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制范文
金融机制范文(精选12篇)
金融机制 第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创新,新型协调机制
一、我国金融监管与金融现状
(一) 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随着2003年银监会成立, 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 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按照这种体制分工, 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1)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 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 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二) 我国金融业现行发展状况
1.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业务相互渗透。
2005年2月,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允许商业银行在“法人分业”的原则下, 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同年4月,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成为首批可以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目前, 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合作形式仍主要以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为主。而保险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可在二级市场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一级市场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新发行的基金, 按一定比例向保险公司配售, 并根据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增发新基金。
2. 金融集团 (控股公司) 逐渐形成。
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第一大类是由单一金融企业发展而成的金融控股集团, 如中银股份、平安集团等。第二大类是由非金融企业、工商企业或综合性企业发展而成的金融控股集团, 从实体经济过渡到单一金融业务再拓展到两个及多个金融行业, 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
(三) 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2000年9月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 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参加, 会议还邀请央行等部门参加。三方监管部门按照会议议定的事项, 协调有关监管政策。2003年9月18日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2004年6月28日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
二、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 监管真空与重复监管
分业监管使得各监管部门自成体系, 缺乏一套监管联动协调机制, 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 使被监管对象有可乘之机, 产生分业监管与跨行业违规经营的矛盾, 出现业务交叉中的监管真空。“佳昌公司”案 (2) 就是监管不力产生金融案件的典型佐证。
(二) 监管成本较高
我国金融监管成本存在急剧扩大的趋势。由于中央的预算约束比较宽松, 职能长期不确定, 以及面临的巨大就业压力, 使监管成本存在膨胀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机构庞大, 人数众多, 人力成本较高。二是监管制度设计重复, 成本增加。三是现场检查的实施效果差, 监督成本高。
(三) 风险控制不力
长期以来, 我国金融监管的重心主要放在市场准入管理即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批上, 而没有放在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监控和防范上。金融机构的经济的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的规范与监督, 风险得不到及时的控制和化解, 致使金融领域内部矛盾重重, 金融运行风险加剧。例如, 2004年10月发生的中航油事件, 反映了衍生产品交易存在巨大风险。
(四) 缺乏统一监管的权威性
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中缺乏自我约束的同时, 没有与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形成稳定的执法协作关系, 信息不能实现共享, 执法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 这些都使金融监管的成效大打折扣。
(五) 金融产品创新受到约束
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 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 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 当一项交叉性新的金融产品推出时, 往往需要经过多个监管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 丧失了创新产品的优势。此外, 我国对银行、证券、保险业的严格限制, 使得金融机构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及时提供多功能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由此影响到金融主体的市场行为及策略, 不仅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 而且制约了金融业的产品创新, 使得我国金融业竞争力急剧下降, 无法与国际金融业巨头相抗衡。
(六) 监管模式不利于行业公平竞争
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已开放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 跨国金融集团在进入我国后, 即使各子公司受到中国的法律的限制实行名义上的分业经营, 其国外的母公司仍会进行相互协调, 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对于那些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某一领域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 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进一步恶化。
三、构建新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一) 伞形图
(二) 组织结构说明
1. 金融监管局。
以负责金融领域的国务院副总理为协调主持人, 央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非专业金融监管机构参加设立金融监管局, 隶属于国务院。国家金融监管局不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和协调各功能性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 同时, 还要进一步将中国人民银行现有的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职能彻底分离出来, 成为金融业管理的最高机构。一般情况下, 国家金融监管局不得越过三大监管机构对其监管对象进行监管。只有当无法从专业监管机构获得相关信息或情况特殊紧急时, 国家金融监管局才可直接对其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2. 秘书处、研究处、决策处、合作办公室。
监管局内设秘书处、研究处和决策处, 并在央行设立合作办公室 (3) , 并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秘书处负责处理监管协调日常事务, 负责召集各种定期和不定期会议, 交换监管信息和协调各方立场、观点和监管行为。研究处主要负责对金融监管领域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合作办公室主要负责监管机构与央行之间的政策、业务见的协调与合作。决策处比照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做法设立, 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央行、财政部五部委人员, 同时吸纳外汇管理局、国家审计、税务、商务部、国资委、自律性行业协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非专业监管机构人员为成员, 负责处理高层次、复杂的、危机状态下的金融问题。
3.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在界限分明的业务领域, 维持分业监管时期基本业务分工, 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4. 非专业监管机构。
新型金融协调监管机制中, 不能忽视非专业金融监管机构的作用。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进行审计, 有利于主管机关对其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风险程度等做出正确判断, 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管理。此外, 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管理、审计管理等政府部门通过各种专项审计和专项检查间接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金融监管局应积极发挥非专业监管机构深入市场, 深入监管客体的优势, 全面汇集监管信息, 实施有效监管。
(三) 机制保障
1. 法律权威。
加快对金融法规的修订, 建立一套系统性、连续性、具有前瞻性的法律体系, 重点研究金融立法领域的真空地带和灰色地带、金融监管的业务交叉领域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规范问题。
2. 信息共享平台。
人民银行作为主办方, 利用网络或各种传播媒介, 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审计署等非专业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一个监管信息共享平台, 全方位地向各监管机构介绍、说明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如, 审计署可以非金融企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放入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因为企业是银行的信贷客户, 贷款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是银监会实施有效监管应当重点掌握的重要信息, 而银监会存在这方面的弱点。
3. 制度建设。
完善联席会议制度, 扩充参加联席会议的主体。在行动上, 各家监管机构应彼此协调。
4. 人员培训。
具体监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协调合作将管理念, 这样才能增加协调机制的可操作性。首先是统一, 监管人员应有更高层次的团队精神, 打破原先的部门本位观念, 以提高监管效率为最高目标, 从有效监管总体角度思考问题。其次是沟通, 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非专业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是保证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
四、结论
提高监管效率, 推动金融健康发展是监管机构的共同目标。在如何应对实行金融混业经营以拓展盈利空间和增强竞争力成为全球化趋势时,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不同监管机构相互独立而紧密协调的伞形功能性监管模式应当时最为合理的选择。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是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过程中共同发展的。金融监管使得金融活动主体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活动, 而金融创新又迫使金融监管在方式和内容上不断发展。这种循环关系表现为“监管一创新一再监管”, 最终促进了金融活动的不断深化发展。因此, 构建新兴监管协调机制, 是提高金融效率的有效途径, 是金融监管的创新, 有利于实现金融业的和谐监管, 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霜茁主编现代金融监管[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4
【2】孔令学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研究[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
【3】廖凡我国金融混业监管的模式选择与协调机制[J]证券市场导报200611
【4】孙慧金融监管中的监管信息与监管效率[J]上海金融20079
【5】甄玉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现状与选择[J]经济论坛2005
【6】卢钦张正君对建设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框架设计[J]华北金融20054
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第2篇
关键词:退出机制;清算
自从中银信、中农信、海发行等事件以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就层出不穷,随着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及国家隐性担保逐渐弱化,四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经过股份制改造和公开上市,以及具有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尤其是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将会使一部分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金融机构被淘汰。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风险预警机制、风险救助机制、清算制度和市场退出的问责制。
近几年来,国家替关闭清算的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总共投入5万亿元,约占GDP的1/3。
主要有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来补充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治理金融“三乱”给各省补贴亿元左右;从四大商业银行剥离1.4万亿元不良资产;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从央行再贷款6700亿元;向中行、建行、工行注资600亿美元;股改中核销不良资产和免税绝对超过1万亿元;给农信社兑付票据1700亿元及补助200亿。
国家对金融稳定付出巨大成本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而对这些金融机构实施了过度救助。
通过对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典型案件加以分析发现我国金融机构在市场退出过程中明显地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是行政手段取代市场手段。
对问题金融机构的过度救助不但不利于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的提升,反而助长了道德风险,鼓励或者诱发金融机构的恶意经营行为,不利于加强居民和企业的风险意识。
我国的中央银行不但承担整个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而且也承担个别金融机构的非系统性风险。
以证券业为例,至,证券业风险频发,从南方证券接管到东北等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资金区分不清、非法委托理财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后,央行无一例外地采取了撤换机构负责人、通过再贷款弥补机构亏损的做法,而大部分金融机构最终还是没有能力偿还这些再贷款的,从而实际上是把金融机构风险损失转嫁给了公众,最终可能导致通货膨胀,对金融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二是兼并重组代替市场退出。
市场退出是完全性淘汰机制,兼并重组是优化机制,总体上不产生市场退出的淘汰机制,如果简单地用行政兼并代替市场退出,实质上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为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救助,反而进一步积聚风险,不能从本质上化解和分散风险,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依据发展和竞争的需要积极开展战略性重组和通过收购兼并来迅速扩大规模。
三是不能真正保优汰劣,只有强强联合才能产生优势,强弱联合只能导致优势和效率递减。
金融机构的失败意味着局部丧失效率,只有对丧失效率的部分进行适当处理,才能保持整个体系的高效运转。
结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模式。
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根据问题机构的现实状况,选择行政接管、重组并购、关闭清算等多种市场退出方式,以尽可能小的处置成本和公共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债权人和纳税人的利益,并坚持以下原则:
1、适时原则。
及时、恰当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可以有效降低处理风险的成本。
推迟有严重问题金融机构的解决不会有好的结果,不稳健的金融机构继续经营,往往会采取风险更大的做法,会削弱原来是稳健的竞争者而增加全系统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在金融机构明显的缺陷暴露之后才采取措施,这对于保护失败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全部利益来说经常是为时已晚。
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理必须准确果断,同时注意选择市场退出的时机。
以海南发展银行为例,关闭是资产总额154.7亿元,账面损失43.8亿元,加上中央银行为救助该行的再贷款37.9亿元及自拆17.35亿元,资产损失率高达55.4%,因拯救或处理不及时增加的损失大约50亿元,占海发行总资产的30%,根据统计,自以来全国关闭银行机构的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按海发行30%计算,由于我国椭圆处理的做法导致最终关闭的机构损失增加超过300亿元。
从另一方面讲,假如及时救助就可以减少300亿元的损失。
2、适度原则。
从宏观角度市场退出是一种“效率转移”的指示器,可增进金融制度的效率贡献并能获取帕累托效率。
但它毕竟有着相当大的社会经济成本,因而又是具有非帕累托效应。
因此就应坚持加强金融监管为主,市场退出为辅的尽量少破产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震荡,对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可以区分不同性质的银行,采取不同的退出方式。
3、风险最小化原则。
基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两难选择。
市场退出的关键意旨在于化解风险,但这一行为本身又不可避免地引发一定范围和区域内不同程度的金融震荡。
第二,要做好对资产与负债的处理。
首先是对资产的处理,抵押优质贷款应该不被清算且继续保留在金融系统中。
其次是对债务的处理,要加强对中小存款人和债权人的保护,机构破产会导致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危机传染和挤兑,即使是在最有效系统中,破产清算通常都不是金融机构倒闭尤其是银行倒闭最优的退出机制。
与破产清算或行政关闭不同的方案包括私人部门的清算方案,比如兼并和收购,以及私人和公共部门结合的清算方案,如收购和接管交易、保险存款转移等。
尽管纯粹的私人部门清算方案不涉及任何公共部门和存款保险资源,但是其他管理部门积极参与退出清算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收购和接管交易意味着在撤销失败金融机构之前,只有受损资产和某些债务留在倒闭银行等待被清算和处置,而将其资产和优先债务向其他金融机构转移。
对资产的收购接管交易既可以使实现资产的贬值最小化和风险传染最小化,因为存款人仅仅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内不能使用他们的资金,而贷款也并没有离开金融系统。
如果能够及时处理金融机构危机,在资产价值低于负债之前清算,可以采用完全的私人部门清算方案。
如果优质资产不足以用来偿付职能部门希望转移的债务,就需要利用存款保险或其他公共资源,通过私人和公共部门结合的方式予以清算。
其处置方法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存款清偿法和购买与承担法,以前者方式下破产机构的运营价值将基本全部丧失,因此只使用于特许权价值和组织价值比较小且资产比较差与无买主的机构。
美国RTC用此方式处理机构总数约11.3%,资产总量约3.0%。
后者是指由较好的金融机构购买其部分或全部资产,并承接其全部存款。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RTC的做法是有本部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破产机构清算价值进行估计,然后进行投标,并将最高标价与事先估计的清算价值比较,高于清算价值的,则达成交易,否则,采用存款清算法进行处理,亦称最小成本原则。
表1统计了美国在处理80年代金融危机过程中处理失败商业银行的统计,从中可以看出美国大量使用了市场化的购买与承担方式,处理的商业银行分别占处理总数的73.5%和61.5%,处理的资产比重分别达67.4%和78.7%。
不同的方法对金融机构价值损失影响的差异十分明显。
根据上面的处理方法选择原则,实际上的失败金融机构的质量决定处理方法,而处理方法影响处理成本,购买与承担法的确有效减少了金融机构价值的损失。
第三,采用激励相容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设计方案,通过激励相容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和监管约束,减少道德风险。
比如日本长期对银行业的过度救助,导致规模竞争代替质量竞争,效率下降以及坏帐扩大。
美国高级经济顾问Jeffrey A.Frankel指出正常的金融制度甚至应时不时地有金融机构倒闭的发生,虽然严格市场退出约束有可能导致有效率的机构被错误关闭,但造成的损失远小于实施该政策获得的总效率。
1、激励相容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应该是公开的、明确的。
2、需要确定激励相容的损失分配方案。
应该在事前确定结构化的损失分配方案,在事进行严格监督执行。
3、需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及时纠正和清算。
当金融机构陷入困境,对经营失败金融机构的及时纠正和清算尤为重要。
对失败金融机构的及时干预还会避免因其进行不正当市场竞争所产生的扭曲效应。
失败金融机构试图通过高利率吸取更多的存款资源,冒险扩张他们的贷款组合扩大了金融脆弱性,还会导致其他金融机构的逆向选择。
退出机制的设计还需要避免过度利用公共资源对失败金融机构进行救助和宽容态度来拖延清算时间。
第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目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构造中的一些关键细节还存在着技术上的难题和利益上的取舍。
对参保金融机构的费率设置是目前关键的一个技术难题,如果实行统一费率那么对规模较大和质地较好的金融机构就存在逆向选择的可能。
在此问题上,笔者认为关键是看对金融业分类监管和评级能否有效运作,而且需要在市场中形成符合金融规律的分类评级制度。
在赔付问题上,如果金融公司发生破产清算界,如果比例过低,那么存款人的存款就会在赔付率的零界点分散到多家金融机构,反过来又影响了金融机构存款结构问题,而且造成存款短期化的倾向。
由于中国的银行是主要的融资市场,一旦出现存款短期化现象,很可能会影响银行的风险资产的配置问题。
在此不能过多地参照发达国家的赔付率,这主要考虑到国外银行主要提供的中短期贷款服务,企业的长期资金和固定投资主要来源于资本市场。
在存款保险体系中,不仅要考虑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散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存款人的风险承受压力。
同时建议尽快从隐形存款保险制度转换到明确存款保险制度,因为我国的隐形保险制度已经显示出严重的高成本性和脆弱性,如央行为救助海南商行提供的再贷款占其存款总额的66.5%,还有招行沈阳分行因辟谣导致13天挤提存款的6.2%。
事实上,中国金融业在退出机制的风险处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方面,一些问题券商可能被摘牌,20以来部分高风险券商相继被行政接管或托管。
银行业方面,加大了资金投入,置换了大量不良资产,减免了部分营业所得税等,为解决市场退出创造了有利条件,一些停业整顿的金融机构转入撤销或合并重组,处置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继佛山市商业银行退出之后,银监会表示要争取用一年时间清理掉最差的城商行。
9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数量由原来的60000多家减少为24000多家,还通过多种方式分类处置了83家城市信用社使之减少至245家,其中69家改制为农村信用社,9家组建城市商业银行,5家被商业银行收购。
另外,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工作有了新成果,系统性风险基本得到控制,在已获得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中,有5家停业整顿,租赁公司有3家停业整顿,1家进入破产程序。
虽然一些关键问题上的意见存在着多方利益的激烈博弈,毕竟政策资源、行业监管资源对市场资源的合规性的影响关系到今后金融业运行中利益分配格局和风险分担格局的沟通和协调效力。
笔者认为只要参与各方明晰各方的责权利间的关系,理顺在这一问题上的一些关键性细节,对各金融利益集团博弈要照顾到利益上的平衡,就会使得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更加全面和富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何仕彬.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国际比较[M].中国金融出版社,.
创新体制机制 激活农村金融 第3篇
一、大力推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
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以增量发展促存量改革,即以推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为突破,带动农业银行、信用社等农村金融存量的改革,是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途径。启动增量改革,引入新的金融组织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不仅能够制造“鲶鱼效应”,对原有农村金融机构形成竞争压力,促进农村竞争性金融市场环境的形成,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而且可以丰富农村金融结构,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总量,有利于多元化、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2006年底,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允许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这四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得到了初步发展,发挥了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的积极作用。但出于监管方面的考虑,目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设立的门槛较高、限制的条件较多,如村镇银行必须由商业银行发起、贷款公司只能由银行机构设立,农民资金互助社存贷活动只能在当地会员之间进行、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得有地方政府承担风险责任等,使得大量有意愿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产业资本和社会资本,或因商业银行缺乏到农村地区设立新机構的积极性,或因地方政府害怕承担风险责任不愿支持,或因当地监管部门担心难以有效监管不敢推动,而徘徊在农村金融市场之外,使得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速度较慢,数量较少,不能形成规模,难以发挥更大作用。对此,一定要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在“低门槛、严监管”原则下,进一步降低门槛,放宽条件,吸引各类资本开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根据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机构网点分散、管理层次多元、区域发展水平不一的实际,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创新监管手段,实施分类监管,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抓住国家出台《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鼓励河南研究设立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创新试点的新契机,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以推进。成立农村金融创新领导小组,对农村金融创新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进行指导和推动。建立由金融、监管、财政、税务及其他产业政策部门组成的政策协商机制,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运行中的困难,协商给予监管、补贴、税收等方面政策优惠,切实推进我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快速稳健发展。
二、鼓励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
目前,我国农村现代金融体系之所以没有有效建立起来,是因为银行与分散的农户一对一的交易存在市场瓶颈,这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在金融领域的表现。在我国小规模家庭经营将长期存在的条件下,在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解决农村金融不足的难题,必须要从解决市场瓶颈着手,首先解决“小农户”与“大银行”难以对接的问题,才能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问题。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户生产与信用合作组织,是链接商业银行和分散农户的纽带和桥梁。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将分散、小规模的农村金融需求整合为一定规模的有效需求,能够改善农户面对银行机构市场交易地位低和银行面对分散农户市场交易成本高的问题,实现小农户与大银行的顺利对接。要把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河南省农村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加以推进,研究出台政策,争取财政或中央银行支农贷款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支持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委托农村资金互助社向农户贷款,形成商业银行向合作金融组织批发资金经营,合作金融组织向社区农户和小企业零售服务的新的经营体制和机制,使农村资金互助社成为商业银行回归农村的中介传导组织,从而形成农村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合作性金融组织有机结合、运转规范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和运行机制。
三、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功能
农村经济的低利性,要求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功能不仅不能削弱,更要进一步加强。目前,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明确市场定位和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按照专业化农业政策银行方向加快改革,全面承担起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长期、微利甚至无收益“三农”项目的政策性信贷支持。除继续承担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外,还应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将农、林、水利基本建设、农村经济发展、教育、文化、科技、物流等方面的项目融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项目纳入支持范围,使农业发展银行由单纯的粮食银行转变为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的综合性银行。
四、深化农信社体制机制改革
通过创新体制,盘活农信社这一支农村金融最大的存量。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多次进行恢复“三性”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的看,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还未到位,管理制度尚不健全,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不良贷款余额大、占比例高、历史包袱重的局面还没有根本上得到改善,改革发展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必须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的总体要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体制性问题。探索既强化行业管理又符合市场化发展趋势的管理模式,解决省联社职责定位模糊、边界不清的问题;按照市场化、商业化取向,加快推进“社改行”工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化解历史包袱;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农信社提高支农水平;建立风险统筹金,增强农信社抵御风险能力,切实使农信社成为适应“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企业。
五、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扶持力度
涉农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在农村开展金融业务与其商业化运作之间客观上存在矛盾,需要借鉴国际上成功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针对农村金融出台相应的政策扶持措施,并将其制度化、长期化。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建立以财政、税收、货币和监管政策为主要内容的长期化、制度化的农村金融支农政策体系,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健全合理的支农贷款项目的财政配套机制、农业贷款的保障机制和农村金融的利益补偿机制,调动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保证农业投资的连续性、有效性,降低投资的风险,吸引金融机构对农业加大投入。一是制定财政扶持政策,以建立农业贷款贴息政策为重点,发挥“财政小补贴撬动信贷大资金”的政策效应。二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享受免征所得税和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减轻农村金融机构负担。三是出台货币支持政策。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实行有差别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增加农村金融机构可用资金规模,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筹措资金能力,加大对“三农”的贷款投放。
六、加快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
目前,农业政策性保险严重缺乏,农业贷款风险集中在银行金融机构,农村金融组织的资金安全难以切实保障,必须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全国范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网络和农业保险基金,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国外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表明,提高投保人的参保率是农业保险成功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提高参保率的通常做法就是国家给予保费补贴,国外的补贴水平一般达到保费的50%左右。我国农业保险的投保人多是收入较低的农户,承担高额保费有较大困难,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尤其是财政的支持。一是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和政策扶持,扩大保险范围和保险对象,提高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二是支持专业性、商业性保险机构的发展,鼓励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开发适合农村需求的各类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多层次、多主体的农业保险网络。三是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有力措施,鼓励各类商业性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只有建立与农业信贷制度相配套、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制度,才能有效改善农户信贷融资的条件,提高其信贷市场融资能力,实现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的良好互动,为农村金融组织服务“三农”资金的安全提供保障。
科技金融的运行机制及金融创新探讨 第4篇
1. 科技金融运行机制的介绍
从过去几十年积累的数据上进行分析, 对于不同的国家来说经济增长具有不同的幅度, 差距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科技的进步应用在经济的增长上, 科技发展的不同水平导致了经济增长的差距。对于发达国家来说, 科技进步对于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率不断升高, 而发展中国家的科技进步对于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率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 这说明科技是第一生产力, 而金融又是当代经济发展的核心, 所以科技与金融可以说是当代经济增长的左膀右臂。所以, 科技金融体系的构建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 虽然今年来科技金融体系的建立得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我国的科技金融体系的建立过程当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很多人认为, 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的良性的共同发展机制还尚未建立起来, 对于科技资金的筹集还主要是来自于企业资金, 所以, 对于金融机制当前的利益诉求还是需要进行讨论, 尽量使得科技与金融之间能够更好地结合, 所以, 我们要搞清楚科技企业当中的主要的具有决定性的生产要素, 那就是独特商业模式、特定产业集群、核心知识产权、强大客户支撑。而产业集群与客户支撑的相关评价还比较简单, 商业银行能够依托着产业集群进行互保联保贷款, 还要使得核心客户进行收账款保理, 对于科技企业的发展进行支持;但是知识产权与商业模式的评估还要依赖于好的战略眼光和高的市场敏锐度, 当前还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只有进行有效的一整套运行机制的建立, 才可以进行商业银行、投资人、科技企业、风险投资机构等几方之间的衔接, 进行金融资本和科技企业的有效结合。
2. 科技金融运行机制建立的具体措施
2.1 进行科技企业和金融资本相结合的有效运行机制
在科技企业进行金融支持的寻找时, 一般存在着一些比较明显的硬伤, 其中的原因在于我国普遍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比较低, 像是北京的科研院所或是高校的科技成果在北京本地的行业转化率十分低, 转化率过低导致的就是投资人对于科技领域当前发展前景的有效判断, 这样即使能够得到高效的科技成果, 但是没有良好的商业模式, 那么仍然不能得到比较好的经济效果, 只有进行市场与技术的有效结合, 才能够使得科技的优势得到充分的发挥, 使得产业竞争力能够有效形成。
2.2 进行金融服务创新体系的有效完善
能够使得高新技术的一套权威的评估体系与投融资成功对接通路后, 对金融服务创新体系进行维护, 能够为科技企业进行量身定做的一套金融服务方案的制订, 是使得科技和金融进行协同发展的一个必然的要求。能够对于企业的生命周期理论进行结合的金融服务更加具有价值。从一个企业的生命周期来看, 企业在进行创业、成长直到成熟与衰退的四个完全不同阶段当中存在着完全不同的金融需求, 但是成长期与成熟期的具体金融需求更加旺盛。在企业的创业期, 很多企业通过周围亲友的无息或是低息的借款, 开始进行艰苦的创业历程。但是企业的经营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 使得亲友在借款问题上存在着很多的顾虑, 并且受限于规模与借款期限的影响, 往往不能够具有持续性。这样, 科技企业的核心资产在于实验室成果、样品和专利, 没有形成市场效益, 难以得到商业银行的贷款。
总结
利用科技创新进行金融创新的引领, 以金融创新来推动科技创新, 使得金融、科技两者之间的融合创新得到充分发挥, 融合创新在进行产业的转型与升级上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当中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 使得金融资本的来源得到了充分的丰富, 也为了彼此间的合作提供了充分的基础。使得彼此的渠道、资本与客户的优势得到充分的发挥, 使得金融服务产品得到了充分的培养, 为我国的科技创新提供更多的支持与推动。而金融和科技的有效结合, 一定要进行权威的一套评估体系的建立, 只有进行技术和商业的融合, 才能够实现美好的盈利前景, 使得资本回报变成现实, 使得科技金融体系充分实现自身价值。
参考文献
[1]陈海燕.试论国有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中的问题与对策[D].西南财经大学, 2007
[2]于丽红, 兰庆高.林权抵押贷款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以辽宁省抚顺市林权抵押贷款实践为例[J].农村经济, 2012 (11)
国际金融危机传递机制初探 第5篇
严兵(厦门大学国际贸易系,福建厦门361005)
[收稿日期]-10-20
[作者简介]严兵(1977-),男,湖北荆门人,厦门大学国际贸易系在读硕士研究生,攻读国际经济贸易专业。
研究国际金融传递机制,对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建立有效防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国际金融传递可分为正常传递与非正常传递两种类型。正常传递指在维持各国汇率稳定和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国际资本的流动和影响,非正常传递指引起各国汇率剧烈波动和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的国际资本流动,它不仅由一国的金融危机影响到另一国,而且造成各国和地区之间的连锁反应,即危机“传染”。本文所讨论的国际金融机制,主要指后一种类型。
一、传递源与被传递对象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国际环境下,由于种种原因首先爆发金融危机的国家(地区)称为“传递源”。受传递源影响,同样的危机很快出现在其临近或周围的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称为“被传递对象”。一般情况下,国际金融危机的“传递源”多发生在区域经济链条较为薄弱的环节上。那些被传递的国家或地区,往往与传递源国家在经济类型、金融体制、发展模式等方面有相似之处,具体来说,可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一)经济一体化区域内高度相关的投资贸易关系。以这次东南亚货币危机为例,东盟五国较为全面地进入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阶段是在1976年2月五国签署《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区内实行特惠关税区时算起。当时东盟各国为了迅速发展经济纷纷实行50出口导向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由于当时美、日、欧占东盟进出口总额的60%,使得东盟各国经济极易受到西方经济波动的.影响。为此,东盟决定采取扩大区内贸易的政策,政策的实施使得东盟五国的内部贸易、投资比重迅速上升,各国经济命运由此被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同时对东盟的这些经济总量相对较小的国家来说,对外部波动极为敏感,加上各国在产业和进出口结构上有很大的相似性及竞争性,那么一旦某国货币受到投机者冲击而汇率发生大幅波动和下跌时,自然也会迅速影响到其它国家的外汇市场,从而造成货币危机的传递。
(二)国家之间存在某种货币一体化安排。1992年欧洲外汇市场波动的背景正是国际投机势力看准了欧盟货币体系中,成员国虽然安排了相互间汇率浮动上下不超过2.25%的界限,这种货币一体化安排客观上要求各国一致的货币政策和利率水平。但由于当时东西德统一不久,德国政府对赤字融资的需要要执意维持马克较高的利率,最终以英镑为首的其它低利率货币遭受投机者抛空而跌破限界,退出欧洲汇率机制,整个西欧经济也陷入衰退。在这种一体化的货币安排下,任何一种薄弱的货币受到攻击都可能引起整个区域的市场动荡。
二、传递媒介、传递途径与传递过程
在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资本市场自由化的国际环境中,货币政策传递机制越来越依赖于市场价格即汇率和利率等竞争性变量。区域金融危机发生,汇率和利率成为国际金融传递的主要媒介。特别是汇率变动直接对国际和一国经济发生作用。在上述两个例子中,作为传递源的国家都因过去的刻板的盯住汇率政策不能应付国家经济和金融环境的变化,并都改变了汇率制度,实行浮动汇率制度,从而引起货币大幅贬值而发生金融危机。既然国际金融的传递媒介是利率和汇率,那么样国际金融市场特别是外汇市场和资本市场就自然成为主要的传递途径。
国际金融危机传递的过程可概括如下(以东南亚金融危机为例):由于泰国周边国家的货币大多与美元挂钩,当泰铢贬值后,泰国的
金融机制 第6篇
当前,美国前10家金融机构托管资金总额为93.9万亿美元;世界前10家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着16.7万亿美元的资产;世界前10家对冲基金管理的资产总额为1.7万亿美元。上述这30家金融机构控制了超过112万亿美元的财富。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2011年创造的GDP为14.5万亿美元,而全世界各国GDP的总和约为62万亿美元。“富可敌世界”正是这30家金融集团的真实写照。对这些财团而言,资产是投入各种项目挣取更多利润的本钱,是进行资本运作谋求暴利的手段。当它们为谋求利益最大化,把大规模的资金投入各类资本市场,特别是在极少数大投资银行的指导下共同进退,会带来什么后果?
据中国之声2011年2月25日报道:“德意志银行的韩国经纪子公司面临10亿韩元的处罚。调查交易记录显示,2010年11月11日韩国股市暴跌当天,共有价值2.4万亿韩元的海外投资者卖盘指令被执行,其中约1.6万亿的卖单是通过德意志银行旗下韩国证券公司执行的,德意志银行从中牟取了450亿韩元的利润。”韩国的案例中,国际投行的投资咨询报告实际上发挥着资本总调度、总指挥的作用。
两军博弈之时,资金分散、决策分散一方,亏是必然,赚是偶然。国际垄断资本在庞大的专业团队支持下,或买或卖,统一行动,赚多赔少成为常态。国际资本的账户虽然分散,但在国际投行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共同进退的资金规模远远超过本土投资机构,它们在资本市场兴风作浪乃至控制主导权也就不足为奇。见微知著。海量资本突然从各类市场套现离市的结果,必然导致金融危机。
二、重新认识金融霸权时代关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几个习惯说法
1. 是财富蒸发还是财富转移?媒体在描述股市暴跌时,最常用也是最误导股民的用语是“财富蒸发了”。金融危机的影响绝对不亚于一场大规模战争。但是,金融危机和战争最大的不同是,金融危机不会毁灭财富,更不会让财富从人间蒸发,它只是让财富快速、大规模地改变了归属。
2. 是危机爆发还是敛财结束?媒体经常在股市暴跌后向公众宣布“金融危机爆发了”,把暴跌作为危机爆发的起点。韩国政府的调查表明,股市暴跌是国际资本在高位套现离场后造成的结果,是财富被掠走的标志。因此,把股票暴跌视为社会整体陷入危机的开始并不准确。其一,对国际资本而言,股市暴跌是以钱挣钱周期的结束,而不是开始。其二,股市暴跌只是小股民遭殃的起点,垄断财团却赚得盆满钵溢,用金融危机来指称整个社会陷入危机显然是不确切的。其三,股民在股市的投资多数被金融垄断集团吸走,市场现金极度缺乏,从表象看,这似乎是社会危机;从本质看,却是金融资本胁迫政府为其挣钱支付社会成本的一种手段。国际金融危机的实质就是国际垄断资本鲸吞民众财富
3. 一次“危机”和两次“洗劫”。国际垄断资本从股市高位套现离场,将股民的投资装入自己囊中是第一次财富洗劫。国际垄断资本借助现金短缺的“金融危机”,迫使政府用百姓血汗钱救市支付社会成本是第二次财富洗劫。金融危机造成的社会成本至少包括三项:政府无偿给银行提供救助资金;政府实行减免税收;政府的公共债务大幅扩大。时下欧洲一些国家发生的主权债务危机,将第二次财富洗劫的规模推至历史巅峰。2011年12月7日新华网消息称,据美国《彭博市场》杂志报道,美联储秘密向美国大型银行进行了史上最大规模的注资。美联储从2001年8月至2009年3月,共计向金融体系注入7.77万亿美元。金融危机期间,美联储紧急贷款利率低得超乎想象,2008年12月利率降至0.01%。美国的公共债务上限也一提再提,创出历史新高,达到15.2万亿美元。政府救市的海量资金都需要用未来的收入偿还,这是一些国家发生主权债务问题的核心。
三、资本运作脉络和金融危机预警机制
以钱挣钱是资本的生存方式和追求的唯一目的。它运作资本、鲸吞他人财富的经典程序是:推动货币从充裕向过剩转化;让投资收益大大超过资金成本,刺激起金融投机活动,让资产价格连续大幅攀升;统一调动资金在高位套现离场,资本实现盈利目标。
1. 在美元为国际主要货币的前提下,流动性从充裕向过剩转变的推手是美联储,基本的操作工具就是降低美元利率。美元本位制实行之初,带来了投资能力迅速提高、实体经济发展加快的好处。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很快就把制造业从发达国家转移到人力成本低下的不发达国家,进而促成发达国家经济的金融化转型,出现实体经济萎缩,金融服务业比例上升,国民收入中金融收益超过销售利润,投资能力与实体经济的需求完全脱节、不成比例等经济金融化的显著特点。在这个背景下,国际金融垄断集团不再满足于挣取商品利润,而是利用自己控制资本和货币的长项,不断作局,以鲸吞全球财富。
在这场游戏中,垄断财团集中财富的媒介就是货币。因此,要把分散在百姓手中的财富集中起来,必须提供宽松的货币环境。所谓货币供给充裕是针对实体经济而言,而远远超过实体经济消纳能力的货币供给当属供应过剩。以近80年来几次大的国际金融危机为例进行分析:
美国1929年金融风暴。1921—1929 年间,美联储除了下调利率外,一个重要的政策选择就是增加货币供应量。美联储仅在1928年就向它青睐的成员银行发放了600亿美元的货币,这些成员银行用它们15天的银行本票作抵押。如果这些钱全部兑换成黄金,相当于当时世界全部黄金流通量的6倍!通过这种方式发放的美元比美联储在公开市场上买入票据所发放的货币量高出33倍!
日本1980年代金融危机。美日“广场协议”签署后,为扩大国内需求,减少日元进一步升值的压力,日本开始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从1986年1月至1987年2月5次下调利率。为防止日元兑美元汇价继续上升,日本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大规模买进美元、卖出日元,货币供应量因此迅速膨胀,1987年的增长率达到10%以上。
东南亚1997年金融危机。在东南亚金融危机案例中,流动性不是由本国货币政策当局降息或增发货币造成的,而是因大量借入美元,导致流动性泛滥。持有美元的投资机构能大量给东南亚国家放债的根本原因,在于美联储的低利率政策。
美国2008年次贷危机。2001年IT泡沫破灭,美国经济出现衰退。为了刺激经济,美联储采取了极具扩张性的货币政策。经过13次降息,到2003年6月25日,美联储将联邦基金利率下调至1%,创45年来最低水平。
以上的历史记录表明,美联储的利率创下新低之后不久,就有一场危机到来。因此,美联储每次操作利率下行并创下低利率记录,就意味着一场金融危机开始进入酝酿阶段。
2. 让投资收益大大超过资金成本,推动资产价格不断攀升。由于实体经济吸纳投资的数量受限于产能和市场,所以金融化时代的海量资金,实体经济无法全部吸收。过剩的资金要寻找出路,自然就流入投机性金融市场。在利润推动下,金融机构争相给借款人提供贷款优惠,金融市场的投机收益就会很快超过借贷成本,使投机活动迅速活跃起来。股票和房地产等资产价格就会脱离经济基本面的支撑,出现迅速而持续的增长,形成泡沫。仍以几次大的国际金融危机为例,揭示金融机构如何为股票等资产性投资与投机提供廉价资金,为资产泡沫膨胀推波助澜。
美国1929年金融风暴。证券市场上的交易保证金只要求10%,即可以用1000美元的自由资金购买价值10000美元的股票,其他资金可以借贷。这大大便利了股票市场上的投资与投机行为。在1920年代初期,证券经纪人贷款规模约在10—15亿美元之间,1926年初扩大到了20—25亿美元之间,1927年底达到34.8亿美元,1928年底高达60亿美元。
日本1980年代金融危机。根据日本经济企划厅的统计比较,1984年到1989年,日本的固定资产增长了35.4%,土地资产增加了129.2%,股票资产增加了93.4%。1985年日本的股票市价总额仅为196万亿日元,到1987年末,日本股票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其股票市价总额占到全世界股票市价总额的41.7%。
东南亚1997年金融危机。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过早地开放国内金融市场,为国际资本直接冲击这些国家的金融体系创造了条件。外资并未如各国政府所愿流入实体经济,而是大量地流向了投机性强的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导致资产价格飞涨。比如在泰国,住房贷款1989年为1459亿泰铢,1996年达到7934亿,增长了5倍多。1988—1992年间,泰国地价以每年20%—30%的速度上涨。
美国2008年次贷危机。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产品创新的推动下,美国房地产金融机构对次级借款人不断降低贷款门槛,使次级房屋贷款规模迅速扩大,2003年达到4000亿美元,2004年突破1万亿美元,2005年增加到1.4万亿美元。伴随次级房屋贷款规模的扩大,以此为基础资产的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及相关信用衍生品也飞速发展。
3.“资金调动令”是调动资金在高位套现离场、造成资产价格暴跌的黑手。国际垄断资本利用资金优势洗劫他人财富是金融危机的本质,“自由”、“合法”是国际垄断资本摆脱犯罪嫌疑的挡箭牌与护身符。既然法律保护用钱挣钱的合法性,人们只能去关注金融、经济危机的复杂外表,研究危机的传导机制、相互作用等,而不能追究在“自由”与“合法”外衣保护下的垄断资本的罪责。事实表明,导致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是发生在“金融风暴”之前的“资金调动令”(投资建议报告)或者“调整令”(突然大幅度改变银行利率)。
美国1929年金融风暴。1929年8月9日,美联储将利息提高到6%,紧接着美联储纽约银行将证券交易商的利率由5%提高到20%。美联储猛然提高利率之后,银行无法有效发放信贷。国际银行家们一拥而上,以正常价格的几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大举吃进蓝筹股和其它优质资产。在这场空前的经济浩劫中,只有最核心圈子里的少数人事先知道投机大戏即将落幕,能够及时抛出股票,购买政府债券,然后完成个人财富的飞跃。例如,亨利·莫金撒在“黑色星期二”(1929年10月29日) 前几天匆匆赶到银行家信托公司,命令他的公司在3天之内卖掉所有股票。
日本“失去的10年”。美日“广场协议”之后,从1987年到1989年,日本股票价格平均上涨94%,城市土地价格平均上涨103%,东京的地价翻了两倍。1989年底,美国先由财长出面,高调宣称日本泡沫经济处于崩盘边缘,继而以美国金融机构为首的金融垄断集团做空日经指数。日经平均股指从1989年12月31日38915高点下降了63%;市值从1989年底的630万亿日元降至1992年的299万亿日元,三年减少了331万亿日元。日本因股市和房地产暴跌而造成的损失达6万亿美元,整个国家的财富缩水了近50%。
韩国抓住了德意志银行的黑手。2010年11月11日,韩国股市在交易时间的最后10分钟大跌48点。期间,外国投资者共抛出大约2.4万亿韩元的卖单。韩国历时三个月进行调查,抓到了德意志银行发出的资金“调度令”和其他证据:(1)交易指令都来自海外,大部分来自德意志银行。(2)这批巨额卖单是在股市收市前的最后10分钟进行的,也就是在别人没有办法做出反应的时候进行的这种操作。(3)德意志银行进行了期货和股指之间的套利交易。
高盛在中国发布的资金调度令。2010年11月10日,高盛集团向其主要客户发出卖出中国股票的操作指令,中国股市随后连续大幅下跌。这次我方找到了高盛的“资金调度令”,并复原了其运作资金的三个阶段:(1)中国股市低迷,众多券商在给客户的操作建议中建议客户卖出持有股票,但国际金融集团却步调一致地进行买入操作,并反复向客户强调买入操作的根据和理由。(2)中国股市突然快速上涨24%,众多投资者开始跟进买入,中国券商几乎众口一致向客户发出强烈买入的操作建议。(3)高盛集团突然在11月10日向主要客户发出操作指令,建议卖出持有的中国股票。
上述案例证明,国际金融垄断集团就是发布“资金调度令”或决定发布“调整令”操纵股市暴涨暴跌的幕后黑手。
4.“三个峰值”是资本利益最大化的外在标志。上述案例表明,货币形态的资本除了在汇市可以出现价值变化外,通常是没有任何变化的,变化莫测的是资本的替身——各种有价证券。资本总是先躲进替身与有价证券所有人周旋,等到了市场价值的巅峰,其真身突然带着投资人购买替身的真金白银悄然溜走。
国际金融危机案例让我们找到了预警危机的线索。一是不到“峰值”,资本绝对不会现出真身,即攀上“峰值”是资本现身的前提。二是要把替身的市场价值变为现实利润,资本必须脱离替身还原为货币。现实生活中,金融资产的“峰值”就是股市、房市和汇市攀升至历史高位。这些有价证券的市值达到历史高位的时刻,就是投资的理论收益达到最大化的时刻,也就是资本套现离场的时刻。抓住资本现身的前提,也就找到了爆发金融危机的临界标志。
为什么说一定是股市、房市和汇市“三个峰值”同时出现,才标志金融危机迫在眉睫?因为国际资本投资从来都不会把钱装在一个篮子里。同一笔资金必定是一部分投资股市,一部分投资房地产。一个市场攀升至高位,另一个市场疲软,就满足不了资本预定的利润目标。因此,利用“三个峰值”作为金融危机的临界标志完全可行。就民族资本而言,它们和国际资本敛财的目标一致,但是对国家宏观经济的作用完全不同,民族资本通常继续参加“血液循环”,不影响国家资金总量,而国际资本进入当地金融市场的目的是挣钱,利润通常要汇出所在国,性质属于“抽血”。
金融自由化和美元本币制从根本上损害了各国的货币主权。汇率市场化自然也让外汇市场成了一个重要的赢利场所。我国没有实行金融自由化,但汇率在资本跨国流动中仍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特定的环境中,国际炒家只能以人民币的形式进行套利操作,他们最终要把金融利润汇出中国,自然时刻关注汇率的变化。当股市和房市到达历史高位之后,汇率如果再升高,就等于给国际金融炒家再增加一个赢利杠杆,提供了出逃时机。这时的汇率必然引爆资金外流。
四、避免“三个峰值”同时出现,防范国民经济大失血
金融监管机制的思索 第7篇
1. 我国金融监管现时运行机制
自1992年起, 中央银行由于证监会的分出, 逐步失去统一监管的作用, 2004年负责监管银行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银监会) 、负责证券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证监会) 与管理保险业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保监会) 举行了第一次三方联席会议, 确定了各自的分工以及协调矛盾的机制, 三方分业管理正式落实。在2008年, 在美国金融危机引起全球金融风暴的大环境中, 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体现出其不足之处, 政府决定将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 实行“一行三会”的监管机制。
2. 混业经营趋势的国际化背景
随着混业经营模式在发达国家间兴起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而席卷全球, 我国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最常见的模式是企业通过控股的方式, 或是分公司的设立来提供多种金融业务, 另一种被法律所允许的也具有混业性质的是不同金融机构互相代理, 这是混业经营模式在我国不断发展的体现, 也是加快我国金融贸易国际化的必由之路。我国的金融行业要更好地渗透到世界贸易组织当中, 严格的分业监管制度就必须革新, 不能强制性要求三方各自为政, 面对众多金融机构相继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势, 一方面要持续关注其风险动态, 及时阻止资金流动陷入恶性循环, 另一方面要加强三方监管的沟通与合作, 为日后我国金融监管机制的变革打下基础。
3. 我国的金融监管现状
虽说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是符合我国国情作出的决定, 我们并不能因此忽略这种监管制度带来的漏洞, 总的来说, 分业监管容易使得银行、证券、保险三者在现今混业经营愈演愈烈的背景下难以协调, 在两两交易时由于管理方不同, 交易成本也会增加, 除此之外, 容易出现游离在三方之间的监管空白, 或是行业交汇点的重复监管。但分业监管之所以是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主要原因, 是因为我国的金融系统暂时还不能承受向混业经营大尺度改革所带来的风险, 兼之本身“一行三会”的监管制度尚未完善, 导致金融监管并未达到高水平, 而混业经营模式虽然被许多发达国家所实践并体现出一定的好处, 但在我国毕竟只是初始萌芽阶段, 倘若此时大刀阔斧地进行金融制度的改革, 只会把我国金融业推向危险的地位。因此我国要做的是如何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有效协调各方矛盾, 加深“一行三会”之间的联系, 再逐步向混业经营的国际化趋势实施转型。
二、金融监管的不足之处
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体系, 在处理单方面业务内容时并没有出现较大的问题, 但要协调金融多方监管之间的关系, 我国还是缺少了一部专门的法律去规范管理。无论是2003年的《中国人民银行法》、2004年的《三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还是2008年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它们都具有各自的不足。首先是规定过于理论化, 在面对具体操作时缺乏灵活变通性, 也就是没有细致的进一步解说, 在执行时只能采用单一手段。其次是法律效力强度不足, 由于某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不同, 很多时候明确的只是各自的监管职能, 虽然有对合作监管提出相应的规范, 但明显其法律力度与对单方面监管相比较弱, 也就是权限较为宽泛, 仅仅是提出协调解决的理论, 而没有明确落实的具体时间和模式。第三是至今仍未有金融监管迈向国际化的具体实施步骤出台, 企业间混业经营苗头已经出现, 而对此并没有监管制度有具体的协调措施, 虽然“一行三会”在大体上达成一致, 也确定了大致方向比如加强协调控制、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对抗金融风险等等, 但关键是如何去做到上述几点, 仍然是我国金融监管需要探索的问题。
2.“一行三会”间缺乏信息交流
混业经营的出现指出了我国分业监管制度的明显漏洞, 其中一个就是信息共享。我国金融监管在信息共享方面明显做得不够, 一方面三个监管机构之间的交流由于其工作性质的关系, 在交流上本来就不注重, 信息共享的渠道也不足。现在通讯多数依靠网络, 三大监管机构的联席会议也不可能时时刻刻举行, 但一来监管信息的网络建设并不完备, 从中难以调取有用的信息, 二来不同的监管机构有自己的信息系统,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不愿意透露自身获取的数据, 所以在信息共享这一块有缺失。另一方面, 中国人名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交流也明显不足, 自从三大监管部门先后分离, 中央银行所能得到的都是局部信息或是宏观信息, 并不能通过这些信息具体了解各监管部门的实时操作, 这些现状对我国统一金融管理相当不利, 既使得银行监管缺乏可循的经验与参考决策, 又导致我国在进行金融决策时由于信息不足、沟通不便而导致不能全面兼顾, 影响决策的准确性。
3. 金融监管缺少统一均衡的机制
我国“一行三会”的监管制度看似整合, 实则分散,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议制度不合理, 监管部门的交流会议参与者少、间隔时间长, 会议中信息交流的环节缺乏, 更多的是讨论应对政策并汇报各自的大体工作进度。二是合作并没有真正落实, 虽然探讨合作工作为时已久, 各方也都看似同意了加强合作机制, 但事实并非如此, 在面对具体事件时, 各监管部门所做的仍然是分配好各自所需要承担的任务, 然后管理好履行好属于自身范围上的职责, 说到底仍然是缺乏多方沟通, 这种合作实际上是松散的、不协调的。
三、对于改善监管制度的建议
1. 做好金融监管的立法工作
做好金融监管立法的意义在于更好地开展我国金融行业服务, 提高我国金融业在国际上的地位, 促进我国金融业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首先, 把零散分布于各部法律中的条文综合整合起来, 分析该法律是否还适用于当代具体国情, 是否能录入专门的法律当中;其次, 以发达国家的法律作为参考, 吸取别人优秀的地方, 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 探索出适用于我国的金融法制体系;其三, 制定金融监管统筹合作的专门法律, 对监管各方的交流合作进行统一规范, 明确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手段, 实现协同监管, 促进金融业多方向的共同发展。
2. 创新监管手段
对于金融监管, 目前还是在采用现场监管的方法, 然而信息时代的到来, 对于混业经营企业的监管显然有更好的方法。除了现场监管, 还可以采用网络监管手段, 通过信息技术及时地将企业数据传送到监管部门手上, 这要求各监管部门努力开发相应的监控技术以及培训相关的人才, 通过网络监管与现场监管的完美结合, 有利于对混业经营企业的动态分析以及规避其引起金融动荡的风险。
3. 完善各部门的信息交流平台
加强落实部门间的信息交流是现时金融业发展不可抵御的潮流之一, 这方面工作做得不够导致的不是某个部门的利益受损, 而是整个国家金融业发展停滞的严重问题。无论是外力因素还是内部因素, 都应该加紧信息平台的建设。对内, 充分展示信息交流的好处与必要性, 使各监管部门放下对其他部门的戒心, 保证信息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对外, 拓展信息获取渠道, 打造多方统一的信息交流平台, 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只有这样才能降低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 使金融市场处于稳定状态。
4. 进一步确定中国人民银行的统筹地位
我国的分业监管部门本来就是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的, 根据目前的形势而言, 监管部门需要一个能统筹全局的机构来对合作初始阶段进行引导, 中国人民银行是扮演这个角色的最佳选择。首先, 它能负责协调三方的沟通, 将各部门上报的信息及时反馈到其他部门。此外, 金融监管工作也需要中央银行相应货币政策的支持。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不涉及任意一方利益的公平性, 使之成为综合监管过渡期的引导机构, 保证分业监管制度在混业经营流行的条件下还能顺利开展并逐步转化, 是目前规避金融风险的有效策略。
四、结语
金融监管制度牵一发而动全身, 我们不能盲目追求国际效应, 制定不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监管制度。与此同时, 对于现时监管制度存在的不足也不能视而不见, 等到问题出现才来补救。加强金融监管, 既要关注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动态, 又要考虑到未来发展的方向, 实事求是地对自身制度进行评价, 并充分参考其他国家在转型过程中的有效措施, 避免决策错误,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金融业的繁荣发展。
摘要:金融行业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良好的金融秩序是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前提。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 在金融监管方面, 旧的制度已经渐渐落后于国际金融管理的大趋势, 在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吸取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先进制度, 思考在我国原有的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如何改进、变革、最终探索出适应我国混业经营趋势的监管制度。
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分业监管
参考文献
[1]刘钦翔.论中国金融监管机制的建设与趋势[J].特区经济, 2011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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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邓小勇.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分析[J].现代商业, 2010 (08) .
欧洲金融救助机制研究 第8篇
一、欧洲金融救助机制演变
1. 银行救助理念的转变
最初银行救助的理念就是各国所奉行的“大则不倒” (Too Big To Fail) , 主要原因是允许大银行倒闭对一国乃至国际的金融体系有不可接受的后果和震荡, 对银行体系健康有着更大的冲击。英国对伦敦黄金市场五大成员之一的约翰曼特立银行家公司 (JMB) 的拯救, 就是这种理念的直接反映。但是很多人认为:“大则不倒”会使大银行产生道德风险和过分承受风险的可能, 导致其不关心储户的利益, 而且也是对小银行的严重不公和歧视;由于挽救大银行通常是通过另一家大银行来收购合并, 这势必加剧银行的集中和垄断的趋势, 对银行业的竞争和效率是不利的。所以近年来“大则不倒”的政策开始逐步受到限制, 一些国家开始放弃对大银行的拯救。1995年英国放弃了对在银行业排名第十六名的巴林银行的拯救就是很显然的例子。
2. 救助措施的转变
(1) 被动最后贷款人到主动贴现政策
在1847年4月的银行危机中英格兰银行减少发行银行券, 仅对短期票据贴现。10月的危机中英格兰银行首次打破《1844年皮尔条例》 (1844, Peel Act) 对英格兰银行券发行的限制。英格兰银行在危机中提供了2 1 5万英镑资金。
1890年11月巴林银行陷入困境, 引起英国整理公债价格的下跌。英格兰银行一面在俄国收购黄金, 一面从法国借入黄金, 并且组织了伦敦的主要商人银行对其提供为期3年的保证金以担保其债务。这些都是早期英国由被动最后贷款人向主动贴现转变的案例。
(2) 政府政策支持
政府政策支持是解决银行危机的重要方式之一, 主要是政府先通过行政政策缓解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 然后再通过货币或财政政策影响经济的发展, 进而为危机的解决提供条件。
1931年7月13日德国最重要的银行之一达姆银行宣布无力支付现款, 政府的不得不宣布银行休假两天, 以后只能一家一家复业, 各种交易所也停止营业。7月15日政府实行外汇管制。此后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这些银行, 使德国政府成为大部分银行的大股东。
(3) 救生艇政策
所谓救生艇政策即通过与商业银行的联合贷款行动来支持那些可能最终会破产的金融机构。1973年的次级银行危机时, 英格兰银行组织了被称为救生艇 (Lifeboat) 的援助行动。
(4) 破产重组
破产重组即国家根据公司法或银行法的规定, 让出现危机的银行破产, 然后进行重组等。1995年巴林银行在衍生金融工具的投机中出现巨额亏损, 最后由荷兰国际集团以1英镑收购。英国1992年~1994年间99家授权银行市场退出全部属于自动退出, 其中有38家是因重组或合并所致。
二、欧洲金融救助主体
由于各国金融制度的特点, 在金融救助过程当中各国金融救助也有不同的主体实施, 并且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1. 英国:以英格兰银行为主
虽然英国于1997年成立金融服务管理局从英格兰银行中分离出来, 独立承担监管职能, 但是英格兰银行在金融救助当中还是充当主要角色。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和金融服务管理局 (FSA) 签署了一个理解备忘录在金融稳定领域内建立起一个合作框架。英格兰银行负责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财政部对金融服务管理局和英格兰银行的市场操作不负任何责任, 并且将不参与他们的操作活动。
2. 德国:以银行业协会为主
德国各类银行机构都成立了行业性协会, 以便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协调各金融机构内部和金融集团之间的竞争。同时, 很多行业协会内部都设有审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 对于行业监督和风险预警起到了重要作用。联邦银行监督厅在批准银行执照时, 必须与德国银行联邦协会进行商议, 另一方面, 德国银行联邦协会和银行监查协会必须将所有的监查报告提交给联邦银行监督厅和中央银行查阅。
3. 瑞典:资产管理公司
在瑞典银行危机处理过程中, 注重通过不同的机构实现不同的功能。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是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 (AMC) 解决的。具体方法是将不良贷款和资产从有问题银行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 该公司可以由国家、私人拥有或资助, 不管它的结构特点如何, 该公司有一个明显的任务, 即先把所有的贷款转成资产, 然后把这些资产变成易销售的资产, 最后卖掉。
4. 法国:银行业委员会
1984年, 法国根据《信用机构活动与管理相关法律》, 对银行制度进行了大幅修改。设置了银行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银行委员会与中央银行关系密切。
银行委员会发现银行的问题时, 只要不是资不抵债或者陷入深刻的流动性危机中, 银行委员会都应该积极介入试图扭转问题银行的状况。法国银行的总裁是银行委员会的议长, 在必要的场合可以要求银行股东和联盟银行对问题银行予以支援。
三、欧洲金融救助主要特点
1. 金融救助的主要方法
由于各国金融体系特点的差异, 在危机发生之时, 各国的救助方式也有所差异, 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
(1) 政府援救
政府的政治优势对有问题银行机构的信誉援助非常重要, 可以起到很好的安定人心, 稳定信用, 避免恐慌性挤兑发生的作用。在外国政府通常采取对有问题银行的债务清偿提供担保方式进行救助, 或者由中央银行对其接管, 以稳定民心, 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 存款保险体系支持
对于建立存款保险体系的国家, 存款保险公司也对金融机构流动性问题负责, 因此在银行发生危机时, 就可以对那些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资金支持。政府援助和同业救助会有一些反对的声音, 导致不良的影响。因此各国存款保险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会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救助。
(3) 进行重组
改善其资产负债表, 扩充资本, 允许个人、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持股, 或将部分单位的债权转换为对有问题机构的股权, 增加其资本金, 缩减负债。直接减免有问题机构对政府的债务, 或者将有问题机构的负债转给好的金融机构或国有银行, 且由政府对接收银行提供补偿;盘活资产。由政府建立债权管理机构, 对有问题机构的不良债权或不良债权的抵押物进行收购, 然后在市场上出售, 差额部分由政府弥补。
2. 金融救助的主要模式
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为处置有问题银行, 先后采取了多种不同的模式对有问题银行进行重组, 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种:
(1) 救生艇基金模式
英国在1973年到1976年出现第二次银行危机时, 由于中央银行和大的清算银行联合提供流动性成立“救生船基金”对有问题银行进行重组或合并至其他公司, 或者被清理收购。有问题银行倒闭后先由中央银行接管, 然后将其私有化。破产机构的主要损失由股东承担, 但也得到救生船基金的一些流动性支持, 在银行收购和其后的资产出售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由中央银行消化。
(2) 好坏银行
建立一个具有特殊职能的清理资机构及坏银行, 从而将原有问题银行资产一分为二, 坏资产集中于坏银行, 有专门人员解决问题, 其他资产进入由充足资本支持的新机构, 即好银行, 使之复活并最终出售给私人部门。
(3) 银行医院和剥离法相结合
西班牙于1980年成立银行存款保险基金, 并进行明显的政府干预, 使用公认的剥离法。存款保险基金的融资由更大的商业银行和西班牙银行承担, 通过提供流动性支持和购买, 或通过银行保险再出售, 该基金像银行医院一样运作, 由西班牙银行负责监督并将有问题的银行指派给银行医院。其使用的技术主要有:第一, 使用手风琴原则, 即根据资本损失的程度降低资本, 由股东负责损失的主要部分, 第二, 以债券换购银行坏资产, 有时向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和长期性软贷款, 通过这些手段银行医院取得有问题机构的所有权后, 其对其进行清理, 清理干净后再将其出售非私人部门。
3. 市场退出的方式
(1) 自动退出
主要是指银行因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 致使银行丧失了经营能力, 经批准注销后, 其发生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通过指银行自愿重组、合并或自动解散。英国1992年~1994年间99家授权银行市场退出全部属于自动退出, 其中有38家是因重组或合并所致, 一家自动解散, 一家收到英格兰银行限制性授权的通知而退出。
(2) 撤销与关闭
主要是指监管当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问题银行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终止其经营活动, 对其债务进行清算, 最终消灭其主体资格的行为。1988年~1994年间英国先后有36家银行被限制授权, 10家银行被英格兰银行取消授权。
(3) 宣告破产
英国1978年银行法第92条规定, 英格兰银行可以作为申请人认为授权银行资不抵债时可以法院申请该银行清盘, 银行董事或信贷管理人员也可以作为申请人。破产过程中银行可以向法院提出接管申请, 且必须通知英格兰银行, 英格兰银行有权出席法院听证会和有关会议。
四、欧洲金融救助机制的启示
由于各国的经济金融法律制度和发展水平不同, 银行危机的形成原因各异, 因此各国对银行危机的处理也各具特色。但是尽管如此, 比较各国银行危机处理的实践, 还是有很多共同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汲取。
1. 果断处理危机
危机的加速扩散性决定危机处理必须迅速果断, 拖得越久, 付出的代价就越大, 讳疾忌医或一味希望顽症不治而愈不仅是不现实的, 也是十分危险的。从各国的实践来看, 要做到果断的处理危机。
2. 加强协调配合
为了有效的处理陷入危机的银行, 特别是当陷入危机的银行面积较大时, 加强配合十分重要。在危机处理中, 首先要加强部门间的有机协调, 包括监管当局、政府、金融同业、贷款企业之间在拯救资金、债权债务处理、损失承担方面的配合。其次要加强当局政策的协调配合, 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以及监管政策协调。
3. 多购并少破产
银行危机处理的各种方式都有其利弊, 并且有其各自的适用条件。但总体来看, 由于单纯的拯救涉及到资金的来源, 并且银行有较大的道德风险, 而破产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冲击很大, 并且付出的成本很高, 因此从各国的实践来看, 更多采用购并的方式, 而较少破产是各国一条普遍的原则。
4. 健全处理中介
银行危机的处理的复杂性决定了单纯依靠金融监管当局、中央银行、政府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 而必须创设专门的中介机构。从各国的实践来看银行危机处理的机构主要包括存款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桥银行以及社会性中介, 存款保险机构的危机监管职能在不断的扩大, 越来越多的国家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更广泛的危机处理权。
5. 完善法律支撑
银行危机处理要求多个部门、多种政策的配合, 牵扯到多方面的直接利益, 这些利益关系一旦处理不当, 不仅影响危机处理的效率, 还可能导致社会的剧烈动荡, 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银行的危机处理就显得相当重要。就各国的经验看银行危机处理一般受到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规范:普通的经济法、普通的金融法。为了确保危机处理的顺利进行各国在以上两方面的基础上都制定和完善了专门性的法律, 这种专门性的法律一般都是在经历了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逐步完善起来的。
摘要:欧洲金融体系在20世纪经历了几次大的危机的洗礼, 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各国金融体系在救助主体和救助方式方面呈现出不同的特色, 各国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要给其他国家进行金融救助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金融救助,救助主体,救助方式
参考文献
[1]何广文:《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2003,
[2]张之骧严衡元:《最新英国金融体系剖析》.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7年版
[3]Andrew Large:A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stability, Financial Stability Review:June2005
宁夏科技金融结合机制研究 第9篇
关键词:科技金融,机制,对策建议
当今社会, 科学技术是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 而金融创新既决定了企业投资的动力, 也决定了居民消费的动力, 对财富创造及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现阶段, 由于宁夏金融服务体系不够完善, 且发展进程相对滞后, 金融对支撑科技发展作用未能体现出来, 因而推动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工作是宁夏经济发展的现实所需。
一、科技金融体系
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造性安排, 是由向科学与技术创新活动提供金融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 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金融系统包含了科技创新主体、金融机构、科技金融中介机构和政府多个方面参与者, 健全的科技金融体系, 就是以金融为手段, 促进科技发展为目的, 发挥好科技主体、三类市场、四类机制以及政府方面功能。
(一) 三类市场配置经济资源。知识产权市场主导科技资源配置, 主要功能包括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认证及知识产权评估;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畅通科技融资, 主要有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两种方式;科技保险市场兜底创新风险, 转移科技企业研发投入风险, 激发创新活力。
(二) 四种机制打通市场脉络。科技金融的资源配置机制首先表现为资金的配置, 金融发展提高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效率和比例, 科技创新企业或项目因此可以吸引到更多的资本,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风险分散机制, 它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的同时, 也降低和分散了投资者和企业家各自所面临的风险, 从而促进了科技金融的融合, 推动了科技进步。信息处理机制, 金融体系利用自身在获取投资项目信息和监督企业方面具有规模经济效应, 能够大幅降低信息成本并判断哪些科技成果最具有市场价值, 从而帮助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促使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激励监督机制, 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的出现, 能够通过发挥各自优势, 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监督, 从而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三) 外部环境、政府的支出和政策。通常, 市场起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但不同国家地区资源禀赋条件不同,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 会产生路径依赖、价值链低端困境等市场失灵问题, 不能由市场自身解决。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支持、政策引导等方式, 在市场失灵时对金融科技发展做好引导和支撑。社会其他公益性组织, 通过筹集社会资金形成基金, 作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补充, 也能够产生积极的外部性影响。
二、宁夏科技金融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 财政科技支持情况。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 财政科技拨款投入力度有了大幅度的提升。2012年宁夏地方财政科技拨款96, 084万元, 比2006年增长近5倍, 年均增长率为30.5%, 宁夏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由2006年的1.01%上升到2012年的1.12%。 (图1)
(二)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2012年, 我所研究调查宁夏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资状况, 宁夏的198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共有融资需求314, 097万元, 其中94%以上的企业是通过厂房、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企业之间相互联保等方式从银行进行贷款, 且贷款利率与基准利率相比上浮30%~60%, 只有不到6%的企业是通过股权投入的方式进行融资。总体有三方面特征:一是资金来源单一, 以银行贷款为主, 很少有企业通过担保公司或融资公司贷款, 主要原因是贷款担保抵押难、时效差;二是融资难普遍存在, 多数企业认为当前向银行贷款比早些年困难, 并且认为银行贷款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三是资产负债率低, 仅有一成多规模以下中小企业资产负债率在40%以上, 资产负债率为20%以下的企业过三成。
(三) 宁夏推进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的主要做法。近年来, 宁夏积极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 以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方式带动金融资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科技金融政策环境不断完善。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 尤其是2013年党委、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为宁夏科技金融结合工作指出了方向, 明确了目标任务和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 为推动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有效对接、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是筹集资金用于支持科技金融结合工作。从2012年起, 自治区科技、财政厅在没有专项资金的情况下, 积极筹措资金用于科技金融贷款贴息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费用补助等, 连年来共筹集资金2, 070万元对130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11亿多元贷款给予了利息补助、担保费用补贴等支持。出台了《自治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规范了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三是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库。在对全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进行调研的基础上, 建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库, 入库项目达到160多家, 融资需求30多亿元。定期与合作银行共同召开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对接洽谈会并进行了推介, 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好地了解银行的金融产品搭建了平台。
四是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2013年, 科技厅分别与工行宁夏分行等4家银行、宁夏担保集团、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签订科技和金融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在框架协议中, 4家签约银行承诺以基准利率给宁夏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 承诺贷款额度近30亿元。
五是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合作服务平台, 将第三方评估系统引入宁夏的融资平台, 既解决了宁夏知识产权评估人才缺乏、机制不全的问题, 又解决了以往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不能融资的问题, 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便捷的通道。引入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 为中小企业权益融资和创业资金进入与退出提供有形的市场, 满足其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
(四) 宁夏科技金融开展中存在的问题。虽然宁夏在推动科技金融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 但与其他省份相比, 尚有很大的差距。
一是政府引导基金尚未建立, 创业投资发展滞后。近年来, 宁夏虽然建立了文投基金、清真产业基金等几只基金, 但这些基金的投资目标基本锁定在成长期或上市前企业, 而针对初创型企业的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缺乏, 相关的引导基金还没有建立, 创业投资人才才严重不足。
二是科技金融体系尚不完善, 融资环境相对落后。没有健全的长效扶持机制, 科技金融普遍存在的“科技链”咬不住“资金链”情况, 还不能为科技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方案。在股权、债券、基金、票据等方面的管理和运作能力较差;金融创新滞后于科技创新, 不能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尚未有完善的评估无形资产技术标准,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存在价值评估难、价值实现难等障碍;科技保险服务比较缺乏, 科技保险明显不足。
三是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滞后, 能力和质量有待提升。缺乏专门、专业服务于科技型企业的财务咨询机构, 无法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业合理的财务报表增级服务, 银行因报表问题拒绝为企业融资;缺乏专业的科技人才顾问中介机构, 银行难以判断其科技含量、成果转化、市场潜力, 使得实际中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和专利数量较少;缺乏科学规范的资产评估中介服务体系, 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计量和评估认定不一。
三、宁夏科技金融结合工作对策建议
(一) 积极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加快设立科技企业发展种子基金和科技孵化基金,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科技孵化基金, 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等加大对孵化体系投入。充分发挥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作用, 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研究制定财政投入、风险补偿、人才引进等政策机制, 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 积极举办创业投资机构和区内科技型企业对接合作活动, 进一步发挥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政策性引导作用。
(二) 广泛引导发展科技信贷。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科技型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 支持地市形成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新型科技金融机构发展, 创新科技银行支行、科技小额贷款、科技担保公司等机构的模式和服务, 设立风险准备金、风险池资金或专项补贴资金。推动科技保险产品创新和科技担保业务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园区设立科技保险补贴、担保补偿专项资金。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以知识产权组合为基础的资产管理、信托等业务。
(三) 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 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的预辅导, 鼓励已上市的科技企业通过增发股份、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加快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发展。鼓励科技型企业发行区域集优融资模式下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创新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 鼓励银行、证券公司等发展承销业务。建立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产权交易信息平台等服务体系, 完善政策扶持, 探索开展科技产品金融化试点。
(四) 不断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民间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民营科技园, 推动土地资本、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深度融合。以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为载体, 集成土地、资金、政策、服务等优势资源, 深入开展科技金融试点示范工作。加强科技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对科技型企业、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的社会信用进行规范管理。建立服务功能较完善、服务水平较高的全区性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和会展平台, 强化科技金融交易和服务功能。鼓励引导高科技人才、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入农业、文化等产业, 促进科技和金融与农业、文化等领域的深度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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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克江.科技金融创新与发展[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11.
我国金融市场退出机制探讨 第10篇
一、市场退出的机制和原因
所谓市场退出是指金融机构作为法人退出金融业, 不再存续经营。其核心是金融机构法人资格的消灭, 即该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被剥夺或丧失。从退出的原动力来看,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分为主动式退出和被动式退出两种形式。主动式退出也称为自愿式退出, 其主要特点是“主动要求离市”。被动式退出也称为强制性退出, 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如资不抵债、严重违规经营、客户利益严重受损等, 依据相关法律或行业制度, 取消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其主要特点为“被迫退市”。
我国金融业自建立以来, 基本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垄断性行业, 政府一直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充当金融机构的“护航者”, 因此以往我国金融业基本上不存在市场退出问题。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 中国的金融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期。金融机构的种类迅速增加, 出现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城市信用、寿险公司、财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和典当行等名目繁多的金融市场微观主体。截至1999年, 全国共有金融机构199011个, 其中仅各类银行业机构就近4万多家, 全国金融从业人员也达到近300万人。
但是,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日趋激烈, 金融机构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的缺陷不断暴露, 致使金融风险迅速积累并逐步显现出来。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管理粗放和信息失真等经营劣化问题纷纷涌出, 成为我国金融企业市场退出问题最主要的金融背景。而中央银行实施的传统救济方法, 既不符合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律, 也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水平, 反而常使中央银行背负巨大包袱。资料显示, 仅近几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和农村基金会等工作中就发放了1400多亿元再贷款。
在此背景下, 政府放弃了对金融机构一味予以保护的政策。以199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为标志, 解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开始成为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信托业等各领域共同关注的热点。
二、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现状和模式
近几年来, 在我国出现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面的典型案例有中银信托整顿、中农信公司关闭、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合并和光大国际信托公司转让等。我国在处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时主要采取财政性措施, 具体可归结为以下几种。
1、救济型
一般包括再资本化和债股置换两种。前者即注资, 如1998年3月财政部发行了2700亿特别国债, 用于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这一次30年期的国债是由这四家商业银行购买的, 因为当时存款准备金率由13%降到8%, 商业银行正好用这笔资金购买国债。后者就是债权转股权, 如1996年10月中国光大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而其中最大的债权人是一家国有石油公司和两家国有商业银行。于是中央银行就决定把这些债权转为股权, 约50亿元人民币, 从而避免了这家信托公司的倒闭。实际上, 光大信托投资公司在后来3年也没有收益, 这种做法使债权人蒙受了损失。而因为这两家商业银行和石油公司都是中央财政独资的, 这一损失也是中央财政的损失。又如, 2003年末财政部动用现存资本核销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损失类不良资产, 继而又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和黄金储备对中、建两行进行注资等。
2、管理型
重组整顿一直是我国金融机构退出的主要路径。一般先由监管机构接管危机金融机构, 后通过政府、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协调, 将危机金融机构进行强制性重组改造, 全部或部分并入其他机构, 而原有机构法人由此退市, 表现为业态合并、部分业态转换和资产剥离新设等。始于1998年的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到2003年已经基本完成, 清理整顿前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只有60家左右得以保留并重新登记。1999年国家设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就剥离了国有商业银行1万多亿的不良资产。
3、制裁型
一般包括破产和关闭 (撤销) 。前者指法院强迫被债权人起诉且不能确保到期清偿债务的金融机构破产。后者指金融监管机构运用行政手段宣布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不可救助的、股东无力注资或救助失败的期货公司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终止其经营活动, 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最终消灭其主体资格的行为。在实践中, 我国往往采取后者。迄今为止, 我国只有1家金融机构真正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了破产, 那就是1998年的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因资不抵债而实行破产。此外, 我国还没有一家金融机构是通过依法破产而退出金融市场的。
三、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行政特征明显
我国在实践中对问题机构的处理过多地依赖于行政手段, 这种做法虽然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必要手段, 但也存在诸多弊端。第一, 过多采用非市场化手段承担损失, 长期看对金融业本身的成长不利。表面上问题机构被良性机构所整合, 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提升相应资产的竞争力, 反而令保留机构承担了巨大的压力, 配置资源仍是计划性手段, 无法达到优化整合的目的。第二, 行政力量的主导特征往往使得金融机构退出的市场行为嬗变为“行政性退出”的政府行为, 使政府承担了过大的责任。无论是直接再贷款还是债转股, 最终都是中央银行承担了损失, 因此依靠政府信用解决债务问题容易酿成政府的债务危机, 甚至直接引发通货膨胀。第三, 政府担保显然不利于形成良性的竞争氛围, 更无法防范道德风险。而由于缺乏市场力量的引入和配套, 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成本极高。
2、监管预警吃紧
我国金融监管的成本很高, 不包括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等在内, 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就有职工167万人。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 监管成本也在加大, 但由此取得的社会净收益却不总是递增的。此外,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预警体系, 往往使用“即时反应”的危机机制处理模式, 使得监管部门背负沉重的压力, 尔后的清算补偿等更是耗资费时。如广州国投案, 从1998年10月起到2001年6月底方告结束, 期间仅清算组聘请的毕马威、君信、渣打等三家中介机构就派出200人工作了三个月之久才初步得出清算结果。如果充分发挥提前预警的作用, 必将有利于对症下药, 从而降低一系列相应负担。
3、可操作性不强
近年来, 随着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及《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完善, 尤其是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 更是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可以破产, 有助于我国建立规范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以《破产法》为例, 其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实施办法, 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担当破产申请人, 提请法院启动破产程序。这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大进步, 但针对具体实施细节仍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 如条款所述“经营管理不善”、“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等, 对于达到什么程度没有规定, 所要采取的措施也没有明确。而且, 我国目前金融机构虽然以银行为主, 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机构毕竟不能与银行混同。因此, 金融业不同于一般企业, 金融业内各业态也不应似《破产法》里采用“一体化”对待的标准, 而是应当在协调以上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早日拟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 由专门机关依据具体标准采取对应的政策和措施, 提高市场退出的可操作性。
4、破产保障欠缺
我国的金融机构普遍产权不清, 机构破产后由谁最终承担改革成本、兑付储蓄存款的资金, 一直是困扰我们的问题。目前的基本原则是谁组建、谁管理就由谁负责, 这种做法可能产生两个不良后果。第一, 这实际上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向流通中投放基础货币, 而此时流通可能不需要货币的增加, 如果由此引起通货膨胀加剧, 那么这一救助成本就太大了。第二, 地方政府虽然做了还款承诺, 但能否兑现可能有两种结果, 对发达地区来说, 也许还可以还上;但对于落后地区的财政来说, 也许根本没有偿还的可能, 这容易引起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 最终滥用地方政府的担保权。
四、改进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金融稳定是金融监管的中间目标, 但不是最终目标。从长期看, 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是统一的。没有较高的金融效率就无法保证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因此, 我们应积极创造条件来完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安排。
1、应弱化行政干预, 强化市场手段, 引导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以购并为主的主动性市场退出
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安排上, 把握引入市场手段建立市场激励机制、政府按规则干预的原则。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制度建设。
(1) 多渠道筹集援助资金。国外在救援有问题金融机构时, 资金来源十分广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对货币政策独立性的要求也在提高, 我国中央银行采取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形式的弊端将会不断显现。因此, 要逐渐开辟多样化的援助资金, 包括发行次级债券或特别国债筹集资金, 由原有股东增资或引入新股东出资, 中央银行采取再贴现、有担保的再贷款间接提供救助资金等手段, 分担损失。
(2) 引导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以购并为主的主动性市场退出。基于商业基础社会, 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更加注重以购并为主的主动性市场退出, 在20世纪90年代掀起了一浪高过一浪的购并狂潮, 并由此从外部治理和控制权市场的角度促进其内部治理水平的提高。当然这需要控制权市场的形成和完备的产权交易机制, 我国尚需假以时日。但众多“拉郎配”式的行政性重组必然会造成退出市场的诸多问题, 因此我国应该放宽持股资格限制, 允许实力民营机构参与股权多元化。除此之外, 从配套政策措施上, 可以尝试推行“招标制”的市场化重组模式, 由专门机构接管问题机构, 在清算及国家适当注资后, 支持优秀金融机构在吸引各方资源的基础上参与问题机构的兼并重组, 从而引导市场资源实现优化整合。
2、从事后的、注重审批和准入控制的监管, 转向事前的、以风险为导向的、强调持续控制的监管
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在日益多元化的风险面前已经显示出不适应性。这主要是因为传统的监管强调实时监管, 强调行政审批和直接的资源分配, 强调准入环节的控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风险监管必须有超前性和预警性, 必须以风险为导向, 要强调持续的监管, 要有针对性和超前性、准确全面地掌握金融机构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建立持续监管的信息条件、风险预警体系和处置体系等。在具体实施上, 可先从简单到复杂、从局部到全局选择一系列动静态指标, 赋予相应权重, 挑选部分试点机构试行, 并在试行中改进和完善, 并最终推广到整个金融体系。如图1所示。
3、加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支持和可操作规范, 使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依法、有序、规范进行
立法机关和金融监管当局应尽快制定颁布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如《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金融机构破产法》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管理方法》等等。改变过去个案式的、缺乏超前性的工作流程与机制, 完善监管、惩罚等制度, 增加对金融机构分类基础上的扶优限劣, 明确鼓励优秀公司做大做强的具体方法等。在此过程中, 必须在借鉴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金融现实, 对适用范围内的市场退出界限与标准、市场退出的程序与原则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4、建立存款保险和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 保护小储户的利益和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存款保险不仅仅是一种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补救措施, 其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提高金融市场效率更有着积极的意义。宜参照国外实践的成功经验, 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组建全国性股份制保险公司, 强制全部金融机构及财政等部门参股, 融投资、援助、解困、保险功能于一体, 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银行资信。
投资者赔偿基金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成立投资者利益赔偿基金组织, 以公司化形式进行组织运作。初始资本可由国家财政拨付, 但其成立后国家不再拨付资金, 而是由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会员公司按照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缴纳投资者利益保护基金。该保护基金必须逐年实际缴纳, 这主要是适用于被吊销金融经营资格或进入强制性清算程序的金融机构的客户的债权赔偿等。流程图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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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亟需猫鼠对话机制 第11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认为,目前影响金融创新速度的因素有四种:第一,监管政策不协调,使得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无所适从。在最为典型的委托理财市场上,曾一度监管银行、证券、信托机构的政策各不相同,各唱各的调,不断出现“叫停”的局面。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别监管方式与以功能为主的业务发展模式逐渐出现矛盾。
其次,监管政策落后于创新实践,直接妨碍了创新活动向深层次发展。当市场出现了大量监管部门不得不面对的新的组织架构和新业务现象,如金融控股公司、MBO等现象时,与这些业务紧密相关的法规却迟迟难以出台,现有的法规对此又没有解释,在没有规定就是不允许的习惯逻辑下,金融机构对其中的灰色地带只能畏首畏脚、偷偷摸摸地干。对于一些有益的金融创新,由于监管部门事先研究不足,或不同监管部门协调不够,又怕不予以阻止,规模做大后不好收拾,不得不先采取叫停措施。更经常出现的现象是,对有些创新活动,有的监管部门往往先采取默许和观望的态度,不给予明确的说法,却观其发展,保留对其进一步采取行动的主动权,对市场创新预期的形成极其不利。
第三,市场本身发展的不成熟。目前金融工具、交易方式的不完备既是形成金融机构创新的动力,却又极大地限制了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空间,使得许多创新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特别是由于债券市场、货币市场、衍生品市场不成熟,卖空、保证金交易的不完备,使得金融产品不同投资风格的形成和不同风险管理模式这一层次的创新,受到很大的限制。
此外,金融机构基础性条件的薄弱。主要受有些金融机构信息技术特别是对信息的深加工与管理水平的限制,跨行业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缺乏,员工考核机制以及利益分配机制的限制,妨碍了现有创新潜力的挖掘。
监管应提高识别能力
夏斌特别强调,监管部门尤其要提高对创新与违规的识别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处理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关系有一定的复杂关系,因此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提高对创新与违规的识别能力,显得至关重要。在严格要求金融机构遵纪守法的同时,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每一项动议、每一项新业务方案,监管部门不能简单拿现行制度进行衡量,相一致就批准相抵触就不批准,也不能以自身研究准备不足而不批准,或者采取默认态度,允许其打擦边球,任其发展,搞糟了再亡羊补牢。
他指出,必须尽快建立猫鼠对话机制。创新的过程肯定是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因此,追求市场稳健的监管部门和不断追逐利润的微观企业肯定是一个矛盾体,但同时却又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合理的支撑架构。要使这一架构充分发挥作用,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猫要监管老鼠,同时要善于倾听老鼠的诉说,要了解老鼠的苦恼。为此,他呼吁:
第一,废除官办行业协会的模式,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本来的功能,做到行业协会为行业说话,搭建猫鼠对话平台,推动整个行业的金融创新行为,提高行业创新效率。行业协会目前至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行业创新服务:通过建立与主管部门的对话机制平台,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监管部门反映行业创新的呼声和要求;为本行业内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基础性行业数据,供金融机构的发展和业务创新所用;提供外国同行业的经营和管理经验并与相关行业开展合作;培训本行业经营管理和创新性人才;制定本行业自律性规定。
第二,采取一定的措施,包括人才交流、公开招聘和保留市场人才相应的薪金水平等,鼓励、选择一批有实务操作经验的人员充实监管队伍,提高监管队伍的水平。
第三,一些金融监管政策、措施的出台,应广泛征求业内人士、相关监管部门、包括律师等中介机构的意见,多听取有实务操作经验人士的意见,力避决策的失误。
完善金融创新的审查制度,提高金融创新的鼓励效率。要加快和鼓励金融领域创新,必须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对每一类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和金融业务、金融工具的创新,一定要有规范的审批程序和要求,要有规范的逐项申报材料要求。
同时,监管部门对被监管部门的业务申请报告,应该要有基本的判断标准,要有明确的答复内容和时间限制,要建立真正的受人监督的问责制。防止个别工作人员、个别领导审批无制度约束,防止创新领域中的工作拖拉和腐败行为。
为此,监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必须公开政务信息,必须制度上网,以利于形成创新工作的市场正确预期。经查阅、研究四大金融监管部门网站,目前公开的监管规章与制度,尽管人民银行有457条、银监会有3条、证监会有495条、保监会有39条,制度不算少,但这些文件和条款与监管部门实际监管时所依据的根据有些相去甚远,有些条款内容已过时,有些条款之间有矛盾,有些条款内容缺乏操作性,具体经办时,仍经常出现要求金融机构不断派人赴京“当面汇报”的不正常现象。
另外,鉴于当前的金融创新甚为活跃,其中不少为跨行业创新产品,涉及若干监管部门,起草文件时部门间会签时间长,互相扯皮多,文件转送慢。
金融机制 第12篇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使当代国际金融领域正日益正发生着深刻变革。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金融业内部各部门间界线日益模糊,大型金融集团不断涌现和金融全球化迅猛发展,而与此相伴而来的金融风险也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冲击着传统的金融秩序和金融规则。拉美债务危机、巴林银行的倒闭、大和银行的消失、东南亚金融危机、俄罗斯金融风潮、美国次贷危机......等等金融风险,使得如何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这次的金融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一个创新产品涉及的金融机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因此,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就显得日趋重要。随着综合经营的快速发展,需要在银行、证券、保险三方合作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以及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在当前监管的框架下,强化按照金融产品及服务、业务属性的实施和功能的监管,避免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风险的处理。
2 我国金融监管及协调机制的现状
2.1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银行业(含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监管。我国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督管理职能主要由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负责。2003年4月之后,这5个司的金融监管移交给新设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不过,中国人民银行仍然保持对货币市场、反洗钱、征信体系等方面的金融监管职能。我国金融监管走过了由过去人民银行“一统天下”,到逐步转化为现在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分天下”的格局。总体上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现行分业监管体制的正式形成,也就是说,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单层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见表1)。
2.2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现状
早在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曾尝试与证监会、保监会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由于当时综合经营趋势尚不明显,监管协调尚不急迫,此时的联席会议制度只是金融工作会议之前的通气会,难以发挥监管协调的实质性职能。2004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再度聚首,签订《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参加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提出了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怜人”理念,即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 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对于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 “备忘录”原则性地提出“在监管政策、标准和方式等方面认真研究、协调配合、加强管理”。此外, “备忘录”还提出,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密切合作, 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信心。应该说, “三会”之间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提供了便利, 但从本质上看, 这种机制只是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 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沟通的权宜之计, 不是具有强制力和决策性质的制度安排, 因而不是金融监管协调的长效机制。而且三大监管机构往往只是站在自身利益和立场考虑问题, 本位主义思想比较严重。
从2003年银监会成立以后,以往由人民银行货币政策部门与金融监骨部门之间的内部协调演变成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外部协调。新的监管体制下,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协调难度更大了,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的需求也更为迫切。近年来,有关方面已经在金融监管协调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例如,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国务院成立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协调、解决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在财务重组、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加强银行案件治理和监管等方面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高度协同,确保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取得成效。
3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金融监管机构各职能部门间缺乏协调。
在分业监管模式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相对独立,各自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自成系统,各司其职。忽视监管工作的内部协调,缺乏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协调,从而导致监管重点分散、监管效率不高。而中国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机构尤其是银监会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需要一定的微观基础,比如调控货币政策和调节利率都需要了解甚至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有关银行监管的职能被分离,使得央行内部的信息优势不复存在,这样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此外,中央银行另一个主要职能维护金融稳定,也需要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进行连续的观察,从而及时、准确地发挥央行“最后贷款人”的作用。尽管我国建立起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方联席会议,以确保它们之间的协调,但距离一个运转良好的协调机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们现有的金融监管显然缺乏应对之策,缺乏一个权威性的协调机构,因而监管成本相对较高。
3.2 缺乏有效的监管信息沟通梁道。
“一行三会”体制建立前,人民银行负责金融业信息的统计。“一行三会”体制确立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业、证券类机构、保险类机构的信息统计,人民银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而目前的问题是:一是没有明确哪些信息是可以共享的;二是没有明确信息应该如何共享;三是没有明确信息送达的时限要求,不能确保其时效性。建立及时、全面、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成为目前协调的关键。
3.3 缺乏国际金融监管协作。
随着金融业国际化和自由化趋势日益明显,金融风险的范围也超越地域限制,逐渐变成一种全球性的风险,单靠一国控制金融风险己力不从心。反观我国的情况,我国的金融监管的国际化程度还比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缺乏监管的人文历史环境、法制环境以及相关的理论基础,未形成我国特色的真正监管框架。二是金融监管作为一种体制安排,可靠性没有落实。三是监管过于简单僵硬,但在某些方面又显得过于细致。在过于简单化的同时,监管重点有失偏颇,该体制化的没有体制化,该放开的没有放开。四是当前监管内容仍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够。
4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
4.1 完善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
在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方面,首先要明确各自的分工。中央银行的职责是保持金融稳定,应该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主要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在必要的时候执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而行业监管当局的职能是微观层面的监管,防范个体机构的风险,进行日常监督和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作。在这方面,应该加强监管的专业性质,而不是机构的整合。设立一家机构和几家机构的性质是一样的,即便在一家机构中,也要安排不同的人员进行专业监管。
4.2 监管机构之间应该建立实质性的组织安排。
第一,在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必要的代理关系。如果银行可以经营多种业务,这就涉及银行监管当局与其他监管当局的协调问题。在监管方面可以实行按机构进行分工,而业务监管方面,由主监管机构按照另一个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则进行日常的和现场的监管,同时在两家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充分的协调。
第二,加强完善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采取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监管者交叉任职的办法,加强各监管当局之间密切合作。例如英格兰银行负责金融稳定的副行长是金融服务局的董事会成员,同时金融服务局主席是英格兰银行的董事会成员。
第三,建立信息交流机制。通过监督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制,增强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建立健全金融信息披露体制,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向监管部门披露经营的真实信息,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减少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规范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扩充监管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此外,各监管机构可以从整体上对金融集团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对从事混业经营的中资和外资金融集团的联合现场检查,可以增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
4.3 加强人民银行、监管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
各监管机构应该与财政部等政府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应当建立发改委、财政部等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部际联席会议体制,为有效的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堵塞监管漏洞、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形成合力。
4.4 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交流与合作。
在2006年12月金融业全面开放的形势下,我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越来越多,同时,涌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也是与日俱增。但是我国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起步较晚,缺少经验。因此,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交流与合作,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不断吸收先进的监管技术,顺应国际监管的趋势,建立与国际监管接轨的监管标准。我国要加强市场准入的监管,进行统一并表监管,根据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基础,分配与协调管辖权。
摘要:金融危机充分表明, 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 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尤为重要。在当前国内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各管一段”的分业监管体制下, 如何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既防止混业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出现真空, 又防止各监管机构同时监管形成监管重叠, 是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任务。本文针对国内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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