们所使用的民间金融是指由于市场主体的交易需要自发形成,但不被监管当局所认可的金融中介组织及其活动;正规金融理解为被官方认可的并纳入到正规监管体系之内的金融中介组织及其活动。

三、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比对分析

本部分我们探讨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他们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先说民间金融,民间金融的借贷行为作为正规金融活动之外的一种融资方式,拥有许多自身的优点:快捷、灵活、简便,该行为一般活跃于正规金融服务有些欠发达的地区,在这些地区有自己的生存空间,并且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其特点和优势有如下几点:首先,利率弹性较大,民间借贷的利率是由资金的供需双方来商议决定的,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此有具体的规定,但对其利率范围还是有限制范围的,如果超过央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4倍,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其次,主体具有特殊性和广泛性,该活动涉及到的主体是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两类。再者,资金的用途较广,借款者可以将筹到的资金用于各种生活和生产中的需要,但是不得将借到的资金再次转借他人。最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民间金融建立于熟悉的人际关系之上,彼此相互了解和信任,以明晰的私人产权和无限责任为基础,有效的避免了正规金融活动中人们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当然他也有弊端:不够正规的经营,无规模优势,风险较大,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相比之下,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是建立在正式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的基础之上,拥有严格的业务控制程序,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员,完善的组织制度。故其优势也就在于:组织制度完善,规范、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相对较高、安全有序、规模优势、安全有序、利率较低等。当然,他也有自身的不足之处,比如说:担保条件比较严格,供不应求,利率受到管制,手续较为繁琐,配给额度受限制,归还方式和期限不能创新等。

所以,我们认为: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优势,都是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对接深化模式

民间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活动有着许多自身的特点,比如说不集中、不明显、缺乏成文的约束机制,一时之间要想使其井井有条的发展也不容易。所以眼下的可行之计就是引导民间金融市场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而至于具体的措施和方法,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森贝尔曾针对此提出的建议是“双管齐下”,大体的意思是指:一方面我们要放松正规金融的管制,实行“下行”策略;与此同时,我们还得从各个方面提升民间金融,使其“上的厅堂”,这就是“上行”策略。世界发展报告也曾提过这样的看法:觉得既然两种金融形式在不同的方面都有对方无法复制的优势,那何不考虑将两者结合,进行创新,吸收两方的有点,借鉴两者的发展经验,也未尝不是一个好的选择。我们认为,逐步地选择一些有条件的民间金融组织,慢慢地因地制宜地将其往中小银行的方向引导。

(一)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对接的形式———中小银行

实际上,我国政府近几年来正在积极制定一些政策来“疏导”非正规金融,尤其是对民间金融进行“招安”。突出体现有:一是2008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放款人的法律地位的表态,二是2005年5月31日开始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这些对于规范民间的金融活动和市场有着积极的意义。小额信贷的试点于2005年5月开始,从起初的贵州、四川等地方,慢慢地扩大试点的范围。浙江工商局等多个金融市场管理部门在2008年联合发布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此部法规是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首部法规,该法规规定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和一些管理制度。根据统计结果,直至2012年3月末,全国共有4878家的小额贷款公司,4447亿元的贷款余额。

随着政府对我国金融业的逐步深化和开放,民间的“金融抑制”现象将慢慢得到放松,原先由于该原因而存在的体制外的民间金融市场的竞争也会进一步加剧。在这种情况下,该市场中的一些组织和机构必将另寻出路,或者选择合法化,或者从市场中退出。我们从这些机构和组织的业务来考虑,中小银行就是民间金融机构走合法化道路的一条可行的选择,这里的我们所说的中小型银行在一些发达的地区已经不稀奇了,比如如今农信社经过改革,各个地方都出现了某某地区农村商业银行。

近些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很受关注,这也是近年来民间金融如此活跃的很大原因。因为中小企业主在银行等正规机构贷不到款,就必然会转向民间金融市场,有人将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提供的资金支持转换成指数来研究,结果显示在我们国家范围内的17个省是65.14,该数据说明,民间金融的存在大大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我们知道中小银行的定位就是服务于中小企业,两者不谋而合。试想,如果徘徊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民间金融真的能够合法化,以转化为中小银行的方式存在,那么依靠其原先的客户群和经营理念,必定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民间金融转化为中小银行的路径与模式

首先产品方面来看,由于与国有银行相比,小型银行融资能力较弱,资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这就决定了其理财产品与现代的一些正规的大银行不同。转化后的中小银行可以利用自己当地的网点优势,以及对本地区的投资者偏好较为了解,来拓展自己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比如可以将理财产品视为存款的有效替代品,增加人民的投资渠道。其次,从体制方面来看,中国银监会监管二部主任肖远企曾表示,中小银行不应该复制大银行的发展方式,应该利用自身的地缘优势和各自特点走差异化发展的道路。在盈利模式上,这些小银行也不一定要依靠信贷、利差收益,而完全可以通过差异化特色,提供更多的中间业务服务、咨询服务等等收取手续费。

根据对全国多个省份的研究,发现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下金融对当地的经济发展的正面影响就越大,而相比较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地下金融对经济也会存在一定的危害性。比如在经济较发达的江苏、浙江等省份,正面影响指数达到20%以上;而在相对欠发达的辽宁等东北地区,负面影响指数差不多到30%。可见,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民间金融的存在是合理的,而且已颇具民营银行的特点。所以,将部分民间金融转化为中小银行应该将民间资本雄厚、经济较发达的一些地区作为试点,初步摸索出道路,同时建立示范效应。其实转化的中小银行可以借鉴一些大型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管理模式等,但肯定不能够照搬那些正规金融机构的全部,在产品开发、市场定位、服务门槛等一些方面必须灵活应变,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落实。既然是对接,产生的肯定是创新的东西,有他自身的特点。最后,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将中小银行制度向全国范围内推广。

五、结论

根据本篇文章的分析,我们认为,民间金融作为存在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主要融资方式,给广大农户和许多中小企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因为一直都缺乏相关监管机构的规范和法律的保护,在社会上没有合法的组织地位,所以运行的风险很大、盲目性强、漏洞也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多。虽然如此,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民间金融依然还是很活跃。要想解决根本的问题,就要进行金融方式的创新,吸收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的优点,实现两者的对接,组建中小银行,赋予民间金融以合法的存在形式,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从而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使其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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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制度论文 第6篇

民间资本经过多年发展,其在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在发挥积极作用的背后,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民间资本不规范的流动方向和流动结构,都隐藏着不同程度的潜在风险。事实证明,民间资本发达甚至欠发达的地区,如温州、鄂尔多斯、安阳、神木、安溪等地,都已经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民间资本风险。因此,建立民间金融风险的动态监测、预测、预警体系迫在眉睫。

令人遗憾的是,对于民间资本市场而言,还没有充分和系统地掌握民间资本流动的结构、行为、特征及绩效,也没有系统地构建民间资本流动的动态监测体系和前瞻调控机制。因此,本研究旨在回答这一科学命题,试图以温州为典型样本,通过“解剖麻雀”,达到“窥一斑而见全豹”的示范与推广效果。

二、温州民间金融监管机构组成

民间金融的发展涉及到社会、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性、系统性工程,有必要建立由政府职能部门为主导、多个社会服务部门相配合的监测机构体系。

由上至下来看,可以建立一个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分支机构、当地统计部门等机构组成,负责当地监测职能,同时配合当地银监局、商业银行机构、检察院、商务局、工商局、税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配合的多机构共同参与的监测体系。平行来看,可由地市级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在当地中的重点和大中型企业中建立定点监测站,同时由派出的金融或统计机构以所辖城区为中心,建立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单位为中心的定点监测点。县级动态监测机构中以乡镇农户或农村企业主为监测点,进行定机构、定监测对象、定监测点的动态无缝监测系统。具体机构组成(见上页图)。

三、温州民间金融动态监测体系的构建

(一)风险预警指标的选取

结合温州市实际和统计数据索取的可能性,对金融安全宏观监测预警指标的选取,根据区域金融安全的特征,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选取的指标(见表1)。

(二)建立民间金融安全动态监测综合方程

1.将反映温州市民间金融安全状况的2012 年16 项指标看作观测样本

样本的数据矩阵

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

2.计算相关矩阵

3.计算特征值与特征向量

根据相关矩阵R,由求特征值 λ1≥λ2≥λ3≥λ16>0 及指标变量X的协差阵Σ的特征值所对应的特征向量:a1i,a2i,…,a16i(i=1,2,…,16),其中要求a2i1+a2i2+…+a2i16=1(i=1,2,…,16)

4.选择k(k≤16)个因子,计算民间金融安全综合指标得分

设为因子Fi的贡献率(i=1,2,…,k)。为因子F1,F2,…,Fk的累计贡献率。

当di接近1 时,则选择前k个指标变量F1,F2,…,Fk作为k个指标变量,使得指标变量的数目由原来的16 个减少为k个。

此时,计算每一个因子的得分值为:

综合指标得分为:Z=b1F1+b2F2+…+bkFk。其中bi(i=1,2,…,k),为第i个因子的贡献率。

5.划分预警区间

预警区间是对综合指标运行处于安全、基本安全、不安全状态做出判断。预警区间划分如公式所示。

其中Zi表示温州市第i年综合指标得分(i=1,2,3);Z表示综合指标的下限值;Z’表示综合指标参照系的取值(即理想目标值)。

由此可知,T的取值范围为[0,1]。T越接近1,表明综合指标对应的温州民间金融运行状态处于越安全的理想状态;而T越接近0,则表明其越不安全。预警区间划分(见表2)。

(三)温州民间金融监测预警系统应用

选取2004—2013 年数据进行测试,测试结果(见表3),测试结果和实际情况基本一致,证实了该预警系统的可操作性。基于以上分析,温州民间金融安全与温州民营经济是否健康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今后温州市应继续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优化民间借贷的资金链,提高实体经济的资产收益率。

摘要:民间金融是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一种非正规性金融安排。民间金融一方面对促进市场机制发育、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和促进金融机构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非正规金融的存在也潜伏着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民间金融存在着法律地位不确定、监管缺位、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等问题。可见,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已经刻不容缓。在温州市金融办的支持下,调查研究温州民间金融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和主要特征,以及现有监管模式下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温州民间金融动态监测体系的方案。

关键词:民间金融,风险防控,动态监测,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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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的风险分析 第7篇

目前, 我国民间金融广泛存在, 并获得了快速发展, 其原因主要有:

1. 政策原因

近几年来我国允许利率有一定的上下浮动空间, 但浮动空间不大, 并没有达到金融自由化的要求。在这样的政策之下, 对储蓄者来说, 为了避免损失, 不得不通过民间金融来组织贷款或进行自主投资, 因为民间金融的收益或自主投资的收益是远远超过银行存款收益。一般情况下, 对小额借贷者来说, 到大银行借款, 虽然其利息比较低, 但其他相关的隐形成本却是高额的;而通过民间金融机构借贷, 其利息虽然较高, 但其他隐形成本却很低, 基本可以忽略, 所以两相比较之下, 民间金融机构的效率较高。这就使得民间金融得以迅速发展。

2. 需求原因: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 国有商业银行对民营经济的资金信贷存在一定的歧视, 同时民营企业也有自身的缺陷 (例如信用低、账务信息不透明等) , 民营企业很难通过正式的金融渠道取得资金。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营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 民营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 在这样的情况下, 有需求就有市场, 民间金融逐步兴起发展起来。

二、民间金融的风险分析

1. 民间金融对宏观经济影响的风险。民间金融是不受金融当局监管的运行而存在的, 形成一个游离于体制外的金融市场。过多的民间资金流入到国家控制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 就意味着减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 其宏观政策效果就会下降, 从而造成宏观层面的风险。

2. 民间金融组织活动的税收无法征收, 由于其不在监管范围之中, 税收部门无法了解民间金融的营运情况, 这样的话, 必然形成了偷逃税行为, 减少税收收入。

(1) 当国民经济过热时, 国家实施紧缩性货币政策时, 因为民间金融组织不受政府货币政策作用的影响, 并且利用正常渠道金融货币供应量缩减的机会, 开展信贷活动, 赚取更多利润, 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国家政策的作用。

(2) 民间金融对金融市场的风险。由于民间金融组织一般都是依靠“高息揽储、高利放贷”模式来取得资金, 居民存款会分流一部分到民间组织, 造成民间投资者非理性行为的发生。同时, 因为民间金融缺乏金融监管, 在一定程度上, 可能造成民间金融对正常金融市场的干扰。

(3) 民间金融所造成的社会风险。由于民间金融不规范的运作机制, 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管, 使得其内在和外在风险比较大, 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非法活动, 致使风险释放出来, 极易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不安定。

三、民间金融风险控制建议

1. 民间金融组织内部风险控制

通过对民间组织金融规模进行控制, 加强内部制度建设, 使其处于可控范围之内;通过对对借款对象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 引进一些灵活的高端人才等方法, 提高自身风险控制的能力, 保证资金收回。

2. 民间金融组织的外部监管

目前我国大部分民间金融组织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 同时缺少相关部门的监管, 一旦其某一链条出现问题, 将会出现系统性风险, 对我国的经济、社会造成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因此, 研究如何有效控制民间金融风险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1) 在法律层面, 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放松金融压抑, 规范民间融资的原则, 在一定条件下适度放宽民间金融活动, 保护合法投资者的权益, 科学引导民间融资。

(2) 在社会投资环境方面, 改善投资环境, 加大改革和开发力度, 为民间资金提供更多和更宽的投资领域和理财渠道。

(3) 在机构设置上, 组建专门的民间金融管理部门, 严格监管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同时为经营不善倒闭的民间金融组织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参考文献

[1]李建军, 马亚, 田光宁.规制地下金融[EB/OL]. (2005-01-04) [2005-09-07].中国金融网.http://www.zgjr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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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爱俭.中国地下金融:发展现状与理论思考[J].财贸经济, 2004 (7)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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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金融改革与民间金融的合法化 第8篇

一、民间金融溯源

实际上,中国的民间金融是非常古老的,甚至远早于银行。早在奴隶社会就有了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基本上是民间借贷,而且民间组织非常多。但是到了解放以后,民间金融基本上被取消了,成为非法的。究其原因,最初对民间金融的定义是高利贷,这在中国是不允许的。改革开放以后,民间金融又被赋予一层新的理解,即非法集资在非法集资过程中,由于缺乏监管,出现了问题,如金融诈骗罪以及非法吸储罪。

1949年解放以后,民间金融虽然被取缔了,但是民间金融却一直存在,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民间金融非常活跃,如温州、宁波、福建的一些地方在初期就是靠民间金融发展起来的。那个时期,民间金融的利率很高,30%左右的利率,但由于银行不给私有企业提供贷款,因此民间金融就发展起来了。现在民间金融的问题更加突出了,尤其是2012年在浙江温州一带,很多中小企业借了所谓的高利贷,出现了企业主“跑路”等现象,民间金融的负面影响被放大。

二、温州金融改革分析

温州的金融改革实验中最值得肯定的,是没有直接去讨伐民间金融,而是使其合法化、阳光化、规范化,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因为民间金融的存在是必然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注册的小微企业大概有1000万家,加上其他的包括农村的大概4000万,但是它们很难得到正规银行的贷款。大型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急需资金的小微企业只能靠向一些小型的金融组织、金融机构借贷来解决问题。由于缺乏正规的融资渠道,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现象相继出现。中小微企业有时不得不求助于年利率30%至300%的高利贷,资金链一旦断裂,就可能出现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些民间金融组织需要合法化、规范化。

如果把民间金融合法化了,使之阳光化、规范化,那么问题可能得到更好的解决。可以通过某一机构对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备案,甚至牵线搭桥。比如,在温州,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到一个贷款类似结算公司的机构登记,进而解决各自的筹融资需求,这样民间借贷便规范化了。

这次金融温州改革没有提到利率改革是对的。根据相关规定,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就是高利贷。银行贷款年息是6.5%左右,也就是说,26%、27%就不是高利贷,超过了就是高利贷,这个规定并没有什么根据。此外,民间金融高息是必然的。首先,消除高利贷只有在利率真正市场化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当所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放开,资金供求达到平衡时,利率才有可能下降。在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不够并且存在一定程度垄断的情况下,要想让民间金融实现“低利”是不可能的。对于无法从银行贷到款的小微企业而言,资金是稀有资源,民间借贷必然是高利率的。其次,这些贷出资金的民间资本很多也是来自高利,其资金来自银行,其委托贷款不受利率的控制。再次,小微企业风险非常大,因此涉及风险覆盖问题。即民间资本需要承担的损失可能非常大,因为小微企业没有什么更多的资产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高利贷形式提供资金。因此,利率的问题应该放开,根据资金成本来做,根据风险覆盖来做,这就是一个最大的好处。不能说限制利率,而且也不能说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就是低率,超过就是高利贷,就要打击。这次温州金融改革提到要注意高利,过于高利不予保护,这是可行的。

三、民间金融组织的形式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中的一个重要提法是“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目前存在着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它们是民间金融的主力,其利率一般也保持在银行贷款的4倍。但是,温州改革提出,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变成村镇银行。

笔者以为,小额贷款公司不一定要转成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主要是自有资本加上一些借款,其风险相对而言比较小,而且限于小额贷款和熟人贷款,对贷款对象的背景较为了解。这些企业与农户和小额贷款公司非常贴近,就减少一些所谓担保。所谓的联保也不成功,十户联保一起,一户还不起那九户连坐,显然是不可行的。实际上,无抵押、无担保的一些贷款对它们更合适,这些即需要小额贷款公司的参与。但现在存在一种“做大”的趋势,即从小额贷款公司都转变成村镇银行,村镇银行又开始想变成城商行,城商行想变成全国股份银行,全国股份银行想变成全国性的大银行。银行是向非特定人吸收存款,向非特定人发放贷款,其风险是非常大的。在实际情况中,允许开设村镇银行,但批准的却很少,因为这涉及管理能力、人员素质等问题。村镇银行应当有大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参与甚至控股,银行派其内部的管理人员参与村镇银行管理,这样村镇银行才能有资金来源和信誉度。小额贷款公司不一定需要变成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就是为小微企业和农村服务的,改革不是越大越好,而是要把它做好。另外,各种组织都可以采用,如合作基金。合作基金也是农村金融的一种小的形式。甚至标会、摇会也可以考虑发展,这种贷款方式在历史上存在过,这种情况下不对外提出存款,也不对外发放贷款,是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标会、摇会是有章程的,贷款必须有利息,有利息大家分红,福建和温州、宁波早就有这种组织存在。标会、摇会的风险很小,基本上风险自担。因此,要发展多种合作经营组织。

四、健全和完善民间金融的法律和法规

温州金融改革中提出,“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

金融风险可以通过监管来控制。比如现在深圳,无论个人贷款还是机构贷款,都在中介进行登记,由中介联系双方供求,相当于委托贷款和委托存款,这样就可以防范放贷的风险,并且能够将其纳入监管的范畴内。在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背景下,并不需要监管利率,而只是监管触犯法律的问题。

作为一次重要试水之举,温州金融改革对中国金融改革和民间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已经到了深入的一步了,应解放思想,对银行以及资本市场进一步改革。与此同时,民间金融孕育了大量的资金,却没有适当的渠道释放,导致出现一些问题。未来应更好地利用民间金融发展中国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

多年来我国并没有一部关于民间金融的法律,涉及与民间金融的违法行为及犯罪界定主要依据《刑法》和一些部门的规定来处理。而且处于当时的历史情况对民间金融基本是立法“禁止”,凡是与当时我国法律规定不合者,都被视为违法甚至犯罪。与民间金融有关的罪责包括非法集资罪、非法吸储罪、金融诈骗罪及高利贷罪等等。这些罪责的规定对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应当看到,这些法律很多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制订的,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考虑原有法律的适用性问题了。另外,由于一部法律涉猎面很广,仅作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不细,造成确定罪与非罪、定罪量刑的困难。因此,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或制订相关法律和法规是很有必要的。

浙江吴英案应当引起我们的深思。吴英案是令国人关注的案件。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吴英一审、二审都被判处死刑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吴英罪不至死,同时引起了社会对民间金融罪与非罪的讨论。

吴英案至少对我们有以下启示。第一,反映出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的缺失与滞后。就像温总理讲的“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第二,如果从法律上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使民间金融在阳光下规范运作,就会减少像吴英那样的非法集资案。第三,应当制定民间金融的“阳光法案”,无论是制定单独的法律还是法规,都是以促进民间金融发展、规范民间金融规范运作、保护民间金融的投资者和融资者合法权益、打击民间金融中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这样民间金融才会得到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Z].2012-03-28

[2]温家宝: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做深入研究[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 politics/20121h/2012-03/14/c_131466706.htm, 2012-03-14.

民间金融制度论文 第9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农村,金融生态,关系

区域金融中心是区域金融产业和金融资源高度集聚的地方, 通过金融中心资金融通和资本运作, 实现资源在该区域的优化配置, 并促进金融中心所在城市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繁荣, 形成相关产业的扩张和交易的集聚, 提升城市和地区竞争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基于金融中心带来的诸多利益, 各地政府竞争成为区域金融中心也就在所难免。截至2011年, 国内有26个以上城市以建立金融中心为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 掀起了一股“金融中心热”。然而什么是区域金融中心, 其建设需具备什么条件?在没有厘清这些问题之前, 便盲目地争抢区域金融中心地位并进行盲目建设, 无疑是不经济也是不明智的。

一、农村金融生态的理论内涵

金融生态这一概念是由周小川 (2004) 提出, 周小川把金融生态与金融生态环境相等同, 因为, 他认为“金融生态”是一个比喻, 它指的主要不是金融机构的内部运作, 而是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 也就是金融运行的一些基础件。徐诺金 (2005) 认为金融生态是指“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 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相互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 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 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张鹏、姜玉东 (2005) 认为金融生态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 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要素之间及其与外部制度环境之间相互作用过程中, 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 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概念

(一) 基本概念

广义的农村民间金融指的是农村领域中的非公有制性质的全部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狭义的农村民间金融指的是农村领域中未登记注册或尚未纳入中央银行监管范畴之内的金融组织和金融形式的总和。在当前中国的转型时期和二元经济明显的阶段, 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界定采用狭义解释更为合适, 也就是说农村民间金融形式以剔除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宜。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建的合作性质的农村金融组织, 具有自发性, 国际上有将其划入民间金融的惯例。但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在政府的直接干预下, 已逐步从民办机构蜕化成为国家银行的附属机构 (陈元, 1994) , 实际上是商业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 已经成为正规金融或者说是政府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 组织形式

(1) 农村合作基金会。从性质上看, 农村合作基金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 它是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其兴起于1983年一些乡村为有效地管理和用活集体积累资金, 清理整顿集体财产, 将集体资金由村或乡管理, 并有偿使用而设立基金会。 (2) 合会。合会是一个综合的概念, 是各种金融会的通称, 通常在亲情、乡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合作、互助性质, 其在国外较现代的名字是“轮转基金”, 在国内包括以下一些会:“标会”, 又称“写会”。 (3) 民间自由借贷。民间借贷是指民间个人之间、个人与经济组织之间以货币形态 (也有少量的实物形态) 授受信用的行为, 是一种直接的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尤为盛行。民间借贷可以分为友情借贷 (无息借贷) 、灰色借贷 (中等利息借贷) 和黑色借贷 (高利贷) 。 (4) 集资。民间集资是指集体或个人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 将资金集中起来, 联合兴办各种企业, 这是为了组织生产而快速集中社会闲散资金的一种有效的直接融资方式。

三、农村民间金融与农村金融生态的关系

民间金融是金融生态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民间金融与农村金融生态的关系是相互的、辩证的。一方面, 农村民间金融总是依赖一定的环境而生存和发展,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构成农村民间金融的服务对象和活动空间, 它决定着农村民间金融的生存条件、健康状况、运行方式和发展方向。不同的环境会创造出不同的金融生态主体结构及其行为特征, 这就像不同的自然环境中会存在不同的生物形态及其生物特性一样。另一方面, 农村民间金融也不是消极被动的适应环境, 它能在积极主动地通过调整自身而适应环境的同时, 也直接和间接地作用环境, 使环境更加适合自身的需要。

四、规范民间金融、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对策

(一) 政府管理农村民间金融的政策建议

1. 放松民间金融组织市场准入的限制, 规范民间金融活动。

自改革以来, 民间金融缺乏规范的组织形式, 导致资金大量在体外循环又无法有效监管, 存在巨大风险, 不受政策鼓励和保护, 且屡遭禁止和取缔。但仍然“禁”而不止, 生生不息, 主要是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现行金融体制提供的金融供给不相适应所致。因此, 国家应该放松民间金融组织进入市场的限制, 加强市场竞争, 提高金融效率。解除市场准入方面的制度性障碍, 允许民间资本在金融服务业领域享受国民待遇, 为其提供一种规范、开放的政策环境与制度安排, 使得民间金融获得稳定、明确的制度预期。也就是说, 实现金融业的对内开放。对于民间金融来说, 如果它符合一定的条件、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 政府原则上就应该按照固定的程序模式, 颁发经营许可证, 允许它开业, 而不是像现在一样存在制度歧视。同样, 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也非常重要。但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现要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 要受到一定的制度约束, 否则, 这种市场行为又可能因无序引发金融震荡。

2. 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 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目前体制内金融制度实行低利率管制, 这与民间金融的灵活性是相矛盾的, 在金融压制的背景下, 民间金融市场的利率与政府管制下的银行利率相差悬殊, 要使利率能充分反映市场对资金的供求关系, 就要求政府尽快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 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2004年10月29日, 国务院批准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 同时放松了对金融机构的利率管制, 这是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今后, 我们还要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 要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 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和信贷风险的补偿能力, 实行存款浮动利率, 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允许存款利率上浮, 建立新的市场竞争体系。

3. 对民间金融进行分类监管。

政府金融监管是通过立法和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资金价格以及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实施限制。金融监管对金融体系的有效运作非常必要。而民间金融作为一类金融制度安排, 和其他金融制度安排一样需要金融监管, 否则可能会因民间金融的负效应、信息不对称, 而引发市场失灵, 进而给参与金融交易的双方带来一定的损失, 并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有效运作和安全稳定。

(二) 加强农村民间金融的自身建设

1.明晰产权, 保障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权益。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 产权的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是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的首要条件。完整的产权制度是在严格界定产权的权和利的同时, 防止成本外化, 使由“权”和“利”而来的“责”和“本”在产权范畴之中。中国还是一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金融产权, 其他产权主体对金融的介入缺少基本法律规定和保护。中国金融产权制度的不足, 扭曲了金融主体的行为, 非公有制的金融主体发育不健全, 民间金融绝大多数仍处于灰色状态。民间金融的产权改革, 既要明确民间机构投资者的所有权以及由此派生的支配权和监督权等, 使投资者从法律上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 能按照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原则建立评估体系, 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审计稽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2.确立正确的市场定位。市场定位要根据客户需求、目标市场上的竞争者产品所处的位置和企业自身条件, 创造具有一定的特色产品, 塑造并树立独特的市场形象, 以求在目标顾客群中形成一种特殊偏爱。因此, 市场定位的实质是要想办法找出本企业产品与其竞争对手产品之间的差异, 这些差异应是消费者所需要的且对他们来说是重要而又较少或没有得到满足的, 并使这些差异有效到达消费者。基于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撤离农村, 中小企业及广大农户资金及相关金融服务无法得到满足的市场分析, 民间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定位于中小企业及广大农户。因为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而言, 民间金融机构规模较小、实力较弱, 很难与前者在大型企业市场进行竞争。另外, 民间金融机构基于血缘、地缘等优势发展起来的, 能有效克服借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极大地降低信息收集成本, 减少经营管理费用, 提高了收益。又由于各地区生产力发展不平衡, 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 人们对金融需求的水平与层次也不同。民间金融受资源和资金的限制, 很难满足所有消费者的需要, 而只能选择满足某一部分消费者的需求中小企业及广大农户的金融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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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鹏, 姜玉东.中国金融生态体系的改进与优化[J].财经科学, 2005,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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