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巴彦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精选11篇)
巴彦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1篇
巴彦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机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总体要求和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强化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增强广大职工的责任心、紧迫感,从而达到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推动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制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给以处罚。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2、坚持从严要求的原则。要坚持维护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制度规定的集体或个人,必须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实施责任追究的必须经局务会讨论决定。
4、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人违反规章制度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处罚的,都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责任追究形式。责任追究采取诫免谈话、告诫、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待岗、辞退等方式。第四条:责任追究范围及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局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副局长对分管的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年内,单位有多少人受到告诫及以上处分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因领导末进行教育,单位人员出现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终考评不得定为优秀;年内受告诫两次或连续两年分别被告诫一次的,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或为不合格。连续受诫勉三次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调整职务或免职。公务员可考虑引咎辞职,事业单位办事员可不再续聘或自行解聘。
巴彦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2篇
为加强和规范统计数据审核、报送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提升统计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黑龙江省统计处罚条例》,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统计人员应熟悉报表内部,报表之间的填写要求和逻辑关系,确定每项指标所包括的范围,对采集的统计信息,统计人员要进行真实性和逻辑性审核,以确保数据的真实可用。
第二条:统计人员经初步整理审核后,对一些增减起伏较大或与正常情况相悖的资料,要做进一步地了解和分析归纳,对符合实际的,按规定上报,对仍把握不准或有疑义的,应提交评估小组评估后上报。
第三条:对收集的基础统计资料,经整理审核,并核实无遗漏、无重复时,方可进行微机审核及汇总,坚决杜绝粗估冒算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统计人员对初步汇总后的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后报请主管领导审核。
第五条:严格按照重大数据质量评估制度的要求,对符合评估制度要求的各项数据按规定做好评估。
第六条: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层层审核把关,向上级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要真实,指标之间逻辑关系要合理。对统计报表中的指标数据增减变化大的影响因素必须文字说明。
第七条:建立数据质量稽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数据质量抽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统计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层层汇总上报数据,必须做到资料齐备、数出有据、合理。
第八条:严格规范报表报送程序。统计人员要认真遵守统计报送规定,统计报表必须经专业人员审核无误,经主管领导审核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第九条 : 统计报表上报实行双轨制,即在报送电子版的同时报送报表打印件。原则上,上报电子版采用网络传输方式,报表打印件采用特快专递或挂号的方式。各专业在报出报表的同时,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巴彦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3篇
以往的统计常常是对同一调查单位, 由不同统计调查制度进行重复统计, 为了消除的重复布置和重复统计, 使现代信息技术得到充分运用, 整合现行报表制度, 而实行"企业一套表"制度。"企业一套表"制度是以统计调查对象为核心, 统一组织管理实现数据采集方式, 是一种全新的统计调查制度, 并且可以实现统计资源共享。运用"企业一套表"制度实现提高数据质量、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减轻基层统计工作负担, 俗称为"三提高一减轻"。实行"企业一套表"制度要坚持原则是:"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分级负责、积极稳妥推进", 最终达到提高数据的质量, 使统计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 在方式上是企业统计工作的一次根本性的转变, 是统计工作的流程系统的一次再造, 对于保证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性, 提高统计工作过程的透明度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企业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 可以避免多头布置统计任务, 减轻调查单位统计负担;企业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 能够对采集的数据实行统一规范、明确工作流程, 提升企业和政府对统计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水平。
统计的生命线是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统计数据关系到国计民生。对国家和企业来说统计数据非常重要, 他们要进行科学管理和决策, 统计数据就是其重要依据。当前在我国经济制度转型的过程中, 经济利益格局的多元化, 纷繁复杂的多种经济成分相互牵连, 虚假的统计数据时有发生, 因此对统计数据的质量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一套表"制度的基本要求是要确保数据质量, "企业一套表"制度要求严格制定统计工作实施细则, 按照岗位责任制控制数据质量, 有效衔接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的各个环节, 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2 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对统计数据质量的影响
我国统计工作在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之前, 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 多头布置统计报表, 经常出现交叉重复调查内容, 没有一套完整统一的统计调查抽框样, 中间环节多, 对数据的干扰难以有效消除, 所以高质量的企业原始数据难以获得。这些问题在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以后, 大都可以得到解决。"企业一套表"制度采集数据方式是实行联网直报, 信息丢失问题就可以从客观上得到解决, 经济学方面长期以来对于这个问题十分头疼, 联网直报还可以抑制体制性或主观性数据造假的痼疾, "数据准确责任制"得到最终的建立和完善的, 根本上得到治理了数字腐败的一些问题。通过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2.1 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 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的统计制度可以逐步建立起来, 实行抽样调查经常性, 建立科学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重点调查和科学推算相结合, 制定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实施细则, 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控制数据质量, 有效衔接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的各个环节, 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2.2 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的定期评估
"企业一套表"制度的实施, 对于主要统计指标和数据质量的评估有了明确的实施办法, 自我检查和评估的方式可以通过统计系统内部进行, 及时评估统计数据质量, 统计数据的误差的大小或可靠程度可以掌握, 统计数据也能得到正确地使用, 采取措施也可以有针对性, 使得数据质量不断提高和改进。
2.3 各个部门分工明确
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改革, 参与部门多涉及范围广, 对于技术的要求也比较高, 因此工作难度也很大。实行"企业一套表"制度要坚持原则是:"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分级负责、积极稳妥推进"。统计部门负责"企业一套表"制度改革的实施, 包括工作的布置、业务骨干的培训、采集原始数据以及数据上报。综合协调由发改部门负责, 经费的落实由财政部门负责, 大型工业企业协调工作由经济部门负责, 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由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协调, 批发零售及住宿餐饮企业由商务部门负责协调, 各个部门各负其责, 密切配合。
2.4 实现统计管理协调有效避免矛盾和重复
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改革, 对加强社会统计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可以形成上下左右相互贯通的社会统计网络。统计工作涉及面很广, 包含社会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 "企业一套表"制度对各地区、各部门实施纵向和横向的管理与协调是很有好处的, 能够真正实现有效避免统计数据的矛盾和重复。
2.5 优化统计内部机构系统
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改革, 有严格的统计工作的流程要求, 可以实现优化各类统计机构设置, 建立高效、精干的调查机构, 使之符合现代化的发展要求, 跟上网络时代的步伐, 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改革, 对于抽样调查也更为方便和快捷, 切断统计数据与不法利益的联系, 从体制上排除人为的干扰, 使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3 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后, 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因素分析
3.1 统计工作独立性差, 统计数据易受行政干预
我国现行的统计工作还受计划经济的一些影响, 统计部门还没有摆脱地方政府的控制, 还是由地方政府领导的集中与分散相混合的统计体制, 分级负责和条块分割, 统计工作没有自己的独立性。统计机构的干部任免、运作经费的来源都由地方政府或部门决定, 这样地方政府或管理部门就有可能对统计数据进行干预, 统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办法, 因为他们是受制于地方政府或管理部门的。特别是一些有关领导政绩的统计数据, 关系到地方政府的领导或部门的领导的前程, 统计数据受到行政干预就不为奇了。
3.2 统计机构设置不科学, 统计数据矛盾较多
国家与地方统计局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 对采集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还难以进行协调。在现在我国统计体制下, 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大部分由地方上报, 数据的采集还主要依赖于地方统计局, 地方统计的数据往往出现有关领导政绩的统计数据, 因此国家统计局得到数据的真实性就难以保障。
在目前的情况来看交叉和重叠统计的现象仍然存在, 主要表现在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 统计局内部的职能部门也存在交叉和重叠统计的现象。重复调查与重复统计的现象更是经常发生, 往往一个数据出自多个部门, 相互矛盾。这不仅使得统计数据的质量降低了, 而且加重了基层统计工作的负担, 造成人、财、物的浪费, 更重要的是失去了数据真实性和可靠性。
当前在各级统计局内部, 还存在着分工不合理, 有的机构是因人而设, 不是因事而设, 因此在各科室之间经常发生相互扯皮, 相互推诿等现象。另外, 我国现行的统计制度对于向社会介绍统计方法制度, 统计数据对外公布, 统计数据质量情况其透明度还不够, 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3.3 统计人员的素质问题, 要积极搞好培训
目前我国的统计工作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首先要提高统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 这是一个非常的重要因素。为了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消除人为干扰, 要定期组织统计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对于敢于同弄虚作假现象做斗争的工作者大张旗鼓地表彰;对于少数造假者要严厉批评教育, 屡教不改的要坚决清除出去, 坏典型要及时向社会曝光, 强化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培养他们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业务方面要经常组织业务培训, 定期进行业务考核, 基层单位的统计工作人员一年至少要保证参加一次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要实行制度化, 不断学习及时吸收统计方面新知识发现新问题, 使他们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高效地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
4 结束语
总之, 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 是我国统计工作与世界金融制度接轨, 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创新之举, 是充分运用现代网络技术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也是提升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李国正.企业一套表与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的比较研究[J].统计研究.2010 (11) .
[2]杜立军.转变统计工作重心.适应一套表改革[J].中国统计.2012 (1) .
巴彦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4篇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农产品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各级农业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应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并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应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导检查,视情对各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抽查)情况报省政府。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四)依法监管、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發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5.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8.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9.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巴彦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5篇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审计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审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审计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行政执法责任制条列》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不按规定持证上岗执法的;
(二)不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粗暴、野蛮执法的;
(五)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二、审计人员由于故意或者审计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应予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执法过错:
(一)未按审计方案要求和法定审计程序、规定实施 1
审计,或者采取审计方法不当,造成方案确定的查证事项不能全面完成,未能如实揭露问题或者审计认定事实失实、执法行为不当,后果严重的;
(二)擅自放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而不深入查证,造成严重违法纪行为未能揭露的;
(三)隐瞒、夸大、缩小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
(四)私自与被审计单位协商处理意见和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结论、处理的;
(五)对查出的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不当,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六)经过听证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原认定被审计单位违规事实不能成立,被撤销、变更或者造成行政赔偿的;
(七)审计过程中违反廉政和审计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八)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审计过程中发现执行过错,自下而上,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主要责任和相关责任。
(一)属于审计组成员过错的,由其负直接责任,审计组长负相关责任;
(二)属于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过错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负主要责任,分管项目领导负相关责任;
(三)属于复核人员过错的,复核人员负主要责任,复核机构负责人负相关责任;
(四)属于复核机构负责人过错的,复核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负责,分管领导负相关责任。
(五)两个以上共同导致过错的,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六)局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过错的,由该领导承担责任;
(七)集体研究导致过错的,按在决策中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四、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由局务会议决定。
五、追究过错责任的种类包括:
(一)责令改正错误或者告诫;
(二)局内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三)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四)给予行政处分;
(五)追偿行政赔偿责任;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过错责任人对行政执法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局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计局提出申诉。
七、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6篇
为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范我院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二、严格遵守诊疗护理常规,要具备高度工作责任心。
三、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来规范执业
行为。
四、各科室要及时完成病人的诊疗,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五、严格按卫生部新的《病例书写规范》要求,及时、规范的完成病历书写并归
档。
六、尊重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
殊治疗时履行告知义务。
七、严格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做好病历保存工作。
八、严格按要求认真做好消毒管理工作,减少院内感染发生。
九、做好一次性用品的使用、购进管理及消毒、毁形回收工作。
十、按照新《药品管理法》要求,做好药品、药械的进购、验收及管理工作。
十一、各科室要做好大型、精密仪器的保养和维护工作。
十二、健全三级质控网络。医疗安全、质控、院感等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督查考评。
十三、院长作为医疗质量第一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作为主要责任人。
十四、医务人员如违反诊疗、护理常规及岗位责任制,玩忽职守,造成医疗差错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7篇
第一条 目的
(一)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对已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跟踪处理和学习、改进,防止其扩散和再次发生
(二)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事故责任处罚。第二条 范围
(一)各类定性为施工责任的质量问题和事故。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包括事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次要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
(二)对于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若有触犯刑律、涉及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若事故责任划分以直接和间接责任定论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分别按本办法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条 责任
(一)对发现安全、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责任;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直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事故责任分类
(一)领导责任: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审批论证、组织指挥、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应追究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责任人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诱发事故的必要条件。如错误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违纪等;
(三)相关责任: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出现的事故有联系的部门,由于配合、支持、反馈、保障、服务等出现过失而不利于事故的预防、控制的责任。
第五条 事故管理
(一)对发生一般以上级事故所调查明确的隐患,各项目部在涉及时应建立预警机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预案或预案不当者,酌情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
(二)对于检查过程中对各种隐患提出的纠正措施,检查组织者要及时组织论证,限定合理的完成日期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纠正措施实施的跟踪验证,并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效果不明显的,重新制定、论证、实话和验证,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四)所有事故处理的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五)工程部要建立与本职责相关事故的台帐,对已发生的事故的产生原因、对生产财产人身的影响及程度、处理措施、措施验证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事故教训,积累处理经验,并进行趋势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六)事故分析会分析会由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岗位人员、事故岗位上下工序岗位主要管理人员及其它与事故发生有可能联系的部门人员参与,重大事故分析会由建设副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出席,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六条 行政处罚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分管口或本部门出现的责任事故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或降级、撤(免)职、辞退或开除的处罚,其中:
1由于内部或专业管理规章制度、程序、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工作技术标准等不健全,而使员工无章可循造成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
2对由于各项规章的宣传、培训不到位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授意下属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的,或当月累计警告两次的,进行公开批评;
3对于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检查不力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一次严重事故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处以降职;
4对工作不负责任,故意破坏现场,隐瞒不报,妨碍、干涉、拖延事故调查,致使一般事故连续出现两次,或当月累计出现四次,或出现一次重大事故的,或连续降级两次的,应予以离职调查。
(二)事故责任员工或相关责任人除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待岗、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由于责任心不强、注意力不集中、工作失误、未经批准而擅自操作非职责内的或非常规业务活动引发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处以警告;
2由于违章操作、擅离岗位、配合不及时等造成的一般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或当月连续两次受警告处分的,进行公开批评;
3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或连续两次发生类似事故的、或同样事故重复发生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处以待岗;
4当出现紧急情况,不报告,又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事故,或由于以上原因导致重大事故出现的,予以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无论是经济处罚,还是行政处罚,由调查小组依照本制度提出处理建议,报副总经理、总经理逐级审批;
(四)所有处罚决定执行前交综合办公室备案,作为员工绩效考核、晋升、加薪、录用的依据。
浅谈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8篇
关键词: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法律法规
刑事错案的出现损害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形象, 近年出现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等案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值得引起重视。加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有助于监督办案人员、确保判决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刑事错案概述
所谓刑事错案是指在办理各类案件时, 由于对案件性质判断错误或对事实的认定发生错误, 从而对所需要处理的问题作出错误结论, 导致当事人被错误处理, 侵犯当事人权益的案件。“错案”是指各级法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 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明显不当, 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益, 按照审判程序改判了的案件以及发生其他执法错误, 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
无论社会角度还是法律角度来说, 刑事错案都有巨大的危害。首先, 刑事错案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失, 当事人甚至可能蒙受不白之冤失去自由和生命。其次, 刑事错案对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了挑战, 动摇了人们对法律公平公正性的认知;此外, 刑事错案的发生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最后, 刑事错案的发生会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二、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必要性分析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是处理刑事错案过程中重要的内容, 这一过程是建设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在此对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首先, 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方针要求立法公正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正是违法必究的重要体现。实施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追求真相, 只要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 造成错案, 就应当马上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纠正, 不允许由任何例外。普通公民如果触犯了法律, 应当得到相应的惩罚, 法律的执行者如果在执法过程中触犯法律, 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无论是谁, 不管身居何位, 刑事错案事件中的责任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其次, 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是法律规则原则的要求。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明确规定了责任自负原则, 即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 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 做到不枉不纵。错案责任的追究也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体现。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 该追究纪律责任的追究纪律责任, 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 追究错案责任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规定罪行和刑事责任应该相对应。在刑事错案责任中, 主要需要对过错责任进行认定。相应的, 在错案责任的认定与追究中, 正是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要求错案责任的大小应与司法人员的过错与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
我国目前处于法制建设初级阶段, 刑事错案不可避免会有发生, 如何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完善相关法规, 减少错案发生的必要途径, 在此进行简述。
(一) 统一和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立法中普遍存在多头立法和重复立法的现象, 这一方面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 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全国范围内适用的《错案责任追究法》的制定, 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不统一、追究标准不统一、追究程序不统一等问题,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规定, 将各有关法律文件中的错案责任追究内容进行综合、汇总, 依照严格的立法程序, 制定全国范围内《错案责任追究法》, 并颁布实施, 解决全国范围内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不统一问题。
(二) 明确制定刑事错案责任归属相关细则
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另一重要方面是要有明确制定刑事错案责任归属相关细则。具体来说, 要通过制定确定刑事错案责任人的相关规定, 来保障追责制度的顺利实施。只有通过确定错案责任人, 才能对刑事错案的责任进行追究。在确定错案责任人时, 应当把错案认定标准与责任追究标准相区、将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相区别, 做到不枉不纵, 彰显正义。另外, 在责任归属认定的同时, 也需要兼顾到办案人员的利益, 也就是说确定办案人员仅仅对案件事实负责, 如办案人员如实介绍案情, 并按正规程序处理造成的错案, 办案人员不无需承担错案责任, 应有决定处理结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
(三) 积极落实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实践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认识的局限性, 刑事错案无法完全避免, 目前国错案追究制度尚处在起步阶段, 除了法律法规的完善之外, 也应当通过一系列手段, 积极落实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实践, 尽量避免错案的发生。具体来说, 可通过如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 在案件的侦破和处理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 并注重办案过程中程序公正化, 提高办案过程的透明度;其次, 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杜绝任何形式的的刑讯逼供, 并对逼供现象和徇私枉法现象进行积极处理;此外, 应当加强考核提高执法、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 保障法律法规能得到落实;最后, 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刑事错案追责制度, 对当事人进行赔偿, 对责任人进行赔偿。
刑事错案是客观存在的一个问题, 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给当事人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更使法律的公平公正性蒙羞。建立和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有效制约案件办理过程中各方的权力, 促使各方更加公平公正地对待案件, 从而减少刑事错案发生的概率, 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熊谋林, 廉怡然, 杨文强.全球刑事无罪错案的实证研究 (1900-2012) [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4 (02) .
[2]谢亚平, 崔四星.对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5 (02) .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最终) 第9篇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第八工程公司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引用标准 GB/T 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3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定义、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 3.1定义
凡质量达不到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2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 3.2.1一般质量事故 3.2.1.1一般质量事故的定义
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3.2.1.2一般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3.2.1.2.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3.2.1.2.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2.1.2.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3.2.2重大质量事故 3.2.2.1重大质量事故的定义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3.2.2.2重大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3.2.2.2.1一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2.2.2.2二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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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3三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3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3.3.1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对在建项目,施工单位、监理机构为事故报告单位;交(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工程,接收单位或运营管理部门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3.3.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公司、质量监督站报告。根据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3.3.2.1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同时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3.3.2.2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公司、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3.3.3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3.3.3.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3.3.3.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3.3.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3.3.3.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3.3.3.5事故报告单位。
3.3.4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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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事故调查
3.4.1质量事故的具体调查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人员参加。
3.4.2 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3.4.2.1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1)组织事故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4)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4.3 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4.4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调查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5 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或运营管理单位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3.5事故的处理 3.5.1处理流程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质量问题的核实和处理,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分析原因,技术处理方案由项目部提出,监理单位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对有争议或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处理结果报省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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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常见的处理方法 3.5.2.1结构损伤修补处理。3.5.2.2对结构的加固处理。3.5.2.3返工处理。3.5.2.4限制使用。3.5.3不做处理的范围
3.5.3.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的。
3.5.3.2有些不严重的质量缺陷,经后续工序可以弥补者。3.5.3.3出现的质量缺陷,经复核验算,仍然满足设计要求者。3.6事故经过分析处理后,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3.7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工程管理部门,下属职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7.1未按规定公开选择具备相应施工条件的。
3.7.2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3.7.3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7.4明示或暗示施工人员降低工程质量的。3.7.5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或管理不到位的。
3.7.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实现合同质量目标的实现,为工程公司创造良好的社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问题整改与事故处理办法
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质量员发现质量隐患或通病,首先可口头通知施工员整改。经二次口头提出而未得到及时认真整改时,质量员应填写限期整改通知单、甘肃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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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通知单等,要求限期整改,施工员必须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并通知质量员。对有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质量员有权立即发出警告,要求立即整改,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意见不一致时质量员应向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反映。由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给项目部的整改通知,施工员应按时整改,由质量员复查整改结果并反馈。
发生质量事故,项目部应立即向工程公司总工、技术质量科报告,同时应由事故人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分管施工员写出事故经过、原因、责任、损失的书面报告,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实后,报工程公司总工,工程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评审处置,必要时请监理、设计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二)质量奖罚措施 A、质量奖励
1、在工程公司月度检查评比中受到通报表扬的项目部,项目部可按月评比制度给予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2、认真按规范、图纸、技术交底、质量标准操作施工,质量合格率100%的奖励施工队伍1000~2000元。
3、认真进行技术交底,组织施工班组进行质量自检,工程合格率100%时,奖励施工员500~800 元。
4、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图纸组织施工,认真执行质量“三检制”,认真主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当月工程质量受到监理业主表扬,奖质量员 300~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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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质量惩罚
以下每次处罚施工队伍时,其相关责任人处以罚金按施工队伍处罚金的10%计取。
1、在工程公司月度综合检查评比中通报批评的项目部,对项目部给予罚款,罚款金额按月评比制度实施。
2、建筑物基底、基础等隐蔽工程施工不到位,或不按设计和项目部要求施工,每次罚款1000元。
3、混凝土构件出现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面面积的0.5%,深度不得超过10mm,违者每次罚款500元,并作返工处理。
4、砌体工程不满足验收规范规定者,每项罚款500元,并作返工处理:
5、砼施工时,未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好钢筋保护层厚度就浇筑砼的,每次罚款500元。
6、钢筋骨架已生锈,在浇筑砼前未作除锈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
7、在钻孔桩的施工中,泥浆循环系统未设置沉淀池的,每次罚款500元。
8、桩基检测评定为Ⅱ类桩的,每根罚款1000元,并不予计量,出现不合格桩的,每根罚款2000元,并作返工处理。
9、浇筑砼时,自由下落高度超过2m而不用串筒或溜槽的,每次罚款500元。
10、砼施工配合比不按重量比的,每次罚款500元。
11、两梁板之间接缝不得有杂物,填充料符合设计要求,违者罚款500元。
12、水灰比失控,强度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款1000元。
13、结构物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而修补的,必须作好修补方案,经试验确实可行,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同意后,才能采取修补措施,无法进行补救的则一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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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工。如有违反,每次罚款1000元。
14、结构物标高尺寸误差超过规范允许值,每处罚款500元。
15、达不到以下要求,每次罚款500元:
1)在混凝土浇筑前,立柱应用薄膜包裹,并用胶布密封固定,防止漏浆污染立柱外观质量;
2)裸露在砼外的结构钢筋,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必须采取防锈措施; 3)模板表面平整、板面缝隙小,错台不大于1mm。
16、对同一质量通病,经二次以上检查仍无明显改进时,对责任班组处以500~1000元罚款。
22、对不重视质量、违章指挥、对抗施工员(质检人员)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生产人员或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 500~1000元。
17、施工管理人员接受手续不齐的设计修改文件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按图施工)、施工管理人员未及时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质量资料或资料不真实、不齐全、不完整或资料丢失,视情节轻重每次罚责任人 100~200 元;施工班组不按设计图纸、标准图集、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作业指导书、质量标准、施工规范、地方标准及规定、技术交底(措施)等操作,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 500~1000 元。
18、不认真操作,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班组,违反一次罚款 500~1000元,直至清退。
19、对施工班组复查整改不到位,每次罚款1000~2000元。
20、工程施工中,施工员不负责任,把轴线、水平线、标高等放样工作交给班组做,每次罚施工员100~200元,由此而造成质量事故的,再视情节严重罚款50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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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21、质量员对工程质量不认真检查,对质量等级不认真核定,在结算单上签字不实的,违反一次罚款200~300元。
22、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坚持原则,发现问题不及时反映,不督促整改,主管范围内经常发生质量事故,经教育仍无改进者,罚款 500~1000元。
23、试块制作作假、制作组数不足、未按要求养护、超龄送压、试块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使用未经检验材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对有关责任人每次罚款 100~200元。
24、砼、砂浆配合比未换算,检查拌制砼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用量每工作班少于2次;检查砼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工作班少于2次,对无记录者每次罚款100~200元。
25、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施工班组隐瞒不报,每次罚1000元,并报请工程公司经理进一步处理。
26、施工项目在监理和业主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隐患被停工,通报批评或下达工作指令分别罚质量员、施工员、施工队伍300元、500元、1000元。
27、施工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用于施工,每次罚款500元。
28、关键工序未按规定要求或规定频率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检,每次罚款100元。
29、施工队在施工中,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每次罚款200元。
30、试验检测资料未及时整理和归档,每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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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质量奖惩的实施:
1、公司公司设立质量奖励基金,奖罚款项归入质量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2、质量惩罚填写《罚款单》。
巴彦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10篇
易行(2011)05号 ★质量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管理者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提高
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内部各部门、各类人员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质量指标计划外的质量经济
损失的责任追究.质量问题的经济损失简称“质量损失”。
第三条因质量问题造成质量损失,公司内各部门、各
级人员、上下工序、班组等有索赔和赔偿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质量损失:是在设计、采购,生产、转运、检
验、储运、管理或销售等环节产生,无论那个环节只要造成不必
要的质量或人工机械费损失,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都应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章赔偿办法
第五条 赔偿额度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第六条 属于生产方面造成的质量损失部分(指:超出公
司下达的指标部分的损失)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
(材料费+人工费)×(计划指标-实际指标)×50%=赔偿
额
即:责任部门或责任者赔偿超指标部分损失的50%。
大于2万元以上时由综合部提出赔偿意见公司主管领导审
定后,经研究后执行。
项目部或苗圃因生产方面造成的质量损失部分先从提成中抵扣,抵扣金额不够的从工资或其它收入中逐月抵扣。
第三章 赔偿程序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的质量损失,由综合部开具《内部质量问题经济赔偿通知书》(见附表一)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公司财务部一份自存,并做好有关记录。
第十条对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每月不超过责任者当月收入的50%。可逐月扣除,扣完为止。
第四章 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质量损失,综合部处理时可考虑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减少或免除赔偿。并将相应的损失列入公司质量损失。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赔偿或审理后的结论有异议,可由当事人举证,向公司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仲裁并提出仲裁意见,经总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质量损失赔偿中,不允许出现徇私舞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打击报复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回扣及其他损公利私的行为者、或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三万元以上)者不能参与公司所有项目及当年终奖的分配。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矛盾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相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综合部。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二0一一年一月起执行。
附件:
公司内部质量问题经济赔偿通知书
质赔字号
财务部:
因质量问题
给造成质量损失。按四川易之境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质量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扣款元。并纳入质量奖励基金。
请予办理有关手续。
部
巴彦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11篇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强化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有关问责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均应执行本制度。
2 引用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2 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3 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4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2.5 GB/T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2.6 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2.7 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2.8 Q/FJGS SC01-2015《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质量手册》中的术语和定义。
4 职责和权限
4.1 技术质量部
公司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界定和处置,并将处置意见上报主管领导。
4.2 工程分公司
4.2.1 技术质量部门
工程分公司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一般质量事故的界定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
4.2.2 项目经理部
负责项目经理部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上报本公司技术质量部门。 5 管理内容
5.1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5.1.1 工程质量问题
5.1.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没有满足设计或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以下,定性为工程质量问题。
5.1.1.2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详见Q/AGFJ ZD0214-2013《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5.1.2 工程质量事故
因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为施工质量事故,施工质量事故划分为两个等级:
a) 因质量问题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和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事故,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b) 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重伤2人以下(含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事故,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5.2 工程质量责任的范围和内容
5.2.1 坚持工程质量实行各级行政一把手负责制。
5.2.2 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负责制,其项目的机构设置,资源配置必须满足技术和质量管理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组织能力、执业资格以及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
5.2.3 开发部/工程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开工前与项目经理部签订承包合同,其合同必须明确该工程的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和具体考核办法,技术质量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
5.2.4 开发部在分配工程任务时,必须考虑工程承接单位的资质和能力以及工程项目的整体性、工程结构的完整性、工序安排的连续性、工艺衔接的合理性。同一个单位工程的同一类专业原则上应分配给同一个单位施工,尽量减少工序穿插、交叉作业。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调整工程任务时,也应遵循上述原则。因肢解工程,安排不具备资质或施工能力不足的单位施工所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2.5 对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应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失误导致的质量事故应追究编制、审批者及相应主管部门的责任。
5.2.6 没有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自审、会审和交底,施工图漏审,技术交底错误,测量定位失误,擅自修改设计等导致的质量事故应追究有关责任者及其技术质量部门的责任。
5.2.7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必须严格履行进货验收制度。因采购或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不但要追究采购人员及设备/物资管理部门的责任,还要追究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5.2.8 对不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取样检测,检测项目不全或数据失实,不经检测就出具报告等问题严重或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者及相应主管部门的责任。
5.2.9 因配合比、投料、拌制等原因造成已经浇筑流态混凝土缓凝、强度不足,问题严重或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混凝土搅拌站的责任;因混凝土供应不及时造成混凝土结构工程出现冷缝或渗漏,问题严重或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既要追究混凝土搅拌站的责任,也要追究工程管理部门的责任。
5.2.10 施工过程的转序必须严格履行工序交接制度。下道工序施工单位应按相关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对上道工序进行复检,确认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既要追究交付单位的责任,更要追究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5.2.11 因工序安排不当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质量,或上道工序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存在的问题或缺陷)仍强令下道工序施工的违章指挥,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否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应追究有关工程管理人员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5.2.12 对不按设计、规程、规范或标准要求施工,违规作业,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降低施工标准等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应追究有关责任者及项目经理的责任。
5.2.13 工程成品保护应遵循“谁施工谁保护” 的原则。因保护措施不力导致施工成品被破坏,问题严重或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不但要负责修复、赔偿损失,还要追究责任者及成品保护单位的责任。
5.2.14 工程/劳务分包必须遵循“分包对总包负责、总包对业主负责”原则。发包方必须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工程承包范围、质量目标、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方式、验收部门、结算签证办法以及预留质量保证金数额和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否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发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5.2.15 项目经理部负责进货验收、工程质量的自检与评定;工程分公司技术质量部门负责进货验收的抽查和监督,工程质量的专检和核定;技术质量部负责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因漏检、错检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应追究有关检查人员及技术质量部门的责任。
5.2.16 对已确认的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人、主管部门的直接责任外,还要按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追究行政一把手的责任。
5.3 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及认定
5.3.1 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
因工程质量事故,返修、返工、加固补强、让步接收或报废处理的工程,其损失金额的计算应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和相应的管理费(扣除拆除下来的材料残值)。
5.3.2 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工程质量事故的损失金额由责任单位负责核算,公司质量事故调查组认定。
5.4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检查
5.4.1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工程管理部和技术质量部,重大质量事故24小时内向技术质量部提出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a) 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工程项目;
b) 发生的简要经过及损失情况;
c) 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d) 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处理情况;
e) 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f) 事故报告单位等。
5.4.2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分公司及其项目经理部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在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保护好物证、声像资料等原始凭证。
5.4.3 技术质量部牵头,工程、计划、财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其调查内容包括:
a) 查明事故的过程、原因及损失情况;
b) 组织技术鉴定;
c) 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d) 提出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建议;
e)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f) 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5.4.4 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工程分公司、相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或人员均不得推诿、隐瞒、干扰或阻挠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5.5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5.5.1 对导致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警告以上处分,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对重复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项目经理部撤职处分,工程分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主管领导通报批评。
5.5.2 对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项目经理撤职处理,工程分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主管领导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5.5.3 对发生的质量事故隐瞒,谎报,拖延报告期限,破坏事故现场,擅自处理(为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除外),阻挠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信息和资料或提供伪证者,应加重处罚。
5.5.4 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除追究项目经理、相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还要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分别扣除其年度经营承包兑现奖或项目承包兑现奖。其处罚和扣奖额度按照《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5.5 凡因工程质量事故免职或撤职的项目经理三年内不得调转,也不得在任何工程项目担任领导职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当年不能评优、评先;受到处分的人员当年也不能评优、评先、晋级或提职。
6 检查和考核
6.1 项目经理部每月将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汇总,上报本公司技术质量部门。
6.2 工程分公司技术质量门每季度将本公司发生的施工质量事故进行汇总,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
6.3 公司技术质量部每半年将本公司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汇总,上报公司领导。 7 相关文件
7.1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
8 记录
8.1 C2-6-1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巴彦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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