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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的论文题目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81

法学专业的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2、基因编辑之刑法规制及其限度

3、行政法视野下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4、微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研究

5、论个人信息宪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6、浅析我国确立“第三方调查”制度的构想

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实证研究

8、侵权责任视角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探究

9、浅析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

10、论科技进步与治理转型中的新兴新型权利

11、益博睿个人征信的信用信息保护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12、论信息法学的学科地位及其归属

13、我国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刍议

14、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实证研究

15、基于文献综述视角的智能法学发展研究

16、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17、个人信息的网络化及其法律保护

18、二维码在专业教材中的应用与思考

19、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国际借鉴和建议

20、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司法治理的困境及对策

21、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研究

22、新兴权利研究的理论提升与未来关注

2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

24、日本个人信息保护举措及启示

25、论网络营销中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26、德国一般人格权中的隐私保护

27、比较法学视域下中日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28、大数据时代大学生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初探

29、新冠肺炎疫情对法学教育的挑战与应对

30、浅谈单独立法保护个人信息

31、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32、Cookie技术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

3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34、网络社会个人信息侵权问题研究

35、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特色及对中国的启示

36、我国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逻辑与治理进路研究

37、个人信息保护与法律规制研究调研报告

38、《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亮点分析及局限性完善研究

39、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40、信息自由与网络监管的法理分析

41、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

42、理工科高校本科法学教育模式探索

43、大数据时代cookie技术中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44、学校管理中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及其法律思考

45、关于《民法总则》“个人信息”澄明及侵权责任认定的若干思考

46、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立法保护

47、论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制度构建

48、人工智能法学的“时代三问”

49、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教育的升级与创新研究

法学专业的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摘要]法律文书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律文书教学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然而,目前我国高校法律文书教学存在弊端,难以实现法律文书的教学目的。文章提出有必要对法律文书教学进行改革,改革的途径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更新教学理念、创新教学思路、革新教学模式。

[关键词]法律文书 教学改革 实践

[作者简介]玉梅(1959- ),女,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语言学、法律文书写作。(广西南宁530023)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文书对法律正确实施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载体,其制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律的正确实施。然而,纵观我国高校法律文书教学,教学理念不明,教学模式单一,导致教学与实践脱节,学生学而不能致用,教学资源并未能发挥其最大效用。笔者认为,法律文书教学应以致用为原则,培养学生能“思”,能“写”,能“说”。“思”即法律思维;“写”即法律写作;“说”即法律论辩,从而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写作能力、论辩能力,使学生毕业就能上岗,达到“教”“学”到“实践”(社会服务)有效连接的目的。

一、更新教学理念

“教学理念是人们对教学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的认识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人们对教学活动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的态度和观念,是人们从事教学活动的信念。①”教学理念是指导人们进行教学活动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教学理念不明确,教学活动就会打折扣。

传统的法律文书课教学,把“格式+写法”作为法律文书教学的重点,以致学生对法律文书的认识很肤浅,认为写作法律文书,只要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律文书的格式、写法,就能写出一篇合格的法律文书。事实上,法律文书的写作,是法律适用的结果。例如,同是故意杀人案,但作案的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社会后果是不一样的,处理结果也就因案而异。特别是民事、经济案件的法律文书,写作时仅仅运用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要体现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精神,把“公平”“正义”作为法律适用的指路明灯。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文书教学,只是按部就班介绍法律文书的格式,每一部分的写法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文书写作是写作者对法律的认识、解释、适用。因此,作为高校法律文书课,不仅要告诉学生法律文书“是什么”,还要告诉学生“为什么”,让学生学会法律思维,明白法律文书背后的法律制度、法律精髓。

法律文书的内涵充盈着法律的精神,法律文书写作要从法律的层面来考量,以追求法律的需要、欲望、目的为价值取向。这就要求法律文书所表现的司法裁判的具体结果,不仅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制,并能与蕴涵在法律中的价值判断形成一致。具体是指,行使司法权的法律适用者必须根据法律的指引,选择恰当、得体、理性的语言,评述案件事实、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同时通过对法律的解释,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具体,变得实际有效,从而揭示法律内涵与实际的案件事实之间所产生的一种必然的、直观的联系,使案件“是”与“非”一目了然。而法律适用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既要阐述现行法律的内涵,同时还要运用自己深厚的法学理论、科学的思维方式、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作出分析判断,揭示尚未被发现的法律含义,以弥补法律存在的局限。这种弥补局限的法律解释,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的公理或法律的教义、信条进行阐述,以体现法律适用的正义性。如果说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正义性是一个内隐的、静态的理想追求,那么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正义性,就是动态的、看得见的法律裁决过程所蕴涵的正义价值判断。因此说,法律文书教学理念,应以法律思维、法律理念作为教学的指路明灯,从更深层次指引法律文书写作,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思辨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写作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使学生能够自主学习,主动探究问题,有效解决问题,最大化地实现法律文书的教学目的。

二、创新教学思路

教学思路,主要是指教学的设想、构思。“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教学如果没有符合本课的教学实际、教学特点的设想、构思,教学目的就难以达到。法律文书课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是一门具有很强实践性、操作性的专业基础课。法律文书集法学与写作学为一体,在法学与写作学的关系中,以法学为主,写作学为用,法学起主导作用,写作学帮助实现法律目的。法律文书教学,是提高学生法学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法律文书教学应以学生为本,突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以学生的“学”作为教学思路的出发点,指导、帮助学生完成所要学习的知识技能,培养学生独立的法律操作能力、健康的法律人格。

1.教学设计切实可行。教学设计到位,才能实现教学目的。其一,纸介教材与网络教学相结合。纸介教材是主干,是基础,要选择版本新、内容正确、具有权威性的教材;网络教学主要是通过校园网平台进行,它是对纸介教材的深化、扩展和补充。

其二,针对性与实践性交融。法律文书教学,要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组织安排适合其层次的教学内容;根据法律文书具有交叉学的特点,采用相应的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按照法律文书的教学目标,突出其实用性特点,不仅要侧重法律文书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教学,更要重视学生实际写作能力及职业技能的培养。教学中,教师要有意识地让学生在实践中理解理论知识、运用理论知识,在学理论中,学会解决社会中的法律问题。

其三,法律思维与教学目的相统一。法律文书写作与其他的公文写作不同,它是在法律的指引之下,解决社会的法律问题,是法律适用的结果。因此,法律文书教学应以法律思维为向度,实现教学目的。

2.教学目标明确、清晰。教学目标是教学任务和教学目的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教学活动预期达到的效果,它指引教学活动的发展方向和运行轨迹。法律文书教学有远期目标和近期目标。远期目标是法律文书教学的终期目标,包括法律素质与职业技能的培养,它贯穿于法律文书教学的整个过程,是法律文书教学的生命之本;近期目标,就是每节课的教学所要达到的目的,所应完成的教学内容,它是实现远期目标不可缺或少的环节。因此,进行法律文书教学时,应以实现教学目标为前提,准确把握每节课的内容,精心设计每节课的步骤和方法。

3.精选案例。案例是法律文书教学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它贯穿于整节课的教学环节,精选案例是案例教学成功的重要保证。法律文书教学使用的案例,包括具体个案、成品文书、半成品文书。具体个案选择不仅要具有典型性、新颖性,还要切合学生实际水平,才能使学生有兴趣,层层递进,做到事半功倍;成品文书,要选择内容上分析到位、格式上正确的文书,以便学生欣赏、借鉴、提高;半成品文书,要选择在实践中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并且错误率较高的文书,以引导学生明辨是非曲直。

三、革新教学模式

“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教育思想、教学理论和学习理论指导下,在某种环境中展开的教学活动进程的稳定结构形式。教学模式是组织化和结构化了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②”法律文书的法律性、写作性、实践性特点,要求法律文书教学模式必须多样性,目前单一的满堂灌教学方法远远满足不了法律文书教学的需要。因此,法律文书教学模式改革势在必行。

1.板书教学与多媒体教学相结合。传统的板书教学,具有条理清楚、印象深刻、灵活性强的特点,既有利于教师控制课堂节奏,也有利于教师与学生的感情沟通和教学互动。板书教学的最大不足,就是信息量小,课堂气氛沉闷,难以有效引导学生入情、入境,不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活跃思维。多媒体教学以其崭新的教学模式,成为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采用多媒体教学,可以在有限的时间里,让学生获得大量相关的信息,并以丰富多彩的情景画面,把学生拉近生活,给人亲切感,活跃课堂气氛。但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多媒体教学活动,虽然具有板书教学难以拥有的优势,但也存在不便于教学互动、展开的不足。多媒体教学,由于事先就设计好课件,每节课只能按部就班逐一放映,难以就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教学环节,整个课堂程序性虽强,但却生硬、呆板,教师与学生的思想沟通被教学媒体阻隔着。

从上述对传统的板书教学及新型的多媒体教学的分析,可见两种教学模式各有长处,也各有不足。教学不仅是教师的“教”、学生的“听”的过程,更是教师与学生的思想交流过程。法律文书教学应把板书运用与多媒体教学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改变目前单一的、满堂灌的教学模式。法律文书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可以运用多媒体创设情景,向学生展示相关的信息,并运用板书,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引导学生根据不同的诉讼要求,解剖案情,完成法律文书的写作。让学生在教师的谆谆讲授中,既获得了专业知识,也获得了思想上的陶冶及情感上的熏陶。

2.案例教学与司法实践接轨。“案例教学是指教育者本着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的宗旨,遵循教学目的的要求,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习者引入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双向和多向互动,积极参与,平等对话和研讨,从而重点培养学习者的批判反思意识及团体合作能力,并促使学习者充分理解问题之复杂性、变化性、多样性等属性的重要教学形式。③”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打破了传统教学中讲台为教师独有的做法,以案例为媒介,让学生深度参与到整个教学环节,教与学通过对具体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思考、论证、写作来完成,有效调动起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法律文书案例教学的步骤,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其一,分析案情材料。针对具体个案,教师不必给出答案,而是引导学生分析案件发生的背景、环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的界定,让学生澄清与问题有关的事实与前提,进一步思考问题背后有什么事实和包含什么样的观点,并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和评判,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独立分析、思考的能力。

其二,职业角色训练。在学生对案情有较为深入、全面的了解后,要求学生站在相应诉讼角色的立场,根据案情和诉讼阶段的不同要求、法律规定、当事人诉求、司法机关的职能,制作相应的并具有一定质量的法律文书。通过角色训练,学生既巩固了已学过的知识,也对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作用有了进一步的理解,有效提高了学生收集材料的能力、组织材料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写作能力。

其三,摆擂台评讲。针对学生担任的角色和完成的习作,教师不必包揽评判,而是由学生自讲、自评。针对学生的自讲、自评,要求学生发言要言之有物,论证有据,结论扎实。教师作最后的总结评讲。教师的评讲要有针对性,既表扬学生文书写得好的地方,写得好的原因和依据,同时也要指出学生在文书写作中存在的不足,特别是学生容易忽视、遗漏或挖掘不深的问题,教师讲评一定要透彻、明白。教师通过总结讲评,不仅进一步升华所授知识的理性,对已学的知识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同时将案例中所蕴涵的理论告知学生,从而引导学生去探索新的知识。

3.实践性教学与司法实务融合。案例教学虽然也属于实践性教学的范畴,但和本节所要阐述的实践性教学在表现手段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案例教学法主要是在课堂上运用的,案例由教师选择,教师在课堂上引导学生分析、讨论、写作,通过教师与学生的互动来完成整个教学环节。实践性教学法,一般是在课堂外进行,主要是以学生为主角,把学生置于真实或近乎真实的环境中,教师与学生在教与学的互动中,教师主要是起到把握全局、修正错误及引导作用,所有的教学环节都由学生自主完成。实践性教学法可以从三个方面去进行:

其一,感性认知型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部门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律师事务所、监狱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种类繁多,涉及部门的面广,各部门由于职能不同,对案子的处理、文书写作要求都不同。要写出一份符合规范且有一定水平的法律文书,除了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写作功底,还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而高校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虽然经过一定时间的法学专业的学习,掌握了一定法律知识,但社会经验的欠缺却是其最大的不足。为了让学生在写作法律文书时,能吃透法律精神,恰如其分写出符合社会要求、法律要求、有一定水准的法律文书,教师就要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学生深入司法实务部门,通过社会调查、阅查案卷、观摩审判活动等,使学生对司法实务部门的工作从理性认知上升到感性认知,并从自身行为中获得真知,增加实务部门的工作经验,从而为写作法律文书打下扎实的认知基础。这种实践性教学活动,可以与司法实务部门建立沟通关系或实习基地,为实践性教学的实施提供保证。

其二,实践型的实践性教学活动。主要形式是开展模拟审判活动、法律咨询活动、法律诊所式活动等。步骤是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学生开展相关活动。在开展活动中所有必须获取的材料、证据以及必须写作的法律文书,都应由学生自己完成。该实践性教学活动的目的是让学生学会对知识的融会贯通、正确运用,合理解决社会的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职业技能。

其三,协会型实践性教学活动。通过成立学生法律文书协会,并以此为平台,开展法律文书写作活动。活动内容分两个部分:一是相互探讨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相互批改习作;二是为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提供法律文书写作服务,如对需要写诉状的人帮助写作相关的诉状。活动形式有小组讨论、写作竞赛、知识答卷等;活动场所可以是教室、校园网等。该实践性教学活动的目的,就是将实践教学活动融入法律实务中去,提高学生的实战能力,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法律实务人才,改变那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毕业后到实务部门不会写文书的状况。

综上所述,法律文书教学改革,其目的在于改变落后、不能与时俱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充分利用教学资源,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法律思维,以及法律运用、法律文书写作的实战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能尽快适应瞬息万变的时代发展的需要,最大化地实现法律文书的教学目的。

[注释]

①孙亚玲,傅淳.教学理念辨析[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4):134.

②杨开城,李文光.现代教学体系的理论体系构想[EB/OL].http://www.edu.cn/20020416/3025055.shtml,2002-04-16.

③张新平.案例教学法的内涵[J].云南教育,2002(10):5.

法学专业的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摘要:高校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法治教育部分,应在有限的课时展开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培植。法律素养的培育以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信仰为基本要素,而法律素养的最终形成离不开一定的道德观念为底蕴。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素养;高校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法治教育目标解读

原国家教委1987年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意见规定:法律基础课程是使学生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宪法和有关专门法的基本精神与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在高校非法学专业中的法制教育的目标:注重法律基本知识传授,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后来,中宣部、教育部在《关于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意见》中规定,法律基础主要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了解宪法和有关法的基本精神和观点,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这是对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由法律知识的传授转向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育。2005年,中宣部、教育部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将原来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合二为一,主要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这极大的缩减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传递出一种理念:在现代社会,道德和法律都是做人的基本原则,都是衡量一个人素质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笔者认为,该课的法制教育,应该由传统的法律基本规范的传授,转向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信仰的培植。毕竟,法律知识是基础,受教育者应该“形成对知识的利益感受、价值认同和坚定信念”。

二、法律素养的形成要素

(一)法律认知是法律素养形成的基础

法律认知,是对法律知识的整体认识和把握,是个体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文化的承继而对法律精神的整体知觉。法律知识的学习是后续法律情感的养成和法律意志形成的起点。要求一个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热爱法律、具备法律品格是奢求。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说,法律仅仅对广泛了解的人来说才是法律,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对于天生的白痴、儿童和疯子来说法律是不存在的。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将现行所有的法律规范一一讲解和传授给他们,在课时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显然是不可能的。依据现行的教学大纲,笔者认为,课任老师只须对如下内容进行阐述和讲解:第一,关于法的历史渊源、概念、价值、功能等的法理讲解。目的在于学生对法律有个根基性的认识定位。第二,现行法律体系的整体构架的解读和法律学习方法的传授。旨在帮助学生从宏观上把握法制的构造和学习方法的运用。第三,基础法律规范的讲述,着重讲解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法、刑法、程序法等基本法。通过这些方面的讲述,使学生掌握了法的基本知识和精神,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学习方法去自学和理解未曾学习的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法律认知水平取决于个体对法律知识学习的程度,个体只有通过学习、观察和体念来丰富自身的法律知识。

(二)法律情感是个体学习法律、自觉履法的内在驱动力

人是有情感的高等动物。正确的情感培育和向导,能使个体形成积极向上的价值观,使个体在社会生活和日常生活中做到自我内心和谐与社会和谐的统一。法律情感是社会个体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根据自己的社会生活实践,对现实法律制度能否符合或满足自身物质和精神需求而产生的好恶心理体念。它以法律认知为基础和法律信仰的最终形成为目的。法律教育者应该引导学生喜爱法律、自觉守法,拂去学生对法律的负面情感,培育学生对法律的亲和感、爱法律。

(三)法律信仰是法律基础教育的终极目的

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所表现出来的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括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的终极关怀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情感,是社会公众在对法律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对法律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恋感。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只有信仰法律,将法律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行为人才能自觉守法、依法办事。法律信仰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基础教育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基本知识的讲授,传送法治的基本精神,明确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对公平、正义、自由、秩序、人权等价值的推动和保护作用,从而培养学生自觉遵循法律规定的良好习惯,确立法律在他们心中的至上地位,形成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人,仍然可能是一个善良的人。然而,倘若不相信人世间有任何神圣价值,百无禁忌,为所欲为,这样的人就与禽兽无异了。”

三、法律素养形成的道德底蕴

法律素养的最终形成和恒久,还需要一定的道德观念为底蕴。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表明了法律对道德的依存关系。“法律有效性的大小程度,取决于它所获得道德支持的广泛程度。” 法律发展的历史证明,从法律产生到法治实现离不开道德的支撑。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积淀。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公平、公正等价值目标,实质上也正是公众所认同的道德价值标准。褪去道德内涵或背离道德内涵的法律是“恶”法;没有道德底蕴的法律,很难得到顺利实施。自然法学家傅勒认为,一个不满足内在道德的制度,等于无制度,人民没有义务尊重这个制度。因此,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道德精神的支持,符合道德、正义的法被视为“良”法,良法才能为人们自愿地守候和信仰。道德力量的内在心理暗示和指引功能,有助于法律的顺利实施,甚至推动社会走向法律所追求却无法企及的至善状态。因为“现代法律制度代表了这样一套规则体系,它旨在使人们不受命运的盲目摆布,能安全地走在从事有意义的、造性活动的道路上。” 但“法律没有办法可用以强迫一个人做到他力所能及的优良程度”。而道德却能够引导人民走向“至善”的道路。一个富含道德的良法,必然得到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才可能方便实现法律文字所想要引导人民走入的正义与道德行为规范之中。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课任老师应充分阐释和扬弃我国丰富的道德资源,弘扬那些符合现代社会价值观念和美德的道德精神。将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的教学与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很好的衔接和融合,对中国传统的道德的基本观念作合理的扬弃,以形成与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法律信仰及法治体制,实现法治现代化。将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的培养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贯通的教法,也符合大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发展规律,有助于大学生从整体上提高自身素质。

四、法律素养培植的着力点

(一)以权利教育为重点,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

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在专制政治控制下的法律文化,义务本位是这种法律传统的核心,特权、等级、人治是其特色。这种法律传统观念已为现代法治文明所摒弃。但由于这一义务本位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公民的权利意识还很微弱。传统表现出的更大张力、传统观念中的“人治和官本位”思想,强化了行政机关在实践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等违法行政行为;司法机关也因此频频爆出关系案的丑闻。现实生活中的非法治实践挫伤大学生们的学法积极性。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培育学生的法律情感

社会主体法律情感的形成依赖于其社会实践及其对法律的体悟,是主体在日常生活实践中主动或被动地运用法律实践而获得的主观反映。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期,好奇心和求知欲望强烈,精力充沛,学习能力强,只要教师注重引导,他们一定会对法律产生兴趣,最终形成法律情感。在法律课实践教学中,教师应积极引导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如邀请法官检查官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制宣传;播放法律电影,渲染法律思想;开展“法庭进校园活动”、参观监狱等等。这些活动既能利于学生将学到的知识带到实际生活中去观察、体会、再认识,又能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进而增进对法律的情感。

(三)坚持道德底蕴,形成法律意志

将思想道德课与法律基础课合二为一,其意旨不仅仅在于实现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的协调配合,更强调道德对法律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强调道德对学生法律意志形成的“内化”作用。“法律意志是指个体法律动机冲突中的张力,这种张力直接影响个体法律行为的选择意向。” 仅有权利意识和法律情感并不能形成健全的法律素养,还需要法律意志的强化。法律意志是人的意志中比较稳定的维度。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他们对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不同的作用。道德通过普适性价值观的渲染和高尚情操的引导使学生自觉遵守社会的法律法规,法律通过强制规范学生的外在社会行为来践行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道德和法律的交相辉映、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指引使学生强化了法律情感、形成法律意志。在教学的实际过程中,教师应该精心组织教学内容,注重挖掘思想道德这部分内容中蕴涵着的法律精神和法治元素,实现法律知识与思想品德教育融为一体,将法律素养的培养和塑造有机地融合到思想道德教育中。

参考文献:

[1]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2] 常桂祥.法律信仰:法治国家之灵魂[J].齐鲁学刊,2005,(5).

[3] 周国平.周国平自选集[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8.

[4] 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6] 富勒.法的道德性[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7] 申来津,龚可澜.论法律品质的构建[J].湖北社会科学,2006,(11).

法学专业的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摘 要: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能够彰显法学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增强学生从事律师职业的心理准备。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必须具备区域经济条件、教学资源条件和社会合作条件;其课程建设必须强化人文素质课程设置,增加应用型知识的专业课程,课程大纲必须刚性规定应用型知识点的讲授数量、案例讨论内容及所占课时,构建“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

关键词:课程建设;地方高校;法学;律师

根据国家本科专业目录,法学学科只有一个专业,即法学专业。这种专业设计明显是以“宽口径、厚基础”为指导思想的。但是,由于当前社会服务的要求日益多样化、个别化,所以国家高等教育政策又倡导在宽口径培养的基础上“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的做法[1]。根据这一政策,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在高年级(大三开始)按方向进行培养。下面仅就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意义

(一)有助于彰显法学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展法学教育以来,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争议不断。各法学院一般都将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于“专门人才”、“高级人才”等等。这种界定不具体,不符合法学专业的特质,也不能很好地规范法学人才的培养活动。目前,法学教育界基本形成共识,普遍认为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于法律职业人才。之所以这样定位有如下两个原因。首先,高等教育的“专业”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是以学科为基础,对应社会特定的职业需求,把相关的知识组合成若干课程的体系。“专业”必须解决某种社会职业对于人才的规模性需求。在此方面,法学专业也不能例外。其次,法律的功能在于执行和应用。社会上执行和应用法律的活动本身是一种职业。正是社会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才催生和促进了法学教育。所以,法学教育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来培养人才。

当前,将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于职业人才也得到了国家的承认。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法律职业的种类很多,如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和法制行政部门的公务员等,而律师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律职业。所以,以律师为培养目标的教育,最能突显法律的职业教育特质,能够克服以往法律教育纯理论化、抽象概念化和远离法律实践的弊端。在当今中国法学教育全面转向职业教育的前提下,地方高校法学院开设律师方向,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职业的同质性和知识背景的同一性,导致律师人才与法官、检察人才具有互换性。在中国,高水平的律师通过公务员考试就能成为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和法制行政部门的公务员。所以,可以说培养律师人才就是培养法律职业的人才的代名词。

(二)符合分类培养法律人才的改革思路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求高校要分类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并把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分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高端涉外法律职业人才”和“西部法律职业人才”。这明显是以职业特点为标准对法律人才培养所做的分类。这三类人才都具有共同的特征——“应用与复合”。但是,这三类人才类型的内部也必须目标多元,规格个别化。“在全球化背景中的法学教育要完成的使命是发展一套成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其目标之一就是在保证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适格的基础上,鼓励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色化和多元化”[2]。当前,分类培养是国家法学教育改革的主要思路。落实到具体高校的法学院,分类培养与本科“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具有异曲同工之效。本科“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是全面推进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3]。“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既是社会需求差异化、个别化、多样化对于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也是学生自我发展差异化的必然要求。多样化应当成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显著特点[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高校必须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本,就是要为所有学生的发展提供机会、创造机会,为所有学生选择提供有效的专门指导,要为所有学生的公平选择提供制度保障。”实施差异化分类培养,就是对“以学生为本”理念的最好应答和诠释。高校应当尽可能地尊重和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根据学生个性发展的现状,制定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方案。高校对应社会需要多样化、学生发展差异化有两种方式:一是不设方向的“宽口径、厚基础”的方式;二是“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的方式。前一种是让学生自我发展个性、自我选择发展方向;后一种是引导学生差异化发展。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就是后一种方式。

(三)有助于突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后工业化阶段,社会对于人才的需要日益呈现多元化、个性化、创意化的趋势。因此,突出办学特色、培养个性人才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教高[2012]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树立全面发展观念、人人成才观念、多样化人才观念。要大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形成各具特色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办学特色是高校扭转和克服“办学千校一面、培养学生千人一面”的突破口。特色就是优势,特色是个体存在的根据,特色更是创造力的源泉。突出办学特色是地方高校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道路。

地方高校突出办学特色的路径很多,其中对本校的长线专业进行调整并设置特色的专业方向是重中之重。在调整和设置专业方向时,地方高校一定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资源,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目前全国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方向的情况大体如下:一些理工、农林类院校设置了知识产权法方向;医学类院校设置了卫生法、法医学、司法鉴定、犯罪心理学等方向;财经类院校设置了经济法方向;海事、海洋大学设置了海商法、海洋法方向;外语类院校设置了国际法学方向;一线城市或其他律师业务发达大中城市的大学开设了律师方向。高校根据自身优势来调整或设置专业方向,能高效率地整合和利用资源,可使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差异化、知识背景个性化。这十分有利于满足社会对各种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法学专业设置的培养方向,一定要立足于宽口径的法学学科之上。律师方向的设置,并不窄化专业的口径,而要以宽口径培养为基础。本方向的学生在大一、大二所前修的基础课是法学16门主干课程,其必须做司法考试准备,这能确保其知识背景的综合性。对于律师方向学生更应当加强应用性和复合性知识的培养,更注重对其进行职业技能与职业素质的培养,这正是律师方向彰显特色的地方。

二、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条件及实践效果

广州大学是广州市政府所属的地方高校。其法学专业自2008年开始设置律师方向,每年招生40—50人,现已经有两届毕业生。下面以该校6来的办学经验为依据,论述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应当具备的基础条件及毕业生培养质量的实践效果等问题。

(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条件

1.区域经济条件。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必须以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直接动力,必须坚持区域特色,体现区域特色。设置律师方向的地方高校应当是位于一线城市或其他经济高度发达、服务业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的大城市内。虽然这些城市的大量诉讼类律师业务可能由全国各地的精英人才来承担,但是本地成千上万家中小民营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外地来的精英人才可能不屑于做。本地方高校培养的律师人才可以填补这一职业空白。在为本地企业培养法律人才方面,地方高校明显具有地利的优势。

2.学校教学资源条件。设置律师方向的法学院必须具有良好的律师学教学优势,其中设有律师学院是开设律师方向的重要条件。现在,广州等一线城市和其他经济发达城市的大学都设立了律师学院。律师学院一般承担三项律师教育任务:一是律师岗前培训;二是律师继续教育;三是律师学历教育。另外,律师学院还承担律师学理论与律师实践问题研究的重任。这项任务最终也能为律师教育提供教学资源。以广东省为例,广州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深圳大学都设有律师学院。这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开设律师方向就具备了最基本的教学与科研条件。

3.社会合作条件。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必须得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组织及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协助。首先,律师学院的设立,必须得到当地律师协会、当地司法局的支持。这些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机关不但要授予本地方高校从事律师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资质,而且必须把律师行业的培训费划拨给该高校作为办学经费。这是律师方向办学的基础性条件。其次,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选派具有丰富从业经验和较高学识的著名律师做兼职教师。按律师方向培养学生,需要开设系列的律师执业技能和律师职业道德、素质方面的课程。这类课程必须由从业经验丰富的律师来担任。但是,著名律师往往业务繁忙,让其长期、固定地抽出时间到高校上课几乎不可能。这就需要为每一门课程聘任多位业务、学识水平相当的律师做兼职教师。根据广州大学律师方向授课的经验,每年需要70名左右的著名律师、优秀法官等做兼职教师。对这些兼职教师必须制定考核评价机制,畅通淘汰、引进机制。所有这些事项,都必须得到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最后,律师方向的学生必须到律师事务所跟随律师进行办案实习。要完成这一教学任务,必须建立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基地。广州大学律师方向学生的办案实习,每年需要20多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支持。

(二)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律师方向的学生培养效果

广州大学法学专业自2008年开设律师方向以来,已经招收律师方向本科生6届近300人,其中毕业学生80余人。下面以广州大学律师方向学生为例来说明地方高校按律师方向培养法律人才的效果。

1.高中毕业生报考的积极性较高。根据6年来的招生统计数据,报考律师方向的学生明显比报考“大法学”的学生比率高①。前者的录取分数明显比后者高。根据招生政策,广州大学每年必须向广州市投放60%的招生名额,向广州市以外广东省地区投放20%,向广东省外投放10%。从历年的招生情况来看,录取广州市的“大法学”学生要比省内二本线平均高20分,而律师方向平均要高25左右;录取广州市外的广东省其他地区“大法学”学生的分数要比省内二本线平均高30分左右,而律师方向平均要高35分左右;录取广东省外的“大法学”学生要比当地一本线平均高20分左右;而律师方向要高25分左右。

2.社会对于律师方向的认同度较高。人们都普遍接受一个道理:“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依此类推,我们也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越是特色的就越是被普遍接受的。”全国设置律师方向的法学院并不多,相对而言,广州大学法学院设置律师方向就成为一种特色,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2012年1月,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专程来到广州大学考察律师学研究及律师方向学历教育情况。另外,广州大学律师学院及律师教育在法学教育界的知名度较高。可以说,律师方向的设置为广州大学法学教育形成特色、树立品牌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3.学生的职业技能明显提升。广州大学法学院为律师方向的学生开设了一批针对律师职业特点的课程,包括律师模块课程、跨学科人文基础课程、“全学程”实践课程等。这些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批判和跨学科思维,注重综合性职业知识传授,注重实践性技能的培养,注重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规范,注重强化实践教学,注重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这些课程的培养,学生的上述职业能力明显提高。

4.学生对从事律师职业的心理准备明显增强。按律师方向招生,学生入学前就确定了律师职业的方向。经过在校四年的以律师职业方向为目标的系统培养,学生对于律师职业方向有进一步认识。在大三学年,律师方向学生必须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个月以上。在实习期间,学生可跟随律师办案或者在律师的指导下抄写两件律师办案卷宗并写出办案心得。通过这一个多月的实习,学生对于律师执业的环境有了切身体会。学生在实习期间已经看到了律师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和执业难度,这反而为学生毕业后将要从事该职业提前做好了心理准备。通过四年职业教育的引导,律师方向毕业生的就业意识有明显转变。到基层去、到公司企业去、到发生争议最多的地方去,往往是他们就业的选择方向。

三、加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律师方向课程建设的路径

通过六年的实践和探索,广州大学在律师方向课程建设方面取得了如下经验:紧密围绕提升学生律师执业能力的需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发挥校内外的优势资源,适当开设跨学科课程,加强文化素质教育,大幅度增加应用型课程,对每一门课都增大传授应用型知识的分量,实施以案例教学为核心的系列教学方法改革,全学程不间断开展实践教学,开发优质教学资源,为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打下坚实基础。

(一)强化人文素质课程设置

大学生的人文素质是通过系列课程的教学来不断提高的。素质就是一个人的身心修养。它是一个人所具有的稳定的特定品质。它来源于知识,来源于自我参与社会实践的体悟。一个人一旦具有了较高的人文素质,可以按着社会规则,充分运用、拓展所学知识,不断增强个人能力。对于在校大学生而言,摄取广泛的知识,是提升个人素质的重要途径。律师方向学生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知识结构,是一个值得通过实践不断研究和总结的课题。广州大学对于律师方向学生的要求是:(1)除了完成通识类必修课程以外,还必须跨学科选修6门通识类课程。学生可从学校开设的300多门通识类课程中任选6门。(2)必须完成两门法律方法类课程,包括法哲学、法律方法论等。

(二)增加应用型知识的专业课程

律师方向的课程体系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专业基础课程,二专业选修课程,三是专业技能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16门主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即跨模块课程,包括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物权法学、合同法学、证据法学、经济犯罪专题、犯罪学、刑事侦查学、司法文书写作、税法学、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实验、法律逻辑学、侵权责任法学、婚姻法与继承法学、外国法制史、比较宪法学、国际仲裁法学、世界贸易组织法学、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制度、英美商法(双语)、司考刑法导论、司考民法导论、司考诉讼法导论、司考三国法导论、司考宪法与行政法导论、司考商法与经济法导论、法律诊所、保险法学、法哲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题、法学英语、法律方法论、西方法律思想史、仲裁法、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公司法学、社会保障法学、公安学、宪法案例评析、外国刑法学、房地产法、国际刑法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金融法、海商法、刑法分则解释学。广州大学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律师方向学生从上述课程中任意选修30学分。

专业技能课程亦即律师模块课程,包括中国司法制度、律师学、劳动纠纷律师业务、金融律师业务、房地产律师业务、律师口才与律师业务谈判、辩护学、比较司法制度、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比较律师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合同业务技能、律师代理学、海事海商律师业务等。律师方向学生必须从中选修8学分。

(三)课程大纲重点内容突出

如果把人才培养方案比作宪法,那么课程大纲就好比基本法。它规定了每门课程的教学目标、讲授知识点、所占课时、授课方式、考核方式等内容。法学课程大纲把法学知识在有联系的各门课程的内容之间进行切割,确定某一个法律知识点在哪一门课程里讲授,此内容在另一门课程中就不要讲授,以避免重复。律师方向课程的大纲应重点突出如下两个方面内容。

1.刚性规定应用型知识点的讲授数量。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教高[2012]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第3段规定:要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优化知识结构,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我国传统的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偏重于学术性知识,对于每一个问题都要讲清沿革、意义、价值、本质、特征等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与该知识的应用有一定联系,但并不是应用本身。律师方向课程必须紧密联系社会需要,直接回答该知识如何应用。因此,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必须规定:讲授的内容全部都是应用型知识点,其所用占课时应当相对地增加。所谓相对地增加就是在总课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减少或取消“沿革、意义、价值、本质、特征”等学术型问题的讲授,把节约下来的课时用到应用型知识的讲授上。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还应当规定,必须把实践中最新出现的典型性新问题纳入课堂。

2.刚性规定案例讨论的内容及所占课时。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教高[2012]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第3段还规定:要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法律案例教学是符合法律知识认识规律的教学方法和形式。法律本来就是将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通过归纳、整理而上升为一般性规定的东西。通过案例来掌握法律,最符合法律规则生成的路径。因此,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必须刚性地规定主要的专业基础课程进行案例教学所占课时,事先规定好教学案例内容和案例个数。教师授课前,必须提前将案例发给学生,让学生事先分组讨论,上课时让学生发表关于案例解决的方案,然后教师点评。学生通过思考案例解决方案,讨论、感悟法学知识、培养对法律事实的认知和处理能力。

(四)加强课程教材和教学资源建设

1.教材建设。编写教材是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律师方向课程的教材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特色的案例教材;二是律师职业技能与职业素养教材。对于第一部分教材,可对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合同法等专业基础课编写课堂案例研讨教材。编写此类型教材的指导思想是:要选择较疑难的案例,对于案例的叙述部分尽量简短,对于案例的解决方案一定有争议,一般要有两种以上观点,并写出每一种观点的根据。教材不给学生一个固定的答案。这有利于学生开动脑筋思考,培养多角度思考问题的能力。第二部分教材主要包括劳动纠纷律师业务、金融律师业务、房地产律师业务、律师口才与律师业务谈判、辩护学、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律师合同业务技能、律师代理学、法律文书写作技能、法庭辩论和控制技巧、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技能、案例分析技能、法律信息整合技能等课程。编写这部分教材一定要由校内专任教师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型律师联合编写,切实增加教材的现实针对性和应用性。

2.教学资源建设。高校的教学资源一般特指除教材以外对于教学起重要作用的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料等,包括实验室、现代教育技术、公共视频等。律师方向课程的最有效的教学资源是模拟实验教学。这种实践课程包括模拟法庭和模拟办案流程与办案技术。前者比较普遍,这里不作叙述。后者是法学实验教学的发展方向。建设一个法学模拟实验室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配置40至60台电脑,与校园网联结;二是购买法律实践模拟软件;三是购买案例类型库或案件审判纪实录像资料。律师方向的实践课程可在电脑和网络上通过模拟手段来完成。

(五)构建“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

所谓“全学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特指为法学专业律师方向的学生设置的从大学一年级到四年级不间断地进行校内模拟实习与到法律实务部门实习的系列实践课程的有机组合。法学专业学生的课外实践非常重要。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广州大学为律师方向学生开设的“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主要包括大一的读书报告,大二的结案报告、模拟法庭,大三的法律诊所、鉴定与侦查实验、学年论文,大四的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设计)等。这些实践课程有教学大纲,严格考核其教学过程,有固定的教师指导。

注释:

①这里的“大法学”指的是法学专业不分方向。报考比率是

指报考学生数与拟招生数的比值。

参考文献:

[1][3]关于全面推进广东省高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

改革的若干意见[Z].广东省教育厅文件(粤教高[2102]

5号).

[2]万猛,李晓辉.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

型[J].中国大学教学,2010,(11).

[4]杨晓翔,温步瀛,钟春玲.地方“211工程”高校多样化人

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探索——以福州大学为例[J].中国

大学教育,2012,(10).

法学专业的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法学专业实习 实习基地 考评机制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中明确的一项治国方略。要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必然离不开法学人才。为了满足依法治国的需要,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的高等院校在招生人数、办学层次、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和方式等方面都有了飞跃发展。法学毕业生虽历经多年法律知识的浸淫,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但应用能力还是不尽如人意。正如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1]法律知识需要应用才能转化成一种技能,这种职业技能的培养离不开法律实践。

一、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重要性

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具备广博的知识、较强的辨别与判断是非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实际运作能力和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伦理修养[2]。这种目标设计突出了应用型和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必须通过实践教学实现,法学实践则主要通过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实现。社会实践的主要方式有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公益咨询等,社会实践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社会、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這些活动对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的效果是有限的,只是学生走出象牙塔了解社情民生的一个途径。要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专业实习必不可缺。

专业实习分为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两种。课程实习指在某一单科科目的学习过程中安排的一次实习。不同的学校采用不同的方式,大多采用在校内的模拟法庭模拟审判或去法院旁听案件审理。总体而言,课程实习的目的明确,是为了某一部门法的掌握。历时短、学生参与度低,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素质培养效果有限,而毕业实习则弥补了社会实践与课程实习的不足。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学生系统地学完专业课程之后,学生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实习单位一般选择在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这是法律的专业性要求的。实习地的专业性、规范性能为学生提供很好的平台和实践机会,让学生近距离地了解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职业共同体是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不仅能培养他们的职业认同感而且对法律的认识、法律信仰的建立、职业技能的形成和规范有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在社会化过程中迈出一大步。不仅在法律知识的转化方面将抽象的理论变为解决问题的利器,将法律知识与具体生活联系起来,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更深入和得心应手,而且对学生的法律思维训练和对中国法治现状的认识极其重要。通过实习学生从身份的转化过程中可以很好地了解法律共同体中不同职业的特点,为以后的择业提供有益的帮助。总之,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对学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认识到其重要性,才会在心里重视,时间和精力的分配才会更科学。对学校而言,实践教学是达到教学目的、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

二、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现状

(一)专业实习基地的匮乏

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与其他专业相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法律的专业性很强,学生须到运用法律的部门实践,在我国主要是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所。我国的公检法等司法部门数量有限,承担着繁杂的司法职能。司法部门工作的规范化、严谨性和审慎性导致许多岗位都有严格的资格限制,所以能给实习生提供的工作机会有限。公检法等单位因为职责所在,业务量繁多,对于没有任何操作技能的学生出于工作效率的考虑大多不愿接收。认为实习生会影响正常的工作,降低工作效率,管理实习生要承担很多责任,消耗很多的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管理比较灵活和松散,律师业的竞争很残酷,愿意耗费精力带实习生的律师不多。一方面是急需专业实习的学生,另一方面是有限的实习单位。为了应对这对矛盾,一些高校采用集中实习和自主实习两种实习办法。自主实习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自己去实习,最后向学校上交实习单位的实习意见即可。而集中实习则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单位,因为缺乏动力和制约机制,实习单位在接收学生时缺乏积极性。实习生到单位后会被随意分到一些科室,做一些简单的辅助工作,比如传送文件、协助整理案卷、档案、充当临时的书记员,真正参与法律工作的可能性很小。学生到实习单位后,实习单位没有专门的指导老师,实习的指导随意性很强。因为只能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难以参与真正的法律专业工作中,学生会感觉实习的意义不大,所能学到的有限,加之缺乏指导,所以在专业认识上很难有所提高,对职业的认识局限于自己的观察和感性认识,缺乏理性的专业思考。曾有实习生告诉我,她所实习的法院的法官业务繁多,工作量大,这个职业不好。因为缺乏深入专业的实践,感性的认识限制了他们对法律职业工作的真正认识,对他们的职业选择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学生的实习流于形式,实习缺乏实效性。

(二)实习指导老师的非专业化

法学专业的实习要取得成效,实习指导老师是必不可少的。实习指导老师应该由校内的法学教师和实习单位的法律工作人员担任。但在实践中,只有学校的任课教师对学生的指导。任课教师一方面要担任教学工作,另一方面要指导实习,不仅时间上不允许,而且纸上谈兵,缺乏实战经验。加之学校对实习生的实习工作缺乏监管,指导难免泛泛而论,不具有针对性。而实习单位对指导者的配备一般不太重视,加之实习单位的指导者缺乏训练,即使工作经验丰富也因为缺乏专业的授业技能培训,指导并不一定到位;有些指导者甚至敷衍了事,很难尽到职责。从这些方面看,实习指导老师的缺乏和选任的随意性难以满足实习生专业实习的需要。

(三)实习考评机制滞后

实习生的实习成绩考评是对实习生实习工作的评价,目前主要从学生的日常表现、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意见、实习总结等方面结合考评。考评内容简单、流于程式,难以客观地反映学生实习的具体情况。这种机制不仅难以调动学生实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产生消极的作用,导致学生应付差事,得过且过,实习流于形式。

(四)实习时间安排缺乏科学性

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大四第一学期,这一时期学生要面临司法考试、考研、公务员考试、论文写作、找工作等事情。为了应对各种考试和找工作,很难将精力集中在实习上。学校考虑到学生就业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提过高的要求。一些学生申请自主实习,大多不实习,找个单位盖章了事,参加集中实习的学生以各种借口请假。毕业实习的时间一般为6周8周,时间有限,学到的东西也有限,加之目前要进入公检法部门工作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难度极大,因此学生的积极性更不高。

三、毕业实习的环节完善

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对这个专业的学生而言非常重要,缺乏有效的实习,素质教育就难以真正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只能是空谈。要提高实习质量,必须解决目前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实习体系的各個环节。

首先,是实习基地建设。实习基地建设需要高校与实习单位建立常态化的联系,合作内容应该更广泛。高校可以针对实习单位的需要,合作召开专业研讨会,为实习单位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还可以在科研方面校地合作,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提高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学校应增加实习经费的投入,对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付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还可以尝试从实习单位聘任一些兼职的教师来学校定期参加教学和研讨活动,调动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有职业认同感,乐于指导学生,为法学人才的培养贡献自己的力量。高校每年可以召开法学实习基地建设会议,邀请基地的负责人来参加会议,请他们就基地建设献言献策,通过交流沟通,改善高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使之认识到实习的重要性及高校对实习基地建设的重视,从而更好地支持实习工作,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实践平台。

其次,选聘优秀的实习指导老师,优秀的指导老师是实习成功的关键。实习指导老师分校内和实习单位两种。校内的指导老师尽量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作负责的具有实习指导经验的老师。校内指导老师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学生并在实习前对学生培训、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答疑解惑。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应选聘一些业务能力强、工作负责、善于沟通、具备一定的指导能力的人员。主要职责是对学生的业务指导和职业技能训练。高校对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选聘应该与实习单位积极合作,由单位推荐高校聘任,举行正式的聘任仪式,使校外指导老师认识到责任重大。高校可以通过开座谈会等方式定期与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交流,介绍实习工作的目的、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学生的情况等,便于校外指导老师工作有的放矢。实习结束可以召开实习工作总结会,就学生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予以通报,便于下次实习工作改进。评选优秀的实习指导老师,学校予以奖励,提高实习老师的积极性。

另外,对于学生的实习考核和评价办法要规范和完善。考评机制科学化不仅可以客观地评价实习工作,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实习流于形式化,从实效方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考评的项目应该具体明确,无论是日常的表现、实习工作总结还是针对实习单位所做的调查报告、各种文书写作、典型案例的分析等,通过校内外指导老师和实习组的学生打分,三方面相结合确定实习成绩。高校应严格执行考评标准,要求实习不合格的学生重新实习。

至于实习的时间安排可以结合法学专业的特点和学生的情况采用分段实习制和学时制,学生只要完成规定的总学时就可以参与考评。实习时间可以放在大二以后的寒暑假和大四的第一学期。学生根据自己的职业规划申报实习时间,一方面可以满足学生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与实习单位加强联系。因为实习人员和时间不密集,指导效果可能会更好。

实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规划好每个环节,还需要高校、学生、实习单位协调并把握好每个环节。只有各尽其责,实习工作才能取得成效,实习目标才能实现。只有如此,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我国的法治建设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韦乃杨,韦军,主编.社会科学的理论与实践[M].太原:广西人民出版社,2009:35.

[2]郭捷.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来自西部的研究与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5.

法学专业的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 督导机制

【基金项目】1.黑龙江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课题计划(省重点课题),黑龙江高校应用型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编号:GBB1317025)。2.2017年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生数理统计课程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编号:JGXM_NEPU_201706)。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将教育开放化,尤其是推进教育教学与社会实践的互通培养,教育督导制度在促进法学教育发展,在促进法学教育改革环境建设以及推动法学教育深化改革等方面,都发挥着重大作用,我们充分利用这一机制,以保证顺利推进法学专业人才培养。

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在督导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督导的理念有待加强。法学专业教育人才培养具有特殊性、专业性要求,亟需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督导机制来解释、监督、预测、指导教育实践。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法学教育的普及作用,然而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却有所忽略。改变过去呆板的教育教学制度,克服陈旧的课程观,教材观的理念,将妨碍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教学模式和内容整合为开放化的、赋予时代挑战性的教学模式是教育教学督导监督改革的方向。

2.督导体制不成熟,人才培养滞后。目前我国的督导机制在人员配置、管理制度、规范标准、监督方式等督学规程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首先,在人员配置方面,我国的督导人员的选择方面,选择本校任课教师对本校教师的评价存在固有观念里的思维定式必然会导致人为因素的左右,而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督学结论。其次,目前选择的督学方式主要是走入课堂听课的方式,当今在多元化的时代,传统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督学的全方位监管,在时代的挑战下,发挥网络督学,师生互动督学等各种方式均具备成熟性。然而,从整体上看,督学仍旧在发展阶段,而且仍处于初级阶段,我国应大力弘扬督学的作用,让更有效的督学体制应运而生。

二、打开新局面、创设新的督导体制来应对法学专业创新人才的培养

1.建立有针对性的、专业性的评估标准,针对法学专业的创新人才培养方案,通过反复测试将具体的评估标准按照有专业性的、有代表性的充满可行性的执行标准进行设定,使每项具体工作可以有更好的定位,也可以通过评估相互促进法学专业创新人才的培养及评估方案的调整。评估的标准是与时俱进的,评估不是即兴的活动,创新是在一定理论基础之上进行创新,而不是毫无章法的创新,仔细安排好评估工作是培养创新人才的前提。

2.我国现阶段的法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有诊所式教育和创新实验区模式等不同培养方案,然而相对应督导机制的监管模式并未明确匹配,仍旧启用校内的混合式督导方案,甚至并未启动督导机制。在创新实验区模式下,双轨制教学获取双学历认证,在外国教学期间的评估与认证无从考察。如何应对新形势、新发展下的法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仍旧需要建立一个可实践性的,可操作性的评估机构。针对双轨制的域外教学督导,完全可以获取域外领域的协同督导并建立互联网联合监管机制,通过定期的汇报机制将所在的域外学员学习进展情况互通交流。以利于协同培养体制内的学员在督导的影响范围内逐步修正其培养进程中的不足。

3.建立全国性的法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督导的对比机制,在互相参照、互相影响下逐步完善地方的本专业督导机制。将地方内的一般职责和特殊职责明确划分,结合地方的督导特色来凸显地方教学和督导的创新点。更有利于督促地方的法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教学相长的原则告诉我们,“督与学”同时进行方能相互促进学科的改善,督导的区际、跨校交流落到实处并有效实施是本专业在教育体系中重视程度的表征。

三、结论性分析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法学院校及综合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在教学督导创新人才培养方向没有系统全面的建立有效机制。在短时期内,各个高等院校针对法学专业本校内的现状建立“自督”体制还是切实可行的,时刻让师生保持创新意识的紧迫感、压力感、行动感和警惕性。让协同育人的培养方案、协同督导的体制交叉实施,可使创新人才能够顺利与社会接轨。将淘汰标准透明化、评估的指标详细化是对人才德育、智育双向培養的要求,是完全符合我国当前就业发展趋势的。

参考文献:

[1]霍益萍.法国教育督导制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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