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申请范文
法官助理申请范文第1篇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我符合《关于法官助理首次选任相关工作的通知》〔皖法(政)明传(2017)8号〕规定的法官助理选任各项条件要求,自愿申请参加xxxxx法院法官助理选任。入选后,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履行法官助理岗位职责,协助员额法官办理案件。
申请人(本人手写签名):
2017年 月 日
法官助理申请范文第2篇
我国在1999 年、2002 年、2003 年、2004 年、2008 年等出台过关于加强法官助理的制度建设的相关文件, 到2014 年, 十八届四中全会后, 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正在试点和推行。虽然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历经多年, 但一直未取得实质成果, 仍需要从我国法官队伍实际状况、未来的发展目标等进一步研究探索。
( 一) 法官队伍构成缺乏规范
1. 基层法院法官素质参差不齐
我国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与我国法院体制的变革有着紧密联系。文化大革命之后, 我国的法院工作重新恢复, 一些不具备法学专业知识的人员被推向法官职位从事审判工作; 20 世纪80 年代以后, 随着经济的发展, 案件数量不断增多, 由于政策的原因, 一些不具备法学专业知识的军队转业军人也进入到法官队伍中, 导致我国目前法官队伍中非专业人士与专业人士相混合, 各种知识结构的人员都可以而且事实上成为了法官, 形成了一种法官大众化的局面。
2. 专业化、精英化法官的缺乏
我国法官数量并不少, 但是专业化、精英化的法官却相当缺乏。法官人数至少占法院工作人员总人数的一半以上, 但是“具备法官资格, 却不在审判工作岗位, 而是从事党务、人事、司法行政或后勤工作的人员为数不少”, 平均比例为15% 左右。此外, 部分法官在从事法官岗位并获取丰富的审判实务经验之后会调往行政岗位担任行政领导, 而不再从事审判实务, 如此便造成了有经验的法官的流失。
3. 法官人员组织结构混乱
我国长期以来, 法院人员的组织结构形成了“审判员书记员”的“一审一书”模式。大量的事务性工作由一位法官和一位书记员共同完成。这种传统的“师徒模式”模糊了法院工作的界限, 在案件数量多, 审判业务繁重的情况下, 审判事务与辅助事务相混合, 造成实践中审判经验及法律专业知识相对薄弱的书记员并不是单纯的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 大量的与审判有关的事务性工作都由书记员独立完成。
( 二) 诉讼实践与诉讼目标相差甚远
1. 司法行政化严重
我国司法行政化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我国法官是按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来选拔和任用的, 不是相对独立的司法官员, 具有行政角色, 造成审判与行政的混淆, 使法官从产生的那刻起就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二是法官内部级别待遇行政化, 上下级法院形成实质的行政管理和领导关系。这种传统的司法与行政不分的人员管理模式给司法独立与公正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急需改变法院人员的管理模式, 去除行政化的管理色彩。
2. 司法地方化严重
所谓司法地方化是指司法权受制于地方政府和党政机关。我国法官的工资收入、法院其他财政支出是由地方政府预算并支付, 相关财物均由地方政府管理, 类似于其他行政部门。法官从经济上受制于地方政府, 政府可以完全掌握法院的经济命脉, 形成法官“听命”于法院, 法院“听命”于地方政府的局面。这种附庸于政府的司法权始终难以让法官消除物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从而独立办案, 因而需要在制度设计中保障法院的财政独立, 摆脱地方政府、地方财政的束缚, 间接实现法官独立办案, 实现司法独立。
二、法官助理制度运行的困境及成因
( 一) 谁来做法官助理?
从外部统一招聘“外援型”法官助理, 每年毕业生基数大, 就业压力大, 来源可以保证, 但是刚毕业的学生缺乏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 尤其是缺乏调解经验, 书生气过浓, 需要一定时间适应助理岗位工作。即便是一段时间后完全适应了该职位的工作任务, 又会离职去寻找新的工作。招聘合同制的法官助理, 以协助解决行政机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人民法院招聘法官助理, 招聘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学历基础。然而这类法官助理由于无编制, 待遇有差异, 致使难以招到法律素养好的法官助理。将人民法院内部部分法官转岗为法官助理的“内生型”法官助理, 既能保证未来的法官助理的法律素养, 又能保证其对人民法院内部工作的熟悉程度, 便于案件在不同工序之间的高效运转。然而, 现有法官难以接受降格为法官助理。
( 二) 现有法官如何裁减?
法官助理制度需要一部分法官退居至法官助理岗位, 一部分法官推举为职业法官。这一举措不仅会让退居的法官助理存在心里上的障碍, 还会打击他们的积极性。《职业化意见》第29 点指出: “确定法官员额后, 一些不能继续担任法官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法官助理。”《试点意见》进一步提出了“老人老办法”和“新人新政策”两个原则: 转任法官助理的现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律职务不变、待遇不变; 对于书记员和新入职的干部, 则不再任命为助理审判员, 如果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直接提请人大任命审判员。尽管如此, 对于本质上属于对现有权力的一种剥夺的措施事实上还是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 三) 法官助理的具体职责如何确定?
传统的审判工作一般是由法官与书记员共同配合完成, 而增加法官助理岗位之后, 三者需明确具体职责, 这也是法官助理改革能否切实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实践中部分法官助理被当作书记员来同等看待, 并不能发挥其专业性的特点, 而另一个极端则是部分正式法官过度依赖于法官助理, 甚至将部分案件的判决意见与判决书制作都全权交由法官助理单独完成, 将自己的审判任务过多地转嫁于法官助理的身上, 亦是不合理的。而且截至目前, 并无相关规定来细致地对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进行归纳总结, 仅为法院内部自己设定相关工作范畴, 这样就导致法官助理的工作很难以明确的考核项目标准来加以衡量, 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工作热情及积极性造成消极影响。
三、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策略
( 一) 完善法官助理的管理
1. 正确定位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辅助法官的裁判工作, 具备审判辅助人员的性质, 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性, 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 兼具一定的行政属性和司法属性。此外法官助理作为未来法官人选的重要来源之一, 要在法官助理职位上积累法律经验、法律逻辑, 所以与普通公务员相比, 需要进行额外的法律知识考试。法官助理要致力于推进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专业化, 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水平, 推进法治化建设。
2. 重视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
法官助理既然作为法官的辅助人员, 那么其权限不宜设置过于宽泛, 一些实体性权力不宜享有, 例如其仅能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意见交换、组织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进行证据交换、主持一定范围内的调解工作、整理刑事案卷、校对判决书等, 而涉及实体性的判决内容则仅能是由合议庭给出, 法官助理仅能够协助执行。
3. 提高法官助理的职业保障
法官助理的待遇是略低于正式法官的, 这一点毋庸置疑, 那么如何在目前的环境下最大限度地予以法官助理相关物质以及内心的保障, 今后大批法官助理将步入工作岗位, 不能单纯指望国家财政来额外对其进行照顾, 若要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来支援, 显然是不够的。我们可以从法院内部资源配置入手, 一定程度上予以法官助理必要的独立权限, 提升其内心自我认同感, 而在其待遇方面, 可以根据其办案量的多少来重新进行法院内部工资调整, 在出差补贴、年假福利等方面要保证一视同仁, 避免其产生过大的心理落差。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法官助理职务晋升体制, 让法官助理有可期待的职业晋升出路。
( 二) 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
1. 法官员额制
法官员额制是法官助理制度的基础, 也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条件, 修改后的《法官法》中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各级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 制定法院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 建立精英型的法官群体。根据我国法院的人员现状, 实行法官员额制度, 意味着法官必须“少而精”, 这就要围绕法官设置审判辅助人员来协助法官完成审判工作。法官员额制度与法官助理制度紧密联系, 互为条件。通过确定法官的员额比例, 法官职业化有了前提保障; 通过确定法官员额, 明确了法官职位, 给法官助理制度发展创造了制度条件。
2. 法官遴选制度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的法官遴选制度, 2008 年发布的《公开选拔出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较为具体的规定了法官遴选的方式, 提出拟任职位的资格和条件, 并且规定了选拔人员的程序。这一办法弥补了我国之前法官遴选制度的不足, 对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有着重要意义。2014 年公布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要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 作为省以下法院人员省级统管之后的法官遴选机构, 目前多省份已经成立法官遴选委员会, 云南省于2015 年8 月20 日成立了由专门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这一机构的设立有助于法官的专业能力、道德水准、职业操守等全面的素质保障。遴选制度的设置, 使优秀的法官助理能通过法官遴选晋升为法官, 进行案件的审判, 这有利于激励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 避免人才的流失。
3. 书记员单列制度
我国在1999 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书记员单列制度的, 对书记员的录用、培训、晋级等进行单独管理, 从而改变书记员向法官晋升的传统做法。2003 年发布《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 试行) 》规定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制管理, 书记员不再向法官发展。推行书记员单独序列, 明确其与法官助理职责的区分, 理顺书记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 才能使书记员制度与法官助理制度紧密衔接, 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专门化, 为法官助理制度推行创造条件。
4. 财政统筹制度
2014 年6 月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中规定了“经费上收省级管理时, 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使各地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即法院财政由省级统筹, 要求司法人员的收入不仅不能低于现有水平, 还要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改革对于政法经费和司法人员待遇的重视也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可能性。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法官助理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系着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 是实现司法人员分类划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 考量我国的法官队伍现状、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 研究我国法官助理制度, 从完善法院人员分类划管理、法官助理的定位与工作职责、法官助理的选任和管理等方面, 提出完善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法官助理,改革路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参考文献
[1] 刘晨.法院改革中制度移植的反思从“法官助理回归助理审判员”想开去[J].法治论坛, 2009 (3) .
[2] 杨玉兰.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践与探索[J].人民司法, 2007 (7) .
法官助理申请范文第3篇
摘 要:法官助理制度是我國司法改革实现法院办案人员有效分类的重要举措,但改革面临着制度落实不力、法官助理定位不明及专业人才的缺失等各种阻力。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立法、制度和观念等层面的改进措施,以期今后法官助理制度能在各地基层法院落实到位,为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打好人员基础。
关键词:法官助理;司法改革;角色定位
作者简介:路涵钰(1996-),女,汉族,河南南阳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徐一馨(1996-),女,汉族,河南平顶山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卢柳(1995-),女,汉族,河南许昌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高亚瑞(1994-),女,汉族,河南鹤壁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郭融融(1994-),女,汉族,河南新密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开展法官助理的改革试点,将法官助理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重要构成部分,协助审判工作的进行。对于立案数量最多、办案压力最多的基层法院来说,让法官助理在法院工作中贡献力量显得更为迫切,现实情况却不尽人意。及时对改革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深刻反思与细致总结,探究法官助理在司法审判中的应有地位和相应职责,从而推动法官助理制度的顺利构建尤其是在基层的落实。
一、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自1999年开始,最高法颁布的第一个五年纲要提出“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进行试点”,2000年初,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率先配备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制度由空谈变为现实。2004年9月,最高法又下发了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意见的相关文件,正式确定在北京市、广东省等省市的若干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目前法官助理制度自提出已经近20年,制度自身的某些问题随着时间的流逝也渐渐显露出来。
二、法官助理制度自身的缺失与落实中的问题
(一)法官助理制度相关法律文件不够完善
现阶段可以参考的法律文件当中对于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操作涉及较少,尤其是在选任、考核、晋升途径、薪资待遇等方面都没有详细的参照文件,致使不同的地区,不同有的法院在选任和考核方法上都不相同;法官助理的薪资待遇等方面也都因为各个法院的自行规定也产生了差异较大的现象。这些差异反应了法官助理制度模式的不健全和管理上的混乱。
(二)法官助理制度角色定位、职责界限不明确
当前在我国法院系统中员额法官的审判职权有所混淆,例如组织调解以及办理财产保全等,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很大的可能会为审判质效带来风险。基层法院案多人少,二者职责并没有明确划分界限,往往都是身兼多职。相较于书记员的身份早就有法可证,法官助理一直处于难以验明正身的尴尬境地,甚至有人将法官助理划归为书记员的分支。①
(三)法官助理考核制度急需转变
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的模糊分工导致无法对法官助理所负责的职责部分进行工作规范质量的考核,更进一步,无法准确分辨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或实体性事项的具体责任承担者。完善的考核制度对顺利平稳推进法官助理改革、提升办案质量显得至关重要,更有助于法院在此基础上制定规范体统的考核标准,作为日后选拔提升优秀法官助理的依据。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方向
(一)立法层面的完善
法官助理制度的具体实施路径应当通过立法固定下来②,及时制定法官助理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界定法官助理的地位与职责、管理方式,列举法官助理的权利义务,招收法官助理的原则以及法官助理考试工作的负责单位、法官助理的晋升途径和考核办法等。
(二)建立集中有效的法官助理培训机制
在法官助理培训方式上,可以选择互联网课程与实践模拟相结合的模式。用实践模拟的方式将学到的知识转化为应用能力,帮助新入职的法官助理适应实务工作。在培训内容上,引入标准化工作方法,通过将法官助理的具体事务抽象为标准的工作流程,在培训过程中让法官助理熟悉工作流程,并能够按照标准化工作流程完成工作任务。
(三)提高法官助理的待遇和晋升空间
注重法官助理的待遇与福利问题,尤其是对业务能力出色、司法工作熟练的法官助理,通过额外奖励,使他们在日常繁重的工作中也能得到满足感,对于考核期结束未能晋升的法官助理,要综合其工作能力及付出酌情提高他们的待遇。法官助理的晋升与其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成绩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考核的主体、内容、具体标准等都应当作出细致全面的规定,同时考核必须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原则。
四、结语
法官助理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优化资源配置有着重要意义。在顶层设计的宏观指导下和试点先行的实践探索过程中,积极推进法官助理制度向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前进。
[ 注 释 ]
①钱宇,戴晓林.法官助理的招录及晋升问题[J].法制博览,2018.07.
②刘晨.法院改革中制度移植的反思——从‘法官助理回归助理审判员’想开去[J].法治论坛,2009(3).
[ 参 考 文 献 ]
[1]李晴.法官助理制度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5-31.
[2]陈雅丽,徐前权.编制内法官助理职能定位研究[J].法制博览,2018,05,41(3).
法官助理申请范文第4篇
时光飞逝,我到鼓楼法院即将三个月了。这段期间,我带着院长寄予法官助理的厚望,秉承“既来之,则安之”的教导,跟着刑庭法官做助理,受益匪浅。不管是在工作态度上,还是各方面能力,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时,也看到了自己身上的很多不足。
“态度决定一切,心态决定高度”,尤其是在工作上,一定得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踏实认真,这样才能很快地融入到工作中,真正地学到些知识。记得刚来时,我曾自认为以前在南京鼓楼法院积累的实务经验不少而觉得能够独自做好一些简单的事情,却割裂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各个地方多少都会有所不同,犯了一些不应有的错误。多亏了指导法官对工作上的严格教导,让我及时醒悟,转入了正轨,从此踏实认真地工作,养成了不懂就问、不懂就学的品性,所以我很感激我的指导法官,让我深刻地明白态度的重要性,受用终身。
在端正工作态度的基础上,我的各方面能力也得到了提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审查阅卷方面
阅卷的内容有证据卷和诉讼卷,目前我主要审查程序方面的问题,尽量避免程序的不公正,为实现实体的公正提供保障。通过法官的指导和自己的总结,在程序和实体上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在同一时间段,同一人出现在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或者辨认笔录中,这是不能采纳的,如果仅是讯问笔录之间出现这样的问题,通过其他讯问笔录或者证据可以证实事实,也可以认定。
第二,缺少一些证据材料,比如累犯、减刑等认定的证据材料;缺失发票而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等等,都会影响到量刑。
第三,证据间的矛盾,比如被害人提供发票上的数额与鉴定价格的矛盾;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不一,主要是在犯罪数额上的不同;被告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不一,多数也是关于犯罪数额的不同等,都会影响到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认定。
同时,我也在阅卷方面看到自己的不足,目前自己的能力还有限,关于实体方面的认定还亟待提高,驾驭整个案件的能力更需要提高,希望以后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进一步提高这方面的能力,更好的胜任自己的工作,从而为法官分忧解难。
二、沟通协调方面
工作中,有很多需要沟通协调的地方,虽说不懂就问,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色,都有自己的工作要忙,除非事情紧急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再虚心请教。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不懂就学,多观察、多思考,必有所学。这段期间,对此总结有以下方面:
1.同法官相处,总结十二个字:灵活细心、勤奋踏实、严于律己。受指导法官的潜移默化,对待工作我也逐渐变得严于律己、认真专注,遇事也懂得灵活变通,不打无准备之仗。“条条大道通罗马”,遇到问题自己要尝试去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法官助理就是要协助法官,而不是给法官增添烦恼,何况我的指导法官平时已经很辛苦,还对我那么照顾,我现在能做的就是努力地多做事、做好事。“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指导法官教会了我懂得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比帮我解决很多事都受益,所以我很幸运。
2.与本庭其他人相处,注意四个字:沟通、和善。积极做好法官和内勤交待的每一件事,尽量不出差错;有需要的地方,只要自己能做,一定去努力做好;与内勤和书记员,协调好工作,以防出现瑕疵,影响到案件的质量。
3.同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员的关系,也总结八个字:事前准备,协调配合。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与公检机关协调配合尤为重要,做事灵活多变;当然,处理好关系,做好事前准备工作,做起事来才会事半功倍。同时,注意核查来访人员的身份,审查证件和手续。
4.同辩护人、当事人及其他人之间,注意资格和手续合法问题,懂得事情的周转,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即可。若是辩护人,通知其交齐委托手续,或者其他相关材料;被害人有要求的,随机应变;被告人家属请求会见的,先看判决有无过上诉期或同案人是否上诉,其次看结案表送达情况,都符合会见条件的,方可给其徒刑通知,且每个被告人只给一份,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5.其他注意事项:文书送达方面,归档前一律要签送达回证,其中向被告人送达时,要签字、摁手印,并做讯问笔录;宣判时,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在宣判笔录上签字,写明时间,多处都要摁手印;档案室是按年号分类归档的,公安卷(包括证据卷、诉讼卷)、检察卷、正卷与附卷各一栏,调卷时按规律查找;案件报结,要带有判决书,附有被告人的送达回证,以后还要附书面开庭笔录、询问笔录;区分给辩护人的出庭通知与给检察院的出庭通知等等。
虽然我对各个环节的沟通协调方面有所认识,但仍有许多方面做的不到位,并且有很多方面需要涉及并进一步学习,仍应保持谦虚谨慎、积极向上的姿态。
三、草拟法律文书
阅卷之后,就进入了草拟法律文书阶段,为了尽快适应法官的风格和规范法律文书,我是通过研究法官以前所作的法律文书,在此基础上进行草拟文书。总结一下,要注意以下方面:
1.书写规范,格式正确。判决书作为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是体现法院门面的最主要环节,其格式的正确性、书写的规范性尤为重要,句子要通顺、无歧义、无错别字。
2.用语规范,详略得当。判决书讲究简明扼要,但内容还要全部体现,所以在书写判决书时,要简略得当。对于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地方,可以简写;对于事实复杂,有争议的或者重要的争议焦点,要详写。同时,要注意用语的专业性、规范性。
3.注意细节,仔细认真。这方面不止是为人做事的需要,在法律文书上,也是更为需要。一份判决书,要涵盖全部内容,必然也涉及很多细节问题,哪个地方遗漏或出错,都可能会影响到判决书的效力,损害法院的公信力。所以,在书写法律文书时,要特别注重细节,比如判决书主文数字的格式;不能遗漏出庭人员;犯罪时间、地点、人物都不能出错等等。
4.逻辑严谨,思维缜密。如果说正确的格式和文句的规范性表述是判决书的外貌,那逻辑的严谨性就是判决书的血脉,贯穿着整份判决书。对此,我目前也只是略懂皮毛,今后需要多加学习和训练,这是作为合格法律专业人士必须具备的条件。
法官助理申请范文第5篇
法官助理主要是协助法官完成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但又不能将自己限制在助理的条条框框中,辅助性工作只能是法官助理职责的起点而不是全部。无论是打字记录还是邮寄材料还是文书制作,只有多学多做,才能把工作做好、做顺、做细。面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挑战,做一个勇士,迎难而上。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官助理个人工作心得体会精选模板”,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我正式作为一名速录员进入法院工作,至今已经半个年头了。在我刚进入法院工作时,对书记员工作根本就不了解,通过庭里前辈们的带领下让我很快了解到这份工作的性质及内容,现将我这半年来的工作总结 如下:
一、书记员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职责履行得好坏,对能否如实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情况,对案件能否准确、合法、及时地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书记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书记员工作中也很琐碎,比较敏杂,正是基于对此的认识,在工作中要格外注意细节方面的问题,在书记员的工作内容中一方面主要处理程序法上面的事务,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无论在实体法上审判员处理的如何好,只要诉讼程序出了错,那就会被发回重审,再之前所做的大量工作就会白费。
二、认真学习 ,勤恳工作,多做奉献
书记员的工作要求首先就是打字速度快,我要不断进行听打训练,通过虚心向法院“前辈们”学习。其次就是对法律条文的熟悉,为了学多一点法律知识,我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通过近半年的实践,对相关>法律文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我希望在以后工作中尽量做到认真、仔细,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遇到不懂的问题虚心请教老同志,使自己不断进步。有空就多看一点业务书,多听一些有经验的老书记员的工作经验介绍;多想一些为什么,对不懂的通过多看、多问,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然后再运用到实践中去;多做一些实践工作,坚持每周写工作心得,记下自己的缺点和成绩,在实践中改正缺点。
三、遵守纪律,廉洁服务
在工作中,我在思想上、行动上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认真遵守人>民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格遵守法院立案管理的规定,保守审判机密,没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公私分明。自觉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工作时没有“生、冷、硬、推”及“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在工作作风上,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没有浪费公物的行为。
四、不足与展望
我对法律知识的熟练掌握还有很大的一段距离,对法律条文掌握不够,今后工作中要继续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这是我今后的前进方向;庭审中记录的概括程度不够,语言不够精简,在以后的工作中也要不断加强这方面的改进;打字速度离自我要求的每分钟120个字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这也是今后需要提高的地方,对待当事人语言不够精简,打字速度不够快,工作效率有待提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不断学习,努力改进,
为推动我庭工作步上新的台阶作出应有的贡献!
法官助理个人工作心得体会精选模板【二】
时光飞逝,我到鼓楼法院即将三个月了。这段期间,我带着院长寄予法官助理的厚望,秉承“既来之,则安之”的教导,跟着刑庭法官做助理,受益匪浅。不管是在工作态度上,还是各方面能力,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时,也看到了自己身上的很多不足。
“态度决定一切,心态决定高度”,尤其是在工作上,一定得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踏实认真,这样才能很快地融入到工作中,真正地学到些知识。记得刚来时,我曾自认为以前在x鼓楼法院积累的实务经验不少而觉得能够独自做好一些简单的事情,却割裂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各个地方多少都会有所不同,犯了一些不应有的错误。多亏了指导法官对工作上的严格教导,让我及时醒悟,转入了正轨,从此踏实认真地工作,养成了不懂就问、不懂就学的品性,所以我很感激我的指导法官,让我深刻地明白态度的重要性,受用终身。
在端正工作态度的基础上,我的各方面能力也得到了提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审查阅卷方面
阅卷的内容有证据卷和诉讼卷,目前我主要审查程序方面的问题,尽量避免程序的不公正,为实现实体的公正提供保障。通过法官的指导和自己的总结,在程序和实体上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在同一时间段,同一人出现在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或者辨认笔录中,这是不能采纳的,如果仅是讯问笔录之间出现这样的问题,通过其他讯问笔录或者证据可以证实事实,也可以认定。
第二,缺少一些证据材料,比如累犯、减刑等认定的证据材料;缺失发票而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等等,都会影响到量刑。
第三,证据间的矛盾,比如被害人提供发票上的数额与鉴定价格的矛盾;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不一,主要是在犯罪数额上的不同;被告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不一,多数也是关于犯罪数额的不同等,都会影响到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认定。
同时,我也在阅卷方面看到自己的不足,目前自己的能力还有限,关于实体方面的认定还亟待提高,驾驭整个案件的能力更需要提高,希望以后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进一步提高这方面的能力,更好的胜任自己的工作,从而为法官分忧解难。
二、沟通协调方面
工作中,有很多需要沟通协调的地方,虽说不懂就问,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色,都有自己的工作要忙,除非事情紧急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再虚心请教。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不懂就学,多观察、多思考,必有所学。这段期间,对此总结有以下方面:
1.同法官相处,总结十二个字:灵活细心、勤奋踏实、严于律己。受指导法官的潜移默化,对待工作我也逐渐变得严于律己、认真专注,遇事也懂得灵活变通,不打无准备之仗。“条条大道通罗马”,遇到问题自己要尝试去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法官助理就是要协助法官,而不是给法官增添烦恼,何况我的指导法官平时已经很辛苦,还对我那么照顾,我现在能做的就是努力地多做事、做好事。“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指导法官教会了我懂得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比帮我解决很多事都受益,所以我很幸运。
2.与本庭其他人相处,注意四个字:沟通、和善。积极做好法官和内勤交待的每一件事,尽量不出差错;有需要的地方,只要自己能做,一定去努力做好;与内勤和书记员,协调好工作,以防出现瑕疵,影响到案件的质量。
3.同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员的关系,也总结八个字:事前准备,协调配合。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与公检机关协调配合尤为重要,做事灵活多变;当然,处理好关系,做好事前准备工作,做起事来才会事半功倍。同时,注意核查来访人员的身份,审查证件和手续。
4.同辩护人、当事人及其他人之间,注意资格和手续合法问题,懂得事情的周转,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即可。若是辩护人,通知其交齐委托手续,或者其他相关材料;被害人有要求的,随机应变;被告人家属请求会见的,先看判决有无过上诉期或同案人是否上诉,其次看结案表送达情况,都符合会见条件的,方可给其徒刑通知,且每个被告人只给一份,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5.其他注意事项:文书送达方面,归档前一律要签送达回证,其中向被告人送达时,要签字、摁手印,并做讯问笔录;宣判时,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在宣判笔录上签字,写明时间,多处都要摁手印;档案室是按年号分类归档的,公安卷(包括证据卷、诉讼卷)、检察卷、正卷与附卷各一栏,调卷时按规律查找;案件报结,要带有判决书,附有被告人的送达回证,以后还要附书面开庭笔录、询问笔录;区分给辩护人的出庭通知与给检察院的出庭通知等等。
虽然我对各个环节的沟通协调方面有所认识,但仍有许多方面做的不到位,并且有很多方面需要涉及并进一步学习,仍应保持谦虚谨慎、积极向上的姿态。
三、草拟法律文书
阅卷之后,就进入了草拟法律文书阶段,为了尽快适应法官的风格和规范法律文书,我是通过研究法官以前所作的法律文书,在此基础上进行草拟文书。总结一下,要注意以下方面:
1.书写规范,格式正确。判决书作为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是体现法院门面的最主要环节,其格式的正确性、书写的规范性尤为重要,句子要通顺、无歧义、无错别字。
2.用语规范,详略得当。判决书讲究简明扼要,但内容还要全部体现,所以在书写判决书时,要简略得当。对于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地方,可以简写;对于事实复杂,有争议的或者重要的争议焦点,要详写。同时,要注意用语的专业性、规范性。
3.注意细节,仔细认真。这方面不止是为人做事的需要,在法律文书上,也是更为需要。一份判决书,要涵盖全部内容,必然也涉及很多细节问题,哪个地方遗漏或出错,都可能会影响到判决书的效力,损害法院的公信力。所以,在书写法律文书时,要特别注重细节,比如判决书主文数字的格式;不能遗漏出庭人员;犯罪时间、地点、人物都不能出错等等。
4.逻辑严谨,思维缜密。如果说正确的格式和文句的规范性表述是判决书的外貌,那逻辑的严谨性就是判决书的血脉,贯穿着整份判决书。对此,我目前也只是略懂皮毛,今后需要多加学习和训练,这是作为合格法律专业人士必须具备的条件。
综上,在法官的指导下,经过即期三个月的学习,我很快适应了刑庭工作的节奏,不管是从法学理论上,还是法律实务中,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我也发现自己身上的很多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求知与探索,努力丰富自身的学识与实务经验,从而更好地协助王庭处理案件。
法官助理个人工作心得体会精选模板【三】
当前,“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正在深入开展,各地法院将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制定得更加贴近实际,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亲民的主旨,洋溢着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真挚情感。寓真情于审判工作的具体实践中,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成为广大法官的一种共识。
我们法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原则,走出法庭,深入到企业、社区和农户家里,了解社情民意,帮助基层组织和群众就地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纠纷,让法官从法律、社会层面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做到问计于民、问计于基层,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提高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规范司法、优质司法和廉洁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的终极价值追求,是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检验司法工作质量的标准,也是司法取信于民具有公信力的源泉。我们要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放到抓落实上,在实干中提升素质,在实干中成就事业,在实干中体现人生价值,要把每项审判任务、每个工作环节都做深做细,精益求精,力求把案件办得更加公正,把人民群众的期盼当做我们工作的动力,把人民群众的赞誉当做我们的工作的鞭策,提醒我们工作要做得再扎实些、再细致些,让各项工作都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在立、审、执的各个环节,都融入调解与协调的成分,把“调解”作为一种更高质量的审判和首选方式,把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当事人的关系裂痕修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使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中重修旧好、握手言和,实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执行难、申诉难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落到实处。坚持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巡回开庭、巡回办案,注重现场调解。配置巡回审判专用车,设立人民法庭联系点,对赡养、抚养、扶养、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坚持到案发地开庭,让群众在第一时间看到庭审现场,实现审判与群众的互动,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人民法庭就在自己身边。
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按照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及时为他们办理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手续,确保有诉讼请求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没有关系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确保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不因法院执行不力而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同时,对个别特困当事人实行定向帮扶、长期帮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我们要坚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始终使自己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杜渐防萌,慎之在始。自觉做到慎初、慎微、慎独,谨防自我放纵;坚持自重、自省、自励、自律,应该经常审视自己、提醒自己、警戒自己,始终保持人民法官的政治本色。
法官助理个人工作心得体会精选模板【四】
我来法院已经三年多的时间了,目前担任法官助理一职,主要职责是在法官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协助法官调查取证,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与审判相关的其他实务性工作。现在就我在工作中的一点体会和大家共享,有说的不当的地方还请大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以便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做到更加得心应手。
1 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的工作态度
不论是做书记员还是法官助理我认为态度决定一切,尤其是在工作上需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踏实认真,积极主动。不管是否在编,我们对外都代表了江南法院的形象,在与当事人沟通或者对外发放文书时都需要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的工作态度。这不仅仅是在维护江南法院的形象,更是对自己负责的表现。
2 要有效率意识,努力增强自身的执行能力
审判工作不仅要有高质量,更要有高效率,因此法官交办的事务应当及时、快速的处理,不拖延。尤其快速审判庭,面对人少案多的情况下更加需要高质量、高效率去完成。去年7、8月份张水妮法官团队只剩下我一个书记员且每月有近百件案件需要处理的时候。我首先是冷静思考,分清楚案件的轻重缓急,根据案件的性质我会将案件分类整理好,然后顺序一件件落实,即使需要加班加点也尽量在当天完成。因为只有将法官交办的事项快速处理完毕,案件才不会过度积压。自己的工作压力也能得到缓解。
3 工作方法创新,促进高效结案
创新工作方法将庭前工作细致化,确保案件快速审结。法官助理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核查材料、送达、有无追加当事人等情况,若发现案件存在问题及时向主办法官反馈;在认真细致的阅卷后,若发现有材料不齐的情况,与主办法官沟通后,提前通知当事人进行补证,避免二次开庭可能的发生;若发现有原被告双方有调解的基础,即刻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耐心的解说工作,分辨责任,明辨是非,比较得失,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在此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疏导,积极协调,帮助当事人解开思想上的问题,消除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面对数额较小、争议不大的案件,主动化解争执焦点,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4 善于总结每日小结工作
每天留自己半小时总结手上需要做的活,思考一下今天做了什么,手上还有什么没有做完的,列一个清单,第二天再来上班的时候就能够快速的进入工作状态。如果当天遇到新的问题,回想一下今天是如何处理的,有哪里做得不到位的地方,还有什么地方可以完善的,总结好经验教训,下次出现类似情况就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
以上就是我个人对工作的体会和做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有不足之处也请大家多多指教,如果有更好的工作经验,也可以一起分享出来。我的发言完毕,感谢大家的聆听。
法官助理个人工作心得体会精选模板【五】
有许多故事,一旦开场,就再也停不下脚步。
三年前,来法院上班的第一天,我的目光被电梯里一幅宣传画所吸引,上面用醒目的字体写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那时只是浅显记得宣传画的位置和它所带来的视觉冲击,而此后的日日夜夜,我循迹走过开场,开始经历属于这里的故事。
开庭之前总有当事人早早等候在法院门口;讨要血汗钱的农民工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张皱巴巴的欠条;拎着小布袋的单身母亲在法庭上讲述自己经历时泣不成声
我感受得到他们为案件奔波的艰辛和不易,他们对公正审理的企盼和渴望。而法官们的行动给出了答案: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哪怕它很小、很普通,也要让群众体会到法官的专业素养和一颗真诚为民的心。看着当事人期盼的眼神,我感受得到,擦干他们脸上的泪水,不再让他们焦急等待,那才对得起职业良知。在那些最能触动内心深处脆弱神经的瞬间,我意识到,让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是对当事人的精神与物质抚慰,是对博大精深的法律体系的尊重,更是对法官自身心灵的涤荡与升华。
法官助理申请范文第6篇
2002年7月,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会议上,最高法院作出了在全国法院系统实行法官员额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决定,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推动审判机制的改革创新。几年来,作为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为起点,以落实法官员额制度为契机,在审判机制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法官助理制度,建立了“一个机制,一套办法”的审判运行管理模式。此种审判运行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本文结合房山法院近几年的实践和取得的成效,从“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和法官助理制度本身的特点和优越性来论述法官助理在审判机制改革中的灵魂地位。 “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及其运行效果
所谓“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就是指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职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
一、 “三二一”到“3N1+1N1”
为了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改变法官职业大众化和审判管理行政化的现状,2000年初,房山法院探索实行“三二一审判机制”,在全国法院率先建立了法官助理制度。所谓“三二一审判机制”,是以合议庭三名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书记员专职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审判机制,其特点是“精选审判人员,强化审判职责,优化资源配置,强调职能分离,加强内部监督”。所谓“精选审判人员”是指科学确定法官员额,通过法官选任,使少数优秀的审判人员走上审判岗位,改变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局面。所谓“强化审判职责”即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责任模糊的审判机制,将案件的最终裁决权交给法官,但法官同时对案件结论负责。所谓“优化资源配置”即根据审判规律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三二一”审判模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负责审判,由两名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等审判辅助性工作,一名书记员负责开庭记录。所谓“强调职能分离”即改变传统的法官与书记员职责不分、责任不明,从收案到结案大包大揽的现象,明确庭前准备的独立价值,法官专职审判,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实现权责的统一。所谓“加强内部监督”即通过职责划分和审判工作环节化,法官庭前不再对案件进行预审,达到客观上加强内部监督的效果。由于此项改革达到了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质量的改革目的,先后引起了最高法院领导及全国各地法院的关注,最高法院为此专门成立调查组对其进行调研,认为房山法院建立了一种新型审判机制。2003年初,北京高院提出在部分法院建立合议庭固定模式、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意见,提出在法官助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管理机制,将基层法院审判模式规范为合议庭固定模式。
为了贯彻实施最高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北京高院关于固定合议庭改革的意见,房山法院结合自身特点,不断发展和完善“三二一审判机制”,将法官助理制度与合议庭固定模式改革相结合,建立了符合审判规律的大合议庭审判机制及相应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以法官助理制度为切入点,科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较好地处理了法官选任、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与书记员聘任之间的关系;解决了庭前准备与庭审之间的衔接问题;在克服一审一书弊端的基础上,客观上解决了案件的繁简分流问题,实现了“简易出效率,复杂出精品”的改革目标,走出了一条别具特色的改革之路。 所谓大合议庭,以数字形象表示,即“3N1+1N1”,系一个固定合议庭和一个简易组的结合,简易组为合议庭审判的前置程序。“3N1”中的“3”指固定合议庭中的三名法官,“1N1”中的第一个“1”指简易组的简易法官,其职责是专司审判;“N”指配备的法官助理数量,是一概数,具体人数根据案件的数量、案件的性质和人员编制情况来确定,其职责是除法官及速录员职责外的全部事务性工作;二者中的后一个“1”统指分别为固定合议庭和简易法官配备的速录员,其职责是专职法庭记录。大合议庭是对传统意义上合议庭制度的演绎发展,系审判庭内的基本审判单元。在传统合议庭形式下,三名法官随案组合,案结组散;而大合议庭中合议庭的三名法官是固定不变的(其中一名为选任审判长),分则独任审判,合则共组合议庭,既符合合议制原则又灵活机动。房山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普遍采取“351+121”的配置,即“三名合议庭法官、五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简易组一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的配备,其中“351”中五名法官助理有三名为文字助理,两名为负责庭前准备的程序助理。
按照审判庭的收案范围,各审判庭收案后,依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将案件分至不同的大合议庭。对大合议庭的所有案件,首先由简易组的法官助理对案件进行筛选,法官助理在审查、送达中客观地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五日内最终决定是否作为简易案件由简易法官审理。此时,案件流向两个方向简易案件归属简易组,其它案件移交给固定合议庭,由合议庭的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原则上,简易组与固定合议庭各负责大合议庭中50%的案件的审理。
(一)“1N1”简易组案件流程
简易组的法官助理兼有调解的职责,对繁简分流中或分流后的全部简易案件进行庭前调解。 1.经调解成功的,报简易法官审查签发文书结案;调解不成的,则由简易法官开庭审理,直接裁判。
2.诉讼中,对于简易案件中出现的案情复杂、无法在短期内审结的案件,应转为普通程序,由简易法官与庭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为了防止简易组繁简分流过程中随意截留案件的情况发生,合议庭规则规定,简易组转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得超过简易法官审结案件的5%。
(二)“3N1”合议庭案件流程
“3N1”合议庭的法官助理分为庭前程序助理和庭后文字助理两类。
1.繁简分流后的复杂案件由简易组法官助理转固定合议庭的程序助理。程序助理负责为合议庭的三名法官作好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在庭前准备期间,法官助理可以对案件进行庭前调解,也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证据指导或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需要开庭审判的,为法官排期开庭。
2.三名法官各自独任审判由自己承办的案件;对于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与其他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文字助理负责法官开庭后的事务性工作及法官审结案件70%的文书起草工作。
二、 以“一套办法”保障“一个机制”的良好运转
所谓“一套办法”即为保障一个机制的实施,建立的以法官为中心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从管理学的角度看,也是一个人员相互协作的系统,即各类人员在岗位责任基础上的互相合作、互相配合,从而实现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能。所谓分类管理,即将人民法院内各工作人员所担任的工作,根据其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进行归纳分类,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严格区分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即法官助理、书记员和行政服务人员的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并根据其职业特点对他们实行分类管理。
自2000年初房山法院开始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议庭审判机制起,经过几年的反复探索和总结,逐步建立了与之相配套的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一个机制,一套办法”的审判运行管理方案,以“人员分类管理办法”保证“大合议庭审判机制”的开展。改革方案源自对法官与法官助理关系的深层思考。在大合议庭审判机制中,法官助理的工作表现直接影响着法官审判工作的质量。无论从保证法官的中心地位角度出发,还是为了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都要求法官助理必须服从法官,为法官服务。但在延循行政管理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将两个行政隶属上无联系的独立个体纳入审判规律的运作轨道成为困扰改革的难点问题。分类管理、业绩考核为这一难题指明了解决方向,很好地贯彻了“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对法官负责”的理念,突出了法官的中心地位。在法官助理的业绩档案中,首先,突出合议庭或法官对法官助理的考核,法官的评价意见占到法官助理业绩考核分值的20%,法官助理任命为法官时还应当考虑所在庭对其业务能力的评价。其次,细化职责,以职责的完成质量作为业绩考核内容。房山法院对法官助理的职责进行了细化,法官助理需要对案件初步审查与依法送达、组织证据交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法官指派调查收集证据、排定开庭时间、根据法官的意见起草裁判文书等等。能够量化考核的予以量化,比如法官助理的庭前调解结案数量、为法官起草文书的数量及保全案件的数量,不能量化的由法官分项出具评价意见,最后予以综合评定。此外,房山法院在人员分类管理中,突出了法官和审判岗位的重要性,在年终评优评先中,评先比例向法官适当倾斜,每年定期组织先进法官外出考察,并给法官提供优先晋级的机会。房山法院通过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了法官的中心地位,赋予法官对法官助理的考核权,对法官和法官助理进行分类管理,保障了法官的权威和法官职位的吸引力,充分调动了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实现了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的和谐,充分挖掘了法官助理制度的优越性,为“一套机制”的良好运转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三、“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取得的良好效果
“3N1+1N1”的审判机制将各种审判模式的优势融于一身,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种种弊端。通过繁简分流,达到“简易出效率、复杂出精品”的改革目标;法官助理的设置,使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形成了职责分明,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审判机制;每个大合议庭作为一个审判庭内的独立审判单元,在审判长的组织协调下各自办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既有利于培养专业型法官,又能突出审判长的地位,弱化审判庭的行政管理色彩,实现程序的合法性;简易组办理普通程序案件的组成人员的规定,落实了院、庭长办案制度,也充分利用了人民陪审员这一审判资源。因此,虽然近年来房山法院面临着收案量连年递增的巨大压力,但得益于“3N1+1N1”审判机制的创建和人员分类管理的落实及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各项工作仍然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简易出效率缩短了审理周期。合议庭内部的繁简分流,化解了在庭、室之间分流案件不可避免的流转阻滞,最大限度地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诉讼周期,大大提高了民事审判效率。几年来,房山法院通过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占到了案件审结量的63%。简易法官每年审结的案件量可占整个机制中法官案件审结量的50%,有些案件从审查立案到调解审结仅需1-2小时。简易案件从立案到分案,再到送达,排期,开庭审理,当庭调解并发放法律文书,平均审限仅为20余天左右。如房山法院民二庭简易法官在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的配合下,结案量占到了所在大合议庭收案数的65.3%,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上述成果的取得与法官助理对案件的分流以及在简易法官指导下进行的调解工作密不可分。
(二) 复杂出精品保证了案件质量。简易组对案件数量的大量消化,加快了案件的整体诉讼进程,减轻了固定合议庭内法官案件多的压力,使得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审理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由合议庭内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避免了由不同庭室分别负责庭前准备与庭审工作产生的制约弊端,使庭前准备与庭审之间衔接科学合理。合议庭固定模式,解决了长期困扰基层法院的陪而不审现象。大合议庭制度在提高案件效率的同时,也使案件质量得到了保障。几年来,房山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的上诉率不足8%,二审平均发改率低于7%,案件质量连年居北京市法院系统前列。
(三)法官精英化规范了人员管理。大合议庭机制推行后,房山法院现有法官数量比改革前减少近30%,审判岗位法官与辅助人员的比例由原来的1:1调整到1:2。由于减少了法官数量,设置了法官助理岗位,不但增强了法官岗位的吸引力,提高了法官整体素质,还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创造了条件。几年来,我院先后建立了法官、法官助理、政工行政人员、速录员等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办法中突出了审判岗位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地位,客观上形成了“一个机制(3N1+1N1),一套办法(人员分类管理)”的良好运行局面,法官在法院中的中心地位逐渐得以体现,法官助理也在这一制度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聪明才智。在2005年底的全院总结工作中,全院评出的38名优秀人员中,法官就占据了20名,突出了审判业务部门在法院的核心地位,增强了审判业务部门的吸引力。 大合议庭审判机制的灵魂法官助理制度
如果说“一个机制、一套办法”是一幅勾勒精美的图画,那么法官助理制度便是马良之神笔,是“一个机制和一套办法”的灵魂,是保障“一个机制和一套办法”良好运转的关键。它主要涉及法官助理来源与条件,法官助理性质与职责,法官助理的配备与工作流程,法官助理管理与发展等八个方面问题,这些都是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房山法院对法官助理制度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房山法院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法官助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使这项机制和办法由构思变为现实,才有了“3N1+1N1”的诞生,才有了房山法院审判工作运行和谐、高效和良好的局面 。
一、 法官助理的来源与条件
(一)法官助理的来源
法官助理是个全新的职业,根据我国法院改革的基本构想及我国法院的人员构成现状,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包括新招助理和转化助理两大类。新招助理主要指向社会公开招收的人员,主要是来自法律院校的专业应届毕业生。转化助理指已取得了法官资格、但法官选任制度实行后未能进入法官员额范围的审判人员,以及有丰富经验的在编书记员或其他政工、行政人员。具体来源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已经被任命为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但法官员额确定后或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后不在法官员额范围内的审判人员; 法院中已经通过初任法官资格考试或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官任用资格但尚未任命为法官或进入法官员额范围的人员;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
目前不符合担任法官助理的学历条件,但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经考核合格的在编优秀书记员或在岗位调整中进入审判庭室的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关于新招助理是否可以暂时不占行政编制,实行聘用制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
支持者认为,鉴于当前审判任务繁重,政法编制有限,为了落实法官助理制度,和保证审判任务的高质量完成,可以考虑短期聘用部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充实到法官助理岗位,这样既可以缓解审判压力,又可以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对其中优秀的受聘人员,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逐渐转为行政编制,对不胜任的人员可以不再聘用。
反对者认为,法官助理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国家司法机密,是公务员的岗位,只能由公务员完成。另外,当前有些法院法官数量比较多,案件压力不大。从法官职业化的角度出发,应通过减少法官数量来提高法官素质和落实法官助理制度。
房山法院认为,法院改革是综合性改革,各地区、各法院发展不平衡,故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也不能一刀切。对审判任务繁重,人员编制有限的法院,可以考虑暂时聘用一些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做些庭前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待人员编制有空缺的时候,择优录用,这样可以缓解改革给繁重审判任务带来的压力。但是,聘用人员不能从事涉及审判实质内容的工作,而只能从事一些程序性工作。对法官数量明显偏多,案件压力不大的法院,应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职业化的要求,通过减少法官数量的方法落实法官助理制度。
(二)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
结合我国法院的实际,考虑到法院现有人员的现状,房山法院认为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应当把握两个原则:一是法官助理应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专业素质,同时法官助理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法官助理的条件应当低于法官的任职条件而又高于对书记员的要求;二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很不平衡,对法官助理的选任应当遵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基于以上两个考虑,对于新进入法院拟担任法官助理的人员的学历条件,一方面要坚持高标准,即法官助理应当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但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又要坚持实事求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国情,有必要对法官助理的任职标准在特殊地区予以特别的放宽,即在某些特殊地区,可以考虑允许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经历(如规定具有主要法律课程的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接受过国家法官学院或其他专门高等院校的培训课程)的人员担任法官助理。当然,也可以规定,放宽任职标准的,必须经所在高级法院的同意或批准并报最高法院备案。不可否认,在司法机关中确实存在一大批仅具有大专学历(多为继续教育)的优秀书记员,经过培训与考核后完全可以胜任法官助理工作。
对于法官助理的任职标准,房山法院认为,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法官助理首先是一个职业,其次才是法官的重要来源。对于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不能一律要求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应该确定一定的比例。实行法官职业化以后,有些法官助理可能终生从事助理职业。只有具备司法考试资格的经过一定年限司法实践的优秀法官助理,经过法官的推荐,才有机会被任命为法官。这既有利于调动法官助理工作积极性,又有利于法官助理队伍的稳定,培养出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的法官助理。 二 法官助理的性质与职责
(一)关于法官助理的性质
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这是房山法院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原则。最高法院实行的法官选任制度进一步确定了这一观念。 最高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其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审判,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从形式上看,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所做的工作都是围绕庭审这一中心工作展开。从审判机制上看,一方面法官助理代表法官负责庭前准备工作,他是法院与当事人联系的纽带,是法院或法官为当事人服务的具体执行者。法官助理的出现,既体现了司法的服务职能,同时又避免了法官对案件的包揽行为,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私下接触,客观上也起到了内部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法官助理是联系法官和书记员之间的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法官助理在工作中既要接受法官的业务指导,又担负着协调书记员开展工作的职责。从法官助理本身的职责看,又有一定的权限,如庭前准备及主持庭前调解等,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机会和职权,为法官助理未来做法官打下了基础。
房山法院认为,实践《纲要》第33条应当与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结合考虑。取消助理审判员制度,不是取消现有助理审判员的审判资格,而是严格法官准入制度,即法院院长今后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对现有的助理审判员,应当许可他们参加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通过选任进入审判岗位的法官(或助理审判员)列入法官员额编制,继续从事审判工作;未通过选任的法官(或助理审判员),则可以调整其审判岗位,列入法官助理编制,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法官助理应是从事审判事务的辅助人员,是辅助法官完成审判任务的人员,不具有审判权。否则、选任就等于穿新鞋,走老路,法官职业化很难实现。
(二)法官助理的职责
职业的性质决定职业的职责,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
(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
(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诉讼活动明确划分为庭前准备与庭审裁判两个阶段,是许多国家诉讼法律制度的共同特点。多年来,由法官独揽庭前准备与庭审工作的状况,带来了不少弊端:其一,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实际上行使了对案件预审的职权,在开庭前即对案件形成预断,容易造成法庭审理流于形式,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浪费了审判资源;其二,由于案件数量激增,法官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充分开展庭前准备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当事人庭前准备阶段的参与权,影响了审判的整体效率;其三,庭前准备阶段的独立价值被忽视,法官从收案到结案大包大揽,不仅降低了审判效率,影响了审判质量,也使审判过程的监督机制十分薄弱。 为了避免上述弊端,房山法院认为,庭前准备工作是辅助性工作,应该由辅助人员完成,即在明确庭前准备与庭审环节的基础上,法官仅负责案件的庭审和裁判工作,庭前准备工作由审判庭内部的法官助理完成。由于庭审与庭前准备工作同在一个业务庭或合议庭内,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既做到了分工负责,同时又能默契配合。法官助理可以随时向法官汇报准备程序的进展情况,遇到需要调取证据或涉及实体法律问题时,法官助理可以随时请示法官,由法官裁决、确认。这种做法,通过明确法官和法官助理的职责,使庭前准备阶段与庭审阶段衔接自然,转换顺利。 综上,法官助理的职责可以划分为庭前准备和庭审两部分,由此也可以将法官助理划分为两类:负责庭前准备阶段的程序性事务工作的法官助理我们称其为程序助理,负责开庭审判阶段的文字工作或事务性工作的法官助理我们称其为文字助理。 程序类法官助理的职责主要包括: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等诉讼文书;审查诉讼材料,指导、引导当事人举证,依法调查、收集、核实相关证据;对案件客观实行繁简分流;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务;接待当事人来访、咨询;负责案件在庭前准备阶段的管理工作;排定开庭日期,张贴开庭公告,对简易案件进行调解等等,即管理办法中第一至第八项职责。文字类法官助理的职责主要包括:按照庭前程序类法官助理的安排,代表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固定证据;代法官接收、管理、查阅卷宗材料,提出诉讼争执焦点,起草阅卷笔录;接待当事人来访、咨询;旁听法官开庭并为法官草拟一般性法律文书,办理文书印制、卷宗装订及案卷管理事务,协助法官调解等等,即管理办法中第九至底十二项职责。
三、 法官助理的配备与工作流程
(一)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备 任何职业都有一个运行环境及与之相关职业的配合问题,法官助理的产生和发展也是如此。法官助理的配备,涉及到法官员额、书记员聘任、法官助理与法官职责的划分等诸多问题。
实践证明,合议庭固定模式是法官助理与法官配备的基础模式。
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要求,法院改革的核心就是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就是要在现有体制内,建立一种符合审判规律的新型审判机制,及与这个审判机制相配套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机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审判资源的配置问题,核心就是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备问题。
谈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置问题,实质就是要解决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问题。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助理产生的基础,法官助理制度保证法官员额制度的实现。根据我国法院的人员现状,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就要减少法官或取消非审判岗位法官的数量。减少法官数量,就要减少法官的工作量。减少法官的工作量,就要设置审判辅助人员来协助法官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仅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不谈法官员额;或仅谈法官员额,不考虑法官助理的配置,都是不科学,不现实的,二者是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的。为此,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客观上必然涉及法官员额问题。 应该说,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是审判管理内部改革的突破口。它与法官的业务能力、诉讼案件的受理数量、审判辅助人员的储备情况及诉讼程序的特点都有直接的关系。
为此,房山法院认为,一个法院的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的配备虽然不宜确定固定比例,但应该有一个基础模式。应根据本院人员编制、诉讼案件的数量及我国诉讼法的特点,采取合议庭相对固定的3:N:1模式,即法官和书记员的数量相对固定,法官助理的配置则灵活可变。每个法院,可以根据诉讼案件数量多少,决定设立多少个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合议庭数量确定了,法官员额就明确了。合议庭与法官助理的配备,可以根据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划分、辅助人员的储备情况、案件性质及案件数量等综合因素予以确定。
房山法院实行以合议庭三名法官为基础的大合议庭固定模式,主要是根据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规定和基层法院存在简易程序案件与普通程序案件交叉的特点决定的。在简易程序中,合议庭的三名法官分别为独任法官,可以各自按照法官助理排定的时间分别审理案件;在普通程序案件中,这三名法官自然组成合议庭,实行合议制。其特点是机动灵活,分则适用简易程序,合则适用普通程序。而法官助理的数量则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不同的安排。这种模式既适合一审,也适合二审,既适合民商事审判也适合刑事审判。如:民商事案件,由于庭前准备工作量较多,可以实行3:5:1的配置,5名法官助理中,可配备2名专门的程序类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配备3名文字助理负责开庭后的事务性工作。刑事审判由于庭前准备工作量较少,可以实行3:2:1的配置,三名辅助人员(两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共同负责三名法官的事务性工作。
另外,房山法院认为,根据基层法院案件繁简各异的特点和简单案件快速处理的原则,在固定合议庭受理案件前,还可以设置一名简易案件裁判法官,同时为其配备法官助理1-2名和书记员1名,作为合议庭的前置。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简单的案件实行快速处理,可以确保简易案件的诉讼效率,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予以合理分配。固定合议庭受理的案件均应是繁简分流以后相对复杂疑难的案件。 总之,在配备法官助理时,必须坚持以下五个原则:一是合法原则,保证法官居中、独立裁判,确保司法公正的原则;二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为民的原则;三是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原则;四是统筹、合理使用司法人才的原则;五是回避原则。
这种在审判庭内部将审判工作环节化的作法,充分体现了以法官为中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运转高效的审判工作特点,完全符合审判规律。这一流程下,辅助性工作由法官助理完成,由于助理由法官负责管理和考核,法官助理树立了为法官服务的思想,较好地实现了庭前准备与庭审工作的衔接,避免了将庭前准备工作放在立案庭或准备庭由预审法官或准备法官完成等两种情形所形成的庭前准备与庭审人为割裂的弊端。
有关法官助理的工作流程,由于在“一个机制、一套办法”中已进行了论述,此处便不再赘述。
四、 法官助理的管理与发展方向
房山法院自2000年初开始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议庭固定模式的审判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政工、行政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一个机制,一套办法”的合议庭固定模式的改革方案。六年多的改革实践证明,对现有法官实行选任,为法官设置辅助人员、对法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做法,在审判资源配置、法院内部监督、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等方面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法官对法官助理的使用与管理相统一原则是房山法院法官助理管理的重要特点,这是由法官助理性质决定的。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是为法官服务的。这就要求法官对法官助理的使用与管理必须统一,法官助理必须对法官负责,同时法官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行为承担责任并注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为法官助理将来晋升为法官作好基础性的准备工作。否则,在现有体制下,法官与法官助理关系就会逐渐淡漠,最终形成制约。
(一) 中国法官助理管理模式的探索
中国的法官助理管理模式既不能简单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也不能完全复制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我们应该结合中国国情,合理扬弃,探索并设计出一套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法院建制及与诉讼法相适应的法官助理管理模式。
首先,对于法官助理如何管理的问题,房山法院认为法官助理应作为独立的司法类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因为法官助理不是法官,自然不应列入法官序列,对其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才能真正体现法院不同岗位人员的分类管理。 其次,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人员,法官助理是法官的“智识型”的助手,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务,地位重要,责任重大。因此,房山法院认为,必须要为法官助理提供一定的职务晋升空间和较高的待遇,才能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法官助理队伍的稳定性,确保审判工作的完成。法官助理属于公务员,但又是特殊的公务员,即司法公务员。因此,在对法官助理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时,应设立科学合理的职务、职级序列,其职级配备应略高于普通公务员;待遇应低于法官,但要略高于普通公务员。
第三,关于法官助理的录用程序,我国的法官助理采取的是职业化的模式,其基本性质是职业化的司法辅助人员,应该有一套严格的录用程序。具体而言,法官助理作为公务员中特殊的、独立的职务序列,应当按照录用公务员的方式,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最好能够考虑到法官助理的特殊需要,在考试中突出专业内容)、考核,择优选用。
第四,关于法官助理的管理模式问题,房山法院认为,要将法官助理管理模式的着眼点放在有利于保障法官的中心地位,有利于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降低审判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的基础上,真正实现人员分类管理。否则,虽然对法官助理进行了分类管理,但是管理政策没有突出法官助理的职业特点,等于穿新鞋走老路;或者为了协调与衔接,仍沿用同一管理模式管理不同类型的人员,同样是不科学的。从这一点看,分类管理的核心应该是管理政策的定位。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在同一个审判庭,根据审判需要组成不同的审判单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案件审理中的各个环节和不同岗位的工作,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这就是改革的初衷。至于法官助理是否需要由专门的机构管理,合议庭与法官助理的搭配是固定或相对固定,这些问题都需要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和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摸索确定。但是,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模式,法律规定的独立审判、公务回避、秉公执法、以法官为中心以及审判工作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等,是相关人员都必须要遵守的。
(二)法官助理的分级管理及发展方向
法官助理实行分级管理,是房山法院法官助理管理的又一特点。法官助理根据能力、业绩的差别可以划分为初级法官助理和高级法官助理。高级法官助理若符合担任法官的条件,在法官员额空缺时,经合议庭法官推荐,可以晋升为法官,初级助理不能直接晋升为法官。
法官助理由所在合议庭考核,初级法官助理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或业绩考核优秀的,取得晋升为高级法官助理的资格。高级法官助理应当具备较高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扎实的程序控制能力,并应熟知庭审程序。高级法官助理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低于法官助理平均成绩或者累计三年考核低于法官助理平均成绩的,降为初级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是一个职业,在这一职业中的助理有两个发展方向,一是在本序列中由初级向高级发展,从而保持在本职业的高端位置;另一个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官助理,在成为高级助理后经过遴选被任命为法官,从而进入另一职业通道。从这点讲,法官助理也是法官人选的培养和储备基地,可以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而坚实的人才储备。
(二) 关于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之间的关系
从法官与法官助理的性质来看,二者之间是一种指导与服务的协作关系。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应为法官服务。它要求法官助理必须从法官的角度考虑问题,时刻为法官公正、高效审判做好辅助性工作,同时,也要求法官注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为法官助理将来晋升为法官做好基础性准备工作。房山法院认为,法官助理晋升为法官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担任法官助理期间,履行法官助理的职责,已进入高级助理范围,并通过法官助理条例规定的考核;
必须经其服务的法官的推荐,才能享有晋升法官的入选资格; 通过全院组织的法官选任考试。
应该说,第一和第三个条件都是一种晋升的固定模式考核;而在第二个条件之中,通过法官提名这一瓶颈的设置,有利于树立法官的权威,培养法官助理为法官服务的意识,同时也有助于形成法官对其辅助人员培养和指导的氛围。
在正确处理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的同时,还要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关系。从二者的职责来看,二者是一种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关系。不难看出,法官助理现在从事的工作大部分是原来“一审一书”模式下书记员从事的工作,并且两者均是审判辅助人员,但究其本质,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在录用标准、工作内容上存在质的区别:法官助理从事的工作属于法律辅助性工作,包括送达、调取证据、协助法官进行案情调查,在法官的指导下撰写法律文书等等,而书记员的工作范围应仅限于庭审记录等文秘性工作;基于两者的工作性质不同,决定了其录用标准亦有差异,法官助理的选拔录用标准要高于书记员。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聘任制书记员仅担任法庭记录将成为书记员单独系列改革的趋势。 结 语
法官助理申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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