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的承诺书
兽药经营的承诺书(精选9篇)
兽药经营的承诺书 第1篇
一、所经营兽药全部为农业部gmp认证企业生产;
二、经营内部技术负责人取得兽医技术员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仓贮、保管、销售人员需具备兽医或兽药专业技术知识,保证所售药品安全、有效;
三、不销售违禁、假冒、过期、失效、霉变兽药,处方药未经兽医技术人员下达处方不能销售,非处方药销售时,要给用户讲明用法、剂量、间隔、休药期和用途;
四、严格兽药销售登记制度,对每一批次兽药售给用户时登记购买人、购买数量、药物批号以及上次用药效果,建立兽药销售追溯制度;
五、开展技术咨询,向广大养殖户宣传兽药知识及用药方法,保证用户用到安全兽药。
兽药经营的承诺书 第2篇
(县外企业)
为切实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安全,依法规范我企业在天祝县范围内流动配送(批发)兽药的行为,强化兽药市场和经营质量监管,杜绝非法经营假劣兽药、禁用淘汰兽药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企业特做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兽药GSP。建立兽药入库、保管、出库等各类制度及记录,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的入库、出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及时、准确、完整的汇总记录及原始凭证,做到对产品可以跟踪和溯源;兽药销售建立销售客户档案。建立健全供应商、经营产品资质档案和经营产品目录。采购兽药索取并建立保存供应商及产品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和采购原始凭证。严格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具体兽药产品相关运输要求运输配送兽药,保证兽药产品的质量,并与天祝县区域内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签订兽药质量保证协议,履行协议义务
三、不经营假劣兽药;不经营“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不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不擅自采购并销售人用药品及安钠咖、氯胺酮等精神类药物;不经营标签和说明书不规范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的产品)。
四、在《兽药经营许可证》许可及天祝县兽药饲料监督管理所指定范围内开展兽药配送(批发)经营活动。不经营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生物制品与供货企业签定委托代理协议并在代理范围内经营。
五、对所销售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发现有不良反应时及时向兽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发现假劣兽药及时向兽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兽药采购前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http://)数据库对拟经营产品进行查询,确定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的真伪。
七、重申本企业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八、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经营企业随车携带一份,县兽药饲料监督管理所各存档一份。
承诺单位(盖章):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兽药经营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3篇
兽药经营环节是兽药流通过程中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 也是兽药流入市场的重要环节, 做好这一环节的监管工作一直是兽药行业工作中的重点。兽药市场发展的好坏直接影响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结合兽药监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 谈一下兽药经营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及一些建议。
1 兽药经营环节存在的问题
1.1 无证经营现象
现在兽药市场上仍然存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一部分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 常年无证从事兽药经营未被查获, 存在侥幸心里的经营企业, 这部分经营者一般实力弱, 条件差, 但随着近年来监管力度的加大, 这部分违法经营企业已越来越少, 几近消失;另一部分是因为随着兽药GSP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的展开, 达不到兽药GSP的条件要求而被淘汰从而转入地下, 这部分无证经营企业数量大有抬头趋势, 对此, 监管部门要保持高度警戒。这些无证经营者销售的兽药大部分为假药、劣药, 并且他们暗藏地下, 经营数量少, 容易隐藏, 很难将他们依法取缔。这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严重影响了兽药市场秩序, 损害了广大养殖户的利益;另外无证经营企业的存在影响了合法经营企业的经营效益, 如果不将他们依法取缔, 会严重影响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
1.2 超范围经营现象
一些兽药经营企业超范围经营兽药, 例如无《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但随着近年来监管力度的加大, 经营企业素质的提高, 这一部分经营企业或者申请相应的许可证并改善存储环境, 或者撤柜不再经营。这类现象已有明显好转。
1.3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原料药、禁用药及人用药现象
近年来, 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 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进而加大了对兽药使用的监管力度, 使得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原料药及禁用药的现象明显减少, 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 利用养殖户对兽药知识的匮乏, 违法销售原料药及禁用药。近年来, 随着养殖户素质的提高, 人用药在养殖环节使用已不多见, 但是宠物使用人用药却相当普遍, 为此, 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宠物医院或诊所的监督管理。
1.4 经营假劣兽药现象严重
通过实施兽药GSP以来,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假劣兽药现象明显减少, 但由于生产企业造假现象严重, 经营企业的兽药知识匮乏, 对兽药标签知识掌握不够、利益趋使等诸多原因, 至今还有相当一部分假劣兽药在出售。归纳总结市场上假劣兽药大体有以下9种情况: (1) 非法企业产品, 农业部会定期公布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 这给各地的查处带来一定的便利, 此类产品数量较少, 约占市场上假劣兽药总数的5%~10%; (2) 违禁药品, 此类产品数量较少, 约占市场上假劣兽药总数的5%~10%; (3) 套用产品批准文号, 此类产品数量较多, 约占市场上假劣兽药总数的15%~20%; (4) 盗用GMP证号, 这种情况非常少; (5) 成分种类、名称不符合国家标准, 此类产品数量较多, 约占市场上假劣兽药总数的10%~15%; (6) 功能主治超范围, 这些产品常常自称能治疗“口蹄疫”、“蓝耳病”等病毒病, 此类假劣兽药数量有抬头趋势, 约占市场上假劣兽药总数的5%~10%; (7) 产品执行地方标准, 地标产品已相当少见, 但仍有一些历史遗留; (8) 成分含量不符合标准, 一些生产厂家为追求药效, 擅自加大兽药内有效成分的含量。这类劣兽药大量存在, 约占市场上假劣兽药总数的30%; (9) 超过有效期的、经营者没有按时清查经营的兽药和过期产品仍在柜销售, 这类产品约占市场上假劣兽药总数的5%左右。另外, 全国涉嫌兽药制假企业众多, 并销往全国各地, 使得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假劣兽药难以追溯, 无形中加大了监管难度。
1.5 兽药经营条件不符合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均对兽药经营条件作了相关规定, 但在实践中发现许多兽药经营企业不符合规定条件, 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 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不符合规定。在实施兽药GSP认证之前, 兽药经营场所脏、乱、差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大部分兽药店位于城乡结合部, 外部环境较差, 受大环境影响;另一方面是因为兽药经营者素质较低, 对兽药经营认识不足。在实施兽药GSP认证以来, 兽药经营场所较之前有了很大的改观, 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仍在逐渐改善的过程中。 (2) 没有相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一些经营企业在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时, 没有专职技术人员, 而是使用他人的证书去办理, 而实际经营时却没有真正的技术人员。 (3) 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多数兽药经营企业在兽药管理方面并不正规, 更多的是靠经验去管理。
1.6 兽药经营管理不规范
兽药经营队伍中, 个体经营者居多, 很多都是夫妻店, 这些经营者在管理中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 (1) 各种记录不全。按照兽药GSP的规定, 兽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存储、销售、出库等记录。目前, 只有少部分经营单位建立了正规的记录, 一部分经营单位由于人员素质较低, 销售量较小没有建立相关记录;一部分经营者虽然建立记录, 但是为了应付检查, 这部分记录很难保证真实性。由于经营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 使得兽药监管部门不能掌握其兽药经营的真实情况, 直接影响了兽药监管工作的展开。 (2) 疫病诊疗不规范。要么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 要么虽有技术人员但水平较低, 在实践中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动物疫病的诊疗。
1.7 兽药经营企业员工素质有待提高
兽药经营企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文化程度普遍不高, 兽药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匮乏, 缺乏辨析假劣兽药的能力, 对于上门推销的兽药只要价格合理.销量不错就大量的购进。根本不考虑兽药质量, 给不法生产企业以可乘之机。严重危害了广大养殖户的根本利益。
1.8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不规范
在兽药市场上, 很少有专门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店, 一般都是经营兽药的同时连带销售, 这些经营企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 (1) 存储不规范, 由于销量小, 存货少, 所以就没有专门用来存放兽用生物制品专门的冰柜, 而是和食品放在一起, 达不到存储要求; (2) 运输不规范, 兽用生物制品的运输一般都是用简易的保温箱, 放一些冰块, 很难保证兽用生物制品的药效; (3) 市场上仍有一些假劣兽用生物制品存在。
2 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的建议
2.1 加强兽药监管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
兽药监管队伍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任何法律法规的实施都离不开人的因素, 加强队伍建设, 是健全兽药管理体系的重要的环节。加强队伍建设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 兽药监督执法体系建设, 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执法体系, 增加监管队伍。 (2) 通过学习、培训、考核等手段, 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 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能更加公正、客观的依法行政, 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的执法队伍,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 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总结经验, 丰富执法手段, 创新执法方式, 提高兽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综合能力。
2.2 结合兽药GSP认证, 加大执法力度, 规范兽药市场
结合兽药GSP的认证, 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管, 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规范进货渠道, 严厉打击假劣兽药流入市场。对不符合兽药GSP规定的企业, 坚决不予认证。加大对假劣兽药的查处力度, 结合农牧行政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名单, 全面清查兽药市场上的假劣兽药。对违法经营假劣兽药的经营企业, 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绝不心慈手软, 严把兽药产品质量关。
2.3 加强兽药GSP认证后的管理, 确保兽药市场良性发展
2010年, 辽宁省通过兽药GSP认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已接近2 000家, 约占兽药经营企业总数的40%。要加强对通过兽药GSP认证企业的管理, 防止这些经营企业出现反复, 确保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兽药GSP规定运行。
2.4 加强宣传指导, 提高兽药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加大兽药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的法律意识, 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 重视兽药产品质量, 使兽药经营者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另外, 加强兽药经营企业在兽药方面专业知识的培训, 尤其是如何通过标签说明书来识别假劣兽药的能力, 使经营者严格把好进货关。
浅谈桐城市兽药经营管理 第4篇
关键词:桐城市;兽药经营管理;对策与措施
中图分类号 S85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3)14-117-02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加强兽药管理,是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人体健康的有效措施。笔者从事兽药管理工作30a,在实践中深深体会到,加强兽药经营管理十分必要。以下就桐城市兽药经营管理的发展历程、存在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对策与措施进行阐述与分析。
1 桐城市兽医经营管理发展历程
桐城市兽药经营管理从20世紀80年代开始到目前为止,发展历程大致分为3个阶段:
1.1 粗放管理时期 这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后期,由于畜牧业生产水平不高,大多以家庭散养为主,桐城市兽药经营主要由8个区、1个乡(罗岭乡现已划归安庆市宜秀区)兽医站集体经营为主,以兽医随诊售药为辅。从管理上来说,兽医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兽医行业内延袭老传统,兽医按区域分工行医出诊,顺带销售兽药。这一时期兽药经营的主要特点是利润大,假劣兽药较多。受利益的驱动,农村市场上也有少数商店超范围代售兽药,鸡鸭孵坊和雏禽供育点以售后服务的名义也经营兽药。
1.2 整顿治理时期 这个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末到2011年,桐城市畜牧业生产迅猛发展。目前我市年出栏生猪40万头,肉蛋总产已达9.6万t,全年畜牧业产值可达16亿元,规模养殖比重达68.5%。全市已初步形成8个养殖小区,其中肉牛养殖小区1个,生猪养殖小区4个,蛋鸭养殖小区2个,肉禽养殖小区1个,拥有各类畜牧产业化组织20家,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有647户,存栏猪12.6万头,蛋鸭以大关为中心,存栏量达140万羽。
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兽药管理也与时俱进。1999年5月,经原桐城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编办批准成立了“桐城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作为副科级机构经原农业局授权委托,集中行使涉农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权及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的成立,改变了兽医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原桐城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从规范兽药经营资质入手,对全县兽药经营市场开始整顿治理。一方面整顿和制止无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另一方面对有意愿从事兽药经营的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对有一定实践经验并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者通过业务考核和对经营场所考察后,对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同时农业部门与工商部门积极配合协调,依法将《兽药经营许可证》作为办理兽药经营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通过部门联合,实现了对全市兽药经营的齐抓共管,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我市兽药经营市场向规范化管理的方向发展。这一时期,随着我市撤县设市、撤区并乡的区划调整和基层兽医站纳入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的性质转变,兽药集体经营减少,个体经营增多,全市2000年第一次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80余份;经过3a的发展,第二次换发证件时,共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120余份;又经过3a的市场竟争,优胜劣汰,2007年第三次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只有60余份(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对《兽药管理条例》23条进行了修改,将《兽药经营许可证》使用时效由3a改为5a)。
从我市3次《兽药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情况看,第一次发证对象主要是集体兽医、村级防疫员和基层兽医站门市部;第二次增加了孵坊、农村商店和养殖大户;第三次发证对象主要是养殖专业合作社、村级防疫员、少量集体兽医和农村孵坊。农村小店代售兽药的现象明显减少,兽药经营已逐渐形成以技术服务带动销售的模式。
1.3 规范管理时期 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发布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GSP为兽药经营企业提供了科学的质量管理思想体系,促使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思想和组织结构发生根本变化,是我国兽药经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先决条件。2011年底根据省农委和安庆市农委的统一部署,我市兽药GSP认证工作全面启动。市农委行政许可科牵头,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配合,对我市兽药经营企业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并召开全市兽药经营企业GSP认证推进会议,对有关法规要求进行解读,对申报程序进行指导。2012年我市分3批共申报30余家兽药经营企业,其中22家通过安庆市兽药经营GSP认证,由我市农委行政许可科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2 存在问题
(1)无证销售兽药的现象依然存在,且隐蔽性较强。随着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的发展,农村散养户越来越少,使用兽药的单位大部份都是养殖专业户。而我市绝大部份养殖户都挂靠养殖公司或养殖专业合作社,由公司或合作社提供技术、药品、饲料、种畜禽及市场销售等项服务。公司或合作社为养殖户有偿提供兽药,这种经营行为隐蔽性较强,执法取证有一定难度。这些公司或合作社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3个方面原因:一是自身条件达不到GSP要求,申请未能通过;二是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公司业务开展没有连贯性。如我市大关很多蛋鸭养殖公司2013年受“禽流感”影响就停止了生产经营。三是少数孵坊雏禽供育点季节性强,在售后服务销售兽药时抱有侥幸心理。(2)基层专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销售兽药。这一部分人员营业面不大,不符合兽药GSP认证要求,加之业务量有限,抱着捡一个是一个的心态,利用身份掩护和执法鞭长莫及的空隙从中渔利。(3)外地兽药经销商送药下乡。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经营必须在许可的区域内,但是不少兽药经销商打着送货上门服务的幌子,和基层兽药经营使用单位沆瀣一气,扰乱兽药经营市场秩序。
3 对策与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我市农委采取了以下对策与措施:
3.1 上下联动,加大监管打击力度 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和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上下联手,加强对基层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的巡查监管,基层农监站参与执法,有效地弥补了原来单靠农业执法大队监管的力量不足,他们对各自辖区内的情况了解得更清楚、管理更及时。基层农监站执法工作的开展,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更加深入细致。2013年春,市农委行政许可科、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会同镇(街)农监站一起对全市兽药经营单位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了执法检查与清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2 加强对兽药经营及使用单位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兽药经营及使用单位的法制意识 在检查监督的同时,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和基层农监站通过案例教育、面对面交流和发放法律法规材料的方式,加强对兽药经营及使用单位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提高对兽药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的认识,构建和谐、有序的兽药市场经营秩序。
兽药经营企业兽药GSP检查验收 第5篇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与省厅交换意见,建议各市、区按此执行)
2010年12月6日
(一)《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
(二)企业根据《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的自查报告;
(三)企业组织机构图,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图;
(四)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五)企业经营场所、仓库、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六)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
(七)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
(八)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劳动部门公章(新办企业和本身已经退休的技术人员只需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即可)的劳动合同各一份;
(九)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十一)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包括:
1、企业质量管理目标;
2、岗位人员职责;
3、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
4、兽药购进管理制度;
5、兽药验收管理制度;
6、兽药入库管理制度;
7、兽药陈列管理制度;
8、兽药储存管理制度;
9、兽药运输管理制度;
10、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11、仓库管理制度;
12、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13、卫生管理制度;
14、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5、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
16、兽药质量事故、质量咨询和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17、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管理制度;
18、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19、运输保藏管理制度(兽用生物制品); 2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兽用生物制品)。
(十二)企业经营的兽药种类和品种目录;
(十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
(十四)《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将作为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时的备查材料,特此提醒。
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含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含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一份(可从广东农业信息网下载);
二、《兽药GSP现场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
兽药承诺书 第6篇
本单位向宁县兽药监督管理部门作如下庄严承诺: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兽药经营企业管理的规定。
二、建立并及时填写购销记录,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等事项,做到对产品可以溯源和质量跟踪。
三、建立经营产品目录及供应商资质档案(包括生产企业GMP证书、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等文件)。
四、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
五、不经营“瘦肉精”等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不经营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不拆零、分装、配制兽药产品并销售;不擅自采购并销售人用药品及安钠咖、氯胺酮等精神药物。
六、不采购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
七、不采购并销售无兽药进口注册证书号的进口兽药。
八、对所销售的兽药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发现有不良反应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兽药管理、监督部门报告。
九、企业更改名称、经营地址及时按《兽药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重新办理手续。更改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时,要向兽药管理、监督部门申报备案。
十、严禁经营假、劣兽药。
十一、接受和配合兽药管理、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第7篇
为了加强对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193号》中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78号文件》中规定的《兽药停药期规定》等法规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兽药必须是由通过GMP企业认定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且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二、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通过兽医执业兽医水平测试人员。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要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四、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药店和药架必须卫生整洁。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经营兽用中药材的,应标明产地。不购进、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
五、建立兽药经营台帐,购货登记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2年;销售登记应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帐一次,帐物要相符。
六、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销售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职业兽医开具。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
浅谈规范兽药管理经营的途径 第8篇
1 兽药管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1) 兽药进货渠道混乱, 按照有关规定, 兽药经营批发环节实施专管。县以上各级畜牧部门所属单位为经营主渠道, 私营企业 (个体户) 和兽药零售点布允许经营批发业务。但是有些县以下兽药经营, 使用单位, 为了片面追求利润, 绕开兽药管理和检查部门的监督, 违反规定, 私自从厂家或销售商手中廉价购进兽药, 造成假, 劣兽药流行, 直接损害了农牧民的利益。
2) 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者不断增多, 根据全省兽药质量抽查情况, 我州各县的个体兽药经营者无<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超范围经营兽药的现象比较普遍, 有的不具备开办兽药经营的条件与其他商品混合经营, 还有个别经营者非法经营生物疫苗, 严重扰乱了辖区兽药市场和畜禽防疫工作的正常进行。
3) 兽药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我州各级农牧行政部门没有专职的兽药管理人员, 已培训的兽药监督员大多数为兼职, 而且调动频繁, 对兽药管理被动应付, 对辖区的兽药质量心中无数, 其次是有些地区各部门之间缺乏相互协调, 各自为政, 使”无证”手续发放混乱, 部分兽药经营店有<营业执照>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现象较多。
2 加强兽药监督管理的建议
1) 规范兽药进货渠道, 由省畜牧厅药械站牵头, 选择产品质量稳定, 信誉好, 价格合理的农业部定点厂家, 实行定点供货。另外, 加大流通领域监督检查力度, 对经营主渠道实施”购入送检”是目前及合理由合法, 并能切实控制兽药产品质量的极为有效的措施, 同时也对形成龙头经营企业。以确定批发经营地位和建立适应新的购销模式, 以规范理顺经营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无业务批发权的个兽药经营, 使用单位, 必须从主渠道购进兽药, 不得私自从省外厂家直接进货, 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者一经发现农牧机关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2) 严把发证关, 搞好”耳证”的换发工作。我州各县兽药个体无证经营点违法经营对本辖区国营主渠道的兽药经营造成了较大冲击, 使兽药市场较混乱, 因此, 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时, 农牧和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 坚持标准,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对个体经营户和兽药零售点的场所, 地点等条件由农牧部门审核查验, 具备条件的发放营业执照, 使其合法经营。并接受药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则停业整顿, 取缔非法经营, 这样使本辖区的兽药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3) 加大药政, 监督部门的检查力度, 精华兽药市场, 药政管理部门要把兽药的管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 每年根据省饲料兽药检查所的抽检报告, 组织有关人员, 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进行1~2次全面检查, 查出的假劣兽药案件,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严肃处理, 药监部门对群众反应疗效差包装粗糙的兽药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查, 对检验不合格的及时通报辖区内的兽药管理部门, 依法处理, 有效的控制假劣兽药上市。
4) 实施兽药产品上市前的登记、注册和报验制度。从近几年的兽药抽检结果来看, 我州流通的假劣兽药大部分来自四川, 河南, 山西等地不知名的小厂家和新开办的生产厂家, 为了便于质量追踪, 堵截假劣兽药的蔓延, 借鉴省外兽药管理的成功经验, 我省应该积极稳妥地实行上市兽药产品登记注册制度, 对未经注册的兽药, 个经营单位绝决采购和销售, 对批较大的兽药产品及时送检, 做到不合格产品不予上市销售.
5) 利用新闻媒介进行典型案件曝光。公平销毁假劣兽药, 并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全社会公开曝光, 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使制售假劣兽药者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打击。
除上述的管理措施以外, 还应该对抗生素降低耐药性方面有新的举措, 抗生素应按照己建立的生产实践和管理制度进行合理使用, 使用一套合适的畜禽保健方案如卫生, 营养, 驱虫和免疫程序以降低疾病风险和减少抗生素的治疗次数和用量。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如剂量, 治疗时间, 保存方法等) 正确使用抗菌素, 在疾病确诊的药物的治疗前可以根据详细的兽医临床诊断报告合理使用药物。从而避免副作用的发生和产生, 使用抗生素的时间应短, 以恰当的治疗剂量完成预期的临床效果, 并且确定只有被动免疫而造成的而接受药物的合理治疗的效果。使用抗生素要严格按照国家批淮使用的产品, 购买抗生素需要从兽医, 兽医站或者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地方购买, 以免购到假冒药品对疾病误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使用抗生素应有详细的登纪和纪录, 以免在今后的临床治疗中提供合理的治疗药物的基本情况和详细的数据, 还应特别注意几种抗生素不能一次使用, 以免影响治疗效果。不要经常在健康的动物身上搞某种药物试验而降低抗生素的治疗效果, 更重的是动物进入屠宰环节不能使用抗生素以免对人体产生危害。
摘要:通过长期的一线兽药管理工作的实践与体会, 整理出了现阶段关于兽药管理经营的一些问题和对策建议, 以供同行参考借鉴。
关键词:兽药,规范,经营
参考文献
[1]简芬英.浅谈规范兽药管理经营的途径[J].青海畜牧兽医杂志, 1999, (5) :39.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第9篇
本制度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制定。
一、岗位职责
1、本岗位职责依据《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制定。
2、负责人对销售点经营兽药质量服务和工作质量负全面责任。
3、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销售点的质量监督、考核、管理等工作。
4、业务部门及仓库管理人员为本部门的质量负责人,负责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法规,文件的具体执行,对商品的进、销、存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严防购销伪劣兽药。
5、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本岗位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和相关的兽药质量负责。
6、认真执行销售点的各项管理制度,对现实的和潜在的质量问题不断地进行检查、发现,及时采取预防或补救的措施。
二、兽药采购管理制度
1、兽药采购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
3、采购时应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配合质量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确保购进渠道的合法性;
4、建立合格供货方及合格经营品种目录,建立完善的供货企业管理档案;
5、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按规定明确必要的质量条款;
6、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合法证照,生产批准证明文件、产品质量标准等审核资料,并复印存档,供兽药管理部门检查;
7、采购人员应及时了解供货单位的生产状况、质量状况。
三、兽药验收、入库管理制度
(一)兽药质量验收
购进兽药的检查验收是兽药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兽药质量、相关证明文件、数量三个方面。兽药质量的检查验收包括:兽药外观质量的检查和兽药包装质量的检查。但对兽药内在质量有怀疑时,应送法定兽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收货。
1、兽药质量检查验收
(1)兽药外观质量检查:主要检查购进兽药是否符合相应的外观质量检查标准的规定。(2)兽药包装质量检查:
外包装:包装箱是否牢固、干燥;封签、封条有无破损;外包装上应清晰注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有关特定储运图示标志及危险兽药的包装印刷应清晰标准,危险兽药必须符合危险兽药包装标志的要求。
内包装:兽药的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容器使用合理、清洁、干燥、无破损;封口严密,合格;包装印字应清晰,品名,规格、批号等不得缺项;瓶签粘贴牢固。
(3)标签和说明书检查
兽药的标签或所附说明书上应明确印有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储藏条件等。
(4)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检查验收,必须注意一下内容:应有包装,并附质量合格的标志。中药材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产地、发货日期、供货单位。
中药饮片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2、合法性审核
(1)必须是经营企业审核合格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企业信息与首营企业审核的内容一致。(2)必须是经首营品种审核合格的兽药产品。兽药产品的通用名,规格、批准文号、作用用途等项目与首营品种审核的内容一致。
3、兽药数量的验收
进行购进兽药数量验收时,应根据所购进兽药的原始凭证逐一核对实物。
(二)兽药产品的入库
1、兽药产品在进行逐批(次)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特殊管理兽药必须实行双人验收。
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直接将所验收药品判定为不合格兽药,不能入库:
(1)未经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兽药;(2)整件包装中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兽药;
(3)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合兽药管理部门的批准范围,不符合规定、没有规定标志的兽药;
3、购自非法兽药市场或生产企业不合法的兽药;
四、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兽药销售总体原则: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
一、处方药销售管理
销售处方药时,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1、处方药要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2、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3、处方的审核、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4、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如不能保留原件,可留存复印件或登记备查。
5、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6、零售中遇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时,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兽医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7、无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8、在营业时间内应有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在营业现场,并佩戴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遇到顾客要求,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应负责对兽药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9、认真填写处方药销售记录。
二、非处方要销售管理
1、陈列的兽药分类摆放,清洁整齐;
2、销售人员对客户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兽药交与顾客。
3、收集兽药产品市场信息,对缺货兽药要认真登记及时报告,货到后及时通知客户购买。
4、收集用户、经销商的兽药不良反应信息,毒副作用信息,报告质量管理人员。
5、做好相关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做到账款、账物、账货相符,发现质量问题技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保存销售记录至该兽药有效期一年(无有效期保存三年)。
6、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五、兽药储存保管制度
一、兽药的储存管理规定
1、色标管理
为有效控制兽药储存质量,对兽药按其质量状态区分管理,杜绝库存兽药存放差错,对在库兽药实行色标管理。兽药质量状态的色标区分标准为:
合格兽药——绿色;不合格兽药——红色;质量状态不明确兽药——黄色,三色标牌以底色为准,文字可以白色或黑色表示。
2、搬运和堆垛要求
应严格遵守兽药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兽药应控制堆放高度,防止造成包装箱挤压变形。兽药应按品种、批号相对集中堆放,并分开堆码,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批号兽药不得混垛,防止发生错发混发事故。
3、兽药堆垛距离
兽药货垛与仓库地面、墙壁、顶棚、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设置足够宽度的货物通道,防止库内设施对兽药质量产生影响,保证仓储和养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4、分类储存管理
应按照兽药的管理要求、用途、性状等进行分类储存。特殊管理兽药以及危险品应专库存放。对于经营量较小且易变色,挥发及融化的品种,应配备避光、避热的储存设备。对于毒麻中药应做到专人、专账、专库(或柜)、双锁保管。
5、温湿度条件
应按兽药的温、湿度要求将其存放于相应的仓库中。
二、兽药保管管理规定
1、陈列兽药会因陈列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影响产品质量,因此陈列的兽药应按月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2、储存的兽药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特别要注意近效期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应缩短检查周期,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3、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六、仓库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证在库兽药的储存质量。
2、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库房储存条件的监测并采取正确措施有效调控;
3、按照兽药储存性质的要求,合理的对兽药进行分类储存;
4、按兽药储存温湿度条件要求,储存与相应仓库中;
5、做好仓库温、湿度管理工作,每天记录一次库房温、湿度,如温湿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
6、对存在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的兽药产品,不得入库;
7、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兽药外包装图示或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兽药应控制堆放高度,合理利用库容;
8、兽药产品储存实行货位编号及色标管理;
9、兽药应按批号,并有明显标志,不同批号兽药不得混垛;
10、毒性及麻醉、精神药品应当专柜或专库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账物相符;
11、客户退回的兽药,存放于退货兽药库(区),并做好退货记录。
12、不合格兽药应得到有效控制,专人专帐管理;
13、设立保管帐卡,按批号正确记载兽药进、销、存动态,保证账货、帐卡、账账相符,及时分析,反馈兽药库存结构及适销情况;
14、严格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办理出库;
七、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一)销售人员负责销售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反馈的收集。质管人员负责确认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及其报告和管理。
(二)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
1、销售的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2、销售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
(三)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
1、销售人员在销售及用户访问过程中,必须随时收集所销售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记录在“药品不良反应记录表”上;
2、收集到有关不良反应情况,销售人员应在当天将“药品不良反应记录表”上报质管人员;
(四)药品不良反应的确认报告
1、质管人员接到销售人员的“药品不良反应记录表”在一个工作日内赴客户处调查、核实;
2、质管人员将核实的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填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中。
(五)质管人员随时将收集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对于严重、罕见或新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在核实后即刻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八、兽药质量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兽药产品质量档案,兽药产品质量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兽药购入合同、购入记录、销售记录、产品销售凭证、不良反应和退货处理记录、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记录等。
九、经营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1、保持整洁的经营环境、空气、场地应当符合储存要求,营业和储存场所周围不应当有影响兽药质量的污染源。同时不对周围环境、公益场所、居民生活和其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2、营业、仓库等所有场所保持清洁、无杂物、无污染源。营业场所保持明亮、整洁,货柜、橱窗保持清洁卫生。
3、对易产生污染源的场所、设施、设备定期清洁。对所有场所、设施、设备经常进行清洁。确保清洁、卫生、无污染。
十、销售人员培训制度
1、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企业积极组织质量管理负责人和员工参加兽药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2、每年组织一次质量管理,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
3、全员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4、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员工培训情况,考核成绩进入培训档案,作为聘用、加薪、晋升的依据。
十一、兽药经营质量承诺制度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加强基础管理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强化全员的质量意识,提高员工素质,不断提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
企业质量管理方针为: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企业质量目标如下:
1、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
2、确保经营兽药质量的安全有效;
3、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及持续改进;
4、不断提升公司的质量信誉及品牌效益;
5、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企业质量承诺:销售的兽药产品均为兽药GMP企业生产的合格兽药产品;保证出售的兽药产品符合国家法定兽药质量标准。
十二、质量投诉与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一)按照国家有关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注意收集本企业售出兽药的不良反应情况。如发现不良反应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同品种兽药的销售,同时按规定上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对兽药质量投诉,及时查明情况,确认是否兽药存在质量问题。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地解决处理措施,并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
(三)销售的兽药产品引起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解决处理措施,并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
(四)发现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兽药,以及质量可疑兽药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决定做出退货、换货、销毁处理,存货不得继续销售。
(五)收集兽药质量信息,并在店堂公示。
(六)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质量事故类型的划分: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大类。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属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报告。
(1)由于采购失误或因保管不善,人为造成整批商品报废的。
(2)在库商品由于检查不严,致使整批兽药变质,不能在厂方负责期内提出索赔或退换货的。
(3)在库兽药由于保管养护不善,造成整批虫蛀,霉烂变质、污染、破损等不能再供药用的。
(4)配方兽药发生混药,严重异物混入或其他质量低劣,并造成质量事故的。
(5)采购进口兽药,因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延误或造成事故影响较坏者。
2、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内容、认定和处理办法:(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其他重大质量事故也应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3天内报告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查清原因后,再书面报告。
(3)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报告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质量事故的处理:
(1)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事故经过、事故后果,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无误。
(2)事故分析:以事故调查为依据,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分析,确认事故的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预防措施。
(3)事故的处理原则:做到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并及时、慎重、有效的处理好质量事故。
4、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改进措施:
(1)通过调查事故原因,完善质量管理制度;(2)加强质量管理,降低出现差错的可能;(3)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质量事故发生。
十三、记录与资料管理制度
1、本规定所述记录、资料,包括企业质量管理、经营管理、人员档案、记录等所有企业资料。
2、各类记录、资料的保存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3、各类记录、资料应归类存放,登记造册,便于查阅。
4、本公司记录,资料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得给非公司人员查阅。国家法律法规别有规定的除外。
5、因业务需要单位人员确需查阅公司记录、资料的,应填写资料查看记录表,并经负责人批准
十四、销售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及有关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
2、负责对陈列的药品按其药理性质分类摆放,做到清洁整齐;对效期不足3个月的品种,必须将药品的名称、数量、有效期等逐一登记并及时上报质量负责人;
3、正确销售兽药,对客户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兽药交与顾客;
4、认真执行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处方药的配方、审方、发药工作;
5、收集兽药产品市场信息。对缺货兽药要认真登记,及时报告,货到后及时通知客户购买;
6、收集用户、经销商的兽药不良反应信息,毒副作用信息,报告质量管理人员。
7、兽药销售应定时定期将资金回笼,门市销售的应现卖现付。
8、做好相关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保存销售记录至该兽药有效期后一年(无有效期保存三年)。
9、了解本公司用户兽药使用情况。应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10、负责对营业场所环境卫生的清洁与保持,每日班前、班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卫生清洁。
十五、质量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兽药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包括:
① 组织学习国家有关兽药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②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兽药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③ 指导企业在兽药的购进、验收、储存与养护中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2、负责起草、编制企业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3、负责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包括参与现场考察首营企业。
4、负责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包括参与现场考察首营品种。
5、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品种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6、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和兽药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7、负责兽药的验收管理。
8、负责指导和监督兽药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9、负责质量不合格兽药的审核,对不合格兽药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包括对不合格兽药的确认、处理、报损和监督销毁。
10、负责收集和分析兽药质量信息。包括企业的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
兽药经营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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