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相关论文范文
反腐倡廉相关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网络反腐 反腐倡廉 法制建设
Guidelines for Network Anti-corruption, Propelled
Anti-corruption Work onto a New Level
PENG Xinglong, HU Jing
(CPC Fuzhou Municipal Party, Fuzhou, Jiangxi 344000)
Key words network anti-corruption; anti-corruption bid; legal construction
1 网络反腐的内涵
网络反腐的含义是指网络民众通过网络先将涉腐信息公之于众,并引起讨论与关注,方形成舆论压力,从而使官方对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始终处于舆论的监督之下。相较传统式的书信举报、电话举报,网络举报最大的不同就是整个过程都始终处于民众的关注与舆论之下,可以说是“官与民的合作反腐”。
2 当前我国网络反腐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网络反腐相对于传统反腐模式有着覆盖范围广,民众参与度高,腐败信息容易获取、反腐效果明显等优势,但是网络反腐中存在的容易侵犯个人隐私,举报信息真伪难辨,缺乏制度保障等问题不容忽视。
一是目前的网络反腐易侵犯个人隐私。一些恶性爆料者利用了互联网开放性、广泛性等属性,抓住人们的心理,利用恶搞的手法,进行全民狂欢式的爆料,从而在短期内引起社会轰动,致使网络民众往往对爆料或者举报的信息真实性难以分辨,从而被爆料人利用,易侵犯个人隐私权与名誉权。
二是网络反腐对司法独立产生干扰。网络反腐利用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低成本性、匿名性、多媒体性等特点,使网络反腐易参与、易引发讨论与关注,因此,一些腐败案件经过主流媒体爆料后,将会出现成千上万次转载,从而引起广大网民的大讨论和上级反腐机构的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压力必然剧增,于是不得不立即采取措施,规避舆论压力,避免事端的进一步扩大,因此这种网络“民意”对司法独立容易产生干扰,甚至形成“舆论审判”左右司法。
三是网络反腐尚未形成制度化。尽管每年因为网络爆料而导致落马的腐败分子在逐年增加,网络对于反腐败的功能性作用更加凸显,但是与司法机关、纪律部门所查处的贪污腐败案件相比,因为网络爆料而落马的腐败分子却不足其十分之一,用一位传媒学者的话来说,由于网络反腐而落马的贪污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的一些“倒霉蛋”。不过,最终被民众所深刻铭记的,引发全民公愤的落马官员也往往是这些“倒霉蛋”。网络反腐具有很强的偶然性和片面性,因此,必须将网络反腐制度化、常态化,通过建立健全一些相关制度,使之形成一种长效机制,更充分地发挥其功能。
3 关于完善网络反腐的一些对策思考
3.1 完善网络反腐制度
为了规范网络秩序,明确互联网用户与服务提供方的权利与义务,减少利用网络平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2012 年12 月28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解释,这是我国最早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约束网络主体的行为。网络反腐作为一种网络行为,如果没有任何的法律作为依据和保障,那将无法保证其持续性、合法性、长期性以及有效性。因此,为了进一步发挥网络平台,对于反腐败斗争中的功能性作用,当前我们应该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网络反腐规章制度,确定网络反腐的合法地位,保障公民在网络反腐败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对于一些利用网络平台,虚假“反腐”,散布影响社会稳定虚假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的行为所将获取的后果要在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增加其犯罪成本,在制度上畅通人民参与网络反腐的渠道。而政府,在网络反腐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吸收广大网民的建议,群策群力,让网络反腐在制度的约束下,充分发挥其对于反腐败斗争的功能性作用,推进反腐倡廉全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3.2 有机整合传统反腐和网络反腐
网络反腐不是反腐的全过程,只是腐败事件的揭发和曝光阶段。网络反腐本质上畅通了腐败信息的举报渠道,整合传统反腐和网络反腐是规范网络反腐的关键。整合网络反腐和传统反腐,需要搭建官方反腐平台,实现与民间网络反腐平台无缝对接,实现官方和网民的互动;通过官方网络廉政教育平台,引导公民理性政治参与,进行官员廉政教育,规范网络监督。
3.3 强化网络舆情监督
如何正确引导,有效利用网络平台。既充分发挥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又在科学规范的条件下,逐步消除其消极因素,强化网络舆情的监督尤为重要。一是要注重网络舆论监督平台建设,建立通畅、高效、规范的网络监督主渠道,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设立专门的网络舆情监督部门,明确其职责,及时了解网络中出现的一些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负面信息,为纪检部门、司法部门提供第一手的信息;二是立健全网络舆论收集研判机制和网络舆情分析系统,从各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专门的舆情分析队伍,对于网络中出现的热门事件,进行专门的调查分析,提高网络反腐的科学化水平;三是注重网络舆论引导,对于网络中出现的热门事件,不宜进行快速的过滤,而应该进行科学的分流,畅通网络信息的曝光渠道,如设立官方网站用于网民对于贪污腐败事件的爆料,加大信息的透明度,迅速做出反应。
3.4 培育公民社会和公民意识
网络为公民发挥自由言论提供平台,但公民素质有高低之别,看待问题、发表言论的理性不可能在网络中自发形成,需要政府对网络公民进行引导、规范和教育。通过法律规范和网民自律,共同营造理性的网络交流环境,政府各部门应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推进公民文化教育,引导网络问政,培养公民的平等意识、法治意识、道德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理性精神,培养具有时代特征的网络公民。
总之,虽然网络反腐在反腐败斗争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但网络反腐在未来有着很好的前景和发展潜力,符合社会发展形势和反腐败需求,能够成为我党反腐倡廉的一把利器,因此,不断完善网络反腐,对于加强党反腐斗争的能力,强化对政府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目标有着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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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相关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自觉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继续和深入,是做好基层央行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载体和方法创新,对于深入推进基层央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根基和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也是我们党的核心价值追求和执政理念。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系统阐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中。作为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基层央行要深刻领会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牢把握和自觉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打牢党员干部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基础。这是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一、贯彻落实讲话精神,自觉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一)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把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作为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先导,在党员干部中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引导党员干部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一要围绕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加强党性和宗旨教育;二要围绕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加强科学发展观教育;三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加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教育。通过深入教育,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思想境界和政治道德,深刻理解权利是一种责任,一种义务,绝不能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二)把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作为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关键,进一步提高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做好群众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基层。服务群众和密切联系群众是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也是共产党人保持先进性的集中体现和基本保障。党的作风建设的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要在建立共产党员密切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中,围绕着着重增强党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把为人民的事业而奋斗作为人生的最大追求,切实改进作风,关心群众疾苦,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来建立党员联系群众的机制是自觉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三)继续健全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以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切实转变干部作风。一是加强民主集中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中支全局性的大事,重大财务开支,干部推荐和奖惩等,按照集体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成员依据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聘请地方财政、税务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适时召开座谈会,积极听取监督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三是实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对中支重大采购和办公楼维修、监控设施的改造、人事调整、财务开支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增强决策的透明度,方便群众监督。
二、贯彻落实讲话精神,树立基层央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新形象
当前,基层央行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新的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如何适应新形势、满足央行干部职工的新期待,是个值得研究的课题。这就要求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新形象。
一是树立争先创优的新形象。要在基层央行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经常性地开展着力提高基层干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的本领。要以联系基层、企业、群众和对口帮扶等形式,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通过新形式的争创活动,全面提升基层央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新形象。
二是树立开放开明的新形象。坚持集中基层干部职工的智慧为根本,尊重干部职工在基层央行的地位和创优精神,激发工作创造活力,是基层央行打好改革攻坚战,促进工作向前发展的根本保证。实践工作中,海东中支努力做到三个“坚持不懈”:坚持不懈培育干部职工,强化干部职工的发展意识,开放意识,以职工素质提升基层央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水平;坚持不懈强化民主政治建设,大力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不断拓宽民主渠道,增强干部职工的归属感、认同感;坚持不懈推进“创支”新成果,努力优化“创支”新环境,时时处处营造“人人参与、个个创争”的良好氛围。
三是树立勤政廉洁的新形象。以实干赢得人心,以正气凝聚人心,让干部职工信服和满意,是树立中支党委良好形象的关键所在。多年來,海东中支党委坚持在服务中支发展、服务干部职工的实践中创先争优、积极作为,在党员干部中大力倡导“激情干事、求真务实”的良好作风,加强服务型央行和廉政中支建设;完善党员干部自我约束机制,实行领导问责制和无为问责制,大力整顿不作为现象;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公仆本色,要求党委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格遵守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以良好形象赢得干部职工的尊重和支持。
三、贯彻落实讲话精神,进一步创新基层央行反腐倡廉的方式方法
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央行的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穿于工作的各个方面,组合改革推动力、教育说服力、制度约束力、监督制衡力、纠纷矫正力、惩治威慑力,系统治理,统筹推进。
一要突出教育和预防基础作用。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使学习贯彻以《廉政准则》为重点的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贯穿于党员干部培养、选拔、管理的全过程。积极开展宣传教育,举办专题,开办专栏等活动,着力于和风细雨、潜移默化的教育宣传效果。
二要制度建设和源头治理。全面开展党务公开、推行党委权利公开透明运行,完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事件处置,建立科学决策、高效执行。运用好廉政档案,实施好《海东中支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做到任职前的廉政谈话深入人心,离职后的廉政评估扎实有效,使惩防体系建设细化到岗、落实到人。
三要压好担子,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面确定各级领导班子廉政责任,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廉政承诺书》做好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组织开展中层以上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固化“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机制。
四要想好法子,正反两面结合强化宣教效果。继续开展好家庭促廉活动,签订《海东中支中层干部家庭促廉承诺书》,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浓厚氛围。努力实现廉政示范教育活动多样化,先进典型事例近距化,优化正面宣传效果。坚持组织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和警示教育讲座,听取职务犯罪剖析,撰写感想心得,交流学习,强化反面教育效果。
五要创新“一把手”廉政教育课形式。以开展好“六个一”廉政文化建设为载体,大力创新一把手廉政教育课的形式,改变以往的上课、听课、写心得等流于形式完成任务式的廉政教育,要在客观分析当前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认真备课、认真学习、深刻理解上下功夫,做到“知晓”与“践行”结合,“自律”与“他律”结合,“形式”与“实效”结合,“预防”与“养成”结合的教育模式,使其党员干部从“一把手”廉政教育课中取得“真经”,自觉做到防微杜渐。
反腐倡廉相关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矛盾的凸显,由新招录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形成的年青法官队伍的人才培养机制问题日益突出。原有机制下的创新不足、师父后继无人、案由分案、岗位交流异常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年青法官的健康成长。因此,科学合理地完善这一机制对于促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年青法官;培养机制;成长路径;基层法院;队伍建设
一、诉讼爆炸与年青法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快速上升的趋势。这种趋势在大城市和其他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尤为明显。近几年来,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在整体规模上一直呈上升趋势,案件难度也呈增强趋势。个别法院的收案数量甚至呈几何级数的增长,法院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这种现象被新闻媒体称之为“诉讼爆炸”。比如,有媒体报道:“从北京市整体来看,1993年,北京市法院一年审判案件7万件,到2004年已经突破30万件。一线法官的年均审案数由31件增加到167件。而这11年来,全市法官数量只增加了99名。”[1]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2009年度(自2008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各类案件424 707件,同比上升7.8%,审结421 218件,同比上升9.4%。为了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减轻一线办案法官的工作压力,北京高院在近几年大量招录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或者研究生。从2005—2010
图一
年,北京市各级法院每年新招录的大学生和研究生的总人
均增长率约为34.72%,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参见图一)。这些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或者研究生经过三年左右的培养即可成为一名法官,这时他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0岁,我们称之为“年青法官”。
二、现行的培养机制及其弊端
我国《法官法》第九章把“培训”作为专章进行了规定。其中,第26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法官的培训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理论培训,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内国际重大时事,反腐倡廉教育等等;二是业务培训,包括法律理解与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制宣传与调研能力等等。就目前而言,各基层法院对年青法官的培养工作存在着较多问题,既包括主观的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也包括客观的体制机制的问题。
(一)理论准备不足,创新乏善可陈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认识对实践起反作用。正确的认识对实践起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年青法官的培养问题,一是学术界不够重视,没有充足的理论准备,尚未形成一个强大的研究氛围;二是基层法院很少有自己的创新之举。其原因多种多样,既有案多人少的客观矛盾,也有对上级授权不足的担忧,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思想的保守。这种保守导致各基层法院在培养年青法官工作中千篇一律,缺乏亮点。
(二)“传帮带”——师父后继无人,徒弟自学难成才
现在各基层法院对新招录的大学生或研究生一般都在其进院的第一年为其配备一位师父——通常是年富力强的中年法官或者审判经验丰富的年长法官,而这些大学生或研究生则在入院后的一年至三年的时间里担任书记员的职务。《韩非子·诡使》有云:“私学成群,谓之师徒。”但最近几年,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着“法官荒”的问题,相当一批在改革开放初期参加工作的法官已经或者即将到退休的年龄而不得不离开法院,还有一些经验丰富的法官因各种主客观原因退居二线,年富力强的中年法官也难觅踪影,这样一来,真正在一线办案并具备指导新人能力的法官则少之又少。根据北京高院的统计,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市法院中央政法行政编制人员的平均年龄为40岁,其中30岁以下的占29.0%,30-40岁的占29.2%,40-50岁的占29.1%,50岁以上的占12.7%。①如果以35岁为界,则现在全市法院35岁以下在编干警占42.8%(参见图二)。这是最近几年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的后续反应。
(三)案由分案——视野狭隘,发展不全面
对于不同法庭或者同一法庭内部的不同法官之间,具体受理、办理哪些案件,很多法院都采用案由分案的方法解决。比如,张法官专门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王法官专门负责离婚纠纷。这种案由分案的做法人为地割裂了案件与案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使得本来完全可以并案审理的案件被迫分别审理,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当事人讼累,还可能导致因不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不一致而损害司法权威。对年青法官而言,案由分案的做法无异于雪上加霜,接触案件类型太少,使得年青法官视野狭隘,思路局限,审判实务能力差,发展不全面甚至根本谈不上发展。正如毛主席所说:“你要有知识,你就得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变革梨子,亲口吃一吃。……一切真知都是从直接经验发源的。”[2]
(四)非庭长分案——乔太守乱点鸳鸯谱
当案件由立案庭转到审判庭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确定承办法官,而由谁来确定承办法官则至关重要。有的法庭规定由内勤在登记后直接进行分案。还有的法庭对此规定不甚严格,哪位法官想承办哪起案件就可以直接向庭长提出承办要求。内勤等人员往往是在法院工作多年的书记员、法官助理,或者是刚到法院工作时间不长的年青人。他们的普遍缺点是欠缺审判经验,对于新收案件的辨别分析能力不强。因此,内勤等非庭长人员分案既不利于根据全庭法官的审判经验、业务能力进行案件的难易分配,又不利于案件数量的均衡分配、均衡结案,更不利于对年青法官的培养。
(五)同一法院内部的年青法官岗位交流——蜻蜓点水或者一潭死水
法官岗位交流是指根据法院全部审判力量的综合情况并考虑法官个人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个人爱好等因素,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法官更换工作岗位。在实践中,各院的做法大不相同。有的法院规定年青法官每半年调整一次,比如,某位年青法官上半年在民一庭工作,下半年就被调到研究室工作。而有的法院则没有认识到年青法官岗位交流的重要意义,因此,有些年青法官甚至在某一法庭连续工作四五年都没有被调动过。
三、路在何方
北京高院院长池强同志在2009年初的全市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队伍建设是法院工作的根本。……要转变队伍培养方法,针对队伍结构的新变化,从过去以学历教育为主,转变为以提升司法能力为主,让法官在审判一线受到锻炼,提高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从过去以补充法学理论知识为主,转变为既学习理论知识,又注重了解国情,把握社情民意,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使审判工作既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又经得起社会公论、群众感受的检验。”②应该说,池强院长的讲话紧紧抓住了年青法官培养的关键问题。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对年青法官的培养应当树立新观念、开创新局面,大胆探索,稳步推进,真正铺就一条适合年青法官成长的新路子。
(一)开拓创新,活跃思维,做敢吃螃蟹的第一人
基层法院在年青法官的培养问题上不能怕麻烦,不能害怕失败。只要是探索,就有可能失败;但不探索,永远都不可能有进步。至于具体的创新方式,各基层法院可根据自身的特点确定改革的步骤和创新的方式,也可向上级请示改革创新的问题等等。总之,自己动手,不等不靠,开辟一条新路。上级法院对于基层法院的创新尝试之举,也应当适时给予指导、鼓励和帮助。一旦有成熟的先进经验,就可以不失时机地开展宣传推广工作。
(二)根据青年的心理特点,做好年青法官的职业指导工作
青年的心理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十一个方面:自我意识显著发展,独立意向增强,有较强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观察力敏锐,想象力丰富,富于理想和幻想,记忆力达到高峰,情感更加丰富,情绪易于激动,模仿性比较大,兴趣广泛。了解并善于运用这些特点对于做好年青法官的培养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一般来说,一个人一生中往往经过以下的职业发展阶段:(一)职业成长阶段(出生-14岁)。(二)职业探索阶段(15-24岁)。(三)职业确立阶段(25-44岁),职业确立阶段又可以细分为:(1)职业尝试期(25-30岁):在这一时期,个人评价所从事的职业的自己得匹配程度,如果不适合,就会产生职业变动的想法;(2)职业稳定期(30-40岁);(3)职业危机期(40-44岁)。(四)职业维持阶段(45-60岁)。③也就是说,年青法官所对应的阶段应该是职业尝试期和职业稳定期的前半部分。
了解了这些,我们就可以有的放矢地开展年青法官的培养工作。首先,要尊重和重视年青法官,不能居高临下或者盛气凌人地命令他们,而应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给他们一个属于自己的舞台。其次,尽可能早地让年青法官实际办案,增强他们的动手能力和对案件审判的感性认识。正如陆游诗中所言“书中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目前,基层法院一般是在新人入院工作满一年至三年后就让他们以法官助理的身份处理一些案情简单、标的较小的案件,比如,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等。由于青年人兴趣广泛,让他们早办案,可以更好地度过职业尝试期,进而顺利进入职业稳定期。“当顺利实现职业角色的转变和职业与组织的认同后,年轻人会产生强烈的职业和组织承诺,继而继续自己在组织中的职业道路。”[3]
(三)先“培植”师父,再“培养”徒弟
现在基层法院一线办案的年富力强的中年法官或者审判经验丰富的年长法官人数不多,而且,他们每个人的办案思路、办案技巧、工作态度、工作方式各异,因此,他们作为师父带出来的徒弟也就“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不仅如此,师父的身份也经常处于变动之中,今年是师父,明年就不是师父了。有鉴于此,高级法院应当制定师父的选拔标准并针对师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的内容不外乎政治理论、业务技能两大部分,当然,还应当增加如何当好师父的课程培训。已经选拔被确定的师父一般不轻易变更,以师父的连续性保证徒弟培养的连续性。名师出高徒。只要把师父的“培植”工作做好,就相当于“行百里者,半九十。”
(四)科学合理分案的三要素——时间、空间和庭长
科学合理地分案不仅关系着一个法院内部各法庭之间的均衡结案,而且,关系着一个法庭内部各法官之间的均衡结案,更关系着年青法官审判技能的提高。如前所述,案由分案弊端丛生,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时间、空间的无限性和有限性的辩证观点给我们提供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我们既可以时间为依据,也可以空间为依据来解决这一困境。比如,一个法院内部的民一庭和民二庭都负责审理民事案件,那么,我们可以规定奇数日立案的民事案件归民一庭审理,偶数日立案的民事案件归民二庭审理。也可以规定民一庭负责审理被告住所地在哪几个街道办事处的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被告住所地在另外几个街道办事处的案件。这样一来,民一庭和民二庭的法官接触的案件类型就会大大增加,而案件数量则不会有太大的变化,这对开阔年青法官的视野,全面提高年青法官的审判技能大有裨益。
同一法庭内部的分案,也要坚决避免案由分案的错误做法。另外,同一法庭内部的分案工作原则上应当由庭长进行,决不允许出现内勤分案的情形。因为庭长能够全面掌握全庭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知道如何通过由易而难的方式培养年青法官。而内勤则不然,由于职权和职责的原因,内勤往往把分案当成一项任务,急于早点完成。至于分案是否妥当,则在所不顾。
(五)年青法官岗位交流——流水不腐,户枢不蠹
对于年青法官的培养,没有现成的公式可用,也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则。年青法官岗位交流,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交流,也包括同一法院内部不同庭室之间的交流。囿于体制机制的原因,同级基层法院之间的年青法官岗位交流几乎很少,所存在的几例也仅是工作调动而已。岗位交流,存在三个问题:何时交流、怎么交流、交流什么?法院系统的统计年度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20日,而这个日期也非常接近元旦和春节了。而且,这个阶段由于刚刚完成年终结案而相对工作压力小一些,因此,年青法官岗位交流的时间一般应当以一个年度或者最多两三个年度为标准进行,具体时间应安排在每年的12下旬或者1月份。交流方式一般是由法院党组综合考虑、统筹兼顾让年青法官在不同庭室之间调换岗位。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年青法官岗位交流,一般是相同专业之间的交流,比如,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到中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进行交流,这种做法重在提高业务技能。而同一法院内部不同庭室之间的年青法官岗位交流,则重在开阔视野,开拓思路,积累经验,吸取教训,以便使其成长为审判骨干力量。
除此之外,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优化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配置均可对年青法官的培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比如,2008年10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两级法院全面推行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有效运行与监督制约的工作新机制,有力促进了案件审判质效的提高。①当然,我们清楚地知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年青法官的培养与成长绝非一朝一夕就可完成,也绝非几项改革创新就可实现;但是,只要坚持不懈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我们就一定能够为法院系统培养更多的审判骨干和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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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相关论文范文第4篇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是进一步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全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金融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事关金融发展大局,如何把握新的动向与机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加快改革发展进程提供强有力政治保障,是值得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
当前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会议后,金融系统各级对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认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得到充分重视,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一是在领导责任层面,存在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识不够全面的不足。一个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能否有效开展、发挥作用,“一把手”的思想认识起着决定性的影响,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共识起着重要的影响。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一是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一些单位负责同志在工作决策部署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虽有一定的位置,但未能摆上重要的应有的位置,未能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先导作用、前置作用、基础作用,“一票否决”作用,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工作倾向。二是对工作的艰巨性认识不够。一些单位负责同志认为系统内外出现的违法案例只是个案现象、个别现象,离自己单位还远,不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成败看细节,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教育,反而认为对号入座、草木皆兵,会乱了自己的阵脚,影响本单位的工作大局。还有的负责同志对“一票否决制”存有不正确认识,暴露了问题是说情的多、化解的多,而惩治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三是对工作的长期性认识不够。一些单位负责同志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起来费时费力,也不易立竿见影,只要不出原则性的问题、大的案件,就能过得去,不影响工作成绩。对本单位、本部门出现的一些苗头性现象和问题,满足于会上不点名的批评,会后个别的谈心,而不是紧抓不放、深究细查,放大对问题的处理效应,从而导致一些易发病的发生。
二是在部门责任层面,存在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不够有力的不足。一个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工作能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分管领导、基层单位领导、职能部门人员的作用不可忽视。这一层面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一是不会管。一些同志工作上按部就班、循规蹈矩,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能及时性地发现问题、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前瞻性地研究问题。工作中,孤立地、单一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缺乏研究和整合,未能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割裂了内在的联系,形不成工作合力。二是不善管。有的同志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管理的方式方法,缺乏深度研究,不能全面准确理解上级决策部署的精神实质,联系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危害根除在潜伏状态,把影响消除在未然状态。三是不愿管。有的同志直接承担着教育、管理、监督的工作职责,但是怕管多了,引起同志们的反感,影响同志间的感情,工作上得不到支持配合;甚至于怕管多了,得罪人,在工作测评、竞争上岗、评先选优时影响自己的票数。
三是在干部责任层面,存在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执行不够到位的不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贯彻于金融工作的全过程,只有每一名干部都能够自律自警、自强自立,才能保持金融工作的健康发展。现阶段,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一是从俗心理。少数干部不能正确地看待不良的社会问题和现象,看不到社会进步的力量,思想庸俗、意志薄弱,缺乏起码的思想觉悟,置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于脑后,与一些心怀动机、蓄意接近的客户打得火热,从内心里认同、迎合社会上的不正常交际行为,自觉不自觉以职业优势来换取社会的认同。二是从众表现。一些干部对腐败现象和问题的危害后果十分清醒,但担心个人的抵制会给人以“不合群”的感觉,还认为在社会大气候下,小吃小喝、小恩小惠,不是原则问题,只要把握好“度”,就不会出问题。一些领导同志对上述现象也是姑息迁就,认识上有所偏差,思想上有所顾虑,行动上无所作为。三是自我要求不高。尤其是少数基层干部,没有职务追求,没有荣誉追求,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样是自我要求不高,被动地接受教育,入耳不入脑;消极地执行纪律,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满足于不出大的问题。
当前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金融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一是缺乏实效性。有的反腐倡廉教育往往是读读文件、念念文章,把教育当成软任务,甚至认为教育是在走形式,可有可无。有些行把民主生活会开成“颂功会”、“和气会”,只谈优点不谈缺点,你好我好大家都好,达不到教育和提高的目的。有的单位典型教育的力度不够,正面典型树的较少,示范作用不强;反面典型虽然不少,但也存在对身边典型剖析不够和教育形式单一等问题,震撼、警示作用有限,致使整体教育效果不尽人意。二是缺乏针对性。突出表现在一些行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层次不清、对象不明,把应在领导干部中开展的教育活动搞成全员教育,没有突出反腐倡廉教育的层次性,表面上挺有声势,实际上冲淡了重点,致使一些职工不无怨言地说:领导有病,给我们吃什么药。三是缺乏创新性。一些行未能根据反腐倡廉教育自身的特点和时代的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方法,一味地硬性灌输,缺少活力和吸引力,难以引起受教育者的思想共鸣;还有些行缺少组织反腐倡廉教育活动的灵活性,未能有效地把教育寓于丰富多彩的、为大家喜闻乐见的实践活动中,教育的方式方法机械教条,缺乏创意。四是缺乏系统性。一些行没有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系统工程来抓,工作安排上一味地依赖上级,上级要求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没有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确定教育内容和方法,更没有制定适合本行特点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分阶段实施的具体意见,致使整体教育效果不明显。五是缺乏说服力。一些教育者综合素质较差,不能提供给受教育者更新、更多的信息,甚至脱离教育实际,抓不住受教育者思想脉络以及社会焦点和时事的“热点”,缺乏说服力;还有的教育者 “道理一大篇,自己不沾边”,只讲不做,言行不一,教育别人克己奉公,自己却在以权谋私,教育别人艰苦奋斗,自己却在贪图享受,教育别人增产节约,自己却在铺张浪费,台上他教育别人,台下别人戳他脊梁骨,不仅没有说服力,还会引起群众的反感,甚至厌恶.六是缺乏长效机制。尽管党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各级行也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惩治预防的长效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业务发展至上的观点忽略了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规定的落实,上级有布置和催促时,便简单地找相应的规定来学学,形成短期应付代替长期工作,且随着时间的变化也容易使长效机制部分规定不适应当时要求而无法实施。
对当前金融系统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对策思考
面对上述矛盾和问题,我们应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相应调整工作思路,找准新的着力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夯实反腐倡廉教育这个基础,保证反腐倡廉教育不断取得实效。
(一)抓好反腐倡廉教育引导
反腐倡廉,教育是基础。一要突出重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把金融系统班子成员尤其是负责人作为教育的重点对象,重点加强对金融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党纪政纪、从政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通过经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不断增强金融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观念,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服务意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二要把握教育的时机,体现教育的及时性。在干部职务变动、过年过节等特殊“关口”,或者群众对某一领导在廉政方面有反映时,进行提前廉政预防谈话,力求做到及时教育、防范在前。三要抓好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注重教育的有效性。要善于发现、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使大家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要以典型案例为反面教材,使党员干部接受教训,得到警示。四要创新教育的载体,突出教育的创新性和广泛性。在开展常规性党风廉政教育活动的同时,要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各具特色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二)突出重点强化权力监督
首先要抓住权力运行的监督制度建设这个根本,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规定。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力求措施在前、防范在先。要强化行政监督,严格办事程序,合理配备权力,分散决策与管理权。其次要拓展权力监督领域,监督机制必须到位。防止腐败必须依靠广大群众的支持与广泛参与,为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就必须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诚心诚意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要不断扩大公开的范围,完善公开的内容,改进公开的形式,让群众有更多的知情权、审议权、发言权和监督权,真正把权力运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要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对那些容易滋生腐败行为的关键环节,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督。要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实行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事前、事中、事后等监督的有机结合。杜绝权力寻租和权力滥用,预防道德风险,防范腐败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自觉维护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
(三)整合力量完善“大监督”机制
由单一监督向综合监督转变,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转变,下大力气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门监督,搞好同级监督和对下级的监督。对干部任免、大宗物资采购、基建项目和固定资产维修招投标等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通过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手段,对业务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专门监督;实行纪检监察区负责制度,对中支辖区内支行划分若干片区,由中支监察室人员任片长,负责对片内支行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组织各片区支行监察人员对支行执行方针政策、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检查成效。要确保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建立监督部门联系会议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内审部门、事后监督部门相互协调,信息共享,加强沟通,齐抓共管;充分依托银行内联网络资源优势,搭建“内部监督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加强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实现监督资源共享和信息检索效率的提高;成立联合监督检查工作组,建立联合监督检查例会制度,以定期的例会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形势分析,部署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调配监督检查力量,安排监督检查工作等等,并设立日常办事机构进行统筹协调,全面有序地定期对业务部门和下级行进行监督、审计和考核,提高监督的效率和质量。
(四)强化责任确保制度落实
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再好的法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甚至导致人们对制度的漠视。要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制度制定后的关键问题是抓好落实,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分工、考核方式和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狠抓责任追究,对发生违反反腐倡廉制度的重大案件和对重大案件不及时查处,或者对贯彻落实反腐倡廉制度措施不得力、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通过落实责任和实施责任追究,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更好地发挥法规制度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保证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反腐倡廉相关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已成为当今研究和讨论的热点。本文探讨了国家治理视角下国家审计的本质、审计目标和对象、所发挥的作用,以期对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国家审计有全面、深刻的认识与理解。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国家审计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国家审计部门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家治理 国家审计 审计目标和对象 审计作用
2011年7月,审计署署长刘家义做了“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的报告,该命题一经提出便引起极大反响,引发审计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百家争鸣”,该命题也因此成为了当今研究的热点。国家治理贯穿于国家发展的始终,事关国家的生死存亡。而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为国家治理服务,是国家治理中的“免疫系统”,构成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基于国家治理视角对国家审计进行重新认识和思考显得非常有必要,意义也很重大。
一、基于国家治理视角的国家审计的本质和地位
2011年7月,刘家义在中国审计学会第三次理事论坛上提出:国家审计实质上是国家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其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11月,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和中国审计学会联合召开了“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研讨会,会议一致认可该观点,这表明对国家审计的本质和地位基本上达成共识。
其实早在2008年3月,刘家义也提出了关于国家审计的本质的观点。在中国审计学会五届三次理事会暨第二次理事论坛上,他首次提出国家审计的本质是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
从前后两种对审计本质的阐述看,虽然都将国家审计的本质定为“免疫系统”,但仍存在鲜明差异。首先,国家审计的意义从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演变为实现国家良好治理,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国家审计的实质从经济监督演变成国家治理中一种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而这两大差异也正是基于国家治理视角的国家审计与其他视角的国家审计的差异所在。从学科背景上,可以看出新的理论观点是国家审计研究与政治学高度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政治学的认识。同时,这也反映了我国对国家审计理论、特别是国家审计的本质的认识是在不断动态发展的。
二、基于国家治理视角的国家审计目标和审计对象
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的目标和对象内生于国家治理的目标,服务于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国家治理的形态不同,关于国家审计的目标和对象的表述也不同。
目前,关于国家审计目标的主要观点有公共受托责任论、权力制约与监督论、公共资金管理与控制论以及审计信息论。对于我国基于国家治理视角的国家审计的审计目标,本文赞同刘家义的观点,也即:我国国家审计监督的根本目的和长远目标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因为,我国的政府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审计监督的权力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所赋予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应有的题中之义。虽然国家审计以维护国家安全作为第一要务,政府责任的核心是国家利益。然而,归根结底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民主、民生和公平正义,更好地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更好地促进全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国家审计应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审计目标。
诚然,权力是国家治理的核心,国家审计的实质就是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据此,我国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国家审计对象主要有三个方面:权力、谁来使用权力以及如何使用权力。针对“权力”,国家审计活动本身就是实施国家治理活动的过程,其实质就是对国家治理权力行为自身进行规范与监督。针对“谁来使用权力”,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选举来产生权力行使主体,因为选举具有权力转移、利益代表和问责等功效。但现实社会中存在“用我手中的钱,去买人民的权,再用人民的权,去赚更多的钱”的腐朽思想和恶习,因此,政府审计应集中力量审计监督权力行使主体对权力的获得,重点加强对权力行使主体选拔任用的监督。最后,针对“如何使用权力”,政府审计主要是审计监督权力行使的过程和结果,集中体现在对权力使用予以控制与约束的预算上,具体包括权力行使主体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执行结果。
基于国家治理视角来思考政府审计,其最高目标是维护国家或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审计对象可抽象化为权力、谁来使用权力和如何使用权力。这种认识从国家治理和权力的角度诠释了政府审计的本质,它可以提高政府审计自身的权威性,更好地发挥政府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作用。
三、基于国家治理视角的国家审计作用
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工具,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和组成部分,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和“免疫系统”功效,治理贪污腐败。在国家治理中,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存在受托责任关系,政府承担公共受托责任。然而责任缺乏监督,便将处于失控状态。而国家审计就是国家审计机关代表社会公众对政府公共受托责任进行监督,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制约作用。国家治理系统是由紧密联系、相互制衡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构成。而国家审计是监督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进行监督和揭示,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免疫系统的功效,预防问题的出现。国家审计对中央政府及各个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预算决算情况、大型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纠错查弊,并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绩效审计,以不断提高国家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获得预期效果,坚决打击并逐级问责贪污腐败问题,促进了国家治理大系统有效的动态反馈。
(二)发挥揭示风险的预警作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国家审计主要是监控政府活动的风险,包括风险的识别、风险的评估应对、风险策略的确定、对新风险的环境、策略以及相应控制措施的进一步监控等。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预警作用,可以帮助国家建立起一套及时感知的预警处理系统,发挥预防功能,揭示出潜在的风险点,并通过有效的工作防范问题的发生,确保风险的及时监控和排除,从而提升国家对风险的应对能力,这对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护国有资产和维持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国家治理以维护国家生存和安全为首要任务。一直以来,我国国家机关将维护国家安全作为审计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重点关注了财政金融运行、地方政府性债务、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和监管、国有资产安全和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领域,及时揭示和反映经济社会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三)发挥警示威慑作用,增强政府责任和绩效意识,推动改革深化。国家审计通过审计结果公告发挥重要的警示作用。近三年,我国审计机关共向社会发布审计结果公告14 000余篇,同时审计机关还邀请新闻媒体对重大审计项目进行跟踪报道,及时公开审计过程和进展,对审计结果采用问责制,让项目的审计情况和事实暴露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并对违法犯罪人员或单位进行惩治、问责处理,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和管理不善的问题,这对被审计单位产生了重大的警示威慑作用,促使被审计单位增强责任意识和绩效意识。审计是一项管理工作,通过审计公告与问责制度,能够产生警示与威慑作用。我国国家审计以责任履行和责任追究为重点,紧密结合常规审计和绩效审计,能更好地实现政府的责任意识和绩效意识的不断增强。
此外,我国国家审计接触的领域广泛、掌握的情况翔实具体,能够从宏观和全局的角度来分析和反映审计发现的政策、制度、管理方面的问题、漏洞、弊病,并提出制度层面的解决问题的建议,从而实现持续推动国家各领域的改革。
四、改进和完善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国家审计的对策建议
当前,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国家治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变化。为使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不断适应国家治理的需要,本文在全面、深刻分析基于国家治理的国家审计的本质、审计目标和对象、审计作用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现阶段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国家审计的对策。
(一)建立责任政府,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导向的经济责任审计。虽然我国“反腐倡廉”工作已经取得喜人成绩,但腐败问题仍令人头疼。腐败实质上是权力的寻租,它将使行政体系的软弱无能长期得不到改善。因而现代政府的首要责任在于保障实现公民权利、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不可否认,对权力腐败治理的成败与否取决于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等多种监督机构共同作用的程度。但是,在以上各种权力监督机构中,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具有特殊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由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经济责任审计是对政府领导人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是监督和制约权力的重要机制,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最有效途径。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可以对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经济监督,还可以对其他经济监督部门的监督权力进行再监督,经济责任审计是制约国家权力和防范国家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经济责任审计是现代审计理论与方法结合中国特色审计实践而产生的一种制度创新,对完善领导干部监管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应进一步深化国家治理导向下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国家治理导向的政府绩效审计。追求绩效一直是政府治理追求的基本目标,也恰是政府一直没能很好解决的关键问题,我国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包括绩效评价体系、绩效监控体系和绩效监督机制的绩效管理制度。而对于全面推进国家治理导向的政府绩效审计,审计署已有自己的规划,根据《审计署2008-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到2012年,每年所有的审计项目都需要开展绩效审计,全面推进绩效审计,实现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配置、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提高。应树立绩效审计广义化理念,积极探讨绩效的基本内容与计量,构建绩效与责任履行报告体系,建立绩效审计报告与绩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健全绩效管理制度等,全面推进政府绩效审计的开展。
(三)不断创新国家审计模式,确立和实行权力监控的国家审计模式。在国家治理中,国家宏观政策的颁布、出台和执行,必然伴随着权力的运行。国家审计的实质是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也正如前文所述,基于国家治理视角的国家审计对象主要围绕权力展开,即:权力、谁来使用权力以及如何使用权力。目前,审计已经担当实现权力制衡的重要角色,对完善民主政治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为防止贪污腐化、以权谋私等权力异化的丑恶现象的发生,保证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得到全面有效地履行,实现良好的国家治理,我们应当考虑以权力作为切入点和着手点,建立权力监控的国家审计模式,充分发挥审计监控功能,对经济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权力监控的国家审计模式应以对权力运行状况的评价作为立足点,以权力状况认定的前导性为基础,这将比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认定的战略系统分析和经营风险分析更加明确,更易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风险。
(四)加强国家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层次和水平。人是最积极、最活跃的、最具有创造力的因素,国家审计工作人员一定要不断增强自身能力和水平,增强为国家审计工作做贡献的本领,做到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吸收新知识、增强新本领。在审计队伍的建设中,要着力注重提升拒腐防变能力、学习实践能力、依法审计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从而更好地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的功能,最终保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国家审计的目标的实现,更好地体现国家审计的实质,发挥国家审计的国家治理作用。S
参考文献:
1.刘家义.论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J].中国社会科学,2012,(6).
2.谢盛纹.国家治理视角下的政府审计目标与对象[J].当代财经,2012,(4).
反腐倡廉相关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提高
引言
反腐倡廉制度具有一定的根本性,但是其成效更取决于具体的执行。而且,十八大以来,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政府机关部门,都开始了大刀阔斧的反腐倡廉行动。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度,对于完成党的反腐廉洁建设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更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纯洁性建设的基础。故而,提升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度的探究显得尤为紧迫。
一、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提升的重要性
(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基础
长期以来,在我党多年的反腐败工作过程中主要依靠的都是制度反腐,而反腐倡廉制度也是我党长期反腐工作的总结和规律认识,更是中纪委多次会议的核心思想。同时,反腐倡廉制度更是我国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长期方向。因此,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深远的、源头反腐的途径。但是,在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若果仅仅是有制度没有执行,无异于”纸上谈兵“。因此,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同时还需狠抓制度的执行。因此,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度是面临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过程中诸多问题的着力点和基础,更是提升制度执行力的根本。
(二)保障反腐倡廉的工作成效
究其本质而言,反腐倡廉制度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就是深切落实和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同时,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也是检验其建设成效的标准之一。换言之,反腐倡廉工作成效依赖于反腐倡廉制度制度的制定,反腐倡廉制度的制定基础又是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力度,三者之间环环相扣、相互联系。根据我党多年以来的反腐工作实践来看,腐败风险的大小往往和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有着密切关系,执行力越强,腐败风险越高;执行力不高,腐败风险自然下降。所以,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某一地区的腐败发生率。所以,只有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才能确保反腐倡廉制度工作成效。
(三)深化反腐倡廉的科學化
随着我党科学化建设水平的提升,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步伐也在推进。而反腐倡廉制度的科学化步伐又依赖于超高的执行力度。所以,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提高可以切实保障反腐倡廉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并在此基础上科学管人、管事、管权利,实现真正的科学化反腐倡廉道路。
二、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途径
(一)完善政治体制,保障执行力提升
政治体制的完善和发展是反腐倡廉制度提升的保障。这是因为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高低往往不会独立存在,其受到政治体制环境的影响相当之大。一个法制健全、民族自治、权力监督健全的政治体制必然能够为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提升提供一个良好宽松的环境。因此,要让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深入,必然需要积极完善和改进政治体制,以现代政治文明的需求作为改革要点,以满足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提升的现实需要。而为了最大程度提升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最关键的便是深化体制改革,并坚定不移走向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二)科学合理设计制度,提升执行力
只有一套科学合理、缜密严肃的制度设计,才能让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得到优化,进而通过反腐倡廉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党员干部产生约束,从源头上提升执行力。所以,在反腐倡廉制度制度的设计过程中,应当结合起人民群众的实际要求和干群实际矛盾,从社会发展层面立足于解决最为突出和最为关键的矛盾问题进行制度建立。同时,在反腐倡廉制度设计过程中还应当适当结合起国家法律法规,运用法律力量保障和提升执行力度。
(三)增强自觉的制度意识,提高执行力
在某种程度上,反腐倡廉制度实际上如同一部反腐倡廉法律。而反腐倡廉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依赖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制度意识。如果制度意识强,制度落实程度和执行力度也就强,反之则依然。所以,这就需要加强全党和全社会的制度文化建设,形成全党和全社会在制度意识上的高度自觉,进而满足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提升的本质要求。换言之,就是需要将反腐倡廉制度、反腐倡廉规则等深入人心,让广大党员干部了解制度、尊敬制度、维护制度、遵守制度,最后在人民群众深刻了解制度并及时监督和制约的基础之上彻底落实制度。
(四)加强科技手段运用,提升执行力
科技时代的到来也为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提升提供了重要途径和方法。通过科技手段的运用,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也就蕴含了科技力量,确保权利能够依据规定进行运行。此外,在科技手段的运用过程中,也避免了执行中一些人情化问题的出现,有效防止反腐倡廉制度执行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例如,在制度的设计过程中可以通过计算机编程编制一套科学合理的规范性流程,提升制度执行的操作性。在反腐工作执行中也可以通过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影音技术和通讯技术等构件反腐倡廉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提升。
结束语
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提高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基础,更是反腐倡廉制度成效保障。在新时期下,只有不断提升我党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度,加强反腐倡廉的认识,才能确保我国反腐倡廉制度能够得到高效执行和优化,进而为我国反腐工作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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