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认定(精选6篇)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认定 第1篇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一、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二、设立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279号令)第四十六条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第三条
三、申请条件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4、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四)综合类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审核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
4、检测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室内环境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化学分析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建筑节能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5人。
5、具有与开展相应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试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办公、试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能满足检测需要。
6、检测机构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有健全的技术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有效的执行建设方委托制度;计算机软件管理。
(五)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1、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
2、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试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办公、试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并能满足检测需要。
3、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4、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拌制混凝土的水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5、见证取样检测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审批数量
无限制。
五、审批程序
(一)由省建设厅审批的资质、续期、增项类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成市(州)或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委托厅有关处室组织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主管厅长审批,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相关证书或批准文件,同时审批结果在厅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资质变更的审批
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查,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凭受理通知书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相关证书,同时审批结果在厅网站上予以公布。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申请材料的目录
(一)《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经法定的验资机构提供 验资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与申请资质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一览表及其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学历(学位)和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八)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授权签字人的批准证明;
(九)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上岗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十)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及质量控制措施;
(十一)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联系电话:0431-82752877。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认定 第2篇
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消息:上月初的连续暴雨让4月1日刚通车的石太客专路基多处下沉,多趟北京至太原的动车组限速运行。据记者获得的内部通报文件,近日,事故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被处理。据称一路基下沉超60厘米
前日,中华铁道网刊登了一则消息———《中铁五局三公司哈大铁路三总队认真部署开展工程质量大反思大检查活动》。文中透露,7月7日至8日,石太客专沿线普降暴雨,部分地段出现路基下沉病害,造成列车限速运行,严重影响了铁路正常运输秩序,危及列车运行安全,被铁道部认定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大事故。
截至昨日,铁道部官方网站上没有关于此事的任何信息。
多名接近铁路系统的人士证实了石太客专路基下沉一事。中铁五局、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等多家单位均已开展工程质量反思检查。
昨日下午,中铁咨询大厦一层大厅的电子大屏幕上,循环滚动着“深刻汲取石太线客运专线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教训”的字样。
记者从一份内部通报文件中获悉,事故发生时,部分地段路基严重下沉,晃车严重,其中k178+910、k158+300、k106+300三处路基下沉病害严重,最严重的k178+910路基下沉达到64.2厘米。但64.2厘米这一数字未得到官方证实。
昨日下午,太原铁路局人士称,已听说此事,但“石太客专”属于石太客专公司管理,不便发表意见。铁路部门连夜抢修处理
“幸好处理及时,没造成什么后果。”一接近铁路建设方的人士透露,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连夜进行了抢修处理,夯实地基,目前北京至太原的动车组都在正常开行。
有铁路内部人士透露,事发当日,多趟北京至太原的动车组出现晚点。
对于事发原因,一铁路设计单位有关人士认为,“工期太赶”给工程质量带来了隐患。今年4月1日,全国铁路开始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当时,时速250公里的石太客专被视为调图最大的亮点。就在那一天,北京到太原首次开行动车组,经既有的京广线驶入石太客专,两地间3小时直达,比过去的旅行时间缩短近一半。
据内部通报文件,石太客专路基下沉区段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已被处理。其中施工方中铁三局被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施工投标资格,设计方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被取消2次铁路大中型项目设计方案投标资格,监理单位乌鲁木齐铁建监理有限公司被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监理投标资格。
昨日,这一处理结果未得到中铁三局和乌鲁木齐铁建监理有限公司的证实。
[ 案例五 ] 粤海铁路工程案例
1.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由铁道部、海南省、广东省共同组建,三家产权代表分别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东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粤海铁路通道建设的 到位资金分别由国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一部两省(铁道部、海南省、广东省)注入的资本金组成。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担负着粤海铁路通道的筹资、建设、经营和还贷任务。
粤海铁路从广东湛 江直至海南叉河,是我国第一条跨海铁路,总投资 45 亿元。2003 年 1 月,粤海铁路开通,结束了海南省不通火车的历史。然而,2003 年 12 月 26 日,就在粤海铁路开通不到一年的时间,主持筹建该条铁路的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领导班子成员唐建伟等五人因私分国有资产 657.4430 万元及受贿罪被广州铁路中级法院一审判刑。
这是一起审计引发的案件。审计署深圳特派办本着对国家负责的态度,先后对粤海铁路建设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 14 次审计。正是在第 14 次审计中,审计组揭出了国有资金被套内幕。
据调查,作为合资公司的粤海公司,却并没有完全按照合资公司的模式运行,粤海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完全由铁路一家负责,广东和海南两省均没有派人参与,董事会形同虚设,既不对粤海工程的招投标、工程变更进行监督,也不对粤海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于是,粤海公司既是工程建设主管,又是运
营主管,可以随意调整工程设计,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后经调查,粤海公司共超过概算 6.4 亿人民币。1998 年 5 月至 2000 年 10 月粤海铁路公司先后挪用 262 万元成立“ 7 个实体”,作为公司负责人套取粤海铁路建设资金的工具。经查明,这些实体并不具备承揽工程建设或购买工程物资的资质和能力,至 2000 年底,7 个实体中的 6 个从粤海铁路公司自管基建项目中,套取建设资金 6348.8 万元,形成毛利收入。其中,以甲供料名义取得材料差价或管理费收入 4961.4 万元;所办实体通过转包取得差价或管理费收入 765.2 万元;职工技术协会和技术服务中心以提供技术咨询名义取得收入 622.2 万元等等。这 7 个企业从粤海铁路公司套取资金 3324.5 万元,这些资金大部分被作为奖金福利分配给了个人。为了达到多领取收人的目的,该公司设立了各种名目,例如,工效工资、公司成立 3 周年奖、单项技术咨询奖、房改工作人员奖、技术协作一次性奖、技术协作劳务费,工程完成辛苦费等等。2001 年 11 月,当国家审计署深圳特派办责成粤海公司将“奖金”悉数追回时,唐建伟召集张培金、朴英元、杜惠荣合谋,通过虚列工程的形式,套取工程款解决他们 4 人的奖金清退款。至此,粤海铁路公司原五名高层领导私分国有资产罪彻底败露。2003 年 1 月 7 口,粤海铁路通道琼州海峡火车轮渡正式开通。然而,作为粤海铁路最关键的收人环节,火车轮渡一直是
在亏损经营。粤海铁路作为一个战略性项目,总投资额超过 48 亿元,仅银行贷款每天的利息就要 30 多万元,但每天 6 万元的收人连利息都远远不够。据媒体报道,开通客运列车的障碍主要在于火车轮渡本身的设计缺陷。承担轮渡任务的“粤海铁 1 号”和“粤海铁 2 号”只设计了三个客舱共 630 个座位。而客列 18 节车厢的满员额却有 1200 人。如果按照交通部人车分离的规定,将有一半旅客无处可坐。曾被期望成为“海南岛的生命线”的粤海铁路,成了事实上的“千万负翁”,也为低潮中的海南经济又增添了一个新的包袱。2.主要原因分析:
1)粤海铁路建设的到位资金分别由国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一部两省(铁道部、海南省、广东省)注入的资本金组成。在公司之上,虽然有国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但这些国有资产的监管部门很难直接深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应该说有一套成形的制度,上级公司有监督,公司有监事会,国家有审计。但是,如果这些制度形同虚设,那么腐败分子就很容易找到漏洞。粤海铁路公司的董事会在国有资产的运作过程中,既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权利,也有进行资本重组的资格,集粤海铁路通道的筹资、建设、经营和还贷于一身,国有资产庞大,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监管的实际空缺,负责人权利高度集中,企业运作缺乏透明度,相关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不到位,致使
粤海公司 5 名领导成员监守自盗,集体私分国有资产 657 万元,并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2)从 1998 年 5 月至 2000 年底,粤海公司先后挪用 262 万元建设资金违规开办了 7 个实体,其负责人均由粤海铁路公司有关负责人兼任,事实上,粤海铁路公司董事会根本不具备投资权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的决策权。而这成立的 7 个实体从审批立项到登记注册均没有遇到问题,说明国家现行的一些监控制度在企业运作上彻底失效,按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国有独资公司应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因此,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必须将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且加大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经过调查,粤海公司所成立的 7 个实体并不具备承揽工程建设或购买工程物资的资质和能力,但经营的业务清一色都是粤海铁路建设项目,粤海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与采购,大多是与下属 7 个实体的关联交易,通过设立关联企业,违规以概算价入成本价,人为调高概算单价,利用合同违法犯罪,利用合同高估冒算、串通作弊、偷工减料,使得工程造价虚估,正常收入被截留,供应材料的公司可以取得材料差价款和管理费收入,而转包工程的企业可以获得差价和管理费,这 7 个实体从粤海
公司自管的基建项目中,共套取建设资金取得的毛利就有 6348.8 万元,造成了 3324.5 万元的建设资金流失。按照我国法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应是相互独立的制衡机制,相关的工作只有在独立的前提下才能有效的开展,工程建设从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等均应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招标、择优选择,切实杜绝工程招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合同管理,从而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在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中,应该实行必要的企业回避制度,将业主和其他的关联企业区隔开来,防止由于内部人控制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粤海公司为了达到多领取收入的目的,设立了各种名目,滥发奖金,以此来套取国家建设资金。依据审计署深圳特派办的审计结果,粤海公司滥发奖金名目繁多,如海口站房设计招标奖、钢板桩单项奖、单项技术咨询奖、协会委员补贴、工效挂钩工资以及公司成立 3 周年奖、50 年大庆奖、澳门回归奖,甚至还有房改人员奖励。审计署深圳特派办责成追回违规发给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奖金福利时,主要负责人编制虚拟工程,利用合同对未做的项目进行虚假结算,虚假退缴,侵占国有资产,危害国家利益,至此,粤海铁路公司原五名高层领导私分国有资产罪彻底败露。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加强费用的审查是控制国家建设项目资金投资的重要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和其他费用的支付审批程序,按照规定使用工程项目资金,不应当随意用于计划外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公司对项目部下达施工任务的同时,下达了计划人工费控制指标,项目部成员的收入实行岗位工资加承包兑现,施工期间只享有岗位基本工资。5)2003 年初,粤海铁路琼州海峡段正式开通运营,但是这个耗费国债投资近20 亿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22.25 亿元,总投资规模达 48 亿元的粤海铁路,现在每天需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就有 30 多万元,而铁路货运每天收入只有 6 万元。作为粤海铁路最关键的收入环节,火车轮渡一直在亏损经营,轮渡设计存在缺陷,当时就没有考虑到客运列车还必须遵循人车分离这一保障海上航运安全的基本准则,粤海铁路客运不能开通,也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工程项目审慎的第一步就是项目的决策,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应坚持客观公正,立足于调查研究及现状的基础上,并组织会计、技术、工程等部门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议书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财务分析和严谨的论证,使工程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施可行,从源头上把关,保证科学的做出决策。
[ 案例一 ] 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案例
1.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是以发行国债的方式投入巨资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以堤基堤身防渗、重要河段崩岸治理和重要堤防穿堤建筑物加固等隐蔽工程为重点的除险加固工程,目标是在设计水位下,为沿江两岸人民提供一个安全堤、生命堤。1999 年 8 月 25 日,国务院第 46 次办公会议决定 : 由中央财政斥资 64.94 亿元实施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建设。同年,上起湖北的松滋,下至安徽马鞍山,在鄂、湘、赣、皖 4 省 2732 公里的长江堤防上,掀起施工建设高潮。2003 年 7 月始,国家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对已完成的 18 项干流堤防、2 项支流工程和 8 项河控工程的 39.77 亿元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在对遍布全国各地的一百多家设计、监理、安全检测和施工单位的调查,以及对不计其数的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的调查后发现,这个被誉为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率 100%、优良率达到 85% 以上的工程,不仅给某些人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捞取金钱的机会,造成了国债项目建设资金的大量流失,也为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质量埋下重大隐患。据调查,长江水利委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收受投标方中港二航局第一工程公司的贿赂,使其顺利中标,而部
分中标单位又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队伍或个人,且多为现金交易,用白条或假发票入账,据审计人员对石料结算中使用白条及假发票情况的抽查显示,仅石料供应商就涉嫌偷漏增值税近亿元,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曹口支行荣华街办事处违规为承建武汉干堤尹水堤段的武汉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设立 3 个账户,并允许其大量提现,仅 2002 年 7 月 1 日一天就提取现金 361 万元;在施工过程中,采用造假手段,虚报水下抛石工程量,施工单位与监理人员达成权钱交易,当项目部量方、抛石时,监理方往往故意离开施工现场,监理日志也是草率记上一笔,有的甚至让施工单位代为整理、保管监理资料,还有的竟让施工单位人员代为签字,销毁工程原始“水下抛石收方五联单”,编制虚假的工程资料。2.主要原因分析:
1)工程腐败从招投标开始,工程公司为了中标,不惜采用贿赂手段,而招标方不能根据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建设性质决定项目的招标形式,使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相关部门不顾职业道德规范,以不适当的方式推荐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没有通过正常的建筑市场的竞争就直接进入了项目的建设过程,这就很难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对净化建筑市场起了很不好的作用,承包方的确定是根据人情及回扣,则高竞标成本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因此,招投标工作一定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中,建筑市场应加强管理,并形成良好的秩序,相关部门的职务分离等配套制度也要完善,才能使其真正发挥成效。
2)在隐蔽工程中,相当一部分中标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了不具资质的施工公司和个人,且多为现金交易,用白条或假发票入帐,劳务和工程分包商一般都为个人承包、挂靠或规模较小的施工队伍,据审计人员对石料结算中使用白条及假发票情况的抽查显示,仅石料供应商就涉嫌偷漏增值税近亿元,财务制度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发票管理不重视;而金融机构也为建设资金的流失大开方便之门,不少施工单位将项目建设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损害了集体的利益。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导致资质管理混乱,迫切需要把好市场准入关,同时也要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严格银行相关制度规定。公司的结算制度应对现金的使用及银行存款有严格的限制,应完善相关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工作,做好授权、审批、经办、复核等职务分离工作。3)施工单位与监理人员达成权钱交易,在长江堤防隐蔽工程建设中,部分施工单位买通建设和监理单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水下抛石少抛多计,水上护坡块石以薄充厚,工程档案材料不完整,随意后补,带来诸多质量隐患。主要是各级监理机构体系不健全,硬件建设滞后并制约着监理制度的落实,少数监理在工作中没能以“廉洁、守法、公正、诚信”为职业准则,以“公平、独立、自主”为工作准绳,工作时徇私舞弊,中饱私囊,使
国家、集体受损失,个人获得暴利,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自己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蛀虫。因此,一方面监理单位应配齐检测设备和工具,在建设过程中始终抓好档案的收集和归档整理等工作,加强监理单位规范化、条理化的硬件建设,另一反面应提高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加强监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使全体监理人员能站在国家人民利益的高度,本着为工程安全负责的态度进行工作。
在全面风险管理上,国资委已推行了3年,民营企业也在今年开始推动,金融企业在这次危机之后也会加强防范的措施,因此这项工作任重而道远
5月16日,由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清华大学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2009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强化企业风险管理高层论坛”上,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主任方东平对当前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下存在的风险分析获得了在场专家、学者及企业的普遍认同。
他指出,尽管4万亿元中,基础设施、铁路工程等是1.5万亿元,但算上灾后重建、廉租房等投入,初步估算,4万亿元中
将有3万亿元会投入到建设领域,即产值最终是在建设这一领域实现,因此,对于近3万亿元与建设相关的投资准备不足可能是这4万亿元投资中最重要的风险。或有四大风险
“比如大量项目的前期论证设计仓促,有可能导致决策失误和低效建设;不合理的工期要求导致质量、安全和环保问题;缺乏合格的人才导致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不足;资金的监管不力有可能导致腐败和浪费。”方东平指出了目前这些建设项目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他认为,中国的建设本身在超速,4万亿元投资的追加带来的是各地建设加速(包括可行性研究、投资的审批),因此,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也在加速。
财政部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4月份,全国财政支出5078.05亿元,比去年同月增加999.61亿元,增长24.5%。1至4月,全国财政共支出17888.97亿元,完成预算的23.5%,同比增加4303.79亿元,增长31.7%。财政部分析称,支出增幅较高,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抓紧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努力扩大内需,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有效保障了各项支出的需要。随着预算批复后项目支出执行进度加快,后期财政支出额会大幅增加,在收入下
降的情况下,支出压力会不断加大,财政收不抵支的矛盾将逐步凸显出来,全年财政收支形势严峻。安全风险非常现实
方东平指出,扩大内需给建设项目带来机会也带来风险,因此要特别关注工期对整个建设项目带来的不利影响。安全是一个现实的风险,如果工期紧,但安全管理跟不上,就会导致很多事故发生。而质量又会对工程造成长期的影响,也许在10年、20年看不到,但在30年、40年时,工程的质量耐久性问题就会暴露出来。一个行业要做风险管理,首先是风险文化的建立,还要建立风险管理的标准,并共同努力来推动风险管理。“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国资委新产业研究部副部长支东生在论坛上指出,“确立这样的课题,主要是防止4万亿元投下去之后,出现‘大跃进’倾向,提醒中央企业尤其是建筑公司应进行全系统的风险评估。”
杭州地铁施工事故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负责杭州地铁项目保险规划的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副总裁张志安在会后感慨地说,虽然杭州地铁项目承保了工程保险,但工程险有一定限制,光购买保险并不能化解所有的风险,保险机构在引导企业进行风险管理上的作用应该引起重视,机构自身也应该在早期就介入到企业的风险管理过程中。
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事故 第3篇
关键词:一般抹灰,质量事故,分析
抹灰工程是指用砂浆涂抹在墙面、顶棚、楼地面上的一种装饰方法;按工程部位可分为内墙抹灰, 外墙抹灰, 顶棚抹灰和地面抹灰;按材料和装饰效果可分为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一般抹灰包括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麻刀灰、纸筋灰、聚合物水泥砂浆、膨胀珍珠岩水泥砂浆等;装饰抹灰包括水磨石、水刷石、干粘石、喷涂灰、拉毛灰、滚涂等。
1 空鼓开裂
墙面和顶棚的抹灰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都有能产生空鼓和裂缝, 严重的出现脱落现象。砖墙或混凝土基层抹灰后, 往往在不同基层墙面交接处, 基层平整区偏差较大的部位, 如墙裙、踢脚板上口, 圈梁与砌体相交处, 墙体与门窗框交接处等, 容易出现空鼓、裂缝质量问题。现浇混凝土楼板底抹灰, 在干燥过程中往往产生不规则的裂纹;预制空心楼板底抹灰, 往往沿板缝产生纵向裂缝和空鼓现象。空鼓裂缝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1) 抹灰前基层清理不干净或处理不当;浇水不足不匀, 抹灰后砂浆中的水分被基层吸收, 影响粘结力; (2) 二次抹灰层过厚, 各层灰间隔太近, 没分层、分遍压实; (3) 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砂浆配合比不当; (4) 夏季施工砂浆失水过快或抹灰后没有适当浇水养护; (5) 不同材料的基层交接处抹灰干缩不一致等等。空鼓裂缝事故的处理方法:首先确定空鼓裂缝的范围, 将空鼓裂缝部分全部铲除, 然后清理基层, 基层浇水, 基层抹灰, 罩面抹灰, 应特别注意罩面抹灰。修补要确保新旧面接合平整密实, 抹罩面灰要求砂浆的配合比和原有抹从一致, 控制好平整度, 抹灰方法要和原抹灰一致。周围原抹灰接茬处, 用排笔蘸水涂刷一遍, 再细致压实抹灰, 防止收缩裂缝。
2 抹灰面起泡、有抹纹、爆灰
抹完罩面后, 砂浆未收水就开始压光, 压光后产生起泡现象, 过分干燥, 抹罩灰后水分很快被底层吸收, 压光时易出现抹纹;淋制石灰膏时, 对慢性灰、过火灰颗粒的杂质没有滤净, 灰膏熟化时间不够, 抹灰后继续熟化, 体积膨胀, 而造成面层爆灰现象。
3 雨水污染墙面
由于在窗台、阳台、压顶和突出腰线等部位没有做好流水坡度, 滴水槽 (线) 成雨水沿墙面流淌, 严重影响外墙观感和环境卫生, 甚至造成墙体渗漏。处理方法:因没做滴水槽或滴水线间出现漏水、滴水时, 可补做滴水槽或滴水线;在斜挑梁的根部, 虽然已做滴水槽或滴水线, 但仍然出现水流淌到墙根渗入墙内, 必须补做两道滴水槽或滴水线。
4 抹灰面不平, 阴阳角不垂直
由于抹灰前没有事先按规矩找方、挂线、做灰饼, 冲筋用料强度过低或冲筋后过早进行抹面施工;冲筋离阴阳角距离较远, 形成抹灰面不平, 阴阳角不垂直, 不方正。抹灰面不平, 阴阳角不垂直, 不方正的防治措施:
(1) 按规矩挂线找垂直和贴灰饼; (2) 筋太软时抹易碰坏灰筋, 抹灰后墙面不平;也不宜在冲筋过干后抹灰, 以免抹面后灰筋高出墙面; (3) 经常检查修正抹灰面, 如变形后不得使用; (4) 抹阴阳角时应随时用方尺检夹角的方正, 不方正时应及时修正。
5 外墙面接搓有明显抹纹, 色泽不匀
(1) 墙面没有分格或分格太大, 抹灰留检位置不当; (2) 砂浆原材料不一致没有统一配料, 基层或底层浇水不均匀; (3) 罩面灰压光操作方法不当。对外墙接搓有明显抹纹, 色泽不匀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法:将抹灰面扫刷冲刷干净, 调配原色、原配合比砂浆, 在表面加抹3-5mm厚, 用木抹子将面层拉直压光。为保证色泽一致, 须一次备足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石灰、砂, 统一配合比计量搅拌砂浆。
6 水刷石空鼓、裂纹、掉粒、浑浊
在水刷石饰面工程中, 由于基层处理不好, 清扫不干净, 墙面浇水不平均;一次抹灰太厚或各层抹灰压得太紧;纯水泥浆刮抹不匀或漏抹, 没有跟紧抹水泥石子罩面等等, 都有可能造成水刷石空鼓与裂缝、由于水泥强度不符合要求, 石子不是同一产地, 石子末认真清洗, 又没有过筛;操作工艺不当, 底层灰的平整度、温度没有掌握好;水刷石子的时间没有掌握好, 过早用水刷洗, 造成石子松动、掉落等等, 都有可能造成水刷石掉粒或浑浊。对水刷石面层发生空鼓质量事故的处理主要采用挖补法。其施工步骤是:
(1) 查明面层空鼓的范围和面积, 确定修补所用的材料, 选择好石子色泽, 粒径等; (2) 凿除水刷石面层的空鼓处, 如基层也有空鼓现象, 则要把基层空鼓部分凿除; (3) 对周边进行处理, 用尖头或小扁头的钳子沿边将松动、破损及裂缝的石子剔除, 形成不规则的毛边; (4) 对基层进行处理, 刮除灰砂层, 扫刷清洗干净, 充分湿润基层和周边; (5) 抹找平层; (6) 补抹水泥石干浆, 经检查找平水刷石空鼓、开裂等缺陷后, 浇水湿润, 然后抹一层聚合物水泥砂浆结合层, 随机抹水泥浆, 由下向上压抹平整, 用直尺压实, 与周围接搓处要细致拍平揉压, 浆水泥浆挤出, 使大面朝上; (7) 掌握好刷石子的时间, 用手指接无痕迹, 用刷子轻刷不掉石粘时, 即可用喷雾器由上向下喷水, 喷刷好的饰面, 再从上向下喷刷一遍, 以冲洗掉水刷出来的水泥。
对水刷石面裂缝的处理是将水泥浆刮好一段, 再用石子粒嵌入缝隙, 将水泥浆面拍平, 到时用清水刷洗干净石子面。对于水刷石面层有掉粒、浑浊质量缺陷的处理。当水刷石面局部掉粒较多时, 可按水刷石面层空鼓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当水刷石面层掉粒较少时, 把建筑装饰胶氮剂用水加以调匀, 扫刷干净掉粒孔隙处, 然后再补嵌与水泥石子浆相同的石子。当水刷石面局部污染时, 配制稀盐酸水溶液, 用板刷刷洗干净后, 再用清水刷洗掉稀盐酸溶液。
7 干粘石面层滑坠
施工时干粘石表面局部拍打过分, 局部漏浆, 造成面层滑坠现象, 待灰层干透后即发展为空鼓。粘石面层滑坠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法:底灰凹处大于5mm, 粘石前先用石灰修补平整, 当修补灰浆晾干后, 抹面层灰两遍成活。一是先薄薄地刮一层, 稍加湿干, 随后再抹面层灰, 随之粘石。
8 水磨石表面色泽不美观
水磨石表面不光亮、不光滑, 色泽不一致现象, 严重影响水磨石的美观。其原因是:水磨石饰面工程施工过程中, 罩面用的带色水泥石子浆所用原料没有使用同一规格、同一批号, 配合比兑色灰时没有统一集中配料, 石渣清洗不干净, 保管不好等。
参考文献
[1]李东升.一般抹灰工程施工要点及质量控制探讨[J].现代装饰 (理论) , 2011, 10.[1]李东升.一般抹灰工程施工要点及质量控制探讨[J].现代装饰 (理论) , 2011, 10.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认定 第4篇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一点也可以从《合同法》的第281条规定中得到印证:“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还可据此请求相应减少支付工程款。
在认定施工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之时,一般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施工图纸是施工的直接依据,而施工技术规范也称为施工技术标准,严格按照两者进行施工是保證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问题,均应归入承包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司法实务中遇有建设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请求酌量减少工程款时,其所能得到支持的减少额一般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实施拆除、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和人工费用等,双方就上述费用达不成一致时可以通过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审计的办法予以认定。除此之外,建设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然可以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承包方追讨。在程序上,工程质量问题可以直接作为对请求给付工程欠款的抗辩理由,而不必另行提起反诉。
二、工程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的例外情况
《合同法》第256条第257条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也在一般原理上支持了工程承包方作为特殊承揽人的免责事由。具体来说,包括: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按国家规定,发包方不仅应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设计文件,还要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其中,设计资料不仅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还应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标准以及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同时,如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涉及到质量瑕疵的,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的,发包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对此,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发包方采购提供运送和清点建筑材料等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并明确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即甲供材)与和承包方约定的一览表不符时应承担的责任。司法裁判可以直接以此为依据。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现有的《建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都是着眼于限制约束总承包人利用分包形式转嫁自身应承担责任、损害建设方利益的行为,规定了分包必须是总承包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方认可,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人独立完成不得转包等。但实践中发包方利用自身强势,绕过总承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甚至从中渔利的不当行为出现不少。由于此类分包人由发包方直接指定,总承包人对其施工行为的监管力度明显减弱,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也缺乏应有权利。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填补了这一空白,针对此类情况免除了承包方对工程质量缺陷的相应责任。
当然,发包方具有上述过错,并不全然免除了承包方对工程质量的任何责任。根据《建筑法》和《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承包方规定的义务,承包方存在以下过错时,仍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1)承包方明知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继续施工的;
(2)对发包方提供的甲供材(包括商品混凝土)没有进行应有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方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方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三、工程质量责任推定由发包方承担的特定情况
这主要指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承包人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也作了同样规定。如果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自愿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质量责任。这也是合同法原理中交付工程责任风险转移的体现。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认定 第5篇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经公司安委办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8月21日
—1—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管理方针,明确质量责任,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地铁新建、改建、扩建的地铁区间、车站、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及其配套附属工程、系统工程、改扩建工程和由地铁公司承担的其它市政项目工程建设等有关活动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即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 成立工程质量委员会。对成都地铁工程质量管理进
—2— 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下参与工程质量管理:
(一)质量委员会组成
质量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质量安全部和分管各下属单位的公司领导担任。质量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各下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质量管理机构和职责
质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部,负责成都地铁工程质量的归口管理。
(三)质量委员会工作职责
1、领导成都地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管理考核政策。
2、审定险性事件以上的质量事故(事件)处理决定。
3、协调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质量委员会办公室质量管理职责
1、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各部及下属公司质量管理职责。
2、督促公司各部及下属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和要求执行质量管理行为。
3、组织工程险性事件及以上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牵头配合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
4、牵头组织和参与工程质量验收以及质量评优工作。
(五)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各阶段的具体工作。
(六)各承包商质量管理职责
各承包商应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和行业标准及规范、工程合同、设计文件以及地铁公司各类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职责和义务,对所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
质量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巡检、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验收检查4种形式。
(一)日常巡检是质量监督检查的最主要的形式,主要由各下属单位各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开展的日常质量监督检查。
(二)定期检查分为两级,地铁公司质量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监督抽查,各下属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在建项目全覆盖的质量监督检查。
(三)专项检查主要由下属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
—4— 工单位在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前、实施中和施工完成后进行的专项检查。
(四)验收检查是指地铁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单位按职责划分在各阶段工程完工后,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验收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分为建设基本程序、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档案4个部分。
(一)建设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建设管理手续的办理情况、各类文件的技术审查和行政备案情况以及各承包商的业务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情况。
(二)质量管理行为主要包括各参建方的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质量管理机构和主要人员的配置和到位情况、各类文件的签署和闭环情况以及各类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情况等。
(三)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包括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和验收情况、工程缺陷的整改情况以及工程设备、材料的检验和见证取样情况等。
(四)工程档案主要包括从工程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生产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过程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表格、声像,图纸等各种载体材料。
第八条 质量监督检查要求
—5—
(一)各级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或者以检查通报形式向有关单位和领导进行传阅。对查出的重大质量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实时跟进问题整改情况。
(二)各部门、各下属单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质量管理缺失和质量隐患应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隐患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报告。
(三)被检查单位对收到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处理情况经单位主管领导签认后,于7日内反馈给填发部门。
(四)各下属单位每月28日前形成《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质量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将本月内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完成报告作为附件一同上报。
第四章 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质量事故(事件)的划分
(一)质量事件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称为质量事件。质量事件共分为质量事件苗头、一般质量事件、险性质量事件3级。
—6—
1、质量事件苗头,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件。
2、一般质量事件,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事件。
3、险性质量事件,指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件。
(二)质量事故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要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 第十条 信息报送和调查处理权限
质量事故(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的信息报送和调查处理权限应按照地铁公司《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事规”)中的信息报送要求进行报送。
第十一条 质量事故(事件)的技术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事件)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并按要求进行事故(事件)信息报送。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单位应成立调查组,及时到达现场,开展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单位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
3、技术处理方案的制定,原则上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特殊情况下,由其它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进行专家论证。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建设管理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事件)技术处理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对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管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技术处理完成后,事故(事件)单位应对进行处理结果
—8— 进行技术鉴定,整理编写质量事故(事件)处理报告,报监理、业主审核归档。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有关各方对技术处理部分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调查处理要求、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统计分析和总结上报以及罚则等,按照《事规》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一)对发生险性质量事件及以上的质量事故(事件),其经济处罚按照地铁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中的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罚。其对应方式按照本办法中的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对应。
(二)凡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事件),除按上述方法进行处理上,还应由建设管理单位对责任单位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所承担的工程的优质工程评定,并纳入质量安全信誉评价进行考核。
第五章 质量保修
第十四条 质量保修的一般规定
(一)工程质量保修管理由直接管理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二)质量保修期开始时间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有专项规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进入质量保修期时,仍未完成的缺陷整改项目或部位,—9— 缺陷整改项目或部位以整改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进入质量保修期时,建设管理单位向接管单位提交承包商与业主签署的质量保修书复印件,并告知质量保修期起止时间。
(五)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自的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做好现场处理并通知承包方到场维修。
(六)建设管理单位应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保修管理体系,建立保障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后,能快速有效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质量保修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或进入保修期后,下属单位应督促承包商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后,下属单位应向承包商发出工程质量保修通知并组织协调质量缺陷修复工作。
(三)承包商接到工程质量维修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维修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进行保修。合同中未明确时间的,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时起省内承包商24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保修,省外承包商应于48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进行保修。
(四)发生质量事故需紧急抢修的,承包商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五)质量保修完毕后,由下属单位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
—10— 全的,下属单位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于承包商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保修的,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委托其它单位进场维修,相关费用和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11—
信息公开类别:不予公开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13年8月21日印发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6篇
集美大学湾一期Ⅱ标段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报
告
制
度
厦门市莲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集美大学湾一期工程Ⅱ标段项目部
集美大学湾一期工程Ⅱ标段项目部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分类和等级向相应级别主管部门上报,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2、施工单位保护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原因分析,组织必要的技术鉴定;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4、国家或地方相应级别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
5、应邀参加事故调查组或协助调查组工作。
6、现场调查取证。
7、调查结束10日内写出调查报告。
8、研究调查组的技术处理方案。
9、核签相关单位提交的技术方案。
10、监督施工单位实施技术处理方案。
11、事故单位提交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12、签认事故单位提交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组织技术资料归。
13、组织检查、鉴定、验收。
项目经理:林温源
厦门市莲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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