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精选10篇)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1篇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管理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市、县宅基地管理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房管、林业、农业、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规划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基地。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第六条【公寓式住宅】 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寓式住宅。第七条【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市、县应当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单列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宅基地建设。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一户一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与村庄土地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九条【用地标准】 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二)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三)山区150平方米以下。第三章申请与登记
第十条【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的;(二)因自然灾害、征地、村庄和集镇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的;(四)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新的宅基地,但应当交回原使用的宅基地。
第十一条【禁止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二)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的;(三)原住房改变用途的;(四)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五)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第十二条【审批流程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使用存量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三)公示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其批准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五)乡(镇)人民政府将上述材料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审批流程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使用新增宅基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三)公示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住宅,应当在竣工后,凭乡(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依法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0日办结宅基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县级以上土地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依法继承房屋和依据法院生效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五条【历史遗留问题解决】 尚未登记的宅基地面积因历史原因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下列情况办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部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依法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后,申请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华侨权益】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农村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按尊重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与以往法规和政策相衔接、以使用现状确定的原则办理。
未办理登记发证的华侨祖屋或华侨在原籍农村的唯一住房(含华侨用祖宅地的再建住房),符合法规和政策使用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华 侨原在农村的房屋拆除或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经当地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 将原宅基地恢复使用,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政策规定的当地村民每户用地标准;原宅基地已安排他人使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四章 转让与退出
第十七条【转让条件】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符合第十条宅基地‘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第十八条【回收条件】 农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使用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二)新批宅基地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建新拆旧并签订合同的,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除旧房交回原宅基地的;(三)实施旧村改造,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四)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迁出之日起满2年未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或者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五)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且未有上盖房屋的宅基地。
(六)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香港、澳门居民、外籍华人),通过合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当房屋坍塌或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第十九条【退出机制】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腾退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有偿方式回收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占用的宅基地。
鼓励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第二十条【安置补偿】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的,应依法对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另行安排宅基地。经协商一致的,也可采用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其他形式。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巡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等监督管理方法对农村住宅建设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条件、申请和办理程序向社会公开,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应当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上级监督】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在审批、管理宅基地中有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立案查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变更,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占用耕地责任】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非法建房查处】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骗取登记】 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骗取登记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非法转让责任】 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配合执法责任】 拒绝、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执法责任】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2篇
宅基地申请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政府。
六、审批
县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3篇
1 材料与方法
1.1 试验材料
分析样品来源于广东省内多个地级市的蔬菜生产基地,共检测406 个蔬菜样品,其中叶菜类样品284 个,根茎类样品32 个,瓜果及豆类样品90 个。监测品种为菜心、白菜、大白菜、芥菜、芥蓝、水蕹菜、西洋菜、生菜、油麦菜、苦麦菜、甘蓝、苋菜、萝卜、胡萝卜、马铃薯、青瓜、苦瓜、节瓜、丝瓜、辣椒、茄子和豆角共22 个蔬菜品种。
1.2 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依据
硝酸盐检测方法为《蔬菜、水果中硝酸盐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NY/T 1279-2007)》,结果判定依据为《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GB 18406.1-2001)》,即:叶菜类≤3000 mg/kg,根茎类≤1200 mg/kg,瓜果类≤600 mg/kg,豆类按瓜果类标准进行判定。
2 结果与分析
2.1 蔬菜样品硝酸盐合格率情况
由表1 可知,样品总合格率70.0%,其中叶菜类样品284 个,合格率68.0%;根茎类样品32 个,合格率59.4% ;瓜果豆类样品90 个,合格率80.0%。叶菜类中以苋菜合格率最低(18.2%),其次为普通白菜(29.3%),生菜、甘蓝、大白菜和西洋菜的合格率均为100% ;根菜类是萝卜合格率最低(7.1% ),胡萝卜的合格率最高(87.5% ); 瓜果豆类中以苦瓜的合格率最低(69.2%),青瓜和豆角的合格率均为100.0%。值得注意的是,萝卜的合格率最低,但是萝卜的硝酸盐含量平均值却不高。萝卜的硝酸盐含量平均值与合格率均为100.0%的生菜、甘蓝、大白菜和西洋菜相差不多。同时,合格率较低的瓜类,其硝酸盐含量却不高。合格率较高的叶菜类, 其硝酸盐含量并不低。 这主要是因为根据标准GB18406.1-2001 进行结果判定, 不同类别蔬菜的硝酸盐标准限量值不同。萝卜的标准限量值(根茎类≤1 200 mg/kg)远远低于叶菜类的标准限量值(叶菜类≤3 000 mg/kg),以致于最后判定时萝卜的合格率最低。可见根据判定结果的合格率,并不能清楚正确地反映蔬菜中硝酸盐的污染情况。因此,在评价蔬菜中硝酸盐污染状况时,不能单一地依据其合格率下结论,必须综合考虑蔬菜中硝酸盐含量的平均值和最值等相关因素。苋菜和普通白菜的合格率较低而且其硝酸盐含量也很高,由此可见,苋菜和普通白菜的硝酸盐污染情况最为严重,最好要重点关注。虽然生菜、甘蓝、大白菜和西洋菜的合格率均为100%,但是其硝酸盐含量也较高,大概是瓜果类的3 倍,亦不容忽视。
2.2 不同类别蔬菜样品硝酸盐含量情况分析
406 个蔬菜样品,按叶菜类、根茎类、瓜果类(包括豆类)进行分类分析,检测结果平均值最高的为叶菜类蔬菜,平均值为2 348 mg/kg,其次为根菜类蔬菜,平均值为1 118 mg/kg,最低的是瓜果豆类蔬菜,平均值为440 mg/kg。这与国内其他关于硝酸盐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4,5,6,7],蔬菜中硝酸盐含量:叶菜类﹥根菜类﹥瓜果豆类。不同类别的蔬菜其硝酸盐含量存在明显差异,进一步证实了不同的蔬菜品种对硝酸盐的吸收积累不同。一般而言,叶菜类蔬菜均属于硝酸盐高积累型,而根茎类、瓜果类的蔬菜则常为硝酸盐低积累型。
2.3 不同品种蔬菜样品硝酸盐含量情况分析
对22 个蔬菜品种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叶菜类中以普通白菜的平均值最高(3 720 mg/kg),蕹菜的平均值最低(1 051mg/kg ) , 平均值从高到低排序为普通白菜> 苋菜> 芥菜> 菜心>芥蓝>苦麦菜>油麦菜>生菜>甘蓝>大白菜>西洋菜>蕹菜;根茎类蔬菜中以萝卜的平均值最高(1822 mg/kg),胡萝卜平均值最低(391 mg/kg);瓜果豆类蔬菜中以苦瓜的平均值最高(649 mg/kg),豆角的平均值最低(228 mg/kg),平均值从高到低排序为苦瓜>丝瓜>节瓜>茄子>辣椒>青瓜>豆角。同一类别的不同品种的蔬菜的硝酸盐含量也存在明显差异,以根茎类蔬菜为例,硝酸盐含量平均值最高的萝卜是最低的胡萝卜的4.7 倍。这可能是因为萝卜的生长周期较胡萝卜长,积累硝酸盐的时间较长,因此其硝酸盐含量比胡萝卜高。同一品种的蔬菜硝酸盐含量也有明显差异,以芥菜为例,硝酸盐含量检测最大值是最低值的20.7 倍。这可能是因为蔬菜种植的土壤、施肥、灌溉、栽培方式、收获期等因素不同导致其硝酸盐含量不同。蔬菜中的硝酸盐含量与氮肥的使用有很大的关系。大量施用氮肥会加剧蔬菜中硝酸盐的积累。尤其是大棚种植,直接施用液体氮肥,蔬菜更易积累硝酸盐。同时,土壤水分对蔬菜体内硝酸盐积累有明显影响,干旱少雨和水分胁迫条件下,蔬菜体内常累积大量硝酸盐。另外,收获期对蔬菜的硝酸盐含量也有较大的影响,通常生长盛期高于生长后期或成熟期。充足的光照可以减少蔬菜的硝酸盐积累,因此建议收获时间选在傍晚。
3 结论与讨论
由上述结果可知,蔬菜中的硝酸盐污染情况比较严重。硝酸盐对人体健康存在较大的危害,研究发现[8,9,10],摄入硝酸盐含量较高的蔬菜会增加人们患肠胃癌、高铁血红蛋白症等疾病的几率。因此,应该对蔬菜中硝酸盐的污染情况加以重视,并且针对目前硝酸盐污染状况提出相关的建议。
3.1 在蔬菜生产中应注意土壤水肥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水生蔬菜(水蕹菜、西洋菜)的硝酸盐含量几乎没有超标现象,而且其硝酸盐含量平均值在叶菜类相对较低,只有硝酸盐含量平均值最高的普通白菜的1/3 左右而已。王朝辉等[11]试验表明,土壤水分充足时,蔬菜的生长量可提高109.9%~174.8%,而硝酸盐含量却降低19.4%~25.0% ,硝酸还原酶活性也明显降低。生长超前引起植物体养分稀释效应是增加土壤水分引起蔬菜硝酸盐降低的主要原因。土壤水分对植株体内硝酸盐积累有明显影响,干旱少雨和水分胁迫条件下,植株体内常累积大量硝酸盐,其原因主要是水分缺乏,影响植株同化作用进行,硝酸还原酶活性下降所致。因此,从减少蔬菜硝酸盐污染方面考虑,可以适当地加大对水生蔬菜的种植量。种植蔬菜的时候,应该尽量保持土壤有足够的水分以免由于缺水造成蔬菜中的硝酸盐积累量增加。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保证灌溉水无污染,避免灌溉水氮污染,也可以通过改进灌溉技术,尽量减少蔬菜硝酸盐污染[12,13]。同时,施肥也是影响蔬菜中硝酸盐含量的一个重要因素[14,15,16,17,18]。大部分蔬菜是喜硝作物。一般情况下,氮肥施用越多,蔬菜中硝酸盐就越多。但是在氮肥相同的情况下,增加磷肥和钾肥的施用可以有效减少蔬菜中的硝酸盐。目前,国内外多是单独研究灌水和施肥对蔬菜硝酸盐的影响。其实,可以通过改变水肥耦合[19,20,21]来减少硝酸盐的累积。但是现在水肥耦合的研究并不多,许多理论研究没有足够的试验数据支撑。因此,今后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工作。
3.2 注意食前处理,调整蔬菜食用结构
蔬菜经过清洗、盐渍、煮熟后,硝酸盐含量都会有所降低[22,23,24,25]。硝酸盐易溶于水,食用前切开用水充分洗涤或置于水中浸泡一段时间,可有效降低硝酸盐含量。对于硝酸盐含量较高的叶菜类蔬菜应该经过加工处理或烹饪后食用。例如广东人喜欢先把菜心在热水中汆一下然后烹饪食用,这样可以有效减少蔬菜中的硝酸盐含量,从而减少硝酸盐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而对于硝酸盐含量较低的瓜果类蔬菜,可以选择凉拌生吃亦可煮熟后食用。
摘要:对来源于广东省多个地级市的蔬菜生产基地22种蔬菜品种406个样品中硝酸盐进行检测分析,其中叶菜类样品284个,根茎类样品32个,瓜果豆类样品90个。结果表明:在所检测的蔬菜样品中总合格率为70.0%,其中叶菜类合格率68.0%,根茎类合格率59.4%,瓜果类和豆类合格率80.0%,蔬菜中的硝酸盐含量由高到低则依次为叶菜类、根茎类、瓜果类和豆类。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4篇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5篇
为切实做好《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2010]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的贯彻落实工作,保障农民合法居住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宅基地审批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面积应严格控制在15号文规定的标准之内。市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已列入近期改造建设计划的村庄原则上不再批准宅基地。
各区要结合村庄改造和土地整治,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整体村庄改造等形式集中成片建设农民住房的,相关审批手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农村村(居)民的宅基地用地。各区每年要将市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3%-5%用于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
各区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审批宅基地,充分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废弃地或荒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
三、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的农村村(居)民宅基地住宅建设进行规划管理,组织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公布工作,引导村(居)民按照规划实施建设。
四、村(居)民新建住宅,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一)申请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按照15号文的规定履行审核、讨论和公示程序。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书面申请、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公示图片、建筑方案等资料一并报镇政府。(二)镇政府受理后,对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同时,对村(居)民住宅建设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将书面审查意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宗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区政府批复后,由镇政府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和宅基地申请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村(居)民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村(居)民使用原有合法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只需到镇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居)民原有住宅虽不符合15号文规定的住宅建设条件,但确已构成危房的,可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危房鉴定报告、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建筑方案、村(居)委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资料向镇政府申请原址翻建。
六、村(居)民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层数以两层为主,不得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45米以内;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得超过4米。凡村(居)民住宅建设面积超出本意见规定标准的部分,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宅基地建房的建筑间距,村庄建设规划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村庄建设规划执行。村庄建设规划没有明确要求的,由相邻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镇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6篇
管理办法
第一条 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由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第二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巡检。第三条 组织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示范基地的管理人员进 行培训。
第四条 每年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
第五条 对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事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 地,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六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三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向山东省企业文化 学会汇报上一年的工作情况。
第七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对其示范基 地称号予以撤销。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的;
2、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所产生的文化产品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及企业文化建设情况的;
5、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八条 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宣传推广办法
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成功案例以现场研讨会、案例丛书等形式进行推广,加强基地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交流与探讨,共同促进企业在文化建设上的发展
与创新,提升企业素质与核心的竞争力。
第十条 “示范基地”称号保有期二年,二年后予以重新审定,经审定合格可继续保留“示范基地”称号,累计获得三次(六年)以上者,可获得永久性荣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7篇
认定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规范省级工艺美术产业保护与发展基地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是以优势产业集群或龙头企业为依托,由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社团、龙头企业牵头,通过资源整合,开展传统工艺美术挖掘抢救、传承创新、理论研究、人才培养、作品收集、展示交流、知识宣传等工作的主要载体,对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保护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 鼓励有一定基础的地区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产业化能力较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产业保护与发展基地予以认定,颁发牌匾和证书,并作为重点扶持对象。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工艺美术产业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等工作;各市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评审工作原则及统一要求,具体负责组织本地申报推荐工作;传统工艺美术的有关行业协会协助做好评审事务。
第五条 列入申报范围的传统工艺美术指已列入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目录的品种和技艺。
第六条 申报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产业集群可以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名义申报),主要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创作、生产、经营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作3年以上。
(二)工艺美术产业化能力强,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以单个单位名义申报的,要求工艺美术行业年产值不少于500万元,职工人数不少于50人;地方政府、研究院所、公共平台等单位以工艺美术产业集群名义申报的,要求集群应初步形成产业链,有一定产业配套能力,年工艺美术行业产值不少于1亿元,从业人员不少1千人。
(三)有一种(或若干种)具有独特风格、地方特色的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对该品种挖掘抢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拥有技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艺美术大师,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人才优势;重视工艺美术人才培养,有较完善的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开展传统工艺美术培训,设立大师工作室和带徒传承制度。以单个单位名义申报的,要求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人数不少于2人,专职学徒不少20人;以工艺美术产业集群名义申报的,要求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人数不少于5人,专职学徒不少50人。
(五)有专业收藏、展示优秀工艺美术代表作品的场馆,收集展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作品不少于50件。
(六)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国内外交流,宣传工艺美术知识和产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七)在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发掘、继承、保护、创新、发展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当地政府能为保护基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能发挥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导向作用,指导和扶持保护基地发展。
(八)申报单位两年内(指申请当年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抄袭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九)对有示范作用的专业培训和展示机构,以培训机构申报的,有固定培训场所;以展示中心申报的,应有1000平方米以上专门展示所场,可独立认定为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培训或展示)基地。
第七条 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申报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申请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以自愿为原则。
(二)申请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向所在行政区域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基地申请报告;
2.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基地申请表;
3.相关辅助材料及其他需要详细说明的事项。
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在规定期限内报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三)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牵头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形成书面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从传统工艺美术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评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建议名单进行综合平衡,择优确定初选名单,经公示后发布,并授予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一条 省级工艺美术产业保护与发展基地优先享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资金等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省级工艺美术产业保护与发展基地主要创作人员参加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推荐、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评审时给予评审加分。
第十三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优秀省级工艺美术产业保护与发展基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产业保护与发展基地品牌;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省级工艺美术产业保护与发展基地的宣传,帮助其加快发展。
第十四条 获得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称号的单位应每年初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上总结材料。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两年对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称号的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撤销其称号。
第十六条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基地的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8篇
2012年12月18日, 由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所 (原广东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承担的“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2009A060800024) 通过省科技厅验收。
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重点科研基地建于“南方农业装备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内。项目建设期间, 建设单位在知识产权管理、科研成果鉴定与获奖、成果转化、学术论文发表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均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并建立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规范, 形成了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科研基地的创新平台。该项目在全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等产品的中试与产业化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有效提高了农业装备的技术成果转化能力, 对提高广东省农业装备的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9篇
郁南县,这个偏安一隅的粤西北山区县,正以巨大的勇气,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探索。
2012年8月14日,在梅州召开的广东省农村金融工作现场会上,广东省省长朱小丹宣布,将在梅州和云浮两市展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试点。
现如今,云浮下辖的郁南县已在全省率先迈出了一步,探索以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林权、耕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贷款建房的尝试。
事实上,郁南的这一做法,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一个先行者。郁南的探索,究竟是怎么做的?
宅基地贷款建新家
古勉新村委新楼门前,一排排三五层楼高的毛坯楼矗立在这片广阔的工地上。由于南广高铁和火车站建设的需要,郁南县平台镇古勉村原址被征用,整村搬迁到这组新楼群。
村治保主任孔庆科,是第一个吃螃蟹者,也最先贷到款。他的五个子女都在外面打工,可谓一个大家庭。为了平衡每个子女的需要,孔庆科自2011年开始,在这里建了一栋五层半的楼房,每一层面积150平方米。按这样的面积算,整栋楼房的造价接近70万元。
可是,除了政府拆迁给的几十万元的补偿款和自己多年的积蓄外,孔庆科还差一些钱。正当他为资金缺口四处张罗时,郁南县宅基地抵押贷款建房的做法正式推开。孔庆科瞄到了机会,2012年8月份提交了申请,很快,他拿到了第一笔贷款。按照规定,贷款额度按宅基地土地评估价的50%来发放,经国土部门的评估后,孔家新宅的地价是10多万,最后他拿到了5万元的贷款。
“这笔贷款也不算多。但是如果没有这笔款,就不能把新房裝修一步到位搞定,会比较麻烦。”孔庆科说。
除了孔庆科,如今更多的农户享受到了这个政策的好处。
“从镇到县、到农信社的各个审批程序,整个流程10多天就可以搞定。”负责联系此项工作的郁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曾志锋介绍说,为了加快推进工作,郁南专门开设了绿色流程通道,简化流程,相关部门审核也是免费的。
截至目前,全县已收到了超过200份农户申请资料,申请金额为785万元,其中获得授信的农户有107户。作为郁南最早的试点,平台镇目前申请贷款户数53户,其中获得授信的有48户,授信金额为220.5万元。
备受关注的是,农户宅基地建房贷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平台镇党委书记叶伟光说,农户申请农房贷款需要满足“一本三有”的条件。所谓“一本”,即可以证明农户是郁南籍村民的户口本。“三有”,一是拥有建房款55%以上的自有资金证明;二是有宅基地、林地等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三是信用上无不良记录。
按照规定,农户贷款额度一般限制在5万元以内,最多能贷到8万元。而申请到的资金只能用于建房。为保证专款专用,平台镇农信社主任吴皓月介绍说,即使农户获得了授信,农信社也要和镇里相关负责人对现场作考察,根据工程进度分批发放贷款。“一方面保证资金不会被挪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农户的利息支出。如果还没动工的,一般都不会马上给他发放贷款。”她说,同时资金也是直接打到建材供应商等账户上,不会经过农户之手。
实际上,为了防范风险,必须要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信用度才能贷到款。农户提出申请后,村干部、镇政府工作人员等将调查其诚信家底。同时,也需要经过本村2/3以上村民签字证明,同意以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
农村金融改革着力点
宅基地贷款建房的做法,其实是郁南乃至云浮在农村金融改革大旗下,推进信用建设的一个延伸和着力点。
2009年,云浮结合建设全省农村改革发展试验区,在郁南县推行农村金融改革,率先试点信用创建活动。云浮市委书记黄强接受采访时说,把征信成果运用与农村金融改革结合起来,创建“有信用就有钱”的农村社会管理机制,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有力途径。
显然,信用建设是郁南金融创新不可或缺的一个基础。早在2009年4月份,郁南县就在桂圩镇勿坦村试点信用村建设。如今全县信用村建设工作已全部完成。
从信用户到信用村再到信用镇的评定,郁南走在全省前头。平台镇党委委员刘红日说,古勉村就是其中一个示范村。而信用户的身份,是获得宅基地抵押贷款的一个前提。
记者采访期间,孔庆科手里递过来一本绿色的护照大小的本子,上面写着“信用证”。本子里面盖有信用评定小组的章并打上了一个鲜红的“优秀”记录。这个小本,让他顺利地拿到了贷款。吴皓月说,只有“优良”以上的,才能给予贷款。
2012年年初,云浮市委书记黄强在市“两会”上提出要激活农村贷款市场,扩大农村贷款消费的要求。对此,在信用建设基础上,郁南县委、县政府在农村金融改革方面,形成了以宅基地抵押贷款为着力点的思路。2012年4月初,郁南县便与县农信社合作,率先在全省试行农民以宅基地、林权等抵押贷款建房的做法。
5月9日,《郁南县农村建房抵押贷款工作指引(试行)》出台,郁南对相关流程和适用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曾志锋说,目前正对该指引进行修订,从抵押扩大到担保的范围上。最近广东省金融办也对郁南的该项工作进行了调查,将从更高层面制定相关指引。
在2012年8月14日的农村金融工作现场会上,朱小丹省长强调,此项试点的基本思路是,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农户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给政府授权机构,银行向农户提供信贷,政府授权机构为此提供保证。
随后,郁南县在9月底制定了具体的方案。10月1日开始,县委、县政府委托国鑫公司作为农民宅基地抵押贷款的担保人后,一改此前农信社与村民直接对接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在国鑫公司这个国有企业做背书下,农信社的贷款工作也快了起来——已经贷到款的村民一个月时间就增加了19户,增至58户。
法律障碍有待破解
这项金融改革创新工作,既为一些因为资金不足而无法按时入住新房的村民提供了便利,又盘活了资源,激活了农村的消费市场,显然是一件一举多得的事情。
曾志锋介绍说,郁南接下来还将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与金融机构协商,把贷款的额度再提高一些。目前的额度是不超过抵押物估价的50%,如今政府授权一个国有公司在做担保,金融机构的风险会低一些。现在建房都要几十万,几万元的贷款对他们来说确实低了一些。
第二,把贷款建房面积进一步扩大。目前在推进的主要是平台和通门两镇,贷款批下来的大多数也属于这两个镇的村民。“其他地方对这项工作认识度还不够高,很多农民想的还是等到有钱再建房,所以接下来要加强建房贷款的宣传。”曾志锋说。
第三,将重点推动林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贷款建房工作。农村宅基地相对而言面积较小,建了房子的土地也不好处理,所以操作性要小一点。郁南的南片以水田为主,现在农田出租是一亩一年1000多元,未来价格还会继续上涨。所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来做抵押,操作性会好很多。
最后,进一步简化流程,为群众提供更方便的贷款渠道。
不过,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面临的最大问题,却是来自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
“改革至少在法律层面上是有障碍的,而且是国家层面大法的障碍。”参与了两次相关研讨会的中山大學法学院民法学教授张民安介绍到,《物权法》对农村宅基地如何取得、如何使用、能否抵押等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对哪些财产能够作为抵押也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
广东省进行这项改革,需要在国家法律层面得到相应支持。在张民安看来,最终这项改革成不成功,取决于国家能否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就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性内容作出修改。
“我们既要改革,同时也要尽可能地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创新,所以在风险控制上就考虑得比较充分。”曾志锋说,国有企业担保、信用户评定、经济实力考察、抵押物评审等方面,其实都是在做这方面的弥补。
(原载于2012年12月份《南方》杂志)
最新出炉的广东城镇化规划提出: 转户农民可自愿出让宅基地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10篇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和扶持更多的大学生自主创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学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的认定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附件: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促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重点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创业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孵化服务,努力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格局。“十二五”时期,通过重点扶持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引领不少于7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力争实现自主创业l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创办l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第三条
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积极开展大学生创
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切实兑现为创业实体提供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协助入驻实体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国家和省出台的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对已建成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申报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经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等。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校要把该项目作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建设,加大扶持力度,搞好项目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进一步完善创业场地、创业设施,落实好扶持大学生入驻创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第二章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条件
第五条
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专家对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设立运行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严格论证,切实保障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的科学性和效益性。第六条 设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创业场地。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基础设施完善,达到通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通热力“六通”,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
(二)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创业服务中心,有一定数量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三)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法律、技术、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实体的成功率。孵化基地还应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最长不超过3年;
(五)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创业实体的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资助和补贴项目,积极帮助创业实体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
(六)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第七条
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和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服务;
(五)指导、协助落实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第三章 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认定管理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每年一季度开展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大学生创业示范园评估认定工作,每年评估认定一次。第九条
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符合设立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生产经营厂房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楼字型基地面 积5000--10000平方米),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二)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5 0个以上,吸纳一定数量人员 就业;
(三)有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专门服务的管理机构和相
关中介服务机构;
(四)规范使用的大学生创业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五)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于70%,每年新入驻企业20户以上。第十条 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认定标准。符合设立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50个以上,吸纳就业l000人以上,大学生创业实体不少于入园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有综合管理服务机构,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金方位服务:
(三)规范使用的大学生创业资金不少于800万元,并设立或引进至少一家信用担保机构;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80%;每年至少新增10户以上一定规模企业。
第十一条 评估认定程序。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大学生创业示范园采取申报、初审、复核、评估、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的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高校设立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由各高校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运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校、本辖区上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政策落实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大学生创业孵
化基地和创业园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大学生创业人数及创业成功率以及创业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2.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情况: 3.本校、本辖区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文件、资金安排文件 及支出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4.入驻基地或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基地或园区创业大学生典型材料汇编等; 5.《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认定审批表》。
(二)初审。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
(三)复核。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报送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每年3月10日前各市,各高校符将合条件的报省人力资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四)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申报材料,采取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估。
(五)公示。对拟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的,在省级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六)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并授牌。第十二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的《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采取以奖代补形武,对被认定并授牌的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根据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建设状况、创业孵化成功率,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加大投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各高校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里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对各地,各高校孵化基地、创业园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管理,定期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当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台账,基地内企业数、就业人数。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记录真实、准确、规范。第十四条
各级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的认定管理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加强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随意变更使用范围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第十五条
省里定期组织开展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省级一次性奖补资金的主要依据。对考评不达标的,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其省缎示范资格。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目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 认定审批表》。
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