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范文
检察工作范文(精选12篇)
检察工作 第1篇
一、廉政文化的内涵
廉政文化属于政治文化范畴。而“文化”的基本含义,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理解, 就是“人文教化”之意, 即以人文传统与人文精神教育包括各级官吏在内的全体人民。我们可以给“廉政文化”下一个定义:是以廉政为根本内容的文化传统、文化形态与文化精神, 主要是指赖以建立公正廉明政治局面和政治氛围的思想、精神、制度、政策、风俗及人文素质。概括地可以从思想层面、制度层面、实践层面来对廉政文化进行理解。
(一) 从思想层面来看, 廉政文化包含在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共同文化之中
其中包括包含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中, 体现在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之中。中国古代先贤倡导为政清廉, “达则兼济天下, 穷则独善其身”的立身准则见诸于经史子集, 士大夫讲究礼义廉耻、清廉自首、重义清利的故事史不绝书, 老百姓渴望清官、歌颂包公的社会心理渗透在民间传说和戏曲里面。人类文明发展的过程, 是追求公平正义和人的自身解放的过程, 也是追求廉洁的社会治理秩序的过程。一部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争取独立解放的斗争历史, 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史, 都是为了消除剥削阶级的腐败统治所带来的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历史。马克思主义为我们规划了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共产主义蓝图。我们党的第一代、第二代领导集体, 在带领中华民族革命、建设的过程中形成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包含了丰富的廉政思想。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 江泽民同志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 结合反腐倡廉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思想观点, 形成了江泽民反腐倡廉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 也是江泽民反腐倡廉思想的核心内容。党的十六大以来,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 继承和发展了江泽民反腐倡廉思想, 不断深化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的认识。胡锦涛同志指出, 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 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强调要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 在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上下功夫, 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 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建立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论述, 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也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反腐倡廉思想成果的具体体现。
(二) 从制度层面来看, 廉政文化蕴涵在制度建设之中
一定的制度既是一定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产物, 也是建立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上的思想观念的集中体现。剥削阶级建立的制度保护其利益, 而人民政权建立的制度则是维护人民的利益。
在制度设计上, 我国春秋时期就设有言官和史官。言官, 其职能就是弹劾有过错的官员, 规谏君王的过失。在选拔人才上, 除了强调能力, 还要求对父母孝敬, 清廉自守。人类文明成果中的契约制度、公民授权制度, 既是对君权神授的反制, 也是建立现代社会治理制度的开端。制度的形成, 一方面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另一方面也是一定的文化作用的结果。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夺取政权, 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 对贪污腐败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在党内生活准则、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 使各级领导干部、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章可循, 自觉规范从政行为。
(三) 从实践层面来看, 廉政文化渗透于人的行为之中
从文化传播的实践来说, 宗教可以传播文化, 书籍可以传播文化, 商业活动可以传播文化, 政治活动可以传播文化, 战争可以传播文化。而后一种形式比前一种形式来得更为激烈。秦朝统一六国的战争, 使大一统的思想传播四方, “车同轨, 书同文”, 增强了华夏民族的凝聚力和认同感。汉唐盛世, 周边的少数民族敬仰中原文化, 纷纷着汉装、改汉姓。民族的融合, 首先是文化的认同和交融, 形成共同的社会心理和共同的生活方式。而在元代和清代, 由于蒙古族、满族通过战争入主中原, 强迫汉族穿蒙装、满装, 虽然汉族一直保持其汉文化, 最终同化了少数民族, 但是满族服饰和男人的长辫, 直到辛亥革命才被更换、才被剪下来。今天, 我们在北京故宫等古建筑上, 依然可以清晰地看到满清留下的痕迹。这是一个政权的标志, 也是通过行政权强力推行文化认同的例子。
二、在检察工作中构建检察廉政文化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是法律监督权, 对国家司法活动实施监督。法律监督是司法活动的最后底线, 是确保公正司法的保障, 公众在信任的同时寄托了更高的期待。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尤为重要。那么应如何从思想上、制度上、检察实践中构建检察廉政文化。笔者认为:
(一) 在思想层面上, 用“忠诚”筑牢基础, 用“清廉”保持职业道德底线构建检察廉政文化
忠, 指无私、尽力;诚, 指真心、真实。检察官的忠诚, 就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忠诚最直接的体现是严格依法行使检察权, 忠诚的最高境界是党和国家及人民的利益至高无上, 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检察官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主体, 一方面, 铲除社会邪恶势力, 影响公民权益至深至广;另一方面, 实施法律监督, 维护社会公益。我们的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 要称职、要公正, 不容有任何私心贪欲, 必须忠诚于党和国家, 否则立场就易动摇, 公正执法就不可能实现。因此, 检察官从业忠诚是以正确认识为基础的坚定信仰, 忠诚是检察官内心的法律。
清廉, 是对检察官作为司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同时也是保证其忠诚、公正、文明的基础。如果离开了清廉, 贪赃枉法、沆瀣一气, 就不可能做到司法公正, 也不可能做到对法律、对人民忠诚, 更不要谈明理诚信、文明办案了。因此, 在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中, 清廉既是底线要求, 也是基础要求。
(二) 在制度层面上, 用构建与完善内部监督的良性机制构建检察廉政文化
检察机关的权力是法律监督权, 对国家司法活动实施监督。法律监督是司法活动的最后底线, 是确保公正司法的保障, 公众在信任的同时寄托了更高的期待。这就要求检察机关通过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来塑造司法守护者的良好形象, 赢得人民的信任, 满足群众对公正廉洁司法的热切期待。在制度上应着力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点环节是否规范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来构建检察廉政文化。
首先, 要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活动的监督。一是进一步完善自侦案件线索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线索制度, 实行案件线索计算机管理, 推行上下级检察院线索管理网络互联互通, 完善重要案件线索报上一级备案等制度。二是进一步严密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活动的监督。探索建立由上级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和侦查监督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等制度。三是进一步规范自侦案件办案程序。依法对自侦案件的受案、初查、立案、侦查、结案处理等各个环节作出严格的程序性的规定, 形成对办案活动和办案人员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其次, 要完善接受外部监督制约的机制。一是自觉接受侦查、审判机关的制约。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侦查和审判机关的制约, 对侦查机关申请复议、复核以及人民法院未接受抗诉意见等案件定期复查, 促进法律监督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二是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现在全国检察机关已经普遍地接受人民监督员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中“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的监督, 今后还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和监督程序, 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律化。三是继续完善检务公开制度。切实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积极推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 建立对不起诉、不抗诉案件的答疑说理制度和对重信、重访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 推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 自觉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再次, 要加强上级监督, 完善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防机制。一是加大检务督察工作力度。检务督察是对检察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以及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等情况进行督察。今后要进一步加大检务督察的力度, 把检务督察的重点放在执法办案活动上。二是完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和预防机制。强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 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健全和切实落实检察人员执法过 (下转290页) (上接287页) 错责任追究制度, 严明办案纪律, 加强执法监察和巡视工作, 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严防办案安全事故。
(三) 在检察实践工作中, 让廉政文化渗透于检察官的行为中来构建检察廉政文化
首先, 司法的特性要求检察官独立于案件的利害关系之外, 独立于利益纷争的主体之外。在检察工作中, 检察官要不以权谋私、以案谋利、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 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 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及其所委托的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凭证以及干股等;不参加其安排的宴请、娱乐休闲、旅游度假等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活动;不接受其提供的各种费用报销, 出借的
摘要: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提出:要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检察机关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开展检察机关廉政文化建设, 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新课题。因此, 探索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 营造健康向上的廉政文化氛围,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当前, 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对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在思想上还存在模糊认识, 所以, 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 从廉政文化的内涵以及如何构建廉政文化两个方面简要论述廉政文化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廉政,文化,反腐败
参考文献
[1]任建明.廉政文化建设若干问题探讨[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6.
[2]陈麟.廉政文化建设实践浅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6.
[3]吴孟栓.如何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N].检察日报, 2010-03-10.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汇报 第2篇
上下联动,注重与上级检察院的沟通。对有争议的案件,除请本院主管检察长一起召开案情分析会以外,还积极与市院及时沟通,争取办好每一起民行案件。去年以来,市院民行处的领导曾两次亲临该院进行现场办公,帮助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如,XX县农机综合服务总站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的案件,经市县两级院的沟通提请抗诉,案件得到改判,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接受监督,加强与人大、政协的沟通。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重点案件及工作开展情况;加强信息材料的反馈;及时完成人大等交办的案件,并在短时间内反馈结果。对于重点案件、有影响案件及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在再审开庭时,请人大、政协有关人员参加庭审,进行监督。
密切协调,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积极同法院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在案件争议的问题上得到办案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确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标的小、错判明显的案件采用检察意见等形式,缩短办案工作时限。与法院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拓宽渠道,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纪检、信访等部门沟通。聘请其中的一些人为检察联络员,他们积极提供案件线索,使案源渠道不断拓宽。检察联络员共提供案件线索12件,立案审查7件。
检察工作 第3篇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不断增强深化检察改革的责任心和紧迫感
该院采取党组会、院务会、全员大会、各科室讨论等形式对上级深化检察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行认真学习,及时把会议精神贯彻到每一位干部职工。全院干部职工及时统一思想,进一步思考、总结、归纳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认真分析与检察工作不相适应的机制、体制性问题,以检察改革为契机,努力创新工作思路。
二、健全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该院党组在传达学习上级会议精神的基础上,及时成立了以检察长任组长的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深化检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深化检察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使深化检察改革工作做到有安排部署、有检查落实,有条不紊,稳步推进。
三、坚持集思广益,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该院通过广泛动员发动,由部门组织讨论,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按上级要求,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机制性、制度性改革思路交院务会或党组会讨论通过,然后再将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四、正确处理好抓深化检察改革工作和抓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关系
在深化检察改革四年规划明确的改革任务中,针对涉及基层检察院的内容,早安排、早部署,坚持“两手抓 、两手硬”,把检察改革与完成全年各项业务目标任务紧密结合,注意搞好收集、归纳总结及跟踪工作,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推出机制、创新、改革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走在改革创新的前列。
五、坚持制度创新,推行内务管理和绩效量化奖惩新机制
(一)建立“三个档案”管理机制,助推检察队伍勤政廉政建设。“三个档案”管理机制即“执法办案业绩档案、干部廉政档案和文材档案”,做到人人建档,动态管理,把“三个档案”管理作为不断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创新检察工作机制的有效途径,作为促进执法规范化、队伍管理科学化、考核考察干部民主化的重要手段,作为推动“阳光检务”的有益探索。
(二)推行“五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全面加强规范化建设。一是建立以党组会为决策机构,政工科、纪检组为办事机构,绩效考核为平台的队伍管理体系;二是建立以检委会为决策机构,检委会办公室为办事机构,案件管理系统为平台的业务管理体系;三是建立以检察长办公会为决策机构,院办公室为办事机构,办公自动化为平台的政务管理体系;四是建立以机关党委为管理机构,党委办公室为办事机构,强化对各党支部工作的领导为平台的党务管理体系;五是建立以机关服务中心为后勤保障机构,规范化、物业化管理系统为平台的检务保障管理体系。
(三)认真贯彻“四项监督制度”,推行部分中层干部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考。实行统一着装佩证上岗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进一步展现检察干警的精神风貌,树立检察机关和檢察干警的良好形象。统一制作南检院的标识,创作南检院的院徽标识,统一制作标注南检院院徽标识和举报电话和办公地址的档案袋、文件袋、文件夹、信封、信笺纸,干警座签、纸杯等会议用品,加大法制宣传和检察文化宣传力度,努力提升南检院的知名度和公信力。
(四)推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一体化工作机制;推行刑检部门分片包干工作制度;推行“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机制;积极探索“人性化思想工作”机制。坚持把“检务公开”工作作为深化检察改革,提高检察干警政治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的重大举措,作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和创新各项检察工作,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坚持首次来访接待制、检察长首问约见制、人民监督员联席会议制和信访案件联动制度,切实加强与区信访部门的联系、沟通,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做好宣传法律和说服疏导工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首办环节。
论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协调发展规律 第4篇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社会结构中非常重要的存在,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受理公民对于违法国家工作人员控告和申诉。检察工作有序开展,是实现人民检察院为人民服务最终目标的具体体现,而要保证检察工作有序开展,就需要建设相应的检察文化。所以,当前推进检察工作有序开展,必须深入发掘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协调发展的规律,真正发挥检察工作在实现“中国梦”伟大构想中的重要作用。
二、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的关系论述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行使主权、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保障,是理念形态文化和制度形态文化的综合体,充分吸收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精髓,是由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了的法律文化,在开展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时候,渗透检察文化,可以使检察工作有据可依,对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检察文化充分体现出了检察制度建设情况以及检察工作成效等,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检察官的行为和意识,对检察官决策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从检察文化的定义可以看出,检察文化检察工作内在关系密切,长期实践表明,对于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内在关系的阐述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
(一)检察文化来源于检察工作的实践
检察文化是由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了的法律文化,具体来讲,检察文化就是检察人员群体实践的文化形态,真正实现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检察文化是深深植根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实践的客观存在,检察工作实践是检察文化形成和不断发展的基础,只有在检察工作具体实践中,才能实现检察文化逐渐丰富和完善。因此,建设当代检察文化,必须立足国情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在检察工作实践过程中建设具有可行性的检察文化,为开展检察工作提供充分的保障。
(二)开展检察工作依靠检察文化的支持
检察文化吸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精髓,它所包含的价值观和执法理念可以为开展检察工作提供参考,也是促进检察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开展检察工作的时候,利用检察文化对检察人员的约束力和驱动力,可以让检察人员真正明确检察机关及其本人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充分激发出他们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通过检察人员更加积极参与检察工作,不断提高检察工作水平,真正实现检察工作的重要目标。因此,当前开展检察工作,应该将建设检察文化纳入总体格局,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情况,突出检察文化的特色,充分发挥检察文化重要作用,打造高素质的检察队伍,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建设重要作用的发挥提供充分的保障。
三、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协调发展规律
当前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归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充分发挥出检察机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作用。促使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协调发展,建设检察文化要以业务建设为基础,深入发掘检察文化内涵,建设能够促进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检察文化。
(一)突出检察业务建设
实现人民检察院为人民服务的重要目标,需要突出建设检察业务。主要是因为检察业务实现了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制度性安排,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职能能否协调运行。因此,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就必须突出对检察业务建设,充分认识到检察业务建设的重要性。首先,检察业务建设,必须突出对各项检察监督职能的深度,强化对刑事立案、刑侦活动以及刑事审判的监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为开展检察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其次,实现对检察业务建设的规范性和制度管理,主要是因为检察业务建设影响到检察文化建设,而检察文化建设水平又直接决定检察工作目标能否实现。所以,实现检察工作的重要目标,以及实现检察工作与检察文化发展的协调,就必须通过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加强检察业务建设。第一,建立健全检察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第三,实现检察业务建设与管理制度建设的有效结合,将现代管理方法应用到检察工作中,为检察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充分的保障。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对检察业务建设的监督,对检察业务建设进行良好的监督,可以有效保证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也可以充分体现出检察人员公平、规范的执法理念,对构建检察机关廉政为民的社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大力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
检察工作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养,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就是要利用检察文化潜移默化的对检察人员形成重要影响作用,促使检察人员规范、公正的投入到检察工作,不断提高检察工作质量,进而真正实现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发展的协调。在建设检察文化中以检察队伍建设为核心,需要从四个方面入,分别为培养检察人员忠诚的政治品格、增强检察人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培养检察人员公正的价值观以及培养检察人员廉洁的职业操守。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能够避免出现检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等问题,使检察人员积极投入到检察工作中,为人民服务,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就可以真正实现检察工作的重要目标。所以,促使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发展的协调,就必须将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作为核心任务。
(三)深化各项检察监督职能
检察监督职能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是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其职能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检察文化建设的品质。因此,在建设检察文化的时候,必须将深化各项检查监督职能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首先,强化刑事立案的监督,其次,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通过深化各项检查监督职能,建立完善的检查工作机制和规范标准,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重视假释犯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避免假释犯行为作风再次出现问题。加强对人民法院的监督,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途径和措施,充分发挥出人民法院的重要作用。总之,促进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协调发展,重点建设检察文化,必须深层次发掘检察文化的内涵,建设出能够辅助检查工作的文化。
四、结语
检察文化为开展检察工作提供保障,而检察文化又来源于检察工作的实践。当前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重要作用,就必须有序开展检察工作。因此,对检察文化和检察工作协调发展规律的发掘是社会发展研究的重要课题。
摘要:本文从检察文化和检察工作的关系论述出发,讨论推进检察工作顺利开展中,建设检察文化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真正实现检察工作的重要目标。
关键词:检察文化,检察工作,协调发展,规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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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丹.检察文化主题陈列馆空间的营造与传达——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陈列馆设计实践为例[D].湖南师范大学,2015.
[3]杨娟.议检察题材影视剧对检察文化传播的影响——以<国家公诉>和<全民目击>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5(36):216,221.
[4]王娅.对基层检察机关“文化育检”的思考——以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为例[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6):115-119.
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工作的思考 第5篇
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工作的思考
作者:童鹂鹂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
科技强检,是检察机关实现办案现代化、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提高机关办案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重大举措,是加快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由之路。检察技术工作担负着科技强检建设的重要职责,已成为基层院各项检察工作开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有力依托,没有技术的支持,其它业务工作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但是,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基层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力量还很薄弱,科技强检的步伐还很缓慢。下面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谈谈自己对基层检察院技术工作的肤浅的认识:
一、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的现状
检察技术部门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重要部门。担负着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实施勘验、检查,进行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文件检验鉴定以及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客观性、科学性、可靠性专门审查,对自侦部门讯问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实现远程侦查指导等信息化建设和推广应用的重任。但是现在基层检察院技术工作有以下几点现状:
(一)基层检察院技术部门人才匮乏
目前的检察技术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法律监督职能,主要由法医、司法会计、文字痕迹等传统技术领域组成。二是技术保障职能,主要由信息技术和现代侦查技术等现代技术作为支撑。
但是基层院技术门类各异,大部分基层院从事检察技术工作的人员绝大多数都是由懂一些计算机知识的人员组成,大多数没有除计算机以外的专业技能和任职资格,与检察技术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有的基层院,除了同步录音录像和照相、摄像等视听技术外,其它门类的技术工作根本就无从做起。比如,文检,技术部门受案后,只能收集资料,然后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作出科学有效的鉴定。有的基层院有法医,却没有文检。有的基层院有文检,却没有司法会计。专业的检察技术人员相当匮乏。
(二)基层院技术业务举步维艰
现阶段,在相当多的基层院中,检察技术业务的发展举步维艰。
检察技术部门是检察机关开展业务的技术保障部门,检察技术业务的好坏直接影响一个单位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但是在绝大多数基层院,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检察技术业务的发展举步维艰。有的基层院将与法律监督有关的部门如反贪、公诉等部门视为检察机关的重点部门,由于这些部门是具体办理案件业务的,也称之为业务部门。而作为技术保障的检察技术部
门,则被视为非业务科室;有些基层院对于科技强检和运用技术手段办案的作用和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这是大城市、上级院的事,基层院在小地方,科技手段一是用不上,二是靠传统的办案方法也能办案,所以不积极、主动去开展;有些认为科技设施、设备投入大,买不起,也养不起,平时办案少,技术检案也很少,会造成设施、设备的闲置;有些则认为现在检察机关的办公、办案条件已经不错了,有办公技术用房、有车子,目前财政还比较困难,不必花这么多的钱去搞过多的技术投入,致使依靠科技手段办案和检察技术业务的开展、提升受到束缚。
(三)基层院技术人员水平有限
现在高科技犯罪手段不断出现,但是部分基层院现有的技术人员由于知识结构老化,业务水平不高,实战经验较少,安于现状,其素质和水平很难担当和胜任现在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且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基层院也没有能力对这些技术人员进行再培训,整体水平得不到相应的提升。
二、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高度重视检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技术人才队伍是科技强检的重要力量。对技术人才的引进、选拔和培养应纳入院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把它作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部分,从全局的角度加以谋划。要充分发挥技术人才的优势,合理使用,用其所长,避其所短,最大限度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基层检察院的技术部门基于自身的条件和业务开展的限制,司法会计、文检等专业人才的引进可能不能齐头并进,而且作为基层院来说,也没有条件把这些业务都做强做大,不可能小而全,而且小而全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人力、财力的资源浪费。可以考虑市级检察院统一协调,将各级基层院的技术人才统一整合,形成全面的“技术鉴定人才中心”。
(二)着力加大检察技术人员培训力度
如何能让从事信息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认识上始终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方向保持一致,在业务水平上跟上信息技术的发展的步伐,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服务检察事业,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既然基层检察院在引进人才上毫无优势,不如加强对现有人才的培养,要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把热爱检察技术工作的年轻干警调到技术岗位来工作,并在培训时间、培训费用、培训后职级待遇等方面加以倾斜,把教育培训与考核、任用挂钩。将教育培训成绩作为干警上岗、任职、晋升的必要程序,形成培训与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有效运行机制。将现有技术人员培训成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最大限度发挥现有技术人才作用。
检察工作 第6篇
关键词: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适用
一、准确认识再审检察建议的特性
1.简化性
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案件的同级审理,具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实现司法便民等优势。抗诉的程序较繁琐,要经历(建议)提请抗诉、抗诉、法院审理等多个环节,而上级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又常常被发回基层法院重审,这导致办案周期长,诉讼资源重复使用,而且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再审检察建议则只需要由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同级法院便可启动再审程序,时间短、程序简化,能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2.高效性
受审级管辖的制约,上级院的民事检察部门承担了过重的办案任务,越是到高层,抗诉案件就越集中,这种“倒三角”形的办案结构,给民事检察工作发展带来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容易造成案件大量积压,延长诉讼时间。而再审检察建议,减少了提请抗诉、提出抗诉、及法院指令再审三个环节,简化了再审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3.灵活性
首先,对于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再审的民事案件,如果法院因主观原因不愿接受并启动再审程序的,下级检察机关仍可使用抗诉权,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其次再审检察建议能使民事检察工作格局从“倒三角型”向“金字塔型”的结构转变,从而使上级检察院摆脱办案压力,更多的案件由基层直接消化解决,又能强化下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民事检察权,调动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积极性。
4.全面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运用抗诉权启动的再审案件要受检察机关抗诉内容的限制。而再审检察建议能够使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从而避免抗诉“抗什么审什么”、“不抗不审” 的局限,能够使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全面审查。
二、准确把握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1.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首先是属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这与《民诉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的案件的范围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首先必须符合抗诉的条件。
2.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同级法院可以再审的案件
我们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必须是至少可以再审的案件,而且是可以由同级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
3.实体性抗诉事由的案件可以考虑适用再审检察建议
对于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存在实体性问题的案件可以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这类案件由于存在一定的争议性,因此检法双方有商讨的必要性,可以优先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而对于虚假诉讼、虚假调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等情形,因其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达到了应当据此否定生效判决之既判力的程度,检察院应当表现出应有的强势,对这类案件应当通过抗诉程序启动再审,没有任何商讨的余地,不应适用再审检察建议。
三、对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过程中的几点建议
1.准确把握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关系
作为法定的检察监督手段,检察建议与抗诉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相同点表现在两者适用范围上是一样的;不同之处包括启动级别不同,产生结果不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应当启动再审,而检察建议不必然启动再审。检察机关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把抗诉与检察建议结合起来灵活运用,发挥两种监督手段的优势,做到不偏不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重点突出在服务保障民生及对国家、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案件中的作用和效果
对于劳动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权属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等涉及民生、国家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對其处理要更加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有效保障民生和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这些诉讼往往涉及了案件当事人的最根本权利以及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故提高此类案件的诉讼效率、更快的实现程序救济,达到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法律、社会效果,具有重大意义。而民事诉讼中的再审检察建议制度,恰好能够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更快、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简捷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在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时,要利用该优势特点,在保障民生和维护国家、公共利益领域发挥其独特作用。
3.规范、健全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对适用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办理过程,全程进行控制性审查
检察工作 第7篇
一、坚持在受理阶段“听一听”申诉理由
约见每一件申诉案件当事人谈话, 履行程序告知义务, 力求做到:明确申诉理由及依据, 对笼统表示法院判决错误或一一罗列瑕疵细节, 不能突出重点或申诉理由与案件无关等情形, 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探究申诉人的实际想法, 掌握相关背景, 全面掌握纠纷的起因, 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矛盾的程度, 纠纷是否有解决的可能等;适时做一些劝解、疏导、释法工作, 缓解申诉人的对立情绪, 引导其调整心态, 理清思路。坚持当面受理、告知、倾听的办案形式, 为后阶段的案件审查、结案后的答复及相关和解息诉工作奠定扎实基础。2010年以来, 共受理申诉案件587件, 约见当事人谈话600多人次。
二、坚持对不立案案件“审一审”审判案卷
坚持在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理阶段即审阅法院案卷, 力求以较高的办案质量来树立法律监督权威, 体现监督价值。结合申诉理由对争议焦点、案件的主要问题进行审查, 全面了解诉讼过程以及举证、质证、庭审情况, 寻找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若案情复杂、矛盾可能激化, 办案人员还主动与主审法官沟通, 了解审判情况。在审查案卷的基础上, 依法有据地作出审查结论, 保证不立案案件的审查质量。如卢某某等9人行政处罚纠纷案件, 当事人申诉中提出其不具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通过审查法院案卷和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案卷, 办案人员发现卢某某在庭审和公安机关询问中均承认过其违法行为, 现其仅口头否认, 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故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在结案后的答复中, 结合上述事实及证据规定向其阐明了不立案的理由及依据, 卢某某等9人表示理解。
三、坚持在审查终结后“面对面”答复疏导
对作出不立案、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的案件, 除极少数申诉人身处外地或其不愿来院等特殊情况外, 办案人员均约见申诉人来院谈话, 采用当面答复和送达书面告知函相结合的方式, 力求释法说理疏导到位, 合理诉求解决到位。针对申诉人的具体申诉理由, 从事实、证据、法律方面进行分析, 阐明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依据, 告知其处理决定;申诉人不理解的, 采用通俗的语言耐心解释;要求再次接待的, 给予合理安排;提出无理要求的, 予以批评教育, 不姑息迁就。在书面告知函中, 杜绝照抄判决书的做法, 确保息诉工作说服力。2010年以来, 对195件不立案、不提请抗诉、不抗诉的案件做好息诉告知, 全部采用当面答复的方式, 绝大多数申诉人对检察机关的决定表示理解, 在检察环节上没有出现过当事人缠访、闹访的现象。
四、坚持在结案后“跨一步”放大效应
检察工作 第8篇
加强党建工作有利于进一步体现检察机关拥护党的领导, 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全面履行宪法与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所规定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应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和工作, 全面充分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 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以及得以正确地实施和运行。由此可见, 检察机关要完成历史与时代赋予的神圣使命, 党和人民的伟大重托, 担负起维护法律正义的重大职责, 就一定要在日常检察工作实践中全面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坚强党性和政治觉悟, 不断巩固和加强基层党员和党组织的党性修养、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 为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正义、推进法治建设提供政治保障和思想基础。
二、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存在的部分问题
近些年来, 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都将党建工作当作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来抓, 在建章立制、开展活动等各方面做了相当的工作, 而且还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以发展的眼光来看, 基层检察院在党建工作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基层检察院的党建工作落后于检察业务工作的情形依然存在, 这一状况亟需改进。
(一) 对检察机关的党建工作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误区。
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 因此部分基层检察院就偏重于强调检察工作的业务建设, 而忽视或淡化党建工作, 对党员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重视不够, 往往会出现业务过硬而政治思想素质不强的情况, 忽视了结合检察干警的思想实际展开有针对性的教育。
(二) 基层党支部作用发挥不够到位。
在基层检察院中, 普遍存在着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健全, 组织生活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落实。调查中发现, 有些院党支部存在活动次数少、间隔周期长的实际情况, 虽然存在检察业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等客观原因, 但是也存在主观上忽视党组织活动, 出现了抓业务手硬、抓党建手软的现象。调查显示, 个别党支部在党建工作制度的落实上不够坚决, 支部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只能部分落实。
(三) 党务工作者的素质能力不适应要求。
一方面, 机关党支部书记大部分为分管业务的院领导兼任, 难以把党务工作抓实抓细, 支部委员均为中层干部兼任, 平时业务工作繁忙, 无暇顾及支部工作, 还有的是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 程度不同地存在重业务、轻党务的倾向;另一方面, 随着中层干部年轻化进程加快, 人员变动较大, 许多新当选的支部委员未做过党务工作, 对支部工作不熟悉, 工作不到位, 也影响了支部作用的正常发挥。
三、加强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的做法
(一) 强化思想建设, 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的检察队伍
基层检察院应坚持不断创建和创新学习型党组织, 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为此, 应做到:第一, 基层检察机关应加强党组织的教育和引导工作力度, 在全院上下营造浓郁的学习氛围;第二, 基层检察机关应改革创新学习方法, 巩固和加强学习的实际效果;第三, 基层检察院应围绕检察业务工作, 加强理论运用能力和党性实践能力。全面认真组织学习“两高三部”的《两个规定》, 提高执法司法能力、提升业务素质、提升群众工作能力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检察干警攻读研究生, 提高理论水平, 鼓励检察干警参加司法考试, 花大力气提高检察干警的学习和实践能力。2012年以来, 本院共有4名检察干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并有300余篇调研文章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
(二) 加强党组织建设, 打造坚强有活力的检察队伍
一定要把加强党组织的创造力、主动性和思想政治素质作为目标, 积极推进组织建设。一是要大力加强基层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建设, 发挥政治领导作用。
(三) 加强作风建设, 锻造形象良好、纪律严明的检察队伍
应该把加强检察队伍作风建设和群众工作有机结合, 在工作中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满意度。为实现这一目标, 应努力做到:第一, 基层检察院要不断加强检察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 强化廉洁执法。建立健全检察干警廉政风险的预防、控制机制, 全面巩固和加强检务督察工作。第二, 基层检察院要持续开展教育实践活动, 着力解决重大、突出问题。第三, 基层检察院应积极探索群众工作机制, 持续提升检察队伍的形象。还可以开通有关司法活动的民生服务热线, 在党和上级的领导下, 探索完善联合接访制度、下访和巡访制度、预约接访机制等制度和机制, 努力做到耐心、认真、细致地解答、回复群众咨询、受理群众正当诉求以及化解社会矛盾, 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
摘要:加强党建工作有利于进一步体现检察机关拥护党的领导, 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全面履行宪法与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检察机关一定要在日常检察工作实践中全面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坚强党性和政治觉悟, 通过建设合法严密的组织体系, 采取更为合法有效的工作方式, 积极主动地把党员、党组织的政治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还应该通过和每位检察人员进行充分的思想和业务的交流, 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党建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影响力和积极作用, 不断巩固和加强基层党员和党组织的党性修养、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 为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正义、推进法治建设提供政治保障和思想基础。
关键词:党建工作,基层检察院,党建检察队伍
参考文献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漫谈 第9篇
司法会计起源于二十世纪80年代, 在西方国家率先兴起。它是通过对特定的经济案件进行会计分析和对经济损失作客观度量, 为司法机关对经济案件的最终裁决提供重要依据, 并证明经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会计。我国早在90年代初期即开始对司法会计进行初步地研究与探索, 着重在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司法会计人员, 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检验、检查等工作。从整体上来说, 司法会计工作发展势头较为迅猛, 但直至目前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权威性的的理论体系, 司法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的准确定位仍有争论。综合各方观点, 其基本共识在于:司法会计是一项诉讼活动, 其参与人运用自身拥有的会计知识和专门的技术、方法对委托案件中的资金运动进行会计分析, 并从与经济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中获取会计证据, 以证明经济案件事实, 为司法机关公正处理经济案件提供重要的财务证据。
作为检察机关内的司法会计专业人员, 在理论体系不尽完备、尚有争论的情况下, 我们应暂且将各种争论和和模糊焦点搁置一边, 围绕司法会计是一项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必须服务于、有利于诉讼这一宗旨开展各项司法会计工作。无论是司法会计鉴定还是司法会计检验、检查, 从会计证据的选择和提取、鉴定检材的取舍和归类乃至鉴定结论、检验结果的遣词用语, 都应使之尽可能适应自侦部门的其他侦查证据和侦结结论、适应并支持未来移送至公诉部门定罪量刑的需要。
二、司法会计的特点
司法会计和审计关系密切, 在司法会计未成型之前, 它以非正式形式隐含在审计中, 两者之间存在着相当的共性。在司法会计实践中, 许多审计的常用方法都可以借鉴使用, 但是, 司法会计也有其本身固有的鲜明特性, 因此, 在实践中其工作方法应有所侧重和改良。
1.司法会计鉴定、检验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司法会计人员知识体系的侧重性。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 检察院内的司法会计所办理的业务绝大多数是反贪部门委托的案件, 而反贪部门的被立案人身份相对较窄, 简要来说就是“泛国家工作人员”。该类人员身处的会计环境多为预算会计或者行政事业会计体系, 因此, 司法会计人员在业务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中, 应着重熟悉和掌握预算类、行政事业类会计核算体系的方法、规律和特性, 从而在实战中做到熟门熟路, 来之能战, 获得良好的工作效率和实绩。
2.司法会计工作目标的专一性决定司法会计工作的专门性和针对性。司法会计和审计有着方向性的区别, 审计通常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检查、评价、公证, 是一种全面性的财务监督活动, 而司法会计往往只是针对委托要求就某一个或数个财务相关问题进行鉴定或者检验、检查, 并作出结论。司法会计在收集相关的会计、财务证据的过程中, 只需围绕如何得出鉴定结论或检验结果这个中心目标, 进行针对性、专门性地收集、归纳和整理, 一旦证据达致充分必要、足以支持鉴定结论或检验结果, 即可停止对涉案单位账务的审核查阅, 迅速准确出具鉴定、检验报告。
(一) 司法会计个案的独立性决定了司法会计实践的不可复制性
俗话说, “一龙生九子, 九子各不同”, 这话用来形容司法会计个案也同样贴切, 司法会计实践愈多, 对此感受也愈加深刻。从表面看, 司法会计接受委托的案件不是贪污案就是挪用案, 案件性质相对单一, 共性较大。然而, 每宗案件的表现形式、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方式方法却相差甚大、每个发案单位的财务环境 (财经制度是否完善、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入账的原始凭证是否充分、合法、会计账册的保管是否完整、妥善) 也良莠不齐、五花八门。在司法会计实践中, 几乎没有可以完全套用的模式和模版, 受理的每一宗新的委托, 都可谓是一座需要奋力攀登的新的山峰。司法会计人员面对的每宗个案都各具鲜明的特点和独一无二的难点, 司法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 熟练运用会计知识和技巧, 对各种问题症结进行细分和归类, 运用特定的方法解决问题并针对性地收集必要的证据, 从而得出结论、化解挑战。
三、司法会计的工作方法
尽管司法会计具有自身鲜明的特性, 较之审计还是共性大于个性, 因此许多审计的常规方法都可以运用。
(一) 审阅查验法
司法会计人员针对委托要求, 对涉案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和查阅, 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的程度, 从中搜集、固定和整理出能够支持司法会计结论的证据。
(二) 关联核对法
司法会计在收集会计证据的过程中, 必要时应对与发案单位相关联的其他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核对, 从不同的侧面证实经济案件的本来面貌, 使会计证据更具说服力和科学性。
(三) 综合计算法
司法会计应充分利用会计数据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的原理, 通过专门方法进行核算, 从而多方面证实帐面资料的可靠程度, 确保鉴定、检验结果的正确性。
(四) 亲身询问法
由于专业方向的不同, 一线办案人员提供给司法会计的涉案材料往往并不足以得出或者支持结论, 因此, 对于尚存疑问的事项, 司法会计有必要亲临现场, 与嫌疑人或者案情的相关知情人进行面对面的调查和询问, 从司法会计的专业角度找准方向、提出问题、准确全面地收集和固定所需的证据。
(五) 表格罗列法
在司法会计实践中, 对于一些案情不甚复杂, 但是原始单据非常多的案件, 应制作相应的统计数据一览表, 将全部单据的重要信息一一详细摘录, 并汇总金额, 便于鉴定、检验报告使用人查阅和核对。
四、司法会计鉴定的难点
(一) 发案单位财务管理混乱, 会计记录不完整、账证不齐全
在司法会计实践中, 发案单位财务管理混乱、账务处理不规范的占了绝大多数, 这种状况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的发生。也正是因为这种现状的大量存在, 导致司法会计实践中的核实困难、取证不易, 结论难出的局面, 这是司法会计界公认的一个突出难点。
(二) 司法会计的独立性导致鉴定、检验结论与办案部门的期望值有所偏离、不甚契合
司法会计遵从独立、客观原则, 其主要任务和作用在于“定量”而非“定性”, 即从客观真实的角度、依据所能检阅到的会计资料确认某一会计事实的存在与否、金额几何, 而不对该会计事项作法律角度的定性, 而办案部门从法律的角度出发, 综合包括会计证据在内的所有证据得出的侦查结论会较之司法会计结论更为精细, 故此司法会计的结论在侦结报告中往往不能原文照搬。
五、司法会计的发展方向
(一) 适时有序、逐步开展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工作
随着“泛国家工作人员”涵盖范围的进一步缩小, 属于公安部门侦查范围的经济侵占类案件越来越多, 相应地, 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也随之大幅度增长。该类司法会计鉴定、检验一般由发案单位出资,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一次性完成, 其间和检察院公诉部门并无互动, 所得出的鉴定、检验结论往往难以完全符合公诉部门的现实需要, 另方面, 限于专业不同, 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员对于该类鉴定、检验报告在审阅、理解上也存在一定困难, 常常需要咨询检察院内的司法会计。基于以上现实, 有必要对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开展文证审查工作, 对于结论不清晰不符合公诉需要的, 司法会计应发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建议, 以更好地支持公诉部门工作。
(二) 注重知识更新, 走专业化道路
检察工作 第10篇
一、遵循顺应客观规律, 制定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十年树木, 百年树人”, 人才培养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 需要一个培养过程。其工作特殊性、连续性和实效性决定人才培养工作需要有一个长远的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我院始终重视人才培养工作的连续性, 以制定长远的规划和目标作为推进人才培养工作的有力抓手, 适时完善和调整人才培养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顺应人才成长规律, 确保人才培养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确保人才培养举措的贯彻落实、有序推进。我院从2003年至2012年, 先后制定了两个人才培养五年规划。面向全国招录了法学、计算机 (软件工程) 、会计、汉语言文学等专业人才47人, 占全院干警的其中研究生15人, 均已成为各部门的业务骨干, 全院的中坚力量。
顺应人才成长规律, 建立人才培养长效机制是青年干警尽快成才的关键。我院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实行分类培养和个性化培养, 给青年干警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 营造公平竞争的氛围, 努力培养知识型与实战型并重的青年人才。一是实行因人定岗, 分类培养。对新进年轻人员, 在试用期内原则上安排到刑检办案部门工作, 让他们通过岗位锻炼, 促进书本知识向实践能力的转化。二是实行全方位带教, 一对一培养。对新进年轻人员实行“1+1”的全方位带教, 领导亲自帮, 业务骨干结对帮, 大家相互帮, 使青年干警在业务上尽快成熟, 为成就事业打下坚实的业务基础。三是出台激励措施, 鼓励学习。为调动青年干警的学习热情, 鼓励他们参加学历培训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我院配套出台相应的奖励措施, 参加本科以上学历教育取得资格后报销学费, 通过司法考试对符合任职条件的, 按照程序及时任命助理检察员法律职务, 近年来, 先后有17名青年干警通过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5人取得在职研究生学位。四是加强岗位练兵活动, 提高实战能力水平。结合岗位特点, 我们采取“学”、“练”、“写”、“考”、“赛”等方式, 提高青年干警的学习能力、表达能力、办案能力、写作能力, 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局面。
二、探索定做科学培养模式, 锻造优秀青年检察人才
我院根据青年干警的特点, 不断探索适合青年检察干警培养的有力途径, 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 力求打造符合人才科学成长的模式。
(一) 实行“双导师制”
出台思想导师和业务导师相结合的“双导师制”, 一手抓思想建设, 一手抓专业技能。在思想建设方面, 院党组成员担任他们的思想导师, 检察长坚持每月为青年检察人员上一堂思想政治课, 讲授理想信念、工作态度等问题。在专业技能方面, 采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 由各科室的正副科长担任业务导师, 既注重手把手教会工作流程、方式, 又注重面对面传授工作经验。对青年检察人员实现了思想上有领导引导, 工作上有师傅指导。
(二) 加强“一专多长”能力培养
“一专多长”能力培养就是要求青年检察人员既做到长于本职工作、善于本职工作, 又拓宽能力渠道, 培养多种技能, 适应不同部门的工作需求, 从而使青年检察人员树立起居安思危意识。如对于公诉部门的青年干警, 我院提出不仅要立足本职, 掌握好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 熟悉各类罪名、证据标准, 熟练运用出庭技巧等, 还要学会一些侦查技巧、熟悉公文写作, 做到“善办案、会查案、能调研”。我院每年均定期邀请知名法律专家、刑侦能手、心理学者到院授课, 做到“内求进步, 外有推动”, 增强了年轻干警的学习劲头。
(三) 重视培养群众工作能力
学会做群众工作, 是院党组对青年检察人员提出的一项硬性指标。为使青年检察人员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生活上关心群众, 对于新招录的工作人员, 一律安排到公诉、侦监、控申等与群众打交道较多的部门工作, 要求他们主动热情地接待群众、耐心细致地倾听群众诉求;开展“大走访”、“大接待”、“大下访”等活动时, 要求青年检察人员必须参加, 活动结束之后, 要书面递交活动体会、经验总结;在各种法制宣传、法律教育活动中, 让青年检察人员担当主力军。通过业务和群众工作实践, 不仅锻炼了青年检察人员的吃苦能力, 积累了工作经验, 而且加深了对社情民情的了解, 增进了与基层群众的感情。
(四) 组织“周末交流会”
“周末交流会”是我院为增进不同时间参加工作、来自不同省市、不同民族的青年检察人员之间的交流而打造的一个平台, 主要内容是每周下午组织干警进行工作经验交流和参与文体活动。通过交流会这个平台, 业务部门干警介绍办案和预防经验, 有才艺爱好的干警通过组织文体活动, 得到交流学习, 有力促进了业务学习和相互了解, 活跃了干警的思维, 强健了体魄, 培养了健康业务爱好, “周末交流会”已逐渐成为“青年干警之家”。
三、提供才干展示机会, 积极搭建人才脱颖而出平台
人才培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就是要创造能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会, 给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能充分施展才华的平台, 使人才培养工作步入健康良性的轨道, 各类优秀的人才自然涌现。我院采取多样方式, 大胆起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青年人才。
(一) 思想引路, 因才定岗, 帮助年轻干警正确定位, 安心干事院领导和部门领导经常与年轻干警交心、谈心, 深入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及要求, 及时消除思想上的困惑, 鼓励他们脚踏实地, 从点滴做起, 帮助他们提高心理承受能力和适应新环境能力, 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 我们根据年轻干警的专业、技能、性格、爱好、特长等不同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配置人员, 将他们安排在公诉、民行、技术、综合等不同的工作岗位, 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 独当一面地开展工作。
(二) 业务加压, 磨练毅志品格, 提高年轻干警的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
院党组有意识地安排青年干警承担一些急、难、重的工作任务, 让他们唱主角, 挑大梁, 从中磨练意志, 克服缺点, 提高能力, 促其早日成才。在压担子的时候, 我们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进行正确引导, 做到重要骨干重点培养, 优秀人才优先培养, 急需人才抓紧培养。2009年, 我院一名青年干警在研究室负责人缺位的情况下, 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踏实、顽强、勇于拼搏的工作作风, 被院党组指定全面主持该部门工作。几年来, 我院调研工作在服务领导决策、服务业务工作、提升队伍素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 提供机会, 创造条件, 为年轻干警提供更广阔的发展舞台
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刍议 第11篇
一、加强队伍管理机制建设,是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基础
(一) 实现检察官职业化、精英化。当前检察队伍素质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参差不齐的问题,特别是基层院大部分检察官第一学历并不是法律专业,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检察官资格的人比例也很低。尽快优化检察官队伍的年龄、素质、知识结构,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因此,在检察官选任上,要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法律专业人员中公开招考、择优上岗,避免非专业人员进入检察机关,依托检察官学院和其他法律院校,对检察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尽快培养一批高层次复合型、专业型的检察人才。
(二) 建立符合检察特点的绩效奖惩机制。《检察官法》所规定的奖励形式有两种: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实行绩效奖励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干警更好地完成新的绩效目标,所以,奖励措施应该多样化,一是可以按《检察官法》的规定,对于完成拟定绩效目标的干警晋升工资或增发考核奖;二是让完成绩效目标较好的干警承担更多的责任,或者得到职位的提升,以肯定其工作成绩;三是进行公开的口头或书面的表彰,实行精神鼓励等。
(三) 健全职业保障机制。首先要建立检察官职业身份保障制度,确保检察官职业地位稳定。进一步深入落实《检察官法》中关于检察官一经依法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将其免职、降职、辞退或者给予处分的规定。对检察官的职业收入给予制度保障,让检察官能够拥有所必需的基本物质条件,逐步推行检察官高薪制,提高检察官抵制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
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是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核心
(一)夯实提高把握大局、服务中心的能力。要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推进,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做到执法考虑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使检察工作更加符合全局的需要。找准为大局服务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把为大局服务的指导思想贯穿于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实现执法办案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穩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
(二)努力提高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坚持依法快捕快诉,保证案件正确、及时、有效地处理,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建立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配套的案件处理机制,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又切实减少对抗;采取公益电视广告、印发廉政漫画、廉政警句手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开展预防犯罪工作,使检察职能得到延伸;建立完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健全完善民生检察服务机制,构建社会矛盾化解网络,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三)加强监督制约,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深入推进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障公正执法的长效机制。建立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规范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办案工作进行流程管理。全面开展纪检监察对个案监督,健全和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制。通过健全完善规范的工作机制,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深化检务公开,通过设立检务公开栏、"公众开放日"等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舆论媒体监督,依法公开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发放征求意见信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改进工作中提高执法水平和公信力;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执法检查等接受监督的渠道,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沟通,及时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同意不同意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三、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关键
尽管我国宪法确立了"一府两院"的体制,但由于检察机关的人事编制权由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门行使,日常开支、办案经费由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供给,检察机关的人事、经济命脉都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手里,导致检察权地方化和法律监督职能严重弱化。从某种程度上说,检察机关能否独立行使检察权关键在于检察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改革。借鉴金融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海关、国税系统的做法,构建"垂直领导、预算单列、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检察一体化大格局,真正实现宪法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符合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要求的。
(一)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统一的财政控制权和物质调配权。建立"地方足额上缴,中央统筹预算,系统层层下拨"的财物保障体制,将检察经费从地方财政分离出来,实现经济独立,使检察机关真正放开手脚办案,在办案中不在怕影响关系而瞻前顾后。
(二)人事管理上要实现检察系统直接管理,即赋予检察机关应有的人事决定权。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应由上一级检察机关检察长提名,上级人大选举任命;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官由本院检察长商请上级检察机关后提名,同级人大选举任命;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必须从资深检察官中选任,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有惩戒处分权和人事调动权。
检察机关安全检查工作刍议 第12篇
一、安全检查的概念
安全检查则是一项安保措施, 其对象是办案场所以及进入办公、办案场所与案件相关当事人等。目的是防止将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带入办案及办公、办案场所。鉴于司法警察担负着维护检察安全的职责, 虽然司法警察职责里并没有明确关于安全检查的相关规定, 但是我们认为安全检查的执行主体应该是司法警察。
二、安全检查的种类
检察机关的“安全检查”, 笔者认为从内容上区分, 应包括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安全检查、场所安全检查三项内容。
(一) 人身安全检查是指对于进入检察机关办案区域的人员身体进行的安全检查。
(二) 随身携带物品安全检查是指对于进入检察机关办公办案场所的涉案人员随身携带的箱包等物品进行的相关检查。
(三) 场所安全检查常规情况下是指办案区域在使用之前以排除安全隐患为目的而进行的场所及周边环境的检查。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和安全等任务时, 司法警察也需要对办案人员、案件相关当事人所处场所及周边环境的安全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尽可能排除安全隐患。
三、安全检查的方式
传统的安全检查方式分为感官检查、仪器检查和X光机图像识别三种。
(一) 感官检查
感官检查是通过人的感官器官, 如手、眼、鼻、耳、口等进行的直接检查。在对受检人随身携带物品经过X光检查仪检查后仍不能确定是否安全时, 应该进行开包检查, 其方法主要包括:看、听、摸、拆、掂、捏、闻、探、摇、敲、尝、开等等。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 注意发现夹层;对有疑点的物品, 要进行询问, 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
(二) 仪器检查
1.金属探测仪检查法。安检人员手持金属探测仪对受检人的人身进行人工检查。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 即从受检者前领起, 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
2.安全门检查法。适合对人身进行检查, 被检查人在通过安全门之前, 应按照安检人员的提示将身上的金属物品放入托盘内, 如果安检门未报警, 则认为可以通过。如果报警, 则用手持金属探测器进行进一步的检查。
3.X光机进行图像识别。通道式X光机作为物品检验的设备, 具有快速、准确和方便的特点。当包裹放在传送带上时, 包裹内物品的结构、形态、密度等方面的信息将直接在荧光屏上显示从而做到不需要开包,
四、安全检查的运用
实际工作中, 经常会将三种检查方法综合运用, 以最大限度地排查安全隐患。
(一) 人身安全检查时。在设备齐全的情况下, 通常是检查对象在不携带任何随身物品的情况下通过安全检查门, 安检人员根据安检门报警部位的提示, 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结合手掌触觉, 有针对性的检查, 以检验出违禁物品。在没有安检门的情况下, 则需要使用手持金属探测仪结合感官检查方式进行。
(二) 随身物品安全检查时。在有X光机的情况下, 箱包通过X光机扫描, 以发现潜在的违禁物品。在没有X光机或者无法判断内容物的情况下, 需要安检人员当面进行开箱 (包) 检查, 此时需要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结合手掌触觉, 来发现是否隐藏违禁物品。
(三) 场所安全检查时。场所安全检查主要借助执勤司法警察的工作经验, 必要时可借助金属探测器等仪器结合感官检查方式进行, 达到主动排除或者降低场所内潜在的安全隐患的目的。
五、安全检查的注意事项
(一) 人身安全检查时
安检人员对受检人身体, 按照由上到下, 由外到内, 由左到右的顺序依次对受检人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盘发女士头发内、衣领、腋窝、手心、腰部、大腿内侧、脚踝、鞋底内部、衣服口袋等部位。在实际工作中, 主要检查受检人衣服口袋部位。对女性人员的人身安检, 应由女司法警察进行。
(二) 随身物品安全检查时
对于经X光机图像识别存在可疑物品或无法通过外观判断物品性质的, 执勤司法警察可以在征得被安检人同意的情况下, 当面对物品进行逐一检查, 主要是通过摸、捏、拈等方法结合金属探测仪检查。对容器中的液体检查严禁直接嗅闻, 可采用看、摇、扇嗅等方法进行。
(三) 场所安全检查时
执勤司法警察重点要对场所内地面、墙壁、门窗、床铺、座椅、卫生间内部进行检查。如场所内的锋利物品应移到安全位置;床铺、座椅夹缝处是否藏匿危险物品;押解犯罪嫌疑人途经建筑物锐角时, 做好相关防护措施;高层建筑物室内开合度较大的窗户应重点关注, 防止办案过程中突发坠楼事故。
摘要:安全检查是保障检察工作安全开展的一项预防性措施, 工作中做到认真细致, 注重经验积累, 多观察, 勤思考, 必将对司法警察提升安全检查工作水平, 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司法警察,安全检查,保障安全
参考文献
[1]<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
[2]<办案工作区管理细则>.
检察工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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