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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51

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精选10篇)

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 第1篇

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

引言:“翻番”与问题 新中国50多年,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持续增长,农业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农业主产品供需基本可以保证总量平衡.大多数农产品的人均占有量达到或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尤其是在人口增长翻番、人均耕地面积相应减少了一半的.情况下,仍实现了粮食产量翻番:分别从1949年的410亿斤/4.5亿人,增加到近年来的1万亿斤/12.6亿人.

作 者:温铁军 作者单位:著名经济学家、<中国改革>杂志主编刊 名:北方经济英文刊名:NORTHERN ECONOMY年,卷(期):“”(8)分类号:F3关键词:

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 第2篇

当唱着动听的歌谣在舞台上歌唱时,

会不由自主的展现出自己的感情,

那半个世纪是光阴的历程,是时间的动脉。

当流水哗啦啦的流动时,

这就说明流水也在一天天过去,

那半个世纪是历史的见证,是美丽的.存在。

当梦在我眼前飞过时,

可以见证的是我热爱梦中画,多么美丽啊,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变迁 第3篇

关键词:土地股份合作社,产权,制度变迁,家庭承包经营

产权是人们拥有的对资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让渡性的权利。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世界中, 产权无法被充分界定、配置和实施。产权制度和交易成本的变化意味着个人承担的由其动机而引致的结果要发生变化, 他们的行为也相应地受到影响 (Alchian, 1967) 。土地产权是影响农民生产行为的重要制度因素, 主要包括土地的经营、出租、入股、抵押、继承等权力, 可以归纳为使用、收益和转让3个方面的权力。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与现状

建国后,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历经一系列变革, 其过程大体可以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 20世纪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国家将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贫雇农, 使农民结束了从地主手中佃租土地的旧产权制度, 农民不再支付高达其土地产出的50%左右高额地租, 有效地激励农民进行生产。

第二阶段, 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的土地产权集体化阶段。通过推行初级社、高级社, 一直到人民公社, 逐步完成了土地产权集体化过程, 建立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的产权制度, 土地不能出租和买卖。同时, 农民的劳动成果归人民公社统一平均分配, 既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又不利于激励农民生产劳动。

第三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户重新获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部分收益权。这种产权制度变革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使得农民逐渐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经济主体。

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也是当前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模式。农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 集体依法组织土地发包和对土地进行再调整。特定范围内的农民在保证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承包合同等形式按人口比例平均分配土地以获取承包地。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严格的规定和控制。

二、家庭承包经营的产权制度缺陷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克服了以前管理过分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端, 使农户承包经营的积极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都得以发挥。但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我国农业发展出现了新的问题:农业的规模化生产与农地细小化的家庭经营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主要是由我国现有的农村家庭经营方式造成的, 但归根结底是由土地经营的产权缺陷造成的。

(一) 土地的产权主体不明确

我国《宪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明文规定, 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 但是对“集体”的概念界定不清。如在《宪法》中只简单规定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 而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归乡 (镇) 、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承包法》则规定农民集体所有, 这就难免造成集体所有权不明确, 土地产权主体不清。

主体界定不清造成土地经营权分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 而其对土地是否合理使用都不需承担任何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这将带来一系列问题。首先, 农业生产周期长, 产权界定不清更增加了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和非自然风险 (非自然风险本文中是指政策、法规及其执行等非天气等自然因素带来的农业生产风险) , 不利于激励农民保护土地和进行远期投入。其次, 产权界定不清, 则无法清楚地界定侵权行为, 也就无法杜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因而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和合理使用, 由此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使用上的不经济。

(二) 土地转让权缺失造成的丧失部分收益权

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是土地产权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农村的劳动力、资金都可以进入市场中进行交换, 而土地的经营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 有进入市场的要求, 但在现实中, 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中遇到很多阻碍。

首先是不能转让。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 耕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可抵押。

其次是不忍转让。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资料, 担负着生活保障、养老保障的重要职能。同时农业税的取消和一系列的惠农措施减少了农业生产的成本, 使农民不忍放弃。

再次是无处可转。土地经营权转让不够制度化和规范化, 普及面不广, 使以土地转让获得收益的交易费用过高。无法转让已经导致部分耕地弃荒。

(三) 不适应制度环境的变化

20世纪80年代, 我国农村人口基本稳定, 很少流动。根据户籍确定承包经营权有较明确的依据和标准。但市场经济的发展使要素流动性增强, 农民进城务工潮使农村原有的户籍制度名存实亡, 土地经营权的分配受到挑战。另外, 家庭承包均分土地, 造成土地条块分割、插花式分布。全国共有2.3亿多农户, 种植业的平均规模为每户0.5公顷, 而美国在200公顷以上, 欧盟也在每户20公顷以上。这样的规模很难实现机械化、集约化生产, 无法适应农业产业化的要求。

三、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安排

随着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农村土地家庭经营制度产权缺陷对农业发展的制约日益凸显出来, 探索制度创新迫在眉睫。近年来在部分地区出现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这种既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 又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 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 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 委托合作社经营, 按照股份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分配。

目前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单一以土地入股, 入股土地原则上不作价, 一般也称内股外租型改革;二是土地作价入股, 参与经营开发;三是承包土地与社区集体资产统一入股或量化, 实行股份化经营。

第一, 将土地入股。重新测量集体和自愿加入合作社农户的土地并组织村民委员会或由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估价, 根据征地价格、承包年限、土地年纯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折算后将土地折股, 分成一定数量的股份。

第二, 进行股权设置。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一般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 其中个人股权包括基本股、承包权股和劳动贡献股。基本股在个人股中所占比例最低, 是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上的, 以一定时间户籍存在为标准, 采用“生不增、死不减”原则, 固定若干年;承包股主要根据入社农户所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劳动贡献股根据农户对合作社的贡献而定。

第三, 构建土地经营机制。通过将土地的经营权作价入股, 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股权设置, 由合作社统一规划、统一开发。这样, 原来的按人口平均承包就变成了农户自愿承包、投包或交由专业企业或组织承包经营。

第四, 设定利益分配方式和管理机构。股份合作社通常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按劳分配是指社员根据在合作社的劳动量获得工资收入, 承包者在土地承包经营中获得收益;按股分红指在按劳分配、合作社集体提留之后, 社员依据所持有股份的数量参与分红。在管理制度方面, 土地股份合作社一般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根据一人一票制选举出合作社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和监督机构———监事会。

四、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优势分析

第一, 解决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中产权界定不清的问题。土地合作社以股份制的形式将土地产权进行分解, 将集体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进一步分开明确界定, 将所有权归集体, 收益权通过按股分红一部分归集体所有, 一部分归农户所有, 不同的利益主体都得到相应的收益。产权的清晰界定有利于确定农村土地经营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和土地经营的规范化。

第二, 有利于土地经营的规模化、专业化。土地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农业专业化分工和现代化机械耕作, 这也是农业未来长期发展的趋势。我国农村土地的特点是肥沃程度分布不均、地块面积大小不一且在多数地区较为分散, 因而导致机械化作业覆盖面小, 农业规模化经营程度偏低, 再加上土地经营权转让中的诸多问题, 都制约了规模化经营。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 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调整土地经营权的分配, 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行政调整机制的不足。土地由农业生产专业户承包经营, 发挥其专业知识之长, 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同时符合生产专业化发展的方向。

第三, 有利于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 减少交易费用。一方面, 土地股份制合作社有利于规范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没有专门法律规范, 将流转纳入股份制合作社的操作范围中, 则可依靠2006年12月颁布、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规范。另一方面, 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交易费用主要包括达成契约的费用、执行契约的费用和签约后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费用。在股份合作社中,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责任和权力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土地承包户、土地的原承包户和农业企业都要受该合同以及合作社章程的约束。合作社的契约有利于降低由于合约条款规定不明确所造成的执行成本。同时, 土地股份合作制使农户与土地的关系间接化, 农户的承包权主要体现在对土地股权的占有而非实物土地, 其收益体现在按股分红中, 而合作社土地承包户的收益体现在生产经营的盈利中。双方通过合约有进行长期合作的可能, 如有违约将面临对方的惩罚———终止交易。对未来长期合作所带来利益的预期将有效地减少缔约各方的签约后机会主义行为。

五、结束语

“世异则事异, 事异则备变”, 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是一个过程 (李怀, 1999) 。任何制度从形成之日起就处在不断创新、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即使是一个最适合当时环境的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 各种约束条件都会发生变化, 制度如果不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 面临的就是走向终结。

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20世纪80年代初, 我国确立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已经不再适应农业产业化对农业经营规模化的要求, 必须针对现实情况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创新。当然, 土地股份合作社目前还只是处于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农业生产规模化较高的地区进行试点阶段, 其制度设置尚不完善, 同时还面临着法律法规和职能部门管理的缺位问题。这些都增加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组织成本, 同时也增加了合作社运作中的机会主义风险, 还有待进一步解决。但仍然不失为一种创新尝试, 是对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埃瑞克.菲吕博顿.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8.

[2]、黄祖辉, 傅夏仙.农地股份合作制:农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制度创新[J].浙江社会科学, 2001 (9) .

[3]、何杨, 尹奇.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最佳选择[J].中国改革, 2001 (3) .

[4]、李怀.制度生命周期与制度效率递减——一个从制度经济学文献中读出来的故事[J].管理世界, 1999 (3) .

[5]、牛辕.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产权分析[J].甘肃农业, 2006 (8) .

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 第4篇

“农业户”退出历史舞台

来自农村的赵珍进城打工已有10年了,之前她常常被人称作“农民工”,然而今年7月30号之后,她与城里人在身份上不再有区别,她的农业户口将被取消,今后将与城里人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让‘农民工’成为历史!”这是以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为代表的专家学者一直以来的呼吁。在他看来,“农民工”这一称呼在略带歧视的背后,更重要是与“市民”身份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有2.6亿农民离开农村到城市里工作,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立下汗马功劳。但他们却因为没有城市户口而被医疗、子女教育、居住等诸多问题困扰,始终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

7月30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让农民在身份上与城里人真正地实现了平等。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决心之大、力度之强、涉及面之广、措施之实是前所未有的。”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7月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这标志着这一重大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中国之前实行的户籍制度的最大弊病在于城乡户籍背后的巨大福利差距。根据统计,之前由于户籍制度差异,有60多种城乡之间不平等福利,而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逐渐消除这一差距,使得人人享有统一的“国民待遇”。不再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之后,一系列与户籍相关的制度都将成为历史。

如何逐渐剥离与户籍相挂钩的诸多社会福利,将是改革的焦点和难点所在。《意见》对此进行了阐释: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这意味着,曾经的“农民工”赵珍,将可以在未来获得和城里人一样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她和城里人一样,都是“居民”。

平衡区域差异

取消农业户口后,农民与城里人一样变成居民,实现进城农民的身份转换只是第一步,改革的最终目的还是要让新增的城市居民获得均等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中国不同城市之间,尤其是规模、级别不同的城市之间,附着在户籍上的养老、医疗、教育、文化、就业等公共服务差别巨大。

户籍制度改革之后,大量农民落户城市会给城市公共服务造成巨大冲击,对当地原住市民而言,移民的到来也许会影响自身利益,教育、医疗等资源将会被部分挤占,配套跟进能否跟上?基本公共服务能否均等化?这的确是此次改革的关键。事实上,这次公布的意见也充分考虑到了可能面临的困难。对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落户政策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朱善利指出,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地方政府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以满足新增居民的公共需求,包括廉租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养老金支付、义务教育支出、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支出等一系列财政支出,这无疑增加了改革成本。然而,目前一些特大城市尤其是千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人口压力很大,已经消化不了,无法再扩大人口规模,增加新的负担。

对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希望通过层次推进,减轻改革的内部阻力,同时有助于稳定外来人口的发展预期。

然而实际情况是,目前许多农民的眼睛只盯着北京、上海、广州(简称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因为这些大城市往往有更多的高薪工作机会,医疗、教育等相关公共服务的水平也更高。因此,中央的改革意图与农民的意愿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如何让缺乏足够吸引力的中小城市吸引农民落户也是一个大问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秘书长李朴民指出,户籍制度改革是个复杂的问题,牵涉到方方面面。增强中小城市的吸引力,不仅是涉及到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问题,也是实施新型城镇化一个重要方面。中小城市是中国农民工的重要流入地。根据统计,大约有50%以上的外出农民工分布在县级市和地级市。所以,无论是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还是促进农民工落户,增强中小城市的吸引力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他认为,中国的中小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如果家乡就很好,你会跑到离家千里的北上广去生活吗?恐怕很多人心里都有答案。

土地怎么办

出乎所有人的预料,户籍制度改革前的一项调查显示,现在的农民似乎没有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希望转为城市户口。70后、60后的农民不愿意转变为非农户口的比率达到80%;而80后农民工不愿意转变为非农户口的比率是75%,同时加了一个条件,如果要交回承包地才能转户口,不愿意转变为非农户口的比率达到90%。难道他们真的愿意继续城乡户籍壁垒,继续忍受与城里人不相同的福利待遇吗?当然不是,他们忧虑的问题只有一个—土地。

中国的城镇化以及户籍制度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关键点,就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将来怎么解决,如何能在改革中保障农民的利益,是这一次改革的重中之重。

70后的农民工董磊在城里打工已有多年,已经习惯城市生活的他当然愿意成为一个堂堂正正的城市居民,“能转户口当然好,福利待遇、医疗、子女上学,好处多了去了”。

但是转为居民户口后,家里的地怎么办,也是董磊一直在忧虑的事:“要是还保留农村户口,等我混不下去了,或者老了,干不动了,我可以回家去种田,至少是我的一条后路,要是没有了地,我没工作了怎么办,总得养活自己啊。”

有相同担心的人不在少数,许多人愿意到城市里来工作生活,但并不愿意放弃家乡的土地。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一个关键点。

按照新的改革意见,即使农业转移人口获得了城市户籍,他们的集体经济收益权、房屋及宅基地保有权与农地承包权都将予以保留。这个规定是必要的、正确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的副部长刘守英指出,这一次国务院的文件非常强调土地权利的保护,这是我们户籍制度改革的一个前提。现在农民最关心的是,如果进城,城里的公共服务能否享受,另外,土地权利能否得到保障。

刘守英还指出,未来农民进城以后,留在农村的,一个是土地的经营权、宅基地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这些土地,政府未来应采取什么样的制度安排,都是目前积极探索的方向。未来应该是更多的通过市场的方式,来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怎么流转、宅基地怎么流转,政府通过市场的方式,通过农民自愿的方式,来解决进城以后的农民原有的这两项土地的权利。另外留在农村的人可以在经营上扩大规模,而宅基地这一块也可以通过重组,实现整个农村的重新构造,实现城市和农村的双赢,这个探索是未来的主要方向,并且应该通过市场主导而不是政府的主导。

辛勤耕耘半个多世纪 第5篇

1972年底,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局调我到局里管幼教。我虽然在幼师工作了十年,但对幼教专业一窍不通。我曾向教育局负责人事工作的军代表说明情况,但事情已定。就这样,我到了教育局负责幼教工作。这工作对我来说完全是生疏的,怎么才能担当起这项工作呢?首先要学习,弄懂业务。我家住郊区,离单位很远。于是,我在小小的办公室安放了一张床,平时就住在单位,每天早起晚睡挤出时间自学有关幼教的论著。我还深入实际,虚心向幼儿园的园长、教师求教。当时,文革的破坏也波及了幼教领域,不少幼儿园的运行相当混乱,如游戏本该是幼儿的基本活动,也遭否定。保教人员不钻研业务,教育质量明显下降。为此,我们局里便狠抓拨乱反正,通过抓学习、抓培训,来提高保教人员和园长的素质和水平,促进西城区幼教质量的提高。因为工作成绩突出,1979年我被评为北京市“三八”红旗手。

我在西城教育局工作了十年,经常下园调研,深切了解到幼儿园工作中不少的弊端,经常思考幼教如何改革,从何处入手。我在实践中摸索,理出了一些思路。1984年,我写了一篇题为《关键在于教育思想的改革》的文章,文中提出,在诸多改革任务中,教育思想的更新是关键,更新教育思想首先应革除陈旧的儿童观,端正培养目标。文中列举了在幼儿园看到的现象:有些教师认为听话的、安静的孩子好,表扬他们真乖,而认为那些好动、事儿多的孩子不好。实际上,那些好说爱动的孩子若好好引导恰恰是新型人才的雏苗。因此,不革除陈腐的儿童观,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扼杀幼儿身上一些可贵品质的幼芽。我这篇文章曾在全国幼儿教育研究会第一次研讨会上宣读,并发表在《学前教育》杂志上。《北京晚报》还根据文章在显著的位置刊文《勿以好动好静衡量人才幼苗》。

1982年,我对幼教业务的领导工作比较熟悉了,这时,我过去的一位老领导要负责组建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她给我打来电话,希望我去教科所工作。我很愿意做具体的业务工作,便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当时我已经52岁,到了教科所,又一次面临全新的工作,需要从头起步。教科所是要开展课题研究的,当时正值“六五”期间,研究什么呢?一片茫然。于是我就深入幼儿园去做调查,寻找需要研究的课题。游戏是幼儿的主要活动,玩具是幼儿的“教科书”。但是,我通过调查发现不少幼儿园在玩具配备上很不合理,不能按年龄的需要配备相适应的玩具,特别是能促进幼儿智力发展的玩具奇缺。于是我就确定了“实现教育玩具系列化,促进幼儿智力发展”的课题,在西城区两所幼儿园开展从小班到大班的三年纵向研究。1985年,在中国儿童发展中心举办的中外专家研讨会上,我作了该课题阶段性的课题报告。课题的研究成果还获得了首届国家教育成果二等奖。

“七五”期间,我国开展了一项“国际教育成就评价协会学前项目”(IEAPPP)研究,该研究项目由中央教科所牵头,10个省市参与,我负责对北京市19个区县的调查。调查获得了大量数据,引申出一系列结论。其中有一项引起我特别的关注,即调查表明,在影响幼儿身心发展的三大环境中(家庭、幼儿园、社会),影响量最大的是家庭,幼儿园次之,社会环境影响量最小。这使我意识到家庭环境对幼儿发展的深刻影响,从而得出“幼儿教育不等于幼儿园教育”的重要结论。从这以后,我就将研究方向定在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和家园共育上来。

1989年,我59岁,办了退休手续,所里返聘我继续担任学前研究室主任,继续研究家庭教育和家园共育。我参加了中央教科所史慧中同志主持的“中华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会”的“八五”研究课题“适应我国国情,提高幼儿素质的实验研究”。这项研究课题在北京、太原、沈阳、大连、贵阳等地十多所幼儿园进行,我作为课题核心组成员,主要负责研究“加强家长工作,促进家园合作,提高幼儿素质”这部分。我将研究成果汇编成《家园合作,提高幼儿素质》一书出版。

90年代初,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大批幼儿园停办,城市幼儿园大幅减少,有些单位将幼儿园改作饭店、酒楼、招待所等,不少办园单位对幼儿园断奶,要求幼儿园自谋生存发展,一些园经费短缺。我对此十分关切,当时我是全国人大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专门小组成员,我对此情况进行了调查访问,写成《要重视发展幼儿教育》材料,反映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材料稿先是在内部传阅后改为人大代表提案,题为《敦请政府重视发展幼儿教育》,由聂力等55名代表联名在1995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后来,国家教委对此作出了详细答复。

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 第6篇

摘要:20世纪美国基础教育资源配置的制度变迁始终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以教育需求为主导的诱导性制度变迁。由于分权思想的存在,其管理体制分为地方、州、联邦政府三级管理体制,每一上级均对下级的教育资源配置失衡起到了宏观均衡作用。探讨美国基础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制度变迁不仅有助于我们把握美国基础教育资源配置的基本特点和趋势,而且对制定和完善我国目前的基础教育资源配置政策也有所裨益。

关键词:美国;基础教育资源配置;制度变迁;启示

中图分类号:G53/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843(2009)04-0062-02

美国在建国纲领《独立宣言》中就表明了美国人引以为自豪的社会理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人的平等观念指的不是人人应该平均享受社会物质财富,而是指人人享用社会财富的机会均等,教育机会均等的思想便是从这种观点引申出来。在这种理想激励下,普及基础教育成了美国教育的特色,也成了美国人的骄傲。综观20世纪美国基础教育发展的历史:美国基础教育资源配置的制度变迁始终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以教育需求为主导的诱导性制度变迁。

一、地方学区、州和联邦政府教育的三级管理体制

为了更好地说明三级管理体制在美国基础教育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是如何发生变迁的,本文拟从地方学区开始,其次为州,最后为联邦政府。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由于州对教育的控制相当软弱,地方学区已经成为美国教育管理最重要的基层单位。全美目前约划分为1.5万个学区,地方学区大都是以地方教育委员会为权力机构的运作机制。

(一)地方学区

地方教育委员会负责从幼儿园到十二年级的地方公立学校系统的运作,是管理学区的权力机构,对学区选民负责。它与地方行政没有直接关系,它依据州宪法、法律、州行政命令作出决策。其中,重要的职能之一就是财政上的独立,自行征税办学,此项权力极为特殊——学区教育委员会可不经普通行政机关核准,以征收地方财产税之方式募集教育经费。学区提供给基础教育经费的能力取决于地方拥有的财富总值。他们这样做的初衷是:第一,财产是财富的象征,是决定每个家庭可能和实际地进行教育投入的客观依据和经济保证。把财产作为一种指数,让富裕的家庭比贫穷的家庭为教育尽更多的社会责任,有利于在社会公正的原则下,保证公民在基础教育阶段的机会均等。第二,在现代社会,财富越来越多的凝结着智力因素,其中教育在财富的创造和积累中有着重要贡献,家庭或地区的财富无论性质上或数量上都附加有以往教育形式的价值。财产税作为发展基础教育所需资金的来源,一方面意味对以往教育活动的报偿,同时也是进一步获得教育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必要投入。

(二)州政府

虽然美国教育体制采用联邦、州、地方三级制,但州因为美国1791年的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凡宪法不曾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各州人民保留。”教育恰属于既未赋予联邦,又未限制划归各州的事业,因此,各州自主制定教育政策的体制由此正式确立。由于分权思想的影响,绝大部分州对区教育的相应职权下放给地方各学区。在50-70年代,基础教育的经费主要由学区承担,学区的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房地产税。这一税收政策对于保证学区内的教育机会均等来说,积极作用是很明显的,但州内各学区由于房地产价值不一,有时相差很大。如在加里福尼亚州,最富与最穷的学区之间生均经费相差几十倍。地方税收的这种局限性造成了州内各地方学区教育财政能力的差距,这就要求州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使一州之内的教育发展尽可能均衡。为此采取了以下措施:

1州教育委员会加强宏观调控。美国的教育权主要在州一级,因此直接管理各州教育的权力机构归州政府。相对于总统而言,州长在全美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影响要小得多。但由于教育发展往往是州政府的义务,因此很多时候,州长对教育的影响更为具体、更为实际。

美国州一级教育委员会是州教育政策的决策机构。其成员来自社会各方,容纳群众智慧,力求集思广益,以使教育事业更好地适应各方面发展。但其成员的产生程序与学区教育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大相径庭:前者大多数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少数由政府或地方政府委任;而后者则多由州长任命,少数由州民选举产生或由官员兼任。州教育委员会成员由州长指派的比例为70%,由民众选举占26%,其它占4%。这表明:在州一级,为了防止教育管理过于分散而导致州内教育资源分配过于不均,大多数州采取了教育集权制模式。

2州政府根据各学区的实际情况予以财政资助。美国各州内学区间的贫富差距直接带来了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进而带来教育质量的差别。为了解决教育财政不公平的问题,美国各州采取了许多措施:主要是通过提高州政府在基础教育经费方面的资助来减少财产税对于学区的影响。

自1978以来,在基础教育经费方面资助上州政府基本超过了地方学区,并且今后州政府在基础教育资源配置上的重要性将会因为地方学区财产税的减征或停征而提高。

(三)联邦政府

在美国,由于教育实行地方分权制,所以美国自立国以来的两百多年里,州政府始终为各地教育的领导者,地方学区则为执行者,联邦政府往往退居为辅导和咨询的角色。尽管联邦政府对各地教育运作不能直接干预,但由于美国基础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平衡以及引发的教育质量问题,其联邦政府也不得不呈现出了旨在通过联邦法案和对中小学的经费补助的形式干预全国基础教育的趋势。

联邦政府在教育改革中的职责,首先是为全国设立一个教育目标,并着眼于高标准,使每个学生都在充足的教育资源基础上获得发展。其次,联邦应在平衡各州教育财政差异上负起更大的责任。研究发现,在经过教育价格与学生需求调整之后,全美学区之间的财政差异有三分之二是因为州际的财政条件差异所造成的,而非同一州内学区间的差异所造成。63这个研究结果表明:某些州的财政状况相当差,如果没有外来的财源,就无法进行教育改革,即使该州内最富裕的学区也是如此。因此,联邦政府应该担负起平衡各州之间经费的责任,将经费补助着重于国内教育经费特别低的地区,尤其是南部与西部各州,以使所有学区的教育经费至少都提升到全国教育经费的中数水平。根据美国政府间关系咨询委员会的研究,1989-1990年在最富裕与最贫穷的10个州中,联邦政府补助额大体上能达到济弱扶贫的目的。下表是,1990年美国人均国民收入最高与最低10州联邦政府补助款比较;

上表所列数据是联邦政府补助额减去联邦税额之后的差额,可以发现在最贫穷的10个州中,联邦政府的补助额度是相当明显的,而在最富裕的州中,除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州因有少数民族而补助款多些外其余7个州全为负值,这就是联邦补助均等化的效果。

总之,美国州政府作为基础教育的第一负担者,上可以向联邦政府申请教育经费,下可以通过教育投入来协调州内各学区学校发展的不均衡。

二、启示

——我国义务教育投入的重心由“以县为主”向“以省为主”上移。

如果说美国基础教育制度变迁是自下而上、以需求为主的诱致性制度变迁,那么我国基础教育制度变迁就是自上而下、以供给为主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新中国成立后到80年代,在战争型国家战略的背景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基础教育资源配置模式一直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国家在教育管理权限放放收收的过程中,深感基础教育由国家承包下来的策略会影响国家整体战略的实现,而基础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又要求建立起相适应的资源配置方式。

改革开放后,国内外的形势使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取代了军事战略,随之,基础教育资源配置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1985年5月,中共中央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小学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义务教育”才正式取代“基础教育”一词。在以后实施的过程中,逐渐使乡(镇)这一最基层的地方政府成了为义务教育埋单的主力军。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城市教育国家办,农村教育农民办”的法律强化下,基础教育资源的分配正式走向了不均衡之路。

由于“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资源配置模式无法有效实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所提出的战略目标,于是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实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资源配置模式,将以乡(镇)为主的办学责任上移到县级政府。同时由于分税制的改革,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大量提升,即国家的财政收入重心上移,而义务教育的重心还在下边,这显然不符合财权与事权一致的原则,所以该体制从根本上还是不能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有数据统计:在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性教育经费中,乡(镇)大约负担78.2%,县财政大约占9.8%,省和地区合计只有11%,而中央承担的份额还不到2%。

根据义务教育公共物品的属性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为了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们必须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宏观调控的投入力度,使中央、省级政府投资义务教育的比例接近或超过他们下级政府投资的比例。只有这样才能扭转以往在义务教育政策方面的非均衡导向。

论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变迁 第7篇

一、五保制度的形成

自1953年以来, 我国农村逐渐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最初的农业生产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存在着不愿接纳贫困户入社的问题, 农村中的孤寡老人生活困难。在这种背景下, 毛泽东提出了办大社的思想。1955年, 他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的按语中指出:“一切合作社有责任帮助鳏寡孤独缺乏劳动能力的社员 (应当吸收他们入社) 和虽然有劳动能力但是生活上十分困难的社员, 解决他们的困难。”同年7月我国农村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大办高级农业合作化的社会主义高潮。农村高级合作社将鳏寡孤独和残疾人吸收入社, 安排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利用集体组织的公积金、公益金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

1956年1月, 中共中央发表的《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 (草案) 》中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 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的农户和残废军人, 应当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 做到保吃、保穿、保烧 (燃料) 、保教 (儿童和少年) 、保葬, 使这些人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同年6月30日, 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确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 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 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 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 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 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这两份文件是最早提出“五保”概念并赋予其规范含义的法规性文件。农村享受五保保障的对象被称为“五保户”。从此, 五保供养作为一项制度载入了中国的史册, 成为党和政府在广大农村地区长期执行的一项政策。

农业生产合作社安置五保户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五保对象, 安排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并适当照顾工分。二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五保对象, 按全社每个社员一年的平均劳动日数, 补助给五保户。三是对年老体弱病残、日常生活自理有一定困难的人员, 安排专人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四是按五保内容规定的吃、穿、烧、教等标准, 计算出所需的款物数, 从公益金中直接分给五保户现款和实物。据1958年统计, 全国农村享受五保的有413万户、519万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些地方开始试办敬老院, 对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敬老院为五保户老年人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生活场所, 从此我国对五保户的供养也形成了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方式。

二、五保制度的曲折发展

五保制度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其间经历了许多曲折。1958年“大跃进”时期, 许多地方不顾当地需要和自身经济实力, 一哄而起, 大办敬老院。据1958年底统计, 全国办起敬老院15万所, 收养300余万老人。但由于“大跃进”的失误和之后的三年自然灾害, 许多公社无法负担敬老院的粮食和经费, 敬老院难以坚持, 陆续停办、散伙。1962年, 全国敬老院仅存3万所, 在院老人仅有55万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我国农村绝大部分地区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经营责任制, 土地承包到个人。随着农村生产管理和分配组织形式的变革, 村级集体组织可供支配的公益金越来越少, 原来依托集体经济实施的五保供养制度显得力不从心, 五保对象的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生活水平大幅度降低。

为了全面摸清五保对象供养的基本情况, 进一步改进五保供养工作, 从1982年底到1984年初, 民政部组织开展了全国第一次五保普查。在普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供养落实不全面。如许多地方给五保户分完地之后, 让其自耕或找人代耕。二是供养标准低。已经落实的五保户, 有一部分供养标准偏低, 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每年给五保户的口粮很少, 烧柴自己设法解决, 生病无人照料, 房屋破漏无人过问等。三是群众负担过重。一些老少边山等贫困地区, 群众收入低, 五保对象又多, 群众负担过重。

为了使五保户的生活得到可靠的资金保障, 1985年10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乡和村……供养五保户等事业的费用, 原则上应当以税收或其他法定的收费办法来解决。在这一制度建立之前……实行收取公共事业统筹费的办法。”1991年12月, 国务院颁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 其中“公益金, 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乡统筹费可以用于五保户供养”。

上述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通知、条例以及各地的具体做法, 为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 从人民公社体制下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组织实施并主要依靠集体公益金运行的模式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以村提留、乡统筹为其经费和实物来源的制度模式过渡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五保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1994年1月, 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五保供养工作的专门法规, 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主要表现在:一是确定五保对象有了法律依据。条例规定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人, 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 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二是五保供养的内容、标准有所增加和提高。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五保内容是保吃、保穿、保烧、保教和保葬, 新条例中五保供养的内容逐渐演变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未成年人保教) 五个方面。三是五保供养经费的筹集更有保障。以前五保供养款物的提取, 主要从集体公益金中支出, 来源于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分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 五保供养费用的筹集方式开始多样化, 主要有村提留、乡镇统筹、亲属供养、代耕代养等多种形式。其中, 乡镇统筹是五保供养中较好的一种形式, 费用比较有保证。因此, 从1985年起, 这种形式在全国得到推广。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 农村税费改革的进行给五保供养工作带来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五保对象应保未保问题突出。截至2002年底, 全国农村有将近一半的五保对象没有获得保障。二是五保供养标准降低。根据规定, 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但是, 许多地方公布的标准都很难兑现。三是全面落实五保内容难。调查结果显示, 除了“保葬”外, 其他“四保”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四是日常生活照料缺失。在执行过程中, 五保供养逐渐演变为一项单纯的收人补助制度, 五保对象的日常生活照料几乎被忽视。

导致农村五保供养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 但主要在于五保供养经费没有保障。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思路, 把集体作为五保供养的责任主体。税费改革以前, 五保经费主要从“三提五统”资金中解决。税费改革以后, 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放在农业正税20%的附加中支出。因为这个20%的附加税还要支出村组干部的工资和办公经费等, 所以用于五保供养的部分往往被忽视和挤占。

2006年3月1日, 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正式施行。与1994年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相比, 新条例的体系更加完整, 内容更加丰富, 措施更加可行,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实现了五保供养从农民集体内部的互助共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为主, 集体保障、土地保障和社会帮扶为辅的现代社会保障体制的历史性转变。新条例则明确五保供养由政府主导, 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补助。二是创建了五保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原来由乡镇政府制定供养标准不利于政策落实和地区间五保供养工作的均衡发展。新条例指出, 供养标准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但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规定, 供养标准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三是加强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新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四是明确了依法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新条例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乡镇政府监督管理五保供养工作的职责与措施;建立了社会公告制度, 接受社会监督。

新条例把农村五保供养纳人到公共财政保障为主的新轨道, 五保供养经费来源有了根本保障, 大大推动了农村五保事业的发展。《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底, 全国农村得到五保供养的人数为529.4万户、553.4万人。全年各级财政共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88.0亿元, 比上年增长19.4%。农村五保集中供养171.8万人, 年平均标准为2587.49元/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381.6万人, 年平均标准为1842.71元/人。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的保障。

四、小结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在我国开展了50多年, 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塑造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五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历程表明, 以农村集体经济为经费来源的五保供养体制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 以公共财政为保障的五保供养体制才是保障五保对象的长效之策。

目前, 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化中期, 即工业反哺农业阶段, 国家适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 对切实增加对农业和农村投入, 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进步, 以及五保供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均具有重大意义。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系统工程, 在加快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 应该积极发展社会事业。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坚持至今并较为规范化的一项面向农村孤寡老人、孤儿及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制度。文章对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建立和完善历程的回顾, 对于探索推动我国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五保制度,社会救助,公共财政,新农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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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第八册) [M].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4.

[3]、常明明.五十年来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变迁研究[J].内蒙古社会科学, 2006 (6) .

[4]、宋士云.1956-1983年集体经济时代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初探[J].贵州社会科学, 2007 (9) .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4.

[6]、赵富才, 宋士云.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模式变迁探析[J].齐鲁学刊, 2009 (5) .

半个世纪的牵手 第8篇

我是土生土长的缅甸华侨,老郑的父辈与我的父辈是同乡,都是福建厦门人,他是17岁时逃壮丁来到缅甸的。老郑年轻的时候非常地儒雅帅气,而且忠厚老实,我母亲非常喜欢他,再加上同乡的情谊,在我19岁那年便把我许配给了他,那是1948年,他26岁。在此之前我们之间根本就不了解,我是一个孝顺的女儿,不敢违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幸运的是我遇到了一个好人,这一牵手就走过了漫漫57个年头。

我和老郑都非常热爱自己的祖国,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当时全仰光只升了11面五星红旗,包括报社和社团,我们家便是其中之一。

1964年——1965年我们全家终于回到了朝思暮想的伟大祖国。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民主党派恢复活动,老郑便参加了致公党,是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员会第一届代表及创建人之一。

拨乱反正之后,我的工作非常忙,社会活动也很多,我先后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政协常委兼副秘书长、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妇女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而这一切都离不开老郑对我的支持与帮助。老郑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也是我的后勤部长。尤其是他离休后,买菜、做饭、理财……家里的一切全靠他,有时我工作到很晚,而他却把饭菜热了一遍又一遍等我回家。

2004年底,我和老郑去缅甸探亲、参加社团活动,他突然说不太舒服,我们便打算经香港回国,谁知在香港便被医院留了下来。

我平时身体不太好,常常跟老郑说“我会走在你前头”,而老郑总是对我说“我活100岁没问题。”谁知病魔就这样无情地袭来,望着老伴儿日渐憔悴的面容,我只能咽泪装欢。

从1974年到1990年我因为癌症做过4次大手术,每次住院老郑怕我吃不惯医院的饭菜,每天风雨无阻都要骑自行车给我送饭,病友们都羡慕我有一个疼我爱我的好丈夫,而她们的丈夫有的一个星期都不露面。听说甲鱼煲西洋参可以抗癌,这十几年老郑为我做了100多条甲鱼,自从得了癌症以后,我吃了十几年的汤药,都是老郑给熬的,如果没有老郑的细心照料,我肯定活不到今天。

可而今老郑却要先我而去了,我怎能不伤心欲绝,在住院一段时间后,老郑便深深地睡去了,再也没有醒来。拉着老伴儿的手,我的脑子一片空白,我不敢相信这一切都是真的。

推开家门的那一刻,我不禁失声痛哭,人去屋空,去时好端端一个人,回来却已成白骨。

老郑走了以后,家里的一切摆设都没有动,我总觉得他还在,空气中的一点一滴都弥漫着他的气息,他还坐在老地方看报纸,照片中的他依然慈祥地向我微笑,我常常会情不自禁地与他说说话。醒过神来,却已是物是人非。家中的一切都是老郑打理的,上至证件、钥匙,下至衣服、日常用品,我常常因为找不到某件东西而伤心落泪,这么多年是老伴儿一直默默地照顾我啊,失去了他,我仿佛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眼睛和手臂一样。当老伴儿在的时候,他干这一切仿佛都顺理成章,一旦他不在了,才恍然发现,他是多么的重要,多么的不可或缺。

我国农村居民增收的制度变迁分析 第9篇

刘易斯模式和拉尼斯——费景汉模式均强调农民增收的方式应以一国工业发展带动农业发展,是一种“迂回”的发展方式带动农民收入增长,托拉多的人口流动模型则强调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进入城市的过程中获得收入增长并带动农业发展,是一种“直接”的发展模式增加农民收入,但这种模式更多是为了解决城市就业问题而伴随出现的,农民进入城市被看做是城市就业的补充,农业发展被作为城市失业问题解决的副产品。[1]国内诸多学者在近年有关农民增收问题的探讨上均将矛头指向农地产权制度,指出“三级共有模式”影响到农民对土地处置和从土地上得到收益,提倡变革土地所有制,强化农地私有程度乃至变集体共有为个人私有,希望以重新分配土地及其收益权刺激农民生产积极性,在稳定农业生产同时使土地具有充分流动性,促进农民收入增长。而随着农业生产关系的不断深化,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组织越来越不能适应“三高”农业发展需要。我国宪法对土地产权制度在一段时间难以改变,我国农民在现阶段增收的主要途径应在农业发展方面,而将城镇化和工业化作为农民增收的适当途径,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释。

2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业发展模式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模式以保障农民安全出发点——生存的最后保障和确保就业的主要生产资料。该模式的现实意义在于:涉及到自身安全问题,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会尽力维护承包土地的相关收益,延长和巩固承包周期保障其能规避外部风险;通过农业技术的使用增加土地产出,尽可能增大地租和劳动工资的获得。劳动力被保留在土地上能够改善国内人口众多而就业不足的客观事实,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稳定起到“稳定器”作用。因此,分散性经营的生产模式是我国当前农业发展的必要选择。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民增收模式

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组织可以最大限度的调动个体在农业生产中的积极性,激励其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增加资本投入提高承包土地的级差地租和劳动工资,在增加产出的同时增加农户收入。

现实中,农户可以根据自身对市场运行的预期安排农业生产过程,确保其生产能够适合市场需要的农产品,即“农户+市场”的农业生产模式。在具体操作中,农民根据市场价格调整产出数量和产出结构来适应市场,在蛛网理论的影响下个体农户难以准确预期未来市场变化,协调自身行为与市场的关系,使生产周期呈一种发散型蛛网,增大了农民生产的风险,抑制其生产的积极性。

为了解决个体生产面临市场风险的问题,在“农户+市场”基础上出现了部分农户主动联系企业展开订单式生产,利用订单锁定市场价格消除价格波动对生产的影响,即“农户+企业+市场”模式。而企业面临以家庭为单位生产组织产出不足以及与若干农户签订合约存在相当交易成本的两难问题,使该模式在实践过程中双方的合作意愿较低。因此在消除交易成本方面,出现了以村、乡为单位的集体生产单位,以村、乡为组织与企业签订生产合同,以一个合同协调企业与农户的经济关系有效降低因多次谈判而出现的交易成本。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村、乡如何协调农户生产,合同不可再分,不同家庭获得生产数量的多少决定了其收入的高低,如何分配订单似乎成为收入分配的唯一依据,因此问题被引入到了一个更深层——既然集体能够替代个体进行谈判,那么集体能否替代个体进行生产,以集体生产模式替代家庭生产模式。

4制度改良对农民增收尝试

在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我国部分地区先后实施了一些改革,其中以山东平度市的“两田制”[2]和海南的股份合作制[3]最为显著。“两田制”就是试图在规模经营与保存农民基本生存间找到一条可行之道的尝试,但很快就出现了集体组织侵蚀农民权利的弊端而备受非议。“两田制模式”是指将农户土地分解为“口粮田”和“责任田”两部分。“口粮田”按人头平均分配,以保证农民口粮之需;“责任田”按劳力或竞标分配,以提高土地规模效率。这种做法最先发端于山东省平度市,而后在一些地区得到推广。“两田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集体组织配置土地的权利,弱化了农民的经营权。在现行农村组织架构下,缺乏农民干预和监督集体组织决策的机制,集体组织一旦获得有偿分配承包土地的权利,侵蚀农民权利的行为就不可避免。为此1997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对以“两田制”为名收回农户部分承包地作了政策约束。南海模式即农地股份合作制,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山东、广东、江苏、浙江等地区。其基本表现为:农民以自有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入股,农户通过股息和分红的形式,每年分享土地经营收入。在现有土地制度创新模式中,农地股份制被认为是最具创新意义并能迎合各方利益要求的改革模式,不失为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颇具创新性的制度安排。

5基于当前农业生产制度变革的建议

笔者认为结合两种模式的优点形成新型的农业生产关系——既要维护单个农户利益又能发挥集体生产的规模优势。将家庭承包土地分成“自留地”和“股份地”:自留地由农民支配决定生产什么,集体不作任何干涉。股份地以协议方式交给集体经营管理,规定入股和持股时限,在规定的持股时间内不得退股,按企业组织设计股份地的经营管理制度,由入股村民选举代表组成“生产委员会”负责股份地的日常经营和生产决策。为避免出现集体侵占个体利益,委员会应保持组织独立性,与村委会建立合作关系,由村委会为集体生产提供服务,委员会具体负责生产事务,委员会并不受村委会控制。委员会成员定期由持股人选举产生,在股份到期时村民可以根据生产委员会的生产绩效决定是否继续入股以维护自身利益。村民可以在第一个入股期满后将自留地也入股,交予生产委员会管理,使其收益最大化。在劳动力投入方面,由委员会聘用生产人员,生产人员既可以是村里的劳动力也可以从外部引入,鉴于发展初期资金不足和农业生产周期较长,生产人员可以为本村劳动力,劳动工资在一个生产周期后发放,委员会按照协议规定按股份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向入股村民派发红利,同时提取收益中的相应比例资金作为集体财产公积用于委员会委员工资发放、日常办公开支、购置生产资料和雇佣外来劳动力的经济支持。

同时,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为促进地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财政支持、技术支持和政策支持。具体来讲在财政支持方面,政府应组织专项资金对生产委员会在农业生产中生产资料购买和为农民技术培训提供提供保障。在技术支持方面,由地方农业局和农技推广中心共同负责为生产委员会提供技术专家指导和培训,实现规模生产的高效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在政策支持方面,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其掌握的信息资源和市场资源,为当地企业、外地企业顺利与生产委员会长期合作“牵线搭桥”,以政府作为媒介能够有效减低双方的信用风险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6结语

土地改革已成为我国当前“三农”问题解决的关键问题,如何理顺围绕土地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以及同时涉及的户籍、医疗、卫生及教育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我国政府已开始酝酿出台相关改革。可以相信,在各项相关制度不断变革影响下,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将会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长效机制中去。

摘要:在我国现有农地产权配置模式下,农业发展与农民增收被严格限定在制度模式范围内,文中基于此背景分析我国当前农业发展与农民增收关系及其模式,探讨农业制度变迁中的农民增收问题。强调农民增收的根本在于地区新型制度的确立和变迁,城镇化和工业化是农民增收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关键词:农业,制度变迁,增收

参考文献

[1]刘志忠,贺彩银.基于拉尼斯—费模型的民营部门出口贸易对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影响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7,(10).

[2]粱猛,梁才学.基于制度经济学的两田制改革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06,(10).

半个世纪的传奇 第10篇

今年1月介绍过的阿尔弗莱德?史蒂格雷兹(Alfred Stieglitz)就是通过收藏名不见经传的年轻新锐艺术家,从而扶持和推动了本世纪初美国现代艺术的启蒙和蓬勃发展。2012年2月28日—6月3日,纽约大都会博物馆又推出了另一个本世纪初收藏现代先锋艺术家作品的美国家族——斯坦家族——的收藏展(The Steins Collect: Matisse, Picasso and Parisian Avant-Garde)。斯坦家族的收藏史也堪称传奇,与史蒂格雷兹不同的是,他们撰写的是一个在投资回报上得到丰厚收益的传奇。

斯坦家族是典型的美国中产阶级,父亲成功经营服装厂,给五位子女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各处游学、安逸生活的机会。五个子女中的里奥(Leo Stein)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游学到巴黎,接触到当时欧洲的先锋艺术家的作品并为之深深吸引,他把这些作品介绍给自己后来来到巴黎的姐姐格特鲁德(Gertrude Stein),随后两人又将当时住在加州的哥哥迈克尔(Michael Stein)及其妻子萨拉(Sarah Stein)和儿子阿兰(Allan Stein)吸引到巴黎,从此他们长住巴黎,开始了长达近半个世纪的现代艺术品收藏、交易、推广的传奇生涯,成为现代艺术史上举足轻重的家族。

收藏策略1:喜爱

里奥是这个收藏家族中的领头人,他先后放弃了做律师和动物学家的职业选择,并放弃哈佛大学和约翰霍普金斯学院读书的机会,在沾染艺术后立志做一位艺术家。1900年前,他去中国、斯里兰卡、日本和新加坡等地旅行,带回来很多东方艺术品。这些东方艺术让长子迈克尔的妻子萨拉异常着迷,出于喜欢,萨拉和迈克尔也开始购买东方艺术品。

在艺术家朋友保罗?塞尚(Paul Cézanne)的影响下,里奥对当时的新兴艺术领域有所接触。1903年,他移居巴黎,在当代艺术博物馆(Musée de Luxembourg)附近租住一小间公寓。1894年,艺术家古斯塔夫(Gustave Caillebotte)遗赠了65幅印象派作品给法国政府,引起政府官员的讨论,对于公立机构是不是适于收藏这些富有争议性的作品无法统一意见。最终,政府同意接收不到三分之二的赠品,在当代艺术博物馆开辟了一间展厅。这些印象派作品虽然在当时不被主流社会所接受,却对里奥有深刻影响,他尤其认为奥古斯特?雷诺阿(Auguste Renoir)是位重要的画家,对他驾驭颜色的能力深表叹服。同样,里奥也对塞尚的作品有高度的评价,认为他使用的颜色和笔触具有极其生动表现力。

1904年10月15日,在第二届秋季沙龙展上展出了五位艺术家的作品,包括:塞尚、皮埃尔?皮维?德?沙瓦纳(Pierre Puvis de Chavannes)、奥迪隆?雷东(Odilon Redon)、奥古斯特?雷诺阿(Auguste Renoir)和亨利?德?图卢兹──劳特雷克(Henri de Toulouse-Lautrec),里奥和格特鲁德倾其所有,把银行账户里的钱悉数取出,全部用来购买这次展览中展出的现代艺术作品。当时,塞尚和雷诺阿的作品价格已经升高,一些大幅作品的价格远远超出里奥和格特鲁德的支付能力,如塞尚1904年的《抱着手臂的男人》标价1600美元,他们只能选择购买这两位画家的小幅作品,或者素描作品,或者选择购买其他画家所做的类似作品。比如,里奥喜欢雷诺阿的《斜倚的裸体》却支付不起,只能购买相似风格的亨利?芒更(Henri Manguin)的《斜倚的裸体》。

收藏策略2:关注年轻艺术家

接触到印象派并为之深深触动的里奥,最初给自己定的收藏目标是博纳尔(Pierre Bonnard)、德加(Edgar Degas)、梵高(Vincent van Gogh)、马奈(Edouard Manet)和维亚尔(Edouard Vuillard),但是这些画家的名气已经在外,作品价格飙高,里奥购买不起,遂决定购买年轻不知名艺术家的作品,其中包括日后著名的毕加索(Pablo Picasso)和马蒂斯(Henri Matisse)。

促使里奥转向年轻不知名艺术家的,是1905年秋季沙龙展中展出的马蒂斯的《戴帽子的女人》。里奥在给朋友的信中这样描述当时的场景,“这幅作品令大家大笑不已,而有些人则气愤难当”。这幅作品当时备受诟病,大胆的颜色处理和狂野的笔触令很多人无法接受。里奥花了几天时间回到展览去凝视这幅画,最后决定买下它。在同一封信中,里奥对毕加索赞不绝口,认为他“是一个天才,前途无量,是当今世上最值得关注的画家”。

马蒂斯的《音乐》是里奥购买的最后一张马蒂斯作品,他觉得虽然马蒂斯不断在创新,但是自己已经看够了马蒂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当他再次对马蒂斯的作品感兴趣的时候,马蒂斯作品的价格已经高到他无法承受了。

格特鲁德则一直是毕加索的忠实支持者,见证了毕加索向立体主义发展的过程。作为一个作家,格特鲁德还在写作中体现立体主义和现代主义的风格,为毕加索写了一个文字素描,被史蒂格雷兹(Alfred Stieglitz)发表在纽约291画廊著名的刊物《摄影作品》(Camera Work)1912年期。

收藏策略3:深厚友谊

斯坦家族每购买一位画家的作品,都会与这位画家见面,并建立私人友谊。他们会拜访艺术家的工作室,并邀请艺术家来家里做客,在这些年轻的艺术家囊中羞涩时,他们也会慷慨解囊资助,并乐于接受艺术家作为回报专门为他们创作的艺术品。展览中有大量斯坦家族成员各个时期的画像,也有不同艺术家在同一时期就同一题材创作的各具特色的作品。这些作品记录着斯坦家族和这些艺术家之间温暖的生活回忆,可以想象这些作品同悬一墙时带给房间主人的愉悦,更何况它们的价值也在不断地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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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和萨拉的儿子阿兰与马蒂斯的女儿玛格丽特年龄相仿,两个孩子是很好的玩伴。马蒂斯给阿兰做过不同的肖像,1907年的这一幅使用了当时很流行的粉丝背景,同样的背景也被毕加索用在《握着双手的裸体》中。

1908年1月至1910年春,在迈克尔和萨拉的资助下,马蒂斯开办了一家马蒂斯学院,开设绘画、雕塑等艺术课程。学院从第一期的10位学员迅速增加到超过100名学员。马蒂斯注重教会学员如何表达自己的独特感受,而不是单纯再现眼睛所看到的事物本身。在向学员讲解自己的作品《秋天的景色》时,他说“秋天不是五颜六色的树叶,秋天是我的感受,如果我感受到的是湛蓝的天空,那它就是秋天。这种感受也在不断变化,它可以是夏末一样的温暖,也可以的初冬一样的寒冽。”

1916年,应马蒂斯的要求,迈克尔和萨拉将自己收藏中的19幅马蒂斯送到德国借展,结果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全部19幅作品被阻留在德国,最后,迈克尔和萨拉只好将这些作品廉价卖掉。为弥补他们夫妇的损失,马斯特破例为他们做一两幅比较传统的肖像画。

1919年马蒂斯的大幅作品《茶》中出现的桌子,是萨拉送给他的,做为回报,马蒂斯让萨拉在自己的素描作品中选一幅,萨拉选了《漫步在橄榄树林中的马蒂斯夫人》。

收藏策略4:广结良缘

在里奥和格特鲁德合租的公寓墙上,以及在他们感染下来到巴黎的迈克尔和萨拉的公寓墙上,摆满了艺术家作品,很多都是刚刚完成就直接买下的。二十世纪初,毕加索、芒更和马蒂斯作品并没有被当代艺术博物馆收藏,斯坦家的公寓成了观赏他们的作品的唯一“展厅”。在当时的巴黎,斯坦家是马蒂斯作品最全的地方,只有马蒂斯的画室可以与之媲美。这样的名声,招致很多人慕名前来参观。斯坦们为了生活不被过多打扰,决定每周六举办艺术沙龙,欢迎所有感兴趣的人及艺术家前来聚会。美国的年轻艺术家韦伯(Max Weber)和哈特利(Marsden Hartley)是这个聚会的常客,他们称之为“艺术圈最为宽松自由、才华横溢的聚会,天才如鱼得水,庸人被自动排除”。这个聚会吸引了美国、欧洲、俄罗斯的艺术家、艺术爱好者、艺术品收藏家,对于宣传当时巴黎的先锋艺术并将年轻的艺术家们介绍到海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积极推动作用。

1906年,斯坦家族的堂亲Biedie Gans购买了马蒂斯的《花》,成为介绍到纽约的第二幅马蒂斯作品。第一幅介绍给纽约艺术界的马蒂斯作品,是迈克尔和萨拉介绍给艺术家和画框商乔治?奥夫(George Of)的《林中裸体》。《林中裸体》在史蒂格雷兹1908年的291展览上展出,成为美国公众见到的第一幅马蒂斯作品。

1913年,斯坦家族还将自己收藏中的三幅画借给在美国纽约、芝加哥、波士顿举办的著名的国际现代艺术展(俗称“军械库展”),正式将欧洲现代艺术介绍到美国(在1月份介绍史蒂格雷兹的文章中也有提到这个展览)。借展的三幅作品是:毕加索1908年的《桌上花瓶、葫芦和水果》,马蒂斯1907年的《梳妆》和《蓝色裸体:记忆中的碧丝卡拉》。

1914年,毕加索创作了唯一一幅带有俄文字母的油画,《拿吉他的女人》,相信是为了吸引俄罗斯的收藏家而做的。但是由于战争爆发,这幅作品最终没有被俄罗斯买家买走,成为格特鲁德的收藏品。

1913年秋天,格特鲁德用三幅毕加索:1905年的《球上的年轻杂技演员》、1907年的《拿浴巾的裸体》和1908-09年的《三个女人》,从画商坎维勒(Daniel-Henry Kahnweiler)的手中换到毕加索1913年的《拿吉他的男人》。这次交易不但更新了格特鲁德的收藏,获得的利润也资助了她的新书出版。

结语

除马蒂斯、毕加索、芒更之外,斯坦家族也关注收藏了其他年轻艺术家的作品,包括费利克斯?瓦洛东(Felix Vallotton)、胡安?格里斯(Juan Gris)、弗朗西斯?罗斯(Francis Rose)等。

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在美洲大陆淘金成功、揣着大把钞票到欧洲艺术市场去投资的其他美国收藏家不同,斯坦家族成员只是普通的中产阶级,生活小康,但并不是超级富有。他们没有能力收藏艺术大家的作品,但是却依照自己对艺术的喜爱和对艺术史的了解,把自己有限的资金投给他们认为值得的名不见经传的年轻艺术家,他们不但建立起了丰厚的收藏,而且对扶持年轻艺术家、推动二十世纪初的艺术创新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值得当今中国对艺术品收藏有兴趣的艺术爱好者们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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