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3范文
伦理学3范文第1篇
榜样离我们很近,模范就在我们身边。人人心中都有榜样,我们总是在媒体上看到榜样们的事迹,总是觉得榜样在大家的“眼里”,在大家的“嘴里”,却没发现榜样其实就在我们的身边,离我们很近。如果留心我们不难发现,身边处处都有值得学习的榜样,我们身边不缺乏那些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传递爱心的感人事迹,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诠释着榜样的精神和力量。
普通而不平凡,细微却令我们感动。“榜样”其实都是普通的个体,但平凡的他们却拥有不平凡的力量。其实拨动我们心弦的并不是什么惊天动地的情节,也不是什么曲折迷离的经历,而是他们敬业精业、勤奋创业、苦乐奉献的优秀品质和在磨砺中进取、在探索中创新的精神意志。我们要善于学习这些先进典型身上可贵的进取奉献精神,在平凡的工作中也做出不平凡的贡献。
优秀的共产党员是什么样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是什么样貌?习近平曾对优秀共产党员、对好干部提出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严”和“实”、对党忠诚等五条标准。在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之际,党中央对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进行了表彰。
由中央组织部、中央电视台联合录制的“两优一先”“两学一做”个性节目《榜样》,从自身经历讲起,众多讲述者将还原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干部是如何做好人民公仆的。透过典型访谈、老党员现场讲述、先进事迹再现等形式,该节目将生动诠释中国共产党人坚定理想信念、为民实干担当、勤勉敬业奉献的精神风采。
这些榜样用满满的热爱之情对待自己的工作和群众,为了党的事业,为了广大群众的福祉,先大家后小家,作出了牺牲和妥协,赋予生命更充实的好处。
伦理学3范文第2篇
1) 在创业期,企业组织和流程不正规,但大家高度团结,创业的核心人物能够对每个人施加影响,因此效率很高,企业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市场和产品的创新。
2) 在成长期,企业业务快速发展,由单一产品转向多个产品线;人员大量增加,跨部门的协调越来越多,并越来越复杂和困难;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组织均衡成长和跨部门协同。
3) 在成熟期,由于创新和创业精神的渐渐淡薄,企业组织和流程的僵化日趋严重,流程运作困难,效率低下;大部分企业由此走向衰落,也有极少数企业经过剧烈的业务变革,进入持续发展期,实现永续经营的追求(如IBM和通用)。
伦理学3范文第3篇
关键词:神经伦理学;脑神经科学;生命伦理学;情感与冲动;道德判断;行为决策
神经伦理学(neuroethics)从2002年正式在美国学术界提出之后,其研究与发展开始受到学术界的重视,美国也出现了神经伦理学研究的热潮。神经伦理学是神经科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主要包括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研究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两大领域。随着国际人类脑计划在上世纪末启动,各国政府与科学家越来越重视认知神经科学的研究,认知神经科学研究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各国学者也必然越来越重视神经伦理学的研究。
一、神经伦理学出现的背景
神经伦理学的出现首先是得益于现代神经科学的快速发展。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早期,人们就开始探索神经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并对人的神经系统有了初步的认识。20世纪30年代以后,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使有关神经冲动机制的研究取得突破。例如,1939年,美国学者柯勒和柯蒂斯以及英国科学家霍奇金发表了有关神经冲动离子机制方面的研究成果,引起科学界同行的广泛重视。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研究范围扩大到神经肌肉接头点。1952年,法特和卡兹阐述了神经肌肉间的神经冲动传递的离子机制。1954年,帕达赫和帕雷,罗伯特斯和班尼特分别发表了脑与神经肌肉接头点突触的电子显微图。同年,纳塔和吉盖斯发明的追踪法使研究者能准确了解神经细胞间(特别是远隔神经细胞间) 的相互联系。这些对后来的研究都有重大影响,为现代神经科学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62年,施密特在麻省理工学院发起神经科学研究计划,并首先使用了“神经科学”这一词汇,也标志着现代神经科学的正式诞生[1]。随着脑与行为研究的日益增加,1960年国际脑研究组织(IBRO) 和1969年美国神经科学学会等机构相继成立,认知神经科学也得到了比较快速的发展。为了推动研究神经科学社会影响,美国神经科学学会于1972年成立了一个社会问题分支委员会,旨在向会员和公众宣传神经科学研究的社会影响,这也标志着神经科学家开始关注和重视神经科学的社会影响,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2]。从此,不仅人文学者开始认识到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研究神经科学的社会影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科学家觉得他们有义务和责任关注甚至研究神经科学的社会影响,这种从观念上确立神经科学社会影响的重要性不仅有利于推动神经科学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也有利于推动神经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促进神经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交叉与融合。而且,自1983年以来,美国神经科学学会每年都要举行神经科学社会问题的圆桌会议,主要讨论神经科学研究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这些会议已经讨论了以下主题:大脑的性别差异,脑死亡,神经治疗,神经增强,使用胎儿组织治疗神经疾病,食品添加剂的神经毒性,神经科学研究对控制吸毒的作用等等[3]385-391。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国会的技术评估办公室(OTA)也进行了一项神经科学研究的潜在影响的社会调查。1984年3月OTA的研究报告《神经科学的影响》主要从医学影响和社会影响分析了神经科学的潜在影响。医学影响是指神经科学研究不仅对神经疾病、精神疾病和遗传脑疾病有巨大的医学贡献,也对其他非神经疾病(如心血管疾病和寄生虫病)等有较大的医学价值。社会影响主要是指神经科学研究对医药产业、犯罪与暴力、司法体系、学习障碍、性别差异等的潜在影响。在该研究报告《神经科学的伦理、法律和社会维度》中凸显了神经科学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研究的意义与价值及其未来神经科学研究面临的诸多伦理与社会挑战[4]。美国神经科学学会举行的神经科学社会问题的圆桌会议和OTA的神经科学的影响的调查研究报告为美国后来制定神经科学发展的科技政策提供了重要的调查数据和理论依据,使得美国在注重发展神经科学的同时,也非常重视神经科学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这也是为什么神经伦理学这一研究分支学科首先在美国提出并得到了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欧盟委员会在1997年也资助了一个脑研究的伦理、法律和社会维度的项目。其中Sandro Gindro等学者的《脑研究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报告主要对脑研究与神经疾病、神经移植、大脑控制、心理分析与心理治疗等方面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进行了分析,报告特别指出了大脑控制、神经干預和增强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是脑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同脑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一样重要,它有利于神经科学的研究与发展[5]。科学家、学者和公众日益认识到神经科学研究中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也促使了神经伦理学在美国诞生。
二、神经伦理学的概念
神经伦理学是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学术界普遍认为这一词汇是由威廉•索菲尔于2002年在《纽约时报》上首次正式提出的[6]1。神经伦理学的出现是神经科学的快速发展及其应用引发诸多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必然结果。当然,神经科学家和伦理学家的共同推动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何给神经伦理学的概念进行科学的定义或者解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威廉• 索菲尔认为“神经伦理学是研究人脑治疗和增强以及对人脑的干预的对与错,好与坏”的交叉学科[7]5。索菲尔先生主要基于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对与错,好与坏”来对人脑干预和控制的神经伦理学概念进行阐释,突出大脑在神经伦理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价值,彰显神经伦理学是神经科学(脑科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在他看来,“神经伦理学是生命伦理学的一个独特部分,思考医学实践和生物研究的好的和不好的后果。但是,神经伦理学的特殊性在于我们研究的是大脑这个特殊的器官,它与我们的意识、自我息息相关,是我们作为存在的核心,是控制我们行为和人格的思维器官”[7]。由此可见,索菲尔把神经伦理学看作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同时也富有洞见地看到了它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一是人脑作为人身上最特别和最复杂的物质器官,它是和人的思想、意识以及行为密切相关的。在一定意义上,人脑是人的意识和精神的家园。二是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是以前生命伦理学研究很少涉及的内容。它主要从自然科学的角度研究道德问题和道德现象,为伦理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
威廉•默布雷指出:“神经伦理学作为一个新的学科,主要研究神经科学发现及其对人类福祉的影响,探讨好与坏,平等与不平等,公正与不公正。神经伦理学的研究有利于建立参与脑研究,评价研究申请,决定这些申请的相关规则,有利于管理神经科学发现的应用。” [8]威廉•默布雷的神经伦理学概念与索菲尔先生的定义具有相似性,但威廉•默布雷在探讨神经科学发现及其应用的好与坏、平等与不平等、公正与不公正等基本的伦理问题的同时,重视神经伦理学对于建立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伦理规则和管理政策的建立。这不仅是当前神经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我们研究神经伦理学的重要目的。
伯德在《神经科学百科全书》的神经伦理学部分说:“神经伦理学是一个全新的学科,是神经科学和伦理学的交叉学科,探究行为研究标准和道德判断的哲学领域。神经科学也同其他哲学领域诸如美学、认识论、形而上学、身心理论相交叉,但这些学科和神经伦理学并非直接相关。神经伦理学包括神经科学的伦理学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两个研究领域。前者主要研究神经科学实践或者应用的伦理问题,后者主要研究道德和伦理思考以及决策的神经生物学基础。”[3]385伯德的神经伦理学的定义是比较全面的,他不仅强调神经伦理学的学科交叉性,指出了它与其他哲学的相关性,还明确指出了神经伦理学的两大研究领域,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也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认可。
基于上述学者对神经伦理学的阐释,我们可以归纳出神经伦理学的一些基本特征:神经伦理学是神经科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主要包括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研究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两大领域。神经伦理学和一些传统的哲学问题(如身心问题)有紧密的联系,它可为传统哲学的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视角,有助于深化这些传统哲学问题的研究。从学科性质来讲,神经伦理学与基因伦理学具有相似性,大致可以看作生命伦理学的一个研究分支,但也有其特殊性。
三、神经伦理学的研究领域
神经伦理学主要有两大研究领域,即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研究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前者主要是探究一个可以规范神经科学研究行为和应用神经科学知识的伦理框架,后者主要是探究神经科学知识对我们理解伦理学本身的影响[6]1。这两个领域既各自相对独立,又相互影响,相互支撑,共同推动神经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
(一)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研究
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研究,主要是探讨神经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中的伦理、法律及社会问题(ELSIethical, legal and social issues),重点探究神经科学研究的伦理规范,神经科学应用的ELSI以及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
1.神经科学研究伦理学。神经科学研究伦理学主要关注神经科学研究的行为本身、神经科学家的研究规范和阻止意外发现的伦理规范等等,是属于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学的范畴[6]1。即在神经科学研究的设计和实验中,研究人员应该遵循哪些伦理道德和研究规范,用什么样的机制和方法来促使或者确保研究人员遵循这些伦理道德和研究规范。神经伦理学中的有些问题是属于传统的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范畴,我们对此也比较熟悉。例如,在选择受试者时,我们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和原则;在脑成像技术的临床研究和试验中,我们应该如何确保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我们又该如何保护受试者的个人隐私权;在神经增强药物的研究中,我们应该怎样评价其风险-受益;等等。同时,也有些问题是神经研究伦理学自身所特有的伦理问题,这不仅对传统的研究伦理学提出了挑战,也是生命伦理学必须面对的一些新的伦理问题。在传统的研究伦理学框架下,我们可能很难解决这些新的和特殊的伦理问题。例如,在当今的民主社会和注重人权的时代,我们强调我们拥有不可侵犯的知情权。但是,对于神经退行性疾病和精神疾病患者,赋予他们知情权或许是难以正确行使的。因为这些疾病患者本身缺乏知情同意和自我决策的能力。例如,老年痴呆症和脑损伤等患者等对问题的理解和决策方面都存在许多认知和理解障碍,这些患者本身不可能具有自我决策的能力,也不可能作出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的决策。在此情况下,我们是否应该赋予他们知情选择权?如果应该赋予,我们又该如何确保他们的知情权得到实施?对患者的治疗或实验又应当遵循什么样的伦理准则和管理规范[9]? 基于神经科学研究伦理学中既有传统的研究伦理学问题,也有特殊的伦理问题,一方面,我们既要探究现有的研究伦理学对神经科学研究的指导价值与意义,把研究伦理学理论和规则灵活地运用到神经科学研究伦理规范的建立中,同时需要探究有哪些伦理原则是适用于神经科学研究的伦理规则,哪些伦理原则不适用,并对它们进行修正和补充;另一方面,我们要研究和解决神经科学研究伦理学面临的一些特殊问题,解决其与现有的研究伦理规则的冲突,确立神经科学研究学的伦理规范,促进神经科学研究向“善”的方向发展。
2.神经科学技术应用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这是神经伦理学研究的核心,也是制定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的基础,对神经研究伦理学和神经科学应用的伦理原则和管理建议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在这一部分研究内容中,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重视。第一是神经伦理学理论之源的探索。现有的生命伦理学框架或者伦理学研究理论是否能满足神经科学技术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探讨,尤其是面对一些新的伦理问题更需要我们思考现有伦理框架和研究进路是否有局限性。哲学家、伦理学家都需要思考和探究:我们应该运用什么样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来评价、分析甚至解决神经科学前沿中的伦理问题,现有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是否能够解决神经伦理学的挑战,面对这些新的伦理问题和新的挑战,是否应该需要新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如何建构这些新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并为之进行伦理辩护。对神经伦理学理论之源作进一步的思考可能有助于伦理学理论的突破,丰富伦理学理论。第二是神经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及其应用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及其可能解决的途径。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神经科学技术也不例外。神经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及其应用对个人、群体和社会也有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例如,神经增强药物对于那些需要服用又能购买得起的消费群体有积极的价值,可以提高记忆力,可以取得好成绩或者更好的工作业绩。但是,对于那些担心增强药物的副作用或者长期累积的不良效用而不愿意服用的群体或者购买不起的群体是不公正的。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服用神经增强药物的群体将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样就显然破坏了社会公正。而且,使用神经增强药物获得好成绩、好业绩在本质上是一种欺骗,是在鼓励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对我们已经确立通过个人勤奋与努力来获得好成绩、好业绩的价值观带来巨大的冲击和不良影响。神经科学技术前沿中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就成为神经伦理学研究的重中之重。第三是神经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伦理原则和管理建议。在神经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基础之上,根据神经科学发展的动态和国家神经科学的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相应的伦理原则与管理建议,为政府制定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的制定献言献策。例如,我国已经把脑科学和认知科学作为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基础科学研究的重点领域,我国学者研究神经伦理学,必须在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神经科学的总体方针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目前脑科学和认知科学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研究相关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在此基础上再提出我国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伦理原则和管理建议。神经伦理原则和管理建议是政府部门制定神经科学研究与发展的公共政策的重要依据。
3.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它包括宏观政策和微观政策。宏观政策主要是指我们需要从总体和全局上制定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包括神经科学研究项目的审批,神经科学研究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神经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的分配,是否也需要按照人类基因组计划的要求把研究经费的3%~5%用于神经科学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神经科学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受益-风险评估,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长期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等等。微观政策是指各个神经科学分支领域的研究与发展的公共政策。各个分支领域的公共政策是在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宏观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各自领域的具体特点和特殊性,制定出各自领域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例如,脑成像技术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在新型的技术条件下保护人的隐私。谁有权使用这些脑成像信息?是医生、病人,还是法官、保险公司,还是雇主或者国家安全机构?这些问题在脑成像技术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中必须明确。宏观政策是制定微观政策的基础,为制定各个神经科学分支领域的微观政策提供发展方向和政策指导。微观政策是宏观政策在各个领域的落实,它有利于宏观政策的进一步巩固和修正,有利于进一步制定更好的宏观政策。只有把宏观政策和微观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有效实施,神经科学才能健康、安全和有序地发展。
(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
伦理学的神经科学是研究自由意志、道德推理、道德判断和责任等道德概念或理论的神经科学基础,主要研究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的神经科学机制,探索情感和冲动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判断和行动决策中的作用,阐释大脑同记忆、意识和自我的关系。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是属于神经伦理学研究的一个特殊领域,越来越受到学者特别是一些神经科学家的青睐。
1.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的神经机制。脑成像技术表明,我们在进行道德推论时,分布广泛的大脑区域被不同程度地激活,这些区域包括和高级认知功能(比如,前额叶皮层和联合区域,以及边缘结构:杏仁核、海马、扣带皮层和丘脑,这些区域被认为是关系到情感反应)相联系的皮质区域[10]。这说明我们的行为和大脑皮质区域是紧密联系的,人的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是大脑不同区域激活之后相互作用的结果。一些神经科学家基于脑成像技术和神经科学的研究成果提出,我们的行为不是由我们的目的、信念和意愿所决定的。自由意志是一个虚无缥缈的东西,它根本不存在,大脑才是决定性的物质器官,是大脑决定了我们的行为[11]。神经科学家认为人的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是大脑内部的神经机制在起决定作用,而不是所谓的“自由意志”在起作用。神经科学家的观点对我们已经建立起来的以理性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道德责任标准和法律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里就进一步提出了以下问题:神经科学提供的证据在何种意义上是可信的?哲学家、伦理学家该如何看待神经科学家提出的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的神经机制?大多数哲学家、伦理学家一般都认为人作为自主的有目的的理性行动者,应该对他的行为负责。他们相信自由意志是存在的,而且与决定论是一致的。但哲学家、伦理学家的观点似乎与神经科学家的观点相互矛盾。 那么,到底谁的观点更合理一些?笔者认为,人是理性的道德责任者的立场是不能动摇的。毕竟,道德责任本身是一个社会建构的概念,而不是在人脑中主观存在的个体产物,是人们为了更和谐地相处而确立的社会规则,这些社会规则是通过社会中的人与人的相互作用来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12]95-102。人的行为和决策主要是由人的目的、信念和意愿决定的。当然,笔者也不否认大脑尤其是脑损伤或者精神错乱等病人的大脑对我们的行为决策和道德判断有重要影响。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决定性的影响。但是问题是:大多数遭受盖格类型的前额叶损伤或者脑损伤的人并没有表现出法律所关注的反社会行为。精神分裂症病人也是如此,精神分裂症病人的好斗的犯罪行为并不比正常人的高多少。如果诸如盖格类损伤的人或者精神分裂症者进行犯罪的可能性并不高于其他人,似乎仅仅只是这些类型的大脑疾病或者认知缺陷并不足以用来消除责任[12]97-98。因此,神经科学家需要进一步研究来确定到底前额叶受损多少是大脑阻止其正常功能丧失或者停止的必要条件(这样可能减少责任)。同时,哲学家伦理学家需要研究和思考神经科学证据在何种意义上和在多大程度上为我们使用的问题。
2.情感和冲动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判断和行动决策中的作用。传统的观点认为伦理道德决策是理性思考的结果,但最近的神经科学研究表明,情感在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是否与伦理作为理性思考的观点有所相悖呢?如何更好地探讨伦理道德认知和行为的神经科学基础?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以哲学观念为核心的,例如意识、自由意志、自我控制、个人同一性、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等。这些观念都可以从脑功能的角度进行探讨,即用当代的神经科学来探讨这些传统的哲学问题,赋予这些传统哲学观念或理论一种全新的甚至可能是颠覆性的解释[9]。例如,我们传统的道德责任标准是以理性和人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但是,当代神经科学的研究表明以理性为基础的自由意志根本就不存在,而情感、冲动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判断中起决定作用,这就对我们传统的道德责任标准带来严峻挑战。如何看待这些挑战?是我们传统的道德责任标准有问题还是神经科学研究的解释不可靠?情感和冲动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判断和行动决策中到底起决定作用还是非决定作用?我们如何解决神经科学研究与现有的道德责任标准之间的矛盾?这些问题都需要仔细研究和深入探讨。
3.大脑与记忆、意识和自我的关系。人的记忆、意识和自我认知都同大脑的结构和功能有密切的关系,人脑是记忆、意识和自我认知的物质器官,是研究记忆、意识和自我的逻辑起点,记忆和意识是要借助大脑来打开自我认知和世界万事万物理解的逻辑通道。那么,记忆和自我又是什么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说, 我们可以通过记忆来确定一个人的身份。一个人可以和以前的人被看作同一个人,如果他能保留(至少部分)那个以前的人的独特记忆。即人的记忆和人的身份、人的同一性又有紧密的联系。但无论怎样,我们最终还是要通过对大脑的结构和功能的认识记忆同意识、自我的关系。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我们进一步提出以下问题:大脑和道德推理、道德判断以及价值观念之间的内在机理和逻辑关系是什么? “自我”的神经基础又是什么?大脑能否作为个人的身份标志?改变了的大脑会不会改变自我?[9]要研究这些问题,就需要从神经科学和哲学的双重维度研究大脑的结构和功能的互动关系的实现机制及其对人的记忆、意识和自我的作用,阐释大脑同人的记忆、意识和自我的逻辑关系,分析大脑如何对人的记忆、意识和自我认知产生决定作用,从而为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
总之,神经伦理学作为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会日益受到学者和公众的泛关注。神经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不仅有利于神经科学的规范研究和有利于增加人类福祉的应用,也有利于丰富科技伦理和生命伦理的研究内容。因此,神经科学家和伦理学家都有义务和责任推动神经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毕竟它对神经科学和伦理学都是大有裨益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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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Michael Gazzaniga.The Ethical Brain[M].New York:The Dana Press,2005.
(责任编辑 易 民)
The Preliminary Study of Neuroethics
MAO Xin-zhi
(School of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WUT,Wuhan 430063,Hubei,China)
Key words:neuroethics;preliminary study;concept;main fields
伦理学3范文第4篇
参考文献
周永坤:《法理学》(第三版)第4页。 吴忠:《将法律进行到底》第37页。 邓子滨:《斑马线上的中国》第11页。 刘星:《法律是什么》
第一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要求所有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维辛斯基曾经在斯大林时期担任过苏联法学所所长、莫斯科大学校长、总检察长和外交部长。他在1938年正式提出了关于法的著名定义:“法是经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其目的在于保护、巩固并发展有利于和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中国《法学辞典》的法律概念与维辛斯基的定义几乎连词句都丝毫不差。
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法理学》周旺生p39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对什么是法律,对法律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并不一致。“对中国古代学者来说,法律就是指国家制定的强制性的规则或命令,或仅指国家法、制定法,最多包括国家认可的习惯法。在西方,法律这个词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就不单单指国家制定(承认)的法,它也包括习惯、正义在内。不单单指一国的法律,而且包括不同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不单单指国家内的法律,而且指国家间的法律。” 周永坤:《法理学》(第三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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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为主体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它只解决行为问题,只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违法,不解决观念问题、品德或道德问题。一个人无论他的思想或品德多么糟糕,只要没有付诸行动,法就同它无涉。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只针对发生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行为或只针对和社会有观点的行为,一个人闭门裸奔或者喝酒、胡闹,法并不干预。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例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习惯礼仪等的差别。
目前,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法律、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最主要的就是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社会规则,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有的社会规范,比如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的规章,也规定各自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务,但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等方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同其他社会规范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很大区别的。象道德、宗教等规范,一般说来仅规定义务而无权利。
(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应当懂得,法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强制力,而在于有什么样的强制力。
1、法的强制力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表现出来的。
2、法的强制力的实现是不以被强制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对于坏人,道德强制力就差多了,走你的路,让别人去说吧;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3、法的强制力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道德谴责就不需要程序。
2 美国是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呢?
第一个故事是有关个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前几年古巴少年艾联由其母携带越海偷渡美国,遇风浪后母亡子存。艾联到美国后住在其仇视古巴的舅舅家,舅舅十分疼爱外甥。艾联留在古巴的父亲想念儿子,要求美国政府送回孩子。舅舅觉得艾联留在美国有前途,爸爸死活让艾联回国,最后官司打到美国法院,法院依照对孩子最有利原则判决监护权归父亲。艾联的一大家美国亲戚死活不把他交给父亲,最后,政府派出特种兵,身穿对付恐怖分子的行头,潜入孩子舅舅家中,之后的故事大家都知道了:有张获国际摄影大奖的照片表露无遗,特种兵用枪对准怀抱艾联的大人,孩子都快吓傻了!乱糟糟中艾联被抢走,最终返回了古巴,至今舅舅对此还慨然长叹,对美国政府一肚子意见。
第二个故事是关于地方保护的。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朗案中裁判黑人与白人分隔于不同学校的做法违宪,次年法院开始考虑结束黑白分校的具体措施,对此南方诸州抵触情绪很大,有人公然表示:“我们将不服从,我们不会把我们的白人孩子送到黑人学校。”南方州千方百计对抗法院判决,1957年,阿肯色州9名黑人学生依照判决应进入白人学校就读,但该州州长动用当地国民警卫队封锁学校,就是不让黑孩子和白学生扎堆,法院的判决执行不了这地方保护主义够邪乎的吧!这可把艾森豪威尔给气毛了,总统调动美国精锐的101空降师进入该州首府,压制了国民警卫队,最终这9个黑孩子在大兵的武装护卫下顺利入学,地方保护土崩瓦解。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当代中国法的本质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国家意志也就是指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而在已消灭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则代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意志。
计划生育vs英雄母亲;晚婚晚育vs早婚早育;对垄断的规制与放纵;
(二)国家意志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3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国家意志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一般指生产方式,也指社会经济基础,法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富人吃什么?我们家很穷,厨师和佣人都很穷; 西游记的妖怪中有恐龙变的吗?
西晋时期出了一个有名的皇帝晋惠帝。他有两句名言,其中一句出自:“时天下荒饥,百姓饿死,帝闻之,曰:何不食肉糜?’”(资治通鉴卷八十三)
要学会从社会变迁的角度理解和看待法律:同态复仇、神明裁判、独角兽、决斗、刑讯逼供、程序正义、巫师、网络、金融犯罪、电脑犯罪、DNA、以前哪有艳照、电算不算物?
死刑未决犯生育权案:浙江青年妇女郑雪梨的新婚丈夫因琐事杀死公司副经理王莹,被判死刑。郑雪梨提出了人工受精的要求,浙江高级法院审委会讨论后没有支持。
(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可参见谢晖:《法理学》第132页。)
我国东晋时期伟大的无神论者王充著有《论衡》一书,书中记载了古代法官皋陶在审理案件时,常使用一种怪兽来帮助判断某人是否有罪。审理案件时,若怀疑某人有罪,就叫这只怪兽用角触被怀疑的人,谁被触到,谁就是有罪的人,这就是古代神明裁判的方法之一。
古希腊人常将嫌疑犯投入大海中,或迫使其跳下悬崖;非洲原始人令嫌疑犯饮毒剂,或游过充满毒蛇与鳄鱼的池塘。他们相信神对于无辜者的生命是不会坐视其死而不加以保护的。这时候,神不但是案件的裁判者,同时也是执行者。但在更多的原始部落中,一般采用使嫌疑犯尝受肉体痛苦的测验法,神只起判明作用,执行部分则由法官决定。这类测验法,名目繁多,各地不同。有的令嫌疑犯将手伸入沸水锅中捞取某件东西;有的让嫌疑犯手拿烧红的铁器走一段路;有的令嫌疑犯赤脚走一段路,然后根据嫌疑犯有无伤损,或伤损后包扎一段时间看是否痊愈来判断其有罪或无罪。
这种神明裁判的办法,在中国也出现过。在封建社会时期,许多官吏遇到十分棘手的案件,往往到城隍庙去焚香,祈求神助,也采用过以“神蛇”断案的方式。我国少数民族中则一般采用捞油锅、捞开水锅、抓火炭等办法处理。由于神判法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并且容易被一些人操纵舞弊,已经不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到公元13世纪以后,欧洲各国逐渐以刑讯取代了神判。
另一方面,神判的变种司法决斗也渐渐风行。决斗同样是一种肉体考验法,
4 如果有人向法官控告某人犯了罪,而被告却声称原告是扯谎,法官便让这两个人决斗。人们都认为,这样的决斗是“上帝的裁判”,是绝对公正的。有罪的一方定将失败,或被杀死。如果失败一方没有死,他必须接受制裁。决斗成为中世纪以来欧洲社会各阶层,特别是上流社会的一种风尚。后来由于有老人的参与,出现新的决斗规则:体格健壮的人手持刀剑,但不拿盾牌。体弱的人不但手持刀剑和盾牌,还穿上盔甲。后来,妇女也参与进来,法官责令男性站在事先挖好的坑道里,女性站在坑外,展开决斗。随着时代的变迁,司法决斗制度被废除了,但这种体现“天平倒向弱者”之精神的平等武装原则,却被作为程序正义的标志,保留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之中。
(三)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
经济以外因素,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对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也有影响。法和这些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称为法的要素。法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法律上的概念是指运用于法律陈述之中并具有特定意义的术语。法律概念对适用法律规则不可缺少。
法律概念最大的作用与价值,是统一了人们对某些概念的认识,避免了法律适用中不必要的争论与混淆,从而促进了司法审判的效率,保证了法律适用的准确。
1.主体概念:公民、法人、公司
2.关系概念:所有权、债权、义务、赔偿责任 3.行为概念:窃取、剽窃、复制、登记、汇兑 4.状态概念:死亡、已婚、重伤
5.物品概念:建筑物、机动车、股票、提单
二、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
5 法律原则是指法中所存在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那些综合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比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等。像法律概念一样,它不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果,但对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则,进行法律推理是必不可少的。
基本原则列举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4.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
6 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
第一,法律原则对立法的作用: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法理学》张文显p122 第二,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
1、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认定法律事实的依据。比如,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用。(毒树之果原则)周永坤第174页。
3、在法律规则存在矛盾、缺陷或不足时,法律原则可以直接作为判案依据,填补法律漏洞和空白。
比如:里格斯诉帕尔玛案。1889年,美国纽约州法院接手了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一案(Riggs V. Palmer)。在此案中,法官面对的问题是若继承人杀害了被继承人,则遗嘱是否依然生效,而当时的法律对此并无相应规定。格雷法官主张对法律作严格的文义解释,既然无法从法条中找到若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则丧失继承权的规定,则应认定原遗嘱有效;伊尔法官反对这种观点,他不拘泥于法条的文义,而是主张透过“白纸黑字”寻找真实的法,即立法者的意图。他认为法律规则并非孤立的,而是与法律原则和整个法律背景紧密相连。于是,他依普通法中“人不能从其错误行为中获益”的基本原则,判定应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最后,法院采纳了伊尔法官的观点。(详见《西窗法语》p57)
二奶继承案: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张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当众
7 拿出黄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是朋友,黄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却控制全部遗产。张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蒋给付遗产。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黄在认识张后,长期与张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故该院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获得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
问题: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审判的时候是否应该考虑民意?社会的和谐?
4、法律原则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三、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概念
是指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社会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后果,旨在建立和维护法律秩序的特定的行为准则。法律规则是法要素的主要部分。它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要素,它是明确的关于权利、义务、责任的记载和表述,是立法者意图的集中体现。法律规则数量庞大,内容繁杂,涉及范围广泛,是法律的主体部分。在司法审判中,除疑难案件外,几乎所有的普通案件的审判都是以法律规则为依据的。尤其在崇尚规则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对法律规则的重视和依赖达到很高的程度,没有法律规则就几乎无法进行司法审判。
比如: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民法通则20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120条)
2003年1月10日,北京太子奶公司与妇基会签订了《捐赠协议书》,承诺捐赠100万元,用于购买10辆“母亲健康快车”,并在捐赠仪式前办理完毕车辆购置有关手续。在《捐赠协议书》中,三被告还指定太子童装公司承办有关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03年1月12日,太子奶方面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捐赠仪式,将象征“母亲健康快车”的金钥匙交给了妇基会的法定代表人。但当时车辆购置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然而,他们一直未履行捐赠协议。我们多次催促,他们却以种种理由搪塞、推脱。” 多次协商无效后,将太子奶公司推上被告席。
8 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则是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从逻辑上看,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1、行为模式
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中为人们如何行为提供标准或准则的范式。它是以法的眼光从主体的大量行为中总结、归纳、抽象、概括出来的。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第一、可为模式(授权性法律规则):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可以、有权、有自由”这类句式表述。 未必明确规定肯定的法律后果
第二、应为模式(命令性法律规则):“应当、应该、必须”这类句式表达。比如,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三、勿为模式(禁止性法律规则):“不得、禁止”这类句式表述。比如我国《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这三种行为模式对应着三种法律规则:授权性法律规则、命令性法律规则和禁止性法律规则三种。
2、法律后果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做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目前中国法律有不少法律规则在逻辑结构上很不完整,特别是不少法律规则只有行为模式这一个要素,缺少相应的后果模式要素。这种不完整的法律规则在实践中通常无法兑现。不改变这种状况,中国法的结构便无以完善。”《法理学》周旺生p60
3、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
9 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的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法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
第一、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表述:
例如: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2、《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这类法律并非完全没有设定法律责任,而是由于其作为各自实体法的程序法,它们的法律责任往往体现在《刑法》、《民法通则》中。
第三、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第四、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正如有缺省三段论,法律条文也未必规定全。男人没一个好东西。
具体的例子,可参见《法理学:案例与图表》第165页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第一,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法律规则。
10 授权性规则则是指赋予人们一定权利的规则。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第二,按照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不同,分为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指不问主体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涉及公益的法律中,强行性规则较多。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第三,按照法律规则内容是否确定,分为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1)确定性规则:明确规定一定行为规则,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这是法律规则最常见的形式,绝大多数法律规则都属于确定性规则。比如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婚龄的规定等等。《刑法》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委托性规则:规则本身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委托(授权)其他机关加以规定。法律、法规中关于有关事项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某机关制定的规定,即为这类规则。这也是许多位阶较高的法律、法规中常见的一种法律规则。
《计量法》第33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规定。
(3)准用性规则: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
比如:诉讼法中规定上诉程序可参照第一审程序。
《煤炭法》第七十九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伦理学3范文第5篇
伦理学其实在生活中的很多地方都会涉及到,人作为一种社会型动物,在与外界发生沟通交流时必定需要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否则就可能引发误会和冲突。工作时也不例外,基本的职业道德是每个参与者都必须遵守的,无论对自身还是对他人都负有责任与义务,特别是当面临非常规抉择和困境时职业伦理规范会为职业人员坚守职业标准提供一个基本原则。毕竟,无规矩不成方圆。
工程师作为人类文明的建造者,在社会发展中占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一般情况下,他们的贡献均以成品的形式展现给大家,其中复杂的过程我们不得而知,尽管可见的仅是最终的产品,但制造施工过程中凝结了设计生产者的价值观和对产品自身的理解,不同的理念会影响他们的行为最终导致不同的结果。如果没有必要的工程伦理学对其进行约束,那么可能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将是无法估量的,工程师们也会沦落为一群有知识有文化的“流氓”。就像战争时期出现的原子弹和生物化学武器,稍有良知的人都会知道这些对人类的危害性之大,但“恶魔般”的科学家们却允许它们去祸害人间。所以这更反映出工程伦理学的重要性。
近年来建筑物垮塌及其它各类工程事故频发,除去外界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本身的质量问题值得关注。施工者在建设过程中是否按
质按量修建令人质疑,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和施工过程的含糊不清令人猜测。不禁想问,难道那些厚厚的施工规范,建设标准,还有安全监测都形同虚设吗,很明显,这些都与相关人员工程职业道德缺失有关。
通过一些实例体现了工程伦理学的必要性后,再谈谈对人类文明进步和生活改善的影响吧。
过去人们可能普遍认为自然的是最美的,所以都比较排斥人工景观。对一处纯自然的景观加以人为改变,添加一些人工元素(尤其是建筑物),我们都认为这往往是画蛇添足,破坏了自然的和谐之美。但是马尔代夫是个例外,单单是每年去那里的游客数就足以颠覆了我们的看法。
被称为“天堂”的马尔代夫由一个个珊瑚岛组成,但它们不都是纯天然的,而是经过了人类的开发。海岛大都或多或少有过填海造陆的过程;沙滩都经过了人工的整治;岛上的植被虽似野生,其实人为;酒店就更不用说了,当然是人造的,不过这里的酒店不是都市里那种高楼大厦式的商务酒店,这些酒店的外观大多具有传统风格,完全融入岛上的环境。为了保证不破坏海岛的整体风貌,海岛的开发严格遵循着几条原则:一个岛只允许一家酒店经营;酒店建筑不能超过两层,也不能超过岛上植被的高度;建筑物距离海滩至少10米。还有一个重要的规定:任何一个珊瑚岛的开发面积都不能超过岛屿总面积的20%。
由此可以看出马尔代夫的美并不是纯天然的美,人为的工程建设
占了全岛开发很大的一部分。但是这些并没有像人们一开始认为的会影响生态平衡破坏环境等等,额外的建设反而为环境增加了韵味和格调,起到了锦上添花的作用。
在马尔代夫,那些严格的法律约束就成了建设者的行为规范,约束他们合理地开发岛屿,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观平衡了道德心与利欲心,协调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但是马代并不是处处都是天堂。在最南端的阿杜环礁上有一处很自然的小岛。沙滩完全是自然状态,遍布粗糙的砾石;海底生长着棕褐色的藻类,水面漂浮着椰子树的落叶;海水也不是一贯的清澈透明,而是浑浊到没人愿意下去游泳这就是最原始的状态,但是谁敢说这是美的呢?不经雕琢的玉石,在众人的面前也不过是块丑陋的石头罢了,毕竟“伯乐”是不常有的。
马尔代夫的魅力不仅仅是因为宜人的热带海洋气候,清彻的海水或是细软的沙滩,还有一样及其重要的东西,就是人与环境的相互调适。天堂并不是天然的,而是人类与上帝合作建造的。
而在我国南海的三沙市,有着无数和马代一样的珊瑚环礁、珊瑚小岛、珊瑚沙洲和水下礁盘,有着和马代一样的热带海洋,一样的蓝天,一样碧绿的海水,一样细软的沙滩,一样斑斓的鱼群。中国的三沙也具备成为天堂的基本要素,可是我们却没有“天堂”。
我们唯一缺少的是:敢造“天堂”的人。
作为珊瑚礁岛屿,陆地面积是制约发展的重要因素。三沙市虽说陆地面积比马尔代夫少了很多,但是“干出礁”(即高潮时被海水淹没、
低潮时露出海面的珊瑚礁盘)面积大,如果投入开发,就需要进行填海造陆。在填海造陆的过程中,只是一个工程量的问题。说到填海造陆,我们的第一反应可能就是这样做会破坏环境。但是海洋作为一个巨大的生态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我调节功能,所以即使珊瑚礁系统看上去很脆弱,也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恢复起来。
而且现在三沙的珊瑚礁岛处于无人管理的掠夺式捕捞状态,鱼类、贝类、珊瑚等都被劫掠殆尽,只有开发才能保护好这些珊瑚礁生态系统,从这个意义上说,开发就是保护。
通过马尔代夫和我国三沙市的对比,可以总结出适当的开发也是一种保护的工程新理念。在建设中我们顺应自然规律,同时改进一些天然的缺陷,尊重自然存在的事实,在开发自然的同时予以保护。这样,既满足了人类自身发展的需要,也维护了自然的基本秩序。
这种理念使我们不再拘泥于传统的观念,更为关注现实,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文明拓展向自然,更为科学地为人类文明进步和生活改善做贡献。
课程:工程伦理学与案例分析
10 things list(括号内为个人感想)
受访对象:毕业四年的一位从事社会工作的师姐(回答经过提炼和筛选)
学习本专业受益最大的5件事:
1、 基础的专业知识(虽然我们现在觉得学的东西还想没什么用,
但是毕竟工作当中还是会涉及到相关知识的应用,所以觉得在学校时还是应该认真学习专业课程。据说仅面试时就会有所考察,如果学了几年对自己的专业都不了解肯定会被质疑在校期间到底都去干什么了)
2、 计算机办公软件的操作(像word,excel,ppt这些都是最基本的办
公工具,提前掌握熟悉必定有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
3、 英语(英语作为国际通用语言,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交流工
具,也许平时用到的并不多,但必要时还是很有用的)
4、 学习新知识,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上了十几年的学,不断地学
习各方面的知识,在长期的训练中,我们已经逐步从死记硬背上升到了理解运用的阶段,从被动记忆上升至主动分析,当遇到问题时会有自己的思维模式,也许这也是大学生与没有上过大学的人的主要区别吧)
5、 书面表达(学校里开设了应用写作的课程,虽然课程内容有些
枯燥,但是看来还是十分实用的)
从业后发现有用但未在学校学到的5件事:
1、 有效的沟通(在学校时,我们接触的最多的是和我们的同学,
但是工作以后,我们要面对的是不同年龄不同背景的人,这时怎样进行适当、有效的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这一点从目前来看是比较难在校内的到锻炼的)
2、 知识的转化能力(根据不少公司的反映说现在大学所教的东西
和工作时要用到的脱节,高校教育不现实。由此来看,其实并不是衔接不牢,而是我们缺乏把书本知识转化为实践运用的能力。所以说我们现在还只是停留在学的阶段,而没有做到学以致用)
3、 危机处理(这应该和心理素质有一定的联系,没有经历过大场
面的人注定hold不住大场面,还有是因为缺乏经验和货真价实的内力)
4、 团队协作(以前还有班级的概念,但是现在没有固定的教室,
同学之间交流的机会就大大减少,而且在校期间的任务并不复杂,所以团队合作能力并不能得到真正的培养和锻炼)
5、 人际关系的维护与拓展(这是个什么年龄阶段什么场合的人都
伦理学3范文第6篇
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1)“心灵” “灵魂”心理学最早的定义就是“对心灵或灵魂的解说”
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19世纪初叶 赫尔巴特(德)
(2) 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人的行为和心理活动的规律
心理学最主要的就是研究人的心理现象,揭示心理现象及其变化发展规律,并对他们进行科学解释。
(3) 心理学研究对象示意图
认识过程(感知、记忆、想象、思维等)
心理过程情感过程(喜、怒、哀、恶、惧等)
个体心理意志过程(采取决定、执行决定等)
个体倾向性(需要、兴趣、动机、信念等)
个体心理能力(一般能力、特殊能力等)
个体心理特征气质(多血质、胆汁质、黏液质、抑郁质等)性格(谦虚、勤奋、乐群、勇敢等)
自我意识
第三章:认知过程
1. 感觉与知觉
感觉的分类:远距离感觉、近距离感觉和内部感觉。
视觉适应:在刺激物持续作用下感受性发生的变化。
2. 知觉及其特征P74-78(整小节要看)
(1)知觉的概念与种类
A.知觉是人脑对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各个部分和属性的整体的反映。知觉是在感觉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对感觉信息的整合和解释。
B.分类:根据在知觉中起主导作用的感觉器官的特性分为视知觉、听触觉、触知觉、嗅知觉等
根据知觉所反映的事物的主观特性分为
空间知觉(处理物体的大小、形状、方位和距离的信息)
时间知觉(解决事物的延续性和顺序性)
运动知觉(处理物体在空间的位移)
社会知觉(关于个体对客观事物社会性特征的知觉)
(2)知觉的基本特征:
A.整体性:格式塔原则(对整体的知觉不等于并且大一对个别感觉的总和)格式塔原则的几条规律:接近性
相似性
连续性
封闭性
良好图形
B.选择性
C.理解性
D.恒常性:大小恒常性、形状恒常性、颜色恒常性
3. 注意P80-90(整节要看)
(1)注意的概述:
A.什么是注意:是心理活动(意识)对一定对象的选择和集中。它具有两种基本特征:选
择性和集中性。
B. 注意的分类:不随意注意、随意注意、随意后注意
4. 注意的理论
A. 注意的过滤器理论早期选择模型
衰减模型
晚期选择模型
B.注意的资源分配理论
5. 注意的品质: 注意的广度
注意的稳定性
注意的分配
注意的转移
6. 记忆P91-106(整节要看)
(1)记忆概述
A.什么是记忆:在头脑中积累、保存和提取个体经验的心理过程。
B.记忆的分类:感觉记忆(储存时间为0.25-2秒)
短时记忆(保持时间为5秒-2分钟,容量有限,大约为7±2个单位)
长时记忆(保存时间长,从1分钟以上到许多年甚至终身,容量没有限度)
陈述性记忆(处理陈述性知识,即事实类信息)
程序性记忆(又称技能记忆)
C.记忆的三个基本过程编码、保持、提取
(2)长时记忆中的遗忘
A.遗忘的进程与艾宾浩斯遗忘曲线
从艾宾浩斯的遗忘曲线中可以看到,遗忘的过程是不均衡的:在第一个小时内,保存
长时记忆中的信息迅速减少,然后,遗忘的速度逐渐变慢。
B.遗忘的原因及其影响因素:
衰退理论
干扰理论倒摄抑制、前摄抑制
提取失败理论
动机性遗忘理论
C. 提高记忆能力的方法:
明确记忆的目的任务
充分利用无意记忆
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合理地安排记忆材料
适当运用记忆术
(3)防止遗忘的有效方法复习
合理安排复习时间
恰当地安排复习材料
反复阅读与试图回忆相结合
复习方法的多样化
7. 思维与语言
(1)思维概述
A.什么是思维:以人已有的知识为中介,对客观事物的概括的、间接的反映。它借助语言、
表象或动作实现,是认知活动的高级形式。
B.思维具有间接性与概括性的特点。
(2)思维的分类:直觉动作思维、具体形象思维、抽象逻辑思维
聚合思维、发散思维
常规思维、创造性思维
(3)问题解决
A.问题解决的特征:目标指向性
操作系列性
认知性操作
B.问题解决的策略和方法:算法式
启发式
手段目的分析法
爬山法
逆向工作法
C.影响问题解决的因素:①问题表征的方式
②无关信息的干扰
③功能固着性
④定势
⑤动机强度(“耶基斯道德森定律”)
⑥酝酿效应 ⑦专家和新手 ⑧光环效应 ⑨刻板效应
(4)创造性思维及其培养:激发学习动机,培养学习兴趣和求知欲
改变传统的评定学习成绩的观念,鼓励学生的创造性行为
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和集中思维的能力
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创造性活动
第四章:学习心理
1. 学生的学习具有的特点:接受性、间接性、高效性、教育性、年龄差异性
2. 学习的分类:
(1)依据学习目标(布卢姆):认知学习、情感学习、动作技能学习
由低到高分为六级:知识、领会、应用、分析、综合、评价
(2)依据学习方式(奥苏伯尔):接受学习与发现学习
机械学习与意义学习
3. 行为主义学习理论:斯金纳的操作性条件作用理论
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
4. 认知主义学习理论:布鲁纳的认知结构学习论(“三基”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
理)
奥苏伯尔的认知同化学习论
加涅的信息加工论
5、建构主义学习观:学习是学习者主动建构知识的意义的过程,对知识的理解只能由个体
学习者在自己经验背景的基础上建构起来。
建构主义教学法:①随机通达教学②支架式教学③情境性(抛锚性)教学④交互式教学
第六章:智力与创造力培养
(1)创造力培养的环境与条件:创造力培养的九点建议P225
(2)创造力培养的主要内容:
培养好奇心,激发求知欲
创造性思维的训练训练发散思维、培养直觉思维、发展形象思维
创造个性的培养
(3)实用创造技法及训练:①缺点列举法②希望点列举法③特征点列举法
④头脑风暴法⑤移植法⑥类比法
⑦组合法⑧分解法⑨检查单法
第七章:动机与学习
1. 人本主义的学习动机理论: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
马斯洛需要层次结构图 P245
自我实现的需要
审美的需要成长需要
认知的需要
自尊的需要
隶属与爱的需要基本需要
安全需要
生理需要
2. 培养学习动机的若干措施:
(1)促进外在动机向内在动机的转化
(2)通过满足基本需要引导学生追求成长需要
(3)从学业成败的经历中学会合理归因
(4)利用教师正确的反馈信息激发学习动机
第八章:人格
1. 人格的特征:
(1)独特性
(2)稳定性
(3)整体性
(4)社会性和生物性
(5)功能性
2. 气质类型:
(1)胆汁质
(2)多血质
(3)黏液质
(4)抑郁质
3. 影响人格的因素:
(1)生物遗传因素
(2)自然环境因素
(3)文化环境因素
(4)家庭环境因素
(5)学校环境因素
(6)大众传媒
(7)自我调节因素
4. 人格测验:
人格的问卷调查
人格的投射测验
人格的情境测验
第九章:情绪、压力与健康
(大题)1. 情绪管理策略:
(1)宣泄法:痛苦、倾诉、写日记、运动等
(2)身心放松法:生理放松法深呼吸法、肌肉放松训练等
心理放松法闭着眼睛想象一些广阔、宁静、舒缓的画面或场景,可配用一些放松音乐
身心连锁放松法利用人的意念来指示身体做出松弛的反应,比如自主
训练法通过意念来调节体温
(3)暗示法:积极的暗示
消极的暗示
(4)思维转化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换个角度看问题”
(5)升华发:是一种最为有效的情绪宣泄方式。将情绪激起的能量投射到战胜挫折,或者
有利有益于社会和个人成长的活动 中去,使其变得具有建设性和创造性。如
歌德失恋后写出流传后世的名著《少年维特之烦恼》等。
(6)环境调节法:环境对人的情绪也能期待一定调节作用。到外面走走或者整理房间,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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