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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81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二、设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二次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工具及设备必须专管专用。

四、设施必须加盖加锁以防范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

五、设施与饮水接触表而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所用防护涂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不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

六、无水箱水质消毒设施的场所,必须配置水质检测余氯盒、专用饮用水消毒剂。每日测定水箱水质游离余氯含量并记录。管网末捎水游离余氯不应低于0.05mg/l,测试记录本必须保存以备检查。

七、通过设施所供给的饮用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八、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用水箱进行12 次全面清洗、消毒,设立清洗、消毒记录,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如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

九、水箱清洗、消毒应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范程序进行。

乌审旗恒源水务有限公司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县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每月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消毒队伍,每年清洗消毒一次,并接受县疾控中心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积极主动配合县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制度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按期审核,并悬挂在显目位置。

二、负责供管生活饮用水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 法规和相关的卫生知识。凡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在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专人管理,每月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保持环境卫生,排水通畅,防护安全,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 报告主管领导,并做好刘详细记录。

四、对蓄水池和水箱每年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应记录,清洗后及时对水质进行送检。

五、采购涉水产品要严格索证,任何从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涉水产品及部件。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二、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必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饮用水水质不爱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四、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应加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出气孔、排气孔和溢水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的环境2米内不得设有潜水管线及污染源。

五、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50cm以上。

六、水池至每年清洗消毒二次,

七、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水泵房管理制度

一、水泵房设备等由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

二、水泵房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三、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四、水泵、仪表、阀门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工程部机电维修组进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水池(箱)管理制度

一、由负责人指派责任心强、持有健康证人员负责水池(箱)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局合理,不存死水区。

三、水池(箱)结构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箱)入孔必须加盖上锁,锁匙由专人保管 ;水池(箱)溢流管孔、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四、水池(箱)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洗消毒公司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县疾控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五、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

六、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职责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负责人指定,经相关培训后方可上岗。

二、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三、管理人员负责供水设施房间的管理,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员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四、根据水池(箱)清洗记录档案,及时通知水处理公司进行水池(箱)清洗消毒,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污染高发期,根据需要,增加水池(箱)清洗次数,并定期投加消毒剂。

五、管理人员监督配合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

六、管理人员做好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存档。

二次供水基本卫生要求

一、根据规定输并出具的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 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洪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 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洪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揽清洗消毒业务。

第十三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洪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其停止污染,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擅自转供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二次供水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水池周围无工业、生活污染源,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按时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年二次,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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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

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制度

一、生活饮水卫生许可证按期审核并悬挂在显著位置。

二、负责供管生活饮用水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卫生知识。凡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和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在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设专人管理,每天对供水设施和水质进行检查,保持环境卫生,排水通畅,防护安全,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对蓄水池每年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清洗后及时对水质进行送检。

五、采购涉水产品要严格索证,任何人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涉水产品及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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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工作。

五、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上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二次供水水池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水池的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七、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水便器直接连接。

八、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

九、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江湾新城服务中心

蓄水池(箱)管理制度

一、由工程部指派责任心强、持有健康证人员负责水池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水池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三、水池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洗公司清洗消毒二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四、水池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阀门。

五、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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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职责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水电班指定,经相关培训后方能上岗。

二、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三、管理人员负责供水设施的管理,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四、根据水池清洗记录档案,及时通知水处理公司进行水池清洗消毒,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污染高发期,根据需要,增加水池清洗次数,并定期投加消毒剂。

五、水电班管理人员监督、配合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

六、做好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水池清洗消毒记录报管理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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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

二次供水基本卫生要求

一、根据规定办理并出具有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二、所有负责供、管水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三、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转,防护严密,不存在污水倒流,鼠害等侵入,雨水渗漏,防止投毒等现象发生。

四、水池加盖、加锁,有专人负责。

五、水池每年按规定至少清洗二次,并有清洗记录和清洗后专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

六、供、管水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

七、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积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

八、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不得造成污染所导致的疾病发生。

九、消毒设施完善,定期对池水进行消毒,防止二次污染,保证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十、加强涉水产品的管理,严格涉水产品索证制度,严禁采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涉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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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

供水卫生检查制度

一、供管水人员应每天进行供水卫生检查。

二、供管水部门每周进行一次供水卫生检查。

三、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供水卫生检查。

四、各类检查应有检查记录。

五、发现问题或严重问题应有改进及奖惩记录。

六、检查供水场所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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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

泵房、恒压室设备管理制度

一、泵房、恒压室设备由水电班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

二、泵房、恒压室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三、水泵及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四、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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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

二次供水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一)二次供水水污染事故的报告范围:

1、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使二次供水水源遭受污染;

2、饮用水水质出现异常,影响饮用者正常生活;

3、输配水管网破损或二次供水设施防护不严,使饮用水水质恶化;

4、二次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介水传播疾病流行或中毒;

5、存在明显的污染源,并怀疑饮用水源或饮用水水质有可能受到污染。

(二)针对二次供水机理特点,对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三)当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供管水员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单位生活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小组领导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四)在水污染事故发生期间,应密切注意事态发展,及时进行水质检测,并在第一时间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和处理报告。

(五)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水污染事故。

(六)报告方式及电话:在当面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小组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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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

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索证、验收制度

一、专人负责采购,采购人员要有相应的经历、资历及较强的责任心。

二、涉水产品索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产品近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购买消毒产品,应向供货方索取国产或进口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四、购进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采购设立专人验收并造册登记,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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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

预防二次供水污染的措施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规定,制定本措施。

一、二次供水的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包括水箱的卫生防护、其所在的位置、容积、进水口和出水口位置、溢流管的位置、消毒措施等均应标准化。

二、二次供水设施材料和消毒剂应安全卫生,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三、二次供水设施维修施工单位要按要求施工,施工后作好清洗、消毒。验收部门要把好验收关,并重新进行二次供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四、要健全管理体系和卫生管理制度。

1、要设专人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加盖、加锁,禁止其他人员人内。

2、按规定定期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每天对水质进行一些理化指标的化验,主要为色、浊、嗅、味、沉淀、余氯等,多数的饮水污染均能在这些指标上有所反映。

3、一旦发现事故的苗头,马上通知用水人员,寻找原因,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水,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二次供水的法规标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

六、广泛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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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

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水源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一、目的

为了切实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坚决遏制、杜绝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定,特制定本单位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成立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本单位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负其责,各尽其能。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2、组长主要职责:负责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本单位与各级部门及学校内部之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组员主要职责:主要接受本单位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负责组织本单位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救援及上报工作,积极配合各个相关部门对本单位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开展的各项调查、处理、救援等工作。

三、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学校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紧急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当出现生活饮用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本单位人员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二次供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四、预防措施

1、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形成由单位一把手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员主抓,供管水人员具体执行的管理模式,并逐一认真落实,达到实效。

2、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组织供管水有关人员学习现行生活饮用水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卫生要求,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不断增强依法供水、管水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按要求履行其职责及义务,保证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同时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知识专门培训和教育,增强水污染事故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演练。

3、加强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消毒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等工作,针对水污染事故多发季节和环节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修,发现存在水污染事故隐患立即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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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二、设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二次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工具及设备必须专管专用。

四、设施必须加盖加锁以防范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

五、设施与饮水接触表而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所用防护涂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不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

六、无水箱水质消毒设施的场所,必须配置水质检测余氯盒、专用饮用水消毒剂。每日测定水箱水质游离余氯含量并记录。管网末捎水游离余氯不应低于0.05mg/l,测试记录本必须保存以备检查。

七、通过设施所供给的饮用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八、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用水箱进行12 次全面清洗、消毒,设立清洗、消毒记录,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如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

九、水箱清洗、消毒应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范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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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 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洪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 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洪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揽清洗消毒业务。

第十三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洪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其停止污染,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擅自转供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二次供水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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