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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91

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范文第1篇

专项纳税评估的工作方案

各区地税局、市局稽查局、直属局、相关处室:

根据市局领导意见和当前工作需要,决定从七月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在全市“营改增”试点范围开展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范围。

㈠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㈡部分现代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二、纳入本次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的具体对象。

㈠交通运输业。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航空客货运纳税人、管道运输纳税人。 ㈡服务业的勘察设计纳税人。

㈢广告业的广告发布单位纳税人(如广播、电视台、公汽、地铁、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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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㈣2011纳税50万元以上的、纳入上述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的其他纳税人。

三、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税款缴纳情况;

(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三)、发票使用情况。

四、营改增试点范围评查的所属时期。

这次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的所属时期为纳税人2011和2012年1-6月税源期。有欠税和纳入各区局备案管理的纳税人,自查和评估所属时期追索至欠税和备案。

五、营改增试点范围评查的方法。

㈠各区局对上述营改增试点范围管理的纳税人进行摸底,确定具体自查和评估名单。

㈡组织确定评查对象的纳税人,填定《分行业调查表》(见附件1-4)进行自行检查。

㈢开展纳税评估。自查的基础上,对有疑点的户进行纳税评估,各区局纳入评估的户数不得低于评查对象的20%。发现有政策执行不到位、违规抵扣应税收入、违规使用发票、长期欠税不缴、备案管理存在风险等情况,要积极宣传税收政策,督促限期改正,依法清缴税款。

㈣进行专项稽查。对拒绝自查或不认真自查的纳税人,以及在纳税评估中发现有重大偷漏税情形、欠税数额较大的(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移送稽查部门组织专项稽查和清缴欠税。

六、时间安排。

此项评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7月15-31日):纳税人自查期。

第二阶段(8月1-31日):纳税评估和税款入库期;第三阶段(9月1-30日):移送和专项稽查及总结期。

七、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营改增试点是“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重要内容之一,是今明两年税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区局必须加强对些项工作的领导。

2、专人负责。各区局税政部门是本次评查工作的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组织精干力量,切实做好营改增试点行业的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工作。

3、追缴欠税。对清理出来的欠税要严格的执行税收政策,加强追缴欠税力度,做到及时入库、应收尽收。

附件:1-4(交通运输、勘察设计、广告发布、其他行业)表

一、二。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一处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公室

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范文第2篇

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为了节省税负,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 01

一、“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

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2000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8000万元。 02

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据此,可以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算税方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11%÷(1+1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7%A

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 A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 A

6、结论

“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具体是:

(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03

三、案例分析

案例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1%÷(1+11%)-【(600-200)17%÷(1+11%)+10011%÷(1+11%)】 =79.27-(61.26+9.9) =8.11(万元)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8(万元)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22[400万元÷(1+11%)(1+17%)]>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700万元=385.44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27万元增值税(20.38-8.11). 案例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分析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5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500)11%÷(1+11%)-【(600-500)17%÷(1+11%)+10011%÷(1+11%)】 =49.55-(15.31+9.9) =24.33(万元)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500-100)3%÷(1+3%)=11.65万元) 因此,当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05.4万元[100万元÷(1+11%)(1+17%)]<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500万元=234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68万元增值税(24.33-11.65). 04

四、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通过以上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控制多缴纳税收的合同签订签订技巧是:

1、当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2、当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作者:肖太寿,经济学博士、研究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 2016最HOT工程公众号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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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范文第3篇

一、“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的涉税风险

对于企业来讲, “营改增”是一把双刃剑, 机遇与挑战并存, 主要表现在, “营改增”的实施对我国企业及经济结构均是一次深入的改革, 将服务、劳务及货物等环节进行全领域的疏通, 将进项税额的渠道打通, 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但这个过程中, 企业的涉税风险也大大增加了, 如何环节处理不当, 均可能导致企业产生涉税风险, 需要企业慎重对待企业潜在的税务风险,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深入了解企业在现行的税务政策中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一) 税收政策风险

“营改增”税务改革过程中, 税收政策变化最突出的行业为特殊性混合销售, 改革前后的税务处理规定条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进行税务改革前, 即“营改增”实施前, 分别核算销售的自产货物及建筑劳务行为;开展“营改增”后, 不存在上述两项税务, 而是将其归纳为销售服务增值税进行统一化收取。建筑行业的营业税进行改革后, 企业仅仅判断为特殊性混合销售, 其税收划分是模糊的, 例如, 改革后, 电气设备销售和安装的税率差达6%, 如果在缴纳税务费用时, 如果不深入了解税务知识及其变动, 对税务政策的了解只是一知半解, 就极易导致企业在缴纳税务费用的过程中, 产生税收政策风险, 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与发展。

(二) 签订合同条款的风险

在营改增背景下, 签订合同条款的风险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合同定价机制的条款风险:营业税与增值税属于两个不同范围及内涵的税种, 前者为价内税, 后者为价外税, 这个幅度巨大的变化使企业不得改变传统的定价机制。在实行“营改增”改革前, 企业的合同价即为其营业额, 而进行改革后, 简单的税务计算方式极易导致涉税风险的发生, 因此企业不得不对税收政策进行深入探讨, 将不含价格及增值税的税额进行区分,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 如果缺乏对税收政策变动的深入了解, 没有将含价格的税收部分与不含税收的部分区分开来, 极易造成对合同条款理解的偏差, 增加合同纠纷的风险。 (2) 在付款时间条款中存在的风险;“营改增”实施前, 企业营业税的纳税时间为纳税人提供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及提供税务劳动并收取营业收入款或者收到营业收入项凭证的当天。而“营改增”实施后, 以销售或者交易行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产生纳税义务, “营改增”实施后, 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实际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这个时候无论实际款项是否到账均需要交纳增值税。因此在签订合同时, 如, 一深入了解税收政策在这个环节的变动, 没有在合同中的付款条款中, 没有主动与合同对方进行充分沟通, 同时也没有根据现行的税务政策对合同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其他涉及付款时间的相关条款进行实时调节, 则极易发生在收取实际款项后才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的现象发展, 因此其纳税义务与实际需要缴税税务的时间不符, 增加企业发生缴纳税款迟延的风险。

(三) 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营改增”实施后, 不仅合同条款进行及时修正与调整, 同时发票管理中, 发票跨期报销频繁及项目填写不规范也是发票的涉税风险增加。 (1) 发票跨期报销频繁:税收政策的改革, 使发票报销时间也发生了变化, 如果企业的财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关注政策的变动时, 发票跨期报销事件将频繁发生。这种现象多发生在年末,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产生打量出租车票、油票过桥过路发票及各种办公用品采购发票, 财务人员取得上述相关发票后不进行主动报销或者递交不及时, 很多业务员为节省时间, 将发票攒至一定数额后才将其递交或者报销, 极易造成当年的成本列支增加, 造成上年的成本费用低估, 当年利润虚增。 (2) 发票项目填写缺乏规范化:很多单位不重视报销发票的填写, 在发票上未按照相关要求填写付款单位的全称, 多使用简写的方式进行填写。“营改增”实施后, 部分施工企业为降低发票的书写时间, 在增值税专业发票栏要求建筑服务发生的所在县份、项目名称等内容按照要求规范化填写, 发票填写缺乏规范化, 使财务报销、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及出口退税等方面的涉税风险增加。

二、“营改增”背景下企业防范涉税风险的有效措施

(一) 深入探究“营改增”税收政策, 降低税收政策风险

企业必须关注税收法律法规的政策变化, 根据政策的变动对企业的发展与产生进行实时调整。2016年3月开展, 我国的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 发布了“关于推进营业税改革试点和增值税征收的通知” (第36号财税 (第36号) 等一系列税收法规和解释性公告。重点强调不断提升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营销人员及采购人员的税务法律法规知识理解。因此, 企业人员必须与时俱进, 转变传统财务管理习惯及旧的营业税待遇和财务处理理念, 适应营地改税为增值税, 从价内税到购置税, 从非扣减到认证比较的一系列新问题, 了解和掌握企业改革和增长的最新政策, 是企业管理乃至全体员工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

(二) 严肃对待发票审核及纳税申报问题

企业为最大限度降低涉税风险的发生, 应该提高的涉税风险控制的重视度, 指定专人开具及保管增值税发票, 将发票开具及审核进行详细分工, 形成互不相容的职责分离制度。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发票的内容, 确保发票填写的规范化;做好发票的接收、登记及交接工作, 防止发票丢失。同时, 采购人员应加强采购环节的管理, 最大限度取得进项发票, 对于开具普通发票的供应商, 可要求对方按照进项发票的相关要求进行重开, 以促进税收负担的合理减轻。同时, 要加强发票采购认证管理, 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在税法规定的有效期内及时通过认证, 以避免“滞留票”的形成。

(三) 强化员工培训, 提升员工的财务核算水平

为最大限度降低涉税风险, 企业应该组织全体员工对“营改增”相关制度及政策进行深入学习, 要求员工定时参加相关培训, 不断深入学习, 以了解现阶段实施的税务政策与过去的区别, 不断转化税务理念, 树立“营改增”的理念。

三、结语

对于企业发展来讲, “营改增”是一把双刃剑, 既是机遇, 也是挑战, 本文在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下, 深入分析了营房改革和增加后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 并结合最新的“营改增”改革与政策, 提出了企业降低涉税风险的有效措施, 以企业税收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摘要:2012年1月1日开始“营改增” (营业税改增值税) 在上海率先进行试点式执行后, 涉及的行业逐渐广泛, 逐渐受到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企业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 需要特别注重财务核算、税收规定、合同管理、发票管理及供应商管理等五个环节的管控, 如管控力度不强极易导致企业产生涉税风险, 不仅约束企业的发展。对此企业应该深入探讨“营改增”涉税风险的管理及防范方法, 认真研究及探讨现行的“营改增”法律及法规, 根据具体要求进行税务处理, 以降低“营改增”涉税风险问题的发生, 促进企业业务管理的能力, 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涉税风险,分析,防范

参考文献

[1] 程婷婷.“营改增”混业经营涉税风险分析与防范[J].经营管理者, 2016 (16) .

[2] 苏作霖.“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风险分析及防控建议[J].财会学习, 2018 (21) .

[3] 周国栋.“营改增”后国税部门税收风险防范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 2017.

[4] 李南瑶, 郝丽霞.服务业实施“营改增”税务风险分析与防范[J].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7 (14) .

[5] 隗建广.“营改增”涉税风险的分析与防范[J].财会学习, 2018 (4) .

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范文第4篇

1.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最大限度取得进项抵扣?

答:一是难以取得可抵扣增值税发票。建筑施工项目一般工期比较长流动性大、施工区域广泛、建筑用材料品种丰富等持点,而且很多建筑材料都有是就地取材,而且某些环节经常存在区域垄断经营的状况,这些供应商很多是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他们甚至于不能出具合法的票据。同时在建设项目中也普遍存在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动力给建筑企业并以此抵扣工程款,而采购的原始发票归建设单位。因此会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取得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进项抵扣不足,如商品混凝土可按简易办法纳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抵扣不足且进销税率相差大;三是专用发票抵扣不及时。增值税法规定,凭票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建筑业实际中,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之间互相拖欠货款的问题,导致货款的结算期难以把握,无法及时取得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是名称不一致不能抵扣,如跨地区经营在建筑业普遍存在,许多建筑业务都是由建筑企业的分公司承接或者实施,设备和材料由分公司自行采购,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法人名称不一致,导致建筑业分公司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五是人工成本、融资产生的利息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建筑项目的成本构成中人工成本占整个工程成本的20%-30%,同时建筑业中的保证金、押金等带资垫资融资产生的利息、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不能抵扣。这些都将影响企业税负。

针对上述种种,企业必须树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抵扣的观念,最大限度的合法有效取得和及时足额抵扣进项,提高抵扣率。要加强源头控管,从材料采购环节抓起,尽量选择有一定知名度、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业口碑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对于甲供材料建议改为签订甲方、总包单位和供应商三方协议,供应商给总包方提供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总包方开具同样金额发票给甲方,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税负。

2.营改增后,如何正确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一般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11%),但财税36号文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有三种情况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以清包式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规定采用了“可以”字眼,即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不选择简易计税而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这给建筑企业出了个难题:是选择简易计税好还是选择一般计税好?哪一个对企业效益最大?简单地看简易计税方法采用3%的征收率看似较低,但采取这种计税方法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要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作具体分析,理清自已承接业务所需的材料等上游方能否最大限度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自已承接业务的对象即下游方(如房地产公司等)对发票、材料设备供应等要求;同时还要考虑是否影响报价、合作成败等自身与上下游方利益沟通、协商、博弈的可能程度来统筹考虑作出真正对企业更为有利、更能达到效益最大化的计税方法。一般来说,承接业务对象的下游方是般纳税人且采用一般主计税方法的,自身也理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涉及具体:一是对清包工来说,由于仅有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税负比较低。二是甲供工程,规定中的全部或部分采购即采购比例没有具体明确,但比例的高低对建筑业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通常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当企业取得的进项不充足或为取得进项付出的管理成本较大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降低税负。三是对老项目要可根据项目的具体完工情况核算后作出有利选择。老项目一个关键点就是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已经完成,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或只是刚刚开工,还未真正发生材料等方面的购进或发生极少的购进,则不一个定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会更有利。

3.营改增后,如何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答:建筑业营改增,改变的不仅是交税方式和财务核算,而是从招投标、采购、财务、销售等各环节对企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影响,进而对行业链条生态带来深刻变化。表现在:一是工程预算编制复杂。营改增“后,由于在预算时并不能就何种材料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确定性判断,企业的税负是不确定的。使预算变得更为复杂,对预算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发票管理风险加大:营改增后,建筑业的下游企业(如房地产业更需要上游的建筑业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这样倒逼建筑业对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供应商更受青睐。建筑企业与下游的合作企业今后将就甲供、税负承担问题长期博弈;建筑业存在假发票、虚开发票虚抵虚列来达到避税目的。同时建筑业挂靠经营现象较为普遍,被挂靠方建筑企业提供建设资质,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挂靠方项目的经营活动。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纳税,违法责任仍然是属于被挂靠方。三是财务核算责任增强。”营改增“后,财务人员面临新旧税制的衔接与税收政策的变化、核算模式改变与业务处理和税务核算的转化等难题。如果财务人员不提高业务素质、不认真研读税收政策、不熟悉增值税会计核算等,很可能会造成财务核算不合规,纳税申报不准确等风险。

4.建筑服务税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5.钢结构制作安装业务是全额按17%交税、还是全额按11%交税、还是制作按17%交税安装按11%交税?

答:上述属于兼营行为,钢结构制作按17%计税,安装业务按照按11%计税。

6.建筑业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7.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8.没有开工许可证和备案合同,但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需提供什么材料佐证,才能认定为老项目?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9.建筑业纳税人不同的建筑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10.一个建筑工程总包已经满足老项目认定条件,实行简易征收,下游分包如何鉴定是否实行简易征收未予明确,现实情况是5月1日之后,很多老项目陆续与下游分包签订合同,但确属“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此类分包单位可以按老项目实行简易计征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11.建筑业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要先认证再做进项税转出,还是不认证直接以含税价进成本呢?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相关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为避免用途发生转变时,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造成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应将专用发票认证但不进行抵扣,待转变用途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

12.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是否不用预缴,直接回机构所在地开票,分包抵扣的资料税务局还需要审核吗?

答: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的,当期不用预缴。纳税人应做好记录,待取得全部款项时再予以预缴。

13.建筑业简易计税备案,应在项目所在地备案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备案?

答:机构所在地。

14.建筑项目采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如何计税?

答:

(一)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4月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应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5月1日后购进的工程材料,发生转让、变卖和处置等应税行为的,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竣工结算后,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取得的收入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5.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

(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6.哪些建筑业纳税人适用取消认证?

答:对纳税信用A级、B级的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并勾选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未纳入纳税信用A级、B级的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也适用取消认证。

17.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8.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9.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答: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答: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2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答: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23.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4.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答: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5.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26.销售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

(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7.如果一个纳税主体的发票开具采用主分机方式,请问在企业名称和税号相同的情况下,主分机开票信息中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账号能否有多个,即每个分机使用单独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账号?

答:主分机开票信息需一致,每个分机不得使用单独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账号开具发票。

28.建筑业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建筑业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29.建筑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0.建筑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收的款要求同步开具建安税票,但可能存在个别项目在4月30日前收的工程款但营业税票未开,5月1日以后能否补开增值税票?

答:对于已缴纳营业税或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允许凭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1.《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合同是否只要甲乙双方签了就算,需要经过备案吗?一些工程施工过程涉及到拆迁等问题,造成工程工期及结算会拖很长,老项目过渡时间有无限期?

答:选择简易征收方法的老项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建筑服务中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采取清单备案方式。现行税收政策只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没有对老项目的持续时间长短进行限制的规定。

32.建筑企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一经选择36个月不变“的规定有何关系?能否理解成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属于过渡政策,与前述规定无关,仅属于经营多种税率的情形。因此,仅需要在会计核算中分开核算?

答:《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企业老项目。 33.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5.建安企业清包方式提供建安服务,简易办法计税,有部分业务进行分包,预缴时扣除分包款,总包公司是否可以就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差额开具?

答:全额开票,差额征税。

36.大楼、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即用于免税项目又用于应税项目,根据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固定资产纳入使用后,发生的后续的维修、维护等费用,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应当根据当期的征免收入比例进行划分?

答:可以全额抵扣。

37.4月30日前开工并且已经基本完工,5月1日后有少部分配套设施交由分包公司施工,分包公司无施工许可证,是否能一并认定为老项目?

答:可以。

38.房地产企业预缴税款后不能当月取得尾款,是否连续几个月都将预缴税款放在分次预缴栏次中?次月报表中形成多缴怎么办?

答:结算尾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时进行相应抵减。

39.房地产企业土地出让金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分期交齐,欠缴部分相关部门要收取利息,这部分利息,是否可以作为房地产企业的扣除项?

答:若能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则可以作为扣除项。

40.5月1日前收的款要求同步开具建安税票。但可能存在个别项目在5月1日前收的工程款但营业税票未开,5月1日以后国税局能否补开增值税票?

答:对于已缴纳营业税或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允许凭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1.纳税人对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按征收率3%计税,其进项不能抵扣,财务上如何界定“可以准确划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票是否照常进项认证对于选择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其采购仅开具普通发票可以吗税局将会如何处理?

答:可以区分具体进项税额类型进行处理,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购入的上述资产如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允许全额抵扣。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的购进货物或服务,应根据项目具体区分;对区间费用项目支出的进项税额无法区分的,则按《实施办法》第29条处理。纳税人购买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可认证可不认证。纳税人购买用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可以只取得普通发票。

42.新老项目的界定问题。《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合同是否只要甲乙双方签了就算,需要经过备案吗一些工程施工过程涉及到拆迁等问题,造成工程工期及结算会拖很长,老项目过渡时间有无限期?

答:选择简易征收方法的老项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建筑服务中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采取清单备案方式。目前有关税收政策只对是否在老项目发生应税行为进行规范,没有持续时间方面的规定。

43.老项目遍布各省,在服务销售地预缴、回机构地申报缴纳、同时抵扣预缴税款,这种方式是否属于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如此,是否需要省级国税局或国税总局批准?

答:老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和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并抵减预缴税款的规定与总分支机构汇总核算方式不同,不需要审批。

44.房产预售按3%预缴的税款,在发生纳税义务时未抵减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因后续没有销售收入,预缴3%未抵减完的,能否退税? 答: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属于多缴税款,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可以申请退税。

45.房地产挂靠企业应当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

答: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46.同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既有新项目也有老项目,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相应的共同成本进项税额如何划分?因为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周期一般比较长,按销售额划分实际操作比较困难,还有一些新建的公建配套,成本分摊到新旧项目,进项如何划分?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同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既有新项目也有老项目而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将进项税额进行划分。对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7.购入在建工程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答:购入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48.按照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请问如何界定“房地产老项目”?

答: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9.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让土地的价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

(三)款第10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0.因土地缴纳的契税、配套设施费、政府性基金及因延期缴纳地价款产生的利息能否纳入土地价款扣除?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因此,不包括市政配套费等政府收费、契税、配套设施费、延期缴纳地价款产生的利息等其他费用。

5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能否将用于出租、自用的物业面积剔除?

答: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不可以将用于出租的、自用物业面积剔除。

52.项目后期发生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在剩余未售物业面积中平均抵减,还是可以对以前的进行一次性调整?即是否可用“累计应抵-累计已抵”作为本期数?

答:可以对以前的进行一次性调整。

53.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是不是不能扣除项目?

答:拆迁补偿费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不计入销售额。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54.如果存在土地返还款,企业实际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可能要小于土地出让合同列明的土地价款,该种情况下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的范围是不是只包含企业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答:按实际取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列价款扣除。

55.同一法人多项目滚动开发,新拿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能够在其他正在销售的项目的销售额中抵减?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因此,土地价款不得在其他项目的销售额中扣除。

56.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何确认预收款,项目竣工日前收取的款项都是预收款?还是收楼或者办理产权证之前收取的款项都是预收款?

答:在没有新规定前,预收款为收楼或者办理产权证之前收取的款项。

57.房企销售时收取的诚意金、定金是否需要纳税?

答:销售行为成立时,诚意金、定金的实质是房屋价款,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不成立时,如果诚意金、定金退还,不属于纳税人的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诚意金、定金不退还,属于纳税人的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58.买房违约赔偿收入是否为价外费用需要纳税?

答:销售行为成立时,买房违约赔偿收入属于价外费用,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不成立时,买房违约赔偿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59.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退补面积差,如何缴纳税款?

答:(1)2016年5月1日后发生退面积差款,如果该纳税人没有交过增值税,应向地税办理退还营业税税申请;如果该纳税人已交过增值税,直接向国税办理退还增值税申请。(2)2016年5月1日后发生补面积差款,纳税人应向国税缴纳增值税。

60.房地产公司承接三旧改造项目,在营改增试点前收购了城中村的老房子,然后进行拆除并重新开发建设,由于在5月1日前已收购了该部分老房子,但拆除工作仍在进行中,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是该部分老房子的收购价格很高,成本很高,对于该种情况是否有相应过渡政策?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6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存在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可以根据规定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同时期开发的多个新老项目,可按上述规定分别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62.房地产公司多个老项目同时销售,有预收款收入,是汇总申报还是分施工证申报?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8号文)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以,房地产公司应在次月汇总申报。

6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可能会同时提供精装修及部分家具、家电,如何界定相互关联的经营行为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

答:销售商品房时提供精装修应按照兼营行为征收增值税;提供家具、家电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该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

64.怎样算一个项目?分期项目在2016年4月30日前后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作为一个项目还是不同项目?

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范文第5篇

“营改增”所指的内容是我国中央及地方不在收缴营业税全部变更为增值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的重要税种, 增值税只对产品的服务价值交税, 可以起到减少纳税环节的作用, 是我国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科研人员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态势, 为了进一步巩固我国的金融发展框架, 帮助我国企业进行转型, 减轻企业负担, 加快我国经济建设, 调动企业积极性, 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服务业发展, 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进步, 另一方面“营改增”还能够帮助我国企业进行产业升级, 深化企业内部管理结构。

将营业税改成增值税是在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才做出的决定, 将两个税种合二为一, 就是“营改增”的主要内涵,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崛起,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兼具制造和服务的新型企业不断崛起, 让企业的税负界限变得模糊, 这造成了我国税务工作人员对这两类税种征缴的矛盾。由于我国经济结构不可逆转, 我国经济贸易体系内部矛盾不断加深, 为了能够更好地调节经济内部矛盾, 改革税务体系, 是我国必须要进行的工作。“营改增”作为调节经济的主要方式, 出现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变和调和我国的税务问题, 它诞生的前提和背景都是我国税务体制处于激烈的经济结构冲突下, 它对我国税务最主要的影响体现在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可以不纳入增值税的税额, 以此来减免增值税, 从这方面来看是降低了我国的税负, 但是又在无形中增添了企业的在购入服务和商品中的税款, 它调节了我国的经济结构。

一、“营改增”的内容

我国的“营改增”政策是一项历时良久的改革, 在充分地考虑到社会环境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兼顾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两方的利益, 我国的经济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快速的发展, GDP不断提高, 但是我国也因为改革开放导致我国经济结构畸形, 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降低我国第三产业税负压力, 我国自2012年开始在上海实行税改试点, 随后在201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一政策。

“营改增”到2016年已经涉及我国全行业, 包括早年已经纳入“营改增”体系的交通运输和少部分服务业在内的所有行业。“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实行初次试点, 2014年将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 而2016年则在全国的范围内对所有的行业推行“营改增”政策。“营改增”主要是将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的税额进行了调整, 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11%的税额和6%的税额, 而房地产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则不变。目前“营改增”的计税方法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简单计税法, 适用于3%的小规模纳税人, 而一般计税法则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在税务机关领到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二、房地产业“营改增”后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在用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后可能会增加税收成本, 从而降低再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 甚至导致一些企业转移到其他行业。为了稳定房地产行业的稳定发展, 必须对上游企业同时实行“营改增”。同时为了增加收入公司将面临财务核算的巨大变化, 根据房地产行业的业务特点, 结合增值税扩张趋势, 对房地产企业提出如下建议:

(一) 取得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行政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收购竞价, 拍卖, 等,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是营业税的范围, 和之后的扩张周, 应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使文件应当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会计处理, 借记“开发成本”科目, 根据符合规定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 筹集资金

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钱, 由于金融业”阵营添加”政策的提出, 只要法律账单支付借款成本时, 将扣除增值税金额, 会计处理,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长期借款主体”的课程。项目的预期使用条件的借贷成本应记入借方“开发间接费用”课程, 同时根据可以扣除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

需要说明的是, 确定与借款利息有关的增值税责任发生的时间, 获得实际借款利息的时间, 还是按照合同规定的利息支付日期?参考现有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 笔者认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工程勘察是指在实地勘察前进行地形、地质构造、地下储量的建设, 论证是指在提出技术可行性之前进行的建设, 均属“营改增”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范围;工程设计是指提供住房总体结构、形状等功能设计, 广告是使用书籍, 报纸, 杂志, 电视, 广播等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广告服务, 包括代理、广播、出版、宣传活动、设计和广告的文化创意服务的现代服务业。该项目已于2014年通过, 增加了“营”, 所以公司提供项目前期调研、论证、设计、广告等服务, 其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税率为6%。会计处理是, 借记“开发间接费用”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进项税) 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当项目达到预定的可用状态后, 将在项目之间进行分配。“发展成本”科目将被记录, “发展间接成本”科目将被记入。

(三) 工程物资采购

工程材料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材料, 主要有水泥、砂、石、钢等。依照本法规定改革前的“政策”这部分资金的资产增值税不得扣除, 并且可以抵扣在“营改增”后, 为了不增加税收, 公司需要标准化采购系统, 严格审核采购过程中, 选择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为了得到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环节对应的会计处理是“项目材料”、“应付税费应付增值税 (进项税) ”、“银行存款”等借方项目。对于一些销售建筑施工用砂土石材料的企业来说, 可能还有一些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的房地产企业, 对这部分企业来说进项税仍然是不可抵扣的。

(四) 施工领用工程物资, 支付工程款

进入项目建设阶段时, 借用项目材料作为“开发成本”和“工程材料”。因质量原因付款的, 按发票金额相互借记“开发、建设、安装工程成本”科目, 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照扣扣工程保证金授信“其他应付款保证金押金项目”科目。值得注意的是, 在房地产和建筑业“营改增”的同时, 是否可以扣除与工业企业自建办公楼有关的建筑材料等进项税。基于避免双重征税的想法, 可能是伴随着房地产的改革和建设, 房地产建筑材料的接受者可以扣除进项税额, 自建收件人耗材为房地产相关的会计分录, 借记“在建工程”, 贷记“工程材料”“库存”以及“原材料”, 鉴于原材料的接收者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 储存货物也不必计算销项税额, 应视为销售。

三、结语

“营改增”作为中国政府调控我国税收体制的重要手段, 作为改革税收的一种改革方案, 是税收改革体制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营改增”实行后, 受益方主要是我国的服务行业, 而房地产业和进出口行业也将受益, 因为成本可以抵扣对于企业的税收减负而言十分有利, 服务业购入的固定资产, 制造业的进项税, 以及进出后行业都将受利, “营改增”实行之初争议很大, 但其取得的成果感人。

摘要:“营改增”是指我国自2016年全面展开的税改活动, 将原先的营业税全部改为增值税, 并且不再对企业征收营业税, 自实行“营改增”战略以来, 我国经济结构框架发生了变化, 对我国的税收政策起到了促进作用, “营改增”这一改革对我国现行的税种进行调节和完善并且对我国的宏观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 笔者认为, 在对“营改增”进行探讨的同时还要对其各方面的影响来综合考虑, 本文主要通过对交通运输业在“营改增”后整体税负的研究, 分析了“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公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等不同运输企业的影响差异。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行业,税负

参考文献

[1] 马秀丽.增值率视角下“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比较[J].财会月刊, 2013 (6) .

[2] 沈开艳, 杨亚琴, 陶纪明等.“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经济效应与政策建议[N].东方早报, 2014-01-21.

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范文第6篇

我国税收推出的“营改增”政策主要是指企业的营业税征收改变为增值税的征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 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是企业发展最基础的管理措施之一, 它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经济效益与未来的发展战略, 还会对我国的税收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对于“营改增”政策的推行, 它对企业的财会税收造成重要的影响。实行“营改增”政策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可是其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它会使这一行业的税收增加一定的压力。面对这些问题企业在进行“营改增”的实施过程中需要针对企业的财会税收进行了详细的考量, 从而使企业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带来的挑战。

2 企业实行“营改增”政策的作用

增值税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属于重要的核算税种之一, 增值税的使用比营业税具有更多的优点。所以在我国逐渐实行的“营改增”政策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第一, 是时代发展中经济完善的需要。第二, 可以减少企业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 降低企业的税收压力, 保证企业的良性循环。第三, 国家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之后, 增值税实现了经济的全面覆盖, 不仅避免重复的收税也将增值税抵扣的链条不断的大同, 促进企业地逐渐转型升级与工作的分开。与此同时, 在“营改增”政策中很多的不动产慢慢地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之中, 实现了消费型的增值税, 增加了企业的活力, 保证了企业的全面发展。

3 企业“营改增”下财会税收问题分析

3.1 对发票的管理带来的问题

企业实行“营改增”税收制度之前, 企业所用的相关发票是由当地的税务部门发放的通用发票。实行“营改增”之后, 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针对这两种发票都有不同的规定, 两者是需要区分清楚的不能混淆, 这就影响了企业的税收情况与管理问题。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需要针对发票进行开具的时候要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与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选择使用。其发票的开具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这就需要企业开具发票的人员不断地提高对发票的了解与更新, 随时捕捉发票的动态信息。为企业的财会税收提供更加高效的开票工作, 同时适应我国税收制度变化的要求。财务人员还需要积极的学习、培训与发票有关的知识。严格的监督管理发票的管理系统, 工作中及时地对发票进行核查, 提高发票开具的标准, 合理的使用发票, 为企业的财务税收管理提供更好的保障。

3.2“营改增”在实施过程中对企业税负产生的问题

企业实行“营改增”制度之前, 需要对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所得税进行核算, 通过企业的相关税务计算可以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相应的扣减。而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后就完全不同了。企业的营业税属于价外税, 不可以在计算企业的所得税之前进行扣减。另外, 企业实行的增值税被固定, 即便在进行税额的核算时可以进行抵扣, 但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够做到抵扣。这样就对企业的合作范围进行了限制。同时, 我国很多的大型建筑企业还存在着向房地产企业转移税务的情况出现。因此, 从我国实行“营改增”政策时候对企业的税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些企业的核算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转变。

3.3“营改增”对企业财务报表带来的问题

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后, 我国的企业财务核算报表也造成了影响。与此同时影响着企业的税收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没有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前我国的企业在进行资产负债表编制的过程中, 对于企业的不动产购置所使用的费用都应该记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然而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后, 这部分固定资产的购置宽中增值税是可以记入税额中, 进行抵扣的。从而降低了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实际价值, 提高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对企业的融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次, 在企业的利润表中, 企业的营业收入一览众要对增值税进行扣除, 从而影响到企业营业收入的数值。而企业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人工费用等在企业的核算过程中, 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造成企业的影响, 提高了税负成本的增加。

4“营改增”后企业税收问题的解决措施

4.1 重视对“营改增”制度的学习, 完善对企业税收的管理

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讲, 是离不开税收工作的, 为了加强企业的税务核算与监督管理, 需要企业就强对“营改增”制度的重视, 同时还要结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提高企业的财会税收管理水平。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 需要提高对专业税收人员的在教育工作, 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有利于企业税收制度的完善。同时工作的过程中还要加强对税收制度的完善, 完整的税收管理制度是企业良好财务管理的基础, 能够更好地开展税收工作, 促进税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4.2 相关部门应加强税收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针对我国的“营改增”制度的提出, 相关的管理部门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保证“营改增”制度的实施, 完善国家的税收监管制度。通过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可以保证税收制度的规范化, 同时针对税收争议与税收违规的现象进行有效的管理与制裁, 明确其中的奖惩制度, 提高我国税收相关部门的税务治理工作水平, 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一个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管理系统, 可以保证“营改增”制度的高效实施, 提高我国税收的管理水平。

4.3 及时全面地认识税收政策的变动

税收政策变动是我们的国家宏针对经济发展的观调控手段, 在税收政策的变动后会给一些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带来一定的影响。这就要求纳税企业税收筹划的人员对我国的税收变动情况及时地掌握并根据政策的变动制定不同的方案, 在其中择其最为合理的税收方案。而且税务人员不仅仅要全面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动, 更需要结合法律、法规, 及时完善和更新原有的税收筹划方案, 以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确性。保证我国企业财会管理中税收工作的实施。

4.4 强化企业财务部门中税务人才的培养

企业进行财务管理与税务核算的过程中, 需要专业的税务人员进行操作。所以, 企业需要提高税收专业人员的知识与综合能力, 减少“营改增”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具体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 提高对企业财务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联系, 两者之间相互协作, 共同承担这企业税收责任。同时还要提高对员工的继续教育与相关知识的培训, 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二, 企业还要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的情况设置合理的会计二级科目与相关内容, 从而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纲更加详细的账目管理水平。有利于企业增值税的详细细化, 实现税收的高效管理。

4.5 提高票据管理水平并强化税务筹划

在对企业进行增值税征收的时候, 要根据企业的增值税额进行计算得到应缴纳的税收。部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是可以进行抵扣的。根据这一情况, 作为建筑企业, 需要对企业的票据进行有效的管理。企业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 如果价格一样的话, 需要经量减少与非一般纳税人的合作, 选择与外包企业合作。同时, 在收到增值税发票的时候还要对时间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钉钉合作协议的时候, 还要注意申报出现延期的具体情况, 这样就可以减少企业的资金风险与安全隐患, 提高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纳税管理与企业的经济效益。

5 结语

综上所述, 可以看出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对于企业来说, 带来一些问题的产生。如何面对这些影响是企业需要重点分析的问题。对于消极的影响我们要不断地完善企业的管理, 规避不良的影响, 为企业以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也对我国的税收做出重要的贡献。

摘要:随着近些年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 国家各个领域都在不断发展进步中, 其中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会计行业的不断完善也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在2016年, 我国推出了全国范围的“营改增”政策, 各个行业都在思量该如何面对国家的这一变化, 才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早在2015年的5月就将房地产行业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内, 体现出了在我国企业中会计的核算与纳税划算之间的关系。明确进行“营改增”对我国企业会计核算与纳税的影响, 对企业更好地控制纳税计划与“营改增”带来的负面影响。本文主要针对“营改增”对我国企业财会税收造成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针对“营改增”对企业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进行研究, 为这一行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企业“营改增”,财会税收,问题,解决策略

参考文献

[1] 金晓云.“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 (5) .

[2] 谢严.“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的影响[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 (15) .

[3] 苗秀霞.“营改增”税制改革背景下房地产纳税筹划策略分析[J].经营管理者, 2016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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