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依恋缺失分析论文范文
儿童依恋缺失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当前的学校德育工作仍存在令人尴尬的局面:学校、教师开展的多姿多彩的德育工作,不仅没有激发学生政治思想学习的热情,有时反而使部分学生产生了厌烦与反感。笔者认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德育评价机制的缺失与错位。本文从传统德育评价的弊端入手,提出了现阶段小学生德育评价的若干实施策略。
关键词:小学生;德育;德育评价
文献标识码:A
当前的学校德育工作并不尽如人意,或者可以说,学校德育工作仍存在令人尴尬的局面:学校、教师开展的多姿多彩的德育工作,不仅没有激发学生政治思想学习的热情,有时反而使部分学生产生了厌烦与反感。笔者认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德育评价机制的缺失与错位。德育评价不仅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实现学校德育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具有现代意义的德育评价借鉴了现代教育评价的一般理论和技术,结合德育原理、德育过程原理、德育管理的理论与技术,以德育目标为依据,运用有效的评价技术和手段,对德育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测定、分析、比较。并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给出一定意义的价值判断。
一、传统德育评价的弊端
(一)学生德育评价参与主体:单一
目前的德育评价,无非表现为政治思想课的考试或考查,以简单的分数代替学生的德育评价;或者表现为班主任、辅导员篇幅短小的操行评语。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学生德育评价参与主体都缺少学生,造成了德育评价参与主体的单一。班主任或辅导员凭着对学生或深或浅或细或粗的印象进行德育评价,被评价者学生本人没有发言权。“任人评说”,即使出现不公正、不客观的评价,学生也只能忍气吞声,连申辩的权力、机会也没有。
(二)学生德育评价方法:简单
第一,评价程序的公式化。总是以先德育后智育,再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的顺序依次排列,仿佛放在最前面的就得到重视一样。实际上真正引起评价者高度关注、重视的是学生的智育。而德育之所以放在最前面。只不过是人们的习惯、一种固定的格式而已。第二,评价表达方式的单一化。此前,评价只是干巴巴的几点条条框框。一概都是“描述式”的评价,表现为一种简单化的趋势。第三,评价方法的简单化。班主任或辅导员掌握着评价的绝对话语权,基本上没有学生的“发言权”。
(三)学生德育评价内容:模糊
虽然我们将“德育”理解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良知、情操、理想、信念……教育”,但是,具体到每一名学生身上,真正能说出其个性的,恐怕并不多。这也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高度概括的操行评语,自然导致了内容的抽象、模糊。如:“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积极参加活动、积极锻炼身体”等这类评价,虽然表面有点“实”,却又实实在在“虚”,全是空话、套话。
(四)学生德育评价方向:捧杀
综观近几年的评语写作,我们不难发现。操行评语的捧杀现象十分严重。正逐渐侵蚀着教师、学生心灵。·令人担忧。人们听到的是令人美滋滋的“恭维话”。这类“恭维式”的评语,对师生来说,皆大欢喜,但其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这种无节制的扬优,虽然其中有鼓励、激励的成分和作用,但会使一些学生滋生出一种骄傲自满的心理。这实际上是一种可怕的误导;另一方面,廉价的表扬,只会增强学生的心理脆弱感, “恭维式”的评语,也许会使学生及其家长高兴,但长此以往,就失去了学生接受“挫折教育”的机会。
(五)学生德育评价理智:失衡
现行的德育评价,理性急剧退位,情感往往操控着写作的整个过程:情感化的写作理念,情感化的写作思维,情感化的写作内容,情感化的语言等。故此,评语写作自然难以实事求是,难以客观、公正。在理性缺乏的德育评价里,充斥的是情感、是私心、是名利、是狭隘、是偏袒。在德育评价的时候,或出于学校利益考虑,或出于自身功利着想。或从学生前途命运出发。情感起着主导作用,在德育评价的天平上。理性、客观、良心、职责等失去了其应有的分量,出现严重失衡。
二、德育评价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解决学生德育评价方法简单的问题
要准确、中肯地评价一个人,是件很难的事。要对一个班级几十个学生进行准确、中肯的评价,则更是难上加难。不同的学生具有不同的个性、心理,具有不同的爱好、特长,具有不同的文化知识,具有不同的家庭、社会背景等。即使同一个学生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场景,其个性心理、思想品德也有所变化、有所不同。对这些千差万别的各个方面,不能用一种评价方法,应该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不同阶段。以不同方式、方法等进行立体的全方位的评价。只有这样的评价,才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否则,就会一叶障目,有失公允。德育评价方法不要公式化、定期化。不一定非得等到“一定时期”才加以总评,可采用单独交谈、网络交谈的形式进行评价,还可以以班会、讨论会、团组织生活会等多种形式进行评价。评价也不一定局限于“书面评价”,可将口头评价与书面评价结合起来。就德育评价的方法而言,鼓励为主,少用或慎用批评,但不能忽视或抛弃批评;就表达方式而言,避免正襟危坐式的“冷面孔”。应以温和的态度、平和的口气,体现一种人文关怀,写出“温馨式”的评语,以吸引和感化学生;就文体的运用而言,评语自然是应用文,但在写作中可写成为一篇小散文,一篇小议论文,或一首小诗等,使评语丰富多彩。
(二)解决德育评价内容模糊的问题
德育的内容很广,是一种长期而艰巨的教育工程,而德育评价也非一两场思想品德考试所能完成,更非一两百字的操行评语所能概括的。操行评语虽然不能全部准确地涵盖学生的思想品德。但我们可从某一角度或某一方面具体地再现学生的思想品德。如一次大额的捐款,或一次救人,或一次拾金不昧等。也可具体细化到:刮风下雨时的关上窗户玻璃,熄掉长明灯,关上长流水,打扫卫生等。这些事情虽小。却能小中见大,折射出学生心灵的美好、思想的纯朴、品德的高尚。学生这些鲜活的生活细节,是解决德育评价内容模糊的良策、良方。所以我们教师应该平时和学生多接触,注意观察、收集材料。
(三)解决德育评价方向失误的问题
学校德育评价的对象是学生,学生是活生生的人,因此,评价的出发点、评价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应是“以人为本”。评价者首先要正确认识人,认识人的本质,认识人应该有做普通人的权利,评价者应以平常的心态去倾听学生的声音。平庸与缺点是人之常态。在学生成长的过程中要允许犯错误,允许改正错误。人往往是在不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改正缺点错误的过程中成长的,德育评价的前提就是要符合人的发展规律,尊重人的发展规律。十全十
美的学生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出现,再好的学生也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不足,尤其是当学生应该达到某种目标而尚未达到时。更应冷静、理智地帮助学生分析原因,找出对策,激励其继续努力:教师应该克服恨铁不成钢式的急躁,避免暴风骤雨般的训斥。须知德育是无声的滋润,是慢慢的渗透,是循循的感化。德育评价应不急不躁、不温不火。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向教育终极目标发展。
(四)评价内容要多元化
社会的发展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向,不同文化价值观的冲击,使德育面临的问题更为突出,传统的道德体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应对这些变化,学校德育评价必须承认也必面对社会价值的多元化,其评价内容也必须努力实现多元化。即既要容纳不同的价值取向,又要寻找共享的价值取向。寻求对抗向对话转变的途径,提高学生的对话意识。如可通过保护自然,保护环境,注意群体的长远利益。强调个体的社会责任,相互合作,社会关怀。同情弱者等活动,培养学生的人文主义精神,从而求得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坚持评价内容的多元化,关键是在实践过程中坚持非对称性。学生的独立的愿望与责任感两者是不相对称的,他们追求独立,尝试新经验和摈弃一切清规戒律,然而,人们在忧虑之余,总能发现学生可贵的坦率、诚实、正义感和创新要求,这是多元化背景下学生道德的共性。德育评价多元化要求教育者要学会宽容,宽容每一个学生。因为“社会中最危险的是学校中的孤独”,它是教育工作者热爱每个学生的情感基础。多元化的社会价值观念下重要的是如何合作的问题。要从小培养学生宽容和共赢的道德理念,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才能适应未来社会的道德要求。
(五)重视对道德行为动机的评价
传统的道德评价只着重对行为本身及其效果进行鉴定,集体表现为:评价着眼点往往集中于行为的客观效果上,不论道德主体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不论其自觉与否以及自觉程度如何,也不论动机是好是坏,只要在客观上有利于保证社会生活协调有序,就都是道德底线所容纳的行为。但是,道德评价并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因为在这个层面,行为主体只是道德要求的接受者,甚至可能是盲目地模仿给定的榜样,不加思考地遵从既定的规范。道德的他律性评价如若被夸大,便容易得出仅仅根据行为的客观效果进行道德评价的结果。出于道德要求,这意味着道德主体的行为必须是经过思考后自觉自愿自主选择的行为,而且这种选择必须同道德要求相一致。任何一个正常人的行为都具有一定的行为动因。但并非任何行为都具有出于道德要求的动因。如果一个人的选择不是内心中出于道德的要求,而是出于其他目的,那么其行为结果即使客观上符合道德要求,也不能算做完善的道德行为。
三、如何实施小学生德育评价
(一)制定评价标准的主要依据
主要包括五点:(1)国家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2)《小学生思想品德课教学目标》和《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中对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要求。(3)相关的学科知识及学术界关于德育方面的研究成果等。(4)实践的经验,学校的实际情况。(5)通过访谈、问卷调查、试评等形式进行实证考察的结果。
(二)评价标准的制定过程
评价标准的制定经历四个阶段:(1)访谈。了解小学实施德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及与评价有关人的意图、需要与愿望。(2)初拟指标,归类合并。在访谈的基础上。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初拟了指标体系,并通过问卷征求了意见,收集了数据。(3)理论论证、专家评判。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筛选出评价指标,制定评定标准。并在严格的理论论证基础上,通过专家评判,确定评价标准的试用稿。(4)预试修订。通过在两个班级试用评价标准,发现不足。进行调整和修改,最后制定了正式的评价标准。
(三)评价实施主体
小学生德育评价实施主体有四个,分别是教师、家长、学生和学生身边的同学,根据实施主体不同。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也会有所区别。
(四)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充分发挥德育评价在学校工作和学生成长中的导向、动力和保障作用。在观念上实现“四个”转变:即由简单的纪律约束性德育转变为引导发展性德育;由教师单项灌输转变为师生双向互动;由单一模式向多样化、个性化德育转变;由学校封闭式向社会开放式转变。立足于目标小一点,内容实一点,距离近一点,切入深一点。方法新一点,手段活一点,开展好小学生思想道德行为评价工作。
(五)评价目标——“新三好生”
“新三好生”指的是“好学生、好孩子、好公民”。即在学校做个主动学习,全面发展的好学生;在家里做个勤俭自强、孝敬长辈的好孩子;在社会做个诚实守信、道德规范的好公民。
首先,在学校是一名好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尊师爱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心理健康、勤俭节约、全面发展、学有特长、能够模范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操行评定优秀、学习成绩优秀、体育成绩合格;其次,在家里是一名好孩子:孝敬父母、生活自理、和睦邻里、尊老爱幼、勤俭节约、热心公益、遵守秩序、做文明社区的小主人、父母省心、邻里称赞;最后,在社会上是一名好少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道德品质优良、遵纪守法、文明礼貌、诚实守信、爱护公物、讲究公德、保护环境、助人为乐、伸张正义、积极参加有益活动。
“新三好生”评选体系以促进学生发展为根本目的,注重评价的发展和诊断功能,淡化选拔功能。引导学生进行自身的纵向对比,尊重学生自我发展的特点。同时。 “新三好生”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实施,旨在建立一种符合儿童心理发展需求的学校与家庭及社区的协作关系。“在家里做个好孩子”、“在社会做个好少年”,需要学生在参与、体验、争创过程中主动与父母交流。同时,学校教育(评价)与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在一起。对孩子的关注和培养不再是学校单方面教育与培养,而是一个多层面的群体,是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共同构建的一个高效,具有亲合力的教育评价平台,从而促进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
责任编辑 曙 光
儿童依恋缺失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诚信缺失”作为消极心理的应对方式,对大学生群体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文章揭示诚信缺失对于大学生心理的消极影响,并提出了有效的干预措施,旨在指导大学生自觉抵制诚信缺失的情况,建立和健全诚实守信的心理与人格品质。
[关键词]大学生 诚信缺失 负面影响
[作者简介]唐月芬(1979- ),女,广西南宁人,广西财经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广西 南宁 530003)
心理学认为,倘若人们的需要长时间无法得到满足,容易使心理处于紧张与不平衡的状态,不利于心理健康。为避免发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可以采取心理应对方式进行调节。积极的心理应对方式,如主动解决问题、求助于他人、自我认同、思想道德升华等,能够帮助人们缓解心理压力,有效调节心理失衡状况。消极的心理应对方式,如抱怨、退缩、幻想、压抑、欺骗和失信等,也能提供一定的心理满足感,但是,消极的心理应对方式本身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满足感只是暂时的甚至错位。
“诚信缺失”作为消极心理应对方式,对大学生群体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大学生中“诚信缺失”的现象包括:考试作弊、论文抄袭、造假简历求职、毁约、恶意拖欠学费、恋爱动机不纯、好虚荣、网络虚拟、欺骗等。发生诚信缺失的原因比较复杂,除了社会、学校教育、家庭和大学生个体自身原因之外,还受到心理因素的影响,如逃避心理、获利心理、虚荣心理、从众心理、侥幸心理、逆反心理等。诚信缺失之所以与人的心理活动发生联系,是因为诚信缺失比较容易给人以满足心理需要的假象,误导社会阅历不深的大学生。因此,有必要揭示诚信缺失对于大学生心理的消极影响,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指导大学生自觉抵制诚信缺失的情况,建立和健全诚实守信的心理与人格品质。
一、诚信缺失的消极后果
(一)诚信缺失引发的心理压力,不利于大学生的身心健康
诚信具有重要的心理健康价值,是心灵的良药。常言道:“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古往今来,无论哪个民族、哪种文化,都一致推崇诚信,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是把“诚信”列为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在思想道德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社会,人们的心理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一致,就能够得到大力支持,即使发生各类心理问题或者矛盾,也比较容易得到缓和或化解。不讲诚实、不讲信用的思想及行为,是与社会主义本质相矛盾相冲突的,不仅为社会所不容,还会给诚信缺失者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对大学生而言,主要表现为:一是因诚信缺失造成的心理异常,直接伤害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以考试作弊为例分析,有强烈作弊动机的学生总是要冒着被监考老师发现的风险,这种风险本身非常容易引发紧张和担忧的心理压力,而紧张和担忧的心理又直接导致作弊学生的行为表现非同寻常,如不随意行为的明显增多、不自然的身体姿势、躁动不安、东张西望等。这些心理和行为的“信号”无形中给监考老师提供警觉并加强监管,这又强化了作弊学生的外部心理压力,内外心理压力的综合作用,促发作弊学生发生负罪、紧张、恐惧、苦闷、狂躁、幻觉和抑郁等心理异常表现,给大学生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二是因诚信缺失而酿成不受尊重和信任的外部环境,不利于大学生的交往与发展。还是以考试作弊事例为分析,作弊学生有可能因作弊行为被发现受到谴责及处置,也有可能其作弊行为未被发现并暂时得到好处,但是诚信缺失印象却已经深深地印刻在周围老师和同学的脑海里,师生之间、同学之间不再是坦诚信任与团结友善的关系,作弊者处在一个不受尊重不受信任的环境里,难以和周围的人沟通,作弊者的心里倍感孤独和寂寞,学习、生活和工作处在尴尬的境地。
(二)诚信缺失无法帮助摆脱困境,并继续加重解决问题的难度
走出困境是身陷困境的人最为迫切的心理,但是,在摆脱困境的时候,不能违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不能违反心理健康与科学的要求,否则,不仅无法摆脱困境,反而强化困境的范围和程度,更难走出困境。而事实上,有的大学生因急于摆脱困境,盲目将不讲诚信作为摆脱困境的“尚方宝剑”。例如,为了尽快寻找到就业岗位,有的毕业生不实事求是地向用人单位推荐自己,而是在个人简历里夸大自己的学习和能力,希望用人单位能够录取使用。这种拔高的方法可以满足处在就业困境里学生的心理需求,但毕竟是自欺欺人的蹩脚办法,即使为用人单位所聘用,在工作中经受的心理压力有可能倍增与强化,而自我欺骗也使得解决问题的难度加大了。又如,有的大学生谈恋爱,为了满足男女双方的虚荣、攀比心理,不惜超出自己的经济能力,打肿脸充胖子,满足恋爱心理需要。但是,最终经不起时间的考验,无法承受情感、婚姻和家庭生活的压力。可见,“诚信缺失”对于人们心理的消极影响将是长期性、持续性的,如果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没有养成良好的诚实守信的习惯,那么,在未来的生活和事业发展中难免会处处碰壁,遭遇更多的心理烦恼与生活挫折。
(三)诚信缺失是放纵自我心理和行为的典型,是产生人格障碍的主要根源
“人格”,也称“个性”,指的是个人独特的心理特征的总和,即带有一定倾向性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例如,因受教育背景、心理差异等因素的作用,有些人的个性倾向于处事谨慎,有些人则倾向于热情奔放等,人格特征和表现可以不尽相同。但是,并非所有的人格(个性)可以为社会所包容和欢迎,一定的社会制度总是努力塑造和选择对于社会和人们发展有利的人格(个性),排斥和反对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人格(个性)。例如,社会主义社会要求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相一致,为社会主义服务,能够与他人和睦共处,团结协作的人格(个性),反对唯利是图、损人利己、投机取巧,见利忘义的人格(个性)。
大学生在塑造自我人格的过程中,如果不注意加强自我约束和自律,放纵自我的心理和行为,是非不分,盲目跟从不良的社会风气,人格容易出现缺陷、扭曲和障碍。可以发现,当事者发生不诚信行为的时候,总会寻找各种理由以支撑不诚信行为的合理性。经常使用的是“投射技术”,即把自己的想法投射到其他人身上,认为造假和作弊等失信行为是普遍现象,周围的人都这么做甚至比自己还厉害,以此为借口论证不诚信行为的合理化。这种做法能够暂时性缓和当事者的内心失衡,并且有可能因尝到不诚信的“甜头”而反复使用,在心理和行为上继续自我放纵下去。例如,有的当事人从说谎话没有被察觉开始,从不习惯到比较习惯使用虚假、做作、愚弄他人、逆反、敌对、攻击等手段,逐渐形成反社会型、表演型、自恋型、边缘型等人格障碍,不知不觉发生人格的堕落甚至走向社会的对立面。
(四)诚信缺失削弱人格的“超我”力量,摧毁大学生的人生理想与精神
有的大学生在对待诚信缺失问题上持不置可否的态度,甚至欣赏或者模仿那些为社会所不容的诚信缺失行为。从默认到欣赏和模仿,证明了诚信缺失并非为单纯性的心理问题,更是与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有着无法割裂的关系。要深刻认识“诚信缺失”既是心理的缺失,也是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缺失,从而提醒人们的关注。例如,根据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的理论,个体的人格由三部分构成:“本我”“自我”和“超我”。“本我”是原始的无意识的本能,是基本的驱力源,遵从快乐原则,寻求不受约束性的性、躯体和情绪快感,即“本能性”;“自我”是人格中现实性的一面,按现实原则行事,是“本我”与外界关系的调节者,即“现实性”;“超我”是人格中最能体现道德的部分,代表良心和自我理想,处于人格的最高层,即“理想性”。“超我”按照至善原则限制“本我”, 指导“自我”。人格的建立需要“本能性”“现实性”和“理想性”的有机结合,既满足人们基本的生理和心理需要,又促使人们努力追求崇高理想,提升人格的魅力和品质。当“本我”“自我”和“超我”平衡与和谐时,人格才能不断完善和健全,而“诚信缺失”割裂“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的内在联系,片面强调自我本能的满足,没有崇高的理想追求,不要道德规范的约束。人格的构建如果缺乏远大理想和科学信念的强力支持,单纯追求自我本能的需要,只能沦落到与其他动物相提并论,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诚信缺失削弱人格的“超我”力量,与现实社会的发展规律及要求背道而弛,不仅制造许多心理的障碍及矛盾,还严重影响着大学生未来的发展道路。
二、诚信缺失的心理干预策略
(一)营造诚实守信的心理环境,有效净化和培育大学生的美好心灵
人们的心理状况是在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实践活动中形成、发展并受其制约的,心理建设的外部环境与人们的心理塑造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青年学生正处在心理趋向成熟的关键阶段,由于缺乏社会经验,从众心理突出,比较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和诱导,如果处于充斥着尔虞我诈、见利忘义、弄虚作假风气盛行的恶劣环境中,接受消极有害的心理暗示及感染,导致学生产生诚信缺失的心理特征,不利于大学生心理的健康成长。因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营造一个诚实守信、团结合作的良好氛围,有效引导大学生的心理建设朝着积极奋进、努力向上的方向发展,建立健全高尚的人格品质和精神。
(二)深刻认识诚信缺失的严重危害,坚固树立科学的诚信意识及心理
要将诚信教育及心理训练有机融入大学教育内容及体系,帮助大学生通过学习专业知识、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和参与社会实践等各种渠道,深刻认识诚信缺失给社会及自我成长所带来的危害,认识诚信缺失不仅会危害社会、学校和他人,还会对自己的心理带来许多负面影响。诚信缺失作为应对外部及内心世界压力的消极应对方式,只能加重个人的心理失衡,严重影响心理卫生与健康。此外,在诚信教育及心理训练过程中,要积极采纳正面教育的方式,树立诚实守信的典型或者引用学生周围的鲜活事例,帮助大学生深刻体会诚实守信的巨大价值与深远意义,努力促进大学生筑就坚固的思想和心理防线,自觉抵制和反对任何违反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不道德、不诚实的行为。
(三)正确掌握积极的心理应对方式,养成良好的诚信心理和习惯
如前文所述,诚信缺失作为应对压力的消极方式不能采用,应该指导大学生正确掌握积极的心理应对方式,有效排解自我心理压力,养成良好的诚信心理和习惯。首先,增强大学生的主体感和责任感。俗话说“解铃还需系铃人”,心理问题主要是自我心理薄弱引发的,自我的心病最终还需自我解决。因此,要教育大学生认识自己是生活的主体,通过锻炼可以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并自行解决自我心理问题。其次,正确使用积极心理应对方式。当心理压力和困扰发生的时候,主动采纳积极的应对方式,如问题解决、自我肯定、寻求社会支持、升华等方法进行自我排解与减压。例如,面对考试的压力,可运用问题解决的方式,增强学习兴趣,积极主动学习,合理分配时间、改进学习方法等提高学习效率。又如,解决虚荣心理问题,指导大学生不把外在评价作为唯一标准,正确认识自我,建立自我肯定的标尺,客观评价自我。总之,只有采纳积极的心理应对方式,才是对自己身心健康有价值和有意义的。
(四)以“自立、自信、自尊、自强”为契机,培养诚实守信的人格品质
人格品质对个体的心理活动和行为表现有着决定性作用,诚信缺失发生的心理根源在于人格品质存在缺陷及不足。因此,有效防止诚信缺失在大学生群体中发生及蔓延,必须加强大学生的人格品质建设。
坚持“自立、自信、自尊、自强”精神与实践,有效培养大学生诚实守信的人格品质。“自立”要求大学生富有独立自主的精神和心态,努力实现自己的承诺,勇于承担自己行为的责任,具备自主调节和控制自我心理和情绪的能力。“自信”要求大学生破除自卑、自暴自弃的心理,对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能力有公正和积极的评价,鼓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研究诚信缺失现象,与当事者的自卑、自暴自弃的心理有密切联系,如考试作弊者主要是缺乏取得好成绩的信心,掺杂着自卑、自暴自弃的心理做出违规违法的事情。因此,要着力帮助那些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消除自卑心理,在学习和锻炼中寻找自信,提高和坚定自信。“自尊”要求大学生深刻认识发生诚信缺失的心理与行为,只能严重损害自我尊严。而诚实守信的心态与行为,能够充分获取自我心理及人格的尊严。“自强”要求大学生主动经历生活、工作和心理情感的考验,尤其是诚实守信的培养及锻炼,使自己的心理更为成熟、情感更为稳定和丰富,思想更为上进,在人生道路上奋力拼搏。
综上所述,诚信缺失作为消极的心理应对方式,对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消极影响很大,需要引起关注。由于不同学科领域对诚信内涵的认识不同,诚信的经济价值、道德价值、法律价值、人文价值等,一直得到较多重视,解决诚信缺失的路径也有所不同。然而,从心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诚信是个体内在的一种心理需要,具有重要的心理健康价值。诚信是增进个体心理健康的一种理性选择,是个体和谐自我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引起关注和重视。另外,大学生不诚信行为的背后,有其不同的心路历程,不诚信行为通常与某些心理困惑、问题相联系,从源头上探究不诚信行为的起因,也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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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依恋缺失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是一个人立足社会的必备品格,然而当前高校学生的诚信问题令人担忧,了解诚信的重要性及导致目前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对于高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为国家输送高素质人才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 大学生 诚信 缺失 原因
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是一个人立足社会的必备品格,一个讲诚信的人,会处处受欢迎;而不讲诚信的人,往往会遭到忽视,甚至遭人厌恶,诚信是为人之道,是立身处事之本。大学生的思想素質不仅包括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还包括自身能力素质、文化素质等,诚信即蕴含在这些素质之中,通过诚信教育,提升大学生的个人道德修养,对于大学生自身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都具有促进作用。
一、诚信教育的意义
(一)诚实守信是立身处世必备的道德素质。
诚信是一个人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保障,一个人如果缺失诚信,在为人处事中很难获得他人的信任,难以与他人和谐相处,严重限制了自己潜能的发挥,有的人甚至认为偶尔一两次的失信不会对自身信誉造成太大的影响,殊不知,即使是偶尔的一次也会影响到自身形象,导致日后与人交往中会出现一系列问题。
(二)诚实守信是职场成功的重要保障。
纵观各个行业的成功人士,不难发现,诚实守信是他们为人处事中重要的一项,尽管一个诚实守信的人不一定能够成功,但一个不诚实守信的人却一定不会成功。一个投机取巧、见利忘义的人常常自作聪明、自以为是,把别人当傻子,其结果是将自己推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三)诚实守信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生活的和谐与否首先通过家庭关系表现出来。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其中夫妻关系又是影响家庭和谐的主要因素。夫妻间若不讲究诚信,相互不信任,会导致家庭走上破裂之路,家人之间的诚实守信、互爱互助也反映了家庭的文明度。还有就是邻里之间,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以诚相待,则生活幸福和谐,更有利于社会和谐。
二、当代大学生中诚信缺失的表现
(一)考试作弊现象。
在当今社会逢证必考的大形势驱动下,在校大学生为了今后就业方便,纷纷报考各类考试,由于各种原因耽误复习,又在考试中参与作弊,考试作弊是当代大学生诚信危机的最明显的表现。尽管国家各级教育部门已经郑重申明对于考试违规违纪考生要严加惩处,任然有不少学生顶风作案,考试中弄虚作假,且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各种作弊手段层出不穷,这种欺诈性质的参考方式本身也反映了当代大学生自身的诚信问题。
(二)拖欠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实施的一种援助措施,助学贷款的发放为一些家庭贫困的学生解了燃眉之急,使这些学生能够顺利地完成学业,但很多学生在顺利毕业后偿还贷款时出现了诚信缺失问题,总是逃避拖拉还款,甚至拒绝还款,使本来想要雪中送炭的助学项目一度陷入尴尬境地,同时,这一现象也反映了当代大学生中存在的诚信感缺失问题。
(三)伪造各种证书。
随着近些年高校毕业生人数的激增,学生就业压力较大,不少学生为了找到一份好工作,在个人简历上大做文章,甚至存在虚假信息,加上企业单位在招聘时往往又很注重学生在校成绩及各类证书获取情况,为了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取得一丝优势,不少学生便采用各种手段获取证书,诸如英语四六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等。
(四)道德缺失。
近些年关于大学生道德感缺失的报道时有发生,如公共场所言行无度、不懂尊重老年人、恶意散布网络谣言中伤他人等。大学生是国家高素质人才,应当注重自己的一言一行,在如今这个网络发展如此迅速的社会中,遵守网络道德、讲究诚实守信就显得更为重要,盗看他人网络信息、制造网络病毒、浏览黄色网站等现象均反映出当前部分大学生道德水平低下问题。
三、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因素。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们在获得国外大量先进知识技术的同时也有一些不良思想、生活方式涌入国门,处于这种社会环境下的高校学生,由于自身理性思维能力尚不完备,加上社会阅历不深,很容易将一些片面消极的社会现象当做社会的本质,导致他们诚信流失,因此,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违背诚信原则的做法屡见不鲜,产生大量的失信行为。
(二)家庭因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环境对于孩子的思想道德教育具有重要影响,但多数家长在对子女的教育中往往重智育而忽略了德育,很多家长总认为只需要关注子女学习上能否考到高分,其他的可以日后慢慢培养,殊不知,思想道德教育是需要在潜移默化中慢慢培养的,很多家长不是教会孩子先做人后做事,而是一味的灌输给孩子一定好好好学习,将来考名校的思想,这种忽略道德教育的家庭培养模式很容易导致孩子诚信感的缺乏;同时,另一方面,有的家长自身存在缺失诚信行为,孩子从小耳濡目染,在这种家庭环境中长大,多少也会受到影响,严重危及孩子诚信素质的形成。
(三)学校因素。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尤其是高校,更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主要地方,有的高校在德育方面存在问题,重视理论教育而忽视学生实践,只注重思想的灌输,而忽略引导,甚至像有些高校,为了提升所谓的就业率,让学生弄虚作假,否则就毕不了业;在教学评估时让学生说假话等,这些都会对在校学生产生消极的心理暗示,学生将来进入社会中出现诚信缺失的几率要大得多。
四、总结
人无信,则不立,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鄙视那种出尔反尔、言而无信的人,诚实守信是一个人立足于社会的重要保证,正确了解诚信的重要性及导致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更有利于高校在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中更有目的性,对于培养高素质人才也具有更大的意义。
(作者单位: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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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依恋缺失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我国税制变迁的进程,呈现出政策主导的特征,可分为税制变迁“法外运行”、政策推动税制整体立废、政策推动税制局部修正三种类型。针对具体情形在所涉事项和所及范围上的差异,应施予不同的法定要求。一方面,坚守税收法定的基本要求,有关税法核心制度的整体变易,必须循法律轨道进行;另一方面,通过参与机制的构建,彰显纳税人“同意”之核心意蕴。“程序—实体”的二元规制路径,同财税法作为公共财产法的基本定位一脉相承。
关键词:税制变迁;税收法定;公共财产法
税收法定已被写入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和国家层面的重要法律。然而,当前的税制变迁进程中,政策的主导地位仍然彰显无余;除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等为数不多的几项改革基本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大量税改具有浓郁的“政策主导”意味。就此而言,有必要思考:第一,这种政策主导的税制变迁,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背离了税收法定的要求;第二,如何以税收法定为标尺,导正前揭路径偏移;第三,当“导正”甚为必要却窒碍难行时,须反思税收法定的核心意旨究竟为何,由此确立合适的规制逻辑。
一、税制变迁的三种模式:“政策—法律”范式的审思
就各项具体的税制变迁,可循其中政策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将它们大致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类型一:税制变迁“法外运行”
此种情形中,整个税制变迁的过程都未在税法框架内运行,改革成果通过政策而非法律形式呈现。比如,我国自1994年起酝酿开征“燃油税”,进程缓慢;2008年8月,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专门提到“完善资源税,研究开征环境税,择机出台燃油税”;但通知发出后不足半年,剧情反转,12月5日,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改“燃油税”为“成品油消费税”,引发热议,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递交专业意见,特别言及燃油税立法形式宜采用行政法规形式,“至少要恢复经过国务院同意的惯例”,最好制定《燃油税暂行条例》。12月18日,正式方案落地,所依据的文件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形式上,正式方案由国务院而非四部委发布,有论者据此认为,因为该通知意味着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的修改,如果以四部委发文,存在“行政规章抵触行政法规的情况”[1]。易言之,国务院发文比四部委发文更符合《立法法》和一般法理的要求。实际上,无论是四部委还是国务院发文,本质上均系规范性文件,而非行政规章或行政法规;就正式出台的通知来讲,虽然由国务院发布,但并未经过《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等程序,哪怕仅从“名称”的维度看,也不满足《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要求①。更何况在发布程序上其与行政法规的区别亦十分明显:行政法规要由总理签署发布,而行政决定通过国务院文件或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因此,从法律效力的角度看,是以国务院名义还是以四部委名义发文,差别并不大。
需要注意,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修改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则于同年12月15日颁布修改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成品油消费税改革与消费税“修法”在时间上高度重叠。这予人以两方面观感:一者,固然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涵摄的面较广,但至少其中“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内容,完全可于修改《消费税暂行条例》时体现出来,这样至少在形式上更符合“税收法定”的要求;二者,未依循前述进路的直接后果是,在《消费税暂行条例》刚刚修改未满一月之时,新的“打补丁”工作已经开启。这导致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呈现出浓郁的政策色彩,法定成分相当匮乏。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7年第5期
2017年第5期(总第209期)侯卓:税制变迁的政策主导与法律规制
——税收法定二元路径的建构
这里不妨再以2014年底至2015年初连续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为例加以分析,见表1。
权”有三点区别:一是授权主体不同,《消费税暂行条例》本即为根据“85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規,是国
务院行使的授权立法,而非职权立法③;二是授权内容有别,《消费税暂行条例》所授予的税目、税率事项,乃是税收领域至为关键的税收要素,未免轻言授出;三是授权表述参差,这里“由国务院决定”的行文模糊处理究竟是应当通过制定政策,还是通过行政立法程序进行,而结合前两方面的差异,应当从严解释为通过行政立法程序进行。最后,三份文件中,仅有出台最早的财税[2014]94号文有“经国务院批准”的表述,另外两份文件连此项内容都没有,即便从最宽松的标准来审视,后两份文件的形式瑕疵明显。
(二)类型二:政策推动税制整体立废
此种情形中,政策推动税制变迁虽然最终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然而从本质上讲,变迁的方向与内容皆由政策确定,法律不过扮演着“橡皮图章”的角色。其形式上与法定要求“若即若离”,在实质上则同法定要求所蕴含的纳税人“同意”之本旨相去甚远。承认特定利益、确定合理范围并尽力保护在确定范围内得到认可的利益,是法律基本的作用方式[2]。政策在稳定性、民主性上的相对缺陷,使其不足成为推动主体权益根本性调整的合适场域。
农业税的废除,是此类情形的典型代表。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安徽全省为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地区,此时农业税尚只是“农村税费改革”中之一环,而且由于改革伊始就浮现出基层财力困难之情状,所以改革进程一度有所放缓,相关提法亦由“加快推进”转为“稳步实施”;2002年,伴随国家财政状况的改善,特别是对试点地区转移支付的加强,试点扩至河北、黑龙江、内蒙古等16个省区,并于2003年推向全国,截至此时,废除农业税还未成为农村税费改革的突破口。转折点出现在2004年,该年度先后出台的三个政策文件强力推动了农业税废除的进程,如表2所示:
“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自主决定进行农业税免征试点”
在中国的国情中,“一号文件”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虽然在法律属性上其也居于规范性文件之列,但实际上常将之作为中央意图的“风向标”,由此不难理解中发[2004]1号文何以成为推动农业税废除的重要里程碑。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作出“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承诺,2005年“一号文件”特别强调免征农业税的试点,各地方在有条件时“可自主决定”,都极大地推动了废除农业税的进程。至2005年底,全国范围内已全部停征农业税,全国人大常委会则于2005年12月29日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此项改革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是对农民在分配格局中居于弱势地位的矫正。然而,抛开其客观上带来的“杂费反弹”等负面效果不论,其在形式层面的合法性瑕疵也值得引起重视。《农业税条例》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58年通过,属于狭义的税法范畴[3],这在税收法定于立法层面相对黯淡的景况中本是难能可贵,不料却在退出历史舞台过程中被政策文件“凌驾其上”,殊为可惜;此外,政府工作报告能否直接安排税率等税收要素、中央文件能否“授权”地方“自主决定”进行试点,用法治眼光揣度,都令人疑窦丛生④。与之类似的尚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9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起暂停征收⑤。通过规范性文件来暂停征收单行税种,合法性瑕疵比较明显。此外,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其有《个人所得税法》的明确授权⑥,合法性供给相对充足,此处不赘述。
(三)类型三:政策推动税制局部修正
由于税收事项的技术性、精细性与复杂性[4],现实中局部性的税制变迁有时难以直接修法“一步到位”,而是通过政策推动、“循循善诱”地臻于“修法时机成熟”之境,再以修法形式确认成果。其与类型二的差异在于税制变迁的范围,一为局部修正、一为整体更易。
比如,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我国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⑦,涉及到税目的增加与取消、税率的调整、纳税人范围的廓清等税收要素内容。又如,增值税转型改革也是如此,自2004年7月始,允许东北三省和大连市部分行业抵扣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金;2007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将试点区域扩大到中部六省26市;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开始施行,标志着增值税转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同时也意味着前述政策推动的税制变迁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与前述消费税改革不同,增值税转型在政策推动两轮试点后,径自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在全国推开,而未待改革全部完成后以暂行条例加以“追认”。与之类似的是2010年的资源税改革,同样经历“试点—试点推广—全国推行”三个步骤,其中前两个步骤都是依据政策性文件⑧,“全国推行”则通过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实现。
总体上,三种类型均体现明显的政策主导性。即便以相对宽松的法定要求进行评判,类型一的形式合法性瑕疵也比较明显;后两种类型在形式上尚难谓其完全背离法定要求,但相关税改进程中是否体现“同意”的精神,在实质面上干系重大。申言之,虽然这两种情形政策推动的结果终究为法律的形式所框定,故而形式层面的正当性供给较之第一类情形更为充分[5];但如何避免出现政策犹如汪洋大海、“法律只是大海中的几个孤岛”[6]之现象,仍须格外关注,这要求对税收法定有更贴近其本旨的认识。
二、程式跃迁:税收法定的“底线”与“灵魂”
当前对税收法定的讨论热度甚高,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中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来,似乎每一项税改都可以从“税收法定”的角度品评一番。然而有一个问题不容回避:当我们谈论税收法定时,我们在谈什么?如果仅停留在形式要求的层面上,其意义很有限;如果像北野弘久那般将其概念外延不断扩展,也易诱致内涵空洞的后果。本文推崇的做法是:对各项税改依据一定标准予以重组,分别在不同维度上施以法定性要求。这便要确立差异规制的思路,并挖掘税收法定的核心意蕴。
(一)差异规制的总体思路
前文的讨论中,笔者以形式层面政策与法律的互动为标准,将之区分为三种类型。此处,还可以在实质层面上,根据相关税改涉及的事项(内在标准)与影响的范围(外在标准),将这些政策主导的税制变迁区分为不同的情形。内在标准的审查重点为税制变迁的对象是单行税种法的核心制度(特别是一般税收要素)抑或边缘制度(例如税收特别措施);外在标准则试图基于税制变迁波及的范围作出“局部试点—整体更易”的二元划分。
为何进行上述划分?如果一项税制变迁涉及税法的核心制度,如税基、税率等税收要素,其对多元主体权益的影响往往较大,因而提出更高程度的法定要求有其必要;而如果税制变迁所及仅为税法的边缘制度,比如税收优惠等税收特别措施的立、改、废,其对权益格局的影响相对较小,法定要求亦可适当从宽。同样地,当税制变迁影响范围相对较窄,比如仅在某些地区或行业试点时,基于“没有差别就没有政策”,而法律却强调稳定性与普适性,因而实体法层面的“法律之治”本就不甚现实,而只能侧重从程序角度对试点过程提出要求,比如针对沪渝两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可考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制定办法,对个人自住房征收房产税,这就是一种程序中心的法定要求。所以,从上述内在标准和外部标准出发,对于相关税改的法定要求,会形成不同的宽严之程度。基于上述,可以归纳形成税制变迁的四种“内—外”组合情形,如表3所示。
“核心制度—整体更易”类型最易把握,其法定要求的程度最高。现实中,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在狭义法律层面展开,增值税转型改革与“营改增”在试点到一定阶段、累积相当经验后,也是通过对行政法规的修改来完成畅行全国的任务。但是,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对《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至为重要的税率制度作出调整,而且直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却通过部委发文的形式推动,难免会备受诟病。“边缘制度—局部试点”类型,无论就税制变迁的深度还是广度而言,影响面相对较小,对其提出“高标”要求,在现实中难以实现。前述“营改增”试点中对部分营业税税收优惠项目转征增值税时作出的制度调整,基本上通过部委发文形式完成,没有太多可责性。这里较难把握的是另外两种情形,或是因为变迁之制度在税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或是因为制度变迁在全国范围内整体推进,对不同主体的分配利益影响甚大,有透过法定程序进行的必要性;但与此同时,相关制度变迁要么在部分区域或行业试点,要么适用的对象相对有限,现实中虑及法律程序的启动不易,以及政策目的本身所需要的灵活性与差异性等特质,很多时候并未真正通过“法治方式”去加以推动,增值税转型试点、资源税转型试点、房产税改革试点概莫能外。以房产税改革试点为例,其程序合法性瑕疵是显见的,而要补正这一程序性瑕疵须从三方面“对症下药”:第一,《立法法》第8条将税收基本事項作为法律保留项目,沪渝两地出台试点方案,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这是学者们前述意见的主要依据;第二,光有授权还不够,《立法法》及一般法理上有关“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的原则需要遵守,沪渝两地试点的“制度背景”是《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仍然有效,要使地方的试点方案获得合法性,还得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暂停有关法律在上海自贸区实施一般,由国务院暂停《房产税暂行条例》部分条款在沪渝两地实施;第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明确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作为税款征收的依据,而且没有缓和性规定,沪渝两地根据各自试点方案对个人自住房征收房产税均同其抵触,除非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暂停该条在两地的适用。若能同时实现前述三个条件,则沪渝两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才算真正获致形式合法性。很显然,“纸上得来终觉浅”,这三点真要在现实中得以践行何其困难。运用税收法定这一“法宝”去批判总是容易,但一旦真切地遇到真实而又深刻的现实,“依然故我”的情形彰显出的可能是相关理论有待拓掘之处。
(二)双管齐下:“形式—实质”的辨证施治
针对前述不同类型的税制变迁,税收法定的规制要求一要“坚守”、二要“拓掘”。前者强调当涉及税法核心制度的整体变易时,必须通过法律渠道进行。具言之,制定有法律的修改法律,制定有行政法规或规章的,首先修改相关制度规范,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适时上升为法律,这是税收法定的“形式”要求。与此同时,我们也应体察此种形式要求的局限性:一方面,税法存在哈特所谓的“空缺结构”,核心事项之外的大量具体事项“如何规范必须由法院或官员依据具体情况,在相互竞逐的利益(其重要性随着不同的个案而有所不同)间取得均衡”[7];另一方面,在部分具体情形中,譬如“税改试点”这样的场合,税收法定能够发挥的作用同样有限,即便真如学者建议的,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方式消弭相关改革的程序性瑕疵,若无配套机制的作用,其对改革方案的内容、对改革涉及到的诸多分配主体之权益的保障,能发挥的实质性作用有限。
局限性不是要我们放弃税收法定,而是需与时俱进地发掘其内涵,并以适当方式体现税收法定的实质要求。有时候,我们太重视税收法定了:太重视其在形式层面的要求,以至于忽视了其更具意义的内在属性;太希望税收法定能够获得实定法上的确认,以至于忽略了作为“法理念”的税收法定主义与作为“法律保留”的税收法定原则之间看似细微、实则重大的差异。梳理税收法定主义在英国的历史演进,不难发现其一以贯之的精神实质是契约精神[8],核心是将“同意”作为征税的前提要件。越来越多的公法学者将“合法性”同形式意义的“合法律性”区分开,将前者的本质界定为可接受性,强调民众对政府行为正确性和适宜性的内心肯认[9]。这便将问题(合理地)复杂化了,因为“可接受性”到底意味着什么,见仁见智而并无唯一正解。但渐趋形成的共识是将“可接受性”建立在开放式的参与过程之上。通常认为试点具有“试错”性质,其实,转型社会中的实在法建制,作为“西法东渐”与“本土资源”融会之产物,何尝不是在“试错”?“即便试错方案的设计离不开一种集中的权威,也不能把整个过程完全托付给这个权威,而应该使过程更具开放性、参与性。”这种对开放性、参与性的诉求主要倒不是、至少不仅仅是“众人拾柴火焰高”这种“技术性”的考量,就税收这一高度技术化、精细化的领域而言,未曾接受专业训练的普罗大众,即便“聚沙成塔”,其所掌握的有效知识“存量”也很难超过制度设计时定向征求意见的少数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技术官僚。在根本上,强调开放性、参与性,是源于现代公共决策或制度设计中“正当性”与“合理性”这两大支撑性元素之间的内生张力——对专业化、技术化的过分张扬,不可避免地会削弱甚至剥夺普通公众的话语权,也就动摇了所制定之规则的正当性或曰可接受性。
考虑到税收天生具有侵益性,“闭门造车”式的规则制定或变迁,无论如何精巧,都很难让公众满意。由是以观,将税收法定的内核界定为纳税人的“同意”,确实有其道理和现实意义;通常假定代议机关较能代表“民意”,所以税收法定在形式层面强调“议会主导”,能间接达致“纳税人同意”的目标。我国人大代表的专业性和代表性都有所欠缺,通过其所制定的狭义税法是否真正代表纳税人的“同意”⑨,尚且可以商榷;而在现代社会,利益高度多元化,税收事项涉及到不同主体间分配权益的配置与调节,不同群体甚至同一群体内部,立场都会有所区别,从而形成不同的利益诉求,而“规则就是讨价还价”[10],如果将形式层面的“法定”视为已足而轻忽实质意义上多元主体诉求的表达与交锋,很难不出现“被代表”的情形⑩。至于形式意义的“税收法定”难以完整覆盖的诸如税改试点这样的场域,究竟是主张继续走形式法定的道路、强调人大授权,还是“另辟蹊径”求诸税收法定之本来意旨,通过其它制度形式来真实体现纳税人的“同意”?笔者倾向于后者,这不是绝对地排斥形式法定,因为两种进路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无疑是,即便满足形式法定的要求,也还要从税制变迁的“可接受性”、具体说便是纳税人的“同意”之角度,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简言之,在规则制定也即广义上税收立法场合,要强调民意吸纳机制的构建[11];在税制变迁特别是试点场合,针对试点区域,更需设置听取纳税人意见的机制,由于所涉范围相对较小,故而此时对“民意吸纳”的程度要求更高B11。“税收法定”看似“行者止步”,但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法治”却可藉此“行稳致远”。
三、理论提炼:税收法定的二元进路与公共财产法的规制脉络
针对我国税制变迁中的政策主导特征,其法定性缺失十分明显,从税收法定的角度对之提出批评也甚为容易。然而,一旦需建构严格符合形式法定要求的税制变迁框架,便会发现其时而殊为不易、时而不为已足,由此也驱动笔者由税收法定本质上的“同意”之内涵出发,尝试探寻一种“实质的税收法定”之规制进路,作为形式进路的必要补充。这也启发我们,在财税法领域,一定要注意区分手段与目的。以税收法定为例,税收立法或税制变迁缘法而行,严格来讲只是形式面的基本要求,惟有通过各种方式确实体现纳税人之“同意”,才能使相关税制获得坚实的正当性基础。
近年来,学界提出“财税法是公共财产法”的命题,并从各个维度尝试证成之。笔者认为,公共财产法的性质定位,核心在于厘清其本质上是一種理念创新,由此出发会引致范式迁移。将财税法界定为公共财产法,不意味着其是对公共财产权的强化,而恰恰是对之实施法律规制,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一方面不致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公共财产权的积极、正当行使,为纳税人提供更为高效、优质的公共产品,促其更好地“自我实现”。本文建构的税收法定之“形式—实质”二元进路与前述逻辑是一脉相承的:按照传统的形式进路理解税收法定,实际上是驻足于权力制衡的维度,本质上不过是“法律保留”的一种具体形式,纳税人权利于此间处于缺位状态;惟有体认其发轫之初的“契约”精神,真正在税制建构或变迁时张扬其“同意”之本旨,方能真正扭转前述方向偏误。因此,本文的研讨,也可作为对公共财产法理论“有用性”的某种检验。
注释:
①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② 当然,具体到这一波成品油消费税连续上调,是在新《立法法》出台之前。但是,2015年修改《立法法》时,之所以明确写入税率法定,便有成品油消费税连续三次上调引发各界负面观感的因素。
③ 立法学上区分国务院的行政立法究竟属于职权立法、授权立法还是准法律立法权,这对于后续的效力认定等方面有重要影响。参见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8页。
④ 《农业税条例》废止须遵循法定程序,不应在法律仍然有效的情况下,由各地政府自行停止实施。张守文:《分配危机与经济法规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05页。
⑤ 该税种后来于2013年由国务院正式废除。
⑥ 《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⑦ 《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⑧ 2010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新疆试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从价计征;同年12月,试点扩至内蒙古、甘肃等12个西部省区。
⑨ “哈特之问”发人深思:“如果投票赞成某一个法规的那些人,并不知道该法规所指为何(如同英国财政法中许多条款的必然情形),那这个正式通过的法规就不算是法律吗?”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5页。
⑩ 行政法学提炼出“传送带”模式、专家理性模式和利益代表模式三种解释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理论框架,其中利益代表模式与这里所述问题有逻辑关联。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41页。
B11 这涉及政治学上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参见[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團2006年版,第39页。See Jorge M.Valadez.2001.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Legitimacy,and Selfdetermination in Multicultural Societies,Westview Press.pp.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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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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