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办法实施范文
担保办法实施范文(精选6篇)
担保办法实施 第1篇
各省辖市建委(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折叠编辑本段实施办法
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担保: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按照工程类别逐步推广执行。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工程担保的投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投标人投标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投保费用应当纳入投标报价参与竞争。
第五条 工程建设担保活动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经过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同一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人履约担保。从事工程担保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工程担保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经济、法律、工程技术等方面专业人材,具备对工程项目担保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和处置能力;
专业担保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专业担保机构工程担保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标准另行规定。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推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推行工作。
第八条 实行工程担保的项目,其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是承发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被担保人应当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担保合同作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按工程合同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不予办理工程承发包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
折叠第二章投标担保
第九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第十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自主选择投标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担保或提交的投标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第十三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投标有效期为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到完成评标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30至180天。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未按该工程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立案查处的。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保函。
折叠第三章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十五条 承包人履约担保是指由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
第十六条 履约担保的方式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规定或者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30至180天。
第十七条 承包人履约担保方式为银行和专业保函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函担保金额一般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项目,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5%。
(二)在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而导致其履约保函金额被业主索赔提取后,承包人应在15日内向业主提交同等金额履约保函。否则,业主可重新发包,更换承包人。
(三)承包人在担保有效期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应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延长原保函有效期或向业主提交新的履约保函。
折叠第四章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应当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或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额度应与承包人或供应商提交的履约担函额度相等。第二十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为银行和专业担保机构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且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的最高额度。
第二十一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二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段滚动进行,当一个阶段的付款完成后自动转为下一阶段付款担保,直至工程结算款全部付清。
第二十三条当业主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双方可商定延期付款协议。协商不成或延期付款协议到期后业主仍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业主不履行合同而导致工程款支付保函金额被全部提取后,业主应在15日内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同等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否则,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并要求赔偿损失。
折叠第五章承包商付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和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各项相关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二十八条 承包商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担保人按照保函或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折叠第六章索赔和争议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签约双方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因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索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被索赔方发出索赔通知;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接到索赔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应在28日内对索赔内容进行核实并做出书面确认;
(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接到索赔通知和相关材料后,28日内未予答复或未提出进一步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四)索赔方可持担保人出具的保函原件或担保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书面确认的索赔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担保的保证人进行索赔。
第三十条 在违约索赔过程中,由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不履行监理职责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当事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签约双方对违约或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发生争议时,可按合同约定的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申请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 由于签约双方的一方不履行合同而导致合同解除时,不影响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折叠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担保办法实施 第2篇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
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郑州市商业银行:
现将《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积极促进河南省全民创业工作。
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联合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辖内金融机构。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 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发[2008]77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贷款对象、条件、额度与期限
第一条 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第二条 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一)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二)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三)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毕业后2年以内的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四)残疾人。残疾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五)回乡创业农民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六)被征地农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被征地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七)合伙经营。符合(一)至
(六)项所述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八)组织起来就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组织起来就业证明;
(九)小企业。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一)至
(六)项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2003]143号)进行认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或集中使用
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提高贷款额度。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可展期2年。
第五条 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的增加,继续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第二章 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信用社区与担保基金
第六条 担保机构。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建设、担保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七条 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是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各地可通过协商、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办银行,经办银行一般应按照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八条 信用社区。信用社区认定标准: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各种台帐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帮助,并积极推荐参加创业培训;与借款人签订《贷款承诺书》;建立跟踪服务卡,对借款人按季回访率100%;并能参与欠款追偿工作;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4%以上。信用社区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
第九条 担保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由担保机构负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扩大担保基金的规模。省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按各地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基金补助,用于充实担保基金。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发放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查推荐、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请。借款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
(二)审查推荐。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调查,初审合格的出具推荐意见,上报担保机构。
(三)承诺担保。担保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担保机构应简化程序,尽量降低或取消反担保,确需提供反担保的,应办理反担保手续,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手续。
(四)发放贷款。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其申请贷款由主要负责人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小企业申请贷款,由担保机构受理,企业按照担保机构要求提供反担保手续和相关资料,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鼓励各地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实际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通过加强部门协调、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等手段,实行服务承诺制,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创业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 贷款利率、补助与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自2008年1月1日起,经办银行新发放小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其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第十六条 同级财政对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主要用于补充基层经办银行的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同级财政对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由担保机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审核认定,财政部门按季核拨。工作经费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各地应将信用社区当年发放贷款量及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主要指标,对信用社区进行考核。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4%以上的信用社区,按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用于鼓励信用社区开展工作,回收率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其同认定,财政部门按年核拨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按各省辖市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具体奖补办法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贷款回收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共同负责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建立健全从申请、调查、推荐、审核、发放,到贷后管理、跟踪回访、到期催收、逾期追偿等各环节相互衔接、责权明确、奖罚分明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提醒借款人积极还贷。贷款到期后,不能回收的贷款,由担保机构承担损失,经办银行应积极向借款人追偿,同时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要求,经担保机构同意可以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本息。担保机构从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暂不纳入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应继续追偿工作,确保资金全部收回。
第二十二条 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六章 呆坏账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到期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积极组织人员对逾期贷款展开追偿工作。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经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仍无法收回的个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小额担保贷款,可纳入核销范围。
(一)借款人因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获得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
(三)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臵其抵押物(质押物),并向反担保人追偿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核销符合第二十四条
(一)规定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法院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证明;
(三)司法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四)县级以上医院、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第二十六条核销符合第二十四条
(二)规定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气象、消防、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保险部门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
第二十七条诉讼类申报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法院判决书;
(三)对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臵和对反担保人追偿的情况;
(四)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做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
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交借款人、反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等说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第二十九条核销程序。担保机构申请,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经批准核销的呆坏账,担保机构要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建立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对已核销的呆坏账保留追偿权,对追回已核销的呆坏账资金补充担保基金。
每年元月10日前各地将上年呆坏账核销情况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账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对经认定核销呆坏账的借款人,担保机构原则上5年内不再审批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七章贷款统计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各省辖市担保机构按月汇总辖区内各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小额担保贷款情况报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各经办银行每月 5日前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汇总后的报表于每月8日前报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汇总后每月10日前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财政部门按季汇总辖区内贴息资金落实情况,每季10日前将上季贴息资金报表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后每季12日前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认真负责,确保有关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第三十二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及担保机构,对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度考核、效果评估和监督分析。经办银行要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三十三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对当地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经办银行对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贷款申请人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和贷款手续,在对下级银行信贷传授权时,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经办银行或相关分支机构,缩短审批时间,使创业人员能够尽快得到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地方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拓展政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新模式。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贴息资金和核销资金的,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除上述内容外,此前我省出台的有关小担保贷款政策和规定仍继续执行。其中。其中,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负责相关条款的解释。
担保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浅析 第3篇
关键词:担保公司,会计核算,问题,建议
一、担保业务会计核算方法举例
我国担保公司在进行一般会计核算中将常使用到的科目主要是:
(一) 资产类:包括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保费等; (二) 负债类:预收保费、担保赔偿准备金等; (三) 损益类:追偿收入、担保费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管理费、提取担保赔偿金等。具体业务举例:
1. 根据担保合同确认收入会计核算
“担保费收入”科目核算的是企业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 因承担担保风险而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 细分时可以分为担保费收入和分担保费收入。准则规定担保费收入满足: (1) 担保合同成立, 且担保公司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 (2) 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担保公司; (3) 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三个条件时, 才确认为担保费收入。根据担保公司收取保费的形式不同, 对收入确认的处理也不同。如果收取全部保费的形式采用的是一次性收取, 则担保公司应当在一次性收取保费时按照收取的总金额直接确认收入。如果担保公司采取的是分期收款的形式收取保费, 且提供的担保服务年限在1年以上, 则担保公司应该分期确认保费收入。
会计核算举例:甲公司向银行贷款, 由A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金额为400万元, 借款的期限为2年, A公司收取的保费为担保金额的6%, 即24万元, 在担保合同签订日和借款满1年后两个时间点等额收取12万元。A担保公司于2011年12月20与甲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收到12万的担保费用。银行于2012年1月1日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2011年12月20日, A担保公司收到担保费12万元, 应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预收保费”;2012年1月1日, A担保公司确认保费收入12万元, 借记“预收保费”, 贷记“担保费收入”;满一年后, 2013年1月1日, A担保公司确认剩余的12万元担保费用, 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担保费收入”。
2. 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会计核算
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担保公司为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来提取的准备金, 一般应按照当期期末担保责任余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的比例来计提。在实际发生担保赔偿责任时, 可以用担保赔偿准备金来冲减代偿损失。提取的会计核算为:借记“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贷记“担保赔偿准备金”。
3. 提取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会计核算
由于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根据上文收到的保费收入来直接确认真实的收入, 而是应该出于谨慎性角度考虑, 提取一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情况下, 担保公司都是按照担保费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来提取, 等到担保责任被完全解除后, 再将集体的数额全部转回到收入账户, 全数确认为收入。会计核算举例:接上例, 2012年1月1日, A担保公司确定了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收入12万元, 1月31日计提担保合同未到期准备金6万元 (即12*50%=6) , 到2013年2月1日, 担保合同解除。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2012年1月31日计提担保合同未到期准备金6万元, 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2013年2月1日, 担保合同解除, 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 履行代偿责任会计处理
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偿还义务时, 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 履行代偿义务, 在实际支付时, 借记“应收代位追偿款”, 贷记“银行存款”;若在期末确定无法收回该代偿款的, 应该冲减之前已经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 即借记“担保赔偿准备金”, 贷记“应收代位追偿款”。
5. 有关损益的会计核算
在担保公司进行代偿和追款一些业务活动中, 发生的相关手续费、诉讼律师费、追偿费等, 应记入到“业务及管理费用”科目, 即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用”, 贷记“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
二、目前我国担保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本文的研究, 我们发现目前我国担保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着如下几个常见的问题:
(一) 目前还没有形成关于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具体提取与结转制度
由于担保业务具有远期交易的性质, 也就是收入是在当期即实现的, 但是业务交易中的风险是在后期才能得到体现, 这就需要我们将收入按照风险承担的期间配比原则, 提取一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以此来体现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如前文所述, 通常担保企业的提取比例是担保费收入的50%。但是目前我国担保行业并没有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提取与结转原则来做出明确的规定, 所以在担保行业的实务中, 各个企业之间的做法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 缺乏科学的“赔偿准备金”提取方法
当前担保公司提取“赔偿准备金”的规定是, 按照当期期末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1%以上的比例进行计提, 且当“赔偿准备金”占当年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10%之后, 就采取差额提取的方式。可见, 目前担保公司“赔偿准备金”的提取仅仅是从金额上来考虑, 而没有将准备金提取与真正的业务风险类型等进行匹配与挂钩;没有按照业务类型、被担保人的信用等级等对风险事先进行分类管理。
(三) 担保公司的收益偏低,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金额对其承担的风险之间不配比
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具有远期交易的性质, 所以对于风险的衡量具有远期性, 较难定价。加上对于担保机构的既定形成的定位是“非盈利”的, 所以整个担保行业对于保费的收入基本都是要低于同期金融机构利率的一半以上, 表明企业承担的高风险并没有获得高收益的补偿。
(四) 出于担保公司自身业务的特殊性, 其参照实行的保险公司会计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根据我国财政部发布的政策规定, 要求担保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保险企业的规定来进行会计核算与处理, 其披露的财务报表的格式也要参照保险企业。尽管这项新政策将担保公司纳入到来保险行业范畴中去, 使得人们可以更好地去总结担保业务的特点和规律, 但是出于担保公司的业务特殊性考虑, 采取“一棍子打死”的形式来要求其参照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 还是略欠妥当。
三、担保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应用问题的处理对策
针对上文我们提到的担保公司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 完善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提取制度
针对上文提到的问题, 担保公司在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时以相应的风险和工作成本作为提取的依据, 并且应当针对不同的被担保客户类型, 分析其违约风险、信用风险的大小, 据此来灵活地设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提取比例。考虑到实际, 担保业务往往数量较多, 所以一单一单计算准备金, 工作略显复杂。担保公司可以采取一月计算一次, 对当月发生的担保业务进行分析, 若发生的高风险性的担保业务较多, 则提高计提的比例;若当月被担保人的信用较好、违约可能性较低, 则可以相应地降低准备金计提比例。
(二) 担保公司应进行保费收入机制创新, 提高自身的收益水平
担保公司的担保费收入基本是按照低于银行贷款的50%来收取的, 但是担保业务其实具有远期交易的性质, 其风险具有长期释放的特点, 所以即期确认的收入与以后期间才暴露的风险之间是不匹配的。保险公司应当将担保费收入与业务中的远期风险结合起来, 针对风险较高的担保业务, 应该收取较高的保费收入, 而对于风险较低的担保业务, 则可以收取较低的保费收入。
(三) 我国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政策, 确保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准则具有一定的可实践性
由于担保公司与保险企业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所以要求担保公司完全按照保险公司的会计准则来进行会计处理是不合理的。我国监管部门应当尽快地出台与担保公司相关的会计准则配套实施细则, 使担保业务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有章可循, 使得其披露的信息更能体现担保公司的关键信息。
综上所述, 担保行业作为新兴发展的行业之一, 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同时, 也存在着一定的高风险、低收益性, 所以相关部门应尽快修订与完善担保公司业务相关的会计核算制度, 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进行指导。
参考文献
[1]陈立新.论担保公司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中国商贸, 2014 (22) .
[2]邓伟.对于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的思考.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 (11) .
担保办法实施 第4篇
【关键词】投资担保;风险控制;对策
投资担保行业是我国新兴的的金融行业,也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顺应金融行业的发展而诞生的一个金融中介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帮助中小企业增强融资能力,拓展融资渠道,在建立企业内部长期、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及利润的最大化,成为市场的领军性企业,已经成为了整个投资担保行业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投资担保公司产生的背景及现状
1.我国投资担保行业的兴起与发展
我国投资担保机构产生于20世纪 90 年代初期,为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国家鼓励投资担保业及民间资本介入中小企业,加大对中小民营企业支持力度的体现。1993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财政部共同发起并经过国务院批准,创办了中国首家全国性专业担保公司。自2000年起,随着《中小企业促进法》进入立法的通过阶段,全国各地普遍兴起设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促进机构的风潮,各式各样的投资担保机构大规模的涌现,市场竞争环境初步形成,在中国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难仍然是个急需解决的问题,这造就了担保公司的大规模兴起的局面。中小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其融资主要是通过担保来解决,目前众多的中小企业乃至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需求迫切,担保市场潜力依然巨大。
2.投资担保行业出现的问题
担保管理团队不专业。目前大部分担保公司都缺乏高水准的专业队伍,大多数投资担保公司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对投资担保的业务结构、市场定位和担保原则模糊不清,这些问题都严重的制约了投资担保企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关于投资担保公司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管理不规范。部分担保公司从事民间高息借贷、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或提供融资,对一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收取高额利息,以上问题短期看风险不明显,但中长期看,随着风险逐步累积,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厚积薄发,甚至集中释放在所难免。
投资担保公司自身风险控制意识差。投资担保业务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集中了资金风险、信用风险和生存风险等多个重要风险。有一些中小型担保公司在面对假账的时候,却没有风险意识,通过简单地信用评级便确定为自己的客户,这就造成这类中小企业极有可能无法偿还银行债务或恶意逃避银行债务,把风险转嫁给了信用担保机构。不少投资管理公司未经工商机关批准擅自开展担保服务,在行业无序竞争加剧下,造成了经营风险明暗丛生。
政府监管缺位,手段措施不力。由于政府对投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和担保能力不能进行充分的监督管理,导致有的担保公司和多家银行合作,并对多个借款人进行信用担保,担保金额往往是自有资金的数十倍甚至上百倍,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二、投资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的对策
1.严格资本金管理制度
保障所有者权益,准确核算企业盈亏,确保资本金的安全和完整,对投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加强管理。严厉打击虚假注册、抽逃资本金的现象。财务部门为资本金的管理部门,财务部要建立健全的资本金核算制度和手续,从源头上控制担保行业风险的发生。
2.建立投资担保风险预警系统,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
投资担保公司应建立高效的内部制衡机制,把科学的管理理念、规范的经营流程运用到企业之中,开拓市场部门、审查部门、风险监督部门,要明确职责与分工,工作范围不能互相交叉。同时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按照评级指标对企业进行考核评分,利用数据库建立客户的风险预警系统,对申报企业的风险进行量化评价,通过高科技手段来减少人为误差,为投资担保公司提供全面有效的参考信息,满足在担保业务发生前对中小企业风险进行预测的需求,就能够增强企业的快速应变能力,让组织决策的过程更科学、更有效、更全面,加强企业自身的风险抵御能力。
3.增加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
投资担保行业面对人才缺乏的状况,应该积极培育专业管理方面的人才。强化学习培训,掌握投资担保业务的新技术、新方向、新观念,提升风险防范水平,使其更明确自己的工作责任和工作标准。内部设置相应的人力资源培育系统、设计员工培养计划、岗位培训、提供业务技术手册,进行相应的资本投入。通过员工素质的提升,专业水平的加强来实现和满足投资担保企业未来发展的要求。同时还要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观念,深入开展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以保证企业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
4.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国家要通过法律法规来使担保行业更加专业化、条块化,明确监管的严肃性、直接性,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制定详细的处置处罚条款,严肃处理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行为,绝不姑息。日常监管中,基层工商部门要增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多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坚决与违法现象作斗争,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
三、结语
投资担保公司在市场运作中会毫无疑问的面对各种风险,但是只要我们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不断地对企业资源和能力进行有效地整合,构建、培育、巩固和更新核心竞争力,合理运用各种防范风险的措施,一定能够使投资担保企业形成竞争优势并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汪洪源,孙静,黄勇,苏明山.关于投资担保公司在市场运作中的风险防范措施[J].现代商业,2010(6).
[2] 张朴.投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研究[J].现代商业.2012(11).
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就业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联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2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精神,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负责筹措,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指定的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应委托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地区,可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成立新的担保机构。
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小额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当地政府全额向受托的担保机构支付。担保机构可结合贷款申请人的信用水平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实际贷款额的30%。
财政部门与经办金融机构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经办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金融机构分担20%。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市(州、地)所建立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与所辖县(市)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及运作,由各市(州、地)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六条 经办金融机构是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各地可通过协商、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办金融机构。
第七条 各地在条件具备的社区要建立信用社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要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信用社区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认定。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一)在户籍所在地,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 2.复员退役军人; 3.就业困难人员; 4.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5.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
6.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
(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以及安置吸纳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的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财务制度管理不健全;
(四)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五)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或最近三年曾有过不良经营、违约违法记录;
(六)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2.取得合法经营的证照及相关资料;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具备还贷能力;
4.能按规定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可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应符合第四条的规定;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5.接受经办金融机构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6.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30%;
7.以代理、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提供证明其代理、承包、租赁等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相关材料。8.贷款只能用于补充所经营项目自筹资金的不足; 9.经办部门及经办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供的就业岗位真实;
2.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能提供相关证照,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3.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4.具备还贷能力并能够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应符合第四条的规定;
5.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实际在岗3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6.接受经办金融机构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7.贷款只能用于企业与经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 8.经办部门及经办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付息方式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其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如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1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人数,按人均8万元放贷,但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
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按季付息,到期还本,计息时间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与发放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并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农村妇女按照自愿原则也可经当地妇联组织推荐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担保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供完备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担保的意见;经办金融机构自收到符合条件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贷款的审查意见,在签订贷款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贷款金额要全额划入借款人的专用账户。同时,经办金融机构要在授权授信、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的需要。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应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尽快办理担保和贷款发放手续。
妇联组织要做好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推荐借款人的贷前服务、贷中管理、贷后核查和贷款回收工作,并积极帮助解决承贷妇女困难,切实增强妇女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能力。
第五章 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贴息及认定
第十六条 对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贷款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由中央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贷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由中央财政承担5万元的贴息资金,超过5万元部分的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贷款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妇女的,贴息政策参照《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综[2009]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展期不贴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承担。微利项目的贴息发生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共同核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贷款展期不贴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承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发生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共同核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六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
第十八条 经办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并适时将信息告知担保机构。当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直至采取相应措施将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降至20%以下。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担保机构应暂停与该行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采取相应风险措施降低代偿率并报市(州、地)担保监管部门批准后,再受理贷款担保申请。
第十九条 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对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含展期)采取催收措施。小额担保贷款在逾期3个月内,经办金融机构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履行代偿责任。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经办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代偿后应采取积极措施追偿债务。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用款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回的资金及时归还担保基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不断扩大担保基金的规模。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省财政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将按各地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基金补助,用于充实担保基金,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二十二条 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应当作好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并按程序报送统计信息。
第七章 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及补偿机制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2%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0.5%,省财政承担1%,各市(州、地)财政承担0.5%,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和妇联组织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奖补标准按照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情况、担保基金增长情况、担保放大倍数、促进就业效果等指标综合确定,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劳动、金融、妇联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奖励每年实施1次,于当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
第二十四条 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第八章 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呆坏账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结清债权可认定为呆坏账贷款:
(一)借款人(用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办机构对借款人(用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因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经办机构对借款人、借款人财产继承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借款人(用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借款人(用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第二十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
第二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核销必须准备的材料:
(一)基本资料。包括呆坏账核销申报表,贷款原始资料复印件,借款人(用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和现状。
(二)调查情况。包括呆坏账贷款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贷款催收情况及代偿证明材料。
(三)其他相关证明:借款人(用款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踪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以意外事故证明;法院裁决书等。
第二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呆坏账核销程序。由担保机构申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经批准核销的呆坏账,担保机构要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建立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对已核销的呆坏账保留追偿权,对追回已核销的呆坏账资金补充担保基金。
每年元月15日前各地将上年呆坏账核销情况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经认定核销呆坏账的借款人,担保机构原则上5年内不再审批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此前我省出台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实施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会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 第6篇
一、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支持我市全民创业,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以及中央、省有关部门关于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实施办法。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人员自谋职业和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经政府指定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联社)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二、贷款对象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第五条借款申请人应亲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借款申请人在金融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社会联合征信系统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相关机构不得受理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第六条借款人必须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商业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资料,配合开展担保、贷款审查、贷款发放及贷款检查工作,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偿还贷款。
三、担保基金、担保机构第七条设立市、区两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筹集,基金规模由市政府确定,市级规模不低于8000万元;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和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区财政筹集,市财政按50%给予配套补助,其中中心城区各区规模不低于600万元,远城区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市、区两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今后视全民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作相应地调整提高。市财政部门对各区的配套补助额度,将根据各区小额担保贷款规模、绩效及回收情况进行增减调整。第八条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为7个中心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内中央、省、市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有武汉市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及市人事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市直部门组织推荐的人员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各区担保基金主要为本辖区内其他符合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贷款提供担保。第九条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和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户籍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贷款对象的担保;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户籍为江岸区、江汉区、口区、青山区贷款对象的担保。7个中心城区区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各区委托担保机构负责管理,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6个远城区区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比照7个中心城区管理。未落实贷
款担保机构的区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经办银行,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市、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区委托的担保公司分别存于所指定的经办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
四、经办银行第十一条市级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为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武汉市商业银行;7个中心城区区级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各区确定,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6个远城区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为武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第十二条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受理范围为江岸区、江汉区、口区、青山区;武汉市商业银行受理范围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各经办银行负责本系统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报表汇总、统计分析和贴息资金的汇总申报工作。第十三条经办银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简化贷款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第十四条经办银行小额
担保贷款可按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该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5倍发放。
五、贷款程序第十五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一笔贷款从申请至发放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借款申请人因申请资料不完备补办手续所需时间)。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领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后,进行实地调查,并对申请人的诚信程度进行评估。调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否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2)申请人诚信有无严重不良记录;
(3)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申请人异地经营的,应提交经营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异地经营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经调查后,填写书面意见,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掌握申请人基本情况,并进行认真调查,确保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和诚信程度评估的真实性、准确性。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配合银行、担保机构做好贷款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以及贷款的回收等工作。要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填写社区所在地准确的地址和联系电话,方便申请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从接到申请到完成调查的时间为4个工作日。
(三)区劳动(保障)部门对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进行实地核查。并确定是否属于微利项目。微利项目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学生教育服务、残疾人教育培训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儿童托管和学生接送服务、个体运输、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销售、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废旧物品回收和加工利用。属微利项目的加盖“微利项目”印章。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和项目,属市级担保的,经审核认定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属区级担保的,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推荐到本
区担保机构。本阶段审核时间为2个工作日。
(四)属市级担保的,经市
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推荐到担保机构。本阶段复核时间为2个工作日。
(五)市、区担保机构受理担保贷款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采取信用担保方式的,担保机构应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社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担保人有无严重不良记录。经查询核实,担保人有严重不良记录的,担保机构不得受理反担保;经查询核实,担保人无严重不良记录的,由担保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个人连带责任承诺函》,同时担保机构向担保人所在单位发出《担保人责任告知书》,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出具《担保承诺书》,向经办银行推荐,同时通知申请人凭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审核手续。担保公司应在受理范围内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专门的受理点,采取联合办公等形式,方便申请人“一条龙”办理相关手续。担保公司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经办银行除了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外,对经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审核和担保机构承诺的小额贷款项目不再重复审查,直接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再就业优惠证》上作相应记载,注明贷款日期、金额。各经办银行应在受理范围内的各区设立2个以上经办网点,各经办网点要设立小额贷款专柜,并明确专人负责。本阶段办理时间为2个工作日。
(七)经市人事部门、总工会、妇联、团市委受理并审核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到借款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登记备案后,推荐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六、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和贴息方式第十六条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5万元;对合伙经营的企业或项目,原则上按照合伙人每人5万元计算,最高可达15万元。实际担保贷款金额由担保机构核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登记注册的,按自主创业人数,视同个人或合伙经营。第十七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书面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为1年。对按时还款的,可享受两次贷款优惠政策,但两次贷款间隔时间必须在两年以上。第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采取到期一次还本、按季贴息的方式。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按季进行全额贴息,展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直接支付利息。贴息资金由各区财政部门先予垫付,垫付贴息资金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受理后,属中央财政贴息的微利项目,向上级财政申请贴息资金,拨付到各区财政;属非微利项目的,按贴息的50%给予各区财政补助。有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贷款担保的风险控制及代偿第二十条借款申请人应为借款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实物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拥有自有住房(提供住房证)、稳定职业、月收入2000元以上的武汉户籍居民,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鼓励各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职介机构)、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出现贷款损失时,经认定属不可抗拒因素的,第三方担
保人可只承担未偿债务50%的责任。同时,担保机构保留对借款人所欠债务的追偿权。第二十一条担保机构对于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完成创业
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贷款时可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
对于信用社区和试点信用社区推荐的项目前景好、经济效益好、个人信誉好、经营场所在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可免除反担保。第二十二条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贷款余额接近或达到担保基金本金5倍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发出预警通知。第二十三条经办银行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并适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担保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相应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直至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将该区(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降至20%以下。第二十四条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15%时,担保机构应暂停对该行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等此比率降低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恢复受理贷款担保申请。第二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第二十六条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担保机构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户;(2)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的担保基金专户;(3)小额担保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担保机构重新出具担保承诺书;(4)担保基金专户中担保基金余额不少于经办银行该项贷款余额的20%;(5)经办银行应对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含展期)采取催收措施,经3个月催收仍未归还的,由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市、区财政应在每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中安排代偿周转金,用于本级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损失补偿。小额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需代偿时,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的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并按贷款担保级次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由市级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指导的)、财政部门审批后,履行代偿责任,并及时将代偿金额拨付到经办银行指定账户。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担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批;经批准后,2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到经办银行。第二十八条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应会同社区(含工青妇等受理推荐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担保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回的资金及时归还到代偿周转金。代偿、追偿、代偿损失核销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代偿周转金应与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分开,单独核算。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可达到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
八、考核与奖励第三十条市、区应将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指标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市每年将目标任务下达到各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定期通报、检查和年终考评的督促工作制度。第三十一条人民银行每年要对各经办银行下达小额担保贷款指导任务计划,将小额担保贷款纳入对商业银行信贷工作的考评内容。各经办银行应按照人行武汉营管部的贷款计划安排发放贷款,并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第三十二条实行奖励制度。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依据贷款发放余额、贷款回收率等指
标完成情况,给予相关经办银行奖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绩效工作目标完成较好的区、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部门或机构以及担保公司予以奖励;将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创建信用社区的考核内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凡是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不力、借款人恶意逃废和骗取贷款问题突出的社区,取消其充分就业社区和信用社区的参评资格。第三十三条对恶意逃废和骗取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和担保人,经办银行应将其不良记录输入金融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于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新的贷款,相关部门应取消其已享受的国家其他相关政策优惠。
担保办法实施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