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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精选9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 第1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并制作《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

第三条 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当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四条 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五条 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

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制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

第六条 对参与讯问人员和讯问室温度、湿度,应当在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开始时以主画面反映。对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印手印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

第七条 录制人员应当监控录音录像系统设备的运行,因更换存储介质需要暂停录制时,应当提前告知讯问人员。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录制时,应当立即告知讯问人员。排除故障继续录制时,应当在录音录像中反映讯问人员对中断录制的语言补正。

第八条 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中有关录制工作的内容,客观记录讯问过程的录制、系统运行、技术人员交接,以及对使用光盘编号等情况。本人签名后,交讯问人员按要求安排填写,在录制资料副本移交时收回归档。

第九条 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

第十条 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存放于专门的录制资料档案柜内,长期保存,并做到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要存放在防磁柜内。

录制资料副本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时移交委托录制的办案部门签收。

第十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需要技术处理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制作录制资料复制件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复制。

第十三条 案件侦查终结后,技术部门应当将本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等文书材料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予以保存。

第十四条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编号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一案多人多次讯问的,在卷宗编号后加编被讯问人号和讯问次数,作为录制编号。每次讯问一个录制编号,当次讯问涉及的全部文书材料及录制资料均对应此编号。

第十五条 法庭需要对录制资料正本当庭启封质证的,技术部门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档案调用单》后,将录制资料正本移交公诉部门签收。

第十六条 技术部门收到公诉部门返还的录制资料正本后,应当核实签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询问证人需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参照本流程执行。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本规范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规范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和临时场所录音录像设备。

一、系统构成及要求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可由模拟与数字混合或全数字音视频监控系统构成。系统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和记录显示四部分构成。

1.前端部分:包括彩色摄像机及与之配套的辅助设备或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传输部分:包括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通信控制电缆或光缆、网线、光纤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和基于网络的数字传输设备。

3.控制部分:包括音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调音台、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以及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等硬件设备和能够实现以上功能的软件。

4.记录显示设备:主要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监视器和显示屏等。

(一)总体要求

1.系统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能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MPEG-4 AVC/H.264或国内标准AVS,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经网络实时传输的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352×288,帧频应不低于25帧/秒。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GB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对于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应采取必要的抗干扰措施,并保证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

(二)前端部分要求

1.固定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可选用带有自动光圈定焦镜头和自动光圈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对于装有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应配有可以实现水平与垂直转动的万向云台以及相应的控制解码器。也可选用内置控制解码器的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视频采集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照明光源应采用三基色冷光源。

3.固定场所各类线缆应用暗敷方式,计算机网线与音视频信号线、电源线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分开布线,有效隔离。在做吊顶、墙面和地板前,预先做好音频、视频、空调、照明等各种管线的预埋。音视频设备线缆应做接地处理,避免与其他信号线相互干扰。

4.讯问室要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三)传输部分要求

1.信号传输电缆应有防泄露措施,无线及微波传送应有加密措施。

2.网络传输时系统应具备网络传输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

3.需要专线网络传输,应依托检察专线网并符合高检院有关安全保密标准。

4.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本地模拟传输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网络远程传输时,图像分辨率不低于352×288,帧频不低于25帧/秒,且不能有马赛克效应。

(四)控制部分要求

1.控制设备应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以方便操作,保障安全。

2.摄像机、镜头和云台等操作应能够远端控制。在网络条件下,系统应实现授权、录制、播放和备份的远程操作控制。

3.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4.图像应有同步的时间码显示。

5.系统应具有前端与控制端音视频交流和指挥功能。

6.系统应在前端与控制端具有文字传输功能。

7.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应能对前端音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可对每一路音频信号进行滤噪和放大处理,可对每一路视频信号的亮度、色度和对比度等参数独立控制。当音视频信号丢失时,应能及时发出报警,并能给出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8.系统应在市电中断时具有记忆功能,能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和地址等信息予以保留。

9.系统可以通过局域网或检察院专线网实现实时传送录音录像资料,具有文字传输等功能。

10.根据要求设置相应级别口令的操作权限,用户可以通过局域网和检察专线网调阅录音录像资料。

11.系统其他功能配置应满足使用要求和冗余度要求。

(五)记录显示部分要求

1.系统应能清晰显示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

2.系统存储的原始数据文件应全程加密,具有不可更改性;文件输出到光盘时应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系统应具备将加密数据格式转换成.WMV、.AVI、.ASF、.MPEG、.MOV或.RM等通用存储格式的功能。

3.系统存储过程中应具有重点标记功能。

4.光盘集成的自动播放软件可以在计算机上实现资料自动回放,并应具备连续快进快退功能、任意时间点检索播放功能、重点标记检索功能和时间进度显示功能。

5.在所有音视频通道处于记录状态下,单路监视、回放图像画面中的信息不应有明显的缺损,物体移动时图像边缘不应有明显的锯齿状、拉毛等现象。

6.声音回放效果应与视频信号实时同步,回放任意时间段的音视频记录,不应有明显的不同步现象。回放的声音要反映原声,音质不失真。

二、系统设备配置与相关技术参数

(一)前端设备:

摄像机可选用数字摄像机,如:3CCD摄像机、单CCD摄像机,或超高清晰CMOS摄像机。临时场所使用的摄像机可参照固定场所摄像机的要求,也可使用摄录一体机。

1.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

视频标准: CCIR PAL

有效像素:42万以上

分辨率:>470线

照度:2.0Lux(F1.4)

白平衡:自动/手动可切换

信噪比:>50dB

输出阻抗:75Ω

自动电子快门补偿

2.控制解码器的要求:

云台控制:除了基本控制外,还应具有变速控制、预置位设定功能

镜头控制:变焦、聚焦、光圈预置位设定功能

接口:RS422/485或RS232/485

3.拾音器的技术指标:

采用电容式或驻极体式拾音器。灵敏度在-80dB到-30dB之间、频响范围不低于20Hz-20kHz之间的指向性或全向拾音器。

(二)传输部分:

在前端设备和中心控制端设备之间,应选用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和信号控制电缆联接。

1.视频同轴电缆应达到如下指标:

特性阻抗:75±2Ω

衰减特性:2.2dB/100m 最大5MHz

低烟、无卤、阻燃。

在电缆敷设中不允许有中间接头;电缆过墙/楼板要开孔,在电槽井/墙内须有防火隔障。

2.控制电缆应达到以下指标:

最大DC环路阻抗:110Ω/km

最大衰减:2dB/100m

最小串音衰减:60dB/100mm

低烟、无卤、阻燃。

3.供电电缆技术指标:

线径:2×1/1.75

电阻率:7.5Ω/km

护套:双护套,绝缘厚度0.6,护套厚度0.7

低烟、无卤、阻燃。

采用全数字化视频监控的系统时,应使用计算机标准网线,在传输距离较远、传输容量较大、传输信号要求较高的情况下,可选用光纤传输。

(三)控制部分:

可选择包括视频切换器或矩阵式视频切换器、调音台、大屏幕控制器、云台及镜头控制器等设备。

1.视频伴音矩阵切换/控制系统

全矩阵视频伴音切换,音视频同步。

矩阵系统中任一组输入可以切换至任一组输出。

所有功能模块全部采用插卡结构。

系统为中文显示,可以通过矩阵前端和后端字符叠加,为操作员提供系统信息。

通过建立双向视频干线实现矩阵间的视频共享。

矩阵必须有足够的均衡带载能力,以确保切换图像信号不损失。

所有切换在切换时或切换后不产生图像滚动、线性失真、同步信号丢失、变色和色差。

2.云台、镜头控制操作键盘

通过RS-232与系统控制主机相连,完成音视频切换、控制及其辅助功能。

人工选择摄像机和监视器;LED或LCD显示相应号码。

可同时开/关多个不同摄像机组。

控制多个预置位,并有多级变速控制。

输入摄像机号码可自动预选监视器。

控制云台、开关灯等功能。

控制自动光圈镜头和电动光圈镜头切换。

3.调音台

多路输入通道和多路输出的全自动数字调音台。

32位内部处理的24位AD/DA转换器,动态范围不低于110dB。

LCD屏幕显示。

(四)显示部分:

1.显示设备可以是带音视频输入端子的电视机、监视器、投影机、液晶或等离子大显示屏等。

2.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符合音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配置数量和屏幕尺寸应满足对前端设备的监视和管理要求。

(五)记录部分:

新建、改扩建的录音录像系统应满足数字化、网络化的需要。

1.硬盘录像

多工功能:录像、放像、显示、网络四工同步操作。内置硬盘总容量应支持多路同时记录240小时。

单路可以进行实时记录,硬盘图像记录速率达25帧/秒以上,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

主显示输出应为16,700,000种颜色或256级灰度,其全屏显示时的最小分辨率为640×480像素。

能够通过屏幕菜单选择正常情况下录像的图像质量或压缩比。

硬盘或磁光盘都可以分成多个存储区,以保护录像区不被擦写。

具有十六路摄像机视频图像切换显示功能,显示方式为全屏幕、四分屏、九分屏或十六分屏。同时应内置有图像显示顺序切换器。

报警触发记录对应摄像机(组)报警之前和报警之后的图像。

具有多级密码保护。

技术参数

视频标准:CCIR PAL

分辨率 640×480像素以上

音频标准:模数转换采样频率不小于32kHz,码流带宽不低于32kbps

视频输入:16×BNC端子1Vp-p/75Ω

视频输出:16×BNC端子1Vp-p/75Ω(环路输出)

音频输入:16路端子-10dB,22KΩ(与视频同步)

显示输出:主显示为256级灰度SVGA显示器,辅助显示为BNC端子1Vp-p/75Ω

光盘刻录方式:多路画面支持多组双光盘同期刻录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连续工作18,000小时

2.声音回放效果要求

频响范围:300Hz-300kHz

加权信噪比不低于54dB,不加权信噪比不低于51dB

电压谐波失真不低于0.6%

声音衰减不低于60dB

放音效果不低于75dB

三、系统其他要求

(一)电源

1.供电范围

包括系统所有的设备及辅助照明。

2.交流电源

系统设备的供电应采用220V、50Hz的单独电源,空调、照明等大负荷用电装置不得与该系统同路供电。

3.稳压电源

交流电源电压范围超过±10%时应采用稳压电源供电,稳压电源应具有净化功能,其标称功率应大于系统使用总功率的1.5倍。性能符合GB/T15408的规定。

4.备用电源

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并能进行自动切换,切换时不应引起系统的误动作。备用电源容量应至少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30min。

5.电源适应能力应符合GB/T9813-2000中4.5的要求。

6.电源安全要求

电源应具有防雷和防漏电功能,具有安全接地措施。

(二)安全性、可靠性等

1.音视频设备应符合GB16796和相关标准的安全要求。

2.安全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4的要求。

3.噪声应符合GB/T9813-2000中4.6的要求。

4.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7的要求。

5.环境条件应符合GB/T9813-2000中4.8级别1的要求。

6.可靠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9的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 第2篇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制定本流程。第二条 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并制作《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

第三条 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当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四条 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五条 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

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制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

第六条 对参与讯问人员和讯问室温度、湿度,应当在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开始时以主画面反映。对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印手印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

第七条 录制人员应当监控录音录像系统设备的运行,因更换存储介质需要暂停录制时,应当提前告知讯问人员。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录制时,应当立即告知讯问人员。排除故障继续录制时,应当在录音录像中反映讯问人员对中断录制的语言补正。第八条 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中有关录制工作的内容,客观记录讯问过程的录制、系统运行、技术人员交接,以及对使用光盘编号等情况。本人签名后,交讯问人员按要求安排填写,在录制资料副本移交时收回归档。第九条 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

第十条 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存放于专门的录制资料档案柜内,长期保存,并做到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要存放在防磁柜

内。

录制资料副本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时移交委托录制的办案部门签收。

第十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需要技术处理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制作录制资料复制件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复制。

第十三条 案件侦查终结后,技术部门应当将本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等文书材料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予以保存。

第十四条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编号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一案多人多次讯问的,在卷宗编号后加编被讯问人号和讯问次数,作为录制编号。每次讯问一个录制编号,当次讯问涉及的全部文书材料及录制资料均对应此编号。

第十五条 法庭需要对录制资料正本当庭启封质证的,技术部门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档案调用单》后,将录制资料正本移交公诉部门签收。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 第3篇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常见的主要问题

1.讯问人员的仪表、检容和纪律不佳。侦查人员便装上阵, 举止随便, 仪表不整洁, 有的侦查人员讯问用语不够规范, 使用方言过多、法律用语不规范, 行为不规范, 如在讯问过程中有接打手机、聊天、随意出入等, 不利于进行讯问[1]。

2.办案理念和侦查讯问能力与当前工作形势不适应。有些侦查人员工作经验不足和阅历不丰富, 导致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不足, 对案件突破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应对策略不充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出台后 (以下简称《试行规定》) , 有关部门没有更多地组织相关学习培训, 也没有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技术侦查手段, 导致出现“12小时”恐惧症。

3.选择性地录音录像现象存在。《试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 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2]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干警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要求应该是“倒背如流”, 但少数检察院仍然存在选择性录音录像, 这样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严重破坏了录音录像资料的客观性、连贯性、完整性, 失去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

4.审录不分离现象仍存在。《试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 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讯问犯罪嫌疑人采取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检察机关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实行该制度, 首要前提是录音录像工作的中立性。

5.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个全新的概念, 检察机关未建立长效规范的监督机制, 自侦部门往往依据自己的理解来执行, 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 个别领导基于办案大局视若无睹、听之任之。

二、规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对策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 只有通过不断的司法实践, 渐渐地达到规范和完善。笔者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 (试行) 》和《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 (试行) 》三个文件的规定进行同录工作。许多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是没有按照三个文件的规定开展工作, 只要按照此三个文件执行, 相信问题会减少很多。

2.加大针对性学习培训力度, 使干警适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实务培训的基础上, 建议增加相关学习资料, 干警思想上高度重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通过学习先进的讯问理念和技巧, 规范讯问言行, 全面提高干警在新形势下的审讯水平, 使干警适应在摄像头下审讯。

3.提高侦查人员的讯问技巧和案件突破能力。在依法、文明的前提下, 12小时内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需要讯问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 首先应吃透案情, 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 制定周密的讯问计划, 因人而异制定针对性强的讯问步骤, 做好充分准备才开始讯问。同时还要严肃讯问纪律。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检察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参加讯问和录制的检察人员应着检察制服, 仪表整洁, 举止端庄, 按照相关规定佩带检察标志。应使用普通话, 语言规范, 吐字清楚。不得采取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语言进行讯问。另外讯问过程中应杜绝无关人员进入讯问和录制场所。

4.加大录音录像工作的内外监督检查。为使录音录像工作不流于形式, 实现保障人权等预期效果, 一是要加大本级检察机关对录音录像工作的不定期和定期检查, 要求检察长或纪检监察等领导到现场监督录音录像工作的开展, 发现不足及时改进;二是不定期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录音录像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通过内外监督、领导同步参与的机制促进录音录像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3]。

5.严格实行审录分离原则。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规定由技术部门负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工作, 非技术人员严禁进入录音录像控制室;法警大队负责警务区的安全保卫和日常管理工作, 对录制过程中进入警务区的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办案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三部门相互协作配合, 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科学管理。

检察机关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以其客观记录真实再现了办案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怎样依法办案, 再现了办案检察官的言行举止, 约束并监督着办案检察官的一举一动, 这既可成为侦查行为及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的独立性证据, 又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最有说服力的证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目前依然处在探索阶段, 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参考, 只能从工作的开展中一点点汲取经验教训, 不断发现问题, 不断总结经验, 不断改进提高, 最终最大化的发挥其积极作用, 使其成为实现检察权的一把利刃。

摘要: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保障人权、贯彻以人为本原则、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规范发展、健康发展, 促使各级检察机关主动适应法治进步的时代潮流, 积极转变执法方式和侦查方式, 严格依法办案、规范执法, 努力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但在实际操作中, 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

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审录分离,对策

参考文献

[1]董汉林.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思考.

[2]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 第4篇

[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审录分离;对策

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形势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既有利于及时、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干警,也有利于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行为的发生,促使侦查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努力提高依法办案水平。另外,通过再现审讯过程,还能帮助检察机关从中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近年来,各级检察院广泛使用录音录像加以固定证据,这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下面,本人谈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常见的主要问题

1.讯问人员的仪表、检容和纪律不佳。侦查人员便装上阵,举止随便,仪表不整洁,有的侦查人员讯问用语不够规范,使用方言过多、法律用语不规范,行为不规范,如在讯问过程中有接打手机、聊天、随意出入等,不利于进行讯问[1]。

2.办案理念和侦查讯问能力与当前工作形势不适应。有些侦查人员工作经验不足和阅历不丰富,导致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不足,对案件突破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应对策略不充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出台后(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有关部门没有更多地组织相关学习培训,也没有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技术侦查手段,导致出现“12小时”恐惧症。

3.选择性地录音录像现象存在。《试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2]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干警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要求应该是“倒背如流”,但少数检察院仍然存在选择性录音录像,这样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严重破坏了录音录像资料的客观性、连贯性、完整性,失去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

4.审录不分离现象仍存在。《试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讯问犯罪嫌疑人采取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检察机关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实行该制度,首要前提是录音录像工作的中立性。

5.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检察机关未建立长效规范的监督机制,自侦部门往往依据自己的理解来执行,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个别领导基于办案大局视若无睹、听之任之。

二、规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对策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只有通过不断的司法实践,渐渐地达到规范和完善。笔者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三个文件的规定进行同录工作。许多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是没有按照三个文件的规定开展工作,只要按照此三个文件执行,相信问题会减少很多。

2.加大针对性学习培训力度,使干警适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实务培训的基础上,建议增加相关学习资料,干警思想上高度重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通过学习先进的讯问理念和技巧,规范讯问言行,全面提高干警在新形势下的审讯水平,使干警适应在摄像头下审讯。

3.提高侦查人员的讯问技巧和案件突破能力。在依法、文明的前提下,12小时内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需要讯问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首先应吃透案情,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制定周密的讯问计划,因人而异制定针对性强的讯问步骤,做好充分准备才开始讯问。同时还要严肃讯问纪律。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参加讯问和录制的检察人员应着检察制服,仪表整洁,举止端庄,按照相关规定佩带检察标志。应使用普通话,语言规范,吐字清楚。不得采取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语言进行讯问。另外讯问过程中应杜绝无关人员进入讯问和录制场所。

4.加大录音录像工作的内外监督检查。为使录音录像工作不流于形式,实现保障人权等预期效果,一是要加大本级检察机关对录音录像工作的不定期和定期检查,要求检察长或纪检监察等领导到现场监督录音录像工作的开展,发现不足及时改进;二是不定期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录音录像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通过内外监督、领导同步参与的机制促进录音录像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3]。

5.严格实行审录分离原则。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规定由技术部门负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工作,非技术人员严禁进入录音录像控制室;法警大队负责警务区的安全保卫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录制过程中进入警务区的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办案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三部门相互协作配合,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科学管理。

检察机关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其客观记录真实再现了办案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怎样依法办案,再现了办案检察官的言行举止,约束并监督着办案检察官的一举一动,这既可成为侦查行为及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的独立性证据,又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最有说服力的证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目前依然处在探索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参考,只能从工作的开展中一点点汲取经验教训,不断发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提高,最终最大化的发挥其积极作用,使其成为实现检察权的一把利刃。

[参考文献]

[1]董汉林.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思考.

[2]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3]何海军,朱益倪.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法治意义及其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 第5篇

高检会[2012]7号 整理人:许斌龙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保证人民检察院在直

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法办

案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水平,增强查办职务犯罪效果,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在看守

所设置、使用和管理讯问室,保证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21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进行,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保证人民检察院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

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看守所可以设置由人民检察院相对固定使用的讯问室,配置录音录像、信息网络

传输等设备。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当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与公安机关协商,确定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数量。

三、看守所设置人民检察院相对固定使用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供录

音录像设备,承担讯问室建设、改造以及录音录像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

四、看守所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录音录像系统技术标准、监控系统、内部装饰等应当符合《看守所建

筑设计规范》、《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和《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

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等规定。

五、看守所设置的人民检察院相对固定使用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由看守所负责管理,优先保证人民

检察院办案需要,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由人民检察院指派技术人员操作。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空闲时,看守

所可以安排其他办案单位使用。

六、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执行看守所有关规

定。严禁在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安放床铺留置职务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不得在夜间提审,确需在夜间

提审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办案安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2年10月8日

整理人简介:

许斌龙:博士,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研究员、研究生导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 第6篇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机关推进司法民主的一项重大举措。近年来,特别是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以来,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随着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不断深入,“严格保密”作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保密隐患的存在直接制约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本文在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保密隐患的引发原因作出分析的基础上,试就如何加强同步录音录像保密工作作一些探讨。

一、引发保密隐患的原因分析

1、缺乏规范,密级没有定义

造成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保密隐患的根本原因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保密要求没有具体的规定。虽然高检院提 1 出,同步录音录像坚持严格保密原则,必须加强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录音录像资料泄漏、流失。但是:如何保密、涉密岗位如何操作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是秘密、是什么级别的秘密,也没有科学定义。另外,高检院关于保密工作出台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和《关于确定检察机关工作秘密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举报初查、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的保密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因颁布时间较早,对同步录音录像环节的保密工作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造成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的保密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2、保密意识不强,保密业务不精

人员的保密意识不强。实践中发现,有的技术人员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哪些涉密哪些不涉密认识不足,甚至有的技术人员认为保密是自侦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因而思想上轻视,常在不经意间泄露秘密。有的办案人员,在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中,通常只注意纸质案卷材料的安全保管,而忽视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资料的保密,例如:在办公室有其他人的情况下就随意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殊不知这一播放很可能就将案件信息无意间泄露了。

人员的保密业务不精。根据高检院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原则上由技术人员负责,光盘制作工作原则上在固定的审讯场所完成。但由于基层院技术人员编制不足,实践中同步录像工作也由其他非技术人员兼职,又由于经常要异地羁押审讯,不能同步刻录的,只能先将录像资料拷贝到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上,带回本单位后再制作录像光盘。实践中发现,有的录制人员不认为将存有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移动硬盘插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进行后期录像光盘的制作会发生泄密事故,有的录制人员错误地认为只要将移动硬盘里的录像资料都删除了,那么即使把这个移动硬盘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使用也不会泄密。这些都是由于人员对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技术缺乏了解、掌握不够,没有接受正规的保密业务培训、保密业务不精造成的。

3、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没有到位

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技术性强、专业化高,本身需要严格的保密措施,在目前还没有统一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许多院都把建设的重点放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录制功能的实现上,而忽视了更为重要的“严格保密”问题。例如:有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带有诸如无线网卡、蓝牙模块等无线 3 装置,在录制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外联,可能导致病毒的传入或者录像资料等案件信息的泄漏;审讯室没有设置保安防盗设施,监控室没有设置安全防护门禁系统,可能导致无关人员随意进出监控室,甚至可能发生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资料被盗事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出现故障时连同存储介质一起送修,或者设备报废时随意丢弃或变卖,没有经过消磁等专业化处理,为录像资料的保密留下隐患;用于移动录音录像的便携式计算机被用于其他用途,甚至接入互联网使用,这有办案人员保密意识薄弱的因素,也有办案硬件设施落实不到位的因素。

二、加强同步录音录像保密工作的对策

1、制定规范,解决同步录音录像保密工作法律层面的问题

鉴于同步录音录像保密工作无法可依的现状,高检院应专门制定针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保密规定,以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密级作出科学界定,对保密原则、保密制度、保密责任以及录制、移交、使用、保管和归档等重要环节的安全保密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对涉密系统、存储载体的采购、建设、制作、保管以及维护、销毁等进行具体规定,对所有 4 接触录音录像资料的涉密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秘密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组织技术专家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的保密技术进行研究和总结,并制定相应的保密技术规范,以加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视频编码、远程指挥传输、防复制、防篡改等方面的保密技术。

2、加强培训,解决同步录音录像保密工作人员方面的问题

这里的人员包括负责同步录音工作的技术人员及案件侦查、批捕、起诉、审判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办案人员。

首先,解决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人员的编制问题,确保录制人员的岗位专职性和稳定性,避免录制人员的随意性。技术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保密技术知识和相关技能的专门培训,进行保密教育,培养保密意识,并签订保密协议,严禁技术人员谈论案件审讯相关内容,严禁技术人员私自复制、存储、传输、删除、剪辑、更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其次,通过培训教育,提高相关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密意识,做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资料和其它书面案卷材料一样安全保管,在有案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严禁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在连接互联网的 5 电脑上严禁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3、加大投入,解决同步录音录像保密工作基础设施方面的问题

加大投入,完善同步录像基础硬件设施建设。一是要明确监控室、审讯室为保密要害部位,及时安装防盗门、窗,将监控室与休息室完全独立隔开,并设置安全门禁管理系统及其他相关的保密设施。二是在同步录音录像工程建设招标过程中,要严格限制企业参与合作准入门槛,规定参与投标企业必须有一定的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并签订保密协议,以确保系统保密质量。三是确保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未安装任何无线网卡、蓝牙模块等无线装置,并在审讯系统所在区域设置防止电磁泄露的屏蔽、干扰设施。四是购买碎光盘机用于粉碎录制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光盘,购置专门的移动存储设备用于必要时存储录像资料,添置专门的便携式计算机用于移动审讯录像,添置专门的不接入任何网络的电脑用于事后审讯光盘的制作,购买专门的光盘存储柜用于安全、妥善存储录像光盘,并在所有的专用设备上贴上“涉密设备严禁上网、严禁他用”等红色标签,起到提醒、警示作用。

4、健全制度,解决同步录音录像保密工作管理方面的 6 问题

建立完善的同步录音录像保密工作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按诉讼阶段进行流程管理,分割秘密,确定责任;建立保密工作有关部门协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第一,完善录音录像资料在保管和流转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在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相互移交录像光盘时,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对移交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要注明特征、数量、录制起止时间等情况,由移交人、接收人签字确认,接收人对录像资料应按保密要求安全保管、合法使用。第二,完善涉密设备维修和报废制度,与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维保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严禁将携带涉密存储介质的设备送修,涉密设备报废时,应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彻底消密,必要时将设备销毁。第三,成立保密工作委员会,强化监督,定期对同步录音录像保密相关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5、应急预案,解决同步录音录像保密工作泄密应急处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 第7篇

第一部分 装修设计要求

执法机关同步录音录像系统除审讯技巧、审讯安全和审讯环境外,在技术上一般要解决四个问题:视频、音频、笔录和谈话的严肃性。即:视频图像要清晰,音频效果要保真,笔录文件要真实,环境设置要威严。然而,除笔录功能外,视频、音频及谈话的严肃性和谈话室的舒适度都要借助室内装修来达到。对于每一个谈话系统来说,图像、声音、装修(包括办案桌椅的摆设和其它物品的陈列)是三位一体的工程,密切衔接,形成一个整体,避免出现声像、环境与整个装修不匹配,造成光学、声学、影视上的盲点,使得昂贵的设备发挥不出好得效果。

1.室内环境:

谈话室内的温度、湿度应适宜,并保持一定的空气流速和新风量,使谈话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以便达到较高的谈话效果。通常夏季温度保持在22~28摄氏度,冬季保持在16~24摄氏度;湿度夏季保持在40%~80%,冬季保持在30%~60%;空气流速夏季保持在0.3m/s,冬季保持在0.2m/s;新风量平均每人每小时30m3;环境噪声级要求不大于35dB。

2.室内布局:

考虑到审讯的严肃性和成像效果,审讯室内的景物和颜色,以及桌椅的色调必须烘托主题,必须为视频服务。墙壁四周软包装可采用米黄色,墙裙和桌椅采用咖啡色为主,顶棚可采用乳白色或银灰色。从谈话室的威严性和摄像机拍取视频图像的角度说,审讯室整体装修色调不要太花哨,不易进行过多的摆设,以防止由于色彩过杂喧宾夺主,影响整体效果。

3.室内照度:

从窗户射入到室内的光(色温约5800K)比日光灯(3500K)或三基色灯(3200K)偏高,室内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的光源(自然光源与人工光源),会影响成像效果,造成明暗比差;另一方面,审讯时间是随机的,上午、中午、下午、阴天、晴天的自然光源照度与色温均不一样,落差较大。因此室内要避免采用自然光源,应采用人工光源。所以,室内窗户都应采用深色窗帘遮挡或进行装修封闭。为达到成像效果与谈话照明需要,应选择“三基色”荧光灯,将照度控制在750Lx左右,而且灯具选择、安装位置要合理,避免出现炫光和落差大的阴影区。

4.声音处理:

整个谈话过程以语言对白为主,音频在200~4000Hz之间,正常声压级在60~72dB,声功率在30~50uW,声源直达声集中在审案台正面和背面。为保证语言的清晰度和保真度,得到良好的录音效果,使回放声音保持原音而不失真。一般采用隔音和强吸音进行装修处理,避免室外噪音进入室内,把室内混响时间控制在0.4~0.5s范围内,而且还要处理好声扩散,防止声聚焦、声染色和声驻波现象的发生。选择拾音监听时,以全向型有源的为主。

5室内排风系统处理

基于谈话室是一个密封和隔离良好的小空间,在装修过程中建议在房间中安装静音空调,排风设备走道内安装,防止因产生的噪音影响谈话效果,使谈话人和被谈话人心生不安,刻录的效果也不是那么清爽。

6,安全措施:

如何面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8篇

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积极意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单独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写入刑诉法,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从规定变成法律,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体现。

1.有利于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隨意翻供

很多犯罪嫌疑人存有企图侥幸逃避法律惩罚的心理,常常会在庭审过程中,以讯问过程存在刑讯逼供或神志不清、未看笔录等为由翻供。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如实反映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真实场景,呈现犯罪嫌疑人当时的神情、语态,反映侦查人员当时的语言和动作,有利于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诬告办案干警。

2.有利于转变办案方式,提高侦查水平

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高,犯罪手段更加高明、更加隐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将办案时间固化,极大地缩小了打法律时限“擦边球”的空间,使得案件的查办难度加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求侦查人员转变办案方式,提高侦查技能,促进了侦查人员以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来应对新的办案方式。

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新增规定对侦查讯问工作可能造成的挑战

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下自侦案件讯问工作中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1.技术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有待加强

(1)技术设备问题。目前在大多数基层院,设备技术质量不达标(或讯问室装修和技术设备不匹配)现象比比皆是。

(2)专业技术人员配置问题。现阶段在很多基层院,限于编制和经费等种种原因,难以建立检察技术部门,存在检察技术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的问题。

2.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驾驭能力不足

(1)传统的办案思维仍然存在。由于受传统讯问观念的影响,加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全新复杂,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侦查人员“先审后录”、选择性录音录像、单次讯问只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代替该次讯问全过程等情况仍然存在。

(2)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驾驭能力不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利的方面是可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加深了犯罪嫌疑人的防备心理。在实践中,实施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在讯问中不同程度增加了辩解成份,极力为犯罪行为制造籍口,试图为自己开脱。如何应对犯罪嫌疑人的防备心理,有些侦查人员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不足,对案件突破和特殊情况的处理的应对策略不充分。

三、侦查讯问工作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新增规定的对策建议

1.完善技术设备,加强技术人员配置和培训

(1)加强技术人力储备和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素质。首先,在政策范围内应尽量增加技术人才;其次,必须加强现有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储备;最后,在奖励、晋级等待遇上将他们与一线检察办案人员一视同仁,从而更好的激发检察技术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注重设备的质量,提高技术升级更新能力,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的全程性和完整性。

2.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1)规范“全面、全部、全程”录制要求。

(2)规范启动告知程序。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3)规范讯问笔录制作。讯问笔录应当当场制作,并与录音录像内容保持一致,真实反映讯问的客观场景及嫌疑人供述原意,尤其是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关键证据内容。

3.规范侦查讯问的行为和语言

(1)合理界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刑讯逼供及非法手段进行了列举。对“酷刑”及《渎职侵权立案标准》规定以外的,无蓄意的,未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的,在实践中侦查人员轻微的不规范言行,不应当被认为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2)界定“威胁、引诱、欺骗”。新刑事诉讼法直接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对“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作了禁止性规定。合法性即禁止以法律不允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等;合理性,即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以社会道德难以容忍的方式实施;真实性是指方法的使用是否会让没有犯罪的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不以虚假的承诺或虚假的案件事实和情节套供、诱供。侦查人员为有效突破而运用的策略方法,如宣示不利后果形成威慑、可实现和有条件的允诺及就掌握的证据制造错觉是突破心理防线所必需的手段措施,是侦查对抗性的必然产物,不应当被认为是“威胁、引诱、欺骗”。

4.加强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的配合

(1)组织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学习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流程。双方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两部门的追责机制,明确划分权责,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质量。

(2)办案人员与技术人员要密切配合。要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之前,办案人员应当向技术人员介绍简要案情、告知讯问中的关键点以及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大体要求和欲达到的目的;以求获得最佳的效果。

四、结束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保障办案过程的公平公正,同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扮演着证据这个重要的角色。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实行体现了保障人权、司法公开、司法公正的正面效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开展至今虽效果显著,但仍未臻尽善尽美。基层院除了亟待解决的上述问题之外,还存在一些问题,但都会在我们今后的实践工作中,通过不断的研究和探索不断的解决,问题不能阻碍我们法治进步的脚步,更不能阻碍我们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腐败的决定和行动。

参考文献:

[1]樊崇义.《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 第9篇

保密承诺书

XXX市人民检察院;

我公司受xx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已完成《xx市检察院办案工作区同步录音录像系统》项目,在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规范和相关规定地前提下,我公司加强保密意识,保守该项目的秘密,特订如下承诺;

一、保密信息

1、办案工作区整体网络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在建设过程中无违规情况。

2、主要设备和核心设备均为国产设备,都有合格证和相关保密资料。

3、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无泄密,核心设备无拷贝及录音录像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4、违反上述承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含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施工人员的责任)

5、严格遵守检察机关保密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在工作中所涉及的秘密,保密有效时间与国家对各具体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要求相一致,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6、不得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在工作中涉及的秘密和敏感信息:严禁将检察机关内部会议、谈话内容泄露拾无关人员;严禁将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项目技术方案及实施规划透露给无关人员。

7、如需接触检察信息网,应认真学习和遵守检察信息网使用相关规定,严禁“一机两用”。不得将从检察信息网上获得的警务工作相关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严禁私自下载、拷贝计算机内的秘密和敏感信息;不得擅自携带记载工作内容的硬盘、光盘和打印资料外出;严禁将检察信息系统的程序、口令、密钥等泄露给无关人员。

8、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场所。

二、保密义务

1、承诺人始终对保密资料保密,不在项目之外使用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及掌握的本项目的保密信息。

2、未经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以及可以接触上述保密信息的手段,包括在公开场合展览,公开对外宣传,作为文章、讯息、参考数据发表。

3、只向项目相关人员(包括各自的董事﹑顾问﹑代理人和雇员等)为商讨合作项目而有需要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士披露保密信息;并保证,上述各相关人员的行为将会符合本守则的规定。

4、在商讨合作项目的过程中,若需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应事先取得书面许可,并要求该第三方不得向任何其它人士泄露保密信息。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精选9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 第1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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