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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制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81

房地产税制论文范文第1篇

房地产税的立法进程或将在2020年前完成,而由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房地产评估机制等房地产税开征的必要配套机制尚处于设计或搭建阶段,中期内并不具备开征房地产税的条件,房地产税的开征尚待时日

中国于1986年9月颁布《中国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暂行条例》,设立房产税,但该税只将经营性房产纳入征税范围,对占总量约80%的个人住宅进行免税。目前,除上海、重庆两地试点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全国范围内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税制尚未确立。近日,财政部部长肖捷在《人民日报》中撰写《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一文,提及未来将对个人住房与工商业房地产的保有环节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引发了社会的热烈关注与讨论。

本文将侧重讨论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开征的税种,以长期视角下中国征收房地产税的必要性为切入点,对中国房地产税的征收节奏进行预判。本文以房地产税代指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以房地产税收作为对房地产建设开发、交易、保有环节所征税种的统称。

长期视角看中国征收房地产税的必要性

1.中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结构不合理,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是建设现代财政制度的应有之义。当前中国房地产税制结构不合理,呈现“重开发建设与交易、轻保有”的特点。从税种数量来看,中国现行房地产税制体系主要包含16个税种,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以及保有三大环节(见表),其中开发建设、交易环节各涉及7个税种,而保有环节仅涉及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种分配并不均衡。从各环节的税收规模来看,房地产开发建设与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明显高于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负担。具体来说,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三个大税种外,在房地产各环节应缴的小税种中,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的税收收入仅分别排在第四位与第五位(见图),侧面印证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明显低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与交易环节。当前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较轻叠加现行税制在个人住房保有环节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房地产投机行为,即房地产持有成本低而导致出现大量房地产投机者囤房、囤地的现象,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中国有必要简化目前过于繁杂的房地产税费,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建立规范、健全的房地产税收体系。

此外,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房地产税,将作为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中国直接税的比重。当前中国税制呈现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特点。虽然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框架具有税源广泛、税收筹集效率较高的优势,多被发展中国家所采用,但由于高收入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低于低收入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而对流转的商品和劳务征税一般采用单一税率而非累进税率,因此对高收入阶层征税的总额占其收入的比重低于低收入阶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累退性”,因此,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框架难以完全体现税负公平与量能纳税的税收原则。房地产税作为直接税,将直接对纳税人所有的房产征税,且具有较难转嫁的特点,多所有者多纳税,少所有者少纳税,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的功能。随着房地产税的逐步落地,房地产税或将逐步发挥财产税的再分配调节作用。

2.土地出让收入难以长期维继地方财力,健全地方税体系势在必行。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将财权上移、事权下放的举措给地方财政带来了压力,同时地方税体系尚不完善,这使得土地出让收入逐步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2016年,土地出让收入在地方本级财政收入中的占比约为40.9%。尽管在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建设背景下,地产企业拿地意愿与城市供地力度不弱或将在中期内为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提供一定支撑,但长期来看,随着房地产长效机制的逐步完善以及中国房地产市场进入存量房时代,地产企业拿地意愿或将明显减弱,土地出让收入将有所下降,地方政府财力将受到显著影响。因此,中国当前有进一步培育地方税源、推进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必要性。房产税属于财产税,通常作为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税种之一,其征税对象为房产,评税依据为房地产价值,相较于所得税与流转税,具有税基不易隐藏、税负不易转嫁、受经济短期波动的影响较小等特点,因而房地产税收入相对更稳定且可持续。因此,长期来看,未来房地产税的设立与开征将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税源,进而有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土地出让收入下滑所带来的地方财力下降的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未来房地产税的开征对于地方政府财政增收的贡献程度以及房地产税能否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等问题,将更多地取决于未来房地产税落地政策中对于税率、征税范围、抵扣标准等税制要素的具体设置。

3.房地产税制建设是构建房地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房地产税收制度建设是房地产长效机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建设包含因城施策完善需求端的调控机制、按照库存区划周期精细化土地供给、健全多元化住房供给体系以及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收制度等方面。正如上文所述,增加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有助于降低房产投资、投机收益预期,遏制投资性或投机性购房需求;此外,适当降低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环节的税费负担,做到各环节税费的合理协调,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健发展。

中国房产税税制设计的多维预判

肖捷部长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一文中对未来房地产税立法与征收方向初步提出了明确意见,即“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基于上述要点,我们对未来中国房地产税的税制要素以及开征进程作出如下预判。

1.中国房地产税税制要素预判。在房地产税制体系设置与房地产税征收目的方面,“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產税”明确了未来将对房地产在保有环节征收房地产税,并将其征收范围扩展至个人住房。基于稳定税负的原则,开征房地产税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纳税人以及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未来中国必将通过归类、清理、整合房地产开发建设与交易环节的各项税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环节的税费负担。在房地产税的征收目的方面,国际与沪渝两地试点经验都侧面验证房产税对房价的抑制作用相当有限,因此房地产税的征收目的或更多地体现为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主,以调节收入分配与调控房价为辅。

在房地产税征管机制与税权划分方面,中央政府将通过立法授权地方政府进行房地产税征管。参考“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房地产税实施原则、“未来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省级”的地方税体系改革规划以及国际经验,房地产税的税制框架将通过中央统一立法作出明确规定,确定税率浮动范围;同时,鉴于各地房地产价格、交易规模等实际情况差异较大,房地产税的税率、评估周期、减免政策等具体税收政策或将通过中央立法授权由各省级政府视各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在房地产税征税范围方面,预计房地产税开征落地后中期内征税重点在于高端与多套存量房。房地产税具有财产税的性质,理论上应税房地产应包含所有存量房与增量房。但值得注意的是,相较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房地产税作为直接税,其征收会让纳税人直接面对税务机关,进而使得税收负担显性化。若在房地产税落地之初就将绝大多数利益相关者“赶入”房地产税税基,实现房地产税税基的“全覆盖”,或将在很大程度上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经济与社会发展。因此,中国房地产税的开征必将遵循渐进、“分步推进”的进程。结合中国当前调控高端、遏制投机性需求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可以预计房地产税落地后中期内或将采用“高端+多套存量”的征收方案。具体来说,未来中国或将对高端住房设置相对较高的税率,对普通住房设置较高的抵免额,对自住用房予以免税;同时考虑到居民住房的改善性需求,或将对第二套房的适用税率从低设置;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将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进行扩展。

在房地产税征税依据方面,未来将对工商业房地产与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产税。当前中国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账面原值扣除10%至30%后的房产余值,此标准并未考虑房产价格不断上涨所导致房产市场价值远超出房产原值的现实,造成房产税税基无法随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变动而变动,致使当前房产税的组织税收能力严重不足。而未来若以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则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房地产的实际价值,进而使得税基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经济发展与公共服务改善带来的房产增值可以在税收收入上得到较好的体现,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并使得房地产税发挥一定的再分配功能。但值得注意的是,参考国际经验,采用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财产信息平台以及房地产税基评估机制。

在房地产税税率设置方面,从税率类型来看,中国房地产税宜对不同征税对象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根据房地产税征税对象对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同,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具体来说,一是对不同地区的房地产实行不同的税率标准,例如一线城市的房产税税率相对高于二三线城市;二是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实行不同的税率标准,例如对高档住宅的适用税率可适当从高,而对普通住宅的适用税率可适当从低。从税率水平来看,中国房地产税的税率水平总体不会过高。目前中国的房价收入比普遍较高,尤其是在一线城市,房价收入比已达到20左右,这将限制房地产税税率的提高。具体来说,以全国平均房价收入比为10进行粗略估计,房产税税率每提高1%,意味着居民需要再多支付可支配收入的10%。因此,在中国房价收入比高企的背景下,中国房产税税率水平的设置不会过高。

2.中国房地产税征收节奏预判。参考肖捷提出的“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中国房地产税的开征并不会一蹴而就,而将是渐进式的推进过程。换言之,房地产税立法进程或将在中期内完成,而由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房地产评估机制等房地产税开征的必要配套机制尚处于设计或搭建阶段,中期内并不具备开征房地产税的条件,房地产税的开征尚待时日。

从房地产税立法程序来看,根据中共中央在2015年3月审议通过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凡是新开征的税种,一律由法律进行规范。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一直在推进,但提速有限:自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到2015年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房地产税直至2017年5月才成为立法工作的“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整体立法推进进程较为缓慢。参考已通过人大立法程序并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与车船税两大税种的立法进程,其从立法规划到通过分别耗时12、20个月。考虑到房地产税的立法流程,未来需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以及征求社会意见,同时还需要解决各项法理问题,因此短期内完成房地产税立法并不现实,预计房地产税立法最快或将在2020年前完成。

从开征房地产税所需的各项配套环节来看,参照国际经验,中国当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房地产税税基评估及争议解决等配套机制,短期内开征房地产税的条件尚不具备。

具体来说,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来看,当前中国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较为顺利。据国土资源部统计,2017年9月,全国所有市县已接入国家级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但值得注意的是,此进展距离全面完成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任务尚有一段距离,预计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最快将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

从中国房地产税税基评估及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进展来看,中国当前还未制定房地产税基评估标准与设立官方的房地产税基评估机构。参考国际经验,为保证评估结果与征税环节相互独立,未来中国将着手制定房地产税基评估标准,并设立与税务机关、房地产管理机构并列的房地产税基评估机构。这样,既可以保证房地产税评税、征税以及管理环节的紧密联系,也可以保证各环节相互监督制约,保证评估结果与征税的公允性。同时,中国房地产税基评估争议处理机制还远未提上议程。房地产税的税基评估,不同于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在现行税法下以既成事实的收入或行为作为征税对象,而是需要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估计与测算征税对象的价值,客观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评税结果有时会存在一定争议。因此,在尚未建立較为完善的房地产税税基评估争议处理机制之前,中国房地产税开征的时机尚不成熟。此外,开征房地产税,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税基的核算与评估,而当前中国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匮乏,在中期内无法完成开征房地产税所必需的税基评估工作。

综上所述,中国或将在2020年前完成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但由于开征房地产税所必需的各项配套机制尚不完善,中期内并不具备开征房地产税的条件,房地产税的开征尚待时日。

(作者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宏观与战略研究所研究员)

房地产税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在出口因全球金融海啸和经济衰退而受阻的情况下,中国较低的消费率,给经济增长带来较大压力。低消费率主要是由于居民消费和农村消费增长缓慢所导致的。为了促进消费,要实行有增有减的税收政策,其中建立农村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在中国税制中的比重和地位,是促进消费税收政策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关键词]消费;税收政策;负所得税;财产税

一、中国低消费经济现状及问题

按照国家统计局对消费的定义,消费(或最终消费)是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货物或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包括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消费率,又称最终消费率,通常指一定时期内最终消费(总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我国消费率近十几年持续走低,由2001年的61.4%下降至2007年的48.8%(其中居民消费率降到35.4%,远低于发达国家60%-70%的水平),是建国以来的历史最低水平,比历史上的最低点1959年的56.6%还要低7.8个百分点。据世界银行《2006世界发展指标》,2004年全球150个国家和地区平均消费率为62%。其中,低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69%,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58%,高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63%。可见,中国消费率比全球平均低10多个百分点,其中居民消费率较低是主要的问题所在。

消费需求是最终需求,投资需求是引致需求。消费需求是三大需求中拉动经济增长最积极、最有效的因素,经济增长最终靠消费来拉动。在出口因全球金融海啸和经济衰退而受阻的情况下,改变中国长期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转变为依靠内需和消费拉动的经济增长模式,极为重要。持续走低的消费率,不利于中国内需型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不利于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消费水平受到历史传统文化、经济发展阶段、金融条件、消费环境、税制结构和收入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障体制等因素的影响。要改变中国不合理的消费结构,除了通过宣传等手段影响人们的消费文化、发展经济以提高收入水平、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机制,以及通过金融改革和产品质量监管改善消费环境外,税收政策的调整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税收与消费之间的关系

税收可以通过宏观税负水平和整体税负结构(或税制结构)来影响消费状况。在国家宏观税负水平较高,居民的税后可支配收入较少的情况下,居民的消费水平显然会下降。这是因为,消费首先是收入的函数,是由可支配收入决定的。收入水平的高低是决定消费水平的最重要因素。因此,降低宏观税负水平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率水平。

在宏观税负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税负结构或税制结构对消费水平也有一定的影响。税制结构可以通过税基和税率来影响消费状况。一般来说,一国税基无外乎收入(所得)、消费或财产。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消费为主,显然不利于消费,而有利于刺激储蓄;而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所得为主,那么由于以所得为税基的所得税对全部所得(包括储蓄所得或投资所得)都征税,所以,相对于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在中国,转型后的增值税就是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类型),以所得为税基的所得税更有利于消费,因为所得税使一部分税负落在了储蓄或投资所得之上。

具体来说,在征收所得税的情况下,所得税对消费的影响包括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征收所得税,可以从两个层次产生收入效应。第一个层次的收入效应是征收正的所得税使纳税人的即期可支配收入降低,导致纳税人的即期消费减少;但与此同时,实施负的所得税会使负所得税纳税人收入增加,并促进这部分纳税人的消费增加。第二个层次的收入效应是即期投资产生的所得在将来的期间还要被征收所得税,使因投资产生的所得对应的可支配收入减少,导致将来期间的消费和投资也减少。征收所得税的替代效应就是征收所得税导致投资收益下降,或者说相对于即期消费来说,投资变得更加昂贵。在GDP和净出口一定的情况下,这将会导致消费的增加。

与所得税相比,广义的消费税对消费的影响恰好相反。一般认为,广义消费税与所得税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税基的不同,即对投资的处理不同。广义消费税仅对消费征税,对所得中用于投资的部分不征税,对投资所得也不征税;所得税对全部所得包括消费和投资都征税,对投资所得也征税。可见,消费税可以实现投资中性,有利于投资和资本积累,而不利于消费;而所得税则有利于消费,不利于投资。

另外,财产税的税基为财产,由于纳税人的所得不是用于即期消费,就是储蓄起来作为财产,作为将来的消费,即远期消费,所以财产税的征收有利于当前消费,而不利于财产积累。

由此可见,税基影响所有收入阶层的消费决策,既包括富人的消费决策,也包括穷人的消费决策。但这只是税制结构影响消费的一个方面。税制结构还可以通过税负在人群之间的分布来影响收入分配状况,进而对消费状况产生影响。如果一国的税收主要落在富人的身上,并且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将征收的税款补贴给穷人,那么,按照边际消费递减规律,由于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大于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通过对富人征税来补贴穷人就会提高消费率。因此,税收可以通过收入分配的作用,如通过负所得税制度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适度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提高一国整体的消费率水平。

税率的影响是通过税基来发挥作用的。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所得为主,那么增加所得税税率的累进性将有利于消费,反之亦反;同样,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消费为主,那么,降低广义消费税的税率有利于促进消费,反之亦然。

总之,不论是从税基本身来看,还是从税基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从而对消费的影响来看,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累进性、降低广义消费税的税率有利于消费率的提高,这对中国当前低消费的经济现状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即:为了提高消费率,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在整个国家税制中的地位,适度降低广义的消费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的地位。

三、中国税制结构与消费的关系

中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中,货物及劳务税占主体地位。货物及劳务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属于税收理论上的选择性消费税)和营业税。2007年,这三大税种占中国税收收入的62%,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占49%。从2009年1月1日起,中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生产设备所含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全部抵扣。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的情况下,中国增值税就变为税收理论上的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类型。在中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占税收近半壁江山的情况下,必须在这两个税种之外寻找刺激消费的适合税种。根据前面的论述,所得税是刺激消费的一个重要税种。在中国,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07年,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内的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26%,其中,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6%左右,所得税属于中国税收体制中的第二大税类。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

经营投资所得为税基,以法人为纳税人,其税负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的是企业投资行为,因此,对消费没有直接和显著的影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制,将纳税人所得分为11类分别征收,并实行源泉扣缴。分类征收、源泉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个人所得税的对入税功能大大减弱。甚至沦为某种意义上的对物税范畴。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节功能也由此而大大削弱,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由于实行分类制而不能有效实现对低收入者的退税,使得想通过负所得税制度来实现持续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从而促进该部分人群的消费能力变得较为困难。

中国财产税现状表明,由于财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较低,使财产税所起的作用较为有限。我国目前财产税类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我国财产税收入占全国工商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1994—2007年,财产税占全国工商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在2.0%~2.9%之间,最低的年份是1994年,为2.0%,最高的年份是2007年,为2.9%。可见,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产税占全国税收的比重较低,且基本没有变化,财产税在全国工商税收中的地位没有像所得税那样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而提高,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较为有限,限制了财产税促进消费功能的发挥。从国际比较来看,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0%~12%,发展中国家平均为5%~6%。我国2%左右的比重显然太低,很难起到财产税应有的作用,包括财产税对提高消费的作用。

四、促进消费的税收政策总体思路:减税、退税和增税并举

通过以上对宏观税负与消费之间关系的分析,我们认为,降低宏观税负,增加居民收入,可以刺激居民消费。减税是促进消费的重要工具,通过减税可以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居民消费,从而提高消费率水平。在减税的具体结构上,从税基来看,应该降低以消费为税基的税种的税率;从税负的人群分布来看,应该减少低收入者的税负。具体来说,在中国减税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适度降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如将增值税的基本税率由17%降低为15%左右;第二,减少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缩减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实现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制向分类与综合制过渡等。但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例还较低,所以个人所得税减税的空间和作用将受到限制。

如果说减税是从减法方面来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费率的话,那么,退税就是从加法方面来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费率。相对于减税而言,退税不受税收收入比例的限制,理论上退税的规模可以达到税收收入的100%甚至更多,所以退税的作用可以发挥得很大,不受某一税种税收规模的限制。在中国,还没有真正实行对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机制。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在分类制的基础上实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较为困难。但是,由于在中国农村尚未征收个人所得税,故可以考虑在农村对农民实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以达到增加农村居民消费的效果。

减税和退税都会减少财政收入,因此,既要保证减税和退税在财政上具有可行性,又必须考虑补充财政收入的其它来源。政府的财政收入,除了税收收入之外,还有其它来源。这些来源主要包括国家的财产性收入(还有其它类型的非税收入)和债务收入。债务收入是一种临时性的财政收入,因为政府的债务最终要靠税收或国家的财产性收入等来偿还。而国家的财产性收入则不同,国家的财产性收入是不需要税收来偿还的。若考察赋税史,就会发现,早期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是靠国家财产权来维系的,后来才逐渐产生了基于私人财产权之上的现代税收。因此,一国如果有较多的财产性收入就可以将其作为减税的重要财政基础。

目前中国有大量的储蓄,这是政府发行国债的重要后盾。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止至2008年8月,中国有近20万亿的城乡居民储蓄、15.7万亿的银行存贷差。这为中国政府发行国债提供了资金保障。从中期看,中国政府还有大量财产性收入可以利用,包括土地等资源性收入和国有资本收入(包括资本转让收入和资本增值收入)。据推算,2006年底全国国有土地的总价值约为50万亿元,国有企业资产达29万亿元。其中,中央企业净资产就高达5.35万亿元。这些国家财产可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因此,为了补充减税和退税的资金缺口,在目前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发行国债,待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好转时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股权来偿还,或干脆将一部分国有股划归专项资金来退税。

总之,通过减税和退税以藏富于民,提高居民收入,将为居民消费率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而消费提高,内需进发,经济发展,税源充足,将为远期的税收收入增长提供源泉;反过来远期的税收增长又可为当前的减税和退税政策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当然,针对当前的低消费现状,除了减税和退税之外,还有增税的空间。通过增税,可以防止短期税收收入大幅下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说减税和退税是增加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的话,那么增税就是通过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或财产金额为减税和退税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同时,通过增加有利于消费的税种的税收(如所得税和财产税),还可以在维持总体税收收入不变的前提下促进消费率的提高。笔者认为,当前增税的核心应该是: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

五、促进消费的税收政策着力点和突破口

(一)建立农村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

中国消费的最突出问题之一是城乡消费差距过大。在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农民,而农民只消费了全国1/3的商品。据统计,农村人均日消费仅5元多,5个多农村人口购买的商品才相当于1个城镇人口购买的商品,而农村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还有很大的空间。据国家统计局测算,农村人口每增加l元的消费支出,将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2元的消费需求。因此,若能提高农民消费,将会大大提高消费率。农民消费比例过低的关键是农民收入太低,导致农民无钱消费;就算是稍微富裕一些的农民,也因无社会保障而不敢消费。要提高农民消费,必须解决提高农民收入和社会保障这两大问题。在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农村建立个人所得税的负所得税制度来解决农民收入和社会保障两大问题。

负所得税是1963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提出的。负所得税制度本质上是由政府补贴低收入者以维持低收入者最低生活费的制度。其具体办法是由政府规定出一个最低生活保障额度,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对低收入者给予一定的补助,收入越高,补助越少。

负所得税计算公式是:

负所得税=收入保障数一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率

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

为了减少农村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施行的交易成本,在初期可以假设农民的个人实际收入为零,并按照一定的基数和比例算出一个定额(收入保障数),对所有的农村居民都进行补偿;待配套条件

成熟时,再进行完善,并规定所谓的排富条款,对农村居民中的富裕者取消负所得税,征收正的所得税。比如:在当前,可以先按照每月2 000元的基数,规定3%~5%的比例算出60~100元的收入保障数,由于在初期忽略农民的个人实际收入,那么,每个农民可以获得的负所得税为60~100元。负所得税的纳税人仅为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按照8亿农民来计算,大概每年要花费5 760~9 600亿元。对这部分负所得税的资金来源,短期可以由国债发行收入来填补,中期可以通过划拔一部分的国有股或国有企业利润作为专门基金来解决,长期可由税收收入来补助。通过在农村建立稳定的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既可以长期增加农民收入,又可以稳定农民预期,以及行使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将会大大提高农民消费的水平。

至于农村负所得税制度与城市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问题,可以留在下一步再逐渐解决。

(二)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

1 所得税增税的关键: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尽快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扩大综合征收的范围,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增加个人所得税收人。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将个人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征收。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能较好地体现负担能力原则,因为只有综合的所得才能够真正体现个人之间的所得差异和负担能力差异。因此,应改革目前的分类制个人所得税。只有尽快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才能较好地体现纵向公平;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个人所得税的筹集财政收入的能力,增加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强化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地位。而且,强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能力,也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和其它调节作用,因为只有在收入具有一定规模的基础上,分配调节才有力量。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结构中,工薪阶层缴纳的税收占主体,而富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少,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人群分布结构正好相反。改革所得税制度,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低收入者的税后可支配收入,同时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实行结构性增税,不仅有利于税收公平,还有利于居民消费率的提高。

2 财产税改革的方向:实行一般财产税制,扩大财产税征税范围,增强财产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地位,提高财产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我国财产税的现状表明,由于财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较低,使得财产税所起的作用较为有限。而且,财产税的结构也凸现出许多问题。首先,征税范围不合理。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中,房产税占主体。但是,房产税仅对经营性的房地产征税,对消费性和空置的房地产不征税。对这部分房地产不征税,不仅不公平,而且还不利于提高消费率水平,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税基较窄。我国财产税仅涉及房地产、车辆,而对库存商品、机器设备、贵重家具和无形动产不征税。过窄的税基限制了财产税功能的发挥。第三,税种缺失。我国尚未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不利于刺激消费。我国人民有节俭和遗留财产给后代的传统,如果不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将会导致这种传统更加强化,不利于消费率的提高。目前,反对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的声音也较大,其理由是国外纷纷取消遗产与赠与税,所以我国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不符合世界潮流和趋势。但是,国外特别是美国取消遗产与赠与税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消费率太高,储蓄率太低,取消遗产与赠与税有利于提高这些国家的储蓄率和降低消费率。而我国的情况恰好相反,我国目前消费率太低而储蓄率太高,所以我国开征遗产与赠与税恰逢其时。第四,税率设计不合理。我国财产税税率设计除了税率太僵化,不能根据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变化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税率的累进性太差。我国财产税税率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税率累进性较低。为了充分发挥财产税的公平调节功能和对消费的刺激作用,可以适度采用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设计可以先低一些,采用低累进制度,然后,根据情况灵活调整。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刺激消费,我国财产税的具体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实行一般财产税,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具体操作上,应先将闲置性的、空置性的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将这部分资金引导到合理的消费上来;然后,通过扩大财产税的税基,使财产税的税基囊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最后,在条件成熟时对所有的净财富(资产减负债)征税,具体可以借鉴荷兰的经验。通过推行一般财产税,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将资金分流到消费领域,以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2)增加财产税的累进性。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由于个别财产税对不同财产区别对待,也不容易对纳税人的财产总额实现累进征收,因此,可以考虑逐步向一般财产税制靠拢,通过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来提高财产税的累进性。第二,采用低累进税率来增加财产税的累进性。低累进税率既有利于改革的推进,负作用也较小。另外,对低收入者应该有一个豁免额。为了使税收宽免额仅限于低收入者,可以利用逐步消除机制来取消对高收入者的豁免优惠,增加累进性。(3)开征遗产和赠与税。这不仅有利于改变国民过度节俭和遗留遗产的习惯,增加国民的当前消费,而且有利于改善消费投资结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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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幼锋.美国联邦税制改革争论的最新进展及评价[J].财政研究,2006,(12):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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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学诞.中国财产税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研所博士论文,2005—06—18:109.

[5]李荣融.努力促进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J].求是,2007,(7):19

责任编辑:上林

房地产税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国家提出以开征“碳关税”的方式应对气候变化,引发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有可能在环保大旗下推行保护主义的担忧。那么碳关税的实质到底是什么呢,其有是否在国际法环境下合法合理呢?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最后,提出中国当如何应对碳关税有力的对策。

关键词:碳关税 贸易保护主义 法律分析

一、争议的开端

“碳关税”引来平地一声惊雷。2009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 这个看似普通的法案,却如平地一声惊雷,迅速在世界各国引发强烈的反响,世界上众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被卷进它所引发的巨大旋涡.其实看点就在于美国第一次提出了“碳关税”的相关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如果美国没有加入相关国际多边协议,自2020年起,美国总统将获权对来自未采取措施减排温室气体国家的钢铁、水泥、玻璃和纸张等进口产品采取“边境调节税”,即可以对这些产品征收“碳关税”。

“碳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

二、碳关税的本质,保护环境还是保护贸易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这个提议貌似是正义凛然,打着保护环境的旗号,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实则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当年,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碳关税”这个概念,本意是希望欧盟国家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

诚然,保护地球这个全人类赖以生存的共同的环境,人人有责,任何国家都不可以推诿。而美国这个温室气体的头号排放大国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不愿意承担减少排放额度的义务,现在却突然热衷于对别国产品征收“碳关税”,这除了借气候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之外,实在找不出更合理的解释。

“一个控制不了自己能源的国家也控制不了自己的未来。”奥巴马在自传《无畏的希望》一书中这样说道。一方面通过战争和金融手段继续加大对国外石油的控制,另一方面,要加快新能源的研发,占领技术的制高点,未来10年要投入1500亿美元资助替代能源的研究。这两方面共同作用,才能尽快摆脱对石油输出国的高度依赖。世界自然基金会全球气候变化应对计划主任杨富强说,美国之所以要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因为第一,美国发现它当时没有应对气侯变化,退出《京都议定书》以后,它在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发展上落后了。因为美国喊了几十年,说要减少石油供应安全的这种威胁,但是这种威胁,仍然时时刻刻存在,所以美国表示最后试一试可再生能源。

可见,奥巴马挥舞绿色大旗,大步前进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让那些以石油为战略资源、在政治上敢于向美国叫板的国家逐渐失去话语权。美国将通过制定使用能源的国际贸易游戏规则再次牢牢握住世界经济的主导权。

三、法律分析

然而,诚如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指出的那样,“碳关税”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碳关税”不仅不可能真正抑制碳排放,反而事实上会增加一个贸易壁垒,而这个贸易壁垒与WTO现行规则有直接冲突。WTO基本原则中有一条“最惠国待遇”原则,该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具体解释为对其课以不得高于对国内和第三国“同类产品 ”征收的国内税。有部分学者认为,我们很难推知产品的生产过程所 排出的温室气体量和以上几个方面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所以,碳关税的征收必 将导致产品“同类不同税”的歧视待遇,其次,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第766-768 节规定,按照出口国是否参与了美国作为缔约方的减排协定等标准确定是否对某一国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将导致不同WTO成员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到美国时享受不同的待遇,直接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再次,碳关税虽然名义上是以国内碳税征收为前提,但是美国的《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却将大多数初始排放额免费派发给国内产业,而要求外国产品强制购配额,有违国民待遇原则。

《京都议定书》实行的是“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排放额度。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产品征收“碳关税”,这就违背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 “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以中国为首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坚持斗争、 据理力争才赢得的结果 。集中反映了国际社会在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促进国际合作、平衡南北利益方面做出的公正抉择。然而,美国按照自己的标准征收“碳关税”,别的国家也依法炮制,如此,全球合作减排机制必遭破坏,世界卷入贸易战也势不可免。

从两个与环境相关的国际法案例探究 “碳关税”的合法性

汽油标准案:委内瑞拉和巴西起诉美国:美国 1993年修改后的《清洁空气法》颁布的新“汽油规则”,对1990年经营 6个月以上的国内炼油商一律适用企业单独基准,而进口商则必须适用法定基准。原告认为这项措施违反了WTO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 ,且不符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GATT 第20条的环保 例外。经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查,认定美国的该项措施符合 GATT 第20 条(g)项的范畴 ,但不符合GATT第20条引言,裁定美国败诉。本案的意义在于:对“可用尽的自然资源”进行宽泛解释,认为“ 洁净的空气”属于可用尽的天然资源”;在对 GATT第20 条的理解上开创了“分先后”模式,即首先分析该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所列出的例外情况,进而分析该措施是否符合第 20 条引言的要求。

海虾和海龟案:美国修正《濒危物种法》,要求其他国家在捕虾过程中采用“海龟逃生装置”技术,从而禁止印度、马来西亚 、巴基斯坦、泰国进口虾及虾制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仍以不符合GATT第20条引言裁定美国败诉。该案的意义:把产品与产品生产过程联系起来。认为“如果某一产品因其生产过程而与‘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即使该生产过程对产品的最终特性或性能毫无影响 ,但基于该生产过程标准而采取的贸易措施本身仍然能够获得GATT第 20 條(g)项的支持 ”。由此可见,WTO开始不绝对禁止为保护环境而使用基于生产过程的贸易限制手段。(梁丹妮,2010)。

GATT1994 第 20 条规定:“本协定不得解释为禁止成员方采取或者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或者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此处主要是(b)、(g)项:“(b)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采取的措施;(g)与保护可耗竭的自然资源有 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活或消费一同实施”。在汽油标准案中,WTO上诉机构认为 ,分析一项措施是否符合 GATT1994 第20条应当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分析该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所列出的例外情况,进而分析该措施是否符合第 20 条引言的要求。1.关于(b)项。碳关税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护清洁空气,但该种措施还需要符合所谓的“必需的措施”的要求。必需的措施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所要保护的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性;对国际贸易的限制性影响;不存在合理的可替代的措施 。(梁丹妮,2010)。

据此笔者来论述碳关税的不合理性及违法性,证明“必需的措施”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其他可替代的对自由贸易损害程度更小的措施。实际上,考虑对大气环境的保护,可采取限制贸易的手段还有:禁止进口;征收惩罚性关税 ;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等。禁止进口措施是对自由贸易的完全否定,破坏程度最大;征收惩罚性关税,需证明成员方的政策有违 WTO协定(发展中国家生产高能耗产品是由于没有先进的环保技术所致,不能当然的认为是对WTO的违反);而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需要证明高能耗产品的价格不合理以及政府在环保技术上的不作为变相形成了对高能耗出口产品的补贴,在这点的证明上还存在困难。综合看来,碳关税的征收是具有“必需”性的 。关于(g)项。在汽油标准案中,已经确认了清洁空气是可以耗竭的自然资源,所以碳关税的实施与 可耗竭的自然资源保护具有相符性。但进一步分析GATT第20条的引言。所涉措施必须“不构成对情况相同成员之间不合理的歧视以及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围绕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出台的背景和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协调活动的进程看,当各国还处于对减排目标、技术转移、资金支持、监督机制等关键问题的磋商和谈判的阶段,美国抛出单边碳关税措施有违“善意”;况且,如上已述,美国这个温室气体的头号排放大国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另外,法案的基本内容表明其根本的政策目标是为了保护国内易受影响的能源和碳密集产业的利益,因此很难被认为是纯粹善意的环保之举 ,它的歧视性,阴谋性很明显。

四、我国应对碳关税的措施

(一)立法及政策方面

1.国际条约国内化

确立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法律地位。现在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法律地位问题各个国家态度不一 。因此现行的情形下就是把《京都议定书》中,关于环境保护和“清洁发展机制”纳入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立法当中。

2.从国际层面看:促进世界贸易组织法和其他的法律的完善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国际层面应当积极推动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 款,并通过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来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实现。

3.大胆构想:我国可以先行征收碳关税

与美国相比较,其实中国更有立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身份真正合法合理的去征收碳关税。首先,我国可以正确引导高碳企业的发展,有计划地减对高碳产业的政策帮助。其次,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环境税法律制度。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最近完成的碳税研究报告认为,开征碳税是促进我国节能减排和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经济手段之一。虽然我国目前也存在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但尚缺乏独立的环境税种。构建起环境税制的框架。这样便不仅可以利用碳关税先发制人还可以借机加强我国经济增长的结构并大力发展环保技术。

以往,在“世界消费,中国制造”的模式中,我们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发展,成为其他国家在环保问题上攻击的对象。为此,我国必须改变粗放型的外贸发展模式,通过大力研发减排技术、取消高能耗产品出口退税以及淘汰高能耗企业等多种方式使我国的外贸发展走上绿色增长的道路。

五.结语

美国提出碳关税的问题,其实是以保护全球环境的社会责任问题来掩盖自己的贸易保护主义之实。通过本文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得出美国的碳关税征收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也不符合第GATT第20条所列出的例外情况。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但是它的提出以及在美国的通过又是必然的,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必须提前做好自己开征收碳关税的法律准备, 先发制人,保护自己的贸易不受伤害,同时也应在适当的时机肩负起成为保护全球环境的领军的重大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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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制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税制;功能;问题;政策建议

证券市场是一个国家货币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证券市场税制是一个综合体系,而一个国家的税制体系也必须是包含证券市场税制在内的完整系统。随着我国经济进步,证券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开放,但是,在优化和完善对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结构调整,以及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证券市场税制是指与证券市场中的主体及其行为什相关的各种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税收法律总称。根据证券市场主要证券发行、交易、所得、转让等四个环节,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主要要包含印花税、所得税、证券交易税、证券财产税等。作为国家调控证券市场的基本杠杆,证券市场税制对于证券市场具有十分重要要影响。

一、证券市场税制的功能分析

1、配合财政政策,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调控作用。基于市场失灵,以及市场配置的不足,就需要政府对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加以调控。证券市场税制则在引导资金流向方面和控制交易成本、调节交易频度等交易环节中,达到优化市场效率、完善资源配置的目标。

2、健康完善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能提高财政收入。随着较为突出的证券交易印花税逐年增加,对证券市场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财政收入。最近几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交易量及规模的迅速增大,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税收收入增长较快的一个税种。

3、证券市场的独立性能够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证券市场税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分配不公,调节证券投资收入,进一步也起到防止贫富悬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好的环境。具体而言,在证券市场中,对有的可能获得暴利的交易者应课以较重的税,适当调节收入分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实现社会公平分配。

二、证券市场税制的问题分析

税制优劣的判断标准在于该税种是否能够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不会扭曲市场主体的正常投资活动和投资意愿,符合政府在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中的税收政策目标。而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制则存在多方面问题。

1、证券市场税制缺乏系统的完整性

第一、证券税制没有系统性、规范性和全面性。证券市场通常认为是对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反映较为快速、敏感、综合的市场,但是在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制,在解决突发问题时所采取的灵活性和临时性措施,不具有前瞻性;在证券市场税制的整个发展历程,税收制度也是由零散的条例和法规组成的,没有系统性;在证券发行、交易、所得、遗赠等各个环节中,也没有建立完整和规范的证券税制,不具有全面性。第二,证券市场发行环节的课税不足。我国目前的证券税制在证券市场发行环节,只征收一定的证券交易所的营业税,而在证券发行获利丰厚的发行者方面则不征税,同时在注册登记环节,对投资者并没有征税,基于国际关于证券市场的经验,将造成大量税源的流失。第三,在证券市场转让环节,税种缺失。在证券市场转让环节,现在也只有涉及到证券市场营业税,不涉及到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然而,通常在转让环节,有大量的资金运转,进一步加剧税收流失,造成税负不公。

2、证券市场税制调控效用滞后,不能发挥宏观调控效果

政府为了调整货币政策以及刺激证券市场等方面,进而调整印花税税率,但是政策效果并没有达到政策的目的,主要原因在于,税制调整总是出现问题之后,而税制调整由于时滞效应,加上经济形势变化,使得证券市场税制的调控作用得不到发挥,进而导致证券市场运行的低效率,进一步阻滞市场资本的优化配置。

3、证券市场课税不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职能

首先,证券市场交易印花税课征范围狭窄。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没有涉及所有相关的证券市场的主体,课征的范围也不具有广泛性,这将不利于调控整个有价证券的运行和交易,使得整个证券市场发展参差不齐;同时也将导致大量税源流失,不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其次,在所得环节的课税不公平。这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资金的流向,不利于优化真个市场的资源配置,同时,征与不征的税收政策失去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则。

4、证券市场税制要素设计方面的不科学

第一,印花税税率设计的不科学。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在交易环节征税,通常由证券机构负责代扣代缴,这是调节证券收入和促进公平的好时机,这样将既有利于取得财政收入增加,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市场的资本转移进行管理和监测。第二,征税对象选择不公平。在最优税制理论中明确提出,进行税制优化要平衡效率和公平的目标,,而公平目标既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的证券市场对我国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影响和促进我国货币政策的运行,进而保证整个经济的健康运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财政收入。虽然现在我国证券市场税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成熟和进一步发展,证券市场税制也将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

三、优化证券市场税制的建议分析

1、健全和完善证券税制体系是优化证券市场税制的基础

由于证券市场税制的调整,将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政府对于证券市场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走向的把握。因而,证券税制的设计应依据相关税法,保证证券税制设计的相对稳定,完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的政策有:开征证券市场发行环节税;征收财产遗赠税;对投机行为课税。

2、提高证券市场税制调控的前瞻性和规范性,以及宏观调控措施的灵活性和机动性

在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应该是对证券的发行、转让、所得、赠与和继承的各个环节,都建立法律约束力强和透明度高税收,对规范证券市场和进一步发挥宏观调控、稳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在完善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的规范性,才能发挥宏观调控过程中的灵活性。

3、科学设计税制要素,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调整资本市场的效率

不同的税率、税收主体、税目,在不同的征税环节中,都影响证券交易的成本和市场中资本的流向。在拉弗曲线的分析中,我们知道低税率也可以获得高税收,高税率同时也可能遭遇低税收,为了达到调控市场和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因此合理设计税率、税制优惠等措施来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

4、完善税收的征管制度,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理论来提高证券市场税制体系的效率。(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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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闻媛.我国现行证券税制及其功能完善[J].财经科学,2007(7):68~73.

房地产税制论文范文第5篇

金融税制的概念意义和现状

金融税制的概念。金融税制是政府针对金融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政策法令的总称。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金融业税收,即对金融机构课征的各类税收,通常由流转税、公司所得税和其他税构成;二是金融资产税收,是对持有和遗赠金融资产课征的各类税收,—般包括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和以股息、红利、利息为征税对象的所得税;三是金融市场税收,主要有证券交易税和资本利得税。

国内的金融税制现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以前,银行金融机构比较单一,金融工具极少(存贷款、国债),金融税收制度简陋。1992年开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特别是1994年现代金融制度和现代税收制度改革以来,随着金融机构的发展,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育,我国金融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到重要日程。1997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金融税收发生了较大变化,金融税收政策开始明朗化。目前证券(股票)交易、期货交易等税种也在不断完善。面对当今社会经济持续白热化,我国金融业的高速发展也步入了滞垢阶段。

中国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

金融业发展与现行税制冲突所在。其包括:税种的非适用性。税负的非合理性。税基的非同一陛。税收征管的非完善性。

冲突产生的根源分析。包括我国金融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引发冲突的背景,我国金融深化改革的要求是引发冲突的重要因素,中央和地方税收分权不合理是影响税收优化内在原因。

冲突经济的后果分析。造成产业增值能力不足,阻碍了消费水平的提升,影响了投资规模的扩大,消弱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我国现行的金融税制弊端分析,金融业税负较重,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不能进行抵扣,重复征税严重。

完善金融税制,推进改革深化

关于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的初步建议

从我国现实分析,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虽然金融体系有较大的改革,但在金融创新的力度和空间发展上都与世界金融形势发展尚有较大距离。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利率、汇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利率和汇率衍生品还处于萌芽状态,股权类金融衍生品正在积极准备之中。在抗风险能力上,即运用金融工具,特别是避险工具上缺乏经验。这直接造成了我国在国际上金融竞争力的薄弱。而且对于金融业而言,现在也面临很多困难:

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大量存在。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高达70%,造成了银行资金运转困难,亏损严重,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数额巨大。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计,目前整个国有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率约为30%,其中大部分为国有企业所拖欠。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大量存在显示了目前银行业金融风险的严重陛。金融机构的税负过重,不利于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外资金融机构能更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负不公平,不利于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面对目前我国的国情,运用低税或者免税政策,促进金融体制改革,鼓励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应是处理当前金融工具市场和金融体系都有很大的不同;男一方面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保证经济稳定增长,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都需要国家财政支持,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可靠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金融业作为一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健康发展也是一国经济的重要表现。所以面对包括金融工具创新在内的金融创新对税收的?中击挑战,改革和完善金融业税收制度也已提到议事日程之中。

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快研究税收领域的新问题

当前我国互联网贸易已取得很大进展,面对互联网涉税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我国应在坚持中性原则的基础上,对传统贸易和网上贸易一视同仁,保持各种交易形式税负的公平,在防止税款流失的同时不阻碍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必须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在处理特许权使用费与销售所得时,应以合法复制品是否销售为限来划分。

环境保护同样是我国经济增长中面临的重要问题。虽然政府也采用了一些经济手段如环保收费、环保投资、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但其力度和系统性远远不够,不足以形成对能源生产消费以及大气污染控制的影响。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生态环境税收保护体系。我国传统的税收理论研究,基本也不涉及税收的生态职能。因而当前我们应密切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总结国际上已有的先进成果,加快这一领域的研究步伐。充分发挥税收在保护资源和环境方面的作用,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负,扩大征收范围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避.免产生大的震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可以在2003年降至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调低。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进一步调低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按照利差收入征税。同时,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样做既可以规范税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进银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有利于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平等的条件下展开公平竞争。

当今金融越来越炽热化。金融税制问题直接影响着国家富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我国金融业从改革开放以来获得了快速发展,但自身旧有的体制使得金融改革困难重重,随着国外众多银行在我国人民币业务的扩大,金融企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将直面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我国金融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而金融业税收制度的改革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开放、健全、安全的金融税制是促进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的前提条件。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而展开深入的研究,整篇论文立足于我国金融税制的完善和发展,通过对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税制的对比分析和仔细研究,寻找出我国金融业税收政策和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思路和对策,从而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的发展。只有不断的改革金融税制,用进步的眼光,去接受国外的先进思想,跟上时代的步伐,才能富强国家。

(作者单位: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房地产税制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重要文件,就此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大幕正式拉开。此次税收改革为增强文化创意企业竞争力,加快文化创意企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文章从“营改增”税收改革的内容和背景入手,从税负变化、企业管理、行业发展三方面分析此次改革对文化创意业的影响;阐明了不同类型企业在本次税改中的税负变化情况、企业应对税改的内部管理措施以及税改对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在此基础上,探索文化创意企业对“营改增”税改的应对措施,最后从企业角度对此次税改实施情况提出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文化创意业 税负 应对措施

一、绪论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重要文件,就此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大幕正式拉开。文化创意服务业作为“十二五”重点发展行业——文化行业的一个重要细分行业,是我国在未来几年中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行业。长期以来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一直是制约该行业快速发展的因素之一,此次税收改革为增强文化创意企业竞争力,加快文化创意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从企业税负水平、企业管理、行业发展的角度探讨本次税改对文化创意业有何影响,研究新税制下企业的应对措施,对文化创意企业适应新税制进而快速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同时对“营改增”税改提出有益的建议,为税改的推进提供借鉴。

二、“营改增”税改对文化创意业的影响

(一)文化创意企业税收负担发生变化

本次税收改革的实施,旨在整体减少企业税负压力。做为文化创意企业,“营改增”是否能够真正减税,不可一概而论。其影响因素主要有:税制改革前后企业税率变化、上下游企业流转税纳税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情况、企业所属行业情况等。下面就不同类型的文化创意企业税负变化做出分析(其中1至3点全部为一般纳税人税负情况分析,为简化不再重复说明)。

1.多数文化创意企业有效减轻税负。多数文化创意企业,税改前按照服务业的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税改后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从税率上比较上升1%;在考虑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因素后,应缴纳的销项税额仍比原缴纳的营业税有所增加。但企业可以将提供服务过程中所采购的材料、固定资产,水电费、维修保养费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将低于营业税,总体的税负可获得一定程度的降低。

尤其是处于服务产业链中端的企业,无论是否有应税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存在,都可以减轻税负。这类企业在发生应税服务收入的同时,又有应税服务成本流入,税改后,其“头”和“尾”缴的都是增值税,两者之间抵扣后仅对服务增值的部分缴税,使得企业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达到节税目的。

2.生产服务混业经营企业减税效果显著。混业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既有销售收入又存在应税服务收入。这类企业“营改增”税改后获得明显的减税效果。例如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电子出版物销售,广告设计制作、策划咨询、音视频编辑制作服务、版权销售等业务。税改前,电子出版物销售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其他业务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公司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仅有电子出版物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办公费、设备维修保养费等,而占公司支出项目比重较大的版权采购支出、服务外包支出都不属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公司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相当多的营业税。“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版权采购、服务外包等支出均可以从上游企业取得较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较税改前大幅下降,公司整体税负下降明显。

3.部分文化创意企业存在税负不减反增的可能。“营改增”后,影响企业流转税税负高低的关键因素是取得的进项税额的多少,从这个角度分析,部分文化创意企业的税负可能不减反增。

(1)处于服务链特殊位置的较弱势的源头企业。这类企业是指那些处于服务链顶端的企业,对它们来说,绝大多数甚至是全部的收入对应的成本都来自于企业内部,与其关联的上游企业极少甚至没有,也就意味着新产生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没有新产生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加上部分服务行业的竞争激烈,卖方通常议价能力很弱,这类文化创意企业无法通过调整价格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只能自己承担增加的税收负担。

(2)人工成本、房租费用较高的文化创意企业。部分文化创意企业诸如广告制作、设计等业务实质是为客户提供创意服务,其提供服务的过程即是员工进行各类有创意的脑力工作,这些劳动密集型服务企业的人工成本占其成本费用总额的比重较大,通常占60%~70%,甚至更高。还有部分文化创意企业,固定资产更新较少,占支出项目比重最大的就是人工费和房租,而这部分的成本无法有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4.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营改增”前,小规模纳税人的文化企业一般按3%的增值税率计征货物销售增值税和5%营业税率计征的文化服务类的营业税。税改后,大多数企业的5%的营业税率相应转换为3%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率。对于这类企业来说,此次税改不仅降低了企业税负,也节约了资金,增强了这类小企业的成长能力。

(二)文化创意企业将面临新的财务管理及税务法律风险

1.“营改增”对试点文化创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营业税计税较为简单,核算营业税时,会计科目比较简单:一般来说,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这些会计科目。“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是抵扣模式,企业会计核算的科目增加了较多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用于归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等。增值税的核算难度较营业税明显增大。为适应“营改增”,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应更加规范和健全。尤其是目前文化创意服务企业中相当数量为中小型企业,兼职会计、聘请记账的方式大量存在,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会计核算水平不高。企业应加大对会计核算的投入,增加人员配备,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以适应“营改增”税改的新要求。

2.“营改增”要求文化创意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防范税务风险。“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采用的抵扣模式,日常税务问题的处理和原营业税有较大不同,企业的日常财务管理包括纳税申报、税票认证和抵扣、税务筹划等均面临新的课题。这些税务操作问题将直接影响企业实际税负和税务风险。一旦涉税的某个环节处理不慎,企业将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

其次,企业应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规避税务风险。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上又有所不同。在发票的种类、使用、核销等各个环节均比营业税发票复杂,发票使用不规范会直接带来税务风险,严重的情况一旦触犯相关刑罚,可能招致严厉的刑事处罚。因此文化创意企业应制订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对发票开立、领用、使用、核销等各个环节严格管控,保证发票管理规范。

(三)文化创意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行业发展加快

首先,“营改增”实施后,文化创意企业提供的服务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可直接用于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了客户购买相关服务的成本,增强了文化创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其次,“营改增”改变了过去服务分包环节层层征收营业税的状况,促使企业将服务外包,从而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促进服务业分工细化和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营改增”打通和拉长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促进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有利于服务业产业链的拓展,推动了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

三、文化创意企业应对“营改增”税改的措施

(一)分析税改后税负增减变化情况,选择正确的税收应对策略

面对“营改增”,企业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对自身税负增减以及增减的原因做全面的分析,作为税收应对策略研究的基础。

1.分析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营改增”后,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直接影响税负的高低。分析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用于进项税额抵扣,能够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额度越大,越有利于税负减少。若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项目占收入的比重过大,则可能出现税改之后赋税压力不减反增的问题。

2.落实合法凭证的取得。取得合法凭证是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企业要落实可用于抵扣进项税的支出项目能否从供应商那里获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如果供应商无法提供合法凭证,那么就算支出项目符合抵扣标准仍然可能面临无法抵扣而引起企业赋税增加的风险。

3.重视对供应商资质的审查,选择最有利的供应商。要达到进项税额抵扣的目的,对供应商资质的审查尤为重要。企业要确认现有的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的资质以保证企业自身利益。要尽可能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这样能够尽量多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企业成本。

(二)调整业务运作模式以适应税制变化

1.采用服务外包的业务运作模式。“营改增”之前由于营业税道道征税的特点,较多的文化创意企业为了减少流转次数,多采用“大而全”、“小而全”的业务运作模式,企业提供的服务多来自于内部,税改后这种运作模式的弊端显露无疑。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条件考虑将本企业的服务项目进行外包。服务外包一方面解决了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专业化细分,使不同的企业各自专注于自己精通的领域,对文化创意整个行业的专业化发展有推动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在服务项目外包过程中必须认真考察承包企业的资质和技术力量,以保证外包项目的完成质量。

2.试行公司职能部门外包。随着外包服务快速发展,外包服务内容日渐广泛,包括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人力资源、行政管理等内部管理都可以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实现其职能。将企业自身的职能部门进行外包,在享受专业化服务的同时,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人工成本,这对于部分人工成本较高、在此次税改中税负不降反增的文化创意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降低税负的好办法。

3.分析企业客户资质,执行不同的销售策略。企业应将客户群体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一般纳税人客户群在“营改增”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继而扩大其经营空间,企业会因此获得该客户群更大的服务需求量;而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客户对企业的服务需求量不会有大的变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的客户群选择不同的销售策略和定价方案,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

四、对“营改增”税改实施的建议

(一)财税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行业具体范围

此次“营改增”政策规定的现代服务业和原营业税征税范围中的服务业并非一一对应,某些行业的具体范围应做进一步明确。在实际纳税工作中,纳税企业有时难以判断其提供的服务是否在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之内。这时的通常做法是以企业主管税收征管机关的政策解释为准,一项具体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有时存在着难以清晰界定的问题,给企业实际办税工作带来操作上的困难,这都有待于在税改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二)加快“营改增”税改步伐,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营改增”解决的是重复征税问题,近年的营改增试点对文化创意业显示出重大利好。但由于改革尚未全面推开,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等因素,导致部分企业由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效果并不明显。诸如逐年上涨的人工费用、房租费用均属非增值税抵扣范围,劳动密集型服务企业的税负很难得到明显降低。所以,推进增值税完全转型,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抵扣链条尽量延伸,才能真正达到调整优化现有税收收入结构,实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

五、结论

综上所述,“营改增”作为我国“十二五”期间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对文化创意业产生较大影响,影响分布于企业税负水平、财务管理、行业发展等各个方面,企业应以积极的心态应对此次税改,在分析评估税改对企业影响的基础上,找出适合自身的应对措施,利用税改的契机开展市场拓展、业务延伸,增加经济效益。财税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税改政策的实施细则,推动税收改革,达到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012.07.30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2011.11.16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2013.05.24

[4] 贾康.为什么要“营改增”.上海国资,2012(1)

[5] 邱峰.“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及其应对.哈尔滨金融学报,2012(6)

[6] 薛娅.“营改增”后文化企业财税变化影响之我见.新会计,2012(6)

(作者单位:华录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 100043)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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