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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法律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11

创业法律范文(精选12篇)

创业法律 第1篇

关键词:创业,法律适用,投资风险

创业是主动转型失业、回馈社会的最好方式, 因为可以创造其他人的就业机会、增加国家税收、改善社会福祉, 而且, 最成功的企业家 (创业者) 也是捐款最多的善心人士, 充分发扬了“人饥己饥、人溺己溺”社会人道主义精神, 是值得我们学习和仿效的目标。因此, 想要体现人道关怀的价值精神, 唯有从创业做起, 一旦创业成功、守业有道, 最终可以达到人生财富自由的境界。

创业有风险, 从商须谨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创业总是有风险的, 不敢承担风险, 就难以求得发展。关键是创业者要树立风险意识, 在经营活动中尽可能预防风险, 降低风险、规避风险。

在广泛的创业指导书籍、文章和讲座中, 多数的专家都谆谆告诫创业者需要关注财务风险, 更加切实和深入地考虑一些创业成本的问题, 但是在关注资金的硬件指标之前, 还有一个软件指标的大前提必须掌握, 那就是“法律框架”的设定, 因此, 站在法学教育工作者的立场, 我认为应该提醒创业者把相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框架作为牵动一切程序的主轴。

一、熟悉法律规范保护自身权益

在日常生活的媒体报道和教学实务工作中, 身为法律工作者的我们听过太多因为事先没有白纸黑字签订合同最终导致合伙纠纷、经营纠纷的惨痛案例, 或许这与我们“怕得罪人”、“怕没面子”的民族性有关, 尤其在中原省市一带, 对于合伙创业居然要签订书面合同有着潜意识的抗拒, 特别是当对方是你的亲朋好友时, 这样的人情压力更大, 于是只能鸵鸟心态的安慰自己“我应该不会那么倒霉被骗才是”, 结果, 最终创业者自己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投诉无门、欲哭无泪。

时代在改变, 现在社会的道德约束力相对古代较弱, 期待人人重承诺、守信用只是美好的理想, 因此, 国家出台了各类法律规章, 尽可能的在各个方面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最低权利, 一旦触犯这个最低底线的约束, 国家有权惩罚违规者, 要求其恢复原状、补偿损失等;因此, 舍弃国家的保护自行采用虚无缥缈的道德感召无疑是舍本逐末的行为, 对方当事人若真有诚意, 他是不会拒绝和你签订书面合同的。

以下针对创业者应该熟悉的法律规范列举重要者如下:

1. 公司法或合伙经营法:

不论创业者是考虑一人独资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创业形态的决定都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若是决定采取公司 (包括一人公司) 的形态经营, 对股东来说, 权益的保护较大;反之, 若是采取合伙的形态经营, 对初期资金不甚雄厚的创业者来说较为便利, 这两种形态都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2. 劳动合同法:

今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加大了企业主在劳工保护方面的责任与力度, 创业者招聘员工, 必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在三险一金上的最低要求, 并随时关注地方 (省级、市级) 政府出台的办法、文件, 配合实施, 以免遭遇员工的抵触, 尤其河南又是一个劳动力供给大省, 地方规章制度在劳工保护方面的监管强度是比较大的。

3. 税法:

正常纳税、依法纳税是每个人 (包括企业法人、自然人) 应尽的义务, 当然, 合理的节税只能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进行, 超过规定, 恶意的逃税、漏税, 情节严重的, 不仅要处罚补缴税款, 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4. 知识产权法:

近年来, 科技创业、信息创业成为许多掌握独特信息人士偏好的创业选择, 殊不知随着世界潮流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亦逐渐加强, 若是自主研发的创新技术一定要申请专利保护, 以免被他人盗用造成经济损失;若是非自主研发的技术, 在采用前必须先行查阅正确的出处、来源, 以免因为误用造成侵权纠纷, 很多时候该项技术的发明者会考虑通过起诉盗用者侵权来创造收益, 并同时达到消灭对手于坐大之前的商业目的。对很多创业者来说, 只有掌握独门技术是远远不够的, 欠缺足够的保护, 可能让你辛苦研发出来的知识成果在一夕间所有权易主, 只因对手早你一步先行注册登记。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 我国正在逐渐完善法律监管体制, 各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规章有如雨后春笋般颁布实施, 若创业者本身不具备法学专业的相关知识, 最好聘请一位法律顾问随时咨询、指导, 以防范于未然。

二、关注财务风险创造最大收益

很多创业者往往认为钱越多越容易创业成功, 事实果真如此吗?按照统计数据和成功创业者的经验分析来看, 钱数多寡与创业成功没有必然关系, 只有具有成本意识, 并切实执行原定计划, 按预算办事, 不好高骛远的人成功的概率较高。

对创业者来说, 必须学习一定基础的财务知识, 看得懂基本的财务报表, 不仅要考虑资金的来源, 更要追踪资金的去处, 明白钱是如何运作的, 这样才可以做到“心中有数”, 在有效控制成本的前提下, 创造最大的收益, 也就是说, 先让企业活下来, 然后再追求企业的发展壮大, 切忌怀抱一步登天的幼稚想法。必须脚踏实地, 辛勤付出, 随时掌握市场脉动, 才有可能将创设的企业从襁褓中的婴儿培育成人、开花结果。

创业之路如同先结婚后生儿育女的人生过程, 先结婚是指创业团队或合伙人在主张创业的构想前必须依照法律规范的程序签订彼此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 无异议后按条文内容按部就班的进行, 就如同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后, 从此夫妻齐心协力, 向同一个目标迈进;接着组建生产经营团队, 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销售, 将产品发扬光大, 就如同生儿育女, 把子女养育成人, 必须步步为营、小心谨慎, 在这个过程中, 每一步都不可任性、躁进;只有加快学习的速度, 与时俱进, 如此一来, 才可以规避投资风险, 做一个快乐、充实的创业者。

参考文献

[1]《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法条

论学生创业及其法律保障 第2篇

Abstract:Recently, student pioneering has become a hot topic among people,and as a result,heated debates have focused on it.The author holds that there are more advantages than disadvantages for student pioneers.Our society should encourage,or at least be tolerant of,and at the same time,go a step further to perfect the relevant law system,in order to ensure the legal profits of these students,and promote this system,while at the same time pursuing the way that society is developing.

Keywords:student pioneer;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law system

学生创业,在美国曾经培育出了一批杰出的数字英雄,一批卓越的管理人才、以及一批著名的高科技企业。5月举办的清华首届创业计划大赛,正式拉开了我国学生创业的序幕。此后,各大高校学生创业团队以及各地的学生公司风起云涌,遍地开花。但是,经历过两、三年媒体爆炒的风光日子,如今的学生创业却遭遇到来势猛劲的寒流,于是否定的声音又纷至沓来。

那么,我们如何看待和对待学生创业?是支持,是反对,抑或顺其自然?学生创业遭到的挫折除了其自身的原因以及某些客观必然性之外,是否也与我们未为学生创业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以及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有关?这都是我们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一p学生创业的利弊分析

学生创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源自美国。但美国并没有学生创业这一概念。因为从美国普遍的社会文化心理出发,学生创业与其他人创业并没有什么不同。学生创业只是在中国特定的教育体制及社会环境下,才被赋予更多内涵以及获得更广泛的关注。

学生创业这一话题尽管如火如荼,但仅停留于新闻报道之中,学界鲜有涉及,本文作者亦未见有关于这一概念的表述。故笔者且将之界定为适龄青少年学生创办p参与创办或入股企p事业单位,以及为此积极筹备的活动。

中国学生创业始自195月举办的清华首届创业计划大赛。目前国内知名的创业计划大赛有以清华大学为代表的校园创业大赛,团中央举办的“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中关村”等省市级创业计划大赛以及网易等网络公司主办的创业计划大赛。参赛的大学已经超过100所,而且还形成了一批依托于理工科大学的创业中心,如北京、上海、武汉、南京、西安、成都等。作为高校学生社团的创业协会也应运而生。

被普遍认可的最初的学生公司,是6月注册成立的清华大学邱虹云参股的学生公司“视美乐”,公司的资产由学生的合伙人提供的50万元注册资金和邱虹云研制的多媒体超大屏幕投影电视的技术股份组成。同年7月,位于武汉的华中理工大学,一名叫李玲玲的学生首获 10万元创业风险金,走上了独立创办公司的道路。5月,在媒体广泛关注的前提下,又找到了一家成立于194月的学生公司,就是川大学生王汝聪,联合章辉、殷德敏等几个在校生创办的成都亚虎(yahu)网络公司。因此,到底谁是第一家学生公司,确实很难说清楚,不过可以确定的是:此后学生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蜂拥而出。同时,一些中专生甚至中学生也参与到创业大潮中来。

但是,仅仅过去了不到两年的时间,却涌现出学生公司纷纷倒闭的风潮,包括一度独领风骚的“天行健”。于是,如何认识和评价学生创业,就有待于我们进行理性的分析。从哲学层面上讲,任何一个硬币都有两面,学生创业也必然是利弊并存。有鉴于此,我们的态度也必然是一分为二。然而,一个模棱两可的态度必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我们又必须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得出一个基本肯定或基本否定的价值评判。

学生创业存在如下几点弊端:

第一,创业对学生学业的消极影响不容低估。学生的时间p精力有限,顾此必然失彼。没有在求学阶段打下坚实的基础,即使创业获得暂时的成功,就长远来看,对创业的学生的日后发展也未必有利。而且,学校教育具有系统性、完整性、连贯性,所以休学创业和退学创业有悖于教育规律。

第二,创业对校园文化形成不良冲击。无论我们如何努力去正确引导,都难以绝对防止浮夸与鼓噪之风刮进了校园圣地。其直接后果是使原本踏实本分的青少年学生被煽动得充满了不切实际的幻想。似乎艰苦的基础知识学习已然成为了一种新经济、高科技发展的最大桎梏,努力学习成为一种过时的说教,唯有创业才是自我实现的最佳途径。尤其是创业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使得急功近利、唯利是图的思想泛滥成灾,使很多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打上了功利主义的烙印。

第三,鼓励学生创业需要付出成本。首先,一个新生事物的产生、发展,需要一定的制度基础,因此鼓励、支持学生创业就要改革相应的制度、规则以与之相适应,而任何改革都需要付出成本。其次,鼓励学生创业必然增加学校的管理成本,同时也增加社会运行的成本。

第四,学生创业风险较大。由于多数学生缺乏市场运营和企业管理的相关知识及操作经验,加上很多学生眼高手低、急躁冒进、异想天开、盲目自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是非常低的。对于许多心理承受力较弱的学生,创业失败的打击是十分巨大的。同时,对社会经济秩序也必然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然而,看到学生创业的弊端,其目的是为了对之进行更全面的分析,而不能以此作为否定其存在意义的理由,因为其裨益也是十分明显的:

第一,学生创业符合当前素质教育的大方向,它所激发的不仅仅是老板梦、致富梦,更是青年学子们在学习中的想像力与创造力,创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全面提高和磨练大学生面对社会、面对挫折困难、面对商业操作的综合素质与能力的大课堂。

第二,学生创业促进知识成果向生产力转换。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有5%-6%,而发达国家则高达50%-60%。造成这一现状的直接原因是科研机构与企业间存在巨大的鸿沟。这一鸿沟的形成有双方的原因,其一,企业吸收技术尤其是高新技术能力严重不足,技术成果寻求市场困难重重,其二,科研成果产品化的关键环节欠佳,企业无法直接使用。而正由于传统的技术产业化模

式的困境,才使创业成为可能。学生创业往往具有对新发明新创造最旺盛的活力、对高新科技最敏锐的触觉、以及强烈的开拓进取意识,而这些正是加速科技成果市场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动力。尤其是信息产业日新月异的今天,现有的企业不可能永远站在技术与市场潮流的最前沿,也不可能穷尽一切新兴或亟待更新的商业领域。因此,优秀的学生完全有可能凭借自己的技术创新,通过周密的商业计划吸引到投资,从而迈向创业成功之途。创业是时代发展对于产业模式调整的要求所产生的必然现象。因此,我们现在所提的创业也必然包含着时代赋予的内涵,而这种时代的内涵所体现的必然是知识科技和科学管理在其中的大范围渗透和深层次的影响。80年代初,美国许多高校就开始举办创业计划大赛,而今天美国表现最优秀的50家高新技术公司,有46%出自麻省理工学院的创业计划大赛。

第三,学生创业促进生产力发展,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学生创业潮中涌现出许多在技术上领先的企业,例如首届“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的过程中创办的“视美乐”已与青岛澳柯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组建北京澳柯玛视美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目前我国唯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多媒体投影机制造企业。截止至20下半年,清华学生创业圈内人士大约为500人,占清华学生总数的2%左右。但就是这2%学生,在年创造了大约总和为8000万元的价值,2000年上半年学生创业公司的总价值已超过2亿元。

第四,鼓励学生创业从总体上有利于学生的长远发展。学生创业的成功率很低而失败率很高,但这是一切新生事物所共同面临的问题,不能单纯地以此否定其积极意义。正像前文所说一时的成功不一定对学生的长远发展有利,一时的失败也不一定对学生的长远发展不利。“风物长宜放眼量”, 正如我们不应该因为仙童公司的陨落而责备硅谷的创业者一样,我们也不应该因为某一个中国学生创业公司的失败而反对学生创业。“失败是成功之母”,创业失败的学生要比不曾创业的学生经受更多砺炼,也将更快的成熟起来。仙童公司当年的创办者,后来都成为摩托罗拉公司等成功创业公司的领袖。

第五,学生创业壮大了私营企业队伍,还将改善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结构。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改革开放来成长起来的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学生创业的迅猛发展将大大改变这一现状,这对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将产生何等影响现在来说尚为时过早,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一影响将是重大且积极的。

第六,学生创业促进教育现代化进程。我国教育体制仍是行政性的垄断性行业,市场化程度较低,闭门造车、关门育人的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很多教师的社会化程度较低,脱离社会发展,关起门来做学问,这样的师资队伍很难培养出适应社会迅速发展的人才。学生创业的潮流有利于推动高校教育理念的转变,呼唤用新的价值标准和评价体系来培养人才和进行高校教改,对推动科研市场化、教育产业化有深远的意义。这些也给大学的教育体制和大学生素质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

第七,部分生活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创业来完成学业。我国自之后,大学全部实行并轨招生,尤其是1999年高效大规模扩招之后,学费亦大幅度增加,每个大学生要完成学业,均需付出数万元费用。这对于部分学生来说,是一个很大的经济负担。鼓励学生创业,可以引导这部分学生用知识和劳动来解决这一问题,顺利完成学业,同时也减轻了学校和社会的负担。

第八,学生创业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随着高校扩招的加剧,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突显。学生自己创业,如获成功,不仅能解决个人的就业问题,又可为其它学生就业创造机会。

综上所述,学生创业的弊端是不容忽视的,但有些并非不能避免,或至少减少其发生的机率,而有些又是与其积极方面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而且从两者的利弊分析中,我们可以肯定的得出学生创业利大于弊这一结论。

既然是利大于弊,我们就应当允许其发展,因此清除有碍其发展的因素,创设保障其发展的环境,就成为必要。

二、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

对学生创业的保障,可以采用经济、行政以及法律的手段。经济手段者,如设立创业基金,发放创业贷款等。行政手段者,如相关的行政指导、行政监督等。而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的手段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同时,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也使之更具学术研究的价值。而且,无论经济或行政的手段,最终也需要法律上的依据。因此,下文试就如何从法律上为学生创业创造一个有利环境,略加阐述。

1、 在企业法方面

1) 必须简化企业注册登记的程序。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学生创立企业可以采用的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对学生创业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也没有明文许可。因此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为学生创业设置了一些障碍。比如上海一位学生在进行企业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让他提供待业证明。更有一些地方以于法无据为由,拒绝为学生企业注册登记。所以,以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认可学生创立或参与创立企业的主体资格是有必要的。

而且,上述三部法律均要求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登记。按照现在的工商登记实践,企业章程必须通过列举方式穷尽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一一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超越自己事先设定的经营范围就是违法。而事实上,许多学生企业并没有固定的经营范围,他们普遍规模较小、转型较快,用经营范围对其加以限制,显然不利于其捕捉到稍纵即逝的商机。尤其对以网站起步的学生企业,经营范围必将成为其与传统行业相结合的桎梏。

此外,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八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保障学生创业的角度出发,上述规定也必须废止或修改。首先,其申请程序对处在非直辖市、省会或首府的学生造成很大障碍,令其企业的成立成本增加,这一权力完全可以下放给下级电信管理机构。而且,这一办法的罚则对无经济收入的学生而言显然过重,恐怕只有与个人破产制度相结合才能运作起来。

2) 对以知识成果出资的限制必须修改。

在当今的学生创业大潮中,有许多学生采用以自己的知识成果入股的方式创业。

根据《公司法》第24条、80条的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管理局1997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将这一比例提高到35%。[1]

但即使是35%这一上限,仍然不能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现状。尤其是对那些投资少,收益大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

技术,这一限制是显失公平的,不利于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同时,吸收风险投资是许多学生企业成功的必由之路。但风险投资为规避风险,常常要求引资方控股。而且风险投资的目的在于赚钱,学生创业的目的更多的在于自我实现,因此学生方常常也有控股的要求。但这一因双方目的的不同而促成的要求的一致却得不到法律上的许可。

对以知识成果出资的这一限制,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但又不能没有任何限制。深圳市199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35%。如合作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2]这个完全“从其约定”也是不可取的。因为知识成果在转化为生产力以前,毕竟还缺乏物质实在性。而注册资本与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密切相关,尤其是注册资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第三人所预测的其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法律只要规定知识产权出资可以达到51%,能够保障其控股即可。同时,可以规定其他出资方对以知识产权出资者的出资超过35%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对以知识成果出资仅限定于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亦失之偏颇。知识成果之所以能成为资本,是因为它具有货币资本和一般物质资本的共同属性DD即为其持有者带来收益。在现代社会,属于版权范畴的文艺作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同样具有这一性质。尤其是在以注意力经济为导向的网站,在线阅读、音像资料及计算机软件的下载均是吸引“眼球”的主要途径。而这一类网站由于基本上不需任何投资,因而成为学生创业的首选形式。在这类网站中,劳务和知识成果往往是最主要的`出资形式,因此必须有法律的认可和保障。作为知识成果的计算机软件,还可以直接作为生产、经营工具,并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因此更没有理由不成为出资的一种形式。

在合伙企业中,还应允许一套方案、计划等作为出资方式。其理由之一是许多企业并不缺99%的血汗,而真正至关重要的是1%的灵感。之二是合伙本身属于私法的范畴,只要合伙人愿意,国家没有必要禁止。当然,在实践中可以将一个想法变通地作为劳务出资的方式,但它毕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务,一旦发生纠纷亦很难把握。因此,理应以法的形式为之正名。

2、民法方面

按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和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均出现过不少少年商界奇才。其中不乏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他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从条文本身的含义来理解,所谓的“他”应当作为个体来把握,但在现实中,人们却将“他”按照共性来看待。即不论其本人的智力水平和对自己行为法律后果的预见程度,将普遍认为只有成年人才能做或才该做的事一律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涉足。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这些规定,令未成年人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依附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从而使其不便于对多变的经济现实做出敏捷的反应,也使其他市场主体因怀疑交易的安全性而尽量避免与其订立合同。同时,相对人的撤销权虽有善意的限制,但毕竟为其行使提供了一条渠道,在实践中就使相对人处于较有利的地位。这对于未成年人及其企业都是不公平的。虽然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少年奇才,但我们的社会至少要为少年奇才的诞生和成长让出一条道来。故可以试行由一个专门机构在征求学校和家长意见的基础上,赋予特定的未成年人以民事行为能力。同时,鉴于我国当代少年较之其父辈普遍早熟的现状,适当降低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也是可以考虑的。

3、 知识产权法方面

目前,我国保护的知识产权只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同时,将发现权列入知识产权的一种,但仅作为一种人身权来保护。[4]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商业网站的盈利模式。学生创业者往往是有模式无资金,从而需要投资的介入。但是要获得投资必须向投资方提交创业计划书,并做出说明和解释。对于技术含量普遍不高的盈利模式而言,很容易被投资方全面掌握。目前关于商业网站的盈利模式,仅可适用于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该条也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上述规定虽然足以证明投资方获悉学生创业者的创业计划后独自使用之违法,但学生创业者却面临举证上的困难,即难以证明该计划是其智力成果并因引资的需要而告知投资者的。本文作者便设想了一个商业网站的盈利模式,苦于无法在与投资者合作中保护自身的利益。本文作者曾就此求教于江平教授,江教授亦无法解决这一问题。故此问题似只可以立法加以保护。一条简便且行之有效的途径是在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中增加相关内容,使学生创业者在与投资方洽谈合作事宜时得邀请公证人员参加,并对学生创业者透漏的创业计划和提交的创业计划书做成公证文书。这样,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学生创业者就可以公证文书作为有利的证据。

4、 教育法方面

教育法是与学生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规范,它分为由国家、政府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自行制定的校规、学生行为规范两个层次。[5] 目前,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均未对学生创业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生创业唯一的合法依据是2000年1月教育部公布的一项有关“大学生、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以休学保留学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既然学生创业是一件经过论证值得鼓励的事,就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至少是《高等教育法》应有相关的规定。同时减少不必要的限制,比如创办企业的类型,并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作为学生创业的选择。如前所述,科技是生产力,但科技之外的其他智力成果亦有创造性价值,并能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需要,因而实无理由厚此而薄彼。

在学校内部的规章方面,九十年代以前,多数学校的“学生守则”均明文规定学生不许经商。今日,较为开明的学校已对手册中的许多条文作灵活处理,为学生创业创新打开方便之门。诸如,某高校原为困难学生而设的“七年内修完本科学业”的规定,现已放宽到创业学生也适用。许多高校还建立了创业基金,如“上海交大创业基金”总额就达1.5亿元。但尚有许多学校仍将“不许经商”作为对学生的禁止性义务,虽然今天的“创业”与八十年代的“经商”不能简单地等同。这些学校的抱残守缺,与国家法律的欠缺不无关系,但要修改法律,毕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尚需假以时日。而且法律本身必然是粗线条的,即使制定出来也需要各学校根据自身的情况加以细化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即使在较开明的学校,对学生创业的种种支持乃是仰仗学校决策者的支持,是“人治”而非“法治”,即便当下如火如荼,也仍存在“人走茶凉”的不确定性。然

而,一些发达国家的高校在此方面却走在我们前面,比如在马来西亚科技大学,学生们有了好的创意,学校就会从启动资金和管理经验两个方面予以资助。无论是公司成立、吸引投资,还是事业发展、市场推广、品牌建立,从事创业活动的学生都将有专人指导,学校里众多有企业管理经验的教师将成为他们忠实而可靠的顾问。而我国高校尚未建立这样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加之这一新生事物毕竟与传统观念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同时很多学校管理者对自身角色认识不清,头脑中充溢着许多腐朽思想,“上行”能否“下效”仍是个疑问。所以有必要将学校对学生创业的鼓励与支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5、 劳动法方面

为了熟悉业务,增长经验,许多学生创业者选择先到相关企业工作,再自己创业。目前已有许多学生成为企业的高级白领或经理人,其中亦不乏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样一来,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创业者,或只能以见习或实习的名义进入企业工作,或放弃打工的前奏直接创业。前者令学生创业者的劳动收入等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后者使学生创业的失败率大大增加,此二者都不是一个合理的制度设计所应带来的结果。也许社会需要大多数按部就班的人才,但不能以此作为否认奇才、偏才、怪才存在价值的理由。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给与他们更多的宽容,他们也将给与社会更多的回报。

注释:

[1]转引自雷兴虎、罗有才《发起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几个问题》[J]载《法学》

2001年第2期。

[2]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4]张平《知识产权法详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第一版,第4、5页。

[5]学校内部的规章也属于法的范畴,因其与法具有一定范围内之强制性规则这一共同属性,所别不过是作用的范围不同而已。在英国、印度等国,它也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比如《伦敦大学法》、《利物浦大学法》等。参见陈朝晖《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载《理工高教研究》第3期。

注:本文完成于5月,发表于《辽宁行政学院学报》第4期。发表时编辑对文章进行了较大改动,其中有许多病句及错别字,非作者原稿所用。此稿为作者原稿,非发表时之文本。原稿中对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王桂华教授、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孙效敏教授的鸣谢在此一并补齐。

作者简介:陈朝晖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国际法教研中心讲师

为创业者解决法律问题 第3篇

怎么想到这个生意的?

据法律管家联合创始人马强介绍,上述案例正反映了中国中小企业法律应用的普遍现状:大家在日常管理中存在法律漏洞,法律意识淡薄,出现问题时不知道如何找律师配合;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一方服务水平良莠不齐,成本高昂。“其实很多律师的业务量严重不饱和。”马强说。

2011年8月,马强联合在法律界有着近10年工作经验的律师周雪爽,创办了专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在线法律服务和推荐律师的网站——法律管家。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劳动人事合同、债权债务、知识产权、投融资,甚至婚姻财产等问题,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和咨询。

怎样发展商业模式?

法律管家跟美国的Legal Zoom和Rocket Lawyer的业务模式有点相似。马强并未照搬照抄它们的模式。据他了解,它们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做线上法律文档,针对企业和个人,而法律管家只针对中小型企业。除了做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等针对企业的在线文档外,法律管家还涉及律师的推广和形象包装等服务。此外,他们每月会请律师免费做数场线下法律公开课,一为提高品牌知名度,二是做市场教育工作。

马强有超过10年的互联网和品牌互动营销经验,周雪爽曾在金融、房地产、互联网等法律领域有多年的累积。他们既懂互联网又懂律师这个特殊群体。

如何盈利?

虽然设置了黄金、白金、钻石三个等级会员制,但法律管家的有些服务费用依然低至300元/月。“如果律师原来收费为2万元,到我们这里收费有可能会变成三五千元。”低价的前提是靠量取胜。法律管家会筛选部分优质的“核心律师”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接到的案子全部推荐给这些律师;他们还选择了约30名精选律师进行外围合作。事后,法律管家会向律师收取业务介绍费。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法律管家目前只接受律师所合作人级别的律师。

此外,他们还卖模块化的法律服务包,共分为创业启动、劳动人事、标准业务文档等模块。

未来的挑战是什么?

马强简单算了一笔账:光上海就有超过50万家中小型企业,即使法律管家服务1万家企业,也不过只有2%的市场占有率。他们的服务也是孵化器、投融资机构等组织的有益补充。

不过,在国内做在线服务并不容易。最大的问题是客户在线使用服务的习惯不成熟,并存有信任问题。“要把资料传给你,凭什么信任你?”所以马强决定,坚决做好在线法律秘书,让客户服务有真实感。

点评:

上海中汇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总监焦克

通过提供一系列标准化法律服务,积累到一定客户量之后,法律管家不妨提供更多个性化的增值服务。最大的挑战在于,中小企业对法律服务的接受度有待提高,能否形成大规模的业务量会形成考验。此外,跟手机结合,做移动法律服务也是不错的切入点。

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分析 第4篇

在2016年李克强总理的高校之行中,大学生“就业”、“创业”、“创新”成为总理口中的“高频词”,说明政府和社会各界一直密切的关注大学生创新创业问题。结合我国当前经济新常态的趋势,大学生创业自然成为了大学生就业之外的不二选择。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个严峻的事实:对于即将毕业或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虽然他们受过高等教育,是最具创新、创业潜力的群体之一,但是大学生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法律常识,自主创业必然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也必然面临很多的风险。所以,大学生创业过程中自身是否具备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是否了解和掌握与其创业相关的政策法规是依法创业的关键,大学生是否具备规避风险尤其是法律风险的能力,是创业能否成功的关键要素。

在国家创业政策的支持下,尤其是大学生创业政策的相继出台,大学生创业群体不断扩大。大学生创业者对于国家政策并不十分了解,也很少关注《公司法》、《合同法》、《税法》、《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尤其是出现纠纷以后的法律解决机制,在自主创业后实体组织的实践中将面临以下的法律风险:

1 组织形式的法律风险

大学生创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就目前的国家工商局统计情况来看,很少有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组织形式的,将引发不同的法律责任。例如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应该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如果创业者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家庭共有财产来进行投资,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视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以家庭的共有财产承担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相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只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要求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

2 组织运行的法律风险

创业初期的大学生,由于法律意识薄弱,在创业组织运行中容易卷入各种侵权或者合同等法律纠纷。

2.1 合同风险

组织的创立和运行都必须在法律的制约下进行,大学生创业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各种合同的签订。那么,《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和《合同法》分则关于有名合同的内容必须了解。例如,要确保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的形式上,应尽量选择书面形式,并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条款的完整、明确,避免歧义;如果选择口头合同,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创业者很难举证,容易陷入被动状态。创业者尤其要注意的是,必须保留合同订立的相关证据,在必要时能够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2 知识产权风险

创业者首先可以选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利用现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商标等为自己创业提供技术开发思路和可行性支持,同时又要保证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也可以自主研发新的技术产品,那么就必须搞清楚对自己研发的技术是全部转让还是授权使用,是独家许可的还是非独家许可,并且用法律手段加以确认。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对完善,善用法律,既可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能使自身的知识产权得到维护。

2.3 税收风险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大学生创业者必须了解和掌握税收方面的知识。在创业组织运行初期,要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要善于利用国家出台的扶持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政策。例如:不同的行业另有不同的税务优惠,大学生创业者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组织,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创业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组织,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新办从事公用事业、贸易、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谋划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优惠和减免期限之后,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制度,依法纳税,防止过失性的构成偷税漏税。

3 创业组织终止后债务清偿的法律风险

创业组织终止后,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创业组织终止后的债务清偿要承担风险,不同的组织形式,承担的风险不同。按照创业组织形式不同,以有限责任公司终止的,大学生创业者应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组织形式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的形式,那么就按照创业组织存在期间的债务,以个人资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见,法律风险贯穿于大学生自主创业始终。由于自身经验和能力的有限,在创业中更容易受到法律风险的冲击。大学生创业,不能只是懂技术、会策划、能管理、有资金,却忽视法律风险的制约。在创业风险加大、纠纷增多的同时,应对纠纷的能力也必须提高。

4 结语

目前,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相对缺失,导致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出现“侵权易,维权难,责任重”。大学生创业者必须树立一个意识,掌握一种方法,即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只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市场参与才是健康理性、可持续发展的,才能保证创业长远有序进行。创业法律风险的控制和规避是一种管理方法,是创业者应当掌握的工作方法和技能。

参考文献

[1]施险峰,秦金婧.大学生抵御创业风险的途径研究[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9,12.

[2]覃翠玲.大学生创业风险探微[J].法制与社会,2010,02.

创业前应了解的法律 第5篇

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我国企业立法已经不再延续按企业所有制立法的旧模式,而是按企业组织形式分别立法,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企业还需要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法规、规章。设立特定待业的企业,您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基地)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您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如果您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股权、债权等出资,您还需要了解有关出资、资产评估等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后,您需要税务登记,需要会计人员处理财务,这其中涉及税法和财务制度,您需要了解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等,您还需要了解哪些支出可以进成本,开办费、固定资产怎么摊销等等。您需要聘用员工,这其中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险问题,您需要了解劳动合同、试用期、服务期、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工伤、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诸多规定。您还需要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既不能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又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您需要了解著作权、商标、域名、商号、专利、技术秘密等各自的保护方法。您在业务中还要了解《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以及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以上只是简单列举创业常用的法律,在企业实际运作中还会遇到大量法律问题。当然您只需要对这些问题有一些基本的了解,专业问题须由律师去处理。

应为与何为:也谈大学创业法律教育 第6篇

[关键词] 创业法律教育;应为;何为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16)06-0016-03

大学生创业日益成为创业大军中的重要力量,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实现了人生理想。这与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是统一的。然而,我们应明确地看到,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如高校大学生“睡眠专利”等问题异常严峻。这与我们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忽视不无关系。笔者在此分析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到底该做些什么,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起到真正的育人作用呢。

一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问题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第5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2012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教高厅[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各高校要按照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精心组织开展创业教育教学活动,增强创业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因此,各高校相应推出创业教育教学的各种措施,建立了相应的课程体系。如笔者所在单位就将创业教育作为公共必修课纳入职业生涯与发展规划教育课程体系。有些高校如暨南大学、中山大学等更是单独设立创业学院进行专业的课程教学。

尽管各地各校都非常重视开展创业教育教学活动,但创业教育课程内容并不完善,尤其表现在创业法律教育内容匮乏。例如,开展创业法律教育时许多高校仅仅注重公司法、合同法等部分法律规范的部分内容的教学,缺乏系统性;有些学校将创业法律教育的部分内容移植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与教学相对的教材建设也表现出内容不充分等缺陷,如李家华主编的《创业基础》教材,在内容上,并没有专门的创业法律教育内容,仅仅在第六章《新企业的开办》中,从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注册流程、企业注册相关文件的编写及注册企业必须考虑的法律与伦理问题等几个角度简要地提到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部分法律规范,而从教材编写角度看,该教材的法律相关内容更加注重新企业注册相关法律实操问题,而忽视了对创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对企业从成立到运行过程中的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的防范的教学。

二 大学创业法律教育之应为

大学创业法律教育是大学创业教育的重要部分,其教育重点在于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分析、预测创业法律风险的能力,提高大学生创业者解纷止争的能力。具体来讲,大学创业法律教育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

《汤姆斯商法教程》指出:“那些踏入商业世界的人会发现他们要服从数不清的法律和政府规定”。然而,通过近年来组织策划各类创业竞赛所了解到的学生创业策划情况来看,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出现一边倒的情况,即绝大多数的同学都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访问发现,做出这种选择并不是他们在充分分析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做出的,而是他们在现实中更多见到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而忽视了去分析不同的组织形式,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以及此种不同造成的自己在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上的不同。究其原因,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大学生没有养成创业法律意识,对创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分析不足。创业法律意识是指创业过程中,对创业相关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创业相关法律制度分析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指导自己的创业行为,评价创业行为是否合法的观点和认识。大学创业法律教育重点在于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使大学生在创业相关活动中能够正确运用法律评价自己的创业行为,减少创业法律风险,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养成大学生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树立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企业家形象。

(二)提高大学生分析、预测创业法律风险的能力

创业法律风险伴随创业过程始终,学界对创业法律风险的认识各有不同,笔者比较赞同孟国碧、王德斌两位老师将创业法律风险分为“项目选择面临的法律风险、融资中面临的法律风险、选择和设定创业组织形式面临的法律风险、创业实体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商事交易中的法律风险”的分法,其比较完备地概括了创业中的法律风险。大学生由于心理易冲动、法律基础知识学习不充分、创业实践经验不足等原因,在创业过程中面临法律风险时,不能正确分析和预测这些法律风险,如上述不同企业组织形式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同、签订合同时的合同法律风险等。尤其是处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大学生创业者对知识产权的理解正是最薄弱的部分。因此,很多大学生创业者都或多或少地面临着知识产权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大学生创业者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如创业计划书侵犯著作权等;另一方面表现为大学生创业者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如创业过程中对专利权申请的忽视等。提高大学生分析、预测创业法律风险的能力,能够使创业者正确分析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降低企业法律风险,减少创业法律风险成本,提高创业成功机会。

(三)提高大学生创业者解纷止争的能力

任何创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风险,包括项目风险、资金风险、合同风险、市场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这些风险是创业过程中可能会引起企业损失的不确定性或者可能性因素,这种不确定性或者可能性一旦转化为现实,就成为创业风险事件,即造成企业损失后果的事件。面临创业风险事件,创业者们首先要做的是运用法律武器,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寻找解决途径。大学创业法律教育要注重提高大学生创业者切实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利的能力,即解纷止争的能力。但解纷止争的能力并不是要求大学生创业者能够自身、独立解决相关问题,而是应将教育重点放在使大学生创业者能够掌握并运用创业过程中的各类法律规范对创业风险事件进行研判和采取行动,防止自身权利遭受二次侵害。提高大学生创业者解纷止争的能力,能够使企业在遭遇风险事件时第一时间保护自己,为寻求企业家、律师等相关专家帮助解决问题提供充足的条件,减少风险事件引发的损失,从而使创业者能够尽快挽回和弥补损失,重归创业正途。

三 大学创业法律教育之何为

创业法律教育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育目标的实现应是政府、企业、高校的联动:一是政府应加紧制定和完善创业相关法律制度,制定和完善高校创业法律教育规范,推进高校创业法律教育教材建设等;二是企业应努力构建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保障交易安全。此外,企业应加快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提高大学生创业积极性,维护大学生创业者的权益等;三是高校应加快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建设,组建一支有效的创业法律教育教师队伍,推进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模式的转变等。只有实现三方联动才能有效地促进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施,达成创业法律教育目标的实现。仅就大学进行创业法律教育而言,笔者认为高校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快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建设

1 将法律通识教育纳入到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

目前,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意识不健全,究其原因是由于高校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通识课程,大学生创业者法律通识理论学习不足,高校法律通识教育大部分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来完成,但该课程法律部分教学内容重点在于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法制观,与创业法律教育的初衷不同;尽管有些学校设置了法律相关知识的公共选修课,但其侧重点各有不同,从而也导致了普遍的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的不足。法律通识教育课程应包含《宪法学》《法理学》等课程,让学生充分了解和掌握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法的制定与实施、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关系、法律与经济及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等,充分认识法的指引、评价、预测、规范和强制作用,让学生能够了解我国法律的基本体系和主要作用,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树立大学生法律至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观念,促使创业大学生积极履行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原则,在法律范围内充分发挥创业积极性和主动性。

2 开设“创业相关法律制度”课程

各高校开设创业教育课程时,多将其定位为经管类课程,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多有涉及经济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但仅仅经济法相关法律知识的教学并不能涵盖创业相关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创业相关法律制应包含民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及诉讼法律制度三个方面。由于法律体系庞杂,不可能对创业者进行全面地教学,因此创业相关法律制度课程的编排应该以创业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为线索,贯穿创业过程的始终,有重点、有针对性、分阶段地讲授创业法律课程。笔者认为,应分为三个阶段:(1)创业组织初创成立阶段。这一阶段的重点在于创业组织的组织形式的选择和企业登记注册制度等,适用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商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这些法律规范的学习主要在于使创业者能够明了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上的不同,各企业组织形式成立所需条件等,以及促使创业者能够合法注册登记,遵守法律规范。(2)创业组织运行阶段。这一阶段的重点在于维持企业运营,相关法律规范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民商事相关法律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劳动合同法》等调整市场经济主体与行政管理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的经济相关法律制度。前者主要在于培养创业者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公序良俗的良好企业品质,确保创业者在平等自愿等原则基础上开展民商事交易活动;后者主要在于强调行政主体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监管,对市场运行的调控等策略,保证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3)创业组织涉纷涉诉阶段。任何一个创业组织都不能避免地出现纠纷或参与诉讼,因此这一阶段的重点在于处理好创业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处理好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积极措施应对纠纷和诉讼。这一阶段的相关法律制度同样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破产法》等破产法律制度,二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等诉讼法律制度。前者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实现资源的优化整合;后者在于使创业者能够了解诉讼相关程序,及时、准确参与诉讼,保护实体法规定的创业者实体权利,维持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二)组建一支专业的创业法律教育教师队伍

创业法律教育教师队伍教学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及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创业法律教育教师队伍应该以校内教师为主,兼及校外特聘教师等。校内教师应着重选择有创业经验的法律专业教师,因创业相关法律制度较为繁杂,创业法律教师必须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经验,教师的研究与教学不能仅限于某一部门法规范,而应该能够综合运用和掌握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并能融会贯通。校外特聘教师的选聘应该以律师和法律事务相关企业家及其他法律职业者为主,能够就创业过程中的特定法律问题进行教学,兼顾特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此外,随着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法律规范也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因此高校也应不断提高创业法律教育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积极组织创业法律教育教师参加培训活动,及时更新和完善创业法律教育教师的知识储备,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三)推进创业法律教育模式的转变

目前各高校均采取以课堂教学为主的创业教育模式,因此,创业法律教育也是贯穿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仅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去掌握创业相关法律制度,缺乏互动性,不利于学生有效地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创业组织利益。笔者认为,高校创业法律教育应采取以项目教学为主,辅之以课堂教学的模式进行。项目教学过程中能够采取启发式、开放式、探究式的教学方式,能够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参与度,提高法律教育的实操性,丰富学生创业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能够切实了解项目进行过程中各个阶段应关注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应对等。而课堂教学的辅助作用主要体现在课堂教学能够加强创业法律通识教育,提高创业法律意识,加强创业法律思维培训和创业法律逻辑训练,树立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市场经济法治观念。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的共同选择,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与稳定日益突出,大学生作为创新创业的重要力量,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水平,直接影响着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水平。因此,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培养具有基本法律素养和法律素质的大学生,树立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应该彰显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罗杰·勒鲁瓦·米勒.汤姆斯商法教程[M].阎中坚,等,译.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探索 第7篇

一、对大学生实施创业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在我国, 大学生创业教育还处在探索的阶段, 而且很多高校并没有将创业法律教育纳入教学体系。只是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相关课程中, 加入相关的创业教育的内容。而现有的创业教育中存在着诸多不足, 主要表现在:高校在创业教育中更注重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和各方面综合能力的强化, 更多的关注与经济有关的企业管理、金融、财会、市场营销、成本控制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对各种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关注较少, 有的只是介绍一下关于企业法特别是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大学生创业教育体系中法律教育内容的缺失, 会导致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因相关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 而造成创业成功率较低, 甚至会在创业过程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一) 法律意识是大学生必备的创业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 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 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 人们的法律动机, 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 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 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强法律教育, 才能让大学生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仰和信仰法律, 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 它要求每一个进入到经济领域来的人, 都应具备法律意识, 树立法律信仰, 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守法是具有法律意识的具体体现, 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作为大学生, 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只有在意识深处认可法律, 自觉守法, 处处依法办事, 才能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是否具备法律意识和法律理性, 是创业成败的关键。因此, 要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 使其不但具备创业意识和精神, 还要具备创业的法律意识。

(二) 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的创业知识。

法律知识在大学生的创业过程的每个阶段都必不可少。一些高校对创业法律教育不够重视, 认为既然学生都已经学习过法律课程, 就不必在创业的法律教育上继续深入的学习。但是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 他们所学习的法律知识更多的停留在宪法、民法和刑法的总则内容上, 对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没有进行全面的、有针对性的教育, 他们的法律知识远远不能满足创业的需要。在创业初始阶段, 他们就会遇到资金、设备场地以及办公场所等相关法律问题;在创业拓展阶段会遇到关于设立经营实体, 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创业经营阶段, 会遇到涉及市场交易及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创业经营阶段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创业过程中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等等。因此, 大学生在进行创业前就应该掌握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 在遇到各种问题时, 学会利用法律来处理, 才能使自己的创业之路走得更顺畅。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内容

随着我国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 关于创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 大学生不可能对所有的法律法规都进行一一地学习。因此, 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时, 必须针对大学生创业的需要和特点, 侧重传授法律知识。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创业应了解的:

(一) 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

当一个创业者有了成熟的创业想法并做了相关准备后, 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创办一个什么样的企业。目前,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 创业者可以有如下几种选择:一是个人独资企业;二是合伙企业;三是公司,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大学生创业者而言, 要先对上述几种形式的企业法律进行研究, 从而选择合适自己创业的形式。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 大学生创业采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是较为理想的创业选择形式。第一, 大学生创业初期普遍存在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承担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而根据现行的《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 这对很多创业者而言, 并不是难事;第二, 我国目前并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不像合伙企业那样要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都能对创业者起到保护的作用;第三, 任何一个创业者都有可能成为成功的企业家, 一人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制度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采取公司的形式更有利于企业的专业化管理, 更有利于把企业做强做大。

(二) 关于企业注册的法律规定。

确定了创办企业的形式后, 接下来就要进行企业注册。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领取营业执照, 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 还必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我国企业立法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分别立法,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有不同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的规定, 创业者需要了解清楚。另外, 还需要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法规、规章。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 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或地方性的规定, 这样有助于选择创业地点和注册地点, 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公司注册还要注意遵循法定的程序, 严格遵守时效、日期和期间的限制, 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法律咨询, 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公司代办注册。由于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 如果投资者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 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股权、债权等出资, 还需要了解有关出资、资产评估等法规规定。在企业注册后, 需要进行税务登记, 需要会计人员处理财务, 这就要了解我国的税法和会计法的相关内容。

(三) 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相关法律。

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企业成立之日。当领取营业执照之后, 如何按照法律规定来管理经经营自己的企业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摆在创业者的面前。经营管理中涉及的法律规定众多, 主要有:

1. 商事主体行为法。

任何企业在创办后都要从事各种交易活动, 而每一次运作几乎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 因此, 《合同法》就成为了必须要认真学习的内容, 特别是对于合同的形式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合同的条款设置、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 更是重中之重。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 在市场经济下, 交易的法律形式是契约, 是合同。因此, 对从事市场经济工作的人来说, 必须要有很强的契约观念, 具有较全面的合同法知识, 其工作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与他人签订合同, 履行合同, 时时刻刻离不开合同, 如果没有丰富的合同法知识, 就很容易吃亏上当。除此之外, 民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等, 也是涉及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

2. 国家调控和市场规制法。

企业进入经济领域中开展经营活动, 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调控, 并且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市场之所以起到配置资源的作用, 是因为有竞争机制的存在。可以说, 没有竞争机制的作用, 市场配置资源的高效率根本体现不出来。可是, 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竞争是公平、有序的竞争, 那些企图垄断市场, 彻底排斥竞争或不公平的、无序的、不正当的竞争都是市场经济所反对的, 也是需要通过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从市场中排除出去的。这主要就包括《税法》、《会计法》、《票据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

3.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企业的经营运转离不开聘请的劳动者。要保持和谐的劳资关系, 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 重视劳动者的权益。只有这样, 才能稳定劳动者队伍。这其中就涉及到劳动法和社会保险问题, 需要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只有全面理解和有效地运用这些法律, 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具体条款的设计, 防范和控制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有效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及时调整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

4. 知识产权法。

这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 会遇到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 一方面, 不能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 又要建立起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特别是要掌握在具体经营中如何利用作品、商标和专利, 从而为自已获取更大的利益。

(四) 解决纠纷的法律。

在创业及企业经营过程中, 由于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是相互独立的, 加上客观情况不断变化, 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纠纷和争议。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必须利用法律规定的救济手段, 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经济纠纷。因此, 要掌握解决纠纷和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我国, 涉及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等。此外, 一旦与劳动者发生了劳动争议, 还需要利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解决。

另外, 除了解具体的程序性法律外, 还需要培养学生积极收集证据的意识。权利的保护, 离不开应有的证据, 让大学生们知道解决纠纷的最有利的条件是有充分的证据。

参考文献

[1] .张书琴.略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12

关于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的思考 第8篇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创业政策,理论基础,法律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张圣坤认为, 大学生创业面临三个瓶颈:缺少法律保护、缺少启动资金、缺少高人指点。为此, 他联合鲍敏中委员二次在“两会”上提出议案, 呼吁政策给孩子们创业帮一把。那么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 作为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学生创业光靠政策优惠, 光靠设“绿色通道”就能成功吗?笔者认为, 大学生创业作为实现经济发展, 促进社会进步的一条重要途径, 必须法制化, 才能让大学生创业之路越走越远。

一、现有促进大学生创业政策的考察与反思

考察目前的大学生创业政策, 主要是通过职能部门以行政手段的方式来鼓励和促进, 形式上过于简单, 内容上过于行政化, 而作为长效机制的法律制度并没有作为主角发挥作用,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 现有的大学生创业政策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 创业政策各个层面制定的很多, 但发挥作用有限

为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策略后, 此后《就业促进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通知》等文件也相继出台, 而地方政府在十七大之前, 为了促进就业, 扶持创业, 都纷纷制定了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虽然政策很多, 内容也比较全, 但由于大多为政策性文件或通知, 法律效力低下, 又需要多个部门配合执行, 因此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例我校一毕业生创业后缺资金, 想进行创业贷款, 由于户口的限制, 由于担保财产的限制, 最后却不得寻求其他方式解决资金的问题。

2. 反创业歧视手段乏力

大学生创业歧视主要表现为:一是行业歧视。如针对大学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排除在外。政策制定并没有将所有行业一视同仁。二是性别歧视。根据一份调查, 对女性创业表示赞赏的仅占被调查者总数的30.9%, 41.5%的被调查者希望社会公正地对待女性创业, 19.6%的被调查者反映女性在创业中遭遇了社会的性别歧视, 18.2%的人认为社会舆论对女性不公正。社会舆论对创业女性的歧视严重影响了女性创业的热情, 58.7%的女创业者呼吁应当给女性更宽松的创业环境, 更公平的待遇[1]。对于上述的歧视, 现有的政策没有规制措施, 起不到反歧视的作用。

3. 创业大学生保障程度低, 没有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一些政策出台的目的主要在于如何促进大学生创业, 如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就如何推进大学生创业提出了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 (实训) 、对大学生创业给予政策扶持、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服务、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孵化服务等工作任务, 至于创业大学生应该享有哪些社会保障、如何进行保障等没有涉及。目前创业大学生与就业大学生相比, 就业大学生根据单位的情况享有相关社会保险等, 而创业大学生由于自己创业, 社会保险等相关保障必须由自己考虑和支付, 在初创阶段由于资金等问题, 创业大学生往往会忽视自身的社会保障问题。因此, 创业大学生的社会保障是比较低的。

4. 大学生创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

“大学生创业”这个内容很热, 备受关注, 因此各条线各个部门都推出了扶持和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措施和做法, 但在实践中存在你做你的、我做我的, 有些政策和制度重复设计, 有些问题确又存在相互推诿无人管的情况。迫切需要以一个职能部门为主导, 构建和完善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 从创业教育、资金来源、政策支持、创业服务、舆论支持等多方面来扶持大学生创业。如建立“一站式”政府服务中心, 为创业者提供信息咨询、资产评估、财务顾问、产权交易、代理工商注册登记等系列便利服务。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资金融通体系, 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如建立大学生创业基金, 建议设立一个公共的机构为大学生自主创业设立担保基金。同时配套建立大学生创业信用体系, 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法规和担保体系, 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贷款或民间风投资和支持大学生创业。

二、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法律理论基础

大学生创业并不是一项与法律无关的行为, 恰恰相反它有着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

1. 社会公正理论

公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 也是理性社会制度设计的一项基本准则, 更是一个社会能够良性运行的基本保证。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开宗明义的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我国学者吴忠民在《社会公正论》一书中指出, 公正就是每个人得到应得之物。

大学生创业权应该是每个大学生都享有的, 大学生可以选择放弃也可以选择实践, 现行的制度设计或政策设计必须符合社会公正理论。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并为他们创业铺设道路, 这是政府应该做的, 但现行的制度设计不是过度保护就是进行歧视从而导致公正缺失, 这是制度设计的失败。如前所述, 大学生创业存在行业歧视和性别歧视, 使得创业大学生的创业权利得不到平等保护;而另一种情况是为了促进大学生创业, 政府开设了很多绿色通道, 如成都市新都区承诺大学生在创业初期, 若公司经营行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 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能主动纠正的, 将免于经济处罚。这种不惜以践踏法律为代价, 来“保护”大学生创业, 实在是对违法犯罪的一种放纵, 同时也是对其他弱势群体的不公。因此, 制度设计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并符合社会公正理论。

2. 劳动权理论

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权, 生存权利也就没有保障。劳动权由一系列权利构成, 如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培训权等。那么, 大学生创业是劳动权的一种实现形式吗?根据劳动权的基本特征看, 大学生创业应该是劳动权的一种实现形式。理由是:一是大学生创业体现了劳动权的生存属性。创业属于就业的一种模式, 是大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智力、服务来获取劳动收入养活自己实现价值的一种方式, 所以满足劳动权的生存属性;二是大学生创业体现了劳动权的发展属性。劳动权的实现有很多种方式, 不以劳动对象、劳动性质等为区分标准, 劳动者通过创造新产品或开发新服务来获得财富也是劳动, 体现劳动权的发展属性;三是一般的劳动存在劳动关系, 大学生创业过程初期更多地是“自雇”或团队合作的方式, 从本质上看也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最后, 我们总说以创业带动就业, 通过大学生创业实现从“输血”变为“造血”的突破, 开发出了更多的劳动岗位, 让更多的人实现就业, 促进了其他人劳动权的实现。所以, 创业是就业之源, 提高创业能力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就业, 促进劳动权的实现。

3. 经济学理论

大学生创业分为生存型创业和机会型创业两种, 因为创业机会和创业行业的不同, 大学生们会选择不同的创业方式, 但是不管是何种创业, 有没有带来新技术, 都是创造财富的过程。经济学家眼里的“新技术”是广义的。它不仅包括新技术、新发明, 还包括新的商业模式和新的管理模式。诺贝尔奖得主熊彼特在大量研究之后发现, 发明不等于创新, 只有当发明转化为经济活动时才算是创新。因此, 大学校园里学生和老师研究的新发明、新技术, 新思想一定要变身为经济活动那才是一种创新。而能把这种新发明、新技术、新思想转变为生产力, 最有可能的就是大学学子们。因此, 我们应该鼓励大学生们积极地创业, 在养活自己的同时为别人创造岗位, 为中国的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我国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制度构建

支持大学生创业需要有制度保障, 而法律是必不可少的。虽然很多时候, 法律的设定是为了限制自由, 但是通过法律的保障也是为了更好地让创业的学生去追求自己的正当利益。面对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 国家可以通过”有形的手”来进行纠正--“为了实现人所具有的建设性和创造性的能力, 就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和合理手段激励其再发展和奋斗方面的欲求。在我国, 合理的手段就是法律和国家的政策”[2]。

1. 立法原则

立法就是解决矛盾, 鼓励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 保护什么、惩罚什么。而立法原则就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 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以法律手段促进大学生创业, 构建法律体系, 必须遵循一系列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来明确大学生创业中相关主体权利和义务, 并以此来制定或修改一系列与创业相关的法律, 从而保障相对弱势的大学生创业权利得以实现并获得成功。在当前的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下, 笔者认为立法原则应该有保障大学生创业权利原则, 公平原则、自主创业原则, 反创业歧视原则。

2.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大学生创业法律体系

大学生创业法律体系应涵盖促进创业的一般法、促进大学生创业的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其他法律形式等。从大多数国家的实践看, 创业促进立法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综合立法、专项立法、分散立法、混合立法四种。由于我国大学生创业活动刚刚起步, 如何更好地促进充分创业, 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需要我们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经验。笔者比较赞同混合立法, 制定一部专项立法并同时修订目前相关法律中阻碍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条文。

(1) 提高立法层次, 制定《大学生创业促进法》。对于大学生就业, 目前有《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驾护航, 但对于大学生创业, 目前只有一些临时性的、随意性比较大的、立法层次不高的通知与政策等。笔者建议应将大学生创业纳入法制化轨道, 借鉴国外的经验, 制定一部《大学生创业促进法》, 将现行的创业优惠政策、措施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明确政府部门、高校、学生三者之间在创业中的权利义务, 以确实保障大学生的创业权益。

(2) 修订与大学生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现行的《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的财税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都存在一些阻碍大学生创业的规定。如在支持大学生创业融资方面, 虽然各地政府都有政策性规定, 给予10万元、20万元不等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但是在实践中, 由于大学生创业企业本身具有的高风险性, 这与银行强调的安全性之间存在的强烈冲突, 银行在向大学生创业融资时总是表现得不那么积极。另外, 根据政策规定, 大学生在向银行贷款时, 必须提供担保。大学生刚从校园进入社会, 无房无车无人脉, 一没有能力为贷款提供足够的抵押, 二又不能找到愿意为创业企业担保的保证人, 因此对大学生来说, 创业贷款就如墙上画的一张饼, 看着很诱人却不能吃。因此迫切需要修改相关法律, 降低担保门槛, 提高担保贷款数额和期限, 建立担保基金, 切实解决大学生创业缺资金的局面。另外在税收、科技创新等很多方面也有类似的问题, 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尽早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 并借此机会理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在大学生创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增强法律与制度的执行力度与可操作性。

(3) 促进大学生创业具体法律制度设想。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 还需要完善和建立让大学生创业免除后顾之忧的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完善和建立能够给予大学生创业帮助的大学生创业社会化服务法律制度;完善和建立能够让大学生维护创业权益的大学生创业法律监督和救济制度;以及其他的一些配套法律。

参考文献

[1]佚名.白领女性创业要克服三大心理障碍[EB/OL].http://life.banbijiang.com/zhichang/xinli/2012/0510/101938.html, 2012-05-10.

大学生创业若干法律问题浅析 第9篇

1 大学生创业准备阶段的法律问题

1.1 创业项目选择

创业项目选择是大学生创业的第一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项目的正确选择就等于成功了一半。在项目选择时,要在合法的范围内选择,还要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导向。

首先,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项目是绝对不能涉足的,同时,有些项目是法律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如果创业企业没有能力或没有达到取得该资质证书的条件,这种项目也是不能选择的。其次,创业项目选择还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1年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自2011年6月1日施行,在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将产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大学生创业的项目选择应避免淘汰类的产业,而应当在鼓励类产业中进行选择。

1.2 创业形式选择

根据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大学生①创业的形式选择主要有四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这四种创业形式,各有各的特点,大学生创业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如创业者人数、创业资金数量、创业项目等,不同的创业形式,其创业者(投资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

1.2.1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种经营方式,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项目范围很广,开业手续简便,经营方式灵活,经营规模一般较小,由于大学生创业前期的投资金额较少,资金实力有限,所以个体工商户这种经营形式适合大学生创业,现实中也不乏大学生选择个体工商户作为创业形式的实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个人投资或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进行经营的,对其债务由经营者个人承担财产责任;家庭进行个体工商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虽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或以个人名义经营,但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或其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因此,大学生创业若选择此种经营形式的,一定要注意区分个人承担财产责任还是家庭承担财产责任,否则,若创业失败家庭可能会因此而承担财产责任,给家庭生活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1.2.2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在我国境内设立,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对于创业者而言,其优势在于投资人个人自主经营、方式灵活、管理成本低、决策效率高等,其劣势主要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亏损,不能偿还对外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偿还;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要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较大,大学生创业者在选择此种经营方式时一定要慎重。

1.2.3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确认的一种企业形式,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的,以合伙协议为基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在我国合伙企业有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只有一种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企业的优势是投资人(合伙人)可以有多个,便于发挥团队的力量,组织结构简单,应对市场变化的决策速度快,因此,有不少大学生创业者选择创办合伙企业。创业者在选择创办合伙企业时,要注意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不同的,普通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合伙企业债务时,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合伙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予以偿还;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相比,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承担的责任更重。

1.2.4 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法人的三个特征: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社会组织,但是法律赋予其具有同自然人同样的法律主体资格,其具有独立的财产,公司独立财产的最初来源是股东的出资,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后,就丧失了对该笔出资的所有权,公司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后就成为同股东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我国的公司有两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大学生创业选择较多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这种企业形式对于大学生创业者而言有许多的优势,其一,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比,公司的总体实力强、规模大。其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认可度高。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是社会公众口中的高频词汇,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比,具有较高的社会信任度。其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具有规范化特征。公司经营管理的规范化主要体现在公司具有完整的组织机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执行和决策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督机构———监事会(监事)。其四,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或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当公司对其债务没有偿还能力时,作为投资人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没有偿还义务,公司的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偿还公司的债务。

2 大学生创业实施阶段的法律问题

2.1 生产经营场所的取得

生产经营场所是创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生产经营场所的取得方式一般有三种:租赁、购买和自建,生产经营场所的取得方式不同,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不同。由于创业之初的企业资金规模有限,创业企业采用较多的取得生产经营场所的方式是租赁。采用租赁的方式取得生产经营场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是,与出租人签订书面的租赁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并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创业企业的经营要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其经营场所的使用具有长期性和固定性,租赁期限一般会比较长,因此,创业企业取得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权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的租赁协议。购买和自建这两种方式,一般需要一次性投入的费用较高,法律问题也相对复杂,所以在创业初期不建议采用。当随着创业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拥有了一定经济实力时,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采用。

2.2 合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创业形式无论采取何种性质,都必须取得合法的资质,即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创办个体工商户要有名称、经营场所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创办个人独资企业要有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名称、出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和从业人员,并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创办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书面合伙协议、出资、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创办有限责任公司要有符合法定人数和条件的股东、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住所,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大学生创业除了要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外,还要依据生产经营范围的不同,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证书。

3 大学生创业经营中的法律问题

3.1 依法经营

创业企业取得了合法主体资格后,作为市场主体在其生产、经营、参与市场竞争中,应当合法经营。目前企业在经营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此外,还有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创业者应当熟悉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一方面,为创业企业合法经营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当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及时寻求法律的保护。

3.2 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宪法义务,同时也是各个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纳税方式是由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发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制企业的纳税问题相对较为复杂一些,除了一些可以转嫁的间接税之外,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意义上被称为“双重征税”。

4 应对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的建议

4.1 创业形式

根据以上对四种创业形式的介绍,各有优势与不足,大学生创业在具体创业形式选择时,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并结合各种经营方式的特点。笔者认为,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当代大学生创业较好的经营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理由是如下。

4.1.1 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由于大学生创业者的社会经验不足、对经营风险的承受能力弱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大学生创业的热情。公司与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从法律上来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公司的投资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没有偿还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大学生创业者由于创业失败而要承担巨额债务的后顾之忧。

4.1.2《公司法》的最新修订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

《公司法》的最新修订,为大学生创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企业形式提供了可能性。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对《公司法》的修订,使得我国公司制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此次修订取消了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将注册资本的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的条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取消了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要求,使得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形式更加宽松。总之,《公司法》的最新修订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条件和较低的准入门槛。

4.1.3 公司制更有利于创业企业未来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组织机构、经营决策等方面,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相比更加科学。有限责任公司有较为完整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了权力机构、执行和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制约的组织架构,保证了公司经营的连续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经营的长期性等,这些为创业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创业企业的做大做强。

4.2 代理记账

创业企业要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由于会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当前许多中小企业常常采用代理记账的方式。代理记账对于创业企业而言具有成本低、安全性高等的优势。其一,创业企业处于原始财富积累的初期,成本、费用控制是其能够生存下去的重要方面,聘用具有一定财务经验的财务人员的工资成本较高,而聘用专门的代理记账机构,负债企业的做账、报税等事务的成本相对较低。其二,创业企业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做账是一项较为专业的工作,企业招聘的财会专业的大学生,往往没有实际工作经验,而给企业带来财务方面的风险,而专业的代理记账机构有经验丰富的专门财务人员,他们专业知识扎实,财务经验过硬,能为创业企业提供专业的、精准的服务,从而避免企业的财务风险。

4.3 纳税筹划

创业企业在创业之初一般规模有限,没有良好的市场基础,因此,创业初期的企业生存较为不易,很多创业企业由于没能渡过初期,而导致创业失败。对于创业初期的创业企业而言,除了采取适合的营销策略迅速占领市场之外,就是要降低生产、运营的成本,尽可能地减少费用支出。税收是企业支出中的一部分,创业企业要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来减少税收成本,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并最终达到创业企业与国家的双赢,这就需要创业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通过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节约纳税的一种方法和手段。[2]创业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可以从企业组织形式、固定资产折旧、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税收设计,遵循在合法的前提下,做到税收成本最小化。

4.4 法律顾问

法律问题是大学生创业中的重要问题,创业者自己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并掌握一定的与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所谓“术有专功”,许多大学生创业者既缺少法律知识,又没有法务实际操作能力,因此,创业者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选择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创业过程及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顾问,为创业者提供法律咨询、合同拟定与审核、法律事务处理等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110.

创业之初最应防范的法律风险 第10篇

很多项目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比如利用APP帮助用户进行信用卡套现等。在实践中, 创业团队最应注意的是该项目是否合法, 是否得到法律保护。

团队成员是否“受限”

创业最重要的是人才。很多创业团队组建时是在各自任职期间, 瞒着用人单位偷偷干活。但如有成员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劳动竞业限制协议, 则必须妥当解除与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否则, 有可能被用人单位盯上而遭遇诉讼, 对团队创业非常不利。

合伙协议是否详尽

有的创业团队自认为都是朋友、同学、兄弟, 先做项目再说, 根本没有签署合伙协议的概念, 这极可能为日后的矛盾埋下隐患。合伙协议必须得签, 并且要尽可能详尽到方方面面的权利和义务。

创业团队组织形式选择

目前法定的公司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

对于移动互联网创业项目, 律师都会建议直接注册股份有限公司, 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因为, 国内上市的主体条件为股份公司,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 准备IPO时还需要股改, 费时费力;并且股份公司在执行股权激励计划时, 比较直观和高效。

注意保护好项目名称

有的创业团队直接把非常好的项目或APP的名字作为公司字号, 提交申请企业名称网上预核。这里要提示的是, 千万别这样做。因为, 有一帮人专门窥视好的名字, 迅速抢注商标、域名和微信公众号。

股份安排是否合理

创业初期在股份安排时, 灵魂合伙人应占多数股份;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在进行股权安排时, 应适当预留考虑未来股权激励和融资的份额和大致方案。

融资时关注公司控制权

O2O创业者如何避开法律雷区? 第11篇

第一,平台业务违规风险。因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利用不同渠道,O2O企业更容易面临经营范围模糊、经营资质难以定性的风险。

举个例子,一家拥有稳定线下客户和合作商户资源的财产保险公司拟推出网络借贷平台,但该公司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设计与开发、网络技术服务等。并不包括网络借贷。似乎碰到麻烦了。但事实上,目前国内大多数已经从事互联网金融,尤其网络借贷的企业,官方登记的经营范围其实仅为三块,即电子商务、金融和经济咨询服务、金融信息服务,也无网络借贷一项。此中重要原因或许在于,国内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迄今仍未明确。

在时下中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为其中一类。根据国办发(2013)10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各类影子银行均应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加强市场主体监管,依法制定发布相关监督管理办法、经营管理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监管超范围经营和监管套利行为。

跨渠道经营企业还存在资质限制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也就是说,该类企业要想开展业务,必须先行取得ICP证。但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内部分城市因政策限制,这些创业企业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即便如此,当包括O2O类创业公司在内的企业涉及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而无ICP许可证时,被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彻底关闭网站的风险如影随形。

第二,商户信息审核风险。进驻O2O平台的商户类别不一,用户主要通过站内搜索找到最佳商户和服务,因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尤为重要。各平台对相关信息有基本审核义务,审核范围包括企业经营执照、负责人身份信息、服务质量标准等。此外,信息的外在形式也是审核工作的重要一环。比如,理应在网页特定位置上注明的信息必须按照要求清晰呈现。

对O2O平台来说,如信息审核不到位,导致用户利益受损,遭遇后者索赔以及工商部门行政处罚难以回避。

第三,用户信息收集保管风险。互联网企业非常看重用户数据,往往会积极收集,O2O平台也不例外。根据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平台在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时应取得用户同意,并明确告知后者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以及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在实际案例中,如用户在网购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出现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法院很可能会套用《合同法》及《网络信息安全法》认定该平台未履行相关义务,进而要求平台运营商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创业法律 第12篇

一、我国公益创业经济法律制度的简介

公益创业也可称之为社会创业, 是目前较为新兴的资本投资方式, 在法律上将其规定为“创新的投资行为”, 不仅能够帮助社会的发展, 同时还能够让企业获取一定的利润。该术语最早由比尔·德雷顿提出, 目前对他的定义并没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概念, 但是笔者认为公益创业与商业创业相比最为重要的特点在于以下两点:首先, 公益创业要通过满足社会的广泛需求来不断的提升企业价值;其次, 公益创业在运作模式上也更具创新性, 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 公益创业必须在遵循市场运作规律的前提下, 既创造经济收益, 同时又造福于民。当然公益创业的顺利实施也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支持, 所以它必须参与到市场竞争之中。公益创业经济法律制度不仅能够对经济主体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 遏制公益创业企业的虚假形式, 避免公益企业的创办者打着公益的旗帜来为企业做转型安排的行为, 同时还能够有效的调节和处理创业中所出现的问题。因此完善我国公益创业经济法律制度对于提高公益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公益创业经济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 公益创业经济法律中对主体的定位不明确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也逐步的完善, 使得投资主体的来源也更加广泛化。在过去的公益项目中, 一般都是政府占主导地位, 由政府主要负责进行投资。但是随着时代发展的变化, 全能性的政府已不具备优势, 所以逐渐减少对经济的干预, 给予更多其它的社会主体机会来参与服务投资。目前在我国的经济法中规定, 公益事业主要包括政府投资、民间资本和外商资本, 但是对于公益创业主体的资历要求并未做具体的规定, 而且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也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进行确定, 这就使得公益创业的主体管理十分混乱, 资格审查与合理性审查都没有统一的标准, 投机取巧的现象较多。

(二) 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具体

明确法律责任是公益创业企业更好的履行自身职责的重要内容。但是纵观我国现在的法律, 对于公益企业经济法律责任的规范并不具体, 例如在纳税、质量管理、价格调节等等问题上, 只是制定了一个大众化的标准, 没有专门针对公益创业企业的法律, 因此不利于公益创业企业社会价值的发挥。公益创业企业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做到高效、高质与廉价, 但是在经济法律中, 没有对公益创业企业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再加上社会公众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使得其在创业的过程中很容易规避法律责任, 这样便失去了公益企业创立的最初目的, 给社会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三) 市场对公益创业的监管不够严格

公益创业企业需要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 就必须按照市场发展的规律来要求自己, 同时也要接受来自经济法律制度的监督, 特别是对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和有垄断行为的主体监管更为严格。公益创业企业想要壮大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扶持以及社会各界的帮助, 所以也必须要受到相关条约的规制, 例如在垄断行业中不加以控制, 企业为了获取更高的利益, 就极有可能滥用其主导地位, 因此加强反垄断规制的建设是公益创业发展中必要措施。公益创业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较为特殊, 也存在着一定的优势, 如果能够用经济法律制度做好引导, 就能够推动其充分有序的发展, 避免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发生。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 往往因为公益创业企业的社会价值而掩盖了其发展中的弊端, 所以必须正视这些缺陷, 加强经济法律监管力度的建设。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公益创业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 明确经济主体的定位

公益创业企业的发展对于推动社会建设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所以在其成长的初始阶段就必须要做好严格的审查与界定, 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公益企业, 当然这首先就是要在经济法律制度中明确公益创业主体的定位。因为公益创业企业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存在, 要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就应该在经济法律制度中给予特别的规定, 同时拓宽投资主体的来源, 除了政府以外, 还要将企业与个人也纳入到公益创业中。当然为了更好的营造其发展环境, 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将必不可少, 只有在资金数目以及投资项目上更好的满足了社会的要求, 才能有效的提升公益企业的生命力。

(二) 具体规定公益创业经济主体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 对公益创业企业提出了比其他普通创业企业更高的要求。所以它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和责任来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 同时还应该接受相关法律的监督, 这样不仅能够促进创业理念的培养, 也能够帮助其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例如对公益创业企业纳税做出具体规定;严格的监控创业企业的服务质量, 进而来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 进而获取公众的信任以及认可度。只有更好的履行经济法律所规定的责任, 才能够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前提下来有利的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三) 健全公益创业中的反垄断法律规定

对于公益创业中反垄断的规制中, 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 对公益创业项目做好地域的限制, 这样能够有效的控制资源浪费的情况, 同时也能够让公益创业在最适合的位置发展, 避免其无序的蔓延。另一方面, 对公益创业项目做好行业的限制, 特别是对于涉及到能源以及社会资源等周期较长、利益较大的项目, 为了避免垄断现象的发生, 应该对公益企业的进入做一定的限制。

四、结束语

公益创业的发展顺应历史的潮流, 是大势所趋, 作为这样的一个新兴事物, 如果能够合理利用, 必然能对社会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 但是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其发展过程中会出现较多的问题, 特别是在公益创业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上, 还要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只有将制度规范好, 才能更好的管理公益创业, 引导其走上正确的发展道路, 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做出贡献。

摘要:我国的公益事业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 并且在公众之中的影响力度不大。我国公益事业最为主要的特征就是以政府为主导地位, 所以在发展的过程中极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例如公益创业经济法律中对主体的定位并不明确, 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具体, 市场对公益创业的监管不够严格。所以在本文中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意见来解决以上问题。

关键词:公益创业,经济法律制度,公益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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