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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版权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出版版权范文(精选12篇)

出版版权 第1篇

学界对出版权的界定, 是否符合著作权法 (下文将1990年9月7日通过颁布的《著作权法》简称为《90法》, 2001年10月27日该法第一次修改文本简称为《01法》, 2010年2月26日该法第二次修改文本简称为《10法》;以下凡涉及《10法》条文, 仅用第××条款项表达) 的意义, 我们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论进行检验。“法律解释必须要受到诠释学的原理和一般原则的影响和制约, 即解释活动都要受到解释学循环规律和前理解的影响和制约。循环规律要求法律人在解释某个法律规范时, 就必须将该规范置于其上下文、整部法律、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的脉络中进行理解和解释, 否则他就不可能正确的揭示出法律规范的意义;从解释的结果看, 他所揭示的某个法律规范的意义不能与该法律规范的上下文、整部法律、一国的法律体系的意义和目的相违背。”下文从我国规范作品创作与传播的法律体系出发对出版权进行探讨。

一、核心:专有权之组合, 能否产生著作权人的新权利——不能

著作权法中并无专门的出版权概念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除了作为合同约定权利使用的专有出版权外, 并无出版权的范畴。但出版权与专有出版权并不相同, 此问题将另文专门论述) 。复制权与发行权并不能合称 (成) 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是著作权法授予著作权人的各自独立的财产权, 分别控制他人的复制、发行两种特定行为。出版1是特定行为的组合, 但不等于专有权的组合, 且两种特定行为是独立的, 并不必然发生组合。如印刷厂专事复制行为, 并无发行行为, 其复制的产品即出版物根据印刷加工承揽合同应将其全部交付定作人, 定作人应以约定或政府指导价格与印刷厂结付印刷费;新华书店及其民营书店 (发行公司) 专事发行行为, 并无复制行为, 其发行的出版物从其定作人处进货;组合行为仅发生在定作人身上——定作人还可将其组合行为拆分为复制行为和发行行为, 其分拆的复制行为委托承揽人进行复制并收回定作物 (出版物) , 此时承揽人的复制行为只是代理行为;其分拆的发行行为通过其总发行行为, 将其定作出版物分发给各发行单位发行。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控制定作人的复制行为, 亦控制承揽人的复制行为, 其发行权控制定作人的发行行为, 亦控制各书店 (发行公司) 的发行行为。

具有法定性的知识产权, 是基于具有创造性 (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 的知识产品而由法律拟定授予其创造人的专有权。复制行为、发行行为本身不具有独创性, 也不是知识产品, 作为复制权、发行权控制的他人的复制、发行及其组合行为即出版行为, 也不会产生著作权人的新权利——出版权。若需要赋予著作权人出版权, 则著作权法即无必要将之分为复制权、发行权两种权利分别授予作者。著作权法分别授予作者两种权利本身, 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复制权、发行权合称出版权”的否定。

二、关键:出版权应当属于著作权人还是出版者享有——出版者

从基本的法理分析, 即可否定出版权由著作权人享有的说法。

从《10法》的规定看, 与出版相联系的主体, 无著作权人或作者;与作者或著作权人相联系的, 只是复制、发行等。如第48条第1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此外, 与复制、发行联系的主体还有: (1) 表演者, 如第38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第5项:“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第48条第3项:“未经表演者许可, 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2) 录音录像制作者及其被许可人”。如第42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 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等”。第48条第4项:“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 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由此可见, 著作权人 (包含邻接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享有的是复制权、发行权, 由该权利控制他人的复制、发行行为, 并不享有出版权。

依照出版权属于作者的观点, 则我国所有著作权人都应可以自行行使出版权, 出版发行自己的作品。但这种观点只有在出版者是著作权人的情形下才能依法成立, 对于此外的著作权人都不能成立。至迟在1980年6月22日, 在我国就有一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非出版单位, 一律不准自行编印书刊出售、发行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除国家出版者外, 著作权人自行行使出版权的活动, 属于非法出版活动, 其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 属于被取缔的范围, 甚至还会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观点与《出版管理条例》相冲突, 自行行使所谓出版权的出版物, 在法律上几乎都属于非法出版物。因此, 我们不能用在法律上属于非法的行为来诠释著作权人享有所谓“出版权”。这种冲突, 不是法律本身的冲突, 而是对法律解释的冲突和误区。这种冲突, 还造成了解释和现实的冲突:著作权人享有“出版权”却不能自行出版自己的作品, 甚至还需要向违法出卖版面和书号的出版者支付巨额版面费、书号费才能出版作品。部分学者为了从理论上协调这种解释上的冲突, 提出了私权的出版权和公权的出版权。表面上看来, 这种观点似乎能够协调解释的矛盾, 其实质是一种折中与调和, 并不能解决法律解释与现实间的冲突。因此, 出版权属于作者与我国法律体系的意义和目的相违背。

复制、发行行为及其组合不产生著作权人的新权利, 并非复制、发行行为不可以产生他人的权利——出版权。

出版权, 早期又被称为出书权, 在我国并不是一个非常陌生的概念。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 在《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中, 就同时使用了著作权和出版权概念。该决议指出, “为尊重著作家的权益, 原则上不应采取卖绝著作权的办法。”“出版社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 不得有翻版、抄袭、窜改等行为。”因此, 前理解中我国的出版权是一个与著作家 (著作权人) 的著作权相对应的概念。1983年6月10日, 国家出版局1在《关于纠正文学类作品重复出版问题的通知》中, 更是明确指出, “一部作品在一家出版社首次出版后, 该出版社即享有该书的出版权。”1985年8月27日, 文化部在《关于不得擅自建立分社或变相分社机构的通知》中规定, 中央和地方出版社“不得把出书权下放给外地的任何部门或委托地方部门组成编辑部。”《90法》颁布之前, 1989年7月11日新闻出版署2针对协作出版、代印代发中存在的问题, 鲜明地指出, “借协作出版之名买买书号之风盛行”, “这种以书号进行的交易, 实际上是出卖国家赋予出版单位的出版权”。历史文献证明,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著作权和出版权就是分属于不同主体的权利。

《90法》以来, 出版权仍属于出版者, 该观点可得到我国法律体系的支持。

一是著作权法中与出版行为相联系的客体是作品。如第31条之“交付出版的作品”和第35条之“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等。该客体具有无形性和非物质性, 是施加出版行为的客体。与出版行为相联系的输出客体即行为结果是图书、期刊、报纸 (如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之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和录音制品 (如第44条规定的“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著作权人并不对其作品施加出版行为, 对其输出客体也不享有所有权。著作权人通过许可 (或转让) 程序权控制他人复制、发行、演绎等行为即出版行为, 通过著作权进而控制出版行为的输出客体, 即通过知识产权控制物权客体, 获得知识产权激励与利益。

二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出版主体是出版者。第四章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中, 第30条规定,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 赋予了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的权利。第33条规定的报社“决定刊登”, 期刊社“决定刊登”, “作品刊登后, 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 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赋予了报社、期刊社作品的刊登 (出版) 权。

三是《出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出版权由出版单位 (出版者) 享有。自1997年《出版管理条例》颁布以来, 历经其废止、重新制定颁布和修改, 均明确规定,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 (出版单位, 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纸、期刊编辑部) 出版。在《出版管理条例》颁布前后以及为实施该条例, 新闻出版署 (总署) 先后制定和颁发了系列部门规章, 进一步明确了出版权归出版者享有。如《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已被新规定替代而废止)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明确了报纸由报纸出版单位 (报社或视为报纸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 出版;《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已被新规定替代而废止)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明确了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 (期刊社或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的期刊编辑部) 出版;《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图书出版单位依法从事图书的编辑、出版等活动, 赋予了图书出版社的图书出版权;《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 (已被新规定替代而废止)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明确将音像制品的出版权赋予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已被新规定替代而废止)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明确将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权赋予电子出版单位;《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赋予互联网出版机构依法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权利。因此, 在我国出版权始终由出版者享有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总之, 历史文献 (前理解) 和现行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 支持的都是出版权由出版者享有, 而非著作权人享有。从《世界版权公约》看, 出版权似应当属于著作权人的。该公约是以美国为首的实行出版登记制或备案制的西方国家拟定的。在实行出版登记制的国家中, 部分国家在著作权法中直接规定了出版权。如韩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七节出版权之第57条和日本著作权法第三章第79条第1款均规定由复制权人 (即著作权人) 设立 (或设定) 出版权。登记制国家出版权由著作权人设立 (设定) , 并不等于出版权是著作权的一部分, 恰恰证明著作权与出版权是相互联系但又相互独立的不同权利。该设定的出版权均由“出版权人”即出版者享有。因此, 依照该公约, 属于著作权人的出版权, 只是出版权的设定权, 而非出版权本身。

三、实质:我国出版权的本质属性是民事权利还是行政权——行政权

出版权在我国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 是国家为了管理、监督出版者的出版活动而许可给出版者的一种行政许可权或行政授权。自1953年至1956年, 私营出版业经过公私合营退出出版舞台后, 早在1985年前后, 我国就有人提出并申请建立出版社, 1999年我国也有学者从理论法学上论证了作者的自由出版权与私人出版社的建立问题。但至今为止我国尚未有一家私人出版社 (包括报刊社) 。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浪潮中, 核心出版业是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的领域, 在出版单位事业制向企业制改制过程中, “不得有非公有资本进入”仍然是改制的硬条件。

究其原因在于, 出版权在我国并非私权。早在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成立初期, 出版总署1就规定, “一切期刊、丛书的出版, 必须有编辑计划, 并经出版行政机关审查批准。”1980年4月20日颁布的《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 就是一个以出版社享有国家行政授予出版权为前提规范出版发行行为的部门规章, 其地位相当于现今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1987年新闻出版署对我国报纸、期刊和出版社进行整顿, 在其发出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经国务院批准, 决定对我国现有的报纸、期刊和出版社加以整顿、充实和提高, 重新登记注册。”“经国家指定的机关认可后, 申请重新登记注册……应分别向国家新闻出版署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局报送登记申请书和提供申请批准继续开办的证件, 填报登记表。”各地“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地区内所有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的重新登记注册工作, 经审核, 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 发给登记证, 同时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90法》颁布前, 我国出版社重新进行了登记注册工作。此间的规范性文件中虽然使用了登记注册和登记证概念, 但并不是现代出版登记制意义上的注册登记, 其实质是审批制, 如1980年国家出版局等规定, “对各类刊物, 审批要从严掌握”;又如1988年颁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规定“报纸的审批”, 第三章规定“报纸的登记”, 第四章规定“报纸的出版”;再如《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规定“期刊的审批”、第三章规定“期刊的登记与出版”等。因此, 我国的出版登记注册制是以审批为前提的, 所以, 出版单位被称为“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单位”、“国家的正式出版单位”、“国家的出版单位”。1997年1月28日, 新闻出版署再次明确规定, “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 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均按买买书号、刊号、版号查处。”2这是出版者出卖出版权的行政责任。不仅如此, 出版者出卖出版权, 还可能构成犯罪 (共犯) , 承担刑事责任。这些文献证明, 我国出版者享有的出版权, 并不是单纯的民事权利, 而是国家赋予的出版权, 是一种行政授权, 是权力。国家赋予出版者的出版权, 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 经过主管行政机关审批的登记注册制, 被称为审批许可制。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该法规定,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 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 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 不得转让。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出版管理条例》第9条、第15条、第21条等规定,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领取出版许可证。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 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 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 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 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因此,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出版权乃行政许可权, 属于公权力, 该权力不得转让。出版者是该公权的载体。

或许会有出版者的利益来自行政权, 出版者出卖行政权的隐忧。“出版社基于这种行政权特许开展出版业务并取得经济效益, 并不等于说, 出版社的经济利益来自行政权”带给出版者经济利益的是从著作权人手中取得的部分著作财产权。从性质上看, “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的一种管制措施, 是建立在普遍限制和禁止基础上的解禁行为。”许可作为对普遍限制和禁止行为的解禁, 其目的就是在行政权的干预下使某种行为为公众服务。这是作为公权的出版权解禁后能够与作为私权的著作财产权结合的法理基础。

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行政许可法》规定之部分许可权依法可以转让, 是在宏观上为公权转让架起了一座桥梁。行政法中有私权规范, 私法中有公法规范。曹新明认为, “知识产权法是私法, 同时包含某些公法的内容。”“在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 也少量存在公权载体以其身份参与的现象。”吴汉东等认为, 行政法、刑法以及其他属性的法律规范, 在知识产权法中所占比例很小, 不足以影响该法的私法性质。公权、公法是为私权 (著作权人的私权) 服务的。如第28条、第48条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参与, 就是如此。在我国, 解禁后的出版权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相结合, 产生了出版者的产业经营权。出版权具有双重属性, 首先因其设定方式为行政许可权而具有公权属性, 它是出版者以公权载体身份享有的行政权、公权, 是权力;因解禁的公权与著作权人私权的结合, 使之具有民事权利属性。出版权的设定方式决定其本质属性, 因此, 行政权或公权是其本质属性;与著作权财产专有权相结合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只能是其从属性。

我国是《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 实行出版审批制的出版权设定方式, 因该公约并未限定出版权的设定方式, 未禁止审批制, 与公约并不直接发生冲突。在审批制的国家中, 出版权由国家行政许可权设定。对不同于著作权的出版权的设定方式不同, 这是出版登记制国家和出版审批制国家出版权属性不同的根本原因。前者出版权是私权, 后者出版权为公权。前者具有知识产权的私权性, 不是因创造知识产品产生而不具有专有性;后者虽具有权利的垄断性 (专有性) 但不具有知识产权的私权性, 因而两种属性的出版权都不是知识产权 (邻接权) 。出版权系出版者的权力 (权利) , 但并不能认为出版权亦称作为著作权邻接权的出版者权。因此, 学界认为出版权系知识产权 (邻接权) 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将出版权置于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法律解释, 才能得出正确的结果, 否则, 就会与国家法律体系的意义和目的相违背。《著作权法》是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法律规范, 平衡的主要是作品创作者与传播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对传播者 (包括出版者) 的出版行为属性并未进行界定。对出版者从事出版行为法律属性的界定是《出版法》的任务。因此,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 规范作品创作与传播的法律, 主要有《著作权法》和《出版法》 (出版管理条例) 。两法之间相互配合共同促进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因此, 出版权虽具有双重属性, 应以《出版法》界定出版权的本质属性。所以, 学术界没有抓住出版权的本质属性, 仅将出版权界定为出版者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 值得商榷。这种界定至少是不完整的, 也容易造成出版权本质属性与从属性的本末倒置。

四、归宿:公民出版自由权的实现——公民出版物上的表达自由权和对特定行为的控制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出版……的自由”。同时, 《宪法》总则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出版发行事业”。因此, 公民享有出版自由权, 是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 但该权利的实现, 并不等于公民自己可以行使出版权。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应与国家发展出版发行事业相协调, 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依照《立法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 公民的出版自由权依法应受到国家行政许可权 (出版权) 的限制。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出版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授权, 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代行《出版法》的职能。出版权属于行政权, 不属于著作权人的民事权利。依照现行《出版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该条例规定, 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 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该规定在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10号, 1997年1月2日;已废止) 中为第23条;在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343号, 2001年12月25日) 中为第22条) 。因此, 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 是通过出版单位 (即出版者) 出版的出版物的印刷或复制、发行而实现的。出版者的复制、发行是两种不同的特定行为, 该行为受到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的控制。著作权人的控制方式主要有许可或转让其复制权、发行权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除外) 和禁止权1。因此, 公民的出版自由权是通过在出版物上的表达自由权和通过著作权对出版者的复制、发行等行为的控制来实现的。

注释

1 学术界对“出版”界定的主流观点为, 出版是作品经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本文作者认为该界定没有把握著作权法中出版概念的完整内涵。作者认为, 完整的出版概念是复制、发行及其组合, 以及与翻译、改编、汇编、注释、整理等行为的组合。对此将另文论述。为避免分歧, 本文依照主流观点对出版权进行论述。

2 (1) 国家出版局是文化部下属机构。文化部是国家新闻出版署1987年1月设立之前主管全部新闻出版和文化工作的国务院组织机构, 下设出版局。1985年6月28日, 文化部呈报国务院, 建议在文化部设立国家版权局。1985年7月25日, 国务院批复同意该建议, 同时决定将文化部原出版局改称国家出版局。国家出版局和国家版权局为一个机构, 两个牌子。为尊重历史, 本文引证中仍采用原名称。

3 (2) 新闻出版署于1987年1月成立, 副部级单位, 主管全国新闻出版工作。2001年更名为新闻出版总署, 升格为正部级单位。2013年国务院将新闻出版总署、广播电视总局职责整合, 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尊重历史, 本文引证中仍采用原名称。

4 (1) 全称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出版事业的部门。1949年10月成立, 受政务院领导及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指导, 主管建立及经营国家出版、印刷、发行事业;管理国家出版物的编辑、翻译及审订工作;联系、指导全国各方面的翻译出版工作;调整国营、公私合营及私营出版事业的相互关系。1954年11月国家机构改革, 出版总署撤销, 出版工作改由文化部领导。为尊重历史, 本文引证中仍采用原名称。

5 (2) 该规定明确了出版权是一种行政权, 是一种权力。因此, 部分学者将复制权、发行权合称为出版权, 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来看待, 混淆了民事权利与与行政权的界限。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禁止买买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7年1月28日, 新出图[1997]35号) [M]//法规司编书:103.该规定明确了出版权是一种行政权, 是一种权力。因此, 部分学者将复制权、发行权合称为出版权, 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来看待, 混淆了民事权利与与行政权的界限。

出版合同(对港澳台版权贸易) 第2篇

甲方(权利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出版者):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作品名称:_________

作者姓名: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出版上述作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_________地区独家出版发行该作品之版本的权利。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授予第三方。

第二条 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所述的权利,并保证上述权利的行使不侵犯他人的版权。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的版权,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乙方保证充分尊重作者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性权。乙方出版上述作品,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对上述作品作适当修改或增删序言、后记和评论等内容,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是作者,由甲方代向作者征得书面意见),并经甲方或作者审定。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方式(任选其一):_________

1.版税:_________版定价×_________%×印数

2.第一版最低印数为_________册;每册定价为_________

2.基本稿酬加印(转载自永嘉人才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数稿酬:_________版(_________元/每千字)+(基本稿酬_________%/每千册)

4.一次性付酬: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向乙方提供合格稿件。乙方收到稿件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出版该作品之版,并于出版后的_________个月内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再版时,应在再版后_________个月内向甲方付清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以_________结算。

第六条 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事项,另一方可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双方因协议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双方同意的进行仲裁。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合同签字(或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本合同以中文写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条 本合同签字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代理人(签字):_________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数字出版的版权问题探讨 第3篇

【关键词】数字出版 版权 盗版

数字出版是指以互联网为流通渠道,以数字内容为流通介质,以网上支付为主要交易手段的出版和发行方式。数字出版的优势在于生产周期短、成本低、发行方式便捷、快速,无仓储与物流成本和检索功能强大,便于读者购买并阅读。

一、数字出版的版权问题

数字出版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的问题。数字出版的版权问题典型的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盗版严重。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盗版站点的建设成本越来越低,通过搜索引擎对这些盗版网站的收录与宣传,一个网站的总的年收益可以达到百万甚至上亿元。尤其是现在盗版已从单纯盗贴文字内容朝着版权及周边诸多领域扩散。其次,原创作者权益得不到维护。现在在网上可以很轻易地搜索到各种畅销书的电子版,原创作者却没有因此得到任何收益,数字版权没有得到任何保护。易中天表示自己从来没拿到数字版权的一分钱。韩寒作品的电子版在网上不计其数,而且大多数网站是在没有通知韩寒的情况下擅自刊载,没有付任何的版税。蔡骏也向《羊城晚报》的记者表示,他总共只授权了两三家网站刊登他的作品,但是现在至少有十多家网站在大肆非法登载其作品。另外,各大搜索引擎提供的图书搜索项目也给数字版权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以谷歌为例,根据网上图书馆计划,谷歌将对现有的所有图书进行扫描,在线提供图书内容。但同时,谷歌的计划也存在数字版权的侵权现象。为此,谷歌表示中国作家可以获得每部作品60美元的一次性赔偿,之后则分享相关收入的63%。且不说这样的赔偿少得可怜,最主要的是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谷歌手里。比起明目张胆的图书网络盗版,图书搜索计划更让出版社感到无助和棘手。

还有,数字版权归属模糊也是数字出版面临的问题。版权究竟属于谁?现在也有很多网站转载了作品,却不知该把数字版税给谁。实际上,版权天然属于作品作者;而在出版商与作者的交易之后,版权同时又存在这样几种归属:传统出版社、网络文学网站、电子书厂商等。现在网络和手机等新媒体上出现的各种作品有的直接来自作者,也有的直接来自传统的出版物,还有的来自网络原创等等,这些都应该根据不同情况,细分数字版权的归属问题。

二、数字出版出现版权问题的原因

1、原创作者无力去打版权争夺战

2007年,E书网在其网站将郭敬明没有拿出来出版的《悲伤逆流成河》直接全文传到网上。如果郭敬明要打官司,刊载的网站有上百个,那诉讼费将远远高于版税的赔偿。蔡骏表示,自从发现自己的作品被发到网上之后,他就开始聘请一家律师事务所来替他进行取证维权。但是因为非法网站太多了,交涉一家,又出现三家,永远告不完。正因为如此,很多作家直接就放弃了数字版权。

2、数字版权的保护意识薄弱

首先,有些出版产业和数字产业的从业者产权观念淡薄,缺乏自我保护和维护他人版权意识。还有,大众版权意识薄弱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我国,很多人已经习惯了免费下载各种数字资源,并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

3、法律保护体系滞后

目前,我国在数字出版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在侵权界定、处罚种类等问题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有关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条文非常之少。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2002年制定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都受到了现实的严重挑战。2006年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侵权范围的规定也不够明确,对数字出版物的合理使用范围界定也十分模糊。

4、缺乏有效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

数字出版物非常容易被盗版,目前还缺乏有效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版权保护很难得到保证。现在,比较广泛的应用于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中的技术有:数字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DRM技术等。其中使用最多的是DRM技术。在实际应用中,这种技术保护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首先,数字版权标准不统一。由于各个公司使用的数字内容标准、元数据标准不一致,导致不同的DRM系统各自独立,无法实现各个系统之间的互通。其次,版权保护的关键技术有待提高,盗版者往往会破解保护程序。第三,这种技术还不能适应新型的应用系统,诸如P2P环境、移动环境这些新型的应用系统需要设计新的版权保护模式。最后,版权登记和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很难提供版权追踪和检索监管。

三、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

数字出版业,怎样才能实现版权保护?笔者认为,这急需建立技术、法律和高科技的监控平台等的多重保护系统,全面保护数字版权。

1、强化版权观念

首先,强化消费者的版权观念。消费者要具有版权意识,既是对版权人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其次,强化出版机构的版权意识。版权贸易是数字出版业产业链上重要一环,所以从事数字出版的机构要自觉维护自身版权和尊重其他机构的版权。出版机构要积极建立自律机制,并及时了解处理网络纠纷的技巧,加强对网络保护的实质性参与。另外,出版机构还应建立版权保护联盟和反盗版联盟,抵制盗版,支持正版。

2、实施收费阅读,有偿订阅等措施,保证数字出版的盈利

目前,互联网收费阅读模式日渐清晰。2008年10月作家李春平与新浪读书频道签约,截至2008年11月9日,在新浪上连载不到一个月,这本书总点击已经超过3131万,李春平的分成收入是10100元人民币。2008年11月下旬,作家韩寒签约起点中文网在线连载新书,也接受网民的付费阅读。

3、法律层面上加强数字版权的保护

没有详尽的法律法规出台,没有持之以恒的严格执法,中国的数字版权保护很难从根本上改观。因此,法律层面上的保护是保护数字版权的根本所在。要及时更新相关立法,制定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数字出版的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的法律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网络环境下的侵权和盗版行为。

4、数字版权保护要以技术保护为依托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是数字版权保护中最重要的技术基础,只有通过保护技术,数字出版物的作者和出版社才能得到实质性的保护。数字保护技术应用最广泛的还是前面提到的DRM技术。另外,在我国,由方正集团自主研发的版式文件技术CEB、阿帕比电子书整体解决方案等一系列原创核心技术可以适当地解决图书资源数字化、数字版权保护等关键问题。

参考文献

①聂震宁,《数字出版:距离成熟还有长路要走》[J].《出版科学》,2009(1)

②刘灿姣、黄立雄,《论数字出版产业链的整合》[J].《中国出版》,2009(1)

③吴江文,《2009年数字出版研究综述》[J].《中国出版》,2009

(作者: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传播学专业09级研究生)

责编:周蕾

出版版权 第4篇

关键词:出版物,数字化,版权保护,版权风险

互联网目前已经成为获取数据的主要渠道,云存储改变了固有的数据存储方式,物联网成为大数据搜集的重要来源,社交网络把人类真实世界映射到网络智能终端,所有这些给人类世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丰富鲜活的数据。但与此同时,数字化大踏步的发展也使著作权侵权行为更加频繁、更加隐蔽。

1 数字化背景下出版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探析

在数字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相应的配套制度却始终滞后。作为调整著作权人权益和鼓励创新的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则体现出更为明显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

然而,著作权法在设计之初虽不能完全预见新时代的新变化,却也有其化解问题的良方——作品独创性标准理论。该理论既是认定作品的标准,又是判定作品侵权的标准。在数字时代中,更应该正本清源,重新厘清作品独创性标准理论。

1.1 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 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独创性是作品的判断标准,更是著作权法体系的基本范畴和逻辑起点。

在数字化、大数据时代下,新的作品表现形式层出不穷,从“微博”到“微信朋友圈”,从电子书到APP产品,判定这些“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新环境下提出的难题。如前所述,独创性认定问题的重要程度又使其成为不可回避之问题。

1.2 独创性的法律标准

我国立法虽然明确了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但是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独创性的含义及判定标准。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20 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形成了较为统一且稳定的判定标准:独立创作标准。例如,在《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中,独创性可以被定义为是表达方式的原创,而不只是思想的原创。即便两个作品讲述的是同一个故事,事实、人物和事件来源于同样的历史资料,并且具有相似的主题安排,但作者用新颖的表现手法重新编写中国最后一个皇帝的故事,也可以认为是具备独创性的。

1.3 独创性的市场标准

从长期的出版市场实践中,对判定作品独创性提炼出两个标准:其一是独立性,即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非抄袭或复制的;其二是创造性,即作品必须对人类文明有适量的个性贡献。对独立性而言,其为否定作品属抄袭、复制的必要条件,属于判定作品是否被著作权保护而应当进行的形式审查的标准之一;对创造性而言,其为作品是否确实经过作者的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且含有能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独特贡献。创造性是判定作品是否被著作权保护而进行实质审查的标准之一。

1.4 数字时代下独创性判定应有的态度

数字时代下,大量的传统作品通过数字新技术改造产生的新的作品形式不断出现。对待数字时代中的著作权独创性问题需要有一个明确且清晰的独创性评判方向和原则。这是在著作权立法过程中,人们面对新环境应有的理性态度。

首先,面对不同形式的作品,应当始终把握住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实质。无论是何种技术手段产生的作品,究其根源均为人类智力活动产生的成果。由此,无论新时代中出现了何种新形式的作品,在判断其独创性时都应当始终贯彻两点:第一,作品是否属独立创作;第二,作品是否具备了最低要求的创造性。

其次,对于单一作品的独创性判断问题,不应该是固化不变的,而应该根据作品的具体形式具体对待。例如:传统的地图作品属于绝对的事实作品,只具有唯一表达,不具备独创性,而如果地图通过技术加工改造成为电子地图,则就具备了独创性,应当认为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在坚持实质原则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重视独创性认定问题上的特性。

2 数字化背景下出版单位版权风险的防范

数字化时代,出版单位在版权领域中侵权风险较以往更大,承担更多的责任。大部分出版单位正处于数字化转型阶段,在技术日新月异的大变革时代里,应从思想层面上转变,主动适应产业的新形势,调整自身的规章制度,转变思路,改变原有定位,对新时代出现的各种作品媒介形式,需要了解、学习,未雨绸缪。

2.1 完善版权审查制度

一方面,出版单位在合同管理上,应充分认识到数字化给出版行业带来的新变革,不再沿用传统的合同内容,而应制定符合需求的新合同模板,对自身享有的权利形成完整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出版单位应建立并完善版权审核部门及审核制度,不能仅靠合同约定即欲免除合理注意义务。例如:在出版合同中往往有约定“作者保证对其所提供的作品拥有真实、完整的著作权,若侵犯他人著作权,作者独自承担全部责任”的类似条款,而实际上,出版物一旦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者仅以作者提供的著作权无瑕疵担保予以抗辩会无济于事,并会因未尽到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而与作者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出版量较大的出版单位应当制定全套的版权审查制度,设置知识产权专员或部门,以应对来自各方面的著作权危机。

2.2 建立数字化版权证据存档机制

证据是决定司法诉讼中最为关键的要素。因此,掌握了证据优势,既能在庭审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也可相应地化解版权风险。

在数字化时代,各种电子文件都可能成为证据,对电子图片、文档、数据、聊天记录等证据的新的表现形式都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存储方式,使其固定下来,并经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证据三原则的有效筛选,最终归档保存下来,建立版权证据库和配套的管理规则和标引,方便对已有证据的有效性筛查,以应对各类版权纠纷,提高纠纷胜诉率。另外,版权侵权的证据可能产生于出版单位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这些文件可能产生于编辑部、市场部、宣传部、财务部等部门,所以,要协调各个部门,建立统一的数字证据归档制度。

2.3 维系出版单位与作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出版单位避免上述著作权危机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从作者方环节入手,确保所有出版物无侵权危险,降低被侵权可能。因此,处理好与作者之间的关系,也为出版活动正常运转提供了前提和保障。在数字时代下,新的媒介出现让作者有更多表达自己思想的途径、更多的选择,这意味着作者作为智慧成果的“持有人”理应得到足够的重视,获得充分的尊重。

出版单位在工作中如果忽略与作者的沟通,对作者的观点及作品的定位、内容、结构、表述等不认真研究,不积极与作者讨论,就极有可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例如:将编辑个人观点强加于作者,甚至对作品随心所欲地乱删乱改就有可能侵犯作者的修改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三项:“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和作品完整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四项:“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出版单位不应仅认识到作者是重要资源,更应当认识到作者的作品——这一智力成果同其他形式的财产一样不容他人侵犯。真正落实这一点,需要出版单位加强全流程控制。首先,从合同签订流程开始,就应当尊重作者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平等磋商,而非将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强加于作者一身;其次,在制定稿酬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到整个图书市场的现状,在合理的前提下满足作者的利益诉求,实现出版单位与作者方的双赢;最后,在日常交际细节中,应加强与作者的沟通,收到稿件后应该尽早回复作者,对于合作模式要进行细致、全面的探讨以搭成共识,书稿内容、结构等应体现作者的思想、观点及方法,而不能仅从出版的角度去修改,即修改建议也要有理有据,并获得作者的认可。只有站在作者的角度,才能搭建起沟通的桥梁。

参考文献

[1]吴伟光.数字技术环境下的版权法——危机与对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2]于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应对数字网络环境挑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3][美]迈克尔·A·埃因霍恩.媒体、技术和版权:经济与法律的融合[M].赵启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4]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5]高富平.寻求数字时代的版权法生存法则[J].知识产权,2011(2).

[6]李凤莲.试析数字技术给中国版权制度带来的挑战[J].中国出版,2011(20).

[7]李扬.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适用——兼与梁慧星、易继明教授商榷[J].法学研究,2006(2).

[8]李雨峰.版权制度的困境[J].比较法研究,2006(3).

[9]唐艳.数字化作品与首次销售原则——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J].知识产权,2012(1).

[10]李孝霖.数字出版产业版权困境解析[J].电子知识产权,2010(1)。

出版版权 第5篇

《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参与奥运会(残奥会)

2007年测试赛场馆外围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各新闻出版单位、发行单位、印刷复制单位:

根据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制定2007年测试完成场馆外围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经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参与奥运会(残奥会)2007年测试赛场馆外围保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参与奥运会(残奥会)2007年测试赛场馆外围保障实施方案2、2007年“好运北京”系列赛赛程安排一览表

附件1 :

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参与奥运会(残奥会)

2007年测试赛场馆外围保障实施方案

为了推进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场馆外围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全力做好2007年测试赛场馆外围保障,根据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对新闻出版版权行业的工作要求,结合场馆外围环境保障工作的任务,制定实施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各项筹备工作”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新闻出版版权工作就是要为成功举办奥运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新闻出版版权行业要紧紧围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目标要求,坚持正确导向,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广泛宣传奥运三大理念、主题口号和“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及时、准确、全面宣传北京奥运会各项筹办工作,营造浓郁的迎奥运氛围,努力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和首都形象。

二、组织机构

为了统一组织协调,确保奥运场馆外的新闻出版版权保障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成立“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奥运工作领导小组”,市新闻出版局梁成林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图书出版管理处、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管理处、印刷复制管理处、出版物发行管理处、出版物市场管理处、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处、版权行政管理处等处室组成。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各新闻出版单位、发行单位、印刷复制单位也要成立由主管领导挂帅的奥运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奥运场馆外围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工作任务及保障措施

(一)突出主题,抓好重点,加大奥运宣传工作力度

各新闻出版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考察奥运工程建设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握新闻出版工作的正确方向,突出奥运新闻出版工作的主题,抓好奥运新闻出版工作的重点,通过舆论宣传,激发人民群众的自信心、自豪感和凝聚力。深入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认真组织落实“奥运出版物传播工程”。出版单位要策划出版一批适应举办奥运会需要的高质量出版物,选用高水平的印刷复制企业承担印制任务,并建立专项监管评审机制,打造一系列奥运出版物精品;要在各国有书店设立统一制式的奥运读物专架,定期推荐奥运出版物;要与民政、外宣等相关部门配合,加大奥运公益宣传品的发放力度;发行集团要与奥组委合作,在奥运合作宾馆、奥运场馆内设立临时发行网点,以满足来宾的阅读要求。

(二)强化管理,严格把关,确保新闻出版导向正确

各新闻出版单位要加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强化自身管理,严格把好出版物选题和内容关口,确保在筹办奥运会的关键时期不添乱、不出问题。要坚决防止有严重政治问题、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损害国家利益的违规出版行为,要防止出版重大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版权问题等内容的出版物;印刷单位要健全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禁不验证承印、盗印或擅自销售、加印出版物,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要加强进货环节的管理,严防销售非法出版物和盗版产品。

(三)规范经营,加强监管,积极营造良好的出版物市场环境

各区县文委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要按照“场馆是基础,竞赛是中心、属地是保障”的原则,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抓好边区内出版物市环境的整治工作。根据奥组委确定的场馆情况和比赛线路,划定本边区的重点整治范围,摸清整治区域范围内的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和基本情况。要按证照齐全,进货规范,不销售非法出版物及盗版产品,不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异地经营,店内人员疏散通道和消防安全通道的通畅,店面外观整治卫生,外文标识规范准确。对于符合要求的发行单位,各区县文委要与之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防范非法出版物及侵权盗版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以巩固整治效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发行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缔。同时,要联合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加强对于辖区内的无证摊点和游商的清理、取缔工作。

(四)加大宣传,加强执法,树立首都版权保护新形象

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版权保护特别是对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宣

传力度,以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方法,使版权保护知识深入人心,扩大影响,营造声势,树立形象。版权登记与管理部门要做好奥运版权登记与保护绿色通道的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涉奥作品版权保护的力度。各区县文委要组织开展奥运版权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清查侵犯奥运知识产权和奥运场馆及比赛线路周边的侵权盗版行为,为北京版权保护工作塑造良好的形象。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新闻出版单位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明确责任,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务求实效。

(二)加强协调,密切合作。新闻出版版权的外围保障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任务重。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依据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工作原则,确保奥运场馆外围新闻出版版权保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及时沟通,通报交流。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奥运场馆外围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处室,根据责任分工,要掌握各自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各区县文委要按照本区域的推进计划,做好场馆外围保障工作的信息交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沟通情况,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奥运场馆外围新闻出版版权保障机制和运行模式,为2008年奥运奠定基础。

综合出版权之我见 第6篇

随着网络的发达,综合出版权又出现了新的变化。如长江文艺出版社与中文在线联合打造的《非诚勿扰》,在出版传统的纸质图书的同时,还在互联网、手机、电子书阅读器等同时发布,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据说,纸质图书原来预计的销售量是10万-20万册,后来增加了50%-60%。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其他媒体形式的推广。出版社除扩大了图书的销售外,也获得了较大的版权收益。从版权交易角度看,长江文艺出版社与中文在线的合作,其实是版权的买卖。出版社自己出版纸质书,而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交给了他人去经营。

出版单位将有版权的作品跟其他单位进行合作,自己出版纸质版,由其他出版单位出版数字版,其实质是版权的买卖。但如果出版单位在出版纸质版的同时,也同时推出数字版,这才构成综合出版权。图书出版单位要出版随书的光盘还需要具有电子音像出版单位的资质。图书出版单位推出供电脑、手机、电子书阅读器等阅读的数字版,出版社网站需要获得ICP资质、获得新闻出版总署的互联网出版资质。但这两个资质的获得,要比获得期刊出版权、图书出版权或电子音像出版权容易得多。这就与原来的管理不一样,这也是数字出版带给出版管理部门的一个新课题。

出版要考虑社会效率和经济效益。但现在由于政策的限制,一些本该出版单位可以获得的效益,却由于政策的因素要让他人分一杯羹。这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精髓。政府多年来提倡“跨媒体”“跨领域”“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合作”。如果一个出版单位缺少综合出版权,至少是无法实现“跨媒体”的发展。因此,政府部门是否在政策上进行调整,允许出版单位在出版同一题材的作品时,可以同时出版跟这一题材相关的期刊、图书,并可同时出版光盘与数字版。这既是对市场需要的回答,也是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所做的解答。

作为出版实践中产生的新概念,综合出版权是对出版单位从多方位、多层次来开发其产品、获得最大收益的保障。正如圖书出版之后被改编成影视作品可以带动图书的销售一样,期刊出版单位在出版了期刊后,将其精华汇编成图书,也可以提升期刊的知名度和销量;图书出版单位将有关内容改编成光盘,随书发行,可以弥补印刷的书籍缺少声音、图像的缺陷,更大程度地展示知识的多样性;图书出版单位在出版纸质图书的同时,开发出适合互联网阅读的数字版等,均可以扩大知识的传播。

因此,我们可以将综合出版权界定为:出版单位将自己拥有版权的出版物从已有出版形态改编成其他出版形态进行出版的权利。这样,综合出版权只限定于已有的出版形态的改编,从而避免了期刊出版社去出版跟自己期刊内容无关的图书、图书出版单位去出版跟自己图书无关内容的音像电子出版物等混乱局面的出现。当然这一定义是否可行,仍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如果从便于管理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将这一权利称为“综合出版资质”,有这种需要的出版单位向总署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以开展综合出版工作。但这涉及行政审批问题,也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新生大学出版社版权工作发展探索 第7篇

新生大学出版社;版权;

一、新生大学出版社版权工作现状

2007年至今, 全国新批准成立的出版社中, 大学出版社占多数。尽管成立时间并不长, 这些新生大学出版社却同其他出版社一样推进图书出版环节中的各种工作, 版权工作即是其中之一。目前这些新生大学出版社的版权工作内容主要涵盖了版权引进、版权输出以及版权的保护与风险规避几个方面。这些新生大学出版社在版权方面工作的业务数量并不多, 大多数新生大学出版社并没有成立独立的部门负责该领域业务, 而是将其工作内容置于总编室业务的工作范围之内统一进行管理。

二、新生大学出版社版权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 版权引进费用高、难度大

新生大学出版社的版权引进工作主要基于所策划出版的图书项目开展, 版权引进工作相对零散。近年来由于国外出版商、版权人或代理人及版权中介机构所开出的版权费用额度大幅上涨, 导致目前版权购买的成本大幅增加, 版权引进费用巨大。同时, 由于大学出版社很多引进项目偏重于学术类选题, 也使得一些图书的版权购买难度加大, 版权在联络过程中很不容易找到, 增加了版权洽谈的成本。

(二) 版权信息不畅, 专业人才匮乏

从目前国内成功输出版权的选题来看, 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选题占据多数。这不仅要求出版社及时与国外出版商进行信息沟通, 及时了解对方选题信息需求, 更需要出版社储备版权输出高端人才。对于新生大学出版社来说, 其版权输出工作大多依靠“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项目和参加国际展会来展开, 人员也往往是由总编室相关人员或图书责编兼任。因此, 信息沟通的不畅、版权贸易人才的匮乏都使得版权输出成功的可能性非常渺茫。

(三) 维权工作难度大

新生大学出版社的维权工作主要包括保护自身图书不被侵权和规避自有选题侵犯他人版权两部分内容。一方面, 新生大学出版社大多处于前期发展阶段, 无法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维权, 因此其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处于弱势。另一方面, 新生大学出版社为保障所出版作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通常对图书选题进行内容审查。由于出版图书内容往往与影视、音乐等领域有所交叉, 结果导致一旦涉及交叉领域的情况, 出版社往往求助无门, 许多工作都难以开展。

三、新生大学出版社版权工作发展建议

(一) 从长期发展角度确立版权引进计划

大学出版社由于其自身所处的特殊学术环境, 往往拥有雄厚的学术科研资源。因此新生大学出版社应依托所在大学的优势学科, 借助版权引进平台, 以大学的学术领域和本社出版特色为重点, 充分考虑本社的出版战略、出版资源、人才和营销策略, 有计划、有目的地建立起长期的图书版权引进计划。这样一方面通过对某一领域图书的积累可以拓宽本社版权的联络渠道和影响力;另一方面通过各学科引进图书品种数量和学术实力的积淀, 也可以不断提高自身的出版优势, 提升品牌实力与竞争力。

(二) 扩大版权信息交流, 注重专业人才培养

在开展版权贸易工作的过程中, 新生大学出版社应加大对国外图书市场信息关注的力度, 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发布信息, 加强宣传, 扩大图书在国际上的影响力;积极与国外出版商或者版权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版权合作关系, 力争打造畅通的版权输出渠道。从长远来看, 新生大学出版社必须要培养具有判断出版项目销售潜力、对国外图书市场了解充分、拥有丰富版权知识、熟悉出版流程并拥有出色谈判沟通技巧的版权贸易复合型人才。

(三) 加大投入力度, 寻求集体管理组织合作

在维权方面, 新生大学出版社应加大对自身版权保护的投入和关注。作者和自身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也维护了出版社的形象和声誉, 无形中提高了出版社的影响。

在规避侵权方面, 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广、分支多、权利相对集中, 这就决定了其可以在很多实际工作中为出版社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思路, 进而成为出版社版权工作的重要支撑平台。目前我国已成立了包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为音乐、音像、文字、摄影和电影作品的相关使用提供服务。这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大多为半官方性质的独立法人机构, 出版社与其合作将可以实现共赢。

摘要:本文以新生大学出版社版权工作为研究重点, 旨在通过介绍新生大学出版社版权工作现状, 分析其在当下版权工作中所面临的共性问题, 进而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和建议。

参考文献

[1]孟超.版权输出要做出自己的特色[J].出版参考, 2013 (7) .

[2]刘静.大学出版社版权贸易之思考[J].出版广角, 2011 (7) .

中国数字出版与数字版权保护探析 第8篇

一、中国图书出版市场概况

从市场价值来看,2014年中国出版市场增长了4.6%,价值达到361亿美元。在2010—2014年期间,中国出版市场的复合年均增长率为9.9%。就市场价值前景而言,中国出版市场整体表现预计将有所增长,自2014年以来增加了42.1%,到2019年底市场价值将会达到513亿美元,中国出版市场预计在2014-2019年期间的复合年均增长率为7.3%。从类别细分看,图书作为中国最大的出版市场,2014年度贡献收入值223亿美元,约占中国市场总价值的61.7%。

从地理划分看,中国占全球出版市场价值的36.2%。中国出版市场近年来一直处于两位数的增长中。中国出版市场尽管发展速度较慢,但仍有望在预测期内迅速增长。强劲的经济表现为中国出版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金融基础。根据《中国日报》的报道:2014年中国出版市场的收入为3168亿人民币(即551亿美元)。此外,网络图书逐渐流行也促进了市场价值的增长。数字出版是中国出版业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

图书出版市场中许多商家地理位置的分散性减少了彼此之间的竞争。中国把加快出口作为提高其国际文化传播的一个更广泛的策略。例如,2014年美国的电子图书经销商与中国腾讯公司签订协议,向美国发行了20万本电子图书。

二、中国的现代数字出版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图书出版产业开始不断地刷新着增长记录。数字出版,来源于传统的纸质出版而不断转型升级,利用网络平台和终端设备逐步地实现内容资源最大化、销售发行全球化、产业价值链条化。

中国的现代数字出版主要是以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纷纷进军数字出版产业,并逐渐形成了新的出版产业格局。2014年,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收入为3387.7亿元人民币(约554美元),比2013年增长33.36%,数字出版产业收入在新闻出版产业收入的总比由2013年的13.9%提升至17.1%,仅次于印刷复制领域。传统的图书出版企业在原有的实体出版的同时创建相应的数字资源,形成双向盈利模式。各大互联网企业推行O2O(即线上线下模式),也就是“互联网+书店”的模式,通过并购的方式形成了内容提供和影视改编的自上而下的垂直发展路径。

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的融合发展将是中国图书出版业未来的发展方向。2016年是我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2015年“十二五”规划年收官之后,图书出版领域需继续推动传统出版的转型升级,抓住“互联网+”的市场机遇,完善出版管理体制和出版生产经营体制,实现又快又好发展,持续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

三、中国的数字阅读和手机阅读

中国的数字化阅读手段主要包括:在线阅读、手机阅读、电子阅读器阅读、光盘阅读、Pad阅读等。据《2014-2015年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指出,2014-2015年我国的数字阅读率快速上升,移动端电子书阅读量增长显著。据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第十二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的数字化阅读方式的接触率为58.1%,较2013年的50.1%上升了8.0个百分点,首次超过了图书阅读率。数字阅读的广泛普及,带动了数字技术和阅读终端的发展。中国的数字阅读市场目前大多集中在手机移动阅读领域。2014年,移动出版的收入为784.9亿元人民币(约128美元),在数字出版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为32.17%。在未来,“移动阅读将成为数字阅读的主要方向”。而手机移动凭借其众多的用户以及APP平台和终端设备等,满足了不同阅读人群的个性化需求。

目前国内领先的手机阅读品牌是:掌阅IReader。2015年7月,国内领先的手机阅读品牌掌阅与北京印刷学院新闻出版学院共同发布了《2015年国人阅读数据报告(上半年)》。其中,人均阅读数量从2014年的8本上升至12本,每天平均阅读时间从60分钟上升至65分钟。在移动阅读平台不断丰富普及的今天,全民阅读正在以一种全新的形式成为整个社会前进发展的不竭驱动力。

据第2015年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全年新增网民3951万人,增长率为6.1%,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较2014年底提升了2.4个百分点。而其中仅手机网民的规模就达6.2亿,较2014年底增加6303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占比由2014年的85.5%上升至90.1%。也就是说,中国有一半人在使用互联网,几乎人人都在使用移动网络,移动互联的广泛应用,成为拉动网民规模增长的主要因素,这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四、中国的数字版权保护

在互联网技术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背景之下,带动了台式电脑、平板电脑和智能手机等多种阅读平台终端的互动融合,极大地丰富了数字出版的载体,拓展了数字出版的传播途径,形成了以互联网出版为核心的多元化出版格局。数字技术为用户提供了快速复制以及信息共享等福利,为数字出版提供了必要的技术平台支撑和网络传输技术,但也在某种程度上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打破了传统出版所造就的著作权人、经营商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当然这不能只归因于互联网的弱点,还在于人们阅读习惯和阅读环境的改变,因此在不断满足用户需求的同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行业漏洞,版权问题就是其中影响颇深的一个。

版权保护意识在数字出版产生之前就已经广泛存在于图书出版的各个领域中。与传统图书出版不同的是,数字出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数字出版的作者良莠不齐,因此出版内容的质量也无法保障;其次,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数字出版的程序不断简化,出现了如“自出版”等新型的出版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创作者的信心,但却无法保证作品的独一无二。最后,数字出版还处于标准体系的建设阶段,原创与再创造双方都无法为其本身正名。

随着与国际图书行业的广泛交流与接轨,中国的数字版权保护机制逐步完善。与传统出版相比,数字出版的侵权现象更普遍,侵权手段也更为复杂。近年来,中国政府为了规范和引导数字出版的健康发展,逐步地推进对版权标准的建设工作。一方面发布了《数字版权标识符》(DCI)、《版权保护标准体系表》、《数字版权保护平台基本技术要求》等相关的版权标准;另一方面搭建了数字版权保护平台,并多元化地研发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在2014年3月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简称ISO)正式批准了由中国提出的首个新闻出版领域的国际标准。

目前,我国的各大数字出版商为了抢占市场,在行业中占据有利地位,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标准,如方正的CEB、书生的SEP、万方数据的PDF、超星的PDG、中国知网的CAJ、中文在线的OEB等,极不利于行业内容的交换和整合。这就造成了我国各类数字出版物的技术标准不统一,不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不仅使数字出版物的兼容性、便捷性大打折扣,也不利于数字出版业内部的分工协作,阻碍和制约了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目前尚未出台针对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法,原创作品的电子版权面临着维权难的问题。政府对于电子原创作品的鉴定和监管也面临着复杂的局面。

数字出版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加大对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力度。政府应根据数字技术的发展并借鉴国际图书发达国家的经验,及时的制订和调整相关的数字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的制订中,政府应该充分体现对于技术创新和原创作品的尊重和鼓励。此外,对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言,数字出版技术的格式标准统一也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应该在这方面起到应有的引导作用,整合规范数字出版技术标准。出版企业也应该不断地积极探索创新适应国内外市场的数字出版盈利模式,积极与国际数字出版行业接轨,通过后发优势,在全球数字出版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Market Line Industry Profile,Publishing in China,August 2015.

[2]《2014-2015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http://www.cdpi.cn/xzx/toutiaoyaowen/20151207/14163.html

[3]转引自:《2015中国科技图书出版形象回顾:以科技的力量激发科技出版力》,《科技与出版》,2016.

[4]《2014-2015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http://www.cdpi.cn/xzx/toutiaoyaowen/20151207/14163.html

[5]《2014-2015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http://www.cdpi.cn/xzx/toutiaoyaowen/20151207/14163.html

[6]葛方圆:《出版行业半年报:数字出版竞争加剧》,2015年9月28日.

[7]http://www.hupress.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 tid=11&id=298

[8]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601/t20160122_53271.htm

[9]CNNIC 2015年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

[10]刘瞻.数字出版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13.

动漫出版产业的版权困境与对策分析 第9篇

关键词:版权困境,动漫出版产业,版权保护立法

拥有13亿多人口的中国, 动漫出版产业的前景被国内外动漫界一致看好, 但美好的前景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就目前而言, 中国动漫出版产业依然处于起步阶段。而浙江、天津等多个城市的动漫产业基地, 虽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动漫出版产业的生产能力, 但依然不能完成中国动漫产业链的构建, 难以保障动漫出版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纵观我国动漫出版产业的发展历程, 不难发现, 制约着其发展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 如品牌缺失、营销策略不当、专业人才难觅等等, 这些是一个不断发展中的社会在转型过程中对新事物发展所需条件不能满足、匹配所产生的矛盾, 因而往往被发现、被重视, 进而被不断克服和解决。而即便动漫正式由“亚文化”晋升为与文学、音乐等并列的文化形式, 动漫出版产业所面临的版权保护问题依然被忽略、不被重视, 因此, 深陷在版权困境中的动漫出版产业的发展总是不尽如人意。基于此不难发现, 要实现动漫出版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首要问题是解决其版权困境。

1 明显的版权困境

动漫, 是指包含漫画和动画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文化产品, 其通过图画、声音、语言、文字相结合的形式展示出来, 具有较强的表现力和感染力, 进而受到人们的喜爱。随着网络技术的产生和应用, 动漫出版产业已快速地从传统的二维平面作品的出版逐步走向三维立体作品的出版, 例如, 网络游戏角色到该游戏角色卡通公仔的出现, 就是这样一个过程, 而版权保护则是伴随在这个发展过程之始终的。

就目前而言, 我国动漫出版产业的版权保护力度相对于行业发展需要来说, 是远远不够的, 其版权困境已显得尤为明显,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1 市面上国产动漫作品影响力不足, 版权保护措施推行困难

各综合性的动漫产业基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动漫出版产业的发展, 可即便我国国产动漫产品产量上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但是影响力上依然存在严重不足。近年来, 国产动漫除了《喜洋洋与灰太狼》系列动画举得较好的成绩外, 其他本土作品均因内容或技术上的问题湮没于历史的海洋。在此情境下, 人们很难对动漫作品及其衍生产品的版权保护予以足够的重视, 因为即便享有版权, 权利人也难以获得预期的、可观的利益, 维权之路所花时间和精力与回报也难以成正比。所以, 版权保护措施乃至法律法规并不能取得权利人的深度认同, 也难以被普遍应用于权利受侵害的情形中, 因此其推行困难。而本就不完善的版权保护措施一旦大量被虚置, 动漫出版产业的版权保护困境就会不断突显出来, 从而阻碍整个行业的发展。

1.2 著作权合同管理制度散乱, 版权界定不清晰

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专业分工的细化, 使得动漫出版产业出现了新的变化。在此过程中涉及的著作权合同管理制度问题, 主要影响两方面的内容。第一, 从动漫作品及其衍生产品的产生角度讲, 好的动漫作品通常是系列存在的, 而个人精力的有限性降低了其单独完成某系列作品的可能性, 大量动漫工作室的存在虽然解决了专业分工的问题, 提高了工作效率, 但是也使得著作权归属变得不确定。加之著作权合同管理制度的散乱, 通常不能合理地分配版权利益, 也就打击了动漫人才创作的积极性, 进而影响整个动漫出版产业的发展。第二, 从动漫作品及其衍生产品的传播角度讲, 版权贸易专业化、多样化使得著作权合同被广泛运用, 可由于动漫出版产业的产业链不完整, 国内外版权内涵理解差异的存在, 也造成了合同内容简单且缺乏统一的规范, 进而使得版权界定不清晰、许可使用的范围不明确, 造成了动漫出版各链条企业之间的纠纷增多。

1.3 动漫出版审批制度滞后, 合法出版障碍重重

文化的传播总是需要一定媒介的, 动漫出版审批制度就是对传播媒介的控制, 以期达到动漫产业的发展得以丰富我国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之目的。但目前的动漫出版审批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 一则使得许多民营企业虽掌握了大量的动漫出版资源, 却因企业资质审批的问题而无法进行合法出版, 可观数量的动漫作品在传统出版和网络出版过程中都遭遇到不能取得出版许可的困境。企业为获利, 在经营过程中也存在以“买卖书号、版号”等违背知识产权法律主旨的行为, 从而造成内容监管的混乱和不足的问题, 不利于动漫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二则使得引进外国动漫版权障碍重重, 助长了动漫盗版行为者的嚣张气焰。由于我国动漫市场上的作品, 深受观众喜爱的有七成来自日本、欧美, 而动漫出版审批制度对引进外国作品的审批更为严格, 耗时更长, 往往引进作品的审批还在进行中, 市场上就已经出现盗版作品, 这就损害了守法企业的利益, 不利于动漫出版产业依助于国际平台的发展。例如2013年1月, 腾讯斥巨资获得了日本集英社多部动漫名作电子版权的授权, 可是汉化组、贴吧、论坛、网盘在较长时间内依然会存在, 盗版漫画因为免费看, 依然难以被终结。腾讯要实现第一时间提供给观众或读者原汁原味的动漫作品, 由于动漫出版审批制度的存在, 依然困难重重, 必然也将使得这次合作的前景堪忧。

2 版权困境之成因

2.1 动漫版权立法上存在缺陷

动漫作品及其衍生产品, 主要可归类为美术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在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 以著作权法的版权保护为主, 结合商标、专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手段, 对动漫作品及动漫出版产业的出版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版权保护思想, 目前涉及动漫版权保护的法律缺乏系统性, 也缺乏对动漫出版产业这一新兴事物的针对性。一方面, 不能明确判定动漫作品的版权归属, 避免版权纠纷;另一方面, 不能确定侵权判定标准和赔偿依据及金额, 导致版权纠纷频繁, 继而突显出整个动漫出版产业版权保护不足。加之法律本身的滞后性, 使得动漫版权立法不能满足动漫出版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一定程度上甚至限制和阻碍其发展, 如《著作权法》中, 并不将平面的动漫形象转化为立体的动漫玩具的行为视为“复制”, 这是列举式立法在定义上的局限, 也说明立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动漫出版行业的发展需要。

2.2 动漫版权保护执行上存在缺陷

目前所采用的司法与行政执法并驾齐驱的版权保护模式, 执行效果欠佳。一则是, 在盗版猖獗的情况下, 侵犯版权败诉后所承担的赔偿金较少, 一般在一万元左右, 难超过五万元, 与侵权者可能获取的非法利益数额的可观性极不协调, 难以形成威慑。加之因侵犯版权行为承担刑事制裁的可能性较低, 概率较小, 难以对盗版者形成警戒, 最后也就使得版权保护执行力度不够, 本就不全面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难以得到真正贯彻实施。二则是, 维权成本较高, 存在一定的风险性。高额的鉴定费, 赔偿金额执行得不到位, 往往使版权人难以享有维权的成就感并获得期待利益而不愿维权, 加之商标和专利分开管理的制度也造成了行政执行上的诸多不便, 人力、物力不能有效配置用于打击盗版侵权行为, 长此以往, 动漫版权保护执行上的缺陷将不断扩大, 从而加剧了动漫出版产业的版权困境。

2.3 动漫版权保护意识不高

我国动漫出版产业中的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 由于资金和人才的限制,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对版权保护问题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很少将版权保护问题纳入企业规划, 分配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并进行事前预防的企业。薄弱的版权保护意识也使得动漫出版企业的优秀作品被盗版而诉不及, 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加之企业对版权规则、版权发展战略及版权运作机制的漠视, 对动漫出版产业链条各阶段版权的特点未能区分对待, 进而不能运用版权制度充分保障和维护自己的品牌利益和市场竞争力, 最终因版权陷入企业发展的困境, 甚至于破产或重组。

3 应对版权困境之对策

在市场经济、法治经济的前提下, 面对我国动漫出版产业的版权困境, 绝非只是知识产权法律本身就能克服和解决的, 需配套以适当、完善的市场化运作。但是,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设计的版权制度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体系, 却是解决此困难的基础。因此, 动漫出版产业应对版权困境, 可以采用以下对策。

3.1 完善动漫版权保护的立法, 加强其系统性、针对性

既然动漫出版产业的版权保护问题上存在诸多缺陷, 就需采用统一、系统的立法指导思想, 对现行的关于动漫出版产业的立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让动漫版权的保护上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以鼓励动漫出版产业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一方面, 关于动漫作品的版权归属和侵权行为的判定需给出可参照、可操作的认定标准, 把法律原本模糊的地带清晰化, 以解决法律本身的滞后性问题。另一方面, 给动漫出版产业一定的个性化版权保护, 以解决其版权难以取得、版权利益难以保障、版权侵权难以遏制等问题, 如提供更快捷的版权登记方式、扩大动漫作品“复制”的范围, 将动漫衍生产品的复制也纳入其中、限定数字化环境下电子版权的“合理使用”范围。

3.2 加强动漫版权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

不管是动漫出版中的著作权合同管理, 还是动漫出版审批制度, 都属于动漫版权行政管理的范畴。国家有关机关及相关部门, 可以出具著作权合同的范本, 以期实现标准化运作, 也可以简化动漫出版审批的环节和手续, 以实现版权认定和出版同步, 从而维护版权所有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 利用技术手段, 如建立网络版权交易平台等, 为版权的有效转让、许可, 动漫作品的有效传播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而在打击盗版等动漫版权侵权行为方面, 司法行政机关则应整合资源, 针对盗版猖獗的领域和环节, 制定长期性的打击计划, 呼吁全民参与检举和揭发盗版行为, 降低版权人的维权成本。此外, 通过全国性的动漫出版行业协会, 鼓励动漫出版企业不断创新、加强研发, 提供版权企业之间版权信息的更新与交流平台, 建立版权争端的非诉解决机制, 从而营造版权保护的良性环境, 遏制盗版等版权侵权行为。

3.3 提高出版企业动漫版权保护意识

提高动漫出版企业的版权保护意识并不能停留在意识形态或口号上, 而是要一方面深入了解与本企业有关的版权规则、国家的版权发展战略及版权运作机制。另一方面, 制定真正适合企业发展的版权保障的规章制度, 将版权保护问题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分配专业人员对著作权合同、企业享有版权的动漫作品进行管理, 建立版权侵权行为的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程序化、标准化维权机制。如国内原创动漫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运营的“阿狸“形象, 能获得2012年度“亚洲区最佳新晋授权品牌”大奖, 就是该公司提高版权保护意识而获得成功的力证。

4 结语

动漫出版产业作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目前的发展过程中, 因版权保护问题而受到诸多限制。为了使其能够“又好又快”发展, 需要以理性的心态面对动漫出版产业所陷入的版权困境。进而由政府给予大力度的扶持和规范, 由企业加强动漫版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 挣脱出版权保护的困境, 以丰富广大人民的物质文化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冯俏俏.我国动漫产业链的薄弱环节及其强化举措[J].学术交流, 2012 (08) .

[2]曹锋.动漫产业发展形势与动漫产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J].现代装饰 (理论) , 2012 (04) .

[3]张永忠.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整体化的进路[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03) .

出版版权 第10篇

自1992年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两个国际性版权公约, 中国书业与世界书业正式接轨, 图书版权贸易也驶入历史快车道。

由表一可知, 近十年来, 我国图书版权在引进数量和交易总量上保持快速增长势头, 但引进与输出比例严重失调, 2003年竟达到15:1。国家出版总署副署长于永湛曾谈到, “若把近十年中国版权贸易的数据进行比较的话, 引进与输出之比大体上维持在10:1这样的比例, 对美的数值则达到100:1。” (1) 由此可见, 我国虽挤进图书版权贸易大国行列, 但距离强国仍有相当大的差距。以图书销售额占全球出版市场1/3的美国为例,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出版物市场和最大的图书出口国, 2001年其出口图书价值8.375亿美元;2002年达到16.81亿美元。

除图书版权引进与输出比例失调外, 输出结构也欠合理。在已有的与中国达成版权贸易的二十多个国家中, 东亚地区几乎占据了版权输出70%以上的市场, 其中港台“华人圈”是版权输出的最主要地区。输出内容主要集中在中医、武术、气功、民俗和古典文学等中国传统文化方面。此外, 版权引进费用往往高出输出费用数倍, 从而在经济指标上造成更大程度的失衡。2006年, 在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和第58届法兰克福国际书展上, 中国图书版权交易首次实现了顺差,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图书版权贸易将进入顺差时代。目前我国每年至少花费1.5亿美元进口国外出版物, 但版权输出创造的外汇不超过2000万美元。图书版权贸易与我国其他物质产品贸易顺差形成强烈反差, 在总体格局中仍处于可以“忽略不计”的位置。

二、辩证看待贸易逆差

面对2005年中国出版业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的《狼图腾》版权成功输出, 以及2006年中国在两大书展上取得的突破性进展, 新闻出版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司长张福海表示:“这是一个历史性突破, 实现了中国出版人追求多年的梦想。”但在随后的“2007年北京国际版权贸易研讨会”上,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却认为, “虽然2006年中国出版界在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和法兰克福书展两大版贸平台首次实现贸易顺差, 但这不是常态, 是在政府搭台, 出版单位唱戏’特定形势下形成的, 中国图书版权贸易在相当长时间内引进大于输出的状况仍将继续, 总体格局不会发生根本变化。” (2)

以2005年为例, 即使出现了像《狼图腾》这样创造了国内版权输出三项新纪录的案例, 但图书版权引进与输出分别是9382项和1434项, 版贸逆差状况相对往年有所缓解, 但绝非“已成历史”。根据国家版权局19952005图书版权贸易数据得出的TC指数分析, 1995年贸易竞争力指数为-0.65, 而2005年为-0.76, 这证明了这10年我国图书版权贸易的竞争力并没有太大变化, 甚至有所恶化。 (3) 此外, 我们谈及引进与输出比例, 通常是按照图书品种来计算, 如果按实际经营额计算, 这个数字将远远大于通常所说的10:1, 因为引进的基本上是畅销书, 版税利润相当可观, 而输出的图书则鲜有畅销书, 多为适销书, 其对交易双方经济的影响将产生不同效应。在经济衡量指标上, 图书版权贸易逆差的持续走高, 对中国出版业构成了巨大压力, 这势必使得处于弱势交换中的主体逐渐丧失市场主动权,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内出版业的原创性、民族性减弱。

然而, 从辩证视角来看, 引进与输出存在一个数量级的差别又暗自契合了当下国情, 正如一些学者所言, “从社会发展阶段、国家综合国力、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统计口径等宏观微观环境考虑, 不能简单地对二者进行量的比较。” (4) 牛津国际出版研究中心主任保罗理查森就曾指出:世界版权贸易不平衡并非近年才有。版权贸易涉及国家科技、文化的强盛与否, 国家财富的多少。毕竟, 中国在宏观上经济实力还不足以影响全球, 文化的感召力相对较弱, 尚未形成普遍影响, 科学技术还不够发达, 运用市场的能力还不能与版贸强国相比。

三、出版结构失衡与出版环境欠优

图书版权贸易决非一个孤立的输入、输出交易行为, 国内图书市场状况必然对图书版权贸易产生影响, 将其纳入思考框架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全面地理解和认识图书版贸逆差现状。

当下, 国内出版业在处于奋力挣脱行政羁束、艰难回归市场母体的割裂状态中, 处于成长发育期的出版业肌体由于长期浸染于“畸形”图书市场, 不仅导致自身营养不良, 同时也给刚刚起程参与国际竞争的中国出版业负荆前行。因为国内出版结构失衡一定程度上致使自身缺乏竞争力, 从而丧失对国外图书市场的号召力, 并进而导致图书版权贸易巨大逆差。

当前, 国内出版业的产值和利润主要依靠教材。虽然惨烈的竞争直接将尚未完全市场化的教辅类图书出版拖入“微利时代”, 但教辅类图书出版仍然是当前整个出版业经营的重中之重, 这最终导致出版产值和利润过分依重教材, 其产值比重超过50%。据不完全统计, 全国573家出版社介入教辅用书的竟达530多家, 每年的发行码洋达数百亿, 仅2006年发行的教辅图书品种就数13万种左右。就贡献率而言, 我国教辅类书籍产值贡献率比例是70%, 大众读物30%;而在美、英、日等发达国家的出版利润中, 教材比重不超过30%, 相反, 大众读物贡献率在美国多年来均超过60%, 在英国占到50%, 日本则高达80%。

从产品结构角度来看, 中国图书出版产业目前仍是一种原子型结构, 企业分散化、小型化, 集约化程度较低, 难以形成规模经济。在全国图书零售市场上, 2005年图书出版集团中前四名的市场占有率为15.5%, 前八名的占有率为22.52%。集中度本应很高的教育出版领域反而缺乏领导企业和领导品牌。与之相比, 美国基础教育出版市场前四家的占有率高达70%, 英国前五家教育出版公司占据了67%的市场份额。这种由于行政垄断导致的市场分割造成的后果便是图书出版企业数量众多, 但实力都很薄弱。

结构失衡还体现在图书原创性不强, 特别是反映我国科研、教学最新进展的图书开发不够。同时, 由于正处于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版业尚缺乏参与竞争的市场意识, 出版主体扩大再生产后劲不足, 一部分出版社的出版利润不能用于扩大再生产, 相当一部分本应用于发展的利润却被挪作他用, 市场规模难以形成。由此可见, 出版业的微观基础和行业管理与市场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要求严重不符应该成为版权贸易逆差的一个重要原因。

之所以强调优化国内图书市场结构, 还在于失衡的出版业将恶化开展版权贸易所必需的一国国内良好的图书市场环境。由于教辅类图书存在的巨额利润空间, 90%以上的出版社都曾出版教辅类图书, 一些不法书商更是想方设法卷入其中, 这使得“伪书”与“劣辅”演变为近年图书市场最为突出的现象之一。于是, 在利益驱使下, 盗版图书和非法出版的教辅书籍以及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违规事件不断涌现, 破坏图书市场生态法则。更为严重的是, 它降低甚至破坏了图书版权贸易所依托的国内图书版权保护的预期评估指数。剑桥大学出版社董事彼得戴维森曾指出:“国外出版社对很多国内出版社的信誉持怀疑和观望态度, 版权贸易中最大障碍不是转让版权, 而是监督执行版权合同, 比如预付款的支付、样书的寄送、年度的版税结算、版权合同的延长等等。”由此可见, 版权制度失范导致自身信誉评估下降, 侵权盗版猖獗使得版权贸易成果大打折扣。此种出版环境不仅阻隔了文化的自我表达, 更割断了文化传播的可能途径, 而这无不与出版结构失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麦格劳-希尔出版公司曾表示, “作为一家成熟的国际大型出版集团不再局限于单独的交易, 在进行版权贸易时都有一定合作模式、合作战略和合作伙伴, 遵守信誉、专业化运营、高效率决策、积极扩展市场是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条件。”很难想象在一个糟糕的出版环境中能够孕育出合乎建立版权贸易战略合作关系的专业水准。

学界在为版权贸易逆差所开的药方中几乎都提及一点, 即行政力量需要积极推动出版业“走出去”, 但行政力量主导图书展览及“推出去”等举措往往基于这样的文化逻辑:希望多样化的中国图书越来越多地输出国门, 让世界真正了解中国, 认识中国, 形成高度认同感。但出版社自身才是版权贸易的主要参与者和具体执行者, 是版权贸易活动中的市场主体。我们当前所作的尝试与努力往往忽视了这一点, 割裂了文化产业链条, 将图书版权贸易视为一个单独的交易行为。

其实产业经济学早已论证, 获得理想的市场绩效, 最重要的是要通过产业组织政策来调整和直接改善不合理的市场结构。因此, 一个平衡的出版结构与健康的市场环境是建构出版业核心竞争力的“短板”。上述出版结构失衡及欠优的市场环境显然成为我国出版业竞争力构筑的瓶颈, 竞争力疲弱的国内出版业自然也就成为其走出国门、进行版权贸易运作的“阿克琉斯之踵”。在“2007北京国际版权贸易研讨会”上, 王自强明确指出, 出版单位应首先充分发挥在版权贸易工中的主体地位。其潜台词一是要求行政力量摆正在版权贸易中的位置, 而更深层意义则是对国内出版业因结构失衡、环境欠优而导致竞争力低弱表示担忧。

四、结语

对中国图书版权贸易逆差作客观辩证分析是缩小图书版权贸易逆差、培育国内出版业核心竞争力的逻辑起点, 而致力于改善出版业结构、优化国内出版环境则是缔造版权贸易产业链重要一环。因此, 无论是图书版权贸易之于国民经济价值抑或其文化传播价值, 在一个文化产业平衡框架内寻求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理性的版权贸易途径将是我们未来为之努力的方向, 而改善国内图书市场结构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将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

参考文献

①邢宇皓, 《透视版权贸易巨额逆差迷局》[N], 《市场报》2004年9月1日

②陈香, 《国家版权局:中国图书版权贸易仍将进大于出》[N], 《中华读书报》2007-4-20

③代中强, 《比较优势、竞争优势与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发展》[J], 《现代经济探讨》2007年第2期

大学出版社版权引进之优势 第11篇

一、树大根深——大学出版社所依托的高校往往都具有一定的综合实力或特色专业,拥有丰富的人才和学科资源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身后所依托的学校是拥有百年历史的著名高等学府西安交通大学,学校的声望、地位和教学、科研实力以及学术影响力,为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高水平优秀教材,尤其是翻译出版国外最前沿的学术著作提供了坚实的学科积累和人才保障。

西安交通大学是一所具有理工特色,涵盖理、工、医、经济、管理、文、法、哲、教育等 9个学科门类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现有教师队伍当中就有中国科学院院士7名,中国工程院院士12名,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25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8名,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及中青年专家15名,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5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110名,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560余名。

西安交通大学的教学、科研的水平和实力,势必产生对国外高、精、尖的高端学术著作的需求。

因此,面对本校某些优势学科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领先地位,面对本校丰富的优秀人才资源,翻译出版国外这些学科先进的、高端的、经典的学术著作,也成为了大学出版社义不容辞的出版责任和义务。

二、枝繁叶茂——充分利用好本学校的人才优势和学科优势是大学出版社引进版权的根本

下面仅以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引进的《系统工程原理与实践》和《电介质与波》两册书为例。

1. 美国John Wiley & Sons 出版公司出版的“系统工程和管理丛书”中的《系统工程原理与实践》,是美国Johns Hopkins大学应用物理实验室的前主任和首席科学家Alexander Kossiakoff教授和William N. Sweet教授撰写的。Johns Hopkins大学的应用物理实验室,至今已有64年的历史,主要从事军事技术和各种先进前沿技术系统的开发研究,在美国处于领先地位。Kossiakoff教授在军事和先进技术系统工程领域有60多年的工作经历和丰富经验,《系统工程原理与实践》一书就是他这60多年来经验的集中反映和结晶。

能够把这一经典著作引进并翻译出版,势必对国内的系统工程学科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系统工程学科又是一门高度综合性的管理工程技术学科,涉及应用数学(如最优化方法、概率论、网络理论等)、基础理论(如信息论、控制论、可靠性理论等)、系统技术(如系统模拟、通信系统等)以及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各种学科。要能够准确把握原文,翻译者就必须是系统工程学科界的顶尖专业人才。

恰巧,西安交通大学教授胡保生就是中国系统工程学科的创始人之一,也是系统工程专业国内首批博士生导师之一,在国内外学术界享有高度声誉。

经过出版社的多方努力,在胡保生教授的大力支持下,由其领衔翻译的《系统工程原理与实践》终于在2006年9月出版了。

2.由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引进出版的《电介质与波》一书,是美国Artech House出版的世界著名材料科学家,已故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亚瑟·冯·希佩尔所著的经典教材。这是电介质领域发展过程中难以逾越的一座里程碑式、具有永恒价值的重要著作。

亚瑟·冯·希佩尔 (1898-2003),德裔美国材料学家与物理学家,介电、铁磁与铁电材料和半导体材料研究的先驱,二战时期雷达技术奠基人之一。因其发现钛酸钡的铁电与压电性能而在学术界享有盛誉。上世纪五十年代他提出分子工程概念。1959年出版专著《分子科学与分子工程》一书,预测了纳米分子器件制造的可能性。

而翻译这一经典专著同样需要专门的材料学科领域的优秀人才方能担当。西安交通大学恰恰拥有这方面的杰出人才。

西安交通大学姚熹教授, 1989年当选国际陶瓷科学院首批院士。2007年因“在电子陶瓷科学和工程创新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当选美国国家工程院外籍院士。他同样是材料方面的科学家,引进并翻译出版这一经典教材就显得顺理成章了。

经过多年的努力,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围绕本校学科资源的版权引进,逐步形成了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出版版权 第12篇

2010年8月31日,第17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汉王科技在展会现场与日本数家出版机构就漫画作品的数字版权引进举行了签约仪式。汉王科技董事长刘迎建在展会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国内出版业都在积极地“走出去”,包括版权的输出和图书的直接出口等方式,如今通过电纸书输出文化,又多了一种新的方式和手段。他介绍说,汉王科技如今已在俄罗斯、德国、意大利等国家设立了分支机构,重点推广汉王科技的电纸书产品,这些产品在硬件上会尽量本土化,但是在内容平台上,则可以成为中国文化走出去的重要渠道。

在这次签约仪式上,日本的版权代理商与汉王科技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今后将在数字版权内容的输入乃至输出上,进行更多的合作。据悉,首次引入国内的多本漫画作品的数字版都将迅速登陆汉王电纸书的内容平台汉王书城,尽快与用户见面。

据汉王科技相关负责任人介绍,如今国外的很多出版机构在数字版权的输出方面都显得非常积极。一方面,国外的出版机构在数字出版方面走得比较早、手段比较成熟;另一方面,中国正在成为新兴的数字出版大国,是任何一家出版机构都不能忽视的。因此,包括本次与汉王科技签约的日本出版机构在内,都希望能够以某种合适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汉王电纸书正好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

出版版权范文

出版版权范文(精选12篇)出版版权 第1篇学界对出版权的界定, 是否符合著作权法 (下文将1990年9月7日通过颁布的《著作权法》简称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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