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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系统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幼儿园收费管理系统(精选8篇)

幼儿园收费管理系统 第1篇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一、收费管理基本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收费操作流程,确保合理、合法、合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小精灵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二、收费项目包括规定性收费以及选择性收费项目。

三、具体操作流程

1、按物价局以及教育局对本园收费项目的核定标准,向家长收取规定的费用。不以各种名义擅自提高和乱收费。

2、收费必须出具足额票据。

3、严禁幼儿园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设立收费公示栏,达到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认真做好每月幼儿伙食费的结清和退费工作,每月收费前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收支帐目.小精灵幼儿园

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我园决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幼儿院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幼儿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上级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都应进行公示。

四、幼儿园在园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幼儿园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孩子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幼儿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园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幼儿园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幼儿园要主动,及时向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工作,并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小精灵幼儿园

幼儿园收费管理系统 第2篇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印发。《办法》共24条,自发布后30日施行。概要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2011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为规范幼儿园各种名目的收费,《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暂行办法》要求,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1] 背景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幼儿园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民办幼儿园教育发展迅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幼儿教育资源供需的矛盾。同时,各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规范了幼儿园的收费行为。但总体看,幼儿教育基础还较薄弱,幼儿“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一些地方的幼儿园设立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一些幼儿园以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一些幼儿园以开设象棋班、围棋班、珠算班、舞蹈班、绘画班等各种兴趣班名义,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变相强制向家长收取费用。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一方面,需要明确政府责任,增加资源供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下一步将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另一方面,要针对幼儿园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规范,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三部委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落实政策

主要有四个方面措施:

一是要求各地制定实施细则,细化落实各项政策。

二是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监督检查,将幼儿园收费作为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和每年开展的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内容之一,督促幼儿园依法经营,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三是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许可证年审,对违反规定的,将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

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和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畅通“12358”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减免政策

幼儿园收费管理系统 第3篇

2014年8月,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联合发布了《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制度按照这一细则做了相应的调整。

(一) 收费项目

河北省幼儿园的收费项目为保教费、住宿费 (住宿类幼儿园收取) 、代收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四项, 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幼儿园, 可据实收取伙食费。其中,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河北省内幼儿园的代收费项目为幼儿体检费。服务性收费, 指幼儿园按照实际需要为幼儿组织活动, 并由幼儿家长自愿支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包括延时服务费、组织幼儿外出的活动费、接送幼儿的校车费。

(二) 公办幼儿园的收费定价制度

河北省内公办幼儿园主要分为政府办园、企事业部队办园以及村集体办园三种。河北省内公办幼儿园的收费定价实行政府定价方式, 根据相关定价程序, 以省级部门、省内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为单位, 对辖区内的公办幼儿园进行定价。河北省公办幼儿园的住宿费以不盈利的标准, 按照实际成本来收取。具体的定价程序与保教费相同。

(三) 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定价制度

当前, 河北省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实行备案制管理, 由幼儿园根据自身的办园成本, 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 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并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 由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合同约定最高收费标准的方式, 由民办幼儿园在该最高收费范围内具体确定收费标准, 报当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 不同地区办公幼儿园现行收费标准

当前河北省幼儿园不同地区收费标准的具体制定权由各地方拥有, 因此, 不同市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以及幼儿园的办园成本、居民的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具体考量。

1. 石家庄市公办幼儿园收费具体情况

石家庄市公办幼儿园沿用的2007年的收费标准。其中, 省级示范园的收费标准为240元/生·月, 城市一类园的收费标准为220元/生?月, 城市二类园的收费标准为180元/生·月, 城市三类园的收费标准为160元/生·月。

2. 邢台市公办幼儿园收费具体情况

邢台市公办幼儿园沿用的是2009年的收费标准, 并且收费政策中还提出了企业办园、部队办园以及村集体办园在没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情况下, 可以在同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20%, 三岁半以下的幼儿入园每月加收20元, 且规定了保教费为最高标准, 下浮不限。

3. 衡水市公办幼儿园收费具体情况

衡水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沿用的则是2011年的收费标准。其中, 省级示范园的收费标准为140元/生·月, 城市一类园的收费标准为120元/生·月, 城市二类园的收费标准为110元/生·月。衡水市市区仅有五所公办园, 其中有两所公办园为市直幼儿园, 即衡水市第一幼儿园和衡水市第二幼儿园, 这两所幼儿园都是省级示范园;另外三所幼儿园在衡水市桃城区, 且均为城市二类公办园。除衡水市外, 衡水有部分县市有公办园。

4. 保定市公办幼儿园收费具体情况

保定市公办幼儿园的保育费收费政策于2016年8月31日进行了重新制定, 其中, 保定市主城区公办幼儿园中城市一类幼儿园为350-560元/人·月, 城市二类幼儿园为280-340元/人·月, 城市三类幼儿园为230-320元/人·月;保定各县 (市) 城区公办幼儿园城市一类幼儿园为260-435元/人·月, 城市二类幼儿园为130-300元/人·月, 城市三类幼儿园为100-200元/人·月;对于农村公办幼儿园, 农村一类幼儿园为120-245元/人·月, 农村二类幼儿园为100-200元/人·月, 农村三类幼儿园为80-160元/人·月。

收费标准的制定统筹考虑了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家庭可承受能力等因素而制定, 针对地域的不同、类型的不同、等级的不同、办学条件的不同以及资金来源的不同, 将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也适当拉开差距, 实行一园一定政策。

二、河北省现行幼儿园收费定价制度的积极作用

(一) 规范了幼儿园的收费项目, 乱收费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自2014年现有的收费制度逐步开始实施, 河北省各个市县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有了很大程度上的规范, 胡乱收费、巧立名目收费、不透明收费等现象有所遏制。大部分幼儿园, 尤其是公立幼儿园, 基本实现了收费项目的规范化。如, 石家庄市区幼儿园将防暑取暖费、幼教图书费、幼儿活动和学习用品费用等统一进行了合并, 计算到幼儿保教费内, 并按照现有制度规定, 取消了取暖费、占床费、幼儿早期教育收费、书本费、被褥费用等等。

(二) 幼儿园与家庭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有所改善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 幼儿园是幼儿教育产品的供给者, 而幼儿家庭则是这一产品的消费者, 由于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以及准公共物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 从而使得幼儿园和幼儿家庭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作为幼儿教育产品的供给者, 幼儿园拥有着绝对的信息优势, 在信息的完整程度、信息掌握情况以及信息搜寻成本、信息搜寻渠道等方面都有着绝对优势;而作为幼儿教育产品的消费方, 幼儿家庭不仅在搜寻幼儿园所提供教育产品的成本、质量等内容上存在很大难度, 成本较高, 而且家庭实际中在获取这些信息方面可能性程度较小。而对处于信息劣势的家庭来讲, 信息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家庭在对幼儿教育产品付费时, 支付价格高于幼儿教育产品本身的价值。

当前河北省幼儿园收费定价制度中, 明确提出幼儿园有责任、有义务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并提出了幼儿园在其招生简章上, 要明确标明幼儿园的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一方面, 这对幼儿园以及幼儿家庭在幼儿园收费定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进行了修正, 强制幼儿园进行信息共享和公开, 降低幼儿家庭的信息搜寻成本和搜寻难度, 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幼儿家庭在幼儿教育产品上的信息劣势。另一方面, 信息的完全化、充分化发展趋势也有利于幼儿园教育市场公平竞争发展的实现。

(三) 幼儿园定价依据有所明确

根据幼儿园教育产品的准公共物品以及俱乐部物品的性质, 幼儿园的定价应该遵循政府定价制度。通过《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颁布和执行, 可以明确看到幼儿园保育费以及住宿费的定价都严格按照幼儿园的运营成本定价, 在进行成本核算方面, 不管是公办幼儿园还是民办幼儿园都有了较为清晰的成本核算类目, 从而使得幼儿园定价的依据有所明确。

(四) 有利于市场在幼儿园收费定价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教育产品的市场价格由政府管控到完全放开的前提是该产品市场已经竞争充分, 离开政府的管控也能够在市场的竞争下良性发展。而民办幼儿园在经历了近30年的发展, 幼儿产品市场逐渐趋于完全竞争, 因此, 让市场在幼儿园定价中起根本性作用是促进幼儿园产品不断良性发展的重要途径。

2014年颁布的《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 明确规定了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定价实行备案制管理, 这一制度的实施, 明确了在民办幼儿园教育产品中, 市场起决定性的资源配置作用, 由市场竞争代替了政府管控, 民办幼儿园生产的幼儿教育产品直接由市场决定其优胜劣汰。当前幼儿园收费定价制度中的备案制管理, 对促进民办幼儿园市场定价、充分竞争有着重要的作用, 促进了河北省内民办幼儿园市场的良性竞争。

三、河北省现行幼儿园收费定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制度存在不同程度上的滞后性

邢台市和石家庄市幼儿园的收费定价实行的是2007年收费标准, 在《细则》文件颁发后, 只针对《细则》中不允许再继续收取的取暖费和占床费予以取缔, 并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实行了备案制, 而对于定价细则中较为核心的定价核算标准、收费保障辅助措施等并未按照《细则》内容进行相关的改善。

经过一系列调研发现, 截至2016年8月份, 这一《细则》制定的一系列幼儿园收费定价的制度、办法等在河北省各个地区都没有予以准确执行, 除保定市根据细则针对幼儿园收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邢台市、衡水市和石家庄市依旧执行旧标准。

(二) 制度前后缺乏过渡性措施

当前《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于2014年颁布施行, 在此之前, 各个地区的公办幼儿园是由省教育部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予以统一核定, 而民办幼儿园则是根据《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执行和核定。两种制度之间缺乏过渡性措施, 且各地幼儿园情况不同, 对制度的接纳程度以及适应程度也各不相同。

河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2007年的收费标准, 且在2014年7月《细则》颁布之前, 幼儿园可以收取取暖费, 而在2014年7月后, 取暖费这一收费项目取消, 公办幼儿园作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公办幼儿园在2014年的预算于2013年年底上交, 预算表中并没有取暖费这一项, 从而导致幼儿园自己要补贴2014年下半年的取暖费。

河北省民办幼儿园在2014年7月前一直实行政府核定成本定价的制度, 由幼儿园提交成本, 报物价部门核定, 从而制定该幼儿园的收费。在2014年《细则》颁布之后, 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定价全部放开, 实行备案制.两种制度之间缺乏明确的衔接措施, 导致当前各个地区均存在民办幼儿园价格虚高的问题。

四、解决措施

针对当前河北省幼儿园收费定价制度的现状, 一方面, 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解决该制度在现实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从幼儿园收费定价制度的制定、定价程序、定价依据等等各个方面予以完善和创新, 通过明确幼儿园学前教育的具体属性情况, 明确幼儿园收费定价中政府应该具体负担多少比例, 并计算幼儿园学前教育的生均成本, 得出幼儿园收费定价的模型。另一方面解决当前幼儿园收费定价所面临的困境, 需要各地物价部门、教育部门以及财政部门联手, 对幼儿园不规则、不合法的收费、定价行为以及信息公开公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从而规范幼儿园学前教育市场环境, 保障幼儿园收费定价制度的畅通运行。

参考文献

[1]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 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幼儿园收费管理系统 第4篇

【关键词】收费办法 成本分担 成本核算 收费标准

【中图分类号】G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17(2012)03-0012-03

【作者简介】王海英,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院副教授。江苏 南京 210097

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前不久,三部委联合出台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办园、民办园、受政府资助的民办园的收费标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限定了幼儿园可以收取的费用范围,并对严格禁止的两类费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可以说,文件的出台必定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名目繁多的幼儿园收费乱象有所缓解,但同时必须看到的是,《收费办法》中还有一些不明晰的细节。本文就《收费办法》中的主要问题谈自己的看法,并求教于有识之士。

总体而言,《收费办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收费办法》未突出幼儿园收费乱象的根本原因,未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

幼儿园收费中的各种乱象是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结果,更是政府责任长期缺位造成的。学前教育中的入园难、入园贵不是简单区分了公、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后就能得到解决的,“国十条”中所倡导的“政府主导”必须在《收费办法》中延续。规范收费、强化管理只是政府的治标行为,真正化解幼儿园收费乱象的治本之策是加大政府投入,提升政府公共资金在学前教育成本中的比例。

在上海市出台的收费办法中,在规范收费的同时,文件特别强调政府的投入责任,在第七条中规定: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逐步提高政府投入占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重。政府责任的到位与强化意味着家长分担比例的缩小,也为幼儿园收费乱象消失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在任何国家,没有相应的经费投入,就不可能有相应的行政作为,政府工作的任何方面都是以适当的财政支持为基础的。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责任到位需要的是投入到位、监管到位。

第二,以办园性质作为区分依据,忽略了办园质量这一根本要素

三部委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三大目的:规范收费、加强管理、保障权益。然而,如何才能规范收费,如何才能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

保障儿童公平的受教育权,最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在《收费办法》中,文件只是按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民办幼儿园两极化的思维方式划分收费标准,因循的是一种典型的单线思维。不仅《收费办法》如此,上海、江苏、湖南等地方出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也大抵沿袭这条划分思路。

公、民办幼儿园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是便于管理的,但同时它也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现实中幼儿园的类别状态,不可能简单地区分为公办、民办。在公办园中,有的可以获得政府财政经费支持,也有完全自收自支的;在集体性质的幼儿园中,有的需要上缴管理费和房屋租金,有的只需要承担教职工的工资;民办性质的幼儿园,有高档民办园、也有普惠性民办园,等等。对那些“非公非民”的幼儿园而言,采取何种收费标准是恰当的呢?二是根据幼儿园的类别来确定收费标准易导致学前教育中的更大不公平。在《收费办法》中,文件规定公办园、民办园的保教费各采取不同的定价方式,包括不同的成本项目,这种收费方式实际上是对既有不公平体制的默认与强化,是在已有的制度不公平基础上制造新的不公平。

市场经济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叫“优质优价”,因此,我们认为决定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根本因素不是其办园性质与园所类别,而是幼儿园自身的办园质量,是为幼儿可持续发展所能提供的条件。如果幼儿园能提供高质量的幼儿教育服务,那么不管是公办还是民办,都可以按其质量成本来收费,家长可以根据其实际的负担能力与质量偏好来加以选择。当然,必须说明的是,对于那些提供优质教育、且获得政府大量投入的公办园而言,政府的投入方式要作更为理性的设计,使财政投入更为公平、合理。

第三,注意到了“成本分担”,但并未对政府与家长的分担比例进行原则性说明

在《收费办法》第七条、第九条中,对公办园、受政府资助的民办园的收费标准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包括着明确的成本分担思想。如在第七条中规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第九条中则规定:“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这两条实际上体现了政府分担的思想。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两条只是极其笼统地表达了政府分担的思想,并未对政府在发展公办园、发展普惠性民办园中的具体承担责任、分担比例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根据有关学者对河北、安徽、浙江三省25县抽样获得的591所幼儿园数据得知 :如果分析全部幼儿园,政府对其成本分担比例均值不足30%;如果只分析公办园,政府的分担比例均值不足40%;如果只分析获得政府拨款的公办园,政府成本分担比例大约为60%。事实上,对民办园而言,办学成本是完全由家长承担的。对于那些受政府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园而言,政府分担的办学成本也极其有限。政府分担比例的不足势必会促成家长分担比例的上升,直接导致入园贵。《收费办法》如果只是限定幼儿园的收费范围,没有明确政府、家长的成本分担比例,地方政府在执行这一政策过程中就极容易推卸责任。

第四,未把“成本核算”作为各类幼儿园收费的核心前提

对幼儿园进行收费标准确认,首先要做的一件事就是要对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服务进行价格测算,以使其价格与价值相符。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市场价格由商品供给和需求的对比关系决定 。撇开政府的有条件投入不谈,倘若所有幼儿园凭借市场进行公平竞争,那么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取决于幼儿园所提供的教育服务质量和老百姓的入园需求之间的对比关系。

但《收费办法》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办园性质与园所类型来加以区分的,公办园依据的是政府指导价,民办园采取的是市场调节价,受政府资助的民办园采用的是三方协商的备案价。这一定价方式与质量无关,也与供给与需求的对比关系无关;二是即便按照办园性质进行收费标准的分别确认,《收费办法》也未进一步规定公、民办幼儿园保教收费标准的确定条件,强化各类幼儿园的成本核算意识,细化以质量为标准的成本核算的基本项目与计算方法。

而且,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在有质量的幼儿教育供给和需求的对比关系出现严重失衡时,必须要运用价格手段,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来扩大资源供给量,平抑供求关系。但无论政府以何种方式介入市场秩序,幼儿园“按质论价”及在成本核算基础上的定价方式必须在收费办法中加以明确。

第五,《收费办法》未提供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计算公式

在颁布的收费办法中,备受关注的收费标准并未有明确的规定,无论是公办园还是民办园的收费标准都采用模糊处理法,交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收费细则。幼儿园收费标准受制于很多变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家长收入水平、政府投入状况、质量水平,收费标准实际上是这五个要素的函数关系。三部委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时,可以提供一个函数公式,并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家长收入水平、政府投入状况、质量水平提供不同的函数系数,使得各地在制定当地的收费标准时有一个相对客观、公正的参考数据。

在香港的幼儿教育券政策实施过程中,政府提供的便是一个简单易行的计算公式,幼儿园在进行学费减免与学券资助时只需要将一些相关变量代入公式,便可得出每一个不同家庭幼儿的不同收费标准。内地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可以根据中国各地的情况将每个要素划分出不同的等级,赋以不同的系数。地方政府的研究力量相对薄弱,但中央政府可以借助全国的研究团体、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从而建立收费标准的函数模型,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科学化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除了这些相对突出的问题外,《收费办法》还存在一些其他方面的漏洞。如熊丙奇指出的:“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的描述,是‘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那么,是不是这些费用不与入园挂钩,就可以收取呢?这似乎给收取类似费用留了一个口子。” 此外,人民日报观察员张铁也撰文质疑《收费办法》能否终结幼儿园“中国式收费”。网络论坛上的质疑则更多围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中国式智慧,追问赞助费、兴趣班费禁收的可能性,以及仅仅通过每年开展的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12358”举报电话、取缔收费许可证来提升治理执行力的可能性。

作为全国性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文件更多只是概念性的表述,缺少操作性步骤,尤其对于收费标准这一核心要素的模糊规定和原则化表述更是如此。如果收费办法只是“顶天”的一些抽象性规定,而缺少“落地”的一些机制性措施,《收费办法》也会像教育领域的其他文件一样流于形式、止于表面。在学前教育亟待发展、亟待规范的今天,一部实实在在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幼儿园中的收费乱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学前教育的专业品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各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任务便显得非常重大,对各地方政府的行政执行力和政治智慧也是一个考验。

【参考文献】

[1] 虞永平.合理收费助推学前教育健康发展[N].中国教育报,2012-01-20.

[2] 宋映泉.不同类型幼儿园办学经费中地方政府分担比例及投入差异:基于3省25县的微观数据[J].教育发展研究,2011,(17).

[3] 张振华,王寰安.学前教育收费的定价研究述评[J].价格月刊,2010,(11).

[4] 熊丙奇:遏制幼儿园违规收费必须落实相应机制[EB/O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cf47710102dxsx. html?tj=1.2012-01-06.

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5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分工管辖)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收费由青岛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青岛市财政部门管理;其他公办幼儿园收费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委托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管理。其中保教费标准在不超过市确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

民办幼儿园收费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委托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管理。

第四条(收费项目)幼儿园可以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除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向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是指根据幼儿在园接受教育、生活的需要,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收费定价形式及审批程序)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财政拨款经费占办园经费的比重等因素,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三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相应的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公办园保教费审批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公办园保育教育成本项目)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实行政府、社会、家庭合理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主要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九条(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收费管理形式)中央、省驻青单位、国企、部队、院校、集体举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办法参照公办幼儿园。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收费定价形式)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报价格、教育部门备案。

经认定并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幼儿园在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十一条(民办园备案材料)民办幼儿园办理保教费、住宿费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和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二)《青岛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

(三)保教费、住宿费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四)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核定的班级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五)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上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保育和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六)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新开办的幼儿园办理保教费、住宿费备案手续时,应提交

(一)至

(四)项及建园预决算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民办园备案时限)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应于秋季开学前两个月将有关材料分别报送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按时报备的,当年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定价成本监审)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幼儿园收费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四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幼儿园可以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可以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床上用品费。除此之外,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需经幼儿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并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幼儿园公示后方可收取。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含营养餐点)。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每月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并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二)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与非营利的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双方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志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四)床上用品费:幼儿园为入园新生代购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采购合同载明的实际进价一次性收取。收费前,幼儿园应公示床上用品的采购合同和实际进价,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第十六条(退费规定)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当按月收取。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实际在园天数退还幼儿家长一定的预收费用,其中幼儿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或达到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个月收取。

第十七条(资助与减免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享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机会。

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的资助办法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收费许可证及服务登记证制度)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中央、省驻青单位、国企、部队、院校、集体举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

《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的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票据管理)公办幼儿园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其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其他幼儿园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

第二十条(收支情况公开制度)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公办幼儿园要建立预决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民办幼儿园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收费公示规定)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收费前,应填写《青岛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评定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保教费报销范围及标准)具体报销范围及标准仍按青价费[2008]2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行政职责,加强对幼儿园收费、办园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2年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

幼儿园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第6篇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xx]249号)印发以后,济南、威海、临沂等市陆续出台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文件,部分市调整了幼儿园收费标准,这些措施对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在管理和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规范、明确的问题。特别是幼儿园新生秋季开园以来,对收费管理方面的问题反映较多,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地幼儿园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幼儿园收费项目不得超出保育费、管理费、杂费、代办费四项。提供冬季取暖、夏季空调降温服务的,要根据收费管理权限由物价、财政部门在核定杂费标准时可以适当加收取暖或降温费。幼儿正常在园以外其他时间开办的服务收费,应坚持家长自愿、幼儿园自行制定的原则。非本单位子女入园的,可按月收取代办费。收取代办费后,一律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形式的建园费、押金等其他费用。

二、规范幼儿园管理行为。要严格按规定依据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质量及经费、资金来源情况,对幼儿园按质按类实行不同的收费管理办法。省级十佳幼儿园可在当地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10%。企业、公民个人办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办园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园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于收费前,将收费标准予以公示。

三、严格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权限。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xx)24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幼儿园《收费许可证》的发放要按照收费管理权限实行谁办证,谁检查。各地制定和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要充分论证、严格程序,并及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三部门备案。

四、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和完善幼儿园管理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已出台相关政策的要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越权管理等不符合规定的,要自行纠正。尚未制定收费政策的,要抓紧出台政策规定,严格政策界限,保证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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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7篇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办(含公有民营)和民办的幼儿园(班)、学前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或公有(集体)资源设置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是指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或非公有(集体)资源,经有权部门批准、面向社

会举办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非义务教育。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保育教育成本,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第四条 幼儿园(托儿所)举办食堂,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按实际成本核算收取伙食费。伙食(点心)费是幼儿在园用膳所需的费用,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由幼儿园以餐数计算,每月向家长公布收支账目,不得有

盈利。

第五条 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日托班不少于8个小时,无午休午睡的幼儿园不少于6.5小时),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建园费等。

第六条 幼儿园的收费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统一收费项目,规定成本核算规则、收费标准确定原则和收费管理规范等。

第七条 全市幼儿园实行按类定级收费。根据省市规定的等级标准,按照幼儿园的不同条件,划分为省示范园、市现代化园、一类园、二类园、合格园五个等级,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投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市调控标准,经市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保育教育费全市调控标准见附表。各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市定的调控标准内提出意见,经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对寄宿的幼儿可适当提高保育教育费,具体标准可按不高于同等级日托班收费标准的150%掌握。三周岁以前入园的幼托班保育费标准,可在20%以内上浮。面向0-3周岁婴幼儿及家长开放的“亲子园”按学时收费,每学时收费标准不超过20元。有校办园的学前班执行本校幼儿园无午休日托班的收费标准。无校办园的省级实验小学、市级实验小学分别参照一类园和二类园的标准执行;其它小学的学前班参照合格园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生、编班。对全园平均计算编班人数超额的幼儿园实行降标准收费:每班人数超过40人的,每超过5人降低保育教育费标准10%。同时鼓励小班化、规范化办园,对每班人数低于30人的,每少

5人提高保育教育费标准15%。

第十二条 厂矿企事业单位办的幼儿园,如面向社会招收幼儿的,可按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标准收费。对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入托,其家长负担部分的收费

标准,由各主办单位自主决定。

第十三条 日托班幼儿园因有特殊情况的家长申请,需短期安排延时照料留园幼儿的,可比照收费,按规定保育教育费标准以实际留园天数(或小时)计收。为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收费可在正常日托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不留园的幼儿一律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 保育教育费在期初注册时,按学期一次收取。对延期入园和中途转入的,按实际在园时间(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计收费用。入园幼儿在三个月内自行退(转)园的,退还一半保育教育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费。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质量、成本和生源状况及幼儿家长的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但应当在执行前15日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报所在地市、县(区)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且在一年内保持稳定。如需变动标准,应当在下一年度重新备案并公示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申请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应提交下列真实有效材

料:

(一)提交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的请示。主要说明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二)填写制定或调整收费申请表。应当按规定格式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如申请制定的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申请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当地和邻近地区同类园的收费水平等;

(三)提供反映幼儿园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包括法人登记证、办园许可证、幼儿园等级证书等;

(四)报送保育教育成本核算和监审资料。填写统一格式的《幼儿园成本调查表》,并向成本监审机构提交成本监审申请。申请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当提供测算的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及其数据来源资料。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提供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生均成本及其构成要素的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附报与成本核算

有关的财务资料和成本监审报告;

(五)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构成项目:

(一)人员费用: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离

退休人员费用;

(二)公用费用:包括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低值设备(未列入固定资产部分)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其它费用;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房屋、设备、交通工具等资产应当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折旧年限按下列标准执行:房屋、建筑物中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50年,混合结构40年,砖木结构20年;专用设备中的电教设备、文体设备、电子计算机5年;一般设备中的交通设备10年,家具、办公设备、声像资料8年。折旧年限已满的固定资产,不得再计提折旧费。计算折旧的房屋不包括租出租入房屋和已出售

给教职工的住宅。

灾害损失、事故、兴办产业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得计入保育教育成本。

第十八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幼儿园,投资回报按实际投入资本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办园净收益提取25%事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确定,可按最高不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两个百分点掌握,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统一独生子女入园费报销标准。职工子女入园,系独生子女并有居住地常驻户籍的,可凭有关证明和保育教育费票据向家长所在单位按学期报销300

元(由父母双方单位负担各半)。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

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

第二十一条 建立特殊群体的资助制度。对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和因灾病致贫等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托),可凭有关证明向公办幼儿园提出减免申请,幼儿园应当按所在地合格园的收费标准给予减半收取保育教育费照顾。减免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流动人口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同等机会。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收费应当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注册为事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要求取得回报、注册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应当使用税务票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伙食费不属政府非税收入,应直接留归幼儿园

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公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报告,民办幼儿园每年保育教育费用收支情况,应当在次年初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行办园资格许可证制度。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审验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公办和民办非企业法人幼儿园应当持《法人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和收费标准的批复或备案文件,民办非企业法人幼儿园还应持《办园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年审。收费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实行幼儿园等级评审制度。凡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应当按规定办法和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估定级。各幼儿园申报等级,应当向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当地教育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淮安市幼儿园等级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上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管权限和规定的等级标准,组织评审后确定。办园等级升、降时,物价、财政部门应当相应提高或降低其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都应当按照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按照规定格式,在招生简章和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减免费政策、投诉电话等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审

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管理。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督促各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对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违规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公开曝光,并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苏办发[2004]21号)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解释。

幼儿园收费管理系统 第8篇

重视学前教育是教育工作者和家长的共同心愿。可近年来, 幼儿教育收费明显增多, 成为一项新的经济负担, 要不要规范学前教育乱收费, 成为百姓关注的民生话题。

养儿育女又一开支项目

记者在海口市部分幼儿园采访时发现, 在市区民办幼儿园中, 普通的一年收费3500元左右;中上水平的一年收费4000元~6000元, 高档的幼儿园一年要收费上万元。省级一类公立幼儿园每学期收费3000元, 市级一类幼儿园每学期收费1000多元。

一些幼儿家长反映, 要想进入公立幼儿园要交几千元不等的赞助费, 有些幼儿园巧立试验班、特长班等, 从而使幼儿园收费项目不断增多, 令家长苦不堪言!

家住海口市滨海大道的谭女士, 最近一直在为孩子上幼儿园的事情发愁, 她的儿子今年3岁, 本想把孩子送到离家近, 而且条件较好的海口双岛学园去, 可一咨询费用, 就决定放弃了。谭女士说:“一学期光是学费就要4000元, 实在太贵了!”

记者来到海口市双岛学园, 据招生办公室的陈老师介绍, 该幼儿园的学费分四种缴纳方式:四学年一次性付清的共2.5万元;按学年缴纳的是每学年7000元;按学期缴纳的是每学年8000元;按月缴纳的包括学费住宿费是1300元。此外, 学生还要交课本费50元, 乘车费150元, 住校生每学期另交住宿费600元, 生活费150元。

陈老师告诉记者:“这样的收费标准不算高, 因为我们属于民办幼儿园, 无论从办学条件还是教学方法都是比较好的, 而且还开设了双语教学’等很多特色课程。”

海口市海秀中路侨中里社区的吴文秀说, 她5岁的儿子上了两年半幼儿园, 花费已经2万元, 实在供不起了。本来打算去年送他上小学, 但学校硬是不收, 没办法只能再熬一年。

大批学龄前儿童涌入小学

“上幼儿园太贵, 一些家长就打起了提前上小学的主意。”海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陈东云说, 2007年秋季开学检查时, 仅儋州、东方、乐东3个市县就发现有1.8万多名不足龄儿童试图提前进入小学一年级就读, 后来教育部门和学校多方努力予以劝退。

据调查, 海南在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政策以来, 全省小学一年级人数比以前增加了近5万人。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儿童是不足入学年龄的。这一现象表明, 众多家长为了减轻学前教育的沉重负担, 提前将儿童送进小学, 从而给小学教育带来了压力。

调查数据显示, 海口、三亚等城市幼儿园的学费一般在每人每年5000元左右, 部分双语教学的幼儿园学费每人每年高达上万元;农村幼儿园学费每人每年在500元左右, 这还不包括孩子在幼儿园的中餐、午休和早晚接送的交通费用等。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镇大平村大平下村村民组长王长文说, 这么高的学前教育费用, 大部分农村家庭承担不起, 只好不让孩子进幼儿园, 或者等孩子大一些直接上小学。“很多农村孩子不上幼儿园, 其学前教育缺课’现象明显。”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普教股股长黄秀兰说, 目前琼中的学前教育率不足30%。由于没有接受学前教育直接进入小学一年级, 许多儿童适应不了课堂教学, 导致教育教学质量下降。

建立政府、社会和家庭三方共担机制

管中窥豹, 可见一斑。“海南的情况可以说是近几年全国学前教育的一个缩影。城市幼儿园太贵, 农村幼儿园匮乏。2006年, 全国近6000万名3~6岁幼儿中, 只有2263万人在幼儿园或学前班就读。学前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格局中的薄弱环节。”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学前教育系主任刘焱忧心忡忡。

据了解,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很多幼儿园属于单位福利。上世纪80年代末以后, 托幼服务的供给从单位走向社会化, 开始成为一种家长需要购买的服务, 幼儿园的收费标准逐步提高。

今年两会期间, 刘焱提交了“把5~6岁儿童的学前一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的提案。她认为, “学前教育一直没有被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内, 政府对幼儿教育投入不足、过度依赖市场, 是幼儿园收费近年来猛涨的主要原因”。有限的幼儿教育投入往往偏向城市公办幼儿园, 造成公办幼儿园向高标准、豪华型发展。而农村, 尤其是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村的学前教育停留在空白或粗放阶段。

教育专家呼吁, 幼儿教育事业具有教育性和社会公益性, 应当把学前教育纳入免费义务教育体系;应当建立政府、社会和家庭三方共同负担托幼服务和早期教育的成本机制, 使每个家庭和幼儿平等享受政府财政性经费的帮助。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安徽省副主委张自立指出, 改变当前学前教育高收费,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做的事情很多, 比如在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力量上下工夫, 对现有幼儿园进行规范和管理, 包括收费和教学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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