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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思考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关于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思考(精选7篇)

关于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思考 第1篇

当前,随着法制的健全,社会的进步,群众意识的增强,社会矛盾不断显现,使信访工作成为化解各类矛盾的一个重要渠道。同时,涉法上访案件也成为困扰政法机关工作的一个难题。所谓涉法上访,我们认为,主要是指已经或应当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从涉法上访案件来看,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司法裁判的效率与公平,社会纠纷与矛盾的解决机制问题,其中法院和公安是当前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聚焦点,当然也是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的重中之重。仅就某县涉法信访案件摸排情况看,共摸排出涉法信访案件41件。其甲单位为23件,占总数的的%56;乙单位13件法院13件,占总数的31.7%;丙单位5件,占总数的12.9%。截至4月底,已处理完结达到停诉息访或达到停诉息访近日结案的涉法信访案件为25件,占摸排出总数的63.4%。经过实际工作,感到: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不但要使政法工作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而且要得到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尊重与支持。比如,搞城市改造,因此出现一些因行政行为引发的诉讼或遗留,如单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就会力不从心。一旦问题激化,就会引发不良后果,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使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也从客观上增加了政法部门的工作量,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

1、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和架构来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文化多元化和社会多元化要求社会矛盾与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治理涉法上访也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基于此认识,我们提出涉法上访问题综合治理的思路,时机成熟时,可以成立相应的机构,在具体案件处理上,多部门联动、合署办公、协调立场、打破条块分割,谋求问题的“一缆子”解决。在省会城市和省辖市可以借鉴各地成立的行政审批办事大厅的模式,实现“一站式服务”,建立省直、市直信访投诉接待大厅(市民投诉中心),由各单位信访、控申部门派员联合会诊、就地办公。在街道、乡镇和社区,可以借鉴上海等地的做法,建立“司法信访窗口”,实现人民调解、信访办理、矛盾调处与法律援助“一条龙服务”,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定纷止争”的作用,实现司法、信访功能整合、优势互补的目标。并建立信访工作督查巡视员制度,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

2、在对涉法上访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同时,明确法律是最后的手段,应优先考虑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各类纠纷要在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实施“审务进社区”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通过建立诉讼外调解机制来控制案件数量,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要加强司法普及预防教育,增加群众对法律含义的理解度,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的、理性的渠道来解决各种矛盾与纠纷。

3、司法的改革首先应当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与现代司法功能的建构近些年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案件类型多种多样,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希望借助司法部门寻求正义的欲望日趋强烈,司法部门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要求司法部门尊重人权、善待百姓,“回归人群、服务社会”的呼声越来越高,司法部门所应有的社会服务功能越来越得以显现。同时,司法部门除了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与秩序稳定外,还有一种潜在功能,即法律的宣传教育功能,即要通过办理具体案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对社会大众进行法律宣传,这是在社会整体的法律知识与意识欠缺的今天走向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强调的。改革开放已经25年,中央在政策层面的反思、调整很有必要。而目前,部分基层政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观念与中央政策层面上的导向还有较大的差距。有许多重复上访案件之所以久拖不决,就是因为个别政法机关在指导思想上存在误区,因循守旧,没有与时俱进,直接导致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无法统一,直接影响了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4、全面地审视与反思信访问题处理机制上的弊端,重新架构信访工作体系,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群众利益无小事”,因此,信访工作的重要性怎么估计都不为过,而且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当前,诸如信访部门的地位、信访案件查处的力度、信访接待人员的待遇、信访工作的基层基础建设、激励与奖惩制度等等方面都不尽如人意,因此,集思广益、建立 并完善一套切实有效的信访工作制度迫在眉睫:(1)易地办案鉴于信访案件的查处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可以考虑借鉴纪检委办案的思路,对信访案件由各省信访部门统一调度并以省里的名义,实现信访案件在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交换办理,办一件结一件,归档备案。提拔重用一批信访工作成绩优异的干部,以激励和奖惩制度为依托,调动积极性,增强责任心,目前已有许多地区和部门规定,拟提拔的干部要到信访控申部门挂职锻炼一段时间。(2)微机联网鉴于目前低效率的重复工作较多,可以考虑加大对信访工作的主动投入,实现县(区)、市、省、中办国办信访部门的微机联网,实现同级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与信访办的微机联网,使上访人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责任单位、处理意见、反馈情况一目了然,整合各地区、各部门的资源,及时沟通信息,快速反应,逐步实现“网上控访”。(3)信访、纪检联动鉴于信访问题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违法违纪和腐败问题,建议实现信访控申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联动,以增大信访案件的查处力度,并真正使信访部门成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窗口。“上访”在我国古代被称之为“告官”,目前的涉法案件中,除了劳动争议、医疗事故、家庭纠纷等案件,大多数案件都是与基层政法干警的不作为与滥作为有关,因此,面对信访工作的严峻形势和复杂局面,必须“快刀斩乱麻”,坚决处理一批滥用职权或怠于行使职权、违法办案、导致信访问题不能依法、公正、及时解决的相关责任人员,以儆效尤。(4)慎重确定“无理访”鉴于有理访与无理访二者之间的区分标准非常模糊,有理访中也会有无理要求,无理访也可能事出有因,因此要慎重确定“无理访”。从实践来看,有些曾经被确认为无理访的案件,经过重新调查、核实,还是发现了一些问题,目前层层上报的工作模式,很难保证确认无理访的客观性。因此,要搁置有理、无理之争,跳出这个框框,按照“无理上访、有情解决”的思路,以解决问题、息诉罢访为最高目标。(5)避免负面效果信访工作的示范作用很强,信访工作应当在引导群众理性上访的同时,要注意依法、理性接访并注意宣传、舆论导向,积极探索解决信访问题的新途径,避免产生负面效果。而且,对于上访人的赔偿或补偿应当以存在过错和责任追究为前提,以依法处理为原则,不能单纯地为了息访而赔偿,防止助长一部分上访人员的不良心理。对于办案单位来说,不是“花钱买平安”,而应该是“花钱买教训”,政府的赔偿或补偿不能成为某些人推卸责任的借口。

5、建立严格的、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执法质量考评体系执(司)法质量是关系涉法上访数量的重要原因,通过涉法上访,我们能发现很多执法环节的质量问题。应建立健全一整套严格有效的规范制度,追究那些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影响办案质量的司法人员的责任,从源头上堵塞有可能出现涉法上访的诱因。涉法上访问题,由来已久,且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深层次和历史遗留的矛盾解决这个问题也绝非一朝一夕。它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密切相关,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连。造成涉法上访数量激增的情况并不是偶然的,是长期沉积的一些问题的暴露,也是我们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必须面对的。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能靠压制甚至试图消灭上访来实现,就涉法上访来说,其中涉及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诉讼成本问题、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也有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普及法律知识、防止当事人诉权滥用等等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也不是单靠政法部门就能解决的,司法改革必须纳入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之中,与社会整体改革相协调,才有生命力。

关于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思考 第2篇

吴才 庆伟

涉法上访,是指信访人应走司法渠道而未走司法渠道所实施的信访或违法越级上访活动。从近几年的信访工作实践看,涉法信访在整个信访领域所占的比例呈逐年攀升之势,司法部门也被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所困扰,一些案件在司法和信访两个部门多次反复而长期无果,形成涉法上访老户,这对党政信访部门和司法部门都形成了很大压力,对理顺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妥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建立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长效机制,是当前各级党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涉法上访问题表现类型及产生原因

涉法上访归结起来可以表现为三种类型:一种是政法部门的处理和判决是正确的,但当事人缺乏正确的心态,结果不符合自己的意愿便上访,此类涉法上访属于无理缠访。第二种是政法部门的判决和处理确实有误,当事人对判决和处理结果不服而上访。而表现最突出的第三种类型,即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涉法问题,本应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但上访人不走诉讼程序,执意在党政部门缠访,此类上访占涉法上访总量的70%以上。其产生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当事人的思想观念问题。“权大于法”的思想意识还根深蒂固的存在于一些百姓的脑海中,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既要花较长的时间,又要花费大量的诉讼费,而通过信访,如果运气好的话能找到有权的领导,一个批条,问题就解决了,这种权力意识大于法治意识的思想观念促使一些百姓走舍法求人之路。二是“执行难”问题仍是热点和难点。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理应依法执行,但执行承担债务的企业,往往使一些本已陷入困境的企业又面临新的困境或破产,不愿陷入困境的工人便会想办法阻挠法院依法执行,不执行也可能造成群众群体上访。三是当事人

投诉政法干警执法不公、违法办案问题。有些当事人只要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就想尽一切办法,投诉办案人员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坚持认为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有的是反复上访,甚至不能满足其要求决不息诉。四是个别案件确有错误而长期得不到纠正,导致当事人上访。五是普法教育薄弱,部分群众不学法不懂法,案件确无错误而无理缠诉,无理上访。六是对错案的追究力度不够,个别司法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自律意识差,导致出现错案。七是对违法上访、无理缠诉的当事人的制裁力度不够,导致个别人产生“上访就有理、法不治众”的错误想法,其后果是导致恶性循环,上访者越来越多。

二、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数量激增,除政法部门自行受理的信访案件外,涌入到党政信访部门的涉法案件占信访总量的40%以上,给各级党委、政府、政法部门增加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影响到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的正常办公和工作秩序,甚至损害了党委、政府、政法部门的社会形象,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涉法上访的大量存在不但带来了信访秩序的混乱,同时也反映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不高,在人民群众的公信力较低,更重要的它折射出我们国家的法制化建设还相对滞后,这与市场经济的规则是不相吻合的,与改革的深化和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处理涉法上访的有效工作机制,推动处理涉法上访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和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

三、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长效工作机制

1、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问题的发生。质量是办案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但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

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的发生,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上、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健全并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数量、质量、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促进司法机关办案水平的提高,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使涉法上访案件明显下降。

2、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的动态。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群众的情况,是做好息访息诉工作的前提。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应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的动态情况,便于及早采取措施,争取工作主动。一是建立涉法上访信息收集机制。通过不定期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法上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二是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司法机关各部门加强联系,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三是建立外部信息通报机制。积极建立信访工作大格局,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例如:方城县公、检、法、司四家与县信访局建立信访联席报告制度,做到信息互动、窗口互动、职能互动、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应对措施,防止矛盾的激化,有效地为党委、政府减压,掌握处理涉法上访的主动权。

3、建立案件多元化调处机制,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分析,在当前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中,有的是有一定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以解决,也是可以解决的问题。其中也有由于在初信访中调处工作不扎实、不到位,致使矛盾激化,发生越级上访。因此,一是坚持领导接访制。信访工作是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领导亲自接访,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形象,能够

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更便于进行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二是建立点名约访制。涉法上访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上访群众可以点名预约某位干警接访,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三是建立巡回下访制。为了更好地方便群众上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因接访空档而发生越级上访,并深入乡镇和基层单位巡回接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四是建立反馈回访制。对于已经处结的案件要定期回访,防止矛盾反复、上访反弹;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反馈,告知案件进展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导致越级上访的发生。五是建立涉法信访代理人制度。笔者认为,可以允许涉法上访人委托授权1—2名律师作为信访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援助。一方面律师熟悉法律,可以为上访人找到合法的解决途径,减轻上访人的讼累;另一方面律师作为上访人的代理人,他们对案件的分析容易被上访人接受,有利于缓解上访人的对立情绪,做好上访人的说服教育工作。4、建立涉法上访工作领导机制。建立党委政法委书记负总责,公、检、法、司四长亲自抓、四部门分管领导具体抓、同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涉法上访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领导责任制,形成职责明确,各负其责,上下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强调“四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和部门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建立明确的责任人岗位目标责任制,对该哪个部门处理而不能及时处理,不认真履行责任,到期不解决问题,相互推诿,敷衍塞责,最终导致集体上访或酿成重大恶性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真责任人的责任。

5、建立涉法上访案件分流机制,切实减轻党政信访部门的接待和处理压力。法官和律师到信访部门参与接访是一套切实可行的分流措施,要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到信访部门反映的涉法问题,配合接访的律师和法官要积极主动地做好法

律解释工作,使上访群众相信涉法问题走法律渠道是正确的,合理合法的问题是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的,要尽一切可能将涉法问题引导到司法部门。党委政法委作为政法系统的牵头协调机关,也要积极主动与信访部门搞好衔接,妥善将涉法信访案件吸引到政法系统内部解决。公、检、法、司四长要切实负起责任,尽最大努力将本部门受理的信访案件消化在部门内部。理顺涉法涉诉案件的分流渠道,形成涉法案件妥善分流、归口办理的有效机制。

6、建立对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加快涉法信访工作法制化步伐。当前仍有一部分群众无理缠访缠诉,以进京到省上访、越级上访等当成向有关部门施压的手段;有的甚至聚众寻衅滋事、冲击党政机关,严重扰乱党政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因此,解决缠访缠诉问题,已成为当前信访工作的当务之急。一是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二是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正常信访中冲击党政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三是需要加快对信访的立法步伐。通过加强信访立法,对上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确有冤屈的群众有处伸冤,无理缠访缠诉人受到惩处,保证涉法信访处置工作有序健康进行。

关于非法义诊案件处理的一些思考 第3篇

1 非法义诊案例的特点及危害

1.1 以免费为名吸引顾客

这是保健品公司最常用的手法, 目的是吸引顾客到场, 为其进一步的推销活动做准备。举办方或在街边设摊, 或张贴告示, 或通过散发大量宣传单等宣传方式进行造势, 而内容重点是“免费”, 比如免费体检, 免费旅游, 免费健康咨询。雇请当地一些年长医生和其他陪衬人员, 穿上白大褂, 利用人们对白大褂的信任, 吸引顾客。甚至不久前, 有一家经营虫草胶囊的公司打着中医药研究所的名义, 并号称与社保办、老龄委、卫生局合作, 吸引了大量不明真相的居民前往, 然后借机推销产品, 给相关部门形象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1.2 专盯老人

保健食品的推销对象多为老年人, 老年人是最关心自身健康的人群, 因此, 老年人对“医师”给自己查出的“毛病”容易轻信, 继而为自身健康状况担忧。此时, 商家趁热打铁, 利用中老年人对新知识了解不多的特点, 大肆宣传产品如何高科技, 对多种疾病如何有疗效, 而这些病往往都是中老年人常见病, 中老年人一旦挡不住诱惑, 就会掉进陷阱。这些人利用老年人渴望延年益寿的心理, 抓住老年人辨别真伪能力不强的特点, 打着各种能治疗疾病的旗号“忽悠”老年人。

1.3 免费检测为主

检测是商家推销过程中的重头戏, 也是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义诊案件的关键所在。目前商家常用的是血糖仪以及一滴血检测仪, 这两种仪器都需要刺破病人指尖皮肤, 挤出血液涂在试纸或玻片上, 如果消毒不好或者废弃血液混入生活垃圾, 就会引起疾病传播。而保健品公司并非医疗机构, 往往不具备传染病防治的意识及条件。

1.4 夸大产品功效

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种, 具有一定的保健和调节机体功能, 但没有任何治疗疾病的功能。任何宣称保健食品有治病功效的行为, 都是没有科学依据的。现在很多商家通过所谓的免费检查、免费治疗把保健食品当成药品来宣传, 很多患者在听信了“医生”的宣传后, 把保健食品当成药, 有病不去医院, 结果延误治疗, 甚至把小病吃成大病。盲目轻信免费的非法义诊, 很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1.5 药价奇贵

经过前面的一番铺垫, 产品被吹得包治百病, “灵丹妙药”当然价值不菲。一盒药卖几百不少见, 一个疗程往往要两三千, 退休工资就此被骗走, 少则拿出几百元钱, 多则被骗走几千、上万元, 几个月的生活费换来的东西不管用, 再找他们, 早就渺无人迹, 退货无门了。

2 非法义诊案的法律适用

卫生部2002年发布的《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指出, 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 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1)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2) 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3) 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 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 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单位予以严肃处理。非法义诊组织者没有到义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经常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 还在义诊中推销医疗器械、保健品, 其行为是典型的非法行医行为,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可没收用于诊疗活动的器械, 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

3 非法义诊案例新趋势及查处难点

3.1 取证困难

单纯健康讲座不能证明是诊疗活动。卫生监督人员在现场检查时, 如果发现有药品、医疗器械, 当事人开具处方、医嘱、诊断书和病历等方能证明所从事的是诊疗活动。目前, 义诊人员给病人检测后往往只作出口头诊断, 不留书面证据, 或者虽然开具书面诊断书, 但是由于义诊人员对医疗技术知识一知半解, 其诊断结果模棱两可, 与医学术语相差很多, 给事实认定造成困难。而义诊举办方销售的多为保健品而不是药品, 且往往持有卫生许可证等合法证件, 故很难取得处方等书证。另外, 检测过程中是否正在刺破病人皮肤, 挤出血液也是认定为诊疗行为的关键点, 所以, 进入现场的时间太早或太晚, 都不利于取得书证、物证, 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成败, 许多公司在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后, 有了经验, 在门口设有望风人员, 一旦执法人员出现, 马上通知会场内的“医生”撤去检测仪, 带血玻片, 针头等物证, 给执法人员取证制造困难。

3.2 利用时间差

近年来, 商家举办的“免费体检”多安排在双休日、长假期间或者清晨, 晚间, 执法人员下班, 他们上班。如果没有知情人员举报, 卫生行政部门很难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另外, 这类案件的查处需要大量人力、车辆, 且有时需要联合其他部门, 经常在上述时间段组织此类活动, 的确是一场旷日持久的“疲劳战”。

3.3 利用空间差

通常商家在本辖区内发宣传单或街边设摊招揽附近居民, 却将体检场所设在其他区县的酒家宾馆内, 甚至近几年很多举办方将顾客送至浙江嘉兴等邻近省市, 边旅游, 边体检。如此一来, 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其他区县或省市, 就牵涉到异地执法、案件移交的问题。

3.4 处罚力度低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只能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力度不大。与高额利润相比, 其违法成本低。为巨大利益所诱, 商家虽然屡屡被罚, 却宁可换个地点再犯。

4 思考及建议

4.1 加强舆论宣传, 支持组织非商业性社会公益义诊

加强对群众, 特别是中老年人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 说明非法义诊的危害性, 加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发生。另外, 根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支持单位组织义诊, 鼓励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组织医务人员积极开展或参加义诊活动, 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2]正规的义诊活动开展多了, 良莠立现, 居民自然能分出真伪。

4.2 杜绝非法义诊进社区

现阶段, 很多“义诊”举办方先与社区居委会联系, 很多居委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出于为居民谋福利的本意, 为之张贴通知, 甚至提供场所。正是利用了居民对居委会的高度信任, 非法行医者获得了更多的非法利益。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各相关单位多做宣传, 互通信息, 告之不要轻信“义诊”举办方各种形式的“卫生进社区”活动, 遇到这种情况, 要注意索要卫生行政部门的备案证明、有关行医资质证明资料、联系人身份证明资料等, 并注意存档备查。

4.3 监控非法义诊易发场所

义诊举办方选择的义诊场所多为各大宾馆, 作为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相对人之一, 各区县卫生监督所与辖区内各大宾馆都有联系。利用这一优势, 可对各宾馆下发意见书, 告之一旦遇到以“义诊”为名义的各类推销会, 应及时与卫生行政部门联系。

4.4 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

非法义诊案件牵涉到很多方面, 对于复杂的案件, 有时一两个部门难以实施行政控制或处罚, 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牵涉到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 大有文章可做。打击非法义诊工作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 形成部门联动机制, 在调查中应及时将不属于本部门法律调节范围内的违法情况通报给其他相关部门, 从而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推动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4.5 加强与各地区卫生监督所的合作

对跨地区, 跨省市的违法行为, 要及时通知相关卫生监督所, 监督员要摈除事不关己的想法, 通力合作, 不让非法行医者有机可乘。

5 小结与展望

无证行医整治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既需要从宏观体制上入手加以改革, 也需要从微观操作中入手加以改善。取缔非法义诊需要各个部门通力合作, 方可从根源上解决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广大监督员不断累积经验教训并且互通有无, 才能提高整个层面的监督执法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宋仰东, 李军, 丁伟.借非法义诊兜售虚假药品案适用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卫生法制.2008, 16 (1) :16-18

关于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思考 第4篇

2008年,xx县公安局共接到各级领导批示交办的督办案件、信访案件284件,其中督办案件164件,信访案件120件。较2007年的99件增加185件,增长率约为287%。面对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面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严峻形势和挑战,局党委

审时度势,于6月10日成立了专项处理信访案件工作小组,新任局长陶青春、政委余亚辉更加重视处理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并先后五次亲自主持召开了针对信访疑难案件处理工作的分析会,逐案听取汇报,逐案分析情况,逐案进行指导,为民警办理信访案件释疑解惑、指点迷津。通过局党委的真情投入,经过广大民警一年的负重拼搏、克难攻坚,我局办结了上访件275件,办结率达到96.83%;停访息诉272件,停访息诉率达到95.74%。取得了近几年来我局办理群众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较大突破。通过2008年督查督办工作和大接访工作实践,我们对办理好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有以下几点认识,现浅谈如下:

一、端正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

(一)从思想上树立重视。局党委始终把做好信访工作和广大民警要切实解决好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紧紧结合起来,真正树立办理好信访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践行党的宗旨的理念。

(二)提高干警的重视程度。每逢局长接待日,由局长亲自带领党委成员及各警种负责人共同接待上访群众,实现了信息共享,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大家对信访工作的思想认识。适时向全体民警通报信访形势和信访案件,让大家认识到:快调查、快处理信访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群众满意了,信访案件自然会下降。

二、提高民警察民情解民怨的工作能力

局主要领导率先垂范,身体力行。今年7-12月份,局长、政委接待处理群众上访件228件416人次,在处理这些信访案件上,局长、政委亲自组织解决办结,亲自过问交办情况,亲自跟踪督办进度,并要求党委成员都要亲力亲为,真正深入下去。了解上访人的诉求,真正沉下身来为上访人解决问题。当事人征求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当案件办结时,回访当事人,群众是否满意,务必达到“案结事了”。

三、建立健全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一)落实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局长每月第二周周二和20日在固定办公地点、固定时间段定期集中接待来访群众,倾听群众的诉求,当场答复问题。

(二)落实领导包案、严格工作责任。根据领导成员的业务分工,对信访案件分别进行承包和督办。局长为县局包案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为该包案单位责任人。对包案单位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而导致发生重点群体性事件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

(一)强化执法理念。坚持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真正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

(二)强化执法学习。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法规、办案程序,对典型案例及未办结的案件的性质原因及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实行“一案一事一评议”制度,以案释法,培养民警使用证据能力,提高民警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强化执法监督。坚持内外监督相结合。对内运用纪检、督察、监察等内部监督联动机制进行监督,对外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监督,力争做到执法存在问题早发现、早整改。

五、建立信访案件办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信访部门责任制和办理信访案件责任制等一系列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强化信访工作的严肃性。凡发生群众上访告状问题,局纪检、督察部门介入调查,经核查属公安民警不作为或违法违纪行为等工作原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案件,要坚决纠正,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办案民警的责任。

(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政工、纪检、法制、信访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徇私枉法、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执法不公、不严、不廉等原因引发的上访案件、重访案件,统一由控申(信访)部门提出信访案件执法认错认定,建议法制部门进行认定,如确系民警执法过错引发的上访案件,由纪检、督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交党委研究后给予相关人员处分。

我院涉法上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第5篇

一、当前涉法上访的新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益和矛盾错综复杂,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涉法上访出现了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是涉法上访的重复性。有的上访不成不罢休,多次上访,甚至到无理纠缠的地步;有的处访后又反悔,再次上访,不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收手;有的到多个机关、部门上访,到多级机关、部门上访。

二是涉法上访的群体性。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农村集体诉讼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法院乃至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有的还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有的还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把经济问题政治化。

三是涉法上访的对抗性。当事人对于上访不再满足于简单的写信或来访,而是采取了多种具有对抗性的手段。如有的打横幅、贴标语、喊口号;有的在机关门口喊冤纠缠,拦截领导车辆;有的甚至采取过激行为,如自杀等等。

二、涉法上访的成因

就涉法上访的根本原因而言,肯定是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因此当事人必然会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上访申诉。具体而言,涉法上访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随着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法制逐渐走向健全,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增强。特别是修宪以后,国家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以及对人权保障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巩固,人民群众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再选择沉默,而是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合法权益。

二是群众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上访人群中的不少人法律素养不高,缺乏对法律的全面了解,不能正确地理解法律的意义和程序,要么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时,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引起败诉,这样就不得不上访;要么在寻求司法保护的过程中,提出不恰当的要求,一旦遇到处理结果与其预想的差距较大,便无理上访。甚至个别上访者为谋求个人利益,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企图以无理取闹和长时间缠访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从而达到自身目的。

三是司法的公信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少数执法人员工作方法简单,敷衍了事,认为群众不懂法,讲多了也是白讲,简单的几句打发了事,造成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下降。群众对此很不满意,造成上访。少数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不高,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答复,由此造成群众误解,引起上访。个别案件质量不高,或者是程序上违法,或者是适用法律不当,没能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致使上访。由于执行工作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短期内“执行难”的问题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导致上访。

四是信访的工作制度有待进一步改善。在信访接待上存在制度僵化的问题,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上访案件只是简单地对上访群众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将他们推出门外一走了之。致使一些不熟悉机关办事程序的群众在不同的部门之间来回奔波,面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冷漠,上访群众产生被踢皮球的感觉,不信任心理产生和情绪的激化,造成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不断发生。在信访处理上存在制度软弱的问题,为了彻底解决缠诉问题,个别单位和部门为了息事宁人,对缠诉当事人的无理要求让步。司法机关由于监督的力度加大,抱着求稳的思想,对个别无理取闹的当事人不采取处置措施,造成个别当事人滥用诉权。

三、处理涉法上访的对策

一是遏止涉法上访根源,进一步提高判决的公信力。前面说到,导致涉法上访的最根本原因是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判决不服。因而解决涉法上访最根本的出路就在于提高司法机关裁决案件的正确性,增强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实践中,不单要强调在实体上正确,更要强调案件处理的公正和透明,避免引起群众对司法机关裁决不公正的猜疑。对实体上处理必须高度树立证据意识,强调证据在处理案件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此,司法机关有必要探讨是否可以改革司法文书,例如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强化说理性,要让当事人赢得高兴,输得明白,要让他清楚地知道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二是强化司法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离不开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常言道“打铁还需自身硬”,执法人员的素质是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的关键。应强化执法人员的司法为民意识,努力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切实纠正执法工作中的不良态度和工作方法,切实杜绝无视群众利益等官僚作风。应强化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学习,以过硬的本领为群众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精确地分析和准确的解答赢得群众的信任。应强化法律信念的教育,执法人员应该把社会正义作为工作的最高追求。每一位执法人员都应该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不媚权,不媚众。建立一支公正、廉明的执法队伍是化解社会矛盾,赢得社会稳定的最大保障。

关于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思考 第6篇

一、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案件的特点:

1、受到不法侵害后投诉无门情况下四处上访告状,“一稿多投”,期望值高,要求急切;

2、少数上访人情绪偏激,接待处理难度大;

3、反映问题相对集中,大多数与自身切身利益有关;

4、反映问题大多性质严重。

5、反映问题既有正当合理的一面,也有超出法律、法规不合理的一面。在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件中,反映问题均是事出有因,所以百分之八十提出的要求合理,但出于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或曲解,处理要求上随意性大,不合理要求的占受理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二、产生此类上访案件的原因:

(一)凸现司法机关自身的问题:

1、群众观念淡薄。个别部门和执法者对工作不负责任,人浮于事,或处置渠道不畅通,使原本简单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有的问题涉及两家执法单位,但相关单位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见利而动,遇难题就“踢皮球”,使群众状告无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心理上便由不信任进而产生对抗情绪,由此引发上访告状;有的则是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而对自身问题不能正视,不仅伤害了群众感情,而且容易引发群众上访。

2、自身素质不高。有个别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缺乏政治敏锐性,面对当事人或来访群众,竟忘了自己的职责,不是做正面的引导工作,却鼓动群众越级上访,甚至为其出谋划策,充当“专家”、“高参”;有的则对上访者态度恶劣、粗暴或者互相推委,将其拒之门外,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导致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还有的形式上了结了案件,但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解释工作不到位,心中的疙瘩未解开,没有做好善后工作;还有的一味拖、等、靠,直至上访人的合理要求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解决,引发其上访不断。

3、办案力量薄弱。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案件,往往是案件本身办理难度大,有些案件的落实阻力大、困难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在思想上多少都有些畏难情绪,怕办不好,怕惹火烧身,加之领导重视不够,只管批阅,很少过问办理结果,很少督办,批过了也就算完了。因此,领导不问,办案人不办,人为的造成一些涉法上访人员重复上访。实际工作中,侦查监督部门承担了部分处理信访件的职能,但事实上侦查监督部门由于工作头绪多的客观原因,存在着警力捉襟见肘,干警素质有待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待增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解决。

4、质量问题突出。凡是涉法上访案件,大都在质量上存在问题,或是证据不扎实,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把证据没有收集到位,工作不细、不实,取得的证据似是而非,经不起公诉检验,或是程序不合法、违法办案,或是法律条文发生变化,或是因其他因素干预,凡此种种,大都造成案件质量不高,诱发了涉法上访案件的产生。如:戢某的姐姐在一次与人争吵后是死于家中。侦查机关及时调查后基本排除了是被控告人殴打致死的事实,双方在村级组织及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达成了死亡经济补偿协议。事隔二十余天后,戢某称有证据证明其姐姐死前确实被人殴打过,要求公安机关验尸查明死因。因证据发生了变化,公安机关在对证人询问后,没有及时核实证据的真伪及证明效力,在随后的尸检中仅仅排除了非毒物致死,但属生理性病变死亡,还是外因所致的问题,不能确定。公安机关的侦查失误及草率,使戢某的控诉请求无法得到满意答复,导致其连续不断的持续上访。

(二)显示现行法律滞后的弊端。

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期,新旧观念、新旧体制相互转变,各种矛盾相互交织,表现在基层,特别是农村村级组织犯罪等侵犯农民利益的事时有发生,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处理,就会引起上访告状。此外,村官犯罪的查处具有两可性,削弱了打击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涉嫌七种特定款物的犯罪案件移交由检察机关管辖处理。因此,就由公、检两家管辖农村的村官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分工看似明确,但实际操作性不强,由于农村基层组只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等因素,司法实践中不时出现公、检两家相互推诿、扯皮,有时出现两家同时介入案件的行为,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近年来对村官涉嫌经济犯罪查处率的降低,惩治力度不大,基层群众对村官司法处理结果不满,往往引发上访。

(三)嫌疑人钻司法程序的“空子”。

司法部门依法办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否则就是违法办案。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一些案件因证据缺乏或者主要嫌疑人的没有归案,而使案件中途搁浅。但为了保证程序合法,证据到位,有时不得不对嫌疑人采取相应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有时监视工作稍有不慎,嫌疑人便趁机逃之夭夭,使案件悬而未结。受害人一方身体的损害或财产损失无法得到弥补,受害人急切的求决心理,就可能引发上访问题。如受害人李某因张某的伤害行为致眼部重伤,案件移送审查批捕时,发现案件中李某的伤是否属于张某所为的证据不具排他性,李的眼部重伤系张行为所致的证据不足,且公安机关收集的间接证据也无法形成证据锁链,因此做了不批捕决定并列举补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此被取保候审。当公安机关证据补充到位依法批捕张某时,因执行监督不力人已不知去向。为此,受害人李某认为司法不公,四处上访。

(四)上访者“崇尚权力”思想作崇

从漫长的封建社会走到今天的中国,由于受封建专制残余思想的影响,“崇尚权力”在中国人观念里根深蒂固,因此,在群众的心目中,权力比法律大,唯有上边才有“青天”,才能替民做主。所以,从客观来说,老百姓仰仗官家主持公道、化解矛盾、上访鸣冤虽然是根植于他们骨子里的一个传统思想,那么,他们越级上访寻找“高官青天”的举动,就不难理解。但在众多的此类案件中,往往有许多上访人是主观原因所致,大致看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群众法律知识不全面,依法治国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一些上访户由于不懂法或者没有全面理解法律的内涵,主观意愿不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己要求得不到满足却固执己见,一意孤行,导致越级上访。

2、有些上访者是因为斗气,有的是对办案单位有意见,与单位、部门斗气,认为办我案,就是整我,唯我独尊,不能容忍工作中的些许差错,一旦出现失误就抓住小辫子不放,小题大做,不计成本地四处上访。

3、有些人知道稳定的重要性,知道各级领导担心上访事件的发生,他们就利用这来给领导施加压力,以达到其目的。也有少数恶意上访者,他们的问题已经过处理,并有定论,但其对定论不满,又不按程序办事,寻找正确解决途径,却利用信访无次数限制、无时间限制、无内容限制等宽松条件,时不时到上级转一圈,或者写封告状信,给相关部门找点事,相关部门也就只有跟着转圈儿。

4、群众法律意识特别是证据意识比较薄弱。如今老百姓打官司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中国公民往往不注重对证据的收集,致使老百姓看来有理的诉讼因证据方面的原因而败诉,于是开始长期的申诉之路,但又因场景的变化,重新取证又不可能,司法部门也无法给予群众所期望的结果,就出现有冤难诉的情况。同时,有些群众对司法部门的办案程序缺乏了解,不能明确主管部门,就急于将本应在基层解决的问题上交,后经解释劝导,方才明白正确诉讼途径。如黄某被生意上的竞争对手雇请了四人打伤致重伤,事隔一年后,公安机关才立案,又因团伙作案,嫌疑人没能一次性落网,导致证据收集欠缺,每个人的具体行为无法分辨,案件久拖未决,导致受害人冤屈满腹,在不懂得执法程序的情况下,不得不四处寻求帮助,在检察机关反复的讲解法律及法律程序,才主动息诉罢访。

5、有的上访者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支配,为达到一些过高的或不合理的要求,采取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形式,给领导施加压力,故意扩大上访的规模,超越上访的地域。

三、处理此类上访案件的对策:

与侦查监督有关的涉法上访问题的特点及原因表明,解决涉法上访问题极其急迫,我们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处理、安抚、解释、平息好涉法上访案件,最大限度的降低由此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侦查监督部门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力量,认真处理好侦查监督工作环节中的涉法上访问题更是首当其中的任务。为此,笔者建议:

1、进一步提高侦查监督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服务质量。处理此类来访质量高低、效果好坏,直接体现了侦查监督干警的综合素质,解释不清、法律法规不熟,或者态度生硬,最终会导致上访群众不信任、有抵触情绪,继而上访。因此,侦查监督人员要在充分认识做好此类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意识,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协调能力;要改变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多替党和人们想一想,多为党和人们办实事;要改变上访就是闹事、找茬的老观念,问清是非曲直,分清具体情况,谆谆善诱、晓之以理;要进一步加强干警的政治观、执法观和综合素质教育,着力提高队伍的“执法为民”意识,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面对新形势下任务的艰巨性,考虑侦查监督部门工作的多层面性,在人员配备上要专门配备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年富力强、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高的干警,切实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解决问题有回声。

2、实行侦查、批捕、起诉工作一体化,采取源头预防控制措施。一是在对外预防控制上,深入开展引导侦查,对侦查部门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依法、客观、及时、全面,确保准确、及时、有力地追诉犯罪,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件的控诉水平,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促进案件承办人相互交流和学习的各项机制,建立良好的侦诉协作关系。具体而言,要加强对刑事案件在公安阶段立案和撤案的监督和制约,对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及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侦查行为实行有效的控制与救济。加大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及时了解影响较大、涉及面广、争议较多案件的判决结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二是在对内预防控制上,严格运用检察裁量权,对批捕、起诉案件的裁量权刻上更加人性化的烙印。一方面严格审查提请逮捕案件、对青少年不起诉的案件实行听证会制度以及对刑事案件行使求刑权,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等,另一方面切实作好不予批捕、不予起诉案件的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思想工作,讲解有关法律原则,增强他们对检察机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这样,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尤为重要的是,大批可能存在的涉法上访案件在办理案件的初始阶段就得到了合理的解决,从源头上减少群众上访的问题。

3、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原则。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原则,勇于维护正义,勇于纠正错误,把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当作维护上访人人权的大事来做,认真接待每一位上访群众,认真处理每一起事件,对发现确有错误的,一定要依法启动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复查、复议,重新作出裁决和结论。对于实体法与程序法无错误的,要依法维持原决定,并认真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

4、坚持四定原则,及时化解与预防相结合。对一些问题重大的越级访、集体访、重复访,特别是进京上访和言辞极端的异常访,定方案、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加强协调,畅通信访渠道,快速出击,实事求是及时化解,做到部分有理的部分解决,全部有理的全部解决。同时,重调查研究,重事实、重证据,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把苗头性问题超前处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上访问题的发生。

5、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化解疏导原则。坚持把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处理此类案件的全过程,对各种涉法上访人员,无论是有理的、部分有理的,还是无理的,都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讲明处理的法律依据。对确属当事人不懂法律、法规的,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做好当事人的缠访缠诉、息诉罢访工作。同时,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定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并服从依法公正的决定,从而及时化解矛盾,平息事态。

6、维护司法权威。对依法确定的“权威性”结论,上访者不按程序办事,恶意上访的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遏制,明确告之不得再继续上访,对于无理取闹、恶意诉讼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坚决打击从而减少无理上访的案件,以维护稳定,维护司法权威。

7、加大宣传及普法力度,倡导文明的法制环境。要以普法教育为契机,大力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活动。不断掀起学法、用法高潮,教育群众正当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减少因对法律、政策不理解而引起的涉法上访问题。上访者法律意识的增强,综合素质的提高,就会依法上访,并减少上访过程中恶性事件的发生。要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做到形式灵活、内容丰富、深入持久,营造全社会学法、懂法、守法的浓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有理、有节地文明信访。

关于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思考 第7篇

一、风控意识和能力被投机冲动弱化

近几年来, 全球经济持续增长, 股票、债券和石油等大宗商品市场均出现强劲的投机风潮, 一些金融机构和个人在市场总体繁荣景象下, 投机意愿强烈, 甚至是为此不惜“铤而走险”。在贪婪导致的投机冲动之下, 风险管理意识和内控能力必然弱化。在2007年夏天美国次贷危机全面爆发后, 一些分析人士就已对此提出警告, 但事实表明, 并未引起市场参与者的足够重视。本次法兴银行欺诈案的发生, 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此。

二、交易限额管理存在缺陷

法兴银行在监控风险时, 倾向于重点关注特定时间段的交易净部位风险, 忽视全部交易规模。某涉案交易员从2006年后期起, 采用真买假卖的手法, 把短线交易做成了长线交易, 每买入一种金融产品后, 同期“虚拟”卖出, 以掩盖建仓痕迹, 使银行风险经理误以为买入的金融产品风险已经通过卖出得到对冲, 但实际上短期头寸成了长期投机。加之其刻意选择那些没有保证金补充警示的产品, 又为风险监管经理发现其账户或交易情况异常增加了难度。

三、内控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该行风险经理曾数次注意到某投资组合的异常操作, 但每次都被其以交易中常见的“失误”为借口并随即取消了该笔投资的行为所蒙蔽。但实际上, 他只是换了一种金融工具, 以另一笔交易替代了那笔被取消的交易。对疑点未能进行深入和持续跟踪检查, 多次失去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

四、电子化控制工具存在疏漏

此次违规操作成功, 能够通过了银行“5道安全关”获得使用巨额资金的权限, 是必要条件。其个人在计算机方面的能力固然是重要原因之一, 但他能够在交易环节和技术环节都分别使用了同事的进入名和密码, 也暴露出该行机构和相关人员在电子化控制工具的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和缺陷。

五、未能充分关注和掌握员工异常行为

法兴银行认为违规操作没有通过交易获取个人利益, 因此不清楚其违规操作动机。但另有资料表明, 法国工会官员称他们了解违规操作员近期正面临“家庭问题”, “可能有些不能自制”。这名违规操作人员自2000年来一直在兴业银行工作, 作为交易员的他如今工资奖金年收入不足10万欧元, 这名违规操作人员也许希望通过为银行赢取巨额利润来博得管理层欣赏, 从而提高自己的奖金。此事虽然有待进一步证实, 但也说明关注和掌握员工异常行为的重要性。

六、对国际同业的善意提醒未能足够重视

有资料表明, 2007年12月末这名违规操作人员建立的欧洲股指期货多头仓位有巨额的浮动盈利, 当时已有欧洲相关部门向法国兴业银行报告, 但该行重视不够, 也没有给予回复, 再次错失了化解危机的良机。

七、危机处理能力值得称道

在1月18日这名违规操作员不能就交易向管理层提供合理解释, 承认其越权行为后, 独立调查小组开始对其所操作的全部持仓进行核查。在1月20日独立调查小组查明有关情况后, 该行董事会主席立即向法国中央银行报告。当日下午, 法兴银行内审委员会召开紧急会议, 随后董事会于当天18:30召开会议。面对数额巨大的违规交易寸头, 法兴银行董事会面临如何既保住银行的信誉, 又将损失降到最低的困难局面。董事会决定利用相关市场规定, 将相关事宜以及预期损益的对外公布, 推迟至完成全部平仓操作之后。按照董事会平仓决定, 从2008年1月21日至2008年1月23日, 500亿欧元违规头寸在极其不利的市场条件下被毫不犹豫但有条不紊地快速斩掉。此后市场处于进一步下跌和动荡之中, 不仅避免了可能的更大损失, 更重要的是, 稳定了市场各方的损失预期, 为其他善后工作, 赢得了时间和机遇。

八、风险管理体系与机制建设尤为重要

作为担当世界最大衍生交易市场领导角色的法国第二大银行, 法兴银行案件的发生, 不仅充分说明即使在市场高度发达的西方, 风险管理也依然是一个重要现实课题, 其相关制度也远未达到堪称“全面、有效”的完善水平, 同时以生动事例警示中资银行决不能因“天下承平日久”而对操作风险管理心存懈怠或心怀侥幸。特别是要坚持不懈地做好居于核心风险管理地位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与机制建设工作, 以免在应对外部挑战的同时, 因放松内部监控而“后院起火”。

结合当前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 笔者认为至少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坚持稳健经营原则不能动摇;二是要加强对大额资金交易的监控;三是内部风险控制部门和人员必须坚持做到有疑必查, 查必详尽;四是规范电子化控制工具管理, 防止出现疏漏;五是要把关注和掌握员工异常行为作为长期工作, 从源头防控风险;六是要认识到市场经济不仅是竞争的经济, 也是合作共生的经济, 必须重视和开展同业合作与资源共享;七是制定危机处理预案非常重要, 并要充分利用相关市场规则, 争取在困难局面下仍然能够保持主动。

注:[本研究成果来源于安徽省教学研究一般项目“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实践” (2007jyxm462) , 并得到安徽省精品课程《会计学原理》 (皖教秘高[2005]66号) 的资助]

摘要:法兴银行的案件, 再次给银行内控管理敲响了警钟。文章本着借鉴之意, 思考总结这一因银行内部管理疏漏导致的典型银行操作风险事件的教训和处理经验谈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法兴银行,案件,教训,内控机制,合规

参考文献

[1].李良文.法国第二大银行71亿美元惊天诈骗案惊动总统.上海证券报, 2008.1.25

[2].芦龙军.法国兴业银行事件敲响警钟.金融界, 2008 (2)

关于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思考

关于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思考(精选7篇)关于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思考 第1篇当前,随着法制的健全,社会的进步,群众意识的增强,社会矛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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