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的法治论文范文
大学章程的法治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中国建设的未来。本文从问题视角揭示新时代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与优化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路径的紧迫性,并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路径可能的创新模式,即以加强大学生自主培养法律意识为核心目标,在以家庭和学校为代表的特殊外部环境以及区分为现实和虚拟两种社会外部环境共同作用下,通过显性引导与隐性引导的方式,结合法律与道德的联合培养,由外至内全方位打造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路径网状结构,以期由内至外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路径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
十九大报告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在这决胜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历史时期,法律的地位日益突显,法治中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
法律是治国之器。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准确地描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内核,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提出奠定了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提升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标志着党在执政理念、领导方式上实现了一次历史性跨越,为我国此后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新任务和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十六字方针,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党的十九大报告又提出要继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当代大学生作为推动国家、社会发展的排头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承担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中国建设的未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不仅有利于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与发展,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最具生气的力量,培養并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不仅是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推进我国法制建设体系进程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校园及社会环境长期安全与稳定的维护,具有正向的外部效应,可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另一方面,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大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培养并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是推进大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基本内容,有助于大学生美好品质的形成以及独立人格的健全,具有正向的内部效应,可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打下坚实的人文基础。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及培养现状分析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大学生群体中,法律相关专业与非专业学生对法律的认知、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具有显著差异。由于专业学生无论是对法律知识的自主学习还是对法律意识的自我强化都有着长期且系统的专业化指导,他们的法律意识状况普遍良好,而非专业学生仅从宏观上了解法律基础知识,他们的法律意识状况往往参差不齐,所以本文主要研究对象为大部分非法律相关专业的大学生群体。近年来社会中出现的一系列大学生严重违法事件不仅直接反映了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存在着诸多问题,还间接反映出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体系存在着诸多漏洞,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意识薄弱,培养渠道单一
虽然当今大学生明晰自己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应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但很多时候他们并不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一方面,非专业大学生群体常常忽视法律的重要性,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予足够的重视,一般除了不得不自行完成的必修课任务以外,他们基本不会主动学习与探究法律及相关知识;另一方面,学校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也缺乏足够的重视,作为大学生最主要的培养教育渠道,不仅法律基础课程设置稀少,在校园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未充分发挥法治的积极引导作用。这反映出在当前的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工作中,不仅校园内单一的课堂直授模式存在诸多弊端:一般以直接教授知识为主的课堂教育模式由于其教学内容单调乏味,难以激发能驱动学生自主学习的好奇心,结果培养效率低下、效果甚微;而且从总体来看,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渠道较为单一。所以除了校园课堂教育模式需要改革创新以外,大学生群体所处的任何环境,包括家庭、社会等,都可以成为培养与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良好途径与场所,可以探索多样化的法律意识培养路径。
(二)法律基础知识匮乏,应用能力不足
虽然当今大学生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意识,但由于法律基础知识储备不足,导致其在实际应用场景中无法充分认知并发挥法律的作用。一方面,由于非专业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普遍较为匮乏,在实际情境中他们往往直接屏蔽或尝试后放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基本权利的方式;另一方面,几乎不了解法律基础知识的学生在某些极端情况下甚至会轻易做出触碰法律底线的过激行为,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这反映出在当前的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工作中,教育模式与教育理念比较陈旧,以课堂直授为主的校园培养模式长期以灌输法律知识为目的,不重视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也不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导致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普遍匮乏,实践经验也普遍不足。
(三)法律信仰缺乏,法律建设不充分
虽然大学生内心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法制建设表示认同,但由于现阶段我国的法制建设并不充分,学生心中的法律信仰常常无法找到归宿。一方面,由于封建迷信等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中频频出现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这些现象极度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使大学生的法律认同感逐渐消失,法律信仰也逐渐迷失;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建设不充分,现实生活中有些情形往往无法通过法律而只能通过寻求关系等其他途径来解决即法律无效,这样的情形若经常出现,将导致他们的法律信仰严重缺失。这反映出当前在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方面,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还不充分,存在诸多漏洞的同时还存在诸多不良的社会风气,使得法律无法正常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
三、新时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路径研究
针对新时代背景下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程度的必然需求,以及目前非专业大学生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薄弱问题,完善与优化大学生法律意識的培养路径已成为当务之急。国内学者对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路径优化模式的探索最初主要集中在以构造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体系或以构建国家、社会和高校三个层次的法律培养框架为基本思路提出具体优化措施,之后在三维框架基础上延伸出一条强调大学生自主提高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打造出“社会—高校—家庭—大学生自身”的四维立体网络结构。本文则结合新时代特征和已有研究基础,提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路径可能的创新模式如下图1所示:
具体来说,即以加强大学生自主培养法律意识为核心目标,在以家庭和学校为代表的特殊外部环境以及区分为现实和虚拟两种社会外部环境共同作用下,通过显性引导与隐性引导的方式,结合法律与道德的联合培养,由外至内打造全方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路径网状结构,以期由内至外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内部激励为主,外部引导为辅
1. 以激发大学生自主培养法律意识为核心层
内因往往是引导事物前进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工作中,最核心的任务便是激发大学生这一主体要素的自觉性,引导大学生进行自主学习,提高大学生自我教育能力,从而使大学生能做到主动学习法律基础知识,主动培养自身的法律意识,并积极运用到实际情境中。在核心层要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首先需要大学生主动转变自我扭曲的法律观念,要求他们不仅能主动提高对法律学习的重视程度,还能在实践中主动增强对法律的认同感;其次需要大学生主动转变法律知识的传统学习观念,要求他们不仅能主动学习法律基础知识、提高法律知识水平,还能在增强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自信的同时主动提升法律实践运用的能力,即做到在实际情境中积极主动地寻求法律的帮助以及正确使用相应的法律武器;最后要求大学生能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主动维护法律权威,并充分发挥大学生群体的示范作用。
2. 以引导大学生发挥自主性的外部环境为外围层
虽然事物的发展主要由内部因素推动,但良好的外部因素往往起着不容忽视的促进作用。在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工作中,健康的外部环境通过各部分的密切配合,可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宣传教育网,正向引导着大学生形成培养法律意识的自觉性,而一系列关于完善外部环境的创新举措又将继续推动大学生主动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本文从不同角度将外部环境分为特殊外部环境与一般外部环境,其中特殊外部环境即图1中的横向外围层,主要包括家庭和学校这两个重要的教育场所,而一般外部环境即图1中的纵向外围层,是指包括家庭和学校在内的社会总体环境,主要分为现实社会环境和虚拟社会环境。
从横向外围层来看,家庭和学校作为大学生受教育的重要场所,应充分发挥其以教育为主要培养方式的积极引导作用。其中,家庭场所作为大学生成长必不可少的生活场所,家长的言行举止往往对大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在法律意识方面,家长应坚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即在积极加强自身法律意识的前提下,正面教育并引导子女主动增强其法律意识。另外,学校场所作为大学生成长不可或缺的学习与生活场所,往往以其特有的方式影响着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等,因此在法律意识方面,高校应重视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教育工作,不仅要合理设置法律基础理论课程,还应在此基础上拓展相关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同时要积极营造健康的校园法治环境,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场所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正向引导作用。
从纵向外围层来看,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作为国家主导下的开放环境,应充分发挥党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并在不断健全我国法治体系的进程中,建设良好公平的社会法治环境,从而正面引导大学生养成自主培养法律意识的习惯。其中,现实社会作为大学生最直接的生存发展场所,往往全方位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等,因此在现实社会中要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不断完善从法律咨询到司法机制的全渠道法律服务体系,并自上而下地加强法治建设的正面宣传力度,从而潜移默化地发挥法治社会的引导作用。另外,虚拟社会作为新时代新兴并日益成熟的网络虚拟环境,已逐渐成为大学生日常生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具有传播速度快、遍布范围广、影响程度大等特点,故在法律意识培养方面,虚拟社会可以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要通过虚拟社会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一方面,必须完善网络法律治理体系,健全网络法制宣传渠道,加强网络法律宣传教育,创新网络法制教育活动;另一方面,也要搞好网络法律综合治理,加强对网络舆论的规制,落实对网络环境的监管工作,培育健康积极的网络法治环境,从而发挥虚拟社会的积极引导作用。
综上所述,至此便形成以激发大学生自主培养法律意识为核心层,以引导大学生发挥自主性的外部环境为外围层的主体培养路径框架,其中外围层分成由家庭和学校两个特殊外部环境组成的横向外围层及由现实社会环境和虚拟社会环境两类一般外部环境组成的纵向外围层。
(二)外围层通过显性引导与隐性引导相结合的方式作用于核心层
完善与创新外部环境的各项举措需要通过显性和隐性的方式引导大学生发挥自主性。其中,这里的显性引导就是以灌输法律基础知识为主,结合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直接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方式;隐性引导就是全方位改善外部环境,从各方面潜移默化引导大学生自主感悟与学习法律的方式。例如横向外围层中的学校不仅可以利用法律课堂显性引导大学生强化法律知识基础,还可以通过改善学校自身的法治环境、营造校园健康的法治氛围,隐性引导大学生自觉培养法律意识;同时,结合纵向外围层中的虚拟环境来看,学校也可以通过网络进一步发挥显性与隐性的引导作用,如通过网络平台跨界融合教育和实践,直击大学生生活与实践的方方面面,以新思维、新角度、新方式全面促进大学生自主培养法律意识。
(三)外围层通过法律与道德培养相结合的方式作用于核心层
道德与法律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法律为道德提供制度保障,道德又为法律提供价值基础。因此,外部环境要正确发挥对内部引导的重要作用,除了要关注法律及法律意识的相关培养,还应结合道德培养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积极的道德培养不仅有利于法律及法律意识发挥正向引导作用,更有利于大学生形成增强法律意识的自我约束,实现自我规范思想与行为的目标;因此,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培养方式,能够由内及外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識。同样地,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把法治精神融入规范社会行为的核心价值观,将有助于由外至内全方位打造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路径网状结构。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代大学生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中国建设的未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水平不仅有利于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与发展,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具有重大的意义。由于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目前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体系也存在着诸多漏洞,所以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工作任重而道远。但可以明确的是,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工作应以加强大学生自主培养法律意识为核心目标。而要实现该核心目标,应以改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外部环境对核心目标的积极引导作用为重要支撑;本文则主要从以家庭和学校为代表的特殊外部环境以及区分为现实和虚拟两种社会外部环境各种不同作用路径出发,强调采取显性引导与隐性引导相结合的方式以及法律与道德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探索创新培养模式与优化培养路径,从而打造出全方位的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路径网状结构,以期由内至外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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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的法治论文范文第2篇
一、大学章程建设中热点问题研究
(一) 大部分中国大学还存在无大学章程的办学模式
我国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法制体系方面需要更好的完善, 对于如何依法行政需要进一步的分析研究。我国在2010年提出了“六修五立”的教育立法计划, 目前相关法律的修订与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中。因此, 在大学章程的制定上, 教育部与大学的立场有一定的区别。作为教育部则是希望全国各大院校制定大学章程, 真正实现依法治校。而作为大学的领导者对于制定大学章程工作存在滞后的现象, 很多高等院校而然存在无大学章程的办学模式, 虽然绝大部分院校没有制定大学章程, 但是有43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约束大学的办学行为, 虽然大学没有大学章程, 却不会妨碍学校按章办学。
(二) 现阶段公布的大学章程存在的缺点
第一, 大学的法人地位欠缺制度性的保障机制;第二, 大学虽然属于独立法人但是没有适合的章程让法人获得应有的财产权;第三, 大学章程的法律位阶太低, 法律依据的制定方式很多, 但是《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属于最直接的上位规章, 但是从法律方便保证不了大学的独立自主权。
(三) 从大学章程的建设过程了解未来趋势
我们首先要即使解决学校内部“基本法”, 做到有法可依, 大学将直到2020年逐步完成大学章程的建立和修订, 同时在大学内部一系列的治理与改革中, 逐步改变办学特点, 形成符合院校发展的制度变革。未来的改革, 既要坚持30多年来的教育体制改革成果, 又要通过简政放权使得省级政府获得更大的统筹权, 学校获得更大的自治权, 同时还要维护公办大学与民办非营利大学的公共性质。
二、避免大学章程被忽略的方法
(一) 通过正式文件的颁布, 有效推动现有的规章制度与大学章程进行有机的结合形成现代的大学制度体系。作为学校的党委和行政部门需要联合出台相关大学章程文件, 并正式通知全校各个机构在有限的时间内对所有章程进行系统审核与评估, 做到及时修订和制定。
(二) 真正做到按照成文制度建设大学章程, 让全校所有教师员工和学生尊重大学章程。按照大学章程制定的精神, 维护大学章程中的基本程序和基本准则。作为院校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有效克制频繁发布“红头文件”;校务委员会对校长行政决策的制衡需要进一步完善;党委书记在常委会上要做到不一手遮天;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评议需要逐步走向常态化;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决策结果需要完全公开;大学的数据开放策略要在政府前面。
(三) 积极严谨的对大学章程建设的新要求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正确处理好大学章程建设与大学综合改革之间的关系, 实现大学章程建设与综合改革方案设计之间紧密配合以及有效互动。在大学章程逐步在运行的过程中, 我们要在学校实施综合改革, 在综合改革取得一定的成效之后, 逐步完成大学章程的修订和完善。
三、大学章程法律问题分析研究
(一) 大学章程与现代大学制度之间的研究
大学章程的建设过程中要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因此, 中国的大学章程建设, 不可能脱离实践基础而制定的全新内容, 其大学章程主要内容需要结合我国大学的办学中的经验和教训, 经过协商的方式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系统的大学章程。大学利益的相关主体存在多元性, 所以大学章程的制定过程中是各方利益相互竞争而形成的。大学章程作为大学内部制度, 应该遵循学校运行的基本原则、满足大学依法办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院校的自主管理以及自我约束, 从而将大学章程与现代大学制度有机的融合, 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二) 大学章程与大学的民主和法治之间的研究
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是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形成的, 与社会的法治之间相互联系。司法审判作为救济权利的权力, 在法律适用中我们在维护学生权利的同时还要维护学校和教师的权利, 正是由于司法审查直接介入高校的管理, 使大学中管理者的主观意愿不能自主, 因此大学根本不能独立于法治社会以外。
通过法治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出, 大学章程的内容的建立要符合国家法治原则, 而且大学章程的制定过程必须体现民主。如果大学章程不经过民主这个过程, 那么大学章程很难符合法治的根本要求, 更不能体现民主与法治的精神, 很难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因此, 在大学章程的建设中, 我们首先要明确民主原则的重要性, 这样才能体现大学现实的立法能力和立法水平以及大学治理水平。
(三) 大学章程与大学的办学自主权之间的研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逐步加深, 高等教育改革已经步入了另一个阶段。我国大学的改革已经步入到了独立自主的办学, 大学的自主权和自主管理权在逐步提升。我国的各级教育领导部门逐步向高等学校下放一定的权力, 大学作为独立的民事法人主体, 已经具备了民事法人的权利, 对学校人、财、物可以完全的支配, 中国的很多公办大学能够独立地向银行进行贷款, 学校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置换和扩大校园的土地使用面积, 对于教育人才的引入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全世界的聘用人才。
大学自治或大学的自主权, 其表现为一种对外的学校权利或对内的机构权力。最近这些年, 我国的大学行政部门受到社会各界的非议, 在大学中行政权力存在强势地位以及相应的行政化思维以及行政化行为方式, 这样直接影响了大学的民主与法治, 使大学的教学环境受到影响。大学行政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目前的大学中根本没有适合的民主参与平台, 行政权力过分的唯我独尊。因此, 通过大学章程的建设来完善大学的治理工作, 有效改变行政管理模式, 制定出对行政性管理权力平衡、制约和监督的有效机制, 这样才能保证大学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 大学章程与大学的公共性之间的研究
在全新的公共管理理论的影响之下, 大学的公共管理实践中, 权力的交易现象大量存在。我国的大学处于改革与发展的阶段中, 由于教育资源有限和竞争力逐年增加, 很多大学为了学校的发展不断的争取资源, 从市场竞争中以权谋私的现象频发。因此, 我们高等院校要明确公共服务理念和责任意识, 应该自觉承担起社会文明发展、民主法治、社会公正, 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 大学要做到不乱收费、乱招生等, 将这些缺乏公共性的行为拒之门外。
一所大学的改革与进步不能脱离公共性, 所以说大学章程的建立不能忽视公共性这一原则。大学的公共性主要是通过大学功能的公共性、大学的治理结构的公共性、大学观念的公共性、大学与社会沟通方式的公共性、大学实践的公共性等具体情况体现出来。大学要坚持的公共性, 履行社会公共职能以及承担社会责任。对此, 在大学章程的建立初期我们应在全校的进行民主协商从而达成共识, 这是大学实现文化自觉的相当重要的一个实践过程, 我们应该通过大学章程的建设, 明确学校的自身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强化高等学校公共性的自我约束理念, 高等学校必须履行公共职能和承担社会责任的自觉意识。
摘要:大学依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制定符合学校发展的正确章程, 从而完成依法治校的改革策略, 符合国家法治要求制定的相关大学章程, 属于社会法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能有效将国家的法律和相关法规进行延伸。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依法治校改革发展, 反映了我国社会的法治发展, 高等教育作为社会组织的一部分, 在设立大学章程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大学章程,法律问题,分析研究
参考文献
[1] 苏堃.试论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和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11 (03) .
大学章程的法治论文范文第3篇
一、加强法治观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1]目的是要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树立法治理念, 培养法治品质。法律素质是大学生重要的基本素质之一, 健全和完善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加强法治观教育, 是推进国家法治化进程的现实需要。
我国从1986 年开始就在高校设立法律基础课程, 将法治教育纳入高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 迄今为止已有29 年的历史。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大学生的法治观教育理念完成了由“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法制教育的任务是传播法律基础理论知识, 教育人们知法、懂法、守法, 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诠释, 而法治教育的内容不仅包括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还包括“培养人对法的精神、法的原则、依法治国战略的认同, 并将法治转化为自身内在的价值追求”。[2]一般来说, 法治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掌握有关法律的基础知识; 二是形成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 培养正确的法治观念; 三是提高法治实践能力。
二、加强法治观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 一) 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性要求加强大学生法治观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具有时代性的特点, 高校要结合时代要求对大学生进行正确教育。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 法治作为维护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 显得尤为重要。大学生是社会建设的参与者和实践者, 通过社会主义法治观教育, 使大学生认识到法治是社会改革发展的保证, 关系到社会主义各方面的的有序发展。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要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把法治理念逐渐融入到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中, 增强大学生运用法律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具有法治观念的大学生, 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中, 不仅自己积极践行具有时代特点的法治理念, 而且能够通过自身行为影响周围人, 促进法治的宣传和发展。
( 二) 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性要求加强大学生法治观教育
创新是事物发展的重要动力, 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和方法要努力转变传统的教育理念: 一是在原有理论基础上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内容和精神创造性地融入到大学生的法治观教育中; 二是不断改进教育方法, 激发大学生学习法治理论的兴趣; 三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有创新理念, 积极主动探索和研究新的理论与方法, 克服经验主义和本本主义, 使之与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相适应。
( 三) 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性要求加强大学生法治观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实践性, 其最终目的是培养与社会实践相契合的, 具有良好思想品德的“四有”新人。对大学生进行法治观教育, 只有将其放到法治实践的环境中, 才能评估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中法治教育的效果。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结合社会现实完善法治教育内容, 并引导大学生主动参与法治实践, 在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素养, 提升法治能力。
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加强法治观教育的主要措施
( 一) 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1. 学校应正确定位法治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地位。目前, 从高校开设的相关课程来看, 法治教育还是从属于德育教育。“大学生以接受道德、纪律教育为主, 面对实际问题时, 习惯性地用道德、纪律去衡量, 缺乏法律意识。”[3]因此, 在法治国家建设的大背景下,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转变旧的教育理念, 坚持德法并举。
2. 发挥思政课堂对法治观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当前高校开展法治观教育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 积极探索如何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融入到教学当中。因此, 学校应该从新的视角出发: 一方面, 系统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讲话内容并研究学习, 掌握最新理论成果, 确保教学内容的时效性; 另一方面, 在课堂上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将最新的法治理论传授给学生。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应该紧紧围绕他们生活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以案例的形式呈现, 运用启发式、模拟式、讨论式等多样的教学形式, 帮助学生思考法律事实背后隐藏的法律理念和价值以及帮助学生领会法治在国家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此外, 教育工作者更应该注重大学生的法治实践能力, 在课下要让学生身临其境, 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活动。
3. 提高教师的法治观念。教师是法治教育的主要传播者, 法治观念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影响大学生学习法律的动机和效果。教师不仅要掌握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 而且必须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并能够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捍卫者。学校要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 包括法律法规的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解读等。此外, 还要提高教师的法治教育水平。教师具备一定的法治理论知识储备后, 要努力探索新的教学方法, 并能够熟练运用网络技能, 总结经验, 提升教学水平。在法治教育过程中, 教师既要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品质, 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培养理念, 着重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能力。
( 二) 加强大学生法治观方面的自我教育
大学生法治观方面的自我教育是指大学生对自身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行为进行的自我认识和自我调整。目前我国大学生这方面的自我教育还比较欠缺, 因此, 必须加强大学生的法治观自我教育。第一, 激发大学生自我教育的动机。高校应该使学生明确学习法律不仅是为了应付考试, 而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 加强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帮助他们形成以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为指向的动机系统;第二, 营造良好的自我教育学习的氛围。学校通过组织多种多样的关于法治教育方面的活动, 比如组织法治宣传活动、法律演讲比赛、法庭模拟等, 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 使学生在活动中潜移默化地提升自己自我教育的能力; 第三, 把学生的自我教育与社会法治需求相结合。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旨在强调法律至上, 依法办事。所以, 大学生在剖析社会热点问题时, 不能盲目、偏激或者随意跟风, 要辩证地分析双方观点, 运用正确的法律推理形式得出自己的见解。
( 三) 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教育环境
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树立是一个长期系统的过程, 需要来自学校、家庭、社会各方的有效配合才能完成。首先, 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高校要结合依法治国的教育理念, 推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 比如在全校举办法治文化辩论赛、开展以“法治教育”为主题的征文活动、拍摄法治教育的宣传视频等; 其次, 重视家庭教育。这就要求父母要走进学校, 与老师沟通, 了解孩子的学习内容, 使课堂教学效果在家庭教育中得到强化和巩固。如果将法治理念引入家庭教育中, 对孩子法治观念的提升会有很大帮助。比如, 在家里, 父母可以和孩子一同观看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的“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栏目, 一起阅读法治类书籍或陪同孩子参加社区法治宣传活动等, 以此来强化孩子的法治观念;最后, 优化社会环境。由于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大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增多, 容易受到各种社会思潮的影响, 淡化法律观念和法律信仰。因此, 国家和政府必须加大力度优化社会环境, 合理利用网络、新闻媒体宣传自由、平等、法治等正确的价值观, 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总之, 学校、家庭、社会三方在大学生的法治观教育方面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只有三方相互配合, 良性互动, 才能最大限度提高大学生法治观教育的实效性。
综上所述, 加强大学生的法治观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它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国梦的实现。因此, 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大学生的法治观教育, 充分发挥各方的职责, 不断提升大学生的法治能力, 为未来法治社会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合格人才。
摘要: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 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寄托着国家和民族的希望, 只有加强大学生法治观教育, 才能增强其学法、守法、用法、捍卫法律尊严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本文从分析法治观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入手, 阐述了当前高校加强大学生法治观教育的必要性及对策, 希望以此提高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法治观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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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的法治论文范文第4篇
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社团全称 “”,简称“”。
第二条组织性质
本社团是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并组建的学生社团,是受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和院团总支监督和引导的非营利性学生社团组织。
本协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校园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三条社团宗旨
第四条 社团口号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取得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学籍,承认本社团章程,提出申请加入本社团并经审批合格的,均可成为本社团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四)学生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遵守本社团章程,服从上级安排,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会员的退出和除名
(一) 学生毕业离校,自动退出社团。
(二) 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即可退出社团,取消组织成员资格。
(三) 有严重影响社团名誉行为的成员,违反工作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坏学校名誉、触犯法律的组织成员立即除名。
(四) 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的成员,经社团大会研究可予以开除。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社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部长若干。本社团管理机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精通本社团工作,有一定组织能力;
(二) 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三) 学习上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四) 工作上积极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
第十条会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服从社联、团委的领导。
(二)定期召开例会并制定本社团的规章制度、活动计划。
(三)组织社团成员开展各项活动。
(四)根据社团规章制度收取管理、使用会费,吸收和处分会员。
(五)负责开展各项活动,并做好工作记录及活动总结。
(六)加强校内、外之间的社团交流,扩大社团影响,树立社团良好形象。
(七)培养推荐社团接班人,做好负责人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 会长职责:
(一) 负责确定本社团各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 领导各部门及下属组织日常工作,主持工作例会。
(三) 监督各部门工作,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考评。
(四) 负责社团重大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五) 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支持。
第十二条 副会长协助社长处理日常工作,做好分工负责的各项工作,会长不在时,代理会长工作。
第十三条 社团下设秘书处、策划部、外联部、宣传部和财务部五个部门。各部门职能具体为:
(一)秘书处
1、对每次社团活动作详细的记录,每次活动结束后,写活动总结,写通讯稿,并上交社联秘书处。
2、与各部门联系,收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社长;及时给社团会员下发有关活动的通知。
3、负责社团的所有材料的整理、总结与收集、存档工作。
4、负责制定奖惩制度及社员管理制度。
5、负责对协会的活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听取会员批评、建议。
(二)策划部
1、负责社团活动的策划工作及拟定策划书。
2、社团活动计划及其完善与审批。
3、为社团活动的策划提出建议和意见。
4、负责社团大型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三)财务部
1、财务部直接对会长负责,统一进行社团财务分配,监督,审核,管理。
2、财务部主要负责社团内部财务的管理,包括活动经费使用情况的登记与管理。
3、财务部定期向社联财务监察处递交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部工作报告。
(四)外联部
1、加强与各企业间的联络,为社团的优秀活动争取商业赞助以及人力和智力的支持。
2、负责社团日常活动所用场地的申请以及宣传所需的展板等的申请。
3、加强与其他社团的联系,为社团的团结发展做出贡献。
(五)宣传部
1、负责团专用海报、请柬等系列物品的设计、制作、发放及粘贴。
2、负责对社团精品活动进行前的宣传和展示工作。
3、在一定的条件下,承担对外联商家的有效宣传。
第四章 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会员考勤制度说明:
(一)各部工作及召开例会时,由各部副部长统计出勤情况后,交秘书处记录。
(二)每学期工作、会议等活动中迟到五次者给予警告;无故缺席五次者,视为自动退会。
(三)请假须在事先所在部部长递交书面请假条,经部长同意签字批示后,交秘书处存档。
第十五条 奖罚、缺席说明:
(一)对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且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者,可视情况定为部委。
(二)惩罚制度,对本协会工作漠不关心,且不服从协会各项安排者可给予适当的批评,情节严重者可给予除名处理;对于协会章程不服从的会员可以进行劝退,对违反章程且经教育不改者,取消会员资格;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者予以惩罚。
附则
(一)协会会员每学年必须进行登记注册,否则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协会会员连续三次或总计五次不参加协会活动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协会会员凭会员证参加活动,其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一经查出,没收证件。
(四)任何个人不得盗用本协会名义开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协会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五)会员在会期间不得参与和进行任何有损国家、集体和协会的事情,如有发现,开除出会。
(六)会员在会期间有权参与本协会各项公开活动,并有权知晓本协会的有关信息。
(七)会员在会期间有权向协会主管机构反映协会问题,并督促协会改正。
(八)退会后,会员交回会员证,并不得已任何方式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违者后果自负,协会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九)会员进入一个月后要求退出者,会费不予退回。
(十) 本章程经2010年7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大学章程的法治论文范文第5篇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夯实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全面部署。我多次说过,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高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宪法规定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要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强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第二,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要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法律及其实施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
第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完善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和党内法规体系,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思潮错误观点影响,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四,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第五,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研究谋划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和法治队伍建设长远规划,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东中西部法治工作队伍均衡布局,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要抓好改革任务落地见效,真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要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
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
法治建设的中长期目标,要统筹考虑国际国内形势、法治建设进程和人民群众法治需求,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协同。我们要不断完善顶层设计,不断创新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随着时代发展和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对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我们要在坚持好、完善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
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才能真正发挥好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效能。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更好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当前,一些领导干部还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领导干部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是法治建设的大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制度执行的表率。法治的根基在人民。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社会基础。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大对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等行为惩处力度,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
大学章程的法治论文范文第6篇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是在同济大学党委领导下的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组织,接纳同济大学在校学生作为组织成员。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在工作上接受共青团同济大学委员会的指导。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托学生社团这一载体,丰富学生生活,繁荣校园文化。
(二) 倡导、组织、监督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社会服务活动,使社团切实为同学和社会服务。
(三) 协调各社团的关系,代表所有社团之正当、合法的利益和意志,表达和维护各社团的权利,做好学校与社团、社团与社团、社团与学生、社团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 积极加强社团联自身建设,不断完善和进步。
(五)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及主席团下属各部门是社团联合会的日常执行机构。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维护本章程的尊严,本会的一切规章、条例和决定都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会一切组织和会员活动都必须遵照本章程。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会员的来源:
(一) 在学校自愿报名参加;
(二) 各学生社团推荐本社团的组织成员报名参加。
第二条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会员接纳方式:每学年开学初,由社团联合会同意进行招新。报名者认真填写报名表,然后由各部长或副部长进行面试。通过面试者,试用一个月,合格者成为社团联合会的正式成员。
第三条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参与社团联合会工作;
(二) 参加对社团联合会组织机构、活动内容及方式的改革;
(三) 对社团联合会工作自由提出意见和建议,实行监督;
(四) 副部长以上级的学生干部有权对所属部门的成员考核,并提请主席团审议;
第四条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同济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规章制度,言论正确,积极向上。
(二) 积极参加联合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维护本会的形象,维护学校和社团联合会的声誉。
(四) 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本会和其他会员的权益。
第五条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会员可申请部门工作关系转换。
第六条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会员的退出和除名:
(一) 学生毕业,自动退出社团联合会;
(二) 根据本人自愿原则,提前一个月向上级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即可退出社团联合会,取消组织成员资格;
(三) 有严重影响社团联合会名誉行为的会员,违反工作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坏同济大学名誉、触犯法律的会员立即除名。
(四) 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的会员,经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可予以除名。
(五) 对于在社团联合会中工作的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者除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七条 社团联合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主席团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于社团联合会的日常事务具有最高决定权。对全体会员负责,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八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解释并监督实施本章程以及本会其它各项规章制度。
(二) 讨论通过本会重大方针及工作事项,整体规划全校学生社
团发展。
(三) 听取和审议上届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报告。
(四) 收集代表的有关提案,将通过的提案修正案送交有关部门督促执行。
第九条 社团联合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解释、监督本章程以及本会其它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园文化活动。
(二) 组织引导全校学生社团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
(三) 根据主席团的提名,决定本会内设机构干部任免。
(四) 审议社团联合会工作报告。
(六) 负责团评优、评先工作。
(五) 负责社团审批、注册、注销等工作。
(七) 根据《同济大学社团管理条例》负责社团联合会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下设:秘书部、大型活动企划部、财务部、档案部、社团品牌发展部、宣传传媒部、公关外联部、人力资源部八个常设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各部门工作细则参照《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管理条例》进行。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建立与健全部员培训制度;
第三章 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在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正式注册的各类学生社团为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组织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同济大学的学生社团是由同济大学在籍学生自愿组成,在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以成员共同意愿为最终目的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十五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组织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 在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其组织章程,以达成其成员的共同意愿为目的在同济大学各校区开展各种各样特色活动;
(二) 获得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经济及其他方面的扶助和支持;
(三) 对于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监督;
(四) 其他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组织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同济大学学生会社团管理办法》及社团自身组织章程有序的开展活动,并维护社团联荣誉和利益;
(二) 协助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开展各种活动;
(三) 定期注册,及时更新相关社团信息,接受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管理;
(四) 享受相关权利的同时,不得侵害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利益;
(五) 其他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细则根据《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组织干部
第十八条各部门部长人人选由社团联主席团决定。
第十九条各部部长、及主席团成员应努力做到:
(一) 认真学习本会业务知识,认真完成工作;
(二) 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勇于开拓创新。
(三)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 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部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 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维护部员的合法权益。
(六) 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五章 组织徽标
第二十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徽标由五指小手、太阳与笑脸,加中英文明晨,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象征五类社团团结统一,魅力四射;
第二十一条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徽标,可在本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悬挂,在宣传品,纪念品、办公用品上作为本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凡社团联合会与本章章程相抵触的规定或章程,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具有本章程的修改权。社团联合会各组织成员可建议主席团修改本章程。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
大学章程的法治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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