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划市区范文
北京规划市区范文(精选3篇)
北京规划市区 第1篇
大都市区是当代城市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阶段, 不仅表现在大城市数量急剧增加, 更重要的是形成了大都市区的时空形态。大都市区的出现不仅改变了城市的地域空间与规模, 而且也使生产要素的流动以及政治、社会结构等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并正在成为各国资本累积、经济竞争和社会生活的主要空间尺度。然而现在学者在对城市研究时仍然局限于行政边界, 这并不能很好地反映该区域内的真实情况。大都市区是以其经济联系的紧密程度确定的, 以大都市区为基础进行研究有利于更加科学地评价一个区域的经济活力和经济潜力, 同时我们要注意区分大都市区范围和行政区划范围的不同。
以北京市为例, 最近一次的行政区划调整是在2010年, 国务院正式批复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的请示, 原有的东城区和崇文区合并成为新的东城区, 原有的西城区和宣武区合并成为新的西城区, 首都功能核心区包括东城区、西城区;城市功能扩展区包括海淀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城市发展新区包括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房山区、大兴区;生态涵养发展区包括怀柔区、平谷区、门头沟区、密云县、延庆县。至此, 北京形成了今天16区的格局, 共有140个街道办事处、142个建制镇、35个建制乡、2554个社区居委会和3955个村民委员会, 常住人口2151.6万人 (2014) , 面积1.641万平方公里。随着城市的扩张,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被认为是城内地区, 形成了“城六区”的概念。
我们比较可以发现, 延庆县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北京市整体差距较大, 而且从延庆到北京市中心的通勤时间远超过两个小时, 通勤成本较高, 只有极少数人会在两地间每日往返, 同时二者的经济联系并不十分紧密。如果在计算北京城市综合承载力和城市发展潜力的过程中把延庆县包括在内, 很明显, 得出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北京的情况, 更不能充分说明北京城市发展的制约因素和主要面临的问题。
因此, 为了科学地评价大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需要用统一、规范的方法对其大都市区的范围进行界定, 并在大都市区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研究。
2 北京大都市区界定步骤
Forstall等人在2009年提出了可以在国际上通用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步骤来确定大都市区, 以更好地进行不同国家间的对比。我们结合美国、日本定义大都市区的经验, 总结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定义大都市区的步骤。步骤一:以北京城六区 (即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 为城市中心区的大致界线, 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北京各街道、乡、镇人口数据和面积数据计算人口密度, 以相应的人口密度为下限来确定城市中心区的街道界线, 再结合相应商家、企业、学校所在区域准确划定人群上班聚集的城市中心区。步骤二:借鉴美国和日本关于通勤确定大都市区外围区域的经验, 以两小时通勤时间从城市边缘能够到达城市中心区为标准, 考虑大都市区的连绵性, 确定大致的大都市区范围。步骤三:参考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北京统计年鉴和河北统计年鉴, 整理收集北京大都市区边缘地区各街道 (无街道考虑乡、镇) 的人口增长率、农业人口比重, 如果一个地区有高于平均水平的人口增长率和非农人口比例, 同时以通勤调查问卷的方式确定边缘地区的通勤率, 通勤率5%以上认定是大都市区的范围。
3“六普”时的北京大都市区
首先我们根据步骤一, 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和北京民政局各街道、乡、镇的土地面积, 同时考虑到大都市区的连绵性, 将人口密度大于1万人/平方公里的街道、乡、镇划入北京大都市区城市中心区的范围。
我们所界定的北京大都市区城市中心区的范围包括:东城区全区, 西城区全区, 海淀区除青龙桥街道、香山街道、万柳街道、东升街道、温泉镇、四季青镇、西北旺镇、苏家坨镇、上庄镇以外的所有街道, 朝阳区除建外街道、麦子店街道、垡头街道、高碑店街道、将台街道、小红门街道、十八里店街道、平房街道、奥运村街道、来广营街道、常营街道、金盏街道、孙河街道、崔各庄街道、东坝街道、黑庄户街道、豆各庄街道、王四营街道、首都机场街道、东湖街道以外的所有街道, 石景山区的八宝山街道、八角街道、金顶街街道、鲁谷社区, 丰台区的右安门街道、西罗园街道、大红门街道、东高地街道、东铁匠营街道、丰台街道、方庄街道、马家堡街道。共包括88个街道、乡、镇, 总面积412.26平方公里, 总人口803.41万人, 人口密度为1.95万人/平方公里。
其次根据步骤二, 利用上述已经划定的城市中心区, 根据实际走访确实两小时能够到达的区域, 这也就是大都市区的大致界限。然后参照步骤三中的人口增长率和非农人口比例, 同时考虑大都市区的连绵性和调查问卷得到边缘地区的通勤率, 最终确定精准的大都市区范围。
我们界定的大都市区范围包括:东城区全区、西城区全区、海淀区全区、朝阳区全区、石景山区全区、丰台区全区、通州区全区、大兴区全区、顺义区的天竺镇、李桥镇、李遂镇、南彩镇、仁和镇、马坡镇、高丽营镇、后沙峪镇、南法信镇, 昌平区的天通苑南街道、天通苑北街道、东小口镇、霍营街道、回龙观镇、北七家镇、沙河镇、百善镇、小汤山镇、城南街道、城北街道、阳坊镇、马池口镇、南邵镇、崔村镇、兴寿镇, 门头沟区的大台街道、王平镇、妙峰山镇、军庄镇、龙泉镇、城子街道、大峪街道、东辛房街道、永定镇、潭拓寺镇, 房山区的河北镇、燕山地区、周口店镇、韩村河镇、长沟镇、石楼镇、城关街道、新镇街道、青龙湖镇、闫村镇、琉璃河镇、窦店镇、长阳镇、良乡镇, 河北涿州市的东仙坡镇、码头镇、百尺竿乡、刁窝乡、义和庄乡、双塔街道、清凉寺街道、桃源街道, 河北固安县的固安镇、宫村镇、知子营乡、公主府乡、东湾乡, 河北省三河市的燕郊镇、高楼镇、齐心庄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的大厂镇、夏垫镇、祁各庄镇、邵府镇, 河北省香河县的淑阳镇、蒋辛屯镇、钳屯镇。总面积为1829.83万人, 总面积7192.3平方公里, 共包括北京直辖市和河北省的部分地区。
4 对北京经济发展的影响
诸如延庆县、密云县等虽然已被划为北京市, 但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仍然主要属于农村, 且与北京市区的通勤联系、电话联系、经济联系等并不密切。以延庆县为例, 2012年常住人口为31.7万人, 土地面积为1993.75平方公里, 人口密度为159人/平方公里, 农村人口为16万人, 地区生产总值为838388万元, 地区人均生产总值为2.64万元。而东城区常住人口90.8万人, 土地面积41.86平方公里, 人口密度21691人/平方公里, 无农村人口, 地区生产总值14501308万元, 地区人均生产总值15.97万元。北京市常住人口2069.3万人, 土地面积16410.54平方公里, 人口密度1261人/平方公里, 农村人口285.6万人, 地区生产总值178794000万元, 地区人均生产总值8.64万元。
首先, 大都市区的科学界定有利于更加准确地估计我国的城市化形势。我国城市化水平在改革开放以后突飞猛进, 但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提高却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城市病。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 要迅速地赶超西方国家, 就必须重视大都市区的作用, 在大都市区范围内进行经济统计, 更好地估计城市发展, 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发展。
其次, 大都市区范围的界定有利于形成整个社会的资源节约。发展大都市区经济符合我国国情, 可以加强中心城市与腹地的联系, 减少物流成本, 在城市和区域之间会慢慢形成产业的合理布局。
最后, 大都市区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区域差距不断扩大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任务。通过大都市区的科学界定, 在一定空间上形成分层次的城市区, 将通过网络联系实现有效结合, 促进城市主导产业崛起, 进而吸引其他经济活动向增长极的靠拢, 形成合理的分工格局, 提升大城市区的经济发展。
5 结语
本文借鉴美国、日本两国定义大都市区的经验和教训, 利用三个步骤初步定义了北京大都市区, 为以后更好地研究北京的城市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们界定的北京大都市区告诉我们, 北京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在河北境内的东南方向而不是北京行政区划内的延庆密云等县。同时北京要治理拥堵, 也要重视大都市区的作用, 响应中央号召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 充分利用轨道交通的建设, 使北京的通勤半径更大, 减少通勤时间, 从而达到疏散人口、解决拥堵的问题。但大都市区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轨道通勤的建设以及北京东南方向地理条件的优势, 越来越多的街道、乡、镇会划入北京大都市区, 国家也应该尽快出台官方的大都市区统计指标体系顺应经济发展的大趋势, 以便于国家和学术界进行发展规划时能够有章可循, 又可以与国外的大都市区发展进行对比, 更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荣朝和.重视大都市区在城市化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 2014 (3) .
[2]罗海明.美国大都市区划分指标体系的百年演进[J].国际城市规划, 2007 (22) .
[3]洪世键.大都市区概念及其界定问题探讨[J].国际城市规划, 2007 (22) .
[4]王放, 陈金.北京大都会区的界定与探讨[J].中国人口科学, 2014 (3) .
北京规划市区 第2篇
【发布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2001-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关于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调整控规的程序,以及实行社会公众参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区范围内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1、《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2、《关于实施<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3、《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
1、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区控规》),依据《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控规》的规划范围。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区控规》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市区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市区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 凡在《市区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市区控规》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市区控规》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附件《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进行论证。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第九条 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审查前应进行预审,预审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条第十条 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公众建议和意见,作为审查内容,随论证报告报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由市规划、环保、国土房管、文物、园林、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组,对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汇总《市区控规》每年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市区控规》进行综合修订。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进行建设的,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的,依据有关设计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规定内容与相关规定文件内容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一、为贯彻《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控规调整审批实行窗口申报制度,凡按《办法》完成控规调整论证后,向市规划委申报。
三、控规调整审查工作实行工作周期制度。周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受理申报并上报市政府,为31个工作日(等待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时间不计入工作周期);第二阶段是市政府批复后,市规划委核发“控规调整审批通知书”,为9个工作日(市政府审批时间不计入工作周期)。在我委工作时间共为40个工作日。
四、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控规调整的单位(以下称申报单位),到我委申报大厅收件窗口申报。申报前须填写“控规调整申报表”。申报时提交由具有甲、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控规调整论证文件、图纸和图示展板,其中文本文件一式5份,电子文件2份(供公示用),图示展板1套(供公示用),详细内容请按“控规调整申报表”中的申报要求办。
五、受理申报后,收件窗口发给申报单位“控规调整立案表”。论证文件、图纸、展板内容初步校核及公示准备的期限为6个工作日。
六、公示与预审工作同时进行,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示同时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网上公示,即在“首都之窗”我委的专栏中设“控规调整公示栏”; 二是在我委的办公楼内设“控规调整公示栏”。
七、公示与预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我委将公示情况及预审意见汇总,提交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经预审,对没有依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编制的、明显不合理的论证,将通知申报单位,并在公示、预审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控规调整退件通知书”。
八、控规调整审查组由相关政府部门,即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文物局、市园林局、市交管局和市规划院的主管领导组成,并邀请首规委专家参加。会议由市规划委主任召集。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原则上为每月第四周的周三,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会后在6个工作日内,我委发会议纪要并上报市政府。控规调整审查会议未予通过的论证报告,将通知申报单位,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控规调整退件通知书”。
九、我委接到市政府批复后,在9个工作日内发出“控规调整审批通知书”,申报单位凭“控规调整立案表”到我委申报大厅发件窗口领取。
十、本细则从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同时试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
1、总则
2、“控规”的执行
3、“控规”指标调整的原则
4、“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内容要求
5、“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成果
1总则
1.1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通过对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筑容量等的规划(量化)控制,强化了城市政治、文化中心的性质,优化了土地配置,完善了城市功能,保证了城市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1.2为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控规,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规范调整控规的行为,特制定本技术管理意见。
1.3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范围,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规,例如,《北京市区绿化隔离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边缘集团已编制并被批准的控规,应按此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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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规”的执行
2.1对行政办公用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用地,应按“控规”严格执行。特别是天安门广场周围、东西长安街两侧、南北中轴线两侧的行政办公、文化设施用地,以及城市体育中心等用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其它地区的文化、体育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2.2教育科研设施用地基本保持现有规模。对于市区西北部地区,应以现有高校和科研机构为核心,逐步建成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基地。教育科研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2.3商务中心区和商业中心用地(包括8个市级商业中心和47个地区级商业中心)应主要用于商务办公、金融、商业服务业、旅馆及相应的文化娱乐等设施的建设;
2.4仓储区用地应严格控制,不应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2.5基础设施场站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并应与地段的开发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2.6红线(道路)、绿线(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蓝线(河湖、水系)、紫线(铁路)必须严格控制,不得侵占;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与控制范围中的各类用地与道路红线控制,应按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执行。
2.7旧城内的建筑高度应严格控制。原貌保护区、9米、12米和18米控制区内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突破控制指标;
2.8建筑高度控制应保证城市景观线和“通风走廊”的要求,保护传统的城市街道对景建筑;
2.9世界文化遗产、文物建筑周围应严格遵守保护规定所划定的建筑高度控制线。
2.10成片开发地区应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确定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基地内添建项目,其配套指标应与周围已建成项目统一平衡;
2.11绿地率控制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确定,此外,居住用地、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用地均应按相关规定保证一定的集中绿地面积;
2.12停车位的控制,公共设施用地和居住用地,应按现行停车定额指标执行,其它用地参照此标准执行;
2.13建筑密度应在满足绿地率、地面停车、通道与广场的基本要求下确定,同时应符合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或用地边界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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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规”指标调整的原则
3.1用地性质的调整原则
3.1.1凡城市支路围合地区、成片改造地区和单位大院,须根据“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或大院规划,方可调整局部用地性质;
3.1.2可根据用地性质的兼容性,明确用地的兼容性质;
3.1.3居住区改造应合理调整用地功能,增加配套设施、道路、绿化用地,并注重文物古迹与风貌特色的保护;
3.1.4公共设施用地应保证,并增加必要的公益性设施用地;
3.1.5结合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位于中心地区的传统工业企业可进行调整或外迁,腾出的用地除发展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第三产业外,可用于建设住宅和必要的配套设施;根据仓储行业规划,可利用原有铁路专用线等设施,将仓库改造为商品批发中心、货流中心等;
3.1.6应利用地调整之机,进一步提级或加密道路,增加或扩大城市广场,提高人均公共绿地标准并均衡绿地布局;
3.1.7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调整的城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体育、绿化等用地,应在原规划位置周围选择不少于原规划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进行等量置换,一般不得它用;
3.1.8特殊用地调整应听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3.1.9非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建设用地。
3.2高度的调整原则
3.2.1旧城区内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旧城区以外地区部分建筑高度可以通过城市景观分析和其它方面的分析论证,进行适当调整;
3.2.2根据城市重点功能区的建设特点,通过分析论证调整建筑高度,可以适当突出地区标志性建筑,体现时代精神;
3.2.3根据视线景观分析,调整城市快速路及其联络线、城市干道两侧及上述道路交叉路口地段的建筑高度,以创造丰富的城市空间形象;
3.2.4部分地区、地段建筑控制高度调整后,其容积率原则上应维持原有指标,以增加城市开敞空间及绿地。
3.3容积率的调整原则
3.3.1 容积率的调整应考虑城市的整体容量、综合环境质量和城市资源能力;
3.3.2原则上应维持原容积率指标,若为公共利益做出贡献(如提供公共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项目,在交通影响分析许可的基础上,予以适度容积率奖励;
3.3.3在规划管理和设计过程中,应鼓励开发建设方尽可能多地提供公共开放空间或绿地,公共开放空间及绿地应具有全天开放性和易进入性,应能满足居民休憩和进行娱乐活动的需要;
3.3.4由于公共开放空间属于无偿提供的、为公众服务的空间,因此在按建筑面积收取有关费用时,应扣除公共开放空间的面积,并可给予适当的容积率奖励;
3.3.5因条件特殊无法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项目,若提高容积率,应相应追加上缴财政的税金;
3.3.6因投入产出资金难以平衡的特殊地段的公益性项目,可将补偿的容积率在空间上进行转移,即开发权转让:主要用于城市中需要保护的重要地段,如标志性建筑、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等,开发权转让就是将这些资源上空未被开发的空间权转让到其他基地中,得到开发权的开发建设方将被批准在容积率控制之外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
3.4道路红线的调整原则
3.4.1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可进一步提级或加密城市道路并相应调整道路的红线;
3.4.2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当规划道路与文物古迹、绿化和市政管线等发生矛盾时,可对道路红线进行调整;
3.4.3因道路等级提高等原因,道路线形、转弯半径、立交形式发生变化,可根据审定方案进行道路红线调整;
3.4.4在定线时无法落实原规划的道路红线时,经对该地区的现状情况、道路系统情况和交通需求等方面分析论证后,可对规划的道路红线的位置与宽度进行局部调整;
3.4.5城市主、次、支级道路路口的放宽抹角尺寸应按相关规定执行。道路等级发生变化时,应相应调整道路路口的放宽抹角尺寸;
3.4.6旧城区支路等级以下(包括支路)的道路路口放宽抹角,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5其他指标的调整的原则
3.5.1“控规”指标的调整应根据建筑或人口容量的增量,追加配置集中绿地及停车位、配套公建,并相应规定建筑间距及建筑退让红线或用地边界要求;
3.5.2原则上调整单项指标不得联调其它指标,尤其是绿地率等与环境质量关系密切的指标应严格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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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内容要求
4.1“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
4.1.1项目开发建设方与地主方的关系:项目开发建设方即地主方时,应出具地主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批示的函件,危改项目应出具区政府来文;项目开发建设方非地主方时,除上述函文外,还需出具项目合作或转让协议。
4.1.2交代项目背景、由来、目的:明确项目的历史情况以及曾经审批的批示、批文、文件等。
4.1.3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性质的调整应有该项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示及调整项目的落实情况以及该项目所处行业的行业规划情况:分析人、地、房现状,交代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它相关指标;分析调整后的土地使用性质及相关指标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控规》是否相符。
4.1.4分析城市景观:沿路、沿河及其它重要视点、视廊景观分析,必要时可借助三维动画或气球模拟等辅助手段进行全方位分析。
4.1.5测算经济平衡帐:根据项目所享受政策,测算投入、产出资金平衡帐。
4.1.6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的保护要求:规划范围内或周边地区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问题,应落实保护要求。
4.1.7分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负荷:分析建筑规模的增长带来的交通负荷,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必要时应编制交通影响分析报告;分析建筑规模的增长带来的市政负荷,对关键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4.1.8核实机场净空、无线电空域、工程地质、地震地质要求:涉及机场净空、无线电空域问题,应征求并落实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了解用地工程地质、地震地质状况,校核建筑高度,提出必要的规避措施。
4.1.9调整涉及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的,应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2基本控制指标(规定性指标)
4.2.1用地性质:按国标土地分类至中类以下,项目不确定或特殊情况可划分到大类。
4.2.2用地面积:建筑基地的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4.2.3建筑密度:控制地块容量和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
4.2.4建筑高度:地块内建筑(地面上)最大高度限制及最小高度限制(特殊地区)。
4.2.5容积率:表述地块开发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4.2.6建筑面积:衡量地块容量的重要指标。
4.2.7绿地率:衡量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
4.2.8建筑间距:须符合日照、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及消防等要求。
4.2.9建筑后退:建筑控制线与道路红线或道路边界的距离。
4.2.10出入口位置:街坊内或地块内机动车道与外围道路相交的出入口位置的控制,即:街坊禁止开设出入口路段和允许开设出入口位置和数量,一般用图例表示;
4.2.1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主要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一般用于居住区,此项指标一般用列表方式表示。
4.2.12停车泊位
4.2.13备注(包括市政场站的具体性质、不单独占地,但又必须保证的配套设施项目、用地上大部分建筑为需要保护的古建筑)
4.3其它控制指标(指导性指标)
4.2.1人口密度:主要用于居住区规划。
4.3.2建筑形式:包括体量控制。
4.3.3建筑色彩:指导性控制。
4.3.4公共绿地面积:地面上绿地,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
4.3.5最大建筑面宽:建筑物邻街一面的最大宽度控制。
4.3.6最小建筑面宽:建筑物邻街一面的最小宽度控制。
4.3.7保护要求:对古建筑或古遗址的保护。
4.3.8环境景观要求:如城市风貌控制等。
4.3.9城市生态环境要求:对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有害因素的控制要求。
4.3.10人防要求:设防城市人防设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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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成果
5.1“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5.1.1城市总体规划及原已经批准的“控规”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周边至少300米范围)已批准的规划建设项目的资料;
5.1.2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分类至小类;
5.1.3人口分布、人口构成、人口密度等现状;
5.1.4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性质、密度、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5.1.5公共设施规模、分布、质量、使用情况;
5.1.6道路交通、市政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及规划;
5.1.7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5.1.8所在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资料;
5.1.9有关气象、水文、地质和地震资料。
5.2“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成果要求
5.2.1文本的基本格式
5.2.1.1总则
5.2.1.2土地使用分类、兼容及控制
5.2.1.3主要控制指标调整
5.2.1.4道路交通控制
5.2.1.5配套设施调整
5.2.1.6绿地控制
5.2.1.7重点区段城市设计导则
5.2.1.8各地块控制指标调整前后一览表及对比
5.3规划图纸的重要内容为图则,图则分为总图图则和分图图则。
5.3.1总图图则比例尺一般为1:5000;分图图则比例尺一般为1:4000;
5.3.2图则中应列出地块编号、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人口密度、停车泊位、备注等十项指标;
5.3.3规划图纸除基本图纸外,可酌情增加分析图纸,所有图纸均应附图注和图例,5.3.4图则中应沿用原“控规”计算机制图规范。
5.4地块编码的规定
沿用原“控规”编码方法。
5.5规划图纸的基本内容
(1)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
(2)现状土地使用功能图
(3)现状建筑高度图
(4)规划土地使用功能调整图
(5)规划建筑高度调整图
(6)地块划分编号图(总图图则)
(7)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图(分图图则)
(8)城市景观分析图
(9)沿街主要立面图
(10)街道尺度分析图
(11)视线、视廊、景观线分析图
(12)道路规划图
(13)各项市政工程管线规划图
(14)交通组织及交通影响评价图
(15)原“控规”土地使用功能规划图及建筑高度控制规划图(附图)
5.6“控规”指标的调整论证报告应根据“控规”调整的具体内容,重点阐述现状条件分析、总体控制与地块控制的方法和特点,规划构思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用地平衡表、规划容量经济测算等)。
5.7“控规”指标的调整论证报告中,应进行城市设计研究,论证控制条件、控制要求与控制指标,提出建筑高度、建筑风格、空间尺度与环境要求等;对城市设计构想的重点区段,应作意向性的形体规划,以引导修建性详细规划作细致的环境景观设计并校核控规指标。
绍兴市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第3篇
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12 字号:[ 大 中 小 ]
为进一步塑造绍兴市区夜景形象,提高城市品质和档次,构建节能、生态、宜居的城市绿色照明系统,强化城市照明对发展城市夜间经济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大纲》的要求,我市于2012年9月启动了《绍兴市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2012-2020年)》编制工作。目前该规划已通过了规划评审。现将规划成果进行公示(详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8日止。
二、公众参与意见收集途径:
1、热线电话:85126510,85220419; 传真:85110850,85208211;联系人:谷同志、朱同志
2、电子邮箱:SXJSJCGC212@163.COM
3、邮寄地址:绍兴市人民西路248号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处,邮编:312000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绍兴市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2012-2020年)简介
一、规划范围、期限
(一)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涉及“一心,两片”,即镜湖绿心、越城片区、袍江片区,其重点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照明规划建设。
(二)规划期限
近期为2012——2015年,远期2016——2020年。
二、规划目标
以建设绿色生态和健康文明的城市照明光环境为目标,提高城市照明的质量和节能水平,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品位。
(一)近期目标
应满足城市功能照明要求,突出城市特色,注重与环境相协调,强调安全和美观,逐步建立绿色照明体系。
(二)远期目标
普及绿色照明工程;景观照明功率密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节能指标;形成展示绍兴城市特色的夜景观空间脉络;全面实现智能化监控及管理系统等。
三、城市照明总体格局
“一心、双核、两环、四轴”:“一心”指一环以内的老城区城市照明;“双核”镜湖城市核心区和迪荡新城商贸商务区;“两环”指环城河和大环河水体及其两侧山体(如府山、塔山、蕺山、梅山等)、公园绿地、建(构)筑物构成的照明景观带;“四轴”解放路(解放大道)、中兴路(中兴大道)、胜利路和人民路等四条建筑夜景照明轴线。
四、城市照明亮度空间管制
(一)高亮度环境区域
规划共8个,分别为镜湖城市核心区、新客运中心综合体、镜湖商业中心、高铁站前区、解放路商业街区、金时代和海尔曼斯商业街区、迪荡商贸商务区、绍兴国际汽车城等。
(二)中亮度环境区域
规划共5个,分别为镜湖新区总部基地、高教园核心区、迎恩门风情水街区、袍江商务区、袍江科技创业区。
(三)低亮度环境区域
主要包括度假休闲区、居住区等,如青甸湖休闲旅游区、会稽山度假休闲区、环犭央犭茶湖休闲区、东浦古镇区、迪荡湖休闲区、袍江“两湖”休闲旅游区、东湖风景区等。
五、动态照明控制
(一)动态照明许可区
解放路商业街区胜利路—鲁迅路段、解放大道凤林西路—体育路段、胜利路环城西路—迪荡梅龙湖段、人民路环城西路—舜江路段、中兴路二环北路—环城南路段、袍江中国汽车城、二环北路。
(二)动态照明限制区
咸亨新天地新建南路—解放南路段、玛格丽特商业广场车站路—解放北路段、新建北路胜利东路—人民中路段、府横街仓桥直街—解放路段、保佑桥直街劳动路—东街段、迪荡湖路西施山路—云东路段。
(三)动态照明临时设置区
环城河、大环河、鉴湖绿带、梅山景区、迪荡湖、梅龙湖休闲公园等。
五、景观照明空间系统构成(一)景观照明重要区域——面
规划8个,分别为老城商圈、历史文化街区、迪荡商业商务休闲区、镜湖城市核心区、镜湖新区总部基地、高铁站前区、高教园核心区、袍江商贸商务区。
(二)景观照明重要路径——线
(1)重要河道景观照明
规划7条,分别为环城河、大环河、鉴湖、浙东运河、杭甬运河、梅山江、环山河。
(2)重要街道景观照明
规划11条,分别为解放路(解放大道)、中兴路(中兴大道)、胜利路、人民路、站前大道、洋江路、凤林西路、104北复线、世纪街、城南大道、迪荡湖路。
(三)景观照明重要节点——点
(1)主要出入口、交通枢纽
规划包括杭甬高速绍兴出入口、杭甬高铁绍兴站、萧甬铁路绍兴站、汽车客运中心、汽车西站、绍诸高速绍兴出入口、汽车东站、104国道入城口、329国道入城口等。
(2)城市综合体
突出商业服务功能,强调近、中、远三个尺度,宜同步进行照明专业设计,同步实施。
(3)公园
主要包括府山公园、蕺山公园、塔山公园、城东生态公园、袍江两湖公园、镜湖城市湿地公园、儿童公园、沈园、罗门公园、东湖公园、小亭山公园等各类城市公园。
(四)景观照明重要标志——城市地标
迪荡世贸超高层五星酒店、奥体中心;飞翼楼、迎恩门城楼、文笔塔、小亭山永和塔、应天塔、梅山适南亭等,分重大节日、一般节日、普通日三个层次景观照明设计,保证基础景观照明效果,天天亮灯。
六、城市照明技术要求
道路照明要求降低能耗,专业化设计。保障路灯的“亮灯率”和“维修及时率;建筑照明要求重塑夜间形象、突出重点、创造特色、慎用彩色光、避免光污染、节约能源、便于维修;广告标识照明要求避免外投光照明,采用自发和内透光的形式,不得以高亮度、强效闪烁的光影响居民生活及交通安全。
七、绿色照明规划技术规定
宜逐渐尝试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新光源推荐要根据实际使用效果,应慎重。灯具要求造型美观,使用方便,易于安装、拆卸、维修。要建立先进的智能控制系统。
八、建设时序安排
(一)近期建设
近期实施照明工程63项,总投资约1.18亿元。其中:越城片区37项照明工程,投资约0.31亿元;镜湖新区22项照明工程,投资约0.30亿元;袍江片区4项照明工程,投资约0.57亿元。
(二)远期建设
建设重点主要包括:镜湖新区行政中心、科文中心、奥体中心、高铁站、高教园区夜景亮化工程、迪荡商贸区梅龙湖周围和迪荡湖周围、袍江两湖周围、青甸湖周围等夜景亮化工程;绿云路、站前大道等道路路灯工程。
九、规划实施措施
北京规划市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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