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售房公证委托书
办理售房公证委托书(精选11篇)
办理售房公证委托书 第1篇
售房公证委托书的签订能更好地避免一些风险。下面就随小编一起去阅读办理售房公证委托书,相信能带给大家帮助。
办理售房公证委托书
委托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受托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我本人(委托人:XXX)名下拥有一套坐落在北京市XX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房产证编号:京房权证X私字第XXXXXXX号),该房产是我的个人财产。现在我准备出售该房产,因我本人工作繁忙,特委托XXX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并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领取银行出具的解除抵押证明材料,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及与之有关的一切手续,领取还款证明、房产证和土地证等手续;
2、到房管部门查阅与该房产相关的一切档案资料;
3、代办房屋的立契过户、权属登记等相关一切手续;
4、代办上市申请、税务登记等一切手续;
5、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件;
6、转让房产过程中,有权代为接受询问并签署文件;
7、协助购房人办理其购买上述房产的贷款手续;
8、代收售房款、带缴纳相关税费,并签署相关文件;
9、代为办理房产交易资金监管手续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及相关文件;
10、代为办理房产交易涉及的监管资金解冻手续;
11、代为办理房产交易资金从解冻账户中的转出并签署相关文件;
12、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13、办理物业(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供暖设备等)的过户手续;
14、代为办理交易过程中的其他有关事项并签署与转让上述房产的相关文件。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限内所签署的一切相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
委托人:
XXXX年X月XX日
售房公证的作用:
将公证纳入房产管理活动体系,使公证成为房产交易的必经程序,对房产市场的培育和房产交易活动的健康发展及交易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促进和保障的作用。
(一)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该行为确系行为人所为;二是行为人所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房产交易中,交易人亲自实施交易行为基本上没有问题,即使出现问题也容易被发现和纠正;问题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为基于其对交易物的错误认识所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和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属可撤销民事行为。据此,房产交易中购房人基于房产商不真实的宣传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受让人因对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均不为真实意思表示。而此类情况在目前房产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于大多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误以为自己已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就无法改变既成的事实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交易行为的情况还不多。随着社会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普及和律师业务的进一步拓展,这方面的诉讼必将大量增加。而房产交易如经公证,通过公证机构严格、详细的询问、告知、审查程序和证据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诚实、详尽地交流相关情况,全面、具体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能有效地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二)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房产交易涉及的法律较多,其行为不仅为专门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范,同时也为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调整。确保房产交易行为合法,难度最大的是保证交易行为不与任何法律规定相抵触。而绝大多数交易人不可能具有这样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证作为房产交易的必经程序,让具有全面掌握并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能力的专业法律人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可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办理售房公证委托书 第2篇
委托人://///,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出生,身份证号码: /////。
受托人://////,男,一九七五年十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我(/////)与//////系夫妻关系,位于////////////////////房是我们的共有财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字第/////号。因我们事务繁忙,不便亲自办理上述房地产转让的相关手续,特委托//////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们办理如下事项:
一、代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等一切有关事宜。
二、代为办理上述房屋、土地的转让、登记、过户、缴纳相关费用和收取售房款及办理交/退税手续等一切有关事宜。
三、配合买方办理银行抵押/按揭贷款手续等一切有关事宜。
四、可代为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的挂失、补证和领证等一切有关事宜。
五、代为办理与上述事项有关的公证事宜。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和实施的行为本人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办完上述事项之日止。
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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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售房公证委托书 第3篇
一、对赠与双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对申请人身份的核实
(一)
赠与合同公证所需的申请资料并不复杂,一般包括申请人(赠与人及受赠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书。由于相关政策规定某些特定亲属之间的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故对这类当事人还应审查他们的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状况应核实。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故抵押的房屋不可赠与。另外,宅基地使用证及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使用人因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宅基地和集体土地是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的,也不可办理赠与公证。现在,经常看到新闻报到以前农民们签订了宅基地房屋赠与合同或买卖合同,但一直未能过户,赠与双方当事人或买卖双方当事人也一直相安无事。但等到拆迁征地的时候,涉及到拆迁补偿款的领取或拆迁回迁的房屋归属时,双方就打起了官司。现实中,仍然还有很多农村村民拿宅基地证想来办赠与合同公证,对此,我们应该严格把关。
(二)
由于房屋标的额大,为防止出现假冒的赠与人,我们应该认真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其身份证一定要经过公证处配备的身份证验证机验证,要仔细辨认其相貌特征,例如观察嘴唇的厚薄、耳朵是招风耳还是紧贴头部,鼻子、眉毛的形状等等。还应根据其提供的户口本及其他资料上所显示信息询问赠与人,通过观察其应答是否流利,神情是否自然等来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二、对申请人精神状况判断、赠与人赠与意愿的审查及赠与笔录的详细制作与录音录像的必要性
(一)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赠与方大多是老年人,甚至有中风恢复期且语言表达不甚清晰的申请人
如何确认申请人精神况良好呢?要耐心与申请人沟通,话题可涉及赠与房屋的情况、赠与的原因,甚可以纯粹的与申请人聊天。在交谈过程中要注意观察申请人的反应及记忆力。本人试过在与一个申请人交谈过程中,发生这样的情况,申请人很有礼貌的问:“公证员,请问你贵姓啊?”我回答:“我姓罗。”聊了两句,她又问我贵姓,如此反复三次,我最终拒绝办理了这个公证。我在交谈过程中得到的信息是,这个申请人在每次间隔不到一分钟的时间里,不仅仅是忘了我姓什么,而是忘了她曾经问过我姓什么。这位申请人已经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了,故不能为其办理公证。
(二)对于询问申请人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原因以确认赠与人的意愿很重要
现实中,赠与的原因各种各样,但公证员一定要对此详细记录在案,并对整个赠与过程录音录像,形成证据,达到对公证处与公证员的最大保护。现实社会中,由于受到利益的诱惑,总是少数人想钻法律的空子,为自己谋求不正当的利益。我们常看到这类例子,赠与人将房屋赠给其中一个子女,在其去世后,其他子女却认为不公平、不合理,甚至试图想以父母是受欺骗或是在神智不清的状况下签署的赠与合同为理由来撤销公证,以达到自己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现实中还有这样的例子,赠与人将房屋赠与给子女后,却因非正当原因反悔,又找公证处要求撤销公证,说当时自己不是自愿的。虽然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办理公证资料齐备、程序正当,但这类人没看到就说不是真的,能怎么耍赖就怎么耍赖,每天都跑来公证处吵闹,这种公证闹任谁也受不了。如果我们在办证过程中做个有心人,在笔录中根据申请人的陈述详细的记载类似以下的原因:因为女儿某某对我照顾较多,经常来看我,其他子女很少来看我,也不照顾我……因此我愿意将房屋赠给女儿某某;或是因为我的孙女马上要上小学了,需要学位房,因此我将房屋赠与给儿子某某,我确知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房屋将转名到儿子某某名下,与我无任何关系,我自愿办理上述公证,无人强迫。在笔录中将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赠与的原因、赠与的自愿性,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赠与的条件等等详细告知申请人,并读出来给申请人听。我们再将办理赠与合同的整个过程录音录象。那么公证员所做的审查及告知义务、申请人的精神状态等等都证据确凿,公证闹们的非法目的将无法实现。
三、对特殊赠与合同的审查
赠与人虽然由于各种原因愿意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但为了保障自己权益,不少当事人都要求在赠与合同中加上赠与人有权在赠与的房屋中居住到去世。那么对于此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公证,我们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区分上述特殊赠与合同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公证还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不少人将上述两种公证混为一谈。我们先看看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对于附条件的房屋赠与合同来说,该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只有等所附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才生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从上述条款不难看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签署后即生效,约定的条款为合同的随附义务。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合同生效的影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的履行对合同生效无影响,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则是必须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才生效。而两者的法律后果则是所附的条件对赠与无影响,附义务的,不履行可行使撤销权
(二)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可否为在赠与的房屋中居住到去世
居住权,简言之就是非所有人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1我国现阶段对居住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当赠与双方当事人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房屋所有权人即为受赠人,那么受赠人即有权出售房屋,则就算赠与人按照规定申请撤销赠与,但是房屋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法律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的,那么赠与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会保障赠与人的利益,判决受赠人提供与原赠与房屋条件相当的居住环境给赠与人居住。但如果受赠人是在财务状况恶化的条件下,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最后被银行拍卖用来还债,或者受赠人因生意失败穷困潦倒、或吸毒、赌博等原因出售房屋,又哪里有能力再提供与原赠与房屋条件相当的居住环境给赠与人居住?这就违背了当初赠与人永久居住赠与房屋的意愿。虽然公证员可以以下理由抗辨:我在办公证时就已经告知申请人有房屋可以被受赠人出售的风险,并且已经详细的制作了谈话笔录,而且办理这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公证,也是为了方便申请人。也许在实践中,公证处并不会承担赔偿责任,但就理论上来说,未能保障赠与人的永久居住权,或许赠与人需要的就是原来的居住环境、小区、邻居。基于对公证处的信任,老百姓们总觉得做了公证,好象就是获得了最有效的保障,就算告知其风险,他们也觉得应该不会发生,这不写着“一直住到去世”吗,如果不能一直住到去世,为什么要办理这样的公证?《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本人认为,在现有法律制度未有明确规定居住权,且现法律也不能真的保障赠与人永久居住权的情况下,不宜附此类义务,否则有违客观公证之嫌。尤其是仅有一套房屋的赠与人,如果其要求附此类义务,应指引他们办理遗嘱公证,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赠与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摘要:近年来,随着房价攀升,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的群众日益增多,但由于现在房屋的标的额巨大,公证部门对办理赠与公证的态度日趋谨慎。本文从公证处对赠与双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对申请人身份的核实、申请人精神状况的判断及赠与意愿的审查及笔录的制作及录音录像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阐析,并对特殊赠与合同中附居住权义务的赠与合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赠与,审查,特殊赠与,居住权
参考文献
办理售房公证委托书 第4篇
这里所称“寄养”,是指旅居国外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父母(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华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暂时难以履行监护、抚养的职责,在无法直接照料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将他(她)交由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亲属或朋友代为抚养、照料、监护的行为。其中,被寄养未成年人的父母称为“委托寄养人”,承担寄养职责的亲属或朋友称为“受托寄养人”,被寄养的未成年人称为“被寄养人”。近年来,一些海外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由于种种原因,将其在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中国内地的亲属或朋友家中。根据现行的规定和做法,若委托寄养人无法亲自回到中国内地办理寄养相关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简称“中国领事”)可依其不同情况为“寄养委托书”办理公证或领事认证。
一,“寄养”未成年人在中国内地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改革开放前,“寄养”未成年人仅发生在中国内地的农村与市镇之间,其年龄为不满15周岁。1977年11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对“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做出规定:“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镇落户。”
改革开放后,中国领事开始涉及办理“寄养”未成年人手续,其年龄在16周岁以下。1988年10月22日,司法部公证律师司(现为“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2条规定的“寄养儿童的父母要提出书面寄养申请”事项表明,“寄养委托书”已开始走进中国领事职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寄养”未成年人手续与公证认证业务密切相关,其年龄限于未满18周岁。2004年4月1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颁布实施的《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规定:华人华侨在中国内地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应提供的“寄养委托书”等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二,中国公民陈先生夫妇和美国公民李先生夫妇,依其不同情况分别办理了“寄养委托书”公证和领事认证手续。
(一)“寄养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实践中,“寄养委托书”须由中国领事办理公证或领事认证,其基本内容如下:
1.委托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现住址及联系电话;
2.受托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现住址及联系电话;
3.被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现住址及其分别与委托寄养人、受托寄养人的关系;
4.寄养原因,即指委托寄养人无法亲自回到中国内地与受托寄养人共同办理寄养手续以及须将其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或朋友家中的原因和理由;
5.委托权限,即指委托寄养人向受托寄养人授权的范围,如照顾被寄养人的日常生活、为其办理在中国内地的居留和上学手续等;
6.委托期限,即指受托寄养人行使委托寄养人授权的时间限度,一般是指被寄养人在中国内地居住的起止日期;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委托寄养人的签名、委托地点和日期,即指委托寄养人须在寄养委托书的落款处签名或捺指印,并写明委托地点和日期。
(二)中国公民陈先生夫妇为女儿阿娜办理了“寄养委托书”公证手续。通常情况下,委托寄养人即被寄养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如系中国公民,中国领事可应申请为其“寄养委托书”办理签名属实公证。由此,陈先生夫妇亲自向中国领事提出公证申请并出示如下材料:
1.委托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被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被寄养人的出生证明;
4.由委托寄养人签署的“寄养委托书”文本及申请表;
5.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美国公民李先生夫妇为儿子阿福办理了“寄养委托书”的领事认证手续。依现行做法,委托寄养人即被寄养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如系外国人,中国领事可应申请,为其已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寄养委托书”办理领事认证。由此,李先生夫妇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国领事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委托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出示代理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被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寄养委托书”文本以及被寄养人的出生证明;
4.由委托寄养人或代理人填妥的申请表;
5.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总而言之,海外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如欲将在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中国内地亲友家、可又无法亲自回国办理有关手续,须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申办“寄养委托书”的公证或领事认证手续,以便在中国内地顺利办理寄养手续。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寄养委托书”是委托寄养人对受托寄养人的一种授权,授予受托寄养人对被寄养人的监护权。办妥“寄养委托书”的公证或领事认证手续,并不等于被寄养人已办妥了来华或在华停留居留的相关手续。寄养委托人与寄养受托人还须根据中国法律规章,另行为被寄养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作者为外交部领事司官员)
办理公证委托书 第5篇
委托书公证
什么是委托书公证?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委托公证
办理委托书公证需要什么材料?个人委托: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如夫妻共同办理委托的,需提供结婚证。单位委托: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介绍信、市场监督局出具的企业在业信息等辅助证明。
涉及授权事项的资料;拟办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公证处亦可代拟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还需补充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公证
如何办理公证委托书 第6篇
兹授权委托(男/女)职务: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全权代表本人(本单位)来你处申办 公证,并代表我单位处理该项公证中的一切事宜。
委 托 单 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 托 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篇二:公证委托书格式
委 托 书
(注:1.此委托书为参考格式,委托人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委托事项;2.此委托书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公证事项为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即有该委托书系委托人本人亲自签署的意思表示)
委托人:xx,性别,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委托人:xx,性别,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受托人:xx,性别,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我(们)与受托人xx系 关系。我(们)因购买位于(写明楼盘名称和房号,须与购房合同中的地址一致)号的房屋,特委托xx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为向建行金堂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及填写申请书,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办理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性文件的公证事宜,并向银行及公证处提供我(们)的相关材料。
二、代为与担保公司签订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办理费用缴纳等所有相关事宜。
三、代为在建行金堂支行开立我(们)名下的储蓄卡账户并设臵密码,作为在该行房贷的委托扣款账户;代为签订短信银行等电子产品业务协议。
四、代为在当地房管部门查询我(们)名下的房屋实有套数,签署委托银行查询我(们)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征信记录的申请等。
五、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签署因为办理上述各项事项需要的全部文件。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为止。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篇三:如何办理委托公证
如何办理委托公证
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的方式有两种,即委托书公证和委托合同公证。
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委托合同公证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转委托权的证明);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办理委托公证,应到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委托合同除包括委托书的内容外,一般还应有有无报酬和解除委托合同的时间等内容。
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现住址);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委托原因;
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委托期限;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范围主要有三种:1一次性委托,即只授予进行某一特定代理行为;2 特别委托,即规定在某一时间内实施同一行为的权限;3总委托,即规定办理某种事物或某种标的物的各种法律行为的权限;
委托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其他应明确的内容。篇四:如何办理委托公证及须注意的问题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核心内容:公证,即人们所说的公家作证。它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办理委托公证的方式有委托书公证和委托合同公证两种。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委托公证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的方式有两种,即委托书公证和委托合同公证。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委托合同公证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37cc6c6cbed5b9f3f80f1c47?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732924d1f2989120a41997d82c472ed3&sign=8860bd32e7&zoom=&png=800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四、委托合同除包括委托书的内容外,一般还应有有无报酬和解除委托合同的时间等内容。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受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购买位于上海市 路 弄 号 室房屋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为本委托人的代理人,就上述房地产代表本委托人办理下列附录中所列的第项(共计 项)事项,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就上述房地产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录:
壹、代为签订定金协议
贰、代为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房屋交接书/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出售合同/买卖合同 叁、代为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房地产转移登记
肆、代为签订房地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转按揭相关手续 伍、代为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陆、办理有关合同公证,领取公证书 柒、代为领取上述有关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地产权证》 捌、代为支付房价款
玖、代为支付上述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应付之相关税费(包括向物业管理部门支付物业管理 费、维修基金等费用)拾、代为收楼
拾壹、代为办理购买上述房地产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拾贰、维修并管理房屋
拾叁、代为进行房地产出租、签订出租合同、收取租金、办理与出租有关的文件登记备案 手续,并领取《备案证明》
拾肆、代为办理还贷手续、代为办理退保手续 拾伍、代为行使监护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受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人拟在上海购买/出售/出租本委托人名下的房屋,因故无法亲自办理上述房屋购买/出售/出租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为本委托人的代理人,代表本委托人办理下列附录中所列的第
项(共计 项)事项,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就购买/出售/出租本人名下房屋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录:
壹、代为签订定金协议
贰、代为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房屋交接书/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出售合同/买卖合同 叁、办理有关合同公证、领取公证书
肆、代为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伍、代为签订有关房地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还贷、退保、办理转按揭相关手续 陆、代办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及其变更、注销登记 柒、代为领取《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证明》 捌、代为支付房价款
玖、代为收取房价款
拾、代为支付上述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应付之相关税费 拾壹、代为交房 拾贰、代为收楼
拾叁、代为办理房地产买卖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拾肆、维修并管理房屋
拾伍、代为进行房地产出租、签订出租合同、收取租金、办理与出租有关的文件登记备案 手续,并领取《备案证明》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受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出售位于上海市 路 弄 号 室房屋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为本委托人的代理人,就上述房地产代表本委托人办理下列附录中所列的第项(共计 项)事项,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受托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就上述房地产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录:
壹、代为签订定金协议
贰、代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 叁、代为办理买卖合同/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公证、领取公证书 肆、代为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预购商品房转让预告登记
伍、代为办理还贷、退保手续、代为办理转按揭相关手续(包括签署有关合同、文件并办理公证)
陆、代为办理变更或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 柒、代为收取房价款、承兑银行票据 捌、代为交房
玖、代为支付上述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应付之相关税费 拾、代为办理房地产买卖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拾壹、代为办理上述房屋水、电、煤及物业过户手续 拾贰、代为行使监护权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受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人拟在上海购买房屋,购买房屋座落限于上海市,购买房屋座落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另行商议决定,房价款无限额。因委托人无法亲自办理房屋买卖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为本委托人的代理人,代表本委托人办理下列附录中所列的第项(共计 项)事项,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就购买上述房屋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委托书公证如何办理 第7篇
1、委托人身份证
2、委托人户口本(首页、户主页、个人页)
3、在境外—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境章页和入境章页)
4、受托人身份证
5、受托人(首页、户主页、个人页)
6、委托书扫描件
7、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公正办理须知:
1、无需本人到场!可通过线上远程视频办理
2、公证认证办理只需提供扫描件(高清照片);无需提供原件。如公证材料缺失,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公证书。
办理售房公证委托书 第8篇
一、要注意对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格式及内容进行审查
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形式多样,内容五花八门,作为公证员在办理该公证前应严格审查。有些委托书的内容与委托合同混淆,除了有委托人签名外还有受托人签名,公证员应建议把受托人签名事项删掉。有些委托书中出现“因办理上述委托事项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的内容,公证员建议应由委托方承担。这两种情况,明显违背了委托书是单方法律行为,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还有些委托书上受托人众多,一份委托书上有十几个受托人,而且每个受托人权利一样,都可以处理所有委托事项,公证员应告知当事人这样操作的巨大风险,建议修改委托书格式,删除不必要内容。
二、要注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进行审查
有些不法分子常常采用伪造或变造的身份证,假冒他人来办理出售房屋委托公证,一旦由于公证员的疏忽为其出具了委托公证书,则他人的房屋将被迅速变卖,房屋所有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因此,做好一代证和二代证的识别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身份证的审查应该是每一个公证员所应具备的一项基本技能,公证员应当掌握身份证的一般防伪标志的识别方法。我们公证处配备了一代、二代身份证识别系统,一旦出现仪器无法识别的身份证,则进一步到网上查询,若网上也无法查询,则要求当事人重新办理身份证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再来办理公证。也有的当事人找不到相似的人冒充另一方,就谎称身份证已遗失,拿来了派出所的户籍证明(附照片),经对照,来人和照片上的一致,似乎没什么问题,但总觉得不怎么踏实,如果公证书就此办理,那就有可能出错了。于是到派出所核实了户籍证明的真实性,后来弄清楚了,原来当事人在派出所有熟人,贴上了与本人照片不符的户籍证明,这就需要公证与公安部门沟通好,努力把好证件审查关。
三、要注意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审查
有些行骗者利用和房屋所有人的特殊关系,取得了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房产证,然后找和房屋所有人长相相似的人来做委托公证,很多受害人在房屋已被出售后还蒙在鼓里。也有的房屋所有人夫妻双方对房屋处置意见不一致,就临时找一个长相相似的冒充另一方。作为公证员在办理公证前必须要做的工作就是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这个工作特别重要。这里难度较大的是一代证中公证当事人的识别,有些当事人的一代证是长期,已经用了几十年了,身份证上的照片和前来公证的人肯定是有些出入了。碰到这种情况就比较难处理,身份证肯定是真的,来的人是不是真的呢?曾经就有这样一对夫妻,前来办一份委托公证,要出售湖南老家的房子,证件齐全,都没有问题。可对于妻子的年龄,身份证上是五十一岁,可来的人似乎有点年轻,怎么看也不像五十一岁的人,最多四十岁,说长得不像吧,仔细再跟身份证上比较,又有点像。到底是不是本人,再继续审核,当看到结婚证时,找到了佐证,这是一份六个月前才补领的结婚证,结婚证上女方的照片很显然跟来人有出入,一个人不可能在六个月之后反而变年轻了很明显,来者不是本人。
四、要注意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在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中,有一类人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那就是已经达到法定年龄,但由于身体或精神方面的原因,无法独立行使民事行为。一般来说,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较容易识别,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相对困难一些。这些人一般来说在家已接受了“培训”,对公证员的询问不会存在太大问题,若不仔细处理,顶多是认为读书不多,懂的不多。对这类人应该怎么办呢?首先,要注意观察每一个前来办证的当事人还有陪同者,这类人一般话不会多,你会发现陪他一起来的人特别活跃,陪同者会解释给你听,他不太懂的这些程序,有什么表格我来帮他填好了。这时,先让当事人放松下来与他聊家常,聊着聊着,话多起来了,可疑的地方也就出现了,再与当事人有针对性的个别交流,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要注意房屋委托公证是否被非法利用
在办理委托公证的过程中,承办人发现房屋出售委托书已经越来越偏离其本来面目,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主要表现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而是借贷关系。也就是说,名为委托,实为借贷。例如,出借人放款给借款人,对借款人能否还款存在担心,去办理抵押登记吧,又嫌时间太长,手续繁琐且费用较大,于是就到公证处来办一份委托出售房屋的公证,若借款人到时不能还清欠款,就由出借人出售借款人的房屋来抵债。这类公证隐蔽性较强,公证员不易识别。但这样的委托公证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委托书的办证要求相违背。因此需要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要反复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仔细询问当事人。一般来说,这类公证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来的人特别多,除了房屋所有人以外,总还有两三个人一起陪着来的,而且出售房屋的往往对具体怎么办不太清楚,有些当事人甚至对前来办理什么公证也不是很了解。也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商量好了一起来的。遇到可疑的最好采用各个击破的方式,一个一个的询问当事人,这样容易找到破绽,发现问题。
总之,“公证无小证”,无论什么公证都应谨慎对待,看似普通的房屋委托公证,若稍不留心,就有可能叫公证员载个大跟頭。公证员不仅要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更应在办理公证的实践中总结与积累经验,还要擦亮眼睛,用智慧武装头脑,把每一件公证办成铁证,使每一份公证书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
郭远朝(1962.5.9~),男,1989年毕业于齐齐哈尔市教育学院中文系,2000年毕业于黑龙江省干部行政学院法律系、从事公证工作22年。
委托书(签署合同、办理公证) 第9篇
委托人:xxx,x,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受托人:xxx,x,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委托原因及事项:
委托人xxx与受托人陆友义系夫妻关系。戴晓武申请贷款。以登记在陆友义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xxxxxx号房产【房产证编号:Xxxxxx号】做抵押。因我事务繁忙,特委托陆友义为我的合法代理人,代为办理与上述抵押贷款有关的如下事宜:
1、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2、向公证处申请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办理赋予强制执
行效力的公证,我们了解强制执行条款的含义,如我们
不能自觉履行合同义务,我们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3、办理上述房产银行提前还款,抵押和登记等相关事宜。
4、签署与贷款有关的文件及办理放贷转账其他相关事宜。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并由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二O一一年x月一日起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去公证处如何办理委托书 第10篇
除了一般的委托书公证外,如果业主在国外所做的公证文书,还需要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如果业主在香港/澳门所做的公证委托书,并需要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转递香港/澳门公证文书专用章。
委托书公证是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单方授权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文书。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
申请办理(有关房产买卖)委托书公证,没有地域限制。根据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是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文本;(即授权事项,此项内容最好跟工作人员沟通,尽量细化授权事项,避免只写全权代理)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如股票、银行存折等);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委托出售房产的,还应提交下述材料:
(1)自然人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应当提交购房时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房屋委托书所涉及的房屋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
(4)处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材料;
(5)委托人所持身份证件号码与房屋权属证明上登记的证件号码不一致时,应提交证件号码变更的证明(如同属一人的公证书)。
注意:
1、未成年子女出国旅游,父母共同委托其他人带子女出国或父母一方委托另一方带子女出国的,应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2、委托诉讼的,应提交涉及诉讼的合同、协议或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3、委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交委托人工行、农行、建行或中行的银行卡或存折。
4、委托购买房屋的,应提交拟购买房屋的详细地址。
温馨提示:
办理售房公证委托书 第11篇
房产市场交易火爆,交易一方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手续时,房产登记、银行等部门一般都会要求当事人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在当事人办理委托书公证时,公证员会根据交易性质和代理事项要求委托人提供本人婚姻状况,以审核拟委托处理的房产的夫妻共有情况,从而确定委托人的委托权限。由于婚姻登记有关法规的调整以及婚姻登记部门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规定的调整,委托人在向公证机构提供自己的婚姻状况证明时,尝尝会遇到一些问题。
委托他人代办买房 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买房手续办理委托书公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本地人因公务、疾病或即将外出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购买本地房产;二是本地人不能前往异地亲自办理购买异地房产;三是外地人不能返乡办理购房手续;四是外地人不能来津办理购买天津房产手续。在上述前三种情况下,需要委托人到天津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只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传真、扫描件。第四种情况则需要委托人到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无论上述哪种情况,一般都不需要提供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委托他人卖房
一般要求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由于委托购买房产对于委托人来说是一种受益行为,所以要求的材料会简单一些,但对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出售房产的手续就大为不同了。因为出售房产对于委托人及其配偶来说是一种处分行为,因此在考察的材料上会更为严格。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出售房产的公证的基本要求是:房主及其配偶本人亲自前往公证处申请办理,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等)以及房产证明(房产证、契税发票),同时携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中,因每一位当事人的情况差异,尤其是在婚姻状况证明的材料提供方面会有不同的情况,需要区别对待。
本地人在津委托他人代为出售房产 已婚、离异等情况需提供证明
房主是天津户籍且婚姻状况均发生在天津本地的,委托出售本人在天津本地或外地的房产,办理公证时,已婚、离异等情况需要提供结婚或离婚证书,未婚的需要作出声明。待公
公证录音:https://gzly.egongzheng.com 证员向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即可采纳。
本地人在异地委托他人代为出售房产 具体要求以当地公证处要求为准
天津户籍或在天津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在天津本地申请办理公证时,可在当前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办理,具体要求以当地公证处要求为准,但在办理公证前建议与相关房产登记或金融部门先行沟通,并将沟通情况告诉公证员。如果公证机构要求提供婚姻证明,则可以委托天津的亲友向天津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婚姻状况公证。一般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证。
外地人在津委托他人代为出售房产 可能会要求提供婚姻状况公证书
因目前各省市婚姻登记机关还没有形成联网互查,公证员在天津无法核查在外地户籍或在外地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所以,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其户籍地或婚姻登记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书,以证明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
办理售房公证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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