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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员登记表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81

劳动人员登记表范文第1篇

(2017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效发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导向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推进学科发展,加强智库建设,培养理论人才,促进理论创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不断推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条 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工作要坚持正确导向,科学管理;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引导、自主申请、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工作流程,注重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积极引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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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科理论界弘扬求真务实、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

第四条 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我市各社科研究单位受市社科规划办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单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分为年度项目、智库项目、培育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等,均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部分重要研究课题,以市社科规划办特别委托方式单独立项。根据党和国家及我市中心工作发展的需要可设立其它类别课题。对不同类别项目予以相应金额的经费资助。

第六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课题指南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拟定发布。

第七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主要资助对象为具有理论创新、学术创新和应用创新意义的研究项目。年度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委托项目等。

第八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智库项目主要资助对象为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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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项目;事关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的基础性研究和综合性研究项目;市委、市政府急需的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等。

第九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培育项目主要资助对象为我市各高校和科研单位有较好发展潜力的学科发展建设项目及有发展潜力的社科工作者研究项目;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基地的相关研究项目。

第十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对象为先期未获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且尚未公开出版发表、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基础性研究成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天津地区高等学校、党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并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与审核。

第十二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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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统一报市社科规划办。多单位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初审和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

2.具有独立研究和组织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4.申请青年项目,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年龄均不超过35周岁(以受理申报截止日为准)。

5.非委托项目申请人(包括主要成员)同时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凡承担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尚未完成结项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6.一个项目只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指导整个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可以按照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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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通知的要求,依据课题指南拟定研究选题,也可以根据申请人自身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选题。

第十五条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各单位需承诺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对申请材料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按学科划分为学科评审组,采用会议评审与通讯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培育项目评审委托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市社科规划办下达的指标自行组织并上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由市社科规划办根据相关的学科分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会议评审应遵循:

1.会议评审采取集中封闭式管理,会议时间根据各学科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2.会议评审按照专家独立审阅材料、学科小组讨论推荐、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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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当场投票、学科组长签署意见等程序完成。

3.市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综合平衡,提出经费资助意见,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通讯评审应遵循:

1.市社科规划办根据申报项目的学科分类组织评审工作。 2.市社科规划办将匿名项目申报活页和《专家评审意见表》等材料送达评审专家。

3.评审专家根据要求审读材料,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评审意见须由专家签字并盖章方可有效。专家应于一个月内完成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意见表》等材料及时返回市社科规划办。

4.市社科规划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综合平衡,提出经费资助意见,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按照立项结果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自立项通知书下达之日算起,周期一般为一至两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完成时限要根据研究问题的时效性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守《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批准的资助金额及《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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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由责任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度、项目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办委托各责任单位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检查情况与续拨款挂钩。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报市社科规划办检查。市社科规划办对进展正常、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实施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项目中期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付经费。

各责任单位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事项变更、经费使用、已完成项目数量、质量、成果出版发表、成果获奖、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方面撰写中期检查综合报告,报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对各类项目的跟踪管理。

市社科规划办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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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交流管理经验。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变更事宜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项目延期;

7.项目执行过程中和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事宜;

8.终止项目;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等。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规划办予以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与批准的课题严重不符;

5.应用对策性研究课题延期超过一年仍不能完成;基础理论性研究课题延期超过两年仍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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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课题经费使用不当,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7.研究成果中没有课题负责人本人的研究成果; 8.经过两次鉴定仍不合格的项目。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 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组要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设定的研究计划和确定的成果形式(专著、研究报告或系列论文),如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确保成果质量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十条 申请鉴定的成果要做到逻辑严谨、层次清晰、体例完整、文字通顺、严守学术规范,并提供相应的成果查重证明(查重率须低于30%)。经审核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一律退回修改。修改后仍不达标的,不予鉴定。

第三十一条 成果发表时,须标明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的相关信息。成果出版时,须在封面、扉页标明“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字样,并在前言或后记中写明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等信息。成果呈报有关部门时,须标明“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字样。未按规定标注的或标注多个项目信息的,不能作为该项目成果申请鉴定。

第三十二条 成果形式与内容须符合项目申请书的设计方案;成果内容应与成果名称一致。最终成果形式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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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著一般不少于10万字,另须提交 5000 字以上的成果提要。文本内容排列顺序为 :封面、课题组名单、成果提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在正文后,随文页下注释,按照A4版装订成册。待专著出版后,及时报送市社科规划办2-3册(套)。

2.研究报告正文文字一般不少于3 万字,要求有阶段性论文成果(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核心期刊论文至少1篇),另须提交 4000 字以上的成果提要。文本内容排列顺序为:封面、课题组名单、成果提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在正文后,随文页下注释,按照A4版装订成册。阶段性论文成果按文章发表的时间顺序复印刊发学刊封皮、目录和正文一并装订在文本后。

3.系列论文公开发表与课题研究内容密切相关论文不得少于3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得少于2篇,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得少于2篇且至少1篇为核心期刊)。另须提交 5000 字以上项目研究总论,对系列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主要内容及研究结论进行综合性概述。文本内容排列顺序为:封面、课题组名单、总论、目录、系列论文等,按照A4版装订成册,并按文章发表的时间顺序复印刊发学刊封皮、目录和正文。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研究成果须附 3000 字以上中文简介,说明该成果的研究观点和内容。

第三十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研究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鉴定结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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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鉴定结项书》)三份,同时提交四套(其中三套匿名)最终成果和最终成果简介,并附鉴定成果查重证明一份,经项目责任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如涉及项目变更,还须附上该课题立项时由市社科规划办批准签章的《项目申请书》复印件和变更申请。

第三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项目最终成果鉴定,采取通讯鉴定与集中鉴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成果鉴定以双向匿名的方式进行。鉴定成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的信息;市社科规划办须认真核查并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课题组透露鉴定专家信息。

第三十六条 鉴定专家的遴选:

1.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由市社科规划办根据成果的学科分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可以聘请1位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鉴定。

2.课题组成员、课题研究顾问以及与项目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专家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不能参与鉴定专家的遴选。项目负责人在申请成果鉴定时,可以提出不超过2位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名单。

3.市社科规划办须对鉴定专家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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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通讯鉴定应遵循:

1.市社科规划办在收到鉴定申请后组织鉴定工作。 2.鉴定专家确定后,市社科规划办将匿名最终成果、最终成果简介和《专家鉴定意见表》等材料送达鉴定专家。

3.鉴定专家根据鉴定要求审读成果,填写《专家鉴定意见表》,鉴定意见须由专家签字并盖章方可有效。鉴定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对成果的基本评价,(2)成果的不足或有待完善之处,(3)对课题组的意见及建议,(4)成果质量的鉴定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以及出版建议。专家应于一个月内完成鉴定,并将《专家鉴定意见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市社科规划办。

第三十八条 集中鉴定应遵循:

1.市社科规划办可依据申请鉴定的成果数量和类别,分类组织集中鉴定。

2.鉴定会上,鉴定专家须充分讨论,形成集体鉴定意见,确定等级和出版建议,由鉴定专家组组长负责填写《专家组鉴定意见表》。

第三十九条 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项目负责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1.项目成果(含阶段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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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成果(含阶段成果)提出的学术见解、理论观点、对策建议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或被厅(局)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纳(附采纳证明)。

3.项目成果(含阶段成果)发表过5篇(含5篇)及以上系列论文,其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核心期刊论文至少2篇。

4.经同行专家审定,出版社批准出版或市社科规划办同意资助出版并已出版的专著成果。

5.最终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鉴定,而成果质量已得到相关厅局级及以上部门认可的(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实行等级制度。鉴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量化标准如下:

1.优秀等级:专家鉴定为优秀的不少于三分之二,且不能出现不合格。

2.良好等级:专家鉴定为良好以上的不少于三分之二。 3.合格等级:专家鉴定为合格以上的不少于三分之二。

4、不合格等级:指未达到“合格”等级的标准。

第四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将鉴定结果经项目责任单位向项目负责人反馈。对需要进行重要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的项目,汇总鉴定专家(匿名)的意见通过项目责任单位反馈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最终成果经专家鉴定为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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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根据鉴定专家提出的意见,完成对成果的修改工作,附成果修改说明,重新申请第二次鉴定;若第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按撤项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鉴定合格的项目,颁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第六章 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四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办建立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机制,充分发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用。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及时摘编各类专报,报送有关领导;市社科规划办将不定期举办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发布会,推动优秀成果的应用转化。

第四十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责任单位,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定期组织编写成果汇编或建立成果文库并报送至市社科规划办,同时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归档,在图书馆或相关部门展示、交流。

第四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积极参与成果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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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的影响和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01年12月修订的《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往其他管理办法 中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劳动人员登记表范文第2篇

通过专项行动,打古镇切实加大对吸毒人员特别是流动吸毒人员、吸毒合成毒品人员的全面排查,进一步摸清了辖区吸毒人员的底数的现状,及时发现新滋生吸毒人员,全力查找社会面失控吸毒人员,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对吸毒人员的发现能力;充分利用各种戒毒资源,依法落实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实现各项戒毒措施的无缝衔接,把吸毒人员管控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了各村社,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对吸毒成瘾人员的收治和戒毒康复能力、充分依托公安“大情报”平台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深化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切实加强了对流动吸毒人员特别是毒情严重地区吸毒人员的管控,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理能力。

(一)深入排查登记吸毒人员,全面掌握吸毒人员底数和现状 一是全面清理核查登记在册吸毒人员。以镇为单位,组织派出所和禁毒专职人员根据已经掌握的吸毒人员信息,通过深入社区(村)走访等形式,采取与吸毒人员本人、亲属或知情人见面等方法,对社会面和戒毒场所内的吸毒人员逐一进行排查登记,认真核对吸毒人员信息,掌握吸毒人员生活、工作、戒毒和现实表现情况,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排查登记工作做到“六个一”,即对每一名纳入排查登记的工作对象做到“见一次面,谈一次话,照一次相,填一次表,检一次尿,录一人信息”,每一名工作对象的信息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负责录入吸毒人员 动态管控系统。对已经外出特别是注入到毒情严重地区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责任管理部门主动与其亲属和流入地工作单位建立协作机制,跟踪其在流入地的生活、工作和戒毒等现实情况。 二是深入排查发现隐性和新滋生吸毒人员。通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发布通告敦促吸毒人员主动登记、鼓励群众举报、动员吸毒人员检举揭发等办法,最大限度地发现、登记隐性和新滋生吸毒人员。组织力量深入重点地区、场所和单位,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社会无业人员等吸毒高危人群的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吸毒人员 22 人,其中6 人已纳入社区戒毒对象。 三是认真核查清理了吸毒人员网上信息。按照“谁发现、谁登记”的原则,及时将吸毒人员最新信息录入公安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社区(村)相关部门及时将排查登记的吸毒人员信息已经通报区公安分局,由派出所录入或更新吸毒人员数据信息。同时,派出所抓紧开展对已上网入库吸毒人员身份信息和涉毒前科信息的核查工作,认真清理、核改不符合上网要求的数据信息,确保了网上吸毒人员信息完整、准确、鲜活。

(二)集中开展大收戒行动,依法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一是严格按照《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认定标准和程序要求,依法做好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对于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不具备社区戒毒条件的吸毒人员,一律坚决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二是认真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提高和巩固了戒毒效果。对于被责令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逐一与其签订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协议书。

劳动人员登记表范文第3篇

(2017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效发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导向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推进学科发展,加强智库建设,培养理论人才,促进理论创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不断推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条 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工作要坚持正确导向,科学管理;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引导、自主申请、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工作流程,注重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积极引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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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科理论界弘扬求真务实、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

第四条 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我市各社科研究单位受市社科规划办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单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分为年度项目、智库项目、培育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等,均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部分重要研究课题,以市社科规划办特别委托方式单独立项。根据党和国家及我市中心工作发展的需要可设立其它类别课题。对不同类别项目予以相应金额的经费资助。

第六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课题指南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拟定发布。

第七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主要资助对象为具有理论创新、学术创新和应用创新意义的研究项目。年度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委托项目等。

第八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智库项目主要资助对象为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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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项目;事关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的基础性研究和综合性研究项目;市委、市政府急需的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等。

第九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培育项目主要资助对象为我市各高校和科研单位有较好发展潜力的学科发展建设项目及有发展潜力的社科工作者研究项目;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基地的相关研究项目。

第十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对象为先期未获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且尚未公开出版发表、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基础性研究成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天津地区高等学校、党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并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与审核。

第十二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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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统一报市社科规划办。多单位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初审和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

2.具有独立研究和组织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4.申请青年项目,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年龄均不超过35周岁(以受理申报截止日为准)。

5.非委托项目申请人(包括主要成员)同时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凡承担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尚未完成结项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6.一个项目只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指导整个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可以按照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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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通知的要求,依据课题指南拟定研究选题,也可以根据申请人自身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选题。

第十五条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各单位需承诺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对申请材料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按学科划分为学科评审组,采用会议评审与通讯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培育项目评审委托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市社科规划办下达的指标自行组织并上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由市社科规划办根据相关的学科分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会议评审应遵循:

1.会议评审采取集中封闭式管理,会议时间根据各学科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2.会议评审按照专家独立审阅材料、学科小组讨论推荐、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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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当场投票、学科组长签署意见等程序完成。

3.市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综合平衡,提出经费资助意见,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通讯评审应遵循:

1.市社科规划办根据申报项目的学科分类组织评审工作。 2.市社科规划办将匿名项目申报活页和《专家评审意见表》等材料送达评审专家。

3.评审专家根据要求审读材料,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评审意见须由专家签字并盖章方可有效。专家应于一个月内完成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意见表》等材料及时返回市社科规划办。

4.市社科规划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综合平衡,提出经费资助意见,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按照立项结果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自立项通知书下达之日算起,周期一般为一至两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完成时限要根据研究问题的时效性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守《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批准的资助金额及《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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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由责任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度、项目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办委托各责任单位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检查情况与续拨款挂钩。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报市社科规划办检查。市社科规划办对进展正常、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实施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项目中期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付经费。

各责任单位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事项变更、经费使用、已完成项目数量、质量、成果出版发表、成果获奖、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方面撰写中期检查综合报告,报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对各类项目的跟踪管理。

市社科规划办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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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交流管理经验。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变更事宜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项目延期;

7.项目执行过程中和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事宜;

8.终止项目;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等。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规划办予以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与批准的课题严重不符;

5.应用对策性研究课题延期超过一年仍不能完成;基础理论性研究课题延期超过两年仍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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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课题经费使用不当,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7.研究成果中没有课题负责人本人的研究成果; 8.经过两次鉴定仍不合格的项目。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 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组要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设定的研究计划和确定的成果形式(专著、研究报告或系列论文),如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确保成果质量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十条 申请鉴定的成果要做到逻辑严谨、层次清晰、体例完整、文字通顺、严守学术规范,并提供相应的成果查重证明(查重率须低于30%)。经审核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一律退回修改。修改后仍不达标的,不予鉴定。

第三十一条 成果发表时,须标明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的相关信息。成果出版时,须在封面、扉页标明“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字样,并在前言或后记中写明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等信息。成果呈报有关部门时,须标明“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字样。未按规定标注的或标注多个项目信息的,不能作为该项目成果申请鉴定。

第三十二条 成果形式与内容须符合项目申请书的设计方案;成果内容应与成果名称一致。最终成果形式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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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著一般不少于10万字,另须提交 5000 字以上的成果提要。文本内容排列顺序为 :封面、课题组名单、成果提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在正文后,随文页下注释,按照A4版装订成册。待专著出版后,及时报送市社科规划办2-3册(套)。

2.研究报告正文文字一般不少于3 万字,要求有阶段性论文成果(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核心期刊论文至少1篇),另须提交 4000 字以上的成果提要。文本内容排列顺序为:封面、课题组名单、成果提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在正文后,随文页下注释,按照A4版装订成册。阶段性论文成果按文章发表的时间顺序复印刊发学刊封皮、目录和正文一并装订在文本后。

3.系列论文公开发表与课题研究内容密切相关论文不得少于3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得少于2篇,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得少于2篇且至少1篇为核心期刊)。另须提交 5000 字以上项目研究总论,对系列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主要内容及研究结论进行综合性概述。文本内容排列顺序为:封面、课题组名单、总论、目录、系列论文等,按照A4版装订成册,并按文章发表的时间顺序复印刊发学刊封皮、目录和正文。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研究成果须附 3000 字以上中文简介,说明该成果的研究观点和内容。

第三十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研究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鉴定结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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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鉴定结项书》)三份,同时提交四套(其中三套匿名)最终成果和最终成果简介,并附鉴定成果查重证明一份,经项目责任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如涉及项目变更,还须附上该课题立项时由市社科规划办批准签章的《项目申请书》复印件和变更申请。

第三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项目最终成果鉴定,采取通讯鉴定与集中鉴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成果鉴定以双向匿名的方式进行。鉴定成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的信息;市社科规划办须认真核查并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课题组透露鉴定专家信息。

第三十六条 鉴定专家的遴选:

1.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由市社科规划办根据成果的学科分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可以聘请1位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鉴定。

2.课题组成员、课题研究顾问以及与项目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专家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不能参与鉴定专家的遴选。项目负责人在申请成果鉴定时,可以提出不超过2位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名单。

3.市社科规划办须对鉴定专家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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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通讯鉴定应遵循:

1.市社科规划办在收到鉴定申请后组织鉴定工作。 2.鉴定专家确定后,市社科规划办将匿名最终成果、最终成果简介和《专家鉴定意见表》等材料送达鉴定专家。

3.鉴定专家根据鉴定要求审读成果,填写《专家鉴定意见表》,鉴定意见须由专家签字并盖章方可有效。鉴定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对成果的基本评价,(2)成果的不足或有待完善之处,(3)对课题组的意见及建议,(4)成果质量的鉴定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以及出版建议。专家应于一个月内完成鉴定,并将《专家鉴定意见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市社科规划办。

第三十八条 集中鉴定应遵循:

1.市社科规划办可依据申请鉴定的成果数量和类别,分类组织集中鉴定。

2.鉴定会上,鉴定专家须充分讨论,形成集体鉴定意见,确定等级和出版建议,由鉴定专家组组长负责填写《专家组鉴定意见表》。

第三十九条 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项目负责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1.项目成果(含阶段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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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成果(含阶段成果)提出的学术见解、理论观点、对策建议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或被厅(局)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纳(附采纳证明)。

3.项目成果(含阶段成果)发表过5篇(含5篇)及以上系列论文,其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核心期刊论文至少2篇。

4.经同行专家审定,出版社批准出版或市社科规划办同意资助出版并已出版的专著成果。

5.最终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鉴定,而成果质量已得到相关厅局级及以上部门认可的(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实行等级制度。鉴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量化标准如下:

1.优秀等级:专家鉴定为优秀的不少于三分之二,且不能出现不合格。

2.良好等级:专家鉴定为良好以上的不少于三分之二。 3.合格等级:专家鉴定为合格以上的不少于三分之二。

4、不合格等级:指未达到“合格”等级的标准。

第四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将鉴定结果经项目责任单位向项目负责人反馈。对需要进行重要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的项目,汇总鉴定专家(匿名)的意见通过项目责任单位反馈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最终成果经专家鉴定为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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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根据鉴定专家提出的意见,完成对成果的修改工作,附成果修改说明,重新申请第二次鉴定;若第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按撤项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鉴定合格的项目,颁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第六章 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四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办建立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机制,充分发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用。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及时摘编各类专报,报送有关领导;市社科规划办将不定期举办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发布会,推动优秀成果的应用转化。

第四十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责任单位,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定期组织编写成果汇编或建立成果文库并报送至市社科规划办,同时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归档,在图书馆或相关部门展示、交流。

第四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积极参与成果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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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的影响和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01年12月修订的《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往其他管理办法 中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劳动人员登记表范文第4篇

王元庆

姓别

出生年月

1969.1

民族

政治面貌

平民

文化程度

本科

管理岗位职务

专技岗位职务

中一

工勤岗位等级

本人总结

一年来,本人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十七大会议精神,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作风上艰苦朴素、务真求实,较好地完成学校和各级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为教育事业尽心尽力,努力工作,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在思想上,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领会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利用电视、电脑、报纸、杂志等媒体关注国内国际形势,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治思想文件、书籍,深刻领会胡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并把它作为思想的纲领,行动的指南;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积极向广大员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总支的精神;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明白自己所肩负的责任;积极参与基层建设,在工作中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做广大职工的表率,同时,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

在工作上,围绕学校教书育人的中心工作,对照相关标准,严以律己,较好的完成各项本职工作任务。

在作风上,能遵章守纪、团结同事、务真求实、乐观上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生活中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耐劳、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始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勤劳简朴的生活,时刻牢记党员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要求自己,在任何时候都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今后努力的方向: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可以预料我们的工作将更加繁重,要求也更高,需掌握的知识更高更广。为此,我将更加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和各种工作技能,为人民的教育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评 语 主及 管考 领核 导等 次 建 议

签名年月日

考审 核核 单意 位见

(盖章)

年月日

个人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未确定

等次或不参加 考核情况说明

(盖章)

劳动人员登记表范文第5篇

二、外来人员进入本单位应主动出示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门卫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待外来客人,进行询问、登记并为来访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外来人员应填写本单位提供的来访来客登记单。由接待人员联系要找人员后,经允许方可上楼。

五、外来人员在进入本单位后应遵守本单位有关制度,尽可能地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

六、外来人员登记工作由门卫负责。

劳动人员登记表范文第6篇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电邮: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为 月,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二条 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为___天,即从_____年 ____月 ____日起至____年 ____月____ 日止。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聘请乙方主要从事幼儿学前教育、护理、家教等工作。

2.甲方实行每月工休 天,可和雇主自行调整累计休息。

3.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loCAlHOst

第四条 工资待遇

乙方在试用期间,月薪____元。试用期满后,按乙方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评定,根据所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第五条 服务培训费用

跟踪服务、培训、教材费用 ____元/年,费用从乙方试用期工资中扣除 。

第六条 从业要求

1.乙方须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正规医院体验证明、深户担保人一名。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接受甲方同等条件工作调配。

3.乙方试用期半个月的工资保留在甲方作为违约合同的保证金,待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2.提供的证明资料不真实或对雇主提供劣质服务,并造成很坏影响的;

3.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严重失职,私通雇主欺骗甲方、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客户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第九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乙方保证金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第十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作为合同副本。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 担保人:

劳动人员登记表范文

劳动人员登记表范文第1篇(2017年4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效发挥市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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