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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部岗位职责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81

法律事务部岗位职责范文第1篇

2、负责完成实现本部门一体化管理目标和指标;

3、负责本部门的节能降耗、环境卫生、废弃物处置、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

4、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信息沟通和持续改进工作;

5、协助配合公司其它部门(单位)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6、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举措提出法律建议。

7、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和协议。

8、收集、识别和控制分发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跟踪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变化。

9、对外的经济合同进行统一管理,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10、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11、为公司各级部门提供法律咨询。

12、推荐和联络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律师及相关工作。

法律事务部职责范围

一、 对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举措提供法律意见,解答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公司的法律咨询。

三、 经授权派员代理公司进行诉讼、仲裁等法务工作。

四、 对移交至本部的拖欠工程款,组织实施清欠工作。

五、 联系并协助公司签约律师事务所处理相关事务。

六、 负责公司内部法律培训工作。

七、 负责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八、 负责公司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二、 合同管理

(一) 负责各分公司跟踪项目的登记备案工作,协调、解决相关的跟踪冲突问题。

(二) 对公司的大额经济合同进行法律评审,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书进行法律评审。

(三) 联系公司领导及各能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标书和合同文本进行评审会签。

(四) 防范、控制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

(五) 负责合同章的管理

一、 参与决策,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

二、 预防纠纷

1、协助集团公司总经理及各下属公司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及各下属公司中容易出现漏洞和滋生腐败现象的部门加强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

2、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工作,提出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3、审查、修改、会签经济合同、协议,协助和督促公司对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履行。

三、 解决已发生的法律问题

1、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处理诉讼案件、经济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2、查处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对有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员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负责协助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负责处理公司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工作。

四、 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1、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办理企业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2、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办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3、协助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合作单位(客户)的资信调查事宜,发表申明、启事等事务。

4、协助公司投、融资部门及外聘的专业证券律师办理公司上市的相关法律事务及上市后的公司依法规范经营、管理事宜。

五、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六、与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保持沟通,为公司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七、协助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公司进行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

八、处理集团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务。

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备案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负责本单位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9条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的论证、起草、谈判和签订工作。监督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经济合同履行;

(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经济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制度;

(五)协助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法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手续;

(六)处理本单位内部的经济合同纠纷,参与经济纠纷案件的仲裁活动和诉讼活动;

(七)负责对单位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并对他们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八)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向上一级合同管理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告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

(三)参与本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论证、起草、谈判和签订工作。监督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经济合同履行;

(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经济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制度;

(五)协助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法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手续;

(六)处理本单位内部的经济合同纠纷,参与经济纠纷案件的仲裁活动和诉讼活动;

(七)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并对他们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八)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向上一级合同管理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告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

(一)制定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宣传普及有关合同法律知识及规定,总结、推广引进合同管理经验;

(三)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完备性;

(四)汇总合同报表,建立合同台帐;

(五)管理合同档案(已移交档案部门的合同档案除外);

(六)监督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过程,并分析总结;

(七)参与合同纠纷的仲裁 、诉讼活动;

法律事务部岗位职责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现状;原则;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及法制的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事务逐渐得到各界人士的重视。建筑施工企业作为一个特殊性很强的企业,加强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也已是刻不容缓,本文从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出发,对如何加强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作一简单的探讨。

一、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现状令人非常担忧

在实践中,相当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意识及观念非常淡薄,上至公司领导、中层骨干下至一线工人,长期以来只对施工技术、工程生产、财务管理相当重视,对法律法规所知甚少,根本认识不到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重要性,有些施工企业甚至连外部法律顾问也不聘请,只在打官司时才想到要请律师来受理。

而在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法律意识的淡薄更是随处可见。诸如。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照会没有发,应请相关单位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根本不注意自我保护,当纠纷发生时,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更为严重的是相当多的施工企业对合同管理也没有足够重视,只顾到市场承揽任务,却不去签订合同或者草率签订,结果遇上纠纷就没有协商与调解的依据,或者依据不足。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专职部门如清欠办、法律部等及时追讨被拖欠的工程款,绝不能因工作上的疏忽或碍于面子感情而放弃债权,必须及时追讨并注意留下书面证据,该采取法律手段的就坚决采取。

二、加强法律事务管理的原则

(一)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

对于企业来讲,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管理,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原则是为了保证市场主体之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行为的等价有偿与诚实信用,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公正,需要由法律来规范和保障。

(二)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要通过富有成效的工作,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事前防范为主的原则。

企业法律事务要尽可能做"事前防范",而非"事后补救"两大类。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规避风险,预防纠纷的发生;一旦纠纷发生也要进行妥善处理,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的事前防范,不仅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管理成本,而且有助于企业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四)以管理为主的原则。

在企业实现依法经营的管理链条中,法律事务工作所承担的直接管理工作是其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对企业法律事务有直接的管理职责外,企业法律部门对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参与研究、进行审核等应该是事项必经的、不应跨越的程序。也就是说,是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中要有明确的定位,有制度保证其管理职责的有效履行。

三、加强法律事务管理要做好的工作

(一)成立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其途径有二:一是通过本部门直接的管理活动,如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的管理,对合同的管理,对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的管理等等,约束和规范企业的行为;二是通过间接的管理手段,如参加、参与、建议、咨询等方式,促使企业领导人和企业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各项管理活动,进而实现将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的目标。

(二)依法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梳理好劳动关系。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企业针对生产、技术、经营等项活动中所制定的各种规则、章程、程序和办法的总称,是企业职工在生产、技术、经营等项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规范和准则。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也要合法,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制订规章制度,不能危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能侵犯员工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保证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保证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在制度中得以充分体现。同时有利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促进企业依法治企。

(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构筑企业合同管理体系。

组织网络,是指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包括专职机构和兼职机构),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从合同管理工作的发展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作为合同的归终管理部门,更有利于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

制度网络,是指企业要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十分重视合同及合同管理。我们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统一起来管理。同时还要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

(四)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法律素质。

1、起草或参与起草普法规划和计划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研究国家部门和地方制定的普法规划,掌握精神实质明确目标和任务,在此基础上正确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法制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合适的目标和任务以及完成任务的措施和步骤,使普法计划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承担讲课任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特别要重视为本单位中心组成员或领导班子成员讲课,各级领导干部是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他们既是普法工作的组织者、领导者,也是普法学习的参与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为他们讲好课,不仅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而且有助于领导干部进一步重视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各部门的大力协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某个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需要各部门的大力协作,发挥各自的优势,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普法工作。

此外,在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制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中,要积极依靠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包括对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审核或参与起草合同、章程、规章制度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书,管理经济合同及处理商标、专利等有关法律事务,代表企业进行诉讼、非诉讼活动等等。

因此,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大力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一方面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企业对市场的承诺,体现企业的诚信,提升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使企业更牢固地立足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世鹏;邱明;赵德生;;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现状及解决对策[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3期

2陈秀华;;浅议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经营风险控制[J];山西建筑;2010年31期

33 徐琛;谈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之道[J];辽宁建材;2005年05期

作者简介:

索广生、男、1969年05月、河南林州人、助理工程师

工作于: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

王玉玺、男、1981年01月、河南郑州人、大专、助理工程师

工作于: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部岗位职责范文第3篇

自查整改报告

根据省委政法委《关于在全省政法机关集中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训活动的通知》和省司法厅党委《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集中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训活动的实施方案》和省律协《关于律师事务所集中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训活动的通知》以及市、县司法局领导讲话精神的要求,我所迅速按照上级、和领导的要求,在3月8日至3月17日在律师事务所集中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训活动。通过学习和自查,每位律师对自身情况进行了彻底排查,律师事务所内部在自身建设方面也形成了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具体汇报如下:

一、政治思想方面。 思想是行动的指引,只有找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群众。我所以每月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为依托,同时将党支部的发展与所内管理相结合,要求全所人员要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此次活动中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把学习到的理论观点和思想精髓,运用到推动律师事业和律师事务所发展中。每位律师都能认真参加学习,并按时完成学习笔记。

二、执业行为方面 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律师的执业行为不只是个人行为,它同时代表着一个行业的道德和诚信水平。我所从建所之初就将律师的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作为管理重点,并时刻加强监督。

(一)统一收费。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及湖北省司法厅有关文件精神,我所制定了统一的服务收费标准,并要求全

体律师不准以压低收费为手段争夺客户,更不得以请客送礼、给回扣等手段去取悦客户,揽取案源。收费标准向客户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统一收案。我所严禁律师私自收案,严禁律师跨所执业,还通过与同行交流,与客户沟通等形式来监督律师的办案情况。对于私自收案,私下向客户收取额外费用、报酬或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律师立即开除。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有损律师本人形象,还败坏了律师事务所在行业中的形象,并严重影响了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地位和尊严。由于所内规章制度严格,加上全体律师都能廉洁自律,至今还没有发现一位律师有不正当牟利行为。

(三)收案审批制度。我所在收案制度方面的做法是所有案件统一编制案号,并及时登记。在律师收到案件时,需到办公室领取案号,由办公室人员给出。一年中的所有案号编制大流水号码,如2009年的第6个案件属于民事的第4个(所谓第6个仅指收案时间排在第6位,下面的意义相同)则其案号为2009展成字第6号(民字第4号)。同时办公室有两人分别负责收案审批表的填写和备份,时刻保持内容的一致性和及时性。

(四)案卷归档。我所规定承办律师在法律事务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同意后报主任审阅签字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本所档案管理人员收卷后,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对归档案卷编制《归档案卷目录》和检索卡片。同时,为了发挥律师业务档案的作用,我所还建立了档案借阅制度,设臵了档案借阅登记簿,取阅案卷的律师需办理借阅手续。

三、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方面 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自身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才能

为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注入力量。

(一)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是在《律师法》颁布以后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的六项制度之一。我所的年度考核制度中从政治学习和执业能力两方面对律师进行考察,并制定了详细的考核细则,采用律师自评和主任测评成绩相结合的办法来评定律师的学习完成程度和办案质量。

(二)重大案件讨论、报告制度。对于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我所建立了重大案件讨论、报告制度。主要是为了集思广益,降低办案风险,保证法律服务质量,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除了承办律师在接手重大案件要向主任汇报,由主任召集执业律师进行讨论外,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案件也要向主管司法部门报告,积极听取上级领导的意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规范的管理,精湛的专业素质,是长久生存的根本。虽然我所人员少,但无论是律师的个人素质方面还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方面做的都很规范。我所将延续良好的做法,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为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贡献绵薄之力,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

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

法律事务部岗位职责范文第4篇

第1条 为了指导上海律师从事继承法律服务业务,规范律师办理继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全国、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定制本指引。

第2条 律师办理继承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3条 律师办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 律师承办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5条 本指引旨在为上海律师办理继承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及借鉴,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案件中参考。

第二章律师接待遗嘱咨询

第6条 律师可以释明的内容

6.1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含义。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6.2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无效的情形。

当事人所立遗嘱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如果遗嘱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抵触,或者有指示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情节,遗嘱均无效。

6.3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涉及处分财产的范围。

遗嘱人立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无效;[MS1]

6.4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涉及财产内容变化的可能。

如果由于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使得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6.5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形式。

遗嘱可以分为5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5种遗嘱形式不同而导致的法律结果及遗嘱效力。 6.6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

6.7律师可以向委托人解释遗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司、企业股权及收益; (8)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 (9)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6.8律师可以提示立遗嘱人,其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但对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应酌情留一部分遗产加以照顾。

第7条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询问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7.1律师可以询问当事人是否有配偶,遗嘱处理财产时是否考虑了配偶另一方的权益。

7.2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不能擅自处分配偶另一方共有财产的份额。 7.3律师可以询问当事人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自然状况。 第8条 律师接受自书遗嘱咨询

8.1律师应当告之当事人,一份有效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为: (1)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2)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若遗嘱有2页以上,需要遗嘱人在每页签字确认; (3)由立遗嘱人在遗嘱结尾使用公历注明年、月、日; (4)[MS2]

8.2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为防止日后争议,自书遗嘱一般不要用打印件,尽量亲笔书写。

8.3若当事人身体原因不便、或不能书写,可以建议当事人制作公证遗嘱或律师遗嘱见证。

8.4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8.5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8.6律师应当向当事人着重强调,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8.7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第9条 律师接受口头遗嘱咨询

9.1因口头遗嘱易引发争议,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一般不要以口头形式订立遗嘱。

9.2律师应当告之当事人,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9.3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口头遗嘱场合的特殊性:

(1)口头遗嘱一般只适用于因病情危急、或因其它原因导致生命极度危险的时刻所立; (2)口头遗嘱须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方可有效。

9.4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口头遗嘱的失效情形,即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10条 律师接受录音遗嘱咨询

10.1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可以优先采用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律师见证方式订立遗嘱,或采用以上方式和录音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订立遗嘱,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10.2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立遗嘱时,所用录音设备应当注意检查是否完好、录音效果是否清晰,以及应当注意保存录音电子源文件或磁带原件。

10.3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以录音方式订立遗嘱时,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10.4录音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口述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应当将其财产名称、规格、数量、存放处所讲清楚。

10.5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以录音方式订立遗嘱时,在录音内应当做出遗嘱的时间和地址的相关内容,以便确认录音遗嘱的效力。

10.6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在录音时,可以由立遗嘱人说明在场见证人姓名和其与自己的关系。并可以让见证人在录音中陈述自己的身份情况。

10.7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在录音遗嘱录制完毕、经回放校对无误后将录音遗嘱的载体封存,并由遗嘱人、见证人共同验证、签名,并注明封存的年、月、日,交见证人保存。

10.8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除订立遗嘱人为聋哑人外,不能用旁人的提问、遗嘱人所作的摇头或者点头来表示遗嘱内容,或者是以手势的形式来表达所订立遗嘱的内容,以避免日后有所争议。

第三章律师代书遗嘱

第11条 律师代书遗嘱的含义

11.1律师代书遗嘱,是指律师接受立遗嘱人申请,为其代书遗嘱的行为。 第12条 律师代书责任的明确

12.1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代书律师除与当事人有明确书面约定外,律师仅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意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撰写遗嘱内容。而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以及该财产是否为当事人所有,没有审核的义务。 第13条 律师代书前的准备

13.1律师代书遗嘱前,应当询问: (1)立遗嘱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 (2)立遗嘱人立遗嘱的原因;

(3)立遗嘱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第

一、二顺序继承人的自然状况; (4)立遗嘱人之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5)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内容、财产有无担保、抵押等他项权利情况; (6)其它律师认为需要了解的情况; (7)以上询问内容,律师应记入谈话笔录。 13.2律师代书遗嘱前,应观察:

(1)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有无遗嘱能力,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有受欺诈、诱骗、胁迫的情形。 13.3律师只有在确认立遗嘱人可以正常表达自己意见并且能领会律师意见的情况下才可以做遗嘱代书。

13.4律师为身患严重疾病的当事人代书遗嘱,可建议由当事人及其家属从医院开具其“神智清醒、有认知力”或类似的证明。 第14条律师与当事人的谈话。

14.1律师可以向当事人介绍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和询问当事人基本情况。 14.2律师可以了解当事人及其配偶、亲属的基本情况、处理遗嘱涉及财产的情况以及所立遗嘱的原因。

第15条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就律师代书遗嘱订立书面聘请合同。 合同条款及操作可见《上海律师签订民事聘请合同操作指引》。 第16条律师代书遗嘱,应当签订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6.1立遗嘱人的自然身份状况;

16.2立遗嘱人聘请律师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 16.3欲立遗嘱的主要内容;

16.4对于立遗嘱的法律后果是否理解的表述。 16.5笔录制作的时间、地点、律师及立遗嘱人在谈话笔录上确认的签字。 第17条 律师对遗嘱的代书。 17.1律师代书应当注意:

(1)代书时,应当由立遗嘱人提供两名以上与立遗嘱人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2)代书由二名律师在场;

(3)代书完毕后,代书律师必须向立遗嘱人宣读遗嘱内容; (4)遗嘱人审阅全文至完整理解和无异议; (5)注明年、月、日和立遗嘱的地点; (6)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17.2律师应当注意提醒立遗嘱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7.3律师代书遗嘱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人与受益人、继承人的关系; (3)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

(5)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身份信息;

(6)遗嘱制作日期和立遗嘱人本人签名。

17.4若由于文化水平原因,当事人不能书写自己的姓名,遗嘱应当由律师署名后,当事人亲手按指印确认,并注明是哪一个手指所按。

17.5律师代书过程以及当事人签名按指印过程,律师可以安排摄像、录音以便核对。

第四章律师遗嘱见证与遗嘱公证

第一节 律师遗嘱见证

第18条 律师遗嘱见证的含义。 18.1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立遗嘱人)的申请,根据自己的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的名义,对所立遗嘱真实性予以证明的一种活动。

18.2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除非另有约定,律师仅对当事人身份、以及当事人立遗嘱的过程、以及当事人在遗嘱落款上签字确认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见证,而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以及该财产是否存在瑕疵、是否为当事人所有没有审核的义务。

第19条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见证人的条件。

19.1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19.2律师应当提醒立遗嘱人确定见证人与立遗嘱人及遗嘱所涉及财产没有利害关系。

第20条 律师见证书制作程序。

20.1律师向当事人介绍中国继承法的规定和听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0.2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 20.3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

20.4律师应当整理、书面列明当事人提交财产清单等文件。 20.5律师应当审核当事人人身关系基本情况。

20.6如果聘请合同是有约定的,律师可对遗嘱要处分的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审核。

20.7如果对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产生争议的,律师可以请立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

20.8由立遗嘱人提供遗嘱基本意愿,指定遗嘱执行人等。

20.9可以由立遗嘱人提供两名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自然人作为现场见证人。 20.10律师可以要求现场见证人签署与立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受益人无利害关系的声明或说明。

20.11当场由立遗嘱人书写遗嘱、或代书遗嘱。

20.12遗嘱书写完毕后,律师应当询问立遗嘱人是否理解,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20.13由立遗嘱人、见证人、见证律师签字。

20.14律师制作见证书,由当场见证的律师签字、盖章,按律师事务所规定审核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0.15按合同约定,见证书交当事人或遗嘱执行人保存。 20.16律师事务所审查见证书及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第21条律师见证过程可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22条律师遗嘱见证书的内容:

律师遗嘱见证书一般包括以下4个部分: 22.1首部,写明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22.2正文,写明见证事项、见证材料、见证结论。

22.3尾部,立遗嘱人、见证人、见证律师签名并加盖所在的事务所印章。 22.4附项。

第23条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律师遗嘱见证与遗嘱公证的区别。

第24条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其它注意事项,可参照《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版)》处理。 第二节遗嘱的公证

第25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第26条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公证遗嘱的含义及遗嘱效力。

第27条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在办理遗嘱公证时一般需携带的材料包括: 27.1境内当事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当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27.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27.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27.4遗嘱人已写好的遗嘱(草本)。

27.5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27.6根据受理公证处的规定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28条 律师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先前做的遗嘱公证。

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第五章律师处理继承事务及纠纷

第一节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

第29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作为立遗嘱人的遗嘱执行人。

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30条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的依据。

30.1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

30.2被继承人虽然在遗嘱中没有指定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但在继承过程中,全体继承人对遗嘱没有争议、且共同委托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 第31条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工作职责。

31.1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其主要任务是使立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

31.2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2)清理遗产、登记造册; (3)管理遗产; (4)诉讼代理;

(5)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6)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7)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8)请求继承人及他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31.3若律师为尚健在的立遗嘱人提供遗嘱执行法律事务,须与立遗嘱人订立相关工作方式及立遗嘱人因故死亡后的工作开展方式和流程。 第32条 律师应当注意继承开始的时间

32.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32.2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33条 律师应当注意确认继承人的范围

33.1遗嘱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遗嘱内容确定继承人范围。

33.2法定继承,或遗嘱中有明确按法定继承处理的财产,律师按《继承法》的规定确定继承人范围。

第二节 律师处理法定继承事务中注意的问题 第34条 法定继承的含义

34.1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法律活动。 34.2法定继承的顺序为: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4.3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法定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35条 律师应当注意,在遗产继承出现下列情况时,适用法定继承: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

2、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

3、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5、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

6、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

7、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无效;

8、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

9、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

10、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

11、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第36条 律师处理法定继承事务时应当询问的内容:

1、询问委托人与继承有关的事实。

2、询问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

3、询问可供继承的遗产及现有状况。

4、询问遗产是否属夫妻或者家庭成员共有财产。

5、询问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属、范围有无异议。

6、继承人以外的人对遗产的权属有无争议。

7、继承人之间就继承事宜是否达成了一致意见。

8、询问继承人的范围。

9、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养父母和养子女、有无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有无非婚生子女和遗腹胎儿、有无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情况、以及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10、询问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和立有遗嘱,告知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11、其它应当询问的事项。

第37条 若遗产为共有,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先析产、后继承。 第38条 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继承程序。

38.1律师应当注意,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38.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8.3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39条 法定继承的一般程序。

39.1析产,即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39.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39.3遗产的分割。

39.4按“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进行遗产分割。 39.5律师处理继承事务时,应当注意提示当事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第40条 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注意被继承人配偶的权益。

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41条 律师应当注意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

遗嘱继承人在按照遗嘱继承后,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得的法定继承份额。

第42条 律师应当注意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关系。

如果律师发现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第43条 继承人继承权的放弃。

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明确放弃继承的表示。

第44条 受遗赠人受赠权的放弃。

有受遗赠人放弃受赠的,律师应当提示其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45条 律师应当注意胎儿的“必留份”。

44.1律师在处理遗产分割时,应当注意依法提示当事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44.2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46条 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的处理。

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不与清偿,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第六章附则

第47条 律师办理继承诉讼案件的其它事项,可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办理。 第48条 本指引根据2010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相关司法操作实践编写。若本指引公布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应当以新的规范为依据。

法律事务部岗位职责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管理;法律事务;重要性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已经被纳入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中,而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是具有一定重要性意义的,因此企业在管理工作中也十分重视法律事务管理,由于法律事务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导致企业发展受限,因此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一、法律事务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分析

1.法律可以调整企业发展的全过程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定会涉及到法律问题,例如在成立阶段、投资阶段、市场运营阶段以及财务管理方面都会触碰到法律事项,如果管理不当随时都有触碰法律的风险,法律风险的产生很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财产以及信誉方面的损失。在日渐激烈的市场中,企业的信誉对其今后的长期发展十分重要,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十分重视法律问题,避免因为管理不当而造成的法律损失。

2.尊重市场经济的法制性特点

现在是市场经济时期,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展就必须要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法制经济是市场经济中的一大特征。无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还是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都需要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一些市场活动,但这比不是否认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自由性。因此,在参与国际竞争中,提升国内市场经济法律意识十分必要,是增强国家经济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能相对弱化

我国企业中很多都没有建立相应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而且有些企业中对于法律事务的管理都是分派给业务部门或者下属部门分头管理,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于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并没有完善或者尚未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因此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总体较弱,对依法维护企业有关利益的意识较差,对市场风险的规避能力也很差。这种现状将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使得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2.法律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低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岗位,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了管理水平的高低。但是由于法律事务管理目前在企业中并没有收到过多的重视,企业领导层还没有意识到法律事务有关工作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在岗位人员安排上比较随意,很少会有专业人士从事这个岗位,而更多的是找内部员工进行兼职。而兼职人员管理法律事务就会出现业务能力较差的现象,而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现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效果不提升、服务质量不到位将会严重阻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目前的情况对企业而言不仅没有节约人员成本,反而会造成相反的效果出现。

3.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有关价值没有体现

现代管理体制中,法律事务的管理不仅仅体现在于法律有关的事务管理上,还关系到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重要资源。但是在多数企业中并没有真正认识到法律事务管理的价值,因此在实际工作环节中并没有提供给法律事务管理发挥其真实价值的平台。法律事务管理对于企业在发展中能够给出相应的参考和依据,保障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维护自身利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措施

1.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形成正确的认识

无论是什么形式的法律管理都需要企业能够给予一个正确的认识,而这种认识主要包含有3个方面:一是领导层需要加强自身对于法律事务管理的正确认识,因为领导的思想观念影响着整个企业发展的方向以及工作重心的转移。二是需要提升整个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员工是企业正常运行中的重要部分,因此需要加强整体员工的有关意识,才能有效的改善整个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可以通过一些培训内容加强人员与市场经济有关法律的知识普及。三是完善企业制度的制定,现代企业制度的制定是在企业内部推行有关法律事务管理理念的前提。加强企业管理的经营机制,逐渐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从而推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顺利进行,确保企业持久稳定的发展。

2.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我国企业在法律事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个显著的问题就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因此很多企业在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往往会采用聘请一些兼职的法律顾问,由于这些兼职人员对企业的发展和具体情况了解的不够清楚,而且往往是在企业遇到问题之后才会被任命导致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下降。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必须要建立一个体系比较完善而且符合企业发展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确保企业发展过程中法律有关事务的秩序进行。

3.严格控制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素质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这项工作对于管理人员个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要求很高,为了保障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质量的提升首先必须保证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素质。企业的法律有关工作者不仅仅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有关的商贸知识、管理知识以及在企业对外交涉中明白自己所处的角色,如何极大的保障企业的根本利益。对于人员素质的控制首先在选拔条件上进行严格的把控,其次就是在工作中加强各方面技能知识的培训,使得人员能够更好的为企业发展效力。

四、总结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现代企业在发展中不容忽视的环节,有效提升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能力的前提就是要认清法律事务管理在企业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以及限制管理水平提升的阻碍因素,只有找出阻碍原因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 杨建辉.试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J].经营管理者. 2012(22) .

[2] 潘耀民.做好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三要素”[J]. 机电国际市场. 1995(05) .

法律事务部岗位职责范文第6篇

1、理论联系实际,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理解、夯实理论知识

将自己在校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加深对理论知识的认识,用一个法律人的身份和思维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2、提升自我,实现从法律学习者到法律工作者的质的转变

利用本次机会,了解理论与实际的异同、现实与模拟的差距,同中求异、异中取同,找到二者的平衡点和工作的切入点,同时给自己的专业修养和实际能力一个准确的定位,进而找到从法律学习者到法律工作者身份转变的现实途径。

3、深入司法一线,了解司法审判过程

通过一线实习,使我对中国的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有了一次全面的认识,是我们大学生踏入社会的第一步;在熟悉审判程序的同时,发现其间存在的各种问题与缺陷,从而加深对现实司法的理性和现实性思考。

二、实习单位及岗位介绍

本次实习的单位是肃宁县人民法院,该院成立于1949年,位于肃宁县石坊东路157号,已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和自我完善。法院有大批优秀的工作人员,在司法一线维护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名副其实的人民利益守护神。法院具有规范而体系化的组织机构,各机构在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方面相互独立,而实则又相互联系不可分离,共同为法院的发展而努力,为人民的利益而奋斗。

本次实习我的具体工作岗位与工作职责是在技术处从事书记员的工作。技术处作为法院的一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负责的案件包括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等,其主要运用的法律有《合同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民总》《债权法》等。技术处办案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实行调判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的基础上慎重地行使法院的审判权。书记员的工作是琐碎而又需要认真细心的,其主要工作范围包括整理并装订卷宗、扫描案卷、作庭审、调解、谈话笔录及送达法律文书等。

三、实习内容及过程

本次实习,我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具体如下:

1、整理卷宗,扫描案卷

整理卷宗,扫描案卷是我在本此实习过程做的最多的工作。整理卷宗包括排序、编页码、填写证据目录、卷宗目录及装订案卷等。整理卷宗先是排序,按照信息表、缴款书、起诉状、答辩状、身份证明、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原被告证据、开庭传票及送达回证、调解笔录、开庭笔录、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宣判笔录、送达回证等顺序将所有的资料整理成册。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有副卷,而副卷的内容则包括合议笔录、判决书原件等。作为实习生,我对于这种整理工作而言真是捉襟见肘,因为不是所有卷宗里的资料都像上述的那样简单详尽,错综复杂中还有很多新东西出现,弄得我不知所措,所以我总在一遍又一遍的向庭里的正式书记员们询问以求把工作做精做细;每天看着一沓沓的案卷在手中无数次的翻阅,心中还是会有一点成就感的。

编页码倒是一件不需要用脑子的事情,只要小学数学过关了就能胜任,所以其间也没遇到什么问题。

填写证据目录及卷宗目录也不是很有技术含量的活,根据之前编的序和排的页码,将信息综合之后填在目录表上就行了。当我将调解笔录与调解协议分开写了之后,遭到了书记员之一的反对,她说两个应该写到一起。于是我按自己的理解告诉她说,调解笔录是法院在当事人之间主持调解时的记录,应该属于法院文件的一部分;但是调解书虽然是在法院的努力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但是那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或者可以说成是契约,其一旦成立在当事人之间起作用,而法院只享有其不履行时的后续权利。在我不很专业但是听起来还算比较合理的解释下,并且在她向比较有资历的书记员的咨询下,她采取了将两者分开写的方式。其实这都是比较小的事情,但是通过这件事我有了两方面的启发:第一,法学作为专业性比较强的学科体系,其在实务工作中对工作者的专业素质要求是比较高的,所以我应该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第二,现实中,基层法院大多数书记员并非科班出生,甚至很多法官也并非受过专业教育,因此要想法院的运行更加的专业化、水平化,在注重工作人员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必须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如果一个领域的工作人员对于其工作领域所涉及的知识没有最基本的了解的话,那么他的工作必将是盲目而又危险的。

对于扫描卷宗,我想这也是一项比较轻松地工作,机械的将一页页的资料放到扫描仪里,等扫完后再将它们取出来订上。虽然很无聊,但是依然会有收获,因为这样就可以再次确定案卷整理的顺序,所以说两者应该是互补的。

2、旁听案件

县法院辖区与行政区域相同,即5个镇、4个乡、253个村委会,总人口约33万,总面积497平方千米,辖区内事务多而繁杂,刚去的那段时间几乎每天都有开庭。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丰富。

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法院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3、写一些法律文书

在实习期间,帮法官草拟了一些简单的判决书、裁定书、公告和做一些简单的笔录等,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但是还是免不了出现一些问题,真是映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4、跟随法官送达法律文书。

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仅签收环节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故意避而不见,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

5、跟随执法机关没收违法资产

没收违法资产经常发生当事人拒绝合作的情况,我们会通过公安、检察机关的合作,强制执行。期间我懂得了没收资产的整个流程,之中细节也了然于心。

四、实习心得

1、我们在学校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际中的操作还有一定的差距。比如说在案件审理结束后,我们都认为会是当庭宣判判决结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为了节省时间都是直接写判决书或裁定书,让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律师)来领,就算代替宣判,远没有我们平常看到的当庭宣判的庄严效果。

2、人们的法律意识薄弱,不知如何有效的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者是无视国家的法律做出一些法律上明文禁止的事情。因此,普法教育任重道远。

五、实习总结

本次实习让我知道法律的学习及案件的审理,远远没有自己想像及书本上说的那么轻松,案件的复杂性不是一两句话就能总结出来的,我自己还要加大对这方面的学习及实践。在法院民庭各位审判员及书记员的指导和帮助下,我把在课堂上学习到的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我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将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不断地完善自己,提高自我。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近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换押证、上诉函、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这次实习是我研究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 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

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 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由于实习时间短,所以还有很多工作并没有涉及到,在以后的时间里一定会抓住机会去尝试和体验。

“三人行,必有我师”,实习期间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

法律事务部岗位职责范文

法律事务部岗位职责范文第1篇2、负责完成实现本部门一体化管理目标和指标;3、负责本部门的节能降耗、环境卫生、废弃物处置、职业健康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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