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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精选12篇)

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1篇

职业资格证书, 是指劳动者根据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 在指定的鉴定机构通过考核合格后所赋予的, 能表明其具备从事某一职业所需要的学识和技能的凭证。本文所说的行政环境, 是指直接或间接作用于档案行政管理活动的客观因素的总和, 即档案工作行政环境。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为档案行政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其建立势必会受到档案工作行政环境的影响。

在档案行业, 我国还未建立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虽然相关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 但不少学者认为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确有必要, 并展开了相应的论述。既然有“必要性”, 那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又是否具有充分的“可行性”呢?

行政环境按其对行政管理活动作用的层次可以划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因此, 本文从档案工作行政环境的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出发, 对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进行“可行性”分析。

二、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的宏观行政环境分析

在宏观层面, 行政环境指得是国际国内的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本文在这里更多的是强调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所面临的国内社会环境, 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化、教育、科技等多个影响因素。而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对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影响。

譬如, 由于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健全, 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势必会遇到法律上的阻碍。档案法律体系中只在1996年的《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1997年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部分涉及了档案职业资格认证的内容, 同其他领域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诸多争议之处。上海市于2004年开始的对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尝试, 后来正是由于跟《行政许可法》相冲突而被国家叫停, 实在是一种遗憾。

又譬如, 一方面, 由于档案事业社会化程度比较低、依附性和隐蔽性比较高, 使得档案行业的社会价值难以体现, 进而削弱了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建立的社会与实践基础。而另一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的不断深入, 档案工作对专业化、标准化人才的需求也在增加, 也越发需要建立一种职业准入控制机制来满足对档案人员的素质要求;同时, 随着各种档案教育的逐渐推广, 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为一种国家考试制度也越发受到肯定与支持。这些在客观上都提高了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建立的社会与实践基础。

而在诸多影响因素中, 对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当前国家逐步减少社会上职业资格审批数量的举措。根据201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方案》, 人社部牵头开展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迄今为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近200多项, 占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34%。在这一背景下, 建立档案职业资格证书无疑会非常困难。

三、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的中观行政环境分析

在中观层面, 行政环境指得是行政系统的组织结构和运行环境。本文在这里指得是档案事业的行政管理体制, 即档案事业管理的体系和组织制度。

我国的档案事业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层次式的集中型管理体制。对党政档案、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并设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分级统一掌管全国档案事务。该管理体制有两大现实特征:一个是统一领导, 一个是分级分专业管理。这两大特征对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都有影响。

统一领导, 主要指得是国家档案局负责统一掌管全国档案事务, 并对地方档案行政机构进行监督指导。众所周知, 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主要还是依靠国家或政府的力量来推行,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一大特色就是国家模式。因此, 在建立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时, 由国家档案局统一领导, 这既符合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模式的特征, 从而有利于从国家层面对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 又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对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行推广。同时, 参考其他行业可知, 行业主管的“龙头”地位或者政令畅通的体制优势, 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进程无障碍化的最根本原因。可以说, 由国家档案局统一领导全国档案事务的集中式管理体制, 无疑会提高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与成功率。

分级分专业管理, 分级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 并进行监督指导;分专业是指各专业主管部门对本专业系统和直属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指导, 并提出本专业科技档案工作的具体要求。这在现实中就是所谓的“条块结合”。分级分专业管理, 有利于专业主管机关参与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其内容的制定, 进而提高该制度的科学性与专业性, 有利于档案职业资格认证以实际的职业能力为基础, 以职业岗位需要的能力为依据。但同时, 由于现实中的“条块分割”, 各系统的档案部门在人财物的制约下, 往往不得不先服从于本系统的政府主管部门发出的指令。这就削弱了国家档案局作为“领头羊”的推动力和领导力。各地方档案局也容易各自为政, 在本行政区域内推出各自的档案职业资格上岗培训和考试制度, 其考核和鉴定也就缺乏通用性和权威性, 无法构建起全国范围内的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无疑都不利于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

四、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的微观行政环境分析

在微观层面, 行政环境指得是某一具体行政机构或单元内部的情况。本文在这里指得是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内容、形式等内部机制设计的情况。

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考核内容、考核形式、等级标准划分、强制性与否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小的争议。其中, 对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认证主体的争议最为关键。前面已经提过,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一大特征就是国家模式, 领导体制的建设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极其关键。而选择何种认证主体, 对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领导体制的设计及其今后的发展都至关重要。目前在这一问题上, 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认为认证主体应是以国家档案局为代表的档案行政部门;另一种是认为应是以档案学会为代表的行业组织;还有一种是认为应是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代表的国家认证机构。三种观点所主张的认证主体各有优劣, 短时间内也难以取舍和达成一致。

同时, 由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本身就属于人事体制的范畴, 所以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也会受到当前档案事业人事体制的影响。档案事业同国内其他事业单位一样, 其岗位聘用和管理以职称为依据, 并且和收入分配制度挂钩。因此, 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势必会受到档案行业中职称制度的影响, 而这种影响是有限的, 也不一定就是负面的, 因为在现实中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称制度并非绝对的对立关系, 更多的是一种互补关系。

同职称制度的影响相比较, 档案事业不充分、不独立的人事体制严重阻碍了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同时, 档案事业不充分的人事体制也阻碍了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我国行政事业管理体制普遍实行一元化治理格局, 用人管理权高度集中。作为行政编制单位的档案馆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缺人时要有人事局同意才能进人, 并且人员配备必须服从政府统筹安排。这样, 档案部门的人事权就被变相地攫取了大半部分。这种事实上不具独立性的人事权导致了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在档案部门沦为了“纸上谈兵”。

五、启示

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其建立是一项难度颇大、涉及面颇广的改革措施, 在分析其行政环境时, 应有所侧重, 抓住主要矛盾, 重点关注那些起关键性作用的影响因素。

在行政环境的宏观层面, 对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影响最大的是国家当前社会上职业资格数量的政策措施。但同时我们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这一政策措施可以是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的主要障碍, 但不是根本障碍。因为社会上职业资格数量的增减根源在于社会对专业化、标准化人才的需求, 而国家相应的政策措施不过是对这种需求变化的反映。因此, 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的根本障碍是社会对专业化、标准化档案人员的需求。当这种需求达到了一定的阈值, 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就是可行的, 我们就应大力推动;当这种需求低于一定的阈值, 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就不具备可行性。综上所述, 我们不能因为国家的相应政策措施就断然认定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无法建立, 而是应该分析社会对相应档案人才的需求。

在行政环境的中观层面, 我们应该采取措施积极放大集中式统一领导体制的优势, 减少或控制“条块分割”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行政环境的微观层面, 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设计应该是对已有的职称制度的一种补充, 而非简单的取而代之。在认证主体的问题上则要慎之又慎, 从国情出发找出最适合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认证主体, 进而为其领导体制的建立奠定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丽.2004年-2011年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研究综述[J].档案管理, 2012 (5) :59-61.

[2]谭彩敏.中 (沪) 、美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之比较与思考[J].档案管理, 2012 (4) :45-48.

[3]赵淑梅, 杨婉悌.中国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确立的障碍分析——以认证主体为视角[J].档案与建设, 2012 (3) :4-6.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解答 第2篇

1、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几个等级?证书有哪些用途?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3、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法规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

4、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5、什么是职业技能鉴定?如何才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可自主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首先要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如果需要培训,要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经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如何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经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再报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批准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要求统一办理证书,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专用印章,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验印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送交本人。

7、劳动保障部对引进国际职业资格证书有何政策和措施?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人员资格认证方面与国际标准接轨和国家互认的需要,1998年11月,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了《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并开始对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核和注册工作。目前,国家只认定了两家证书机构:英国伦敦城市行业协会(C&G)和英国工商会考试局(LCCIEB)。

8、湖南省出国人员更换中英文版职业资格证书需提供哪些资料?

(1)出国邀请函、护照复印件或劳务合同;

(2)介绍信;

(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原省劳动厅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4)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

(5)两张2寸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附件2:

1、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有哪些要求?

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要求,确定申报的级别。一般来讲,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为:参加初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参加中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初级技能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是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毕业生;参加高级鉴定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技能证书5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生产作业可少于10年、或是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参加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高级技能证书,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参加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任技师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功关能力的人员。

2、如何报名参加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报名时应出示本人身分证、培训毕(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等。

3、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这些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

4、职业技能鉴定方式是什么?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

5、什么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它是职业技能鉴定的基层组织,承担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具体工作任务包括:(1)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经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2)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3)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4)汇总鉴定成绩,并负责报送鉴定指导中心;(5)向鉴定指导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6)协助鉴定指导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7)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6、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步骤有哪些?

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步骤分为四大步骤,分别是:鉴定前的组织准备、鉴定前的技术准备、鉴定实测、鉴定后的结果处理。

7、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首先要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如果需要培训,要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申报职业资格鉴定时要准备好照片、身份证以及证明自己资历的材料,参加正规培训的须有培训机构证明,工作年限须有本人所在单位证明,经鉴定机构审查符合要求的,由鉴定所(站)颁发准考证。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8、如何处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违纪现象?

职业技能鉴定是面向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为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建立了举报制度,设立监督电话,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乱办班、乱考核、乱发证以及各种违反考务纪律的行为进行检举。劳动者一旦发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违纪现象,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3: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二○○○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四条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第五条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第六条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

第七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技术工种范围内就业时,应当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在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中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5年6月11日颁发的《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

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附件4:

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充分开发和利用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1.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是我国劳动力资源开发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培训与就业结合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要求,继续落实《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按照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和质量第一,为劳动者和企业服务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整体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

2.“十五”(2001-2005)期间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落实就业准入政策为切入点,在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进程中,坚持行政管理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坚持严格质量控制与进一步扩大职业技能鉴定的覆盖范围相结合,大力提升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程度,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制度、职业培训制度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相互衔接,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市场就业和引导劳动者素质提高中发挥重要作用。

3.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坚持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原则,按照总体发展目标,针对不同类型地区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内地大中城市,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产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的需要,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中西部地区应结合当前本地区经济增长、经济结构调整和主导产业的培育对培养大批适用的技术技能人才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培训与技能鉴定系统;经济困难地区和行业,应以解决就业难点、实现解困脱贫为重点,结合扩大就业机会,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流动就业,逐步强化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

二、落实就业准入政策,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制度、培训制度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相衔接

4.贯彻落实《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政策,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制度改革相衔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对规定的职业(工种),强化企业用人和劳动者就业的资格准入观念,把好就业入口关,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资格认证服务。职业介绍机构要把贯彻就业准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工作要求,将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有关从业人员办理就业手续的必要凭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规定》颁布前用人单位已经招用的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指导企业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岗位培训,逐步使所有从事国家规定职业(工种)的职工都达到相应职业资格要求。

5.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培训制度改革相衔接,使职业资格证书成为引导培训方向、检验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技工学校、职业学校(院)、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按规定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的规定,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教学改革力度,真正建立起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劳动者职业能力开发为重心的职业资格培训体系。

6.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相衔接,使职业资格证书成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工具。引导企业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劳动组织管理和工资分配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企业职工素质,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三、拓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域,满足劳动力市场发展需要

7.“十五”期间,应通过努力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覆盖国民经济的主要职业(工种);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中,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面比目前提高一倍。从事技术职业(工种)的新增劳动力,在就业时都要普遍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全面落实持证上岗的要求;力争使具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获证人员总数的20%以上。

8.抓好重点,提高层次。“十五”期间,重点抓好劳动力市场中覆盖70%以上从业人员的300个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工作,并适应社会职业变化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发新职业、新工种、新技能的鉴定,逐步做到为所有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提供认证服务。进一步改革技师评聘方式,逐步将技师、高级技师由企业内部评定,转变为社会化的职业技能鉴定。

9.根据各类不同人员的特点扩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引导企业尽快完成企业内工人考核向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过渡。继续扩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试点,进一步探索社会化管理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结合的鉴定方式。针对不同类型的职业学校(院)的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明确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指导学校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劳动力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模式。按照职业培训市场化、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适应社会培训机构职业(工种)种类多、培训灵活性强等特点,规范对其学员的技能鉴定工作。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将工作范围和服务对象向乡镇企业和农村拓展,为乡镇经济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继续在军队技术兵中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加强基础工作建设,提高工作队伍素质,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

10.结合落实《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立法工作,大力支持和积极指导各地的相关立法工作,逐步形成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相衔接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体系。抓紧配套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完善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指导文件。

11.根据社会职业变化的情况,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调整和增补工作,并定期公布。按照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要求,加快国家职业标准的制定和相应培训教材的开发,并注重体现对劳动者创新能力、合作能力、实践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等关键能力的要求?quot;十五“期间,要完成300个主要职业(工种)的标准制定工作,并逐步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更新为国家职业标准。

12.在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统一鉴定所(站)条件、统一考评人员资格、统一命题管理、统一考试管理和统一证书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督导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大对各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力度,实行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建立违纪违规惩处和责任追究制度。

13.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设的科学规划和规范管理,调整鉴定所(站)布局,严格鉴定所(站)审批,反对不正当竞争。运用国家题库和国家考试管理等技术系统,提高鉴定所(站)工作质量,强化日常管理,完善鉴定所(站)年检评估制度。

14.加强国家题库网络建设。提高试题资源质量,抓好操作考核题库的开发,扩大国家题库试题资源的覆盖范围。2001年底前完成实行就业准入的主要技术工种的题库开发,并完成50个职业的操作技能模块化题库的开发和推广工作;”十五"期间,使国家题库覆盖我国主要鉴定考核职业(工种)的50%以上。进一步抓好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管理,强化国家题库运行质量监督,实行国家题库省(部)级分库运行年检制度。

15.推动考试管理现代化。通过推行国家考试管理系统,对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和实时监控。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提高统计分析质量。进一步完善证书验印、核发与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证书网上公告和网上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服务。

16.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科技含量,学习国内外先进的考试方法和高新技术考试手段,增强自身吸纳先进方法和技术成果的能力。推广应用职业分析和标准制定方法、模块化操作技能命题技术、智能化知识理论考试技术、仿真模拟操作技能考试技术等实践已经证明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方法。关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着手建立网络化的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管理与实施系统,适时启动国家职业资格在线工程。

17.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素质,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完善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办法。加强考评人员职业道德和考评技术方法的培训,提高考评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 质。完善考评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办法。通过轮训等方式提高鉴定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进一步搞好专家队伍建设,为鉴定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18.选择一批在设备、场地和技术等方面具有优势的职业学校、企业培训中心或其他培训机构作为实验基地,开发和检验标准、教材、题库、考试技术及考试管理技术,使其成为先进的职业培训模式、鉴定方法和考试技术的实验中心,成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示范窗口。

1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特别是要抓好统筹规划、制度建设和质量督导工作,积极支持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增加技术设备投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行政部门搞好分工合作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组织实施、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作用。

创新中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3篇

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创业的资格凭证,也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员工的主要依据。同时,又可以成为劳动者境外就业,以及办理劳务输出的有效证件。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由一个有机结构组成的系统,这一系统结构的组成部分在新制度经济学中称为制度安排。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结构中,正式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管理制度、法律制度、职业分类与职业标准、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职业资格鉴定制度、证书发放与运行等等。

所谓制度创新或制度变迁是指在制度结构中,制度安排局部的变化、替代或整体的演变,或者是新的制度安排的创造。按照西奥多·W·舒尔茨的制度均衡理论模型,制度变迁是制度由初始均衡到非均衡再到新的均衡的演进过程。演进的激励或动力,来自创新主体对新的制度安排潜在收益的理性预期。

创新主体在预测了制度变迁的净收益之后,关键的步骤是选择创新的方式,不同的制度创新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制度创新方式可分为两种,即诱致性制度创新和强制性制度创新。诱致性制度创新是由“个人或一群(个)人”为“相应获利机会”而“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制度的组织和个人创新主体,通常采用诱致性的制度创新方式。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国家,凭借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的强制力量而实施的制度创新,称为强制性制度创新。

我国自1994年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来,初步建立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体系,取得了初步成效,已在许多行业的重要职业实施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到2002年末,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总数为8517个,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总数为17.52万人。为了进一步提高就业质量,一批新的职业资格考试将在全国陆续展开:心理咨询师、营销师、软件工程师职业资格联合认证、电子商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公关员等资格证书也正在试点或推广的过程中。虽然如此,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创新步伐,由于种种原因,远远落后于经济制度创新步伐,但就起点而言,这两个过程几乎同步。

从建国初期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到全方位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演变过程,都是国家行政以及立法机关,通过下达行政命令或者借助法律手段,有目的、有步骤地实现的。这一过程的发生具有强制性,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

强制性制度创新的效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速度快,从一种制度安排向另一种制度安排变迁的过程,能够以较快的速度完成。颁布法律或出台规定之后,要求相关人员或组织遵照执行,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即可诞生。在这个过程中,关键的步骤是确定新制度安排下的权力结构,以及一定结构中的权利配置方式。系统中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将按照新的产权结构重新分布或组合。二是易于实现预期目标。预期目标由国家创新主体规划,充分反映国家意志。在规划新目标的过程中,通常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因而,预期目标能够在全面反映国家意志的同时,至少部分地表达微观主体(组织和个人)的意愿。

市场化意味着价格制度和竞争机制。那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市场化,就可以理解为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运行建立在价格制度起主导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在人力资本生产过程中(这里主要指职业资格正式制度中的培训制度--职业培训)引入竞争机制,适时调整人力资本的生产结构,优化生产效率,最大化人力资本产出。

市场化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决定人力资本需求的性质、种类、层次和结构。教育和培训制度是技能性人力资本的主要生产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提供及时、短期、专项性人力资本的生产服务,主要供给组织(企业)内部专用性或一般专用性人力资本。在培训中,生产主体与投资主体之间通常存在明确的供需关系,二者的行为决策主要以货币收益最大化的激励为依据。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培训制度的市场化具有自然性和必然性。

变迁方向:国家主导下的市场化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生变迁的必然性,已经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认同。但对于变迁的方向,仍有不同意见。笔者主张实行国家主导下的市场化,即在国家的控制、指导、调节或准许下,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在职业资格认证领域得到逐步发挥和全面贯彻。

第一、国家的主导作用具有必要性。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具有一致的利益追求和目标函数,这样内部交易成本较低、工作效率较高,控制和主导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经济转轨、社会转型,都是在国家的完全控制、指导、调节下发生的。职业资格制度的变迁,作为经济和社会制度创新工程的一部分,只有在国家的主导下,才可能顺利实现。

第二,经济和社会制度创新的方向具有决定作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社会系统中具有开放性的子系统,主要功能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导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生变迁。变迁过程遵循一定的内在规律,但变迁方向主要决定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

变迁模式:宏观强制性与微观诱致性相结合

强制性制度创新具有制度供给速度快、易于实现既定目标和节约权利博弈成本的优点。诱致性制度创新,利益主体之间谈判时间长,权利配置的博弈过程比较充分,经过全体一致同意或多数人同意而实施创新过程,因此在新制度中,各利益主体之间通常会有更好的合作,主体之间的交易费用也较低,制度运行会比较平稳、更有效率。

宏观强制性与微观诱致性相结合的制度创新模式,是各取强制性模式与诱致性模式所长加以综合运用的新模式。

两种模式的综合运用可以以如下方式进行。首先由国家主体确定创新目标,制定未来发展计划,并且选择实施创新的组织。然后,由国家委派代理人,主持成立各利益主体代表参加的“创新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能,包括监督、审议、表决通过由组织行政管理提出的制度创新方案,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负责制度创新计划的实施。

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创新主体的作用,限于宏观层面,对创新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或调控,不干预具体创新过程。制度的具体创新过程,由微观创新主体完成。微观创新主体在“创新指导委员会”监督下,制定方案,组织谈判,提出权利配置初步意见,争取各利益主体一致同意或基本同意。然后,将方案提交“创新指导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获准的创新计划由微观创新主体负责实施。

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4篇

一、现行人事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端

1. 上岗无统一资格标准。

这是长期困扰档案馆界管理者的老问题。正因为档案馆行业没有职业标准, 所以形成了档案馆是“收容所”, “什么样的人都能从事档案馆工作”的错误观念, 出现了新职工或临时聘用人员进入档案馆后当天就可上岗, 或通过各种渠道把不好安排的人员全都塞给档案馆的现象。没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档案馆从业人员的素质就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2. 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界定不清。

由于档案馆工作的专业性与层次性都很强, 不同的岗位对学识、技术与能力的要求是完全不一样的且不说, 现在没有全国统一的岗位任职, 即使是制定了岗位职责的档案馆, 一般也没有达到职业资格的要求, 在执行中也并不坚决按照规定, 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的区分没有了, 技术人员、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勤杂工混同一体, 工作的专业性没有了, 工作的层次性模糊了, 人事管理的科学性也就弱化了。

3. 服务质量难以保证与提高。

档案馆服务质量的高低, 主要取决于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 试想一个没有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 何以能给利用者提供高质量的档案信息服务?档案馆的业务决不是仅限于一般意义上的借借还还, 看看库房、阅览室。因此, 引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重要途径。

4. 继续教育体系不完善。

目前, 我国继续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教育专业的狭窄, 教材的老化, 教育模式僵硬, 课程设置陈旧, 难以与世界上先进的档案教育接轨, 短期业务培训一般也只以简单的工作为主, 而自动化管理系统的开发和使用、设计维护和故障排除等较少涉及。这使得接受继续教育的对象实际能力较低, 多数档案馆尚未建立起严格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机制。即使把人员送出去接受继续教育, 也不问效果如何, 导致学和用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

5. 分配制度不合理。

现行的工资制度, 不论何种工作岗位, 其工资标准是一样的, 作为档案馆的主体, 事业发展的关键, 从事技术含量高的脑力劳动者 (专业人员、技术人员) 的收入分配应是最高的。而目前的分配格局明显违背了按劳分配原则, 这种对贡献、业绩能力、水平差距的不认可, 直接导致了档案馆工作人员产生惰性, 不思进取, 得过且过。

二、改革现行人事管理制度

1. 建立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法律制度。

发达国家的档案馆专业资格认证制度之所以能够有效实施, 与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作为资格制度的法律保证是分不开的, 从美国、欧洲等国的档案馆资格制度的建立过程来看, 都是先通过法律法规制定资格制度的基本纲要, 然后再制定具体的实施内容和方法。如果资格制度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缺乏完整的法律法规, 想利用法律手段完善人力资源管理, 那是很难实现的。

2. 制定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标准。

首先, 对档案馆各种工作岗位进行科学分类, 在分类基础上确定进入行业的必备标准由中国档案馆学会协同国家劳动人事部门, 针对不同类型档案馆、不同岗位, 制定不同标准, 这样有利于档案馆从业人员合理定位, 并朝着目标努力。笔者建议按照不同工作性质和岗位, 将档案馆工作人员分为技术人员 (从事网络管理、维护人员等) 、专业人员 (从事档案馆专业工作人员, 如档案分类、编目、参考咨询等) 、管理人员 (如馆长、部主任等) 、工勤人员 (如复印、打字等) 四类, 每个工作岗位规定不同的从业条件和资格标准, 而每种职业资格标准可设高级、中级、低级三档。

3. 建立全国性的组织指导机构。

改革原有模式, 由国家级组织指导机构对全国档案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进行宏观控制和协调, 收集、分析各层次人员对继续教育策略的看法, 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应做到三个面向: (1) 面向利用者。要在档案馆中树立“用户第一”的思想, 注重职业道德教育, 树立爱岗敬业精神。 (2) 面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是未来档案馆的发展趋势, 开发数据库信息资源, 进行网上信息交流是当代档案馆员必须掌握的本领。 (3) 面向知识更新。要胜任作为知识信息传播枢纽的档案馆工作, 就要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学习新知识, 了解新科技, 探讨新理论, 研究新方法。在确保教育工作的有效性和持续性的同时, 应尽快颁布继续教育法规, 明确档案馆员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并对继续教育的时间、专业、内容、目标、资格证书的统一认定、经费来源等做出明确规定, 使档案馆员的继续教育有一个良好的政策支持环境。

4. 建立知识管理制度。

职业资格制度是一种专业人才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的运用改变了档案馆信息处理的方式和业务流程, 这就动摇了传统档案馆的组织结构, 档案馆应该构造面向现代信息技术的机构设置, 在发达国家有的档案馆, 开始按信息资源学科主题进行部门分工设立学科馆员制度, 创立知识管理体制。使专业教育更接近新的职业目标, 与职业资格制度的专业人才管理目标达成一致, 有助于档案馆知识管理制度的建立。

5. 引入竞争机制。

英国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状 第5篇

一、英国农业职业培训与资格认证情况

英国政府高度重视职业培训与资格认证、高等教育与继续教育等工作,出台了学徒制、培训经费补贴等支持政策,将学院教育教学与职业资格培训等紧密结合,将继续教育与产业发展和行业需要紧密结合,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紧密结合,尊重学员的兴趣爱好与自主选择,切实提高其实践操作技能水平、社会就业竞争力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推动力。

1.职业培训扶持政策为应对经济危机,提高就业率,英国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帮助从业人员提高专业技能水平。一是现代学徒制。政府出台规定,对16-19岁的从业人员,可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选择参加专业技能培训,由政府承担全部培训费用,每周培训一天;同时,允许雇主以较低的工作雇佣这些学徒工。这不仅减轻了经济危机时期的企业运行成本,还为今后相关产业发展培训了大量的技能人才。二是培训经费补贴政策。英国15岁以下义务教育费用、16-19岁继续教育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19岁以上继续教育由政府承担部分费用,高等教育费用全部由学生个人承担,但可申请免息助学贷款。三是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计划。针对由于经济危机导致的250万失业人员,由政府拿出部分费用,安排相关专业的培训教育机构对其进行技能培训,帮助他们重新踏上工作岗位。

2.职业培训与资格认证体系

英国职业培训与资格认证体系主要由3类机构组成:第一级机构为OFQUAL和SQA(苏格兰资格协会),该机构为教育部下属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国家职业标准的制定和职业资格认证机构的管理与监督。第二级机构为LANTRA、City&Guilds、BALI等认证机构,主要负责职业资格的考核认证及培训机构的指导评定。以LANTRA为例,该机构为公益性、非政府单位,其业务范围主要针对农业领域,包括指导不同水平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设计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培训课程、评审认定下属培训院校的服务水平、考核认证部分职业上岗

资格等。通过向培训院校提供认证、调研、培训、咨询等服务维持机构运营。LANTRA与上级政府部门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对行业的调研协助政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并就职业培训的方式、方法和趋势提出咨询意见。第三级机构为各大职业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为有需求人员提供各种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的具体培训课程。

2.职业技能培训单位建设英国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主要由各大专业院校承担,也有少部分由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院校可根据情况申请进行有关课程的培训资格,由认证机构在基本设施建设、教师资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考察评估。符合条件者,即可获得开展培训资格。此外,获得资格的培训学校还要通过每年1—2次的例行质量评估,评估不合格者将取消培训资格。为保持在认证机构、行业间及社会上的认可度,各个培训院校都在不断努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1)重视实训基地建设。学院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教学场所的建设,大部分院校都有养殖场、试验田、实验室、温室大棚、农业机械车间等设施,让学生在生产实践中不断提高对职业的认知和技能水平。例如,Reaseheath学院开展农业教育90多年了,在校生7 000多人,拥有283多hm2的农场、250头奶牛、500只羊、300头猪的养殖场各一个,建有电脑控温、现代化的流水线挤奶厅和1.6万L的储奶罐,还有大型农业机械维修场所、食品加工车间、汽车维修技能训练场所、蔬菜花卉培植基地等,相关专业学生可以很方便地在这些场所实践运用学到的理论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学生在学校生产实习条件与社会实际生产条件完全一致。为提高实践操作效果,还将部分教学课堂设在实际操作场所的旁边。

(2)重视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学校以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为目标,在教授理论知识的基础E,着重加强实际操作的训练。根据不同职业和技能的特点,合理分配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知识的课程比例,充分利用实训基地的资源,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操作训练机会。,如Hadlow学院为提高培训质量,在牲畜饲养、农业种植、循环农业、家禽饲养等动手能力要

求高的学徒制教育中,实际操作课程占70%,理论教学占30%。Sparsholt学院在农业、动物管理、林业、渔业、农业机械、体育运动等领域都开设了培训课程,尤其重视培训内容与产业实际的结合,采取到生产一线实践、到田间实习、拜访行业专家、定期发表文章、开展学术考察等方式,以提高教学与实践的紧密联系。

(3)重视教师队伍培养。培训教师不仅需要具备相关领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要求获得所教等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Merris Wood学院为保证教师的教学水平,要求老师在经过两年的专业培训之后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培训教学工作,要求培训教师都要成为行业专家,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要求老师每年至少有30小时回到行业一线进行实践,了解行业发展动态,确保掌握最新的知识和技能。

(4)重视培训课程开发。英国将所有技能水平划分为0~8级,每个职业都可根据所需掌握的知识水平不同划入相应等级。依据不同职业的特点和要求,认证机构或者培训学校进行课程的设计与开发,学校开发的课程,需要通过认证机构的评审。培训课程形式多样,如正规学历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短期课程培训、远程培训等。同时,学校也注重加强与雇主的联系,了解行业动态和需求,适时调整课程内容,增加新知识,保证培养的人才能够适应行业发展与雇主需要。Cranfield大学根据顾客需要,开发了不同类型的培训课程,不仅包括1-2年的研究生长期培训,还包括l-2d、1~2周等短期后续职业教育课程,还可以因才按需施教。

3.职业资格认证管理英国的职业资格认证由认证机构(Awarding body)负责。在农业领域,共有14家认证机构,其中LANTRA中心与上级政府部门的联系最为紧密。一是培训机构管理。对职业资格认证培训机构,从符合相关法规、教师资质、培训设施、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对培训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二是资格认证流程管理。培训机构在完成教学后,从认证机构的试题库中抽取试题,根据职业特点和申请的资格等级,采取

日常表现考核、理论考试、实践评价、理论+实践等方式进行评价鉴定,还可以通过完成小课题、现场笔试、面试等形式进行。三是认证质量管理。职业资格认证实施培考分离,由培训院校选派培训教室之外的有资质人员进行评价,由其他培训学校进行评价复核;LANTRA中心可指派行业专家进行评价监督,督导人员除要掌握所在领域的专业知识、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相应职业资质外,还要具备紧急救援知识,以便处理考核当中出现的突发情况;对考评、督导人员实行资质复核,每年进行审核,每3年重新考试一次。

4.农业技术推广创新开展职业培训的目的之一,是为行业培养具备较高技能水平的实用人才,同时也是培养在基层实践推广新型技术的领头人。在英国,农业技术推广企业不仅研发推广新型农业技术,也培训了一批掌握新知识的农业人才。例如英国国家土地资源协会(National Soil Re-sources Institute)一方面对国家的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研发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技术,另一方面根据研究成果,开设土地管理、城市生态科技、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相关的长期或短期的培训课程,培训对象不仅针对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也针对普通农民。帮助农民通过提高土地管理水平,运用环境保护技术,提高经济效益。T4M国际农业科技集团的主要业务领域是通过对不同地区情况的分析,提供提高粮食产量,特别是提高水稻产量的解决方案,并建立行之有效的循环农业系统。在水稻种植技术的推广方面,通过金字塔结构的培训方式,将技术快速传递给农民。Genus公司致力于筛选能提供高品质畜产品的遗传基因,将高产奶量奶牛、高瘦肉率肉牛和猪的品种推广到世界各个国家。

二、启示与建议

1.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农业职业技能培训英国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与学生就业、产业发展结合非常紧密,所学内容全部是从产业中来、到产业中去,培训的知识技能根据产业发展实时更新,技能人才具有很高的职业适应力、产业推动力。中国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需要进一步加强与产业发展现状、需求等的结合,切实培养出产业发展需要、适应产业发

展的农业技能人才。例如,在新职业设立方面,要加强产业发展研究,针对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新职业,切实推进产业发展:在课程设置方面,要增强灵活性,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都要以产业发展需要为根本出发点;在培训方面,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都要进一步增强与产业发展的结合,使技能人才确实为产业所用。

2.围绕工作队伍建设夯实农业职业培训基础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培训教师共同构成了中国农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工作队伍体系,其职业素养、专业技能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职业培训的效果、质量及其对农业发展的推动力。要进一步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人员和队伍整体素质,不断夯实农业职业培训鉴定工作的基础。

3.围绕职业资格管理提高职业培训的社会公信力一是参考英国向社会公开培训课程的做法,建立农业职业资格目录,无偿向社会公布,提供给教育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和用人单位使用。二是向社会公开鉴定机构名单,明确其鉴定范围和等级、鉴定站质量评估结果、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并供学员自主选择培训鉴定机构。三是强化对农业职业(工种)的管理,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的职业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农业重大项目的实施要与职业资格管理挂钩,持证人员要达到一定比例或登记,并向社会、企业和受众公开;一般职业要引导用人单位优先聘用持证人员。四是明确不同类型鉴定机构的职责范围,试卷、考评、阅卷、实操考核等关键环节须由鉴定站完成,鉴定点只能配合开展培训和鉴定的考务管理等工作。

4.围绕高技能人才使用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借鉴英国职业培训与产业发展结合的经验做法,在技能人才使用环节加大力度,促进技能人才聘任使用,推动农业产业发展。一是研究农业高技能人才优先使用政策。对经过职业培训、生产实践锻炼、职业再培训等过程脱颖而出的农业高技能人才,要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确保其作用发挥,提高使用效果,推动不同领域农业产业发展。二是建立农业高技能人才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对农业高技能人才的使用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历史与国际比较 第6篇

一、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历史回顾

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起源于20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开始实施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这个制度过去主要在企业内运行,达20年之久(文革前后各十年)。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后,技术等级考核制度开始向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转移。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并重。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劳动法》,确立了职业资格制度的法律地位。 1993年,劳动部发布《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4年3月,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至此,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始启动。同时,在我国运行了20年之久的企业工人技术等级制度,开始被改造为社会化管理的国家职业资格制度。1994年6月,中央编制办批准成立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指出: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据我国劳动法,我们实行的是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它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国家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国家指导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活动:政府授权批准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我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采取等级式结构,国家职业资格通常分为五个等级。 即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级)。政府还规定了国家职业资格和社会上通行的其他专业资格之间的相互对照关系,以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相应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

中国自1994年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来,已初步建立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体系。1999年,中国政府要求在全社会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2000年,初步建立起就业准入制度框架。目前,中国已基本建立起与国家职业资格相对应,从初级、中级、高级技工直至技师、高级技师的五级职业资格培训体系,并使之成为劳动者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根据职业分类,我们确定了国家职业标准的框架,并在一系列职业和工种中颁布了《国家职业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推动了全国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工作。其覆盖面达到企业职工的50%,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的70%按照职业标准,开发完成了主要职业和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这是我国在大型社会性鉴定考试中,首先使用的先进题库技术;通过在全国各地建立的8000个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2000个以上的职业和工种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技能鉴定,全国累计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超过了6000万人,其中4500万人获得了不同等级、不同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过去十年,我国人力资源的资格认证制度初步完成了由计划体制形态向市场体制形态的转轨,实现了由企业内部考核向国家法律法规指导下社会化管理体制的转型,并正在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并重、学科性教育和职业性教育两种教育并举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二、比较视野下的职业资格认证与培训

提到职业资格认证与培训,不能不考察英国。传统的英国是崇尚学术而轻视技能的,职业技术主要通过学徒制学习,这种学徒制是以实践和工作为基础,与主流的学术教育相分离。随着英国工业和经济的衰退,教育界不得不重新审视技术教育的作用,提出了现代技术工人应具备的关键技能(keyskills)。关键技能共六条分为两个方面,前三条称为“硬技能”,即交往(书面和口头技能、数的应用及IT技能,它是一个人职业能力的具体体现。后三条称为“软技能”,即解决问题、与他人一道工作、自学和进取的能力,它是指一个人能够“迁移”知识和技能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目前,全英对这一关键技能及其框架的认识已达成一致。1986年推行新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NVQ)和基础职业资格证书(GNVQ),并逐步将 GNVQ与普通教育接轨,设计和开发全英范围的职业标准、建立国家资格框架、对关键技能的重要性进行认定、强化政府的职责及促进终身教育的发展。英国的职业证书教育提供了17000个职业资格,涵盖了广泛的商业和工业组织的工作内容。目前,正在调整初等学校课程,使其尽量与职业证书教育框架相适应。

20世纪90年代初,英国政府发现,造成高失业率的一个直接原因是学生在学校中学到的知识和技能不符合社会工作部门的需要,在工作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中级技术工人的长期匮乏又是造成英国在国际竞争处于劣势地位的主要原因。为缓解新生代及成人的失业问题,加强对技术工人的培养,英国政府积极对本国教育与培训进行实质性的参与和改革,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中,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推行一种政府支持的培训项目(GST)——“青年人的业本学习”(Work—basedLearningforYoungPeople)。业本学习,一改传统的以“课程为本”的模式,鼓励青年人在实践工作环境中接受学习,掌握某项工作所需要的实际技能,以满足经济生产部门对不同规格劳动者的需求。英国是一个十分重视职业证书制度建设的国家,具备某种职业资格证书是企业雇主招聘雇员时的首要条件。

1991年英国政府发表的《21世纪的教育与培训》白皮书,提出对16-19岁青年人提供高质量的职业技术教育。在国家资格的框架下确立了三种资格证书制度:普通教育高级水平(A—Levels)证书、普通国家职业资格(GNVQS) 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 (NVQS)证书。其中NVQS是由各行业协会根据本行业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难度制定。1992年颁布的《继续教育与高等教育法案》进一步为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铺平了道路。颁布该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更多的年轻人继续接受教育和培训提高学生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以及对就业市场和就业机会的了解,正式确立了GNVQS制度。确立了这种职业证书制度,主要是为了突出掌握各种职业普遍需要的一些知识和技能(即核心知识和技能)的重要性。政府对职业技能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由此可以窥见一斑。

英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对接受培训人员的关键技能的要求,有三个值得注意的特点:1、注意全面素质的提高。基本技能不仅包括掌握算术、信息技术的能力以及职业岗位所需要的技能,而且包括工作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能够与他人合作的能力、自主学习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2、注意工作岗位变化后的适应性和知识迁移的能力。3、制定职业资格标准时,注意研究和参照英国和世界有关行业第一流劳动者的情况。国家职业资格(NVQ)和现代学徒制(modemapprenticeship)已把关键技能作为应掌握的必备内容。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国际比较 第7篇

一、发展历史

(一) 英国

英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起源于行业协会, 民间各行业历史上曾各自为阵颁发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早在1921年英国尝试实行国家资格证书制度, 首先在机械工程领域实施, 后来逐渐扩展到电力工程、化学、建筑、造船、纺织、商业等领域”。[1]由于缺乏权威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机制, 它在一定称得上“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也影响了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效率和质量”。[2]于是英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 发表了一系列文件来推动和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为取代以工作时间和年限的学徒制, 1981年英国政府发表了《一个新的培训动议:行动方案》, 规定了主要手工业者和技术人员要达到的技能标准和目标期限。1985年, 英国政府专门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 对职业教育的状况进行分析研究, 发表了《年轻人的教育和培训》白皮书, 要求对就业、上岗、培训以及人员的使用都要有一套通用、统一的资格标准。1986年发表了《英格兰和威尔士职业教育资格回顾》报告和题为《共同工作:教育和培训》白皮书, 确定了“能力标准”的国家就业行为目标。白皮书建议成立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 并授权委员会制定职业资格标准。1988年发表《九十年代的就业》白皮书, 并成立了82个企业和培训委员会。1989年, 英国商业联合会大会发表的《技能2000》和英国工业联盟发表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任务要点》, 提出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现代化以及建立清楚明确的职业资格标准是英国的当务之急。1991年, 教育科学部和就业部联合提出的题目是“为了21世纪的教育和培训”, 其目的就是为消除学术资格和职业资格之间的距离, 鼓励青年人接受提供培训, 通过企业培训委员会提高用人单位在教育中的作用。

1992年, 为满足那些想选择职业课程, 而又不至于过早确定职业方向的学生愿望, 同时也为一些想继续接受大学教育的学生发展留有余地, 英国推出“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1994年, 英国又颁布了《竞争:帮助商业获胜》白皮书, 它要求要确保4/5的青年人在1997年达到国家职业资格的第二级水平。到2000年, 50%达到第二级水平, 相当于普通教育证书的高级水平。

经过几十年的持续努力, 英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已经逐步确立, 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英国现已形成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两大体系, 确保了英国社会发展中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 也保证了就业人员所需要的职业技能。[3]

(二) 德国

德国是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较早的国家, 而且职业资格证书总是与教育联系在一起。1897年的《行业条例法》规定实施按行业培训的制度的同时, 德意志联邦通过颁发继续教育的条款, 宣布了双元化职业教育制度的形成。《行业条例法》和1900年颁发的《商业法》赋予负责徒工培训与监督民间专业团体的社团权。1908年又颁发了《行业条例法》修正案。根据修正案, 手工业同业工会和工商会获得了对提供培训的检查与监督权, 并规定具有技师资格者方可从事培训工作。

1969年, 联邦德国颁发了《职业法》, 确立了联邦德国职业教育管理机构:政府对职业教育进行宏观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自治管理与生产单位自行组织与实施的三级负责制。同年颁布了《联邦职业教育法》, 它是德国颁发的第一部较为完整的职业教育法, “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得以全面制度化和法治化。70年代, 联邦政府进一步完善了职业教育多元的管理机制, 1981年, 联邦政府又颁布了“促进法”对《联邦职业教育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4]

联邦政府将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纳入政府职权范围, 由政府的职能部门“联邦政府科学部”负责。该部除负责制定与颁布职业教育的政策、法律及规章标准外, 还领导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并协调各主管部门的培训工作。联邦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行业的职业教育, 而教育科学部的决策性则体现在对各行业职业教育规章的核准权。职业教育法将徒工培训的组织与领导权交给了企业, 而将职业教育理论和普通教育任务交给了公立的机构职业学校, 并规定企业承担徒工培训的费用, 州政府提供职业学校的教学经费。同时政府与行业也出资资助培训设施, 使技工培训的全部工作从政府和经济界得到相应的物质保证。[5]

(三) 澳大利亚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初, 澳大利亚的传统行业, 如矿业和农业在经济中的地位下降, 而新的行业, 如通讯和金融业出现。1973年成立了一个以著名律师耶坎甘为主席的技术与继续教育咨询委员会 (1975年该委员会改名为“技术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1977年, 它与大学委员会和高等教育学院委员会合并为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 。1974年, 以坎甘为首的“技术与继续教育咨询委员会”向联邦政府教育部长提交了著名的《坎甘报告》, 明确提出把技术教育与继续教育结合, 把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结合, 从而建立新型的技术和继续教育学院 (Technical And Further Education, 以下简称TAFE) , 实施新型的技术与继续教育。

20世纪80年代, 持续发展的新型行业需要大量有技能的劳动者, 参与培训人员逐渐增多, 于是一些私人培训机构开始出现。1981年成立了国家TAFE研究中心, 专门研究怎样进行改革、建立与行业发展、个人生涯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等问题。1987年成立了就业、教育和培训部, 1989年成立了国家培训部。国家培训部由联邦政府、各州和区政府负责职教工作的部长组成, 不仅负责指导各标准委员会开发能力标准, 而且有权审批能力建设的标准和负责在全国推广、实施这些标准。

Finn报告对澳大利亚当代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要求所有年轻人在接受10年的教育后, 能够在学校或TAFE学院中获得一个全日制2年的学习, 或部分时间制3年的学习。1992年, 澳大利亚培训课程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开发合格培训课程的方案, 具体地将能力的培养落实到教学中。同年, 澳大利亚正式批准成立培训局 (Australian National Training Authority, 简称ANTA) , 领导和协调全国职业教育的改革, 并直接向部长会议提出有关职业教育的建议。此外, 还设有全国性的和州一级的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 负责制订各有关行业的统一培训标准和目标。各州均设有职业教育委员会和培训局。[6]

20世纪90年代后, 澳大利亚确立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以工业部门、行业协会和雇主对专业人才的需要为依据, 不断调整办学方向的目标。经过长期的改革探索, TAFE终于建立了以行业为主导、以能力培养为本位的职业教育培训的新机制。

二、组织与管理机构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组织与管理机构主要涉及到, 由谁来制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 谁来组织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谁来保障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质量和效力等问题。

(一) 英国

英国职业资格证书的组织与管理机构重要包括了教育与技能部、资格与课程委员会、教育督导机构。[7]

教育与技能部主要负责制订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政策与开展立法工作。顾名思义, 它是由教育部与就业部两个部门合成的。为避免管理职能上的相互交叉和人才培养与就业脱节的问题, 1995年进行了合并, 2001年将之前的教育与就业部更名为现在的教育与技能部。

资格与课程委员会是立足促进全国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的政府机构, 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产业、雇主等代表组成, 代表了政府具体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职业资格制度的权威部门。该机构下设公共政策部、公共服务部、交流部、课程发展部、国家课程与学生评价部、普通教育资格证书和普通职业教育资格证书部、职业资格证书及行业标准部等职能部门。

教育督导机构具体负责英国各级各类教育与培训的督导工作, 对教育质量及各级考试和颁证质量起着到保障作用。下设英国教育督导机构设立了4大部门26个小部门。

(二) 德国

二战后, 德国为了提高职业教育培训质量, 有效遏制各行业滥发文凭, 统一了全国职业培训标准并规定了每一职业考试的最低标准, 并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法规, 如《职业教育法》《手工业条例》《职业培训条例》《标准考试条例》。

《职业教育法》规定, 各类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业职业培训的考试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从图2-1可看出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试的管理运行机制, [8]联邦政府统一管理, 以立法和颁布有关职业教育方面的法律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进行管理。联邦经济部和联邦教科部具体负责落实《职业教育法》的法律规定, 它们对各行业协会发挥作用。行业协会按照联邦的《职业培训条例》和《标准考试条例》对考试委员会发挥影响力, 而考试委员会作为行业的考试专门领导机构, 将通过企业或学校按照相关法律对将入职的学徒进行甄别和考核以及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 澳大利亚

1992年, 澳大利亚成立了职业教育与培训总局, 成为国家层面负责职业教育的领导和管理的机构。

澳大利亚政府规定, 所有职业教育机构, 尤其是高等职业院校的设置, 必须进行论证评审、采取统一注册、评估检查、接受统一管理与指导;为此, 澳大利亚设立了全国统一性的行业培训委员会, 各州也相应设置了州的行业培训委员会, 它们负责全国和州的各行业统一培训标准和目标。

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主要由各州政府通过州的产业培训理事会、州教育培训部及其下设的办公室进行管理, 在政府的协调下, 在全国设立若干全国性的行业培训咨询组织, 这些组织进行本行业的就业需求预测和职业分析, 制定职业能力标准, 这成为了TAFE学院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依据。

三、教育培训与认证机构

(一) 英国

英国政府规定, 英国的所有职业资格都被纳入全国性的职业资格体系, 从业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要获得上岗的职业资格证书, 必须通过职业继续教育机构, 即职业学校的培训。职业继续教育机构由地方企业支持, 从政府就业部获得一定经费, 具体负责管理和组织职业培训工作。职业继续教育机构包括了多科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工艺学院、技术学院、商学院、农学院等。

英国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主要由学习与技能委员会、行业技能委员会两个平行的部门组成。学习与技能委员会主要提供继续教育机构资金和教学上的支持, 通过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进行督导。行业技能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根据企业制定的职业标准, 指导相关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资格考试。[9]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以技能训练为主, 理论学习为辅。大部分非全日制的, 每周只到学校上课2小时, 其余时间主要在工厂、企业进行技能训练。目前,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面向在职人员和结束义务教育后16~19岁的青年, 主要由继续教育学院、技术学院实施。

目前, 英国有500多所学院提供职业进修课程或国家职业资格课程。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中已经包含了11大类共900个以上的职业要求, 劳动力市场的覆盖面达到90%, 并正在向最高的专业领域, 即第五级标准的开发扩展。

英国的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包括了“证书机构”和“鉴定站”。

证书机构是经资格与课程委员会批准的有权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机构, 具体负责职业资格的鉴定和运作。英国资深的职业资格授予机构有:伦敦城市和行会机构;商务与技术教育协会;皇家艺术学会;英国伦敦工商会考试局等。

鉴定站是指负责参与职业资格鉴定考评工作的机构大多数设在企业, 也有部分设在大学、学院或单独成立的培训中心。鉴定站由证书机构负责组建和认可, 考生规模必须达到一定要求, 才能设鉴定站。许多职业院校也积极申请成为鉴定站, 因为这有助于提高学校的声誉和调整课程更好地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人才。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分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两大体系, 前者分为5个等级, 后者分为3个等级, 两大职业资格证书赋予相应的职务, 具体见表3-1。

而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以下三个等级:第一, 基础级。水平相当于四门普通中等教育证书D-G等级, 获得证书后可直接就业或学习中级普通资格证书。第二, 中级。水平相当于四至五门普通中等教育证书A-C等级, 获得证书后可直接就业或学习高级普通资格证书。第三, 高级。水平相当于两门普通教育高级水平证书, 获得高级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既可就业也可继续接受高等教育。[10]

(二) 德国

德国工商总会 (The German Chambers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以下简称DIHK) 由82个独立的德国工商会的行政联合机构构成。根据德国有关规律规定, 所有德国境内企业 (除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及农业加工业外) 均必须加入德国工商会。

德国工商会不仅具有企业培训的管理职能, 而且还具有直接进行培训的功能, 负责培训、考试、发证。在德国, 任何职业学校、企业培训机构、行业培训中心、跨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都可以开展各类培训活动, 但考试均由工商会统一组织, 工商会拥有3个条例:《职业培训考试条例》《继续教育考试条例》与《改行培训条例》。

德国工商会具有的更大权力是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录用和招聘人员时, 不是根据职业学校的证书, 而是认可工商会的证书。

由于行业协会在职业资格认证中具有主导地位, 它不仅对承担培训的企业资格进行认证, 而且还负责确定不同职业的培训时间、审查培训企业与受训者之间所签订的培训合同、职业资格认证的考务管理和考试具体安排、资格认证合格证书的发放等。

一般而言, 行业协会统一在年初发布职业资格认证考试通告, 规定具体的考试时间和考试内容, 并安排相应的考评小组执行具体的考试过程监督和考试结果评分。如果考生对考试有疑义, 可以与考评委员会协商, 还可以诉诸法律。在组织实施上, 为保证对职业资格认证考核的质量加以有效控制, 在命题标准的制定、考核程序的设计以及考评技术的开发等方面, 都有着一整套严谨的程序。[11]

(三)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没有“高等职业教育”这一专有名词, 其高职教育主要在技术和继续教育 (即TAFE) 学院进行。TAFE学院是公立的职业教育学院, 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 目前在全澳共有85所, 承担着全国75%以上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任务。

1982年之前, 中学、职业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都可以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导致证书缺乏权威性。其后, 经过多次改革, 澳大利亚在1995年建立并实施了国家资格框架等系列政策和法规, 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资格认证框架 (Australia Qualification Framework, 以下简称AQF) , 同时, 也使高中、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之间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之间相互沟通、补充和交叉, 形成具有梯次结构的有机网络。

澳大利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由注册培训机构 (Registered Training Organiza, 以下简称RTO) 来颁发, 采用的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框架制度 (Australi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以下简称AQF) 。它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在澳洲全面实施。[12]

澳大利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共分为六个等级, 即一级证书、二级证书、三级证书、四级证书、文凭、高级文凭, 见表3-2。[13]

四、共同特征

(一) 政府主导:保障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权威性的前提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意志在职业教育与资格证书发放方面的体现, 是在国家权力制约下对从业者的一种身份确认。由政府牵头制定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是保障权威性的前提。这一特征首先表现在各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组织与管理机构上。

英国有关的组织与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了教育与技能部、资格与课程委员会、教育督导机构, 它们分别负责英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制定与立法工作、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标准与培训内容、国家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的监督等三方面相互联系的工作。虽然其工作开展过程中都有产业工人或行业人员参加, 有中介机构介入, 但它们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开展工作的。

德国作为世界职业教育极具特色的国家, 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组织与管理也具有国家性。制定与修订的有关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有关法律包括《职业教育法》《手工业条例》《职业培训条例》《标准考试条例》等, 都是在政府的组织下完成的, 政府对职业教育与培训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标准都制定了详细的法律规定。联邦经济部和联邦教科部负责组织与落实, 并对各行业协会与考试委员会进行指导与监督。

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总局专职负责国家层面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教育与培训工作。在该机构的领导下, 各州设置了相应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管理机构来具体落实。政府对所有的职业教育机构进行统一的评审、注册于评审, 以此来管理与保证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质量。同时, 各州的有关政府机构对各州的培训机构制定了统一的培训标准。

不难理解, 政府主导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目的无外乎是为了保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避免各行业协会为了自己部门的利益而各自为阵或中介培训机构为抢占培训市场而牺牲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从各国职业教育与培训市场的发展历史来看, 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只有在政府的主导下, 统一管理、规范市场与建立相应的制度, 才能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在有序的市场竞争中坚持权威性。

(二) 可持续发展:建立多层次、可操作的职业资格证书标准的途径

职业资格证书不仅是对刚入职的人员发放的一种入门资格证书, 也是对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员的持续发展的资格证明, 换句话说, 它可以认定某人的职业水平达到了某种程度。由此, 职业资格证书必须在不同的职业领域设立多层次和可操作的标准。多层次是为了证明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可操作是为了保证职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如果没有了多层次, 操作性就失去了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如果没有了可操作, 可持续性职业的发展就会陷入混乱。

英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两大体系, 前者分为5个等级, 并设置了相应的五级标准, 同时制定了配对的从“半熟练工”到“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中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职务。后者分为3个等级, 并设置了相应的基础级、中级和高级的三级标准。澳大利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设置了一级证书、二级证书、三级证书、四级证书、文凭、高级文凭等六个等级, 并制定了相应的职业标准。德国也不例外, 合法机构都可以进行职业培训, 但德国工商会制定了职业的《职业培训考试条例》《继续教育考试条例》与《改行培训条例》三个条例。三国的职业标准, 为职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提升提供了不断发展的基础。

(三)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交叉: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通达性

传统的职业教育不可能包含在普通教育中, 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关联度不高。但随着人们接受普通教育的层次越来越高、年限越来越长, 与此同时, 职业教育也越来越重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两者逐渐增加了交叉和相融。这不仅为职业教育的未来人才提供了工种之间的互通可能性, 而且为普通教育更加关注社会, 融入社会生活的实效性。

如英国将教育部与就业部合并更名为现在的教育与就业部, 力图避免人才培养与就业脱节的问题。德国的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直通车全世界闻名, “双元制”成为许多国家模仿的榜样。澳大利亚让高中、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之间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之间的“立交桥”, 促使各层次不同形式的教育相互沟通、补充和交叉。

(四) 质量强化:提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金量的保证

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具有很大的差异性, 普通教育更加注重人员素质的基础性和综合性, 职业教育更加注重职业领域的实践性和应用性。但是追求质量却是两种教育的共同点。为此, 经历多年的发展,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将提高教育与培训的质量看成是职业教育的生命线, 视为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英国提高职业资格证书含金量的主要做法是加强有关职业教育的法规建设, 学习场地以工厂和企业为主, 突出职业培训以技能为主, 强化职业培训的实用性。德国对每一职业的考试最低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并突出德国工商总会在专业培训、证书发放的作用。澳大利亚为提高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质量, 统一了全国职业培训资格认证框架, 建立了全国统一性的行业培训委员会, 各州又基于各自的产业特点和职业教育与培训发展状况, 设置了相应的州行业培训委员会, 同时, 全国又设立若干全国性的行业培训咨询组织, 对各行业的就业需求预测和职业分析, 制定职业能力标准, 并为TAFE学院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依据。

五、发展趋势

国际化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发展的未来趋势。从世界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来看,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必然遵循“国家化-地区化-国际化”的道路。

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元动力来分析, 各国为了加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质量, 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使国内各行业统一纳入到政府的管理之下。经过这一较漫长时间的发展, 逐步使行业自己的资格证书变为了名副其实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提高了各国职业资格证书的质量意识。

在职业资格证书的国家性基础上, 受到世界各国地缘经济圈等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地区化成为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发展的第二阶段, 地缘经济圈内承认对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 互认对方的职业资格证书, 手握本国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在对方国就业, 并享受就业国家的同等待遇。欧洲一体化过程中, 各欧盟国家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地区化树立了榜样。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发展的未来趋势将是国际一体化, 可以这样设想,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 今后将为制定世界统一的职业资格标准, 学分可以在职业资格证书协议国之间互相承认和转换, 无论是本国或者他国的培训以及证书的发放都会得到世界其他国家的认可。

注释

1[1][3][7][9]李作章.英国职业教育中的资格证书制度解析--兼谈对我国职教发展的启示[D].东北师范大学, 2007:6, 7, 8, 9.

2[2]单嵩麟.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比较研究[J].职业教育研究, 2005, (5) :127.

3[4]张国云.国内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展概述[J].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9 (2) :123.

4[5]周蕖, 司荫贞.中外职业技术教育比较[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1:126.

5[6]田增志.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 (VET) 研究--以墨尔本皇家理工大学为个案[D].中央民族大学, 2007:46.

6[8]李春林.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战略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 2006:33.

7[10]李作章.英国职业教育中的资格证书制度解析--兼谈对我国职教发展的启示[D].东北师范大学, 2007:14;郭伟萍.英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研究[D].天津大学, 2005:23~24.

8[11]滕勇.西方发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其特点[J].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 (3) :16.

9[12]芮小兰.英国和澳大利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发展及启示[J].现代企业教育, 2008, (5) :5.

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思考 第8篇

从1993年开始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来, 国家明确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工种有七类, 近百岗位的特殊工种。我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已初步确立, 职业资格证书成为人们择业的“通行证”。应该看到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工种都是与百姓的生命、生活、安全、财产、健康息息相关, 持证上岗对于确保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对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减少职工伤亡事故, 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和企业财产损失, 增加企业效益, 促进生产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却让人不安。无证上岗现象极为普遍。尽管政府部门三令五申, 但目前许多必须持证上岗的行业仍有大量从业人员没有任何职业资格证书, 存在很多安全隐患。“证”出多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很多没有办学资质、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等都在发证书, 交钱就发证, 根本不培训, 鱼龙混杂。还有的持过期特种作业证上岗, 冒名顶替持无效上岗证上岗, 更有甚者制作假证上岗。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从事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企业, 觉得员工培训影响工作, 考核鉴定影响生产, 有证没证不要紧, 只要会干就可以使用。再加上一些学校、培训部门看到考核发证有利可图, 便开办起各类培训班, 目的很明确, 就是赚钱, 至于培训的人员是否合格, 根本不予考虑。二是管理手段落后, 特殊岗位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只重视发证, 部分企业劳动管理部门, 片面强调招用民工数量, 忽视民工素质, 不重视监督检查就会造成走过场, 流于形式, 不能真正促进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 也无法实现确保安全生产,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三是考评考核手段单一, 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确实不少, 考评师鉴定师队伍庞大, 但是考评鉴定手段比较单一, 无非是理论考试加实际操作考评。如今许多生产设备都已经更新换代, 比如机械加工行业的机床很多企业都已经应用数控机床, 设备昂贵, 考评机构很难购置这些先进的设备, 如何考评, 值得探讨。四是一些从事特殊岗位必须持证上岗的劳动者对持证上岗有抵触情绪, 培训、考评、鉴定都需要费用, 一些贫困的农村青年一时负担不起培训费, 部分劳务输出企业不承担培训责任。五是企业招聘人员时不考虑国家持证上岗制度或不够重视持证上岗制度。只要生产需要, 有证无证都一样, 先招收进来, 遇到检查监察的时候再想办法。

由于上述不正确的认识, 往往是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后, 执法部门追究责任, 才引起重视。针对这些问题, 我们认为应采取措施加以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培训机构和发证权限。经严格检查, 核准一批具有办学资质的培训学校, 以净化培训环境。其次, 劳动部门要加强持证上岗的监察力度,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要对未持证而从事生产、服务的责任人和当事人依法处罚, 并追究劳务输出企业的责任。对贩卖伪造各类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犯罪嫌疑人, 要加大打击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审查和监管, 凡在检查中达不到要求的, 或限期培训提高, 或责令整顿。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 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 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只有这样, 才能规范持证上岗行为, 提高我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 确保企业为社会生产出更多的优质产品, 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 建造更多的优质楼房, 减少因无证上岗发生的各类事故。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用人观念和机制, 有必要引起全社会重视。在社会上提倡并树立一种重素质、轻文凭、重能力、轻岗位的用人制度, 以对社会、对企业贡献的大小作为确定职工待遇分配的标准。职业教育所需的实训基地和实验设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而政府财政资金有限, 因而应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 提倡政府指导、民间办学, 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和个人从事职业教育。在职业培训中应注重对受训人员职业转换能力和自我创业能力的培养, 这样有利于扩大就业、减少失业、稳定社会, 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提倡建立人才成长立交桥, 强调的是如何实现教育的平等, 使各类、各层次教育之间能够相互衔接和沟通, 打破原来人才成长独木桥的瓶颈。中职院校学生被允许报考高职院校是建立人才成长立交桥的重要一环, 以职业教育为突破口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被视为是教育观念的一次更新, 是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一个突破, 也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摘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是提高全体劳动者素质, 促进就业再就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国内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展概述 第9篇

(一)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 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 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 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 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制度作为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起源于欧美发达国家。18~19世纪, 为适应工业高速发展的要求, 促使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与能力的提高, 英、德、美、日等国家相继以立法的形式建立了职业资格制度。

在经济发达国家, 职业资格证书教育体系发展得较为成熟, 我们比较熟悉的有澳大利亚的职业资格认证框架体系、德国的“双元制”职业培训制度、英国的NVQ证书和GNVQ证书制度、日本的国家技能鉴定制度以及韩国国家技术资格鉴定体系等。

(二) 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发展特点

1.各国统一的职业资格制度适应了劳动力市场的需要, 适应了受教育者的需要, 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建立一个统一的、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体系, 全面证明劳动者的个人技能, 为劳动者的就业、再就业和再培训提供了一条简捷的途径。

以英国为例:为了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成功而又迅速地在全国推行, 英国成立由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产业指导机构、证书机构和鉴定站等几个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体系。这些机构职责分明、相互配合, 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提供了组织保证和政策保障。1986年, 英国政府成立了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 (简称NCVQ) , 其成员由就业大臣任命, 主要由雇主、工会工作者、教育和培训的提供者以及具有颁证实践经验的人组成。

2.这些国家十分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的立法, 而且日臻规范、完善。通过立法, 使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拥有坚实的法律保障, 使得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运作有明确的规范法则。

德国制定了一系列职业教育专门的法律。1953年综合性的职业培训条例出台, 1969年, 《联邦职业教育法》正式颁布实施, “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得到全面制度化和法制化。1981年, 联邦政府又颁布了“促进法”对《联邦职业教育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3.完善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成为衔接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沟通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桥梁。

澳大利亚注重职业教育体系的职能个体改革。在小学阶段, 就开始渗透各种职业教育内容。在中学阶段安排了一定的职业教育课程, 自1994年开始, 澳大利亚在中学大规模开设中学高级证书职业课程。学生成绩合格, 可获得高级中学证书。它既是学生中学毕业找工作的合格证, 也是进一步深造的通行证。英国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施及面向劳动力市场更面向高等教育的、旨在使受教育者得到更多方面发展的“普通国家职业资格”体系。

4.考试机构完善, 考试制度严格, 考试方式灵活多样。密切结合实际工作的现场考核方式是对传统考试方式的重大改革。

5.采用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形式。以英国BTEC证书为例:英国政府在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上, 不是只由政府全权管理, 相反, 政府用委托方式鼓励企业界人士参与到培训中, 实行由政府统一标准、企业行会具体操作的明确分工。在考核上, 也不是由政府一家包办, 往往授权企业和行会专家进行考核, 实现在统一标准下的灵活考试。

在联邦德国, 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协会, 其最大的行业协会就是工业与商业协会 (简称工商会) , 工商会具有极强的管理功能和极高的政治经济地位, 工商会不仅是企业培训的管理部门, 还有直接进行培训的功能, 培训、考试、发证是工商会的最大业务, 也是工商会最主要的社会功能, 只要人们提起IHK (工商会缩写) , 就会想起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考试与发证, 任何职业学校、企业培训机构、行业培训中心、跨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及工商会自身培训公司, 均可以组织各类专业培训, 但考试均由工商会统一组织, 工商会拥有3个条例:职业培训考试条例, 继续教育考试条例与改行培训条例, 而且工商会的更大权威是发证, 各企业只认可工商会的证书, 企业录用人员不是根据职业学校的证书, 而是工商会的证书。

6.严格的质量管理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根本保证。各国都建立了一整套质量控制体系, 从标准制定, 到考核组织, 到考评人员和督考人员管理都有严格的制度和章程, 从而保证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科学性、可靠性和权威性。

例如, 英国在制定NVQ标准时, 充分吸取了各方面的意见, 涵盖了行业、专业的生产实际, 同时注意研究和参照英国和世界有关行业第一流劳动者的情况。另外, 英国NVQ证书的考核、评估、发放有着严格的质量监控系统, 每个环节、步骤都有详细规定, 确保了NVQ证书的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

7.将职业资格制度作为促进劳动者再就业的重要途径, 改革国家教育培训制度, 使它更紧密地与就业结合, 更好地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要, 是政府的重要任务。就业是世界性的难题, 解决就业问题不仅需要增加新的就业岗位, 更重要的是, 需要培养适应新的就业岗位的人。许多劳动者失去了过去的工作, 需要转换到新的职业和岗位上。许多新的职业和岗位缺乏合格的劳动者, 急切需要寻找具有新的知识和技能的人。这种结构性失业的难题, 各国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来解决。

8.通过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 为教育培训事业开辟了一条朝向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指引的职业性、应用性方向发展的新道路。在发展教育培训中, 充分调动起了社会各界, 特别是企业、行业的作用。

例如, 英国的NCVQ在产业与就业部指导下进行工作, 代表政府具体负责推动全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产业指导机构则一般都是行业性的民间机构, 以产业界的人士为主组成, 它担负着具体负责本行业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维护和改进国家工作标准, 使其具体化并不断适应生产技术的发展变化, 满足雇主和就业者的需求等工作。产业指导机构往往是政府制定培训政策和就业政策的主要咨询对象。

澳大利亚资格框架体系AQF以行业需求为导向, 它综合了行业涉及的职业岗位所要求的能力单元。

二、国内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展概述

(一)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特点

1993年,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并重, 次年通过的《劳动法》确立了职业资格制度的法律地位, 各种措施也相继出台。但是, 由于相关规定不完善, 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 引起学术界的广泛讨论, 成为职业教育研究的一大热点。讨论得出如下结论:

1.制度建设不断完善。1994年劳动部和人事部联合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以来, 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一是制定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职业分类大典》;二是根据职业分类, 颁布了《国家职业标准》, 按照职业标准开发完成了主要职业和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三是职业技能鉴定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第三方认证, 在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之间建立了公正的现代评价规则;四是鉴定内容采用了职业导向的内容体系和结构, 鉴定管理实现了有国家法律法规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五是对部分职业和工种 (首批87个) 实行了强制性就业准入。

2.职业领域覆盖面不断拓宽。目前我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面已达到企业劳动力的50%, 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学生的70%, 10年来累计取得各类证书的人数已超过4000万。同时对新职业、新工种的开发力度不断加强。人事部门已在全国23个行业或专业领域建立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教育部门也开始建立了更多面向青年学生的证书考试。职业证书制度正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 已逐步成为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和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重要手段, 成为劳动者职业生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现阶段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统一的与学历文凭相沟通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

2.职业资格标准滞后于生产技术的发展。近十年来,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全国发展迅速, 受到劳动者和企业普遍的接受和认可。作为职业技能开发体系支柱的职业技能鉴定系统, 与企业用人制度的员工评价体系有着许多不同, 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具有通用性强、适用范围广的特点, 而企业内部的评价功能更具个性化, 与用人制度结合得更紧密。

3.就业准入制度执行不力。即使在一些政府规定实行强制性就业准入的职业岗位, 也很难把政策落到实处。

4.职业资格认证管理混乱, 证书含金量不高。最为突出的是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的条件过于宽松、发放的速度过快过猛, 从而降低了其含金量, 影响了声誉和权威性, 也直接影响到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 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摘要:我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已日趋完善, 但与国外证书制度发展相比还存在很多不足。在对比分析国内外证书制度发展状况特点的基础上, 参考国外证书制度发展中值得借鉴的经验, 找出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以求对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发展提供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职业资格证书,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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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10篇

1 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内在关系

1.1 高职教育和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分属于不同属性的两种教育制度;

前者以学历教育为主, 后者属非学历教育 (培训) 。高职教育以学历证书教育为主, 专业分类和教育标准是国家学历文凭制度的起点, 专业教育是这个制度的主体, 学历文凭证书是这个制度的终点。高职院校是实施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法定组织, 实施的对象是经过高考 (或者单独招生考试) 录取的学生。职业资格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 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 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任职资格, 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 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制度。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是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起点, 职业资格证书是这个制度的终点。我国已对近百个职业实行了就业准入制, 劳动者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近年来, 国家颁布了多项政策法规, 从《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到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通过的意见, 都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完善就业准入制度, 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在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 积极推进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学科性教育和职业性教育两种教育并举, 这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1.2 高职教育的课程体系一般由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等几部分组成。

公共课主要培养大学生应有的综合素质;专业基础课旨在使学生具有弹性的、可广泛迁移的职业能力, 以适应瞬息万变的未来社会;专业课主要使学生掌握必要技能, 为就业做准备, 可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对接;选修课则可使学生的个性得到发展。高职学历教育除了提供就业准备教育外, 还必须重视学生知识面的拓展和技术应用能力等的培养, 它的要求和内涵将高于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教育。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内容融入高职学历教育的专业课, 但并不等同于专业课的全部内容。这是因为高职教育各专业适应的岗位指向一定的职业岗位群, 定位比较广, 而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则是根据职业分类和职业岗位标准进行, 更强调本职业岗位的上岗从业要求。

2 高职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十多年来, “双证并重”制度在全国高职院校全面实施, 许多工科类职业院校取得“双证”的毕业生已超过90%。在高职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2.1 我国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与高等职业教育之间的失衡。

对实施“双证并重”制度的认识模糊。长期以来, 由单一文凭制度所形成的“重学历证书、轻职业资格证书”的思想在我国根深蒂固, 这严重影响了学生、家长对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识乃至高职院校对实施“双证并重”制度的决心和自觉性。目前, 尚有许多高职院校未将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学生获取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而将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学生获取毕业资格必要条件的学校, 在操作上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级别要求不高, 往往等同于中职及技校毕业生;二是对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类别不做要求或要求很宽泛, 一个专业对应数个甚至十余个职业资格证书, 而不要求这种证书是否与其专业核心能力相对应。

2.2 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应保持一致性。

目前, 许多高职院校不是按照职业岗位或职业岗位群的需要设置专业, 而是完全套用普通高等教育的专业目录;不是以社会需求为目标、以技术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设计教学体系和培养方案, 而是走高等专科学校的老路, 办成普通高等教育的“压缩饼干”。这就出现名为高等职业教育, 实际上生产出的产品却带着深深的学科型的烙印。因此, 高职教育在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上, 要尽可能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保持一致。高职院校应深化教学改革, 主动适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加强专业调整和专业改革与建设工作。根据地区、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 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 (群) 的实际要求设置和调整专业, 并优化课程结构, 更新教学内容, 将行业发展前沿的新知识、新技术和职业技能的有关培训及时纳入教学计划。要根据高职学生的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 将职业技能标准的各项要求分解量化, 融入到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中, 使之更符合行业、企业的实际需要。如果高职教育在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课程内容上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 特别是实践教学计划及内容与相应职业技能鉴定内容紧密结合, 将能更好地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2.3 在强调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

一致性的同时, 还有一个特点值得注意, 那就是动态性。在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的过程中, 一些职业的要求会发生变化, 一些职业逐渐被淘汰, 一些新的职业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兴起, 这种信息应及时反馈到教育市场中。随着劳动力市场的职业变动, 应及时更新职业资格证书考核的内容, 适时调整高职教育的专业和内容。这样, 才能保持高职教育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生机与活力。

2.4 实践教学条件不能满足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的要求。

高职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大提高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 但同时也暴露出教育资源严重短缺的问题。

2.4.1 师资力量不足。

在教师队伍中, 关键是要结合实际建设一支“双师素质型”师资队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想要顺利实施, 一支质量优良、数量充足的考评员队伍必不可少。从事高职教学的教师必须研究、了解职业资格制度, 熟悉相应种类、相应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内容和要求。在学校从事教学工作与到企业进行实践锻炼相结合, 长期教师与临时聘请教师相结合, 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相结合,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2.4.2 设备不足。

学院注重实践技能的培养, 但是很多专业都缺少实习的设备。高职院校实践教学与职业资格证书要求的这种不适应, 是一个需要长期克服的问题。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材料及资源系改善实习、实训条件的做法加强校企合作。积极寻求与企业的紧密合作, 密切关注企业对技术工人的需求, 与企业建立紧密的伙伴关系, 加上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 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 先后与通化钢铁公司、吉林钢铁有限公司、吉林铁合金、延边工贸公司、新抚顺钢铁公司合作, 创建与实施了多元化校企合作培养技能型人才的新模式, 实现学生出了校门就能够工作。

以上两个问题阐述了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联系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双证书”制度是高职教育中一个最突出的亮点, 把握好两者的关系, 才能突出高职教育的特色, 实现“双证书”制度双刃剑的作用。

士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问题与思考 第11篇

摘 要:士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本质上是对士官岗位任职的一种规范和限制,能够有效推动士官岗位技术发展,提高士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岗位任职能力,促进士官人才建设逐步走向专业化、正规化。针对当前士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理论研究,补充完善职业资格证书种类,抓紧制修订职业资格标准,推进职业资格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工作机构,从而更好地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我军军事人力资源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

关键词:士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职业资格证书是证明个人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所要求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评价人才的重要制度,是国家劳动人事制度和就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和培训制度。20世纪90年代初,根据国家推行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求,我军开始对部分专业的技术兵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探索建立士官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1995年原国家劳动部与总参谋部联合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到2004年四总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士官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专业技术士官选取必须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能资格,再到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要求在全军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士官职业技能鉴定逐步由军地通用工种发展到军队特有工种,由士官的自发自愿转变为刚性的规定要求,由部分单位扩大到全军各部队,初步形成了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顺畅的鉴定工作格局。

近年来,随着部队武器装备的快速发展、军事斗争准备的深入推进、军事人力资源结构的调整和士官制度改革的深化,士官队伍的数量规模不断扩大,职能范围日益拓展,职业化程度显著提升,专业岗位逐步覆盖军队建设各领域,成为部队战斗力建设的重要基石。鉴于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分析士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士官职业岗位发展的特点和人才建设需求,确立正确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发展思路,使职业资格证书逐步成为我军士官人才选拔、培训、考评、使用和管理的重要抓手,有效提升士官队伍整体建设的水平和效益。

二、士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军开展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已有20余年,但发展速度较慢,离完善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发展方向存在偏差

士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本质上是对士官岗位任职的一种规范和限制,对于推动士官岗位技术发展,提高士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岗位任职能力,促进士官人才建设逐步走向专业化、正规化具有重要作用。此外,由于军队专业岗位与地方通用专业岗位的任职要求不同程度地存在一致性,资格证书的获得还能为士官退役后回地方相关领域再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我军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展过程中,一直把着力点放在促进士官退役后再就业方面,军地通用工种的资格认证明显比军队特有工种受重视程度高、发展步伐快、更受士官欢迎。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特有工种资格认证,也主要是采取与地方通用工种建立对应关系的模式,虽然能够较好地兼顾士官退役后的长远发展需求,但无形之中削弱了资格认证的士官职业特色,难以充分体现士官岗位任职的内在规律。

(二)职业分类和资格标准建设滞后

我军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起步时,就与国家职能部门达成共识,由于军队性质特殊,国家全权委托军队自主开展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证书由国家统一提供。编制士官职业分类,根据不同工种开发相应的职业资格标准,是自主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前提。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我军至今未对士官职业岗位进行全面、系统的分类,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没有明确列出士官专业工种细类,因而职业技能鉴定只能采取多种形式,依托地方通用工种组织实施。有些军队特有工种由于找不到适合依托的地方工种,鉴定工作一直无法开展。同时,军队在士官职业资格标准建设方面缺乏足够的投入,院校和部队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合力,存在建设规划不够合理、与部队工作实践结合不紧、更新不够及时、规范性不强等问题,直接导致鉴定结果权威性不够,不能作为选人用人的可靠依据。

(三)职业资格相关法规制度不够健全

近年来,军队除颁发《现役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外,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20年前军队院校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前军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改进和加强士官培训工作的意见》等规章和纲领性文件中,都提到推行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和士官技能资格认证制度、士官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等内容。但总的来看,在立法层面,现行的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如对士官选取和晋升执行资格准入制度缺乏明确、刚性的要求,对职业资格证书与士官培训的关系规定不够具体,对士官职业资格申报条件、资格认证的形式、内容和评定标准等未作统一规范,对如何落实技能等级津贴制度缺乏具体说明,等等。导致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制度的标准不一,执行力度参差不齐,许多问题解决起来仍然无法可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深受影响。

(四)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认证尚未起步

我军绝大部分士官在部队基层担任装备操作使用、维护保养和技术保障工作,是典型的技能型人才,士官职业资格一直被纳入技能类职业资格,采取技能鉴定的方式获得。近年来,军队力量结构发生深刻调整,大批原来由专业技术军官担任的关键技术岗位改由士官担任。为建设好、管理好这支力量,我军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评任的身份限制,开始实施士官评任专业技术职务制度。这充分表明士官职业岗位已从过去单一的技能型扩展到专业技术型,相应的,士官职业资格也应在现有技能类资格的基础上,发展专业技术类资格,形成由技能型到技术型的统一士官人才评价机制。目前地方职称制度发生重大改革,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逐步纳入职称制度框架,技能类职业资格与职称资格实现对接。然而我军士官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尚未起步,技能类资格与职称资格的对应关系也未明确,直接影响到士官评任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的推广实施。

三、完善士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对策思考

(一)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理论研究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舶来品”,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仍有不少未解的理论问题,存在着职业资格管理政出多门、资格标准与工作实践脱节、准入资格设置混乱、制度执行层面缺乏监管等现象。完善士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能完全照搬照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做法,而应加强具有士官特色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理论研究。当前,我军大力加强实战化军事训练,建设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使得士官专业岗位的军事特色更加突出,岗位任务的综合性更强,蕴含的专业技术要求更高。同时,国家积极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士官人才的来源渠道将更加广泛。由此引出许多与士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相关的问题,如怎样建立士官职业资格标准框架,实行资格准入要求的专业岗位应具备什么条件,院校如何更好地落实“双证书”制度,士官职业资格认证是否仅面向部队士兵群体,等等。需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研究,为士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补充完善职业资格证书种类

首先,应结合士官职业岗位类别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明确资格证书类别。士官职业资格证书按法律效力强弱,分为水平评价性资格证书和准入性资格证书;按岗位工作性质,分为技能类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资格证书;按专业技术复杂程度,结合士官编制职务等级,分设不同的证书等级;按使用范围,分为军地通用资格证书和军队特有资格证书。需要说明的是,军地通用资格证书应完全依靠地方机构,按照地方职业资格标准组织认证,军地范围内通用;军队特有资格证书应充分反映军队特有工种的任职要求,不再与地方工种对应,只限于军队范围内有效,以体现资格证书的本质内涵,便于军队集中力量发展特有资格证书的认证。

其次,根据士官职业岗位分布及其相应的职责任务,细化士官职业分类,编制《士官职业资格目录》。考虑到新时期部队士官岗位任务日趋综合,对士官人才的能力素质要求更加复合,士官职业资格设置不能太细,包含的专业面不能太窄;考虑到资格认证工作的效益,对于全军范围内总体数量偏少的特有专业岗位,暂缓纳入职业资格建设范围;考虑到士官专业岗位设置的变化,应不断调整、完善职业资格发展规划,定期取消或新增一批职业资格。

(三)抓紧制修订职业资格标准

职业资格标准是指根据职业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的规范性要求,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应规范资格标准制定基本要求。在标准的结构上,应彻底摒弃传统的学科知识导向的模式,采用职业活动导向的职业功能模块化结构;在标准的内容上,应坚持以技能为核心,涵盖专业工种特定技能、专业通用技能和军事核心技能三个层次;在标准制定的方法步骤上,应运用国家职业标准开发通用的职业功能分析法,集合院校和部队的技术力量,在对部队士官岗位功能职责进行全面系统调查分析,并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之上完成。

其次,应明确资格标准制定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由总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士官职业资格标准建设计划,协调标准建设过程中各项事宜,定期发布新的职业标准;部队重点负责理清士官职业功能和具体任务,制定操作规范、相关知识和配套环境条件要求;院校重点从人才培养和考评的角度对资格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把关。另外,还应突出资格标准对士官培训、考核、比武竞赛的引领作用,在制定士官培训方案、课程标准、各类考核标准和比武竞赛评判标准时,必须与资格标准的有关内容相一致。

(四)推进职业资格配套法规制度建设

根据士官职业资格法规制度建设现状,应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一是制定士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士官职业资格证书的性质、地位、范围、种类、管理、认证方式等,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序发展提供法规依据,增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效力。

二是制定士官职业资格认证实施细则,区分不同类别的职业资格,明确资格认证的主体、对象、认证标准、基本程序及要求等,规范资格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是参照国家和部分省市、行业的改革经验,对士官职业资格证书如何与专业技术职务并轨和对接作出明确规定,制定《士官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促进统一的士官人才评价机制的建立。

四是按照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求,对现行士官编配、选拔、培训、考评、使用、管理、待遇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制度进行全面修订,扩大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士官队伍全面建设的影响力,形成以职业资格为核心的士官法规制度体系。对于从事军队特有专业岗位并获得特有资格证书的士官,应在制度上明确其退役后享有更优厚的安置待遇,以解决这部分士官的后顾之忧。

(五)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工作机构

士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涉及面广且具有很强的技术性,需要建立与之配套的工作机构。当前,应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一是建全士官职业资格证书行政管理机构。在目前设立各级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各级士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办公室,加强本级各类士官职业资格的统一集中管理,并强化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计划、决策、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职能。

二是组建士官职业资格证书专家机构。由总部牵头组建全军士官职业资格专家委员会,并在各业务系统成立专家委员会分会,专门负责制订士官职业资格相关法规制度,研究士官职业资格设置和资格标准体系建设问题,指导各专业工种资格标准、试题库、培训教材建设,对资格认证工作给予全面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三是推进士官职业资格认证组织实施机构的带编运行。改变目前士兵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中心、鉴定站均没有设立正式编制的状况,由总部相关业务部门论证提出士官职业资格认证组织实施机构编制方案,争取将各级组织实施机构列入正式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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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12篇

1 实施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衔接的必要性

1.1 更好地实现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高职高专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使学生在具备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 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技能。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对劳动的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 是能够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项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权威认定体系。这充分说明高职教育与“以职业活动为导向, 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着天然的、密切的联系。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标准纳入高职教育, 将更好地帮助高职教育实现其人才培养目标。

1.2 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 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 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 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要求的变化, 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的原因。目前我国就业市场中, 越来越多的单位更注重应聘者是否具有实际操作能力, 越来越多的行业要求应聘者须具备该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可见, 职业资格证书是毕业生进入就业市场的“通行证”。高职院校作为培养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摇篮, 将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 使高职学生做到持证上岗, 走向就业市场, 更好地为社会输送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 是体现办学宗旨的需要, 也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 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结合的障碍

2.1 传统“重学历证书、轻职业资格证书”的思想

高职教育和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属于不同属性的两种教育制度。前者以学历教育为主, 后者属非学历教育。长期以来, 由单一文凭制度所形成的“重学历证书、轻职业资格证书”的思想在我国根深蒂固, 许多学生进入高职院校后偏向于学历的提升, 或是更注重于理论上的学习, 而轻视了实践及技能的培训和提高。这在普高生中反映特别明显, 因为高中阶段并没有接受过职业技能的训练, 他们进入高职院校并未完全把自己准确定位在某种职业技能的学习上, 也似乎不太屑于职业技能训练的学习, 顺利地拿到大学毕业证书才是他们的目标。此外, 高职院校中很多新进的教师, 由于其本身更多地接受的是理学科型的教育, 加上对高职教育缺乏正确的认识, 对职业资格证书体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重视, 对学生的思想观念也欠缺客观正确的引导。这势必将影响到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很好衔接。

2.2 传统的教学方案的限制

目前, 许多高职院不是按照职业岗位或职业岗位群的需要设置专业, 而是完全套用普通高等教育的专业目录。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是过时而且陈旧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高职教育远远落后于行业技能的发展。虽然近几年来, 随着高职教育教学课程的改革, 大部分高职院校根据教学目标任务, 在总课时上将实践教学课时的比例提高至30%以上, 努力使实践教学切合行业的动态发展。但是仍然没有摆脱传统教学培养方案的限制, 没有针对行业职业能力的核心需要调整人才培养计划。目前高职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专业设置和培养目标与职业证书不对接, 课程设置与职业标准不相吻合, 教学方案与不同等级的职业标准缺乏对应关系, 教育教学方法与职业标准不相适应, 师资和设备不适应资格证书教育要求。另外, 从教学课程设计来看, 实践课的时间安排一般都放在第三学年的最后一个学期, 而这一学年学生往往面对高职大专学生严峻的就业形势, 无心进行技能学习, 把实习时间都变成了跑工作的时间, 无法有效地进行技能训练。

3 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结合的对策

3.1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对职业资格证书体制的认识

首先, 高职院校本身就应该加大对职业资格证书体制的认识和重视。在新生始业教育时, 学校就应该对学生灌输高职教育的理念, 使他们明白毕业之后要成为为社会服务的技能型人才, 从而树立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观念;在学生企业实习时, 要充分运用顶岗的机会, 有效地进行实施资格证书制度的教育, 加深学生对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识和重视;在新教师培训时, 可以适当地加入高职教育实施资格证书意义等类似课程, 使其在对学生授课实践时能积极且正确地引导学生树立观念。同时, 要积极创造条件, 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对学生进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宣传, 使学生明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义。最后, 在招生宣传、招聘推广介绍过程中, 要积极宣传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情况, 以及目前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求, 突出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势。让学校、学生及家长三方都明白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体制结合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3.2 制订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的教学方案

处理好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两个体系各有偏重且相互独立, 都不能单独承担起培养技能型人才的责任, 必须在两者之间探寻一种有效沟通的模式和运行机制, 建立起一种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相互贯通的教育模式, 充分结合两者的优势, 对高职教育与职业培训进行改革与创新。参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对应的专业, 将国家职业标准作为教学计划制定的重要依据, 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内容融合进专业课程设置。真正做到以职业资格标准作为导向, 制定与职业资格标准相衔接的教学方案, 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应的人才, 整合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同时, 适当地调整教学课程, 将实践课程的比例在现有的基础上适当地提高, 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可以对半分。此外, 将实践课的时间安排在第二学年, 使学生对理论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后进行技能实践操作, 在第三学年能更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提高。

3.3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

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其教师队伍的特殊性, 即应同时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较高的实践操作技能。高职教育的专业教师也必须了解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制度, 熟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鉴定的内容和标准。特别是随着各高职院校中实践教学课比重的增大, 高职院校师资构成中“双师型”教师的比例也应提高。目前高职院校一般都积极鼓励教师取得所授课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或是派遣一些行业经验不足的教师参加行业企业挂职锻炼, 掌握最新的行业动态情况, 更好地指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还积极聘请行业、企业和社会中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实践课程指导教师, 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双师型”资源的欠缺。还有一种途径, 从学校长远师资队伍建设的眼光上看, 应多多鼓励教师成为考评员, 以便深入了解行业职业资格需求, 在授业解惑时更好做到有的放矢, 同时也切实提高了本校教师的行业素质。重视考评员队伍建设, 才能做好“双师型”队伍的建设, 才能为实行高职教育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效衔接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保障。

参考文献

[1]姚新荣, 韩平平.论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衔接[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 4 (6) .

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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