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安置范文
人员安置范文(精选8篇)
人员安置 第1篇
但在实施中, 首先面临的即是原交通稽征等相关收费人员的安置问题。从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变成待安置人员, 此项改革对公路运输稽征收费人员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打击。
事业在编在职人员在2010年6月底前全部得到妥善转岗安置, 这是交通运输部2009年10月19日已确定的工作目标。
“真正的压力是县一级的征费和公路部门, 时间紧、基数更大、人员更多, 而且这些收费站之前超员超编的现象十分普遍, 如果按照现有工资福利标准安置即将成为县级财政和相关部门的一个沉重负担。”一位业内专家指出。不过效果立显, 截至2010年1月底, 交通运输部根据各地报告情况统计, 全国累计安置税费改革涉及人员292579名, 占改革涉及总人数的65.47%。
“月报”制度立竿见影
成品油税费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 虽已取得阶段性的进展和成效, 但也有一些地方重视不够、进展缓慢, 少数地区待安置人员中存在一些影响行业和社会稳定的隐患和苗头。
交通运输部除确定2010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的工作目标以外, 还要求各地按照统一要求, 执行全国成品油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
交通运输部还要求各地定期对本地区人员安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定期编制人员安置工作情况简报, 及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于本地区人员安置工作的重大进展、好的经验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 要求及时以简报或专报形式报交通运输部。
目前, 全国已有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福建、重庆、宁夏等9个省 (区、市) 初步完成了地税系统接收人员的相关工作, 共录用原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1356名。
据悉, 在已安置人员中, 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已安置比例为49.5%;公路运输管理费征稽人员已安置比例为85.18%;水上三费征稽人员已安置比例为85.76%;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收人员已安置比例为43.91%。
体制改革成效显著
2009年1-11月, 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税收收入即达2281亿元, 而这些收入专项用于替代养路费等“六费”支出, 补助各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增加对种粮农民、公益性行业和部分困难群体的补贴。
新增税收在确保公路养护和管理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 将全力做好人员安置的财力保障工作。截至2009年11月底, 海南、云南、宁夏等地已完成全部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辽宁等省已完成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其它各省 (区、市) 也在积极推进人员安置工作。
裁员后人员安置方案 第2篇
为规范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平稳有序推进各厂部定编定岗工作,做好岗位定员后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流范围及人数
本次公司岗位、编制、工作内容进行调整优化,共涉及烧结厂、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动力厂、总经办、总工办、质计部、经营部、后勤部。计划涉及人员共350人,实际涉及人员266人(其中缺员和提前离职84人)。
二、分流人员实际情况
退回人员总计:266人;男:147人,女:119人;其中转岗:23人;离职:39人;实际待岗人数:204人;其中具有劳动合同的73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131人;户籍所在地为外地的:49人;本地:138人;无户籍信息:17人。在本次退回人员中年龄在55-45岁之间占有6%;年龄在45-35岁之间占有23%;年龄在35-25岁之间占有30%;年龄在25-18岁之间占有35%;档案丢失导致年龄无法统计的占6%。
三、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及办法 1.劝退
根据实际技能测评,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岗位要求,或技能严重不达标的人员,或是身份证年龄不符合本公司用工标准的进行劝退。并对劝退人员进行经济补偿。2.转岗
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工作能力尚可,确因编制、岗位缩减,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上报总经办,由总经办进行公司内部调整,或由总经办上报集团办公室,由集团进行集团内部统筹调整安置工作岗位。3.待岗培训
因个人工作能力不适应公司发展需要、业务需要以及岗位要求,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上报总经办,进行公司内停职培训。培训期间发放最低生活费(1500元/月/人)。停职培训期限为2个月,培训目标由总经办依照所在单位制定。培训期结束后,待岗人员统一参加公司组织的测评考试,合格后按照集团人力资源整体配置重新安置工作;如考试不合格的,则进行停职培训,停职培训期间公司不发放生活费。
待岗培训期间未能签到参加培训的人员,将按照旷工处理;如未能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项目测评考试的人员,将视为自动离职处理;如在停职培训后,仍不能合格的,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关系。4.解除劳动关系
不接受公司内部转岗或集团内部转岗工作安置的人员,或不能适应转岗后新岗位工作又不愿再次转换新岗位的人员,可经本人申请,按照公司相关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可开具离职证明,并交由离职人员去办理社保相关手续。
四、实施步骤 1.信息收集
各单位统计富余人员名单,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报送所需分流安置人员的名单到总经办。2.分流安置
1)各厂部负责人进行对分流人员的劝退、转岗、待岗人员的确认,并将最终结果上报总经办。
2)总经办以通知、通告形式将本方案公告,并以公告日期定为待岗培训日期,在本日期前对所优化的全体人员,仍发放其岗位工资(根据实际出勤日期折算,无出勤日期的按照待岗工资折算,但公告后没有按公司规定到总经办报到,参加统一培训的按照自动离职处理)。
3)总经办集中统一办理劝退人员的离职手续,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劝退人员进行一定量的经济补偿。4)总经办集中统一办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离职手续。5)总经办集中统一进行待岗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签到的监督管理工作。
6)对未按要求进行待岗培训人员办理自动离职手续。7)总经办集中统一进行培训测评,分选合格者进入公司内部或集团内部的岗位调配安置。
8)如有需要总经办集中统一进行停职培训的监管和结果测评。
3.后续管理 1)经济补偿金的确定,劝退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照一年内平均月工资数额,赔偿被劝退人一个月的工资;如在本公司或集团具有多年工龄的老员工,原则上不予劝退,但如需劝退则适当提高补偿额度(或按年)。
2)需要办理失业证的员工,公司可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不开具裁员证明,因我公司不属于裁员行为。3)如在本公司或集团缴纳社保费用,但由于工作失误导致离职员工不能如期获得失业救济金的,公司可考虑进行部分补偿。
4)在调整完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后,如出现在岗员工突然提出辞职要求,而公司短期内不能进行人员补充时,建议公司可采取奖励员工举荐、推荐其他社会人员尽快到岗工作的方式(每推荐一人3天到岗的奖励500元,5天内到岗的奖励300元)。
五、工作要求
1.为确保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顺利、稳妥进行,各单位负责人为分流安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人员安置分流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班子成员为责任人,共同担负领导责任; 2.各单位对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有工作方案,在本单位职责内要有明确工作意见;
3.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细致,各单位负责人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不得因各种不正当理由,违背分流安置工作原则,导致对员工不客观、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发生;
经济转型期企业人员安置的方法探讨 第3篇
【关键词】经济转型;人员安置;整合
随着国家对经济转型的整体规划和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推进,一些经营困难企业、产能过剩企业、环境污染企业也面临着重组、解散或经营方向转型的问题。在转型期间,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和棘手,企业如何在复杂情势下运用得当的方法解决矛盾和问题,实现平稳有序安置职工,是一个值得认真仔细探讨的问题。
一、供给侧改革过程必然引发企业的解散、兼并重组及转型调整问题
供给侧改革是一种寻求经济新增长新动力的新思路,主要强调通过提高社会供给来促进经济增长。 实施供给侧改革,要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化解过剩产能,通过价格调整、企业整合淘汰、拓展外部市场是主要方式。供给侧改革对于企业来说,势必引发企业的解散、兼并重组及转型调整问题。同时企业人力资源面临重新整合的问题。
二、经济转型期企业人力资源面临的主要困难
企业一旦解散、兼并重组或是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人员安置的问题。每个企业人员结构情况各不相同,但面临的困难可能有:
1.一旦分流企业可能面临人才流失,老员工可能面临生计难题
在企业工作的年轻人离开企业之后,相对好找工作,但是如果换行业,自身技能就无法施展。年轻人从事新的行业恐怕收入不会太高,经济上入不敷出。其实这部分年轻人是这类企业的中流砥柱,是企业发展的后劲,流失掉势必造成人才浪费。
另外一部分年龄稍大的,由于常年在企业工作,缺少其他生存技能,年龄偏大,难以在外面找到合适的工作。
2.企业职工长期形成工作惯性成为再就业的障碍
企业职工大多都习惯了企业的工作模式,技术单一,文化程度普遍偏低,选择空间很有限,再就业时会遇到技能不对口,心态难调,工资待遇低等问题,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
3.对分流安置的岗位不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将面临支付巨额的经济补偿金;
4.工伤职工等困难群体的安置会更加困难;
5.一旦处理不好,可能面临劳动方面的巨大法律风险,大量劳动争议出现。
三、解决好人员安置问题的有效方法
通过实践方面的经验总结,要在转型期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员工分流、安置方案,依法降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成本,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来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1.分流:分为内部分流、外部分流;企业内部分流,包括把人员分流到本单位的其他岗位,或者分流到内部其他相关单位,或成立新的有成长潜力的公司开辟新的业务来安排就业。第一要鼓励企业开辟新的岗位,通过内部分流安置一批,而不是简单把职工推向社会。外部分流是与其他企业合作,将富裕的人员分流派遣到有需求的其他企业,比如供应商、客户。
2.内部退养:对于距离退休不足五年的老职工安置问题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需要考虑施行内部退养的制度,使得这部分人员平稳过渡至正常退休。
3.离岗待转:对于部分技能欠缺,离开现有岗位处于待岗状态的员工,组织开展专业化的技能培训,待有适宜的岗位时再行上岗就业。
4.解除劳动关系,自主创业:对于经过培训仍不能上岗的员工可以考虑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鼓励其自主择业。
5.对于工伤职工安置:如果是7-10级伤残级别,尽量在就业给予一些倾斜,5-6级伤残级别的员工制定内退的政策给予考虑。对于双职工家庭、对于单亲家庭负担重的家庭要考虑照顾。
四、人员安置的过渡期所采用的辅助措施
1.心理疏导:加强当前经济形势教育和宣传,领导要和职工面对面的交流,了解他们的具体困难,设法解决。
2.职业培训: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为安置职工提供更多专业化的劳动技能和就业培训选择,让这些人员不仅有去处,更能有出路。
3.争取利用好国家政策
(1)职工的安置分流,尤其是关停破产企业,需要积极组织专项招聘活动,将人员需求企业和去产能企业无缝对接,帮助职工外部转岗。此外,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创业技能培训指导。
(2)公益性岗位“托底”。对于部分临近退休、就业困难的人员,要通过也可政府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来“托底”。
(3)对于企业内部退养人员需要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以及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向财政申请补助或实施稳岗补贴政策;鼓励职工创新创业,对自主创业人员给予小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抓住转型期的契机,重新整合人力资源
转型期尽管伴随着很多痛苦,但是也是有其特殊的历史意义,通过供给侧改革是要促进过剩产能有效化解,促进产业优化重组,要降低 成本帮助企业保持竞争优势。过去在企业里集聚的冗员问题,靠自身改革阻力山大,难以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在可以借机及时建立退出机制,妥善安置部分技能差、身体差、就业困难的人员,重新整合优质的人力资源配置到需求的岗位上及有成长潜力的新领域和行业上。另外人员安置更要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和交流,利用好国家支持政策,重新整合企业人力资源以适应市场环境、竞争环境的变化,更好支持转型期企业战略落地,
参考文献:
[1]吴敬琏等著. 供给侧改革——经济转型重塑中国布局. 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6.
[2]倪浩.李克勤.熊九生 . 心理契约的失衡与重建——企业购并中的人力资源管理焦点.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2003(12).
作者简介:
异地安置人员医保管理的亮点与难点 第4篇
一、异地安置就医管理的基本情况
赣州市在医保改革之初就实行了异地安置管理, 主要是定额报销管理。随着全市各县 (市、区)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 在市、县两级统筹的前提下, 异地安置管理既有定额结算方式, 也有回参保地审核报销方式。
2006年, 借助全市联网的医保计算机网络系统, 赣州市探索实行了全市范围内“医保一卡通”。赣州市区域内 (含市本级、各县市区) 的参保人员持医保IC卡可以在辖区内的任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药, 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 按参保地医保政策报销医疗费。安置在赣州市区域内的参保人员, 已经不存在异地安置管理问题;对于安置在赣州市区域之外的参保人员, 有的继续实行定额报销, 有的在选定的定点机构就诊先垫现金, 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参保地的医疗保险政策审核报销。到目前为止, 赣州市异地安置管理情况总体良好, 管理工作有序运行。2009年, 市本级安置在赣州市其他县 (市) 的为6696人, 安置在赣州市区域外的为953人, 区域内安置人员人均报销医药费用4730.91元, 区域外安置人员人均报销医药费用9996.16元。
二、做好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报销的具体做法
在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用报销管理方面, 赣州以方便参保人员为立足点, 着力打造“一个平台三个机制”。
(一) 打造网络支撑平台, 方便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
异地安置人员管理难, 难在各地的医保政策、经办管理业务流程、享受的待遇等各不相同上, 没有连接各地医保中心的数据对接和转换平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赣州借助市、县、乡三级联网的医保计算机网络平台, 从2006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了“医保一卡通”。赣州市医疗保险局承担了数据对接和转换中心的职责, 全市18个县 (市、区) 的医保数据在这里集中对接, 参保人可在赣州市区域内各地直接刷卡就医, 即时在医保定点机构结算费用, 结算不再上浮10%的费用, 既方便了参保人, 又减轻了参保人负担。市医保局按季与各县 (市、区) 进行费用结算。2006年以来, 赣州市医保一卡通累计发生就医59.29万人次, 费用结算达73.2亿元。
(二) 完善结算机制, 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为减轻市外异地安置人员的医药费用负担, 赣州市在管理服务中从结算方式、报销时间和报销环节等方面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赢得了参保人员的好评。
1. 将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定额结算改为据实审核结算。
赣州市原来实行费用定额包干制, 经过运行实践后, 发现定额包干制不仅不能很好地满足参保患者的医疗需求, 也很难起到节省费用的作用。为此, 赣州对结算方式进行了调整, 实行按费用发生额审核报账制。调整后, 异地安置人员每年人均减少医药费用4000~6000元, 既减少了统筹基金支出, 也切实减轻了参保患者个人的医药费负担。
2. 缩短医药费申报时间, 加快费用报销进度。
往年异地安置人员的医药费均在年底报送市医保局。如今, 材料报送时间改为每年3、6、9、12月共4次, 报销周期相应缩短了9个月。对异地离休干部还实现了20天内完成费用结算, 提高了异地就医人员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满意度。
3. 简化报销环节。
以前异地安置人员的医药费材料必须先交给所在单位, 再由单位安排专人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医保局审核。现在参保人可以通过单位、亲朋将材料送到局里, 也可以将材料直接邮寄, 报销金额由市医保局直接打到参保人的个人存折上, 减少了参保人员往返报销医疗费用的负担。
(三) 建立异地代办机制
赣州市对安置在上海的参保人员, 委托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驻上海办事处代办医疗费用报销, 简化了报销程序, 使参保患者能够方便、及时地报销医药费。今后, 赣州市打算扩大异地代办范围, 为更多的异地安置人员提供方便、及时的医药费用报销服务。
(四) 建立健全异地联查机制
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本来就存在监管困难的问题, 不时出现冒名顶替、伪造病史资料骗取医疗费用等现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赣州加强了与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合作, 建立了异地联查机制。在审核异地医疗费用时若对相关资料有疑问, 可以请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院协助核实情况, 此举有效地避免了一些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三、存在的问题
(一) 参保人员负担重
由于赣州市与参保人员安置地的医保政策不同, 就医的医疗机构不能依照赣州市的医保政策提供医疗服务, 难免会有部分医疗费用超出赣州市医保规定范围, 最终只能由参保人员承担,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实际费用负担一般都超出赣州市。另外, 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安置地就医, 其个人负担比例在参保地的基础上上浮10%, 也加重了参保人员的负担。
(二) 医院监管难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 都被就医地的医疗机构视为自费病人。遇到医疗行为不规范的医疗机构, 由于缺乏参保地医保机构的监管, 参保人员容易受到过度医疗服务行为的损害, 其经济负担也随之加重。特别是在省外大城市的就医人员, 其医疗费用人均高出本市近一倍, 对参保地的医保基金造成一定的压力。如赣州市上年在省外的人均住院费用为11603元, 在市本级的为7424元。虽然赣州市也与一些省市建立了联查机制, 但对于冒名顶替、伪造病史资料骗取基金等欺诈行为, 核查起来难度较大。
(三) 垫付增加了个人负担
因在异地就医时其医疗费用都需要个人用现金垫付, 待出院回来后才能报销。垫付现金和办理报销手续都增加了参保人员的额外负担。
四、对策建议
(一) 进一步完善“全市医保一卡通政策”, 实现全省统一政策省级统筹
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计算机经办管理平台, 通过平台实现全省医保一卡通, 省内参保人享受参保地待遇, 即时报销。对于在省外的异地安置人员就医情况, 建立省际联合机制, 加大异地联查的力度。
(二) 探索全省范围内异地安置人员属地管理
在全省各地政策不一的情况下, 可由省医保经办机构牵头, 门诊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包干使用, 住院费用委托异地医保经办机构定额管理, 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仍回本地按规定报销,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对安置在当地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地参保人员的就医规定进行管理。
(三)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医保政策, 加快金保工程建设进程
出台一项各种人群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由选择缴费和报销比例, 简单易懂、统筹层次高、业务便于操作的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政策, 体现政策的透明性、公平性和实用性。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第5篇
近年来么么司法所始终坚持“以帮扶为手段、以稳定为重点、以和谐为目标”的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因人施教,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
一是落实完善帮教安置工作网络体系,针对安置对象的具体情况,落实2名具体帮教人,一名村干部一名家属,并签订帮教协议,强化帮扶措施,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效性。
二是扎实开展走访活动。定期对刑释解教人员或其家庭进行走访,通过面对面的交谈、教育,了解其具体情况和实际困难,并及时予以疏导和帮扶,帮助其改过自新、脱胎换骨,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三是千方百计为他们解决就业难题。该乡村刑满释放人员于某2010年矫正期满解除矫正。在矫正期间就积极自谋职业,在市团结路口开了门面“电器维修”司法所多次去走访每次去了都有新的进步,一次去走访,于某给司法所的同志介绍自己的女朋友,说马上就要结婚了,脸上充满幸福;又一次去了又告诉司法所的同志说自己收了学徒,当上老板了,虽然身上满是油腻和土,但内心是快乐的。司法所的同志对其自主创业、勤劳致富的行为给予肯定,并提出希望:一定要在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家致富,时刻牢记遵纪守法。
四是切实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去年年底,段庄村回来一个刑释解教人员,回执上标注“重点帮教”,司法所及时下去了解,为啥是重点帮教,了解到张某某在监狱中住了十几年,今年三十多岁单身,家庭贫困。在监狱服刑期间下煤矿劳动时受过伤。凭这一点有条件享受低保,么么司法所和乡管民政的村干部交涉办理低保,努力重树他对生活的信心,使其看到光明的未来,安居乐业,自力更生。
离退休人员安置费用处理的财税政策 第6篇
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总体上讲分为社会统筹费用和统筹外费用。社会统筹费用是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计算基数与提取比例向企业和职工统一征收的费用,其金额是确定的。统筹外费用是国家为保障企业老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医疗等生活待遇,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发放的阶段性、过渡性、有限性的福利补贴,主要包括离休人员补贴、退休人员补贴及医药费。
一、离退休人员安置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非企业重组下离退休人员安置费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本质上讲属于延期支付的职工福利。 (1) 如果企业以货币性福利发放给离退休人员,则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 如果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离退休人员,应确认收入,并结转自产产品的生产成本或外购商品的采购成本。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二)企业重组下离退休人员安置费用的会计处理
1. 离退休人员社会统筹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重组过程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和需一次性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是确定的,不需要预提,而统筹外费用金额是不确定的,需要预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该费用属于职工薪酬,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社会统筹”科目,贷“银行存款”科目。
2.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会计处理。
(1)非分立式重组。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及《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84号),企业进行非分立式重组,如果在重组过程中涉及了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所属的时期要分重组基准日之前和重组基准日之后分别处理。
若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属于重组基准日之前,则重组前的企业应从净资产中预提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并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重组后企业发放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时直接从预提费用中核销,不作为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财企[2009]117号文件还规定,企业预提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整拟转让的净资产。企业核算应发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时,借记“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预提统筹外费用时,借记“预计负债”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若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属于重组基准日之后,则其不能从重组前企业的净资产中预提,但由于重组后企业仍需支付,故此时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属于职工福利,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补贴)”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2)分立式重组。根据财企[2009]11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由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预提费用由重组后企业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
重组后企业货币资金充足时,管理单位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需从专户中列支,不应作为管理单位的职工福利费。预提统筹外费用时,借记“预计负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专户存款”科目。发放统筹外费用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专户存款”科目。
重组后企业货币资金不充足时,可以自重组完成日起的5年分期支付,同时应当按照重组基准日5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管理单位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有关利息支出作为重组后企业的财务费用处理。企业预提统筹外费用时,借记“预计负债”、“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科目。发放统筹外费用时(不考虑相关税费),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
另外,如果企业是在财企[2009]117号文件实施之前完成重组,重组后企业将离退休人员移交给上级集团集中管理,但是当时并未预提相应的统筹外费用,则重组后的企业应该定期向上级集团公司缴纳相应资金作为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此时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纳入职工福利费。发放统筹外费用的上级集团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由上级集团公司代为支付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则该费用不纳入上级集团公司职工福利费。
二、离退休人员安置费用的税务处理
1.社会统筹费用的税务处理。企业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组成。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所以,离退休人员离退休时企业为其缴纳的一次性社会保险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2.统筹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指出,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便函[2009]33号文件同时指出,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离退休人员的补助费用不但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还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人员安置 第7篇
一、员工处置和安置的现状分析
笔者所在的沿海城市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是民营经济相对发达,国有经济比重相对较小的地方。在上世纪90 年代中期就全面启动并实施了国有企业的改革。为了规范和明确国企改革涉及国企员工的分流和安置问题,当时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国企改革的政策文件,其中就包括有关人员处置的相关政策。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国企改革面临的客观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特别是2008年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原90 年代制定的有关国企改革政策很多没有继续执行,尤其是涉及国企员工劳动关系处理的问题,少了政策依据。以我市主城区现市属工业系统国有企业为例,截止到2015 年底,尚未启动改革又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有95家,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按照中央的要求和其自身情况,需进行改革的有约15 家,涉及的国企员工分别为1600 多人和近5000人。这些企业一个共同的特点或者说面临的问题是:冗员严重。以实际尚在经营的几家企业为例,最严重的冗员达70%以上,最好的情况也达50%以上。已经停产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之所以无法实现彻底关闭或实现清算,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人员无法安置和处理。这些企业无论是经营管理高层还是普通员工,一致认知:企业不改革只有死路一条,而改革面临的首要难题就是冗员如何消化,员工如何分流和安置。
以上述企业为例,因为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有些企业已10年以上没有招收新员工。这些企业员工的普遍情况是: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思想观念偏旧、基本工作能力偏弱、市场竞争意识偏差。这些企业的用工情况又非常复杂,有在岗的也有不在岗的,在岗的有干活的也有不需干活的,不在岗的有“停薪留职”,也有“双免”的,“停薪留职”和“双免”的有不同时期确定,政策待遇完全不同的,“停薪留职”或“双免”人员有在外发展很好的,也有无法维持家庭生计的。企业各种人员,在企业启动改革时,都认为自己是企业员工,应享受同等的员工待遇,而在岗员工与不在岗员工的具体诉求又是千差万别的。
从上不难看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企改革可以为企业提供发展的新机遇,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这一点上企业员工有着共识。然而,企业员工对于国企改革没有全面的深入的认识,对于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和企业同市场接轨的认识明显不足,没有把国企改革与自身完全联系起来,深受固有的就业观念所影响。所以,当他们真正要面临着选择的时候,就会出现顾虑重重,难以适应,抵抗情绪严重等情况,改革产生的矛盾也会随之凸显出来。笔者通过调查发现,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部分国有企业员工已经适应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吃大锅饭,没有工作压力。多年下来,形成了心理惰性;国有企业由于各种历史原因,部分企业人员从知识技能到品行素质均无法满足其工作需求;国企承担了政府的部分职能,如保障就业、维持社会稳定、承担特定的工作任务等,这等于部分国企在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以外养了一部分员工;对于国企改革在观念上的墨守成规。一时难以适应对固有的国企员工身份的转变;就业观念思想陈旧,对于再就业顾虑重重;对于国企改革与自身的权益的调整没有正确的认识。
目前的现状是一方面要深化国企改革,要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深化企业内部用人用工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和员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另一方面是企业冗员情况严重,不能适应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和同市场接轨的要求。
随着国企改革的实施,这种现状必然会被打破,也必须打破。我们要为国企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以最终实现国企改革的目标。如何针对不同员工的改革诉求,妥善解决好这些国企员工的处置和安置事宜,就成为国企改革面临的一个非常具体而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地方国企员工处置和安置的策略研究
妥善解决好国企员工的分流和安置,是国有企业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只有国企员工真正安置稳定了,国有企业改革才能说是大功告成。要实现这个目标,社会、政府和国企应共同努力,各尽其责、协调推进,从转变国企员工思想和从业观念上入手,提高国企员工主动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性;在政策配套上给予支持,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健全企业用工机制,消除国企改革带来的“负面效应”,提高保障程度,调动企业消纳社会劳动力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化解国企员工的后顾之忧;企业要切实、主动担当起改革和员工分流安置的主体责任,大力度、创新性、有担当地落实各项措施和责任,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前提下实现国企改革目标。
1.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转变国企员工从业观念。通过舆论宣传,引导国企职工在思想上正确认识和对待国有企业改革。国企改革有破有立,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只有国有经济越强大,国企员工的长远和根本利益才能切实得到维护和保障。引导国企职工主动适应和参与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让广大员工了解并理解国企改革的实质内容,在思想上正确认识和对待国有企业改革,减少和消除各种顾虑。通过新闻媒体、社区、部门组织宣传,使国家《就业促进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和各种惠民利民政策家喻户晓。提倡劳动光荣、创造价值应“点赞”的社会价值取向,营造自主创业人人支持和令人羡慕的社会氛围,促使广大国企员工主动转变就业观念,增强自主就业创业信心,自觉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学习创业知识,增强维权意识,主动享受转岗就业政策带来的实惠。同时增强用工单位依法用工意识和全社会参与促进就业责任,共同推进国企员工转岗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上新台阶。
2.地方政府要敢作为、真作为,为国企员工分流安置工作提供政策上的保障和支持。地方国企是地方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计划经济年代,地方国企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是不言而喻的,也是功不可没的。地方国企目前面临的改革、转型任务是地方政府必须直面的工作内容和任务,政府既不能缺位,又不能越位,不能直接代替企业发挥作用。地方政府在政策上对国企员工的分流安置给予明确支持和帮助,确定实施政策的计划和时间表,在操作上要通力合作、协调配合。
政府要拿出“真金白银”承担国企改革中人员分流安置的费用,同时地方国企改革形成的收益也应该属地方政府所有。由于历史原因,如上文提到的由于国企改革面临的客观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特别是2008 年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原90 年代制定的有关国企改革政策均没有继续执行等影响,出现的一些人员安置遗留问题需要政府承担。近年来,我市地方政府通过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拨付财政专项资金解决了一些遗留问题,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推动了地方国企改革的进程。
3. 地方国有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员工分流安置的主体责任,在引导员工打破固有的就业观念,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形成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上狠下功夫。地方国有企业一方面是企业冗员严重,一方面又是企业现代化管理需要的人员、人才稀缺。究其原因是国企员工受到固有的就业观念影响,导致人员不能合理流动。在地方国有企业员工分流安置过程中,基层国有企业要发挥对一线员工最了解、最熟悉的优势,以最接地气的方式开展细致的思想工作,掌握一线员工的最基本诉求,直接解决他们最迫切的问题。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企业也要承担起指导、帮助的责任,甚至承担类主体责任,为改制国企配备强有力的工作领导班子,及时化解和克服基层的困难和矛盾。
4.社会各方面要积极支持地方国企的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目前地方一些民营企业人员流动性过于频繁,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甚至出现用工难的现象。将民营企业用工和国有企业用人的通道打通,可以成为国企员工再就业的一个新思路。国企利用员工相对有经验、有技术、有能力的优势,引导和培养国企员工打破旧思维,形成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人员合理流动。在这方面政府可以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并在政策上予以引导和支持。如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补贴等方式,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用非公经济的发展解决改制国企职工就业问题。地方政府可因势利导,出台一些鼓励性政策,通过适当的财政支持,经济上的补助,鼓励民营企业招收国企下岗员工。发挥桥梁作用,联结改制国有企业和急需人员的民营企业,实现两者双赢。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8月
[2]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5年9月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5年4月
[4]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年9月
人员安置 第8篇
我公司渔轮厂创建于1959年, 有近50年的历史。关闭退出, 其涉及面之广、涉及困难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首先摆在渔轮厂面前的是职工的思想安定稳定工作。停产时, 职工思想情绪受各种因素影响产生了较大的波动和起伏。通过调查摸底, 职工中较大的思想问题是——担心停产后没岗位、没收入、经济补偿金低。如何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振作精神、树立信心、克服困难, 更好地投身到企业关闭退出工作中去, 全面完成停产后人员分流安置和搬迁后续工作, 是当时思想政治工作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停产后, 公司党委立即利用两天的时间, 连续组织了5次宣讲动员会, 向全厂职工进行了“讲形势、讲教育、讲发展、讲政策、讲使命”“五讲”教育, 并号召全厂职工既要服从服务于渔轮厂关闭退出、搬迁调整的大局, 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停产工作, 又要摆正个人与企业、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处理好家庭与事业、主动与被动、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同时承诺, 会尽最大努力安置好每一名职工, 为职工谋求新的发展机遇, 实现人与企业的共同发展。只要有一名职工未安置好, 厂领导就不离岗。
在全面了解、掌握、分析人员基本情况后, 按照公司制定的“骨干有岗位、职工有渠道、分流有政策、安置有秩序”的原则, 结合职工个人意愿, 组织制定了《渔轮厂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包括人员基本情况分析、骨干人员情况分析、分流安置渠道、各类特殊群体分析及安置方案、停产后搬迁调整组织方案、停产后人员培训方案、留守机构设置及定员、人事专业基础资料清理工作等, 为进一步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提供了一手材料。
二、以人为本, 把握政策, 有情操作, 有序安置职工
按照公司党委制定的分流安置原则, 渔轮厂提出了工作标准、制定了工作程序、确定了工作目标。在实际工作中, 渔轮厂积极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建议权和诉求权。针对职工关心的具体问题, 把政策引导和思想疏导贯穿于分流安置的全过程, 并落实到每个人。在实际操作中, 渔轮厂没有硬性安排职工去或留, 而是坚持职工自愿的原则, 可以选择分流安置, 留厂上岗, 同时选派积极拥护方案职工先行兑现, 再由这些职工传回信息, 影响和带动其他职工做出合适的选择。在做好分流安置人员思想政治工作中, 渔轮厂也进行了停产后意向摸底调查, 做到心中有数。停产后, 渔轮厂又组织召开了多次动员大会, 给他们讲清楚分流的渠道和方法, 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 安排职工群众按照相关渠道进行分流。截止到2007年3月底, 渔轮厂共分流职工125人, 占全厂职工的72.15%。另外, 内退6人, 退休1人, 解合95人。其中, 渔轮厂在岗职工16人。
三、强化思想教育工作, 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
停产后, 随着人员分流工作的不断进行, 留守和护厂人员的思想安定稳定工作成为渔轮厂工作的重点。结合实际情况, 渔轮厂提出了保证正常工作不间断、人员思想不混乱、执行政策不混淆、组织纪律不松散、管理要求不降低, 实现职工人身安全、资产设备安全、厂内环境安全、政治廉洁安全的工作目标。同时成立了护厂队、留守办两个机构, 并建立健全了党支部、党小组。下发了“护厂队职责范围和巡逻路线图”“护厂队各岗位职责标准”。全面规范护厂队各项基础工作、日常管理和职工行为, 使职工迅速进入状态, 确保护厂队按要求完成任务, 发挥作用。
停产后职工最为关心的就是收入问题, 对此, 渔轮厂一方面要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 让留守职工认识到收入降低的必然性。另一方面, 要与公司政策精神保持一致, 做到“稳中有降”。在专业部门的指导下, 渔轮厂修订完善了《渔轮厂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针对新的组织机构制定了《留守办、护厂队考核评价办法》, 结合新岗位、新工作, 重新核定岗位系数。停产后, 重新核定了绩效工资基数, 从而实现留守职工收入的平稳过渡。
四、关心留守职工, 营造和谐的企业文化氛围
渔轮厂关闭退出以来, 公司党委通过留守职工, 实现渔轮厂的整体搬迁, 在公司调顺基地迅速恢复了生产, 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教育活动, 倾听职工心声, 营造了一种尊重、信任、宽松、祥和的氛围。为了提高职工的素质能力, 为职工谋求新的发展, 渔轮厂组织制定了《渔轮厂再就业培训方案》, 开办职工提高素质培训班, 大家学习的热情非常高涨, 广大干部职工树立了要适应新的发展方式转变的思想。“两节”期间, 渔轮厂组织召开了新春联谊会, 慰问了10余名留守和护厂职工, 为困难职工发放困难补助和慰问金。送去湛渔人的思念和温暖, 使他们感到工厂依旧是他们的家。
摘要:2006年, 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收购中国水产湛江海洋渔业公司在霞山的渔轮厂, 构建渔人码头, 作为实施湛江市“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之一。经我公司主管部门和湛江市批准, 我公司决定实施渔轮厂关闭退出, 全面完成停产后人员分流安置和搬迁后续工作, 随即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面对100多名职工的分流安置, 在实际工作中, 我们以思想政治工作为抓手, 全面完成了渔轮厂关闭退出后人员分流安置和搬迁后续工作。
人员安置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