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精选8篇)
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1篇
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
时间:2011-04-11 844 内容摘要: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1〕45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各省属高校和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推进和规范我省事业...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1〕45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各省属高校和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推进和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维护公民就业权利和社会公平、公正,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 一般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人才,经市(州)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 级组织、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省组织、人社部门的指导监 督下,由单位组织实施;省直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省组织、人社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 聘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方式,由各市(州)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申报招聘计划和制定招聘方案。
省直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报省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每年1-2次。市(州)、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须报市(州)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 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员数量、招聘岗位条件等。申报招聘计划须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审核表》。
第八条 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
(三)招聘范围;
(四)报名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
(五)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和范围,笔试、面试人数比例,综合成绩计算方法,考试成绩公布方式和咨询电话;
(六)体检和考核人数比例确定及要求;
(七)拟聘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
(八)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 招聘方案经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后,统一在同级政府人社部门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可以同时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发布招聘方案(简章)的内容须与政府人社部门核准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招聘方案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的,应当提出更改内容和理由,报经原核准方案的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后重新发布,并相应顺延报名和考试等时间。
第三章 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二条 符合报名条件者应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应届毕业生可凭就业推荐表报名,在聘用前提供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性别、民族及宗教信仰等方面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也不得针对特定对象设置“量身定做“条件。招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如采取不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人员报名的,应聘人员可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试、体检和考核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应当形成竞争。岗位招聘人数与该岗位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3。但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州)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设置合格分数线,在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 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特殊行业特殊岗位,经市(州)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可选择适当方式进行。
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考试的内容应当以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实际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为主,管理岗位以公共管理基础知识为主。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笔试、面试分值比例须在招聘方案中明确,并向社会公布。除国家或省有统一政策规定的外,各市(州)、县(市、区)不得擅自设置笔试、面试和综合成绩加分条件。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可由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委托所属考试机构命题、阅卷并组织实施;也可经人社部门批准,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命题、阅卷并组织实施。笔试方案报政府人社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笔试结束后,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人数,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并须在招聘方案中明确。面试可由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委托所属考试机构命题,也可经人社部门批准,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命题,面试方案报政府人社部门审定。
面试应设评委小组,一般由7-9人组成,外聘专家评委应占多数。面试评委小组应当在考生面试结束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宣布成绩。
第十九条 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按应聘者的综合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人选组织体检。体检应在gkz6.net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照行业体检标准执行,没有行业体检标准的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有特殊体检要求的,应当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并在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体检要求和体检结果等额确定考核人选并认真组织考核。
考核的重点是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不予聘用。用人单位根据空缺名额,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应聘同一岗位考试综合成绩和体检结果,可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 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集体研究,按照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及相关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成绩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有参加应聘考试人员成绩汇总表提交同级政府人社部门进行审查。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提交。第二十三条 经人社部门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当在招聘方案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表》和《湖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并办理聘用相关手续。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须报市(州)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后,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组织公开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社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组织、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2篇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结合我委直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就市教委直属处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凡人事关系隶属于市教委管理的直属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按照公务员实行工资规范的事业单位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直属中专学校(不含党组织关系在市教委的学校)招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学校组织实施。
二、直属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三、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直属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统一由市教委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市教委成立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委领导、人事处、监察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直属单位领导及人事干部、职工代表组成的招聘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招聘工作。招聘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五、直属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六、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招聘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年1月直属单位将当年用人计划报市教委人事处审核。招聘计划应在编制限额内申报,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
(二)发布招聘信息。每年4月市教委人事处统一向社会发布直属单位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受理应聘申请,审查资格条件。根据公布的招聘
信息,在规定时间内由市教委人事处委托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中心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笔试由市教委人事处统一组织;面试根据工作岗位需求结合考试成绩按照1:3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成立面试工作小组,由市教委人事处及相关部门组成;直属单位对拟聘人员按照1:1进行考察,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五)体检。拟录用人选到市教委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六)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对拟聘人员由市教委人事处在市教委网站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八)直属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聘用结果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
回避。
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八、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规违纪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九、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直属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十一、直属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本办法由市教委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3篇
一、成立招聘领导小组
渑池县政府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 以政府办、纪检委、宣传部、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公安局、保密局、教体局、卫生局等主要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领导小组, 负责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渑池县人社局, 渑池县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招聘《方案》的草拟、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方案》稿送上级人社部门报批、领导小组会议的召集以及每次招聘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工作协调。
这项制度的建立, 一是全面提高了全社会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认识。每次招聘, 都是一次学习、培训和宣传, 都是一次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的探讨, 都是一次提高政府公信度的挑战和干部素质的较量。二是加强了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目前, 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按照《暂行规定》第四章节第二十条赋予的权力, 可以独立组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但在工作实践中显得势单力薄, 力不从心。三是保证了招聘工作的“三公”。即公开、公正、公平。招聘领导小组是由多个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 每个部门都是招聘工作的一名宣教员, 会把招聘工作的严格性、正确性不由自主地向社会宣传, 向群众宣传。同时, 每个部门又在整个招聘工作中肩负着一定的工作职责, 便于相互监督, 不出差错。
二、招聘工作由全县统一组织
渑池县的另一个经验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由全县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申报招聘计划批复后, 送交该县事招办, 县事招办按季度汇总多个部门或一个部门的招聘计划向招聘小组汇报, 得到同意后, 统一拟定招聘《方案》, 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组织体检和考核。一是保证了招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克服了各用人单位自行制定招聘《方案》的政策缺乏性, 经验欠佳性。二是减轻了各用人单位的工作负担。公开招聘工作是一项程序严格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来认真对待的工作, 并且是一项社会关注程度比较高的工作。有的考生在考试过程中, 不但关注自己, 而且时刻关注着他人, 各用人单位见此非常头痛, 力主全县统招。三是坚持全县统招既能做到招聘经费有保证, 又能减少经费支出。近年来渑池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招所需工作经费, 全部由县级财政核算后足额拨付, 不增加用人单位任何财务负担。另外, 根据统计情况, 每次统招10人左右, 人均所需费用为5000至6000元;每次统招30人左右, 人均所需费用4000至5000元;每次统招50人左右, 人均所需费用在3000至4000元。四是能够打造和谐招聘。近年来在全县统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 渑池县纪委派员全程监督, 环环审核签字, 有效地避免了一些程序不规范现象的出现, 杜绝了一切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近年来, 个别落选考生家长到上级咨询政策, 反映孩子屡考不中, 就业困难的有;而反映招聘工作违纪违法或程序不规范的人和事没有。五是能够帮助解决贫困家庭的优秀学子就业问题。2011年10月份, 渑池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62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般居民子女60人, 占97%;农村居民子女19人, 占31%;中等收入家庭子女42人, 占67%;低收入家庭子女20人, 占32%。
但是, 在工作实践中, 还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是特殊群体照顾问题。譬如, 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学生在招聘考试中的照顾问题, 在工作实践中, 渑池县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 笔试成绩加10分, 但社会争议较大。有群众提出仿照网上其他省市做法, 取消加分照顾, 实行单列计划照顾。但是在讨论中, 大家提出, 如何单列计划、单列计划到多大比例才能让特殊群体人员心服口服的接收、单列计划到哪个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否等问题, 都有待进一步解决。
二是学历限制问题。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往往要求全日制本科或专科以上学历, 非全日制学生或人员无法报考, 这些人员组成的群体意见较大, 每次招聘时, 他们常常在网上发牢骚。这问题不解决, 长期下去, 有可能会引发统招工作不和谐。
三是在校生问题。公务员招录有明文规定, 在校生不能报考, 而事业单位招聘找不到专科升本科及在读研究生不能报考的法律依据。2011年, 渑池县在统招人员中就遇到了第一学历符合条件, 目前正在读专升本或研究生的人员, 社会异议较大, 最后由县事招办研究决定, 让考生自主选择, 要么退学回家就业, 要么放弃招聘继续上学。事后, 社会仍有议论:有说对的, 有说不对的, 还有人说以后招聘坚决不能让这些人报名, 取消资格。
三、自主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一些探索
(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发布的第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五条明文规定“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 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 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人才,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二) 探索
2009年渑池县煤管办面向全省公开发布信息招聘本科学历的井下通风及采矿类事业人员15名, 结果在全县统一组织的招聘中只招4名。2011年, 渑池县煤管办再次发布信息计划招11名, 结果只招来了7名。为鼓励高学历人才、社会短缺人才到县级事业单位工作, 及时解决县级人才短缺问题, 在工作实践中不妨采取以下探索。
1.安排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自主招聘。
2.自主招聘可按《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条之规定取消考试, 直接考核。
3.县级所辖事业单位自主招聘不妨将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降低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对于农林水等部门目前人力资源市场短缺的人员, 可降低为专业对口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对于到偏远乡镇、贫困村庄站所服务农业的农技、林技、畜牧兽医人员可降低为全日制专科。
(三) 益处
1.招聘费用成本低。
2.招聘工作效益高。
3.社会赞同。
(四) 工作实践中应注意事项
1.应在县编办人事编制严格控制下进行。没有县编办编制审核通知, 严禁任何单位私自招人。
2.严格控制招聘人数。一般应控制在3人以下。对于卫生、教育系统可适当放宽招聘计划。
3.严格控制申报的专业。对于目前县级人力资源市场不是十分紧缺的专业人员, 一律不予审批自主招聘。
4.严格组织实施。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党组织或临时成立的招聘组织负责工作的具体实施。
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4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大学生就业倾向;改进思路
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从2006年开展至今,形成了公平、公正、公开的人员选拔机制,能够通过公平合理的竞争进入事业单位,提高了事业单位人员综合素养和整体素质,为事业单位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多年,依然存在制度不完善、招聘方式单一、不能最大化的吸引人才以及社会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完善招聘机制,丰富招聘方式,更加合理公正公平,是今后人员招聘的重点工作。
一、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方式
事业单位招聘的对象多为大专院校毕业生,为更加公正公平,现行人员招聘多采用“凡进必考”的方式。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多采用笔试、面试以及实际操作三种方式。
1.笔试。笔试是公开招聘的关键环节,是迄今为止最为平等、公正的方式。通过笔试试题的设置,能够在初始阶段考察出人员的综合能力和水平。目前事业单位笔试科目一般为《综合基础知识》、《管理基础知识》以及相应的专业基础试题测试。
2.面试。目前事业单位招聘的面试多采用以结构化面试为主的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通过对测评要素、评分标准、考官组成、面试程序以及成绩计算公布方面的设置,使面试具有良好的信效度和可操作性。
3.实际操作。对于部分特殊专业需要进行实际操作来进行考核。实际操作的加入是事业单位对招聘方式的多样化,有利于较为全面的了解考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为单位招聘更合适的人员。
二、现行大学生就业倾向
事业单位因其具有编制,而相应的具备吸引力。大学生在参加事业单位招聘时,常常受到职业发展、薪酬、地域性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1.职业发展规划。事业单位三类人员,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每一类人员的职业发展规划是应聘者考虑的重要因素,一个好的职业发展规划能,能更好的吸引应聘者。而事业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职业发展规划或者职业发展定位不准。大学生应聘者常常会考虑如何能一展所长,实现人生目标,这对事业单位的职业发展规划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2.薪酬。事业单位拨款方式分为全额、差额以及自收自支三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受限于国家财政拨款,后两种需要单位进行对外经营创收。事业单位的不同,造成薪酬体系的不同。大学生选择事业单位时,对薪酬的期望值也是选择的一个重点,合理的薪酬制度是吸引就业的关键所在。
3.地域性。大学生就业地域取向问题是一个重要原因问题,因为地域决定着大学生就业、工作、实现梦想的领域大小及将来的种种发展,所以地域性对大学生选择单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影响因素
(一)外部因素
1.国家的法规政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是约束事业单位招聘和录用行为的重要因素,还有国家的政策也影响着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另外,国家适时出台的一些微观经济政策,对招聘影响也很大。
2.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是招聘工作的直接影响因素,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变化会严重影响招聘质量。我国现在的情况是,人才资源总量很大,但事业单位所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严重短缺。
(二)内部因素
1.招聘岗位的性质。空缺职位的性质主要是由,人力资源规划决定的空缺职位的数量和种类,工作分析决定的空缺职位的工作职责,以及岗位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等决定的。它不仅决定了岗位录用人员的素质,同时也影响着岗位对应聘者的吸引力。
2.报酬及福利待遇。现阶段,我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还未达到全民富裕的程度,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仍然是人们基本的物质需求。所以,在任何组织的员工招聘中,丰厚的工资、奖金和完善的福利保障都是很有力的武器。
(三)应聘者因素
1.应聘者的求职动机。职业对于择业者的效价越高,概率越大,那么择业者选择该职业的动机越强,对择业者的吸引力就越大。
2.应聘者的个性特征。类型相同的劳动者与职业是互相吸引的,同一类型的劳动者只有从事类型相同的职业,才能发挥优势和潜能。因此应聘者在选择职业时,更愿意选择与自身个性匹配度较高的职位。
四、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存在的不足
1.笔试、面试的命题有待丰富。一是试题题型过于单一。目前的考试题型要求的知识面较广,可以对应试人员进行有效的选拔,而对于有些事业单位,这样的考试题目不能全面的突出其特点,对招聘的效果有所影响,可能会造成招录人员“会考不会做”、“会说不会想”的现象。二是形式过于严肃。特别是面试环节,严肃的面试程序对考生产生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对应试人员的心理素质是一个大的考验,但是却不能发挥出应试人员的整体才能。
2.评委队伍建设不够完善。面试可以检测笔试不能测评的能力素质。因此面试评委的决定对人员招聘只管重要,他是整个面试过程的灵魂,评委素质的高低及管理规范决定着面试的效果。目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面试考官多是临时从各工作岗位抽调组成,经过短期培训,就进入具体的面试实践中,面试考官的职业化水平低,质量难以保证。
3.监督公开机制不够健全。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尽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不确定因素给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带来的影响,社会监督、单位内部监督以及没有对外公开等程序上的不足,使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中存在诸多监管缺失问题。
五、改进思路
1.增强公开招聘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合理的监督公开机制,向社会公开招聘程序、选拔要求及相关内容,笔试、面试成绩及时公开,对招聘过程中变动的事项予以公示,对考核成绩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完善招录程序。目前的招录程序是通过报名、笔试、面试以及考核过程最终确定。对于特定的事业单位,往往需要某些方面的技能,比如有些专业技术岗位,就需要有实践能力及创新能力的人才,通过目前的招聘方式,不能尽善尽美。如果能根据各岗位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的招录程序,不同的选拔机制,这样势必会为事业单位招录到更多的人才。
3.建立评委专家库。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抽取相关的评委组成面试考官,从专业性、综合性方面对应试人员进行全面测评。建立面试评委管理办法,监督机制以及保密机制,要求每次面试工作公平公正。
4.增加事业单位的竞争力。事业单位因其所谓的“铁饭碗”而广受欢迎,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学生就业选择更多,思想意识的变化也大,不再认同传统的求稳定、求舒适的观念,事业单位需从薪酬、职业规划等方面做出改变,这样才能增强事业单位的竞争力,吸引更优秀的人才来为国家事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侯吴珍.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的问题及改进方法[J].现代经济信息,2014(5).
[2]陈鑫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现状及改革建议[J].理论学习与探索,2012(5).
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5篇
工勤人员办法
(审查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行为,改善人员结构,增强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工勤岗位人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四条 公开招聘工勤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出现空缺时方可进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 公开招聘工勤人员一般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特殊情况需要单独组织招聘的,应提前申报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经市、县区人社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单独组织招聘。第六条 市人社局是全市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用人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用人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配合招聘工作及聘用人员管理工作。
招聘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已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证明方可报名。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行为良好;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三)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应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资格条件;
(五)年龄在35岁以下;
(六)身体健康;
(七)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九条 公开招聘工勤人员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出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本单位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方案; 2.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等; 3.填写《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计划申报表》;
4.本单位招聘工作的准备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主管部门审核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核查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岗位情况;
2.审核招聘岗位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审核《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计划申报表》;
4.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三)审定、备案招聘计划。市直单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计划申报表》报市编办审核编制后,报市人社局审定;县区的招聘计划由县区人社部门报市人社局审查,并填写《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计划备案表》,报市人社局备案。
(四)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人社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在考试前一个月面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及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时间地点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分别确定,采取现场集中报名的方式进行。应聘人员个人申请报名,填写《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工勤人员报名表》一式三份,并出具毕业证、身份证、职(执)业资格证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报名结束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人社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复核岗位报考人数是否达到招聘计划3:1的比例,达不到比例的,取消该招聘计划。根据招聘单位的岗位要求,审核应聘者的资格条件、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六)考试。考试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人社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一般在后半年进行。考试采用笔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理论知识。考试过程实行封闭式管理。成绩计算办法为:最终成绩=职业道德成绩x40% +专业理论知识成绩x60%。经考试后,若同一岗位报考者的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受本岗位招聘计划的限制,专业理论知识成绩高者优先聘用。
(七)考核。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按招聘岗位和人数,由市、县区人社局会同主管部门等额确定考核人选。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情况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八)体检。对考核合格者,分别在市、县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九)公示。对体检结果合格的人员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十)审批。对考核、体检、公示不合格人员取消资格,并从本岗位应聘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对确定为拟招聘的人员,用人单位填写《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工勤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县区人社部门审批。
(十一)聘用。用人单位对经批准的招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实施岗位聘用、确定相应待遇。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
第十条 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聘用合同期满后,如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聘用个人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包括:(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内容和职责要求;(三)岗位工作条件;(四)岗位纪律;(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条件;(七)双方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相抵触。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合格的;(二)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三)严重违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
(五)严重失职,违法违纪,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七)考核不合格的;
(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理的;(九)符合其他法定理由的。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支付聘用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聘用合同签订后,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本人提出辞聘或在聘期内自动离职、劳动教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死亡的,或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或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五、十六条所列款项的;(二)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
(一)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受聘人员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受聘人员人身安全的,受聘人员可以立即解除聘用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个别特殊原因(如考学、入伍)的应在尽可能情况下,提前告知对方,并保证在不损害双方权益的前提下,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按照有关规定商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的辞职或解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人事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应当停止核拔经费。用人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为辞职或解聘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因履行或解除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受聘人员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聘后管理与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标准执行。财政部门按人社部门核准的工资标准及国家和省上有关劳保费用、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等给用人单位核拨经费。
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聘用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单位的各种学习和活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对受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增资、晋职、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社部门监督、检查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工勤岗位。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者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第三十条 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应当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在招聘中有下列行为的应聘人员或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题的。
(五)用人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六)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将其违纪情况载入本人诚信记录,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工勤人员公开招聘;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6篇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9月17日以粤人社发〔2010〕276号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考察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成立考察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小组不少于3人,应包含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考察对象为考试(含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
第二章 考察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含计划生育)、工作或学习表现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一)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
(二)道德品质:主要指品德修养,生活作风;
(三)能力素质:主要指拟聘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包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岗位所需专业能力;拟聘用为领导岗位的还应考察领导能力。
(四)遵纪守法情况:主要指遵守法律、工作组织纪律情况;对应届毕业生还应考察遵守校纪校规情况。
(五)工作或学习表现情况: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务实、敬业精神及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成绩。对应届毕业生主要考察在校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
(六)应聘资格条件:主要是指学历、学位、职称以及其它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
期内的;
(二)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三)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四)在本次招聘考试中,以虚假信息应聘的或在考试过程中违纪舞弊,并经招聘单位认定的;
(五)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本条所规定的处分期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开招聘考试的报名截止日。
第七条 考察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或信函考察的方式进行。
采用实地考察方式的,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前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考察工作小组应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社区等进行考察了解,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地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采用信函考察方式的,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向考察对象
档案所在单位党委、组织或人事部门发出公函,调阅档案,并请所在单位提供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材料。
第八条 考察工作小组成员须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材料,仔细核对年龄、学历、学位、职称、经历和入党、入团情况。特别是涉及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违法违纪处理情况的,必须认真核对,并复印有关材料。
第九条 考察工作小组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须核实清楚,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单位加盖公章或相关证明人签名。
第十条 考察工作小组负责撰写考察报告,全面反映考察对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及主要优缺点,研究提出是否聘用的考察结论,并由考察工作小组成员签名,提交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讨论。
考察工作小组成员对考察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考察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聘用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 对决定为不宜聘用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在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考察对象如对考察结论有异议,可按管理权限分工向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人的书面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考察工作小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四)其它影响考察公正进行的情形。
第十四条 考察工作小组及成员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
(二)注意工作方法,不得泄露考察对象个人隐私,尽量减少对考察对象的不良影响;
(三)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十五条 实行考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对考察情况失真失实的,追究考察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考察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成员的考察工作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依照本实施细则实施。
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7篇
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川人发〔2006〕9号
各市(州)人事局、编办,省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推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措施。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有利于事业单位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有利于政府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应聘人员公平择业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促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增加人员计划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1
第四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以及涉密等岗位的人员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以下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流)动、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聘用等手续: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人员。
(四)按照单位经费来源平行流动和顺向流动的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从本单位以外招聘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招聘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其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招聘工作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人事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对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时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分级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招聘范围、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守法遵纪,品行端正;
(三)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招聘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招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中技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对应聘人员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编制招聘计划,通过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根据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招聘计划,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网站以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15日,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应不少于15日。
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的岗位、人数;
(三)应聘人员条件;
(四)招聘办法;
(五)报名方式、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六)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地点;
(七)其它须知事项。
第十四条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实施,并向符合规定条件者发放准考证。
应聘人员提交的报考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第十五条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应不低于3:1(特殊岗位,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放宽到2: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根据应聘者意愿进行调整,调整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相应调减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第五章考试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
公共科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试题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专家命题。公共科目笔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试题可以自主命题,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专家命题。专业科目笔试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招聘岗位及人数1:2至1:4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面试的人员。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加分政策规定的,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中加分。第十九条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面试的内容和方式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面试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应设考官组,考官由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员、有关专家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人员担任,一般由5至7人组成。
第二十条专业科目笔试、面试结束后,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根据招聘岗位及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和体检对象。采取何种方式,应当在向社会发布的招聘信息中载明。
(一)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科目笔试、面试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加权后确定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
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两种都采取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40%。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只采取一种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二)逐轮淘汰的,只计专业科目笔试、面试成绩。
第六章考核与体检
第二十一条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确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考核和体检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
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七章聘用
第二十五条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网站以及其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至15日。
第二十六条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聘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征得原单位书面同意其调(流)动。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合同聘用管理,不再实行身份聘用管理,也不再办理录用、聘用干部手续。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
员的秘书和组织、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工作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严格招聘纪律,按照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考核和体检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考核和体检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不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手续,并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宣布其聘用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人事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招聘工作经费除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应聘人员收取外,不足部分由招聘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编办负责解释。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第8篇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四)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
(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方案
第七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制定招聘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招聘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人数;
(三)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 件、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
(四)招聘范围;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七)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八)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或者投诉电话;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招聘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
公告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告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招聘方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九条 招聘方案公告后不得擅自更改。招聘方案需要更正的,应当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正内容和理由,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可以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者现场报名的方式接受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聘人员应当在网上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打印笔试准考证或者面试通知。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在面试前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在接受报名时,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发给笔试准考证或者面试通知。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四章 考试、体检及考核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岗位特殊需要的,经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允许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可以设计实际操作测试或者测评等环节。
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的试题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统一命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当地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的笔试成绩在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考生对自己的笔试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分数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并填写《考生查分登记表》,送考试组织单位申请查分。每个考生只能申请查分一次。
分数核查的范围限于:
(一)主观题卷面有无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的;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而无考试成绩的;
(三)有违纪、违规、异常记录的。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查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核查需要更改分数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改网上公布的分数,并通知因更改分数受到影响的考生。
第十九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面试人数计算方法和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进行面试,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成立面试评委小组,评委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得少于5人。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当在面试前30分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
考生不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面试候考室的,视为放弃面试。
面试使用统一试题的,面试期间应当对考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面试评委小组应当在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等额的体检人选进行体检。
体检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体检要求和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考核人选进行考核。
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考核要求和考生的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试组织单位提出,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聘用人员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并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报批时说明以下情况: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
(四)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对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决定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或者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从事招聘工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失误导致向社会公布的招聘方案出现重大错误影响公开招聘顺利进行的;
(二)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作弊的;
(三)故意或者过失泄露考试题目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不进行公开招聘,擅自聘用人员的,取消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驻粤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主管部门对公开招聘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考生查分登记表》、笔试准考证和面试通知的表格式样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制定。表格式样可以在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免费下载使用。
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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