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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精选10篇)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1篇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自查报告

在票据发放的程序上,今年三月份出台的《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乡镇政府机构和矿产品税费统征机构作了特别规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乡镇财政所负责本乡镇非税收入票据的统一管理”,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进一步健全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管理网络,完上善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监管机制。区矿产品税费统征办公室应指定一名总票管员,负责对矿产品税费征收站、验票站和稽查队的票据管理监督工作;各矿产品税费征收站、验票站和稽查队应指定一名分票管员,具体负责本站、队的票据管理工作。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由总票管员向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申请领用。领用票据时,总票管员应提供上次票据发放、使用和库存情况,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给予重新领用。分票管员向总票管员申请领用和结报票据,对本站、队票据管理负责,接受总票管员和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票据稽查”,由此可见,我区财政票据的发放程度是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在执行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方面,我办以身作则,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不多加25年来,他以勤政务实的作风,每天与老干部打交道,展示出来的品格、情操,印证着他的忠诚;他以敬业奉献的精神,始终把老干部当父母,体现出来的痴情、真爱,昭示着他的孝心;

他以忠实勤恳的态度,坚持为老干部谋利益,塑造出来的形象、口碑,诠释着他的奉献。他,就是宜昌市民政局退休离休干部管理所副所长王功胜。一、用“心”做事,甘当老干部的服务员王功胜在工作中常说:“有幸为老干部服务,给他们送去党和人民的关怀,这是非常光荣的任务。”为了把这个光荣的任务完成好,他怀着对老同志的深厚感情,精心干好老干部工作中的每一件事。在多年的实践中,他摸索出一整套做好老干部工作的规律,协助所长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为老干部服务的制度,创造了“三熟”、“四访”、“五心”服务工作管理方法。即:对老干部工作业务熟悉,对老干部工作政策熟悉,对老干部个人和家庭情况熟悉;对老干部重大节日必访、生病住院必访、特殊困难必访、思想有波动必访;对老干部要有爱心,为老干部服务要有细心、给老干部办事要诚心、接待老干部要耐心、做老干部工作要热心。乐于为老干部办事--这是王功胜始终持有的工作热情。一天晚上八点多钟,王功胜刚进家门就接到电话,一位军队离休干部患急重症住进了市中心医院。他立即赶往医院,一面安慰家属,一面跑上跑下配合医院抢救,直到老同志脱离危险,天已经亮了,家属非常感动。这位获救的老干部说:“民休所对我照顾得太周到了,许多家属没有想到、没有办到,民休所想到了、办到了”。民政局机关一位退休干部的老伴病危住院,王功胜不仅常去医院看望病人,还照顾老同志的生活。“从老

伴病危时,他就一直陪着我,生怕我支持不住,直到老伴的后事全部处理完毕。他把我送到家里,做饭烧水把我安顿好,安慰我……直到我女儿来到家里他才离开。”这个老同志激动地对他的儿子说:“在民政局退休享福啊,在民政休干所的老干部更享福……”老干部们称赞王功胜“想得细、管得宽,只要是老干部的事,他总是能为老干部想到、尽力办到”。

相关内容某区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自查报告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自查报告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自查的报告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2篇

按照处财务审计科《关于上报2013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自查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对2013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依据

《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自查项目

1、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财政票据的购领手续,建立票据购领、发放、使用、结存台账。

2、票据启用前认真检查,未发现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

3、按票据规定用途填开票据,无超范围使用票据,无相互串用问题。

4、填开票据顺序使用,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票账相符。

5、作废票据注明“作废”字样,各联齐全、保存备查。

三、票据自查情况

见附件:2013财政票据自查表

****

财政部颁布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3篇

财政票据的性质和作用。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单位财务管理需要, 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类。其中, 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制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意义。随着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强化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制度改革的推进, 财政票据“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财政票据管理理念不断更新、票据种类更加广泛、管理方式更加多样、监管要求更加严格。这些新的理念、种类、方式、要求迫切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确定。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 财政部先后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等文件。这些规定在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工作形势发展也逐渐暴露出管理规定不够全面、不够统一、法律级次较低等问题。因此, 迫切需要在总结财政票据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制定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法律层次较高、综合性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财政票据的种类以及印制、领购、使用要求, 充分反映财政改革和财政票据发展的新要求, 为财政票据管理和财政改革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财政票据管理的基本原则。本《办法》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立足实际、兼顾改革, 既充分考虑财政票据管理实际, 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制度化, 同时又兼顾财政改革需要, 体现财政票据管理发展的要求;二是理顺体制、规范管理, 明确规定财政票据的印制由中央和省两级财政部门负责,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三是全面规范、便于操作, 明确规定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与发放、使用与管理、核销、销毁、监督检查等程序和要求。

财政票据管理的主要内容。《办法》共7章45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种类。根据当前我国非税收入征管和单位财务管理需要, 《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种类及其使用范围、票据的票面基本内容和基本联次等内容。二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 并分别明确了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三是财政票据管理要求。《办法》分别对财政票据印制、领购、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详细规定了财政票据印制权限、领购和发放程序以及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等的具体要求。四是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要求。《办法》明确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 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五是监督检查及罚则。《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 检查工作人员和被查单位的责任, 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高校财政票据规范使用问题浅探 第4篇

关键词:高校 财政票据 规范使用

近年来,国家财政管理改革举措不断,国家对包括高校在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款行为要求越来越规范,重要抓手之一就是对财政票据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但是,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的办学体制、资金来源、经费结构、资产管理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活动也更加复杂,高校在使用财政票据时就遇到了新问题,为此,笔者就高校财政票据的规范使用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财政票据的内涵及作用

关于财政票据概念,《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有明确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物价、工商、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按种类分,财政票据可以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其他财政票据等三大类,按形式分,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财政票据票面内容,即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票据具有合法、真实、完整、可验证的特点。

高校开展教育活动离不开资金运动,而资金的运动通常是以财政票据来承载和反映的。财政票据是高校与外界经济活动的联系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它不仅传递单位与对方发生经济活动的内容信息,而且还包含了相关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契约的履行证明和进展程度。可见票据在高校经济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

二、高校财政票据的使用现状与问题

(一)高校收款活动存在使用多种形式财政票据的情况

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在开展教育事业的活动中,多数情况下使用的票据是财政票据,即“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发生经营行为时使用税务票据,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某某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发票”。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规定,高校收取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证》中所登记相关项目费用,例如接受学历教育学生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和其他教育收费等,只能使用“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学校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如代收的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只能使用“行政事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除此之外,学校取得的其他收款活动就要开税务票据。由此,可以看出,高校目前使用的三种票据,其使用都是有一定的限定范围的。非税收入票据只能用于学历教育的收款行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只能用于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不能用于收入的凭证,税务票据只能用于有经营服务性行为的收款凭证。

(二)高校财政票据使用时存在混乱现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国家宏观教育政策的不断改革和完善,高校收入来源已多元化了,除了有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学校经营收入外,还有地方政府补助收入、事业单位支付的业务收入、校企联合办学的企业拨款、校办产业和校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规定,高校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而对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资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第 57号)又规定“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为财政资金,入账的凭证却采用了两种方法,前者用“银行结算票据”入账,这种办法使高校无法通过开具的票据来传递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事项的相关信息,资金内容的合法、真实、完整、全面性得不到体现,同时双方单位的财务部门在入账时也少了票据这一重要的原始凭证。后者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入账,作为单位收入的凭证,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仅用于“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规定相矛盾,造成票据使用的混乱。还有一些非经营性的资金流入学校时,由于高校目前使用的票据都有专门的范围,使得很多资金入账时却无法开具票据。

(三)财政票据使用个别规定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存在矛盾

1996年6月17日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财会字19号)中“关于会计核算中的原始凭证规定”有这样的表述:“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的新规定显然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相互矛盾。

另外,支付款项没有收款单位的收款票据,也有很多的弊端,其一是收到资金不知道具体项目,只能暂入“其他应付款”账户,待明确了项目,转入单位收入账户,造成资金到了单位,却长时间得不到落实;其次是有些项目的资金额是相同的,当资金到账时,却错入了某个项目,这是因为仅凭“银行汇款凭证”入账,它不具备票据那样能表明项目、金额及付款单位那样完备的内容。这都是因为没有票据,便少了付款单位与收款单位的沟通,错入、闲挂账户的事就频繁发生。再者,有些单位在处理业务时要求先收票据再办理付款,对于非税的资金项目,单位就没票据可开。开了税务发票,就增加了税务,减少了先前认定的资金额度。开具往来票据,又与往来项目不符,于此,常让会计实务工作者莫衷一是。

三、对高校财政票据规范使用的政策建议

财政部关于票据管理的一系列文件是在本世纪初为治理社会上出现的“乱收费”现象而发布的。随着“法治社会”的深入人心,“乱收费”现象已没有市场。随着监管和审计力量的加强,“乱收费”现象也一定会得到彻底根治。因此通过票据的多样化来治理“乱收费”行为已没有必要了。况且票据只是形式上的作用,杜绝“乱收费”现象主要还是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让政策深入民心,同时监管也要经常、持久、毫不松懈地进行下去,才不会让“乱收费”现象死灰复燃。所以笔者建议:

(一)简化统一票据使用形式

高校发生的非税收入或往来的财政性资金,统一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据”,而经营性的服务则通过开具税务发票来作为某个经济活动的凭据。因为收据仅表示单位收到款项的凭证,至于是“收入”还是“往来”则根据资金的内容,通过会计审核后纳入相关账户而定。监管通过审查账户也远比查阅票据要清楚彻底的多。至此,对于收取或支付任何款项,都能应对,做到收有凭,付有据。

(二)授权高校可以自印票据

目前高校不但出具票据存在很多问题,而且领取票据、缴销票据也存在居多困难,高校收款活动频繁,票据使用量大,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是否可以比照税务机关允许大型企业自印发票的做法,允许高校自印财政票据。高校是一个合法的公益性组织,且具有完备的财务机构,其印制并出具的票据表明其收款的权利和责任义务,应该具有合法性。以此来完备收款入账的凭证规范财务管理与会计账务的行为。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5篇

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调查队: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文件要求对你单位领用的非税收入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2009-2010年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财政票据专项检查涉及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严格按报表设计要求,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2009-2010年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2009-2010年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2009-2010年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支出明细表(2010.7-2012.3)》,于2012年4月5日之前,将自查报告及相关报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总队财务管理处,电子版发送到FTP/财务处/上报/票据年检。

请各单位停止使用已领用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派专人交回总队,以备财政部检查。

联系人:郭震 联系电话:0551—2872512 附件: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附表1-5(请从 FTP/财务处/反馈/票据年检中下载)

财务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 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综函[2012]3号

为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财综[2009]38号)的规定,决定对中央单位2009-2010年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已在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并领购了财政票据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均属于检查范围。上述财政票据包括在2009-2010年使用且未审查核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票据等。在上述财政票据使用时间段内已接受过审查核销(验旧购新)的中央单位,不在本次检查范围内。

二、检查内容

(一)中央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

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

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三)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是否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四)《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六)《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

(八)《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九)《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

(十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十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十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财综[2009]38号);

(十四)《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92号);

(十五)《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09]495号);

(十六)《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00号);

(十七)《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行[2009]567号);

(十八)《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使用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收费专用收据的通知》(财办综[2010]4号);

(十九)《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二十)《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号);

(二十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0]53号);

(二十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二十三)其他有关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文件。

四、检查方式和步骤

此次检查采取中央单位自查与财政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阶段。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4月30日止,中央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对2009-2010年已开具且未审查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严格按报表设计要求,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附件1)、《2009-2010年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附件2)、《2009-2010年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附件3)、《2009-2010年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4),并由各中央单位的主管部门财务司(局)审核汇总后,于2012年5月15日之前,将汇总自查报告及相关报表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其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应将所属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集中在各省级机构,以备检查。

(二)重点检查阶段。分别对在京中央单位进行审核检查和对京外中央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自2012年5月16日起,各在京中央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自查报告、所填表格及2009和2010年使用的未审查核销的财政票据存根直接送交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进行审核检查。其中,该两年内票据使用量较大(1000本或5万份以上)的单位,可在审核检查时间内与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将派人到用票单位进行检查。财政部将组织检查组,对京外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和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财政部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处理决定。

五、检查要求

中央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财政票据专项检查涉及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报送自查报告和相关报表。同时,中央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重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电话:(010)68518869,68551592。

财政部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6篇

中国地质调查局

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地调办发[2012]17号)文件要求,中心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财政票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对本单位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进行了清理自查,现将我中心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

有效,是否存在自理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

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

(二)时都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

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3.是都存在财政票据相互船用或混用行为;

4.是都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

政票据行为;

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时都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

按规定妥善保管;

6.是都存在丢失损毁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

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三)是都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

收入是都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行政

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是否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是否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7篇

一、往来款票据使用及管理主体

财政往来款票据的使用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往来款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往来款票据。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往来款票据的主管部门,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领新”的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各类用票单位进行往来款票据的日常发放、审核、核销与监督检查。

二、财政往来款票据的适用范围

1、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如代收水电费、借还款、工会费、房租费、代办费及其它代收代付的款项。

2、上下级之间资金划拨:如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附属单位缴款等。

3、单位之间预收预付的往来结算款项。

4、单位收取的各类押金、定金、保证金及临时代保管各种款项。

5、银行、保险公司、邮政局、税务局等退回给单位的各种退费、退赔、退款等。

6、学会、协会、学校、幼儿园等接受个人的小额赞助费(一般在3000元以下)。

7、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使用往来款票据的款项。

三、不能用财政往来款票据代替税务发票或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具体事项

(一)下列事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

1、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让收入、场地出租收入、广告位出租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等。

2、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3、主办展览、展销会收取的摊位费、展位费等。

4、信息技术咨询费、科研技术协作费、课题费(上级拨入或财政补助的除外)、技术成果转让费、技术服务收费及版面费。

5、除按规定举办的资格类及职业技能培训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其它培训项目收费。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单位职工食堂、招待所、停车场等对外承包取得的经营收入。

8、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对其它事项的用票规定

1、下级单位受上级部门委托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应使用上级部门下发的非税收入票据。实际工作中确有困难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方可使用往来款票据代为收取,款项上缴后由上级单位开具非税统一票据,但两者数额不得有差异。

2、有正式刊号可以对外发行的刊物应当使用税务发票;没有正式刊号的内部交流资料,应该免费发放,经费由发行单位负担,不得使用往来款票据收费。

3、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应通过宣传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各级各类学校接受捐赠应通过教育行政

部门、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教育)出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以往来款票据代替“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接受各类捐赠。

四、加强往来款票据使用管理的要求

1、各用票单位应按规定范围正确使用财政往来款票据,不得为图方便或偷逃税款,而随意开具使用往来款票据。

2、凡使用往来款票据开具的款项,其收取与支出(上缴款)的中间不得增减任何其他费用。

3、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往来款票据审核制度,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运用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用票单位的实时监管,督促单位对票据的正确使用和严格管理,将事后控制变为事中控制,同时逐步将其他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从源头上堵塞各种漏洞。

五、对往来款票据使用违规行为的处罚

探讨财政票据管理 第8篇

1.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从国家财政工作的角度进行考量, 可以发现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在此, 经过系统总结, 将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阐述如下:第一, 财政票据是国家财务部门收取非税收费用的法定凭证, 在没有财政票据的情况下, 任何国家财政部门都不可以私自收取费用, 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有效地规范了国家财政部门的收费行为, 避免了乱收费的情况发生。第二, 在国家开具了财政票据的情况下,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财政票据上的数额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从法律的角度增强了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费用的自觉性, 使国家财政部门可以顺利收缴相关费用。第三,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保证国家顺利收缴相关费用, 保障国家获得足够的财政收入, 进而保证国家各种经济项目的顺利开展。

2.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

在财政票据管理方面, 我国一直在持续发力进行改善,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 导致我国当前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 阻碍了我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效果的提升。在此, 将我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总结如下:

2.1 宣传工作不到位

财政票据是一种收费凭证, 是严肃的, 是收缴费用的过程中必须开具的。这一点理应通过有效的宣传, 使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 认识到财政票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而, 在实际的宣传过程中, 宣传工作明显没有做到位, 导致社会中很多人对于财政票据的概念和重要性了解程度不够, 很多人甚至错误地认为财政票据只是一张普通的纸, 可有可无, 完全忽视了财政票据的法律地位。

2.2 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而严肃的工作, 需要由专业的人员来完成, 也需要构建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越来越多的实践案例证明, 形成一套完善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对于提升财政票据的管理效果是非常必要的。然而, 我国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的构建方面, 存在明显的滞后性, 对财政票据管理中的一些细化内容没有进行规定, 并且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缺乏系统性, 甚至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中缺乏足够的可行性。

2.3 票据使用不够规范

财政票据的使用应当依法进行, 这也是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我国财政部门在使用财政票据的过程中, 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例如, 滥领票据、乱开票据或不开票据、票据送人等, 并且很多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者缺乏足够的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 导致票据在使用过程中不能够按照规范的方式进行, 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财政票据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 甚至造成国家的财政收入亏损。

2.4 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对于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理应严格查处, 依法查办, 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 对于财政票据相关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明显不够, 一些违规者被处罚后不仅没有收敛, 反而继续违规操作, 导致财政票据管理工作难度增大。此外, 由于违规处理力度不够, 一些单位和个人在追究违规责任时存在相互推卸责任、推诿扯皮的情况, 使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难以界定, 也增加了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难度。

3.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改进策略

对症下药, 方能治愈顽疾。在目前我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存在明显不足的情况下, 制定适宜的改进策略, 才是提升我国财政票据管理实效的关键。在此, 提供以下一些可行的策略供借鉴。

3.1 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完善、系统、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是提升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效果的基础性保障。在当前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制度存在漏洞和不合理之初的情况下, 一方面, 应当积极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使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中的条款涉及财政票据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 增强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的完善性, 另一方面, 应当重新整合和编排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中的相关内容, 使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中的内容更加系统、更加具有逻辑性。当然, 对于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中处罚较轻的条款和合理性较差的条款, 也应当适当修改。如此, 方可逐步增强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应用效果, 使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在应用过程中具有更高的指导性、规范性和可行性。

3.2 提升财政票据管理人员专业素质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是一项需要管理者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的工作, 在当前我国财政票据管理人员平均素质较低、工作责任心较差的情况下, 有必要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 逐步提升财政票据管理人员的平均素质和技能。具体来说, 一方面, 财政部门在招聘财政票据管理人员的时候, 应当做好审核工作, 审核应聘者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工作责任心、工作经验、历史工作成果等, 确保上岗的财政票据管理人员都是优秀的、具有足够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责任心的, 另一方面,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做好财政票据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和培训工作, 给予其适当的工作压力, 促使其在财政票据管理中能够全力以赴、认真负责。

3.3 建立信息化财政票据管理监督平台

在当前信息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的情况下,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也已经完全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撑, 并且, 实践证明, 建立一个信息化的财政票据管理监督平台, 实现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相互监督, 可以有效地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使管理工作透明化、制度化、高效化。信息化财政票据管理监督平台中应当公布财政票据使用规范、审批流程、收费标准、处罚措施、相关数据等内容, 平台中的内容应当及时更新。此外, 应当通过管理监督平台实现财政票据的电子化管理, 以智能化、电子化代替人力和手工, 应用信息化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技术逐步取代传统的管理模式, 增强财政票据管理的效率, 实现对票据管理全过程的实时监督。目前, 信息化的财政票据管理平台将会逐渐代替传统的财政票据管理模式, 实现财政票据管理效率和效果的实质性提升。

结束语

足够的财政收入, 是保证国家各项事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内容, 而良好的财政票据管理则是保障国家获得足够的财政收入的重要工作, 因此, 必须予以充分的重视。在目前我国财政票据管理效果有待提升的情况下, 必须积极采取可行的策略, 营造良好的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环境, 使财政票据的使用规范化, 并充分发挥出财政票据在国家财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保证我国的财政工作顺利开展。

摘要:良好的财政票据管理, 是保证政府的非税收收入顺利缴纳的关键工作, 并且, 我国有明确规定,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一种法定凭证, 直接参与到会计的财务核算工作当中。可见, 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 具有其存在的显著必要性和重要性。目前, 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些财政票据管理规范, 但是仍然缺乏足够的系统性和指导性, 在票据管理制度的建设方面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以此为出发点, 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意见供参考。

关键词:财政,票据管理,意义,改进策略

参考文献

[1]来丽娜, 朱明华.财政票据管理现状及解决对策[J].商业经济, 2012, 02:94-95.

[2]安娜.财政票据管理问题及对策简要探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2, 20:32.

[3]张静.财政票据管理现状及应对对策[J].才智, 2012, 26:9.

浅谈如何加强财政票据管理 第9篇

关键词:财税票据 管理 建议

财政票据管理,是财政收费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行综合预算和集中支付改革后财政收费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财政票据管理对于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有效治理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经济负担,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以及规范行政、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強财政票据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有利于规范执收执罚单位财务收支活动。财政票据是会计核算的法定凭证,是财务收支的重要依据。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主要依赖于所取得票据的真实性。不合法、不真实的财政票据,必然影响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错误的财务资料容易导致领导决策的失误。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就从根本上维护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堵塞了财务收支漏洞,使单位财务活动合法、有序、规范。

(二)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有利于财政增收节支。收费票据是取得收费收入的书面证明,而收费收入是财政预算内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预算外资金的主要来源。加强财政收费票据管理,可以使财政从源头上直接掌握收费收入和单位往来结算款项,有效组织财政收入。同时,通过对票据的合法利用,可以控制不合法票据在单位报销和不合理支出,达到增收节支的目的。

(三)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有利于“三乱”的治理。社会上出现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较明显的特征是使用的票据大都是未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的非法票据。个别单位和个别人为了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利用非法票据进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因此,严格票据管理,加强票据稽查,杜绝非法票据的流通,可以有效制止“三乱”行为的发生。

二、财政票据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票据使用者违反有关票据管理规定。一些部门、单位依法用票的意识不强,使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超标准收费、超标准罚款等;一些单位安全意识淡薄,票据管理不规范,随意转借或转让财政票据,有的甚至造成票据遗失等;一些单位票据使用不规范,有的填写票据内容不齐全、金额涂改、票据各联之间内容、金额不一致,有的将收费、罚款及结算票据串换使用;个别单位使用非法票据,甚至自制收费和罚没收据。

(二)地方财政部门票据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及权威性发挥不够充分。一些地方的票据监管在监管手段及运作机制上存在问题:票据管理没有独立机构、人手少,管理人员大多是兼职,在票据的发放、使用和缴销上不能严格按照规定,控制不严,如有收费项目的存在无限量的供应票据,不及时督促票据缴销,缴销时票款核实不完全做到一一核对,存在抽查等现象;受到外部经济环境和执法环境的制约,财政票据管理职能发挥不充分,难以对违规单位实施有效的制裁和惩处。

(三)缴款人维权意识淡薄。许多缴款人不清楚票据管理政策,不清楚执收执罚单位开出的票据是否合法规范,没有细究缴款票据的习惯;在收缴关系中,缴款人处于被动地位,担心办事不顺利,不敢理直气壮地索要票据或者凭票举报;一些收费罚没项目标准在政策规定和实际执行中有一定弹性,缴款人常常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比较注重实际缴款数额,而对执收执罚单位开什么样的票据不太关心

三、进一步做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严格票据发放,建立管理台帐。在领用票据时,票据专管员要携带《票据准购证》,按年审核定的收费项目,限量领用票据,财政票据管理员在《票据准购证》和票据管理台帐上登记领用时间、品种、数量和编号,双方签字确认。

(二)强化票据核销,确保收入缴户。票据核销实行“验旧领新、票款同行”,每月核销一次票据,用票单位将使用后的票据存根按编号、非税收收入项目分类汇总票据金额,登记在票据的封面上,交票据科审核缴验,在确保所收取的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后,加盖验乞章,对个别单位不上缴财政收入的票据和《往来结算票据》,严格审查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三)规范管理程序,建立报表制度。建立收费单位《非税收入票据使用月报表》,上报非税收收入项目及收入数,使用票据数量等有关数据,以检查单位用票及是否按时上缴非税收收入情况。建立财政《票据使用情况月报表》,财政票据管理员每月汇总票据使用情况,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纠正意见,为票据正确使用提供了保证。

(四)深化事后监督,加大检查力度。对单位使用票据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深入跟踪检查财政票据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对违反票据使用规定的停止向其发放票据,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定期对票据使用人员组织培训,提高基本业务素质。

(五)组织有关人员强化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票据法》等有关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对财政票据的操作规程进行细化规定,提高各执收单位业务人员素质,杜绝技术性错误的发生。同时,各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人员要相对固定,争取做到专职、专人负责,确保责任清楚、明确。

(六)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财政内部各科室的协作管理。对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收入征管人员、稽查人员、计财人员和票管员要紧密配合,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及时查处,并根据计财科出具的入库凭证限量以旧换新领用票据,对不开票或使用白条收费的单位加大处罚力度,从根本上杜绝各种违纪现象的发生。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10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

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根据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

[2010]3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秋季入学开始,中央直属高等院校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收取教材费、体检费等代收费时,一律不得再使用《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而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向学生提供自愿有偿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社会捐赠款项,应按规定向捐赠方出具《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

二、中央直属高等院校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票据,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不得用《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收取代收费或服务性收费,不得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

往来结算票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服务性收费,也不得

用税务发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代收费。

三、中央直属高等院校票据使用和管理要自觉接受财

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的行

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进行处理。

财政部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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